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考核细则(共8篇)
1.病历书写考核细则 篇一
人民医院病历书写规范培训与考核试卷
科别
姓名
得分
判断题:对的在题号前打“√”,错误的在题号前打“×”
1、门(急)诊病历由门(急)诊接诊医师书写。
2、完整入院记录一般由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书写,教学医院可以由实习医师书写。入院记录、再(多)次入院记录由经过医院认定能够熟练书写完整入院记录的医师、进修医师或主治医师书写。
3、急症、危重症病历由当班医师书写并立即完成。
4、手术记录由手术者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由术者审阅签名。
5、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时间。
6、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7、首次病程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8、日常病程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9、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10、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术后及时完成。
11、手术记录应在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
12、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抢救记录的抢救时间应当记录到分钟。
13、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交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14、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15、阶段小结应每月总结一次。
16、出院记录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17、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18、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
19、因抢救急危患者下达口头医嘱,在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20、危急患者护理记录的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2.儿科完整病历书写 篇二
一、儿科完全病历的内容与要求:病史采集必须真实、完整、系统、条理、规范。体查时应态度和蔼,动作轻柔、举止端庄,取得合作。
[一般资料] 姓名、性别、年龄(5天;4月;1岁2个月)、籍贯(省、市、县)、民族、现在住址、父母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入院日期、病历书写日期、病史叙述者、与患儿关系及其可靠性.
[主 诉] 就诊的主要原因和发病时间。(20个字以内)[现 病 史] 围绕主诉详细地记录从起病到就诊时疾病的发生、发展及其变化的经过和诊治情况。主要包括:
1、起病的情况:何时、何地、如何起病、起病的缓急、发病的可能原因和诱因。
2、主要症状的发生和发展情况:按主要症状发生的先后详细描述。直至入院时为止。包括症状的性质、部位、程度、持续的时间、缓慢或加剧的因素以及伴随的症状。对慢性患儿及反复发作的患儿,应详细记录描述第一次发作的情况,以后过程中的变化以及最近发作的情况,直至入院时为止。
3、伴随症状:注意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的相互关系,伴随症状发生的时间特点和演变情况,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
性症状也应记载。
4、诊治经过:曾在何时何地就诊,作过的检查及结果,诊断与治疗情况,效果如何、有无不良反应等。应重点扼要地加以记录。特殊药物(如洋地黄制剂)要记明用法,剂量和时间。
5、患儿病后的一般情况:简要叙述患儿起病以来的食欲、精神、大小便、睡眠、和体重的变化(未测体重者可用起病后是否“长胖”或消瘦来表示)。
6、与现病史有关的病史,虽年代久远但仍属现病史。如风湿性心脏瓣膜疾病患儿的现病史应从风湿热初次发作算起。
[既 往 史]1. 既往健康情况:一向健康还是多病。既往患过何种疾病,患病时的年龄、诱因、症状、病程治疗经过、有无并发症或后遗症。诊断肯定者可用病名,但应加引号;诊断不肯定者则简述其症状,注意与现患疾病相同或类似的疾病。2.预防接种史及传染病史。3.药物过敏史4.手术外伤史。[系统回顾] 大于七岁的患儿则应书写系统查询结果。儿科系统查询内容要求:
1、呼吸系统:咳嗽、吐痰、气喘、咯血、胸痛、低热、盗汗、肺炎史等。
2、心血管系统:心慌、气促、胸闷、心悸、发绀、水肿等。
3、消化系统:呕吐、恶心、腹泻、腹痛、腹胀、便秘、黄疸等。
4、泌尿系统:血尿、水肿、尿急、尿频、尿痛、少尿、多尿、遗尿等。
5、血液系统:头昏、乏力、眼花、出血、气促、发热、淋巴结肿大、肿块等。
6、内分泌及代谢系统:多饮、多食、多尿、口渴、消瘦或肥胖、四肢短小.匀称矮小等。
7、关节及运动疾病:关节红、肿、痛、热、活动受限、关节畸形、跛行、肌肉乏力、萎缩、震颤等。
8、神经系统:抽搐、昏迷、瘫痪、精神异常等。
[个 人 史]
1、出生史:三岁以内的患儿必须询问,三岁以上的患儿可重点询问包括胎次、是否足月、顺产或难产、接生方式、出生时体重及一般情况如哭声大小、皮肤颜色、有无产伤、窒息、抽搐及Apgar评分等。母亲是否有特殊嗜好,如吸烟、喝酒。母孕期的营养情况以及孕期是否患过其他疾病,服过哪些药物、是否接触过X线或同位素检查或治疗。
2、喂养史:三岁以内患儿必须询问,三岁以上患儿可
重点询问。详细询问喂养方式,母乳分泌量是否充足;人工喂养儿以何种乳品为主,如何配制、喂哺的次数及量。添加辅食的种类与时间,断乳时间。对年长儿要询问饮食的习惯(有无偏食、挑食、厌食)、食欲情况。
3、生长发育史:三岁以内患儿必须详细询问。三岁以上的患儿重点询问,若所患疾病与发育史有密切关系应详细询问。体格发育:结合年龄进行询问。如抬头、挺胸、独坐、爬行、站立、扶走、跑、跳,出牙的时间、出牙的数目及顺序。智力发育:结合年龄了解何时大笑、认识熟人、发单音及说短句,已入学者应了解在校读书的成绩和行为表现。
4、预防接种史:
5、生活史:居住条件、户外活动、晒太阳、生活有无规律、睡眠时间,个人卫生习惯。
[家 族 史] 父母年龄,职业及健康状况,是否近亲结婚,家庭经济情况,居住环境,家中有无遗传性疾病,有无急、慢性传染病(如肝炎、结核)及患儿相似疾病的患者。
一般情况下,三岁以内的患儿均应详细书写生活史、喂养史、发育史以及免疫史。三岁以上的患儿仅书写与本次发病有密切关系的生产史、喂养史、发育史以及免疫史。
[体格检查]
一般测量:体温、脉搏(次/分)、呼吸(次/分)、血压(病情需要或五岁以上者测量)、体重、身长,结合患儿病情需要可
测量头围、胸围、上部量和下部量。
一般情况:发育(好、中、差)、营养(好、中、差)、体位(自动、被动、强迫)、病容(急、慢、轻、危重)、神志(清楚、模糊、昏睡,谵妄、昏迷)、步态、表情和面容(安静、淡漠,痛苦、恐慌)、检查是否合作。
皮肤及皮下组织:色泽(红润,潮红,紫绀,苍白、黄疸,色素沉着)、水肿(部位、性质、程度)、皮疹、出血点、紫斑、蜘蛛痣、皮肤弹性、毛发分布、皮下脂肪厚度(检查方法:在锁骨中线与脐孔水平交叉点,检查者从右手拇指与食指相距3厘米与腹壁垂直,在腹壁上滑行,捏起皮脂层,再测量拇指与食指间同一平面的腹壁皮下脂肪厚度),皮下结节、溃疡、疤痕。
浅表淋巴结:浅表淋巴结肿大应描述其部位、数目、大小、质地、压痛、活动度,有无粘连、瘘管、疤痕。
头部及头部器官:头颅大小、形状、颅骨软化(乒乓球感);颅骨缝、前囟门、后囟门是否闭合,前囟大小(以菱形边中点假设连线记录)、紧张度(平坦、突出、凹陷)、头发分布及颜色光泽。
面部:有无特殊面容。
眼:眼球有无突出、震颤;眼眶有无下陷;眼裂是否对称;眼睑有无水肿、外翻、下垂,结合膜有无充血、滤泡、颗粒;巩膜有无黄疸;角膜有无混浊、溃疡、云翳、白斑;
眼球活动有否受限;视力如何;瞳孔形状、大小,双侧是否等大,对光反应是否存在。
耳:听力,外耳道有无流脓,耳屏及乳突有无压痛。
鼻:有无畸形、堵塞、排液,鼻窦区有无压痛,鼻唇沟是否对称。
口腔:气味,口腔粘膜颜色,有无斑疹溃疡、色素沉着。
唇:有无紫绀、疱疹、溃疡、皲裂、兔唇。
齿:牙齿数目,有无缺齿、龋齿,齿龈有无红、肿、齿槽溢脓、色素沉着和出血。
舌:舌苔与乳突颜色,伸出方向、震颤,舌系带是否过短。
咽:有无充血及分泌物;扁桃体大小、充血、渗出物、伪膜;喉发音有无嘶哑。
颈部:是否对称、有无强直,颈静脉是否怒张,有无颈动脉异常搏动,气管位置有无移位,甲状腺(大小、硬度、压痛、搏动、杂音、震颤、结节感)。
胸部:胸廓的形状、对称性、有无压痛;有无异常搏动和畸形(鸡胸、漏斗胸、桶状胸、心前区隆起、肋骨串珠、肋缘外翻、赫氏沟);呼吸运动是否对称、是否受限。
肺部:
望诊:有无软组织下陷,呼吸运动是否对称,呼吸频率、节律和深度.
