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联合会议纪要

2024-06-26

国地税联合会议纪要(共9篇)

1.国地税联合会议纪要 篇一

同志们:

我就推进国地税合作讲三方面想法。

一、推进国地税合作是税收工作的现实需要

一方面,推进国地税合作是现实选择。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国地税部门都充分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较好地落实了税收政策,保障了税收收入,服务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地税机构分设是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在分税制体制下,加强国地税合作是必须的。刚才大家讲了许多,国地税尽管都是税务,但分管的范围不一样,而且我们现行的管理职责也有交叉,比如企业所得税我们两家都在管,有些企业是国税管,有些企业是地税管,同样一个税种由不同的税务机关来管,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合作机制,就会造成两家企业的税收管理标准不一致,同时还有可能税务处罚标准也不同,纳税人会感到不公正、不公平。此外,现在国地税两家的征管系统都是独立的,两个平台、两套体系,纳税人要重复跑两个办税服务厅,办税十分不便。国地税两套机构还会使我们的税收数据碎片化、管理碎片化、资源碎片化,这几个碎片化成为我们征管资源的严重缺陷。我不知道地税税费征收情况,地税的杨局长也不知道我们的征收状况,更不用说叶青教授讲的一些纳税人还可能由于两套系统之间的管理没有做到无缝对接、以至于少数纳税人还会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所以推进国地税合作是我们现实的选择,这个现实就是在分税制情况下,国地税两套机构并存,职责交叉,必然要求我们强化、深化国地税合作,这既是政府部门为民服务的需要,是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的需要,也是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实现弯道超越的需要。

另一方面,推进国地税合作有良好基础。近年来,我们在联合税收宣传、联合评定信用等级、联合统一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开展了合作,如我们与省法制办一起发文,把自由裁量权统一了;对大企业实行“四统六联”的服务与管理措施,在全国也是处于领先的。应该讲,目前国地税两家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上,我们的政策是一致的、行动是一致的、处理也是一致的。今天我们召开国地税合作推进会,它不是刚刚开始,是在过去已有很好工作基础上,按照现在纳税人的需求、按照税收事业发展的方向来推进。其次,我们还有国地税合作的制度基础。去年以来,我们国地税两家共同推行了全国《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两家的征管行为、办税标准和业务流程基本实现了统一。此外,明年我们还将共同推行金税三期工程,这又为国地税合作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技术保障。所以,国地税合作既有必要,也有推进的可能。

二、推进国地税合作要以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为导向

我们所有的工作出发点就是为国聚财、为民收税,我们所有的管理措施出台就是要做到依法征税,我们所有的服务措施出台都是为了为民收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既然是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纳税人服务,我们一定要知道纳税人需要什么,我们才知道该做什么。过去我们习惯于关起门来制定一些东西,当然很多东西也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这些措施还处于浅层次,与纳税人需求相脱节。现在我们到了推进阶段,就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国地税合作要实现三个目标:

第一,合作要全方位。国地税合作不能是单一的,比如我们两家税收服务举措一致了,我们的政策是不是也一致?我们国税有税收沙龙活动,与纳税人进行经常性地沟通,下次我们的税收沙龙活动就要和地税部门一起来搞;国地税两家一起来向纳税人讲解税收的服务问题、管理问题,对纳税人的咨询我们也一起来解答。所以全方位必须是一个方向,希望纳税人不断地提出需求来,也希望专家、媒体朋友们经常对我们提一些怎样能够全方位拓展国地税合作内容的意见建议,包括纳税人现在更需要什么样的合作,欢迎大家提出来,以便我们有重点、分层次地推进。

第二,合作要深层次。国地税合作不能流于形式,层次要更高。第一阶段的合作,从某种程度上讲形式是主要的;第二阶段就要从解决纳税人的真正需求着手,体现国地税服务与管理的公平性、公正性,包括网络宣传的一体化与准确性。我们不仅要做到两家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窗口互派人员,如东湖高新区国地税局现在的“一窗两人两机”合作模式,将来还要做到“一窗一人一机”,纳税人到任一窗口都可做到国地税通办,也就是国税窗口可以办理地税业务,地税窗口也可以办理国税业务。再比如在税收处罚、政策依据的确定上,不能拿不同地方的不同标准来要求同一家企业,要具有稳定性、确定性、一致性,这对集团企业、总分支机构以及关联企业等等都非常重要,所以要深层次地研究推进。

