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24-07-17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共11篇)

1.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一

浅谈同步录音录像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2006年,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这一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仍处于刚起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仍然面临一些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开展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重大意义

首先,录音录像有利于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手段。录音录像这种方式客观记录和再现讯问的全部过程,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贪污文明办案的自觉性,提高了侦查人员办案水平。

其次,录音录像有利于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诬陷办案人员,提高成案率。贿赂案件证据单一,定案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行贿人的证言,很难收集到其他形式的证据予以佐证,获取贿赂案件证据一直是办案的难点,翻供现象时有发生。而有了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讯问的过程得以完整重现,大大抑制了被告人的任意翻供。侦查笔录与录音录像相结合,用监控录音录像手段固定证据,提高了成案率,有效地打击了贿赂犯罪。

最后,录音录像有利于侦查人员准确把握办案时机。在办案审讯过程中实施录音录像,利用监控技术,领导可以异地观察讯问现场,及时指导讯问,使讯问人员能够准确把握办案时机、方式、方向和目标,因事制宜、因人制宜,找准突破口,通过形成层层压力,有效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促使其交待问题。

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问题

第一、讯问人员工作强度大,录制人员配置紧张。由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特殊性,讯问一般要在传唤犯罪嫌疑人初期快速、密集的进行,即“突审”,而由于录音录像这种新取证形式的应用,又对讯问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由于《录音录像规定》要求录制由讯问人员以外的检察技术人员负责,这就要求对立案案件必须给办案组配置一个专门的录像人员,跟组办案。而基层检察院能够承揽这种技术性、程序性要求非常严格的录制工作的人员较少,如果案件上的多,同时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多,讯问的时间和任务都相当紧张,势必会影响办案进度和效果,造成办案组之间相互等待、牵制。

第二、出庭质证效果与预期效果不相适应。在庭审中,个别审判人员依然按“当庭口供中心主义”的思维审理,并不完全认同录音录像的证

据性质,仍然将被告人供述作为首要证据采信,在部分案件未将录音录像纳入庭审示证范围,降低了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录音录像只是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录音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一种负担,过于频繁地录音录像不仅会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度。

第三、录制及讯问过程还不够规范,适应工作需要。在讯问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录音录像还不够适应,对录音录像认识还不够,在录音录像过程中不能按照规定进行讯问,有随意起动的现象和在讯问过程中用语不规范的情况发生。从过去的录像画面上看,出现了一些讯问人员因长时间讯问后所表现出的身心疲惫和其他不规范的行为,如录音录像中出现的办案人员频繁进出画面拿印泥、吸墨水、找记录纸或倒开水等非办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同时也极有可能在庭审中引起辩护人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质疑。

第四、录音录像这一取证形式的介入,犯罪嫌疑人会出现各种不同的反应、变化形态。一种反应是面对录音录像恐慌心理加强,抵抗和侥幸心理减弱,认罪、供罪的情况较没有录音录像前有较大改观。另一种反应是畏罪、戒备心理加强,害怕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录音录像中坦露无遗,导致罪行败露。特别是一些污点证人和有检举揭发欲望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害怕形成录音录像资料后会被他人知晓其揭发行为而受到报复,因而在录音录像过程中思想反复较为明显,对录音录像存在一定的抵触和抗拒心理,害怕形成证据而被完全固定下来,因而言语较少或缄口不谈,拒不交代罪行或者只进行无罪辩解。有的甚至拒绝录像。第五,实际操作尚未适应理论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办案人员受各种主管观因素的影响,特别是主观认识不到位和办案力量的匮乏,仅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为一种工具,随意化、不规范现象依然较为突出:一是“先审后录,不破不录”,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二是只固定有罪证据,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三是单次讯问只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代替该次讯问全过程。

(二)相关对策

第一、加强对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办案人员尽快适应同步录音录像的办案新要求,严格执行录音录像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正确处理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加大办案力度的关系,在做好录音录像工作的同时,办案工作不松、力度不减。加强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

侦查人员的适应能力,提高驾驭讯问的智慧和实际操作水平,使每次讯问都能够符合同步录音录像的标准。同时,要对侦查人员进行录音录像技术培训,使侦查人员了解掌握录音录像的技术要求,用新的办案方式和手段适应新的办案环境。增加技术部门的编制,加强技术部门的力量,对参与录音录像的技术人员进行侦查业务培训,使他们也掌握一些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和规律,提高自侦部门和技术部门协调办案的能力,更好的完成侦查任务。

