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24-10-24

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精选10篇)

1.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学生学费减免、困难补贴办法

学费减免、困难补贴是我校根据国家教育部、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及《上海电机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有关规定,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或生活非常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助学政策。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学费减免、困难补贴,规范相关工作,确保公平、公正的分配学校及国家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减免

(一)申请对象

本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后其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仍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费用且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努力、参加国家助学贷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学费减免:

1.父母或抚养人已故,无稳定的经济来源;

2.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 3.受灾地区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 4.有其它特殊困难。

其中经济困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优先。

(三)减免金额

学费减免分四个等级,即: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四)申请程序

1.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于每学年9月初在校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本人填写《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提出申请(可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网页下载),并附有关证明后交各二级学院(系);

2.各二级学院(系)根据分档具体标准,对本部门申请学费减免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具体减免等级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3.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对各二级学院(系)上报学费减免名单及等级进行复审后提交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4.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通过当学年我校学费减免名单及等级; 5.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公示。

(五)具体分档标准 1.减免5000元(1)孤儿;(2)烈士子女。2.减免3000元

(1)单亲,父母有一方为一级残疾或二级以上伤残或身患重病;

(2)父母双下岗或双务农(父母一方下岗一方务农),且双方都有重病或一级残疾或二级以上伤残。

3.减免2000元

(1)无经济来源,单亲;

(2)贫困地区,当年受灾,无经济来源,经济困难;

(3)父母双下岗或双务农(父母一方下岗一方务农),双方都有大病或残疾。4.减免1000元

(1)父母双下岗或双务农(父母一方下岗一方务农),且一方有重病、大病或一级残疾或二级以上伤残;

(2)单亲,家长收入低,经济困难;(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有残疾;

(4)家庭经济困难,遇突发事件,经济来源受很大影响;(5)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特殊原因。

二、困难补贴

(一)申请对象

1.本人遇突发事件患重病;

2.家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状况受很大影响。

(二)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努力。

(三)补助金额:困难补贴一般在300元—1000元。

(四)申请的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网页下载、填写《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后交各二级学院(系);

2.各二级学院(系)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对本部门申请困难补贴学生进行初审并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3.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对各二级学院(系)上报困难补贴名单进行复审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

三、绿色通道

(一)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因无法缴纳学费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书,报到时可先按“绿色通道”审核程序办理缓缴手续;

(二)家庭经济困难老生需缓缴学费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书,各二级学院(系)汇总申请缓缴名单和意见,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三)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初审后,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四、其他说明

(一)单亲系指有一家长去世,且另一方未再婚;

(二)学生本人应提供相关证明。如家长单位或所在街道证明,农村学生应有乡(镇)政府证明;父母或本人的残疾证;校指定医疗医院的证明(学生)、区级以上医院(直系亲属);

(三)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生手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如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文件,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大学生资助中心。

2.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一、开展职业素质教育的现实背景

(一) 职业素质是学生职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也是高等教育的主要内容。

2013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点, 强调“采取措施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基本稳定, 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启动实施学生职业 (生涯) 发展教育项目建设, 着力推进上海市学生职业 (生涯) 发展教育研究所建设。”成为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学生职业素质教育的有利条件。

(二) 来自用人单位的反馈和切实需求。

通过近3年的“关于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学生就业满意度的调研”显示, 单位在选择员工时, 首先主要关注的并非只是知识和技能, 而是包括职业能力、人品、团队合作、吃苦耐劳、敬业精神、责任心等要素在内的职业素质水平。要求学生具有“职业素养、吃苦耐劳”这一品质特征的用人单位在被调研的25家企业中占了87%。

(三) 学院更加重视自身的内涵建设与发展转型。

学院重视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结合, 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学生职业素质全面提升为目标, 始终把就业工作与人才培养、教学改革与发展紧密结合, 以进一步提升学生就业品质, 提高学生就业满意度。

二、开展职业素质教育的创新点

(一) 将学生工作的思路、方法与职业教育进行有效衔接。

特别设立“高职学院学生职业素质教育日”对高职学生思想言行和技能进行指导, 在具体实践中探索具有高职特色的学工二级管理模式。避免教、学两条线开展工作, 淡化将教知识技能划分为专业教师的责任, 思政工作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 形成全员育人的氛围。将高职现有的《健康教育》《职业教育》2门课程资源与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有效结合, 提升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品味、特色、效率和理论研究水平。