第三,合作要实质性。就是不能避重就轻,不能认为我们能做的就做、要克服困难做的就不做,必须牢牢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来推进国地税合作。纳税人有需求的、比较急迫的,我们必须去做,没有条件的也要想办法努力创造条件去做,而不是回避。所以我想,我们国地税两家坚持用3到5年的时间,真正统一到一个平台(申报平台)、一套标准(两家处理一样)、一套系统(包括12366、金税三期后两家的数据共享系统),真正做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三方共赢”。我讲的核心意思,就是要以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为导向,不能以我们自己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自己能做什么才做什么;要积极创造条件,要努力创新、攻关,通过国地税合作去解决纳税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具体地讲,全省国地税系统要同心同力,共同打造“4138”的国地税合作工作格局。在合作项目上,推进“四个统一”。统一自由裁量基准。落实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对税务登记等7大类62个方面的涉税违法行为,国地税实行统一的处罚标准。统一税收业务规范。以推行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为契机,统一国地税业务办理流程与质量标准。统一管理制度办法。针对共同管辖纳税人的征管制度办法,共同协商,统一制定。统一推进综合治税。共同推进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推动国地税系统共同纳入全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适用范围。在合作运转上,构建“一个机制”, 就是全省各级国地税机关建立合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实行部门对口合作与重点项目推进,落实合作事项,推进合作深入。在合作实施中,打造“三个平台”, 就是不断畅通国地税合作渠道,打造共享的办税服务平台。联合开展办税服务厅建设,实现纳税人“进一个厅、办两家事”。打造互动的信息交换平台。以推行应用金税三期为契机,建设全省数据仓库,实现国地税信息实时交换共享。打造互通的热线服务平台。共用12366热线资源,实现热线互通、知识库兼容,联合开展纳税咨询等热线服务工作。在合作内容上,做好“八个联合”,就是积极创造条件,对国地税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涉税事项进行联合管理,不断丰富合作内容。联合开展纳税服务。共同制定宣传计划,联合开展税法宣传。利用纳税人学堂等场所,联合开展税收咨询与纳税辅导。联合开展纳税人需求与满意度调查,联合开展纳税人维权活动。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与“纳税信用贷”、“出口退税贷”活动。联合推进网上预约、快递送票服务。联合开展税务登记管理。联合办理设立、变更与注销税务登记,联合加强非常户管理,联合开展户籍巡查。积极推进“一证一码”。联合开展申报征收管理。联合开展个体户定额核定管理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联合进行欠税公告与追缴工作。联合开发应用委托代开发票系统,开展委托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工作。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管理。联合引导大企业制定内控机制、谈签税收遵从合作、提供事先裁定服务以及实施案头审计等工作。联合开展国际税收管理。在常设机构资格认定、税收情报交换、“走出去”企业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和反避税调查等方面加强国地税合作。联合开展税收风险管理。交流共享税收风险指标体系、评估模型与优秀评估案例,联合制定风险计划、开展风险分析与应对工作。联合开展税务稽查。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整治,协同开展案件协查。联合开展税收分析与调查。定期联合开展税收分析与调查工作,共同推动分析调查成果转化。总之,通过一段时期的探索推进、完善提升,力争全省国地税合作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

三、要以合作共赢的姿态推进国地税合作

国地税是一家,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在国地税合作的问题上,我们应至少把握三点:

一是要平等推进。国地税合作项目没有大小,小的我们能做,大的项目我们也能做;合作没有高低,我们两家都是税务局,千万不要分高低。在国地税合作中,要以纳税人需求为标准,不分大小,没有高低,国地税都一样。所以我们两家要合作,首先要思想合作,就是要合作共赢。

二是要共同推进。国地税合作不能一先一后。既然是合作,就要经常坐下来,相互沟通,相互协商。要有开放的心态,本着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这个大局出发来研究问题。研究政策起来我们可以面红耳赤,可以有不同的意见;但是面对湖北的经济社会发展,面对纳税人的合理需求,我们两家就应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三是要创新推进。国地税合作是一项需要不断创新完善的长期性工作,目前总局出台了1.0版的合作规范,将来还会不断完善、逐步升级。纳税服务无止境,国地税合作无止境,推进国地税合作持续深入是我们两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立足于全国规范,同时又不局限于全国规范,推进国地税合作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深化,创造更多的国地税合作湖北经验。

再次谢谢各位,希望对我们的工作进一步进行监督、支持和帮助,谢谢大家!

