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外资科总结

2024-07-08

商务局外资科总结(通用8篇)

1.商务局外资科总结 篇一

股权变更(外资转内资)

1、申请报告(公司盖章)

原件;

2、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字)

原件;

3、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

原件;

4、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和原合同章程或投资方新签《合同》《章程》(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原件;

5、新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原件;

6、新投资方营业执照

复印件;

7、原董事会成员免职书及新董事会组成人员委派书(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原件

8、新增董事身份证及简历

复印件;

9、批准证书

原件;

10、营业执照

复印件;

11、验资报告 复印件;

12、涉及国有资产出资转让和受让的,需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书 原件

13.董事会成员名单(新旧)

股权转让协议参考范本

甲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 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合同、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甲方(转让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的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4、乙方于 年 月 日之内将以上转股金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5、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第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在X国X省X市仲裁委仲裁(或X国X省X市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该公司存档一份,审批机构一份,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商务局外资科总结 篇二

今年1-9月, 全国新设房地产外资企业498家, 累计使用外资1 6 6亿美元, 占FDI总量的比重达到22.38%, 比上年同期高5.7个百分点。

姚坚在发布会上郑重表态:“商务部已经重点监视外资进入房地产的情况, 不过目前来看, 外资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还看不出直接关系。”

之所以“重点监视”, 是因为目前外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速度明显高于其他领域。

根据商务部11月16日发布的数据, 1-10月, 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20.03亿美元, 同比增长15.71%。其中, 房地产领域实际使用外资额同比增幅达48.04%, 远高于总体吸收外资增幅。

商务部数据还显示, 1-10月, 全国累计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1181家, 同比增长16.62%。更详细的数据显示, 今年1-9月, 全国新设房地产外资企业498家, 累计使用外资166亿美元, 占FDI总量的比重达到22.38%, 比上年同期高5.7个百分点。从结构看, 外商投资以普通住宅为主, 旅游地产增长较快。

“商务部已关注到房地产业吸收外资的变化, 但是这种变化不能孤立地看。”姚坚认为, 目前的增长是相对于2009年比较低迷的情况, 有所反弹。

对此, 姚坚表示, 商务部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统计数据的核对核查, 加强商务系统内部的有效管理。

3.商务部驳斥外资过剩说等 篇三

《光明日报》报道,近几年,中国引资的规模和速度举世瞩目。一些学者认为,引进外资的现实基础已发生了改变,从前的引资理论亟待修正。对此,商务部外资司胡景岩司长日前指出,中国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不会改变。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研究员说,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引资太多会危及中国经济安全,二是带来的某些竞争会对国内企业产生不利。他认为,这两种担心都是不必要的。从安全性看,外商直接投资并不足以控制或垄断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2002年,中国发布新版的《外商投资生产指导目录》,其中将生产行业划分为四类,分别是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外资进入的。因此并不是所有行业都对外资敞开。从中外企业竞争看,20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中国的企业正是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了优胜劣汰。

金伯生说,衡量外资规模是多还是少,不能简单地看几个数字或比例,而应看引进的外资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是否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益。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功不可没,吸引外资的意义已远远超出了资金本身的意义。它们带来了国际领先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其人才效应及其波及作用不容忽视。更为重要的是,外商投资为缓解中国就业矛盾作出了积极贡献。

联合国贸发会议9月发布的《2004年世界投资报告》指出,2003年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外资接受国。目前,中国仍是世界上对外商投资最具吸引力的地区之一。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450.29亿美元。专家预测,全年中国实际吸收外资有望突破600亿美元,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吸收外资数量最多的一年。

中国从“工厂”转向“市场”

松下电器产业公司)自1983年在中国建立起第一家生产厂后,一直把中国当作自己的低成本生产基地。与全球其他生产商一样,这家日本大型电器生产商也瞄准了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和资源,在这里生产洗衣机和阴极射线管等,供中国国内销售和出口。

《华尔街日报报道》,但随著拥有十几亿消费者的中国在全球市场中发挥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松下电器产业也正在提升其中国业务。这几年,该公司先后在中国投资成立了5个高科技产品开发中心,雇佣了数百名中国工程师,开发从汽车电器到手机部件等多种新产品。

这种转变充分表明中国正在从制造基地向日益成熟的消费者市场过度。1996年,中国城市居民人均年支出只有人民币3,919元(合474美元),但最新数据显示,2003年城市居民人均年支出已稳步增至人民币6,511元。

为了从这个发展趋势中获利,中国的外国公司,从韩国的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 Co.)到美国的戴尔电脑(Dell Inc.),纷纷加大了产品开发力度,组建设计团队,专门针对中国消费者的喜好设计产品。

“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曾犯下的错误就是没有充分重视国内市场,”跨国投资银行瑞银(UBS)负责跟踪科技企业以及亚洲发展趋势的分析师德博(Sean Debow)说。现在,人们终于开始关注国内市场的特定需求,用国外设计的产品来迎合这些需求。

