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24-10-16

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选8篇)

1.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篇一

全国银行卡特约商户收银员培训教材

(2007年版)

第一节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

(五)、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户和收银员的过失或欺诈行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拒绝受理银行卡:收单银行可以向商户追究违约赔偿责任。

(二)向持卡人收取除货款外的刷卡手续费,一方面收单银行可以向商户追究违约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持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三)分单操作等违反收单银行规定的行为,发卡银行可以此为由退单给收单银行,最终损

失将由商户承担。

(四)违反人民银行有关规章向持卡人提供套现服务,将有可能导致收单银行终止商户受理

银行卡资格并向商户追究违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诈骗罪。

(五)收银员未核对刷卡者身份造成银行卡被他人冒用,商户将可能因未尽到“表面审查义

务”,而承担全部或部分欺诈损失。

(六)以多刷卡、重复刷卡等方式侵占持卡人资金,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

(七)收银员捡到他人银行卡后使用,涉嫌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将构成信用卡诈

骗罪。

(八)收银员窃取他人银行卡后使用,涉嫌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将构成盗

窃罪。

(九)商户或收银员与伪卡团伙相勾结,盗录银行卡磁条信息,涉嫌共同犯罪,以伪造金融

票证罪定罪处罚。

(十)商户或收银员刷假卡或协助他人刷假卡,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十一)商户虚假申请或恶意倒闭,涉嫌欺诈银行,将构成诈骗罪。

(十二)对于欺诈交易频发的商户,无论商户是否应对欺诈交易的损失负责,该商户有可能

被列为“高风险商户”,并且承担欺诈交易的退单损失和中国银联及跨国卡公司的罚款,或被收单机构予以撤机。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节 银行卡相关案例简介

一、银行卡冒用案例分析

案例一:收银员未经培训即上岗,没有认真核对签名

2005年某月,收单机构收到某发卡银行的查询请求,反映持卡人随身携带的钱包被盗,发现后立即对信用卡进行口头挂失,但在挂失前该卡已经被盗刷3000元。

经查,该卡失窃挂失前在某夜总会有消费记录。收单机构立即联系夜总会,对情况进行调查。在调阅签购单时发现,夜总会提供的刷卡单据上有客人签名,但字迹潦草,与持卡人原先在发卡机构申请表上预留的笔迹不一致。据此持卡人认为商户收银员没有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受理业务,提出要求夜总会承担其信用卡被冒用的损失。收单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夜总会近期更换了收银员,但未通知收单机构对其进行培训即上岗。受理该笔交易的夜总会收银员由于未参加过银行卡业务受理培训,没有认真核对签名,造成卡片冒用。

在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的协调下,持卡人与该夜总会进行当面协商。最终协商结构为持卡人与夜总会各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此笔损失。夜总会方面经过这次教训表示将更为重视收银员的培训工作。

分析:

(1)夜总会安排未接受培训的收银员办理业务。由于收银员没有认真核对签购单上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致使持卡人的卡片被他人冒用。

(2)持卡人对卡片保管不善,也是导致信用卡被盗刷的原因之一。

案例二:收银员未认真核对签名

2006年10月,收单机构接到发卡机构的调单请求,对8月份一笔在某商场的信用卡交易要求调取原始单据。收单机构收到调单请求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调单处理。发卡银行核对了原始单据后,发现签购单签名和持卡人姓名不符。持卡人以在交易当日信用卡已丢失,商户未尽到审核签名的义务为由,要求拒付。发卡机构通过差错处理平台做了退单处理,最终由商户承担该笔退单损失。

分析:

发卡机构以交易凭证签名和持卡人姓名不符,存在严重瑕疵为由退单,而商户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二、银行卡盗用案例分析

案例三:收银员重复刷卡侵占他人资金

2006年4月,某购物广场来电,反映该购物广场一收银员盗刷持卡人银行卡,要求查清其涉案交易。收单机构一方面建议商户报案,另一方面对交易数据进行了分析,同时派出所风险管理人员前往商户处协调处理。经了解得知,一持卡人某日在购物广场消费35元后在ATM查询余额,发现被扣235元,持卡人即与商户交涉,商户经调查发现某收银员有盗刷持卡人银行卡的嫌疑。经与收单机构联系,购物广场将该收银员送往当地派出所。

据该收银员在派出所交代,持卡人在输入密码时他从旁偷窥,然后趁持卡人不注意时盗刷持卡人银行卡,持卡人走后他在输入金额和记下来的密码,交易成功打出单据后,从收银箱中提取相同数额现金。刚进派出所时,该收银员只承认盗刷了一笔,金额200元。但根据收单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信息,查出在该收银员当班的20多天时间里,在同一终端采用相同手法一分钟内连续两次刷卡的交易共有18起,金额共4000多元。在证据面前,该收银员承认此18单交易均为盗刷,派出所据此刑事拘留了该收银员。

分析:

(1)此案例属于商户内部人员作案。作案人在持卡人输入密码时背记下持卡人的银行卡密码,并利用持卡人疏于防范之际再次盗刷持卡人信用卡,待持卡人离开时输入密码完成虚假交易,并从收银箱中提取等额现金。为不引起持卡人和收单机构的警惕,作案人采取了每次盗刷金额不大并积少成多的方法。

(2)此类交易的特点是:同一卡号,在同一商户的同一台POS终端上的交易时间间隔很短,与一般的消费行为不符。

案例四:收银员盗刷他人银行卡

2006年初,上海警方破获一酒店员工利用替骨骼埋单时间,盗刷顾客信用卡案例,犯罪嫌疑人凌某、王某被抓获。

日前,李先生在浦东某酒店用餐结束后,使用信用卡结账,待李先生将信用卡交给服务员后,服务员告知李先生由于发票没有,需要等待一会,直至20分钟后,服务员才将发票及信用卡交还李先生。李先生离开酒店后,接到银行打来电话,询问其是否进行过大额消费,并告知其信用卡刚刚在浦东某商店内消费25720元,此时,李先生才知道自己信用卡已被人盗用,逐报警。经警方调查,很快锁定防醉嫌疑人凌某、王某,并将其抓获。

