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个人办理的委托书

2024-09-06

公司委托个人办理的委托书(共12篇)

1.公司委托个人办理的委托书 篇一

社会审计的目的是为了验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是受股东委托对管理当局提供的信息进行验证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即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委托人 (股东) 负责。从委托代理理论来讲, 社会审计应处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代理链上, 而不应当出现在董事会——管理当局, 或者管理当局——财务人员的代理链上, 因为, 后两个代理链上的审计属于内部审计的范围。

从理论上讲, 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前提下, 由董事会代理执行审计委托权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环境下是可行的, 比如英美等国的股份公司。但是,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 种种原因导致了股东大会的弱势, 和以管理当局为代表的内部人的强势, 审计委托权便从股东大会转移到内部人手中。于是, 形成了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成为同一主体, 审计三方关系也相应地由三角形变成了直线形, 这就是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问题。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下:注册会计师为审计人, 客户管理当局既是审计委托人, 又是被审计人。

2 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的改进思路

随着股份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所有者远离具体的生产经营。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不可能再回到简单生产方式下的直接监督, 委托代理将广泛存在, 而且可能呈现代理、转代理多级发展的趋势, 一项交易或活动的最终执行往往要通过一个环环相扣, 运行复杂的代理链来完成。独立审计采用间接委托模式是当今发达的资本市场不可回避的现实。在间接委托模式下, 独立审计制度要高效运行, 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问题;二是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问题。其中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问题是整个审计制度设计的核心和起点。

保持审计代理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的独立是间接委托模式下制度设计的关键, 其核心是在财产所有人无法直接委托审计的情况下, 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应授予哪个机构履行最科学。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托中一个重要的制度缺陷就是董事会实质上掌握着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在当今经理层势力日益膨胀, 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 董事会包括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将受经理层的影响, 独立性难以保证。要保持审计代理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的独立, 最好选择与被审计人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和人员联系的外部机构作为上市公司的审计代理委托人, 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

本文笔者提出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的基本构建思路:首先区别上市公司审计委托的鉴证和非鉴证业务, 分别进行管理, 对于非鉴证业务由企业自主委托, 而对于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等鉴证业务, 作为法定审计由专门的机构统一委托。竞标者指望先“低价揽客”, 然后争取非鉴证业务来交叉补贴审计成本的策略行不通;其次, 对于上市公司法定审计业务的委托, 在证监会下设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 代表社会公众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和监督权;最后, 审计业务委托的具体运作主要依靠市场机制, 公开招标进行。

3 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的改进方案

3.1 审计委托

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对参与竞标的会计事务所的资格进行审查, 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 保证参与竞标的会计师事务所满足职业胜任能力方面的要求;是该审计委员会对通过招标形成的市场竞争结果予以确认, 与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确定用市场招标的形式来决定审计业务的委托后, 运作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 业务范围:

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统一委托业务的范围主要为法定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主要包括企业申请上市前连续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以及中期会计报表的审计。

(2) 招标次数:

对于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和中期会计报表的审计一般采取1年招标1次的办法。为了防止注册会计师与企业关系过于密切, 影响其独立性, 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个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连续审计最长不超过5年, 一般控制在3~5年较为适宜, 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派注册会计师时也要注意定期轮换, 以充分保证注册会计师能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3) 投标数量:

对参与竞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要控制在适度的范围。由于将企业的法定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交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统一委托后, 审计市场的竞争由“买方卖方”双向竞争变为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一方的竞争。参与竞标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的“适度”问题将影响审计质量。如果参与竞标的会计师事务所过少, 易形成垄断, 出现审计成本增大, 审计质量降低的情况;如果过多, 又会造成竞争过度, 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揽到审计业务, 不惜压低审计费用, 造成注册会计师通过削减工作量, 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等方式来降低审计成本, 而影响审计的质量。

(4) 业务资格:

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的资格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①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一般来说, 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 就越关注自己的声誉和形象, 审计质量的控制体系越健全;②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现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相比较而言, 个人合伙制由于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风险更大, 合伙人对审计的质量可能更关注。对于上市公司法定会计报表审计等风险比较大的审计业务的招标, 应优先考虑采用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些国家引入了有限合伙事务所的形式。即执行审计业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而不参与执行审计业务的出资人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并按契约约定参与事务所净收益的分配。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保证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能迅速筹到所需资金, 扩大事务所规模;③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记录。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审计意见后, 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要聘请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已审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查, 即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进行再审计。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根据抽查结果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评价档案, 以此作为业务委托时的重要参考指标。

(5) 监督舞弊:

在法定会计报表实行统一委托后, 经营者想利用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胁迫注册会计师改变审计意见的方法不再有效, 经营者的舞弊方式可能改变, 管理当局的内部伙同舞弊可能成为舞弊重点。监管部门可采取的对策为: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内部审计的作用, 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与经营管理当局的独立, 一般将内部审计部门置于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直接领导, 内部审计人员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直接委派;二是加大对经理层等高管人员的个人处罚, 特别是刑事处罚。由于经理等高管人员一般都比较富有, 对于经济处罚效果往往不太好, 而对于职业生命和刑事处罚他们比较看重。所以, 法律应对经营管理当局的会计造假的刑事责任以及职业经理人的道德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3.2 审计付费

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向上市公司收取审计费用后, 再向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费用, 割断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 以充分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理论界已普遍认识到现行独立审计由客户直接向注册会计师付费方式的弊端, 它严重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1) 由客户直接向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费用, 容易使注册会计师产生被客户 (被审计人) 雇佣的感觉, 在这种情况下, 当遇到一些原则问题时, 注册会计师想坚持原则往往显得不够理直气壮; (2) 由客户直接向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费用, 在客户 (被审计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已形成一种实质上的经济利益关系。即被审计人的财务状况与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在这种情况下, 注册会计师很难独立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3) 审计付费成了被审计人要挟注册会计师出具“清洁”审计意见的手段。当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人对一些问题的意见出现分歧时, 被审计人往往用审计付费对注册会计师施压, 而注册会计师不得不考虑审计费用的问题。因此, 改革现行独立审计的付费方式, 割断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人之间的经济联系, 使注册会计师从实质和形式上真正独立。

3.3 注册会计师监督

(1) 对注册会计师技术层面的监督:

对注册会计师技术层面的监督由注册会计师技术评估监督公司负责。该组织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民间中介组织, 专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评估。其职责主要是对注册会计师收集的审计证据、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充分、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等方面从技术角度做出评价, 对于所评估的各方面最好采取量化打分的方法。考虑到成本效益问题, 对注册会计师的再审计, 不可能是对其所审业务的重新审计, 监督费用控制在每年所收取的审计费用的一定比例范围内。注册会计师技术评估监督公司承接业务后, 首先, 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系统是否有效, 评价所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再审计风险;其次,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发生错弊的可能性, 决定再审计的重点。为了确保注册会计师技术评估监督公司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效果, 注册会计师技术评估监督公司应对其再审计风险承担责任, 即当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审计失败, 被投资者索赔时, 注册会计师技术评估监督公司对其所审会计师事务所的索赔金额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技术评估监督公司揭露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存在的问题, 它可对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免责。