触诊:语音震颤(可利用患儿哭啼声音)的改变(增强、减弱)、是否对称、有无压痛、有无摩擦感和皮下捻发感。
叩诊:叩诊音的性质(清音、浊音、实音、鼓音、过清音)、左右两侧是否对称。
听诊:呼吸音强弱、左右两侧是否对称、罗音性质(干性、湿性)、部位(满肺、双肺背基部、右肺背基部、左肺背基部)、程度(大量、中量、少量、偶闻)、有无胸膜摩擦音、支气管呼吸音。
心脏及血管:
望诊:心尖搏动位置、范围及强度,心前区有无隆起。
触诊:心尖搏动位置、范围,有无震颤(收缩期、舒张期或连续性)。
叩诊:三岁以内婴儿一般叩左心界。3~7岁的小儿可叩左右心界。叩左界时,应在心尖搏动部位左侧起自左而右。如发觉有浊音改变则为左界。同时以左乳线作为标准记录在内或在外多少厘米。叩右界时应在肝浊音界上一肋间水平自右而左,有浊音改变即为右界。以右胸骨线(即胸骨右缘)外多少厘米来记录。七岁以上年长儿按成人方法检查记录。
小儿心界表
右 肋间 左
Ⅱ
Ⅲ
Ⅳ
Ⅴ
胸骨中线至锁骨中线的距离是
cm
心脏扩大与否。
听诊:心音强弱、心率、节律、(有心律不齐时详细描述其特点)有无杂音,有杂音则要求检查杂音部位、强弱、性质、时期、传导与否,摩擦音。各瓣膜区均要仔细听诊(同内科诊断学)。
血管:桡动脉搏动强度、节律,有无水冲脉、奇脉、交替脉、脉搏短绌、射枪音、毛细血管搏动。
腹部:
望诊:外形(平坦、饱满、膨隆如球形或蛙式腹、凹陷如舟状腹);腹部呼吸运动,肠型,蠕动波,血管曲张及血液流向,新生儿脐部有无出血、分泌物。
触诊:腹软或腹肌痉挛;压痛、反跳痛;有无包块,如有,应记录包块的部位大小、边缘清楚与否、硬度、表面光滑或结节感、压痛、搏动、移动度;肝脏脾脏是否肿大,其
大小记录同成人;液波震颤。
叩诊:有无移动性浊音。
听诊;肠鸣音有无增强、减弱或消失。有无腹部血管杂音。
脊柱四肢: 脊柱有无畸形(脊柱侧凸、前凸、后凸、僵直、压痛);四肢有无畸形(手、脚镯、“O”型腿、“X”型腿、杵状指(趾)、多指(趾)、肌肉有无萎缩,关节有无畸形、有无红、肿、痛、热、活动障碍。
肛门: 肛周皮肤有无充血、皮疹、瘘管,有无脱肛、肛裂、畸形。
外生殖器:
男孩:两侧睾丸是否下降、有无包茎或包皮过长、阴囊水肿、腹股沟斜疝或阴囊鞘膜积液。
女孩:外生殖器有否畸形,外阴是否清洁,阴道有无分泌物。
神经系统:
四肢肌张力有否异常。
运动:有无瘫痪、不自主运动。
反射:浅反射(腹壁反射、提睾反射)、深反射(膝腱反射)。
病理征:布氏征、克氏征、踝阵挛、巴氏征等。
[实验室检查及器械检查]
记录入院24小时内所做的检查。如入院前已作过可以不再重复。但要注明门诊检查及其检查日期。
[病 历 摘 要]
姓名、年龄、性别、籍贯、入院日期。
主诉(与完全病历同)
现病史重点内容摘录(主要的阳性症状与诊断有关的阴性症状)
与现病史及诊断有关的个人史,既往史及家庭史。
体格检查的重要阳性和重要阴性体征,并且按系统顺序记录。
实验室检查及其他检查结果。[入院诊断]:1、2、3、[诊断依据]
重点写第一诊断的诊断依据,每一诊断的依据应分开写,不可将所有诊断的依据混写在一起。
[鉴别诊断] 写出主要诊断的鉴别诊断病名及鉴别依据。[诊疗计划] 根据病情定出初步的诊断治疗计划,如进一步做哪些检查、采取哪些治疗措施等。
3.病历书写规范 篇三
转科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签。其内容包括一般项目、病情小结,诊断和已进行的主要治疗,转科理由,以及提请接收科注意事项,并写明接收科同意转科的医师及意见。转科记录紧接病程记录书写,并在横行适中位置标明“转科记录”。
患者转入后,接收科经治医师应写接收记录,紧接“转科记录”书写,在横行适中位置标明“接收记录”。其内容包括一般项目,主要病史及体征,并从本科的角度补充必要的病史及体格检查,然后提出本科的诊疗计划。慢诊病人接收记录应在转科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及时完成。病历书写规范——会诊记录的书写要求
病人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或出现他科情况需邀请院内外有关科室会诊时,由住院医师填写“会诊早请单”,也可由实习医师填写,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审签。院外会诊尚需科主任审签,交医务科同意后负责送出。会诊请求科室应简明扼要写出病情摘要、目前诊断及主要治疗措施,请求会诊目的及要求。若病情急,须在会诊单左上角写上(或盖章)“急”字样,并注明送出的具体时间(几时几分)。
被邀会诊的科室接到会诊单后,急诊病人应及时会诊,慢性病人在48小时内会诊。科间会诊由会诊医师直接在会诊单上书写会诊记录(注明具体时间),提出诊断及治疗意见;集体会诊或院外会疹由经治医师书写会诊记录,紧接病程记录,不另立专页,但需在横行适中位置标明“会诊记录”。其内容应包括会诊日期、参加会诊的人员以及会诊医师对病史和体征的补充、治疗意见。
会诊时,双方医师应互相见面,共同商讨,不得互相扯皮、推诿。会诊医师不能决定的问题,应请示本科上级医师或带回科室讨论。若需转科或转院,应写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
手术前讨论是保证医疗质量、防止差错的重要措施之一,必须认真执行。术前讨论应在术前准备完成后进行。一般中小型手术可由治疗小组医师讨论。对大型手术、较复杂的手术、新开展的手术或致残手术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讨论,必要时请有关领导参加(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将讨论内容记述于病程录中,并填写好“特殊手术申报单”,交医务科审批。急诊抢救时,可先口头报告,抢救结束后再补全手续。
每一手术病例(紧急抢救除外),必须有完整的“术前小结”(专用单),由经治医师书写,上级医师审签。术前小结内容包括: [医学教育网 搜 集整理]
(1)术前诊断及诊断依据(主要病史、检查)。
(2)手术适应症(指征)。
(3)术前准备情况(病人的准备、手术组医师和特殊器械的准备)。
(4)拟施手术方案及具体的手术方法,病人对手术耐受能力的估计。
(5)麻醉的选择。
(6)对术中、术后可能出现问题的估计,以及防止这些问题的措施。
家属或单位代表对手术治疗的意见和要求,填入“手术同意书” 病历书写规范——在院病历排列顺序 2007-3-24 14:27【大 中 小】【我要纠错】
(1)体温单(逆序)。
(2)医嘱单(逆序)。
(3)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顺序,下同)。
(4)专科病历。[医学 教育网 搜集整理]
(5)病程记录(包括首次病程录、转科及接收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6)特殊诊疗记录单(术前小结、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特殊治疗记录、科研统计表等)。
(7)会诊申请单。
(8)责任制护理病历。
(9)临床护理记录单(未停止特护前逆序,置于病历的最前面或另外单放)。
(10)特殊检查(心电图、同位素等)报告单。
(11)检验报告单。
(12)病历首页。
(13)住院病历质量评定表。
(14)门诊病历、住院卡。
(15)以前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规范——出院病历排列顺序 2007-3-24 14:26【大 中 小】【我要纠错】
(1)病历首页。
(2)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3)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
(4)专科病历。
(5)病程记录。[医学教育网 搜 集整理]
(6)特殊诊疗记录单(包括术前小结、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特殊治疗记录、科研统计表等)。
(7)会诊申请单。
(8)责任制护理病历。
(9)临床护理记录单(顺序)。
(10)特殊检查报告单。
(11)检验报告单。
(12)医嘱单(顺序)。
(13)体温单(顺序)。
(14)住院病历质量评定表。
(15)以前住院病历。
(16)死亡病人的门诊病历。
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篇四
(2010年版)国家卫生部医政司 编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病历和病案的概念及历史
第二节 病历的作用和意义
第三节 病历的分类及组成
第四节 病历书写的原则及基本要求
第五节 病历书写规范对既往病历书写要求的改进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与示例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
第四章 专科入院记录书写要求与示例 第五章 病程记录书写要求与示例 第六章 手术科室相关记录
第七章 其他记录书写要求与示例 第八章 病历首页的书写要求及格式 第九章 知情同意书写要求 第十章 医嘱
第十一章 护理文书
第十二章 辅助检查申请表和报告单 第十三章 医疗预防保健文书书写 第十四章 病历排列与整理
第十五章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意见书的书写 第十六章 病历档案管理 第十七章 处方
第十八章 病历质量考证方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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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
医学临床三基训练 医师分册(第四版)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定价:49.00元 主编:吴钟琪 1 基础医学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1.1 人体解剖学 1.2 生理学
1.3 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
1.4 病理生理学 临床基本技能训练与自测试题
2.1 病历书写规范 2.2 体格检查方法 2.3 临床技能操作训练 3 疾病诊断步骤和临床思维方法与自测试题 医学伦理学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临床医学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5.1 内科学 5.2 外科学 临床医技基本知识与自测试题 6.1 临床检验学 6.2 医学影像学 6.3 临床药学 6.4 临床病理学 6.5 临床核医学 6.6 临床营养学 6.7 医院感染学 临床诊疗器械检查与自测试题 7.1 心电图检查 7.2 肺功能检查 7.3 生物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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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1.4 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 医学伦理学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3 疾病诊断步骤和临床思维方法与自测试题 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训练选编 4.1 注射术 4.2 穿刺术 4.3 插管技术
4.4 穿、脱隔离衣法 4.5 急救技术 临床检验医学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5.1 概述
5.2 基本知识问答 5.3 基本技能训练 5.4 自测试题(附参考答案)医学影像学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7 临床药剂学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8 康复医学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核医学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临床病理学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11 血型和临床输血学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临床诊疗器械检查与自测试题 临床营养学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14 高压氧医学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15 医院感染学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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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吴钟琪 基础医学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1.1 人体解剖学 1.2 生理学
