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经济合同的管理(6篇)
1.河源经济合同的管理 篇一
三、会计电算化应用中常见的问题
会计电算化工作中的关键因素是软硬件设施和会计人员, 良好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是会计电算化的基础。硬件环境已是十分成熟的产品, 其可靠性和安全性都勿庸质疑。软件环境是会计电算化的关键环节, 财务软件是核心。哪个环节出现问题, 都会影响我们的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以下是一些比较常见的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 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虽然接受过计算机基本知识的培训学习, 但对计算机的应用和维护知识还是知之甚少, 所以在平时的工作中疏忽了对数据资料的及时备份, 一旦计算机出现故障, 所记账目便难以恢复, 给工作造成极大的损失。有时虽然用U盘做了备份, 但U盘的性能不是那么可靠, 依然存在着隐患。采用优质的移动硬盘则会可靠得多。财务软件的安装方面, 重要的财务软件和其他应用软件必须要安装在除C盘以外的其他分区才为可靠, 以免所有资料丢失。计算机联网后病毒就会不断侵入, 轻则使计算机速度变慢, 重则使其系统瘫痪, 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才行。其他移动存储设备也是传播病毒的途径, 同样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对于财务软件的深入学习同样重要, 由于种种原因, 会计人员只是简单地学习了财务软件的基本知识, 操作时不够熟练, 时不时还要请软件售后服务人员帮助, 边摸索边应用, 发挥不出电算化的高效率。
四、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是会计电算化的根本保障
会计电算化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 会计人员不仅要熟悉财务工作, 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和维护工作, 这样才能保证电算化工作在安全可靠的环境中运行。会计人员一方面要认真学习掌握财务软件的应用技能, 做到熟练操作;另一方面还要学习计算机的相关知识, 熟练掌握系统维护、软件安装、病毒防治和资料备份等技能, 保证设备持续正常运行, 使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由于会计电算化工作起步较晚, 对于已经步入中年的会计人员来说, 现在学习计算机知识的确有些困难, 计算机行业是一个新生的行业, 专业性较强, 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学习掌握的。因此, 在有条件的部门, 应该配备软硬件技术都过硬的专职或兼职的计算机维护人员, 一方面可以及时维护设备, 使其时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另一方面可以指导其他人员学习计算机知识, 不断提高他们的应用水平, 从而提高职工的综合业务能力, 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了搞好财务工作, 建议各级领导加强对现有会计人员的学习培训, 定期或不定期安排会计人员进修专业财务软件和计算机综合技能知识, 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素质, 以适应当今信息时代工作的需要。
(责任编辑:胡冬梅)
(武汉市第三医院)
医院在发展过程中, 会发生很多对外经济事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控制这些经济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用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尤为必要。实施医院经济合同管理, 是达到以上目的的有效办法。
一、医院对外经济事项中存在的风险
医院对外经济事项包括物资、设备、劳务购买, 维修、基建等。这些经济活动的主要风险来自以下几方面。
1、质量风险
医院从事上述经济活动时, 都存在质量上的不确定性。如果不能在经济合同中实施约定、控制, 就会造成物资、设备、劳务、基建、维修等达不到质量标准, 从而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的风险。
2、价格风险
医院从事上述经济活动时, 存在较大的价格差异, 如果不能在经济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格, 或者是价格确定的方式、依据、程序存在问题, 就会使医院购买的价格偏离轨道, 从而形成医院投入增加或者资金浪费的风险。
3、法律风险
医院从事上述经济活动过程中, 存在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及运输、安装、施工等过程, 如果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不规范 (如偷税漏税) , 或者运输、安装、施工过程出现安全事故 (如工程意外、人员伤亡) , 就会造成承担法律责任不清的问题, 从而使医院具有法律上的风险。
既然在医院对外经济活动中存在以上风险, 本文认为, 作为医院管理的部门, 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 必须严格控制以上风险。而严格控制以上风险的最好办法, 是加强医院经济合同的管理。
二、加强医院经济合同管理的做法
加强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必须做好经济合同签订过程、执行过程的管理。
1、经济合同签订过程须做到的环节
(1) 决策程序管理。经济合同签订前, 必须对物资、设备、劳务、维修、基建的决策过程进行审查:凡大型设备、大批量物资采购和基建投资项目, 必须经过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特别重大的医疗设备 (如CT、核磁共振等) 的购买、特别重大的基建项目 (如新建楼房) 必须经医院职代会表决通过。没有经过以上程序的经济事项, 不得签订经济合同。
(2) 价格形成过程管理。经济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必须分别采取招标、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议价等形式确定。一般说来,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须实行社会公开招标;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须通过主管部门进行统一招标采购;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须进行竞争性谈判;万元以下的, 则通过议价形式确定价格。
