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2024-09-11

关于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证明(精选6篇)

1.关于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篇一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农民工工资,拖欠

建设领域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拖欠不仅严重侵害了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也影响了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更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但是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由来己久, 并有其复杂的社会因素, 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矛盾, 是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本文结合近年来维权和清欠案例及工作经验,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通过对当前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纠纷存在的突出问题地研究, 提出相应清欠对策。

1 近年来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清欠情况

近年来, 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和工程款清欠工作, 认真贯彻属地管理原则, 总体思路清晰、措施得力、启动及时、重点突出, 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009年, 全市建设领域一、二级维权窗口受理投诉465起, 涉及农民工人数4214人, 工资金额2803.82万元, 工程款4.9344亿元;2010年, 全市建设领域一、二级维权窗口共受理农民工工资投诉1173起, 涉及人数22214人, 涉及金额18378万元。受理工程款纠纷及劳务工程款纠纷案件254起, 涉及金额89063.78万元;2011年, 全市建设领域一、二级维权窗口共受理农民工工资投诉1498起, 涉及人数22985人, 涉及金额28378万元。受理工程款纠纷及劳务工程款纠纷案件285起, 涉及金额89958.82万元 (所有受理的案件均已妥善处理) 。其中, 因工程款纠纷导致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占51.5%;劳务工程款纠纷导致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占25.8%。其他原因导致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占22.7%。

2 建设领域农民工讨薪与工程款纠纷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2.1 工程款拖欠是民工工资拖欠根源

工程款被拖欠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一个重要源头。建设领域存在着一条债权债务链:建设单位拖欠总包单位工程款、总包单位拖欠劳务企业劳务工程款、劳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即工程发包单位 (建设单位) —总承包建筑企业 (一包) —分包施工企业 (二包甚至多包) —施工队 (包工头) —农民工。

2.1.1 合同问题引发工程款拖欠

建筑市场主体在合同订立、履行、管理等方面不规范行为是引发工程款拖欠主要因素之一。

(1) 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无法确保履约, 必然引起工程价款纠纷和拖欠。蜀山区松芝万象城项目, 开发商与总承包单位为一家, 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因工程量、工程价款结算争议,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600余万元, 从而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 虽市、区建设、人社部门两级积极协调, 但该项目纠纷最终进入司法程序解决。就其根本原因还是合同主体不合法造成。

(2) 合同订立不规范, 缺陷和漏洞多, 工程实施和结算过程中纠纷不断引发拖欠。新站区彩虹光伏项目, 因合同对变更部分工程量、价确认及变更部分价款支付约定不明, 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变更部分工程价款无法确认, 拖欠多家施工企业工程款5600万元。包河区兰亭公寓项目, 因结算方式疑义和消防工程是否纳入总承包范围等问题, 合同版本不一, 纠纷不断, 多次停工, 工期严重滞后, 存在不稳定因素。

(3) 合同履约率低, 有些企业不信守合同, 不履行合同义务引发拖欠。肥东县撮镇篮球学校系镇招商引资项目, 建设单位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由于资金问题, 债权抵押、转让造成未按合同履约, 拖欠工程款约4000万元。

原因分析

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缺乏依据, 合同备案管理流于形式, 缺少专业人员进行审查、把关, 致使施工合同中出现大量不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显示公平的条文, 成为工程造价纠纷产生的根源问题。对于合同订立、合同履约缺乏有效监管措施。