(2) 对注册会计师道德层面的监督:

对注册会计师道德层面的监督由注册会计师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该机构为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下设的一个社会公众组织, 其职责为对注册会计师道德进行评判, 特别是当注册会计师发生重大错弊时, 对其事实的性质做出裁定。当注册会计师评估监督公司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技术出现重大过失时, 他们首先向注册会计师道德监督委员会报告, 由注册会计师道德监督委员会组织专门的调查, 并对该事实的性质即是注册会计师单纯的技术过失还是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合谋造假做出裁定, 然后根据性质做出相应的处罚。对性质恶劣的重大审计舞弊事件将交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摘要: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条件下, 无论是董事会委托审计, 还是改由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都无法对内部控制现象形成制衡。针对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弊端, 提出了审计委托模式改进构想, 以此替代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方式, 并给出了改进模式的构建方案。

关键词:审计委托,上市公司,模式,改进

参考文献

[1]于滨.上市公司独立审计委托模式的研究[J].北方经贸, 2006, (5) .

[2]刑小玲.从审计关系角度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问题[J].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 (1) .

[3]王志科, 顾文龙.独立审计委托人定位[J].财会审计, 2006, (22) .

2.个人办理电信委托书 篇二

被委托人如果没有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在现在社会,很多时候处理事务都会使用到委托书,怎么写委托书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个人办理电信委托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个人办理电信委托书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xx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司(单位),兹授权xx,性别xx,身份证号xxxxxxxxx,作为经办人代表我公司(单位)办理电信xxxxxxxx业务并签署有关协议、回执单等文件。

在授权期间,我公司(单位)对被授权经办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经办人无转委托权。

授权有效期为: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

经办人(签字):xxxx

xxxx年xx月xx日

个人办理电信委托书2

因本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委托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xx年x月x日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大写)xxx元,转账至xx银行,账户名称(户名)xx,银行账号xxx。本人所提供的上述信息均予以认可,若出现错误信息,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xxx

xxxx年xx月xx日

个人办理电信委托书3

委托单位名称:________责任公司

所在地址:文景街8号

受委托人姓名:石恒臣姓别:男

工作单位:________责任公司

电话:____________聂凯系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单位石恒臣同志为本公司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权限如下:就新发小区D01-3栋-1-1仓库建筑面积171.70O,产权证:哈房权证南字第____________号;D01-3栋-1-2号仓库建筑面积171.70O,产权证:哈房权证南字第____________号,产权变更事宜全权代理。(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签字)

3.个人离职手续办理委托书 篇三

委托人:___________ 性别: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工号: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 性别: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因____________,不能亲自办理离职后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签名:

4.公司委托个人办理的委托书 篇四

盈余管理, 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违反相关的政策法规及会计原则的情况下, 企业管理层利用会计或非会计的手段, 同时运用一定的职业判断, 对财务报告中有关盈余信息披露及生成或与其相关辅助信息进行管理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误导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实际经营业绩的理解或基于这些会计数据的契约, 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委托代理理论与盈余管理

(一) 委托代理问题———企业契约中的机会主义行为

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产权关系的主要特征, 随着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两权分离, 产生了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 即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 符合经济人假设的管理层有可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目标, 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从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代理问题和信息不对称是紧密联系的。信息不对称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呈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在企业委托代理契约中表现为所有者、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差异。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于契约形成的始末。在契约形成之初, 企业管理者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能力和态度, 企业的所有者却不甚了解;在契约的履行之中, 企业管理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能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业绩做出客观的评价, 而企业所有者却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过程, 只能通过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在契约履行之后, 管理者不但可能对某些消息隐而不露, 仅就由于知识的专业化和不可观测性, 其对于公开披露的信息, 通常也比所有者有更深刻的了解, 这甚至还可能影响到新契约的签订。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下,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获知程度是不对称的, 企业经营决策者比资产所有者更多地了解企业的经营信息, 因此在与所有者的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这里隐含了一个假定:其他契约参与人不容易观测到契约的履行情况, 而只能观测契约履行的结果并据以做出评价。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是产生代理问题的主要原因。且由于信息不对称, 也会造成契约的不完全性。

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信息不对称, 使得会计信息提供者 (企业管理当局) 通常比会计信息外部使用者了解更多的企业内部信息, 从而使管理当局利用盈余管理体制获得有利财务成果的行为成为可能, 为其进行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外部条件。

(二) 委托代理双方签订的契约的不完全性为盈余管理提供了可能

委托代理问题是无法完全解决的, 委托人只能退而求其次, 签订一个次优的委托代理契约, 但是委托代理契约具有不完备性, 因为有限理性人在签订契约时无法预测到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同事件, 更无法在合约中确定各种可能事件相应的对策并计算出合约事后的效果。

在实际中, 委托人和代理人制定和执行的契约往往是关系契约, 即不追求完备, 只对双方的关系做个框定, 签约各方不是对责任和权利的详细计划达成协议, 而是对总的目标、广泛适用的原则、偶然事件出现时的决策程序和准则及解决争议的机制达成协议。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准则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关系契约, 正如哈特所说, 契约总是不完备的。会计准则也是一种契约, 仍然具有契约的不完备性, 未来经济状况不可预测, 准则的制定机构不可能将所有的经济事项都事先考虑周全并制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即便可以做到这一点, 准则也将变得庞大无比以至于让人无法理解和使用。会计准则具有一定的弹性, 企业管理层具有会计选择的空间。管理层可以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之内, 选择实现自身效用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另外, 制度往往产生于实践之后, 会计准则同样如此, 企业所涉及到的许多经济事项和交易在现有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做出规定, 管理层对这些经济业务的核算就没有相应的规范作为衡量标准, 这既为会计创新提供了可能, 也为盈余管理提供了可能。

(三) 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利益的冲突是导致盈余管理行为的经济诱因

现代企业以所有权与控制权相互分离为特征, 以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在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 代理人作为经济人, 其行为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不可能一致。目标的不一致必然使代理人采取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委托人要依据代理人提供的会计信息评价代理人工作能力及努力程度或进行投资决策, 当代理人与委托人利益不一致时, 自利性会使其选择符合自身利益的行为方式, 代理人会凭借拥有的信息优势进行盈余管理。更广泛地说, 盈余管理还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及其力量对比博弈的行为结果。因为不仅经营者会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牺牲股东的利益进行盈余管理, 控股股东也会为了其自身利益 (如获得再融资的机会) 牺牲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全体股东也会以牺牲债权人、潜在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进行盈余管理 (如获得上市资格及保亏) 。牺牲任何一方的利益, 都使代理成本增加, 而究竟牺牲谁的利益或者最大限度地实现共同利益, 则是由利益相关者力量的对比和制衡决定的。

