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文件(共9篇)
1.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篇一
江苏省财政 厅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专项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1〕49号
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各省辖市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是指为保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江苏政府采购工作水平的提高,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
第三条 江苏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规模按照上省级政府采购规模及平均增长等情况予以测算和安排。
第四条 江苏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奖励经费、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三部分组成,其构成比例分别为55%、30%和15%。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是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经费;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奖励经费是指根据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考核的成绩给予的资金补助及奖励。
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是指为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创新发展而开展的专项研究、课题计划,以及建设维护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供应商库、采购人库、代理机构库等相关工作等所需要的资金。
第五条 江苏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扶持的对象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承担全省政府采购专项研究、课题计划及相关工作的单位等。
第六条 江苏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安排的原则为:
(一)保障运转,促进创新。对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运转经费给予保障,并对工作创新给予支持和鼓励。
(二)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经费安排采取因素分配法,按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三)绩效挂钩,奖罚并重。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给予扣减。
第七条 根据经费安排原则,具体经费安排因素及方法如下:
(一)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分为协议供货费用和基本费用二项,先计算协议供货费用,剩余全部作为基本费用。
1.协议供货费用。以每个项目的采购规模及采购次数计算出该项目的分值,再按每1分1万元计算各项目的实际费用。
(1)采购规模:以各项目上在省级实现的采购规模为计算标准,500万元以下为1分,500-2000万元为2分,2000-5000万元为3分,5000万-1亿元为4分,1亿元以上为5分。
(2)采购次数:以省级为1,每增加一个联动的省辖市累加0.1分。一年内有多期招标的,最多按2次计算。项目有效期超过一年的,未招标的不安排费用。
2.基本费用。具体按采购规模及采购次数分别占60%和40%的比率综合考量。
(1)采购规模:以本机构实施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采购金额作为采购规模参与基本费用分配;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规模不参与统计。
(2)采购次数:以本机构实际组织并产生结果的采购项目个数参与基本费用的采购次数统计,其中范围涉及全省的项目按五倍数量计算采购次数;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次数不参与统计。
(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奖励经费:结合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上考核情况,在中安排奖励经费。具体根据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数量进行算术平均后,以各机构上考核成绩作为百分比计算数额。凡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扣减该机构本的全部工作考核奖励经费。
结余的经费,并入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统筹安排。
(三)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为深入研究政府采购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全省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及发展规划,安排有关政府采购专项研究、课题计划以及建设维护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供应商库、采购人库、代理机构库等相关工作经费。
第八条 经费申请及安排程序具体如下:
(一)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参考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本部门预算批复情况,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后分批拨付资金。
(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奖励经费: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定期考核和定项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和创新工作情况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分批拨付。具体拨付方法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及发展规划予以科学合理的安排和使用。其中,专项研究及课题计划等经费,由项目或课题的承担单位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有关方案及经费预算进行评估及审核,通过后按经费预算及项目实施进度按程序报批后拨付资金。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专项经费应按规定用途使用。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主要用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开展所发生的专家评审费用、信息公告费用、开评标场地费用、《政府采购法》宣传费用、质疑投诉处理费用,以及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为保障机构的正常运作和有效发展而必需的其他费用。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促进机构自身建设发展、员工培训等,同时可安排部分用于弥补本机构业务经费的不足。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主要用于弥补江苏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业务培训、《政府采购法》宣传、质疑投诉调查处理、政府采购网络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以及建设维护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供应商库、采购人库、代理机构库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不足,以及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创新政府采购工作而开展的专项研究、课题计划及相关工作等。
