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共10篇)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篇一
目前实施继续教育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人事部印发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人发[2007]96号《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 明确提出了“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自此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继续教育, 开始从教育体系的边缘进入到教育的核心, 在国家人才建设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实施继续教育的主要意义在于:
继续教育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教育形态。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 继续教育的作用更加明显。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快,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继续教育在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和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必将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同时, 继续教育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 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 同时又是人才资源开发的有效方式和基本手段。总之, 继续教育已经成为国家强盛、社会兴旺、个人发展的必由之路, 当今倡导学习型社会, 鼓励自主创新, 因此必须强化继续教育。
2 目前社会继续教育的现状
现在全社会的继续教育是由人事部门牵头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 各个行业负责本行业所属和管理的干部职工进行继续教育。这种体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导致以下一些问题:
2.1 继续教育立法不足
目前国家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 对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使其得到法律的保护, 而继续教育则不然, 继续教育没有法律上的保证, 所以继续教育得不到普遍认可和有效的实施。
2.2 没有建立明确的、有效的、具有权威性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 对继续教育进行科学的管理
义务教育等教育体系都明确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的、科学的、有效的、具有权威性的管理。而继续教育没有建立明确的、有效的、具有权威性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 对继续教育进行科学的管理。
2.3 没有建立适合继续教育特征的培训学校 (学院)
实施义务教育等各种教育都有能够满足其教育特征的实施组织:即教育特征显著、组织齐全、管理科学、设施完备的学校。而现在的继续教育则没有能体现继续教育特征的专业培训学校, 即使有独立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校, 也是缺师资、少设备或所谓的以培训中心为名的休闲娱乐中心, 实际根本不是进行继续教育, 使继续教育缺少了最基本的实施条件。
2.4 继续教育的经费投入不足, 继续教育经费没有在制度上和法律上给予保证
其他的教育都有明确的投入标准和保证, 继续教育经费在国家财政预算上就没有明确列入, 各个行业 (单位) 投入的继续教育经费不是不足, 就是被占用、挪用, 甚至有的单位把继续教育作为一种创收的手段, 旨在经济效益, 而不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2.5 对继续教育认识的不够
很多人对继续教育认识不够, 有相当的部门 (单位) 和人认为继续教育可有可无, 继续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认可和关注。
2.6 继续教育的实施标准不统一
任何一种教育形式都应有明确的实施标准, 去显现其教育特征, 实现教育目的。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都有其标准, 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其进行评估、验收, 保证教育标准和达到教育目的。而继续教育则没有统一的标准, 更从来没有一个权威部门对其进行评估、验收, 促进继续教育达到其标准, 实现继续教育的目的。
综上所述, 应该说目前继续教育不尽人意, 远远没有完成继续教育应该达到教育目标, 对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 实现“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 都有极大的负面影响, 亟待改进、提高、加强。
3 强化继续教育的思路与措施
由于继续教育在国民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因此, 强化继续教育, 是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 实现“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的不可缺少的关键举措。如何实施和强化继续教育, 主要的思路与措施笔者有如下建议:
3.1 呼吁对继续教育进行立法
在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国家的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 基本上都有完整的立法, 使我国的各类教育在法制的轨道上不断的进行改革、创新、和谐、健康的发展着。现在国民的知识水平、业务素质、职业技能、受教育的普及程度都有极大的提高, 与改革开放以前的我国教育状况不可同日而语, 国民极大的享受着改革开放带来的教育恩泽。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发展使我们的改革开放、经济繁荣发展有了最重要的基础和保证, 而教育的发展则与教育的立法是密不可分的。
继续教育在改革开放以来, 有了长足的发展, 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繁荣, 实现“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 无疑继续教育又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继续教育只有很短暂的历史, 也就二三十来年, 所以它是最年轻、最薄弱的。但是从大的发展趋势来说, 对于提高民族素质它又是最重要的。因此, 要想强化继续教育, 就必须同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一样, 进行立法, 从法律的高度上去保证继续教育的完全实施, 达到继续教育的教育目标。
所以, 我们呼吁要尽快对继续教育进行立法, 把继续教育和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一样, 作为第四大教育体系进行立法, 使继续教育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不仅能唤起全民对继续教育的重视, 尤其重要的是, 继续教育法用法律保证了接受继续教育者的培训时间与培训期间能获得资助;同时保证了从事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基本的生存条件;并在法律上解决其各种教育体系的交叉问题, 确保继续教育完全实施, 使继续教育有突破性的发展。
3.2 明确继续教育的实施标准
现在我国的继续教育根据不同行业由人事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订了继续教育的目前的实施标准。但是, 目前继续教育的标准不统一, 实施程度不一致, 甚至有的行业还没有进行继续教育的实施标准。建立和制订统一继续教育的实施标准是目前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工程。也是作好继续教育的基础和导向。因此,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着手制订具有针对性、实用性、超前性、科学性的继续教育实施标准。严格的按照标准实施继续教育, 从而促进继续教育的有序进行, 对违反继续教育实施标准的, 可根据不同情况, 给予相关的处理。
3.3 建立有效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
为了有效的实施继续教育, 实现继续教育的目标, 达到继续教育的目的, 建立继续教育管理机构, 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的国民教育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而继续教育则是由人事部门协调各个行业部门进行管理, 这样不利于对继续教育进行统筹管理, 确保继续教育的质量。
国家应该建立比较完善的继续教育管理体系。这一管理体系包括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建立继续教育的专门行政管理机构。二是设立继续教育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与评估机构。两者相辅相成, 使继续教育能协调、持续地发展。
3.4 加大继续教育的经费投入
继续教育经费应与其他教育一样, 要有明确的投入标准, 在制度上和法律上给予保证。继续教育经费应该列入国家财政预算。
摘要: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本文首先分析了全社会强化继续教育的意义和现状, 提出了一些实施和强化继续教育的思路和措施。
关键词: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现状,措施
参考文献
[1]本报记者陈颖.变“一次教育”为“终生教育”[N].贵阳日报, 2007-09-07.
[2]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N].贵州日报, 2007-08-25.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篇二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市继续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规定》各项制度的落实,全面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效能,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与《规定》有关的市和区、县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各系统、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上述机关或组织必须根据本责任制规定,使行政执法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三条 本责任制实行分级职责和综合职责两部分。
第二章分级职责
