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者工作

2024-07-02

社会救助者工作(共8篇)

1.社会救助者工作 篇一

社会救助工作汇报 我县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实际出发,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为辅助的社会救助体系,并逐年加以健全和完善。

第一、城乡低保制度逐步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一)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城乡低保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国发〔20xx〕45 号),20xx 年 9 月我县出台了《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发[20xx]36 号),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推进公开公示、加强动态管理,建立起“个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三榜公示、动态管理、社会发放”的管理运行体制,积极推行“阳光政务”,把好“入口”,疏通“出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县 1999 年初步建立起城市低保制度,20xx 年农村低保制度开始全面实施。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县委、县政府把低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城乡低保提标列入为群众办实事内容,有效保障了城乡低保政策的落实。截止目前,我县共有城市低保对象 2873 户、xx 人,发放低保金 xx 万元,人均补差水平达到 270.2 元;农村低保对象 xx 人,发放低保金 xx 万元,人均补差水平达到 145 元。

(三)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一是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我县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科学制定低保标准,逐年提高社会助标准。根据省、市有关文

件精神,20xx 年我县再次提高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430 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220 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300 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 3120 元,实现了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二是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我县成立了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一步加强了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能力。

第二、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得到缓解

近年来,我县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助覆盖面逐步扩大,医疗救助水平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20xx 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县民字[20xx]36 号),按照“严格救助原则、严格对象界定、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救助办法、灵活救助比例”的办法和“注重大病救助、降低小病救助门槛,倾斜低保边缘群体”的总体思路,着力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将解决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的医疗难作为重点,提高救助比例及封顶线,分层次实施救助。截止目前,农村医疗累计救助 4759 人次,发放救助金额 xx 万元,并资助 26324 名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资助金额 43.8 万元;城市医疗累计救助 xx 人次,发放救助资金 xx 万元,从根本上解决贫困户看病难问题。

第三、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切实实现救急难

为进一步落实好《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xx]92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府厅发[20xx]31 号)的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我局 20xx 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政办发

[20xx]34 号),坚持“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对生活出现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实行临时救助。截止目前,共救助 xx 人,发放救助金 xx 万元。

第四、存在的问题

1、经费投入不足不能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资金保障机制和筹措机制不够健全,不能满足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

2、民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没能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同步协调发展创新,工作地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队伍素质、经费投入、工作手段等,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影响了民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制约了民政事业的发展。

第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提高思想认识。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思想认识和具体行动必须与党和政府保持高度的一致,力求宣传政策要详尽,执行政策不走样。

2、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加强村级财务监督,切实增强群众意识。

3、加大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的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坚持督促检查不流于形式,坚持不同时间段有不同的督查形式和内容,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以上是我县救助工作的汇报,如有不足,请提出建议或意见!

2.社会救助者工作 篇二

一、社会工作介入流浪儿童救助体系的优势性分析

(一) 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

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是社会工作区别于其他职业的重要标志, 社会工作始终坚持利他主义的价值理念, 它将社会中有需要的困难人群作为首任, 在服务中给予服务对象关心和尊重, 强调包容与理解, 关注服务对象自身的发展。社会工作在“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引领下开展救助工作, 坚持以儿童为本, 运用优势视角看待这一群体, 可以改变传统救助工作中“问题视角”的价值取向, 能够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贯彻到实处。

(二) 社会工作专业的助人手法

社会工作的实务技能是社会工作开展的技术特色, 社会工作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个案、小组、社区等一系列独特的工作方法。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可以针对流浪儿童的具体情况, 通过建立专业关系、预估、计划、介入、评估、结案等流程, 为流浪儿童提供个性化服务。而对于流浪儿童中普遍共有的现象, 社会工作者可以运用小组工作的方法, 通过小组成员之间动力的影响以及小组情境的设立, 让流浪儿童在小组活动中感受到“爱”与“被爱”, 唤起他们的情感意识, 促使流浪儿童自身发生改变。对于社会公众对流浪儿童意识等层面的问题, 社会工作者可采用社区工作方法, 开展相应服务。社会工作专业的助人手法能够有效地解决当前救助领域服务质量不高、避免单一化救助等问题。

(三) 助人自助的服务理念

社会工作介入救助领域, 其基本原则是助人自助。目前, 在政府主导的救助工作中, 儿童被看做是消极、被动的接受者。而社会工作作为价值导向的助人活动, 秉承助人自助的原则, 将流浪儿童看做是有潜能的人, 相信他们有能力改变。社会工作视野下的救助工作强调为流浪儿童增权, 聚焦的中心在于如何挖掘流浪儿童的潜能, 恢复他们的社会功能, 而这些改变都是建立在流浪儿童主动参与的基础之上。社会工作者相信流浪儿童有在困境中生存下来的抗逆力, 坚信他们有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资源, 通过使用这些内外社会资源, 最大限度地发挥流浪儿童的潜能, 使流浪儿童从被动的接受者变为积极的“自助者”, 真正实现自助助人的目标, 减少儿童再次流浪现象。

二、社会工作介入流浪儿童救助体系的路径探究

社会工作介入流浪儿童救助体系可以从两方面进行, 即站内专业服务的提供以及外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

(一) 站内专业服务的提供

在救助站内, 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介入, 可以有效地满足儿童自我发展、自我成长的需求, 使流浪儿童离开救助管理站后能获得持续发展, 真正回归社会。机构内的社会工作介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 确定服务对象, 进行需求评估

当前, 我国的救助模式对于那些因诱拐、一时负气离开家庭而导致流浪的儿童能起到较好的救助作用, 但是对于那些因为家庭破碎、缺少关爱或习惯性流浪的儿童来说, 当前的救助工作很难对他们起到实质性的帮助。因此, 站内社会工作介入的服务对象应该立足于那些被传统体制排斥在外的儿童。界定服务对象是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的第一步, 区别需要“回家”和“回归”的群体, 社会工作者主要的服务对象应是“回归”困难的流浪儿童。在确定服务对象之后, 社会工作者应该为这些儿童建立个人档案, 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心理行为评定等方面内容, 这些档案还会涵盖儿童接受服务的追踪, 如后期儿童参与活动的情况以及相应的评估效果。最后, 在对服务对象清晰界定的基础之上, 对他们的需求进行评估, 为他们提供专业服务奠定基础。