三、盗录银行卡信息案例分析

案例五:内外勾结盗录他人银行卡信息

2005年某月,无业游民张某在电子市场闲逛时见到一种读卡器,稍作改动便客读取银行卡信息。张某即心生歹念,想通过读卡器窃取他人银行卡资料,伪造银行卡并盗用。于是张某串通其高中时的女同学王某,让其应聘某百货商场收银员,并被顺利录取。王某利用工作之便,趁持卡人购物结账刷卡时偷窥持卡人密码,然后又趁持卡人不注意时在自备的读卡器上刷卡。用这种手段,在40多天时间里,共窃取50多张银行卡资料并复制成伪卡。由于是靠偷窥持卡人密码并靠大脑记忆,有些密码记错,密码与卡号能够相符的有十余张。两人使用这批伪卡在ATM机上疯狂提款,共盗得资金40多万。在银行、公安机关和银联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将犯罪分子抓获归案。

分析:

(1)案例反映出部分商户对内部收银员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2)商户对收银设备未做到严格管理,对收银员使用外来设备警惕不高,防范不严。案例六:利用职务之便盗录他人银行卡信息

2006年4月,镇江警方破获了一起利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现金的诈骗案件,某商店店长汤某被捕,涉案金额达三万余元。

2006年4月,张某到银行查询其银行卡内账户余额时发现卡内的15782元人民币不翼而飞,逐报警。经过警方细致调查,并调看了银行ATM取款录像后,最终锁定防醉嫌疑人汤张,赃款某,并于4月17日将其抓捕归案,同时缴获伪造银行卡共8张,赃款3.53元。

经汤某交代,其利用商场工作之便,乘消费者在商场刷卡消费时在输卡器输入密码时,在一侧偷窥并将密码氨基,随后通过查看顾客刷卡后留在商场的刷卡单存根联来窃取骨骼的卡号,然后通过电脑在磁卡读写器上输入顾客卡号、密码等信息伪造银行卡,并利用伪造银行卡在ATM上取款,盗取受害人卡内资金。

四、伪卡欺诈案例分析

案例七:伪卡

2006年5月,北京警方破获一起持伪造的“香港信用卡”,实施诈骗的银行卡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抓获。

2006年5月6号,黄某来到北京某商场刷卡购物时,被收银员发现该信用卡伪造卡片,逐通知警方。经警方调查,黄某锁使用的卡是伪造香港某银行发行的国际信用卡,在此次作案之前,他已经于5月5日在北京某商场成功诈骗两次,骗取了一天价值5000余元的金项链和一部价值3900余元的手机。

分析:

对于如何识别和防范伪卡欺诈事件,可以参照第九章中:“如何识别欺诈用卡行为”等相关内容。

案例八:伪卡

近日,浙江警方破获一起持伪造信用卡盗刷的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姚某被抓获,同时搜出3张伪造境外银行发行的VISA卡。

2006年6月5日,一名男子来到金华某宾馆一次性购买香烟6000多元,酒店保安部经历觉得其形迹可疑,逐通知银行信用卡部,该部负责人接到反映后,即使想失去各大宾馆询问,结构令人大吃一惊,四、五家宾馆均证实这两天有人持国际信用卡大量购买香烟。银行得知情况后马上报警,2006年6月6日,警方及时将准备乘车离开的3名防醉嫌疑人抓获,并收缴25条高档香烟。

五、商户套现欺诈案分析

案例九:套现

2006年某月,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监控系统监控发现: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交易较为可疑,涉及交易64笔,金额149.9万元。针对疑点,收单机构经调查,合适了上述64笔疑似风险交易确属该是商户冒用他人信用卡套现的违规交易,套现使用的信用卡是商户利用他人资料,通过当地发卡机构批量办理的。根据风险请款,收单机构对商户进行了一下处理:

1、终止商户协议,撤回POS机具;

2、将该商户及其商户负责人基本细细报送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商户往后申请POS受理银行卡业务将不再允许获得审批通过。

分析:

收单机构与商户签署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商户有些列香味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脱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

案例十:套现

2005年某月,某大型药材超市即将开业,向收单机构申请成为特约商户,经收单机构受理并审批通过后,和该商户签订协议并予以装机。由于初期资金紧张,该商户利用内部员工的个人资料,申办了7张信用卡,通过套现交易,补充商户日常周转资金。某员工发现后,就此事与原单位产生纠纷,并向发卡机构投诉。发卡机构以交易无真实消费背景,且交易单据无持卡人签名为由向收单机构提出退单。

根据风险情况,收单机构对商户进行了一下处理:

1、终止商户协议,撤回POS机具;

2、将该商户及其商户负责人基本信息报送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商户往后申请POS受理银行卡业务将不再允许获得审批通过。

案例十一:套现

在2006年1月,收单机构接持卡人电话,反映某咨询公司提供贷款业务,贷款办法就是给贷款人办理贷记卡,然后再银联POS机上套现,并收取高额手续费。收单机构调查发现,该咨询公司先以“电脑商行”的名义申请安装POS终端,安装成功后,便利用POS机具为其他持卡人非法提供银行卡套现服务。

根据风险情况,收单机构对商户进行了以下处理:

1、终止商户协议,撤回POS机具;

2、将该商户及其商户负责人基本信息报送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商户往后申请POS受理银行卡业务将不再允许获得审批通过。

六、收银员分担操作案例分析

2006年某月,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监控系统监控发现:某电脑商行交易较为可疑,同一卡号5分钟内共发生10笔交易,每笔交易的金额均为500元。针对疑点,收单机构经调查,核实了上述10笔疑似风险交易是持卡人在该商户处购买一台价值5000元电脑的刷卡交易,商户应持卡人要求将5000元的交易按每笔500元分10次刷卡。根据风险情况,收单机构对商户进行了警告,并再次培训上述同一交易分多次刷卡,属分单行为,在商户协议中明确规定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

收单机构与商户签署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商户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脱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