为了取得竞争优势,外国公司必须将各种阵容发动起来。而且,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也有利于公司研究当地文化倾向。例如员工们发现,中国的消费者更喜欢亮丽的朱红色手机,而不像日本消费者那样喜欢暗红色。

为了防止潜在的技术泄露,松下电器将核心与非核心技术区分开来,将基础研发以及技术敏感型部件和产品的研发生产留在日本。举例来说,松下电器在日本生产手机核心部件,然后由中国开发商进行组装。

松下电器还大量使用“黑箱”技术,让产品受到专利保护,并且设计成难以拆卸、分析的形式。在松下电器生产高端产品的地方,例如在上海的等离子显示器工厂,员工们只能熟悉生产过程中诸多步骤中的某个部分。这意味著任何一个普通员工都无法在其他地方复制整个生产过程或整件产品。

但松下管理人士称,某些技术的泄露是难以避免的,特别是公司正计划聘用更高层次的本土工程师来加入新的研发中心,担任工厂中的技术人员。松下电器还打算提高中国业务中中国管理人士所占比例,到2006年将从目前的40%提高至70%。

当然,这并非易事。“眼下在中国,真正的竞争是人力资源的竞争,”松下电器中国业务的人力资源部总经理Takashi Nakamura说。在本地企业纷纷提升技术水平的情况下,身处软件开发和产品设计等高尖端领域的外国公司正在竞相抢夺名牌大学的毕业生。而且,员工投靠竞争对手的现象时有发生,猎头机构的挖人攻势也一直有增无减。

松下电器提供的工作性质(主要是改装其他地区生产的产品)使得公司更加难以长期笼络员工,因为工程师们一般都希望亲自从事产品设计工作。“两三年后,他们开始思考,他们的技能是否得到了充分发挥,"Nakamura说。

“我们总是必须领先一步,”木元哲说,“如果我们能在这里生存,我们就能在全世界生存。”

高官复出有模式

《中国经济时报》报道,今年4月辞去中石油总经理职务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前任总经理马富才即将复出担任要职。他在去年“12·23”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发生后,多次表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并提出引咎辞职。

去年4月非典肆虐中国,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被免去党政职务。而半年后,张、孟两人分别出任宋庆龄基金会副主席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对于他们的复出,他们自己以及中央的任职决定也都没有给出任何“说法”。

据分析,国内官员下野后的复出,一般要遵循“先歇一阵时间,再选择一个适当的场合里露一下面,然后就复出”的运作模式,马富才11月4日在中石油集团召开的一个大型会议上公开露面,应该是一个信号和铺垫,使有关他复出的传闻“越发有了某种真实性”。

4.商务局外资科总结 篇四

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8号,以下简称《决定》),商务部就部分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资审核

(一)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公司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三)《通知》所列《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的注册资本出资事项,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除上述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不再审核公司注册资本的缴付情况。

(四)2014年3月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事项,投资者应继续按原合同、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如需变更,投资者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

(五)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仍需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现行有效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和配件证明》的办理工作仍按《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执行。

(六)《决定》废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注册资本出资的内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遵照执行。

二、关于外资统计

(七)根据《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仍以实收资本为基础开展外资统计工作。商务部将在全口径外资管理信息系统“审批发证”项下的“投资各方及出资”模块中增加投资者出资进度及期限的内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放批准证书时应在系统中录入相关内容,以此作为了解掌握投资者出资情况及汇总实际使用外资数据的基础。

(八)实际出资后,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投资者(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金额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缴纳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九)公司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后,应于30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副本抄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并提供与出资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投资者以现汇或跨境人民币出资的,企业需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报文;

2.以实物出资的,需提交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等;

3.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视情况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等,与无形资

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评估报告、投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等;

4.以境内人民币投资的,需提交利润来源企业的批准证书、产生利润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或清算所得来源企业清算报告;或股权转让所得企业的批准证书、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出资证明书载明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币种(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出资时间等进行实际投资统计。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联系。

商务部

5.商务局外资科总结 篇五

发布时间:2006-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6部门于2006年7月11日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贯彻落实《意见》工作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意见》所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应根据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注册登记后,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经营活动。

三、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

四、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其中,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注栏内标明“有效期至****年**月**日”。

五、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

六、《意见》所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转让”是指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土地、或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等向境内、外投资者进行转让。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境内、外机构、个人依法购买自用、自住的已建成商品房,不属“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转让”范围内。

七、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须妥善安臵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八、境外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臵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对价。

各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按上述规定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6.劳资科半年工作总结 篇六

2014劳资科工作总结

2014年,劳资工作在上级、中心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科室和基层单位的大力支持下,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为目标,不断强化劳动人事管理、规范用工行为,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了工资对促进中心生产和提高效益的经济杠杆作用。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