(四) 结论

综上可知, 盈余管理产生的基础是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人为了激励代理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 必须根据代理人所付出的劳动及实际成果确定代理人的业绩, 付给代理人相应的具有激励性的报酬。而按照关于“有限理性经济人”行为假设的理论, 经济行为主体都有借助外部有利条件谋取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倾向, 因为信息总是不对称的, 信息的获得是有成本的, 企业中存在的一切契约都是不完全的, 两权分离导致代理问题, 又不能通过完全契约来解决, 委托人与代理人不可能签订一个完全契约, 加之外部人获取内部信息的成本效益权衡引起的沟通阻塞, 使得盈余管理不可避免地客观存在着。

三、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治理对策与政策建议

Scott认为, 当企业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过分关注或者在经济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角色时, 企业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对预期的状况做出灵活反应, 有利于降低企业契约成本, 因此适当的盈余管理是有益的。但是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最受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关注, 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报表反映的企业业绩同企业经营实际脱节, 从而误导了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同时也给国家税收带来不利影响, 使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 由于盈余管理行为会引起企业各契约关系人之间财富的重新分配, 有时甚至会引发他们之间的利害冲突, 再加上过分的盈余管理行为很容易演变成舞弊、欺诈、内幕交易等非法行为, 所以消除或抑制盈余管理行为, 增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盈余的可靠性, 己经成为当务之急。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人们不可能完全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代理人永远都会拥有一部分私人信息, 这些信息永远都不可能被委托人或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完全知晓, 企业的一切契约都是不完全的。因此, 盈余管理将会继续存在下去, 通过法律、规则和人力是不可能把它完全消除的, 除非市场经济不再存在。但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抑制是可以做到的。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增加盈余管理的难度、弱化盈余管理的影响。

(一) 修订和完善会计准则及有关政策法规、契约, 缩减盈余管理空间

会计准则是各利益相关方博弈的产物, 本身就具有不完全性、可选择性和可变更性。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Levitt认为:“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能够达到, 它是适应投资人和资本市场的需要变化不断修订、完善的结果。因此制定一项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是需要花费成本的, 而且不可能一劳永逸。”Levitt的观点对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订是很有借鉴意义的。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特点, 及时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会计准则, 尽量减少准则中不明确或含糊不清的规定, 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和范围;还要随着经济业务的发展和新问题的涌现以及适应会计国际协调和交流的需要, 使准则具有适度的前瞻性, 给予会计主体应有的选择空间。同时, 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缺乏虚假会计信息的判断标准, 使得盈余管理与会计造假难以区分, 因此对有关法规、政策和契约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 明晰产权, 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 规范盈余管理的内部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为国有上市公司, “一股独大”和“所有权虚设”现象并存, 国有股实质上没有可以追溯的最后委托人, 代理人都不拥有合法的对于生产资料的个人产权, 也并不对任何拥有生产资料产权的个人负责。管理层权利过大, 缺乏应有的监督和约束。因此,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有赖于产权制度改革, 对企业所有权进行合理的安排, 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含义就是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应对称性分布。所以要明晰产权, 发挥产权制度对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产权的明晰界定最大的好处是降低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产权的明晰界定, 让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目标趋向一致成为可能, 他们之间的契约订立也更加完备, 既可允许和鼓励企业根据交易成本的高低来选择会计政策, 又可以发挥会计准则的激励约束和资源配置的作用, 使企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减少随意性, 尽可能反映企业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利益。加强公司控制权的监督和制衡, 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激励制度, 积极推进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激励相容, 有效监督和抑制管理层短视利己行为, 使其更关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权力分配, 权力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机制, 迫使管理层释放信息, 均衡信息分布, 缓解企业代理制度下的逆向选择问题, 可以在企业内部营造规范盈余管理的约束机制。

(三) 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管体系以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减少盈余管理的外在诱因

首先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外部监管体系, 明确划分监管层次, 建立各种监管制度, 包括建立上市公司筹资结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上市公司资金运用合理性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盈余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相应的财务预测信息质量保证机制, 应用企业财务失败的预测模型;完善信息披露指标体系和报表体系;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创建证券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对证监会信息的披露、监管不当的监督制度;加强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等等。其次, 强化对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缺乏一个完善、高效的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责任追究机制,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违规成本低廉, 是使上市公司具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的主要原因。

摘要:盈余管理是近20多年来会计界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早期的西方会计文献将盈余管理定义为一种“揭示管理”, 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造成人为对财务报告的过程进行干涉, 实际上是对财务报告的一种有意控制。文章运用委托代理理论, 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做出理论分析, 力求能深化对盈余管理理论的认识, 为我国上市公司改善外部环境、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等提供有益的建议, 约束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

关键词:委托代理问题,盈余管理,约束

参考文献

[1]、William R, Scott著;陈汉文译.财务会计理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0.

[2]、杨雄胜.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J].会计研究, 2002 (3) .

[3]、杜兴强.会计信息产权的逻辑及其博弈[J].会计研究, 2002 (2) .

5.公司办理贷款委托书(共) 篇五

被委托人如果没有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用到委托书。相信写委托书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司办理贷款委托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性别,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与受托人________系____ 关系。我(们)欲购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会龙九组中德.英伦联邦 b 区____栋____单元____楼____号的.房屋,我(们)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购买上述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及相关的附件、协议,代交首付款及相关费用。

二、代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性文件的公证事宜(如果合同中附有强制执行条款,我(们)愿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并向银行及公证处提供我(们)的相关材料。

三、代为与担保公司签订与个人贷款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办理费用缴纳等所有相关事宜。

四、代为在银行开立我(们)名下的储蓄卡,作为此笔贷款的委托扣款账户。

五、代为签署委托银行查询我(们)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征信记录的申请。

六、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七、代为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八、代为到相关管理部门查询住房登记记录信息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

九、签署因为办理上述各项事项需要的全部文件。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为止。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_

6.电信业务办理公司法人委托书 篇六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我公司XXX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XXXXXX)法人 XXX(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XXXXX(请填手机号)),因公务繁忙,无法前往营业厅办理电信业务,本人XXX从即日起长期特委托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XX(请填手机号))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公司办理电信相关业务工作,请予以受理!谢谢!