1.3 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 医学伦理学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3 护理心理学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4 基础护理学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5 医疗与护理文件记录 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7 基本护理技能训练 7.1 铺床法
7.2 基础护理操作 7.3 无菌技术操作 7.4 穿、脱隔离衣法
7.5 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测量法及三测单绘制 7.6 给药法
7.7 药物过敏法试验法 7.8 冷、热疗法 7.9 导尿术 …… 围手术期、麻醉及疼痛护理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9 放射治疗护理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10 急症护理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11 特殊护理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12 营养护理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疾病诊断步骤和临床思维方法与自测试题 14 专科护理学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15 临床医技基本知识问答与自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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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一、合理使用药物的概述
二、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 第一章 抗微生物药 第二章 抗寄生虫病药 第三章 麻醉药
第四章 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 第五章 神经系统用药 第六章 治疗精神障碍药 第七章 心血管系统用药 第八章 呼吸系统用药
第九章 消化系统用药 第十章 泌尿系统用药 第十一章 血液系统用药 第十二章 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 第十三章 抗变态反应药 第十四章 免疫系统用药 第十五章 维生素、矿物质类药 第十七章 解毒药 第十八章 生物制品 第十九章 诊断用药
第二十章 皮肤科用药 第二十一章 眼科用药 第二十二章 耳鼻喉科用药 第二十三章 妇产科用药 第二十四章 计划生育用药 附录一 《处方管理办法》 附录二 处方常用拉丁文缩写 附录四 儿童药物剂量计算 附录五 抗菌药物在特殊人群应用 附录六 药代动力学符号注释 附录七 相关名词英文缩写
第十六章 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附录三
药物的妊娠安全性分类表
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人民卫生出版社 定价:33元
第一章 急诊及危重症 第二章 感染性疾病 第三章 呼吸系统疾病 第四章 消化系统疾病 第五章 心血管系统疾病 第六章 血液系统疾病
第七章 内分泌和代谢性疾病 第八章
神经系统疾病 第九章
精神障碍
第十章 风湿免疫性疾病 第十一章 急性中毒
第十二章 皮肤科疾病
第十三章 泌尿系统与肾脏疾病 第十四章 骨科疾病
第十五章 妇产科疾病与计划生育 第十六章 耳鼻咽喉科疾病 第十七章 眼科疾病 第十八章 口腔疾病
附录一 肺结核的化学治疗摘自《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
附录二 国家免费提供的抗病毒药物及一线治疗方案摘自《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
附录三 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摘自《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修订稿 本中心书籍先书后款,量大从优,望广大用书单位踊跃征订!联系人: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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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病历书写 篇五
一、病历书写一般要求:
1、病历记录一律用钢笔(蓝或黑)书写,字迹清楚、用字规范、词句通顺、标点正确、书面整洁。如有药物过敏,须用红笔标明。病历不得涂改、补填、剪贴、医生应签全名。
2、各种症状、体征均须应用医学术语,不得使用俗语。
3、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疾病名称或个别名词尚无恰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药物名称应用中文;诊断应按照疾病名称填写。
4、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5、度量衡单位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
6、日期和时间写作举例1989.7.30.4或5pm。
7、病历的每页均应填写病人姓名、住院号和页码。各种检查单、记录单均应清楚填写姓名、性别、病历号及日期。
8、癌症、精神病等特殊疾病的病历诊断必须有上级医院的病理报告、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
二、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1、要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和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签全名。
2、初诊必须系统检查体格,时隔三个月以上复诊,应作全面体检,病情如有变化随时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
3、重要检查化验结果应记入病历。
4、每次诊疗完毕作出印象诊断,如与过去诊断相同亦应写“同
前”。两次不能确诊应提请上级医师会诊,详细记载会诊内容及今后诊断计划,以便复诊时参考。
5、病历副页及各种化验单、检查单上的姓名、年龄、性别、日期及诊断用药,要逐项填写。年龄要写实足年龄,不准写“成”字。
6、根据病情给病人开诊断证明书,要记载主要内容,医师签全名,未经诊治患者,医师不得开诊断书。
7、患者需住院时,由医师在病历上写明住院原因和初步诊断,记录力求详尽。
8、门诊医师对转院患者应负责填写转院病历摘要。
三、急诊病历书写要求:
原则上与门诊病历相同,但应突出以下几点:
1、应记录就诊时间和每项诊疗处理时间,记录时详至时、分。
2、必须记录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等有关生命指征。
3、危重疑难的病历应体现首诊负责制,应记录专业医师的会诊等内容。
4、对需要即刻抢救的患者,应先抢救后补写病历,或边抢救边观察记录,以不延误抢救为前提。
四、住院病历书写要求:
1、住院病历由住院医师或试用期医师书写,在主治医师指导下进行。
2、对新入院患者必须书写住院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住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月经史、婚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病历小结、鉴别诊断、诊断及治疗等,医师签全名。
3、住院病历应尽可能于次晨查房前完成,最迟须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症、危重患者可先书写详细的病程记录,待病情允许时再完成住院病历。
4、住院病历必须由主治医师及时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住院病历应用红墨水。修改后,修改者用红墨水签名。被修改六处以上者应重新抄写。
五、入院记录书写要求:
1、入院记录是住院病历的缩影。要求原则上与住院病历相同,能反映疾病的全貌,但内容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2、入院记录由住院医师书写,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3、对既往史及系统回顾、个人史、婚姻史、月经、生育史、家族吏及体格检查中与本病无关的资料可适当简化,但与诊断及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及阴性资料必须具备。
六、再次入院病历和再次入院记录的书写要求:
1、因旧病复发而再次住院的患者,书写再次入院病历和记录。因新发疾病而再次住院,不能写再次入院病历和记录,应按住院病历和入院己录的要求及格式书写,可将过去的住院诊断列入既往史中。
2、书写再次入院记录时,应将过去病历摘要以及上次出院后至本次入院前的病情与治疗经过,详细记录于病历中。对既往史、家族史等可从略,但如有新情况,应加以补充。
3、患者再次入院后,医师应将上次入院记录调出,并置于再次入院记录之后。
4、再次入院病历和记录的书写内容及格式同住院病历和记录。
七、病历中其他记录的书写要求:
1、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应包括症状、体征,诊断和诊断依据,初步诊疗计划,重危患者观察病情变化的注意事项。
病程记录应包括病情变化(症状、体征)、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医技科室检查结果、特殊治疗的效果及反应、重要医嘱的更改及理由、会诊意见及对原诊断的修改和新诊断确立的依据。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记录,一般病人每1-2天记录一次,慢性患者可3天记录一次,重危患者或病情突然恶化者应随时记录。
2、交班医师均需作出交班小结,接班医师写出接班记录。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记录在病程记录内。
3、决定转院的患者,住院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院记录,由组长审查签字。
4、出院记录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记录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变化及治疗经过、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案和随诊计划,由经治医生书写,并同时抄写于门诊病历中,以便门诊复查参考。死亡记录的内容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及原因,经治医师书写,组长审查签字。
八、患者转院、出院、死亡,值班护士按规定排列顺序整理病历,在病房存档。
住院期间病案排列:出院后病案排列:
体温记录单(逆序)住院病案首页(封面)
医嘱单(逆序)出院记录单(顺序)
住院病历(顺序)入院记录(顺序)
入院记录(顺序)住院病历(顺序)
病程记录(顺序)病程记录(顺序)会诊记录(逆序)会诊记录(顺序)特殊治疗单(逆序)特殊治疗单
化验粘贴单化验粘贴单(逆序)X线检查记录
特殊检查单X
出院记录单
住院病案首页(封面)
门诊病历
6.急诊病历书写规范 篇六
1、急诊病历的书写使用本院门急诊病历本。
2、病历封面的项目必须填写完善(姓名、性别、职业、年龄
3、必须填写就诊日期、时间(具体到分钟)和科别。
4、主诉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5、现病史内容必须与主诉相关、相符,能反映本次疾病的超始、演变、诊治过程,重点突出及必要的鉴别诊断资料。
6、既往史应记录重要的与本病诊治相关的内容,以及药物过敏史、个人史、家族史。
7、查体内容包括生命体征、浅表淋巴结、心肺、肝脾情况,与主诉相关的常规查体不能漏。
8、辅助检查应记录重要的与诊断、鉴别诊断相关的各种化验和影像的结果。
9、诊断书写要规范,诊断明确者要写诊断全名称,未明确者应写待查,并写出首先考虑的可能诊断。
10、处理应记录根据病情需要做的各种辅检项日,记录所采取的各种治疗措施和必要的患者。
或家属签字,处方应有药物的名称、总剂量和用法。出具医疗证明的应有记录。另外,还应记录与患者交待的重要注意事项
11、医师必须签全名。
12、对复诊病历的要求:主诉应描述经过治疗后自觉症状(体征)的变化情况,未确诊者有必需的鉴别诊断资料的补充;其它还包括就诊时间、科别、辅检、诊断、处理和医师签名等的要求同前。