(二) 通过团队建设, 做好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升。

优化矩阵式管理, 统筹学工、教育、管理人员组建职业发展导航、学业生活指导、奖贷勤助服务、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拓展规划、思政教育研究等6个学工团队, 来支撑学生职业素质教育课程的7个实施模块, 将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的思维由思想教育、社会实践、助困等范畴进一步拓展和提炼, 通过职业素质教育课程的7个模块的实施, 将学生日常的教育培养纳入职业教育的范畴, 同时做好学工队伍职业能力和职业发展的提升。

(三) 通过3个“1:

1”创新学生工作载体, 提升学生职业素质, 增强择业就业能力。7个模块化的职业素质教育内容做到“校内与校外1:1、课内与课外1:1、理论与实践1:1”, 聘请企业人力资源专家、一线技术人员、校外知名学者、校友开设讲座课程、开发职业生涯规划大赛、职场礼仪大赛、职业技能大赛、野外素质发展等多个拓展项目, 与企业、园区联合建立校外职业素质拓展教育实践基地。摆脱单一的课堂教学、谈话等方式, 以素质教育为目的, 将思政工作融入到富有特色、与时代旋律合拍的校园文化、校外实践、企业实习、素质拓展等活动中, 加强学生对一线工作岗位认同、选择、定位教育, 确保学生思想与企业“零距离”接轨。

三、开展职业素质教育的具体措施

(一) 通过深入调研, 准确把握职业素质教育模块教学项目内容符合学生职业发展切实需求。

分别设计编制职业素质教育调研问卷企业版和学生版, 各有侧重点, 围绕企业对于学生的职业素质要求、学生主体职业素质发展需求开展广泛调研。样本除本校外还涉及上海汽轮机厂、三菱电梯、临港电站等160家企业, 地域分布上海、河北、安徽、成都、江苏、广东等区域, 收回有效问卷587份。经过数据分析提炼7大模块29个小项内容, 从而保证了课程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 职业素质教育课程“分模块实施、按项目推进”。

尝试以全新的教学组织形式、师资队伍配备以及创新教学模式来开展, 贯穿于高职三年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以大一、大二学年为重, 面向全体学生。分模块设计编写职业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大纲, 设置科学合理规范化的学生职业素质考核评价方法, 建立学生职业素质教育学习成长手册, 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与职业素养。

(三) 学生职业素质教育课程模块及实施。

通过调研归类、汇总和分析, 结合学生职业发展需求, 已从步入校园、职业理想、职业规划、职业礼仪、职业道德、职业交往、就业导航等七个模块来开展各类教育活动。发挥学生教育管理团队的作用, 依托学校原是上海电气行业办学的特别优势, 聘请企业人力资源主管、劳动模范、生产一线技术专家参与校内理论课程建设。教学空间突破传统意义的课堂形式, 主要放在企业、工业园区、创业园区等地, 让学生保持高度的参与热情。同时在校园及班级建设方面引入部分企业文化, 通过打造校园职业品牌活动, 强化对于学生职业理想的引领、依托企业技术文化阵地有力的促进科学精神和人文教育相融合, 提升校园职业文化品位, 最终形成立体化、多维化的职业素质教育模式。

四、关于职业素质教育评价的进一步探索

在实施职业素质教育的同时注重平台和评价机制建设, 硬件平台主要包括校园文化素质教育阵地场所建设、社会实践基地建设、职业礼仪训练基地等。软件平台建设可借助上海大学生心理测试平台、上海市大学生E班等, 建设符合学生职业素质教育网站分享各模块教育教学实践成果。学生职业素质评价主要根据社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和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 通过构建学生职业素质评价模型, 把职业素质教育中七大模块建设内容作为评价学生职业素质一级指标, 并根据一级指标建立二级项目评估指标, 设定各子项评价权重。并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教育工作队伍保障、职业素质教育平台、理论研究与创新建设及工作绩效考评等五个保障平台建设。以提升学生职业素质, 增强学生职业生涯竞争力, 达到让社会满意、让企业满意、让家长满意的总体目标。

五、结语

通过本次探索、研究和尝试, 围绕学生职业素质教育, 团队化运作学生管理队伍, 同时满足学校对于二级学院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的需要, 在实践过程中, 建立系统化、模块化、项目制、学分制实施模式, 并通过实施过程与结果评价, 完善高职学生职业素质教育实践的反馈机制。相信, 经过一定时间的建设和积淀, 我院职业素质教育软硬件、制度建设会更加完善。培养的学生更有针对性、适用性, 职业素质能力将会普遍提高。

