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续签劳动合同协议

2024-10-05

不续签劳动合同协议(精选8篇)

1.不续签劳动合同协议 篇一

省本级数据大集中模式财务软件实施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和省本级财务集中监管系统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近日摆在了法制机构的案头, 签订合同的甲方称,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该采购项目实施范围为“某省600多家省本级预算单位, 而根据招标文件总体需求明确了本次招标项目涵盖省本级1200家预算单位, 项目实施时间为2010年11月底前完成600家预算单位实施工作, 2011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省本级预算单位实施工作, ”是否可以认定原中标单位 (某财务软件公司) 继续拥有未使用软件省下预算单位的推广权利, 并续签合同, 还是必须重新进行招投标。

二、专家点评分析

在研究讨论该问题时, 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采购文件已事先约定, 采购需求范围涵盖1200家预算单位, 因此, 原中标公司继续拥有使用软件在省直预算单位的推广权利并续签合同;一种意见以笔者为代表的观点认为, 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其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如次:

1.补签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 从《政府采购法》来看, 补签合同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该法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履行中,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底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 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采购金额和合同标的限定。本项目合同价335万元, 平均单价5583元, 要求补充合同数量600套, 如按原成交单价计算, 补充合同超过原合同金额一倍, 并且添购的数量增加一倍。二是实施年限的规定, 政府采购履行中, 也就是项目实施过程中, 按合同约定, 本项目2011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省本级预算单位实施工作, 也就是项目早已实施完毕, 如补签合同将改变了合同采购数量及实施范围, 属于实质性条款改变, 因此, 不能适用上述法条。

(2) 就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法律关系而言, 一是从法律效力层次来讲, 采购文件效力低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效力, 不能以采购文件需求事先约定为本项目实施范围涵盖1200多家预算单位就可视合同成立并生效。二是采购文件发出要约邀请期限已失效, 表现为代理机构发出的采购文件有效期为40天,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24日上午10时30分, 中标人即合同乙方在发生投标函时认可代理机构发出的要约邀请, 表达了缔结合同的合意, 显然, 至本文发表日期止, 采购文件有效期已大大超过。

(3) 从《合同法》来看, 也存在法律效力问题。一是要考虑原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力问题, 虽然该项目已履约, 且履约期限已满, 即合同已成立, 但并未生效, 查阅合同组织实施方提供的合同, 该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但乙方仅有盖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也未签日期。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本案中, 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附条件即未成就, 合同就未发生效力即合同自始无效, 主合同无效力, 就不可能有补充协议之说。二是该合同存在要约失效情形。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 标的数量、价格等内容变更的属于实质性变更, 如补充合同、如前所述, 该合同的标底、数量、价格发生了重大变化, 属于要约失效 (消灭) , 从而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力。三是本案由于信息不对称, 导致存在《合同法》第54条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本案发生的背景情况是采购人在采购文件需求和采购计划制定阶段时承诺签订合同考虑继续向中标人采购, 采购计划是按项目实施1200家预算单位, 即采购1200家预算单位财务软件, 在采购文件的需求部分也提及, 对采购人来说, 明可预见要采购1200家, 但却作出分期采购的计划和需求, 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总量为1200家, 但先期采购600家, 使投标和中标供应商误以为在采购文件需求约定采购合同便可生效, 但实际签合同时, 仅约定600家实施 (履约) , 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签订时并未明确约定总共采购1200家, 分期实施, 从而出现了投标供应商报价时可能考虑了1200套的因素法定情形。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 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 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71条规定,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为,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享有变更、撤销权的人可以通过行使变更、撤销权而使具有变更、撤销原因的合同归于无效。

(4) 如续签合同, 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18号令) 第64条“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规定”。

二、从实际情况来看, 续签合同不合常理

本项目实施时间及跨度较长, 从项目提出需求、招标、签订合同, 已接近3年;从完成时间来看, 也有1年多。众所周知, 软件行业技术日新月异, 采购价格随着时间推移、采购数量增多呈大幅下降趋势, 虽然签约供应商投标时预先考虑到了未来实施范围扩大, 采购数量的增加导致预期价格减少问题, 但随着时间推移, 技术进步等要素的变化, 价格因素的衡量是能否续签合同需要优先考虑的首要或第一位因素, 因此, 于情理来讲, 该合同不能补签或续签。

2.不续签劳动合同协议 篇二

误区一:未续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简介:田先生是某建筑安装公司员工,2009年9月30日与公司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2011年9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2011年12月26日下午田先生在工地劳动时被高空落下的一块铁皮砸伤,被认定为9级伤残。事后,田先生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可公司答复说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没有续签,就属于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只同意不索要其垫付的8000元治疗费了事。

案例分析:该公司的说法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田先生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田先生是在工作岗位、工作期间,因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之情形,对此不应存在争议。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见,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法律是认可的。因此,田先生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误区二:未续签劳动合同就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简介:高先生于3年前应聘到某铁合金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于今年2月1日到期。因该公司已决定于今年5月终止经营,所以未與到期的几名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高先生想知道,如果到5月公司终止经营,并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他能否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时间段的双倍工资补偿?