2. 以“需求为导向”进行分类, 提供专业服务

当前机构救助主要限于食宿方面, 但是社会工作视角下的救助工作不限于此。社工要根据流浪儿童的需求, 进行专业评估, 确定社会工作介入的实务领域。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 要将尊重差异与整体视角相结合分析问题, 运用专业的方法尝试为儿童提供服务。对于儿童个体问题, 坚持个别化原则, 提供专业服务。而对于流浪儿童这一群体面临的一些共性问题, 社工可以开展以理性情绪疗法、支持性等疗法为基础的小组活动, 活动形式以治疗性、教育性两大模式为主, 可以教授他们学习、就业方面的技巧, 为他们回归家庭、社会做准备。这些专业服务的提供,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丰富儿童的生活;同时, 又能剖析儿童流浪的动力机制, 矫正偏差行为, 使得他们能真正回归社会。

3. 注重评估, 深入社会工作研究

社会工作者不仅仅是服务的提供者, 还应该是实务与研究工作兼备的人员。评估, 是社会工作开展的重要环节, 始终贯穿在整个服务提供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在接案阶段评估儿童各方面的现状, 进而制定介入计划;在服务实施的过程中, 社会工作者会对儿童参与活动的现状、取得的进步等各方面进行评估, 进而决定后续服务的内容, 适时调整服务方式;最后, 在儿童离站前, 社会工作者会对整个的服务流程进行整体性评估, 检验儿童的进步情况和目标实现程度。因此, 社会工作者在专业服务提供过程中, 坚持评估视角, 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 加大研究力度, 进而不断地从实务中总结经验, 形成理论体系, 推动救助工作的发展。

(二) 开展外展服务

所谓的外展社会工作, 是指社会工作者走出救助机构, 到流浪儿童经常聚集的地方, 去发现流浪儿童, 为他们提供服务, 并在尊重他们意愿的基础之上, 尽量劝导流浪儿童进入机构, 接受救助。

外展工作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1. 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外展社会工作者最主要的工作手法之一就是将有限的社会资源整合起来, 为流浪儿童提供服务。流浪儿童是弱势群体, 社会公众对他们的态度会影响着这个群体的社会认知。因此, 改变社会大众对流浪儿童的态度, 对于解决这一问题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工作者作为资源协调者, 可以通过公益宣传、走进社区等方式, 促进社会大众对这一群体的了解, 消除对他们的歧视, 倡导整个社会对流浪儿童的关注、接纳, 同时, 能够使得一些家庭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起到一定的预警作用, 预防边缘儿童流浪的产生。

2. 开展街头救助

王思斌教授认为, 尽快地接触流浪儿童, 使他们自愿接受救助是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第一个环节。因此, 外展社会工作者与流浪儿童的首次接触是非常重要的, 外展社会工作者要用尊重、接纳的心态与流浪儿童进行交流, 用同感去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 通过营造安全的氛围, 让流浪儿童感受到被理解、尊重。

对于不愿入站的流浪儿童的救助。外展社会工作者还可以通过动员资源, 吸收已接受救助的流浪儿童参与救助, 这种做法的有效性在很多地方已经得到了验证。通过已接受救助的儿童将机构救助情况介绍给同伴, 由于相似的流浪经历、社会体验, 会使得儿童之间心灵的距离缩短, 彼此更容易接纳和认可, 这种优势是专业社会工作者所不具备的。

三、结语

在现代社会, 社会工作已成为弱势群体的“代言人”。流浪儿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 他们的处境需要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 社会工作者自身具备的价值理念、专业方法以及助人原则可以有效弥补当前政府救助体系中的不足, 能够真正实现救助工作的根本目标。同时, 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 探索出适合我国本土化的技巧和方法, 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 使得流浪儿童救助体系更加完善, 救助工作效果更加明显。

摘要:流浪儿童是一个社会性问题, 当前我国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主要停留在程序化的救助层面, 救助效果有待提升。文章从社会工作视角出发, 分析专业社工介入流浪儿童救助体系的优势性, 并探索社工介入救助工作的路径, 从而打破传统程序化的救助方式, 真正以儿童为中心, 维护流浪儿童合法权益, 促进流浪儿童的自我发展。

关键词:流浪儿童,社会工作,救助

参考文献

[1]刘洪波, 陈世芳.论政府在流浪儿童救助中的地位和作用[J].社会科学家, 2005 (2) .

[2]王思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能力的建设[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5 (6) .

[3]吴亦明.流浪儿童救助模式的转换与保护性特殊教育机制的构建[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 2007 (6) .

3.社会救助者工作 篇三

摘 要:通过在Z市救助管理站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安全教育项目为案例,介绍项目的开发与实施过程,分析西方的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在中国的本土化实践,同时对我国体制内救助机构引入社会工作实务进行反思。

关键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社会工作;安全教育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1-0092-03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加剧以及城市人口流动的加速,流浪儿童的数量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城市流浪儿童的生存状况极其恶劣,他们居住无定所,衣食无保障,由于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而经常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其负面效应已经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从社会工作的视角出发,将社会工作介入到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中,运用整合的社会工作方法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救助服务,促进救助服务的专业化发展。本文通过在Z市救助管理站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安全教育项目为案例,介绍项目的开发与实施过程,分析西方的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在中国的本土化实践,同时对我国体制内救助机构引入社会工作实务进行反思。

一、案例背景

(一)机构基本情况

Z市救助管理站是集救助、保护、管理、教育、安置于一体的临时救助机构,承担着Z市日常救助、跨省护送和对市属八区十一县(市)救助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的任务。Z市救助管理站建筑面积5 450平方米,可同时容纳200人。救助站内部设施齐备,不仅设有男、女、儿童、老弱四个救助管理分区,还专设了医务室、电教室、康复室、阅览室、浴室等。儿保科是救助管理站的下属科室,主要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能为:1)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重点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2)负责了解受助儿童的个人情况、家庭状况,外出原因,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3)负责与受助儿童家人、学校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帮助其尽快返回户籍所在地。

(二)项目背景

2011年6月—9月,黑龙江工程学院社会工作专业的两名大三学生在Z市救助管理站儿保科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社会工作专业实践。

我们在Z市救助管理站通过参与式观察和访谈的方式,分别从救助站领导、儿保科的管理人员、站内工作人员、受助儿童等层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需求评估。评估中我们了解到流浪儿童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安全感,对他人缺乏信任;二是流浪儿童对救助站有着强烈的抵触情绪,曾多次发生儿童未经允许私自离站的现象;三是流浪儿童在流浪过程中为生存所迫,学会了撒谎、欺骗,养成了较多不良习惯,如吸烟、说脏话。