1、认真及时完成各类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2014年,劳资科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报表统计工作进行认真填报,每月保质保量完成集团公司各项报表上报数据的审核录入和汇总工作,全年无出现错报、漏报现象。依据经济运行部的考核要求,认真完成经营者薪酬上报、汇总工作,每月按时完成薪酬月报,以及季度预兑现薪酬和总兑现薪酬的发放工作。围绕集团公司下达的业绩考核指标,对期内生产经营工作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措施、确保中心各项考核指标的顺利完成。

2、加强政治思想、业务理论学习,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熟练掌握各项专业理论和业务素质;

2014年集团公司的发展形势严峻,为此,我们做好应对困难和挑战的思想准备,认真学习集团一届四次全会、集团一届四次职代会精神,领会集团人力资源系统下发的一系列

文件精神,以“优质服务创新年”为主线,加快管理转型、为中心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保障。科室人员积极

参加集团公司组织实施的各项学习活动并刻苦学习业务知识和各项专业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各种服务技能,为履行好科室职能做好科室各项工作打好基础。

3、加强薪酬管理,完成量化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 根据集团公司下达工资总额及各区队的人员配置情况,准确核算各区队2014年切块工资,我们结合人员调动交流、结合增资、调资和行政人员行政职级变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岗位职务、职称变动,单位毕业生分配等审定各区队切块工资的数额,合理调控工资配置,充分发挥工资杠杆作用,较好的控制各个单位的工资发放工作,全年无超提、计提、暂借现象。

4、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结合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加强对职工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及时掌握劳动合同到期情况。加强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劳务用工程序,完善劳务用工审批程序,按照集团公司的政策精神,严格掌控劳务工 的数量,按程序办理业务,加强劳务工入库管理。

5、完成了职业技能统计、申报工作

根据集团公司文件要求,结合2014年中心实际情况和中心各工种的实际使用情况,结合中心技术工人初、中、高级工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根据中心要求和符合个级别的条

件,上报2014年职业技能计划,上报各工种人数,组织各工种学习、培训,2014年我中心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中级工通过2人,高级工通过30人,通过率达到85%,为我单位各工种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做好服务引导工作。

6、保质保量的完成了社保工作;

2014年全年劳资科为我单位22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其他单位调入3人,调出1人,在职死亡2人,我们及时位以上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企业年金的转移、中断、支付手续,及时更新人力资源系统,退休人员养老待

遇的审批手续,根据2014年中心职工个人收入调整了2014年职工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基数,中心人力资源系统和集团公司以及省社保中心人力资源系统衔接无误。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缺乏创新意识,工作没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探索绩效考核、薪酬分配上创新能力不够。

三、2014年工作思路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理论知识和政策依据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劳资科业务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2014年我们将以理论学习为先导,组织全科成员全面系统地将人力资源方面相关业务进行深入细致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中心、服务职工的能力。

2、抓好基础工作,强化管理职能;

随着集团经营形式的不断变化,薪酬绩效管理工作也将面临波动和起伏,2014年我们要不断完善基础建设,强化

管理职能,促进劳动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运作。

3、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新体系;2014年我们将按照集团公司收入分配制度的总体要求,不断探索建立科学规范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制定多种工资分配形式的办法,加大切块工资指标的量化考核,充分发挥工资激励等约束作用。

劳资科

2014-11-8

劳资科“十五”工作总结

五年来我们劳资科为更好贯彻省局、市局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巩固成绩、规范基础、创新机制、加强管理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改进工作方法,充实工作内容,强化工作措施,增强工作效果,使劳资科工作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在全科的共同努力下,全面的完成了劳资科五年来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劳动调配工作

在人事调配方面,我们严格贯彻省

交通厅128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公路系统内人员的调入,做到了有计划的管理和分配,特别对各县公路管理站的劳动力管理工作,加强了宏观控制,严格控制非生产人员的调入。另外,能及时办理退休人员和调出调入人员的手续。

二、劳动工资管理和使用情况

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是一项严格认真、政策性很强的工 作,在劳动工资管理上,我们能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劳动工资管理方面的文件精神,加强劳动工资的宏观控制,严格掌握控制使用工基金。按上级下达的工资计划指标,做好直属系统工资计划的分拨,随时掌握使用情况,做到及时调整工资计划,平衡余缺,保证了正常工资计划指标的使用。1

另外,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工作,做到了及时准确汇总上 报。

三、安全生产工作

在抓生产安全工作中,我们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战备方针,把安全教育放

在首位,我们每次到基层部门都要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每到节假日之前都要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到基层检查安全工作。