2.1.2 业主方无力支付工程款也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因之一

(1) 招商引资工程, 投资方资金不到位。

经开区环冠华盛生物项目和高新区赛维LDK太阳能项目均属招商引资项目, 由于资金不到位分别拖欠工程款4000万元和3亿元。

(2) 资金链断裂, 业主方“出逃”。

新站区欲安大厦、庐阳区蓝钻星苑公寓、金山湾·品宅项目, 因资金链断裂, 业主方无法联系, 项目均已停工。其中欲安大厦拖欠施工单位1800多万元。

(3) 资不抵债, 无力支付。

包河区荣利达印务科技楼项目, 因资不抵债, 拖欠工程款1200万元无力偿付, 通过司法程序, 经法院判定工程拍卖后付款。

(4) 资金短缺, 支付不及时。

新站区安徽新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新华新东方烹饪学院、万通汽修学院项目拖欠工程款约2600万元, 建设单位称暂时无力支付;瑶海区合肥港汇置业公司投资兴建的港汇购物中心项目, 由于资金问题, 仅支付施工单位200万元维持开工, 拖欠金额达7120万元。

原因分析

少数招商引资项目、工业项目盲目开工, 由于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停工、拖欠, 项目主管部门在批准开工时难以准确判断;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 部分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行业资金面紧张, 是造成地产项目缓建、停工、拖欠的主要原因。

2.2 企业自身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不足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祸根。

(1) 在现行工程招标体制中, 具有实质性的内容也就是建筑工程商务标报价, 为降低成本, 一般实行控制性报价。我市房建工程通常在控制价基础上下浮20%-25%才能中标,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通常下浮40%以上才能中标, 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能够多承揽工程, 通常会进行较大幅度地优惠, 利润大幅度减少。虽然2012年开始, 我市招标体制已根据市场有所改变, 最低报价不一定能中标, 但实际中标的仍在控制价基础有一定程度的下浮。企业利润减少, 俨然成为克扣农民工工资理由。

(2) 少数企业经营不善, 出现关门躲避现象。瑶海区博澳丽苑项目、博澳名苑及皇冠酒店装修工程发生多起农民工讨薪问题, 施工单位均为安徽南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装饰公司法人代表凌福清因多种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不善逃匿, 并通过书面材料向外界自行宣称公司破产倒闭, 致使部分参与南方装饰公司承揽的项目施工的工人工资无法结算, 讨要工资的工人涉及千人。

(3) 部分企业自身管理不善, 抗风险能力不足, 造成经营性亏损。高新区新加坡花园城项目, 总承包安徽华嘉建筑公司与分包方合肥家发劳务公司合同约定总价款为687万元, 但由于劳务公司在工程过程中管理不善, 经常返工, 造成劳务工资额增大, 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劳务工资款50多万, 劳务公司负责人想把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转嫁给总包单位, 出现群体性围堵事件。河北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天威家苑9#、10#楼工程其劳务作业分包给江苏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由于该公司劳务管理混乱, 用工不规范, 导致赵兵等28名农民工群体性到省信访局上访讨要工资, 造成恶劣影响。

原因分析

部分建筑业企业内部管理方面制度不健全, 对于经营成本缺少理性认识, 盲目低于成本报价, 加上项目管理混乱, 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和监督约束机制, 造成亏损, 负债率高, 呈现恶性循环态势。建筑业企业将亏损风险转嫁农民工, 也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因。

2.3 分包市场不规范, 违法分包、层层转包。

不少施工企业中标后, 不是自己直接搞建设, 而是层层转包, 造成建设资金的层层盘剥, 使得真正用于施工的工程款数额在层层分包过程中逐渐减少。

蒙城县天工路桥有限公司将承揽的合肥市长江西路高架桥C标项目部分劳务作业业务违法再分包给无劳务资质的“包工头”叶招斌,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劳动用工不规范。因工资结算不够支付农民工工资, 导致该项目50余名农民工群体性上访讨要工资事件,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新站区京东方项目, 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揽的京东方项目劳务作业违法再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王胡林、叶天赐, 因用工不规范, 造成工资拖欠, 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上述两家企业因违法分包、转包, 已被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原因分析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少数企业为抢夺市场, 主动或被动的接受他人以自己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以“合作”的名义浮出水面, 甚至将其作为企业融资的渠道, 只收取管理费, 以包代管, 从而导致整个项目管理失控。少数人利用社会关系和信息资源, 以逸待劳, 坐收管理费, 层层扒皮、层层剥削, 最底层的农民工深受其苦。由于其隐蔽性强, 取证难, 往往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成为建筑市场“老大难”问题。