第四条 市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规定》配套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编制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
(五)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年度统计报表的制作、布置、汇总和分析工作。
(六)负责制定全市继续教育公共课程的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实施。
(七)提出继续教育年度执法主要目标和检查评估办法,会同本市教育监督部门对各区、县,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市属高等院校的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八)负责向国家人事部、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教科委汇报本地区继续教育执法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九)制定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计划。组织市属各委、办、局及区、县等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研修等活动。
(十)根据《规定》第十五条-——十八条规定,制定继续教育的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县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F)编制本区、县的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四)负责对本区、县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
(五)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年度统计报表的布置、汇总和分析工作。
(六)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公共课程教学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根据本市继续教育年度执法主要目标和检查评估办法,会同本区、县教育监督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八)负责向北京市人事局、区县人大常委会或区县人大教科委汇报本地区继续教育执法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九)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计划。组织所属单位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研修等活动。
第六条各委办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编制本系统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所属系统各单位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继续教育统计报表的综合汇总、分析、总结工作。
(五)负责制定本系统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六)对所属单位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进行工作汇报。
(七)制定本系统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计划。组织本系统所属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研修等活动。
第七条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计划。
㈡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规范本行业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组织编制行业继续教育的科目指南、教学大纲和教材。制定行业的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局(总公司)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编制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继续教育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年度统计报表的布置、汇总和分析工作。
(四)负责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公共课程教学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对所属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六)负责汇报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七)制定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计划。组织所属单位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研修等活动。
第九条 企业、事业基层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编制本单位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四)保证继续教育经费支出。
(五)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工作目标,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
(六)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综合职责
第十条 各区县、局(总公司)继续教育工作领导的职责
(一)负责指导本地区、部门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和配合行政执法的各项继续教育制度的制定。
(二)领导、组织、协调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处室的继续教育工作,明确其责任目标和制定奖惩办法,确定从事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的职责。
(三)根据部门、处室的责任目标进行定期考核和奖惩,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批评和惩处。
(四)监督继续教育经费专项使用情况,以确保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办学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继续教育的三项主要任务(见《规定》第四条)和首都经济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在办学中,学习内容应突出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学习方法应灵活多样,讲求实效。
(二)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择优选聘继续教育教师,教师条件应符合《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要求。
(三)根据继续教育教学需要,编写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和教材,提供继续教育参考资料。
(四)面向社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应遵守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五)按照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办学费用。
(六)开展继续教育教学评估和效果跟踪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
(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把继续教育经费纳入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并确保专款专用。
(三)继续教育经费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科研经费和项目资金等经费中开支。
第四章附则
3.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篇三
一、严格执行医务人员准入制度:
(一)医师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医师、护士在法定时期内办理变更、注销等执业手续。
(二)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者,不得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及医技科室诊断工作。如违反规定,发生不良后果,由科室主任负责。
(三)医技科室现从事临床检验、电诊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不能单独发诊断报告,应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发报告,院方鼓励技术人员考取执业医师证书。
(四)凡来我院进修学习的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进修学习的护士必须要具备执业护士资格。进修医师不能独立为住院病人做麻醉手术和从事危险性比较大的各种操作,不能单独值班,不能自行决定请会诊或承担会诊;不能开毒麻药、剧毒药、贵重药及诊断书.不按规定执行造成后果者要追究本人、上级医师及科主任责任。
二、女年满53周岁,男年满58周岁从事三班工作的护士,经本人书面申请,报院研究,可根据年龄顺序和院岗位情况适当调整白班岗位。
三、根据国家工作人员退休管理规定,结合医院目前缺编的实际状况,医院副高及以下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一律到龄退休。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医院工作需要,且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超过5年。
四、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技术职务条件:
(一)必备条件
1、基本条件
(1)拥护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党纪国法;
(2)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
(3)年劳动出勤率在90%以上。
2、专业条件
(1)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2)按规定完成医院制定的继续教育学习。晋升中级参学率要达到90%;晋升副高级参学率要达到95%;晋升正高级参学率要达到98%。
(3)专业论文
晋升中级:必须1篇专业论文在省级、市级杂志上发表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上交流。
晋升副高级:必须有1篇专业论文在全国性杂志上发表。