2.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篇二

关键词:哈萨克族,护生,法律知识,认知状况,对策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 患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而目前护理人员普遍存在法制观念淡薄, 缺乏与护理相关的法律知识, 由此引发的医疗护理纠纷呈上升趋势[1]。护理工作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潜在的法律问题较多, 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是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在临床带教中, 实习护生的法律意识对医疗护理安全产生很大的影响, 如果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知识, 极易在实习中发生差错事故造成不良后果。为了解实习前哈萨克族学生在护理法规方面存在的误区、盲区以及对法律法规知识的需求, 笔者所在医院护理部对2010年7月来院实习的40名哈萨克族护理专业护生进行问卷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岗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培训后护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明显增强。现将方法介绍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哈萨克族护理专业学生40名, 全部为女性, 大专学历4名, 中专学历36名, 年龄18~25岁。

1.2 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问卷由护理部设计, 以选择题的形式, 内容包括一般资料、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护理核心制度、护理文书书写方法等。调查时间为护生来院实习前, 共发放问卷40份, 回收40份, 回收率100%。

2 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 有关法律法规问题、护生的法律身份、对护理行为进行明确规范的核心制度、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等、患者的权利等5个调查项目, 结果平均正确率为50.7%, 中专生与大专生没有明显区别, 可见护生对法律知识与护理核心制度的知晓率低。见表1。

3 原因分析

3.1 学校缺乏必要的培训护生对护理法律法规知识的认识不足, 大多数护生认为医院规章制度只是用来管理的手段, 不具备法律效率, 没有意识到认真执行医院规章制度是维护医疗安全的重要前提[2]。

3.2 对护生法律身份缺乏正确的认识在实习中、后期, 护生自认为护理操作已学会或熟练, 没有经过老师同意擅自去执行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

3.3 部分哈萨克族护生在校时未接受系统的汉语预科培训, 汉语的语言表达和文字书写能力较差, 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不够深入。

4 对策

4.1 加强汉语言运用能力的培训

对于哈萨克族学生来说汉语虽属第二语言, 但学好汉语是他们今后与汉族患者沟通交流的基础, 是接受法律知识的先决条件, 因此提高汉语言运用能力是哈萨克族护生的当务之急。护理部在加强语言表达训练的同时, 还重视培养哈萨克族护生的阅读能力, 语言运用能力的提高, 阅读训练是必不可少的, 因为只有具有一定的阅读量, 才能够积累丰富的语言材料, 运用起来必然得心应手。

4.2 医德医风培训

在临床实习前护理部对护生进行系统的思想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 强化服务理念, 主要内容为院史及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礼仪服务、沟通技巧, 规范护理行为, 教会护生走入临床如何处理好护患关系, 提高自身修养。

4.3 法律法规培训

护理部讲述临床具体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知识维护护士的正当权益, 防范差错事故, 列举临床护士工作期间发生严重差错造成的不良后果的案例, 与护生共同分析原因, 吸取经验教训, 明确护生法律职责范围。

4.4 护理文书书写培训

让护生了解护理记录涉及的法律责任的基本涵义、特点及内容[3], 在发生医疗纠纷时, 护理文书也是护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强调书写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对于弄虚作假、蓄意伪造护理记录的行为, 同样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使护生从实习开始就重视护理文书的正规书写[4,5]。

5 效果

岗前培训结束后仍然采取问卷调查的方法观察培训效果。设计形式及内容与培训前相同。共发放问卷40份, 回收40份, 回收率100%。见表2。

6 讨论

培训后护生对护理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明显提高, 法律意识增强, 调查结果的平均正确率为92%。因此要使护生知法、懂法、善于运用法律知识指导护理行为, 就应该在岗前培训中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对于哈萨克族学生来说, 学好汉语言是他们今后学习和掌握一切科学知识的基础。为此, 在进行汉语教学时, 要培养学生与患者沟通交流能力的训练, 创造语言学习环境, 提高哈萨克族护生汉语言运用能力。通过开展岗前法律法规的培训, 使每位护生在工作中遇到纠纷时能运用法律知识, 维护医院及个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陈敏贤.对实习护生进行护理相关法律知识宣教的效果评价[J].护理研究, 2007, 13 (34) :85-86.

[2]陈瑞霞, 韩娟, 邵冬梅.实习前本科护生相关法律知识调查分析[J].护理学杂志, 2007, 10 (7) :17-18.

[3]李良君, 万东升.护理记录涉及法律责任探讨[J].中华护理杂志, 2006, 9 (3) :56-58.

[4]孙甜甜, 刘西常, 张晓荣, 等.加强护生实习前法律知识培训的实践与效果[J].护理管理杂志, 2006, 6 (4) :26-27.

3.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篇三

摘 要 在技术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创新能力体现出一个国家的综合竞争力水平。当代体育的发展已经融合了大量的科学技术与科学知识,体育的科学化、专业化、技能化使我国体育成绩得到飞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的构建是我国体育领域自主创新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必要前提,因此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十分有必要。

关键词 法律 体育知识产权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

在信息化和全球化的今天,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其创新能力综合体现出这个国家的竞争力水平。建立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提升创新能力已经逐渐被世界所重视。当代体育的发展已经融合了大量的科学技术与先进的科学知识,创造的部分智力成果已经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由于体育知识产权有着较高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应加大对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力度。

一、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重视不足

截止到2012年12月份,通过在国家知识局网站的专利检索服务系统中对“体育”、“健身”、“奥运会”及“体育竞赛”等关键字进行搜索,共检索到10036条、21336条、94条及73条专利授予信息,共计31539条,占总量的0.58%,同已授予专利的总量相差甚远。截止到2013年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的商标查询系统中输入“运动”、“体育”、“赛事”及“奥运会”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计检索到商标信息4439条,仅占总量的千分之四。由此可见,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受重视程度严重不足。

(二)无法实现国际化

在我国,能够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的行业领域规模已经较为庞大,但是对于体育行业的诸多组成要素的保护还无法得到落实,比如赛事会徽、吉祥物等,都处于保护上的空窗期。这种现象使得我国的体育方面的知识产权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我国体育事业面临的重要挑战,如果这个问题无法解决将使我国的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活动只能维持在国内,加之国内的保护措施并不完善,所以导致其所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

