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济制度之我见

2024-07-07

执行救济制度之我见(精选7篇)

1.执行救济制度之我见 篇一

执行力一直是一个团队核心竞争力,只有好的执行力才能最大限度的体现一个团队的力量。执行力简单的定义就是:在要求的时间节点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对待工作,不找任何借口,坚决贯彻执行,发扬主人翁意识,不能消极怠工。通过这次学习,想要提高执行力必须要做大以下几点:

1.良好的团队沟通。良好的沟通是强大执行力的基本保障,现在的几乎所有的工作都是一个较为复杂而庞大工程,都是需要团队来共同完成,而良好沟通就是相互协作之间的纽带和枢纽。以现实工作中为例,由于设计需要,要在原有模具上进行修模,如果没有良好的沟通,这个项目修完了,满足我设计尺寸,2.明确的职责分工。3.完善的奖罚措施。4.的协调能力

通过开展的学习活动,使我认识到什么是执行力,简单的定义是:按质按量、不折不扣的完成工作。对待工作,不找任何借口,要时时刻刻、事事处处体现出诚实、负责、敬业的精神。结合到我们平时工作中,我认为要提高自己的执行力,必须解决好执行的问题,把执行变为自动自发自觉的行动,下面就此谈一点个人在此学习中的认识。

一、努力提升业务素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到加强学习,更新观念,对待日常工作,不要总找借口,要从自身出发,不断加强学习更新观念,不断分析认识提高自己,改变不执行不作为的不良习惯,自动自发的做好本职工作,我们在执行某些任务时,总会遇到一些问题,而对待问题有两种选择:一种不怕问题,想方设法解决问题,千方百计消灭问题,结果是圆满完成任务,一种是面对问题,一筹莫展,不思进取,结果是问题依然存在,任务也不会完成,反思对待问题的两种选择和两个结果,我们会不由自主的问到,同是一项工作,为什么有的人能够做的很好,有的人却做不到呢?关键是一个思想观念认识的问题,我们常说,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观念转、大地宽,观念的力量是无穷的,观念转变,思想解放具有“核裂变”效应,能够产生推动发展的不竭动力,只有转变观念,解放思想,才能始终保持快速发展,才能始终充满蓬勃旺盛的精力,我们要认识到,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不仅仅是战略决策等等,更重要的是各级人员的执行能力。

二、提高执行力就要做到面对困难、勇往直前,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以工作实际出发,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不断丰富和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武装和知识储备,做到学以致用,用有所成,在发现问题中主动思考,最终把学习体会和工作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解决问题,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三、认识的高度决定执行的力度,对上级的指示和下达的工作任务,认识不到位,不能很好地领悟领导的意图和工作的重要性,就会消极懈怠,马虎应对,甚而随意降低执行的标准和要求,认识到位,是我们提升执行力的原动力,只有把思想切实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高度上来,才能不折不扣、善始善终地执行各项指令,在工作中放不开手脚,凡事都要等到万事俱备,有十足把握才敢去做,怕有闪失,怕犯错误,怕负责任,前怕狼后怕虎,顾虑重重,忧心忡忡,在等待观望中失去良机,最后什么都没做成,什么也没做好。

四、提高执行力就要做到诚实做人,认真做事。我们常说,诚诚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做人要有一个做人的标准,做事也要有一个做事的原则,但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常常是有制度,有措施,也有违章,究其原因,就是一个态度问题,一个责任感强不强的问题,一个做人是否诚实,做事是否认真的问题,联系到我们平时,对待每一位前来办事的人员,要用一颗感恩的心,像对待自己的父母一样对待,这样才会有一种良好的心态,才会有一种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诚实认真地执行好领导的每一项决策,要时刻牢记执行工作,没有任何借口,要视服从为美德,工作中无小事,工作就意味着责任,无论在任何岗位,无论做什么工作,都要怀着热情,带着情感去做,而且要竭尽全力,尽职尽责地做好,对待工作,不要说不行,有时困难重重,也要坚决去执行,别人不会干的,自己要能干,别人会干的,自己要更会干。

五、提高执行力就要认识到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当一个人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受到表彰奖励时,总是说,我做得还不够,还要继续努力,争取更大的成绩,这是一种戒骄戒躁和诚实谦虚的表现,但也同时说明一个道理,那就是,无论干什么工作,做什么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绝不是最终的,只能算是阶段性的胜利,还要再接再厉,好上加好。

六、在展现目标的过程中,监督就是最好追踪考核。确保一个组织按照规划的时间进度表去实现目标,不断监督和跟进,就能有效暴露出规划和实际行动之间的差距和问题,使管理者采取相应的行动来协调和纠偏,以期按时完成阶段性和整体性的目标,监督如果得不到严肃的对待,容易造成职责不明确,无法考核,对目标的完成得不到保障,结果是执行不到位,结合实际工作,我认为,现在单位实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就是提高执行力的重要举措,对单位及每一个职工的工作进行了细分和量化,便于考核,做到奖惩分明,这将对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办事效率,提高大家的责任意识和执行力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监督是成功保证,执行铸造辉煌。

