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公司财务人员工作计划

2024-11-04

2010年公司财务人员工作计划(精选8篇)

1.2010年公司财务人员工作计划 篇一

近三天紧张而忙碌的总公司领导检查、调研工作已经结束。回顾点点滴滴,感触很深。除了赞叹学习李**总、胡**老师、姜**伙伴的敬业精神和高水平的工作思路、方法之外,更多的是对自己和工作的一些思考。现汇报如下。

管理是门艺术

从组织分公司的会议培训到参与全省理赔人员的座谈、亲耳聆听总公司领导的训勉和教诲,短短的几天里,大量、高强度的工作和具体事务确实有点透不过气来的感觉。但收获更大,切实从内心认同了管理是门艺术这样的说法。从医生转行后一直从事保险理赔工作,随着年资和经验的积累,自以为在处理具体案件上已经具备相应的火候和功力,并且以为自己的归属是技术系列,以性格特点并不适合搞管理为由没有进行充分学习和理解管理的内涵。此次在陪同总公司领导实际调研过程中,亲历李总和胡老师的一言一行,在领导们亲切的开导和帮助下,有些茅塞顿开的感觉。管理者不单需要是专业业务的佼佼者,更应该在高角度,高层面上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公司赋予管理者一定的权利,正是要通过这些合理的权利和条件为广大业务一线和公司的正常有序运营提供保证。只有管理者站得更高,更切合实际地为工作提供方向,并且利用现有资源积极调动、合理分配,才能达到更快更好的发展。管理似乎是很深奥的一门学问,自己今后要主动积极学习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数据就是事实

虽然在开始接触寿险的时候养成了记台帐的习惯,并且严格要求所有人员对于原始数据的记载要以准确和客观为前提,但缺乏科学地分析以及分析数据对指导工作的意义方面没能够给予相应的重视,致使没能够对现有的工作形成指导。此次,总公司李总一行来到分公司,从数据出发,客观分析和现场指导,使自己明确了科学的地分析数据将对下一步的工作指导起重大作用。从具体的短期出险业务案件的分析上看问题,想办法。严密关注高风险业务人员的契约品质和对长险死亡、大病案件的追踪不仅依赖于数据强有力地真实提供,还有赖于今后必须以更严格的态度持之以恒和坚持不懈。

方法就是灵魂

培训作为快捷有效的学习工作方法,一直是倍受推崇。回顾分公司层面理赔培训工作,在季度末和年中、年底曾以会代训外,平时只是通过网络与中支人员进行交流。对个别中支的支援也是以具体案件为解决矛盾的最主要方法。通过李**总的批评、指正和启发,明白了要针对不同人、不同地域和不同类型的案件有区别对待,实事求是地加以辅导和培训。“善于挖掘和发挥个人的长处是最高的管理”。在业务人员培训方面,虽然想到了以公开课的形式督促指导所有核赔人员下一步的对业务人员培训,碍于时间安排未能成行。下一步,找合适的时间一定要做。同时,针对每一个人讲课的特点和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探讨和辅导,一起提高,以期提高业务品质。

坚持就是胜利

持久的坚持既定的目标,就是全面改善糟糕的赔付状况,虽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坚持尤为重要。从报表制度的坚持到月分析制度的坚持,以及对短期出险寿险案件的持续坚持、追踪都将是控制赔付率的重要工作。很多事情想到了,比如人力问题,比如财务转帐问题,但最后的结果,不是因为忙于事务性的工作就是被中支没有编制等等理由给顶了回来。事情的结果不仅取决于思路和途径,更重要的是要坚决,坚决达到工作目的而一直坚持。

服务与管控并举

新的发展形势面对的依旧是老问题。一对看似矛盾的矛盾其实可以相辅相成。在公司倡导双超,倡导业务大发展的时候,作为后援服务部门的理赔业务,一定是以保证时效和案件前置为服务核心的。随着总公司理赔业务的集中,更多的有了时间和精力来做奉献管控工作。对于公司长久的经营来说,优良的品质一定会促进业务发展的。

刚刚起步的黑龙江分公司处在赔付率奇高的尴尬境地,刨除前期的不良影响,刨除地域的客观因素,在受到总公司老师的指点和帮助后,主动找刘恩智总汇报了思想,明确了目标。,请领导放心,一定快速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一定认真分析总结报表,经常请示汇报,多学多问,踏踏实实分析解决问题,坚持每天进步一点点,努力打造过硬的核赔队伍,在双超的大潮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2.2010年公司财务人员工作计划 篇二

作为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使得经营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可能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从而产生代理成本。要降低这种代理成本, 就需要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其机制进行设计。与此同时, 安然公司、美国世通等案例均表明, 财务失败的企业无一例外地出现了公司治理上的问题。因此, 市场监管者、投资者等也开始更多地关注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困境的研究, 关注如何提高和促进公司治理的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的效率, 进而避免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本文基于已有研究基础, 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对财务困境的界定遵循多数学者的处理方法 (Rose, 2000) , 将“特别处理 (ST) ”的上市公司界定为财务困境公司 (陈静、吴世农等) 。通过运用我国2008年至2010年上市公司的数据, 对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困境进行具体分析。

二、文献综述

(一) 国外文献

Fitzpart rick (1932) 最先使用净资产收益率和股东权益负债比率来判别企业破产, 随后, Beaver (1966) 、Altman (1968) 及Ohlson (1980) 等分别提出了一元判别模型、多元判别模型和Logistic回归模型, 直到M.Odom和R.Sharda (1990) 提出以神经网络模型为代表的非参数预警模型。在此基础上, Panayiotis (1996) 等将管理的有效性作为解释变量引入预测模型, 得出了无效管理与财务困境公司被并购的概率正相关的结论。Gary&Anne (1998) 、Elloumi&Gueyie (2001) 和Aimorn Jaikengkit (2004) 等学者就董事会结构、特征、所有权集中度、管理者所有权及其他股权因素对财务困境的影响进行了检验, 发现董事会组成与财务困境相关。

