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实施“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的通知

2024-08-05

省教育厅实施“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的通知(共7篇)

1.省教育厅实施“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的通知 篇一

关于做好2012年江苏省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师„2011‟5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12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方式

从具有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的高校中,选拔部分2012年优秀应届本科师范毕业生,录取为“硕师计划”研究生。落实省内县镇及以下任教学校、成为编制内正式教师后,前三年边任教边在职学习研究生课程,第四年到培养学校脱产集中学习一年,毕业时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二、推荐和培养学校及其指标计划

推荐学校和推荐指标为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大学、江南大学、南通大学,徐州师范大学。

江苏省下达到我校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推荐指标为15人(南京师范大学4人,苏州大学8人,徐州师范大学3人)。

三、推荐人选条件

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教育工作,志愿到农村学校任教,毕业时能获得学士学位和教师资格证书。所学专业属以下范围: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历史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

四、工作程序1、9月22到9月25日报名动员,并按照推荐免试研究生条件和有关程序择优推荐学生。

2.9月26日,名单公示。

五、有关政策规定

1.“硕师计划”研究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满3学年并通过每考核者,于2015年到培养学校报到入学。任教未满3年或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2.“硕师计划”研究生在学期间免缴学费,住宿等费用按照在校研究生缴费办法执行,其他待遇按照在职教师脱产学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3.符合《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条件要求的“硕师计划”研究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4. 对到苏北和苏中经济薄弱县(市、区)县城以下农村学校任教的“硕师计划”研究生(不含享受上述第三条政策的人员),如符合条件要求,亦执行“万名大学生支援农村教育工程”相关经费补贴政策。

附件:1.2012年江苏省农村学校教育硕士计划报名汇总表

2.2012年“硕师计划”研究生登记表

3.农村硕师计划承诺书

4.有关高校“硕师计划”研究生推荐和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相关说明:

1、硕师计划本学院可申请专业:音乐、小学教育、双语教育、心理教育、教育技术、汉语言文学(师范)

2、一般来说,农村硕师要求去苏北、苏中比较艰苦的农村地区任教,一旦签订录用协议不得毁约,否则后果自己承担。对未落实省内县镇及以下任教学校、未成为编制内正式教师的人员,其“硕师计划”研究生资格自动取消。

3、请愿意申报的同学认真填写附件

1、附件2以及附件3,其中附件2仅需填至第13页。将填好的附件1和附件2两张电子表格发送至306035341@qq.com,附件3需打印本人签字交至分团委108,截止日期9月23日下午3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省教育厅实施“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的通知 篇二

一、教育宣传的指导思想

2009年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紧紧围绕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2009年“围绕一个主线,大力实施六大工程,着力抓好六项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刻研究新时期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新特点和新方法,以大力宣传教育工作来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可持续发展,为教育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

二、宣传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宣传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广泛宣传教育事业发展的新举措和新成就。同时,抓住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发挥舆论的正面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教育战线的新典型、新亮点、新成绩,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和思想保障,为“推动教育科学发展、努力建设教育强省、办人民满意教育”做出新的贡献。

三、宣传的内容

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2009年工作要点,主要围绕以下七方面的内容作好全省教育新闻宣传工作:

(一)大力宣传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主线,推动陕西教育科学发展的情况。包括对全省教育系统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宣传;对我省将启动的《陕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陕西省教育事业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陕西省普通高校设置工作若干意见》及全省中小学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和制度的宣传:对全面加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的宣传:对进一步推进教育地方立法工作,实施《教育督导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宣传;对启动学校发展水平督导评估“316”工程,继续推进教育强县创建和复查工作的宣传;对我省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鼓励开展与境外优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合作办学的宣传;对加强委厅机关建设,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的宣传。通过对一系列法规政策及工作成绩的宣传,充分展现全省教育系统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齐心协力、奋发进取、共同推动陕西教育科学发展的良好风貌。