(三)缺乏建设性人才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事业,需要各种高素质人才的配合。同时,这项工作不仅涉及到体育领域,还与知识产权、电视领域、宣传手段、广告学等多个学科方面有关,因此其专业性相对较强,在这种形势下,如果没有高端复合型人才进行运作,那么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只能是漏洞百出,发展问题无从谈起。

二、我国法律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在体育科技领域中,对于具有创新性并且实用性强的发明创造的产品、技术都可以申请专利保护。无论是方法专利还是产品专利,都必须具有创新性、实用性、以及新颖性才可以被授予专利。同时,《专利法》要求发明或创意的构思不仅要具体化,还必须是实用技术方案,并且相关技术工作人员能够利用此技术方案。重视专利法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体育领域中有创意并且实用性的发明应按要求申请专利,这样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体育发明创造,也可以查看自己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二)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体育知识产权成果最终需要由智慧转化成商品,因其涉及到销售问题,而商品的销售又必然需要商标的辅助,因此体育产品商标的产权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这也是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一个方面的保护。申请《商标法》保护的体育商标要具有一定的要素组成和显著性,由于对体育商标显著性的评判没有具体的标准,所以一些体育商标很难判定其是否具备显著性。此外,一些体育商标的注册是按照体育商品的类型分类注册的,但因为没有全类注册,就会被他人在其他类别中注册成为属于他人的商标。所以单纯的通过商标法来保护自身的体育商标权利是不现实的,还要通过其他法律进行多重保护。

(三)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体育书籍及专著也属于体育知识产权中的一种。体育方面的书籍作者想要寻求著作权的保护最好到版权局注册自己的著作,其目的是让版权局建立完备的版权记录,有利于版权局对其进行管理。著作权的保护要求其作品具有原创性,原创性著作上衍生的其他著作都可能被设为侵权。除此之外,体育赛事的电视直播权也属于著作权中的邻接权。对上述体育知识产权客体建立版权记录的做法,也是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

三、结论

目前,我国对于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处于刚起步阶段。为了提高我国体育领域自主创新能力,我国应重视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了鼓励更多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发明,制定出诸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在依据法律的条件下,重视体育人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保护,特别要重视产权的多重保护性。

参考文献:

[1] 陈青.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2] 吴尚义.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与法律保护[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01(12):87-88.

[3] 张玉超,张治国.我国体育专有技术的法律性质及保护对策[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1.03(15):32-39.

4.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篇四

1.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属于行政法规范畴。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B.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C.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D.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注册建造师有权()。

A.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B.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C.允许信得过的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D.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解

3.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的前提是()。

A.按规定注册

B.按规定备案

C.受聘单位验证

D.主管部门审批

4.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即为法律关系的()。

A.中止

B.终止

C.中断

D.暂停

5.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承担民事责任。

A.被代理人

B.代理人

C.行为人

D.法人

6.在债的发生根据中,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是()。

A.合同

B.侵权行为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7.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例如,未经专利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就表现了专利权的()。

A.专有性

B.私有性

C.归属性

D.持有性

8.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的制度。

A.起诉权

B.胜诉权

C.申诉权

D.请求权

9.《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A.1

B.2 C.3

D.4

10.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内,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7日

B.10日

C.15日

D.1个月

11.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A.对施工单位

B.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C.对建设单位

D.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12.某市进行工程监理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甲监理单位是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的下属公司;乙监理单位是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的债务人;丙监理单位是所监理工程的构配件供应单位是同一集团公司;丁监理单位的董事长也是其所监理工程的材料供应单位的股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的监理单位是()。

A.甲

B.乙

C.丙

D.丁

13.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三控制”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控制。

A.成本

B.概算

C.预算

D.投资

14.招标信息公开是相对的,对于一些需要保密的事项是不可以公开的。如()在确定中标结果之前就不可以公开。

A.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B.投标邀请书

C.资格预审公告

D.招标活动的信息 15.某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共有三家单位投标,其中一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则关于对投标的处理是否重新发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员应当重新招标 B.评价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可以直接发包 C.评价委员会必须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D.评价委员会必须否决全部投标,招认人可以直接发包

16.下列选项中,不可以做投标保证金的是()。

A.现金

B.银行保函

C.银行汇票

D.担保单位的信用担保

17.甲、乙、丙三家为同一专业的承包单位,甲、乙、丙的资质等级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当三家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时,应按()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A.甲

B.乙

C.丙

D.甲或丙

18.甲、乙两家工程承包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一体育馆工程项目。由于时间紧迫,标书送出之后才商议签订联合投标协议。对此,评标委员会被审时应()。

A.通知甲或乙补充联合投票协议

B.按废标处理

C.通知甲补充联合投标协议

D.通知甲和乙补充联合投标协议

19.关于共同投标协议,说法错误的是()。

A.共同投标协议为将来在联合体内部为所承揽的各自的责任发生纠纷提供了解决的必要依据

B.没有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C.共同协议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十天提交招标人

D.联合体内部各方通过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中标后要承担的工作范围和责任

20.某建设项目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报价1020 万元,评标价1010 万元,评标结束后,该投标人向招标人表示,可以再降低报价,报1000 万元,与此对应的评标价为990 万元,则双方订立的合同价应为()。

A.1020 万元

B.1010 万元

C.1000 万元

D.990 万元

21.联合体投标时,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了投标保证金。该保证金对()具有约束力。

A.联合体的牵头人

B.联合体各成员

C.招标单位

D.未支付保证金的其他成员

22.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不符合开标程序的是()。

A.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B.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C.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部分投标人参加

D.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以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从合同法意义上讲,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承诺要约

24.在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中,无须回避的是()

A.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B.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C.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D.招标人代表 25.劳务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发现本班组作业现场钢管堆放过高且无防护措施时,应立即向()报告。

A.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B.专业监理工程师 C.发包人代表

D.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

26.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通过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有()。