13、对急危重症患者,参加抢救的经治医师应抢救结束立即书写抢救记录,抢救护士及时书写抢救护理记录。
14、急诊病历应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如病员留观、急诊病历须入留观室,由经治医师书写留观期间的病情观察记录:如病人入院,则急诊病历入相应科室,出院时,由经治医师记录病员住院期间的记录和出院医嘱。
15、急诊病历在就诊、留观或出院后由病员自行保管。
16、书写要求:用钢笔书写,字迹清楚、整洁,不得涂改。
院前急救病历书写规范
一、基本内容:一般项目、病情记录、辅助检查、救治记录、出诊结果及急救转归、完成病历的时间和签字。病人交接情况记录可作为附页。二、一般情况:病人基本资料、急救时间记录,病人基本资料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职工等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药物过敏史;急救时间记录包括出车时间、到达病人身边时间、到达医院时间、病历完成时间。所有时间记录应当具体到分钟。
三、病情记录: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主要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辅助检查资料、初步印象。
四、救治记录:包括时间、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救治措施。
五、出诊结果及急救效果:出诊结果包含现场救治、送往医院、转院、拒绝治疗;急救效果根据基本生命体征和神志变化判断有效、无变化、加重、死亡(现场、途中)。
六、做好现场医患沟通记录,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七、签名:出诊和接收医护人员签字。
八、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突出重点。要求用钢笔书写,字迹清楚、整洁、不得涂改。
急诊观察病历书写规范
一、留观病历采用表格式病历。
二、留观病历包括“留观病案首页”、“临时医嘱单”、“病历”、“病历续页”、“护理记录单”、“辅检张贴单”、“相关的知情同意书”等。
三、病案首页必须逐项正确填写,不能漏项,地址应填写详细住址或单位名称。主要出观诊断,必须与病历中的主要诊断一致。传染病报卡情况填写在“其他”栏内。
四、表格病历于患者入观后尽快完成,遇特殊情况不超过4小时完成,危重症患者于抢救结束后及时完成。所有表格都必须填写,不能留空白。(1)主诉应重点突出,简明扼要;(2)现病史内容必须与主诉相关、相符,能反映本次疾病的超始、演变、诊治过程,重点突出及必要的鉴别诊断资料;(3)查体内容中与主诉相关的常规查体不能漏项,心、肺、腹应写“塑、触、叩、听”情况;(4)有专科情况的应详细全面的描述;(5)辅助检查应记录重要的与诊断、鉴别诊断有关的结果。(6)诊断书写要规范,诊断明确者写诊断全称,未明确者写待查,并将考虑的可能诊断排列于后。(7)诊疗计划应记录根据病情需要做的各种辅检项目和采取的各种治疗措施和主要的用药名称。
五、医嘱单的填写:临时医嘱单严格按“医嘱”书写要求进行。所有的诊疗措施和检查项目都必须填写在医嘱单内。
六、病程记录中由首班经治医师书写医患沟通记录,外伤清创缝合患者还应按要求书写清创缝合记录。留观后2小时内应至少有一次经治后的病情变化情况的记录。危重症或疑难病例应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所有留观病人留观第2天应有科主任或上级医师有查房记录。会诊者应有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记录。另外还应记录重要的检查结果有分析、进一步处臵措施,修正诊断要及时,若有必要再将进行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告知并签字。患者出观时,必须记录出观时情况,出现医嘱及注意事项等。病程记录的要求一般病员每日至少一次,危重病员随时记录。
七、护理记录单按护理书写规范要求执行。
7.精神科病历书写 篇七
患者———,女,岁,于2015年8月20日由家属送入院,衣着适时尚整,年貌相符,据家属反应:患者——————————-,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查体: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血糖。患者入院后表现安静,交谈接触被动,问话能答,答话切题,情感反应平淡,中晚餐已进食少许米饭。
患者本班表现安静,交谈接触被动,问话少答,18:00测————————。患者本班表现安静,于5:00醒,个人卫生自行能料理,交谈接触被动,治疗护理配合,6:00测————————,早餐已进食。
请假患者于10:00遵医嘱请假外出,由家属接出院,已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外出期间的注意事项。
返院患者于——返回病房,测————————,患者返院后表现安静,交谈接触尚可,问话能答,答话切题,中晚餐已进食。
出院患者于遵医嘱出院,已向患者及家属做健康宣教,嘱其按时服药,定期复诊。发热
9:00
患者于9:00诉头痛,腰酸背痛,出冷汗,流鼻涕,测T38.2°C。告知——医.生,遵医嘱给予氨酚咖黄烷胺片1﹟口服.10:00
患者于10:00复测T37.3°C,症状减轻。已告知——医生。
健康宣教:嘱患者多饮温开水,注意天气变化,随时添减衣物,睡觉时盖好被子以免着凉,洗完头发待干后才可以睡觉。
呕吐:患者于—:—诉恶心,呕出咖啡色胃内容物一次,量约200ml,嘱患者勿暴饮暴食,注意卫生,不吃不干净及过夜的食物。
腹泻:患者于—:—诉腹泻黄色水样便3次,量多,嘱患者晚上睡觉时盖好被子,勿着凉,勿吃生冷,刺激性强的食物,饮食清淡。
便秘:患者于—:—诉腹胀,三天未解大便,嘱患者多饮水,每日饮水量2000ml以上,多吃蔬菜水果,多运动,不睡觉时不要躺着床上。
血压升高:患者于—:—测BP140/90mmHg,嘱患者保持情绪稳定,勿暴喜暴怒,饮食清淡,勿食含盐量高的食物,保持睡眠充足,有高血压病史的要坚持服药。过敏:患者于—:—诉全身瘙痒,皮肤起红疹,嘱患者瘙痒处勿用手抓,以免抓破皮肤发生感染,勿用热水洗澡,以免加重瘙痒感,注意饮食,一旦发生食物过敏或药物过敏应立即停止服用,并记好名称,避免以后再次发生。保持皮肤,床单位及衣物清洁干燥,定时洗澡更衣,养成良好习惯。
睡眠差:患者于—:—诉睡不着,入睡困难,应保证舒适的睡眠环境,避免灯光噪音打扰睡眠,嘱患者养成定时睡觉的好习惯,白天不要睡太久,不睡觉时勿躺在床上,睡前保持安静,勿过度兴奋。
牙痛:患者于—:—诉牙痛,右脸部肿胀,嘱患者养成晚上刷牙的好习惯,饭后漱口,睡前避免吃零食,保持牙齿清洁,多饮水,多吃瓜果蔬菜,避免食用上火的食物。1)危重病人开病重当天三班记录(白晚夜)次日起每天白天记录至医嘱停病重为止,病重患者从下病危当天起班班记录,晚夜间有变化随时记录。
2)手术病人术后连续交班3天,(手术当天三班记录,白晚夜)次日起每天白班记录晚夜间有变化随时记录。
3)躯体疾病者记录在院期间,如患者有任何不适,如发热,呕吐,腹泻,便秘,血压升高或降低,头痛,过敏,水肿等处理后,及时反馈在危重护理记录单。例如:患者于9:00测BP160/90mmHg,即告知张广平医生,遵医嘱给予依那普利10mg口服,1小时后复查血压,即写患者于10:00复测BP140/90mmHg,已告知张广平医生。
4)患者意外事件的记录①跌倒摔伤后,脚骨折并打石膏处理的,医嘱开观察患者末梢血运情况的,例如写患者右手石膏外固定良好,末端皮肤温暖,色泽红润,血液循环良好,班班记录至停医嘱拆石膏为止。②自杀③外逃④噎食
5)约束记录表明约束的原因、患者表现、约束部位、约束部位血液循环、约束带数量、患者肢体功能位、床单位、饮水、饮食、排便、每半小时记录一次,直至解除约束,原则上总约束时间不超过2小时。(见约束单)6)饮食记录饮食少,不吃给予鼻饲,输液等。7)特殊检查的病人记录如电抽搐。
8.病历书写规范 篇八
(试行)
豫卫医„2011‟107号 2011.5.27颁布 第一章 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 第一节 病历的定义与类型
第一条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 病历的类型
(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 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 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 1 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 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 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 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 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 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 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十一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一)日期采用年、月、日的格式,如2010年7月1日;或在日期的右下角用小圆点隔开,写成2010.7.1。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中开具的日期,使用日在上、月在下的格式,如7月1日书写为1/7。
(二)病历中所有时间一律采用24小时制,小时与分钟各占2位数,如8点30分书写为08:30。
第十二条 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首次病程记录、急诊病历、病危患者病程记录、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医嘱下达时间、医嘱停止时间等需记录至分钟。
第十三条 病历的眉栏部分必须填写齐全(病区、姓名、住院病历号等);每一相同内容从起始页页脚开始,居中标注页码,如长期医嘱第1、2、…… 页,入院记录第1、2、…… 页等。
第十四条 各种辅助检查报告单应在收到报告单后24小时内归入病历。因患方因素导致患者离院时未收到的报告单,由患者所在科室送达病案管理部门,统一归入病案。
第十五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昏迷、意识不清、不具备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第十七条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第十八条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法定代理人,由患者法定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十九条 本文中上级医务人员是指主治和主治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指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与急诊留观病历。用门(急)诊手册的由患者保管,用门诊病历与急诊留观病历的由医院相应部门保管。
第二十一条 患者每次就诊均应书写门(急)诊病历,包括初诊病历和复诊病历。
(一)初诊病历指患者因某种疾病第一次在某所医疗机构就诊时的记录。
(二)复诊病历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在同一所医疗机构的同一科室再次就诊时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急诊患者的病历,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第二十三条 门(急)诊手册或门诊病历中,对疾病的判断书写为“初步印象”;急诊留观病历中书写为“初步诊断”。
第二十四条 暂时不能明确诊断者,初步印象或初步诊断可书写为“某某原因待查”。
第二十五条 门诊患者因同一种疾患三次不能确诊者,经治医生应提出门诊会诊,或收入住院诊治。门诊会诊情况、请示上级医师的事项、上级医师诊查过程和指示意见,均由经治医师如实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
第二十六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及时书写抢救记录或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记录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中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法定传染病应在病历中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第二节 门诊与急诊手册
第二十八条 门(急)诊手册包含手册封面、就诊记录和化验单粘贴处。