2.国地税联合会议纪要 篇二

关键词:国税,地税,国地税合并

1994年国家将税务系统一分为二, 分为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其中, 国家税务系统实行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体制, 地方税务局则由各市县管理;九十年代末, 地方税务局又改由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每一步的税制改革都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

一、国地税分家的历史背景

1994税务系统在全国分设为国地税两套机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当时, 征管手段极为落后, 税制本身也存在着极大的不合理性, 存在较多漏洞, 地方政府税收法制观念淡薄, 地方政府为自身利益, 千方百计利用各种手中的各种权力截留中央税款, 造成中央财政收入严重不足。国家为了有充足的财政收入, 便下起了猛药, 双管齐下, 一方面改变税款的入库方式, 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全部直接入中央金库, 然后自上而下划拨;另一方面以国、地税的分立来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 让垂直管理的国税系统来保障中央财政有钱可用。实践证明,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 两套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后, 中央财政得到了空前的保障, 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能力进一步加强, 也充分调动着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各级地方财政也随之高速稳定地增长。

二、两套国地税机构分设的弊端

经过十一年的实践, 国地税机构分设规范了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 调动了各级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 在保障中央财政收入高速稳定增长的同时, 也促进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健康稳定增长。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和社会的逐渐进步, 各种条件已经发生改变, 相应的各种问题也就渐渐显露出来, 从而使国地税机构分设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一) 税收立法与现行分税制不统一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 我国强调税权集中, 税政统一。根据法律规定, 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全部为中央国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按照规定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税收规章。地方原则上可以制定税收法规和规章, 但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收立法并无实际可操作性。可以看出,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是集中在中央的, 地方并没有真正以上的立法权, 因此从税收立法与税制统一的角度来说, 分税制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二) 国地税机构分设增加了税收征收成本

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其中原因, 除了管理方法不够科学、征收手段相对落后等原因以外, 国地税机构分设导致的税收机构、人员增加也是重要原因。税务人员的增加, 会相应增加财政的支出, 使行政成本上升。国地税机构分设之后, 同级官员也相应增加了一倍, 随之而来的就是需要增加一倍的办公楼和小汽车等办公费用, 征收管理成本自然难以降低。

(三) 国地税机构分设给纳税人带来不便

由于国地税机构分设, 使纳税人往往要同向国地税两家机构同时申报纳税, 这就无端的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在很多方面, 国地税在职责上有交叉, 这使纳税人难以适从, 最为典型的要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各类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问题。在税务稽查上, 国地税各有自己的稽查机构, 两个稽查部门的重复检查也给纳税人带来极大不便。

(四) 国地税两部门之间难以有效沟通, 影响税收全局

国税、地税系统自成体系, 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 各种弊端日趋明显。企业的各种税收资料, 如增值税、所得税、其他附加税等有一定的联系, 由于各税种由国地税分别进行征收, 人为地割裂了各个税种间的逻辑关系, 数据相关性无法及时核对, 容易出现征管漏洞。由于国、地税的税源信息不能及时比对, 导致产生了大量的漏征漏管户, 造成税收大量流失。虽然近年来, 多数地方一直在积极探讨国地税建立信息共享、建立合作机制, 可是效果有限。总体上看, 国地税之间沟通有限, 限制了税收的整体发展。

(五) 国地税机构分设不符合现代高效行政的理念

“高效”是我国行政管理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高效行政的要求是力求以最少的人员去做最多的工作。可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后, 使本来可以一个机构可以做的事, 实际上要两个机构去做, 本来可以一个人完成的工作却由两个人去完成, 这自然降低了工作效率, 这实际上是在降低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不符合高效行政的理念。

总而言之, 在当前形势下, 国地税国地税机构分设严重制约了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 进而会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 已经不适应中国目前的税收形势和经济形势, 因此必须进行改革。

三、实行国地税合并的建议

为了防止国税机关的权力膨胀, 为了加强对国税机关的监督。国税机关应与地税机关合在一起。目前状况, 已不适宜再分设两个机构, 为了制约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干预, 应明确人大的钱袋权。税法的创制政府财政收支都应由人大来决定, 从而有利于改变目前政府既是会计又是出纳的体制弊端。

(一) 国地税合并的方案

归并税务机构, 构建科学、高效的税收行政组织体系。有以下两套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保留现行国税系统, 并将省及省以下的国家税务局改称为税务局;将现行地方税务局系统合并到财政系统。此方案的优点在于, 一是考虑了地方税务局主要为地方各级财政组织收入, 税收又是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现行地方税务局系统合并到财政系统中, 有利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地方税务局系统通过转换管理体制后, 有利于以正确的心态处理与国税工作的关系, 在工作上做到通力合作。二是考虑到了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过去和现在的历史渊源关系, 特别是政策业务上的关系。方案二:现行国税、地税合二为一, 在省及省以下统称为税务局。对原从财政和其它部门抽调进入地税系统的人员退回财政系统安置。此方案的优点在于, 有利于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对税收整个工作的领导, 整合征管资源, 形成征管合力, 推进税收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减少税收流失, 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二) 提高税务系统工作效率的措施