2.4 恶意讨薪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高新区美的附属设施项目, 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承建。班组长卜永银带领17名民工携欠条投诉12万工资被拖欠。经核查, 该项目已将全部工资款结清, 发放到每位农民工手中, 并签字确认。投诉者工程量核对不清, 连现场位置也说不清。打欠条者在我市其他数个项目, 曾多次结账后乱打欠条并逃匿, 市公安机关已立案处理;包河区望湖城小学项目, 班组长卢丙宏在结清所有工资款后, 以经营性亏损100万元为由, 带领工人投诉。经核查, 长春建工与卢丙宏班组的分包协议已核算, 合同价为190余万, 实际支付到位201万, 并已签字确认无异议。结算后, 卢丙宏将经营亏损的60多万元转嫁到农民工工资上, 声称长春建工拖欠工程款;中建二局万达广场项目农民工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35万元。经核查, 该班组在万达广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宝连劳务公司已全部结清。由于劳务班组管理不善, 在万达广场、安医住宅楼以及含山县的工程等项目经营亏损34万余元, 故以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 将亏损额转嫁到农民工工资上;滨湖国际会展中心项目, 总承包市二建公司与分包春晖劳务公司的合同总造价142万元, 并已结算, 双方均签字认可。但春晖劳务公司以经营亏本为由, 乱打白纸条, 超出工程决算额36万元。木工班组王某带领40余人围堵徽州大道。该投诉属于恶意敲诈, 王某被公安机关拘留, 同时, 被列入黑名单, 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原因分析

建筑工地未按要求实名制发放工人工资, 而交由班组长代发工资, 班组长携款潜逃;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讨要经营性亏损的劳务工程款, 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管理不善, 引发劳务工程款及班组长结账问题。工程款已按合同约定支付, 但劳务负责人或班组长借口农民工工资问题, 继续讨要。利用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漏洞, 少数利益熏心的人煽动农民工违法恶意讨薪, 以此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由于缺乏教育和宣传引导, 很多农民工往往不知情, 深陷其中。

3 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讨薪与工程款纠纷对策

3.1 从源头抓起, 清理拖欠工程款

(1)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实行维权维稳工作“属地管理”, “分级责任”, “守土有责”, “谁发包、谁负责”, “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继续完善三级维权管理网络体系建设;抓各级维权服务管理机构“权”“责”考核制度的深化。确保各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按约定足额发放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加大本区域建设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的监管力度。

(2) 拟出台《合肥市建设施工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并配套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人员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签订指导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指南》等文件和业务指导资料。按照市、县、区分级管理的模式, 抓合同订立、备案、履约和监管, 最大程度减少因合同问题引发的拖欠。整顿造价咨询市场, 规范各方主体工程计价行为;督促业主和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避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3) 继续提升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网络监控的覆盖面, 全市所有在建项目实行“三级” 网络监控, 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及时发出预警, 项目辖区维权机构及时介入处理, 继续完善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召开维权维稳分析研判会, 应对维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典型的涉稳案件上报制度, 指导协调各级维权机构的工作。

3.2 强化管理与服务, 引导企业提升抗市场风险能力。

(1) 建立覆盖全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抓好建筑市场信息数据库建设, 提升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 确保农民工维权工作的信息及时、准确、畅通。

(2) 继续做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和纠纷的调解工作, 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指导价》;积极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常见纠纷问题司法解释、建筑业企业经营成本控制等知识培训, 提升建筑企业管理水平和成本控制能力, 减少因企业亏损而引发的农民工权益问题。

