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20150720)

2024-10-12

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20150720)(2篇)

1.中国图书馆学会章程(20150720) 篇一

一、展览名称

2010·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简称第四届北京双年展)

二、展期、展地、作品件数

展期:2010年9月20日一10月10日

展地:中国北京·中国美术馆

展出作品约500件

三、展览主题

主题:生态与家园

主题释义:“生态”主要是指“生物的习性、生活方式及其与环境的关系”,即人类与其他物种在一定自然环境中的生存和发展状态。生态环境问题是当今人类普遍关注的焦点,全球性的生态危机需要我们共同应对。用艺术形式呼吁人们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和建设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也是当代艺术家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崇高使命。本届北京双年展的主题“生态与家园”,旨在表明中国与世界各国当代艺术家关注生态环境问题的文化立场和艺术担当。就广义来说,“生态”不仅包括自然生态,也包括人文生态;“家园”不仅代表物质环境,也寓意精神家园。本届北京双年展的主题有广泛的包容性,艺术家们可以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的形式,表现这一主题。预期在参展作品中,有些是对生态危机的警示和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恶劣行为的批判,更多的是对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尚情操和精神境界的推崇与赞扬。这些作品着重抒发关爱一切生命的情怀,寄托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与发展的美好理想,以期激发广大公众自觉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人们克服生态危机、建设绿色家园的信心。相信当代艺术家富有灵感、才情和个性的艺术创造,能够使广大观众获得独特的精神陶冶和审美享受。

四、参展艺术家与作品要求

北京双年展参展作品来自世界五大洲,遴选各参展国具有影响力的艺术家及其代表作品。展览以绘画和雕塑作品为主,出于主题内涵之表现的需要,也可吸纳一定数量的平面影像、综合材料及装置类的作品。

1、北京双年展的国内外参展作者由特邀和自由应征两部分组成;特邀中外艺术家名单由策划委员会确定;应征作品在全世界范围内征集。

2、参展作品原则上应为近5年来创作的,应注重美学品位和艺术质量。如参展作品已被代理或收藏,原则上由作者负责与代理或收藏方进行具体沟通。不接受纸上综合印刷品。

3、绘画作品尺寸原则上不小于1.2×1.2m(含画框),不大于3.0×3.0m(含画框),单件作品重量原则上不超过30kg(含画框);雕塑类作品原则上最小尺寸为50×50×50cm,最大尺寸为200×200×200cm,单件作品重量原则上不能超过150 kg,各部分需衔接牢固,整体不褪色、不变形、质地结实。其他形式作品视具体情况另议,如有特殊要求,参展作者需提前与组委会联系。

4、组委会有权拒绝布展与作品信息表不符,超尺寸及重量,有噪音,散发有害气体,漏液,无法运输,无法布展,或被认为对观众有危险的作品。

五、参展办法及有关日程安排

1、每位作者提交2-5件作品的图像资料供策委会评选,并须填写统一制定的《2010·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参展作者登记表》及《2010·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作品信息表》,表格可从北京双年展网站(见“十三、联系方式”)下载或从北京双年展办公室免费领取。

表格由投稿人亲笔签名方为有效投稿,一旦签名,即视为投稿人同意遵守《2010·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章程》的所有条款。

表格填写务必清楚,不漏项,国外参展作者(华裔除外)原则上用英语填写。报送材料逾期将不被接受。

作者登记表请附2寸彩色个人照片2张及同版电子版个人照片,电子版照片不小于1M。

2、2009年12月30日之前将手填并亲笔签名的表格(有条件者可同时电脑填写一份,发至组委会指定电子信箱:office@bjbiennale.com.cn)及所提交作品的彩色照片(照片大小为12寸,雕塑作品每件应配不同视角的照片3张,照片背面应注明相关信息:作者、题目、尺寸、材质等,组装作品要有清楚明了的安装图)、光盘(作品电子版照片不小于4M)、反转片或幻灯片(反转片为120型号,幻灯片为135型号,装框,标明作品基本信息、正反面及上下)寄到北京双年展办公室,供策委会评选。

组委会对所有参选资料存档,不予退还。请作者自行保存备份。

3、无须交纳报名及参展费。

4、策委会将择机及时依据照片及反转片对所有报送作品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将在北京双年展官方网站公布,同时,组委会将向入选作者寄发入选通知及研讨会邀请信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入选作者应将相关回执签字后按时寄回组委会(回执时间将在评选会后通知),逾期不寄回将被视为放弃入选资格。