(二)大力宣传以实施素质教育工程为抓手,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情况。包括对启动实施市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及广泛开展“三讲两实践”系列教育活动和组织举办全省第四届中小学生科技节的宣传;对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举办薄弱学科教师研训班,加强义务教育薄弱学科建设,开展义务教育教学成果展示活动的宣传:对全面推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加强高校思想理论课新课程骨干教师培训工作,以纪念建国60周年为契机,组织多种形式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宣传;对加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改善学校体育卫生办学条件,加强学校体育艺术教师骨干体系建设,开展评估督查活动,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的宣传;对全面推进中考改革和学生评价方式改革,抓好中考加试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工作的宣传;对上半年出台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高考改革方案及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宣传。通过对素质教育取得的一系列成绩及学生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宣传,促使全社会形成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强劲合力,推进全省各级各类教育均衡可持续发展。

(三)大力宣传以实施民生八大工程基础教育项目为抓手,促进基础教育协调发展的情况。包括对做好学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大力推进灾区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宣传;对我省在组织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的同时,稳妥推进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宣传;对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农村义务教育生活设施改造项目、中小学条件装备项目、普通高中建设项目、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项目、初中校舍改造项目的宣传;对扎实推进城镇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和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及以学生食堂、宿舍卫生安全为重点,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后勤管理,建设劳动实践基地,抓好全省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的宣传;对按照三级推进、内涵发展、整体提高的思路发展高中教育,抓好省级标准化高中、示范高中创建工作及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和启智学校建设工作的宣传;对推进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应用和普及实验教学县创新工作的宣传;对进一步拓展教育对口支援领域,进一步推进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贫困地区、薄弱学校提供经费、物资和智力支持的宣传。通过深入宣传我省在基础教育方面采取的措施政策和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全社会团结一心,共同努力,进一步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协调发展。

(四)大力宣传以实施人人技能工程为抓手,构建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网络的情况。包括对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及以扩大城乡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为重点,拓展东西合作、西西(陕西和重庆)合作新领域的宣传;对紧紧围绕“人人技能工程”及六个项目,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努力建成覆盖全省城乡的职业教育网络,确保全省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人人有学上、个个有技能的宣传;对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建立“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启动中等职业学校精品课程建设计划及举办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的宣传;对整合教育资源,加大市级统筹力度,以各市职业技术学院为中心,实行省市共建、资源共享,建立市级职业教育中心及深入推进“一网两工程”,建立省级示范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组织实施新型农民培养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养培训工程的宣传。通过全面深入地宣传我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各项措施,充分展现我省职业教育发展取得的新成绩和新成就,进一步促进我省职业教育网络覆盖全省城乡。

(五)大力宣传以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重点学科建设工程为抓手,促进高校内涵发展及以实施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程为抓手,不断增强高校科研创新和服务能力的情况。包括对着力推进“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及巩固教学评估成果,完善教学评估特别是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机制的宣传;对深入实施“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程”,做好全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中期和年度检查及做好“211工程”三期建设和“985工程”二期验收和三期建设的推进工作的宣传;对大力推进产学结合,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的宣传:对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宣传。通过对我省高校各项工程实施及成就的宣传,全面展现我省高校在学科建设、教学质量、科技创新及转化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促进我省高校内涵发展,不断增强科研创新和服务能力。

(六)大力宣传实施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搞教师综合素质

的情况。包括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宣传;对开展全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年活动,加大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投入力度,深化培训制度改革,认真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和“中小学教师学历提高计划”,启动陕西省中小学校长培训工程,建设陕西省中小学校长培训网的宣传;对大力实施“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子项目”,完成1200名专业骨干教师培训任务,依托国家级职教师资培训基地,面向省内中等职业学校招收职教师资本科班、硕士班,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好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加大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的力度,推动实施高校“三秦学者计划”,建设学术骨干体系的宣传;对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高等学校和厅属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设置标准和聘任办法,做好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编制管理,理顺农村与城市中小学编制标准关系,解决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偏低的问题的宣传。通过对我省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及取得的相关成效的宣传,展现我省师资队伍的整体风貌和良好素质,树立社会尊师重教,坚定教师信心的良好氛围。