第一, 完善税收法制, 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 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和出台税收基本法组织法, 对税款征收中的随意性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对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予以明确, 对各级行政机关违反税法的行为用法律手段加以制裁, 确保税收法律上下贯通其次制定更多的实体法, 将各税种的征收条例由法规改为法律在我国现行的各税收实体法中, 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 其余税收法规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 这种有税无法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的强制性故国家应尽快将一些可以预见并长期适用的税种完成立法程序同时, 要严格规范政策文件管理, 清理与税收法律相抵触的规章, 最后要进一步完善税收程序法。

第二, 加强税法宣传, 优化依法治税环境。

在新的历史时期, 税收宣传工作任重而道远。实践证明, 税收宣传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 实现依法治税, 决非一朝一夕的事情, 它需要全体税务人员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提高了, 偷抗骗税心理和行为减少了, 人们真正从内心认同了纳税光荣、偷税可耻, 依法治税才会有坚实可靠的社会基础。

第三, 紧紧依靠各级党政人大支持, 建立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

各级党政人大的支持是税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税务部门作为依法治税工作的主力军, 自身一定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办事, 切实保证统一税法的有效贯彻, 同时只有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配合, 依法治税才能顺利实施。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党政人大领导宣传税收政策, 尤其要争取将比较成熟的税收规定转化为当地党政、人大的规范性文件, 甚至地方法规, 大力提高税收的执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在执法中涉及对当地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时, 应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 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共商解决办法。此外, 要着重加强与如下部门合作:如与工商部门的合作;与公安部门的合作;与银行部门的合作;与建设、规划、房管、计划等部门的联系;国、地税之间的沟通以及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合作等等。

参考文献

[1]尽快实现国地税合并的建议.杭州政协网.

[2]沈国华.国地税机构合并应当成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余杭政协网.

[3]国税地税合并阻力何在.经济参考报.

[4]蒋大鸣.税收成本高国税地税合并或为改革方向.青岛新闻网.

3.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方案 篇三

为整合国、地税稽查资源,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为了避免重复税务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要求,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制定《**市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稽查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联合稽查的基本出发点,以提高稽查质效和减轻纳税人负担为最终目的,通过相互学习、协同配合,形成优势互补,促使双方的稽查工作质效、稽查队伍素质、稽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

在国、地税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联合稽查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督导。领导小组组长实行轮值制,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分轮流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国、地税稽查局正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设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领导小组组长任期一致),轮流牵头负责联合稽查日常工作的联络、沟通和协调。

三、工作目标

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分步骤、分阶段制定以下目标:

(一)第一阶段:起始阶段 具体目标是:

1、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组织领导机制;

2、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联席会议制度;

3、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信息交换制度;

4、建立国、地税联合办案制度。实施:2012年

(二)第二阶段:深化阶段 具体目标是:

1、制定联合稽查计划;

2、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换信息;

3、在不同环节积极开展联合稽查工作。实施:2013年

(三)第三阶段:提高阶段 具体目标是:

1、总结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经验;

2、完善国、地税联合稽查方案;

3、推广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实施:2014年

四、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为确保各协作事项切实有效的运转,国、地税稽查局在双方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此项工作,根据领导 小组组长轮值制的原则,互相协作。双方分别指定内部有关职能部门作为牵头联络科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事件处理。

(二)统筹计划和安排稽查工作。在上级稽查部门确定的重点稽查行业、重点稽查项目的基础上,加强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协商制定本级联合检查工作计划,协商确定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时间安排、检查实施方式和检查成果交换。

(三)完善制度和规划。以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为基础,双方紧密结合实际共同研究磋商,全面完善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换制度、联合办案管理制度等。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开始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议内容为双方相互交流税收专项检查及各类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总结稽查办案经验和方法;对日常检查中发现涉税问题进行相互反馈,研究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特点等。

2、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换制度。定期或者即时交换信息,达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的目的。对受理涉税检举、大要案查处、处理处罚决定等涉及对方的信息定期交流传递或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以实现信息共享。国、地税稽查局相互转办的税务违法案件,被转办方及时安排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转办方书面反馈。双方应不断拓展信息交换的内容和形式,明确信息交换 的方式和时限,提高信息交换的质量。