(二) 国内文献

相对而言, 国内学者以吴世农 (2001) 等的研究最具有代表性。姜秀华等 (2001、2004) 研究了弱化的公司治理与公司财务困境可能性的关系, 发现主营业务利润水平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显著地影响着公司在2003年被“ST”的可能性;王克敏等 (2004) 指出公司治理弱化是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主要原因;黄辉、崔飚 (2007) 的研究表明, 股权制衡度增加了财务困境的成本, 而国有股比例的提高和股权的相对集中有助于财务困境成本的降低。张培莉、干胜道 (2010) 发现, 公司的股权性质对财务困境有显著影响, 国有控股公司相对非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困境成本较小, 而股权制衡度与财务困境成本之间不存在显著相关性。

三、研究设计

(一) 研究假设本文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对财务困境的影响, 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1) 股权结构。本文拟从控股股东的类型、股权的集中度与制衡度三个指标对股权结构进行分析。按照公司终极控制人的性质, 公司又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和非国有控股两种类型, 在我国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仍占有相当比例。一般而言, 政府控股的公司经营上缺乏效率并且发生“隧道行为”的可能性很大 (白重恩等, 2005) , 即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资金极易被滥用或者侵占, 这一行为加大了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张培莉、干胜道 (2010) 认为, 国有控股公司相对非国有控股公司财务困境成本更小。事实上, 由于国有控股企业拥有较好的资源、背景, 其管理也相对较为规范, 因此, 一旦有财务困境的迹象, 极易得到政府、银行等机构的扶持, 因而相对非国有控股公司更不容易陷入财务困境。基于此提出假设:

假设1:公司控制者性质为国有控股与其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负相关

根据“掏空与支撑 (Tunneling&Propping) ”的观点 (Friedman、Johnson&Milton, 2003) , 相对集中的股权对公司的业绩存在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拥有绝对控股权的公司所有者, 既可能凭借其有利地位掏空上市公司资源, 掠夺中小股东利益而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增加, 也有可能在公司可能或已经陷入财务困境时, 用私有资源保住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本文认为, 股权集中度越高, 大股东与公司利益的趋同度越高, 更能避免陷入财务困境。由此提出假设:

假设2: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负相关

大股东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在上市公司中是普遍存在的, 制衡的股权结构也通常被认为是最有效的股权结构之一 (王奇波、宋常, 2006) 。虽然大股东对公司的掏空行为确实存在, 但有效的股权制衡有利于对大股东进行监督, 可抑制其对公司的“掏空”, 降低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因此认为, 股权制衡度越高的公司越不容易陷入财务困境。由此提出假设:

假设3:股权制衡度与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负相关

(2) 董事会特征。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 如果董事会能够进行有效决策并对管理层实施相应的监管, 将减少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在衡量董事会特征的指标中, 本文从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比例两个角度考察其和财务困境的相关性。牛建波 (2009) 认为, 虽然大型董事会可能会导致较低的财务绩效, 但却可以保证其稳定性。本文认为, 较大规模的董事会意味着更多元的利益代表和博弈, 其最终决策包含较多的妥协, 这种稳定性带来的正面影响比其可能的效率低下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大。由此提出假设:

假设4:董事会规模与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负相关

独立董事通过提供专业意见,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司“内部人控制”的消极影响。尽管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作用还不尽如人意, 但这一机制仍能保护更多投资者的利益, 避免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因此提出假设:

假设5:公司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陷入财务困境负相关

(3) 管理层特征。由于委托代理关系通常以对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基础, 因此, 管理层与董事会的目标越一致, 越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据此认为, 如果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公司总经理或CEO (即高管二元性为真) , 则董事会的决议更容易得到管理层的有效执行, 其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较小。由于国内股权激励发展尚未形成普遍行为, 故本文以高管薪酬替代高管激励因素, 即管理层的薪酬越高, 其与公司利益越密切, 那么企业就越难以陷入财务困境。由此提出以下两个假设:

假设6: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或CEO与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负相关

假设7:高管薪酬与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负相关

(二) 样本选取

本文以2008年至2010年我国的上市公司为对象, 若将上市公司被ST的年份定义为第t年, 那么其陷入财务困境的年份就是 (t-1) 年, 因此, 选用 (t-1) 年的数据来分析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困境的相关性。考虑到所选公司的数据质量, 剔除了金融类、因其他状况异常而被ST、上市两年内就被ST以及有严重数据缺失的公司。同时, 以“同行业、同时期和相近的资产规模”为标准, 作者在沪深A股市场选择了2008年至2010年6月因为财务异常而被ST至2010年9月份未被摘牌的74家公司, 以及配对的健康公司共148家为样本, 数据整理自CSMAR数据库以及中国上市公司资讯网, 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对行业的界定, 所选样本分布与股市的行业分布情况基本一致, 见表 (1) 。

(三) 变量选取和模型建立

研究所选用的指标包括解释变量 (公司治理结构指标) 和控制变量, 具体如表 (2) 所示。通常情况下, 规模较大的公司有较强的防御能力 (贾明琪、辛江龙, 2008) , 因此, 除了选取相关的财务困境及公司治理结构指标外, 本文还选取了公司规模和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 用资产负债率来消除各行业负债情况的差异 (Huang Hui、Zhao Jing Jing, 2008) 。考虑到自变量概率分布、参数估计检验及模型的适用性, 本文使用Logistic回归模型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困境的关系展开研究, 模型如下:

其中:Z=α+βiXi (i=1, 2, 3…) , α是截距, Xi是解释变量, βi是回归系数。;P为公司发生财务困境的概率, 对于公司因财务状况异常而被ST的, 取Y=1, 反之Y=0;

四、实证检验

(一) 描述性统计

本文利用SAS V8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 以样本公司是否陷入财务困境分组对各解释变量及控制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 如表 (3) 所示。从描述性统计结果看, 样本公司中国有控股少于非国有控股, 同时, 股权集中度的极值变动幅度较大, 各公司之间差异明显;在董事会规模方面, 最大规模的董事会不超过15人, 各公司独董比例较接近;在管理层特征方面, 样本公司中大部分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没有兼任, 同时, 未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整体上高管薪酬更高。