参考文献

[1] .陆建平.加强学生职业素质教育的途径[J].机械职业教育, 2010

[2] .邝安全.21世纪高职院校职业素质教育状况分析及对策[J].中州大学学报, 2010

3.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学生毕业实习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重要环节之一,为做好学生毕业实习有关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毕业实习的安排

学生按规定在学院修完相关课程后,根据教学计划,由综合办牵头,以各系为主,各班班主任配合,与相关单位联系,对学生毕业实习给予妥善安排,同时做好学生实习点的登记工作。

学生实习前指导教师要按教学计划要求拟定(或修订)实习大纲(或指导书)。实习大纲是组织实习的主要依据,其内容应包括:

实习目的和要求;实习内容和方法;实习程序和时间安排;实习日记与实习报告要求;实习考核及成绩评定方法等。

实习指导教师在正式实习前应做好学生实习前的思想动员,说明实习目的和要求,并宣布实习纪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实习期间对学生的要求

1.根据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要求与工程进度情况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2.认真向实习单位的老师学习,在实习单位老师指导下,认真完成好实习内容。

3.服从指挥,按时填写实习日记,认真写好实习报告。

4.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5.注意生产现场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三、实习成绩评定

1.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

2.实习考核由实习指导老师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和实习生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3.实习成绩的评定,由实习指导单位及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从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组织纪律等方面严格要求,综合考查,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确定。

4.学生在实习期间因故请假缺席占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不给成绩。无故缺席(旷工)达三分之一以上者,按零分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凡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5.实习报告及其考核成绩存入学生档案。

四、实习指导教师的选配

1.班主任老师为必配的指导教师,同时以班级为单位配备专业指导教师,学生人数在30人以内(含30人)的,安排1名实习专业指导教师,30人以上的安排2名实习专业指导教师,由综合办根据学院教师情况及学生实习地的分布情况,提出实习指导教师建议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确定。

2.指导教师一旦确定,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作更换,如确需更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综合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经学院领导研究同意方可更换。

五、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

1.指导教师要与实习单位密切配合,安排好学生的实习计划与内容。每周至少要有1-2天到学生实习点进行指导,及时解答学生在实习中提出的问题,辅导学生提高实际动手能力和解决、分析问题的能力。

2.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健康,对学生严格要求,做好安全教育,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要对学生进行严格考勤,发生实习违纪情况,应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4.要督促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会请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成绩考核。

5.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实习指导情况表,每月底前将实习指导情况表送交综合办,作为学期末考核及核定工作量的依据。

6.指导教师每到实习点指导一天,每人按2课时计算,课时津贴按学校规定标准执行。由于昆明市区、郊区、及各专州县实习地点不同,考虑具体实际情况,由综合办统一安排,提出具体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确定。

7.连续2周未到实习点进行指导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停发岗位津贴和课时津贴,不得参加各类优秀评选,年终考核按基本合格处理;班主任老师及实习专业指导教师未按要求了解学生情况的,不得享受相关待遇。

8.无特殊原因拒不担任指导教师的,不得享受校内各类津、补贴,不得参加各类优秀评选,年终考核最高按基本合格处理,原则上不列入学院师培计划。以上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4.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创新实验学院学生选拔分流管理暂行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自主发展,主动适应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创新实验学院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创新实验班本科阶段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对创新实验学院学生按照选拔分流机制实施本硕博贯通培养。选拔分流按照学年分别实行动态分流、专业分流和学业考核三种方式进行。

第二条第一学年实行动态分流。

1、动态分流条件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遵纪守 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不良学术行为记录;未受学校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身体健康,符合体检标准;

(2)学习成绩合格,未出现核心骨干课程1门次不及格,或一 般课程1门次重修;

2、符合动态分流条件的学生,继续在创新实验学院学习。未达到分流条件的学生,转入相关学院普通本科专业学习,若在学科大类下选择专业,经创新实验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籍转入相应 1

学院;若跨学科大类转换专业,须经创新实验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转换专业相关手续。

3、动态分流在第一学年的一、二学期末进行,开学前一周内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条 第二学年末实行专业分流。

1.专业分流条件

(1)同动态分流条件第一条;