3、建立联合办案工作制度。对上级交办、涉税检举案件、以及涉及双方管辖范围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需联合检查的,由主要缴纳税种方牵头人召集对方协商,商请对方及时介入,开展国地税联合检查。对上级部署的行业性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等工作,双方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订共同的检查方案,统一检查的时间、期限、步骤和程序,统一部署实施。在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税源企业联合检查时,按照“一次进户、统一检查、分别审理、各自处理”的原则,统一安排部署。双方统一制订检查方案,分别下发《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各自抽调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统一取证、分工负责,对涉及国、地双方的共同证据取证时一式两份、一证两用。若发现重大涉及对方税收违法事项时,及时将相关信息、资料传递给对方。国地双方各自进行案件审理,独立做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并相互抄送副本。经双方商议拟联合检查的,应制作《**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案审批表》,经各自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组成联合检查小组。

(四)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合作方式。在条件成熟时,对税务总局部署的专项、专案检查、联合检查,国地税稽查局共同开展入户检查、调账、取证,在稽查结束之后,由国地税稽查局各自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统一检查报告。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凡属共管户,除案件线索不清列入暂存待查的外,原则上都应将自己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名称向对方通报,如双方都收到同一对象举报的,应进行联合检查。如 只一方收到举报的,由收到举报的一方负责实施检查,检查结果及时进行信息交换。对偷、逃、骗、抗税数额较大、性质恶劣的突出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共同曝光。

(五)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在联合稽查工作中,根据案件的检查和结案情况,不断归纳总结联合稽查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改进和完善,并在全市各级税务稽查机关推广。

(六)其它事项

1、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等有关规章制度,对双方协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双方应按各自系统内授权和有关内控制度要求逐级上报处理。

2、双方对提供的各类数据和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外传。

3、双方应主动协调各自下属部门,积极配合对方开展相关工作。

**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盖 章)(盖 章)

4.国地税联合稽查年度工作计划 篇四

以全区地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地税稽查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人民税务为人民”的治税宗旨,围绕税收收入中心任务,服务服从全局,以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为根本,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以查出税收违法案件和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为重点,更新稽查理念,完善机制体,规范执法行为,创新工作方法,加强队伍建设,严明廉政纪律,提升稽查现代化水平,以查促管,以保证质量,为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做出新贡献。

工作目标

稽查查补收入不低于图木舒克地方税务局一般预算收入总额的1.5%,实现查补收入150万元以上;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90%以上;稽查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全年查办案件不低于21起;稽查查补收入入库率达到90%以上;区局督办案件协查按期回复率达到100%,协查信息完整率达到95%以上,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月表)准确率100%。

三、工作内容

(一)稽查综合业务管理

1、制定税务稽查年度工作计划,并按时报送;全年工作计划有落实。年度终了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工作总结质量好。

2、总结本地区稽查工作经验,按要求报送经验交流材料。

3、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相关报表和电子数据,报表数字真实、准确,项目填写完整,数字符合逻辑关系。

5.国地税联合会议纪要 篇五

摘自:宏观经济华夏时报[微博] 吴丽华2013-05-04 00:47 [导读]记者梳理发现,不仅仅是在浙江,江苏、陕西、甘肃、内蒙古等多地都有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税的地区,这不禁引发了国地税合并的遐想。

本报记者 吴丽华 北京报道

“今非昔比。”5月2日,浙江安吉一家家具企业会计李彦强如此形容如今办税业务和几年前的区别。

“以前申报纳税我一般是准备两套资料,上午跑国税、下午跑地税,一天才能忙完,如今只需带上一套资料,进入一扇大门,一下子就能全部办好了。”李彦强说。而之所以发生这样的变化,来自于2010年浙江省安吉县开始实施的国地税联合办税。

2010年初,安吉县开发区联合办税机构正式挂牌成立。地税局两个管理分局、国税局两个管理科室,两家单位的3个办税服务厅,变为一个机构、一套人马、一个办税服务厅,实现了纳税人进一家门,办国地税两家事。

记者梳理发现,不仅仅是在浙江,江苏、陕西、甘肃、内蒙古、山东、河北、贵州等多地都有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税的地区,这不禁引发了国地税合并的遐想。不过受访专家向本报记者表示,联合并非合并,但国地税联合办税过程中的深度合作,却为包括国地税合并在内的财税体制改革提供了思路和经验。