通过执行力教育,本人受到的启发和教育,在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学教活动中,本人除了积极参加全行员工集中学习总分行规定的必读学习篇目外,结合实际,不断地受到了农行合规文化教育的薰陶,并从内心树立了“依法合规经营为荣,以违规违纪为耻,以热爱农行工作为荣,以损害农行形象为耻”的信心和决心。通过执行力的学教活动,我深深地懂得了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履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在一桩桩、一件件典型案例的剖析中,充分认识到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不断提高执行力和学习各项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用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工作中,努力学习新业务、新知识,积极参加支行开办的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在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素质的同时,苦练基本功,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为农行的兴望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2.执行救济制度之我见 篇二

一、制度执行力缺失原因分析

造成制度执行不到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 制度设计明显缺陷。

案件防控制度应该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程序性、相对稳定性的特点。但现实中, 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仍存在制度不完善或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问题。一是有的机构未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和“开办一项业务、出台一项制度、建立一项流程”的原则, 对现有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的科学性、严密性、完整性进行再评价, 无法确保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案件的发生。二是在制定制度时过于生搬硬套, 缺乏实施细则, 标准不明确, 操作性不强。三是制度缺乏系统规划, 不同规定之间的要求相互冲突, 使得基层机构的前台工作人员感到无所适从, 增加了一线员工操作的难度。

2. 执行意识比较淡薄。

一是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层执行制度的意识依然淡薄, 对违规、越权、逆程序操作等问题见怪不怪, 习以为常, 责任感、危机感和紧迫感还没有真正确立。二是政策传导不及时的老问题依旧存在。有的转发上级有关规定、文件严重滞后。有的分支机构甚至将文件、规定、规章束之高阁, 没有及时传达贯彻到一线经办人员, 一线经办人员对上级行精神不了解。三是自查自纠活动流于形式, 自查报告空洞, 内容不详实。对监管部门和上级案件防控工作要求理解不深不透, 贯彻措施不具体, 存在被动或应付现象。

3. 有章不循现象严重。

可以说, 制度执行力是案防工作的生命线。事实证明, 90%以上的案件都是由于没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的。据了解, 在各种检查中发现, 个别机构有章不循的现象屡见不鲜。一是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等管理违规问题屡查不禁。二是制度执行流于形式。如分支行常把常规性休假当做强制休假, 应付了事。特别是一些机构在要害岗位人员强制休假期间, 并未组织开展业务审计或认定, 强制休假的作用和效果大打折扣。三是对账制度落实不力, 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多个方面没有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四是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

4. 员工管理相对懈怠。

部分银行业机构缺乏有效的员工培训机制和学习机制, 缺乏对员工执行力的培育和提升, 对员工职业操守教育、案件防范意识灌输、可疑行为排查等多方面的教育和管理一直没有到位, 致使员工素质参差不齐, 认识不统一, 行为不规范, 在执行制度时各行其是, 制度的执行力大打折扣。另外, 岗位责任制远没有到位, 每个岗位为谁负责、负责什么职能不清楚, 承担什么责任不明确, 干好干坏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

5. 责任追究避重就轻。

有的机构发生案件后, 不是将精力放在认真剖析、吸取教训、防范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上, 而是将大量的精力用在如何掩盖案件, 妄图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还有的机构案发后, 对涉嫌违法人员该移送的不移送, 对案件的处理简单化, 将直接涉案人员开除, 将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或罚款了事。对违规人员的责任追究上, 仍然存在重处理基层行轻处理上级行、重追究当事人责任轻追究单位管理者责任的问题。

二、提升制度执行力的建议

制度执行不到位是案件频发及操作风险较高的主要症结。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提升制度执行力的问题, 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必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价值取向、行为准则、人际氛围, 它深存于广大员工的心灵之中, 它会实实在在地影响着员工的思维、判断、决策等, 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能力, 并将长期地发挥作用。思想决定态度, 态度决定行为, 行为决定结果。通过建设良好的执行力文化, 就能够把员工的思想统一起来, 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念, 使员工具有使命感和责任感, 自觉把个人的行为统一于企业行为的共同方向上。要倡导执行为王的理念。作为银行员工, 要始终保持一种积极的工作态度和强烈的责任感。有了责任心, 就会积极主动地想办法、出主意、拿措施、抓落实, 执行就不会有任何借口, 就能想干事、干成事、干好事。