这些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流浪儿童的生存环境恶劣,无法得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加之自身安全意识薄弱,自我防范能力差,自我保护能力弱。流浪儿童在流浪过程中多数曾遭受过不同程度的身体上和心理上的伤害,这也使流浪儿童逐渐形成了仇视社会,是非不分的扭曲人格,严重影响了流浪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更使之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安全隐患。

基于上述需求评估结果,我们认为,流浪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工作中,安全教育必不可少且应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流浪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既是其回归社会后能够健康成长的前提,也是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目标。针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安全教育,既可以配合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目标,又能够提升流浪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对其生存和发展具有很大的意义。因此,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被确定为此次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目标。

二、服务过程

(一)项目方案设计

1.项目目标

总目标:提高流浪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使其回归社会后能够远离危险,健康成长。

具体目标:

(1)消除流浪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

(2)提升流浪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

(3)补充流浪未成年人的安全知识

(4)提高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的自我保护能力

2.服务内容

在明确服务对象需求及项目目标后,项目组计划在救助站内,通过运用整合的社会工作方法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二)项目实施

1.初步的心理辅导

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缺乏安全感,对他人信任度低,对救助站存有较强抵触情绪等心理层面的问题,项目组对新入站的流浪儿童首先进行了初步的心理辅导。通过个别访谈,了解流浪儿童的情绪状况,通过以情相待来设法消除他们的疑惧心理,缓解其抵触情绪,建立初步的信任,为接下来进行的安全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实施过程中,我们尽量避免直接询问流浪儿童的家庭状况和流浪经历,而是抱着和孩子们交朋友的心态与他们交流,谈他们的兴趣爱好,以兴趣为切入点,寻找共同话题。从整个效果来看,经过第一次交流,孩子们基本消除了对我们的陌生感,工作取得了基本的信任。

2.安全教育小组

小组工作是社会工作的重要工作方法之一,在青少年群体中的作用非常显著。项目组通过运用小组工作,充分将小组的趣味性与孩子爱玩的天性结合在一起,对在站的流浪未成年人开设了安全教育小组。旨在提升流浪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也让孩子们在寓教于乐的趣味活动中学到更多的日常生活中的安全常识与安全知识,从而提高流浪儿童的自我保护和分辨是非的能力。

由于站内的流浪未成年人数量较少且停留时间较短,因此,项目组将小组的性质确定为开放式小组以适应站内儿童的不断流动。实施过程中,虽然我们在计划设计之初已对站内受助儿童的数量及流动情况有了前期的了解,也做了很多的准备,但儿童数量过少(有时仅剩一人)以及频繁的流动还是给小组的顺利实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我们的学生也由于初次带领这种成员频繁流动的开放式小组而产生了较大的不适。

3.安全教育手册

由于站内受助儿童的停留时间短且停留时间不固定,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是无法实现的,为此,项目组设计了通过给儿童发放简明易懂、方便携带的安全手册的方式,有效解决了儿童文化程度低、在站停留时间短的现实问题。

安全手册由项目组针对流浪儿童的实际特点自行设计并精心制作而成,内容主要侧重于流浪儿童在返乡、回归社会、甚至是再次流浪时可能会遇到的危机情况的处理。包括:自我保护的必备素质、衣食住行的安全禁忌、紧急求救的基本方法、依法进行的自我保护、制止犯罪的必要对策等五个方面。在安全手册的封面等显著位置上,项目组还将Z市救助管理站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危急时刻的报警、求救电话印在了上面,方便儿童在必要时使用。安全手册的制作要求一定要简明易懂、图文并茂,方便儿童阅读,同时保证制作精美、方便儿童携带。

在安全手册的实际发放中,我们发现它的受欢迎程度远远超过了我们的预期,受助儿童将它视作礼物一样在手中不停地把玩翻看,对它充满了好奇,这也让项目组成员受到了莫大的鼓舞。

4.离站欢送会

针对即将离站的流浪儿童,项目组设计了小型的离站欢送会,欢送会上流浪儿童与其他在站儿童一起重温在站期间的收获,彼此分享自己的内心感受,项目组的工作者和救助站的工作人员也为离站的儿童送上他们真挚的祝福和临别赠言,让离站儿童感受到友谊、温暖和关爱。

在受助儿童分享彼此内心感受的过程中,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受助儿童由最初进站时的排斥对立情绪,到此时即将离站时些许不舍的情绪变化,虽然他们在站时间很短,但这短短的几天却让他们感受到了久违的安全、快乐与温暖。

5.社区宣传

由于救助站内的流浪未成年人人数有限,停留时间短,仅对站内流浪未成年人开展安全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项目组还走上了街头、车站等人流较大的流浪未成年人主要活动地带去开展社区宣传。一方面,直接给街头上的流浪儿童发放安全教育手册并尽可能地在短时间内取得流浪儿童的信任,告知其救助管理站的主要职责,游说其接受救助管理站的无偿护送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宣传,倡导社会公众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关注。通过社区宣传使我们的服务项目可以有更广泛的辐射范围。

(三)评估

在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估环节,项目设计之初项目组曾考虑通过类似于基线评估的方法对流浪儿童入站时与出站前的状况进行若干对比,运用定量的方法考量项目实施效果。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很多受助儿童的在站时间仅有3-5天,更短的只有1天,如此短的停留时间,定量评估显然并不适用,根本无法测出效果。为此,项目组在评估方法上做出了调整,采用了定性评估方法,通过工作者的观察、主观感受、机构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评价等方式来进行。

通过项目工作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观察及主观感受,我们认为受助儿童首先在情绪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入站时的封闭、对立情绪均得到了较为明显的缓解。其次,小组的开展及安全手册的发放为受助儿童补充了大量的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远离危险的常识和知识,相信对于儿童今后的生活一定能够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机构领导在谈到此次项目时说道,自项目开展以来,机构再没有发生过受助儿童未经允许私自离站的情况,大大地减轻了机构看管受助儿童的工作压力。工作人员则认为,项目中各项活动的开展让他们大开了眼界,原来救助工作可以用这么多的活动形式来做,普通的安全教育原来也可以让孩子在体验中快乐的学习。

