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4-09-24

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共11篇)

1.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朝阳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17]9号)文件要求,现就办理本市企业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1、参保人员应首先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网址:http://si.12333.gov.cn)”,查询选择的异地医院是否为直接结算的“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2、若选择医院确认为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应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网址:/csibiz)”,在“通知公告”栏阅读《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知情同意书》,并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若不在全国直接结算范畴内的,应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备案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手工报销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3、用人单位应携带上述表格及参保人员社保卡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备案(详细办理流程请查看附件4)

(二)注意事项:

1、异地医院应选择同一地区2家异地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保留1家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

2、目前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仅支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职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异地就医目前仅能选择手工报销,直接结算工作将另行通知。

3、办理直接结算备案的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持《直接结算备案登记表》和参保人员社保卡到我区医保中心八层4号窗口办理“住院卡激活”手续。曾经持社保卡在本市办理过住院结算手续的,无需办理“住院卡激活”手续。

4、填写表格时,若选择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在已公布的“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内,则不需要异地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盖章;若不在该名单内,则仍需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在直接结算医院范围内的医院也可以选择手工报销方式。

(三)办理时间:

每月1日至月末倒数第二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遇节假日提前,敬请关注社保中心网站通知。

(四)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生效时间: 自备案审核次日生效。

二、河北燕达医院实时结算备案

参保人员如果选择“河北燕达医院”,需要填写《河北燕达医院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备案登记表》(附件3)(以下简称“燕达医院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不需要“河北燕达医院”和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参保人员可持社保卡在“河北燕达医院”直接就医结算。

三、变更、取消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参保人员变更、取消异地就医备案的,需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直接结算备案登记表”,“手工报销备案登记表”和“燕达医院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报社保经办机构变更、取消异地就医备案。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登记表》;

附件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备案登记表》;

附件3:《河北燕达医院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备案登记表》。

附件4:企业退休人员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流程图 附件5:《关于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 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17】9号)

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6日

2.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3.关于做好残疾人评残工作通知 篇三

各科室、分院:

为贯彻合肥市残联、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残疾人证办理与评残工作的通知》及巢残字【2016】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我院范残疾人评残工作,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利,特制订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巢湖市人民医院《残疾人评残工作管理工作》,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评残工作管理规定

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 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

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 巢湖市人民医院 残疾人评残工作管理规定

一、残疾人评残工作领导组:

成员有业务副院长任组长,医务处及相关专业专家任成员。(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医务处,办公室主任由医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残疾人评残日常事务工作。

二、残疾评定专家:

成立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残疾人评残专家库(附件2)

三、残疾评定范围:

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残疾语、智力残疾及多重残疾。

四、残疾评定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

五、残疾评定流程:

1、评残申请人到医院评残时,必须带二代身份证、户口薄、评残表格以及相关的病历资料。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应填写齐全,并贴有申请人的相片及二代身份证的复印件。到医院残疾人评残办公室提出残疾评残申请。

2、办公室随机抽取残疾人评残专家库两名专家参加鉴定,院评残地点设在体检中心,评残时间安排每月13号、26号二天(节假日顺延)。

3、鉴定医师认真核对申请人身份(与照片是否一致)及相关诊疗资料,鉴定时必须按照标准,科学地予以残疾评定,不得凭主观判断。评定意见填入残疾评定表,明确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并签字加盖公章,由院残疾人评残办公室登记后统一交巢湖市残联。

4、申请人属于单纯类别残疾的,诊断检查后要在对应症状栏目内准确“√”选及填注相应项目,同时要规范书写评定意见。评定意见须写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及其致残原因、功能障碍具体部位、程度,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并且签署评定医师姓名。残疾等级须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书写,字迹要清晰,易于辨认,不作涂改。

5、对申请人属于多重残疾的,首评医师要提示申请人(及其监护人)依照一定顺序到有关科室诊断评定;所检科室评定医师应在本科室(本类别)对应症状栏目内按上面1条要求认真填注意见,并在最后“医院评定结果”栏给出该类残疾类别和等级,然后依次签名,再转介下一科室进行诊断评定。需要转介另一评定机构的,由上述相关科室明确告知申请人,并将《残疾评定表》交予申请人。参与多重残疾评定的医师应分别在“医院评定结果”栏里依次填注清楚本类别症状评定结论,并各自签字。转介中间出现私自涂改评定意见的,下一科室(机构)应拒绝予以评定。