第二,完善功效保障机制,保证录音录像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应当把握好四条原则:一是全程同步的原则。必须坚持同步、全程录音录像,不能任意选择取舍。二是程序规范的原则。办案干警和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和程序疏漏。三是客观真实原则。任何人不得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四是严格保密原则,必须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漏、流失。明确对在查处职务犯罪活动中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作为违反办案纪委行为,与违法办案行为一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抓好案件的初查工作。高检院录音录像规定要求立案后讯问应全程录音录像,这一规定有利于固定关键证据,有利于防止翻供和诬告办案干警,有利于通过再现审讯过程,从中研究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实战安全加强对干警的培训。另一方面,录音录像要求侦查人员更加注重讯问技巧,提高证据意识,推动办案方式从“有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从而突显了初查工作在侦查阶段的重要地位,尽量在初查阶段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证据,力求做到准确、及时固定主要证据和相关证据,形成初步的证据链条,为立案后的侦查活动奠定基础。

三、关于进一步开展录音录像工作的建议

第一,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制度化。当前公、检、法三家均各处出台了有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内部规定,且三家的规定互不相干。正因为法律上尚未作出具体规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机关各行其是,各部门各有各的标准,缺乏沟通与协调,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笔者建议在未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或出台的《证据法》中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行统一的、专门的规定。

第二,明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其形成的音像资料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一方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于侦查机关的行为规范、证据固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刑事诉讼中发展潜力的一种侦查手段。而其所形

成的音像资料,也因其固有的客观记录性、真实再现性而具备着其他证据所不可替代的证明力。另一方面,从目前学术界的呼声和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来看,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等诉讼规则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能被采纳。侦查机关侦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供述与辩解如要成为法庭所能采信的证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定位就更应得到明确。总而言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该明确为一种侦查措施或手段,其形成的音像资料应明确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第三,扩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对象。目前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只明确要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实施,这是从规范执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而作出的规定。但是,如果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侦查取证行为来考量,则将其实施对象扩大到证人等所有讯问、询问对象,自应是题中应有之义。

江西省遂川县检察院 技术科

2.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二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常见的主要问题

1.讯问人员的仪表、检容和纪律不佳。侦查人员便装上阵, 举止随便, 仪表不整洁, 有的侦查人员讯问用语不够规范, 使用方言过多、法律用语不规范, 行为不规范, 如在讯问过程中有接打手机、聊天、随意出入等, 不利于进行讯问[1]。

2.办案理念和侦查讯问能力与当前工作形势不适应。有些侦查人员工作经验不足和阅历不丰富, 导致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 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应对策略不充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出台后 (以下简称《试行规定》) , 有关部门没有更多地组织相关学习培训, 也没有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技术侦查手段, 导致出现“12小时”恐惧症。

3.选择性地录音录像现象存在。《试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 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2]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干警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要求应该是“倒背如流”, 但少数检察院仍然存在选择性录音录像, 这样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严重破坏了录音录像资料的客观性、连贯性、完整性, 失去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

4.审录不分离现象仍存在。《试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 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讯问犯罪嫌疑人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检察机关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实行该制度, 首要前提是录音录像工作的中立性。

5.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个全新的概念, 检察机关未建立长效规范的监督机制, 自侦部门往往依据自己的理解来执行, 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 个别领导基于办案大局视若无睹、听之任之。

二、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对策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 只有通过不断的司法实践, 渐渐地达到规范和完善。笔者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 (试行) 》和《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 (试行) 》三个文件的规定进行同录工作。许多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没有按照三个文件的规定开展工作, 只要按照此三个文件执行, 相信问题会减少很多。

2.加大针对性学习培训力度, 使干警适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实务培训的基础上, 建议增加相关学习资料, 干警思想上高度重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通过学习先进的讯问理念和技巧, 规范讯问言行, 全面提高干警在新形势下的审讯水平, 使干警适应在摄像头下审讯。

3.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技巧和案件突破能力。在依法、文明的前提下, 12小时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需要讯问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 首先应吃透案情, 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 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 因人而异制定针对性强的讯问步骤, 做好充分准备才开始讯问。同时还要严肃讯问纪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检察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参加讯问和录制的检察人员应着检察制服, 仪表整洁, 举止端庄, 按照相关规定佩带检察标志。应使用普通话, 语言规范, 吐字清楚。不得采取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语言进行讯问。另外讯问过程中应杜绝无关人员进入讯问和录制场所。

4.加大录音录像工作的内外监督检查。为使录音录像工作不流于形式, 实现保障人权等预期效果, 一是要加大本级检察机关对录音录像工作的不定期和定期检查, 要求检察长或纪检监察等领导到现场监督录音录像工作的开展, 发现不足及时改进;二是不定期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录音录像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通过内外监督、领导同步参与的机制促进录音录像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3]。

