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协议(精选7篇)
1.资金信托协议 篇一
资金信托的信托财产初始状态是资金
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资金信托是当前我国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类型。根据委托人的数量,资金信托又可以分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为单个自然人或机构的信托产品,而集合资金信托的委托人为多个自然人或机构。与单一资金信托相比,集合资金信托通常是信托公司自主开发的主动管理型产品,信托公司在整个交易安排中起着主导作用。
财产权信托是指权利信托
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包括股权信托、债权信托、收益权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专利信托等。根据财产权利类型的不同,财产权信托又可进行二级分类,例如债权信托可以分为应收账款信托、银行信贷资产信托等。而当前市场上发行的财产权信托则主要是与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合作的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以应收账款这个债权作为信托财产。政府平台公司一般将承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生的对地方政府的应收账款信托给信托公司,成立财产权信托,同时信托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由投资者认购财产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公司将所募集的认购资金支付给平台公司。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由地方政府向信托公司支付应收账款,以实现项目的信托受益权。
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上发行的融资性集合信托中,资金信托与财产权信托委托人的角色是不一样的。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是投资者,初始信托财产是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财产权信托的委托人是融资方,初始信托财产是融资方信托给信托公司的债权、股权、收益权等财产权。在财产权信托中,投资者交付产品认购资金从而获得信托公司代为转让的信托受益权,投资者变成受益人,因此财产权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分开的,这与资金信托中委托人与受益人都是投资者不同。
2.资金信托协议 篇二
从目前来看, 昆明地方政府融资期限相对不长, 只要规范政府融资行为, 控制新增融资规模, 在经济不发生大的波动下, 短期内一般不会出现支付风险, 融资债务风险处于总体可控状态, 但各县 (市) 区均采取的资金信托的融资方式, 由于各种原因, 我省信托公司一直是金融风险高发领域, 经历几次行业整顿仍然无法实现稳健经营, 目前信托公司和银信合作模式是银监会监管的重点, 因此地方政府融资采取资金信托的方式进行存在着不容忽视问题。
第一, 我省信托业的创立和发展所依托的社会背景是十分特殊的。首先, 社会对信托业缺乏起码的认识, 甚至连什么是信托都不知道, 又何以去进行委托业务。其次, 我省历史上很少有信托的社会意识和传统习惯。
第二, 我省信托业的创立与发展, 所依托的社会环境也极不完备。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无论是个人、机构、团体、组织都缺乏应有的财富规模, 并且经济生活多元化、复杂化、综合化程度不高, 经济关系比较单调等, 造成经济内部对信托业务的需求不高。
第三, 在传统经济体制下, 信托基本功能与派生功能的错位, 信托业若以融通资金为主要功能, 就只能处于银行垄断的控制下, 难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自主发展。
第四, 信托业从产生开始定位就不明确、不规范。我省信托业的兴起, 不是由于经济和社会对信托业务的内在需求, 而是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 突破传统单一僵化金融体制而进行创立的, 是作为金融界改革者的身份出现的。但是, 由于对信托机构定位不明确, 其资金来源不稳定, 因此出现了信托机构与银行“抢饭吃”的局面。
我省信托投资公司基本职责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代人理财、助人致富为主营业务, 以收取手续费、佣金和分享信托受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
目前云南信托公司代地方政府管好用好融资, 困难仍然很大:
一是信托业诚信问题。目前信托业的行业诚信问题十分突出, 信托公司的整体形象受几年来信托公司的不断关闭等问题而受到挑战, 而信托业又是一个以诚信为生命的行业, 是接受外部约束下的自律行为, 管理的规范程度、经营的理念、服务水平、自律程度都影响着社会对信托公司诚信的判断, 如今中央银行也加强对信托业的监管功能, 以进一步提高信托业的公众信用力度, 当然, 诚信的建设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二是社会认知问题。社会对信托业金融功能的认知度较低, 信托是什么?为什么要使用信托?信托会给我们带来什么?社会上对信托这种金融工具的功能在了解和接受上存在障碍, 信托公司本身也缺乏培育市场意识, 没有进行新产品宣传推广。
三是人才稀缺问题。人才是现代企业最重要、最稀缺的资源, 从某种意义上说, 信托业的可持续能力归根结底是人力资本。
信托公司要顺利解决上述“瓶颈”问题, 实现可持续发展, 增强核心竞争力, 必须建立起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我省信托业由于起步晚, 发展落后, 要发展我省的信托业就必须借鉴其他地区的发展经验。地方政府要融资就要实现融得进, 又要切实做到管得住, 用得好。
一是把握好融资投向。不应只强调做强融资平台, 扩大融资规模, 更应注重融资投向、项目质量, 把融资资金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保障改善民生和关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
二是加强对融资的管理。目前对政府融资所产生的融资成本和建设项目投资大多是“实报实销”, 这种“敞口供应”的现状导致融资缺乏加快项目建设、节省投资成本的动力和压力, 为此, 要加强审查、通过向对融资项目派驻财务总监, 强化投资项目评审等途径切实加强对融资使用审查、审批, 逐步建立融资申报、审批、拨付监控系统, 随时掌握融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拨付情况, 提高资金效益。
三是促进融资透明。增强融资项目债务透明度, 将融资收支情况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强化本级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 建立完备、透明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制度, 定期披露显性债务、隐性债务或所有债务情况。
四是完善“融资、建设、开发、偿债”四位一体的运行机制, 保证地方政府收益的一定比例返还绘融资项目作为偿债来源, 促进融项目自负盈亏。
五是做好融资项目的风险准备。在财政预算中, 每年必须按一定比例或额度筹集设立财政支付风险准备金和政府债务风险准备金, 以备支付风险发生时应急。
3.资金信托协议 篇三
从信托业协会公布的信托资金投向数据,想想你的资金怎么做?
信政项目受阻 仍需积极关注
首先是基建类。这类的投资往往是信托公司最喜欢的,虽然利润要相对小的多,但是它稳定安全,越是激进型的投资方式,往往越需要一个稳坐钓鱼台的角色。
相比各类投资型金融机构来讲,信托似乎与政府都保持着更好的合作关系,他们很容易拿到较为优质的投资标的。而且在金融市场极为动荡的时候,稳定的信托受益可以说极为诱人,去年下半年就是个例子。股市急转直下之后,固收类信托产品说是只只被秒杀都不为过,完全是供不应求。PPP模式虽然让信托公司不得不重新调整他们的合作模式,但是政策的支持依然对信托公司存在巨大的吸引力。外贸信托研究院指出,2015年从基础设施项目传统的政信或政银两方合作逐步转向政银信三方合作,目前信托公司多作为财务投资人介入,入股项目公司的资金通过向机构投资者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信托公司的融资成本均在8%及以下,同时由于PPP项目期限较长,往往超出机构投资人的投资期,需要通过拆资金后形成期限错配解决,而形成的流动性敞口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其余开发建设资金通过项目公司向国开行、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获得。