3.3 加强建筑市场日常监督检查, 严厉打击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1) 强化市场行为日常监督, 对本地一些基础较差、内部管理混乱的劳务企业进行整顿、整合和清出市场;培育扶持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本地建设劳务企业树品牌、上规模, 树立市场标杆;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申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合肥市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及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提升建筑劳务企业整体素质, 促进全市劳务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2) 全面推进在总承包企业中建立“劳资专管员”和“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制度;各级维权机构之间、辖区维权机构与在建项目维权领导小组均应签订年度“农民工维权目标责任状”并建立通讯录, 保持信息畅通。

(3) 抓好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开展一次建筑劳务分包市场整顿和规范劳务用工行为的督察, 全面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和劳务合同管理。

(4) 及时、足额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加强对各市、县、行政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情况的巡查, 简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手续,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差别化管理。

3.4 建立并完善实名管理制度,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联合相关部门, 重拳打击恶意讨薪行为

(1) 探索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新思路, 在建筑工地“平安卡”施行基础上, 试点开展“一卡通”实名管理工作, 将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利用远程教育, 维权手册、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做好普法宣传, 教育农民工遵纪守法、安全生产、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推广施工现场工资发放公示牌制度, 使农民工了解维权讨薪的合法途径, 畅通农民工投诉渠道。

(2) 抓好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维稳的宣传工作, 联系省市相关媒体, 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 坚持正面引导,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 要公开曝光;对有恶意拖欠行为的业主和建筑企业, 要反复曝光, 公开声讨, 以形成强大的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声势, 形成“拖欠失信、拖欠受罚“的良好氛围, 积极营造农民工维权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3) 坚持部门联动, 合力维权维稳。紧密联合市人社局、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统一认识, 步调一致, 密切配合, 发挥各自职能, 齐抓共管。尤其是在打击恶意讨薪的问题上, 发现一起, 打击一起, 绝不手软。讲政治, 讲大局, 有困难相互支持, 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及时通气, 共同研究对策, 树立了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一盘棋思想。

4 结束语

2.关于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篇二

各级政府重点工程指挥部及其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重点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资发放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重点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本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的总责任人,负责牵头处理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指派专人负责。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上报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备案。施工单位作为本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对农民工上岗考勤、工资标准制定、工资发放等项工作负责监管,负责处理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进一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规定,建筑工程应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已经统一由市财政局向市劳动局交纳了保障金,各指挥部应按照要求实施工资保障金制度。

(一)工资保障金的扣留。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的工资保障金应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由指挥部先行扣留,作为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保障。

(二)工资保障金的启动。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六十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指挥部及市清欠办共同确认是否符合工资保障金启动条件。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并发放。启动的工资保障金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原工资保障金数额不变。如工程进度款已经拨付给施工单位,指挥部可先行启动工资保障金,启动的工资保障金部分从下一次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留,保证工资保障金数额不变。

(三)工资保障金的退还。工程竣工后满六十日,施工单位持指挥部出具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到市清欠办申请确认。市清欠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自确认之日起三日内为其出具《大庆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联办单》,确认其无拖欠行为,由指挥部将工资保障金一次性退还给施工单位。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现场公示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在每月发放工资前十天,将发放工资的日期、工资表上报指挥部;每月发放工资前三天,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发放的日期、工资表进行公示。在工资发放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当记录发放全过程。发放后将农民工工资领取表公示五天。指挥部要派专人监督公示、发放全过程。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备案制度

每个月在工资发放后七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填写《大庆市政府重点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备案表》,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指挥部清欠工作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上报市清欠办备案。

五、建立拖欠责任追究制度

各指挥部及其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认真落实各项制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管不力、制度落实不认真、处理拖欠不及时以及因拖欠工资问题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对指挥部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施工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清出我市建筑市场。