(2)通过CET-6考试,或TOEFL成绩达到78(550),或IELTS成绩达到6.0;

(3)前两学年平均学分成绩达到80分;

(4)符合第(1)、(2)项条件,前两学年学分成绩未达到80分但高于75分者,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予以增补,增补指标不超过参加分流学生总数的3%。

①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作为主持人获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②积极参加各类学科及科技竞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③获得两次以上校级及以上奖励。

2、符合专业分流条件的学生由创新实验学院管理委员会组织复试,复试合格者,取得硕博连读或直博研究生入学资格,与学校签订《贯通培养协议》,进入研究型培养通道,由专业学院负责其教学及管理工作,创新实验学院实行跟踪管理;未达到专业分流条件或复试不合格的学生在学科大类下选择专业,按复合型本科培养模式

管理,其学籍转入相应学院。

3、专业分流于第二学年末进行,开学一周内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四条 第三学年末,对进入研究型培养通道的学生,按照其思想品德及综合素质、学业成绩和创新能力考评,进行学业考核。

1、考核标准:

(1)第三学年综合测评合格,学分成绩达到80分;

(2)学院创新能力考评合格;

(3)第三学年无违纪及不及格情况。

2、考核合格的学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按复合型本科培养模式管理,不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免试推荐。

第五条 学生选拔分流管理工作由创新实验学院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5.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2000-10-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钻石交易所的外汇管理,保证外汇资金的合理有序流动,促进钻石交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石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内设立的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钻石交易的特殊交易场所。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上海分局为钻石交易所及所内钻石交易的外汇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审核、批准或者直接制定钻石交易所内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草拟钻石交易所内外汇管理的具体规定,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负责对钻石交易所内的外汇收支、外汇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钻石交易所内进行钻石交易、办理或者经营与钻石交易有关的外汇业务,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所内,是指钻石交易所以内的地区;本暂行办法所称境内所外,是指除钻石交易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本暂行办法所称所内机构是指钻石交易所内的会员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钻石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度。在钻石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应当经钻石交易所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或者登记,并经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取得会员资格。

第七条 钻石交易所会员之间、会员与境外之间、会员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之间以及与境内所外之间的交易,一律以外币计价结算。

会员发放职工工资,与其他所内机构之间的行政规费以及其他除钻石交易以外的往来费用(如支付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可以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如需结汇,应当持结汇申请报告、《外汇登记证》以及所需费用清单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第八条 会员与境外之间进行的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境内所外、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之间进行的交易,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在每月初的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会员与境外之间、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之间以及与境内所外之间外汇收入和支出情况的统计报表按照规定上报外汇局。

第二章 外汇登记

第十条 外汇局对钻石交易所会员实行登记管理。会员应当在领取所内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取得登记证明之日起 30 日内持钻石交易所联合办公室批准其取得会员资格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明等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会员核发《钻石交易所会员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

《外汇登记证》的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统一设计、印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应当自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外汇登记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外汇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其终止经营之日起 30 日内,持《外汇登记证》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办理《外汇登记证》后,一年内或者连续一年没有开展任何外汇业务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可以注销其会员《外汇登记证》,终止其办理相应外汇业务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外汇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涂改,不得出租或租用、出借或者借用、转让以及买卖。

第十五条 外汇局对会员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外汇登记证》中予以签注盖章。

第十六条 会员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出示年检有效的《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他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或者未通过年检的会员,由外汇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其外汇收支由外汇局逐笔审核真实性。第三章 外汇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经外汇局批准,会员可以开立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所内会员的外汇账户为钻石交易外汇专用账户,不分经常项目账户或者资本与金融项目账户等类别。

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境内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之间的外汇收支必须通过钻石交易外汇专用账户进行。

第十八条 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会员投入的外汇注册资金、钻石交易的外汇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划入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钻石交易需要的外汇支出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外汇支出。

第十九条 会员开立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应当持开立外汇账户的申请报告、《外汇登记证》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开立外汇专用账户批准书和《外汇登记证》到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条 会员只能在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不得在其他外汇指定银行开立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

所内外汇指定银行为会员开立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后,应当在开户回执及开户会员的《外汇登记证》中注明开户金融机构、账户币种、开户日期、使用期限等,并加盖开户银行戳记。