多地联合办税

现在,在安吉县开发区联合办税机构里,国税局管理四科的殷克强和地税局管理分局的赵勇坐在同一间办公室里面对面办公。

“我与赵勇在同一个片区,我们片区里国税管户约200户,地税管户约230户。”殷克强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介绍。

2010年初,安吉县开发区联合办税机构正式挂牌成立。“联合办税机构对外仍保留各自独立的执法主体地位,但对内实行税收业务统一培训,人力、物力资源统一调配,实现了高度融合。”安吉国税局局长何文刚说。

经过两年的运作,今年4月1日,安吉县国地税直属联合办税机构正式设立,实现了安吉县国地税联合办税县域范围内全覆盖。

安吉县的联合办税业务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全国的一个标杆。不过国地税的高度融合安吉并非个案。2011年3月28日上午,西安沣渭新区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沣渭新区分局正式揭牌成立,同时揭牌的还有将国税、地税分局合二为一而组建的西安沣渭新区办税服务厅,3块牌子依次排开,乍一看甚至会以为是一个机构。

不过,这儿的联合办税既不是国地税相互派员在对方办税服务厅驻点,传递信息和释疑解惑,也不是双方都将自己的办税服务厅设在地方政府建设的政务大厅,比邻而居。在这儿两个局共设一个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既办理国税业务,也办理地税业务,他们的身份也不属于哪个局,而是国地共同管理,其工资、福利等共同承担。同样,办税服务厅的投资、运行费用也由两个局共同承担。

现在,在当地的办税服务厅,采取“一人双机双系统”模式开展国地税申报征收,每个工作人员同时操作2台计算机,通过切换键切换到国地税征管系统,实现一个工作人员一次完成两个系统的操作,一个窗口同时办结国地税纳税申报业务。

事实上,目前不少省市都有地区在实施联合办税业务,在南京鼓楼、内蒙古的乌海,甚至山东临沂、贵州等等,不少地区都有当地国地税部门在实施联合办税业务。

而严格地说,联合办税已经算不上新鲜。

早在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中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以根据通知指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此后不少省市陆续制定实施办法,一些地区则根据通知和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国地税联合办税陆续出现,如今可以说是遍地开花。

联合不是合并

国地税的深度融合,实现了三方共赢,甚至有不熟悉税收业务的人士认为,联合办税实现的国地税深度融合,就是外界讨论的国地税合并,但事实并非如此。

西安沣渭新区虽然国地税依然相互独立,但是3块牌子挂在一起,仍然不免让人想到“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不过,本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都表示,国地税联合办税和外界所说的国地税合并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主要基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实施的业务上的协作,和国地税合并的机构改革并无关系。

不过也有人士分析,一些地区国地税联合办税过程中的深度合作,客观上为包括国地税合并在内的财税体制改革提供了思路和经验。

社科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表示,现在也有观点认为,国地税机构改革,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国地税部门征管业务变化后,不一定实施国地税合并或者减少地税部门业务,也可以让地税部门人员跟着业务走。也就是说不一定国税部门征管中央税,地税部门征收地方税,比如把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全部归地税征管,但是征管变化并不最终影响税款分成。

正如国地税联合办税,虽然一个纳税窗口同时办理国地税业务,却并不影响国地税各自的执法主体地位。

事实上,国地税合并问题业界讨论已久,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是国地税合并的支持者。但他认为,实行国地税合并,需要解决两个难题,一是人的安置问题,二是业务衔接问题。

人的问题最难办,尤其是不能将一批有经验的地税干部弃之不用。刘桓曾给国务院参事室写过一份报告,提出营改增之后税务机构人员有必要做出调整,人随业务走,管理营业税的地税干部可以直接到国税接着管营改增,以应对国税人手不够、地税相对清闲这样苦乐不均的情况。

6.国地税税种介绍 篇六

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的不同,可把各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一、税种介绍

(一)国税负责征收的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产品退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暂未开征),中央税、共享税的滞、补、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二)地税负责征收的税种(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机 关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屠宰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筵席税,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收入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分享的税种。

1、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5、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二、税种详细介绍

(一)、国税局征管的税种介绍

1、增值税。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环节、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在征收管理上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标准以上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经申请审批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消费税。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销售量,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其中啤酒、黄酒、汽油、柴油按销售量(吨或升)来计税,其余应税消费品按销售收入额计征,税率为3%-45%不等。是对一些需要调节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产品。目前,国税系统负责征收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其他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3、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后成立的新企业。基本税率为25%