(七)大力宣传我省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着力抓好六项重点工作,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情况。包括对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构建以校园招聘市场为基础、区域协作市场和行业市场为补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的宣传;对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好“陕西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调生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的宣传;对认真实施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绩效工资制度,规范教师津贴补贴的宣传:对鼓励和规范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继续组织开展“放心上民校”专项整顿和宣传活动,规范民办幼儿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的宣传;对加大对高校的资金投入,对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和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宣传;对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和应急管理工作,大力开展教师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建立健全维护教育系统稳定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宣传;对切实解决校园及周边存在的影响稳定安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宣传;对大力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统筹抓好全省教育系统的“创佳评差”活动的宣传。通过宣传我省在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充分展现我省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四、宣传的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委、厅的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通气制度,建立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对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大活动、重要典型、重要会议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信息发布会,及时向新闻媒体发布信息。机关各处室要及时向新闻中心提供有关典型素材和本年度工作要点及重大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以便新闻中心做好对外的信息发布和媒体接待工作。

(二)充分利用机关的门户网站宣传平台。各地市(区)教育局、各高校要及时向新闻中心报送各自单位的工作亮点、成绩等材料,新闻中心将联合网站择优予以发布,同时也要加强对教育工作改革发展成就的发布及重大政策出台前的新闻通气工作。

(三)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教育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的舆情分析会,在相关媒体上开辟专栏,有针对性地组织记者、专家、干部撰写文章,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育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社会影响力。

(四)根据委、厅和各处室的工作要点,认真研究,总体策划,以组织采访团深入采访,或以专刊、新闻通稿、电视系列节目等形式,努力做好委、厅重点工作的“战役性宣传”。

(五)建立健全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机关各处室应确定一名同志负责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以保证新闻中心与各处室的信息沟通和媒体来访工作。各市(区)教育局、各高校也要建立起相应的条件保障机制,加强与媒体的相互沟通,形成教育新闻宣传报道的整体合力。

3.省教育厅实施“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的通知 篇三

鄂价费规[2012]3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调整幼儿园收费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

附件1: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托儿所、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州、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提供必备的幼教用书和幼儿图书玩具物品等)。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据实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外出活动费和乘车费。除此之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标准的方法及程序。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本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由市、州统一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办学条件及不同资金来源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市相同类型、等级及资金来源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统一。

第九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和教育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剔除财政性经费和上级拨款部分):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幼教用书、冷暖费、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30%以内适当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市、州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幼儿园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收取。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四条 取得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下同)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合理自主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幼教用书、冷暖费、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报告、固定资产构建情况等;

(四)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的初步审核情况;

(五)价格、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民办幼儿园申请备案的办园成本进行监审。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监审得出的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向社会公开监审成本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备案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在省定项目范围内确定,应体现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当地实际自主核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时间内(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或者以其他任何名目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将此类办班费用计入正常办园成本;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扩大班级规模;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在园儿童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收取的保育费、教育费按月或者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三条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学或退学的,保育费、教育费按实际在园天数计算收取。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一个月收取。

第二十四条 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或结余,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以外的城市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开办学前班并收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内的小学开办学前班,招收5-6岁学龄前儿童的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第二十七条 公办幼儿园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幼儿园等级证明文件资料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

各类幼儿园应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办学行为的监督管理。凡未取得办园资质的非法幼儿园一律不允许收费。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三十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对违规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公办幼儿园未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民办幼儿园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备案或超过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

(六)以转制公办民助等名义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主题词: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暂行办法 通知

收费附件: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4.省教育厅实施“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的通知 篇四

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现将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

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

(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

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1号)和《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要求,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切实履行省级政府统筹职责,强化以县(区)为主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缓解择校矛盾。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011年上半年制订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校接受的正常捐赠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严禁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

(三)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等环节的监管,继续开展对盗版教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行为,切实提高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印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不得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严格规范教辅材料价格。修改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五)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成果,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和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纠正国家机构、有关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纠正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双重身份情况,教师在民办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对至今清理规范工作尚未完成的学校,或仍未达到民办学校标准要求的学校,2011年春季开学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

校收费政策。制定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加大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推进力度。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明确清理规范的目标、时限和具体办法,2011年要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2012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纠正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