三、工作反思

(一)要根据流浪儿童的特点灵活地设计并实施活动

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救助社会工作在我国没有太多经验可循,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各项活动的具体设计上更要紧紧围绕流浪儿童的特点去灵活地设计并实施。如在建立专业关系阶段,工作者切不可直接询问儿童的家庭住址、流浪原因等类似容易让流浪儿童产生抵触情绪的问题,而是要以与其交朋友、聊天的方式去交往,逐渐建立信任,慢慢打开局面。再比如,针对受助儿童在站时间短、且时间不固定的特点,我们设计了发放安全知识手册的活动,作为站内安全教育的补充和延续。主要围绕流浪儿童在返乡、回归社会、甚至是可能出现的再次流浪时,有可能会面对的危机情况处理方面的知识进行图文并茂的讲解。安全手册完全依照儿童的理解能力与审美方式进行设计与制作,同时方便儿童随身携带,因此受到了流浪儿童的欢迎。总之,各项活动内容没有模板可供参考,需要我们自己去开发并在实践中总结,但围绕流浪儿童的特点,灵活地设计与实施却是不变的原则。

(二)救助机构的流浪儿童救助理念仍然滞后

近年来,我国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投入不断增大,这使得救助机构的硬件设施不断得到改进,较之过去已有了明显改善。但救助机构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所秉持的理念却仍显滞后,服务理念明显不足。

2006年民政部等中央十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流浪儿童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对于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儿童,应当及时将他们护送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所有被送进救助机构接受救助的流浪儿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脱离救助机构。在救助机构内,救助机构对受助对象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1]。

为了防止机构内的流浪儿童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救助管理站往往会采取一定的防范、安保措施,通过限制机构内流浪儿童的自由活动时间与空间或派专人看管的方式避免儿童“外逃”。这样一来,原本意在保护流浪儿童的救助机构实际上成了剥夺其人身自由的“监狱”。导致很多流浪儿童宁可在外流浪也不愿意进救助站接受救助,这种“一厢情愿”的救助方式限制了救助机构作用的有效发挥,无疑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三)体制内救助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必须依靠政策推动

救助站现阶段对于流浪未成年人实施的救助方法主要是临时性的生活保障及护送返家。但对于流浪儿童更为重要的心理疏导、社会适应、义务教育等更高层次的专业服务,救助站却很少涉及。这除了与站内专业人员匮乏、社会工作专业化程度不高有关外,激励机制的缺乏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我国现阶段的各类救助机构均属于地方民政下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与他们所提供的服务没有直接联系,而制度只要求机构提供上述的临时性生活保障及护送返家这种物质层面的服务。对流浪儿童开展心理疏导、社会适应等方面的高层次服务势必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但这种投入对于机构来说却并不会增加任何收益,因此,对于体制内的救助机构来说,没有政策层面的推动,仅有爱心是无法实现服务水平快速提升的。

(四)护送返家是否是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最终目标

现阶段救助机构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的主要程序为,当流浪儿童主动或被动(被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移送)的到救助机构寻求救助时,救助机构将根据儿童提供的家庭信息,努力与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若能顺利联系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则儿童将被救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儿童户籍所在地救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护送回家,亦可由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直接领回家,最终实现流浪儿童返家的救助目标。这种救助方法对于那些因走失、被他人拐卖、一时冲动离家出走等情况而流浪的儿童而言,不失为有效的救助方法。但现实情况是,我们发现很大一部分的流浪儿童选择流浪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家庭或社会排斥造成的。这些儿童家庭有的已经解体,无人管教他们,有的家庭存在功能障碍、缺乏温暖,甚至有的家庭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所以当我们按照政策把他们护送回家时,无异于对他们是另一种伤害。许多孩子被送回家不久又再次流浪。

因此,当儿童的生存环境并未得到解决或有效改善,导致儿童流浪的原因并未消除时,简单的将其护送回家根本无益于问题的解决,不仅造成救助机构的重复救助,对儿童的成长也会造成更多的伤害,我们今天的救助也更显得苍白无力。“实施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不仅仅是让他们回家,而且要让他们得到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回归”[2]。因此,以回归为导向的救助服务应取代以回家为导向的服务。这就需要更多的专业机构介入,需要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多方努力,各相关机构共同协调配合,建立一个能让流浪儿童真正回归社会的全新救助模式。

参考文献:

[1]李宝芳.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J].社会工作:理论版,2011,(7):92.

[2]赵莉.重塑心灵:救助中心内流浪儿童的心理干预实践[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6):14.

4.社会救助工作总结 篇四

2004年我市范围内遭受了较为严重的内涝、低温冷冻、风雹、洪涝、病虫等自然灾害,给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据统计,全市农作物受灾面积267058公顷,占播种面积的58%,绝收面积102885公顷,占受灾面积的39%;受灾人口371922人,占农村人口的52%,紧急转移安置灾民498人;倒塌和损坏民房1357间;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805万元。

(一)加强领导,及时部署救灾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救灾工作,在灾情发生后,积极组织民政、农委等有关部门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帮助灾民解决种子、生产资料、资金和恢复重建的困难问题,尽一切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市政府适时召开了全市防汛工作会议,专题部署了防汛备灾工作。市民政局多次下发通知,下派工作组15个40人次,督促各地做好防汛备灾、灾情报告和灾民救济工作,确保了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全市严格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得到省厅的肯定。

(二)严格资金管理,保证灾民基本生活。全市在进行全面救灾款自查的同时,接受了审计、人大等上级有关部门近半年时间的延伸审计和监督检查。针对基层救灾物资管理不规范问题,市局8月份制定出台了《社会捐助款物和救灾物资管理规定》,提高了全市救灾管理工作水平。年初,通过2次调查,制定了全市2004年春夏荒灾民救助方案,采取灾民自救、政府救济、社会帮扶、互助互济等形式,有效开展灾民救济工作。全市发放灾民救助卡3.86万个,实施政府救助12.9万人次,安排救灾款591万元,确保了需救济灾民每人每月30斤口粮。

(三)积极构建灾害紧急救援体系。我市切实加强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在4月份启动了灾情会商制度,并建立了灾情会商的联络体系和会商工作人员库。按照《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内容,重新修订了《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完成《市灾民紧急转移安置预案》、《市敬老院火灾紧急事件处置预案》的起草工作。确保按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积极引导灾民生产自救。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向灾民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群众树立抗灾救灾意识,自救自立,充分发挥救灾主体作用。各县(市)区政府积极协调,统一组织向修路、采矿、运输、建筑、林业生产等周边市场和外地转移劳动力10万余人;并号召灾民进山采集山产品,从事工商副业,发展庭院养殖和畜牧等增加农民收入。