附件:《大庆市政府重点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备案表》

注:市清欠办地址:开发区建设大厦209室。

联系电话:6293380联系人:刘铭鑫

电子邮箱:dqjsjjczd@163.com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3.关于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篇三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5〕16号 【发布日期】2005-05-16 【生效日期】2005-05-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黔府发〔2005〕1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的健 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一年多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 部署,扎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取得了 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为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 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和标准?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1)2003年底前已竣工项目拖欠的 工程款,必须在2006年底前基本还清。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5年底前基本做到 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6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2)建 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 统称建设单位)已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的;(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并已裁决的;(4)中央及省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拖欠工程款;(5)在合同中明确用承兑汇票或延期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只要未超过合同支付期,不应算 作拖欠工程款。?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

(一)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各地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 目,或中 央项目(含国债项目)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 关部门按原审批的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资金进行偿还。各地人民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 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付政府拖欠工程款。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无法确定拖欠主体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偿还责任主体。对因超概算导致政府投 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经审计机关审计或中介机构审核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 见,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同意调整概算的,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资金来源偿还拖 欠工程款。对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 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谁超概、谁承担”的 原则,由责任单位偿还拖欠工程款;无资金来源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

(二)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 工程款,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 欠的工程款,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 履行还款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 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 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政府部门要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 额,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加强对还款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清 欠进展情 况,进一步完善还款计划,切实落实还款资金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清欠进度。对 拖欠严重、还款计划履行不好的地区和单位,省清欠办要进行现场督查。?

(四)妥善解决拖欠项目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对已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各地人民 政府要督 促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还款协议偿清被拖欠的工程款;对2003年底前竣工未结算 工程项目(或工程已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发包人尽快完成结算,并制定还款计 划。工程款结算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要求进行。对结算存在争议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合同有约定的 按 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对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 法院起诉。对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 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对因特殊情况,致使拖欠工程款成 为“死账”等问题,由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妥善解决办法。

三、按照“老账还清、新账不欠”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 所承包工 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工程项目 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合 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 施。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 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垫付数额以未结 清的工程款为限。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 担全部责任。总承包企业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 业要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日常动态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坚决防止因建设单位拖 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工程总承 包企业的监管,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总承包企业,要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对有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经理,依法给予限期停业或吊销项目经 理资格的处罚。

(二)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 民工,必 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不得招用农民工。用工企业招用农民工 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等 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工伤处理等内容,并按分级管 理原则在1个月内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农民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日 常处理制度。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企业,要及时依法处 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农民工与用工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案件,应及时受理并依 法处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合同,督促用工企业履行 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做好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用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并按规定保存2年以上。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办理签收手续。用工企业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用工 企业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 前1个月将农民工工资总的支付情况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建筑业企业在承担建筑工程时,应办理劳务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当年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或 按照工程造价的1―3%交纳劳务工资支付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另行制定。?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信用监管。用工企业必须将所 承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按季度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中11月 至次年2月要按月上报,上报时间为下一季度(月)的5日前。用工企业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 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在付清农民工工资前,对省 内企业要取消其进行新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对省外企业要清除出省。?

(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被用工企业招用并建 立劳动关 系后,享有用工企业职工应有的权益。建筑劳务用工企业工会要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各级工会组织应帮助、指导农民工与用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 与用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有权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五)积极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的被拖欠工资 的 农民工,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各地人民政府要保障法律援助经费。

(六)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机制。各地人民政府和各级劳动保障行 政主管部 门,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 发事件,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上访等问题。

四、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防止产生新拖欠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项目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对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各级项目审 批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立项。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没有保障的,不 予批准建设。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开工报告审批部门提供项目资金落实的证明材 料。对建设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本;属于银行贷 款的,由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本;属于自有资金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出具 资金证明文本。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防止 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深化政府投资 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对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行代建制,并逐步在各地(州、市)、县(市、区)推行。银行应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

(二)加强建设资金监管,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大力推行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 制度。从 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工 程用款专户。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 过一年的,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 落实证明,有条件的还可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 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的开户银行每月底应按规定与建设单位、工程承包企业等存款人核对 账目。建设单位、工程承包企业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目并在规定期限内 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工程用款专户资金不足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补足,否则视 为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工程用款专 户资金情况时,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 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规定,做好工程用款专户的款项函证工作。