第十条 经费拨付办法:实行定期拨付和专项拨付两种。定期拨付指年初、年中预拨,年底根据各经费使用单位的工作实际和经费使用情况予以增减。专项拨付是指对各项专项研究、课题计划及相关工作的经费予以专项拨付。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专项经费使用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督,各使用机构应在终了后将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并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资金的,将相应扣减有关单位当年或下年的专项经费,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执行,2010年7月26日印发的《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篇二
一、构建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构建绩效评价指标是有效实施评价的关键环节。财政支出与财政体制、收入和管理等共同作用影响财政综合绩效, 因而研究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问题, 要综合考虑各个影响因素。在目前数据的支持程度及指标的可得性情况下, 本文依据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 主要从财政一般收入内容、财政一般支出内容、财政支出结构内容和财政支出贡献内容四方面的定量指标加以考虑, 设计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见表1) , 对财政政策体制、财政管理制度等指标, 由于资料搜集困难, 未纳入此次评价指标体系。在此情况下, 可以推广到全面体系中。
二、因子分析方法应用
数理统计分析方法作为一种计量评价计分手段, 是一种不依赖专家判断的客观分析方法, 可有效排除评价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较为适用于对众多评价指标间彼此相关程度较大的对象进行系统研究, 应用于对大批量评价对象进行分组排序评价和测评。因此适用于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这里应用因子分析法。
通过因子分析, 把p个原始变量的总方差分解成p个相互独立的变量Y1, Y2, ..., Yp的方差之和, 称为第k个因子Yk的方差贡献率。第一因子的方差贡献率最大, 表明其解释原始变量X1, X2..Xp的能力最强。因子分析的目的之一是减少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及变量的个数, 所以选择其中n个因子, 通常取n使得累计贡献率达到一个较高的百分数。
1、计算出因子得分
其中, Yk为第k个因子的得分 (k=1, 2, ..., n) , n为提取的因子的个数, Xi为指标数据, (i=1, 2, ..., p) , 为因子得分系数, 从因子载荷矩阵中得出。
2、综合评价函数得分
以每个因子Yk的方差贡献率作为权重, 构造综合评价函数:
把n个因子得分Y1, Y2, ..., Yn代入 (1.3) 式后, 即可计算出每个样本的综合评价函数得分, 将其定义为“财政支出综合绩效指数”。财政支出综合绩效指数越大, 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越好。以指数大小排队, 即可自然排列出每个地区财政支出综合绩效名次, 可对各地区不同时期的综合绩效进行横向对比和动态分析。
三、实证分析
参考《江苏省财政年鉴》和《江苏省统计年鉴》, 建立了2006-2007年江苏省13个地级市的指标数据库, 运用SPSS软件中的因子分析方法, 对江苏省13个地级市进行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的实证研究。
财政支出绩效优劣与各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效益指标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但二者并不完全匹配, 因为各地财政支出绩效有其内在的差异, 各因素影响程度也不相同。如表2所示, 2006-2007年, 苏州和南京的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要远远好于省内其他主要城市, 某些城市的绩效水平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评价结果基本上反映了江苏省13个地级市财政支出运行的实际状况。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连云港五市排名始终位列前五名;南通、泰州两市也比较稳定, 在第六和第七名间;其它6个市位置居后, 但变动也不大, 徐州、盐城两市连年位于最后;镇江市排名有所上升;扬州市和淮安市有所下降。
2007年与上年相比, 各市综合绩效指数都有一定上升, 常州综合得分增长幅度最大, 其次是连云港、无锡。说明它们的综合绩效与财政收支规模同步提高。
江苏省13个城市财政支出效益可分为呈好、较好、中等、较低四类水平。南京、苏州市处于江苏省财政支出综合绩效好的水平。两年当中, 财政支出评价值位居前2名, 而且, 各单项指标居全省好的水平。反映出这两个城市在财政支出规模、支出结构及支出效益优于其他各市;两个市在积极组织财政收入的同时, 逐步按照公共财政支出的要求, 创新财政支出管理,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既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又保证财政支出规模的适度发展。
无锡、常州两市财政支出综合绩效处于江苏省较好水平。近年来, 无锡和常州财政在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同时, 积极发挥财力保障作用, 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 重点支持科技自主创新和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大农业资金的支持力度, 对文化、教育、卫生的支出在量增长的同时, 积极优化内部支出结构, 这些做法都有益于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的提高。连云港、南通、泰州、扬州、宿迁、淮安和镇江这几个城市的财政支出综合绩效水平处于中等。表明该地区基本保证财政的支出规模, 积极推进财政支出管理的创新, 但由于财政支出自给率不高, 相应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盐城、徐州市处于江苏省财政支出绩效的最后两位, 各单项指标较低。其主要原因是本地区经济欠发达, 财政支出自给率较低, 制约财政支出规模的扩大。因此, 建议各市在积极发展本地经济的同时, 积极组织财政收入, 以此不断扩大财政支出规模,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提高财政支出绩效水平。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 加强对地方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工作, 是当前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迫切需要, 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提高财政支出效益, 最大限度的发挥财政职能具有决定性意义。本文以江苏省为例, 针对江苏省13个地级市, 运用2006-2007年相关数据, 建立地方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各市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进行比较分析。
关键词: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绩效评价
参考文献
[1]冯鸿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构建及其应用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4.