竞争性谈判和议价可以在医院内部进行, 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参与竞标的单位必须有三个或三个以上, 医院参与谈判的部门必须在三个以上, 涵盖的部门包括监察、审计、财务及相关管理部门 (如总务或设备管理部门) 。
(3) 经济合同草案审核程序管理。医院经济合同涉及的内容包括物资、设备、劳务购买、维修、基建等, 涉及的管理部门包括设备、总务后勤、药剂、信息等。如果经济合同草案的审核由一个部门来完成, 难免会出现疏漏, 给医院带来损失。因此, 合同草案应按照归口逐级审核的原则进行, 具体路径为:合同草案初稿→医院管理部门审核→经济管理部门审核→院领导审核→签订。管理部门审核的内容包括各项合同标的、质量标准、合同履行时间等。此项工作可由管理部门的科长 (主任、部长) 进行。经济管理部门的审核主要对照《经济合同法》进行, 内容包括: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是否符合协商一致、等价有偿、互利互惠的原则, 合同约定价格形成的依据 (程序) , 经济风险、安全事故责任划分与法律责任的承担、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此项工作可由财务科长 (部长或总会计师) 进行。聘请法律顾问的医院可由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核把关。院领导审核的内容包括经济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医院管理的要求, 相关部门是否进行了认真的审核。
2、经济合同执行过程须抓好的环节
(1) 工程合同。首先, 做好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大型工程必须聘请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 以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对隐蔽工程必须留存照片、录像、草图等资料, 既作为工程质量的依据, 也作为工程造价审计结算的依据;本院的工程管理部门做好工程的现场管理, 本院的审计部门做好现场跟踪审计。其次, 把好工程验收关:工程完工后, 医院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严格的验收, 其中有的项目 (如X光机安装、环境保护排污工程、消防工程) 必须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以确保医院投入的项目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包括政府强制性标准) 。最后, 做好工程的审计:对于金额较大的工程 (一般为50万元以上) , 可以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计, 金额较小的工程, 在本院有条件的情况下, 可由本院审计科进行工程造价审计。
(2) 劳务购买合同。对医院购买的劳务, 在付费之前, 必须先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的内容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有的考核验收必须通过医院临床科室进行, 如对保洁公司、保安公司提供的劳务。
(3) 物资、设备购买合同。首先把好验收关:对物资、设备的产地、生产厂家、规格、性能、参数等进行认真验收。涉及运输、安装的, 要验收运输、安装的质量。涉及到培训的要严格按合同规定办理。
(4) 严把经济合同结算关。医院经济合同结算是经济合同执行的终端环节, 一定要严格把关, 否则, 就会给医院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经济合同结算付款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或物资验收→工程造价审计 (指工程合同) →工程监理审核 (指工程合同) →工程现场管理部门审核→财务科 (部) 长 (总会计师) 审核→院领导审批→付款。
三、分析与评价
2.浅谈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律研究 篇二
关键词:中小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一、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加强合同管理是企业立于市场的客观要求
从发达国家的历史看,从商品经济、货币经济、债券经济、证券经济、期货市场、到衍生品市场。每种市场、每种机制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成长,由千千万万的经济实体在经济实践中达成并遵守的协议来推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关起门来以一己之力完成整个产品全部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和部件的生产和销售的全部工作。这不符合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特质,既不经济也不可行。因此,需要一种确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且共同遵守的契约,即合同。合同是联系市场主体的纽带,加强合同管理势在必行。
(二)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加强合同管理是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工作
企业的竞争涉及到方方面面,但不管是人才的竞争还是产品的竞争,也不管是质量的竞争还是价格的竞争,最终都要由人来落实,都要体现在管理上。企业在市场中活动,合同是重要的经济纽带。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工作。合同管理的好可能显现不出成绩,但管理的不好却可以给企业带来灾难。
二、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管理流程形同虚设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结构简单、重生产轻管理等特点,很多中小企业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缺乏专门的管理人员。有些甚至没有合同管理制度、没有必要的合同管理流程。而更多的中小企业虽然有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但制度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流程不完善,或因为“长官”意识的干预,在执行中流于形式。也有的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无控制,导致合同履行缺乏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的问题而及时纠偏,更缺乏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事项进行证据固定的工作;执行完毕无总结,缺少闭环管理环节,没有及时总结合同履行中经验和教训,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二)合同文本制作出现漏洞