四、社保工作

社保工作是五年来我们劳资科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养老保险涉及系统内广大养路工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根据省局的文件精神,结合齐市地区的实际情况,利用三年的时间,对我市地区3106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进行逐个审核和工资测算,经过多方的努力和上下协调,我们终于在2014年初全部完成了省局布置的养老统筹工作。虽然此项工作繁琐而复杂,涉及面广,工作千头万绪,但经过我们的多方努力,终于攻下难关,完成了工作任务。

五、医疗保险工作

多年来我们能及时与市医疗保险局,多联系、勤沟通,准确的掌握了医疗保险的方针和政策,并把有关政策传达到每名职工,能及时的给调入、调出、人员办理退保、入保或转保手续,为离退休人员办理退休人员医保手续。由于我们的工作扎实,到目前为止医疗保险工作没出现任何差错,圆

满的完成了工作任务。

六、职工教育工作

1、职教基础工作。

五年来,我们重点抓了职教的基础工作和各种培训工作,制定了职教“十五”规划,计划和工作总结,建立了职教各类档案,规范了基础工作的档案管理,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做到真实、准确。

2、培训任务完成情况

五年来我们重点抓了职工的技术业务和各类岗位培训工作,在生产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极大的促进了我市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到目前为止,我们共举办了各类技术业务培训班 221期,共计培训了9680人次,其中:技术等级培训60期,共计培训3081人次,资格性培训 11期,共计培

训551人次,适应性培训133期,共计培训6048人次。总之,“十五”期间,我们为公路事业培养了大量各类人才。“十五”期间的培训速度和“九五”相比,有了飞跃式的提高,“九五”期间培训了职工总数的80%,“十五”培训则达到了职工总数的100%。为我市公路建设输送了大量的有用人才。

总之,五年来我们劳资科的工作在领导的重视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领导的要求和更高的水准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

决心再接再厉,取得更好的成绩。

公路处劳资科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

人事劳资科在市局党委和省局人事劳资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科室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大力支持帮助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局指示精神,按照市局党委稳固基础,全面提升的总体要求,认真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围绕中

心,服务大局,进一步深化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干部职工队伍自身建设,全方位地整合人事劳资工作,逐步夯实管理基础,挖掘人力资源潜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为枣庄烟草整体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人才支持和组织保障。

一、人事劳资工作回顾

认真开以提高“十个素质”和“六种能力”为重点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提高人劳队伍的自身素质。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市局系统干部职工的素质和能力,市局在全市系统开展以提高“十个素质”和“六种能力”为重点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人劳科以此次活动为契机,积极组织科室人员学习相关文件,围绕提高“十个素质”增强“六种能力”深入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根源,坚持召开科室周例会,总结前段工作,查找问题不足,拟定整改方案和改进措施。省局第四次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我们认

真学习孙公准局长在党组理论中心组读书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国家局、省局“卷烟上水平”总体规划的科学内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思广益,在总结十二五工作的基础上,精心编制了十二五《教育培训工作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对今后一个时期的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同时积极开展“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努力开创‘卷烟上水平’新局面”教育,开展 “卷烟上水平”征文和我为“卷烟上水平”献计献策活动等系列活动,不断提升人事劳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管理水平,科室人员的整体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深化用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1.年初组织开展枣庄烟草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对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进行了工作考核。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通过采取述职述廉,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民主

测评、民主推荐的方式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德、能、勤、绩、廉为基本内容,重点突出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充实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2.2月份组织开展副科级干部公开选拔工作。25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选拔范围,8名同志脱颖而出走上副科级岗位,4名同志分别到基层和市局机关挂职锻炼。公开选拔副科级干部,拓宽了干部晋升渠道,调动了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职工创造了展示自己的平台,也为枣庄烟草由稳定规范向稳步提升过渡选拔了一批思想过硬、作风优良,朝气蓬勃、德才兼备的副科级干部。

3.3月份面向基层一线公开遴选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笔试、面试、组织考察,从基层选拔出名同志到机关工作。公开遴选打破身份界限,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充分体现了市局党委面向基

层、面向一线选拔人才的导向,进一步畅通了基层员工成长通道,加大了机关、基层一般员工的交流力度,激发了基层一线员工勤奋学习的热情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市局机关员工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提升。

4.5月组织基层股级干部交流学习。市局制定下发了《枣庄市烟草专卖局股级干部学习交流工作方案》,组织两批股级干部交流,对12名基层单位卷烟营销、专卖管理类股级干部进行跨区市横向交流,通过学习交流工作的活动开展,进一步了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激发了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各基层局之间的工作交流,推进专卖管理、卷烟营销基础工作再上新水平,确保各项工作的稳步提升,促进枣庄烟草的稳定健康发展。

5.9月份组织了基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其他干部的考核工作。考核的范围是区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市局系统新提任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四定期间落选的原副科级干部;业务类学习交

流的股级干部。结合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10月底我们对基层领导班子和部分中层干部进行了调整,充实了基层业务和专卖干部队伍,为十一五圆满收尾和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奠定了基础。11月组织了新进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7名同志正式调入市局机关工作。