(二) 多重共线性检验

本文以方差膨胀因子 (VIF) 值来检测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高度线性重合现象, 结果如表 (4) 所示。不难看出, 所有变量的VIF值均远小于10, 说明变量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共线性, 均可以用于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

(三) 回归分析

根据所选取的模型及变量, 采用Logistic Reg ression回归程序对148家样本公司的数据进行处理, 得到结果如表 (5) 和表 (6) 所示。不难看出, 解释变量中只有X2和X7的符号方向与假设一致, 因此, 假设H2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为负相关) 和H7 (高管薪酬与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为负相关) 得到验证, 其他解释变量均未通过检验。控制变量ALR (资产负债率) 在1%水平下显著, 说明公司负债情况与其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显著相关。由于多数解释变量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 因此采用SAS V8中的Logistic Step逐步回归, 筛选出对模型贡献最大的变量构建模型, 得到的结果如表 (6) 所示。根据表 (6) 的结果, 得到的回归方程:P (Y=1) =

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 股权集中度 (X2) 与上市公司是否陷入财务困境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显著水平为1%) , 假设H2得到验证。如果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 则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导致其在公司价值等方面的损失就越大, 这将促使其与公司的利益更趋于一致, 从而采取措施防止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同时,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较为稀缺, 第一大股东也不愿意看到自己控股的上市公司被ST甚至被摘牌, 因此, 提高股权集中度可以减小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此外, 结果还显示高管薪酬 (X7) 与上市公司是否陷入财务困境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显著水平为1%) , 假设H8得到验证, 高管薪酬越高, 上市公司越不容易陷入财务困境, 本文数据证明了上述观点。对于变量X3 (股权制衡度) 和X5 (独立董事比例) , 其回归系数符号与假设一致。在股权制衡度方面, 正如前文所述, 较高的股权制衡度有利于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监督和制约, 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但由于股权制衡度和股权集中在一定程度上是反向变动的关系, 因此, 股权制衡度的统计结果不显著有可能是和股权集中度相比, 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相对较弱, 效果被抵消。而独立董事的数据结果并不显著, 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并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 其独立性难以保证。回归结果中, 变量X1 (控制者性质) 、X4 (董事会规模) 和X6 (高管二元性) 均与假设出现了相反的结果, 说明国有控股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并不一定比非国有公司有优势, 这与国内多数研究结论相似;对于董事会规模因素, 其结果有可能是“董事会规模扩大引起决策效率降低” (于东智、池国华, 2004) 所引致的;而高管二元性则表明, 董事长担任总经理确实削弱了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管力度, 双重角色不利于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而很有可能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

五、结论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数据的经验检验, 得出以下结论:公司治理结构对陷入财务困境表现出较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 是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内因, 无效或低效的治理结构将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在相关因素中, 股权集中度和高管薪酬 (激励) 影响最明显, 其他因素虽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显著。依据上述分析及实证结果, 提出以下建议:首先, 合理的股权结构是上市公司实现有效管理、避免陷入财务困境的关键环节, 尤其在公司出现财务困境征兆时, 大股东应该充分调动资源发挥主导作用, 改善公司管理以避免损失。其次, 上市公司应该从制度上更加规范董事会的运作、完善功能并改进其结构, 尤其是要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 以实现董事会的监管职能并保证其决策效率。最后, 对高层管理人员适当、有效的激励可保证其与股东和公司利益相一致, 同时也要在制度上予以严格的规范, 从而更好地为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服务。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 从根本上提升治理水平, 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困境预测系统, 提升公司价值。由于受到宏观经济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用于检验的数据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因而不同时期的数据结果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此外, 篇幅所限, 对于解释变量还有待做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赵丽琼、柯大钢:《我国财务困境公司的长期绩效研究》,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2]牛建波:《董事会规模的治理效应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3]钱忠华:《公司治理与企业财务困境》, 《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年第5期。

[4]李维安、邱艾超等:《公司治理研究的新进展:国际趋势与中国模式》, 《南开管理评论》2010年第6期。

3.2010年公司财务人员工作计划 篇三

关键词:人权行动计划;审前羁押;国际人权法

一、从“躲猫猫事件”中看我国审前羁押活动中的人权现实

近半年来媒体接连曝出多起当事人在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的新闻,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其中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内发生的“躲猫猫事件”是影响范围最大的一起。事件的受害者李荞明最终确定系牢头狱霸殴打致死。事件的影响到此并未结束,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决定在看守所内“全面排查严惩牢头狱霸”。

在“躲猫猫事件”和类似于此事件的众多悲剧中,看守所俨然成为“鬼门关”。本来看守正义的看守所怎么成了牢头狱霸的温床?然而。“牢头狱霸”仅是我国被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面对的恶劣环境之一。“躲猫猫事件”的发生吸引了舆论目光,反映了我国审前羁押活动中的人权事实。

(一)羁押场所中的生活是恶劣的

被羁押人员的吃、住、睡基本条件是极低的。1996年公安部和财政部制定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食物量标准》规定的食物标准只能达到每人每月100元,而实际的操作中这个数字会更低;实践中大多数的监舍在30平方米的面积上却要关押10人以上,活动空间异常紧促;普遍羁押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过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大量看守所不堪重负。不少地区将未决犯和已决犯羁押在一起,某些犯罪交叉感染;看守所内的“牢头狱霸”具有相当的特权,手下有一群人听从其指挥,一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走进囚室时,往往会遭到此等人的殴打,这也是“躲猫猫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被羁押者与外界隔绝,难以接触到家人和其他人,甚至通信自由都不能受到保障,作为社会动物,这种隔离会使被羁押者感到孤独无助,为社会所弃绝,受到不可忽视的心理损害。