(五)积极推动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积极推进社会捐助工作。在市福彩公益金资助下,由市区民政部门建立了1处示范性“慈善爱心超市”,对市区特困优抚对象和城市低保人员进行救助。目前,也已经建立慈善超市,其他县的此项工作正在积极运作,可望在每个县(市)区建立1处或多处慈善超市。为配合慈善超市的启动,全市认真开展捐助月活动,共接收捐款0.92万元,物资4万件。此外,由于积极争取,得到省厅3个项目22万元的老区改造资金支持。

二、城市低保工作

截止12月末,全市保障人员78743人,月发放保障金497.1万元,累计发放保障金5836.9万元。全市城市低保人均补差达到63元,超过省里要求的人均补助60元的目标。

(一)强化和规范动态管理。继续推进“城市低保规范服务年”活动。今年2月份修订出台《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于4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将保障人员分类动态管理和核查,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手续,确保保障人员有进有出,保障金有升有降。截止年末全市比上年新增保障人员6582人,停发5685人。全市各地实行了微机备案和“一户一档”管理,在媒体上公布了热线电话,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处理举报信访,没有因工作失误越级上访问题。

(二)严格资金管理。年初,全市落实地方财政低保资金预算540万元。省拨我市4229万元转移支付资金全部下拨到位。在国家补助资金没有及时拨付的情况下,全市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由地方自筹资金按月垫付发放保障金,做到了足额按时发放,维护了社会稳定。6个县(市)区通过银行、邮政部门全部实现了保障金社会化发放。

(三)切实提高低保水平。按省的有关要求,将提高低保水平工作列入市委“6项利民行动、办好26件实事”实施方案。经过大量的调查测算、汇报争取工作,6个县(市)区均提高了保障标准(目前为市区150元、县127元、其他县市120元),平均上调了17%。同时还实行了分类施保,各地对重残、重并鳏寡孤独、学生和70岁以上老人给予加发10%-20%低保金的照顾。

(四)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按省统一部署,于5月中旬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摸底工作。据调查,全市低保人员中患大病和常见病人数分别为4203人和15300人,占低保总人数的5.4%和20%,因病致贫人数为35180人,占低保总人数的45%。为进一步推进开展城市医疗救助提供了基础数据。抓住出台《保障办法》的契机,还制定落实了保障人员就业、就医、就学、住房、法律援助等内容的救助政策。为鼓励就业,对市区主动申报就业收入的低保人员实行了为期3个月“低保渐退”制度。

(五)深入开展社会保障试点工作。按试点工作要求,民政部门承担领取失业救济期满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低保,和对无力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本人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工作任务。主管领导和救灾救济科人员都被抽调到市试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任职,在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的同时,利用全市试点动员会的机会,对各县(市)区领导进行低保业务培训。同时配合劳动部门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进行核定,保证了城镇社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5.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精) 篇五

为了深入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和扶持工作,推进我社区弱势群体社 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救助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困难群 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 不断完善社区社会救助体系, 整合救助资源, 规范救助行为,建立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 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各类专项救助制度 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相互配套,努力提高城镇居民综合救助水平,为维 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社区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为: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三、社会救助范围和原则(一救助范围

基本救助对象为社区特困生活群体。(二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发动社区 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

2、坚持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物质救助与政策 扶持的关系,既要提供保障基本生活方面的救助,又要优先落实各项帮扶 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帮助低保家庭尽早摆脱 贫困。

3、坚持统一实施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 有区别、有侧重、有针对性开展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政策救助。

四、社会救助项目(一专项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按照有关城镇居民低保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城 镇特困人员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做到申报,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逐步提 高救助水平,积极改善低保人员生活状况,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医疗救助。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政策;为特困低保户免费申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缓解低保对象的医疗困难。

3、就学救助。广泛开展 “爱心助学工程” 捐资助学活动, 对低保对象、孤儿、残疾人以及因突发事件致贫等家庭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实施 教育救助,为当年考入高校无钱入学的特困优秀高中毕业生申报就学救助 金。

4、住房救助。实施《 XX 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申报租赁住 房补贴、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方式,为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困难家庭解 决住房问题。

5、法律援助。依据有关精神,开展为低保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 律文书、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和行政代理等项免费服务活动。

(二社会互助

1、组织社区内单位及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互助活动, 着重开展社 会捐助、扶贫济困和“一帮一”结对救助活动。

2、联系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 员及享受低保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及低保证给予优惠,落实特困群 体的其他优惠政策。

3、联系区残联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提供优惠政策咨询和服务。

五、主要措施

(一在建立社会救助责任体系中,要明确责任,并将救助目标责 任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二充分发挥社区在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社 区在人口管理和就业促进方面的基础作用。进一步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 拓展就业渠道,大力促进弱势群体的社区就业,提高社区失业人员再就业 安置率。

(三加大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与投入。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残疾人 康复室、老年人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等社区服务设施,促进各类服务设

施的优化配置,实现民政福利服务资源和医疗卫生、文教体育等其他资源 的有机整合。

(四建立排查摸底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在社区范围内对弱势群体 进行拉网式排查,把符合条件的城市特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 立健全社区特困家庭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做到应保尽保。实行动态管理, 最大限度地发挥低保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存权益的社 会效益。

6.社会救助工作的自查报告 篇六

重庆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今年以来,我县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5]21号),及时出台相关文件,成立相应机构,落实救助经费,整合社会救助资源,狠抓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城乡医疗救助等工作整体推进,基本形成了城乡联动、立体救助、协调一致、运作规范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按照《重庆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5年社会救助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社救委办发[2005]4号)要求,现将我县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1.根据(渝府发[2005]21号)文件要求,县政府迅速召开常务会专题研究,及时出台了《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奉节府发〔2005〕64号),将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纳入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我县的社会救助工作。全县基本建立了城镇低保、自然灾害救助、农村特困户、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特殊困难群众分类施救等11项救助制度。(自评4分)

2.成立了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及办公室(奉节府办〔2005〕107号),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姚斌任协调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县长王金龙任副主任,残联、民政、教育、卫生、司法、财政、国土、劳动等21个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统一组织协调全县社会救助工作。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并以奉节府办〔2005〕12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了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体制,并扎实开展了社会救助工作。建立了县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由主任或副主任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各成员单位都选派了一名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热心服务的工作人员为联络人员,定期报送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民政局在城区中心地带专门开办了“爱心超市”,定期发放 “爱心卡”,为低保、五保、优抚等城乡特困群众无偿或低偿实施救助。(自评3分)

3.我县各乡镇相应建立健全了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完善了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合理配置社会救助资源,形成了上下协调的社会救助工作运行机制。(自评2.5分)