一是由于没有法律专门人员或法律知识欠缺,在合同内容完整性、内容合法性、条款严密性等方面经常出现漏洞,为合同履行埋下隐患。如在合同签订阶段出现的合同主体不当、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条款不完整、違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等。二是合同签章随意性大,对法人章和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没有管理规定,合同签章时随意使用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增加管理隐患。三是合同用印不规范。大部分中小企业在多页合同文本用印时只在签章处签章,而不盖骑缝章;有的合同文本经修改后没有双方签章认可;还有的企业文件用印位置不规范,印章附近留下大片空白,给别人留下变造利用的隐患。变造文本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已不少见,因为印章的真实性,在具体审理时法官也会发生意见分歧。
三、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
(一)从完善合同管理体系上加强合同风险防范
一是完善机构、配备人员。国资委要求在国有大型企业中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所有中央企业都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有效防范各类法律风险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中小企业可以参照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法律事务工作,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务工作能力建设。建立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总负责、企业法务机构归口管理、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法务工作部门合同管理职责,明确各相关部门对合同的技术、质量等相关专业的审查负责制,明确合同管理员和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要求,真正确保合同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二是健全制度、规范流程。要在《合同法》的指引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管理制度,重点抓好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审查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合同纠纷处理制度、合同统计分析制度、合同归档制度等。要完善合同管理流程,把合同管理工作内容以管理流程的形式固定下来,推进管理环节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合同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制度流于形式。
(二)从吸取常见合同纠纷的教训中加强合同风险防范
现实经济生活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吸取别人的教训,可以起到以案说法的警示作用,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从工作实际来看,这类问题多是管理问题,但往往以法律问题结束,特别应该引起注意。一是加强单位印章管理,防止私盖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引发纠纷。如,把预先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由合同相对方,业务经办人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私盖公章,把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纸张交给业务人员使用等。同时,要加强企业内设部门印章的管理,这些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如果构成表见代理,责任将由法人单位承担;二是加强合同文本的管理,防止合同内容被变造引发纠纷。如,一方在合同空白处添加内容,一方在已签订生效而未加盖骑缝章的合同中间偷换部分页,对生效合同的改动双方未盖章确认等。这类纠纷一旦发生,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是对方的故意擅为,往往会处于不利地位;三是严格依法经营,不可因一时之利签订“阴阳合同”、假合同,埋下风险。不管是“阴阳合同”还是假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本身是真实合同,只要一方按照合同内容主张权利,就有可能弄假成真,出现合同纠纷。
(三)从提高合同管理的技术水平上加强合同风险防范
在现代技术条件下,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加强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合同信息化管理,整合合同管理体系,实现合同起草、订立、履行等管理活动信息化,实现合同信息数据共享,提高合同审查审批的效率,为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提供信息支持,为企业决策和日常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总之,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坚持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总结,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积极防范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陈文明.中小型企业合同管理系统的研究与设计[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4(15):157-158.