2. 必须加强制度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逐步实现制度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 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定期梳理各项制度, 使规章制度与基层的风险控制实际相适应, 与执行的客观环境相适应。要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及时查漏补缺, 从而形成一套环环相扣、科学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从制度上保障制度执行力的提高。另一方面要加强科技能力建设。要提高制度与业务系统的吻合性, 强化系统的刚性控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加强科技手段创新, 实现由“人为控制”向“科技控制”的根本转变, 以切实提高操作风险技防能力, 从技术手段上保障制度执行力的提高。

3. 必须完善岗位责任制。

健全机制是提高执行力的关键。制度的执行不能仅仅依靠员工的自觉行为, 而要通过健全的机制去督促落实。要不断完善考核的程序、标准和办法, 通过科学设定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 强化日常监督和过程控制, 逐步建立起以刚性化的制衡执行机制、制度化的考核监督机制、导向化的激励奖惩机制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目标管理体系。做到工作项目化、项目具体化、具体责任化。通过严格、系统、科学的目标管理, 使每个岗位都能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责任人、有时限、有督促检查、有考核评估, 最终通过精细化的管理把经营目标变为现实。

4. 必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严格的责任追究是案件防控的关键环节, 是加强执行力建设的重要保证。要把问责作为案防的重要抓手, 对违规行为实施零容忍, 从严问责, 不断提高违规成本, 以严厉的问责, 教育、震慑广大银行从业人员。一方面要加强案件责任追究。对业务中已经暴露出来的突出风险或损失事件, 应严格实行结果问责, 从具体经办人到部门负责人到分管领导, 该追究责任一律追究到底, 决不姑息。另一方面要建立过程问责机制。创新内控违规事件的问责模式及方法, 对未造成突出风险或损失的内控违规问题, 应逐步推行过程问责。要正确认识个人、团队责任关系, 对一般性失误要注重分析原因, 解决问题, 对事不对人, 进而专注查找“错误”根源, 形成正确归因机制, 增加制度执行力。

5. 必须强化员工素质培养和管理。

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是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它决定了制度执行力的强弱。一要严格考核审查。通过笔试、面试等多种手段, 从知识技能、个性、综合素质、能力、职业适应性等方面, 综合、准确地做好选用人才。二要加强教育培训。要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职业观, 以抵挡各种诱惑, 经受考验和挑战。要通过各种业务学习, 努力把每一位员工都锻造成多面手, 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能游刃有余地应对各类风险挑战。三要加强员工管理。尝试建立三个机制:风险评估机制:根据职位高低、岗位敏感、接触信息等途径对员工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行为监控机制:除监控员工的道德行为外, 还应包括其业绩变化、情绪变化、家庭变化、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因素, 掌握员工行为动态;待遇养廉机制:充分运用包括员工教育与培训、阳光激励、职级提升等各种手段, 营造员工不变坏的环境氛围。

摘要:案件防控是银行经营管理的永恒主题。银行, 制度执行力不足是银行案件发生的主要症结。文章通过对制度执行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针对性地提出强化执行力防控案件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执行力,案件,防控

参考文献

[1].银行业案件防控形势与应对·中国金融, 2012 (12)

3.执行救济制度之我见 篇三

关键词:执行救济;执行异议;异议之诉;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17-0111-02

一、执行救济的概念

关于执行救济的概念,学术界的说法有几种,不一而足,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1)执行救济制度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因为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所设立的一种补救的保护方法。[1](2)执行救济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机关的民事执行行为的侵害,依法主动请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保护和补救的法律制度。[2](3)民事执行救济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律赋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一种补救的保护方法。[3](4)民事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在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权利因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所设立的一种补救保护制度。[4]

总结上述各种定义,根据执行救济的原理以及制度,我们可以对执行救济作出如下定义: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执行机关违法或不正当执行行为的侵害,依法请求执行裁判机关通过行使执行裁判权予以保护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和方法。

二、执行救济的相关修改内容

1991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208条有相关规定: 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 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由此我们可知: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 而在2007年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第208条改成了第204条,此外,还增加了“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新增了一条, 作为第20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执行救济,畅通了救济渠道。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强制执行理论上所说的“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完善了执行异议制度,保障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但从理论角度上看仍比较粗糙。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程序上的执行救济——执行异议

(一)修改之必要性

修改之前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程序上的救济的规定,且实务中重结果,轻程序的观念,也往往会导致执行过程中违法或违反规定的情况的出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实际上是强制执行理论上所说的“程序上的执行救济”。

强制执行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结果的实现与合法未必表明整个执行过程是合法的,并非所有能够使案件得到执行的措施和手段都是公正的。强调执行的程序要公正,其根本原因一是执行过程的公正是执行结果公正的组成部分;原因二是执行的程序公正的独立的意义:表明执行人员的尽职尽责。执行程序公正还有特定的约束作用。即除了保障当事人、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外,还能约束执行机关、执行人员的行为,防止权利滥用。

(二)修改之后的弊端与不足

1、执行异议的审查主体不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以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但向法院的哪个部门提出没有做出规定,笔者建议在执行法院内成立执行裁决庭,可使执行实施与异议审查真正分开行使。