开户银行为会员开立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应当将大写的英文字母“ Z ”作为该账户的第一位字母,以与其他外汇账户严格区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需变更《外汇登记证》中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相关内容的,应当持变更账户申请、《外汇登记证》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会员如需关闭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应当持关闭账户申请、《外汇登记证》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然后持外汇局的关闭外汇专用账户核准件到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清户手续;自关闭外汇专用账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会员应当持开户银行的关闭账户证明和《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办理外汇账户注销手续。

关闭账户后,外汇账户余额属于外方投资者的,可以汇出境外;属于中方投资者的,按现汇和购汇的比例分别办理原币划转或者结汇后划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和会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不得出租或者租用、出借或者借用以及超出规定的收支范围使用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不得利用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代其他机构和个人收付、保存外汇资金。

第四章 外汇收支及结汇、售汇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所有外汇收入,应当调回所内,存入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会员所有外汇支付,应当使用自有外汇,从其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第二十五条 没有外汇或者自有外汇资金不足的以人民币资金注册或者登记设立的会员单位,开立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后,所需的外汇启动资金,应当先向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办理购汇申请登记手续,然后可以持《外汇登记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以及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购汇申请登记证明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购汇。购汇金额的等值人民币不得超过会员注册资本金中实际到位的部分。

经外汇局核准后,上述会员应当在所内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并全额划转到其开立的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内,上述所内银行应当在《外汇登记证》中批注售汇日期、售汇金额等。

第二十六条 会员向境外的所有支付,应当按照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需提供海关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可以用经过上网核查的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代替。除本暂行办法另有明确规定外,不需经外汇局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会员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或者向境外出口,不需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会员与境内所外之间进行钻石交易,视同境内所外机构的进出口;境内所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与所内会员之间发生的付汇和收汇。

境内所外机构与会员之间的贸易往来,应当由境内所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进口付汇核销或者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会员与其境内投资主体之间的一切外汇资金往来,按照两个独立经济实体之间的往来管理,并由其境内投资主体按照与境外外汇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会员委托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加工钻石,应当凭钻石加工合同正本、钻石交易所海关出具的对加工钻石最终核销的证明等材料支付加工工缴费,海关出具的正本货物备案清单不得作为支付外汇的凭证。

钻石由钻石交易所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或者由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入钻石所内,会员及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机构均不需办理进出口核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钻石交易所内会员之间进行的钻石交易,由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签发的《外汇登记证》和钻石交易所出具的《交割单》办理相关外汇划转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会员可以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向境内外借用外汇资金,不需经外汇局逐笔批准;但应当按照有关外债统计检测或者境内外汇贷款的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会员所借用外汇资金,应当全额划转到其所内钻石交易外汇专用账户内。

会员偿还外债本息,应当持《外汇登记证》、外债登记证明、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会员偿还境内外汇贷款本金,应当持《外汇登记证》、境内外汇贷款登记证明、贷款合同、债权人还本通知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会员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利息,可以持《外汇登记证》、境内外汇贷款登记证明、贷款合同、债权人付息通知单等材料直接到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第三十三条 境内所外机构为会员向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内所外机构以及其他会员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有关对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会员为会员、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不需经外汇局批准,但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会员向境外的担保履约,应当经外汇局核准。

第三十四条 会员所得利润,属于外方投资者的,可以持《外汇登记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及查账报告、利润分配决议以及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等材料,到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汇出手续。

第三十五条 会员经营期满或者因故经营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各项资产。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资产,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外汇局批准后汇出境外,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资产,应当调回境内所外,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外汇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钻石交易所会员及所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暂行办法或者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为钻石交易所会员办理外汇业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外汇指定银行及其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未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外汇业务的会员,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外,外汇局还可以收回其《外汇登记证》、暂停或者终止后其办理相应外汇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对钻石交易所内会员以及其他所内经济组织的外汇收支以及有关经营活动未做明确规定的,按照所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钻石交易所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外汇账户。

6.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沪交内(财)[2011]48号

为依法加强国有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规范我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上海交通大学经济责任制》(沪交内(财)【2008】 38号)、《上海交通大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沪交内(财)【2008】 39号)、《上海交通大学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沪交内(财)【2008】 37号)、《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沪交委马字【2011】4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学校因各种经济活动而支付的达到规定限额的货币资金。规定限额为:单笔银行存款支付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元,单笔现金支付(含电子转账方式)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壹万元(含等额的外汇金额)。大额资金支付包括银行转帐支票等各类银行票据支付、现金支付、银行卡划转等形式。进入个人银行卡的人员经费定义为银行存款支付。第二条 管理原则