2005年以来,全县30个乡镇近100个县级部门或事业单位及个人纷纷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共救助困难群众11万人次,救助衣被、粮食、其它日用品等25万件,救助资金及物品折款4200万元。

二、关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截至2005年11月底,全县有8549户21543人享受低保待遇,占全县非农业人口的18%,1—11月新增低保对象1561户、4766人,停发1374户、2968人。9月份享受对象人月均领取低保金65元,基本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予保”。

1.建立完善低保工作机制。专门成立了“奉节县低保服务中心”,配备编制2名,各乡镇也由社会事务办(民政办)专门负责低保工作,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财政部门积极落实配套低保资金,确保了按期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自评3分)

2.严格低保操作规范。一是加大审批把关力度。坚持实行社区居委会、乡镇、县民政局“三次入户调查、三次张榜公布、三级审核审批”的操作方法核定低保对象;二是加大复查工作力度。在季度复查的基础上,于今年3月份组织全县乡镇和社区干部,对所有低保对象进行了全面普查,重新确定低保资格;三是为各乡镇和社区统一配备了电脑,将低保对象家庭个人详细档案全部输入微机,建立了县、乡镇、社区三级低保信息管理网络;四是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各部门在低保对象就业、经商、就医就学和廉租住房等有关费用予以免收(缴)。据统计,从今年以来,全县落实优惠政策涉及低保户1.5万人次,共给低保户减免费用数十万元。(自评4分)

3.建立健全低保工作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低保金社会发放制度,在永安镇、白帝城风景区(低保人数占全县的78%)实行低保金银行发放;二是认真落实分类施保制度,对低保对象中“三无”对象、重残、重大疾病等三类特困人员,共133户145人实施了分类施保;三是全面建立完善公益劳动制度,各乡镇组织低保对象约有2万多人次参加了保绿、保洁和保安等形式的公益活动,参加活动面达100%;四是加强低保督查制度,督查乡镇取消350户879人的低保待遇;接待上访50人次以上,受理举报26件,督办乡镇全部作了及时查处;五是建立低保审批事前介入工作制。对18个乡镇新增申报低保审批前抽查,共取消282户987人申报资格。(自评4分)

4.统计报表报送准确及时。严格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各种低保统计报表,且报表填报内容或项目完整、齐全,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表内平衡关系清楚,没有出现任何差错。(自评4分)

三、农村“五保”供养

1.农村五保供养金已经纳入县财政全额预算,全县5600五保户对象按每人每年500斤粮、650元现金按时足额发放,全县已实现应保尽保。(自评3分)

2.我县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05]65号)要求,在永乐镇探索试点,总结出了自我服务、民主议事、定期学习、财务公开、档案规范、属地管理、统一标识、建章立制等八大工作特色的敬老院管理模式,实行院长负责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办法,并在全县推广。全年无任何责任事故和违纪违法行为。(自评3分)

3.我县在进行敬老院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努力提高入住率,在已建成的敬老院中入住了16个,床位640个,已入住530名,床位利用率达到82.8%。(自评3分)

4.今年我县狠抓乡镇敬老院建设工作,按市民政局同意的计划,完成了24个敬老院建设,统一为每个敬老院购置了电视机、洗衣机、烤火炉、床、柜以及毛巾、桌凳、盆桶日常生活用具和床上所有用品等,为敬老院修建了沼气池,多数有条件的地方建有猪圈,为五保对象及时入住、实行集中供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自评2.5分)

四、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我县自去年成功实施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后,今年继续实施农村特困救助制度,重点对农村残疾、重病、缺劳、单亲等特困群众实施救助,筹集资金近100万元,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特困户5143户10015人实施行了救助。(自评5分)

五、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今年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一是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出台了《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奉节府发[2005]36号),针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凡患有癌症、脑溢血、大面积烧伤、重度精神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医疗费五保户超过300元,特困户和及以下优抚对象超过1000元的,超出部分分别按60%和40%给予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全县230人得到救助,救助金额70万元。救助经费专项列支,县财政足额配套了专项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规范,救助效果较好。二是实施残疾人医疗就诊优惠制度,对全县2万多名残疾人,统一办理医疗就诊优惠证,免收门诊挂号费,减半收取住院床位费,手术费减免30%;三是积极推行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县残疾人、五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全部参加农村医疗保险。每个人缴纳10元,个人帐户8元,同时享受医疗救助。(自评8分)

7.社会救助者工作 篇七

一、大学生弱势群体的特征

当前学术界对什么是弱势群体有许多观点。总的来看, 弱势群体主要是指那些由于自然环境、经济结构、社会变迁、城乡经济发展差异、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障碍, 使其在社会上由于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 在社会学领域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分配不合理、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的概念。在高校中也出现了一些由于在占有教育资源、获得教育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把社会弱势群体引申于高校就对应了大学生弱势群体这一现象。这类群体最基本的特征就是表现在经济状况方面贫困、文化创造方面缺乏自觉、日常行为方面失范、心理人格方面失衡等这些问题。

经济弱势群体顾名思义就是在经济基础上低于正常水平的群体。大学生经济弱势群体主要指那些出生于边远农村家庭、城镇低保家庭的学生, 部分无依无靠的孤儿, 以及因突发变故而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 他们因为家庭贫困或者没有支撑而处于经济弱势地位。这个群体大多家庭经济状况不佳、生活困难, 勉强支付在校的正常生活开销, 甚至还有部分学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正常生活都难以维持。伴随人们日常消费水平的持续走高, 大学生经济弱势群体的规模日趋扩大, 使他们的生存状况常常处于不利地位。

文化弱势群体主要是指文化创造方面缺乏自觉。所谓文化自觉就是重新寻找文化定位。伴随着改革开放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世界各种文化加速撞击、交融, 这是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情况下, 大学生缺乏文化选择的主动性、文化参与的积极性、文化创造的主体性。在大学校园里, 理论性刊物、名篇名著受到冷落, 而言情小说、消遣性刊物却被热捧。他们宁愿去读外文原著而不愿去读诸子典籍, 能考出令人咂舌的托福高分却看不懂简单的文言文, 甚至有些大学生连中文写作都做不到文通字顺, 对本民族文化缺乏应有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文化特别是传统文化在大学生中呈现弱化的趋势。这种文化上的被动性或不能自主, 使得人们的思辨能力逐步丧失。

