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森林防火责任书

2024-06-29

单位森林防火责任书(通用15篇)

1.单位森林防火责任书 篇一

上海上配铁路机车车辆设备有限公司

租赁、施工单位防火安全、治安保卫责任协议书

甲方:上海上配铁路机车车辆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同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为维护甲方内部消防和治安安全,保障铁路企业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铁路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施办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签订外来租赁、施工单位防火安全和治安安全责任协议如下: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得益,谁负责”的原则,乙方负责人为本租赁、施工单位的消防、治安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和治安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

1.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法制教育,经常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并督促员工遵守、执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2.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防火和治安安全工作。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建立消防、治安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本单位实现“四无”(无治安刑事案件、无人员违法犯罪、无集体闹事、无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4.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协助甲方做好人员登记工作。不招用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外来人员。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5.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房或施工队伍临时住宿、仓库用房的,必须按照甲方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或设施,做好防止火灾、爆炸事件发生的各项防范工作。

6.协助甲方做好防火、治安防范等安全工作,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治安安全检查,对甲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二.甲方主要职责:

1.负责租赁、施工单位的防火、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督促工作,开展“四防”宣传教育,一旦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2.指导、督促、帮助乙方安全防范责任人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3对乙方违反消防安全、治安保卫等制度或本协议的行为,发现一起视情予以500元以内的罚款。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各类刑事案件或外来工违法犯罪等,视情予以10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4.负责对租赁单位或来本公司施工的队伍办理人员登记、发放临时工作证。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上海上配铁路机车车辆设备有限公司(章)

乙方:(章)负责人:

2009 年11 月15 日

2.单位森林防火责任书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十一条规定:“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 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 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 确保安全。”这是高校防火工作的要害内容, 是“预防为主”的必备条款。在高校火灾案例中, 涉及违反本法律条款的占多数, 实为症结所在。国家为防火制定的法律、法规早已存在, 制度和责任人早已明确。预防工作的责任在于各级领导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历次火灾之后常有责任人被绳之以法, 令人悲哀的是, 人们常常不能在火灾之前落实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条款。责任人不清楚忽视防火的态度实为违法行为。

高校虽为知识分子集中的场所, 但是由于人的知识局限性所致, 防火知识常为大多数人欠缺, 部分人员甚至是防火盲。由此决定了高校防火工作的重要与艰难。现代化是高校的天性。高校人对现代化并不完全了解。绝大多数乐于享受现代化的“利”, 却视而不见与“利”相伴的“害”。火灾家族中, 因电失火是大家族, 而电却是现代化的特性之一。《条例》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 高校用电的管理正是防火的重中之重。

高校学生对电知识的学习, 只限于初高中课本中的基本内容。“安全用电”只是高中物理中的一节课。所有的学生对强电、弱电、交流电、直流电只知其一, 不知其二。有物理知识专长, 又熟悉安全用电的学生少之又少。虽然防火法规早有明文规定, 管理制度就在身边, 很多人对此熟视无睹, 有时在用电方面表现得“为所欲为”。很多人对安全用电的常识和管理制度知之甚少, 由此造成的用电火灾屡见不鲜。人的因素、物的因素、法的因素, 不能整合为一体, 就不能杜绝用电火灾的发生。人要明白用电的常识, 物要保证用电的安全, 不落实防火的规定, 就可能是违法的罪人。遗憾的是, 很多人没有认识到防火知识的缺失, 与火灾隐患存在着一种必然的联系, 很多人在无意识中不自觉地扮演着违法者的角色。

《细则》第六条规定:“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高校防火更不能等同于普通教育单位。高校所有成员都是十八岁以上的刑事责任能力人。从高中到大学是一个人生的转变和里程碑。在防火工作中, 没有法外人士。高校这个特殊的群体必须完善消防知识教育、教学、培训体系, 遵章守法, 在防火知识面前当个明白人、守法人。规章制度是保证法律条款落实的必要条件。制度的制定比较容易, 而落实和完善却需要责任人下大力气实施, 使得人人参与时时遵守。

《条例》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贯彻消防法, 从责任人做起, 人人懂防火, 树立法律意识, 不做法盲, 确保防火工作万无一失。

摘要:高等院校的防火工作是高校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是保障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国家制定了防火相关的法律、法规。高校必须无条件地遵守, 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后果。由于高校随着规模的膨胀, 防火工作不时出现漏洞, 火灾时有发生。为确保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必须采取严厉的措施。防火工作不允许“亡羊补牢”。