[2]王明仕.地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3.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江苏立“绩” 篇三
评价方法
围绕项目资金安排使用、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绩效三个方面,江苏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指标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尽量体现科学性、客观性。
其中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评价项目资金的到位率、预算完成率、省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带动效应(投入乘数);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规范,项目完工是否履行检查验收手续;项目绩效情况则针对不同项目的特点,根据项目设立和完成的目标来设计评价指标。
为保质高效地完成本次评价任务,省财政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创新方法、各方联动、群策群力,分阶段、有步骤地精心组织和统一实施。评价采取的方式是江苏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单位自评,专家再评价,财政厅出具总报告。即由财政厅绩效管理处牵头进行绩效评价总方案制定、指标设计论证、表式制作、信息系统研发、业务培训、数据核实和汇总分析、专家评审等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各部门、各项目单位进行项目的自评价,出具自评价报告;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对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项目评价汇总报告;最后由财政厅绩效管理处汇集部门单位的项目自评价报告及厅有关业务处的汇总报告;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实施再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情况分析报告及专题情况报告,经厅长审定上报省政府。
“三步走”建立机制,通力协作
筛选项目。江苏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会同预算处等8个业务处室,对2008年度已经完成预算支出和2009年预算执行早、基本完成支出的中央安排江苏并由省级财政配套和省政府安排的“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项目,逐步筛选,经厅领导审定,最后确定了对22个具有导向性的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制定方案。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制定了绩效评价,总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及时间安排。厅各业务处室和省各有关部门在绩效管理处总实施方案基础上,制定了各类项目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了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有的部门还专门成立了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挂帅,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设计指标。为了设计出既能反映“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共性指标,又能反映项目特点的个性指标。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在结合财政特点设计出共性指标的同时,又专门聘请了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在对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及组织管理情况进行了了解和分析研究后,设计出初步的绩效评价个性指标。在此基础上,组织召开指标论证会,邀请各相关行业专家和财政厅各有关业务处室项目负责人、省各有关部门项目实施人,对各项目的绩效指标逐一进行论证。最终确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保了绩效指标科学合理、贴近实际、通俗易懂、便于操作。
制作表式。在确定的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及时编写各项目指标说明书,说明指标的内涵、计算方法,供部门单位参考运用。并根据此次绩效评价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了部门单位绩效自我评价报告表、组织工作评分表、部门单位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撰写提纲、财政厅业务处室总报告撰写提纲等一系列数据表格和操作模板,供财政厅业务处室、项目主管单位和用款单位进行规范的实务操作。
研发信息系统。财政厅绩效管理处组织软件开发公司专门为此次绩效评价开发了软件,并组织技术人员将各项目指标、相关数据报表、模板等植入绩效评价信息系统,按照项目统一分配账户和密码,供部门、单位使用。系统启用后,几万个项目单位的几十万个数据快速填报并汇总,为此次绩效评价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
程序规范,措施得力
注重业务培训。召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布置会,由于是第一次大规模联动评价,为少走弯路,省各有关部门业务处室与财政部门相互配合,齐头并进,共同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有关专家就绩效评价相关理论、工作方法、评价报表填写及评价报告撰写等作讲解,绩效评价管理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作网上数据填报演示。
注重数据真实。省各有关部门在财政厅的具体组织协调下,按照既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项目单位按要求进行了数据填报。有的单位组织项目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在网上实时填报数据。有的单位采用先手工填写数据,再集中录入的办法进行了数据填报。绩效管理处工作人员和信息系统技术人员随时保持和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跟踪、解释和答疑工作,保证了数据填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注重报告质量。省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的审计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对有关数据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在数据填报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利用信息系统立即对数据进行了统计汇总,并对有关数据进行了分析。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形成各项目的自评价报告。同时,还对绩效评价组织工作进行自我评价打分,报财政厅各有关业务处室初审,财政厅各业务处室对相应的自评报告和组织工作评价进行审核确认,确保数据准确无误,按规定格式撰写项目汇总情况总报告。汇总所有的资料后,一并送厅绩效管理处。
借用“外脑”,客观公正
重视中介的客观公正。为保证各项目单位所填数据的真实性,财政厅绩效管理处专门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对项目中所填的数据进行了抽查,并出具数据核查报告,确保了所填数据的真实性。
重视专家的行业水平。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为了确保再评价过程更加规范和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准确,财政厅绩效管理处专门从专家库中搜索筛选了各行业专家,专业涵盖了农业、水利、教育、科技、卫生、环境、能源、材料、软件、外贸、会融、管理、劳动力、公共预算、财务、审计等领域,另外,还聘请了各省市的综合类专家和绩效评价专家。再评价采取专家单独初审(专家互不见面,出具个人评审意见,确保专家个人意见的独立性),后集中会审(专家交流个人意见,分析原因,统一意见,并出具专家组会审意见)的方式进行。
在集中会审时,为了节省时间,保证再评价的质量,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我们还采取了首席专家牵头负责的方法,将专家分成四个组,在会计事务所抽奄数据的基础上,对部门单位的自评材料和业务处室的总报告进行再评价,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另外,对部分社会关注度大的项目,还安排项目负
责人到现场进行答疑;对个别专家有疑问的项目,积极联系项目负责人,及时到现场解释并补充材料,保证了再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使部门单位心服口服,具有较强的公信力。
绩效考核持续深化
江苏省财政厅按部门自评组织情况、项目绩效情况、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5个方面对22个项目自评报告逐个进行了审核,并下达了审核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拟形成检查验收情况报省政府。
