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章程2

2024-11-14

民营医院章程2(精选4篇)

1.民营医院章程2 篇一

民营医院章程

为把上饶信州康桥医院做好、做大、做强,明确公司(董事会)与职业院长的责、权、利,使院长有职有权,在院长的领导下,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以取得医院最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医院管理机制

第一条 依照现代企业管理体制,实行投资人与职业院长相分离制度。第二条 医院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第三条 医院财务实行财务总监审计制度。

第二章 公司权力与义务

第四条 决定任免职业院长。

第五条 决定医院规模、经营管理体制、重大改革。第六条 决定专家、学科带头人的招聘。第七条 决定并采购大中型医疗设备。

第八条 按医院计划,以物优价廉采购药品、医用器材用品和后勤物资器材用品。第九条 第七、八条所涉及设备药品物资器材用品,把进价及时通报医院,用于售价制订和成本核算,并全部纳入医院管理。

第十条 各项收入存入公司提供的帐户,实行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帐帐相符。支出实行储备金使用制度(附件一)。第十一条 审批医院按规定上报的文件。

第十二条 协助院长开拓对外联络,在建院初期尤其重要。第十三条 全力支持院长的工作。

第三章 院长权力与义务

第十四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由院长组阁副院长、总护士长、科主任、科护士长(由总护士长提名),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医院人、财、物、行政、医疗医技护理、医疗纠纷、医疗安全、教学科研、后勤供应、生活保障、市场拓展、信息网络、治安保洁、经营管理等全权由院长负责。第十六条 负责制订医院长远规划、计划与总结、经营管理方案与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审批。

第十七条 负责制订员工招聘与待遇标准、医院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员工基础工资提升和效益工资分配方案,并报公司审批。

第十八条 负责制订员工水电、住房、伙食补贴、休假、加班加点等待遇标准与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 负责制订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管理办法与差旅费报销标准,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负责制订医院收费标准和药品等所有收费材料销售价格。第二十一条 实行“一支笔”制度,由院长审签报销单据。

第二十二条 院长有权对科室和个人进行奖励(薪金或物资)与处理。第二十三条 院长对上为董事会负责,对下为职工负责,对外为病人负责。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战略建议和业务支持。

第四章 财务总监职责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由公司派出,定期(半年或1年)或不定期对医院财务、收入支出、医疗设备单机核算、药品材料价格、收费标准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制订审计项目,明确审计结果,并将结果及改进措施通报医院,并上报公司。第二十七条 审计应坚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问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绩效考核与问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制订绩效考核标准与实施办法(附件二),由公司对院长、副院长进行考核。第三十条 医院在一年内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两次以上,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医疗安全,如坠床致死亡或残废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不良事件等,对院长、副院长、责任人进行问责,必要时予以经济处罚。

第六章 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依照“工会法”成立泰康医院工会,由职工代表选举工会主席(兼职),制订医院工会章程。

第三十二条 工会积极议政,踊跃对医院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医院工作。第三十三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利和利益。第三十四条 公司、医院大力支持工会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目标是一致的,更应求同存异,以诚相待,多做沟通,做好工作。第三十六条 依法办院,依法治院,坚持层级管理,各负其责,避免多重管理或交叉管理。第三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第三十八条 建立商业机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建立董事会与院长联系会议制度,特别在建院初期尤为重要(每月一次或随机召开)。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修订与更改由董事会负责。

上饶信州康桥医院

2.《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章程》全文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CHNA NON-GOVERNMENT ENTERPRISE L EAGUE)”。

第二条、本会作为社团组织,由全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代表及热心于振兴民营经济的各界人士组成。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国际化交流、促进民营经济协调发展,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服务。

第四条、本着“加强交流、指导服务、诚信合作,促进发展”和“客观、公正、自愿、自立、自治”的原则,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 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更新理念,务实创新,为引导、推进中国民营企业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业务