A.矿山企业

B.水泥生产企业

C.建筑施工企业

D.危险物品生产企业 27.下列关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 B.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D.装修工程应按照工程总造价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8.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A.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D.立即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9.在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

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C.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D.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30.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有关主管部门

C.行业协会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1.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且情况严重的,应当()。

A.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B.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C.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D.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2.下列属于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为()。

A.保证安全生产投

B.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C.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D.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33.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承担。

A.总包方

B.建设方

C.分包方

D.责任方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7

B.14 C.15

D.28

35.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则施工单位将被()。

A.责令工程停工

B.责令限期改正

C.给予罚款

D.吊销营业资格

3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由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签字后实施。

A.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

B.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

C.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D.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37.下列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与管理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原颁证机关的审查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必经程序

B.原颁证机关发现施工单位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C.施工单位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于补办后立即登报声明原证作废 D.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能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8.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下工作中,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是()。

A.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

B.施工单位实施隐蔽工程 C.商品混凝土应于基础工程

D.大型非标构件进行吊装

39.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说法错误的是()。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 合理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3年

40.以下所描述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中,不应由工程监理单位负责的是()。

A.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B.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C.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D.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A.施工单位与某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

B.劳动者与施工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C.家庭雇佣劳动关系

D.社会保险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42.根据《消防法》对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A.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B.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C.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D.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43.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消防法》规定的是()

A.为节约资金,未购买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的灭火器材 B.施工人员从附近消防栓取水用于混凝土养护

C.为材料周转方便,将少量水泥堆放在现场通道附近D.在道路两旁施工时使用明火作业

44.王某应聘到某施工单位,双方于4 月15 日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3 个月,次日合同开始履行。7 月18 日,王某拟解除劳动合同,则()

A.必须取得用人单位同意 B.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C.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D.应报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45.工程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是由()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分别同一般要件共同构成的法律责任。

A.法律一般规定的 B.法律规定的C.法律特殊规定的 D.法律特别授权的46.下列关于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的表述正确的是()。

A.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前进行

B.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城建档案馆归档

C.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D.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立卷归档

47.某施工单位向一建筑机械厂发出要约,欲购买一台挖掘机,则下列情形中,会导致要约失效的是()。

A.建筑机械厂及时回涵,对要约提出非实质性变更 B.承诺期限届满,建筑机械厂未作出承诺

C.建筑机械厂发出承诺后,受到撤消该要约的通知 D.建筑机械厂发出承诺前,收到撤回该要约的通知

48.某施工单位分别对两个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投标,但是,在提交标书时,不慎将两个项目的投标文件互相错投。则此施工单位的两个投标文件均不构成要约,其原因是()

A.要约内容不明确

B.要约人不特定 C.受要约人错误

D.无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9.某开发商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另一城市某承包商提出双方订立某项合同的意思表示及合同的具体条件,但当承包商还未接到信函时,开发商就打电话通知对方取消该合同事宜,则开发商的行为属于()。

A.要约的撤回

B.要约的失效

C.要约的撤销

D.要约的消灭 50.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中如果价款或报酬不明确,应按照()履行。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政府定价

B.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C.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政府定价

D.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51.甲施工单位与乙水泥公司签订一份水泥采购合同,甲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签字.盖章。则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

A.甲.乙达成合意时

B.甲签字.盖章时 C.乙收到合同书时

D.乙签字.盖章时

52.甲水泥厂因无力支付建厂赊购钢材的贷款,遂向乙钢材厂提供了一批水泥用来抵帐。后乙将该批水泥出售给丙施工单位,则关于该水泥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效

B.因乙超越经营范围而无效 C.因乙超越经营范围而效力待定

D.因乙超越经营范围而可撤消 5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关系正常消灭的原因是()。

A.合同撤销

B.合同履行

C.合同无效

D.合同解除

54.下列表述中,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形是()。

A.法定代表人变更

B.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

55.某施工单位与采石场签定了石料供应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为确保合同履行,施工单位交付了3 万元定金。由于采石场未能按时交货,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4 万元。则本案中采石场最多应支付给施工单位()

A.10 万元

B.7 万元 C.6 万元

D.4 万元

56.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工程纠纷的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则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只能为()。

A.诉讼

B.和解

C.调解

D.仲裁

57.施工单位与物资供应单位因采购的防水材料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多次协商,但没有达成和解,则关于此争议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双方依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仍可以和解

B.如果双方在申请仲裁后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C.如果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不能再和解

D.如果在人民法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则原判决书终止执行 58.在一起钢材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过程中,作为买方的施工企业将钢材厂家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价目表下载并打印出,并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则该证据种类属于()。

A.书证

B.物证

C.视听资料

D.勘验笔录

59.赵某跟随同乡的包工头周某进城务工两年。现赵某欲对拖欠其工资3万元的包工头周某提起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此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此案应由赵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此案应由周某住所地人民法管辖

D.此案应由周某租住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0.根据《仲裁法》,以下关于仲裁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机关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效力待定 C.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地点的限制

D.仲裁委员会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61.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自然人包括()。

A.公民

B.行为

C.外国人

D.无国籍的人 E.专业技术人员

62.代理的种类有()。

A.委托代理

B.邀请代理

C.约定代理

D.法定代理 E.指定代理

63.某项目招标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

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B.投标人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 C.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

D.投标人拒绝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 E.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

64.某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由二位招标人代表和三名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这一组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则下列关于评标委员会重新组成的作法中,正确的有()。

A.减少一名招标人代表,专家不再增加

B.减少一名招标人代表,再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名专家 C.不减少招标人代表,再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名专家 D.不减少招标人代表,再从专家库中抽取二名专家 E.不减少招标人代表,再从专家库中抽取三名专家

65.某工程两劳务分包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协议应明确的内容有()。

A.各自应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B.各自应尽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C.各自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D.指定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磋商 E.双方的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确定 66.总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依法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工程主题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专业承包单位由此开始质疑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能力,并一再违反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指令,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则关于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责