围绕全面提升主体,进一步加大员工教育培训力度

今年以来,我们结合以提高“十个素质”和“六种能力”为重点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开展,拓宽培训渠道,创新培训内容,做好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工作。切实抓好全员培训、岗前培训、适应性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员工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同时,结合创建优秀县级局工作开展,抓好各类人员的技能鉴定培训,逐步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辽源煤业劳资科2014年上半年工作

总结

2014年上半年,我们劳资科围绕我矿发展战略,强化软件建设,全面提升科学管理水平,以细节决定成败的工作思路,来积极的开展工作,在公司领导的支持和同志们的帮助下,很好地完成了各级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014年上半年我们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2014年完成的主要工作

薪酬管理工作

为了建立与现代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工资政策,我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管理的政策,及时与上级劳动部门取得联系,认真做好绩效挂钩薪酬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职工的工资总额。

每月我们都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在每月28号前及时向公司上报工资的分配方案和发放情况,然后尽快让职工一目了然并更好的监督我们的工作。

用工管理工作

上半年我们继续实行了招聘农民协议工的方式来满足我矿生产的需要。我们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随时招聘农民协议工。它最大限度的减少了企业负担,有效地保证了职工队伍的稳定。

劳动关系管理方面劳动合同管理

在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同时,严格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与所有新招农民协议工全部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做到用工的合法、和谐。

按照劳动部门的规定,为配合人社局工作,我们对每位职工上一年的工资情况进行录入统计,计算出每位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五险缴费基数核定的依据。我们还逐一填写了每位职工的医疗保险手册,作为医疗保险缴费的历史依据。同时,做好住房公积金基数的核定、调整工作。

2.劳动保护管理

我们严格按照公司《劳动保护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根据工种和时间的不同,下发劳动保护购买计划并提供明细,每个人都建立了《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帐》,做到了帐目清楚。

人事及档案管理工作

1.人事手续办理方面 及时为新入人员办理各项录用手续、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工资关系的确定等工作。

2.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今年我们办理了1名职工退休手续的预报、审批工作。同时,做好退休职工的各项管理工作。

3.档案管理工作

对职工的人事档案及其他资料进行了整理,做到归属清晰、内容完整。

人力资源统计工作

严格按照公司的人力资源统计的工作要求,及时准确的填报人力资源统计报表,为公司高层的战略管理提供有力的依据。

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通过半年的努力,我们的工作已初见成效,到依然存在着不足,具体表现

为与我公司标准化管理的宏伟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

最后,我们劳资科将怀着极大的工作热情,以良好的精神风貌、扎实的工作作风和强烈的责任心,为我矿的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

下步工作打算:

1、做好工资晋升、职称聘任、技术工人报名考试等工作。

2、及时办理2014年的五险一金,以及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

3、做好新入人员的保险参保工作。

4、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劳资科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劳资科2014年1季度工作总结

1、完成1-2月份工资、奖金核算、发放、统计工作,已发工资3469.5万元;

2、完成1季度劳保用品的发放、统计工作,已发劳保38.8万元,;

3、完成1季度各类保险人员增减

及缴费工作;

4、完成1季度合同到期人员和新增人员的合同签订及备案工作;

5、完成1季度劳动纪律考核及汇总工作;

6、完成380人的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

7、完成2014劳动用工省厅备案工作;

8、完成退休人员2014审证工作;

9、完成工伤人员及遗属2014审证工作;

10、完成1季度劳保用品意见反馈工作;

11、完成1季度退休人员的审批及手续办理工作;

12、完成1季度人员学历、职称的变动、登记工作。劳资科2014年2季度工作计划

1、完成2季度工资奖金的核算、发放、统计及内部考核工作;

2、完成2季度劳保用品的发放、统计工作及使用反馈调查;

3、完成2季度各类保险人员增减及缴费工作;

4、完成2季度合同到期人员和新增人员的合同签订及备案工作;

5、完成2季度劳动纪律考核及汇总工作;

6、完成2季度退休人员的审批及手续办理工作;

7、完成2季度人员学历、职称的变动、登记工作;

8、完成2014年劳保人员鉴定工作;

7.商务局外资科总结 篇七

关键词: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市场流通,中小企业,债权融资

保理是一种基于贸易的融资方式, 与信用证、信用保险并称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保理业务, 因其融合贸易与金融的特征, 半个世纪来在发达国家得到飞速发展, 使用比例目前已远超信用证等传统结算工具。在我国, 保理业务、保理行业及保理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但近年来, 在活跃的贸易活动推动下, 我国出口双保理业务量已跃居世界第一, 未来几年更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的保理市场。

