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2024-10-07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共10篇)

1.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篇一

【发布单位】808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12-28 【生效日期】1997-04-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哈尔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1996年12月28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公共场所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市市区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音乐厅、录相厅、游艺厅、歌舞厅、音乐茶座;

(二)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三)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的展示厅和图书馆的阅览室;

(四)商店(场)、书店和邮电业、金融业及其它对外营业场所;

(五)幼儿园、托儿所园区;

(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少活动中心;

(七)除前项以外的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

(八)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九)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售票厅;

(十)会议场所;

(十一)其它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除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场所外,其它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以设置标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铁路、民航及驻哈部队等部门应当协助市和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提倡在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备烟、不敬烟、不吸烟。

教育、文化、体育、环境保护、新闻宣传等部门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群众团体,应当积极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做好自身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七条 第七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四)负责禁止吸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第八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条 第九条 检查员应当经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合格后,持行政执法证件上岗。

第十条 第十条 公民有权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制止吸烟行为,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检查员应当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责令停止吸烟,并处以10元罚款。

检查员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罚款票据的使用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7年4月7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篇二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

(五)会议室;

(六)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

(七)商店、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八)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本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八)项的等候室可以设定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自身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五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

第八条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者处以10元罚款。检查员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统一的证件;进行处罚时,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

第十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篇三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第九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十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二、对《洛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2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第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将第十八条中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删除第十九条。

三、对《洛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细则》(市政府第63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家庭成员中拥有汽车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2.删除第十二条第(二)项的内容,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3.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低保的随机抽查制度。每年的抽查数量应分别不少于新申请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0%,并在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4.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养老、再就业中心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管理的养老、失业人员出具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标准等相关证明”。

四、对《洛阳市外商投诉处理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对《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8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六、对《洛阳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9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1号令公布、第72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1.将第七条中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章租赁”修改为“禁止有下列行为”。

2.删除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3.将第十条中的“优先取得权”修改为“优先购买权”。

八、对《洛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暂行规定》(市政府第34号令公布、第75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1.将其中所有的“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将第十二条中的“50元的罚款”修改为“1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九、对《洛阳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公布、第76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将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十、对《洛阳市城市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公布、第82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灯饰在双休日、牡丹花会、河洛文化旅游节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

一、端午节、中秋节、十一)、节日(元宵节)、重大活动时应当开启,其他时间鼓励开启”。

十一、对《洛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4号令)作以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第三款的内容,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二、对《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第85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其中所有的“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十三、对《洛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6号令)作以下修改:

1.将其中所有的“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将第五条修改为“新建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按照《河南省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J41/062—2005)执行;新建公共建筑的设计按照《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实施细则》(DBJ41075—2006)执行”。

3.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十四、对《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4号令公布、第88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2.将第八条中“《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

3.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不按本规定要求申报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发给开工报告,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筑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4.将第三十七条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五、对《洛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2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共停车场外,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规划的停车泊位,由市政府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委托经营管理,或者在条件成熟地段以公开招标、拍卖经营权的方式选择经营单位。

招标、拍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所得应有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维护。《道路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文本由市政府制定,文本应当载明委托经营管理范围、经营管理要求、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停车收益分配比例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城市道路范围内规划的停车泊位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免费停车泊位”。

十六、对《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3号令)作以下修改:

1.删除第十五条,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第十七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十七、对《洛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8号令)作以下修改: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城乡规划、工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对《洛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土暂行规定》(市政府第102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未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或者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吨2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以上18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4.关于办公区域禁止吸烟的规定 篇四

为营造一个健康、文明的办公环境,避免二手烟的伤害,保障员工的健康,防止因吸烟引起的火险,即日起,禁止所有员工在本公司办公区域吸烟。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及外来施工人员。有关禁烟的相关规定及安排如下:

一、禁烟区域:行政楼内所有场所。禁烟区域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

二、所有员工均有权利和义务要求在禁烟区域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并向行政部门举报违反吸烟规定的人员,对违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三、在禁烟区域内发现吸烟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若发现第二次将严肃处理!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营造健康的环境,提高自身身体抵抗力,人人有责。请所有人员配合禁烟工作,谢谢!