5.严格实行审录分离原则。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规定由技术部门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工作, 非技术人员严禁进入录音录像控制室;法警大队负责警务区的安全保卫和日常管理工作, 对录制过程中进入警务区的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办案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三部门相互协作配合, 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科学管理。

检察机关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以其客观记录真实再现了办案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怎样依法办案, 再现了办案检察官的言行举止, 约束并监督着办案检察官的一举一动, 这既可成为侦查行为及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的独立性证据, 又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最有说服力的证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目前依然处在探索阶段, 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参考, 只能从工作的开展中一点点汲取经验教训, 不断发现问题, 不断总结经验, 不断改进提高, 最终最大化的发挥其积极作用, 使其成为实现检察权的一把利刃。

摘要: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保障人权、贯彻以人为本原则、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规范发展、健康发展, 促使各级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法治进步的时代潮流, 积极转变执法方式和侦查方式, 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执法, 努力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但在实际操作中, 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

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审录分离,对策

参考文献

[1]董汉林.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思考.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

3.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三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认识误区

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一直在实施中,但由于办案人员主观重视不够、督查工作不到位等因素,部分办案人员认为此工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做了就符合规定,不做就不符合规定,而使其未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认识误区具体表现有:一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的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二是认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办案人员注重纸式笔录的审查,而对于视听资料审查的很少,所以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制作仅是种形式;三是办案人员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仅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为一种工具,没有将其摆在与纸质笔录同等重要的位置,没有有效发挥其规范自侦讯问、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同步录音录像如何保密

犯罪嫌疑人担心交代犯罪事实涉及到他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资料泄密或对外播放而受到打击报复,因而不敢说、拒绝说或作无罪辩解。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技术性强、专业化高,涉密存储载体的制作、使用及管理需要严格的保密措施,但录音录像材料要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移交,涉及人员多,如何施行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有效防止存储载体被篡改或泄密,成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对同步录音录像驾驭能力不足

一是有的侦查人员讯问中存在着装随意、举止不端、言语不文明等不规范办案行为;二是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着出入,讯问笔录不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比如说得多记得少或记得多说得少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认识不到位,执行标准不严

在工作过程中,个别单位办案部门或技术部门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初衷、精髓认识不到位、理解不透彻。对有关规定学习理解不到位,未能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经费紧张,设备难以更新

经费不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经费紧张现象比较普遍,导致技术设备更新慢,审讯、监控设备缺乏、老化。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硬件是搞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两个基本要素。目前,相关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虽然具备了一定的技能,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三)执法理念有一定差距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一些办案人员急于求成,总希望能办成窝案、串案,在这种理念的驱动下,往往不太注意执法行为的规范。

三、对策及建议

(一)从思想上加强重视

要真正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重要性,了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和价值,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好、改造好,增配专业技术人员,以高标准、高质量的硬件和软件为办案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做好技术保障、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充分发挥作用,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迈向规范化。

(二)增强保密意识,严防技术泄密

有针对性地对录音录像技术人员进行保密技术和相关技能的培训,强化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技术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办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讯问活动的有关情况,不得私自复制录音、录像资料;录制结束后,立即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确认后当场对原件用封条封存并签字确认,复制件交讯问人员,原始资料移送归档后,及时将数据库中的资料删除,不得私自保留;如需通过网络传输资料,经检察长书面批准,在加密的条件下,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妥善保存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做到安全可靠;在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相互移交涉密存储载体或借阅时,履行相关手续,用后及时归还存档,定期对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不留技术管理死角。

(三)规范管理,做好技术保障和支持工作

4.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解决方案 篇四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以及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社会对司法审讯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等有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罪犯行为和犯罪案件更加多样化、复杂化,高智商犯罪越演越烈,给新时期的检察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利用科技的手段,实现案件的快速侦破,更好更快更准的打击犯罪是我们检察院等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多次强调,要紧紧围绕业务需求,加强基础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和数据库等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发挥信息资源的集聚、规模效应,为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司法审讯实行讯(询)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院适应新的形势,为提高犯罪侦查工作水平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司法审讯在“科技强检”背景下,促进自身更好的履行法律职责,规范讯(询)问过程、提高讯(询)问办案效率,不断加强科技创新,深入推进数字化、信息化建设的重大举措。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结合司法审讯数字化建设、侦查指挥审讯监控建设的业务需求,采用先进的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流媒体与集中存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计算机通信与控制技术、数据库技术而开发的一套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平台。该系统使用多级级联、数字高清、唇音同步、实时刻录等现代技术,能够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实时监控、电子笔录、远程指挥、卷宗管理、多重加密、数据报表等贴合实际需求的功能。