日常行为弱势群体是指大学生的思想和作为与大学生的身份、社会的期待, 甚至与做人的基本准则发生违背的行为。在大学校园里经常能听见不文明用语, 课桌上、厕所里、墙壁上到处可见一些大学生留下的笔迹;食堂就餐时混乱无序, 考试作弊, 论文抄袭, 损坏公物, 随地吐痰, 在图书馆大声喧哗, 学习主动性较弱, 逃课与挂科现象普遍;更有甚者有盗窃、抢劫、聚众斗殴等危害行为;在人生价值观取向上过于急功近利, 敬业意识薄弱, 理想追求淡化, 重实惠、求实用, 社会责任感淡化, 甚至陷入极端个人主义的泥沼。当前大学生的行为失范日趋严重, 有的甚至给社会安定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威胁。

心理人格方面失衡是指人格发展的内在不协调, 在没有认知障碍或智力障碍的情况下, 个体出现的情绪反应、动机和行为活动的异常, 严重的表现为明显的社会适应障碍, 不能正常地学习和生活。当前大学生面临着生活、学习、交友、恋爱、就业、家庭的各种压力, 处在人生苦闷、烦恼、内心敏感而又脆弱的成长期, 缺乏勇气和信心, 在挫折、困难面前常常知难而退, 甚至不战而败。人格失衡表现为心理脆弱, 耐挫折能力差, 自主自立能力欠缺, 褊狭固执, 消极应付, 或嫉妒心强, 自暴自弃, 甚至轻易地放弃自己的生命, 等等。

大学生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一个普遍现象, 使大学生群体在某一层面来讲处于不利或者劣势地位。这种划分不是绝对的, 不同类型的划分是做好学校社会工作救助弱势群体转强工作的前提。

二、学校社会工作对大学生弱势群体救助的路径选择

学校社会工作的任务是助人, 帮助学生摆脱困境是它的基本功能。学校社会工作就是致力于改善学生在学校学习环境和条件, 帮助不同类型的大学生弱势群体提高适应经济、文化、行为、心理、生活等方面的能力, 以克服其身心成长中的困难, 实现个人社会化和学校教育的目标。面对日益增多的大学生弱势群体, 高校有责任健全弱势群体的救助体系, 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的救助弱势群体模式, 营造良好的生存氛围, 促进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

从微观层面来看, 个案工作模式是学校社会工作救助大学生弱势群体的着手点。个人能力和素质的提高是形成救助弱势群体社会资本的前提和基础。以个人为着手点, 透过对个体及所处学习、生活环境的有效调适, 促进个体的成长。要求学校社会工作重视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 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 根据不同弱势群体的不同的个性特点, 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大学生一般拥有较高智商、受过系统而良好的教育, 与一般社会群体相比, 他们有着更加强烈的自主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学校社会工作要坚持助人自助的理念, 借助专业化的方法, 围绕案主开展工作, 帮助其实现自我转化, 这不同于对个体的心理咨询, 也不同于面对面的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校社会工作者通过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 运用有关人和社会的专业知识与技术, 协调可利用的各种社会资源的关系, 为案主提供直接的一对一的服务。通过提供物质帮助、精神支持等方面的服务, 协助案主充分认识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潜能, 解决困扰他们的问题, 促进其个性的自主发展, 引导其完善自我, 挖掘和激发案主的潜能, 促使其采取行动解决自身问题和改善现状, 提高学生的自我救助能力, 增强其解决困难的能力。

从中观层面来看, 小组工作模式是学校社会工作救助弱势群体的重要推动力。人总生活在社会关系中, 人的归属感来自于社会群体, 离开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的弱者, 既无法提升自己的能力, 又无法表现自身对他人或其他群体的影响力。人正是在社会交往中认识自我, 在个体与群体的互动过程中形成自己的价值观, 在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中发展自己, 在良好的人际关系中得到心理慰藉、情感温暖、意志磨炼, 增强智慧。小组工作方法协助参与团体活动的个人, 通过小组过程及小组工作者的协助, 使小组中的个人在环境中获得行为的改变、社会功能的恢复与发展, 达到个人与小组共同发展的目的。大学生弱势群体在小组活动中, 一方面通过群体内的真诚互动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 建立良好的朋辈支持网络, 从而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 这些社会资源可以改善其学习、生活环境, 可以对他人产生影响并受到他人的影响。另一方面通过组员互动提升自我形象, 改变对自身群体的不利评价, 争取公平、平等的社会环境。任何困难的解决都存有着一种重要的推动力, 即凝聚人心、汇集智慧的团队, 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而不是孤军奋斗, 才能推动弱势群体转化。

从宏观层面来看, 社区工作模式是学校社会工作化解弱势群体的有效手段。所谓社区, 从社会学角度是指居住在一定地域中的人们生活的共同体, 因此一所学校就是一个社区。学校是大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空间, 健康文明的校园社区生活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关键。一方面, 高校应继续增加对弱势学生的帮助。建立健全以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师生互助等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深化勤工助学管理, 积极为经济困难学生联系社会上的勤工助学岗位, 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建立完善的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制度和补助审批制度, 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把有限的资金用到真正贫困又品学兼优的学生身上。另一方面, 高校要营造良好的人文关怀氛围, 给大学生弱势群体实实在在的关怀和激励。面对时代的变迁、多元文化观念的相互融合, 当代大学生不论是学习、生活、人际交往、恋爱情感、择业创业, 还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领域都出现了不少新的现象, 学校应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自由、充满人文关怀的学习环境, 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学术讲座、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娱乐等活动, 构建起弱势学生展示自己才华和个性的平台, 给弱势学生更多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机会, 使学生在优美的校园环境与健康活泼的校园文化氛围中, 不仅能美化学生的心灵, 陶冶情操, 激发求知欲, 开阔胸襟, 而且能激发学生的上进心, 为他们成为社会有用的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大学生弱势群体的救助是一个系统工程, 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的。学校社会工作不仅能为大学生弱势群体增强物质的和精神的支持, 以帮助他们克服当下面临的各种困难。它的精髓更在于为学生弱势群体增强信心、增加希望、坚定决心, 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最后达到求助者自助并在自助中得以发展的境界。只有奋发向上, 不断充实自己, 适应社会, 做生活的强者, 才能真正化解弱势困境。

参考文献

[1]汤长胜.大学生弱势群体内涵解析[J].新校园 (理论版) , 2011, (8) .

[2]夏江敬.大学生弱势群体与高校和谐校园建设[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理论月刊) , 2009, (3) .