按照“依据预算、分级授权、责任明确、过程监控”的原则实行大额资金支付管理。

第二章 支付管理

第三条受理机构 学校财务处。第四条 支付程序

一、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简称:《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凭证。其中,凡单笔银行存款支付在人民币伍拾万元(含)以上(不含各类酬金、人员经费),单笔现金支付在人民币壹拾万元(含)以上的支付业务,根据业务性质(如科研、教学等)需由主管副校长签字。

(二)各单位应提供审批手续齐全、单据真实完备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同时,支付费用所需资金必须符合《上海交通大学经济责任制》(沪交内(财)【2008】 38号)、《上海交通大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沪交内(财)【2008】 39号)、《上海交通大学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沪交内(财)【2008】 37号)、《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沪交委马字【2011】43号)的规定。

(三)属于设备购置、修缮或基本建设、转给校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等业务的大额资金,在申请支付时,还应符合学校资产管理、基建及修缮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其中,需要分期付款的设备采购、修缮或基建工程等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付款,不得随意改期申请付款。

(四)凡需要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的大额资金业务,各单位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填写《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通过财务处上报。

二、支付审批

(一)财务处受理对于预算落实、符合审批手续、单据真实完备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除本办法第五条另有规定外,在支付前由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权限逐级进行审批:

1、凡单笔银行存款支付在人民币壹拾万元(含)以上、贰拾万元(不含)以下的,单笔现金支付在人民币壹万元(含)以上、贰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财务处会计核算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审批。

2、凡单笔银行存款支付在人民币贰拾万元(含)以上、贰佰万元(不含)以下的,单笔现金支付在人民币贰万元(含)以上、贰拾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财务处两名处领导共同签字审批;

3、凡单笔银行存款支付在人民币贰佰万元(含)以上,单笔现金支付在人民币贰拾万元(含)以上,由主管财务副校长签字审批。主管财务副校长出差期间,可授权学校总经济师代为签字审批。

(二)各单位在递交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后,先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审批人应当不予批准,金额巨大的,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报告。

三、支付

(一)审批人完成审批手续后,应将支付申请交给财务处的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查,复查其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凭证是否完备,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相符。复查无误制单后,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交由银行或现金出纳等相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二)复核人员、审核人员、出纳人员,对于发现的越权审批、手续及相关票据缺失、金额差错等问题,必须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并要求予以纠正,有关人员不予以纠正的,必须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报告。第五条 例外事项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一、校内财会机构按开户银行核定额提取和支用的备用金;

二、学校例行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含新进人员住房补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共享改革成果费,学生的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学校例行发放的各类奖助学金;

三、学校人事部门核批的抚恤金、遗属补助、回乡人员工资,去世人员社保费退款、丧葬费,教职员工困难补助,出国保证金;

四、已列入经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批准的综合财务预算中后勤服务经费、基建经费等大额资金的划拨;

五、由后勤保障处核准的水电费、燃料费支付。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执行日 本办法自财经工作小组批准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交内(财)[2004]34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解释权

7.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资安排原则)

市级建设财力安排要服务国家战略,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投资领域)

市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关系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第五条(投资方式)

市级建设财力投资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职能分工)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项目审批程序

第七条(发展规划)

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是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项目储备库)

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发展建设规划等,研究提出规划期内需安排市级建设财力,以及需由市级建设财力平衡的投资项目,列入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并深化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动态调整。其中,对项目总投资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当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有关前期费用可由市级建设财力预安排。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对列入储备库的投资项目,按照重要性、迫切性以及前期工作深度,进行统筹平衡,优先考虑项目审批。

第九条(审批程序)

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基本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竣工验收等。

对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投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项目报送)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机构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上报或转报。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审批)

申请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应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并提出使用市级建设财力规模的需求,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如有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可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在进行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上,提出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合理需求,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节能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评估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未通过咨询评估的项目不予审批。如有必要,市发展改革委可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进行专家评议。

对规划、土地、环保等许可手续完备的项目,可简化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资金安排)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可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市级建设财力投资额度。其中,重要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估后,除另有规定外,初步设计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受理和批复。

第十五条(审批条件的一般规定)

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生产、技术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发生重要变化的,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项目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概算及实施方案等调整)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一)由市级建设财力全额投资的项目,投资发生变化的;