同时,省财政厅还将做好以下工作,不断完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
(一)进一步提高省级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在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12009]11号)的基础上,拟以省长令的方式再出台《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立法,将绩效理念渗透到预算编制、执行等各个环节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省级重大项目专项资金设立的条件、程序,明确资金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并建立省级专项资金有效退出机制。
(二)进一步整合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在总结近年来省级专项资金整合、支农资金打包等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省级专项资金项目进行集中清理。通过清理,在保持现有省级专项资金规模的基础上,大幅提高省级资金投入的集中度,为省级重大项目的实施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
(三)建立省级重大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事前申报、事中事后跟踪问效机制。印发了《江苏省2010年度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试点暂行办法》(苏财绩[2009]199号),从2010年起,省级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要在专项资金设立时向省政府申报项目实施的绩效目标,每年初申报当年项目实施的年度绩效目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申报的项目实施绩效目标才能办理相应的资金拨付手续,并组织开展事中、事后的跟踪问效,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相应的依据,逐步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绩效管理机制。
4.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篇四
鲁财农„2004‟3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山东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中央和省财政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实行标准文本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安排、监督检查和总结验收的项目管理程序。
第四条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对象,须是立足农村、源自农民、真正服务于农民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
2、具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较为完善的自我发展机制、民主管理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3、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
2组织成员提供专业服务;
4、合作组织成员不少于2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5、符合我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立足当地产业优势,以产加销服务为重点,发展规模化、标准化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区域性产业带的形成。
第五条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1、对合作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市场营销、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2、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3、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4、组织标准化生产;
5、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以及为此利用银行贷款的适当贴息;
6、获得认证、品牌培育、检验检测、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
第六条项目申报实行项目库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库。各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筛选和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项目指南要求以标准文本形式上报省财政厅。
第七条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确定中央和省财政支持项目。
第八条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要按照有关
3规定纳入财务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九条县及县以下项目严格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项目所在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和总结,形成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年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年底前对项目进行抽查复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民合作组织资金办法通知
5.浙江省民政厅文件 篇五
浙民工〔2007〕92号
转发民政部关于对调整完善现行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 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对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民函〔2007〕8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福利企业审核认定
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新办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才材料:(1)福利企业申请表(附表1);(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当地民政部门验审后当即退还)及复印件;(3)适合残
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4)企业残疾人员的有关证明及花名册;(5)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6)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具备适合残疾职工工作的设备、设施以及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初审,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复审。省民政厅负责对初审、复审后的材料进行审核。经省民政厅核准的,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并由当地民政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企业领取《福利企业证书》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当地民政部门验审后当即退回)及汇总表;(2)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清单;(3)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员发放工资的清单。
二、福利企业变更审核认定
企业变更工商、税务登记后,仍然符合福利企业资格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附表2);(2)变更前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当地民政部门验审后当即退还)及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初审,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复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初审、复审后的材料进行审核。经省民政厅核准的,换发《福利企业证书》,并由当地民政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三、福利企业资格注销