六、工作制度:

1、残疾评定专家必须严格掌握《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

2、对残疾人服务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坚持原则,廉洁公道,不得扯皮推诿,不得故意刁难;

3、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要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将矛盾上交,一定要严格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决不允许私自放宽标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果评定结果与残疾人实际情况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医师证,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残疾评定专家须服从院残疾人评残办公室工作统一安排,不得无故不参加鉴定。

5、遵守鉴定的考勤制度,在鉴定工作日中不得请假、迟到和早退,如遇特殊情况,需向残疾人评残工作领导组组长请假。

4.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篇四

[2009 ] 218号

关于切实做好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外经贸局,苏州高新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保税区经贸(发)局:

为方便企业办理技术进口合同登记,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优势和作用,建立技术引进中央、省、市级管理模式,省厅下发了《关于技术进口合同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苏外经贸技服[2009]261号)和《关于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的补充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委托我局和苏州工业园区负责苏州市自由进口技术合同的审核、登记和发证工作(禁止和限制类技术引进合同登记仍由省厅负责办理)。现就我市技术进口合同登记工作的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经贸局、经贸(发)局负责辖区内企业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申领事项的受理。管理依据为:

1、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商务部令[2009]第3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3、省外经贸厅苏外经贸技服(2009)261号《关于技术进口合同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4、省外经贸厅《关于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的补充通知》。(均见附件)

二、各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拟写转报文。内资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技术和服务贸易处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外资处审核。技服处(外资处)审核通过并经各分管领导审阅批准后交贸促会打证中心进行网上合同登录和证书打印。

三、所需提交资料: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

1、主管部门的转报文;

2、企业关于技术进口的申请报告;

3、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信息网络管理系统》预填表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审核单;

4、中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外方企业在其本国成立注册的法律地位证明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内资企业提供外贸经营权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6、合同副本或复印件(附中文译本,加盖企业公章);

7、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和数据表;

8、项目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技术引进项目,如有上级批复,还应提供引进项目批复;不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出示说明文件,并声明本企业对该项目申请的可行性负责);

9、技术进口合同签订前一的企业审计报告;

10、外商投资企业另需提供:反映投资各方目前出资情况的验资报告(企业首次办理及以后出资额变化时);

11、审核阶段根据合同内容的特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技术进口合同变更:

1、主管部门的转报文;

2、合同变更的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原因,变更条款等内容);

3、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附中译本);

4、《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原件 ;

5、审核阶段根据合同内容的特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注意事项:

1、技术引进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且《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中“提成年限”及“估计提成费总计”均按1年情况填写。因此企业在估计年提成费用总计时,应适度把握。既要以目前(上一)经营规模为基准,也要适当考虑合同有效期内经营规模的递增因素。

2、暂不受理合同有效期内,无技术引进标的变化,而单纯变更“提成费率”或“估计年提成费总计”的变更事项。

五、相关资料报送方式和联系人:

外商投资企业:表格电子版的发送和工作联系按“外资处业务工作分工表”(见我局网站)进行;

内资企业:表格电子版请发送:bzh@wjm.suzhou.gov.cn 联系人:贝振华 电话:68634017 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是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方面,鼓励和促进技术引进,对于加快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调整,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外经贸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我市技术引进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严格审核各类合同中技术、专利、特许权、商标使用等的提成费率和规模,谨防少数企业变相操作,损害国家利益。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

1、相关文件资料;

2、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和数据表;

3、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信息网络管理系统》预填表;

5.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篇五

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为确保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自2014年3月1日起,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总局规章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公司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不再作为登记事项。2014年3月1日后公司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公司登记申请时不再收取验资报告。

2014年2月28日前公司登记机关已受理涉及上述事项登记申请的,应当在2014年2月28日前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依法监管股东(发起人)出资行为

自2014年3月1日起,对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缴付出资的信息公示情况,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抽查等方式予以监管。对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的缴付情况,公司登记机关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监管。

三、有序推进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公示

登记机关负责在省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信息(具体公示事项见附件)。公司应当在同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自行公示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信息的采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提高认识,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改革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信息,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按最近一次登记的信息予以公示。