该系统功能齐全、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人性化操作,能非常有效地为公、检、法等部门办案提供帮助。有效打击犯罪,杜绝犯罪嫌疑人无端指控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现象,体现公、检、法等机关文明办案的形象。

系统解决方案

系统大致由审讯室、控制室和案件指挥中心组成。审讯主机单独放在控制室,有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控制。图像、声音、温湿度信息分别由安装在讯(询)问室中的摄像头、拾音器和温湿度传感器采集并传送给同步录音录像主机,主机对接入图像实现多画面合成、叠加温湿度时间信息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员只需要通过办案电脑登陆客户端即可完成电子笔录、案卷管理、重点打标等功能操作。

系统还可以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实现了对被审讯人的全程跟踪定位,并联动附近相关的摄像头进行同步录像。录像视频跟随案件信息一起打包,形成一案一打包。

5.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五

设 计 方 案

柳州沃泰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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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预审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一、公 司 简 介

“泰”具有平安、稳定等含义,“泰”是稳健,踏实,强大的象征

沃泰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的高科技公司,公司以“科技服务社会”为宗旨,紧紧围绕“技术”、“合作”、“品牌化”的发展战略,大力弘扬“创新、探索、极致;忠诚、责任与价值等同”的企业文化,在智能安防、视讯显示两大产业领域不断探索、创新。将踏实稳健的一步步做大规模、做新技术、做精产品、做优服务,把公司建设成为国内外领先知名企业,努力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实现与客户的共赢发展。公司目前形成了以智能安防、智能安居、LED大屏幕应用、高清液晶拼接等四大主干产业为核心的组织架构及发展格局。

公司理念: “沃”具有丰厚、肥沃等含义,“沃”是创新、进取、活力的象征

发展战略: 技术 合作 品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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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化: 创新 探索 极致 忠诚 责任

中国.柳州市东环路69号水晶印象7A-7室 Tel:0772-3806198

公安预审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重点标记功能

从司法审讯的整个过程来分析,在长时间的审讯过程中,往往包含着几个比较重要的时间点,而这几个时间点往往是整个审讯过程的关键点。在审讯监控记录的查询和检索过程中可提供审讯重点记录的功能。MIS系统通过对重点突破笔录及问题交代笔录的重点标记,为后期查询或出示审讯资料时的大量数据中的快速检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案件电子档案光盘实时刻录

数字化公安预审系统能够实时进行电子档案光盘的刻录,通过双光盘实时刻录可以进行光盘的存档和移交的需求,同时实时刻录的光盘包括审讯实时音视频资料、电子笔录资料、电子证物信息等多中国.柳州市东环路69号水晶印象7A-7室 Tel:0772-3806198

公安预审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存储传输异码流

为便于实现在公安专线网上远程实时传送的录音录像资料证据功能,系统采用双码流网络视频传输技术,满足本地录像高清D1效果,网络传输CIF效果,适应多种网络带宽传输要求。

6.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六

保密承诺书

XXX市人民检察院;

我公司受xx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已完成《xx市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同步录音录像系统》项目,在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规范和相关规定地前提下,我公司加强保密意识,保守该项目的秘密,特订如下承诺;

一、保密信息

1、办案工作区整体网络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在建设过程中无违规情况。

2、主要设备和核心设备均为国产设备,都有合格证和相关保密资料。

3、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无泄密,核心设备无拷贝及录音录像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4、违反上述承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含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施工人员的责任)

5、严格遵守检察机关保密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在工作中所涉及的秘密,保密有效时间与国家对各具体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要求相一致,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6、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在工作中涉及的秘密和敏感信息:严禁将检察机关内部会议、谈话内容泄露拾无关人员;严禁将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项目技术方案及实施规划透露给无关人员。

7、如需接触检察信息网,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检察信息网使用相关规定,严禁“一机两用”。不得将从检察信息网上获得的警务工作相关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严禁私自下载、拷贝计算机内的秘密和敏感信息;不得擅自携带记载工作内容的硬盘、光盘和打印资料外出;严禁将检察信息系统的程序、口令、密钥等泄露给无关人员。

8、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场所。

二、保密义务

1、承诺人始终对保密资料保密,不在项目之外使用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及掌握的本项目的保密信息。

2、未经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以及可以接触上述保密信息的手段,包括在公开场合展览,公开对外宣传,作为文章、讯息、参考数据发表。

3、只向项目相关人员(包括各自的董事﹑顾问﹑代理人和雇员等)为商讨合作项目而有需要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士披露保密信息;并保证,上述各相关人员的行为将会符合本守则的规定。

4、在商讨合作项目的过程中,若需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应事先取得书面许可,并要求该第三方不得向任何其它人士泄露保密信息。

特此承诺!

