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

2024-09-0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共2篇)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 篇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分行小额贷款保险简介

一、小额信贷保险介绍

小额贷款保险是一种向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客户提供的一种意外伤害保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是一种基于信誉,免于担保和抵押的个人贷款产品。此项贷款产品的性质决定了当贷款人因意外而丧生或残疾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会因无法收回贷款而遭受损失。客户在办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后可为自身提供意外身故保障。因此,小额信贷保险业务是一项既满足客户需求,又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双赢业务。

二、合作单位及产品介绍

本次小额贷款保险业务的合作单位为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1、投保范围:凡身体健康,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个人,并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生借贷关系的中国公民均有条件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小额贷款业务范围来说,以下类型的客户必须办理保险业务:

(1)所有第一次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均需按贷款金额进行投保。

(2)对于非第一次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办理农户小额贷款金额高于2万元,办理商户小额贷款金额高于4万元均需按贷款金额进行投保。

(3)对于从事高风险行业的生产和经营或从事高风险职业的借款人均需按贷款金额进行投保。高风险行业(职业)包括:农、林、畜、牧、副、渔;

森林木材业;地质矿产业;运输业;工程施工;加工制造业;消防安保业等。

2、保险期限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各邮储银行贷款发放日起至贷款合同终止时止,最高年限为三年。

3、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的借贷金额为保险金额,但每户的贷款余额控制在50万(含)以内,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对其承保的保险金额给予责任赔付,对超出部分不予负责。

(2)保险费率:年费率2.4‰。投保时按照贷款金额的千元为单位计算保险费,其月保险费率为0.2‰,不足一月按一月进行收费。

4、投保人、被保险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借款人本人。

(2)借款人作为委托人,委托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受托人为代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3)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邮储银行),受益金额以出险时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未偿还的贷款金额为限,保险金额超出未偿还的贷款金额部分,向法定或约定的受益人给付。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 篇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I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贷款机构与人员.................................1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1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2 第五章 贷款业务流程...................................3 第六章 担保基金管理...................................9 第七章 贷后管理......................................10 第八章 附 则........................................11

II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南银发„2003‟7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邮政储蓄银行向诚实守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再就业人员发放的,且由政府担保机构设立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扶持创业、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行必须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和江西省分行授权才能办理业务。

第五条 各级分支行信贷业务部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工作,以及与再就业担保机构的合作事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由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审核通过,推荐到我行办理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客户,且担保机构 已为所推荐的贷款客户提供贷款担保。同时借款人必须满足我行贷款的基本规定:

(一)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

(二)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三)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四)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有一定的自由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主要经营场所和常住地址在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规定的有效经营地域范围内。

第七条 贷款用途。根据《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可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商业、服务业、贸易和农业等领域,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严禁从事国家禁止和我行慎入的行业。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 贷款金额。根据江西省政府的规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当地政府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最高限额,我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金额为:1000元至5万元(含边界值)。

第九条 贷款期限。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以季为单位,单笔贷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江西省各级政府的规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三个百分点之间(含边界值)。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方式采取按季(3个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第五章 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再就业担保机构准入。再就业担保机构必须是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直属机构,严禁与其他担保机构合作办理此项业务。

第十三条 签订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协议。在业务开办初期,各分行、一级支行必须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总行政策规定与各级政府下设的再就业担保机构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合作协议》(见附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担保协议的内容如有调整,必须由总行信贷部审核通过后才能执行。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审核贷款客户,推荐符合条件的客户到我行贷款。

第十四条 开设贷款担保基金账户与贴息账户。与我行进行合作的再就业担保机构必须在我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用于存入贷款保证金与贴息资金,保证金的最大贷款担保金额为保证金的五倍。

第十五条 借款人向再就业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先向当地的再就业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再就业担保机构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再就业担保机构审核。再就业担保机构负责对借款人的相关申请材料及贷款资格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并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

第十七条 推荐客户。再就业担保机构向我行推荐其审查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并将再就业担保机构审查审批意见书(或同意推荐书)交我 行,同时告知客户到我行经办机构办理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受理。

(一)客户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向我行提出书面的贷款申请,提交贷款申请表。客户到我行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时,受理岗应及时核对客户身份,核查再就业担保机构是否已经将客户推荐到我行。

在受理过程中,受理岗应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同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本地户口本或居住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4.再就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审查审批意见书;

如果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材料要求,应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或重新提供有关材料。对符合业务申请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对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章戳,由客户本人和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如果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申请不予受理,应退回业务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1.年龄在18岁(不含)以下,或在60岁(不含)以上; 2.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3.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我行规定的禁入类行业; 4.没有营业执照,或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5.客户未经担保机构推荐或客户信息与担保机构提供的不符; 6.不符我行业务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申请受理通过的业务,受理岗应将业务提交给小额贷款营业机构主管岗,由其统一汇总,上交一级支行信贷部。

第十九条 查询借款申请人征信记录。一级支行审查岗应根据《关于印发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邮银发„2008‟33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信用报告分类与准入政策的通知》(邮银发﹝2009﹞484号)的有关规定,查询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征信记录,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实行客户准入,将客户准入结论做好记录并告知小额贷款营业机构主管。

第二十条 贷款调查。对于征信记录符合我行准入政策的,小额贷款营业机构主管岗安排一名信贷员陪同担保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实地调查。重点核实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和反担保人身份的真实性,同时需要调查借款人贷款用途和经营项目,编制借款人损益表,分析客户的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编制客户调查表,报小额贷款营业机构主管审核。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试点开办的前两个月,对于每笔贷款申请信贷员必须与担保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起进行实地调查,两个月后各二级分行可向省分行提出按比例进行实地调查的申请,说明在何种条件下需实地调查,待省分行审批同意后可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实地调查,原则上每个月每个支行实地调查的比例不得低于申请客户数的20%,在受理申请、审查中存在可疑或异议的必须实地调查。