(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是残缺的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领域中,控、辩、审三方并没有形成权力对等的结构,犯罪嫌疑人承担着“如实回答侦查人员问题”的义务。不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享有“免于自证其罪”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保释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也十分有限——律师普遍反映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看守所内的刑讯逼供使羁押成为侦查机关取证的有利条件。由于我国在案件侦破过程对口供的依赖,因此也不难理解被羁押者可能经受的秘密和封闭条件下酷刑的折磨。辩护律师不具有在场权,询问完全取决侦查机关自身。被羁押者的诉讼地位不断遭到贬损,根本不足以对抗侦查方或控诉方。

(三)未决羁押适用是常态的,被羁押人被关押的时限是长期的

羁押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手段,属于例外性的程序性保障措施,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等待审判的人们被置于羁押状态不应当是一般的原则,但是释放时可以附加担保在审判时或司法程序的其他阶段出庭或者在案件需要的情况下于执行刑罚时到场的条件”,可见国际准则对于羁押抱有一种非常谨慎的态度,被羁押者的数量应远远低于被起诉的嫌疑人总数(西方国家羁押的比例为10%)。然而我国,约89.2%的嫌疑人、被告人都被逮捕和羁押,基本上是有罪必捕。从世界范围来看都是极其罕见的。

我国审前羁押与刑事拘留是分离的,问题是拘留的时间太长(14天或者37天),导致了两者实质上没有区别。我国所谓拘留既有到案的行为,又有较长时间的关押。并且超期羁押现象严重。

(四)被羁押人获得的司法救济是极其有限的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羁押于看守所,如果他想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实践中几乎是不可能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赋予给被羁押者的两种法律救济措施。一种为公检法机构依职权进行救济,一种为被羁押者申请引发救济。尽管法律赋予被羁押者一方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但最终的决定权仍属于原来启动羁押程序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由于没有中立的第三方对羁押是否合法进行裁量,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押,则极难获得救济。除此之外,当不当羁押情况被查明之后,被羁押者也很难得到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救济是典型的“事后救济”,是只能在被告人被释放且已造成严重损失,并经司法机关确认“无罪”之后的“补足性救济”,且这种赔偿的数额仅仅计算被羁押人因误工等情况遭受的损失,远低于世界各国中的一般标准。而因其他原因被不当羁押的人员,甚至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二、结合《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看羁押与人权保障之平衡

前文所提到的我国被羁押人员所遭遇的人权现实与我国制度设计所导致的人权保障弊端长期存在,历来受到高度重视。“躲猫猫事件”发生之后,舆论的浪潮又将这一问题推向了批判的高潮。如果说高检、公安部联合部署的打击“牢头狱霸”的行动是对”躲猫猫事件”直接的回应,那么此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下文中称《计划》)中“被羁押者的权利”的规定又间接强调了我国对审前羁押中被羁押人员人权保障这一问题的观点态度:

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行为。明确表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严禁非法拘禁,防止错误羁押和超期羁押。完善对受害者的赔偿,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和完善执法、司法监督机制,实施相关行政制度控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追究责任人责任;推动完善相关立法,保护被羁押者权利和人道待遇;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的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对所有提讯室实施强制物理隔离: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制度;进一步完善被羁押者的处遇制度;完善监管执法公开制度,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监管场所内执法活动实施检查监督;保证刑事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以公开审理为一般。推动修改或废止与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各类法规。保障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帮助;推进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完善相关规定。

综合《计划》的规定,仍可看到其规定大多仍然为我国已有法律制度的重复,较为保守,相比之下,那些能从根本上改变被羁押者权利保障程度的制度都没有得到肯定,例如:建立有效地司法审查制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无罪推定等。因此这使《计划》的突破性受到限制。

那么,应该如何在国际人权法要求的范围内解决我国羁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除上述九种《计划》中确立的制度之外,还应大胆推进我国羁押制度的改革,从根源上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用以达到羁押制度设计和人权保障相平衡。被羁押人员的人权还应该在如下手段或制度中得到保障:

(一)贯彻无罪推定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证实有罪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刑事拘留或者监禁的人的原则》第36条第1款对此进行了确认。无罪推定涉及到对后续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是基础性的刑事诉讼和人权保障原则,我国应明确“无罪推定原则”,以减少羁押的适用,杜绝羁押期限的过分延长,改善被羁押人的待遇。

(二)羁押法定原则和羁押成比例原则

国家机关应严格使用法律中对羁押理由、根据、场所、期限以及变更、解除羁押的具体情形的规定进行羁押活动,并规定只有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确有逮捕必要时,才可以实施逮捕。应该强调羁押措施为例外性程序保障措施。在裁判一个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受羁押时,应该结合其犯罪是否已知,人身危险性的高低,综合羁押可能对被羁押者的权利损害程度进行分析,只有结合各种要素评价之后仍旧有羁押必要时,才可以对嫌疑人进行羁押。

(三)迅速审判并实现分开关押

迅速交付审判,是联合国最低司法公正的标准之一,即使有合理的羁押理由,也必须尽快将被羁押人交付审判。应该在强调公正审判的过程中注重司法效率,“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

同时,应将已决犯和未决犯分开关押,青少年与成年人分开关押,重罪和轻罪嫌疑犯分开关押,以防止“交叉感染”和“牢头狱霸”情况的出现。同时,相关责任人应该时监舍进行合理人事管理,绝不能利用犯人管理犯人,纵容监室内被羁押人相互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情况出现。

(四)司法审查原則

中国的刑事羁押缺乏司法控制,是指羁押事前未经司法审查,羁押之后司法机关不能对羁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中国刑事羁押制度的显著特点,是缺少由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所要求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公约中第9条第3款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第4款规定:“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无罪推定原则也要求司法化的侦查结构,即法官居中控制下的侦查结构。

只有仿照西方国家司法审查制度赋予我国被羁押人员申请类似“人身保护令”,使法院成为中立的第三方对羁押本身的程序性内容进行审查,才可能避免错误羁押、非法羁押、不成比例的羁押。