3.责任险构筑餐饮安全“防火墙” 篇三

在人们将目光集中到液化气使用安全性问题上时,我们也提醒广大餐饮业的中小企业主,应当为企业、员工、及自己建立起必要的保险保障。因为一旦认定为企业责任造成了顾客、其他第三者、雇员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而需要赔偿,对企业主的经济打击将是巨大的。

在商业保险中,有专门为企业设计的产品,其中不少可供餐饮业中小企业使用。

餐饮业莫忘投保公众责任险

首先是公众责任保险。这一产品主要承担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为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如顾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类似此次寿阳火锅店事故,若责任认定应由店主负责赔偿,那么这一保险就能发挥作用。尽管店主夫妇已经去世,但他们的家人可了解一下店主是否曾经投保了相关保险产品,

具体来看,这一产品的赔偿范围可包括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以及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减少伤亡、损失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里我们特别提醒餐饮业主,“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属于免赔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负责

雇主责任保险也是合适餐饮业主投保的产品。当企业主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有关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受伤、身故,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雇主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那么这一产品就能在限额内负责赔偿。

例如当餐饮店员工在工作中摔倒导致骨折、被利器割伤入院治疗、或是被烫伤、烧伤,雇主需要为其承担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赔偿责任时,都可转嫁由该险种承担。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保障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以及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等多种特殊情况,投保时雇主应格外留意是否有相应保障条款。

雇主本身可投保意外险

在对餐饮店顾客、雇员进行保障的同时,餐饮店主也应当重视自身保障。类似寿阳火锅店爆炸这种突发事故,如果店主曾经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就可以获得赔偿。

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对被保险人难以预料的突发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残疾、身故提供赔偿,如果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那么还可以对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予以赔偿。

4.森林防火责任书 篇四

2011年度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

甲方:四川信德建设有限公司雅江葛达电站项目部

乙方:运输组

鉴于甲方已经正式进入葛达电站隧洞施工,各班组及施工作业人员陆续进入雅江县麻郎措乡巴德村林区进行施工,由于施工作业、爆破、厨房等生产、生活用火不可避免。为了提高各班组的森林防火意识,重视安全生产,确保本项目部施工区域内不发生森林火警、火灾,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书:

1、在雅江县森林防火期间,乙方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在甲方指导下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做好本组施工区域内森林防火责任的落实,对可能引起山火的施工,如电焊、爆破及其他易燃施工作业,必须在作业前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在风大、高温、干旱等易发生山火的时段和地段严禁相应的施工作业。

2、在森林防火期内,乙方严格加强本辖区的生产生活用火管理。在施工场地及其周边地区要禁止一切用火及乱丢烟头等行为。

3、乙方对自身的人员、车辆、油料和易燃易爆物品要重点加强防火管理。积极消除各种森林火险隐患。

4、乙方在森林防火期间,对进入重点林区施工人员必须在项目部森林防火办公室进行登记并由项目部及时上报水电警务站备案。项目部在施工作业点安排了专职的森林防火巡山员,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并配合巡山员对发现的森林火险隐患进行排除。

5、乙方施工人员不得在生产生活任何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特别是要加强民族地区的野外祭祀用火管理,违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上级部门处理。

6、乙方对自己辖区内的一切人为或施工作业发生的森林火险、火灾要负全部责任,除承担发生森林火险、火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外,还要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班组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处罚,同时按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本协议书自2010年9月21日至2011年3月20日止生效。以后每半年签订一次,相关规定按上级要求随时更新。

8、以上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同时备案接受上级督促检查。

9、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5.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篇五

为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保护我镇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我乡社会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 1、2018年内杜绝发生一起过火面积达7亩以上,更杜绝造成人、畜伤亡。

2、一般火情扑灭率达到100%。

3、防火重要时段与重点区域,巡逻应达到100%。

4、对本辖区内的火情要及时上报镇安办,并立即组织扑火队进行灭火。

二、责任

1、贯彻执行“森林防火、积极消灭”的方针,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2、建立防火、扑火队伍,支部书记为防火、扑火队长,并组织一支巡逻队,名单上报乡安办。

3、及时部署、检查、认真排查火灾隐患,切实整改、不留死角。

4、加强防火宣传教育,严格火源管理、增强全民防火意识,从源头上杜绝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