企业因各种因丧失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应自丧失条件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福利企业资格(附表3),由当地民政部门收缴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核准,并抄告同级税务部门。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税务机关每年组织一次对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附件:
1、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
2、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
3、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资格注销申请表
二00七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福利企业审核认定通知抄送:民政部,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6.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厅 篇六
关于印发《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苏
人发[2004]38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省博士后事业,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科学、规范地做好我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工作,特制定《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 博士后 资助 办法 通知
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发挥我省博士后的专业特长和科研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设立“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面向全省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应用研究、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
第三条 江苏省人事厅是“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具体受理博士后科研资助的申请并组织专家评审,按规定编制博士后科研资助资金预算。省财政厅负责“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四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金主要来源于省政府专项投入、各地人事局及设站单位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 资助期限、类别和金额 第五条 列入本计划的项目,资助期限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相同,出站后留在进站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一年。
第六条 本计划提供的资助类别及金额为三类:
A类,资助金额6-8万元人民币,支持国际先进、国内同行领先、能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或跟踪国际学科发展前沿、具有良好研究和应用前景、对学科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
B类,资助金额3-5 万元人民币,支持国内同行领先、能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或学术意义重大、具有先进性和开拓性、有良好研究和应用前景的项目;
C类,资助金额1-2万元人民币,支持国内先进、能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或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有良好研究和应用前景的项目,或着眼于理论创新和实践问题解决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在我国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项目,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对我省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可以不受上述资助类别和金额的限制。
第三章 资助条件及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正式办理进站手续并在站工作;
(二)选题范围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所研究项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三)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四)出站后愿意留在江苏工作。
第八条 本计划以项目形式申报,采取个人申请,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审核择优推荐,或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及市人事部门审核择优推荐,专家评审遴选,省人事厅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计划每年申报评选两次,于每年的4月和10月集中受理申报材料,6月和12月进行评审工作。第十条 申请者可在“江苏博士后”网站()上下载《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申请表》,填写后连同有关附件材料,报送进站单位审核(企业博士后报送博士后工作站或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者进站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如实填写单位意见,择优向省人事厅推荐。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向省人事厅推荐,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各市人事局择优向省人事厅推荐。《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申请表》和有关附件材料一式三份,报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同时需报送《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申请表》的电子版。
第十二条 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对象及其科研项目初审后,由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对象及其科研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资助人选、项目及资助类别,经省人事厅审定批准后,资助人选及其项目正式列入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省人事厅根据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组织汇总、论证省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项目资助申请,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安排建议。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定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的支出预算。预算执行,省财政厅会同省人事厅根据确定的预算和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分期分项目拨付资金。省人事厅每年末将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市划拨的资助经费由受资助者进站单位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代为管理。设站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只能专项用于项目科研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正常办公经费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其他不属于博士后科研资助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有权对受资助者所获资助经费使用支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资助期满或资助项目研究结束,受资助者应会同设站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如实填报《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详细说明经费使用情况,由设站单位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省人事厅审核备案,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还须报送一份给市人事局审核备案。第十八条 受资助者出站时不得带走未用完的资助经费和用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并与设站单位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留给设站单位继续用作博士后科研工作。