3.河源经济合同的管理 篇三
关键词:合同管理 法律隐患 制度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贸易和经营模式的不断涌现,合同已成为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经济合作的重要纽带,合同管理本身也成为企业内部管理成功与否的一项有效衡量标准。企业只有对经济合同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才能合理掌控和规避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成为助推企业经济利益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1]。因此,加强现代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成为现代企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这就需要对现代企业在当前经济合同管理的现状和问题有基本的了解,从而分析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帮助企业不断提高经济合同的管理水平。
一、现代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现代企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也得到了很大加强。但在经济合同管理中还普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给一些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甚至造成重大损失,令人反思。
综合本人实践和近年来有代表性的企业经济合同案例,我国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合同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部门及专业人员,在开展各类经济活动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忽略专业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和支持,导致盲目行动和失误。二是企业内部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完善,流程不清晰,造成管理措施难以到位。比如多头管理,造成职责模糊,主责不明,在执行和管理中出现推诿或不管地带;或制度和流程的接口环节不匹配,造成管理真空和缺位。三是忽略对法律法规更新的跟踪,对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能及时、全面、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仍依照旧的法律法规签订和执行经济合同,引入误区。四是合同资料管理不规范,不及时汇总归档,导致资料缺失、不完整,造成发生合同纠纷时维权困难。五是受长官意识的影响,急于求成而拍板,片面强调特事特办而忽视了对风险的客观分析。六是一些合同管理和工作人员的合同知识和法律意识不足,在合同细节上把关不严,在执行操作上处置不当,埋下隐患。七是内部监管机制不到位,导致合同印章使用的失控,给少数违法违纪人员以可乘之机,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
二、如何加强现代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
加强和提高现代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首先要强化经营活动风险管控意识,建全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和法律服务的机构;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设立专门法律部门,配置专职法律人员,并建立与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关系,在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和经济合同制定工作中,获得充分的法律咨询和指导,避免盲动而造成重大损失。二是须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是一个企业能够实现经营活动目标和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在经济合同管理中,应理清和不断优化经济合同在签订、审核、履行以及结算的基本流程,建立与企业自身发展相匹配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得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能够与企业自身的各项发展互相适应;强化经济合同管理各项工作中的规律性和规范性建设,完善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的缺陷,实现企业经济合同发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2]。其中,建立完善健全的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签订的审查审批的各项制度,严格按制度和流程合理处理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以及变更问题;将合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模式与企业中合同管理的相关部门职责相互结合,对参与经济合同管理的各个部门的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不断优化各项合同管理工作中各项业务的接口衔接,杜绝管理的模糊和真空地带;三是企业的法律部门和专职人员必须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动态,海外投资、经营企业还必须及时了解当地乃至国际的法律、公约的修订和变更,及时、全面、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新的法律规定,及时分析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四是加强和规范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做好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切实注意合同洽商、签订、履行、修改和结算各个环节的资料完整和归档,特别是不要忽视合同洽商过程中的函件资料以及合同附件的保管和归档,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能提供充分的证据链材料。五是重视在企业内部普及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各项法律知识,定期举办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知识培训,不断加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合同风险防控意识,提高合同管理和经办人员的工作素质和水平,避免长官意识对合同签订、实施和管理工作的影响,减少合同经办和履行中的工作偏差。六是切实加强和实施内部监管机制,严格合同印章的使用和登记管理,妥善保管企业印章。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及时避免给企业带来进一步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
此外,企业还须加强检查和考核工作,不定期检查经济合同管理各项工作的履行情况,总结推广成功的合同管理工作经验;依据法律妥善、及时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协商以及仲裁等法律诉讼。
三、结语
经济合同是现代企业之间经济来往和合作的重要纽带,经济合同管理本身也是企业内部管理成功与否的有效衡量标准之一。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是现代企业实现经营目标和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因此,高度重视和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建全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和法律服务的机构,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和职责,持续优化和改进合同管理流程,密切关注各类经济活动法律法规的动态,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重视普及合同管理有关的各项法律知识,加强各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内部管控机制,是现代企业发展中需要长期重视和持续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祁雯.现代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1,(15):15—16.