第二十九条 手册封面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填写时不应缺项。
第三十条 患者的初诊记录或复诊记录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即刻完成。
(一)初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 印象及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二)复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
复诊主诉可写“病史同前”或不写,现病史重点记录上次就诊后的病情变化、治疗效果、有无不良反应、有无新的症状出现等。
第三十一条 门(急)诊检查的化验单可以粘贴在化验单粘贴处。
第三节 门诊病历
第三十二条 门诊病历包含病历首页、病历记录、检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用于门诊或急诊就诊患者。
第三十三条 首页内容应包括门诊号、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身份证明号(身份证、军官证等)、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 初诊记录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第三十五条 复诊记录书写内容应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初步印象、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患者的主诉、现病史写法同门(急)诊手册。第三十六条 门诊病历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并居中标注页脚页码。
第三十七条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门诊病历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患者首次就诊时可在门诊建立病历,并按要求分配具有唯一性的门诊号。
第三十八条 患者就诊时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时,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第三十九条 门诊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门诊病历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收回。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将门(急)诊患者的检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诊病历。
第四节 急诊留观病历
第四十一条 急诊留观病历指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急诊观察室期间的记录,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入观察室记录、病程记录、检验粘贴单和护理记录单。
第四十二条 入观察室记录书写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身份证明号、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入观察 室时间、观察床位号、急诊留住观察病历号等。
(二)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过敏史等。
(三)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重要体征、检验和检查结果)。(四)初步诊断和诊疗措施,医师签名。
第四十三条 病程记录内容包括记录日期和时间、病情变化和治疗情况、辅助检查结果、医师签名等。
(一)记录时间应准确到分钟。
(二)上级医师查房时应记录查房内容,查房医师姓名和职称。
(三)留住观察期间,患者病情突然变化时应随时记录。(四)病危、病重,或特殊诊疗时,需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等医学文书。
(五)出观察室需有记录。
第四十四条 体温单、医嘱单、检验粘贴单和护理记录单同住院病历。
第四十五条 急诊留观病历应单列编号,并在相应留住观察患者登记本内登记。转入住院的患者,应在登记本上注明住院科别和住院病历号;非住院患者应注明去向。
第四十六条 已经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医疗机构,急诊留观病历由档案管理部门管理。未设档案管理部门的医疗机构,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统一管理。第四十七条 三级医院留住观察时间不超过48小时,二级医院不超过72小时。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住院病历内容
第四十八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住院病案首页等。
第二节 入院记录
第四十九条 入院记录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第五十条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五十一条 入院记录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籍贯、职业、身份证明号、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入院情况、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病史陈述者、联系人、联系人与 患者关系、联系人电话、住院病历号等。
1、患者姓名、年龄等应与证明身份的证件一致。
2、年龄在1月以内者记录至天,在1岁以下者记录至月或几个月零几天,7岁以内者记录至岁或几岁零几个月,7岁以上者记录为岁。
3、入院情况分为一般、急诊、危重。
4、入院时间与病史采集时间应准确到分钟。
(二)入院记录首行,居中书写患者入住的科室及第几次入院。
(三)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字数不应超过20个,能导出第一诊断。主诉症状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列出,原则上不能用诊断名称代替主诉。特殊情况下,例如疾病已明确诊断,为了进行某项特殊治疗住院时,可用疾病名称作为主诉;另一些无症状、无体征的辅助检查异常者,检查结果也可作为主诉。
(四)现病史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 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双引号(“”)以示区别。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便、小便、体重等情况。
6、其他情况: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五)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六)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的书写:
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
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3、家族史: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如已死亡,应记录死亡原因及年龄;如系遗传病,应至少询问记录三代家庭成员。
(七)体格检查应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黏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1、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单独一行书写。
2、详细记录与诊断和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体征和重要阴性体征。不同专业可按相关专业要求,详细检查、记录检查结果,或按专业表格填写。注意用词准确。
3、心界或肿大的肝、脾、腹部包块等,可用图表示。(八)需记录专科情况的科室,按照专科要求记录专科情况;体格检查中相应项目部分只写“见专科情况”。无专科需要的科室不必书写专科情况。
(九)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日期及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还应写明该机构名称、检查号。入院前未做相应检查者应注明“无”。(十)入院记录中的诊断部分统一书写为“初步诊断”。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主次分明。诊断不明确时在可能性较大的病名后加“?”;查不清病因又难以确定形态和功能方面改变的疾病,可写为“某某原因待查”,并在其下注明可能的病名。
初步诊断书写的位臵应居中偏右侧开始书写;诊断内容另起一行,超过一项诊断时应按顺序编码。
(十一)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和审核病历的医师应签名,签名位臵贴近右侧,姓名前要注明职称。
第五十二条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
(一)主诉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字数不应超过20个。
(二)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三)既往史书写同首次入院记录。
(四)半年内再次入院者,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输血史如果没有变化,可以写“同上次入院记录”。超过半年者按首次入院处理。
第五十三条 表格式病历,应按入院记录的格式与内容书写,不得简化。第五十四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仅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五十五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仅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第四章 病程记录 第一节 首次病程记录
第五十六条 首次病程记录指患者入院后,由本医疗机构注册的经治医师或注册的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医院正式书面认定后方可书写首次病程记录。
第五十七条 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第五十八条 记录内容主要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和诊疗计划,放在同一段落中书写。
第五十九条 不允许拷贝入院记录作为首次病程记录。第六十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应具体到分钟;居中书写“首次病程记录”。第二行起始空两格记录具体内容。(一)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
(二)拟诊讨论: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写出对诊断的分析思考过程并依次列出诊断依据;然后针对第一诊断的疾病做相应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必要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讨论。
(三)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和治疗措施,例如使用何种药物或安排何种检查;通过诊治计划体现出对患者的整体诊治思路。不得使用“进一步完善检查”、“择期手术”、“详见医嘱”等一类套话。
第六十一条 记录结束的末端,同一行右顶格由记录医师签名,该行剩余空隙不够(少于1/3行)签名时,可另起一行右顶格签名。原则上不能空行。
第二节 日常病程记录
第六十二条 日常病程记录是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由进修、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由经治医师用红色墨水笔审核、签名。