第十九条 受资助者中途退站或被进站单位除名的,资助项目因故撤销的,省市人事部门将酌情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款项,退回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 省市人事部门对下拨的资助经费使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不当的,或有其他虚假违规行为的,视情节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款项,退回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者进站单位负责本计划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创造良好环境,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支持受资助者开展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资助期内,省市人事部门将对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检查跟踪。
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满或项目研究结束后,受资助者须及时向进站单位提交《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报告》经设站单位考评签署意见后,由省人事厅或委托市人事局、设站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鉴定。《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设站单位须一式两份报送省人事厅备案,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还须报送一份给市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本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英文翻译为:Jiangsu Planned Projects for Postdoctoral Research Funds)。
第二十五条 对于资助对象中的优秀者,省人事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出站后继续在江苏做二站博士后的,若再次申请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省人事厅将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者及其项目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受资助者及有关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省人事厅经核实后,将撤消其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7.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篇七
关键词:新兴产业,财政政策,江苏
每个新兴产业都有一个长长的产业链条,其每种投入要素的丰裕程度不同,每个行为主体能力不同,每个环节发展程度不同,并且每种要素、每个主体和每个环节的差异对各个产业的影响程度也不相同,因而,明智的政策必须是基于各个新兴产业中的产业特性、发展规律、薄弱环节和关键之处的认知,基于财政政策功能与产业发展需求的相互对接,进而,通过财政支持政策和措施来补齐新兴产业发展中的“短板”。
一、江苏十大新兴产业政策需求的重点领域
众所周知,江苏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路径有明显差异,并且都存在各自发展“短板”或瓶颈,因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财政政策需求和支持重点领域,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现总结如下(见表1)。
二、财政政策的现状与问题
1.财政支出现状
截至2011年,江苏省财政设立的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已资助了20.79亿元,近五年的资助项目数和金额均列全国首位,并且每年安排的资助金额已由过去的5 000万元增加到2012年的6 000万元。省政府设立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每年的资助规模已由过去的3亿元增加到了2012年的21亿元,专门支持科技成果商用化以培育新兴产业。省财政在全国较早设立了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既引导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又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引导,截至2009年底,总投资已达27.38亿元。2009年省政府成立的注册资本为30亿元的再担保公司,主要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2.政策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
一是需要更加主动地、前瞻性地切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需求。过去针对新兴产业所实施的财政政策,往往就已出现的问题或已暴露的薄弱环节而采取的,具有事后性,措施较为被动,也难以从根本上和整体上推进和加快新兴产业发展。二是政策的产业差异性没有体现,造成政策针对性不强,政策落实时难以把握轻重,政策效果不理想。过去往往是针对所有新兴产业及其共性问题来设计财政政策的,忽视了各新兴产业发展路径都有所差异,但实际上,各项财政政策在设计和实施时,在不同产业内的支出结构和轻重力度应当是不一样的。三是需要形成财政支出的稳定增长机制,并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应当把财政支出的增长建立在各类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之处的基础上,形成有效的支出渠道和稳定的增长机制。同时,由于江苏新兴产业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在许多方面还有较大差距,因而,继续增加财政支持力度是十分必要的。四是财政资金在支出过程的效率有待提高。主要是要把握好项目、企业的筛选关,并杜绝资金的挪用、浪费和闲置,使财政资金用好、到位和用足。五是税收优惠的税种和覆盖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多用企业所得税而少用增值税,多用间接优惠手段而少用直接性优惠手段。特别是,需要根据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不同环节和不同阶段,来细化优惠税种和优惠方式。六是政府采购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建立、增加和完善优先采购目录,加大采购力度,并且应当把政府采购与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结合起来。
三、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支出政策
1.一般预算支出政策
在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的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创新型科技园区和产业联盟建设、一流科学人才和团队的引进与培养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的基础研究和学科建设、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关键核心部件研制、产业基地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等,物联网和云计算的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创新合作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产业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紧缺人才培养等,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制造的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公共研发平台建设、重点产业基地建设、领军型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智能电网的产业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节能环保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海洋工程装备产业的公共研发平台建设,新能源汽车的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基础设施建设等,都是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重点投入和进一步加大投入的领域。