对于反担保人身份真实性的调查,应利用从可信第三方获得的反担保人单位、办公电话等信息,对反担保人的担保意愿和能力进行调查,严禁简单使用相关申请文件的信息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营业机构主管审核通过的,提交一级支行审查岗审查。贷款审查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营业执照; 4.客户调查表;

5.再就业担保机构审查审批意见书(或同意推荐书)。

第二十二条 审查要点。审查岗应对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1.对再就业担保机构审查审批意见书(或同意推荐书)进行核实,审查是否符合与我行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各项内容,各项要素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整;

2.将客户的各项贷款申请资料与再就业担保机构移交的客户资料进行核对,核实客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3.核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认借款申请人是再就业担保机构的推荐客户;

4.核实是否进行了实地调查,查看调查表内容是否合理。审查完成后,审查岗须填写贷款审查意见,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审查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审批。对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业务申请,应提交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进行审批。贷款审批要对是否同意授信、授信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形成明确的审批意见,审批要点如下: 1.贷款是否属于再就业贴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借款人主体资格、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与我行规定; 3.借款人的贷款目的是否合理,申请贷款金额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贷款目的是否匹配,借款人的现金流与贷款偿还计划是否匹配;

4.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是否充分;

5.再就业担保机构是否已经有效实施了反担保措施,反担保人的担保意愿和能力是否充分;

6.是否存在其他会对贷款资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行业风险、当地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六合彩等情况)及控制风险的方法。

对审批未通过的客户,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其申请未通过。同时,将审批未通过的原因通知再就业担保机构。

第二十四条 签署借款合同。对于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贷款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请借款人携带身份证件在约定的时间内到我行签署借款合同,办理相关手续。若7天内未签订上述合同,则需要重新申请业务。

1.签约前,借款人必须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贷款结清前,该账户应保持正常状态,不得做销户处理。对于没有在邮政储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待签约客户,应告知客户在签约前,在储蓄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2.合同必须由借款人亲自到经办业务的营业机构当场签订,签订协议前,经办信贷员应根据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贷款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签约;

3.在签订有关的合同和借据前,应让客户仔细阅读贷款的合同文本 和借据,对于客户的疑问应予以解释,告知其关于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等。

4.合同、借据等应由借款人当场签字并按手印,严禁信贷员或其他人员代替客户签字;

5.客户到营业机构签订合同必须留存影像信息,包括客户签订合同时的影像信息和经办信贷员与借款人的合影,影像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归入客户档案;

6.经办信贷员将合同移交合同签订授权人,由其对合同及相关单据做出审核后可做系统借据生成及贷款发放操作。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对于审批通过,并完成签署合同、借据等相关手续的贷款,我行将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贷款资金转至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约定用来发放及偿还贷款的个人结算账户。

我行发放贷款后应打印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放款单一式两份,我行留存一份,再就业担保机构一份,放款单每周一由经办支行呈送就业担保机构。

第二十六条 贷款偿还。采用账户扣款的方式进行,由系统日终自动执行批量扣款,客户应在每个还款日16时前将本期应归还的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接受客户提前结清,但需借款人或借款人的代理人填写书面申请,不支持部分提前还本。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代偿。当贷款出现逾期后,逾期本金、利息与罚息由再就业担保机构代偿,再由担保机构向借款人或反担保人追偿。第二十八条 利息结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利息实行政府财政贴息,贷款利息由我行与再就业担保机构按季度进行清算。

1.与再就业担保机构的结息是按照自然季度进行结息。再就业担保机构应在结息后一个月内将贴息资金存入贴息账户,信贷系统自动从该账户扣取贴息资金;

2.每笔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结息后,我行应打印还款清单汇总,与再就业担保机构应扣利息进行核对;

3.结息后,再就业担保机构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将贴息资金转入我行指定账户,否则我行有权在担保基金中进行扣划以代偿贷款利息,同时暂时停止发放新贷款。

第六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证金账户管理。

1.按照我行与再就业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协议约定,再就业担保机构必须在我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

2.在贷款发放前,再就业担保机构必须一次性存入一定数量的担保基金,只有担保基金到账后,我行才能发放贷款。

3.一级支行发放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规模不得超过再就业担保机构担保资金的5倍。

4.再就业担保机构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必须是活期结算账户,存入的担保基金必须是活期资金,不能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

5.在担保协议的存续期内,担保基金除我行因为扣划代偿贷款本金或贴息资金转出外,不得随意转出。

6.若出现我行扣划再就业担保基金的情况,再就业担保机构必须 在一个月内补足差额部分,否则我行有权暂时停止发放新贷款。

7.若担保基金账户余额少于担保协议约定的数量时,担保中心应及时补充担保基金,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担保基金未到账前我行可以暂停发放新的贷款。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后检查。经办机构要做好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后检查工作,要求在贷款发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途与贷款调查报告所述一致,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客户提前结清贷款。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要建立严格的再就业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贷款流程,严禁通过再就业担保机构违规发放其他贷款,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贷款档案管理。贷款行应参照小额贷款档案管理的做法,做好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档案管理工作,同时要做好与再就业担保机构的资料交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贷款催收。贷款若发生逾期,借款人到期未按时还款,应按照担保协议的规定期限和流程,从担保机构开立的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以代偿贷款本金。

第三十四条 建立有效的贷款监督机制。要切实做好借款人贷款资金的跟踪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若发现借款人有违反合同行为,侵害双方权益,应及时中止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三十五条 各一级支行要设立专门的信贷业务举报电话,公布举报信箱的通信地址,接受社会的监督。总行举报电话:95580,江西省 分行举报电话:0791-6730621。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订权归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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