5.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提示语 篇五

2.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3.也许,你的指尖夹着他人的生命――请勿吸烟(医院禁烟)。

4.有时候相爱是一种无奈,有时候离开是另一种安排。为了爱你和你爱的。

5.为了爱你和你爱的人,请不要吸烟。

6.公共场所,让我们拒绝烟草。

7.创建无烟单位,营造和谐文明健康的生存环境。

8.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请熄灭您手中的香烟。

9.蜡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

10.一时的快乐,永恒的伤痛。――请勿吸烟。

11.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12.烟缈缈兮肺心寒,尼古丁一进兮不复还。

13.人人参与控烟活动,共创健康无烟环境。

14.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6.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知 篇六

为了确保安全、文明生产,强化企业管理,展示现代化企业形象,关心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司规定即日起在公司院内、车间,除在指定区域外,其他场所对公司全体员工和外来人员均禁止吸烟。

为彻底贯彻执行此规定,特作出如下规定:

1、本着“先疏后堵”的原则,各车间划定好本车间可吸烟区域,摆放烟灰缸、通风设备、灭火器材,悬挂“吸烟处”标语。

2、各车间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在如以下三类区域张贴和摆放“禁

止吸烟”警示牌。

⑴、厂区大门入口、办公楼大厅入口、楼道口等醒目处;

⑵、吸烟容易造成严重事故的关键地点(控制室等);

⑶、过去常常发现有几种烟蒂的位置(建筑角落、会议室、休息

室等)。

3、在接待外来人员时,不敬烟、不接烟,并主动提醒外来人员公

司的禁烟规定。

4、外来协作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由具体责任部门向施工方

具体负责人阐述禁烟规定。

5、禁烟地点不许摆放烟灰缸、打火机、火材、香烟等有暗示含义的物件。

6、各部门、科室、车间按照公司以上要求,落实戒烟宣传、戒烟

监督执行的总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

7、针对以上规定,对违反规定者:普通员工罚款10元/次,主管

20元/次,主任50元/次,经理100元/次,副总级以上200元/次。

8、每发现普通员工一次,即员工10元/次,主管20元/次。

7.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国家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旗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一)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室内区域;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室内;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室内;

(五)会议室;

(六)影剧院、音乐厅、体育馆、健身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科技馆、档案馆、纪念馆等科教、文化、体育、艺术场所;

(七)商业、金融业、邮电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八)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九)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的经营场所,按照规定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五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做好公共场所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六条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第七条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第八条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违反第二条规定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8.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篇八

鸡西市气象局 鲁斌

据调查,目前我国13亿人口中有3.5亿烟民,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因吸烟而引发的各种疾病,其中有许多人自己并非烟民,但由于被动吸烟而成为间接受害者。吸烟人群日趋低龄化,开始吸烟的平均年龄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的22.4岁降为目前的19.7岁。

目前,我市烟民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现象非常普遍,尽管有的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的标志,但是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各级领导,特别是党政机关的„一把手‟,带头吸烟者大有人在,车站、等候室、医院、娱乐场所、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到处烟雾弥漫,烟民在不断增加,严重影响了普陀的市容和公共形象。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提出的目标,自2011年1月起,中国内地将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我区亦出台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相应条例或规定。为了能更好地将“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落实到实处。建议如下:

1.加快《鸡西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订,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引入必要的法制监督机制,赋予有关部门相应的禁烟监督管理权,保证禁烟行政管理的有效性。

2.建立禁烟监督管理员制度,对公共场所吸烟者处以适当的处罚罚款;要求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制定并执行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

3.建立起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媒体宣传教育机制,做好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相关媒体、网站进行宣传和教育,调动社会力量全面支持禁烟工作,促进无烟环境城市的创建。

4.通过地方性立法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全面控烟、禁烟,确保医疗机构等四类重点公共场所在实现全面禁烟,加强我市控烟工作力度,不要让承诺书成为一纸空文。

5、希望政府主导,成立禁烟领导小组和禁烟执法队伍,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把禁烟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长、中、短期禁烟计划并列出时间表。

6、加大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力度。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和“5.3 1世界无烟日” 宣传以及“健康教育进机关、校园、及工厂”等活动,积极在全社会营造无烟的良好氛围,提高人们的控烟意识。

7、机关领导带头禁烟:党政机关的„一把手‟,带头吸烟者大有人在,不少基层“非烟民”公务员均表示:因上级男性领导多属烟民,他们对领导在办公室内吸烟连“怒”都不敢“怒”,更别说“言”了。请领导们自觉带头约束自己的行为,执行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为大众健康做出一点个人牺牲,做出好的榜样,确保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有关法规落到实处。为了您的健康,请勿抽烟,为了他人健康、不侵犯他人的健康安全权益,也请您在公共场所戒烟!国家政府机关的办公场所和会议室率先做到全面禁烟。

8、因为烟瘾是一种慢性疾病,最好能将治疗烟瘾纳入医保范围,鼓励烟民戒烟。

9.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篇九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控制吸烟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级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

爱卫办设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员,经爱卫办考核合格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影剧院、歌舞厅; 2.商场;