三、考核

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各村的森林防火安全监管工作,政府半年、年终都要纳入考核,对没落实村要进行严惩,对此项工作搞得好的单位,政府要给予表扬、奖励。

人民政府

责任人:

村委会 责任人:

6.村组森林防火责任书 篇六

责 任 书

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切实保护好我村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毕节地区森林防火层级责任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各组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力度,管理好自己的人员,不允许纵火。学生纵火由学校承担责任,单位人员纵火由单位负责人与单位领导共同承担。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各组干部要加强管理,谁的承包地、森林发生的火灾一律由组干部和承包人负责。

三、各组要利用各种机会(婚、丧、节庆日、假日、赶集等)深入村寨向广大村民宣传讲解防火知道、防火意识。

四、要加大野外用火的管制力度,对火灾多发区,火灾高发期要认真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五、凡是森林火灾出现重大问题的,严格按照《毕节地区森林防火层级责任管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责任书一式贰份,乡森林防火办公室,村各一份。

____村民委员会(章)___村___组

负责人:

签订日期: 负责人:

2015年10月1日

7.我国用人单位责任相关问题探析 篇七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因此, 要确定用人单位责任, 首先要认定职务行为, 这是用人单位责任认定的难点, 也是司法实践比较模糊的。这里的“用人单位”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关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各国主要有两种理论。

1.1主观说

英国和美国倾向于主观说, 又可分为两种。

1.1.1 雇主意思说

该学说认为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以雇主的意思为标准, 即没有雇主的授权或者超出雇主的授权范围的行为都不属于职务行为。

1.1.2 雇员意思说

认为若雇主的授权不明, 就应当考虑雇员的意思, 这样有利于雇员意思的充分表达和职务行为的方便认定。例如, 在美国, 如果雇用人仅告诉受雇人执行职务的地点, 而未告诉具体前往的路线, 结果受雇人在途中发生车祸, 这种情况就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

1.2客观说

德国和日本均采用客观说, 即以行为人的外观为认定标准, 只要行为从外观上可以认定为属于一般的社会观念上的执行事务范围即可, 而不论雇主、雇员的主观如何, 该行为都属于职务行为。

笔者认为, 如果采雇主意思说会使职务行为的范围过于狭窄, 这样会使雇主以雇员行为不符合其主观意思为由将该行为排除在外, 一定程度上也会导致雇主任意脱逃责任, 因此不宜单独适用。相反, 若单独采雇员意思说, 会是职务行为无限制扩大, 也不适合单独适用。

所以采客观说是比较合理的, 它兼顾了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利益, 又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雇主授权或者只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但其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 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可以看出来, 立法实际上也是采用客观标准的。

另外, 也可以参照一些具体因素, 如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意图, 侵权行为借助的工具是否是为了完成职务而由单位提供的, 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段和领域。

2用人单位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用人单位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时, 依据何种根据由用人单位代其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替代责任形态, 各国对其归责原则有不同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立法例。

2.1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因职务活动而致人损害负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免责。大多数英美法国家和法国采此种归责原则。

2.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用人单位只是在其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 如在选人、监督等方面未尽相当注意义务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若用人单位主张自己无过错, 需要举证证明已经尽了的注意义务为德国和日本所采过。“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自己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 勿须被侵权人举证证明而直接推定用人单位的过失, 就使被侵权人处于有利地位, 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好保护”。

2.3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主, 兼采衡平原则

即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单位和工作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单位已尽相当注意义务仍不免发生损害的, 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工作人员无力支付, 法院也可以依其申请, 并参照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经济状况, 责令单位承担损害赔偿。主要是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的立法例。

笔者认为, 基于法律对正义的追求以及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害出发, 用人单位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 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已尽注意义务或即使尽到注意义务仍不免损害发生则可以免责, 显然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其次, 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和职务行为是有关联的, 职务行为本身就蕴含着一定的风险, 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为了单位的利益, 所以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理念, 对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也应当归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承担。最后,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救济被侵权人的民事权利损害,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相比, 经济能力较强, 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以避免因工作人员无力支付而难以实现损害赔偿的情况出现, 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一个大的方面, 如果某一侵权责任是以过错为要件的, 工作人员在实施该行为时并没有过错, 那么即使造成他人损害, 用人单位也不承担责任;但是, 如果某一侵权责任如高度危险责任以无过错为要件, 而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又符合法定免责事由的, 用人单位可以依此为由对抗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用人单位追偿权问题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 可否向工作人员追偿, 对此, 学界产生了两种对立的观点。笔者认为, 从维护公平稳定的劳动关系和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 不应当在立法中对用人单位追偿权进行规定, 主要有以下因素考虑。