2、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哪些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范围过宽,不加限制,可能会造成执行工作被多次停顿,影响执行工作效率,甚至会给恶意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机会,便于他们钻法律空子。其次,异议审查采用什么形式未加规定,是执行法官独任审查,还是组成合议庭审查,具体程序如何开展,这些给法官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5]

3、对滥用执行异议的行为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构建执行异议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充分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但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滥用执行异议会对执行的进展造成一些影响。

四、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异议之诉

(一)修改之必要性

1、第三人对于执行标的物主张的权利是否存在,以及是否能够排除强制执行,属于实体上的事项,执行程序也有别于审判程序,由执行人员先行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与相对人就实体权利进行言辞辩论和平等对话的权利。

2、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属于一裁终局,不得复议或上诉,即使案外人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此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排除对于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而中止执行显然不足以达到此目的。

3、因为执行异议引起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结果,认为原裁判无误,或者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经该机关另行审查,认为无误,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时,应该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并没有获得保障。例如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出卖房屋的原判决无误,而案外人主张该房屋为其己有,不应交付债权人,并不能因判决再审而加以解决。此外,作为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在再审程序中难以确定诉讼地位,无法通过辩论质证程序请求法院作出有利的判决。[6]

(二)修改之后的弊端与不足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采取了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优先,异议之诉后置的救济程序安排,理论上可称之为“法定顺序主义”。即指不承认执行救济程序的竞合现象,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基于同一原因所采取的执行救济程序,作出有顺序规定的规定和解释。优点是清晰明确,容易为执行法院操作,不足之处在于: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后置,而且对异议之诉的提出附加了非常严格的时间条件,而非大陆法系国家所规定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异议之诉,使得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时间非常紧迫,很可能因为超过规定期限造成失权,由此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则可能因此丧失在对实体权利的救济过程中。

五、对完善执行救济制度的再思考

(一)完善执行异议审查复议制度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对执行异议复议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对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复议并没作出详细的规定,而且对复议期间的执行中止与否也没有做规定。

执行法院作出裁定以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复议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应当视为放弃权利 。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复议申请的期限,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长时间拖延,从而使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复议权落空。笔者认为,可借鉴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复议申请期限的问题。

另外,笔者认为,执行法院已经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了初步的审查意见,防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逃避应当履行的义务,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复议申请期间,原执行行为不应中止。[7]

(二)完善执行异议中关于不正当行为的规定

可以借鉴德国立法,如针对执行中的程序问题,债务人可以提出异议。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异议主要适用于对强制执行的种类与执行措施不服,对假扣押裁定不服,对执行人员不遵守执行规定不服等情形在执行异议中增加关于执行机构或者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关于违法或不正当行为的规定。[8]

(三)建立实体上的债务人异议诉讼制度

可以借鉴台湾立法,即便生效裁判具有国家意志,但是生效裁判上记载的权利属私法范畴,债权人仍可以依照私法处置。债权人就该项权利对债务人豁免或同意债务人迟延给付,或就该项权利与债务人负有的其他给付义务协议抵消、混同及与债务人达成的其他协议,应当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一般合同的约束力,且此种约束力应能对抗旨在恢复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错位民事权利的强制执行行为。

(四)制定制裁恶意执行异议的措施

执行实践中有一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了躲避执行、拖延执行而滥用执行行为异议制度,笔者认为,法律有必要对于恶意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给予制裁 。建议将这种行为作为妨碍法院执行的一种行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2 条和第 104 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罚款或司法拘留。

六、结语

法治必须具备合理的法律制度。民事执行异议制度对于我国执行工作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理应采纳先进的执行救济制度和立法体例,从执行异议的制度建立、运行机制等相关配套制度等多方面出发,以期改革我国现行执行异议制度,促进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民事执行救济是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项保障措施,现行的民事执行制度虽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它毕竟是法治历程中的进步。相信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人民的权利保障一定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孙加瑞.强制执行实务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2]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童兆洪.民事强制执行新论[ 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5]丁兆雷.浅议新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制度[N].江苏法制报,2008-04-17(C01).

[6]丁亮华.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民事诉讼法 的修订的视角出发[N].人民法院报,2007-08-21.

[7]陈烨,林婕.执行救济机制之创新——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突破与重构[J].法制与社会,2008,(3).