4.河源经济合同的管理 篇四
关键词:经济合同;施工企业;企业利益;合同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经济合同在施工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越来越重要,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也在施工企业管理中日益突出。因此,搞好经济合同管理,是维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基本的要求,能有效保障施工企业利益。经济合同管理已经成为了施工企业经营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现状分析
1.我国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上缺少足够的认识,其合同意识严重缺乏,造成了施工企业专业合同管理人员与机构的不健全。使得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各项事宜不能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最终导致企业的正当索赔工作不能很好的开展。这一现状导致了其的经营活动中缺乏相应人才与制度规范经营过程中的相关合同,造成合同中的条款没有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指定。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一旦工程出现问题,施工企业的索赔将非常困难,极大的影响了企业的经济利益。
2.合同法律意识缺乏。我国制定的 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理应成为建筑企业和招标企业双方签署合同时的规范,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订立的内容十分简单,缺乏具体细则,一旦出现责任后的承担问题,这就产生了合同风险。这一问题在过去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经营中经常出现,其实质就是缺乏合同法律意识,企业经营欠规范。
3.招标不够规范,为合同管理埋下了隐患
由于施工合同的双方在利益上存在矛盾,表现在合同上,如某些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利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对承包人提出一些苛刻条件,迫使承包人压级压价,给承包人增加额外负担,甚至直接压低中标价格,使承包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以至于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被动。
二、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1.现代工程施工企业必须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以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以及相关人才的培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奠定基础。
2.加强合同文件管理。在制定施工合同时,要尽量使用标准合同条款的合同文件,一方面能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能划分清楚有关各方之间的风险和责任。否则,这些风险一旦成为现实,势必带来损失,因此承包商必须要仔细研究合同文件,进行风险分析。这样就能最大程度的避免有关各方之间的风险纠纷,也能有效的降低因合同不明确带来的额外成本,同时也加强了各方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融洽,不至于出现因权责不明产生的争端。
3.工程承包是一项充满风险的活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社会条件复杂多变,影响因素众多,承包商将面临很多投标时难以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就会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误。因此承包商需要认真研究合同文件,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析。除了要了解合同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所应承担的风险外,还要了解那些隐含在合同文件之中的风险。分清有些风险是由于出现不可抗拒的社会困素或自然因素带来的;有些是由于条款有缺陷引起的;有些是编写合同者有意设置的。
4.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坚持持证上岗
(1)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处设置合同管理科,并配备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经验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合同管理人员1-2名。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营规模决定设置独立的合同管理科还是在综合办公事内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2)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合同管理人员在经过法律和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后,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3)明确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主要负责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负责审查各部门提交的各种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负责合同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资格审验工作。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负责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
三、加强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开展。在企业合同管理中,将合同的权利义务按职能分工分解到各部门,由各部门去履行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权利义务。这样才使合同管理真正到位,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企业合同管理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子系统、分系统共同配合。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一方面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体现企业的诚信,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使企业更牢固地立足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总之
现代市场经济以合同作为基础对企业间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这是企业合法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工作。在现代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是否经过科学分析、是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及企业自身的技术水平进行了论证是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的关键。在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企业必须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通过构建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以及科学的实施有效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陈 晴 王伟强:《以合同管理的科学实施保障企业经济利益》[J].建筑科学技术资讯,2008,10:.