3.1难以确定用人单位追偿权的统一具体条件

若追偿权的条件规定的过于严格, 不利于工作人员谨慎工作, 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而若规定的过于宽泛, 又不利于工作人员。加上现实生活中的情况错综复杂, 不同行业的工作环境决定了其安全性和危险性程度各有不同, 因此很难确定统一标准确定追偿权的条件。

3.2基于社会公平和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考虑

在劳动关系中, 工作人员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只是赚取少量报酬却要承担巨大数额赔偿责任的风险, 显然是不公平的。用人单位对于损害结果也是有一定过错的如对人员素质的考核, 确保厂房安全等存在着过错, 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对追偿权作出明文规定, 那么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法律规定及其优势地位滥用追偿权, 将本来应该自己承担的责任变相地转嫁给工作人员, 这也是不公平的。若不规定追偿权, 有助于促使用人单位采取预防损害发生的措施, 维护社会安全, 同时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3.3基于社会风险分担的考虑

为了使工作人员能够积极工作、为单位创收, 同时又能减少和转移损失,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为工作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至于有些学者提出来“将赔偿费用纳入成本来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 从而将损害转嫁给全社会”的观点, 笔者不赞同, 因为大众消费者和被侵权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如果允许将因职务活动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纳入商品或服务价格继而转嫁给全社会消费者, 这样做对于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因为这样其实是消费者在为别人的错误买单, 也会使企业借机任意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 欺骗消费者, 最终也会影响企业的商誉和经营活动, 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形成恶性循环。

因此, 对于侵权责任法来说, 并不适合规定追偿权, 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内部问题可以根据行业性质、工作环境、报酬等因素, 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形式来解决;若劳动合同没有约定, 则可以由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工作人员的承担数额, 但不应造成工作人员正常生活水平的大幅下降。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由于上述规定的原则性和概括性, 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 因此从职务行为的客观标准、用人单位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追偿权问题三个方面阐述用人单位责任, 才能提高司法实践适用的准确性。

8.论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方法 篇八

关键词:事业单位 经济责任 审计

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或离开领导岗位前,经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或干部管理机关委托,审计组织对该单位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所进行的独立监督、鉴定和评价活动。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民间(社会)审计组织。在当前国家审计机关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发挥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社会)审计组织的力量。

一、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是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评价完成各项主要经济指标、遵守财经法纪、个人收入及廉洁自律、内部控制制度及重大经济决策等情况的基础。事业单位各项活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就是管理使用好国家拨入或本单位自行收入取得的资金。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指标主要有:资产增长率、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业务支出比率、人均费用比率(包括人均支出比率、个人支出比率、人均公用支出比率)、收支结余率、收入增长率、专用基金增长率、资产创收率、计划完成率、招待费支出比率、违规金额比率和账务处理差错率等。

(二)审计财经法规纪律的遵守情况

财经法规纪律的遵守与执行情况是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基础的。在审计过程中,如有财务收支虚假、违反财经法规的情况,应仔细核对,并根据审计结果处理,提出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及执行情况,是反映领导人管理素质和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对内部控制的评审,通过符合性测试和检查,看其健全和运行程度,以此做出客观的评价。审计重大经济决策,主要审计对外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方法

(一)内部控制制度评价

内部控制制度是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事业单位依据内部不同分工的各部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内部管理制度,目的是实现组织目标,使财产物资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合法,经济活动符合规定并取得一定效益。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目的是提出加强管理和改进的建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有授权批准控制、财务收支计划控制、职务分离控制、会计记录控制、实物控制等方面。内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人事控制等方面。对内部控制制度進行评价,就是对其是否健全与有效进行审查并提出评价。