(三)健全市场信用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培育建筑市场信用担保中介机 构,健全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制度,逐步完善工程款支付、建筑劳务工资支付和施工承包履约(包括施工进度和质量保证及保修履约)信用担保机制,尽快形成全省建筑市场信用担保网 络。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设工程险、雇主责任险或雇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含不按还款协议支付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其新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 部门不通过其资质年检和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 其办理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手续;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除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工程外,一律不批准其建设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单位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取消授 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认定其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对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 务等严重丧失商业信用的企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应 依法签订 工程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 支付的相应措施,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积极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查处当 事人的合同违法行为。?

逐步建立和推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算工程款的制度。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 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和《财政部建 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 规 范结算和支付行为。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分为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 饰装修阶段和竣工阶段,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进入 下一阶段工程施工前,前一阶段工作应完成并结清(含财务结清和合同结清)工程款。对未 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清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时间3个月的,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手续 完备的,集中支付单位要按程序及时将工程款足额支付给中标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完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 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有关凭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工程,预留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 总额的5%,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必须结清。不得扣留工程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和收取各类押 金。工程承包企业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对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依据合同 规定索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工程承包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记入不良信用 档案。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清欠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完善清欠工作机制。省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 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 04〕13号)明确的职责分工,继续扎实开展清欠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省国土资源厅、省 统计局、省国资委为省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办事机构,层层落实责任,确 保清欠目标如期实现。?

(二)严格行政责任追究。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清欠工作的监督力度,对不能认真贯 彻 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 责任。?

(三)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 真做好清 欠宣传工作。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及时予以曝光;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要加强宣传。特别要注重加强清欠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社会各方自觉增强法制意识 和维权意识,形成清欠工作的良好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4.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篇四

前言:

在这学期中,我尝试着做了“两课”实践的社会调查,我同过这次调查,深刻地体会到了广大农民工朋友的打工辛酸历程,在近两个月调查当中,我发现了一些深刻的问题,同时我对这些问题也有了自己的一些思考,我本文旨在介绍农民工问题的所在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最后对问卷中的一些他们所关注的问题作了一些分析。摘要:

这是一个生活在城市里,却被人们称为“民工”或“农民工”的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农村,置身于城市的最底层,大多数从事建筑,商业,服务等劳动强度大,收入报酬低的工作,尽管所得不多,但正是这不多的“所得”问题却一直在困扰着他们。是什么样的“所得”问题呢?那就是我们长期以来大量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那么这个问题到底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程上解决好呢?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实事求是的运用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公平、公正、正义的社会环境。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和公民道德理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通过这篇文章我将系统的阐述我在做了大量调查之后的观点,希望能在构建社会注意和谐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上面发挥一点微薄之力。关键词:

拖欠的原因、解决的办法、立法保障、社会关注。正文:

第一篇:追根溯源的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

其实对于农民工工资的拖欠传统的欠账并非主要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了新的原因,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

在客观方面,我总结了一下,认为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

首先,追本溯源,包含劳动者工资在内的工程款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解决起来也比较困难,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源头上埋下伏笔。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国营单位,国企等。本身各种款项在还未到位时就急忙开工建设,而工期又较长,各方都要拖欠,而各种承包商和农民工工人都认为这样的单位有保障,却忽略了当工程款到位时又不知道流向哪里去了。其次,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由于市场管理不规范,特别是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使得农民工的劳资问题尤其突出,建设单位本来就资金等先天不足,又加之层层包转,环节增多,矛盾复杂化。我日前在家乡看到有一县级政府单位本身自己的经济发展就很差,却要动工修建新的县招待所大楼,大楼是盖起来了,也投入经营了,可盖大楼时的款项还未拨下来,其结果是民工找包工头,包工头找承包商,承包商找当地政府,政府官员却说了一串令人匪夷所思的话:上面的款拨不下来,我们正在想办法,等效益好了就解决了,放心,我们这样的单位是不会欠账不还的。是啊,是有还的一天,不过拖下去能到那一天啊,单位拖得起,包工头拖得起,民工拖得起吗?