(五)对人道待遇的内涵予以细化

《计划》虽然提到人道待遇,但却对人道待遇的内涵未进行详尽阐明。根据国际性文件对人道待遇的定义,应强调严禁一切形式的酷刑,或者残忍的、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与此相应,被羁押人的权利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保障其基本生活权利,维护其生命健康,吃、住、睡条件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室内采光比例控制在1/10-1/7之间,普通监室人均实用面积不得小于2.6平方米等。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人道待遇的核心内容之一便是“尊严”,只有保障被羁押者的人格尊严,尊重其对生活、外表的选择权,尊重其心理健康,积极保障其重返社会免于遭到歧视,都是人道待遇的具体内容。

就此可以得出本文结论:为了避免羁押制度之恶,我国还应在羁押制度中做以改革;《计划》虽然有其进步和亮点,但仍需要更多配套的法律规定和体制设计。当然,从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改革应逐步推进,短时间内的激进改革是不利的,也是不可能的。本文中提到的改革建议同时也是我国对待被羁押者的未来要求,只有在如上六个方面对被羁押者的人权加以保障,才能符合国际人权要求,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目标。

4.2010年公司财务人员工作计划 篇四

计划公司:

根据公司安排,现将资产财务部2010年工作情况和2011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10年工作情况

资产财务部在2010年以全力配合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各项工作为核心,成功完成集团财务新旧准则转换,加强预算管理,完善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稳步推进集团财务管控,为其他部门搞好配合,为子公司搞好服务,做了一些事情,具体有:

(一)全力配合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各项工作1.认真清理集团各项资产,保证资产剥离及时准确进行为理清集团公司的资产现状及管理状况,我部和子公财务同仁一起,配合大信进行了三次审计和清查,并按广发证券和银河证券、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要求,全面地配合了财务有关资料的提供,并在移交前对相关资产进行了认真核对。2.准备充分,低成本融资、高效率办事,保障了资产交割的顺利进行在充分做好贷款合同、还款约定、人行监管沟通、资料准备等前期准备的情况下,我部于2月25日融入按最低利率计息、可随时还款的减资资金,并于同日支付给股东,催促股东当日将资金又汇至筹备的鸿信公司验资账户,并责成事务所当日出验资报告。集团从本部做起,在款项支付前,资产财务部严格按有关要求,对审批程序是否到位、相关单据是否齐全、相关发票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核把关。我部在内部岗位上进行不相容设置以控制风险,在内部分工上合理安排以明晰职责和流程。在规范的问题上,实现行为上做表率,保证指导上有能力。3.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制度规定制度是标尺,是准绳,是规范行为的依据。我部在本年制定了集团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修订了《差旅费管理办法》,在原《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拟定了《归口费用管理办法》,并草拟了《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制度,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增强了制度保障。资产财务部在工作过程中,对各部门制订、公司审核出台的各项制度,均严格执行,力求各项制度在财务环节执行有力。

(三)发挥集团优势,降低财务成本1.发行短期融资券,降低成本贰仟万我部组织完成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中介机构评选,审计、资信评估,申报材料的准备等一系列工作,并在3月成功发行10亿元首期短融,立即转贷给清江和鄂州使用,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与同期银行贷款相比,总体降低利息支出贰仟万元以上。2.帮助子公司与银行谈判,降低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率集团本部负债极低、资产优良、信誉可靠。而大多数子公司负债率高、经营状况也不太理想,在银行的信用评级很低,单独与银行谈贷款时处于弱势。我部以集团整体财务成本的降低为工作出发点积极帮助各子公司的融资工作。我们通过对中行、交行、光大、华夏、开行等银行进行存量资金的支持,让中行在鄂州一期的日元贷款利率上保持让步,让开行在对葛店公司的贷款发放上给予灵活,让交行在对洞坪公司的贷款上给予免担保并提供利率浮动的优惠、对谷城银行的贷款上免除集团担保,让光大、华夏在芭蕉河的贷款上提供紧急额度。我部还协调锁金山与农行的关系,解除其强制代理保险业务,对延期还款免除责任;我部在清江公司提前还贷的问题上,与中行、第10页建行、农行、开行、民生等银行沟通,希望他们理解、配合。我部在清江公司发生金融衍生品损失后,协调中行尽可能消除影响。3.协助三里坪电站财政补贴的争取财政补贴资金不用还本、没有利息,对降低三里坪电站的造价,降低公司投资损失有重要意义。我部继2007年协助公司取得三里坪电站省财政5000万元补贴后,今年继续协助做省财政厅的工作,保证了财政部对补贴资金及时划至房县财政用于工程建设,并一直全力配合省财政补贴资金的催办,这项工作我部现在仍在努力。

5.2010年公司财务人员工作计划 篇五

本大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用于指导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工作。协会将根据证券市场法规和市场发展变化情况每年修订大纲。

一、测试性质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拟取得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称为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因此,参加资质测试是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本测试的人员可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测试范围

按照《办法》的要求,测试范围包括:

1、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证券、金融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

3、企业管理基础知识;

4、履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准。

三、测试方式

测试采取培训与测试相结合、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测试人员应当参加测试前培训。笔试和面试的方式为:

1、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测试,满分为70分,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和问答题。单选题每题0.5分,共计20分;多选题每题1分,共计30分;问答题2-3题,共计20分。

2、面试采用小组座谈方式。满分为30分,重点考核参测人员的法规水平、业务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上述三项各占10分。

3、测试及格分数线分别为:笔试42分,面试18分。笔试和面试必须同时及格,其中有任何一门未通过者,均为不合格。

四、笔试测试重点

(一)证券金融基础知识

掌握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及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概念、主要类型和特征;掌握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概况;熟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掌握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监管法律体系;掌握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和交易制度;掌握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主要业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要求;熟悉证券公司风险种类及风险防范;熟悉证券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资格管理要求;掌握宏观经济分析的基本指标;熟悉宏观经济运行、经济政策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环境等与证券市场之间的关系;掌握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工具;掌握我国加入WTO对金融服务业开放的承诺。掌握IT治理的内涵、目标、作用和意义,掌握IT治理的核心问题,熟悉IT治理的五个关键决策及其相互关系;熟悉常用的IT治理决策模式和推进IT治理的十大原则,了解国内证券行业IT治理情况和问题;了解财务会计的基本知识;了解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了解证券公司信息报送和披露有关要求;了解股指期货、外汇管理及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内容;掌握加强证券投资者教育的意义、目的和相关要求。