承诺人:

7.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 篇七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检察工作;作用

随着以庭审为中心审判模式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证据是司法活动中的关键和重点,收集有效证据、排除无效证据、合法取得证据是是对司法工作者的严格要求。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要对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同时对行政执法活动也必须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首选内容,是各级检察机关科技强检的内在要求,也是高检院明确要求必须实施的重要工作。一些听得着、看得见的东西是最有直接证明力的,所以,以同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检察官办案活动的视听资料,对于保护嫌疑人、证人合法权益,规范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的执法行为,规避产生不必要的怀疑和矛盾,促进公平正义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是现代科技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顺应了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司法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记录的司法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有利于关键证据的固定,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陷检察官,有利于通过再现审讯过程,从中研究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在集体研究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充分研判、讨论,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和技巧,更有利于促进司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让每一起案件都能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终目的。

二、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

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能够有效固定证据。在具体案件办理中,侦监、公诉工作在讯问嫌疑人时,不但要核实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从中发现和排除非法和无效证据,固定有效证据,还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从中发现漏罪和无罪的疑点,从而达到不枉不纵的目的。自侦工作更是极端重要,嫌疑人的供述、搜查的过程、证人的证明过程和细节等都是固定证据的关键步奏,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记录了案件办理过程的真实情况,由技术部门制成视听资料进行专门保密处置,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可以随时提取相关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可以使法官、律师和旁听群众一目了然,是证明事实的最有效证据,也是对翻供行为的有效揭穿。

二是能够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通过同步录音录像,不但记录了嫌疑人的行为,同时也记录了检察官的办案行为,一些诱供的行为、逼供的行为、对嫌疑人侮辱的等最能得到有效的制止,从而切实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能够规范检察官的执法行为。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自然就提升了检察官的规范执法意识和行为,衣帽不整不行、言语不规范不行、行为蛮横不行,这就无行中监督了检察官的执法办案行为,使规范执法行为能够成为一种心理自觉和执法办案新常态。

四是能够减轻公诉人的工作量。和以往的出庭不同的是,由单有厚重的卷宗到现在的“卷宗+电脑+光盘”,避免了开庭时卷宗摆满了公诉席,示证时要把卷宗搬上挪下,翻来找去的忙乱,大大减轻了公诉人的工作量。

五是能够提升庭审效果。在庭审过程中,技术部门协助公诉部门将证据制作为视听资料,利用多媒体示证,能够有效展示犯罪事实、驳斥狡辩、指控犯罪,这样层次清楚,直观形象,容易理解的形式,能够达到定罪的证明标准,让法庭采信,使旁听者信服。

六是能够保护检察官的合法权益。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在庭审时被告人突然提出受到了逼供等不公正现象,使办案人员受到无端指责,有的甚至受到投诉和人身攻击。如果有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将是最好的证据材料,办案人员就会免受冤枉。

三、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的基本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定了四条原则:客观真实、全程录制、程序规范、严格保密。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四条原则,并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规范》予以操作。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还要严格实行“审录分离”的原则,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检察技术人员在办案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参与,具有作好技术保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录制、复制、备份、移送归档、设备的管理與维护等工作职责,用同步录音录像的科技手段,把讯问活动真实、完整地记录下来,把检察人员的讯问活动置于阳光之下。

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高检院和上级院的实施细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对侦查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对审讯人员讯问过程中的刑讯逼供、体罚等违规行为,技术人员要及时提醒和制止。对于讯问人员在讯问中出现的威胁、引诱等言词,检察技术人员及时制止更正,以保证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交待的客观性。

当然,在新的形势下,一些新的问题会不断出现,这就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性,要舍得资金投入,不断改善装备,对检察技术人员要加强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认真负责的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和其他检察技术工作,使检察技术工作在推进各项检察业务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8.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八