4.搞好执行工作之我见 篇四

法律的权威来自法律的强制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执行力、强制力的。很多当事人在用尽其他方法追偿不到自己合法权益时,希望到法院通过诉讼来使自己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这里我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加强学习,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执行工作

执行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执行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因此,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执行工作,以党风廉政建设为重点,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及相关法律知识,建立定期业务学习制度,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进行重点学习,并认真领会贯通。在学习中要相互研究探讨法律问题,交流审判经验,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执行法官的政治素质及业务水平,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院党组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实行全方位的执行监督管理机制,增强执行透明度。在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社会的监督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各种各样行之有效、灵活、交通、快捷的执行方式提高执行效率。

严格遵守执行程序

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及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是判决能否得以执行的必备条件。对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委托拍卖都要按法定程序进行。

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其他执行案件的顺利执行

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成隐匿财产的,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为查明被执行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可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询问。被执行人主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如实提供其财产状况,否则,视为妨碍诉讼行为,将受到强制措施的制裁。

对下落不明、逃避、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要力争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协助,充分调动社会舆论力量给被执行人施加社会压力,或采取登报公告等各种渠道全面清查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及其财产情况。当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产权不明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查清产权权属。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这样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节省诉讼成本,方便快捷。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推出土地的,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对以金钱给复为内容的执行案件,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以评估、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理。在作出冻结、划拨裁定时,应当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或迟延履行违约金等其他法定费用一并计算在内,同时冻结、划拨。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应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对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执行案件,经过听证合议庭合议和批准程序,该终结的就终结,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证书,避免案件久执不结。

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务的,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之规定: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可强制执行。

对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仅需要人大的监督指导,而且还需要与政府机关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这样,才能减少和缓解工作中有可能发生的矛盾,较好地解决工作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5.执行力年班组建设之我见 篇五

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班组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正所谓:三流企业看高层;二流企业看中层;一流企业看什么,一流企业看班组。以前我们重视管理技术、管理模式的更新,重视企业中高层的学习和培训,等我们有了管理技术,更新了管理模式,掌握了先进的管理方法,却发现班组已经成为企业管理的瓶颈,因为企业所有的管理技术、模式,最终都必须落实到一线工作班组上,才算真正发挥了作用,班组的执行力、创新力、战斗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发展的速度、质量和效益,所以加强班组建设,是建设高素质员工队伍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做大做强的根本基石。

加强班组建设是一个老话题,如何在新形势下以更加开拓、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和更加负责任的态度来创造班组建设,如何以制度化、正规化、标准化的形式来要求一个班组,并持之以恒的加强、加大对班组建设的管理力度,我认为只有发挥出班组的科学管理作用,就可以调动班组成员的主动性、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就可以发挥班组及成员的各种潜力和应该起到的作用。

一、建立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班组管理规章制度

这些班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建立班组例

会制度,通过例会交流讨论班组的具体实施方案和

步骤。通过确定工作重点和及时总结工作得失,使

班组建设在生产中不断进步、发展。

2、建立班组

学习培训制度,学习和有针对性的培训是提高员工

素质的有效途径,定期讲述一些与本班工作有关的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并引导大家将其运用到实际

生产过程中去。

3、建立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将班

组安全工作细化、量化到班组每一个成员。

4、建

立班组质量管理制度,将“我们必须做的更好”的理念得到贯彻和发扬。

5、建立班组考核和奖惩制

度实践证明考核机制是非常有效的,是切实可

行的管理手段,班组考核制度的建立有效的促进班

组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的加强,有效的促进班组

凝聚力的加强,有效的促进竞争意识和竞争本领的提高。

二、正确选拔班组长和要求班组长的能力班组长作

为兵头将尾确实起着非常大的作用,班组长于本班

成员天天时时在一起工作、生活,对班组的一言一

行都要有较高的要求,班组长要扩大视野,树立全

局意识,努力提高个人班组管理和指挥生产的能

力。

三、推行班组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班组工作目标要

切合实际,要在项目组所有生产任务中由项目组统一部署,做到层次鲜明、切实可行。工作目标确定

后腰积极落实,加强相互间的责任感,激发班组成员的创造性,努力实现班组管理方法的科学化。

四、开展班组作业施工标准化制度其实这个标准化

制度在事业部的QHSE管理体系中早已明确,现场

班组建设就是一个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过程的实施。

五、推动班组文化向高层次发展作为企业运行链条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班组建设也应随着社会的发展

大了推行班组文化向高层次发展,“科学发展、共

建和谐”为指导思想,全面创造和发展班组文化建

设,从而树立科学的班组文化氛围,在班组这个集

体内产生一种“尊重人、关心人、培养人”的良好

作业环境,产生一种“精神振奋、开拓进取、朝气

蓬勃”的良好风气,产生一种“互助互爱、热情工

作、积极向上”的生动局面,使每个成员都能与班

组、与项目组、与企业同甘苦、共命运。

一个团队,大到整个公司,小到各个班组,均是一个有特定功能指向的有机系统。开展班组建设,就是从最基层强

化管理,强化执行力,加强班组建设,要科学发展,和谐共建,以人为本,扎实工作,不断创新,为企业带来生机,带来活力,催生企业的凝聚力,进而开创企业基层班组建设的新局面。

谢谢大家!