四、切实保障信息化系统安全

要保障信息化平台的系统安全。要采用防火墙、防拒绝服务攻击、防病毒、入侵监测等设施防范黑客攻击、互联网木马、病毒入侵等,防止系统被挂上木马或被病毒侵入,采用流量控制、验证码、提高网络带宽等手段保证网络畅通,避免造成公示系统瘫痪或失去控制,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制订相应安全措施,从网络、硬件、系统软件等多角度保障系统安全。

要确保信息化平台的数据安全。要采用数据库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防范数据窃取、数据篡改、数据伪造、行为抵赖等,防止出现数据丢失、损坏现象。要建立健全数据备份和应急恢复系统,充分保障数据安全。

要多方位多角度确保内容安全。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十五条规定,要采取技术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上报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对是否含有不良、敏感等情况的内容要能够发现、追查。要对企业上报的内容“缓存”,充分利用知识库、比对或过滤软件进行自动检查。要明确审核、登记、保存、清除、备份等审查流程,落实审查责任,安排专人审查。

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责任到位,出现问题,及时处置,务必将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五、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水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充分研判改革实施后登记申请可能大幅增加的形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提升登记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各类登记申请能够及时受理,按时办结。

要加强人员培训和力量配备。要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的岗位业务培训、技能操作等活动,使登记窗口人员充分领会改革精神,熟练掌握有关新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和登记规范的要求,提高操作水平,提升工作效率。要加强人员配备,将业务熟练的人员充实到登记窗口,通过多途径增加登记注册人员,切实防止因人员不足而造成登记效率下降。

要加强窗口服务规范建设。要优化窗口配置,增设服务窗口。增加专人负责咨询引导工作,做好排队人员的合理分流,维护好登记大厅正常办事秩序。要统一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标准,配备登记服务办事指南,按照规定公开办理结果。加大预约登记、电话咨询力度,多方式分流到现场办理人员。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做到“一口清”,避免申请人多次往返。要建立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要加大推进网上登记的力度。积极推进网上登记,扩大网上登记的适用范围,提高网上登记智能化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的全程电子化登记。

要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严格执行登记规范标准,做到登记条件、程序统一。在全面实现一审一核的基础上,探索明确、简单、规范的登记申请事务实行“独任登记制”,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能。

六、切实加强改革的保障和宣传

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资金保障。

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要通过登记窗口、官方网站等多种途径,将修改后的表格样式、提交材料清单等登记依据和标准对外公示,提示申请人依法办理登记。

附件: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事项

工商总局

2014年2月18日

附件

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事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信息

(一)内资公司法人

1.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投资人信息:投资人类型、投资人、证照类型、证照号码

(3)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2.备案信息

(1)主要人员信息:姓名、职务(2)分支机构信息:注册号、名称、登记机关

(3)清算信息:清算负责人、清算组成员

(二)内资分公司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营业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三)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

1.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期限自、经营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2.备案信息

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信息:投资人类型、投资人、证照类型、证照号码

(四)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营业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经营期限自、经营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五)内资非法人企业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营业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经营期限自、经营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六)外资公司法人

1.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投资人信息:投资人类型、投资人、证照类型、证照号码

(3)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2.备案信息

(1)主要人员信息:姓名、职务(2)分支机构信息:注册号、名称、登记机关

(3)清算信息:清算负责人、清算组成员

(七)外资分支机构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营业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八)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营业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成立日期、合伙期限自、合伙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合伙人信息:合伙人类型、合伙人、证照类型、证照号码、国家(地区)、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3)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2.备案信息

(1)清算信息:清算负责人、清算组成员

(2)分支机构信息:注册号、名称、登记机关

(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十一)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营业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合作各方信息:合作各方的名称、责任形式

(3)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十二)合伙企业

1.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合伙期限自、合伙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合伙人信息:合伙人类型、合伙人、证照类型、证照号码

(3)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2.备案信息

(1)清算信息:清算组成员(2)分支机构信息: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

(十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营业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十四)个人独资企业

1.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住所、投资人、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投资人信息:姓名、出资方式

(3)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2.备案信息

(1)分支机构信息: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

(十五)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营业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十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1.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员出资总额、成立日期、业务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2.备案信息

成员名册信息:姓名(名称)

(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业务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十八)个体工商户

1.登记信息

(1)照面信息:注册号、名称、类型、经营场所、经营者、组成形式、注册日期、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发照日期、经营状态