(六)严格执行并逐步调整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各地要加大政府投入,完善高中经费保障机制,抓紧制订并落实生均拨款标准,积极化解学校债务。从2012年秋季开始,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比例降到20%。各地要研究制定加大高中教育政府投入,逐步取消“三限”收费的措施和办法。研究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七)继续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开办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违规收费。进一步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形式,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加强高校研究生收费管理,严禁向计划内研究生收取学费。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按管理权限经批准的中外合作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高校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项目,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要加强高校示范性软件学院项目和收费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规审批和乱收费行为。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严禁高校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厅(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随着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治理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更加复杂,治理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地方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协调,密切配合支持,形成治理工作合力。对所确定的年度治理任务和各项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全年治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积极推进源头治理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育收费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问题。继续稳定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要按照国家要求,抓紧制订完善本省(区、市)中小学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切实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通过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侵害学生利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结合实际,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努力构建治理教育乱收费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各地要结合年度治理工作任务,制订宣传和培训工作计划,列出工作时间表,深入开展层次不同、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培训活动。要全面系统的宣传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客观反映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要对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培训,提高政策理解力和执行力。要采取有效形式,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大力宣传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把监督检查工作与行风建设、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结合起来,坚持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的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通报2010年专项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继续组织对部分省(区、市)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5.省教育厅实施“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的通知 篇五

(青政办〔2007〕9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六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进程,提高经济效益和工农业产品质量,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实施标准化战略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义

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提升产品标准水平、强化企业标准意识、提高品牌技术含量的重要举措,是在新形势下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目标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加大了对全省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力度,加强了标准化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建设工程地方标准10项,制定农业技术标准137项,制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标准20项,制定保护生态环境技术标准17项,制定服务业地方标准5个,在全省逐步建立了以技术标准为主体,以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为辅助的企业标准体系,为我省发展民族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技术进步,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提高服务业服务水平及发展特色农牧业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但是,纵观我省的标准化工作,标准化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同步,存在着标准体系不完善、标准周期长、采标工作相对滞后的现象。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确保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实施,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发挥好标准化工作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以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为突破口,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鼓励企业积极研制创新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增强企业核心竞

争力,努力提高标准总体水平和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促进我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的原则。实施标准化战略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全省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协调,大力推动标准化战略的实施。

2、坚持市场引导的原则。实施标准化战略一定要以市场为导向,密切标准化与市场的联系,为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提供技术支撑。

3、坚持企业为主的原则。实施标准化战略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力军作用,通过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4、坚持国际接轨的原则。实施标准化战略要面向国际市场,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有效应对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的挑战,减少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全面提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我省标准化工作总体目标是:建立适应经济建设和技术发展需要的标准化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中介服务机构为桥梁的标准研究、制定、实施体系;培养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标准化人才队伍;建立较为完善的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构建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机制;建立先进的企业技术标准体系、农业标准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体系;构建全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培育一批研制先进标准、采用先进标准的优势企业群体,造就2-3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企业。

具体目标是:

到2010年,我省的盐湖化工产品(钾、钠、镁、锂、锶、硼、烧碱、纯碱、钾肥)、多晶硅、单晶硅、藏毯、民族服饰、工艺美术、中藏药、沙棘,特色农畜产品牛羊肉、乳品、马铃薯、油菜、牦牛绒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品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2010年,围绕发展循环经济、延伸产业链条、三江源环境综合治理、高原生物资源精深加工等项目,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5个以上。

2007-2010年,每年制定农业、环保、能源、安全、卫生、服务和资源节约(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地理标志产品等方面的地方标准30个左右。到2015年制定地方标准达到300个左右。

到2010年,我省东部农业区及西宁市(含三县)建立起农业标准化示范体系,优质马铃薯、青稞、蚕豆、油菜、线辣椒、大蒜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达到80%以上。到2015年培育青海名牌农产品10个以上。到2010年,初步建立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到2015年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食品安全保障标准体系,完善中藏药(含中藏药材、中藏成药)生产加工标准体系。

到2010年,我省主要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达到70%以上,2015年

达到75%以上。全省大宗农畜产品安全指标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比率达到80%以上。