B.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C.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对全部生产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D.专业承包单位对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E.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67.某工程为国家大型公用事业项目,下列关于该工程的工程监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A.该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B.建设单位可直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C.监理单位保证承担全部责任的,可由其他监理单位代为监理 D.监理单位不得与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

E.监理单位应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

6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包括()。

A.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B.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多个报价的C.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D.无法定代表人盖章,只有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E.无单位盖章的

69.甲.乙两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则下列缔约过程中的情形中,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有()

A.甲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甲恶意进行磋商,给乙造成损失 C.乙隐瞒其资质的真实情况

D.甲提供虚假项目报批手续,给乙造成损失 E.乙未尽保密义务,给甲造成损失

70.施工单位由于重大误解,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将想购买的A 型钢材误写为买B 型钢材,则施工单位()

A.只能按购买A 型钢材履行合同 B.应按效力待定处理该合同 C.可以要求变更为按购买 D.可以要求撤消该合同 E.可以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71.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

A.发生泥石流将拟建工厂选址覆盖

B.由于报价失误,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后表示无力履行 C.建设单位延期支付工程款,经催告后同意提供担保

D.施工单位施工组织不力,导致工程工期延误,使该项目已无投产价值 E.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更换了现场技术人员

72.李某想张某借款1 万元,一直无力偿还。后李某在一施工单位工作时死亡,施工单位口头答应给付15 万元。李某家属多次催要,施工单位却以各种借口不予支付。则下列关于张某行使代位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张某可以李某的名义对施工单位行使代位权 B.张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施工单位行使代位权 C.因李某家属已多次催要,故张某不能行使代位权

D.因该借款对张某没有造成太大伤害,故不得行使代位权 E.因该赔款的专属性,故张某不能行使代位权

73.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它应在()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

A.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B.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C.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

D.当事人一方用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

E.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

74.某施工机械厂因经营需要分立为挖掘机制造厂及推土机制造厂两个法人企业。分立前由于三台挖掘机未能及时供货,买方欲追究违约责任,则下列关于本案中违约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买方可要求挖掘机生产厂承担违约责任 B.买方可要求推土机生产厂承担违约责任

C.买方可要求推土机与挖掘机生产厂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D.如果推土机与挖掘机生产厂对于该债务有约定,应按规定处理

E.如果推土机与挖掘机生产厂对于该债务没有约定,则各自承担一半 75.下列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叙述中,正确的有()。

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主体是建设单位

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建设单位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C.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D.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E.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76.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B.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D.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限制债权转让的情形包括()。

A.合同性质

B.当事人约定 C.标的的大小

D.合同形式

E.法律规定

78.下列关于仲裁与诉讼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A.仲裁的程序相对灵活,诉讼的程序较严格

B.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诉讼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C.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D.仲裁机构由双方协商确定,管辖人民法院则不能由双方约定 E.仲裁和诉讼是两种独立的争议解决方式

79.在以诉讼方式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过程中,能够做为证据的是()。

A.工程图纸

B.造价鉴定

C.律师辩论

D.被告人弟弟的证言

E.偷拍的谈判录像 80.建设单位将其工程发包给甲总承包单位,甲依法将某装业工程分包给乙施工单位,乙又将该专业工程分包给丙个体承包人,后因该专业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建设单位诉至人民法院。下列关于建设单位起诉对象的说法,正确的有()。

A.仅可起诉甲

B.不能起诉丙 C.仅可起诉乙

D.可单独起诉甲 E.可起诉甲、乙、丙共同被告

参 考 答 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D3.A4.B5.C6.A7.A8.B9.Dl0.D

11.B12.A13.A14.A15.A16.D17.C18.B19.C20.A 21.B22.C23.C24.D25.B26.B27.B28.D29.A30.B 31.C32.B33.D34.C35.B36.D37.B38.A39.D40.D 41.B42.D43.D44.C45.C46.D47.B48.C49.A50.B 51.D52.A53.B54.C55.B56.A57.D58.A59.D60.C

二、多项选择题

61.ACD62.ADE 63.ABCE 64.BD 65.ABCD 66.ABDE 67.ADE 68.ABCE69.ACDE 70.CD 71.AB 72.AB 73.ABE74.ABCE

5.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篇五

科室: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60分)

1、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第一责任人是 或者。

2、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 小时内向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 小时内向卫生局、环保局报告。

3、医院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分 类,分别是、、、、。

4、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天。

6、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或者、、以及 等内容,登记资料应保存 时间。

二、问答题(每题20分,共40分)

2、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多长时间内向哪几个部门报告?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答案:

1、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答:分别为48小时内和24小时内。

3、答:分五类。

1)、感染性医疗废物 2)、损伤性医疗废物 3)、病理性医疗废物,4)、药物性医疗废物 5)、化学性医疗废物。

4、答:3/4

5、答:2天。

6、答: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内容。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1、医院感染的定义

答: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存在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2.答:应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报告。

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试题答案

科室: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60分)

1、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第一责任人是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 48 小时内向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卫生局、环保局报告。

答:分别为48小时内和24小时内。

3、医院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分 类,分别是、、、、。答:分五类。

1.感染性医疗废物2.损伤性医疗废物 3.病理性医疗废物,4.药物性医疗废物 5.化学性医疗废物。

4、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3/4 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答:四分之三。

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天。

答:2天。

6、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 等内容。登记资料应保存 3年 时间。

答: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问答题:(每题20分,共40分)

1、医院感染的定义。

答: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存在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2、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多长时间内向哪几个部门报告?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答:应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报告。

6.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篇六

本课程共分为三部分,即2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Z30合同法、2Z303000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内容涵盖面非常广泛。

(二)考情分析

考试题型:单选60和多选20,总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三部分内容无论从内容容量,还是考试题量分值,比重几乎是一致的。

二、学习计划

1.教材是考试的根本。一般来说,指定教材包含了命题范围和答题标准,你必须按指定教材的内容、观点和要求去回答考试中的所有问题。因此,

(1)看懂教材的全部内容是通过考试最基本的前提,在未掌握教材内容的情况下,花费大量时间盲目地做难题是不可取的。看书时要注意掌握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基本概念一定要把握好。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也许不会直接考试,但有些以背景案例方式考的内容就是你对基本概念的理解与把握。