(2)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2.备案信息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二、公司公示信息

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6.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药品使用说明书已经公布(国药管注[2000]273号)。对 非处方药药品进行审核登记,是实施药品分类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开创性工作,对于规范非处 方药的监督管理,探索我国非处方药管理模式,指导消费者科学、正确地使用非处方药进行 自我药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这项工作面临时间紧、技术难度大、情况较复杂的 局面。为科学、规范地按时完成好这项工作,根据“关于对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药 品进行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425号)的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补充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负责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工作的部门,要及时将 文件和要求转发或通知至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企业。由于此项工作具有严格的时限性和政策 性要求(国药管安[1999]425号文件已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必须做到严谨、认真、仔细,特别是应防止因生产企业的漏报而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和对企业产生不良结果。

尚未成立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区、市),其医药管理部门和卫生厅(局)药政处(局)要立 即协商并确定办事部门和责任人。地方机构改革涉及人员变动时,一定要将此项工作衔接安 排好。

二、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涉及许多方面的工作,为此,我局已发布了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令第10号,先后印发了国药管安[1999]198号、399号、425号和国药管市[1999] 454号、国药管注[2000]273号等文件。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此要认真研究,制定审核登记阶段的工作方案和计划,工作部署要明确,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精心组织、落 实到位。

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生产企业申报审核登记时,要以国家公布的 非处方药药品使用说明书作为制剂品种受理范围和审核使用说明书的标准。

(一)要认真查验生产企业《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申请表》(国药管安[1999]425号文件 附件3)所载内容和相应批件(复印件)。凡不属于申报范围的品种一律不予受理。(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品种,凡不符合申报材料规定要求的,由省局明确答复企业并要 求限期再报。

四、为提高药品监督管理水平,方便非处方药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我局组织编制了非 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管理软件,并随文发送。内容包括:《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证书》的 表式及管理系统使用说明。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登记工作中要使用计算机 应用管理软件对受理品种进行登记、管理和备案。2000年10月31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品 种以计算机软磁盘(3.5英寸)的形式连同国药管安[1999]425号文件要求报送的材料一并 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生物制药品检定所。

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管理系统安装和使用请参阅“OTC药品审核登记管理系统”使用 说明。

五、各(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受理品种的使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时,要严 格执行我局已发布的对非处方药药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和专有标识的有关规定。为使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登记中做到政策统一、严谨规范,对国药管 安[1999]425号文件附件一“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指导原则”作了补充 说明(详见附件)。

六、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品目录》中的个别制剂品种不在此次公布的使用说明书中,请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转发文件或通知时向生产企业说明,待我局经标准复核确 认并公布其使用说明书后再予审核登记。

七、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登记中如遇技术问题,请与我局药品评价中 心直接联系。

联系电话:010-67164985,传真:010-67164984

生产企业或其他单位如需订购《第一批非处方药药品使用说明书汇编》,请与我局药品 评价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10-67164978,传真:010-67164984

附件: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指导原则的补充说明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七月八日

附件:

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指导原则的补充说明

一、使用说明书

1、标准来源

为方便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登记,此次公布的药品标准来源标注在非处 方药药品使用说明书上,但不要求企业在使用说明书中标示。

使用说明书中的药品通用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性状、规格的内容均以注明的标 准来源为依据,并进行了部分调整。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时,如企业执 行标准与注明的标准来源不符,应该对其执行标准是否为国家标准进行审核,如是国家标准,以上各项内容可按其执行标准进行审核,如不是国家标准,则不能作为非处方药进行审核登 记。

2、警告语

使用说明书上均要注示“请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 用”,并标注在使用说明书最上方,并以加重字体表示。

药品销售基本单元包装的标签上必须印有警告语,使用说明书上警告语字体不能小于正 文字体尺寸。

3、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按国药管安[1999]399号和国药管安[1999]425号文件规定执行。

4、使用说明书标题

药品使用说明书均应以“XXX使用说明书”为标题。药品名称可以使用商品名称或通用 名称。

5、药品名称

西药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汉语拼音、英文名称、商品名称四项。中成药包括药品名 称、汉语拼音两项。

无通用名称的品种(如钙尔奇D、施尔康等),暂以“正式品名”代替“通用名称”项; 汉语拼音应与通用名称相一致;商品名称由企业自行填写,但必须查验其批准文件,商品名 称相应的汉语拼音及英文名称可标注在其中文商品名称之后,对于没有商品名称的药品,“商 品名称”项应删除。