(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A类

(1)《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05年10月27日最新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掌握公司种类;掌握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掌握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掌握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制度的规定;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性质和地位;熟悉关于股份公司重大资产买卖和对外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股份公司累计投票制的规定;掌握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组成、任期和职权的规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权范围;掌握关于禁止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有公司资金的规定;掌握股份公司监事会组成及监事任期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熟悉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界定。

(2)《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2005年10月27日最新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掌握股票发行依法核准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方式的规定;掌握有关人员持有或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熟悉关于短线交易及其归入权的规定;熟悉关于证券上市审核的规定;掌握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掌握证券交易中有关内幕交易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行为的界定;熟悉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和禁止为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防火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限制性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信息、资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时,国务院监管机构对其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的规定;掌握关于对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监管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规定;掌握国务院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处置时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和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及个人的配合义务。

(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通过,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掌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诚信义务要求;掌握禁止证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及损害客户权益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设立与变更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掌握获得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格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设立时的业务范围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事项;掌握证券公司股权变动时应事先告知的情形;掌握证券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掌握有关证券公司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掌握有关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任职及离任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规则及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客户及其帐户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信息查询、客户服务等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禁止性规定;掌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掌握关于客户资产保护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的管理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掌握证券公司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主要内容及要求;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可采取的措施;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可采取的措施。

(4)《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掌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总体原则;掌握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及监控的情形;掌握证券公司需进行停业整顿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接管的情形;掌握证券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行政重组条件、方式和期限的规定;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证券公司业务许可的规定;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公司的情形、条件及期限等相关规定;掌握对是否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不同规定;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掌握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有关司法程序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规定。

(5)《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7月14日公布,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掌握证券公司合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的概念;掌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内容;掌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及其评估要求;掌握要求证券公司设立合规总监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合规总监的任职条件;掌握证券公司聘任和解聘合规总监的相关要求;掌握证券公司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情形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合规总监进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的规定;掌握合规总监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处理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合规总监的独立性原则;掌握证券公司合规部门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合规报告的内容规定。(6)《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08年12月1日施行)

掌握证券公司应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进行审计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应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标准的规定;掌握净资本的概念和计算公式;熟悉计算净资本应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从事一项或多项证券业务的净资本标准的规定;掌握必须持续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标准;掌握证券公司经营自营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符合的条件;掌握中国证监会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的预警标准;掌握在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和相关的责任;熟悉关于证券公司应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的规定;熟悉相关用语的含义。

(7)《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公布,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掌握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掌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取得任职资格的规定;掌握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情形的规定;掌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掌握董事、监事、独立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条件;掌握关于独立董事不得存在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规定;熟悉推荐人的条件和推荐意见的内容;掌握有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兼职的规定;熟悉有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拒绝接受侵害公司利益或客户合法权益的指令的规定;掌握有关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禁止性行为的规定;熟悉有关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培训的规定;熟悉有关派出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又未在限期内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采取的限制性措施;掌握中国证监会认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情形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不得聘用不适当人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期限的规定;熟悉有关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管人员辞职、解职或被撤销任职资格应进行离任审计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以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法律责任。

(8)《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12月15日公布,2004年1月15日起实施)

熟悉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掌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履行的出资义务;掌握证券公司股东出资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熟悉证券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需特别披露与报告的事项;熟悉对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约束内容;掌握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六分开”、“三独立”的要求;掌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之间的禁止行为;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人数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掌握独立董事的职权;熟悉证券公司监事会的构成;掌握证券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熟悉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竞业禁止行为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的诚信义务。

(9)《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3年12月15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掌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熟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掌握证券公司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禁止性行为;熟悉证券公司独立运作的基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批准程序;熟悉证券公司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掌握证券公司内部监督检查部门的主要职责;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内部控制职责。

(10)《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6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管、单独立户、封闭运行的规定;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的规定;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涵义。

(11)《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7日公布,2006年7月10日起实施)

掌握关于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和情形的规定;掌握关于市场禁入人员在禁入期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相关职务的规定;掌握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不同年限禁入措施的情形;掌握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单独采取禁入措施或一并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规定;熟悉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于采取禁入措施情形的规定。

(12)《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10月30日公布,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掌握证券公司对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形;掌握证券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将自有资金投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情形;掌握证券公司经营创新业务的相关要求及制度规定;掌握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业务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符合的审慎性要求、提交材料及审批流程;熟悉证券公司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B类

(1)《刑法》及其修正案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订,同日起实施)掌握虚假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业许可证罪的构成要件;掌握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构成要件;掌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财产罪的构成要件;掌握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2)《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熟悉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了解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掌握合同内容应包括的一般条款;了解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的方式;了解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熟悉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内容;熟悉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及义务;了解有关委托费用支付的规定;熟悉受托人、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熟悉有关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熟悉居间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熟悉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的事项;掌握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熟悉保荐机构职责和保荐规程;掌握监管机构对违规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的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措施。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公布,2006年5月18日起实施)

掌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主体资格条件的规定;熟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在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规范性、募集资金运用方面的规定;熟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熟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熟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监管和处罚方面的相关规定。

(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公布,2006年5月8日起实施)