关键词: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录制主体;证据能力

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的制度。

一、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运行现状

近些年,随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不断推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一个由点到面、由试行到推广的演变过程,现已逐渐被人们所熟悉和认同。我们以H省某基层检察院近几年的同步录音录像数据为蓝本来分析一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际的执行情况。该院四年来总共录制案件79件125人次,与其同期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都实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每个案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由2011年的1.6人次上升到2014年的2.2人次,平均每次录制时长1.87小时。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该基层检察院在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时,为了固定重要证据,防止证人做伪证,在对一些重要的证人进行询问时也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扩大了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但是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做到每一次讯问都进行了录音录像,同时还存在侦查人员自己讯问自己录音录像的情形。总之,该院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雖然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但总体来看还是基本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下称《同录规定》)的要求来执行的。

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未执行到位

在初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是以证人的身份被通知到检察机关的,案件立案后,身份才转变为犯罪嫌疑人。此时才要求适用同步录音录像,而在立案之前却不要求必须适用同步录音录像。在实践中,这个阶段就给非法取证留下了空间。因为在立案前很容易以配合查清案情为由将被查对象留在办案机关,搞“疲劳战术”,直到案件攻破。更有甚者,在立案前对被查对象的人身和精神进行虐待,直到被查对象认罪,才会正式立案,然后再对其讯问进行象征性的有录音录像。如此做法使同步录音录像流于形式,失去了“全程”的意义。

2.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录制主体缺乏中立性

在讯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根据规定,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由人民检察院指派技术人员操作,这就使得讯问活动缺少有效监督,录制主体很难保持中立性。为此,某省检察机关专门发布有关规定,将录制主体要求为驻所检察人员,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同步录音录像录制的公正,但是其本质还是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只是由检察技术部门换成了检察监所部门,换汤不换药,还是不能解决录制主体缺乏中立性的问题,其结果便是直接影响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法庭上的认可度。

3.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未明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但是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属于证据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资格问题存在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是证据,而是记录言词证据的一种工具,只是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一种方式。另一种观点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证据,因为其完全符合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正是因为法律规范上没有明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直接的便是导致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不能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材料来进行查阅和复制,这对于辩护律师履行辩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

三、对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明确“全程”的范围及其实现的方式

更加细化“全程”的范围,把录音录像开始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室开始”改为“从侦查人员接触被查对象或者犯罪嫌疑人开始”或者是“从被查对象进入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开始。”把录音录像结束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捺指印,离开讯问室结束”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捺指印,离开办案工作区结束”。从被查对象进入到办案工作区,到离开办案工作区,这期间的一举一动都记录下来的,可以更全面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规范侦查人员的执法行为。

2.从制度上保证录制主体的中立性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加大监督力度,保障录制主体的中立性:一方面在岗位设置方面加大对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的编制,确保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有专人负责。一方面使看守所处于中立的地位,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划归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使之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和附属关系,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工作由看守人员负责,确保录制主体的中立性,最大限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权利。

3.明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资格

只有在法律上明确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证据资格或者证据能力,才能使一系列因未明确而产生的混乱得到解决。一方面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享有充分的查阅、复制的权利,并且可以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和使用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可以缓解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的现状。目前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方线索和资料来源少以及司法观念等方面的原因,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启动是比较困难的。只要明确了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资格,其作为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能够被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查阅复制,就为发现和查证非法取证提供了更多的材料来源,使法官更容易相信被告方的申请,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从而缓解非法证据排除难的现实困境。

作者简介:

卢彦伊(1981.6~),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河南省洛阳市,学历:本科。

9.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九

关键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机关

主要案例

2010年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局办理原渑池县政协副主席周某(副县级)涉嫌受贿一案。2005年8月,时任渑池县建设局局长的周某到渑池县怡苑小区工地检查工作时,以孩子没房为由向房地产建设商索要怡苑小区复式楼一套。2010年2月,周某在得知省纪委专案组已掌握此事的情况下,为掩盖事实真相,与房地产建设商签定了退房协议,将时间提前至2009年10月26日。我院认为,周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购房名义索要价值46万元的房产,后因与周某受贿有关联的人和事被调查,周某为掩饰犯罪而将房子退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判决周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0年6月6日,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以涉嫌受贿罪对周某立案侦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至三门峡市看守所,反贪局办案人员进行两次讯问,检察技术人员提供两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服务,同年6月19日,周某被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批准逮捕,技术人员进行逮捕后24小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服务,后来依案情进展,陆续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助。同年10月23日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涉嫌受贿罪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2010年11月19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对周某涉嫌受贿一案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了我院在讯问期间存在对其疲劳审讯、连续讯问等问题,渑池县人民法院针对此情况进行调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五机关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启动查证程序。在查证过程中,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情况说明及周某全部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还原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整个审讯过程,检察院办案人员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完全按照办案程序严格公正执法。录像材料真实的反应出检察院干警不仅严格公正执法,而且从各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如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在审讯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能得到充分的休息,办案人员还通过“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服心”的办案策略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交流。在同步录音录像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周某及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疲劳审讯、连续讯问等问题提出的诉求必定是不能成立。法院根据庭审查证情况及现有证据,完全排除被告人周某的有罪供述系检察机关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下做出的。法院最终认定周某在讯问期间的有罪供述和自我交代材料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是正确的。