5、组委会享有自由展示获奖及入选作品,对参展作品进行自由拍照并公开免费使用照片,公开免费使用作者在报名表及网站上提供的个人信息等权利,并为此无需向作者支付相关费用。

6、所有入选作者均会被邀请出席开幕式,组织者负担参展并参加研讨会的国外艺术家在华约4晚5天的食宿及交通费(如需家属随行,一切费用自理)。

六、参展作品装裱、包装、运输与保险

1、组委会负担国外参展作品的往返运费,运输方式原则上为海运;组委会只负担国内参展作品的退件费用;组委会负责所有捐赠作品来程运费的实报实销,不再回运。

2、绘画作品由作者自行装框。油画作品固定在外框上须坚固可靠,作品内外框上不应有钉子及锐物外露;版画及水彩画、粉画作品的镜框不应使用玻璃镜面,可选用有机玻璃或透明塑料板;雕塑作品如对展台有特殊要求,原则上请作者自行准备;其它媒介的参展作品另议。

3、参展作者负担作品启运、到达中国/北京·中国美术馆的保险费。作品在展览和退还运输期间由组委会统一投保。如作者要指定运输公司,须自行办理回程保险事宜。

4、组委会将及时告知国外作者已确定承运的运输代理公司。国外作者如未提出自行指定运输公司的书面要求,则视为同意组委会确定的运输代理公司承运其作品,并须将按要求包装好的参展作品交给组委会指定的运输代理公司(组委会提前将作者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运输代理公司),包装箱外需写清组委会告知的参展编号,包装费作者自理,运输代理公司原则上不负责上门取件,如确需运输代理上门取件,请在《作品信息表》“备注”栏说明。

国内作者须按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将包装好的参展作品寄至北京双年展办公室,包装箱外需写清组委会告知的参展编号,须是“门”到“门”的运输性质,作者自行承担运费;如系作者本人自行将作品送至北京双年展办公室,作品也须包装好且写清参展编号,并请提前电话预约。

入选作者需按照入选通知将对应的作品按时启运或交给运输代理公司,不能擅自更换作品,否则组委会有权拒绝接收。如入选作品不能按时交给运输代理公司或运至组委会,组委会对在此情况下造成该作品无法展示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未入选作品被作者自行运至组委会或展场的,组委会概不接收,且不承担该作品的代管、退件等任何义务。

5、组委会及主办方不以任何方式对参展作品在运输和参展期间发生的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任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组委会指定的保险公司统一负责理赔,主办方协助办理保险索赔事宜。

6、参展作品由组委会负责退件。国外入选作品未通过指定运输代理而送至组委会的,组委会原则上不负责退件,确需组委会退件的,需提前与组委会商议。

七、作品集及宣传品

1、作品集:彩色精印635mm×965mm,1/8。除所有参展作品外,还将收入作者简介、作品说明等文字内容。每位参展作者获赠两本。

2、导览册、贴心手册。

3、彩色海报。

4、请柬(分开幕式、庆祝晚宴、研讨会三种内容)。

5、组委会享有上述作品集、导览册、贴心手册等资料的整体版权。

八、研讨会及文献集

1、展览开幕后举办国际研讨会,进行同声传译(英法文)。

2、邀请策划委员和中外参展者及海内外有影响的批评家、策展人、学者、编辑等参加。

3、议题围绕展览主题确定,如“当代生态环境与人文艺术的关系探究”。

4、研讨会方式:(1)圆桌会议或国际惯例式的计时演讲、答问会;(2)对讲人论辩、答问会。

5、会后出版国际研讨会文献集(中英文)。

九、奖项

由中外艺术家、策展人及评论家组成国际评审团,于展览开幕前评出最佳作品奖、优秀作品奖及中国青年艺术家作品奖等奖项,评选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并于庆祝晚宴上颁奖。

十、证书

组委会将分别颁发以下证书:参展作品的《入选证书》;捐赠作品的《收藏证书》和获奖作品的《获奖证书》。

十一、捐赠及收藏

1、组委会欢迎参展作者捐赠作品(以《作品信息表》上的选择及作者签字为准)。颁发收藏证书,给予作品材料补助费。捐赠作品将于下一届双年展设专区陈列。

2、获奖作品原则上由组委会优先收藏,给予适当收藏费。

十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美术家协会。由中国美术家协会具体实施。

后援单位:(待定)