熟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在组织和运行方面的规定;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可持续性、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数额和使用的规定;掌握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禁止性规定;掌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掌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掌握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掌握上市公司有关证券发行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规定;掌握上市公司有关证券发行在监管和处罚方面的相关规定。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21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掌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掌握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职责。掌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信息披露及预披露相关责任的规定;熟悉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信息披露方式和时间的规定;熟悉发行人及有关的当事人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禁止行为。掌握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掌握证券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掌握证监会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7)《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6月30日公布,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掌握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的规定;掌握有关证券公司应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的规定;熟悉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公司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定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部门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的有关规定;熟悉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自律机构和监管措施;熟悉中国证监会对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监管职责及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8)《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3月13日公布,2009年4月13日起实施)掌握证券经纪人的概念;熟悉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的内容;熟悉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前培训的要求;熟悉证券公司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的规定;掌握证券经纪人根据证券公司授权可以从事的活动;掌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中的禁止行为;熟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客户回访制度、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的处理办法;掌握证券公司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报告的内容;熟悉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监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9)《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熟悉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掌握评价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所依据的指标;掌握评价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所依据的业务;掌握评价证券公司持续合规状况所依据的情况;掌握对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方法;熟悉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而被相应扣分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因风险管理能力薄弱而被相应扣分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因市场竞争力符合一定条件而被相应加分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申请专业评价机构对其进行专业评价的规定;掌握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高低而分类的级别;熟悉将证券公司类别下调等级的情形;熟悉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的程序;熟悉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使用规定。

(10)《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掌握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不得同业竞争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的审慎性要求;掌握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证券公司子公司的条件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股东表决权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应对子公司提供有关支持和服务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损害子公司合法权益的规定;掌握对证券公司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规定。(11)《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2008年5月13日发布并实行)

掌握证券公司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业务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的审慎性要求;掌握证券公司变更分公司相关事项应当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业务活动、信息技术系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分公司的业务活动、负责人应当接受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的监管的规定。

(12)《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8年5月16日证监会公告[2008]21号公布实施,2009年10月15日根据《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09]27号)修订,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掌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当符合的审慎性要求;掌握拟设证券营业部应当具备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程序;掌握证券服务部规范和违规营业网点清理的要求;掌握证券公司收购证券营业部的条件;熟悉证券营业部不得异地迁址的规定。

(13)《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2003年12月23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机制和决策体制;掌握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的地位和职责;掌握关于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的规定;熟悉自营业务和资金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应独立清算的规定;掌握自营业务建立防火墙制度的规定;掌握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互独立的规定;熟悉风险监控部门建立风险监控报告机制的规定;熟悉有关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和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熟悉有关用语的定义。

(1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熟悉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要求;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类型;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条件;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性行为;熟悉客户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承诺的规定,禁止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定;掌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独立、分账管理原则;掌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独立、分账管理原则。

(15)《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公布,2006年8月1日起实施)掌握融资融券业务的概念;掌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应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的规定;掌握有关融资、融券期限和融资利率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规定;掌握融资融券所生债权担保物的规定;掌握有关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权益处置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报告融资融券交易信息的规定;掌握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处罚的规定。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1月9日公布,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熟悉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形。

(17)《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外资参股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修订)

掌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方式;熟悉目前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内外股东权益比例的有关规定。

(18)《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5月31日公布,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掌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产独立核算和分帐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监督管理的规定。

(19)《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5月31日公布,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的相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熟悉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规定;熟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违规行为采取的监管措施。

3、C类

(1)《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掌握基金运作的方式;熟悉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熟悉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独立性意义;掌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2)《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熟悉担保的方式;熟悉担保合同的性质;掌握成为保证人的资格条件;熟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掌握保证担保的范围;掌握抵押财产的范围;掌握抵押担保的范围;掌握质押担保的范围。

(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6月30日公布,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熟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熟悉基金的来源和用途。

(4)《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2009年5月26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掌握证券公司应按照营业收入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扣除一定项目的规定。

(5)《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8日最新修订,同日起实行)

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方式;掌握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担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设立专项偿债账户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降低偿付风险措施的规定。(6)《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8日发布,2004年11月1日起实行)

掌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含义;熟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掌握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规模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期限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

(7)《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掌握证券公司可以将股票质押贷款,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规定。

(8)《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24日发布)

掌握证券公司提供担保额的上限。

(9)《证券公司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2年12月27日发布,2008年1月14日修订)

掌握证券公司报告的审计要求及报送时间要求;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编制证券公司报告的相关责任。

(10)《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6月30日公布,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掌握证券公司应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应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应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的规定;掌握应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控制的规定;熟悉关于建立客户选择和授信制度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应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熟悉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实名信用资金账户的规定;熟悉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和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的规定;熟悉关于强制性平仓的规定;掌握应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集中风险监控系统的规定;掌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客户资产安全的规定;熟悉应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规定。

(1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掌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熟悉关于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规定;熟悉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规定;掌握关于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规定;掌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熟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的规定。

(12)《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09年4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掌握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和上市后再融资行为的规定;掌握有关持有或变更上市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的规定;掌握上市证券公司编制上市公司年报和证券公司监管年报的规定;掌握上市证券公司披露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等情况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证券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包括证券自营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证券公司发生公司或者高管特定变化情况时,需要通知全体股东并及时公告的规定;熟悉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出现特定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公司的规定;掌握上市证券公司披露其风险控制指标变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的规定。

五、面试重点

面试重点如下,参测人员应结合现行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回答。

1、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因素;

2、证券公司风险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3、证券公司内控治理机制的核心内容;

4、证券公司主要面临的业务风险;

5、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建立与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关系;

6、人力资源管理和有效的员工的激励约束机制在证券公司发展中的作用;

7、个人诚信与证券公司发展、证券市场发展之间的关系;

6.公司财务人员工作计划 篇六

1 、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审批和签字制度。在工作中,作为财务人员,我坚持每笔钱都要支付,无论金额大小,都要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审批和签字流程,确保支付必须由总经理、财务经理和经办人签字。

2、检查好现金,每日每月执行财务工作。在工作中,为了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确保公司的现金金额满足公司各级的要求,我坚持每天检查现金库存,积极认真地填写资金日报表,严格执行每日结算、每日结算、账户匹配,并定期进行计算。

3、确保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原始凭证不仅可以用来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还可以用来明确经济责任,是会计工作的原始数据和重要依据。所以我坚持不丢失原始凭证,保证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4、银行转账准确无误。为了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和金融交易的流畅,我在工作中坚持银行转账业务一定要准确无误。