再次,用工管理不规范: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或包工头未与务工人员签订合同,相当一部分都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务工人员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依据,致使权益受到损害。我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外出打工的人员多是经亲戚朋友介绍在某处打工,因为包工头和他们都是老乡或其他的亲戚关系,大家感觉都比较熟,没有必要做得那么复杂,可结果往往就是在这样的薄弱环节上出问题。

最后,就是道德素质问题了,个别用工单位或包工头不是没有钱,而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故意、恶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这种势头在近几年有所收敛,主要归功于社会各界的压力和一些强硬措施的出台。但现在这种现象在个别地区、个别人身上仍然存在,而且人数不在少数,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包工头为了确保下一年的工程能顺利开工,就在工薪上打主意,比如和务工人员达成一些虚假的协议,而其结果是工程结束,包工头卷钱开车,远走高飞,务工人员吃亏受骗。这就需要在采取新的方法来解决。我在一些调查中发现,一些包工头,尤其是一些私人企业主,存在这种情况比较明显,他们开着好车,住着洋房,却对等着拿工资的民工置之不理,有的甚至逃之夭夭,民工找不到人,告他又感觉数目不是太大,结果会得不偿失,目前国家相关法规只对建筑业等行业有约束,而一些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中小私人企业就不是很全面了。

相对来说,农民工欠薪问题如此严重,还有农民工自身方面的主观原因,我归纳了主要有三点:

第一,法律知识淡薄。由于受到的文化教育程度低,导致农民工在打工路上处于劣势。在农民刚刚进城受雇之前,不懂得相关的法律,使得他们在与老板达成协议时,除了在工资上的要求之外,其他的关系自己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各种待遇却涉及很少,很大程度上,他们把自己还当成农民,而不是工人,所以他们感觉与城里的工人是不同的,对于协议也只是听从雇主的安排。在受雇过程中,就更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当发生意外事故时,也只是与雇主私了,认为自己命苦。更令人担忧的是,事后不懂得用采用法律来依法讨新,还是采用农村的方法,上门去讨债、求债,有的甚至走上极端,自杀,或报复发生悲剧。

第二,不签订劳动合同。从农村走入城市,有农民变为农民工,农民工自身并没有意识到自身的变化,身上带的还是家乡农田的那种朴实厚道的气息,很多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观念或习惯。他们相当一部分人感觉自己和在家农田里劳动区别不大,而不是城里那些正式工人。而且很多人都是跟家乡的包工头一起出来,大家都认识,许多人感觉没必要签合同。我日前和一位来自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的现在一私营小工厂里打工的民工交谈发现,他们是经本村的一位老乡介绍来的,他们都很相信这位老乡。老乡说,人家老板有钱让自己来挣,要求签这签那就是不相信人家老板,况且他们所在的工厂是一私营企业,又不很正式,他们自己也就不想签什么合同,只想顺顺利利的多挣些钱。是的,大家都想顺利的打工挣钱,抱着这种心理,才使得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落实,而结果,正是在出事后才知道那合同的重要性。因为在他们向老板要工钱时除了一纸欠条,再也拿不出其他的法律依据,工钱发与不发,只能凭老板的心情了。

第三,讨薪“乱投医”。目前由于民工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得他们在欠薪解决时总是找不到正确的方法途径。以至于到欠薪时,受当前风气影响,都告官,觉得官越大越好解决问题,从熊德明大姐向温家宝总理诉说欠薪成为名人以来,笔者发现,各地迅速出现了许多像熊德明一样的人,都靠告官来解决欠薪。而且许多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也积极的来解决,利用行政命令强制性的解决个案。这样来在全国引起了很大反响。我认为,讨工钱应该找对部门找对对象,比如遇到工程款拖欠问题应直接找建委来帮助:与包工头之间的经济纠纷应直接到各地法院起诉:属于工资拖欠可直接找劳动部门解决。而现实中民工正是不知道如何来做,结果事倍功半。