7.公司委托个人办理的委托书 篇七

根据2006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监督管理办法》中定向增发的定义,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 众所周知, 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融资偏好, 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 上市公司多采用公开发行股票和配股的方式融资, 股权分置改革后定向增发由于其发行限制少、发行手续简便、发行成本低, 对公司盈利性没有强制性要求等优点, 逐步发展成为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并被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 此后便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 并对此展开研究, 研究的重点大多集中在定向增发的定价及对定向增发折价的影响因素的分析上, 我国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包括三大类: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当增发的对象为大股东或包含大股东时, 通过相关研究可以发现, 定向增发折价率最高, 如郑琦 (2008) 以2006年6月~2007年10月期间进行定向增发的157家公司为研究对象, 把它们分为三组:大股东、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将三组的定向增发价格进行比较, 发现仅有大股东参与的定向增发, 发行价格最低, 而仅仅包含机构投资者的定向增发, 增发价格最高, 这可能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章卫东和李德忠 (2008) 对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折价的因素进行分析, 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折扣率高低与增发对象的身份有很大的相关性,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者参与的定向增发折扣率显著偏高;也即增发对象含大股东时, 增发的实际决策者是大股东, 其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增发价格, 而增发价格又对中小股东有直接影响, 这就引发了第二类代理问题, 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了探究定向增发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拟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出发来探讨定向增发前、增发过程中及增发后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完善相关政策的建议。

二、理论概述

代理问题是西方金融经济学的主流理论, 公司内部存在众多委托代理关系, 如股东任命董事会作为代理人, 监督管理者的行为, 董事长通过授权, 赋予高管以众多权利, 高层管理者再授权于低层管理者和公司内部员工, 而公司内部的关系是由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形成, 委托方要监督代理方的行为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 而代理方可能不惜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为自己增加收入, 这也形成了代理问题。委托代理理论起源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由于洞悉企业所有者兼经营者的做法存在很大的弊端, 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企业的所有者将经营权转移, 在这个过程中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一些经济学家在研究激励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它主要研究的是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相冲突的环境下, 委托方如何激励代理人的问题, 而在上市公司中, 除了管理层与股东的代理问题, 还存在一种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定向增发过程中存在的代理问题, 主要是发行价格涉及到新老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 定向增发通常有发行对象的限制, 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相比, 更具有话语权, 因而无形中, 相当于把中小股东排除在外, 这就导致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方面出现冲突。由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在股权结构相对比较集中的情况下,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并不存在相同的利益基础, 而且有时还处于对立的状态, 因而导致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常发生, 这主要是由于全流通时代相关法制和监管缺乏, 从而为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条件, 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和自利行为不容忽视, 大股东可能会利用自己的控制权优势使得上市公司管理层制定出对自己有利的发行价格, 在定向增发新股之后采用各种手段和途径提高公司股票的价格, 等定向增发的锁定期满之后在二级市场上高价抛售股票, 以获取差价而取得巨额利益。Shleifer and vishny (1997) ;LLSV (2000) ;冯根福 (2004) 研究指出对于我国的上市公司而言, 最基本的代理问题不是Berle和Means描述的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冲突, 而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定向增发与公开增发相比, 其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要高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而公开增发要求上市公司发行价格高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一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 定向增发要求发行对象不能超过十名并且要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的条件, 而公开增发的发行对象须为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或不限定对象; (3) 定向增发规定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内机构投资者不得转让认购股份, 36个月内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不得转让, 公开增发没有限售期的规定; (4) 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没有要求, 而公开增发要求上市公司以扣除非正常损益前后的净利润相比, 将较低者作为加权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除金融类企业之外,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融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借予他人款项等财务投资情形; (5) 定向增发发行时间一般为几个月, 耗费时间较短, 而公开增发发行时间一般需要半年左右, 耗费时间较长; (6) 定向增发发行完成后, 需要披露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程度要求较低, 一般只需要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资产重组和收购的行为, 而公开增发要求的披露程度较高, 需要披露《招股说明书》、《新股招股意向书》等文件;定向增发承销方式简便, 如果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的前十名股东, 上市公司可不用委托证券公司, 自行承销, 而公开增发要求证券公司承销。通过上述对比可知, 定向增发具有公开增发无可比拟的优势, 在目前的监管政策环境下, 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的申请门槛相对较低、发行条件简便、政府监管部门审核流程简单、对企业各项经营指标没有强制性要求, 且其规定了一定的限售期, 不会增加市场压力。

经过股权分置改革, 我国的股权集中度较高, 因而, 上市公司主要的代理问题就成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大股东通过定向增发过程中的低价增发的方式稀释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就是定向增发过程中的第二类代理问题, 也即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从委托代理理论出发来探讨定向增发前、增发中及增发后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是否完善, 并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 提出相应的措施, 以缓解代理问题中的第二类代理问题。

三、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存在的问题

(一) 发行前

(1) 定价基准日不确定。造成“九折规则”失灵的原因有:证监会出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角度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 定向增发价格至少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但是对基准日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可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公告日和发行日当天选择, 但是这三个时间之间间距较长, 股价在这期间可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动, 这就造成大股东为了取得对自己比较有利的股票发行价, 而与上市公司商议选择不同的定价基准日, 进而使得上市公司达到对不同类型的投资对象采取不同的发行价格。

(2) 对具体内幕交易手段没有明令禁止。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关联方在定向增发前主要通过释放利空消息、长时间停牌、通过盈余管理隐藏利润等手段压低股价, 以便能够大幅度的降低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 达到低价发行股份的目的;如大股东通过减持股票操纵股价, 由于信息不对称, 大股东减持会对二级市场产生消极影响, 中小股东可能由于大股东减持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产生质疑而抛售股票, 从而导致股票价格下跌, 形成“九折规则”失灵的现象。这样大股东就能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定向增发的股票, 或是以相同的成本获得较高的持股比例, 从而实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

(二) 认购时

(1) 没有对认购方式予以界定。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过程中, 大股东注入资产主要可以以现金或资产认购, 大股东通常不是以现金认购的定向增发股票, 有相当多的大股东采取以资产的方式进行新股的认购, 此时, 若大股东注入企业的是优质资产, 这些资产则有助于公司提升盈利能力、综合竞争力, 从而实现互利共赢, 然而如果大股东注入了劣质资产, 在作价时又以高于其实际价值作价, 这样也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国内外相关文献也证实了这一点, 如国外La Porta等 (1997, 1998) 指出上市公司出售高估价值的资产是大股东掠夺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财富的一种手段。国内张祥建和郭岚 (2008) 通过研究得出定向增发中的控股股东如果有虚假增高上市公司价值的倾向, 则会导致企业内部资本配置效率降低, 公司价值也会相应下降。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体系尚不够完善, 公司实施定向增发时通常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 而相当一部分评估机构为了招揽业务, 评估定价很少考虑注入资产的公司业绩和盈利能力, 对客户出具有利的非客观评估报告。

(2) 没有对认购比例予以规定。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其中一种形式就是以较低的价格认购足够多的定向增发股份, 从而实现利益转移、稀释中小股东股份的目的,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 如根据Claessens等 (2000) 研究得出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越高, 对自己越有利。郑琦 (2008) 以2006年6月~2007年10月实施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为样本, 实证得出只有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新股认购的一组增发价格最低, 而机构投资者和大股东同时参与的一组增发价格居中, 而完全针对机构投资者的定向增发发行价格最高。何贤杰、朱红军 (2009) 通过实证研究发现, 大股东认购比例与原持股比例之差越大, 增发折价越高,