还没能找到信政合作最新方式的信托公司不得不缩减他的安全产品。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资金信托对基础产业的投资规模为2.63万亿元,同比下降5.05%。
不过就像刚才说的,在“刚性兑付”的前提下,这种不仅能保障投资者投资安全,又能与政府保持良好关系的产品,信托是不会放手的。
2016年,中国的经济重点依然不会是基建项目,所以信托的基础产业投资依然会是寒冬,不过如此“安全”的产品舍它其谁,该出手时千万别犹豫。
房地产后遗症爆发 考虑优良项目
如果说2015年还能让人如此糟心的只有之前被大家捧上天的房地产信托了。
房地产业现在是自顾不暇。一线城市房价涨涨涨,二三四线城市都有价无市,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借开发商钱的金融机构都骑虎难下。即便如此艰难,但是愣是没人敢带头降价倾销,这就让大笔的资金被锁定在这一栋栋的楼房中。
2015年公司财报净利润垫底的新华信托就是一个受害者,数据显示,2015年信托收入仅6.94亿元,竟不及16.38亿元行业均值的一半。就是因为从2014年开始,新华信托基石7号、华惠119号、华惠50号、汇源6号、上海录润的延期让公司焦头烂额。
这种事儿当然不是新华信托的专利。华鑫信托融鑫源4号产品原定2015年8月6日到期,因融资方无法正常还本付息,信托计划被延期三个月至儿月23日,警报解除;山东信托旗下“黄金海岸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前1年有余进入清算程序;天津信托发行的“正元投资·信达地产股票收益权投资及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前3个月终止;中融信托的东农地产项目于10月20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前还款2/3的本金和利息。1月,恒盛地产被曝项目销售回款慢导致资金困难,中海信托、光大信托、四川信托和中融信托都被牵涉其中。地产项目就像是个巨大的地雷阵,踏好了能收益良多,踏不好就要面对缺胳膊断腿。这点也可以看出,信托产品还是较为滞后,房地产的黄金十年早已过去,现在才到公司收获疮痍的时候。
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2015年末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领域的占比为8.76%,比2014年末的10.04%减少1.28个百分点,同时房地产信托依然是信托产品中很大一个部分。所以投资者选择房地产信托时,也不用避之唯恐不及,“春江水暖鸭先知”开发商往往是最好的灯塔,房地产业已经提前透支了太多价值,除了确定的政策导向,还是不要冒险去选择价值洼地了,要知道一个有价值的地产,在任何时候都是优良资产。
证券市场激流勇进 谨慎选择
最后不得不说的必须是证券市场。因为2014年下半年开始疯涨的股票,信托怎么能耐得住寂寞,2015年第二季度末出现了证券投资信托的最high时刻。可是幸福总是短暂的,到了2015年下半年,就像是A股的顷刻崩塌,信托中的证券元素也在纷纷逃窜。等到了2015年年底,行情又开始有了起色,用益信托的在线统计也显示,去年12月A股处于反弹行情中时,证券类信托产品的发行数量为46款,募集资金57.44亿元。
2015年信托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统计显示,结果竟然是好的。2015年证券投资超越金融机构和基础产业成为资金信托的第二大配置领域,规模为2.99万亿元,同比增长61.62%,2015年末规模占比为20.35%,高于2014年末的14.18%。从细分结构来看,债券投资规模为1.55万亿元,较2014年末的1.16万亿元增长33.62%。2015年末投向股票的资金信托为1.儿万亿元,较2014年末的0.55万亿元增长101.82%;投向股票的信托资金占比为7.56%,比2014年末的4.23%多3.33个百分点。就资金配置增长率来说,2015年流向基金的信托资金规模为3296.52亿元,同比增长131.40%,增幅名列前茅。
4.资金信托协议 篇四
“东莞信托·恒信-恒大中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于2011年4月8日正式成立。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尽职管理信托财产,努力实现信托目的。现将本信托计划2011年第二季度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信托计划成立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东莞信托·恒信-恒大中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成立日期:2011年4月8日。(三)期限:18个月。
(四)信托计划规模上限:人民币1亿元。(五)信托计划成立日规模:人民币1亿元。
(六)委托人数量:共37个,其中自然人36个,机构客户1个。(七)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信托计划的了解,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信托资金用于向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满足借款人位于中山市的“金时代花园首期”的开发建设需要,受托人收取贷款利息,以达到信托资金增值的目的。(八)收益分配方式:每自然季度末分配一次,首次分配时间为2011年第二季度末,收益以现金方式分配至受益人账户。(九)信托计划执行经理:袁金正、王庆东。(十)联系方式:0769-22366102(项目管理)
0769-22363888(客户专线)
二、信托财产专户的基本情况(一)信托财产专户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专户基本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恒大中山)帐号:201002***6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
(二)本月信托财产专户资金余额变动情况
截至2011年6月30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余额为661.46元。(三)信托财产专户的保管 按照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行业监管政策的有关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由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负责保管。
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于2011年4月8日向借款人发放1笔共计一亿元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资金运用无重大变动情况,没有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二)信托资金回收情况
本季度收到贷款利息2,672,222.22元。
(三)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本季度共支付受托人信托报酬10,758.58元,银行保管费20,273.97元,受益人收益1,902,298.67元。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截至2011年6月30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运用无重大变动。
五、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情况
(一)借款人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情况
报告期内,借款人经营正常,其开发的项目“金时代花园首期”各项施工建设均正常进行。目前该楼盘的均价在7200元/平方米左右,截止2011年6月19日,该项目住宅销售的套数为468套,销售均价为7234.64元/平方米,销售面积为55115.27平方米;商铺销售均价为22801元/平方米,销售面积为1454.37平方米。住宅和商铺销售总价约4.31亿元。(二)保证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具有房地产开发壹级资质,截至2011年5月末,公司本部资产总额约2,334,084万元,净资产约369,701万元。目前,保证人经营运作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保持较强担保能力。
六、其它事项说明
我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严格按照本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规范运作、尽职管理,以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如受益人账户已作变更的,请尽快到我司办理变更手续,以确保及时获取信托利益。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东莞信托·恒信-恒大中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1年第三季度资金管理报告