2012年伊始, 商务部外资司赴部分地市就外资商业保理先行先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并会同本部有关司局在对国内商业保理现状及前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认真研究了未来推动行业发展的可行性。通过前一阶段的工作, 我们认识到, 商业保理在稳定外贸出口、促进内贸流通和信用服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等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现阶段推动商业保理试点好处很多, 很有必要。

一、商业保理的基本情况

(一) 定义与分类

保理, 又称“保付代理”或“托收保付”, 是指销售商 (债权人) 将其与买方 (债务人) 订立的货物销售 (服务) 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根据服务主体不同, 保理分为由银行提供的银行保理和由商业保理机构提供的商业保理两类。银行保理侧重于融资, 适用于有足够抵押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商业保理机构更注重提供调查、催收、管理、结算、融资、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服务, 更专注于某个行业或领域的中小企业, 更看重应收账款质量、买家信誉等, 而非卖家资质, 因此能真正做到无抵押和坏账风险的控制。目前, 我国保理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银行, 商业保理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

(二) 国际发展情况

现代保理源于美国, 但其后发展中, 欧洲成为主要市场, 近年来, 因适应了提升国内、国际贸易竞争力的需要, 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应用。2001年, 国际保理业务量超过信用证, 在全球贸易结算量中的份额达到44%。目前, 世界范围内主要有欧洲、北美、亚太地区三大保理业务区。进入21世纪后, 保理业务在亚洲加速发展, 2010年业务量达3 556亿欧元, 已超过了美洲市场。

保理行业有两家国际性组织:即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 简称FCI) 和国际保理商组织 (International Factors Group, 简称IFG) 。前者已由来自65个国家的244个保理商成为该组织的会员;后者在超过50个国家拥有超过150个成员。

(三) 我国发展情况

据统计, 我国对外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比例已经降至20%以下, 赊销比例超过70%, 国内贸易更是大量采用赊销方式, 这为我国保理业务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业务基础。但是, 与我国每年2万多亿美元的进出口贸易额以及日益增长的国内贸易额相比, 我国保理业务量依然很小, 国际保理额占进出口贸易额刚超过1%。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 保理被界定为银行开展的一项金融业务, 使得商业保理的社会认知度未能得到提高, 与发达国家相比, 中国保理业务, 特别是商业保理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

二、发展商业保理的积极意义

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 (商秩发[2009]88号) 提出“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 充分肯定了商业保理在改善流通扩大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首次在政府文件中出现商业保理的概念, 也为我们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2012年1月, 陈德铭部长在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上部署商务工作要点时也提出, 商务部将积极深化现代服务业的对外开放, 推动制定外资保理等领域的准入及管理规定。

当前, 推动商业保理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 有利于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保理不同于传统的抵押贷款, 传统的融资方式关注的是企业的资产、负债、利润和现金流量等考核企业自身资信能力的指标, 而保理融资的基础是企业产品已经销售并由此获得短期内到账的应收账款, 授信的依据是企业产品在市场上被接受程度和盈利状况。因而, 对于整体资信能力较弱、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的中小企业, 尤其是初创期的创新性企业, 保理业务有利于外销形势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获得融资, 助推成长。

(二) 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出口

当前, 国际经济发展不确定性增加, 买方市场逐步形成, 传统的信用证结算受到挑战, 我国对外贸易面临多重压力。同时, 我国出口企业遭遇的贸易欺诈案件数量也逐年上升, 因未能采用有利合理的结算方式, 每年有数百亿美元出口货款无法收回。在此背景下, 外贸企业需要既能规避信用销售风险又能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国际结算方式, 而商业保理作为一种国际贸易代理服务行业, 恰恰迎合了赊销、承兑交单、托收等贸易方式发展的需要, 不仅顺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求, 更有利于为中小出口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创造有利条件。这些企业既可以通过向保理机构出让应收账款, 盘活资产, 获得资金融通;也可以通过保理业务提供的一揽子服务如买方资信评估、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坏账担保了解市场和竞争对手的情况, 促进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 有利于提高市场流通效率

在国内贸易中, 以赊销为结算方式的商业活动在国内贸易中的占比已近80%。而据有关机构的调查,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坏账率高达1%~2%, 且呈逐年增长势头。如果企业在国内进行交易, 货款回收通常需要90天左右 (国外平均为30天) 。若通过商业保理的形式把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 企业可按约定的时间从保理商获得相应货款, 且利息及承购费较少, 从而实现对账款的盘活, 加速资金周转, 有利于提高市场流通效率。

(四) 有利于利用外资结构优化调整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 要将继续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作为中国拓展对外开放深度和广度, 提升开放性经济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当前形势, 商务部提出了“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升水平”的利用外资方针, 其中很重要一个方面就是扩大服务业的利用外资, 鼓励外资投向商业保理等服务业吸收外资新领域。