3.机场、车(船)站、港口;

4.会场、会议室、图书馆(室)、展览馆; 5.医院候诊室、病区;

6.学校、幼托机构、青少年及儿童活动场所; 7.公共交通车(船);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前款公共场所专设的吸烟室除外;专设的吸烟室应当有排风换气装置。第五条 第四条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主管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劝阻吸烟者吸烟的措施。

第六条 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日常监督措施; 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4.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5.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第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主管单位履行本办法第7条第3、4、5项的职责。

被动吸烟者有权向爱卫办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爱卫办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1、2项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3、4、5项的,处以500元至于1000元罚款; 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个人,处以警告,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爱卫办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在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几项规定》同时废止。

10.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标语 篇十

20XX年11月24日,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此外,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

1. 拒绝烟草,珍爱生命。

2. 青烟长在,恶梦长随。

3. 小小一支烟,危害万万千。

4. 无烟世界,清新一片。

5.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6. 吸烟有害健康

7. 让你的肺清亮一点。

8. 远离烟草,崇尚健康,爱护环境

9. 远离烟草,拒吸第一支烟;净化空气,保护环境卫生

10. 燃烧的是香烟,消耗的是生命。

11. 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12. 爱健康,全民禁烟大行动。

13. 熄灭香烟,点燃文明。

14. 现在吞云吐雾,以后病痛缠身。

15. No smoking , No crying

16. 现在吞云吐雾,以后病痛缠身。

17. 摒弃吸烟陋习,创造健康新时尚。

18. 提神不妨清茶;消愁不如朋友;若吸烟,又何苦?

19. 为健康,为家人,为自己,拒绝吸烟。

20. 为了您的爱人,您的孩子,请不要吸烟。

21. 拒绝香烟——给自己养成个好习惯,为别人留下个好环境。

22. 每天一枝,少活十年。

23. 珍惜生命,崇尚文明生活;热爱生命,养成良好习惯。

24. 不戒香烟,只戒烟油。

25. 珍惜生命,远离香烟。

26. 一时的快乐,永恒的伤痛。——请勿吸烟。

27. 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28. 请不要让你的自私点燃我的大楼。——请勿吸因。

29. 香烟——燃尽自我,贻害众生。

30. 远离烟草,拒吸第一支烟;净化空气,保护环境卫生。

31. 也许,你的指尖夹着他人的生命。——请勿吸烟。

32. 人人参与控烟活动,共创健康无烟环境。

33. 燃烧的.是香烟,消耗的是生命,远离香烟,健康你我他。

34. 吸烟是继战争饥饿和瘟疫之后,对人类生存的最大威胁。

35. 拒绝烟草,珍爱生命。

36. 不准吸烟,连环球牌也不例外。

37. 为了爱你和你爱的人,请不要吸烟。

38. 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39. 无烟世界,清新一片。

40. 你的香烟,我的石油,注定我们不能相爱。——吸烟者禁入

41. 健康随烟而灭!有多少生命可以重来?

42. 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43. 有时候相爱是一种无奈,有时候离开是另一种安排。为了爱你和你爱的人请不要吸烟。

44. 现在吞云吐雾,以后病痛缠身。

45. 香烟是魔鬼的契约。

46. 烟缈缈兮肺心寒,尼古丁一进兮不复还。

47. 远离烟草,拒吸第一支烟;净化空气,保护环境卫生。

48. 想说爱你(吸烟)并不是很容易的事,那需要太大的勇气。

49. 都说吸烟的男人够潇洒,可知香烟的危害有多大?

50. 请把火柴留给你的生日蜡烛,而不是香烟。

51. 生命只有一次,怎能断送在香烟上?

52. 燃烧的是香烟,消耗的是生命。

53. 吸烟几时止?美景几时还?青春何能驻?生命何与共?只愿君能禁吸烟盼回“无烟好世界”!

54. 蜡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香烟---燃尽自我,贻害众生。做蜡烛or吸烟?

55. 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吞云吐雾中,物物皆湮灭。

56. 提神不妨清茶;消愁不如朋友;若吸烟,又何苦?

57. 远离烟草,崇尚健康,爱护环境

58. 它(吸烟)是你最简单的快乐,也让你最彻底地哭泣。

59. 吸烟,我们可以选择,那么,生命呢?

60. 还人类一片清新,请丢掉手中的香烟。

61. 点燃香烟的一刹那,你也点燃了死亡的导火索。

62. 摒弃吸烟陋习,创造健康新时尚。

上一篇:小学生作文结尾大全下一篇:言语实践应成为英语课堂教学的主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