2.专项资金政策
在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的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和产业化、科技型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和研发中心建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的关键核心部件研制、骨干龙头企业成长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等,物联网和云计算的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和产业化、产业技术标准构建等,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制造的前沿核心技术研究、关键工艺设备升级等,智能电网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和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壮大等,节能环保产业的关键产品和装备研制、骨干企业加快培育等,海洋工程装备产业的关键技术研究、高端产品研制和重点企业综合能力提升等,新能源汽车的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和产业化、龙头整车企业培育壮大等,都是财政专项资金的重点支出和进一步加大投入的领域。
3.财政补贴政策
需要更大力度地对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的重大自主创新技术进行奖励、对重大新设备、新药品的推广进行补贴等,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产业的一批“专、精、特、新”部件、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进行补贴,对物联网和云计算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进行奖励、对构建产业技术标准进行奖励和补贴等,对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制造的前沿核心技术创新进行奖励、对关键工艺设备升级进行补贴等,对智能电网产业的标准规范制定进行奖励和补贴、对重大关键技术创新进行奖励、对智能电网示范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贴等,对节能环保产业的关键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进行奖励和补贴,对海洋工程装备产业的关键技术和高端装备研制进行奖励,对新能源汽车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进行奖励、对产业化示范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贴等。
4.财政贴息政策
对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的骨干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端医疗设备及配套试剂的规模化生产等,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产业、物联网和云计算产业的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创新型龙头骨干企业的(下转77 页)(上接70 页)兼并重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等融资贷款进行贴息,对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海洋工程装备产业的骨干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关键工艺设备升级改造、重大装备产品市场推广等,对智能电网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的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等,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的研发中心建设、产品应用推广等项目的融资贷款,都是需要进行财政贴息的重点领域。
5.政府采购政策
新产品的政府首购和采购范围,可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医药产品,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产业的国产化装备产品,物联网和云计算应用的国产首台(套)装备,进口替代的高端装备制造业新产品,市政工程建设中的新材料产业新产品等。
6.财政担保政策
8.建阳市财政局文件 篇八
潭财(2009)采字1号
建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9 政府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财政所:
为加强我市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经市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批复[潭政编办[2008]11号],成立建阳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接受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采购委托。“采购中心” 隶属市财政局管理。
现将“建阳市2009年政府采购工作方案”和“建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印发给你们。
建阳市财政局
2009年3月13日
建阳市2009年政府采购工作方案
2008年建阳市政府采购工作主要委托南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现南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要求各县市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同级
政府组织采购,南平市政府采购中心不再接受各县市的委托采购业务。因此,2009我市政府采购工作业务,需组建“建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为此,我局对组建“采购中心”的工作方案确定如下:
一、为加强政府采购业务的管理,我市成立“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同时接受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采购委托。
二、“采购中心”采取依托管理的办法。目前鉴于“采购中心”人员未到位,力量不足,考虑到建阳市物资总公司具备做好“采购中心”的采购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力量和条件。现将“采购中心”依托建阳市物资总公司管理,在建阳市物资总公司加挂“采购中心”牌子,“采购中心”隶属市财政局管理。
三、根据潭政综(2007)190号《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潭采委(2007)综字1号《关于调整建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我市采购业务开展方式有“单项采购在1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1万元以上的集中采购即:网上竞价和招投标”三种。
集中采购方式的采购业务主要程序: 采购人向政府采购办公室申报(填写“建阳市政府采购申报表”),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人申报的采购金额确定采购方式盖章后,送“采购中心”进行具体的采购活动。成交后采购单位凭“采购合同”和“验收单”到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开具“付款通知书”,市会计核算中心及单位财务根据“付款通知
书”将款项支付给供应商。
1、网上竞价方式:采购额在1—15万元以下的主要采取网上竞价采购方式。可指定品牌,由已在“采购中心”登记合格的供应商在网上竞价,完成采购业务。
2、招投标方式:采购额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采用招投标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成立3—5人审核小组(履行评标组职能),审核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审核小组人员名单需向“政府采购办”报备。最终结果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价中标。如有比较特殊的采购,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他适合的采购方式。
四、对供应商的要求。分为参与网上竞价的供应商和参加招投标方式的供应商。
1、参与网上竞价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
(1)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到“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