2007-2010年,每年培育1-2个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全面执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到2015年服务质量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三、实施标准化战略的任务

(一)积极开展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建立和完善我省专业标准化研究技术机构,积极推动我省优势龙头企业申请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累经验和培养人才,形成专业标准化研究与龙头企业积极跟踪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机制,及时将自主知识产权融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步伐,大力提升技术标准水平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格尔木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出口企业要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在新项目建设、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把我省的食品、能源、装备制造、钾肥、藏毯、中藏药、农畜产品、原材料等优势产业作为采标工作的重点。

要把技术标准作为战略竞争手段。重点在西宁、柴达木两个工业经济核心区,加快油气化工、盐湖化工、煤化工、水电和有色金属等产业基地实施创新技术标准和先进技术标准的研制,将我省一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比较优势产品的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有条件的上升为国际标准。

(三)加快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步伐,提升企业整体技术管理水平

工业企业要按照《企业标准体系(GB/T15496)》、《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0)》等系列国家标准要求,继续大力推动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生产企业以及食品生产企业、高危行业企业、省重点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要积极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四)以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为核心,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

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方针,围绕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

一要继续加快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以主导农产品、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重点,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相配套的,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农业标准体系;二要建立完善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

地)建设和管理,创建一批“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业标准化示范乡”;三要利用农业标准化培育精品农业。通过农业标准化生产,培育更多的“标准化农产品”;四要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通过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大力推广“标准+公司+基地”的经营模式,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五要加快采用农产品安全卫生限量指标、检验方法及动植物防疫措施等标准。农产品出口企业要率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扩大农产品出口。

(五)围绕第三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服务标准化

在服务业开展标准化服务活动,把标准化的管理理念应用于服务业,创建标准化服务试点或示范单位。在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文化、旅游、商贸、卫生、通信、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现代物流、社区服务等社会公共服务行业,积极推动服务标准化星级评定活动,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推行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等级评定。以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和实施服务性企业分等定级标准为手段,结合创建中国西部旅游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活动,努力拓展服务标准化领域,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提高服务质量和推动第三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

(六)强化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标准化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性

一要加大地方标准制定力度。以调整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推进产业升级和建立完善安全标准体系为重点,积极组织制定青海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地方标准;二要加强企业标准管理。规范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特别是食品标准备案工作,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三要加强对标识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食品标签、饲料标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全面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积极拓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域,组织制定我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建立健全标准化信息服务体系

加快我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科技、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建立重点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工作信息库。对产品主要出口国设置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市场准入等情况进行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为企业主动应对国际市场变化提供技术支撑。

四、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化战略实施的组织领导,把标准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全力推动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标准化战

略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标准化战略的发展规划、资金支持和科技奖励得到落实。工业、农业、文化、旅游、商务、环保、卫生、药监、安全和社会公共服务等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工作。全省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省重点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要有履行标准化职责的管理机构,负责标准化战略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标准化人才队伍是标准化工作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构建以质量技术监督、科技、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为骨干的培训网络,多渠道开展标准化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管理中心的职能,提高标准化专业水平。实施标准化继续教育工程,努力培养一批复合型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标准化人才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培养一批标准化专家队伍。

(三)建立协调和激励机制

建立科技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调的机制,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科研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标准研制,特别是承担重大产业研发项目和创新产品项目的单位要把标准研制与科技项目研究同步进行,加快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向标准转化进程,并按标准组织生产,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将先进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列入省科技进步奖评定范围,将重要技术标准的研制成果纳入省级科技进步奖励范围。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和计划,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优先列入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业结构调整、科技发展等计划。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标准化审查,优先选择采用国家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或项目。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投入机制,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项目。对企事业单位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以及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重点项目予以资助。鼓励企业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必要的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投入。

(五)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企业标准实施跟踪制度,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标准体系,使企业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产品标准水平,并将企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记录在企业的信用报告中。

(六)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开辟专刊、专栏,普及标准化知识。加强对在标准研制和采标等方面涌现出的典型企业的宣传,以点带面,引导企业走标准化管理和质量效益型道路。组织好“世界标准日”、“质量月”“科普日”、“科技周”等重大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