第二篇:关于解决农民工欠薪的几种解决办法:

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有多方面。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仅在于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的生活。随之而来的危害是,此类纠纷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我们知道不少农民工在以往工资清欠中,有许多采用了直接找高级领导的办法,主要采取的是领导运用行政手段从而强行解决,但是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首先,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其次,执法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作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建委依法采取将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再次,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 “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做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在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请律师费,旅差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判决生效后对一些故意拖欠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不应仅仅对本市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最后,我们要注意加强社会道德情操的全民建设。胡锦涛主席在去年“两会”期间看望政协委员的时候提出的“八荣八耻”就是我们今后加强全民道德建设的一个指导性准则。在短短的112个字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绝大部分是一个道德的荣辱观,这也给我们解决农民工问题引出了一个思考方向。为了有效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们不能单单的从一个方面来进行制度的约束,我们还应该从加强全民的道德意识入手,以把每一个人培养为道德上高尚的公民为目标,让那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从良心上得到深刻的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是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的,虽然道德力量不能是一种由国家机器强制保障执行的准则,但是他在很大程度上是会影响一个人的为人处世的方法的!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和全民道德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三篇:调查报告的统计分析:

在调查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出了农民工问题的各个方面,我现在从不同的方面对统计数字进行一下简单的分析,客观全面的反映农民工的心理况。

5.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自查报告 篇五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北政办〔20**〕113号)通知精神,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由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安排专人督促四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施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自查自纠,摸清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基本情况,现将近期建筑行业清欠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监管,积极发挥职能作用20**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高度重视农民工维权工作,全年由局领导带队,先后开展了6次不同形式的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每次检查在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同时,在施工现场重点排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农民工住宿条件、饮食卫生状况。

通过检查我州建筑行业全年未发现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同时为发挥好职能作用,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将施工企业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材料做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必备要件之一,做到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二、认真安排,迅速开展专项行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要求,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对州属7家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自查,做到了不漏一户,不留死角,情况清楚,底数明确。

经自查,20**年我州被检查7家州属企业用人情况涉及职工人数为3055人,其中农民工数2515人,签订合同人数为2860人(农民工劳动合同)。截至20**年12月底7家州属企业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被检查的省级及省外建筑企业57家,其中西海镇建筑工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涉案企业3家,拖欠农民工工资36万元,经过协调已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24万元。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11余万元,经过我局积极协调,该施工单位与州劳动监察大队协商达成协议,于20**年1月20日将拖欠农民工工资4万元转入州劳动监察大队账户发放。剩余6万多元因双方存在劳动争议,农民工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门源县共检查用人单位10家,涉及农民工800余人,其中存在拖欠工资用工单位3户,涉及农民工160余人拖欠金额413万元;分别为成都金穗建筑工程公司、外延拓展区集中供热项目施工单位和青海华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东城嘉苑。通过多次协调,目前,已责令成都金穗建筑工程公司、外延拓展区集中供热项目施工单位全部发清农民工工资220万元,因开发商逃匿,东城嘉苑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祁连县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12家,涉及职工人数1200人,其中农民工1000人,涉及金额192万元(全部为拖欠农民工);责令12家项目工程单位补发农民工工资192万余元。刚察县20**年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涉案企业36家,涉案人数2247人,拖欠农民工工资2581.6万元,追讨发放拖欠农民工工资2581.6万元。海晏县检查在建工程项目43个,通过检查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3家,涉农民工40多人,涉及金额20余万元,责令3家施工单位补发农民工工资20余万元。

6.关于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篇六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陈宜望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第09期

[摘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发展,引起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文章就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原因的经济学解释和相应的对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信用缺失;信用制度体系;信息不对称;搭便车

[中图分类号][TU一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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