晋升正高级:必须有2-3篇专业论文在全国性杂志上发表。
(4)临床教学
晋升中级:每年负责带教学生1-2名,每年担任教学讲课时间不少于4小时。晋升副高级:每年负责带教学生2-3名,每年担任教学讲课时间不少于8小时。
晋升正高级:每年负责带教学生3-5名,每年担任教学讲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二)优先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有以下几条之一或有几条的可优先晋升。
1、双肩挑专业技术人员;
2、取得任职资格时间列前的专业技术人员;
3、从事医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专业论文档次提高一个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超额完成论文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5、在处理本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6、为医院争得荣誉的专业技术人员;
7、5年内2次及以上在专业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者(护士系列:优秀护士);
8、在专业技术人员竞赛中获得名次者。
(三)否定条件
有以下条件之一者不可晋升。
1、违反职业道德,被投诉或被媒体曝光,事实确凿的;
2、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拒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的;
3、年度出现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篇四
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60218
【实施日期】 19860218
【章名】 通知
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 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 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名称】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题注】
【章名】 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 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 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 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 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 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 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 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 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 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 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 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 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 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 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 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 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劳动 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 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 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 门高级职务的限额。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 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 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 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 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报名,经单位领 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 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 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 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 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六、聘任和任命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 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 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 订聘约。
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 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和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也 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 一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 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
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七、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
1.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 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兼职人员应履行 相应的职责。
2.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 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八、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
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 术职务的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人员,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 要聘任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 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职称,并已上 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九、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
1.实行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 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 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科技干 部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 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2.长期未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专 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门另行 规定。
十、“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
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 流动,凡确实符合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年专业技术骨干,由于限额 已满,未受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确定“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 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设置“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严 格保证质量,绝不能降低标准,更不能滥竽充数。拟设“待聘高级职务” 的单位和数额,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 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宣布聘任结果时,应同时宣布确定的“待聘高 级职务”人员名单。确定“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都应根据国家需要提出
志愿去向,由单位帮助联系;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
十一、离休、退休问题
1.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
2.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 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 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对于 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 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 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本 地区的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 任制度。
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篇五