(2)把握好全书的整体框架以及各部分的精髓,在强化考点的基础上有所重点地看,不平均用力。

本课程的重点部分大致为:

2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中的民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三部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Z302000合同法;

2Z303000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中的证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3)注意细节,把握准确,

备考资料

2.方法是关键

(1)善于总结归纳。

(2)用以线串点的方法记忆

如:强制招标与强制监理的内容;无效合同与无效劳动合同等。

3.重视练习

4.注重理解

无论学习的哪个环节,都必须重视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1)因为我们考试的题型都是选择题,没有通过文字表述的主观题,因此,只要理解了,就可以在答案中作出选择、

(2)无论单选、多选题,也是难以通过单纯的记忆来完成的,有些题目是通过小案例的形式,给你一个情境,如果不理解,根本不可能完成题目。

(3)法律的语言很严密,如果不理解,死记硬背是背不下来的。

(4)有些问题必须记忆。因为法律是非常强调细节的,如“应当”和“可以”的问题,就必须记住。程序问题、数据问题均须记忆。

5.做好时间的规划

按照一般规律,短时记忆都是假象记忆,要做到真正的记忆,至少要接触三遍以上。大家对于网校基础班和习题班最好听两遍以上,在对教材有一个全面把握的基础上,再通过冲刺班对教材有一个系统的把握。这些最好都要在考前20天完成。

到最后20天,要以做题为主,通过对模拟试题以及历年真题的把握,对考试做一最后冲刺。

7.浅谈计算机犯罪及相关法律研究 篇七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主体,计算机犯罪的主观方面,计算机犯罪的客体,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计算机犯罪概念的界定方法

列国学者对计算机犯罪概念的界定方法持有分歧的观点。计算机犯罪属于犯罪, 如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窃、诈骗、破坏等;计算机犯罪的技术性很强属于高科技犯罪, 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其表现方式、犯罪手段、技术等都将进一步发展, 对其所有的形式刑法不可能超前进行规定;计算机犯罪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计算机犯罪不是指计算机自身实时的犯罪行为, 而是由人所实施的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这个概念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由美国等信息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提出的。到目前为止, 讨论仍然非常激烈。刑法中计算机犯罪概念的定义是指非法侵入重要的受国家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社会的危害性行为;犯罪学上的计算机犯罪是指针对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所处理的信息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将来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的危害社会行为。

二、计算机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 计算机犯罪的主体

虽然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认识说法不一, 但是我认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特殊主体有的人认为是“白领犯罪”指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并且从事计算机操作、维修、管理等人员。在如今的信息社会中, 计算机通信与计算机技术已经成为一种日常生活工具和手段, 这就导致了计算机犯罪主体的社会化。

(二) 计算机犯罪的客体

因为计算机犯罪的客体广泛、复杂, 因此社会危害性非常大。计算机犯罪类型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来划分犯罪类型, 而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对象为标准进行划分的, 因此计算机犯罪侵害的客体的特点具有多样性。计算机犯罪的客体涉及社会管理秩序、公私财产、公共安全、国家利益等。

三、计算机犯罪的特征

计算机犯罪和其他形式犯罪一样, 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的基本特征。但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犯罪现象, 特别是作为高科技领域的犯罪, 它又具有传统犯罪不可能的一些新特点。

(一) 犯罪主体的特征

1. 犯罪主体普遍化。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 计算机网络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 计算机进入普通家庭和社会的各个领域, 与此同时, 计算机操作也比以前简单, 不再需要特别的知识和技能, 犯罪的主体即为一般主体。

2. 犯罪主体低龄化。

计算机犯罪嫌疑人多数都在35岁以下, 甚至有很多是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高科技和高智能结合。

众所周知, 计算机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而高智能与高科技结合则是计算机犯罪的最大特点:犯罪主体通常掌握相当高的计算机知识;犯罪手段多是与高科技方法相联系的特殊手段;犯罪嫌疑人作案前一般都经过了周密的预谋和精心的准备。

(二) 犯罪客体的特征

从犯罪学角度看, 计算机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既有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也有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计算机犯罪中可能受到侵犯的对象包括: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计算机本身及软件产品, 计算机处理、存储、传输的数据、信息以及计算机网络等。

(三) 社会危害性严重

由于计算机系统应用的普遍性和计算机处理信息的重要性, 整个社会的重点及要害领域皆为计算机所控制, 社会的正常运转与维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作, 因此, 计算机犯罪的危害性远比传统犯罪要大得多。

(四) 犯罪隐蔽性强

计算机犯罪无论是犯罪行为本身, 还是犯罪后果都具有极大的隐蔽性。计算机犯罪基本上是一种“无形犯罪”模式。具体表现为:计算机犯罪方法的无形性, 大多是通过程序和数据这些无形信息的操作来实施;计算机犯罪直接目标的无形性, 直接目标也往往是无形的电子数据或信息;计算机犯罪后果的无形性, 由于数据一旦存储进计算机, 人的肉眼就难以看到, 并且数据进入计算机后就不存在传统的笔迹异同的差别。

(五) 犯罪时空跨度大

计算机犯罪的地点具有多变性, 因为其犯罪行为不存在失控条件的限制:计算机网络使计算机犯罪的跨时空性成为可能;各国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问题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

四、计算机犯罪的类型

我国刑法分类法包括总曾分类法和分则分类法两个部分。前面已讨论, 由于总则分类法基本上仅对犯罪作抽象的概念性规定, 分则分类法的主要标准时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具体对象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据此, 计算机犯罪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即使这些系统中的数据没有受到破坏, 但如果系统中的数据信息被泄密或被非法使用, 就构成了非法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罪。

(二)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刑法》第286条规定, 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其他破坏性程序。

(三) 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 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这类犯罪行为涉及面比较广泛。如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 或者利用信息系统传播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都属于这类犯罪。