(三) 增发后, 未对股利分红政策予以界定

在定向增发前, 为吸引投资者, 顺利实施定向增发, 认购机构可能与大股东私下商议达成协议, 定向增发后当年分配高额红利, 通过利润操纵的方式, 参与定向增发的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能从上市公司分走大量的资金, 减少了定向增发过程中向上市公司注入的资产和资金, 另外, 增发后大股东利用控制权, 对关联公司提供担保, 增加了上市公司的风险, 甚至会发生大股东直接占用资金的风险, 这些资金能不能归还给公司, 利息怎么计算都是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四、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问题完善建议

(一) 明确“定价基准日”的规定

目前实践中可能以股东大会召开日、董事会召开日、向机构投资者发出增发新股的邀请函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和董事会日等日期作为不同的定价基准日, 这些不同基准日的选择会对发行价格产生较大的差异, 这将直接关系到定向增发募集资金的结果和发行效率, 从而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 确定一个统一、科学合理的定价基准日, 使这一基准日的股价能直接反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信息被市场充分消化后的价格显得日益重要。从证券市场定向增发实际情况来看, 上市公司一般选择距正式发行上市日较远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 据CSMAR数据库统计, 我国上市公司定向增发A股平均发行期大约为8个月, 一部分认购的投资者把这么长的发行期限看作是看涨期权, 如果大股东认为在这段时间股价会涨, 他就会选择认购, 中小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很大损失, 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 笔者认为应当从定价基准日入手, 缩短上市公司发行日与定向增发基准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鉴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距离发行上市发行日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 笔者认为可将定向增发定价基准日统一为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

(二) 明确内幕交易手段, 严防操纵股价的行为

证监会应加强审查, 对于上市公司在增发之前采取各种手段 (如释放利空信息、刻意隐瞒利润等) 打压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严加防范, 并就这些上市公司中的财务报表异常的公司进行审查, 推迟审批其定向增发申报, 加强监管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其控制权优势, 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并以此获取较低发行价格的现象, 笔者认为证监会为了防止大股东联合上市公司压低股价, 应规定禁止在最近几月内大规模减持该公司股票的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的认购, 这样就可以降低大股东通过定向增发操纵利润, 进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此外, 证监会还应当进一步规范定向增发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行为, 如明确规定定向增发过程中停牌的最长期限, 以免影响中小股东股票的流通, 进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出现。

(三) 明确界定认购方式

大股东以资产认购定向增发新股时, 资产的价值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而资产与现金的价值并不相同, 资产的价值受到市场条件、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及利益各方博弈关系等的影响, 因此资产价值的确定是一个间接的过程, 需要主观判断, 需要资产评估过程才能完成, 所以, 必须和资产评估机构联系起来, 才能准确判断注入资产的价值, 因此就要求评估机构具有比较强的独立性, 制定比较严格的评估标准, 同时加强定向增发后的监督工作。为了防止定向增发过程中大股东以资产认购的采用劣质资产套现, 首先, 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平公正, 有较高的信誉度, 以便保证评估结果有效, 应禁止劣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禁止以劣质资产认购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新股。笔者认为, 证监会为了防止大股东和资产评估机构联合起来虚增资产的评估价值, 应出具相对应的规定, 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业务往来的报告, 另外, 证监会还应当对注入资产的种类和质量等方面进行约束, 制定实施细则, 评估过程中, 应密切关注其未来盈利能力, 并衡量注入资产的净资产收益率。

(四) 定向增发过程中引入机构投资者

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的情况, 而我国相关法规又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实施定向增发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发行。由于大股东处于一股独大的地位, 实际工作中很难控制大股东的行为, 这为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创造了条件, 因此, 笔者认为, 当定向增发的定向发行中含大股东时, 可要求大股东采取回避态度, 以保证公允性, 同时给中小股东表决定向增发方案的权利, 使得定向增发更为公平, 亦或是由独立董事表决董事会决议, 这是因为由于独立董事的特殊性, 使得他们能从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 做出有价值且独立的判断, 而通过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通过引进机构投资者可以有效防止上市公司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 使定向增发更趋于市场化, 因此笔者认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定向增发的过程必须有机构投资者参与, 这样可以使得增发价格更加合理, 能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五) 完善定向增发股利分红政策

上市公司需保持股利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需对公司现金分红加强监督和管理, 笔者认为定向增发应与上市公司的分红状况和业绩挂钩, 进行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需披露最近三年的股利分红情况, 同时做好未来分红工作的规划, 要求上市公司在增发过程中有详细的财务数据及方案说明, 以便分析分配红利对公司发展产生的影响, 这也是对内幕交易行为和利益输送行为的一种监督, 监管部分应平衡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 改变当前市场上重投资轻回报的倾向, 尽可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郑琦:《定向增发对象对发行定价影响的实证研究》, 《证券市场导报》2008年第4期。

[2]梁如:《定向增发折价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湖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3]谭庆利:《定向增发对中小股东利益影响的因素及对策分析》, 《煤炭经济研究》2012年第3期。

8.公司单位电信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 篇八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分公司:

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_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司(单位),兹授权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经办人代表我公司(单位)办理电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务并签署有关协议、回执单等文件。

在授权期间,我公司(单位)对被授权经办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经办人无转委托权。

授权有效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授权单位名称(盖章):

经办人(签字):

9.公司委托个人办理的委托书 篇九

(复印件请用A4纸)

一、凡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均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房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3份;注:借款人户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有效的长期居住证明。

未婚者(含离异、丧偶未再婚)须提交单位未婚证明原件(离异、丧偶者另须提供离异或丧偶证明)及其复印件2份,并在提交申请表时当场填写“个人婚姻状 况声明”。

2.20%以上(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或30%以上(二手房、自建房)的首付款(自建房为已付土地款、材料款、工程款)凭据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

3.“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客户谈话笔录”1份(贷款申请表、谈话笔录须由借款人本人到场签字确认)。

二、除提供上述材料外,根据购(建)住房类型各异,还需提供不同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所需提供材料

1.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

2.《预(销)售商品房许可证》复印件2份;“开发商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购买二手房所需提供资料

1.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1份及其复印件2份。

2.缴纳房产契税的税票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房产价值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3.已办理过户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2份。

(三)购买单位房改房所需提供材料

1.《桂林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计价核定表

(三)》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2.职工与售房单位签订的《房改住房买卖契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四)集资建房(市场化运作建房)所需提供材料

1.职工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立项批文》(指计划文或定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集资建房批文》、职工建房花名册(需经房改主管部门盖章认可)原件及复印件1份(职工贷款由集资建房单位组织统一提交)。

(五)个人建房所需提供材料

1.所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立项文、定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各2份。

2.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注:①以上相关证件的原件(购房合同、买卖契约、集资建房协议等除外)仅供验证,验证完毕后当场交还客户。

10.公司委托个人办理的委托书 篇十

(一) 国外文献

Shackelfordand Shevlin (2001) 和Erickson等 (2004) 的研究在考察公司所得税税负成本与财务报告成本的权衡时, 假定盈余管理行为一定会导致所得税负的变化。研究表明, 公司所得税税负越高, 盈余管理的收益越低, 则公司越没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 即所得税课税的负担成为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及相关会计政策选择的重要因素。