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也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订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该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法律强调“用工之日起”,这个“用工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的时间,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所以高先生也就不能主张支付“双倍工资”了。

当然,若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误区三:未续签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

案例简介:张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于2012年1月5日到期。可公司并未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时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而是于1月4日突然通知张某将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张某要求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

案例分析:张某以期满解除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此列。因此,如果张某与所在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到期不续签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3.不续签劳动合同协议 篇三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在线法律咨询: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会有补偿吗?咨询: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会有补偿吗?

来源:法妞问答

简介: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都知道要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关于劳动合同续签,大家可以有很多问题,例如: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那么会有补偿吗?

普法:

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一般合同是有一个期限的。在到合同的最后期限之后,一般是需要进行续签的。但是如果因为一些原因,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是否可以得到赔偿呢?关于这个问题,请看下文。

一、先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

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即原订立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的法律行为。

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劳动合同到期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法妞问答

二、不续签劳动合同能要补偿吗?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3、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事实证明,在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

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三、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分析: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法妞问答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四、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妞问答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无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如何补偿 篇四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经常碰的到问题,关键是是否进行经济补偿,如何补偿,根据我的执业经验总结如下: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

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不续签劳动合同协议 篇五

惠普近日与壳牌续签硬件及服务协议, 继续为壳牌在全球100多个国家的业务、逾10万名全球各地员工以及合同员工提供IT支持服务。

按照为期5年的续签协议, 惠普将向壳牌提供超过15万台产品, 其中包括惠普PC、平板电脑、外部设备、打印机、工作站、服务器、存储系统和网络硬件以及创新性IT集成与支持服务。这些设备将由惠普直接供货, 或通过惠普全球渠道网络中的本地渠道合作伙伴提供。

惠普打印与信息产品集团高级副总裁、亚太及日本地区董事总经理Nick Lazaridis表示:“像壳牌这样的全球性企业需要优质工具和服务, 以提高效率, 在新兴市场及成熟市场保持竞争优势。此次合同续签标志着, 惠普将连续14年为壳牌提供PC硬件, 为壳牌保持高效率保驾护航。凭借惠普广泛的技术和成熟的全球交付模式, 惠普有足够的能力和灵活性帮助用户在成熟及新兴市场提供高效服务。”

6.不续签劳动合同协议 篇六

1.劳动贡献积累补偿说。

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

2.法定违约金说。

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3.社会保障说或社会保障金说。

认为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 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 保障劳动者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生存权。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就承担的少一点。

4.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动解除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

7.关于保安合同不续签的通知 篇七

公司:

我公司与贵公司于

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到期终止。

一、根据我公司总部要求,年公司保安人员将由总部保安公司统一安排,所以我公司不再与贵公司续订2

年服务合同,双方之前订立的合同到期终止。在合同期间的对于贵公司给予的配合深表感谢。

二、合同终止后,贵公司应于

前将所有工作办理好交接手续,包括贵公司掌握和使用的我公司一切文件、资料、信息、数据、图表、工作记录,包括电子文档及有关物品等向我公司移交清楚;同时交接经手过的工作事项。

具体程序:请贵公司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编制移交清单,列明移交的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双方签字确认。

三、交接结束后,我公司一次性付清乙方剩余服务费,合同终止日后,贵公司不再享受我公司服务费支付。双方所产生的其它一切权利义务均已了结,不存在任何争议。此后贵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向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要求。

四、本通知由请贵公司指定人员签收,我司和贵司各执一份。

公司(签章)

公司(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8.终止合同通知(合同到期不续签) 篇八

日期:年月日

致:先生/女士

自:人力资源部

主题: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您的《劳动合同》将于年月日到期,经公司研究决定,公司将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再次感谢您对公司所做的努力,愿瑞通公司永远是您的朋友。

公司名称(盖章)

年月日

………………………………………………………………………………………………………(以下由被通知人填写)

被通知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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