药品名称必须在标签中注明,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商品名称与通用名称必须有间隔,不得连用。

6、性状

性状根据标准编写,并增加了品种的颜色。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审核登记时,可按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应尽量将药品的颜色、性状等描写清楚。

7、药物组成

药物组成分为主要成分和辅料两个部分。其中,辅料内容由企业自行填写。

审核登记中应注意审核企业是否将辅料写全,对于色素、防腐剂应按“防腐剂(XXX)” 形式书写;部分中成药品种原标准中未写全其处方组成,《第一批非处方药药品使用说明书 汇编》(下称《汇编》)中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药品使用说明书必须与《汇编》中的规定完全 相同。

8、作用类别

作用类别是根据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中成药按《国家非处方药专论》)中规定 的类别编写。对于西药维生素与矿物质等两类合并在一起的类别,根据品种实际情况进行了 分别处理。中成药中将原“中风后遗症类”改为“中风恢复期类”,并从原“中风后遗症类” 药品中分离出“高血脂类”。

使用说明书中此项内容必须与《汇编》规定相同。

9、药理作用

中成药只有1985年后的新药有明确的药理作用,其它品种无药理作用,因此,除部分新药 使用说明书中包括药理作用外,其它品种未编写药理作用。

此项内容必须与《汇编》规定相同。

10、适应症

此项内容必须与《汇编》规定相同。

11、用法用量

药品用量内容必须与《汇编》规定相同。对于一些《汇编》中未进行统一规定的用量(如 滴剂中用量应以滴为计量单位,乳膏剂应以长度为单位表示,但由于各企业使用器材不同,《汇编》中无法进行统一规定),应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各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进行审核。

药品使用方法企业可在《汇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特别是对栓剂、滴眼液等剂型,应由企业尽量将使用方法描述清楚。审核登记中应注意使用方法不能对消费者误导或有其它 方面的暗示,如用法中涉及到用量,必须与《汇编》规定用量相同。

12、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不良反应

以上内容不得少于《汇编》规定。如企业由于使用辅料、包装材料不同,或其他原因希 望增加相关内容,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酌情进行审核。应注意企业增加内容不得与《汇 编》规定内容相矛盾,并不能对消费者有误导。

13、贮藏条件、规格

以上两项均按标准规定进行编写,对于标准中无“规格”项的西药复方制剂,“规格” 项可删除。

药品规格必须在标签上注明。

14、包装、批准文号、生产单位

以上内容由企业自行填写,各省进行审核,并应在标签上注明。

15、有效期、生产批号、生产日期

部分品种标准规定中无有效期一项,应由企业自行制定产品负责期,各省审核登记中应 注意严格审核,有效期应以“至X年X月”形式表达。

如企业由于生产原因不能在使用说明书上注明生产日期,必须在“生产日期”项下标明 “见XXX”字样。

生产批号必须在标签上注明。

16、以上各项由生产企业自行填写的内容,必须保证科学、准确,并应以其批准的药品 标准为审核依据。

二、标签、包装

7.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篇七

【发布文号】商援发[2007]201号 【发布日期】2007-06-05 【生效日期】2007-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援外成套项目人员管理实施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援发[2007]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各援外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企业:

1999年原外经贸部开始对援外成套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行出国前援外规章培训。截至2006年底,共举办48期培训班,为229个援外成套项目培训2063人,提高了援外成套项目出国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了援外成套项目的顺利实施。2005年以来,由于援外成套项目数量增多、进度加快,中标企业人员更换频繁,援外规章培训出现多个项目培训时间难以协调和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为适应新形势下援外成套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商务部决定对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人员分岗位进行备案登记,并作为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进行长效培训和动态管理,以建立一支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队伍。现就备案登记等具体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和人员范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须将本企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政治思想可靠且在5年内可能派赴援外项目承担相关岗位任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向商务部申请备案登记。

需申请备案登记的援外成套项目工程管理岗位包括:施工技术组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专职质检员、安全员、国内后勤组组长以及设计代表和施工监理人员。

二、资质条件

申请承担援外成套项目相关岗位任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施工企业技术组主要人员

1.与本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至少须追溯到申请备案截止时间满两年;