(二)计算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应用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何利用计算机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风险成为审计人员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在使用被审计的部门、单位会计电算化数据之前,审计人员应该向其系统管理员询问,并通过实地观测和对系统信息进行查验等方法了解该单位制定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评审这种内部控制是否充分、恰当。尤其应关注核算系统中的交易授权、责任划分、凭证与记录的控制、稽核与记录登记的控制是否合理,是否有效、存在。做好上述工作,才能进一步确定计算机辅助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三)审计管理自动化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用计算机进行审计管理自动化主要有以下方面:1、编制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计划。2、由计算机自动编制审计计划。3、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工作记录。4、审计结果汇集和审计报告的编制。5、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报告的形成等。在这些方面的应用,与日常应用方法相同。同时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经济责任审计单位资料库不仅包括审计数据库,还要包括被审计部门、单位的基础资料,以及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个人资料以及历年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等。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可以将表格文件、数据库文件、文档文件统一管理。例如,用一个Excel工作簿中的多张表来反映以上五项可用表格表示的内容。在工作簿的首张表中制作一个目录,并设计几个按钮,把以Word文档形式的报告、工作底稿、工作记录以及以Access、FoxPro数据库文件形式保存的会计数据连接起来。这样就几乎把所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电子信息都管理起来了,形成完善的、易于使用和管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

三、结语

审计方法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用来作用于审计对象,收集审计证据,实现审计目标技术和手段的总和。科学合理地制定各步骤的工作内容,选择适合的审计方法,才能使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审计效率,也有利于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促进提高审计质量。

参考文献:

[1]强世杰.浅论基层经济责任审计的分类管理[J].现代审计与经济,2012,(3)

[2]饶理宾.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模块化”初探[J].会计之友,2012,(19)

9.村森林防火责任书 篇九

一、森林防火期内,杜绝将香、纸、蜡、烟花爆竹以及火种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林区、保护区;

二、禁止从事生活、生产等一切野外用火活动,因特殊情况野外用火的,须经村委会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三、禁止儿童及智障者携带火源(种)上山,违者追究监护人责任;

四、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群众必须无条件进行扑救,同时要注意人身安全,科学扑救。

村民小组 农户(签字):

10.乡镇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篇十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6-2017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 精神,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负责制,有效地保护我镇生态和森林资源的安全,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各村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依法治火” 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下列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负责制。及时调整充实村森林防火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和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开展防火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二)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长效机制,引导林农、经营者按照自愿、互助、互利的原则,建立各种联防、联保、联控的护林防火群防组织;健全完善护林防火村规民约和各种护林防火组织章程及公约,建立群众互助自律的森林防火制度;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建立巡山护林制度,组织开展巡山护林和林缘田边可燃物计划烧除工作,实行疏堵结合的火源管理新机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大力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制定切实有效的森林火灾预警和扑救措施。

(三)大力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村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面完成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的生物防火林带和扑火队伍建设任务。

(四)及时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严格控制森林火灾。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后,村居应及时到场指挥扑救,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地扑灭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不发生因扑救火灾引发群体性伤亡事故;保证全镇重点火险区火情监测率达到95%以上,确保森林火灾损失率控制在0.2‰ 以内。

二、各村要按照本责任书规定的工作目标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镇农办备案。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按照本责任书的要求制定考核奖惩办法,负责组织对各村森林防火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及时通报。

三、本责任书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如有人事变动,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11.单位森林防火责任书 篇十一

【关键词】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控

一、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内涵体系

任何审计项目的开展都会遭遇到各种风险因素,以事业单位领导人为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问题更为严重。对此,从概念上来说,应该包含一个内涵体系。

首先,在表征方面,主要有评价风险和程序风险。在审计程序方面,审计人员在行政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经验主义的误区,导致实际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案截然分离的现象,致使审计程序风险显露无遗;在审计评价方面,审计人员做出科学客观评价的难度相当大,审计评价风险所在难免。

其次,在危害方面,可能影响事业单位机构的正常运转。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失控会给上级单位领导以错误的参考信息,容易导致用人失误现象的发生。在事业单位领导相对于行政单位领导普遍弱势的情况下,对他们的伤害及对犯罪的纵容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领导层的升迁、流动和工作积极性,容易引发整个单位乃至整个行业的低落。

最后,在特点方面,复杂性、潜在性及非确定性兼具。因为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范围的广泛性,其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繁多,这种特征与审计对象人格化导致的主观性的结合,催生出非确定性,即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难以预测;难以预测的背后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很多事业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要等到错误形成后证实,即其本身具有潜在性。

二、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动因分析

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之所以产生并形成一定的声势,背后存在很多方面的因素。在此,笔者以审计、经济责任和事业单位这三个关键词为中心点分别分析。