6.省教育厅实施“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的通知 篇六

笔者以为,江苏教育新政的核心就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让教育全面发展、健康发展、生动活泼发展,广大体育教育工作者必须抓住契机,提高素质,创设自主高效的体育课堂,努力让阳光体育运动在江苏教育新政的春风下开花结果。两年来,随着江苏教育新政的实施,教育教学现实特别是体育教学工作仍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

一、加深对新政规定的解读宣传,解决思想认识重视不够的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体育课就是玩,体育老师组织活动课就是不务正业。体育课和文化课常常被放在矛盾的对立面,重文轻“武”的问题始终存在。“五严”规定不可谓不细不可谓不全,但任何一个新政从出台到落实都有一个取得思想认识一致的问题和过程。当教育的春天来临时,也还一下子舍不得脱去厚重的外衣,总怕搞不好会感冒生病,所以仍还存在思想重视的不到位,落实健康教育的土壤仍不算上佳。

江苏教育新政中,健康教育、素质教育、科学教育理念跃然纸上,领导部门的态度之坚、决心之大也有目共睹。体育与健康教育的地位较之以前,肯定是提高了许多。但决定这一新政能否自觉落实的一个根子问题,那就是高考指挥棒。

有专家指出,教育导向问题是学生体质下降的主要原因。江苏教育新政所禁止的,就是过去那种向“题海战术”要效益、“课内损失课外补”的应试教育。那种以分数和考试作为指挥棒的教育体制,沉重的代价之一则是师生的体质下降。再不禁止,学生废寝忘食,教师全程陪护,师生的正常休息和课余生活无法保证,学生的体质一天天地下降,视力一步步地衰减,身心健康严重透支。而更为沉重的代价则是看不见的隐性伤害。要想教育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要想学生能有健康的身心,必须改变“学生无病就是健康”、“体育教学可有可无”等错误思想认识。所以,我们务必要从“少年强则国家强”的高度,从健康是根本、体育是基础的角度,认清健体、人格、知识三者缺一不可,认清中学生正处在身体发育的高峰期,正处于身体锻炼的关键时刻。而且中学生参加体育锻炼,不仅仅是为了身体健康,还可以培养很多诸如勇争上游、积极向上、永不服输永不怕输、分秒必争追求效率、团结协作等可以影响一生的优良品质。

江苏教育新政对体育活动时间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对体育教学地位的肯定。体育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体育教学不仅有体育知识和体育技能的传授,同时也有体育理念和健康锻炼习惯的培养。体育教学也需要体育教师按照体育教学大纲认真备课、精心授课和课后复习消化。体育课虽然不像文化课那样可以用高考来测试,但体育课上得好,既是文化课的有效调剂,同时,学生体育与健康理念的转变、体质和体力的增强、体育终身锻炼习惯的养成等一系列体育成果将促进学生学习精力旺盛、大脑思维敏捷,必将转化为文化课成果的提升动力,体育教学活动的健康开展能起到文化课不可取代的作用。所以一定要加大体育教学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师生、家长的思想认识,增加落实体育教育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提高体育教师的自身业务素质,解决体育课堂不够自主高效的问题

江苏教育新政给体育健康教育如此高的地位的同时,也对体育教师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少体育教师因为过去长期各方面对体育的不重视,对迎面而来的提高教学素质和技能的压力一时难以适应,更不要说自主教学、高效课堂了。体育教师如何当好导演,如何发挥学生的自主性,需要的相关本领还有很大有待提高的空间。