2.施工技术组组长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二级(含)以上项目经理资质;

3.总工程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10年以上施工管理经验;

4.总会计师应具有中级(含)以上财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5.专职质检员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施工质量管理经验,并持有合格有效的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

6.安全员应具有5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员岗位证书;

7.国内后勤组组长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施工管理经验。

(二)勘察设计企业设计代表

1.与本企业劳动合同关系至少追溯到申请备案截止时间满两年;

2.应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专业设计工作经验。

(三)施工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

1.本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2.对于未推行或未全面推行注册监理制度的特殊行业,具有相当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与本企业劳动合同关系至少追溯到申请备案截止时间满两年,且具有5年以上现场施工管理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备案申报程序

(一)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递交备案登记申请。地方企业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备案登记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各类工程管理人员资质按照上述资质条件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二)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函;

2.已获得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企业资格认定的批复复印件;

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分岗位名录;

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申请表》(具体格式附后);

5.申请人与本企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聘任书;

6.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务部在受理中央管理企业申请或收到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材料后,按照上述资质条件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工程管理人员,将指定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统一纳入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队伍进行管理。

(四)已经商务部备案登记的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发生变更,出现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或其他不能承担援外成套项目项目相关岗位工作情形的,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备案。

四、人员管理

(一)商务部指定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经备案登记的工程管理专家分岗位举办援外规章培训班进行统一轮训,并向参加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的岗位证书,岗位证书有效期暂定为5年。

(二)对已经培训合格并有效持证的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商务部还将根据援外管理制度建设的进展情况,由经济合作局通过函授等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后续教育。

(三)商务部对备案登记的管理专家相应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人员变动、岗位培训、后续教育和任职考核的具体情况,作为后续专家遴选和任职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对于备案登记的管理专家,商务部将根据其个人档案记录相应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于在培训教育、岗位任职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存在问题的人员及时清退,保证专家队伍的素质。

(五)自2007年11月1日起商务部派出的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人员一律由承担相应任务的企业从已经培训且有效持证人员中选派,届时不再另行组织岗前培训。

请各援外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按上述要求尽快办理备案登记,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地方企业申请备案登记人员的资质审核工作。

附件: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申请表

商务部

二○○七年六月五日

8.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篇八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全体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认真总结~年工作,落实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现将中心~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目的和原则

考核是加强单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转变作风、提高效能,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大作用。通过考核,全面考察了解干部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尽职尽责、爱岗敬业、积极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实施奖惩、职务升降和聘任提供准确的依据。考核工作要坚持和体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使考核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

二、考核对象

全体工作人员

三、考核的内容

“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重点。考核时应根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并结合公司及各部门工作实际进行。

1、思想政治表现(德)。对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其政治思想水平、理论素养、敬业爱岗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人品人格、廉洁自律,以及遵纪守法、大局意识等方面的表现;对工作人员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觉悟、敬业爱岗、遵纪守法、团结协作等方面的表现。

2、工作能力(能)。对管理人员主要考核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计划、组织、决策、协调等方面的能力,注意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注意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等情况;对工作人员主要岗位业务知识水平和技能、工作效率、学习和接收新知识等情况。

3、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勤)。对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工作责任感、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注意提高工作效率、劳动纪律等情况;对工作人员主要考核勤奋学习、勤于思考、忠于职守、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4、工作实绩方面(绩)。对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岗位责任制的落实,领导本部门在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中提出的工作思想、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和取得的成效、突破性工作;对工作人员,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目标中有关本部室、本人的工作任务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情况;工作中改革创新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

四、考核的各等次和标准

考核划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部门优秀比例不超过20%,部门人数少于5人以内推荐优秀人数1人。

1、政治表现。

优秀:积极主动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完成各项政治任务,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为人正直,团结同志,尊敬领导,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合格:能较好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完成各项政治任务,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坚持原则较好,为人正直,团结同志,尊敬领导,职业道德好。

基本合格:政治学习消极,纪律性、组织性较差,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较能实事求是,职业道德较好。

不合格:是非观念淡薄,经常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纪律性差,时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象,时有因个人因素影响工作和团结,职业道德差。

2、工作能力。

优秀:具有与本职务、本岗位相关的较为广博的专业理论知识,勤奋好学,业务精通,工作计划性、周密性、科学决策能力强,能很好地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完成任务出色。