三、开展商业保理试点的几点设想

目前, 我国非银行背景的独立商业保理机构仅数十家, 内外资企业各占一半, 主要分布在天津、上海、北京、浙江等地, 且大多数只从事国际贸易保理业务, 配套业务领域几乎还是空白。国内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缓慢的一个主要原因是, 长期以来保理被界定为银行开展的一项金融业务, 而商业保理则被排除在管理体制之外, 既缺乏上位法依据, 又缺乏社会认知, 阻碍了该行业的发展。但从国际保理业的发展特点及保理业自身的发展需要来看, 独立商业保理公司是保理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更有利于发挥专业优势, 提高风险控制绩效, 当前亟待推动商业保理的发展, 并明确外资商业保理准入制度。

近年来, 天津、上海得益于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上海“两个中心” (金融中心、航运中心) 建设等国家战略的扶持, 在推动保理试点和对外资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 进行了有益探索。据了解, 为积极探索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 巩固商业保理发展的良好势头, 天津正在研究制订《天津市保理行业发展指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 并已进入最后修订阶段。上海市商委和浦东新区政府也在制订促进该市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政策及《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等规范文件。

商务部是对外贸易、市场流通及利用外资的主管部委。商业保理的发展与国际贸易、市场流通密切相关, 是商业信用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经济稳妥地引入境外成熟的保理服务提供商投向我保理行业, 更有益于行业规范和快速发展。我们认为, 我部应通过支持开展商业保理和外资准入试点工作确立商业保理主管部门的地位。前期调研也反映出, 地方政府、各地商业保理机构同样希望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开展试点工作, 推动商业保理业的规范有序发展。具体设想如下:

(一) 依托国家战略, 支持区域试点

天津、上海等地得益于国家战略的扶持, 对商业保理采取了先行先试, 取得良好效果, 为更多地区开展商业保理及外资准入的审批和登记积累了经验, 也为今后中央层面出台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提供了实践基础, 建议在天津、上海开展商业保理公司试点和外资准入试点, 引导商业保理机构尽快找到正确的市场定位、业务渠道、运作方式和管理机制, 助推保理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今后, 视工作开展情况再考虑扩大试点区域和范围, 条件成熟时着手研究制订全国范围的相关政策文件。

(二) 完善配套政策, 减少发展制约

就商业保理企业关注较多的外汇监管、计税缴纳等问题, 积极协助试点地区沟通外汇、税务等职能部门, 共同研究制定国际、国内商业保理业务的结付汇和纳税等操作规范, 规范完善相应监管措施。对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反映较多的资金杠杆率限制问题, 结合有关政策文件制定, 研究确定其投注差适用问题。

(三) 加强风险管控, 完善征信体系

目前, 在我国没有专门的保理立法规范来监管保理行业, 主要通过包括《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一些原则规定来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缺乏系统性, 也不够具体。考虑到我国保理业务尚处于发展初期, 为规避信用风险, 应要求试点地区因地制宜地制订较为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制度, 比如设置适当的准入条件, 在最低注册资本、股东资信、专业水平等方面作出相应要求。同时, 应着力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础建设, 为保理商掌握客户真实信用信息提供良好的支撑, 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四) 发挥行业自律, 建立协会平台

8.商务局外资科总结 篇八

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审批主导权之争,正在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之间展开。

2007年2月2日,商务部外资司司长李志群和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副司长王东一同在“中国经济形势和有关立法对话说明会”表示,两部委正在协同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修订,新的版本将会在今年上半年对外公布。

几乎同一时间,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突然对外透露,他们刚刚完成了一份报告(具体名称暂未定,以下暂简称“报告”),其中就外资并购和产业安全问题建议“设立一个由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部际联合审查机制”。而此前一直主导外资并购审批的是商务部。

在报告出来后不久,与发改委研究院同属智囊性质的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明确指出,“此事要看国家政策的需要”,其言外之意被外界解读为“不能由发改委一家说了算”。

《目录》与报告的同时“露面”,其出发点都是在外资疯狂进入中国的态势下,防范可能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外资垄断现象的积极措施。但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报告的建议和金伯生的观点,分别折射出站在身后的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的意志。两部委谁将主导今后的外资并购审核和批准,成为当前的一大看点。

惹事的“报告”

事实表明,是发改委宏观研究研的报告制造了发改委与商务部之间的权利相争。那么,这究竟是一份怎样的报告?