体育课堂的高效,取决于广大学生的思想重视和行动配合,更取决于体育教师业务素质的精深。要变“注入式”“填鸭式”“满堂灌”教学为“以学生为主体”的自主开放式教学,首先要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良好的师生关系关系到每一堂课的质量,教师在平时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上课严肃认真,言而有信,爱护帮助学生,为学生着想,为学生服务,建立融洽的师生关系。这样,学生便会积极配合教师上好每一堂课。相反,如果教师上课经常迟到,无故旷课,上课时随意体罚学生、辱骂学生,就会伤了学生的自尊,挫伤学生的积极性,他们就会与教师背道而驰。这时,教师想提高教学质量是不可能的。其次要精心做好教学准备工作。要讲授什么内容,在什么场地上课,以及需要什么器材,该如何摆放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充分的课前准备是高效课堂成功的一半。一旦备课敷衍了事,课前准备不充分,进入课堂就会匆匆忙忙、不知所措,于是随便发几个球给学生自己打或安排学生自由活动,流于“放羊式”教学形式。课堂内容的准备要注重趣味性和贴近性。课的内容既要符合体育课程大纲,又要贴近高中学生的兴趣爱好;既要强调学生心理健康和愉悦,照顾兴趣、娱乐、休闲、舒适,又要注重体育课的强度和密度,实现体育课程增强体质的功能,做到活而不乱。再次,教学方式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确保每个学生受益。尊重学生人格,承认学生个体差异,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遵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规律,根据学生体育基础不同,制定可供学生选择的教学目标,力图使每个学生都成为学习的主体,使学生学会健身、学会创造,从而达成育体、育心、育人、身心和谐发展的教学目标。四是加强学习研究,提高业务素质。体育教师不要放过任何一个学习“充电”的机会,注重教学反思总结,参与课题研究,提高思想水平和業务能力。

三、科学统筹体育教学活动,解决体育教学人员、时间、内容、效果难落实的问题

江苏教育新政,对不得侵占学生体育活动、自习、休息的时间作了明确规定。江苏教育新政明确:“中小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坚持‘健康第一,切实保证师生法定休息权利。”在新政高压之下,一年来,体育课时有所保证,但主动落实、创新落实的土壤还很差,也还存在个别打擦边球侵占体育活动时间的现象出现。学生虽然喜欢体育却仍然不喜欢体育课的现象也还存在。体育教学活动要做到以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为指导思想,保证学生每天都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首先要保证组织落实。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并详细分工,责任到人。其次要时间确定。要将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时间明确,具体到一周多少课时,一日多长时间。再次要明确场地和器材。学校应对体育器材进行核查,对老旧废弃的器材及时加以修整补购,加大资金预算,及时购置器材,保证体育活动需要。活动场地划分要科学,各项活动相互间不能冲突影响。四是加强考核。体育教师要认真组织和辅导课外活动,形成有布置、有检查、有专人负责的管理体系。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研究调整。五是要灵活促进。注重经常开展各种类型的体育单项比赛和班级对抗赛,以增强学生竞争意识来促进其开展体育活动兴趣的提升,让素质教育得到全面长远健康的发展。

7.省教育厅实施“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的通知 篇七

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93号

2004-7-6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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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改制程序,健全改制批准报告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不搞“一刀切”。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实行改制批准报告制度。具体操作程序为:

(一)提出改制申请。国有企业改制,应当首先提出改制申请。根据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关系,改制申请由拟改制企业报经其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以下简称产权持有单位)预审(产权持有单位也可不经拟改制企业申请,直接提出对该企业改制的申请)后,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产权持有单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可由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提出改制要求;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改制要求或经核准的改制申请转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申请改制的同时,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制订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由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产权持有单位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受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接受委托后,不得再委托其他机构制订改制方案。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未得到合法委托,不得制订改制方案。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可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同步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改制方案中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产权管理体制、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业务及行业地位等;

2、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包括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基本情况;

3、企业改制拟采取的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负债范围;

4、企业职工状况及职工安置办法;

5、企业资产处置(含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6、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方式。包括金融债务和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

7、企业改制后的发展思路和措施(企业改制原则上应当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要求,尽可能促进原企业主营业务发展壮大和吸收原有职工就业。);

8、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实施计划。

(三)初审改制方案。改制企业接受委托制订改制方案的,改制方案需经企业党政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报委托机构(即产权持有单位)审查确认。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制订改制方案的,改制方案直接报委托机构(即产权持有单位)审查确认。对于方案中提出的改制形式,先报请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确认函。改制方案涉及劳动保障、土地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将改制方案所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申请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经批准后,再将改制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当上述有关部门对方案提出不同意见时,产权持有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和改制企业,应当据此修改完善改制方案。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将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企业改制。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能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再次召开大会审议该项职工安置方案。方案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产权持有单位必须修改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修改后,需重新报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修改职工安置方案导致资产处置方案、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或整个改制方案调整的,需分别报请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五)批复改制方案。产权持有单位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的企业改制方案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中,产权持有单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该改制方案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审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转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同级人民政府出具批复文件后,企业改制方案正式生效。