检察技术人员在法庭查证程序中,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以录像中反映的被告人良好的精神状态驳斥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疲劳审讯等问题,使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其发扬了严谨办案的优良作风,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案件的整个过程,也充分证明了法庭查证程序不仅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执法规范性建设,提高办案质量。

法律分析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刑诉法的修改,其中,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一规定,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文明办案的自觉性,提高了侦查人员办案水平,真正显现“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新型诉讼观念。

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其客观记录真实再现了办案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怎样依法办案,再现了办案检察官的言行举止,约束并监督着办案检察官的一举一动,这既可成为侦查行为及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的独立性证据,更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最有说服力的证明。

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为防止被控贪官在法庭上翻供现象的大量发生,由技术部门对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检察官在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除制作常规的笔录外,技术部门还必须对整个讯问过程不间断地录音、录像,以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真实记录讯问全过程。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交由检察技术部门保存,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调取、复制或剪辑这些资料。一旦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与之相关的同步录音录像将被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如果检察官被投诉诱供或刑讯逼供,同步录音录像也将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在对职务犯罪侦查时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是对讯问现场的一种透明化的监督,更是法制走向文明、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具体表现。新《刑事诉讼法》和新《刑事诉讼规则》的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尚有很多须要完善的地方,实践中也还有很多问题须要广大的检察技术人员去思考,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一定会逐步走向完善,在侦查办案中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参考文献:

[1]潘申明,魏修臣,规范执法到诉讼证据——以检察机关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视角.证据科学,2012

[2]赵东平.论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河南社会科学,2014

[3]谭世贵,何叶.论我国刑事证据审查制度的完善——基于张辉、张高平等错案的分析.中国司法,2013

[4]靳丰倩.新形势下的全程录音录像问题再思考——基于新出台的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启发.青年科学(教师版),2013

10.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消防安全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消防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发生起到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为贯彻总队《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县消防大队开展了“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通过这次活动,规范了干部、官兵的言行举止,强化了干部、官兵的法纪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大队战斗力的进一步提高。如何应对、解决消防大队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关系到消防大队的社会形象和地位,关系到消防大队内部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

一、鉴于当前条令条例学习存在的问题,应着重抓好以下四点

一是要使条令条例教育走上规范化教育。如何改变条令条例教育落实不到位的状况,将条令条例教育纳入训练计划,建立计划、备课、测试、检查、讲评等制度,并在时间和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使条令条例教育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二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条令条例学习。组织大队全体干部、官兵学习条令条例,真正掌握条令条例的基本内容。可结合大队实际,围绕干部职责、行为规范、日常制度、遵纪守法、防火等内容,组织系统专题讲座,深化条令条例的学习。

三是要知条令、懂条令、用条令。提倡学中用,用中学,学用紧密结合,防止和克服知条令、懂条令而不用条令的不正常现象。大队每名官兵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学习、消化和理解,全面掌握条令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吸收其精髓,提高对学习条令条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认清贯彻条令条例的重要意义,把学习、熟悉条令条例作为思想教育的必修课,真正做到牢记于心,惯之于行,在潜移默化中培养按条令条例办事的良好习惯。在学习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工作,狠抓日常养成,确保条令条例贯穿于工作、学习、训练、执勤中,自觉、刻苦地学习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二、针对问题,落实措施

一是抓好学习,切实增强大队全体干部依据条令条例进行正规化管理的观念。条令条例学习方法单

一、时间不落实,是导致大队不少干部条令意识不强,对条令条例掌握得不深不透的主要原因。比如,有的干部不熟悉条令条例的基本内容,不会用其规范大队的各项工作;有的干部片面理解条令条例的内容,降低落实条令条例的标准。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了条令条例的落实。因此,加强大队正规化管理,首先要抓好条令条例教育,增强干部依据条令条例进行正规化管理的理念。二是营造浓厚学习氛围。积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合力推进条令条例深入落实。为积极营造浓厚学用条令条例的氛围,使全体官兵充分认识到开展条令条例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活动期间,大队通过宣传板报、学习园地、条令条例抽考、宣传横幅,队列训练,集中组织学习等形式,让官兵们在潜移默化中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把条令条例学习同官兵的工作、学习、生活有机结合,促使官兵们自觉保持严整的警容警姿,努力形成“人人学条例、个个懂条例、事事依条例”的良好氛围。