8.浅析社会救助对象的确认 篇八

关键词:救助对象;贫困;分类

一、社会救助和社会救助对象的涵义

社会救助的涵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学者郑功成所下的定义:“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与社会面向贫困人口与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提供款物接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它通常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或义务,采取的也是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方式,目的是帮助社会脆弱群体摆脱生存危机,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救助的外延,则包括贫困救助、灾害救助及其他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措施”。社会救助对象的涵义:凡是生活在法定最低生活水平和低于这个最低水平线的国民和家庭,均列为社会救助对象。

二、社会救助对象的确定标准

(一)贫困的相关界定

一般而言,贫困是指部分社会成员因收入过低而难以维持自身或其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并陷入生活困境的状态。贫困分为两类: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绝对贫困是指缺乏维持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是一种客观定义,强调“延续生命”这一概念。相对贫困是指相对一定社会的中等生活水平而言的贫困,是一种主观定义,重点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生活水平的比较。

(二)救助对象的确认

对救助对象的界定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户口标准,另一个是居住时限标准,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户口标准。

1999年9月颁布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我们将通过五大城市社会救助立法中对社会求助对象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

1、《上海市社会求助办法》第七条规定凡是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在其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有依照本办法申请社会救助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十条规定个人或者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所拥有的财产在一定限额以内的,可以申请社会救助:个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虽有收入,但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条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持有本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六条规定城市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非因拆迁购买商品房或现已有住房而又新建(购)住房的;(3)1年内购买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含5倍)非生活必需品的;(4)家庭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5)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股票、商业保险或其他投资行为的;(6)有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7)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8)年内因赌博、嫖娼被行政处罚过的;因吸毒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收养和计划外生育的;(9)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1年内经两次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10)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11)其他经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居民、村民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3)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原特殊救济对象。

4、《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城市低保。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1)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2)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介绍就业的;(3)拥有并使用机动车(残疾人用于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4)近三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庭;(5)饲养高档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6)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就学的家庭;(7)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8)有高价值收藏、购买有价证券或其它投资行为的;(9)放弃法定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10)外地在兰就读的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11)非政策性农转非在当地落户不满五年,或落户后农村承包地尚未收回的居民;(12)参与吸(贩)毒、赌博、嫖娼、卖淫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13)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14)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15)经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人员。

5、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及饲养宠物观赏的;(3)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经就业服务机构1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4)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5)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6)外地来渝就读的在校学生。赌博、吸毒、嫖娼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待其改正后可提出申请。

从实施救助的各城市来看,救助对象的界定标准一般都是规定只有城市的常住人口(以户口为依据)才能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兰州、重庆明文规定只有非农业户口的人才有申请资格。武汉明确规定持蓝本户口和暂住户口的,以及有常住户口但长期在外地居住的人口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只有武汉市的城市红本户口,包括中央或省在汉企事业单位,才能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城市的界定也与此相同。上海和天津则将城乡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之内这与其经济发水平是一致的,但是就大多数城市而言农村居民是被排除在外的,同时生活在城市的处于贫困的上千万民工,不具备城市居民的资格,无论其居住时间长短,无论其贡献大小,都不可能得到他所服务的城市的保护。

三、城市低保对象的分类和构成

建国后至20世纪90年代以前,城市贫困人口主要由“三无”人员、鳏寡、孤、独及残疾人构成。随着改革深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新贫困人口开始出现,“城市新贫困”的概念这样定义—城市新贫困是“近来在我国城市出现的、因社会结构转型、经济体制转轨、经济和产业调整、国有企业改革而诱发的贫困。”

据武汉市民政局1999年12月底统计,武汉市职工贫困群体人数占全部非农贫困总人数的比重达到2.2%。上海市2003年城市低保对象构成看低收入在职人员及其家庭所占的比重约占低保对象总数的一半强,城市新贫困阶层的产生使社会救济对象扩大到城市中的低收入职工家庭。

四、社会救助对象确认存在的问题

(一)户口标准的局限性

户口制度将我国人民划分为两大类: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它突出了城市户口的优越性,存在着对农村居民的歧视,而且与正在进行的户口体制的改革不配套。

城市保障对象的户口限制将农民工这一群体完全排除在外了,这有利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但是从长远来看难以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我国正在进行户口管理体制的改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却强化户口作用,两者之间的矛盾如何协调;第二,蓝印户口的获取,基本上是通过购买房地产、投资办厂、交纳城市增容费等途径,实际上以先为城市作贡献的方式,购买了城市可能提供的保障。将持有蓝印户口的人口排除在城市保障之外,与出卖户口的初衷是不符的;第三,不利于消除城乡差别。

(二)家计调查的难题

首先,有些低保申请者认为领取低保救助金是党和政府对自己的关心,不需要个人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因而采取隐瞒手段来掩盖自己的实际家庭收入,骗取低保资格。其次,在低保大幅扩面之前,许多地方在核定低保对象时,常常用一些“土政策”将很多申请者排斥在外。譬如:对劳动年龄段的人口,假定其可以自食其力,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对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无论其实际上是否有收入,都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应得收入”等。再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核定存在困难。按照《条例》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必须具有城市户口。但是,对于家庭中一方是城市户口另一方是农村户口的“半边户”的情况很难核实其共同收入。

五、如何更好的选择救助对象

(一)借助信息技术

从国际通行的经验看,最有效的手段是借助信息技术。通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资料共享,来稽查救助申请对象的收入。还可以采取上门调查、群众举报等。此外,要进一步加强群众监督的力度,向全社会公布低保欺瞒行为的举报电话,也可以在民政局的网站中设立举报网页,实现网上举报。

(二)设定领取救助金的期限

目的是为了防止隐性就业及其隐含的长期福利依赖趋势。对一些救助对象无限制的提供救助只能助长他们的懒惰,对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享受国家福利的同时也要力争自食其力。目前五大城市中只有上海规定了领取救助的期限。当然,这种限制不适用于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

(三)加强社会救助立法

用法律来对社会救助的实施和享受救助的人员进行约束。树立骗取、冒领救助款物属于侵占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的观念,倡导自强自立精神,建立规范救助领取行为的法律和道德机制。对救助对象虚报或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追回其已经领取的救助款物,情节较轻者终身取消低保资格,情节较重者则追究刑事责任。

(四)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和媒体

对先进个人事迹进行宣传,对骗取、冒领救助款物的人进行暴光,在全社会形成以自立自强为荣的道德氛围。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商务印书馆,2004(2).

2、赵曼.社会保障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1).

3、时正新主编.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2001)[M].社会科学文獻出版社,2001.

4、郑功成.社会保障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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