第五条、组织会员开展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

第六条、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

第七条、开展民营经济理论研究,推广先进经验,培训优秀人才,推动民营企业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

第八条、为民营企业搭建企业文化、产品展示、市场推广的信息平台,促进民营企业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组织会员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了解国际有关法律、法规,为会员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服务。

第十条、反映会员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加强与国际相关经济、技术团体的协作,发挥政府与企业的纽带作用,推进民营企业国际合作与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对振兴民营企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知名人士,本会可聘为特邀会员或荣誉会员。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维护本会利益、荣誉;

3、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在企业管理和民营经济研究领域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入会程序:

1、由本人或单位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3、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会员权利:

1、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享有本会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十七条、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4、按时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它资料。

第十八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八层。

第二十二条、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会领导成员;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召开时间不得超过下届召开日期。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应得到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行使理事会职能,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部、宣教部、咨询部等。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本会若合并、注销,其财产及剩余资金,赠给慈善事业或转送给与本会具有相同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已于2月1日审议表决并通过。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已于202月1日审议表决并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已上报本会注册所在地政府备查。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3.2.联盟章程大全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中国智能光伏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英文名称,缩写为CSP I A,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在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的指导下,由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倡导“智能光伏”的理念,按照“协同创新、规范标准、引领产业智能化升级”的原则,凝聚联盟内各成员的共识,为行业共同利益服务,打造以产、学、研、工、金、用协作共赢的产业平台,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联盟促进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协同合作,推动创新,共赢共荣;整合优质资源,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不断完善业内技术标准,提高行业整体能力,加强行业内外的广泛合作,促进中国光伏智能化发展;推动政府制定有利于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提升联盟成员群体竞争力,提升中国智能制造水平,提升中国光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联盟依托单位为上海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联盟管理机构设立在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六条 联盟的核心任务是以推进我国智能光伏技术的创新和产业化为目标,建立产业上下游、产学研信息、知识产权等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及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的平台,推动标准、评价、质量检测体系的建立,促进成员单位的自身发展,提升我国智能光伏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1、通过技术交流、培训、人才互访、联合研发等方式,推进研发的联盟;

2、通过在联盟成员之间建立知识产权优先、优惠共享及专利技术许可优先机制,推进专利池的联盟;

3、根据行业标准化工作需求,加强分工与协调,推进标准化的联盟;

4、疏通业界的资金渠道,推进投资的联盟;

5、促进产业链内企业间的生产与销售合作,推进市场的联盟;

6、建立全球性的人才招聘渠道,推进人才的联盟;

7、为国家有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国家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七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专家委员会及各工作组。

第八条 联盟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7、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派出的现职人员组成,任职人员应为联盟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委托书的高层领导。理事会设联盟主席1人、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会任期为三年,换届时理事会成员是否变更由派出单位决定。

1、理事会的职责:

(1)结合理事单位的推荐并从有利于联盟发展的需要出发从理事成员单位中邀请产生联盟主席、理事长,决定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席的任职和罢免事项;

(2)维持联盟稳定运行,批准联盟《章程》修订事项和联盟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

(3)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4)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协调资金筹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5)定期组织召开联盟理事会和扩大会议,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或扩大会议听取联盟成员对联盟工作和发展意见;

(6)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7)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理事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或委托人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可生效。对于项目立项、审批、申报和资金分配等重要事项,需经过理事会会议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另外涉及以下内容的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1)修改本章程、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其它理事会认为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重大事项。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为联盟咨询机构,联盟技术决策机构,为联盟指明正确的技术发展方向并提供提高联盟管理水平的指导,由光伏行业机构领导人、有关方面权威专家、资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联盟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议通过后任职。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联盟理事单位以上推荐,理事会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秘书处备案。专家委员会任期为三年。

1、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1)专家委员会成员将接受邀请出席联盟的各种活动,对联盟工作重点给予指导意见,并对实际合作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支撑;

(2)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计划,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