五、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通过计算机犯罪立法, 不仅可以使计算机安全措施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 遏制计算机犯罪, 还可以起到威慑犯罪分子和为打击计算机犯罪提供有力依据。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关于网络安全、惩治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如1994年通过的《计算机信息案例保护条例》;1997年12月公安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案例保护办法》;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2001年4月3日, 国家信自、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但是目前我国有关计算机犯罪方面的法律发规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 需要扩大犯罪对象的定义范围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像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这显然过于狭窄, 在医疗、金融、航运、交通等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同样重要, 非法侵入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可以造成社会危害。所以, 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应该包括到犯罪对象应之中。再者, 现在立法中关于窃取计算机服务的行为处于空白状态,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 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但是《刑法》中并没有包括关于窃取计算机服务的行为。

(二) 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来完善犯罪构成

首先, 为了现实需要, 应增设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 仅自然人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 但是据目前情况来看, 的确存在各种各样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的行为, 因此, 需要增设法人犯罪。又如, 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内容规定破坏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 这是不够的, 应对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到破坏, 并且造成了后果严重的, 给予刑事制裁。

(三) 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使刑法更科学

许多犯罪分子仅仅为了牟利, 构成了计算机犯罪, 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其进行罚款等财产刑更是情理之中。同时, 计算机犯罪分子多数是对计算机操作很熟练, 并且对自己的技术很自信同时还是非常喜欢操作计算机的人, 因而对其进行资格刑的判处是十分必要的, 例如剥夺犯罪分子参与计算机相关活动的资格、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计算机相关的职业。除此, 对计算机犯罪分子处罚以自由刑的同时, 并处以罚金刑和资格刑, 是当今世界其他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是我国目前对计算机犯罪既没有资格刑, 也没有罚金刑的处罚, 这不得不说是刑法的一大缺憾。

参考文献

[1]杨永川, 蒋平, 黄淑华.计算机犯罪侦查[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

[2]常建平, 勒慧云, 娄梅枝.网络安全与计算机犯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3]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编.公安计算机应用基础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10.

8.浅议商业贿赂的形式及相关法规 篇八

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一些商业行为

·回扣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禁止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明确指出了回扣的表现形式,即“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这说明,回扣的表现形式不限于现金,而是复杂多样的,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其他方式,只要最终可以量化为现金(用现金估价)就可以了。

·折扣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专利号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或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这一规定划分了商业贿赂与折扣的界限,在商业贿赂中排除了折扣,又对给予和接受折扣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有关折扣的认定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6条第2款对折扣的概念作了如下表述:“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折扣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减让,而退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所以折扣也称让利,即价格让利。

折扣与回扣虽然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却有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两点:

1、“账外暗中”与“明示和如实入账”是回扣与折扣的本质区别。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明示并如实入账”即为折扣,“账外暗中”即为回扣。

2、当事人上的差别。折扣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而不能给其经办人员;回扣既可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落入其个人腰包。

·佣金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中介服务所得的报酬。它是由商业活动的中间人或经纪人收取,可以由卖方给付也可由买主给付。

为进一步明确佣金的界限,《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同时,我们还应该了解佣金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与折扣、回扣不同的是,佣金不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佣金是经营者付给商业活动中为他提供中介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可以是买方给予的,也可以是卖方给予的,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给予的。

2、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收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这里的明示和入账与关于折扣明示和入账的规定涵义相同。对于给予或接收佣金不如实入账的,情况比较复杂,可能是商业贿赂行为,也可以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该进行个案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未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这一规定划出了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界限,既在商业贿赂中排除了折扣和佣金,又对给予和接受回扣,佣金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7条第1款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或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这条规定在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的佣金。

佣金主要是由民法和经纪人法调整。民法是从居间合同角度调整佣金,即佣金只是居间合同的内容之一,而居间合同则是调整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人法主要是确立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制度的。既然佣金主要属于民法和经纪人法调整的范围,那么为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业贿赂中对其进行规定呢?原因很简单,就是划清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概况

鉴于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和顽固性,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运用经济,行政和刑法等多种手段予以综合治理,因而从立法上就呈现这样的特征;不仅在有关竞争法律,廉政法规中明令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对违者给予经济、行政和纪律上的处罚,而且在刑事立法中规定贿赂犯罪,用严厉的刑罚手段惩治包括商业贿赂行为在内的一切贿赂罪;有的国家或地区在竞争中不仅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人施以经济或行政处罚,甚至直接规定刑法措施。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此外,德国还在刑法典中规定了更多种形式的贿赂罪。香港地区的反贿赂制度颇具特色,不仅于1971年颁发了《防止贿赂条例》等廉政法规,而且成立了直属港督拥有广泛权力的廉政公署。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直重视惩治包括商业贿赂行为在内的各种贿赂、贪污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制定了整套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纪律性规范。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立法

在经济立法和制定经济政策方面,许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明确规定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就于1980年10发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指出“竞争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不得弄虚作假,行贿受贿。”1981年12月,全国人大颁发的《经济合同法》第53条明文规定禁止:“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198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非法接受任何名义的‘酬金’或‘馈赠’”,“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向上级机关,有关单位或其工作人员‘馈赠’现金或实物,不准以低于国家规定价格或象征性收费办法向其‘出售’各种物品。”此外,我国《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经济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该条明确划清了商业贿赂行为与合法商业行为的界线,经营者在正规账目之外暗中给予,接受财物或其他便利,即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它主要强调两点:一是“账外”,不入正规的账目;二是“暗中”,不在发票,合同中注明。与商业贿赂行为相反,在经济活动中可以给予接受折扣和佣金,只是折扣和佣金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是“入账”,要依法纳税;其二是“明示”,要在合同、发票中明示。许多专家学者都认为该法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较为全面、具体。

·禁止商业行为的行政立法

在国家有关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纪委规范方面,从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和处理,规范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行为的角度,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规定。如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10条的有关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9条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作了细化规定,即“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国家公务员条例》、《人民警察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禁止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和受贿的规定。国务院各职能部门还制定了禁止贿赂行为的大量廉政纪律性规范,如国家计委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的《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持廉洁的通知》等。

(作者单位:西安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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