合格:具有本职务、本岗位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业务,对完成的任务基本能合理筹划,能较好地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能够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基本合格:本职务、本岗位的专业理论知识欠缺、业务不熟,能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缺乏该职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工作无计划,筹划性、决策性差,必须在他人指导下从事辅助性工作,难以胜任工作。

3、工作态度、出勤情况。

优秀:爱岗敬业,工作积极主动,不计个人得失,服从领导安排,尽职尽责,钻研业务,勤奋向上,没有旷工现象,全年事假不超过3天,病假不超过5天。

合格:工作认真负责,尽职尽责,不拖拉推诿,注重学习专业知识,没有旷工现象,全年事假不超过15天,病假不超过30天。

基本合格:工作态度差,有拖拉推诿现象,工作频繁出现失误,基本能遵守劳动纪律,旷工在1天以内。

不合格:不安心工作,不思进取,敷衍塞责,得过且过,缺少责任心和事业心,不遵守劳动纪律,连续旷工3天以内。

4、工作业绩。

优秀:完成任务迅速、及时、准确,效率高、质量好,完成任务多,工作有突破性,成绩显著,受到领导肯定。

合格:能完成工作任务,效率较高,质量较好、完成任务较及时。

基本合格:基本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不合格: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延误工作,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五、考核的程序和时间

1、考核动员,~年12月13日。

管理中心在中层干部例会上进行动员;各部室、公司、工会在13日召开例会,明确考核指导思想和实施考核的具体方法步骤,提出要求并公布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

2、撰写个人总结,~年12月14日—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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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被考核人书写述职报告(工作小结)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表》;

3、组织测评,~年12月19日—22日。

①各部门负责人召开本部门工作例会,听取员工本德、能、绩、勤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并进行测评,提出每位员工的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②中层以上干部(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各部室经理经理、副经理、公司负责人及主管)在员工大会上进行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中层干部根据自己的岗位在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对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突破性工作,剖析问题和不足及~年工作计划进行述职;报告统一以A4纸打印,于述职后上交一份到办公室)

③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参加管局述职及考核。

4、确定考核结果,~年12月23日—31日。

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全体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部门评鉴意见、中层干部的民主评议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上报管局。

5、公示。

考核等次确定后,将全体员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公示。如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2日内提出复核。

6、总结表彰。

~年元月10日前,管理中心召开员工大会,总结~工作,安排~工作并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特殊情况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1)发生责任事故的;

(2)全年病假超过44日,事假超过22日的;

(3)第四季度月均考绩分数低于135分;

(4)本没有完成目标责任书指标任务的。

2、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及原因,不确定考核等次。

(1)来公司工作不满半年的,请事假、因病休息超过本半年以上的;

(2)对德、能、勤、绩较差,或因其它原因在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予以告诫,期限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由本人写出工作小结,再进行考核,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无明显改正的可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

3、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经常擅自脱离岗位不请假,影响公司或部门整体工作的;

(2)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的,旷工3天以上或各类休假、出差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0天者;

(3)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因与职务、岗位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公司严重警告处分的;

(4)第四季度月均考绩分值小于80分。

9.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篇九

蓬江人发[2008]19号

各镇、街,区直各单位:

多年来,我区各级干部为全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保障全区广大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做到疾病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保健康。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起,每年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如无变化,今后不再另行发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各单位领导要重视体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落实体检工作,各单位对体检人员要备花名册交医院作为干部健康档案备案。体检医院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做好体检工作。

二、检查项目

体格检查(身高、体重、血压、五官、内、外科体检)、胸片、心电图(多导联)、血常规21项、尿常规10项、肝功能检查(AlT、AST)、乙肝两对半、血糖、血脂4项、血尿酸、血尿素氮、血肌酐、肿瘤三项(AFP、CEA、EB)、B超(肝脏、胆囊、脾脏、胰脏、双肾、输尿管、膀胱。男

性增加前列腺,女性增加子宫、附件)。

已婚女性体检增加项目:乳透、妇检、白带常规、宫颈涂片查癌细胞。

三、体检费用在各单位公共医疗经费中解决。

四、体检的医院和时间安排

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和棠下、荷塘、杜阮镇卫生院为指定体检单位。各单位体检时间自行安排。请各单位直接与体检医院提前预约体检(市第二人民医院联系人:何秀贞,联系电话:3920315、***;棠下镇卫生院联系人:易旺东,联系电话:3578929、***;荷塘镇卫生院联系人:何志军,联系电话:3738368、***;杜阮镇卫生院联系人:陈原彬,联系电话:3660438、***)。