(2)交纳保证金5000元;
(3)经“采购中心”审核合格后,一年内可成为建阳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方式的供应商,一年期满后,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延期。
(4)要求退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由供应商提出申请后,采购中心退还保证金,退出后需6个月后方能再次申请加入。
2、参加招投标方式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
参加招投标采购方式的供应商,按每次采购每次报名的办法。
(1)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到“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
(2)交纳保证金20000元;
(3)经“审核小组”审核合格后,成为建阳市政府本次招投标采购投标人,参与投标。
(4)投标结束后,对未中标的供应商,由供应商提出申请,采购中心审核无误后,退还保证金。
建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
一、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建阳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接受采购人或采购办的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
事宜;办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项目。
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有关采购信息。
三、编制采购文件。制定招标书、评标原则和评分标准等。
四、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书、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等。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档案。
五、日常使用和联系政府采购的专家,按政府采购工作方案组成“审核小组”。
六、登记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七、建立政府采购档案。
八、受理处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者质疑。
九、管理采购人员。负责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定期考核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管理办法。
9.济南市财政局文件 篇九
济财会〔2009〕2号
关于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评审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和控制制度,规范我市财经秩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评审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评审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推进内部会计管理和控制制度的完善,确保会计职能作用有效发挥,进一步提高全市会计管理水平和会计基础工作质量,促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审范围
会计档案涵盖08年会计账簿、08年第四季度凭证、08 1
年财务报告及会计管理制度;包括手工核算和计算机核算两种形式。手工核算和计算机核算并行的单位,可任选一种参加评审。
三、评分标准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评分标准,分管理制度、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科目、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档案管理等七项,实行百分制(具体内容后附)。
四、组织实施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评审分为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2 月)。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工作人员,明确规范的范围、要求;并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评审活动。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评审活动的目的和要求,在全市营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氛围,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信息质量。
2、自评推荐(3-4月)。
市直各部门要以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和控制制度为目标,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自查自评。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本地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评审工作,对参评的会计档案按照标准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分别推荐不超过4家单位(原则上手工核算和计算机核算各2家)参加全市的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评审,资料报送截止时间为4月底。
3、审查展评(5月)。
由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报送的会计档案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评审活动按手工核算和计算机核算分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组织奖若干名。并选择部分单位的会计档案进行展示和观摩,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评审活动为契机,为会计人员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提高的平台,促进全市会计基础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4、公示表彰(6月)。
本次评选结果将在济南市财政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后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对各参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情况予以反馈,确保会计基础规范评审取得实效。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财政局成立全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济南市财政局副局长刘大坤成员:济南市财政局会计处处长张传梅济南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处长曹晶
济南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处长李桂林
济南市财政局会计处调研员宇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传梅同志兼任评审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县(市)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评审工作。
六、有关工作要求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评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评审活动,推动会计基础工作从规范化向精细化、标准化迈进。
2、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结合全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评审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本地区的评审工作。通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评审,一方面以信息反馈的方式帮助会计人员练好内功,学先进、找不足、抓落实;另一方面创新会计基础监管的机制和手段,提升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水平。
联系人:袁世河李莉
联系电话: 87949130
附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评审标准
二○○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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