11.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十一

关键词:检察机关;实时监控系统;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关键技术;作用

讯问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是检查机关顺应刑事司法现代化趋势,完善讯问的程序设计以求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而推出的一项重大举措。作为一种最直接也是最直观的证据资料,程序合法的录音录像有其他证据资料都无法替代的作用。以前检查机关的讯问过程通过模拟音像信号进行实时监控,采用录像带来存储案卷音像资料。这样做存在显著的缺点:现场图像质量差,审讯资料不易于保存B.32作效率低;同时资料的保密措施较差,难以保障其安全性。但现在,检察院实时监控系统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最直观且真实的证据材料,与其他证据材料有着极大的优势,实现了检察机关实时监控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的数字化、实时、稳定及高效,确保了监控系统运行环境的安全性及可靠性。

一、检察院实时监控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作用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为完善社会主义和谐法治建设,检察机关必须对非法取证、刑事错案进行有效防范及治理。2006年我国便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又以成文法的形式对全程录音录像作了明确地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作为一项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利器,在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中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检察机关必须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及信息技术,不断研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及功能齐全的审讯监控系统,只有这样才能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可靠的保障。

系统的安全性机制研究。由于该系统应用于人民检察院,因此对软件系统的管理、数字存储、数据访问、数据传输等安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股为防止机密数据的泄露,降低高科技办案的风险,从各个角度对系统的安全性机制进行研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检察院实时监控系统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分析

检察机关实时监控系统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诸多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应用,硬件设备作为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备选择是否达标直接影响着监控系统功能的发挥,同时对实现审讯指标也具有重要作用。基于此,检察机关必须重视实时监控系统同步录音录像中硬件设备的选择,还要掌握并分析系统内音视频编解码的标准及对流媒体技术在网络实时监控中的应用进行研究与探讨。

1.流媒体技术

将音视频等多媒体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输的方式当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下载及流式传输。检察机关实时监控系统同步录音录像中所需的音视频材料都很大,因此需要较大的储存容量,在网络宽带的制约条件下,下载所花费的时间过长,并不适合在审讯工作中使用。基于此,在检察机关实时监控系统同步录音录像普遍选用流媒体技术进行证据材料的传输。流媒体技术在进行证据材料传输中,由音视频服务器将所需材料连续、实时地向用户计算机进行传送,在这个过程中无需等到全部材料下载完就可以进行观看。目前在流媒体技术中主要的传输方式有两种:实时流式传输与顺序流式传输。

(1)实时流式传输是指确保媒体信号带宽匹配网络连接,保证可以实时观看到媒体信息。实时流式传输必须具有专属流媒体服务器及传输协议,基于此实时流式传输的特点,其主要应用于现场事件及随机访问等,因实时流式传输要和连接带宽进行匹配,这种情况下解调器速度连接调制中将会降低图像的质量,对检察机关实时监控系统同步录音录像也会造成一定影响。

(2)顺序流式传输顾名思义也就是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材料的下载,这种传输方式的缺陷主要是用户只能进行下载完成部分的观看,不能观看未下载部分,不能依据用户连接速度进行调整。在使用过程中,利用解调器调制的方式进行短片段的发布,顺序流式传输比实时流式传输更具有优势。

2.前端硬件设备技术

前段设备是在监控现场前端放置的视频采集设备,一般情况下还包含音频设备及部分报警信号设备。在数字视频监控系统中主要设备有三大类:首先是摄像机;其次是音频设备、报警设备及云台等;最后是视频服务器或编码设备,这两种设备的主要功能就是将采集好的模拟信号进行模数转换、编码压缩及加密处理及上传等。前端设备是监录控系统中流转数据采集的主要来源,前端设备选择是否合理对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质量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必须依据具体工作情况,同时严格遵循各个检察机关实际需求量进行前端设备附属设备等设备的配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检察机关实时监控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的顺利进行。

实现摄像机采集好的模拟视频信号的网络化、数字化,是视频编码器的首要作用。在选择视频编码器时必须对模拟视频监视信号的数字采集、影像压缩及监控数据处理等进行充分满足。视频编码器在选用过程中必须重视其软件接口和系统平台之间的兼容性,在此基础上,还要支持MPEG4或H.264视频编码标准等。

三、结语

总之,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检察机关大力推行实时监控系统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提高实时监控系统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的前端硬件设备技术、流媒体技术及视频编解码技术,可以规范侦查讯问活动。实现询问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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