2010-7-24

6.强化共青团工作执行力之我见 篇六

一、当前团的基层执行力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体上看,集团公司团委克服人员少的困难,在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在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上经常有突破,时时有创新,但基层团组织的执行中还存在认识上的偏颇、执行上的偏差、措施上的缺乏。具体地说,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观念上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比如一些基层团干部认为,作为一名团务工作者,自己即不执政,工资奖金又一分钱都不多拿,就存在团工作做好做不好一个样和混日子的思想,但事实上,但在普通职工眼里,身边的团干部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党的形象。假如职工身边发生一部分团干部素质不高、能力平庸、作用发挥不好的情况,那就很难让职工相信团组织的吸引力和战斗力。二是囫囵吞枣式的盲目执行。有些团务工作者把简单重复上级团组织的文件和讲话精神看着是贯彻执行,好像是上级团组织的文件和讲话精神的忠实执行者,其实不然。不把上级团委精神与本车间、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教条式地执行,这不是真正在执行上级精神,而是对上级精神的消极敷衍。三是团工作方式和方法简单陈旧,不能适应新时期团务工作的需要。不少团务工作者还是习惯于用开会、发文、写总结的办法抓工作,似乎工作就是开会,发文就是工作,写总结就是工作效果,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用会议、发文形式安排、督促工作,显得规范、正统,具有权威性。在这样的思想支配下,自觉不自觉地把开会、发文、写总结当成推动工作的“万能钥匙”,这导致个别基层团组织工作不踏实,只会做表面文章。四是基层团组织建设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从基层团组织的情况看,目前企业青年团员数量锐减,难以辐射与延伸,团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软弱涣散的问题依然存在。以下六个方面是在团工作中最经常见的,也是企业团组织要解决执行力问题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团务管理组织没有常抓不懈。大的方面是对政策的执行不能始终如一地坚持,虎头蛇尾,小的方面是有布置没检查,检查工作时前紧后松,工作中宽以待己,严于律人,自己没有做好表率等等,古人云:己身不正,虽令不行,就是这个意思。中国还有句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想必大家在看解放战争时的电影时总会发现这样的镜头:遇到难攻克的山头时,共产党这边的指挥官总这么喊:“同志们,跟我来。”国民党的领导就这么喊:“兄弟们,给我冲。”这就是区别,导致最后的执行效果就是共产党最终夺取了江山,国民党只好退缩到台湾。所以团工作要想强化执行力,必须在每个方案出台时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凡是牵扯到管理者的方面一定要率先示范,做出表率才行。要力争在上级要求与青年意愿之间能够寻找最佳结合点,既保持政令畅通,又得到青年支持。政令畅通是执行力强的体现之一,但团的执行能力的高与低,不仅仅表现为刚性的执行与自上而下的指令,更体现为社会动态有机的和谐和青年自觉自愿的认同。二是团组织出台管理制度时不严谨。一些制度文件没有经过认真的论证就仓促出台,经常性地朝令夕改,让基层团组织无所适从,最后导致了真有好的制度、规定出台时也得不到有效的执行。狼喊多了,等真的狼来了也没人去做好人了,其实是一个道理。战国时秦国的商秧变法就是针对管理者因为经常改变政策而失信于民的一种方法。解决这种问题可以从树立正面的典型,通过范例告诉大家团委的意图,通常的做法是大力鼓励表彰先进等等。三是制度本身不合理,缺少针对性和可行性,或者过于繁琐不利于执行。其实上级每下一个制度就是给执行者头上戴了一个紧箍,也进一步增加了执行者内心的逆反心理。最后导致团工作敷衍了事,使团委的规定流于形式。说不定连有些本来很好的规定也受到了牵连。所以团委在设计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时一定要本着这样一个原则,就是所有的制度和规定都是为了帮助基层团组织和团务工作者更好地工作的,是提供方便而不是为了约束,是为了规范其行为而不是一种负担。制定制度时一定要实用,有针对性。四是在执行的过程中,流程过于繁琐,不合理。当前,多数团务工作者都身兼数职,要想利用大块的时间去做团务工作确实有些难度,这就需要团务工作者思考如何将团务工作如何有机地和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如何做到事半功倍,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和资源浪费。五是在执行的过程中缺少良好的方法。以我们公司为例,我们以团总支为核心,结合公司团员分布的人群、岗位等实际情况,在下面建立了五个团支部,每个团支部设团书记和团委员共三名,团总支共五名委员,团总支委员又分片包干,一人负责一个团支部,这样就建立了一个层层落实,人人负责的网状团组织结构,扩大了团组织的覆盖面,使每位团员青年同团组织的距离拉近,组织结构的细化和扩大,使团组织凝聚力显著增强,也使团工作事事有人管,杜绝了团书记一人唱“独角戏”的尴尬场面。六是团务工作培训的不到位。在团务工作者中间,流传着一句非常广泛的话“铁打的团委,流水的团书记”,有的团书记因为工作或自身原因,一年甚至几个月一调整,这就势必造成团务工作者的青黄不接,现在企业都重视员工的培训,从管理到技术,从技能到心态等等,无所不包。这一方面反映了企业对提高员工能力增强企业凝聚力的重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企业培训中的形式主义。很多企业往往是培而不训,人为地减少了培训中的步骤。培训的四大步骤:讲解、示范、演练、巩固。大多数企业所谓的培训可能就做了第一步:讲解,如此而已。具体到工作中怎么做?就没人过问了。这也是好多企业培训后觉得没有效果的原因所在。好的培训不仅仅是讲怎么骑马,还要进行示范,最后再把你扶上马,让你自己去体验,最后再送你一程,看看行了才算结束。因为团务工作有一定的连续性,连续频繁地更换团书记不利于团工作的开展。可见,要强化团工作的执行力,必须从制度的制定者到制度本身都进行加强,还要充分考虑到环境对执行者意识、心态的影响,最终还要对执行者进行正确的引导,才能使一个规定得以顺利地贯彻执行。靠制度约束可以让执行者做到60分,你也说不出什么来,但如果注重了执行力的强化,同样的人、同样的条件、同样的方法,可能会取得80分、90分的效果。