[2]姚建芬.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经营风险管理.大众商务(投资版),2009(1).
[3]姜士林:浅谈实施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后工程项目审计风险的产生及防范.交通财会,2006(8).
5.合同效力的经济分析 篇五
关键词:合同效力效率外部成本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3-157-02
1、效率理念下合同效力的规范性价值取向
规范法经济学的标准是效率原则。帕累托效率是最基本的效率概念,即不存在另一种可选择的状态,使得没有任何人的处境变坏,而至少有一个人的处境变得更好。如果资源的再配置至少使一个人的状况改善了,且没有其他人变得更糟,那么这种资源的再配置就是帕累托改善。另一个效率概念是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即第三者的总成本不超过交易的总收益,或者说从结果中获得的收益完全可以对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资源配置是效率概念的核心。“就当事人能够从事交易行为的事件而言,我们从经济学理性自利,以及自愿即为自利的假设可以推知,自愿性的交易可以获得效益”。理性人在意志自由的状况下达成的合意,一般是对自己利益最合理的安排,合同的约束符合帕累托改善。合同法要追求效率,就应使这种约束发挥作用,故帕累托改善是合同法的基石。
由此可见,在法经济学视角中,合同效力的立法价值取向应是:鼓励交易,在不妨碍社会基本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使合同有效,并最终实现交易的有效率。
2、合同效力类型化分析——以效率为视角
2.1对合同无效的经济分析
“合同法是站在国家的角度说话的”。否定合同效力是因为交易双方的行为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难以消除的影响。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认为每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行为同样符合社会利益。然而,在交易双方选择不避免外部成本的情况下,合同法就不得不把合同确定为无效——在逻辑上,这种评价也是理所应当。
该类合同虽会带来外部成本,却有可能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即外部成本可能小于合作剩余。然而,外部成本与合作剩余的比较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进行,考虑到计算的成本,将带来外部成本的合同一律规定为无效符合效率要求。
2.2对合同效力可变更、可撤销的经济分析
2.2.1理性外部限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订立是个谈判过程。如果交易是自愿的,则只有交易方能从交易中获益(至少不受损)的情况下,才会进行交易,交易的结果一般是资源从评价较低的一方转移到评价较高的一方。但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交易却很有可能会使资源逆向流转导致无效率,这是合同法否定此类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另外,虽然这些破坏性手段会使社会整体富裕度下降,但人们为了自己福利的增加仍热衷于实施。若交易相对方“以暴制暴”,反而造成资源浪费。根据规范的科斯定理一,即应当构建法律以润滑成本,合同法有必要对其进行否定评价。
不过,凭借上述手段订立的合同造成资源配置无效率毕竟停留在“可能性”这一层面上,换言之,这些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同样可能符合交易规律。基于此,应将其效力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交给恢复自由理性的当事人斟酌。
2.2.2信息不充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交易信息不充分会导致误解,若误解是双方面的,则交易实际非自愿,合同自然无效:若误解是单方面的,就有必要区分信息的性质做出判断。
在经济学中,信息分为生产性信息和再分配性信息。前者能够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后者则只能改变社会财富的分配,且以后者为标的的交易对社会而言是一种浪费。因此,出于效率的考虑,如果单方误解是基于生产性信息的,合同法应该使合同有效:如果单方误解是基于再分配性信息的,合同法应该对其做出否定评价。
2.2.3对合同效力待定的经济分析
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如果进行交易的主体的理性受到内部因素限制(如限制行为能力),那么他对价值的判断就可能出现偏差;如果进行交易的主体不具备某种资格,那么他就可能不考虑标的实际价值随意交易。这都导致不能实现帕累托改善,造成资源配置无效率。
但是,该危险可以通过第三人对合同的审查来消除,这样有效率的合同也得以履行。引入第三人需要一定的成本,为了降低成本,合同法应选择同交易联系最为密切者,同时,通过第三人可以对合作剩余的分配进行更准确的判断。所以,将此类合同的效力交由第三人决定符合效率理念。
3、效率视角下对我国合同效力制度的考察
3.1合同效力制度演变的经济学基础
《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不尽一致,对这种变化如果只进行主觀的价值判断,则其合理性就可能在人言人殊的状况下被无意识掩盖,然而,运用效率理念却可以为这些变化找到客观支撑点。
(1)《合同法》对《民法通则》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一规定做了更为细致的分解,仅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无效,而“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则为可变更、可撤销。这一变化是将交易行为的外部成本和交易主体的理性受限情形纳入立法考虑的结果。
(2)《合同法》对《民法通则》中“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修改为效力待定,这就可以通过第三人来对是否交易以及如何分配合作剩余进行更有效率的判断。
(3)《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具有实践理性,减少了对交易的限制。同时,由于强制性规定数量上少于“法律、国家指令”,这就减少了交易双方预先进行违规判断的成本。
综上,我国合同效力制度的立法精神经历了一个由权力扩张型思路向权力限缩型思路演变的过程。现行的合同法遵循了“原则上有效”的基本精神,但仍有待完善。
3.2以《合同法》为蓝本对合同效力制度的考察
从《合同法》第52条来看,无效原因可归结为合同的履行将产生难以内部化的外部成本。此外,交易双方的合作剩余与外部成本在量上又难以用较低的成本做出准确的比较,故合同法规定该五种情形下的合同无效符合效率理念。同样,《合同法》关于效力待定的规定与应然状态亦保持一致。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效力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其中,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情形是否恰当值得商榷。《民通意见》对重大误解的定义未区分信息种类,一概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无效有违效率理念;至于显失公平,本文认为应有效。首先,价值判断的主观性造成双方对是否“显失公平”争论不休,双方陷入消耗大量时间成本和策略成本的困境之中。其次,由法院对一个缺乏客观标准的合同做出效力判断虽然可以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由于管理成本的存在,这种制度安排恐怕得不偿失,不如径行其规定为有效,这也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理念相契合。
4、结论
要建立或变更法律制度,必须分析在新制度下利益主体博弈的均衡,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制定出有效的法律。‘在效率视角中,合同法对产生外部成本的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由于外部原因造成的理性受限制以及生产性信息的不充分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应认定为效力可变更、可撤销,从而让恢复理性的当事人对交易行为重新审视:对于因先天理性不足及越权订立的合同应认定为效力待定,以便最密切联系的第三人以较低的成本对合同效力做出最有效率的决定。
注释:
①王文字.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5.