(二) 国内研究现状

吴迪 (2009) 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性分析公司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把盈余管理的动机归纳为资本市场动机、契约动机、政治动机和税收动机;高志英则从外在客观条件着手将盈余管理的产生归结为会计准则等会计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现行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固有的缺陷;饶雅君认为股权分置结构的缺陷给市场主体留下了盈余管理的空间, 严重的盈余管理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运作的效率。从股权分置所引发的股权再融资盈余管理行为着手, 分析股权分置对其的影响及推动作用, 继而在全流通背景下分析股权分置改革对盈余管理行为的遏制作用, 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有些则侧重于实证研究, 如杜兴强等立足于中国资本市场的特殊制度背景, 分别选择会计绩效指标 (ROA、ROE) 、市场指标 (Tobinpq) 以及股东财富指标 (OF) 构建模型, 对我国上市公司高层管理当局的薪酬激励、特别是现金薪酬与上市公司业绩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经验研究, 在减弱了相关的多重共线性现象后发现, 高层管理当局薪酬与公司以及股东财富前后两期的变化均成正相关关系;而与本期Tobinpq的变化成负相关关系, 与上期Tobinpq的变化成正相关关系。公司的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决定高层管理当局薪酬时青睐于会计盈余指标的变化更甚于信任股东财富指标;刘斌等从盈余管理与审计费用关系入手, 采用多元线性回归的方法对590家样本公司进行了实证分析, 结果发现上市公司审计规模经济业务的复杂程度以及上市公司所在地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定价的主要因素, 而存货与资产总额之比、盈亏情况、审计任期和事务所规模对审计收费并不具有重要影响。伍利娜 (2003) 以公开披露的2001年年报为基础, 依据一定标准筛选出282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 对盈余管理与收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作者分析了管理层盈余操纵的目的以及审计方和被审方对盈余管理风险的态度后认为:审计结果不同可能直接影响到审计费用的不同;上市公司在进行盈余管理的同时, 若能得到审计师的配合, 则可能会以较高的价格履行审计合约;而若得不到审计师的配合, 则审计服务的酬劳可能会很低。由此提出:公司当年净资产收益率处于达线配股区间与当年财务审计费用正相关, 净资产收益率处于保牌区间与当年财务审计费用负相关。

二、研究设计

(一) 研究假设

薪酬制度包括现金工薪制度和股权激励制度。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成本的存在, 使得委托人不可能对代理人有权自行决定的所有会计政策进行调整, 而只能根据审计的会计利润来决定代理人的报酬。代理人能否领取报酬以及报酬的多少就取决于公司年末利润水平, 从而不可避免地使代理人产生了通过选择和变更会计政策来获取最大报酬的动机。要改变委托代理关系下基于盈余管理的报酬契约带来的负面效应, 要在委托代理双方建立一种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激励约束机制, 如管理层股权激励等。通过对高管持股与公司绩效的分析可知, 公司价值随着高管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 背离价值最大化的成本随着高管持股比例的增加而下降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在管理层持有一定股份的情况下将管理层个人利益与企业价值相关联, 对管理层有较好的长期激励作用, 有利于管理层关注企业长期价值, 避免短视行为, 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管理层出于增加个人报酬而损害企业价值的盈余管理行为。基于此, 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管理层年薪与盈余管理正相关

假设2: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负相关

(二) 变量选取

(1) 高管报酬变量。本文用管理层现金报酬、股权激励两个指标反映管理层报酬。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报酬数据披露的局限性, 选择了上市公司前三名高管的年薪总额来代替管理层报酬变量;由于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尚未普及, 方式也过于单一, 故仅采用总经理所持股份的价值大小来代表高管股权激励水平。每一报酬变量设置为一个潜变量, 每一潜变量均采用单一指标度量。 (2) 盈余管理变量。一般而言, 公司盈余管理的途径包括应计项目和线下项目两条主要渠道。应计项目主要由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项目构成, 如应收帐款、存货、应付款项等;而线下项目主要由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和补贴收入等项目构成。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制度背景,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大额资产交易方式或通过投资关系产生巨额利润 (陈信元、原红旗, 1998) , 其金额大小容易控制, 因此成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首选途径;而在国外, 由于证券市场相对成熟, 对企业监管比较严格, 通过线下项目进行大量的盈余管理较为少见, 其盈余管理主要通过应计项目进行, 如多提或少提存货和应收帐款的准备金, 应计项目中的操控性应计项目的大小即可代表盈余管理的程度。国外学者提出了多种模型来分离应计项目, 其中最普遍的就是琼斯模型。为了更准确地计量盈余管理, 与已有研究采用单一模型进行度量的方法不同, 本文将采用线下项目模型与应计项目模型共同测度盈余管理, 具体模型如下:线下项目指标=线下项目合计数/总资产。其中, 线下项目 (即非正常损益) 等于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3个项目的合计数扣除营业外支出之差。应计项目模型采用陆建桥 (1999) 使用的扩展琼斯模型:

其中:TAit=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金额, 代表i公司第t年的总应计利润;Ait-1:代表i公司第t-1年末的总资产;△REVit:代表i公司第t年和t-1年主营业务收入差额;△RECit:代表i公司第t年和t-1年应收帐款差额;PPEit:代表i公司第t年的固定资产原值;IAit:代表i公司第t年的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之和。由于我国股市诞生时间较短, 使得我们无法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估计模型参数, 从而利用琼斯模型预测操控性应计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 本文采用国内研究常用的变通方法, 即使用全部样本数据对模型进行截面估计, 将模型计算出的残差视为操控性应计利润, 以此作为盈余管理的测度指标。 (3) 控制变量。本文选取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市场竞争程度以及年度虚拟变量作为控制变量。Watts和Zimmerman (1986) 认为, 公司规模与政治成本大小有关, 公司规模越大, 越有可能将当期盈余递延到将来, 降低当期盈余以避免高额利润而受到政府管制。债务契约假设认为, 越接近违反债务契约条款的公司, 为避免违约成本, 越有可能将未来盈余转移到现在。超产权理论认为, 绩效激励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发挥其激励高管的作用, 企业市场竞争程度越高则盈利难度越大, 越有可能刺激高管进行盈余管理。根据市场竞争程度不同, 将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划分为三大类型:第一类是不具有竞争可比性的行业, 包括金融业、地产业、公用事业和综合类四个行业, 这一类行业属于存在巨大进入壁垒的垄断性行业;第二类是具有一定竞争性的行业, 包括交通运输、能源电力、农林牧渔三个行业, 这类行业总体上属于资源性或基础设施类行业, 具有一定的进入障碍;其余的行业归为第三类, 其市场竞争程度较高, 行业进入壁垒较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逐渐完善, 监管日趋严格, 上市公司激励体系的逐步健全有利于实现高管和股东的激励相容, 对此本文设置年度虚拟变量控制高管报酬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具体变量定义如 (表1) :