7.2010年公司财务人员工作计划 篇七

1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2008-2010年某医院所有在职的放射工作人员386人, 其中男270人, 女116人;年龄23~58岁, 平均年龄35.05岁;工龄1~37年, 平均工龄9.27年。

1.2 方法

1.2.1 检查项目

本单位放射医学效应组工作人员到该医院将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发放到个人手中, 统一填表, 其内容包括个人基本资料、职业照射种类、非放射工作职业史、 既往患病史、月经史、婚姻史、生育史、个人生活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裂隙灯晶体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生化及淋巴细胞微核率检查, 由该医院体检科负责裂隙灯晶体、血常规、尿常规及生化检查。

1.2.2 淋巴细胞微核率检查

采用微量全血培养法, 取静脉血约0.5 ml放入预先准备的3 ml无菌培养瓶中, 混匀后立即带回本单位中心实验室, 置于37℃恒温培养箱内避光培养72 h, 经低渗、预固定、固定、离心沉淀后, 取出沉淀物滴片, 用姬姆萨 (Giemsa) 染色。在普通光学显微镜油镜下, 观察1 000个胞浆完好已转化的淋巴细胞, 结果>6‰为阳性。

1.2.3 判定依据

提出放射工作的适应性意见。根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GBZ 98-2002) , 结合患病史体检结果, 提出该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能否继续从事原放射工作, 或经复查后能否继续从事 (暂时脱离) 原放射工作的适应性意见。

1.3 统计处理

对各数据进行χ2检验分析。

2结果

2.1 淋巴细胞微核率

2008-2010年放射工作人员淋巴细胞微核率各年间差别有统计学意义 (χ2=338.2, P<0.05) , 微核阳性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7.01, P<0.05) , 见表1。

2.2 其他项目检查

2008-2010年放射工作人员白细胞检查结果显示, 各年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χ2=4.05, P>0.05) ;肝功能各年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χ2=2.58, P>0.05) ; 血压检查结果显示, 各年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χ2=0.55, P>0.05) ;眼科检查结果显示, 各年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6.13, P<0.05) ; 尿常规检查结果显示, 各年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18.36, P<0.05) 。见表2。

3讨论

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检测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必查内容之一。人体淋巴细胞对辐射具有高度的敏感性, 不同种类的电离辐射无论体内或体外受到照射时, 可诱发淋巴细胞微核率的增高[1]。而该医院结果显示2008-2010年微核率逐年下降, 从2008年3.00‰降至2010年1.57‰, 微核阳性率也从2008年9.45%降到2010年3.10%。说明长期小剂量电离辐射对该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不是没影响, 而是该医院近年来, 不断完善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工作, 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 提高了放射防护意识, 每年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完善健康监护工作, 同时做好个人剂量及工作场所的监测, 及时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

从表2看出, 白细胞异常率各年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 而白细胞呈现先低后高再低的曲线回归改变, 提示外周血象与暴露时间的相关性不明显, 原因可能是长期小剂量电离辐射对造血系统的生物效应是损伤与修复同时存在的动态变化过程, 电离辐射在低剂量接触时无明显的剂量-反应关系[2]。肝功能和血压各年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 肝功能从2008年11.81%降至2010年6.98%, 血压从2008年3.94%降至2010年2.33%, 说明该医院放射工作人员通过职业健康检查, 使一些不良嗜好 (如吸烟、饮酒) 得到有效控制。

尿常规及眼科检查显示, 各年间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P<0.05) , 眼科检查异常率从2008年2.36%上升到2010年4.65%, 眼科异常中晶体混浊2008年为66.67%、2009年为91.67%、2010年为100%;晶体前囊色素颗粒沉着2008年为33.33%、2009年为8.33%。该医院放射人员晶体混浊年龄都在45岁以上, 虽然晶状体对射线较为敏感, 但眼晶体混浊受年龄、毒物、遗传、代谢等多因素的影响, 低强度电离辐射与晶体混浊是否有关, 以及危害程度如何值得进一步研究[2]。

综合以上结果看出, 每年对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 不断完善健康监护, 做好个人剂量及工作场所监测, 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后效果较好。据统计, 我国外照射慢性放射病例87.7%为医用诊断X射线人员[3]。所以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仍然需要加强, 进一步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 改善放射工作场所, 减少电离辐射, 不断加强和完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 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参考文献

(1) 郭桂枝, 李烨, 张荣.451名放射工作人员淋巴细胞微核的观察与分析 (J) .中国辐射卫生, 2007, 16 (4) :435.

(2) 陈正其, 姚洪章, 刘定理, 等.低剂量电离辐射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影响的调查 (J) .中国辐射卫生, 2005, 14 (2) :124-126.

8.盘点2010年问题上市公司 篇八

在组织这组专题之前,本刊搜集了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找出了10家上市公司准备进行盘点。可是,在组稿的过程中,又不断发现了更多有问题的上市公司,最后只好不断地更新、替换。

我们从这些上市公司中发现了很多让投资者非常诧异的现象:比如紫金矿业,今年,像紫金矿业这样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上市公司不少,但奇怪的是,这些上市公司在污染事故曝光后,其股价却大涨,很多都是一边发事故公告,一边股票涨停,让投资者瞠目结舌。

自从创业板在去年开市后,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2010年爆出了不少带有悬念的丑闻,比如苏州恒久,这家即将登陆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夜被突然叫停,最后在募集资金已经到位的情况下,以涉嫌虚假上市被撤销了上市资格。像苏州恒久这样在上市前被叫停上市的中小企业还有几家,但另外一些公司的“问题”没有影响上市进程,并在市场—片质疑声中如期上市。

苏州恒久被撤销上市资格,让3.2万个中签者着实捏了一把汗,庆幸问题在上市前就被发现。然而,像江苏三友这种让虚假信息潜伏很深的上市公司也并非凤毛麟角。江苏三友大股东在其上市前就已经变更,但这一重大事项六年后才公布。“潜伏者”是最危险的,江苏三友在六年当中用13份虚假公告欺骗投资者,堪称是国内股市二十年当中造假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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