②柯华庆.法律经济学的思维方式[J].制度经济学研究,2005.9.
③[美]弗里德曼著,杨欣欣译.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16.18.
④此处可以涵盖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情形。
6.经济合同诈骗与纠纷的界限 篇六
经济是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形形色色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中,经济合同所占比例最大。然而,经济合同纠纷往往容易与合同诈骗相混淆,有的案件甚至连司法部门都难以作出准确区分。在实践中,不少与此有关的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比较勉强的。这不但影响了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地位,还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起到了消极的阻碍作用,因为这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棘手的实践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两者各自的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界定。
一、性质不同
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小,只是违反了一般的法律法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违法,将受到刑罚的处罚。合同诈骗既违反《刑法》又违反《民法通则》,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违法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单纯违反《民法通则》的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债权,仅受控于民事法律。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说“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说,合同诈骗是一个刑法上的问题,经济纠纷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这是两者在本质上的区别。
二、特征不同
目前认定合同诈骗的关键,有三种观点(1)客观论:认为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与对方签定了经济合同,同时非法地占有了对方的财物,就构成合同诈骗。(2)履行能力论:认为签定合同时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区分两者的关键。(3)主观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都过于片面和绝对,相比之下,全面分析更为准确。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采取与事实有悖的方法与对方签定了经济合同并已占有了对方的财物。在这里,笔者认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作为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依据。签定合同时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人未必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没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也未必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只是想借用,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借鸡生蛋”,并非想非法占有。因此,以履行能力论作为认定合同诈骗的依据显存不妥。我们应该坚持全面分析的方法。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1行为人签定合同的目的。
这里主要是看行为人签定合同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即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合同纠纷当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或其他情况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如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诸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等等,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有欺骗手段,在履行合同时有欺诈行为,但其目的并非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不宜以合同诈骗论处。民事欺诈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只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了经营上的便利或在经营上受益,采取了一些带欺诈性质或其他性质的方法,致使合同的继续履行受到阻碍或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纠纷。这是两者在主观上的重要区别。
2行为人签定合同的手段。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一般都采取冒充他人身份,虚造凭证等情节严重的欺诈手段,经济合同纠纷则无须冒充他人身份,也无须采取伪造凭证等行为,只是为了使合同的履行能够相对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而实施了一些情节较轻的欺诈性行为。两者虽然都具有“欺骗”因素,但欺骗的具体手段大不相同。
3行为人欺骗的程度。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是在合同的主要内容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通常较大的或次数较多的。而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在次要合同上弄虚作假,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通常是较小的。欺骗的程度不同导致了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
4行为人履行合同的态度。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待合同履行的态度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往往毫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也就谈不上会积极地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往往是签定合同非法拿到对方财物后立即消失或者再三推脱逃避对方的履约要求。也有的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仅履行少量合同约定义务,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财物,当目的达到时,行为人同样地要么消失,要么推脱逃避,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一旦利益受损的一方要求侵害方承当违约责任,只有合同纠纷的行为人才愿意承当违约责任。
5行为人处置财物的方式。
合同诈骗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也是不同的。前者大多没有将骗得的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上,反而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而非生产经营中,甚至进行揮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更为离奇的是有的将财物用于重复诈骗。后者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没有挥霍掉财物。
三、其他不同
两者进一步恶化的结果不同。合同诈骗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合同诈骗所带来的恶劣影响是不能低估的。然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第二百三十一条对此罪的最高刑罚只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显然,如果在合同诈骗过程中又竞合地犯了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名,则意味着有可能被国家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经济合同纠纷只是一般的违法,但其已经具备转化为合同诈骗的潜在可能性。如果其违法行为进一步加重,则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就是说,经济合同纠纷可以转化成合同诈骗,而合同诈骗只能向更高的罪名转化。
综上所述,尽管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有着很多的相似且容易混淆的地方,但两者仍有明显的区别。在以后的实践中,我们首先应当从本质上去区分两者,把违法和犯罪区分开来。其次再从基本特征上去比较两者,分析行为人签定合同的目的、手段、欺骗程度、履约态度、处置财物的方式等。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实践中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我们的法学理论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不能用死的理论来作为评判分析案件的永恒依据。我们必须不断发展我们的法学理论,进一步分析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相似相异之处,为司法活动提供更加准确的评判标准,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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