第六十三条 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记录,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 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第六十四条 手术前一天、术后连续3天、出院当天或出院前一天(次日早晨出院)也应书写病程记录。
第六十五条 日常病程应重点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确定诊断时间,诊疗依据和治疗效果,会诊意见执行情况,输血过程与反应情况,拟作检查(检验)的原因和结果分析,临床观察指标的变化,临床病情变化与处理方法等。
第六十六条 告知病危(重)当天,应记录告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人员及签字情况。
第六十七条 术前病程记录中,应有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记录;术后连续3天病程记录中,应有一次术者或上级医师查看患者记录。
第六十八条 合理用药,尤其是抗菌药物开具与停止情况应有明确记录。
第六十九条 出院前一天或当天的病程记录中,应有上级医师同意出院记录。
第七十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另起行空两格记录具体内容。记录结束的末端同一行右顶格由记录医师签名,该行剩余空隙不够(少于1/3行)签名时,可另起一行右顶格签名,原则上不能空行。
第三节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第七十一条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第七十二条 上级医师查房每周不应少于2次。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副主任、主任医师负责首次查房者应于72小时内完成。
第七十三条 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和疗效分析、下一步诊疗意见。
第七十四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和时间,居中记录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其他部分同“日常病程记录”。
(一)经治医师应据实、认真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时的分析与意见,不得使用“上级医师同意目前诊治方案”等套话。
(二)上级医师使用红色墨水笔审阅、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并签名。
第四节 交(接)班记录
第七十五条 交(接)班记录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时,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
第七十六条 交班记录应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 班记录应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七十七条 交班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医师签名等。
第七十八条 接班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接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第七十九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交(接)班日期和时间,居中书写“交(接)班记录”。另起行空两格书写相关内容,最后由交(接)班医师签名并注明职称。
第五节 转科记录
第八十条 转科记录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上级医师同意、以及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
第八十一条 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八十二条 转出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日期,转入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上级医师同意转科意见,同意转入科室会诊医师的姓名、职称和意见,注意事项,医 师签名等。
第八十三条 转入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入日期,转出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第八十四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转出、转入日期和时间,居中书写“某某科转出(入)记录”。另起行空两格书写相关内容。
第六节 阶段小结
第八十五条 阶段小结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的总结。
第八十六条 阶段小结应每30天之内记录一次,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第八十七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和时间,居中书写“阶段小结”。另起行空两格书写相关内容。
第七节 抢救记录
第八十八条 抢救记录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的记录。
第八十九条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抢救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十条 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家属谈话或知情告知等。死亡的患者还应记录呼吸、心跳停止时间,停止抢救时间。时间记录应具体到分钟。
第九十一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抢救日期和时间,居中书写“抢救记录”。另起行空两格书写具体内容。
第八节 有创诊疗操作记录
第九十二条 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指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腰椎穿刺等)的记录;写在病程记录中。
第九十三条 内窥镜、介入诊疗等有创诊疗操作另页书写。第九十四条 内容包括操作原由、操作名称、指导医师姓名与职称、开始操作时间、患者体位、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结束操作时间、操作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标本送检情况,操作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已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
第九十五条 有创诊疗操作记录应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第九十六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和时间,居中书写有创诊疗操作名称。另起行空两格记录具体内容。
第九节 术前小结
第九十七条 术前小结是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 情所作的总结。
第九十八条 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拟输血液品种和数量、注意事项,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情况和医患沟通情况等。如有术前讨论需将讨论意见写入小结。
第九十九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和时间,居中书写“术前小结”。另起行空两格书写具体内容。
第十节 术后首次病程记录
第一百条 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
第一百零一条 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输血情况及有无不良反应、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事项等。重点记录术后患者生命指征和状况等,避免写成手术记录。
第一百零二条 手术切除组织时,病程记录中应注明被切除组织家属已过目,组织已送病理检查。
第一百零三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和时间,居中书写“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另起行空两格书写具体内容。
第五章 特殊记录 第一节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指由科主任、主任医师或 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应书写在疑难病历讨论本中。
第一百零五条 三级医院临床科室每月至少讨论2次,三级以下医院每月至少讨论1次。
第一百零六条 内容包括诊断,鉴别诊断,诊疗变更的动因,需进一步完成的检查等。
第一百零七条 书写时要求记录讨论日期、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具体讨论意见、主持人小结意见。
(一)所有参加讨论的本医疗机构人员都应记录姓名及职称。(二)一、二、三级医师,护士长或责任护士应参加讨论和发言。
(三)首先由经治医师汇报病历(记录中可省略),然后由参加讨论者分别发言;每位发言人讨论意见的起始处应注明姓名和职称,详细记录每人的具体发言内容;最后由主持人汇总形成小结意见。所有讨论内容记录在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中,记录者签名。主管医师应对记录进行审阅、签名。
(四)病程记录中只记录讨论形成的小结意见,并于讨论当日或次日完成。
第二节 会诊记录
第一百零八条 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科间会诊)或者其他医疗机构(院外会诊)协助 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应记录于专用的会诊单内。
第一百零九条 常规科间会诊记录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科间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达,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科间会诊由住院总医师或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完成。
第一百一十条 申请会诊记录应简要介绍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理由和目地,申请会诊医师职称与签名。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科别或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急会诊记录到分钟),会诊医师职称与签名。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申请会诊医师应在会诊当日书写病程记录,记录会诊意见及执行情况。
第三节 术前讨论记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术前讨论记录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三、四级手术),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应记录在术前讨论记录本中。
第一百一十四条 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等。
第一百一十五条 书写时要求记录讨论日期、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具体讨论意见、主持人小结意见。
(一)所有参加讨论的本医疗机构人员都应记录姓名及职称。
(二)参加手术者、护士长或责任护士应参加讨论和发言。
(三)首先由经治医生汇报病历(记录中可省略),然后由参加讨论者分别发言;每位发言人讨论意见的起始处应注明姓名和职称,详细记录每人的具体发言内容,最后由主持人汇总形成小结意见。所有讨论内容记录在术前讨论记录本中,记录者签名。主管医师应对记录进行审阅、签名。
(四)病程记录中只记录讨论形成的小结意见,并于讨论当日或次日完成。术前讨论形成的最终结果应在术前小结中有显示。