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于2011年4月8日向借款人发放1笔共计一亿元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资金运用无重大变动情况,没有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发生。(二)信托资金回收情况
本季度收到贷款利息3,322,222.22元。
5.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篇五
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在签署本业务有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申明书表示已详阅本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
委托人:(自然人)
签:(法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签: 日期:年
月
日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托人 名称: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益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
本信托: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1.3
__________项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__________项目。
1.4
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6
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7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 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三条 信托类型
本信托类型为确定用途的集合资金贷款信托。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5.1
本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为人民币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5.2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5.3
委托人在招商银行开立下述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与返还信托财产的账户。自然人开立储蓄账户或“一卡通”账户,法人开立对公账户。该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开户行: 开户人: 账
号:
5.4
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划拨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
开户行: 开户人:
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部 账
号:
5.5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交付资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第六条 信托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元的信托资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条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8.1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的,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8.2
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管理。
8.3
本信托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8.4
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财产用于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________项目发放贷款。
8.4.1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二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8.4.2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整。目前,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49%。
8.4.3
贷款本金偿还
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8.4.4
贷款利息支付
贷款期限内,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_____个月的第_____日支付贷款利息。
8.4.5
贷款担保
贷款由__________信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证担保。
8.4.6
贷款特别条款
如果受托人发现借款人与借款项目可能发生影响信托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8.4.7
贷款利息收入在信托收益分配前的运作原则
受托人将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存放银行、同业拆放、国债投资、新股配售等方式,获取贷款利息再投资的稳定收益。
第九条 信托费用
9.1 信托费用的种类
9.1.1
信托报酬;
9.1.2
银行手续费、服务费、证券交易手续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9.1.3
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9.1.4
信息披露费用;
9.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2 信托报酬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2.1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9.2.2
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资金的_____%从信托财产中预提信托报酬,信托终止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一次性调整。
9.2.3
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9.2.3.1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_____%以下(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x_____%;
9.2.3.2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_____%(不包括本数)至_____%(包括本数)之间,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
_____%; 9.2.3.3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数)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9.4 本信托及本信托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条 信托收益
10.1
信托收益的构成10.1.1
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
贷款利息收入在信托收益分配前进行稳健型投资所得收益。
10.2 信托净收益
10.2.1
信托净收益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10.3 信托净收益分配
10.3.1