4、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

5、证券交易印花税。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6、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海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海洋石油企业的资源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资源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7、车辆购置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二)地税征收的税种介绍

1、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范围3%一20%不等。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率25%,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3、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税率为1%-7%。

4、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 个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6、资源税。资源税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开采资源存在的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税法规定的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7、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税率及计税依据如下:

⑴、自用房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计征。

⑵、租赁房产按租金额依12%计征。

8、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五。

9、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为30%-60%

10、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应 税土地平方数×单位核定税额(0.2-10元)。

11、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一般缴纳按照金额的万分之

五、万分之

三、万分之零点

五、千分之一等贴花。

12、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以上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3、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4、屠宰税。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应交纳屠宰税。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税率为10%。

7.国地税合作领导批示 篇七

4月份,陕西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席七万批示:“请借势、借力、关注、提炼、扩围。真正把国地税合作工作落地生根开花结果。”陕西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姚矩:“全面合作零距离,意见沟通零争议、协调配合零障碍、工作推进零阻力。商南国地税合作模式和工作机制应认真总结、推广”

6月23日,商洛市委书记胡润泽批示:“国地税合作的经验很好,要继续努力,不断破解难题、精准发力,把各项改革举措有力有效的落实好。”

8.蜀山区国地税注销流程 篇八

蜀山分局:

我公司:安徽瑞卓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税务专管员:,所属科室:

公司经办人:,联系方式:

(最好是合肥本地号码),因某

原因,予以注销,望批准。

****年**月**日

申请单位:安徽瑞卓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蜀山国税局纳税人注销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加盖公章)可模仿以上模版;

2、股东会决议,需要各股东签字盖公章;

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带上公章!

蜀山区地税局纳税人注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注销书面申请(A4纸张)同上面模版;

2、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被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机关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3、清算期财务报表(上及注销上月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的企业提供上的所得税年报及本的企业所得税季报表;

4、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地税联合办证已办理国税登记注销的不需要提供)

5、发票领购薄和未使用的发票。为领取发票的出具相关文字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6、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国税部门注销证明和注销清算检查资料。

7、已办理社会保险费参保和缴费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不欠社会保险费证明,未参保的出示未参保相关文字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8、企业所得税不在地税管理的纳税人,需报送以下资料: A;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B;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C:清算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D: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情况明细表

不予受理情形:1:资料不齐全;2:未通过系统强制监控;3:未结案的税务检查(稽查)案件;4: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发项目的;5: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中间注销时未就实际经营期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6:增值税纳税人未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的;

9.国地税部门稽查协作机制的探讨 篇九

在,一方面,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上未能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形象。因此,笔者就如何建立国税、地税稽查办案协作机制,谈点粗浅看法。

一、国税、地税独立办案存在的弊端

(一)未能确保税收应收尽收。案源上“抓大放小”导致隐形税收流失。在收入任务考核的情况下,税务稽查收入仍是两个税务部门增收补缺的重要手段,国税、地税稽查局无论是安排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都会把共同管辖的纳税大户作为重点对象。可想而知,纳税大户有账可查,容易取证,有潜力可挖,即可保障收入,又能规避执法风险,因此,都想在大户上抢占先机,导致纳税大户你查我查年年查,而各自管辖的小规模纳税户,由于双方稽查人力有限,多年未能检查,致使部分税收隐形流失。互不共享检查信息导致税收流失。国税、地税部门按税种划分征管范围,税务稽查各自独立办案,各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信息成果未能共享,出现了一个偷税案件补了国税未补地税,或补了地税未补国税的现象。大量税款尽在税务稽查人员的眼底下白白流失。

(二)权利限制导致放任偷税。因税收管辖权的不同,两个稽查局检查的税种不同;各自的检查重点自然放在本部门管辖的税种上,对属于另一部门管辖的税种,既是明显发现了偷税问题,因无法越权查处,也就不予理会,导致对纳税人偷逃税的放任不管。

(三)削弱偷逃骗税打击力度。在追究涉税违法刑事责任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国税、地税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查补税款占应交税金总额偷税比例的认定,应是其偷逃各税税款的合计数,占各税应交税金总数的比例。实际工作中,国税、地税查处的涉税案件仅就其本部门查补税款数计算偷税比例,而在计算认定纳税人各税偷税额占各税应交税金总额的偷税比例时,由于国税、地税部门检查不同步,处理不同步,必然造成计算纳税人偷税比例难度很大,严重影响涉税案件向公安部门的移送,削弱了打击偷、骗税违法行为的力度。