江门市蓬江区人事局

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局

10.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篇十

考核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1〕38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学(组织)人事处:

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有效途径。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政策,现将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1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考核依据、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20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参加业务培训等情况。

勤,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效率和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廉,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两类岗位职责任务。

三、考核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改革创新,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认真负责;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二)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

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5.廉洁从业。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5.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人数的15%;获同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同级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本系统上级部门或周期性综合表彰的先进集体,由单位填报《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核准,考核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控制在20%以内。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应分开计算。各单位领导人员及其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人员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也须分开计算。

四、考核程序

事业单位在考核时,应当成立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小组一般由本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员进行个人总结或述职,同时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个人总结或述职以及平时工作表现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三)考核小组按本通知第五条的考核方法审议考核等次建议,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至7个工作日;

(四)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

(六)对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改进。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不参加考核的,或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可以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单位申请复核,考核单位应当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工作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过复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新的考核结果决定做出之前,仍按照原考核结果执行。

五、考核方法

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或述职、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部门内部评议、考勤、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对较高等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安排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六、考核相关事宜

首次就业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事业单位其他新进工作人员,本在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到半年的(含试用期),不参加考核;本在事业单位工作累计超过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相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降聘或撤职处分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七、考核结果运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资的主要依据。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当期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予以倾斜,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故不参加考核的,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受记过、降聘或撤职处分期间的,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薪级工资不予晋升、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首次就业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薪级工资不予晋升,本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八、审核备案

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求将《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审核备案呈报表》、《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册》、《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非试用期不定等次人员名册》、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和非试用期不定等次人员的个人表现材料一并报送同级政府人社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在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兑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备案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将考核结果及时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考核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此次考核工作要求,抓紧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圆满完成。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考核工作是以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在考核工作中,要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落实广大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考核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严把政策,严肃考核工作纪律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核政策规定,不得突破考核优秀比例人数限额评优,不得借考核工作打击报复,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漏报考核结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11.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残联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普通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含高等特教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残疾人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同样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进一步蔓延,就业形势仍然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的情况下,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问题更加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确保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享受相关政策

(一)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现行政策扶持范围。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大力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切实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纳入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范围,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兼顾特点、整体推进,确保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惠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二)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施重点扶助。各地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要充分考虑残疾人毕业生特殊困难,切实体现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怀,给予适当倾斜照顾。在开拓就业渠道、落实就业政策、提供就业服务过程中,应本着优先、优惠、优质的原则,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扶持,实施重点援助。

二、积极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三)鼓励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发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特殊保护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用人单位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享受国家统一规定政策基础上,按规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2009年至2011年,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从2009年起,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

(四)鼓励和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发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各地要继续开发乡镇(街道)残疾人专干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五)鼓励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创业意愿并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其集体从业、个体经营;针对盲人、聋人就业最难、最不稳定等现实状况,对这两类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可适当提高扶持标准。

(六)强化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各高校要针对残疾人身体、心理状况,强化对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优先安排其参加实习实践,重点组织培训以提高其就业能力,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重点帮助对象,为其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把招聘会、供求洽谈会、用工需求、扶持政策等信息送进校园、送进残疾人家庭,切实让每一位求职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强与高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协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抓紧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立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发挥网络功能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动员组织一些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

(七)加强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对离校回到原籍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提供相应就业服务,对其中符合规定人员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生源地有关部门和残联应鼓励其参加当地的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返回原籍求职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在市、县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援助服务对象,通过建立帮扶责任制,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开发公益岗位安置、支持自主创业等帮扶措施,帮助其实现就业。

三、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共同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加强部门、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残联之间,各高校、公共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之间,要建立联系沟通渠道,加强政策协调,细化具体措施,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抓好落实。各部门和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扶助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贯彻到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的求职心理辅导、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渠道,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把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首位,尽快摸清底数、重点研究、提出对策,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强化就业服务,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九)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强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以政策措施引导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用党和政府的特别关怀引导全社会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做法,使不同地区相互学习借鉴,扩大社会影响。要通过宣传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创业典型,引导和激励更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和在校残疾人大学生走创业之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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