(3)负责对提高联盟的管理水平提出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4)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5)对联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就资金筹措、使用等提出建议;

2、专家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 秘书处

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执行机构。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任期为三年。

1、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2)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3)负责受理联盟外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4)负责受理联盟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经形式审查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评议、理事会审批;(5)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

(6)对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推广等事项进行登记。(7)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2、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任期为三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条件: 联盟加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2)必须是中国内资机构或内资控股机构,独立法人,守法经营,资信良好;

(3)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体系,拥有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实力,致力于推动智能光伏产业技术创新;

(4)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除项目(专题、课题)合同的约定外,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方可生效。被批准的新加入单位需签署协议方可成为正式成员,并由理事会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联盟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2)有权就联盟应组织实施的项目、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3)有权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4)对联盟技术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5)有权以优惠方式参加联盟举行的各种交流、培训活动等;(6)在不影响联盟及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出联盟。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以推动联盟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联盟成员共同利益,为联盟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献计献策,推进联盟建设;

(2)拥护和遵守本章程,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各项规定,保守联盟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联盟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4)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5)共同分担本联盟工作开展所需经费,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为联盟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所需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6)加大对自身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制造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承担相应的责任;(7)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联盟成员不得随意退出联盟。一旦被批准退出联盟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否则须承担因其退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8)不设置障碍影响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1)向联盟秘书处索取联盟加入申请书;

(2)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填写完整的联盟加入申请书及单位资质复印件;

(3)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联盟理事会;(4)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5)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年费;

(6)成为联盟会员,由理事会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2、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补齐应交的年费,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七个工作日内报联盟理事会批准;

(2)联盟成员退出后,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3)联盟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4)联盟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3、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1)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联盟其他管理规定的;(2)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3)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4)因重大违法违纪被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变更: 当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2)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八条 联盟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和项目经费。第十九条 联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1)联盟成员的自筹经费(包括成员交纳的会费);(2)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益;(3)创业基金投资;

(4)国家、地方政府拨款的项目经费;(5)地方政府提供的资助经费;(6)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

第二十条 日常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经费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办公经费来源于联盟成员会费,不足部分按年度预算由联盟成员单位平均分担。原则上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单位可少出。首年度经费由联盟秘书处另行提案,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会费每年收缴一次,每年10月1日前交纳。每年4月1日后加入的成员当年会费可做减半处理。联盟会费的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

第二十二条 联盟的活动经费全部用于联盟会议等活动、与联盟工作计划有关的专项工作和各工作组相关工作的启动、技术或市场考察以及日常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联盟活动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联盟经费的使用情况,联盟秘书处应每半年将经费使用情况向联盟理事会通报,并接受理事会的质询。

第六章 附则

4.张湾朱庄小学学校章程2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校全称为襄阳市襄州区张湾办事处朱庄小学,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小学,隶属于襄州区张湾办事处中心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住所是襄州区张湾办事处朱庄社区二组。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全额拨款类。

第四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襄州区教育体育局。

第二章 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循“以人为本,培养全面发展创新型人才”。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阶段一至六年级基础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教师代表大会 第八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根据工作需要经张湾教育党总支研究决定。

第十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通过校园网或其它方式为受教育者及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或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学校教师、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确立主人翁意识,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三)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定期对校长及学校中层以上的干部进行工作考核,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四)参加职后进修或培训。

(五)定期参与学校骨干教师、教坛新秀的评审和考核,先进班主任的评选。第十三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老师应成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榜样。按“教育良心”、克尽职守、自律工作、合作执教、关爱学生、并发扬奉献精神。视学校荣辱为已荣辱,视学校发展为已发展,认真开展好教育教学工作。

(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和语言侮辱,规范教师用语。

(三)教师有义务参加义务献血,参加公益活动。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和表彰。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德操行上获得公正、全面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小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财物,遵守《小学生行为规范守则》和《爱护公物细则》。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2 年2月10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机属于决策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公章: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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