(四)多头检查增加征纳成本。在对纳税人实施检查中,由于两个部门按各自检查计划执行,往往是你查罢,我上阵,多头进户、重复稽查,不仅造成了税务部门稽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严重浪费,降低了税务检查的工作效率,增加了税收的征管成本,而且,同一纳税人接待两次稽查检查,浪费了人力和物力,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和纳税成本,既不利于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又不利于征纳关系和谐。

二、建立国税、地税联合协作办案的必要性

实行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合协作办案是全面深入推进“法制型、节约型、服务型、和谐型”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最大限度遏制偷逃骗税,保障税收收入,全面落实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保障税收收入。无论国税,还是地税,税务稽查是查处偷逃骗税,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保障税收收入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国家税制和财政分配体制的改革,税基交叉重叠的税种将不断增加,国税、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户越来越多,县级税务稽查工作量更加繁重。实行国税、地税稽查联合办案,一案一户双方联合稽查,即可达到共同查偷堵漏,保障双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目的,又可达到避免重复劳动,利用有限的稽查人力资源,拓展双方的税务稽查查处面,最大限度遏制隐形税源的税收流失。

(二)有利于打击偷逃骗税,推进依法治税。依法治税的关键在于各类税法实行主体,特别是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的依法征税、依法管理、依法查税行为。从税务稽查实践来看,偷逃骗税案件层出不穷,有的甚至年年稽查年年有偷税,究其原因无不与税务稽查处罚不严,打击不力有关。国税、地税稽查各自独立办案,同一纳税人的税种未查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未查全,有些该重罚的未重罚,有些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未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国税、地税稽查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可全面查实纳税人各税种的应交税额和偷税额,查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更加准确地对偷、逃、骗、抗税行为予以定性。按照有关法规计算确定偷税的比例及被处罚的次数,确定是否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解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在认定偷税比例和处罚次数上的难题,避免各自稽查造成的执法不全面、处罚不到位的现象,确保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判刑的判刑,进一步增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力度,提升税法的执行力和威慑力,从而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改善税收法制环境。

(三)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和谐征纳关系。国税、地税联合稽查办案,合二为一,双方一次进户,各税统查,共同取证,直接实现双方信息成果共享,有利于整合双方稽查资源,节约人力、物力、财力,降低税务稽查成本,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同时,可以有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弊端,减少纳税人应酬检查的接待工作和在国税、地税之间的来回奔

波之苦,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降低纳税成本。

三、建立稽查联合办案协作机制的途径

(一)加强联合协作领导。国税局、地税局是各自独立的执法主体,行政隶属关系、税收征管范围、机构和岗位设置都不尽相同,为确保各协作事项切实有效地运转。笔者建议市县级稽查局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为协作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和领导保障。一是在市县级稽查局成立税务稽查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对协作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协作事项、职责分工与组织实施工作。二是在市县级稽查局成立重大涉税案件联合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案件的集体审理工作,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确定移送责任单位。三是在两级的同级稽查局成立联合办案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联合办案的部署和实施,一般案件的审理定案和信息情报的交换工作,加强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规范管理,降低联办协调工作的成本。

(二)建立制度保障机制。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是搞好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合协作办案,规范密切协作的根本保证。国税、地两税部门要以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为基础,双方紧密结合实际共同研究磋商,建立健全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办案管理制度、涉税案件查处信息和情报交换制度,对双方协作的内容、方式、时间、事项等诸多问题,用制度固定下来,从而指导实践,不断完善,全面深化。

(三)联合查办涉税案件。联合协作办案必须严格按照稽查程序和四分离的要求进行,确保联合执法的规范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一是联合选案。联合选案范围包括:共同管辖的纳税重点税源户(具体标准由双方县局确定)、上级安排专项检查中的共同管辖户、群众举报及上级转办案件中涉及共同管辖的涉税违法大要案件。国税、地税部门在联合选案时,应将各自掌握的资料信息相互交流,共同加以分析研究,会商确定所查对象,努力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联合检查的具体方案,为检查实施奠定基础。二是联合检查。凡联合选案确定的稽查对象,由联合检查专班负责检查。国税、地税稽查部门联合检查涉税案件,双方检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在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联手检查工作,联合检查人员要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团结协作,依法检查的运转协作机制。三是联合审理。对联合查处涉税案件采取联席审理定案。联席审理委员会对联合查处的涉税案件进行审理。联席审理中应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依据合法、定性准确、办成铁案。由国税、地税部门各自按职责权限向纳税人下达稽查文书,并分别负责执行。经联席审理认为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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