(六)实施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批复后,由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所批复的改制方案要求,拟定其向受让方转让国有产权的合同草案,企业获准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国有产权受让方确定后,产权持有单位应当立即与其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然后处置国有资产,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按照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办理各项权属过户手续,新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二、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省级企业由省国资委界定;地方企业由市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具备资格并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含土地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资产评估应严格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企业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原则上应纳入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应科学评估其实际价值。对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企业,或者拥有特别资源的企业(医药企业拥有的药品批号、建筑企业拥有的建筑资质等),应将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转让价格;对于其他一些经营面临重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如果其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少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评估为零或较低的价格,实施“零价转让”、“低价转让”或交收购方有偿使用。

(四)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各类损失经中介机构界定、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核减净资产。

(五)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改制涉及金融机构债权的,改制应征得债权人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国有企业完成改制企业登记后,应当依照国有企业与相关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尽快办理债务处理和重新确认工作。

(六)中介机构服务费的支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损失界定、转让信息公示等相关业务。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费由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并从两个渠道解决:一是由各级政府每年列入财政预算;二是由拟改制企业按社会中介机构平均收费水平,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先提存和交纳,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中介机构支付。提存资金与实际支付费用的差额部分按多退少补原则办理。

三、推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的机制

(一)规范产权转让行为。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批复的企业改制方案,制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计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省国资委审批,市州、县(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因转让国有产权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进入省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在省级以上报刊和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信息(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在广泛征集受让方的基础上,由产权交易机构组成专家组按照是否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和是否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进场交易的潜在受让方,竞价转让。不得指定受让方,严禁暗箱操作。具体转让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转让国有股权(包括A股和B股、H股等外资股),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国资委转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股权转让所需报送的材料,按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文件办理。

(二)合理确定转让价格。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转让底价或折股价格的确定主要依据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允许交易价格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动,但当交易价格低于底价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暂停交易五个工作日内,报经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可继续进行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三)及时支付转让价款。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对于少数特别困难的企业转让产权,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到三年内付清转让价款。

受让方按照约定结清国有股权转让价款,或结清首期付款、办理其余价款的合法担保后,方可办理国有产权过户和企业重新登记,以及其他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的权属移交手续。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

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继续执行促进改制的优惠政策。经当地政府认可的国有中小型困难企业的改制,可继续执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文件规定的改制政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受让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的,可在成交价的基础上优惠30%,首付超过40%且三年内付清的,优惠10%.特困中小企业改制中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鉴证收费,一律按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20%收取。对于经过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企业,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直接采取协商定价交易等办法,简化进场交易的程序。

(五)积极实施管理层收购。鼓励国有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者收购本企业产权。大型国有企业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主要形式,原则上不实施管理层收购。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申请中将企业改制类型确定为管理层收购的,必须由产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制订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买自卖国有产权。但作为改制后期公开征集的受让方之一,且参与市场公开竞价收购的企业管理层,可以参与改制前期工作。为达到自己收购企业的目的而恶意降低企业经营业绩的,或存在明显违纪违法和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四、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促进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从实际出发,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节奏。要切实做到国有企业改制的每一个环节都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落实责任。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继续实施党委、政府领导挂点联系制度。省国资委要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

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三)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按照鄂发〔2003〕5号文件精神,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国有企业改制后,原国有企业职工应当解除或终止与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未与改制后重新登记的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与改制后的新企业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的中小企业职工,可以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也可选择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在新企业作价入股和留作新企业对该职工的相应债务,但职工应与企业签订认股协议书或借款协议书。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四)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维护企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改制企业领导班子,对企业稳定负全责。对改制过程中暴露的矛盾和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出面,直接与职工群众交换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把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不得躲避群众,回避矛盾,更不能简单处理,激化矛盾。要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五、本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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