第四节 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 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应另页书写。
第一百一十七条 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病历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五节 麻醉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 麻醉记录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 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应另页书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书写麻醉记录单时应注意:
(一)术中用血应记录有无不良反应,术后访视应记录具体内容。
(二)手术结束后麻醉医师与经治医师的交接应当有记录及签名。
(三)麻醉记录的基本项目,血型、输血液品种和数量,手术名称,参加手术人员,术后诊断应与病历记录保持一致。
(四)术中非麻醉用药,输血、输液,采取的监护与治疗措施等必须记录在临时医嘱单中。
第六节 手术记录
第一百二十条 手术记录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另页书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手术记录应在术后24小时内由手术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经手术者审阅后签名。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号、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术中输血者应记录输血种类、数量和有无输血反应等;手术切除组织时,应记录标本外观和送检情况。使用人体植入物或特殊物品时,应记录名称、型号、使用数量、厂家等(术后将其标示产品信息的条形码贴入手术记录中)。
第七节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开手术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患者还应核对血型和用血量。手术安全核查记录应另页书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记录应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分别于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开手术室前确认并签名。
第八节 麻醉术后访视记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病历号,患者一般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后医嘱、是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记录,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九节 出院记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出院记录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应另页书写。第一百二十八条 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出、入院诊断有差异时,应在诊疗经过中说明诊断变更的原因。
第一百二十九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和时间,居中书写“出院记录”。另起行空两格书写相关内容。
第十节 死亡记录
第一百三十条 死亡记录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应另页书写。
第一百三十一条 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第一百三十二条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和时间,居中书写“死亡记录”。另起行空两格书写相关内容。
第十一节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指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应书写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中。所有死亡病例必须有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第一百三十四条 讨论内容包括疾病的诊断、治疗、死亡原因和死亡诊断等。
第一百三十五条 书写时要求记录讨论日期、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具体讨论意见、主持人小结意见。
(一)所有参加讨论的本医疗机构人员都应记录姓名及职称。(二)护士长或责任护士应参加讨论和发言。
(三)首先由经治医生汇报病历(记录中可省略),然后由参加讨论者分别发言;每位发言人讨论意见起始处应注明姓名和职称,详细记录每人的具体发言内容,最后由主持人汇总形成小结意见。所有讨论内容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记录者签名,主管医师应对记录进行审阅、签名。
(四)病程记录中只记录讨论形成的小结意见,并于讨论当日或次日完成。
第六章 知情同意书 第一节 手术同意书
第一百三十六条 手术同意书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记录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意外与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应另页书写。
第二节 麻醉同意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麻醉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应另页书写。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三节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第一百四十条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应另页书写。
第一百四十一条 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病历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液成份,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四节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第一百四十二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应另 页书写。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录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第五节 病危(重)通知书
第一百四十四条 病危(重)通知书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应另页书写。
第一百四十五条 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粘贴在下达病危(重)医嘱的长期医嘱单背面。通知患者病危(重)后,应即时书写相关的病程记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患者法定代理人、被委托人、患者近亲属或关系人拒绝签字时,可由医师写明拒绝签字情况并由两位以上医护人员签名证明。
第七章 医嘱书写要求 第一节 医嘱书写的基本要求
第一百四十七条 医嘱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分为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
第一百四十八条 取得本医疗机构处方权的注册医师有权在本医疗机构开具医嘱;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 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授予相应医嘱权利。其他人员不得下达医嘱。
第一百四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开具按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条 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
(一)多项同一日期和同一时间开具的医嘱,在起始行和终末行注明日期、时间和医师签名,中间栏目可用垂直单竖线(实线)代替。
(二)医嘱不得涂改,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开具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用药医嘱应使用药品通用名,注明剂量和用法。
(四)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确因抢救急危患者或手术当中需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方可执行。抢救或手术结束时,医务人员应即刻据实补记医嘱并签名。
第二节 长期医嘱单
第一百五十一条 长期医嘱为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上,当医生开出停止时间后失效的书面医学指令。
第一百五十二条 长期医嘱单的一般项目包括患者姓名、科别、床号、住院病历号、页码等。
第一百五十三条 医嘱的格式为开具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
内容、医师签名、核对时间、核对护士签名、停止日期与时间、医师签名、停止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
第一百五十四条 医嘱内容与顺序为:
(一)护理常规,如按某某科、某某疾病或某某手术后护理常规护理;
(二)护理级别;(三)饮食;(四)体位;
(五)其它护理要求,如陪护等;(六)病危或病重;(七)生命监测项目;
(八)一般治疗,如鼻导管给氧、保留尿管等;
(九)治疗用药,要求先开具口服药物,后开具肌内注射或静脉给予药物;
(十)出院医嘱、转科医嘱等。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取消长期医嘱时,直接书写与起始日期、时间相同的取消日期、时间并签名。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整医嘱:
(一)长期医嘱单一般不应超过2页,当医嘱超过1页且停止医嘱较多时应重整医嘱。
(二)首先应在原有医嘱的最后一行下面用红色墨水笔,齐边
框从左至右划一横实线,表示以上医嘱停止执行。
(三)另起一页长期医嘱单,在首行填写重整医嘱的日期和时间,在医嘱内容栏内用红色墨水笔书写“重整医嘱”,然后由经治医师签名。
(四)重整医嘱时,应当把未停止的长期医嘱按原医嘱开具时间书写在长期医嘱单上,其下方书写当日新开的长期医嘱。
(五)护理常规、护理级别、饮食、其它护理要求、病危或病重、生命监测项目按本节第第一百五十四五条的要求书写,应写明原开具时间。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开医嘱指手术后或转科后重新开具的长期医嘱单。
(一)在原长期医嘱的最后一行下面用红色墨水笔,齐边框从左至右划一横实线,表示以上医嘱停止执行;
(二)另起页重新开具长期医嘱,重开医嘱的起始行用红色墨水笔写明“重开医嘱”或“术后医嘱”。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注意事项:
(一)每行内容左顶格书写;单项医嘱一行写不完时,应另起行空2格书写;如第二行仍未写完,第三行的第一字应与第二行第一字对齐书写,不能写入邻近格内。
(二)药品名称书写采用中文通用名,无中文名称者可用英文国际非专利名(INN);同一药品名称不得中英文混写。禁止使用
化学符号。
(三)药品名称后写剂型、单次给药量,用中文或规定的拉丁文缩写符号标出给药次数、给药方法。剂量使用公制单位,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省略。
(四)药品剂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小数点前的“0”不得省略,整数后不写小数点。