(三) 模型建立

本文主要研究管理层报酬与盈余管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决定利用LISREL模型考察管理层报酬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在学术研究中, 有许多现象或事件无法直接进行计量, 这些无法直接计量的因素被称为潜变量。为此, 一般只能通过对与之相关联的因素计量, 进行间接评价, 这些因素被称为显变量。LISREL模型正是用于分析潜变量之间以及潜变量与显变量之间线性关系的一种统计建模方法。LISREL模型由测量方程与结构方程两部分构成, 通过考察各变量之间的方差、协方差结构或相关结构来确定变量之间的关系。与任何统计方法一样, LISREL模型的最终目的也是寻找变量与变量之间的关系, 其与普通的多元回归分析相比具有以下优点:通过多指标测量, 准确有效地探索潜变量, 同时避免了多元回归分析中自变量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从测量模型和结构模型两个层次对误差进行分离, 较大地增强了统计效率;在一个系统中分析变量间的因果关系, 对变量间相互作用机理进行深层次分析;模型设计中蕴含了系统化的专业知识, 突破了传统的依赖数理角度而寻找变量关系的局限, 模型拟和更为合理。基于前述假设构建线性结构方程模型 (LISREL) 进行实证检验, 具体形式如下:

其中, 盈余管理变量 (EM) 作为内生潜变量;报酬变量 (I) 与控制变量 (C) 为外生潜变量。

(四) 数据来源与样本筛选

本文选取2006年至2009年我国沪深两市的全部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本文考察的焦点是以报酬最大化为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 为尽可能避免非报酬动因的盈余管理对本研究产生的影响, 有效提高模型中盈余管理测度的精确性和实证结果的有效性, 本文进一步筛选样本, 剔除金融类受管制公司、配股增发等动机的盈余管理、总经理不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等样本以控制非高管报酬动机产生的盈余管理对本研究的干扰。最终确定总体研究样本为1956个公司年度观测值。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

(表2) 给出的全样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从五分位数的分布可见,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股权集中度的均值和中位数接近相等, 分布较为均匀;超过80%的公司总经理持股远低于均值, 说明上市公司中总经理持股情况两极分化严重, 绝大多数公司总经理持股量很低, 且超过一半的公司总经理是“零持股”, 但极少数公司总经理持股量非常高;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分布比较均衡, 超过一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了高于均值的年薪, 但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最低值与最高值差距较大。

(二) 相关性分析

将全部有效样本数据代入上面的模型, 运用LISREL软件进行模型拟合与参数估计。从模型的总体拟合效果看, χ2=5.23 (p=0.41) , LISREL模型的χ2值较小, 说明模型拟合效果较好;从拟合优度评价指标来看, GFI=0.99, CFI=0.99, 均证明模型很好地拟合了样本数据。模型中各参数的估计值与t值见 (表3) 。由此得到反映潜变量之间关系的结构方程为:EM=0.0086I1-0.0001I2-0.0021C1-0.0049C2-0.0033C3-0.0018C4。分析数据可知, 第一, 管理层年薪与盈余管理 (γ11) 在1%水平显著正相关, 证明在剔除其他诱发盈余管理的干扰动机后, 公司高管确实有动机为增加个人收入而进行盈余管理, 从而支持 (Watts and Zimmerman, 1986) 的“报酬计划假设”;第二, 总经理持股与盈余管理 (γ12) 负相关, 但相关性不显著, 说明增加公司总经理持股额能够抑制高管的短视行为, 但其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并不显著, 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总经理持股比例过低, 基本无法发挥有效激励高管或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 与描述性统计得到的结果一致。至此, 假设得到验证。

五、结论与建议

(一) 结论

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框架, 从管理层和股东不同的目标诉求和会计信息不对称入手, 应用LISREL模型深入分析管理层报酬方式与盈余管理行为的相关性。研究结果表明, 管理层现金报酬与盈余管理呈正相关, 因此可以看出, 以利润表税前利润作为管理层业绩考核指标是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盈余管理的动机之一;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呈负相关, 说明适度合理的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可以抑制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 这为我们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指明了方向。

(二) 建议

(1) 加强公司控制权的监督和制衡,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当总经理同时兼任董事长或来自控股股东单位时, 大股东、董事会对总经理的监管力度大大降低, 造成公司控制权失衡, 总经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相对增加, 使总经理对薪酬契约的设计拥有更大的自主权或影响力, 从而能够直接提高管理层的报酬水平, 增加代理成本;高管通过控制权获得了更直接的寻租渠道, 在实现其个人利益最大化方面拥有了更直接的选择, 造成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失效。因此, 加强监督与制衡,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良好的激励制度的前提。 (2) 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改变单一的以利润表税前利润作为上市公司管理层业绩考核指标的做法, 推动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 (股票期权) 的有效实施, 使得管理层更多地着眼于企业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 而不是为了眼前短期利益热衷于在会计政策之间玩数字游戏。 (3) 建立相关法规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减少管理层盈余管理空间, 有效监督和抑制高管短视利己行为, 使其更关注公司可持续发展。国家或政府可以凭借其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关注“公共利益”的“法定身份”介入到会计信息的披露中来, 对财务报告所披露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及其内容与表达方式进行管制。并通过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加大国家的监控力度,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严惩, 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4) 改善管理层报酬契约的激励功能。使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应有作用, 抑制利益相关者自利驱动行为;健全外部经理人市场, 引入竞争机制, 在完善内部激励机制的同时, 通过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 增加管理层盈余管理成本, 从而有效杜绝管理层盈余管理行为, 使得管理层更加积极投入到企业的长远发展中来。

参考文献

[1]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会计理论》,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陈信元、原红旗:《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财务会计问题研究》, 《会计研究》1998年第10期。

[3]李增泉:《激励机制与企业绩效:一项基于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 《会计研究》2000年第1期。

[4]王跃堂:《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动机——基于沪深股市的实证研究》, 《会计研究》2000年第12期。

[5]魏刚:《高级管理层激励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 《经济研究》2000年第3期。

11.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 篇十一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一

委托人: _____性别: 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被委托人: _____性别: 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_____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作为我的法定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本人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二

_________(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__________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_____性别: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三

致_____:

我司委托本司员工_____性别: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到贵单位办理_____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单位给予协助,谢谢!