据知情人士向《IT时代周刊》透露,该报告是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在得到发改委的授意下执行该项目,大概始于2006年8月间,也就是“凯雷购徐工案”引发争议甚嚣尘上之时,完成于今年2月初。

在报告中,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的专家们对外资在相关关键性产业投资并购的具体情况和对产业安全的影响作了分析,其中对外资并购是否已经“威胁”到我国产业安全没有明确表态,但主张要“未雨绸缪”,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和行政措施,“确保关键产业不受外资控制”。

该报告指出,目前我国施行的有关外资并购的政策法规主要是针对“绿地投资”的(指外商在东道国直接设立新企业的投资方式),并不完全适用于现在风行的并购投资,有些措施甚至是与政策制定的初衷相违背的,比如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和装备制造业等的优惠政策。而报告主张,对外资在这些方面的并购“不仅不能给予优惠鼓励,还应加强审查”。

此外,报告列出了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和关键领域。对于命脉行业,报告列出了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和文化等9个行业。而对于关键领域,报告列出了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和科技等9个领域。报告建议,今后对这18个行业和领域内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要重点审查,这一名单与2006年12月由国资委发布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中所列行业基本一致。

此外,针对外资并购涉及的基础性和支柱性产业领域,报告特别建议要列出这些产业内的骨干企业和行业“排头兵”的保护名单,直接保护,“从严审查”。同时报告称这一保护名单在具体操作时不宜固化,应当根据企业竞争力的变化,3~5年调整一次。

最后,在法律体系方面,报告认为需要对《目录》和外资并购规定进行修补,尽快出台反垄断法,依法阻止控制性并购行为。

各不相让

在旁观者看来,“报告”的确突显了发改委所能发挥的作用。

“报告”认为,我国对外商投资、并购的管理现在处于多头分散的状态,涉及众多部门,部门间的职责分工也不利于维护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为此,报告明确提出“应该改变由商务部作为实际上的外资并购投资主管部门的做法,对监督和管理权进行适度、有效的整合与集中”。因此,发改委研究院给出的建议是“成立一个由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常设的‘外商投资联合审查委员会’”,并指称在“具体形式可以参照美国的‘外国对美投资审查委员会’,依靠行政审核来保护产业安全”。

据相关人士介绍,我国现行政策中,对外资直接投资的管理主要有2个关节:一个是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由发改委负责;另一个是对外资企业设立以及合同、章程的程序性核准,由商务部负责。但由于这种分工主要是针对“绿地投资”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的,而对于并购投资项目、特别是那些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比如服务贸易,则不需要经过发改委的项目审核或审批环节。

发改委系统的一位专家告诉《IT时代周刊》:“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的项目审核主要是从经济安全、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考虑。”而外资并购脱离了这方面的审核,就缺少了产业和经济安全方面的“保护屏障”。

2006年9月8日,商务部等6部委联合颁布实施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文件要求涉及重点行业、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和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外资并购,都应当主动向商务部申报。未予申报的,商务部审查可以采取否决措施。

不易为行业注意的是,参与制定这个新规的6部委中居然没有发改委。这种分工因而受到上述发改委系统专家的质疑,他指出,这意味着商务部成为了国家管理外资并购行为和批准外资并购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而发改委被置之度外。“可实际上,发改委作为众多行业的投资主管部门,对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对行业龙头企业的经营情况都更熟悉一些,也更了解并购项目对产业安全的影响。”这位专家说。

对于外资并购的审批权,有金融学专家认为,商务部虽然拥有对外资并购的审批权,但在具体操作时,如果并购涉及到反垄断审核,一般会由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等部门共同参与;而如果涉及国企以及上市公司的并购,则还需要国资委、证监会等多个部门协调。

来自商务部下属机构的专家也表达了类似看法,他认为一直以来对于外资并购的审查,都不是商务部一家说了算,每次都需要各部委的参与。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进一步对此举例说:“比方说涉及金融并购的离不开财政部和银监会,涉及国企并购的离不开国资委,涉及上市公司的离不开证监会。”

对于报告建议设立由发改委牵头的联合审查机制,金伯生承认现行的并购审查机制确实需要完善,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效率太低。金伯生说:“并购是一种相对来说短平快的投资方式,需要简便高效的审查机制,如果时间拖太长,不利于发挥这种外资利用方式的作用。”他同时表示,外资并购审查机制由目前的“松散式”走向“紧密型”的改革方向是明确的,但具体方案还在探讨过程中,是成立外资并购审查委员会还是其它的选择,需要各部委取得共识。

第4次修订《目录》

虽说商务部与国家发改委正就“外资并购审批权”的主导权而暗中较劲,必须修改当前的“目录”则是双方达成的共识,两部委也正在协同对《目录》进行修订。这已经是第4次修改了。

中国首次发布“目录”是在1995年6月,此间经历过2次修改,目前使用的《目录》正是2004年11月30日的第3次修订版。

《IT时代周刊》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正在修订的版本将保留原《目录》中对外商投资领域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3大类内容的格局,但会根据新的情况对具体行业进行调整。

此外,据王东透露,此次对《目录》的修改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因为2004年版本附件中的部分内容在中国结束入世5年过渡期后已作废,此次会根据入世的情况进行修改,而且对鼓励类的外商投资可能要增加内容,适当进行调整。关于调整的具体内容,此前商务部已经明确表示,未来5年中国将会重点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环保产业等5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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