(五)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如0.2%替硝唑注射液或针200ml)。
(六)一组药物混合应用时,每种药物书写一行;在其后划一斜线,表明下药加入上药液;斜线右侧书写用法。
(七)成组药物停用其中一种时,应停止该组医嘱,重新开具医嘱。
第三节 临时医嘱单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临时医嘱指有效时间在24小时内的书面医学指令,应在指令时限内一次完成。
第一百六十条 临时医嘱单一般项目包括患者姓名、科别、床号、住院病历号、页码等。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开具日期与时间、开具项目、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一)开具项目包括检验和检查、临时用药、药物过敏皮试、穿刺操作、拟施行的手术和术前准备、术中非麻醉用药、输血、34 输液、采取的监护与治疗措施、一次性护理、临时治疗、出院带药等。
(二)取消临时医嘱时,用红色墨水笔在相应医嘱栏中标注“取消”并签名,书写时间。
(三)注意事项:
1、每行内容左顶格书写。
2、每个检验或检查项目逐项单列。
3、需做药物过敏皮试(如青霉素皮试)时,医嘱后标注括号;阳性结果用红笔书写“+”,阴性结果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书写 “-”,由执行护士将结果添入括号内。
4、某些短期治疗可开出执行时间,如鼻导管吸氧(2L/min)2小时。
5、临时医嘱项目内不得书写每日几次,如需每日2次或2次以上应分别开具临时医嘱,或长期医嘱。
6、出院带药仅书写药品名称、单药剂量和数量并注明出院带药。
第八章 辅助检查报告单 第一节 辅助检查报告单书写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 辅助检查报告单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
(一)检验内容包括血液、尿液、大便、肝功能、肾功能、电
解质、体腔内液体等。
(二)检查内容包括X线、CT、磁共振、心电图、心功能、超声、核素扫描、肺功能检查、内窥镜检查、细胞和组织病理检查等。
第一百六十三条 辅助检查报告单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发;诊断性临床报告由执业医师出具。
第一百六十四条 申请辅助检查或出具辅助检查报告单时要求:
(一)申请单和报告单项目填写齐全。
(二)申请医师、报告医师、审核医师签名或印章完整。(三)申请或送检日期与报告日期间隔符合要求。
(四)申请单与报告单使用中文或国际通用、规范的缩写,报告内容规范。
(五)临床检验报告内容包含检验值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危急值、标本接收时间、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及其他需报告的内容。
第一百六十五条 设输血科的医疗机构,配发血报告单(输血记录单)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由检验者、复核者、发血者与领血者4人签名。非工作时间发血者由检验者或复核者代替;签名不许用印章代替,领血者必须为本医疗机构注册护士。
第一百六十六条 检查报告单在病历中按顺序排列在检验报
告单之前;检验报告单应按报告日期顺排,自上而下,粘贴于专用纸左边。
第二节 检验单
第一百六十七条 检验申请单
(一)患者在门诊或住院期间的检验申请单由经治医师填写。(二)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病历号(门诊号)、疾病名称、送检标本、检查项目、申请和送检日期、申请医师签名或印章等。
第一百六十八条 检验报告单
(一)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病历号(门诊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及审核人签名或印章等。
(二)检验发现异常时应附正常值;需报告危急值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检查单
第一百六十九条 检查申请单
(一)患者门诊检查或住院期间的检查申请单由经治医师填写。
(二)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病历号(门诊号),病情摘要、尤其是检查理由,既往检查结果或治疗方法和疗程,检查部位和要求,申请日期、申请医师签名或印章等。
第一百七十条 检查报告单
(一)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病历号(门诊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与审核人签名或印章等。
(二)报告单应描述检查所见异常改变并提示可能符合的疾病。
第九章 护理文书与病案首页
第一百七十一条 护理文书参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表格式护理文书书写规范(试行)》的通知(豫卫医„2011‟106号)要求书写。
第一百七十二条病案首页按卫生部要求及相关表格填写,不得空项。
第十章 打印病历
第一节 打印病历的定义与类型
第一百七十三条 打印病历是指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
第一百七十四条 打印病历的类型
(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 打印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一百七十五条 病历录入格式必须按照本规定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一百七十六条 病历中除门(急)诊病历、检查或检验部分外,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入院记录、病程记录中,除页眉和页脚外尽量采用宋体、四号字排版;病历中其他部分尽量按上述原则排版。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同一医疗机构须统一打印病历的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要求。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和时间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临床医生从正式进入临床工作起,3整年以上才允许使用打印病历。
第十一章 病案排序
第一百七十九条 病案排序的目的是方便医务人员查找相关资料,便于统计、交流,以及医疗质量检查和医疗评价工作。
第一节 门诊病案排序
第一百八十条 门诊病历排序(一)病历首页(二)病历记录
39(三)特殊检查报告单(按时间先后排序)(四)检验报告单(按时间先后排序)(五)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一百八十一条 门诊病案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第二节 急诊留住观察室病案排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 急诊留住观察室期间病历排序(一)体温单(二)长期医嘱单(三)临时医嘱单(四)入观察室记录(五)病程记录(六)各种检查报告单
第一百八十三条 急诊出观察室病案排序(一)入观察室记录(二)病程记录(三)各种检查报告单(四)长期医嘱单(五)临时医嘱单(六)体温单(七)护理记录(八)其它
第一百八十四条 急诊留住观察室病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第三节 住院病人病案排序
第一百八十五条 住院期间病历排序(运行病历)(一)体温单(按日期先后倒排)(二)长期医嘱单(按日期先后倒排)(三)临时医嘱单(按日期先后倒排)(四)入院记录
(五)住院记录(学生或者2年以内住院医师书写的大病历)(六)病程记录(按日期先后排列)(七)术前讨论记录(八)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九)会诊记录(按会诊日期先后排列,未会诊时放在体温单之前)
(十)手术的各种记录(一次手术排在一起),顺序为麻醉记录,手术风险评估,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麻醉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等。
(十一)知情同意书顺序为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医患沟通单,授权委托书等。
(十二)特殊治疗记录单
(十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表
41(十四)检查报告单排列顺序为心电图、B超、放射科报告单,内窥镜报告单,病理报告单等。(同一类型的检查报告单按检查日期先后排列)。
(十五)检验报告单按报告日期顺排,自上而下,粘贴于专用纸左边。
(十六)护理记录单,排列顺序为入院护理评估单,一般护理记录,重症护理记录,其它护理相关记录单(同一类型记录单按日期先后排序)。
(十七)住院病案首页(十八)入院证(十九)门诊病历
(二十)其它:外院资料,临床路径表单等 第一百八十六条 出院病案排序(归档病历)(一)住院病案首页(二)入院证
(三)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四)入院记录
(五)住院记录(学生或者2年以内住院医师书写的大病历)(六)病程记录(七)死亡讨论记录(八)术前讨论记录
42(九)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十)会诊记录(按时间先后排序)
(十一)手术的各种记录(一次手术排在一起),顺序为麻醉记录,手术风险评估,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麻醉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等。
(十二)知情同意书,顺序为授权委托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医患沟通单,授权委托书等。
(十三)特殊治疗记录单
(十四)长期医嘱单(按日期先后排列)(十五)临时医嘱单(按日期先后排列)(十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审批表
(十七)检查报告单的排列顺序为心电图、B超、放射科报告单,内窥镜报告单,病理报告单等。(同一类型的检查报告单按检查日期先后排列)。
(十八)检验的报告单按报告日期顺排,自上而下,粘贴于专用纸左边。
(十九)体温单(按日期先后排列)
(二十)护理记录单,排列顺序为入院护理评估单,一般护理记录,重症护理记录,其它护理相关记录单(同一类型记录单按日期先后排序)。
(二十一)门诊病历
43(二十二)其它:外院资料,临床路径表单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住院病人病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年
第四节 产科病案排序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产科住院病历排序(一)体温单(按日期先后倒排)(二)长期医嘱单(按日期先后倒排)(三)临时医嘱单(按日期先后倒排)(四)产科入院简要记录(五)产程记录(六)产程图(七)产时总结记录
(八)按第一百八十五条中“住院期间病历排序”第(四)~(十九)的顺序排列
(九)新生儿住院病历(十)门诊病历
(十一)其它:外院资料,临床路径表单等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产科出院病案排序(一)住院病案首页(二)入院证
(三)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四)产科入院记录
44(五)产时总结记录(六)产程记录(七)产程图
(八)按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出院病案排序”第(六)~(二十)的顺序排列
(九)新生儿出院病案(十)门诊病历
(十一)其它:外院资料,临床路径表单等
第五节 新生儿病案排序
第一百九十条 新生儿住院病历顺序(一)新生儿体温单(二)新生儿长期医嘱单(三)新生儿临时医嘱单(四)新生儿记录
(五)新生儿脚印、产妇指印及新生儿交接签名记录(六)新生儿有关的知情同意书,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等
(七)新生儿出生及出院记录(八)新生儿其他
第一百九十一条 新生儿出院病案顺序(一)新生儿出生及出院记录
45(二)新生儿记录
(三)新生儿脚印、产妇指印及新生儿交接签名记录(四)新生儿有关的知情同意书,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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