从审计角度来说,审计环境的恶化和审计风险的固有性质是重要因素。随着国内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企事业单位的不断改制,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及时跟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工作也严重滞后,审计方法和技术的开发往往也不尽如人意,这种境况强化了审计风险的固有性质;另外,在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主题下,以经济监督及合规审查为原本形态的审计工作长期受到忽视;最近几年,强化增值功能虽然能推动了审计工作地位的提升,但忽视了根基意义上的循规守法,更容易滋生新的审计风险。

从经济责任角度上来看,取证困境及经济责任界定困难是重要的制约因素。各单位的领导人员及管理者,既是配合涉及单位审计工作的倡导配合者和组织者,也是审计人员顺利获得相关证据信息的关键因素。同时,经济责任审计直接把审计人员推向这些管理人员的对立面,不仅在取证方面得不到他们的帮助,而且还要与他们进行博弈。在这种情况下,在绝大多数审计项目中审计人员不可能获取量上充足且质上真实的审计证据。另外,对于改制过程中或者改制后初期尚未完全定型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其经济责任界定本来就是一个发展中而未确定的未知。

从事业单位角度上来看,其审计工作的尴尬地位是系列风险因素滋生的重要源泉。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而言,所涉及到的审计工作是国家审计工作;对于国家审计而言,最关键的对象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审计工作在此投入的资源往往很少;对于负责推进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国家审计人员而言,关注重心在于掌握财政、人事、宣传、国土资源等关键职能的机关部门领导,而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则很少关注,即使关注也是安排节奏偏快的审计项目,审计风险是很难避免的。另外,对于改制過程中或者改制后初期尚未完全定型的企事业单位,依靠内部审计人员开展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无法确保本身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更谈不上对审计风险的成功管控了。

三、管控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路径分析

经济责任审计的整体改观需要持久全面的努力,笔者认为最关键的几个着眼点如下。

一要营造适当氛围,优化审计环境。在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环境方面,最关键的是法规和氛围。在法规方面,国家审计机关应该及时制定、修正、修订与经济责任审计及其发展最新情况相适应的系列法律法规,打造良好法制环境。在氛围方面,在特定地域及层级的事业单位中,上级领导及本级其他非审计对象的管理人员应明确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国家审计及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宣传推动各层级的员工对审计工作有一个正确认识,全力确保被审单位和责任人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开展。

二要强化风险宣贯,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对于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团队而言,应该重点关注风险及职业道德两个方面。首先,要在各种素质提升和培训工作过程中强化宣贯风险理念,普及识别管控关键风险的技能和方法,形成以风险为导向推进审计工作的自觉和习惯,藉此全面提升推进审计项目的胜任能力。不过,善于识别、评估风险不等于敢于直面、发掘、披露管理人员各种管理行为及经济行为中的风险事件,做到后者需要强化化职业审慎,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对此,要依托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启蒙、激励审计人员不仅要利益方面做到独立性,还要在心理及思想层面确保相对于审计对象的精神独立性,甚至在体制制约下独立性尚且不充分的条件下敢于在作为单位领导人的被审计对象面前硬起骨头,在行动实务层面确保自己推进审计工作及审计评价的客观性。

三要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人非圣贤,在既定条件下强求环境优化和审计人员坚守独立性是有难度的,这需要相关地域、领域或单位的内部监督机制来辅助。对于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而言,要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权力过于集中而内部监督机制普遍不作为的情况进行适当纠偏,要通过外部立法及内部规则制度体系的完善这两个方面强化领导干部的内部监督机制,要通过强化立法执行和内控机制落地推进领导干部内部监督机制的落地实施。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机制的健全和落地可有效制约领导干部执行权力过程中盲目、违法、违规、低效、不作为等各种现象的发生,也为广大干群人员自觉协同配合审计人员搜集相关信息材料,推进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参考文献

[1]汤金虎.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及其防范[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01).

[2]杨晓磊.经济责任审计中目标经济责任的确定与经济责任履行报告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

[3]杨丽.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及控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0.

[4]耿彦军.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探讨[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

[5]李颖丽.经济责任审计研究述评:2000—2010[J].中国证券期货,2012(04).