协办单位:(待定)

鸣谢:中国驻参展国大使馆、参展国驻华大使馆、参展国合作机构组织委员会:

第四届北京双年展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由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协调主办单位、后援单位、协办单位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全面负责领导第四届北京双年展的筹备和展出的各项工作。

(人员待定)

策划委员会:

第四届北京双年展策划委员会(简称策委会),由主办单位负责人、艺术家及所聘请的国际策展人组成,发挥群策群力的集体智慧,全面负责展览筹备和展出的学术性工作,包括确定展览主题、推荐中外特邀作者,确定入选作品,研讨会的策划和作品集、文献集的编辑工作等。

总策划:靳尚谊刘大为冯远吴长江

策划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召集人:王镛陶勤

国际策展人:温琴佐·桑福古斯塔夫松·罗格

中国美协北京双年展办公室和中国美协对外联络部,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十三、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0号1111室中国美协北京双年展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25

电话:86-10-65919320 65865716 65014819 65919810

传真:86-10-65014819 65919810

网址:www.bjbiennale.com.cn

电子信箱:office@bjbiennale.com.cn bjbiennale@yahoo.cn

十四、事宜解决办法

所有与本届北京双年展有关的事宜及争议,均由组委会负责协调解决。否则,可以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十五、章程效力

本章程在北京双年展网站上公开。

本章程对所有参展作者和组委会及其确定的运输代理公司均具有约束力。凡申请参加本届北京双年展的作者,均被视为同意本章程及《参展作者登记表》及《作品信息表》上的内容。2010·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组委会对本章程条款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所有入选的海外华人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艺术家,权利、义务与中国大陆艺术家相同。

2.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篇二

第一条 本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的人民团体,名称为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全国友协”。英译名为THE CHINESE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简称“CPAFFC”。

第二条 本会作为民间外交组织,代表中国人民在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广交深交朋友,奠定和扩大中国与世界各国友好关系的社会基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争取广泛的国际支持。

第三条 本会以增进人民友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工作宗旨。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民间友好工作,为实现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和平统一大业服务,致力于全人類团结进步的事业,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工作

第五条 开展中外民间友好交往,组织代表团互访,举办纪念庆典,倡议和主办研讨会、洽谈会、论坛等交流活动,增进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建立信任,发展友谊。

第六条 推动国际合作,建立交流机制,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中外双方在经济、科技、人才等多领域的务实合作,为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七条 开展中外民间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文化艺术团体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举办演出和展览,促进中外文化互鉴,加深了解和友谊。

第八条 受政府委托,协调管理我国同外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的工作,推动中外地方和城市的交流与合作。作为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联合组织的成员,代表中国地方政府参与国际合作。

第九条 作为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具有全面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联合国的事务,积极参加其他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交流活动,有效传递中国的信息。

第十条 发展中外民间友好力量,建立对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友协团体,联系各国对华友好人士、组织和社会团体,向为民间友好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人士,分别授予“人民友好使者”荣誉称号、“人民友谊贡献奖”、中外两国友好使者荣誉称号和中外两国友好贡献奖。

第十一条 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人类共同安全的事业,声援各国人民争取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维护主权和安全的正义斗争。

第十二条 开展其他有关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合作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友协团体,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所属城市的对外友好协会可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各会员单位推举代表担任本会单位理事。如代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会员单位应该另行推举代表,并报全国友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本会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特邀理事,特邀理事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自动撤销其理事资格。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应该遵守本会章程,为实现本会宗旨而承担一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民间外交活动,并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在国际交往方面的服务。

第四章 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除任期开始时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外,届中至少还应再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全国理事会的组成应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由上一届理事会与社会各界协商决定。

第二十条 全国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修改本会章程;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向全国理事会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可决定组成人员的个别调整,但必须经下一次全国理事会追认。常务理事会可决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并建立必要的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临时召集全国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的市、区、县,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对外友好协会。作为相应级别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区、县对外友协在业务工作上接受上一级对外友协的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

(二)本会举办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第六章 会徽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徽由梅花图案和文字“友好”、“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CPAFFC”组成。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和纪念品上印制,也可制成徽章佩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国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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