二、新形势下加强团的基层执行力的具体要求制度制定出来以后,接下来的便是执行的事情了。如何将其转化到各团组织的具体行动中来,则是它们真正的生命力所在,这也对加强团的基层执行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树立明确的团工作目标,确定执行力的方向确定目标,似乎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确定团建工作目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建立在对企业内外部信息和各类资源进行认真分析,特别是建立在对一系列问题得以确认并提出构想的基础上。这是确立目标的基础,前期需要我们做大量的分析调研工作。就企业团务工作而言,目标是系统的,有层次的。“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指标”,这里的“指标”就是团建工作目标。作为一名团务工作者,他的工作职责与工作标准的达成,都会对企业的总体目标做出贡献。这就是目标的系统性。基层团组织目标、基层团委员目标和基层团支部目标,体现了目标的层级关系。所以目标必须分解,以求具体化,操作性强。团工作目标明确了,执行力才有了前进的方向,而不是象盲人骑马,走到哪算哪;团工作目标明确了,各基层团组织、各级基层团务工作者在工作中才能形成一股合力,从而更好地发挥知识与技能的聚合作用,从而更好地促进团务工作目标的达成。

二、团结协作——加强团工作执行力的保障团结协作是一种良好的职业道德。但每个人由于在企业中所追求的利益上的偏差和自身素质的不同,并一定都能做到这一点。这就需要企业和集团公司团委着力创造培养团务工作者一种团结协作的环境。如何做到这一点?我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树立一种美好的愿景,让团务工作者看到企业发展的前途和方向,为共同的奋斗目标而努力。一个拥有美好愿景的集体,它在一定程度上会过滤成员的不正当的思想和行为,有利于集体成员的团结。二是对每名团务工作者都建立明确的工作职责与工作目标及合理的薪酬体系和清晰的工作职责与目标,有利于集体成员在工作中找准努力的方向,并加强团结。因为任何目标的达成多数是在团队协作下完成的。你不团结就无法达成目标。如果再与合理的薪酬奖惩体系挂起钩来,则对成员之间的团结起到一种有效的促进作用。三是要加强对团务工作者的教育,培养他们的团队意识与合作精神。要教育他们这不仅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与自身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不团结对自己是不划算的。

三、知识与技能——提高团工作执行力的基础知识与技能是靠人员来提供的。它不仅体现在完成任务的能力要求上,而且体现上完成任务的效率与质量上。所以对一个人的知识与技能的考核不是仅仅局限于他的能力素质,而且要把它放在时间、费用、质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多方面进行评估。同样完成一种事,所花时间有长短,费用使用有高低,完成的质量有好坏,对资源的使用有多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有好坏。所以对他及他的能力的评价应是多维的。同样,对于团务工作者来说,不仅要求起具备一定的政治、文学、组织、统筹能力,还要懂生产、安全,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开展团工作。

四、领导风格——团工作的执行力的重要影响者对执行力的维持,我们可以列举很多因素,包括战略层面、人员层面、制度层面、文化层面等很多东西。其中领导风格对执行力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中国管理界,我们有过“严管重罚”的例子,也有过“文件会议满天飞”的例子,对执行力产生什么效果,其实效果都不会太好。“严管重罚”与整天的开会、发文件,就是一种领导的风格。虽然这对执行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好多事往往适得其反,大家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多了,敢于承担责任的人少了;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让大家看惯了;为了发文件而发文件的事也屡出不穷。这又谈何有效执行呢?