12.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 篇十二

关键词:单位犯罪,单位意志,刑事责任

在单位犯罪的研究中,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 即单位到底是因为自己固有的原因而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对其组成人员的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的问题, 历来是单位犯罪研究中的难题。在坚持后一种见解的场合, 通常主张应以单位组成人员为中介来追究单位刑事责任;而在坚持前一种见解的场合, 便主张不应以单位内自然人行为人为中介而应根据单位自身特征直接追究单位刑事责任。[1]在我国, 虽然刑法理论上主张单位犯罪是单位自身的犯罪, 单位的刑事责任也当然是单位自身的刑事责任, 但是, 就目前一般所主张的单位犯罪的概念来看, 仍然是以单位内自然人行为人为中介来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现行刑法虽然明确否定了以前的多个刑法草案以及学术界多数人所主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的, 是单位犯罪”的主张, 而代之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第30条) , 但是, 从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探讨及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来看, 仍然是以“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的 (注:另外, 虽然通说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 认为所谓单位犯罪, 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但是, 在单位犯罪特征的分析上, 仍然认为, 这种犯罪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 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以下从这一角度出发, 谈谈笔者自己的看法。

一、通行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认定标准的弊端

我们认为, 以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 (包括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 的行为和意志为基础来判断单位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将“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 这种认识方法之中具有以下弊端:

首先, 难以划清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犯罪和单位自身犯罪之间的界限。的确, 单位负责人或单位机关成员是代表单位发言、行动的人, 将他们的行为理解为单位自身的行为是最符合单位活动的实际情况的, 因此,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将按他们的决定所实施的犯罪理解为单位自身的犯罪, 是有其道理的。[4]单位既然完全没有自己的意志可言, 完全听命于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操纵, 就像是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手中的一个道具一样, 当然就不存在所谓单位犯罪了。

其次, 上述理解有扩大或缩小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之虞。按照上述理解, 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的决定就是单位自身的意志, 因此, 只要是按照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全体成员的决定而实行的违反刑法、构成单位犯罪的行为, 即便该行为是完全背离单位的宗旨或业务范围, 或违反单位的有关防止违法行为政策的行为, 也仍将该行为转嫁给单位自身, 追究单位自身的刑事责任, 这明显是在不当地扩大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另一方面, 当单位的一般从业人员按照单位的既定规则或政策展开业务活动时, 即便引起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结果, 构成犯罪, 但只要没有证据表明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和该犯罪行为有关, 单位就可以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这显然是在不当地缩小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其结果, 客观上只会鼓励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将单位作为道具实施某些个人犯罪, 或疏于对手下的一般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再次, 上述理解也不符合现实社会中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在现实社会中的单位犯罪, 除了由单位代表机关或机关成员亲自组织、策划、实施的犯罪类型之外, 还有另外两种类型:一种是单位的一般从业人员在从事单位的业务活动过程中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之下, 单位代表或机关并没有直接参与其从业人员的犯罪活动。尽管如此, 但我们认为, 单位仍得承担刑事责任。其负责任的原因是, 因为其没有尽到应尽的防止手下的从业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注意义务;另一种, 是由于单位自身的原因而引起了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情况。

最后, 上述理解无法适用于规模较大的现代企业。在规模较大的企业中, 由于拥有复杂的政策决定程序, 业务实施责任分散, 因此, 单位代表或机关往往并不直接干预具体的业务, 而是授权给各个职能部门, 由他们具体操作实施, 所以即便单位的一般从业人员在单位业务活动过程中实施或引起了违法犯罪行为, 也常常会因为难以认定这些行为和单位上层人员之间的关系而被作为个人犯罪处理。相反, 在一些中小企业中, 由于单位代表人的权限比较集中, 常常参与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的具体策划和实施, 因此, 在这种小型企业的从业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场合, 因为比较容易确定其代表人员同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所以, 往往比较容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单位刑事责任论的提倡

由于以上情况的存在, 近年来, 国外便出现了从与具体的行为人的行为相独立的单位行为、意思中考虑单位责任的见解。[1]这些见解与传统的将个人责任转嫁给单位并以此为基础来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方法不同, 而是试图从单位作为社会组织体的本质或者说独自存在的复杂特征中探求对单位进行谴责的根据。在此, 单位犯罪前后单位自身的对应措施, 根据单位的政策、规则、结构、议事程序、历史传统等形成的单位文化, 以及单位的为防止从业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制度可组织性的措施以及使这些措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配套措施等便成为判断单位是否具有纵容、鼓励、默许单位成员犯罪, 或单位是否履行了其防止、监督其从业人员的注意义务的指标。因此, 即便在现行的刑事责任理论的体系之下, 这种从单位自身特征出发, 追究单位自身的观念也是值得我们借鉴和考虑的。