委托期限: 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盖公章):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委托个人委托书四

委托单位:___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___单位详细地址:______

联系方式:___ 邮编:___

委托代理人:___ 性别:___ 身份证号码:___ 工作单位:______

联系方式:___ 邮编: ___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在我单位与___中,作为我方参加___的代理人。

受托人:___的代理权限为:___

受托人:___的代理权限为:___

12.公司委托个人办理的委托书 篇十二

根据《贷款通则》,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 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

2012年共有120家上市公司涉及非关联委托贷款,合计金额约306亿元。截至2013年6月有110家公司有委托贷款记录,合计金额约200亿元。在这些上市公司中,贷款年利率大多分布在7%至12%,年利率超过10%的有53家。事实上,委托贷款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目前已有不少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逾期、展期甚至涉诉。一旦借款方资金出现问题,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将大增。

鉴于此,本文拟结合我国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部分A股上市公司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现状,提出规范建议,以防范上市公司由于委托贷款引起的财务风险。本文拟分析的会计处理包括委托贷款的分类、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 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等方面。本文分别选取我国A股上市公司中上海和深圳各10家媒体或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公司作为分析样本。基本情况详见右表:

注:上述数据及情况均来自于上述公司公开披露的2012年年报。

二、委托贷款分类现状分析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4月3日印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

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实践中,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三个目标:1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 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2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3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商业银行应按照该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其中:正常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可疑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从上述20家样本公司看,爱建股份和物产中大参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委托贷款进行五级分类,香溢融通对委托贷款参照该指引按照三级分类,其他上市公司未对委托贷款进行分类。由于委托贷款系通过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终极风险由委托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与银行发放贷款一样存在贷款本息收回的风险。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拥有专业的人才,丰富的借贷经验,银行采用的通过多年总结出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发放委托贷款的公司具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当然,由于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相对银行贷款业务来说规模小、发生频率低, 公司可在银行五级分类的基础上探索制定适合公司实际的委托贷款分类标准,如香溢融通即在银行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制定了实务中便于操作的三级分类。

对贷款进行分类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也就是说,对贷款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通过贷款分类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公司虽然是非金融机构,但公司开展的委托贷款业务实际上系融资行为,属于类金融业务。上述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公司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鉴于此,建议正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或拟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上市公司参照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制定适合公司自己的委托贷款分类标准,动态监测委托贷款,以抵御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三、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现状分析

上述20家公司对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爱建股份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为:正常类按照余额的1%计提,关注类按照余额的2%计提,次级类按照余额的25%计提,可疑类按照余额的50%计提,损失类按照余额的100%计提。物产中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为:正常类按照余额的1%计提,关注类按照余额的2%计提,次级类按照余额的20%计提,可疑类按照余额的40%计提,损失类按照余额的100%计提。香溢融通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为:正常类按照余额的1%计提,可疑类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损失类按照余额的100%计提。其他公司基本上未专门制定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政策,一般系根据委托贷款所在科目确定其减值准备政策。从实务中看,这些公司委托贷款实际执行的政策基本上为不计提减值准备,或单项认定后未计提减值准备。

从以上20家样本公司看,爱建股份、物产中大和香溢融通对正常类均计提了1%的减值准备,爱建股份和物产中大根据各分类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减值准备,香溢融通则对正常类和损失类以外的可疑类采用单项认定计提减值准备。由于贷款公司财务状况存在不确定性,以及由于公司对贷款公司财务状况跟踪及了解的局限性,爱建股份、物产中大和香溢融通对分类为正常的委托贷款按照其余额的1%计提减值准备。该准备作为一般准备,可以预防由于未预计到的逾期或损失发生时,由于准备计提不足而无法覆盖损失造成的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会计处理更为谨慎。

据笔者了解,上述公司之所以对委托贷款未计提或不计提减值准备,主要是基于委托贷款的抵押物价值的评估。但上述公司忽略了一些很重要的因素,比如上述公司委托贷款对象大多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的公司,而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房地产价格存在下行的风险,可能出现房地产价值无法覆盖委托贷款本金的极端情况。另外,在贷款人出现债务危机无法偿还公司贷款时,若公司拟对贷款公司抵押物进行拍卖则可能陷入漫长的拍卖过程,等到公司通过拍卖收回委托贷款时可能已经贷款逾期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若公司能收回本金和逾期利息尚好,若最终仅收回本金,或本金也损失一部分,则公司不仅损失了本金还损失了资金的时间价值。鉴于此,公司通过主观评估抵押物将委托贷款评估为正常,即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做法不够谨慎。公司从事的委托贷款属于类金融业务,建议公司对评估为正常的委托贷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计提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1%的一般准备,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证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四、委托贷款会计核算的制度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知,上市公司对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可谓五花八门、不够统一,其中:资产负债表项目中委托贷款分别在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等科目核算;利润表中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则分别在利息收入、其他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科目核算。

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1303贷款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6011利息收入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 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贷款在原《企业会计制度》下应在短期投资核算,相应利息收益在投资收益核算;在现行准则下,委托贷款应在委托贷款科目核算,相应利息收入应参照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核算,即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由此可见,不论原《企业会计制度》还是现行准则, 对委托贷款的核算都有相应的规定或指导意见。遗憾的是上述上市公司仅爱建股份、物产中大和香溢融通将委托贷款放在“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核算”,相应取得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等科目核算。

上述三家上市公司外的其他上市公司将委托贷款放在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不够妥当。《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221其他应收款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就委托贷款的经济实质看,委托贷款实际上是一种融出资金行为,不属于应收或暂付款项范畴,将委托贷款放在其他应收款核算不够妥当。现行准则未对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核算内容进行具体规范,但在准则有指导意见的情况下将委托贷款放在不适合放入其他资产类科目时才放入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明显不够妥当。

综上,上市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会计核算上应按照现行准则的指导意见,设置委托贷款科目核算,相应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核算,以统一委托贷款的核算,便于管理层、投资者及监管层了解、分析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余额情况,以及委托贷款收益在上市公司收益中的构成等情况。

五、总结及建议

2013年,上市公司高息委托贷款出现井喷,截至2013年6月涉及的金额超过200亿元。有迹象表明,正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依托其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便利和优势,借助信托、委托贷款等渠道,扮演起放贷人的角色。然而,在经济形势整体不景气、债务成本高企的大环境下,委托贷款的隐忧值得关注。

目前部分上市公司对委托贷款不分类,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不谨慎,分析中还发现存在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中直接规定不计提减值准备的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不统一等情况。一方面委托从事委托贷款的公司在增加,涉及的金额巨大,另一方面又存在对委托贷款不分类、减值准备不计提、会计核算不统一等问题。为扭转现状,在统一的会计核算系统下,应通过横向、纵向对比等方法对上市公司开展委托贷款带来的风险进行量化和防范。

综上,从公司财务管理及风险防范的角度,笔者建议公司参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制定适合公司自己的委托贷款分类标准,对委托贷款分类动态监控管理,抵御风险,以保证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从财务谨慎性的角度,笔者建议公司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 98号),制定符合公司自身实际的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期末对账面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评估,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覆盖终极风险。

从财务核算的角度,笔者建议公司根据现行准则的相关规定,设置委托贷款及利息收入科目,规范委托贷款的核算。通过统一委托贷款的核算,便于公司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对委托贷款进行有效的监控与分析,保证公司稳健经营、健康持续发展。

摘要:本文以沪市、深市比较有代表性的20家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上市公司为例,分析了这些上市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针对目前上市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会计处理的乱象,结合企业会计准则、银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业务处理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会计处理的规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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