7.自诉制度废除之我见 篇七

一、自诉制度废除的必要性

自诉制度即告诉乃论, 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1]目前我国追诉犯罪的形式是以公诉为主, 自诉为辅。大多支持自诉制度者认为:自诉制度的存在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比如说:有利于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资源。笔者认为:现行的自诉制度存在诸多弊端, 已经背离了立法的初衷, 颠覆了其应有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要义, 几乎无存在的必要性。

(一) 被害人难以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提起自诉的被害人负有举证责任, 而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收集调查证据, 更没有规定收集调查证据的方法和程序, 使得被害人收集调查证据既无法律根据又无法定程序可依。

(二) 公安机关和法院互相推卸, 缺乏有效的监督

针对自诉人告诉的案件, 司法机关相互推脱, 导致控诉无门, 反而加重了政府部门的任务。再者, 没有一个完善的检查监督体系。被害人在自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时候, 往往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 损害了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三) 自诉罪与公诉罪是否可以合并处理法律没有规定, 给实际工作带来困难

出现两诉并存的情况有三种:1.在审查被告人公诉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发现被告人还犯有自诉罪, 或者被告人同时又被被害人提起自诉。2.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自诉罪时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公诉罪, 或者被告人同时又因公诉罪正被追究。3.自诉被告人反诉的是公诉罪。诉讼中遇到这种情况时, 有人主张可以并案处理, 认为这样既可以全面查清案情, 分清罪责, 公正处理, 又有利于诉讼经济;有人认为并案处理没有法律根据, 把本属两种不同诉讼程序的案件并案处理。既有分的, 也有合的, 不利于统一正确执行法律。

二、自诉制度废除的依据

一部分国家率先废除自诉, 以全新的国家追诉主义取而代之。比如日本、法国、美国等, 其中以日本最具代表性。《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47条明确规定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公诉由检察官提起”。在实行只有公诉的同时, 保留了告诉才处理的制度, 但是否向法院提出起诉, 由检察官决定。

众所周知, 台湾刑事诉讼法采用大陆法系, 许多制度与我国有诸多相似之处。台湾学者林钰雄说:自诉制度的目的及其与刑事诉讼其他机制有消长关系。只要其他机制能够防范检察官之滥权并保护被害人之利益, 便可以考虑限缩, 乃至废除自诉制度。据此, 改革相应的检察制度, 设计适当的强制起诉制度, 以取代自诉制度。既可由法院有效监督检察官是否滥行不起诉, 被害人之利益亦能获取充分的保障, 不但解决现行自诉制度的诸多问题, 甚至可以取代现行流弊丛生的再议制度。[2]

三、自诉制度废除后的构想

(一) 将我国自诉案件所罗列的范围, 单划一章, 纳入到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

只要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犯罪,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公安机关都应立案。自告人只要告, 侦查机关就必须依法受理进而开展侦查工作, 这样就在全民中树立起一种“有事找公安的理念”。

(二) 检察机关的过滤功能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结束后, 将卷宗移交检察院, 由检察院进行过滤和审查。所谓过滤就是指:这类案件属于涉及隐私、秘密、名誉、荣誉以及社会人情的案件。遇到这类案件, 检察机关可以先行进行调解、和解或者与被害人协商。如果被害人同意调解和解的,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调解书或者和解书后即可终结诉讼程序。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 而且可以节约诉讼资源。如果经过协商不同意和解调解的, 则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交卷宗, 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三) 法院的审理应有别于其他案件

首先,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检察机关应当参加, 但不是以公诉人的身份, 而是以监督机关的身份;其次, 审理此类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在审理程序、审理期限方面应当有别于其他案件, 适当简化和减少。

(四) 建立公诉权支持制度

1.建立担当诉讼制度。

担当诉讼是指自告人本人出现特殊情况而导致刑事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时, 人民检察院可以取代被害人在审理阶段的原告人身份。在原告人恢复行为能力时, 原告人可以取代检察院的地位, 同时检察院可以自由裁量是否推出诉讼程序。

2.建立诉讼承担制度。

当被害人出现特殊情况不能告诉时, 人民检察院在衡量利益的基础上, 认为该案件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如不追究则不利于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 应当主动以公诉程序进行。[3]

(五) 告诉人的权利义务

告诉人除具有其他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所具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 还有: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可以在检察院移交与被告人和解或撤回告诉;可以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检察院撤回公诉;撤回告诉或申请检察院撤回公诉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告诉;可以对一审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告诉时应当提出被犯罪行为侵害的证据。这里告诉人的出证与自诉人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 自诉人负有证明整个犯罪事实的责任, 而告诉人只负有证明自己被害的责任。

摘要:自诉作为一项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制度, 在我国由来已久。但是, 近年来自诉滥行, 其在立法上有无存在的必要成为了热门的话题。本文通过对自诉制度弊端的研究, 对自诉制度引发系列思考, 主张废除自诉制度。

关键词:自诉制度,废除,构建

参考文献

[1]祝锡山.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989:211.

[2]林钰雄.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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