信托净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成立后每满一年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信托终止时,信托净收益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账户。
第十一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1
委托人的权利
11.1.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1.1.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1.1.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1.1.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1.1.6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1.2
委托人的义务
11.1.2.1
委托人必须将本合同项下的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划拨至受托人的账户,以便于受托人管理运用该笔资金。
11.1.2.2
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和其他费用。
11.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2.1
受托人的权利
11.2.1.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2.1.2
受托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收取适当的报酬。
11.2.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税款和有关费用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1.2.2
受托人的义务
11.2.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1.2.2.2
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1.2.2.3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1.2.2.4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1.2.2.5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11.2.2.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11.2.2.8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1.2.2.9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1.3 受益人的权利
11.3.1
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收益权。
11.3.2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3.3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3.4
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11.3.5
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3.7
受益人有权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十二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2.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12.2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12.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信托转让
13.1
受益人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13.2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3.3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13.4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_____%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四条 信托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应当终止。
14.1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4.2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4.3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4.4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14.5 信托期限届满;
14.6 信托被解除;
14.7 信托被撤销;
14.8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十五条 信托清算
15.1 自信托终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组。
15.2 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5.3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5.5 清算费用:指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该信托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归属与分配
16.1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16.2 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在信托终止时进行分配。
16.3 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占集合信托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16.4 信托期限届满后第二十个工作日为信托财产分配日。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7.1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
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17.1.2
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
来函索取时寄送。
17.2 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成立起每满一年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 受托人违约
18.1.1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18.1.2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1.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8.2 委托人违约
18.2.1
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和有关费用的,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实行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 通知
20.1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0.2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21.1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1.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21.1.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1.2