(二)由市级建设财力部分投资或安排资本金的项目,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市级建设财力投资的;

(三)由市级建设财力部分投资或安排资本金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

(四)由市级建设财力补助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发生变化的或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

(五)由市级建设财力补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发生变化,致使原定项目目标、效果等无法完成的。第三章项目投资计划安排

第十七条(编制计划)

每年三季度,由各项目(法人)单位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或转报下一续建项目、申请新开项目市级建设财力资金需求总量。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当年确定的工作重点,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建设财力计划的安排建议,商市财政局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计划下达)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建设财力计划安排建议,结合项目进度,分期下达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原则上每年10月底前下达。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可下达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计划执行)

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的,需及时申报调整。未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第四章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二十条(招投标制)

除保密工程外,使用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保密工程由市保密局出具相关文件后,按照本市保密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财务、工程监理)

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进行全过程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项目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工程监理制,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其他建设制度)

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项目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代建制”)

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非经营性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市级建设财力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的有关试点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财务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建设财务制度,设置基本建设账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加强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资金管理)

市级建设财力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资金申领)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按照程序向市财政局申领建设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七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按预算、按项目投资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第六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程价款结算)

项目完工报备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市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项目审计)

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项目结算完成后,向市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并将申请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审计局按照审计管理权限,并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对项目组织审计。审计结束后,由市审计局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束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也可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组织审计。

有关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市审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若有必要,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审计结论,调整批复项目投资概算。

第三十条(综合竣工验收)

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委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财政局要及时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法人)单位依此办理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成项目转让)

对已建成的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者经营权,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市级建设财力其他项目的再投资。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的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根据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要严格依法合规建设。

项目(法人)单位在首次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签订《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责任承诺书》。项目(法人)单位要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告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资金使用等情况。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市发展改革委可对项目(法人)单位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计划和停止审批其他项目等决定;市财政局可对项目(法人)单位作出停止拨款等决定;市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机构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强对项目(法人)单位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

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按照批复要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的相关咨询、设计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对项目(法人)单位未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审计局报告。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由市财政局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任务,并给予相应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的工程监理单位,由市建设交通委会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任务,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管理部门的责任)

项目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稽察制度)

市重大项目稽察办根据《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负责市级建设财力重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稽察,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稽察处理。对市级建设财力超投资项目,稽察后方可调整投资概算及实施方案。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除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参照执行)

其他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据自身职能负责解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审计局

8.铜陵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保障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以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 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 学校预算根据学校长远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进行编制,是高校组织日常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四条 财务预算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预算根据议事规则进行审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学校预算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在预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重大预算项目安排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建议;

(二)审议学校部门预算草案;

(三)审议学校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重大预算调整方案;

(五)评价学校的预算执行效果。

第八条 校领导负责所分管单位的预算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预算经费,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

第九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预、决算报表的编制和预、决算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单位的预算申报数进行审核、汇总,对学校总体收支进行综合平衡,按照规定报送学校部门预算和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将预算下达到各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三)学校收入预算一经确定,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四)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有关责任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建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五)监督并督促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加快预算执行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

(六)及时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七)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准确编报年终决算;

(八)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第十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总体目标和本单位具体任务,负责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和三年部门滚动财政规划;

(二)根据下达的预算用款计划,按照规定项目和范围,按进度使用资金,合理控制运转经费进度,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

(三)根据学校和本单位建设及发展情况,年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据实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四)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五)各预算责任单位预算结余资金不结转下年,预算末全额清零。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支出按照其类别分类划分,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其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两部分。人员支出包括在职人员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三部分。定额公用支出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属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基本需求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维修改造支出、教学科研设备支出、学科专业建设支出、师资队伍建设支出、纸质及电子图书支出等。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总体要求和跨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收支预测情况,进行综合编制。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调度,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坚持积极稳妥的稳健性原则,尽量核准收入,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收入。

第十七条 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分类编制,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运行经费支出。在保证基本教育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学校确定的重点支出,坚持向教学、科研倾斜原则。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应在预算开始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开始准备编制下一年的预算和未来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在编制预算时对所有的收支项目,均以零为基底,不以上年的预算项目和收支水平为基础。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基础信息编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财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完成学校的各项基础信息编报工作,并及时上报教育厅;(二)教育厅下达财政补助收入预算控制数;