那么, 该如何判断单位没有采取防止、监督单位组成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呢?在这一问题上, 可以从单位内部是否存在制度性的、对单位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防治措施方面来判断。因此, 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在有关单位的业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犯罪意识和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毫无疑问地可以归于单位自身;当单位的一般组成人员依照单位代表或机关的决定实施行为时, 也可以将该种行为归于单位自身, 单位的一般从业人员在单位的业务活动过程中所实施的某种犯罪行为, 该种行为虽然不是基于单位自身的某种决定所实施的, 但是, 该种行为的发生, 是由于单位中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防止单位组成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制而引起的场合, 也应当将这种单位的监督过失归于单位的决策机关的失误而追究单位自身的过失责任。但这种场合下的单位过失责任是一种推定, 当单位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采取了各种制度性的措施防止单位组成人员的业务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 就可以免除单位自身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黎宏.美国近年来的法人刑事责任论述评[J].法商研究, 1999 (1) :88-94.

[2]侯国云, 等.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8.

[3]何泽宏.单位犯罪研究[J].现代法学, 1998 (1) :51-55.

13.万隆中学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 篇十三

森林保护,人人有责。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森林防火管理责任到位,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县局有关文件要求,特制订《万隆中学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要求各班学生及其家长层层签订,严格落实,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自觉做到不携带火种进山入林。

二、自觉做到不在林地内吸烟、不在林地周围用火,并提醒、引导家长和亲朋好友以身作则。

三、要自觉抵制封建迷信烧冥钱和烧荒、焚烧农作物及废弃物料、果园枯枝落叶等陋习。

四、进入森林防火期前,学生要提醒家长自觉将自家的墓地杂草清除干净。向家长宣传文明祭祀,如家里遇红白事等确需到墓地祭祀的,一般要在烧纸池内焚烧,特殊情况由两委成员带领灭火队员一并前往,要自觉备好灭火桶、铁锨等必要的防火、灭火工具。

五、在重要节假日、民间祭祀日要自觉服从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服从防火值班人员及护林员的安排,严禁在林区内进行野炊、烤火、燃放爆竹等行为。

六、要积极学习护林防火知识,自觉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七、一旦发现火情,及时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报告。学生不得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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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_信丰县万隆中学 家长签名__________ 学生签名_________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14.单位森林防火责任书 篇十四

为了有效地预防森林火灾,促进林业持续发展。根据《森林法》和各级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学校特制定以下责任书。

一、各班班主任为该班护林防火第一责任人。

二、各班主任要对当前的防火形势引起高度重视,结合教学工作,合理安排,在本班学生中做好有关森林防火知识的深入宣传和普及。

三、各班主任在教育广大学生在做好自身护林防火工作的同时,要教育学生在放学回家后,要告知其家长多看禁火令,严禁野外用火,杜绝山火事故的发生。四、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严禁组织学生扑火。

五、班主任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要在本班开展火源清查及校内其他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堵住火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各班在重点防火期内要上好一节森林防火知识课;办好一期森林防火知识黑板报;给家长写好一封森林防火的信;与学生签订一份防火安全责任书;学生写好一篇森林防火的文章。

七、凡因班主任重视不够,宣传教育不深入,导致学生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学校、班主任各一份。本责任书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本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桧溪镇

小学(盖章):

班主任(签字):

15.单位森林防火责任书 篇十五

为加强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交通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 应合理利用各种资源、能源, 控制和逐步消除污染,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那么, 交通行业该如何防范环境污染法律风险呢?

Answer

连金英 (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研究中心主任)

交通运输领域针对环境污染的法规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鉴于我国当前环境污染的情况非常严重, 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一、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

《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 (一)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 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 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 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交通企事业单位应如何防范环境污染法律风险。

《解释》明确将从严惩处由单位实施的环境污染犯罪。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环境保护犯罪的几起典型案例, 其中, 胡某某、丁某某投放危险物质, 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 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 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 被告人丁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

交通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 应合理利用各种资源、能源, 控制和逐步消除污染,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解释》的以下条款予以重视, 避免出现规定中列举的情形, 从而防范单位刑事责任风险:

《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 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 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 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解释》第四条规定,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 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 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 在限期整改期间,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解释》第七条规定,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 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严重污染环境的, 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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