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1.3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6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贰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自然人)
签:(法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签:
受托人: 名称及公章: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6.资金信托合同 篇六
委托人:***县***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县**镇**村四组 电话:*****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依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受托人与委托人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二条
国家下拔委托人资金**万元,用于投资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因土地流转等困难,暂时难以办成,为了发挥资金的效益,委托人将**万元投资给受托人,用于发展生产。
第三条 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农业专业种植、加工合作社。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受益人确认 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县**镇**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 第六条 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存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就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也就是国家投入的**万资金。
第七条 信托目的
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农业专业化项目以换取收益,闲置资余运作,保证村集体收益。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1、受托人按照资金信托计划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力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符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九条 信托收益 受托人每年向委托人支付信托收益**年7月至018年12月30日付**万元,20**年至20**年每年**万元,20**年以后每年**万元。在每年的农历12月3l日前付清。委托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办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基本运作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丧失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原受托人必须保证委托方资金归还到位。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委托方资金受法律保护。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利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丰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受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5)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信托资金本息全部归还受托人。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 个工作 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的信托财产(**万元);
(7)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5年;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委托方不管受托方收益多少、盈亏,必须保证委托方每年的收入按时交付,在终止合同时受托人保证应按时归还委托方资金**万元和本年的**万元收益款,合计**万元。
3、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确属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协商方式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资金及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壹份,每份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7.房地产信托兑付资金告急 篇七
业内专家表示,房地产信托規模从去年三季度开始出现爆发式增长,在今年二季度达到顶峰水平,目前政策逐步收紧,发行开始受限。在房地产销量下降、房价拐点隐现的情况下,随着房地产信托产品集中兑付期逐步来到,房地产信托的兑付压力已经出现,最严峻的考验将在明后年出现。
政策受限
有媒体报道称银监会最近叫停了渤海信托、方正东亚信托、四川信托和五矿信托四家信托公司的房地产信托业务,为期3个月。但银监会以及渤海信托、四川信托等随后都予以否认。
信托界人士向记者透露,包括上述四家信托公司在内的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确受到限制,但不是被叫停。其实早在5月份,房地产信托发行量最大的前10家信托公司已经收到“窗口指导”,不再扩大房地产信托的业务規模。
该人士称,监管部门的初衷是不要继续增加新房地产信托业务。但信托公司还是可以通过两个渠道“补充额度”:增加资本金或等到已成立的房地产信托到期后再发新产品。“绝不是叫停。”该人士强调。
四川信托官网显示,四川信托-长江畔-桂圆林生态墅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目前仍在发售。该项目第一期全部为别墅,项目二期全部为江景高层。可见此信托计划为典型的房地产信托,期限从18个月到24个月不等,相应的收益率也从12%到14.5%不等。
上海银监局相关人士也表示,该部门从未签署过任何叫停房地产信托的文件。而信托融资在整个房地产项目中的比例不得超过30%,因此房地产信托整体风险可控。
据用益信托工作室10月26日发布的《2011年三季度房地产信托发展报告》,随着监管层对房地产信托的多次风险提示,以及多数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告急,三季度共发行了233款房地产信托产品,发行規模为620.91亿元,同比下降了6.14%。但与二季度相比,发行規模大幅下降46.15%。9月份房地产信托发行規模甚至出现了40%同比负增长。市场对于房地产信托更加谨慎,部分信托资源暂时撤离房地产信托市场。
兑付压力
三季度以来,房地产市场销售疲软,房价下行压力增大。部分楼盘开始降价促销。市场环境一方面让信托公司对房地产信托发行更加谨慎,从而导致此类产品发行規模急剧萎缩;另一方面,也给即将到期兑付的房地产信托带来了压力。
据普益财富提供的数据,四季度即将到期的46款房地产信托产品中,发行数量最多的是中融信托,共发行6款。紧随其后的是中诚信托和中铁信托,各发行5款。这46款产品中規模最大的是12月1日到期的“2009年润通鸿业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达16.5亿元,由中诚信托发行,期限24个月。
“即便有些房地产信托项目出现兑付问题,目前外界也很难知道。因为都是信托公司先用自有资金垫付,然后再慢慢处置。而这些情况信托公司是不会对外披露的。”上海一家信托公司的信托经理表示,今年是各大信托公司大規模增加资本金的一年,因此信托项目造成的“窟窿”短期更难被发现。如果房地产信托的风险要集中爆发,也应该在明后年,因为今年二季度大規模发行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很多是明年到期。
据用益信托工作室提供的数据,50家信托公司的2010年年报显示,全行业净资本規模最大的信托公司为平安信托,其净资本即将告急;全行业信托业务收入最多的信托公司中融信托面临至少16亿元净资本缺口。而房地产信托是净资本占用比例最高的产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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