(三)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事业计划,考虑增减变动因素,提出收支预算建议数,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厅;(四)教育厅下达预算控制数;

(五)学校编报正式预算。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编制正式预算上报教育厅;

(六)教育厅及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各责任单位根据学校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经充分论证后,提出本单位预算建议方案报送学校财务部门;

(二)学校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各责任单位预算建议方案,根据教育厅预算批复和上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学校预算建议方案,报送校长办公会审查;

(三)根据校长办公会意见,学校财务部门对预算建议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在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违纪违规行为: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三)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未经批准自行采购;

(四)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

(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预算项目;

(六)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校领导应当按照收入预算来源,在预算范围内审批各单位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项经费支出审批实行“首签负责制”,首签审批人应当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或事项,财务处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六章 预算调整和追加

第二十六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对全校经济活动的约束力,原则上不予追加预算。如果国家有关政策、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追加的,应当按原预算批准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经济科目执行。确需调整经济科目使用的,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一般预算项目的调整、追加应当经分管校领导同意、重大预算的调整和追加应当按照规定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经批准后凭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到财务处办理预算调整和追加手续;追加经费在预算准备费和增收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增加专项资金拨款或争取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专项资金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的调整。

第三十条 预算调整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监督制度,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同时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预算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每年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预、决算执行情况,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按规定做好预决算的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监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预算执行情况较差、支出管理不规范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预算终了,财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七条 决算报表编制完成,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上报教育厅。

第三十八条 财务决算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章 附则

9.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发布时间:2011-5-23 9:03: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以及区(县)政府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为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第四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其他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由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核准本市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和区(县)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依权限负责核准其所属区域内项目。具体权限,由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按照“依法合规、简政放权、分类指导、加强后续监管”的原则予以确定。

涉及全市综合平衡、政府定价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核准。

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按照核准权限属于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申请报告抄送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

第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当向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八条 对属于国家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属于本市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如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核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由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按权限对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当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的同时,应当将项目基本信息、核准文件文本等通过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抄送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以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五)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有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以及节能审查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以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房地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项目申请人可申请延期1年。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期的文件。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八条 经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以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第十九条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了方便企业,提高效率,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可以一并受理,并联操作。

10.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申请许可的项目既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又涉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及其健康检查结果,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由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

(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八)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九)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第五条

第四条 第(三)项所称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是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除外)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肿瘤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医学物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应当提供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开展核医学(单独开展放射免疫除外)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核医学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核医学技师或技术人员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单独开展放射免疫工作的,应当提供医学检验人员相关证书。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影像医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影像技师相关证书;相关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至少提供1名放射影像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无专业放射影像医师从事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是口腔类执业医师,且取得由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放射影像专业相关培训证明。

第六条

第四条 第(九)项所称放射诊疗设备是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除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应当至少配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配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配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配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配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七条

第四条 第(八)项所称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是指:

(一)放射诊疗工作安全操作制度;

(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三)放射诊疗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四)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五)放射性同位素领用登记制度;

(六)放射诊疗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七)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等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内容为: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中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尤其是开展的诊疗项目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请人提供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与现场的诊疗设备情况是否一致;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放射防护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

(四)放射诊疗人员资质与提交的材料是否相符;

(五)放射诊疗人员体检、培训、健康档案的建立等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的要求;

(六)与从事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的制订和工作开展情况;

(七)是否具有有关辐射影响患者和受检者(尤其是对育龄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健康的有效事先告知方式;

(八)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的辐射水平、安全连锁装置的性能现场抽检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条

第九条 第(三)项所称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放射防护仪器设备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二)放射治疗场所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工作场所应配备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核医学工作场所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配置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并设有存放场所,配有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四)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每个机房至少配备1套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当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的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第十三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校验时申请人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材料;

(四)放射诊疗工作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加贴校验合格标志。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进。对改进合格的,加贴校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不包括迁址)、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许可变更申请表;

(三)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的,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提供变更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设备清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因迁址而变更放射诊疗场所或新增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新增的放射诊疗项目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许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及时收缴《放射诊疗许可证》,依法办理相应的诊疗科目变更(注销)手续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十七条 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本市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许可证正副本的格式进行编号,格式为:沪地区简称卫放证字(年份)第××××号,从0001开始编号。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网站上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均为一式4份。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将1份申请表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存档;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1份申请表送相应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市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卫生机构参照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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