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 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
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 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 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 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 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 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 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 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 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 算。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 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 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 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6.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篇六
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
随着知识经济的崛起, 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 都越来越重视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各大企业着力加快核心人才队伍建设, 使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得到有效提升, 但从持续、深入发展继续教育以及增强企业后劲等方面来看, 还存在一些不足的问题。
(1) 继续教育理念有待更新, 目前企业的继续教育多是注重当前发展, 轻长远规划, 结合企业战略性发展的前瞻领域课题较少, 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2) 继续教育工学矛盾突出, 主要表现为:工作时间与学习时间的矛盾、工作地点与培训地点的矛盾、工作负担重与工作迫切需要的矛盾。
(3) 继续教育需求分析缺乏深度和统筹性, 目前企业的需求分析多数停留在初级阶段, 培训计划制定缺乏统筹性和连续性, 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局限于普及知识教育, 有些培训年年办, 办成了简单的轮训, 此类培训针对性不强, 培训内容层次不深, 缺乏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和前瞻性;培训形式大于内容, 无法满足专业技术人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及企业持续发展的需要。
(4) 继续教育渠道单一, 特别是企业生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培训和交流的机会较少, 通过在职学历教育系统提高专业知识能力的培训机会就更少, 普通专业技术人员很难得到在职学历培训的机会, 受选拔制度的局限, 愿意学习的年轻人往往因为资历达不到要求, 有学习的热情但没资格, 有资格的人常常因为英语、高等数学等基础理论知识丢得太久, 无法通过选拔考试, 不仅浪费教育资源还容量挫伤年轻人学习的积极性。
(5) 继续教育师资有待加强, 企业目前师资一般能满足普及、提高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 但从激发技术人员创新能力角度出发, 应该多邀请科研院所、相关大专院校教师、外部专家进行前瞻性培训, 并与其建立长期战略伙伴合作。
(6) 继续教育资金投入不足, 主要存在二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个人自费继续教育的意识不强, 不愿自己掏钱参加培训;二是企业的继续教育经费难以满足需要。
(7) 继续教育培训体系有待完善, 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评选先进、培养深造、年度考核、提拔晋升以及工资福利待遇没有有机结合, 未建立起有效的继续教育评估和激励约束机制,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 影响了继续教育的整体推进与深入开展。
2 加强和改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策及思路
(一) 转变观念、确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企业中的战略地位。继续教育是个系统工程, 单靠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是不够的, 必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才能形成合力, 才能推动继续教育深入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从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统筹规划, 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短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中长期规划要注重前沿科技知识积累和核心员工储备。
(二) 统筹兼顾、准确把握继续教育需求分析。以需求为切入点是继续教育需求分析的根本指导思想, 要充分体现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专业技术人员继教育要结合企业长期和当前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 以及企业年度重点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进行需求的分析和选题, 立足当前, 着眼长远, 有效整合资源, 统筹推进, 为继续教育的持续发展和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 多种形式并举、确保继续教育有效实施。继续教育在实施过程中, 应充分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的自身特点, 采取灵活多样、针对性强的方式, 才能保证继续教育高效运作, 提升企业将继续教育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
(1) 是成立专家组, 确定继续教育目标的战略性。专家组应由企业领导、人力资源部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人才等各个层面的专家组成, 从企业战略高度出发, 以前瞻性为重点, 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及对企业发展前景预测, 研究符合企业发展目标的各阶段、各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素质要求等, 发挥专家组在需求分析及继续教育规划制定的重要作用。
(2) 是建立继续教育指导小组, 保证继续教育的有效性。继续教育要区分特性和共性, 有的放矢, 成立继续教育指导小组, 负责审核继续教育计划、指导课程开发、确定实施方案, 协调解决培训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专业科目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 体现专业发展趋势, 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专业科目培训学习, 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 提高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获得及拓宽解决问题的思路, 提升科技与攻关能力。公需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才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 不断适应工作复杂要求的重要途径。可根据企业的实际, 开展一些具有特色的公需科目培训, 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选修。
(3) 是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加强校企合作。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同行企业技术力量及内部资源的优势, 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汇聚优势培训资源, 确保继续教育享有较强的师资力量。加强基础理论的培训与研究, 探索产、学、研的结合, 采取技术合作、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 寻求专业相关的大专院校作为对口单位, 定期邀请大专院校资深的教师进行授课, 对院校来说可以实现产学研一条龙, 对企业来说更好更多地接触实用新型技术, 开发新产品, 促进工艺改进和技术进步。
(4) 是以能力建设为核心, 不断探索继续教育方式。企业应遵循个性化原则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 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和需求, 有计划、分领域、分类别、分层次, 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量身合体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 集中培训, 适用于公需科目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推广期的理论知识培训。
(2) 实践培训, 适用于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现场应用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的实际训练。
(3) 特殊培养, 企业对拥有核心技术、掌握重要业务, 处于控制关键资源的主导性等方面特性公认技术拔尖人才, 为其做职业生涯规划, 采取外派技术考察、学术交流、进修、访问学者等方式进行特殊培养。
(4) 高级研修班, 结合企业发展战略、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攻关课题, 面向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举办多种形式的示范性高级研修班。还可组织学员开展专题研究活动, 撰写生产技术案例、专题论文或研究报告等, 形成研究成果。
(5) 在职学历教育, 高新技术领域, 知识以每年20%的速度衰减, 只有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学历教育才能抢占制高点, 不拘一格地选拔优秀的、年轻的技术骨干攻读研究生、博士学历教育, 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保障。
(6) 导师制, 对部分年轻骨干, 以夯实专业基础、提高实践能力为目标, 签订导师培养协议, 进行系统培养, 并优先选送各类技术培训班。
(7) 网络远程教育, 网络既是培训工具, 又是培训资源、培训环境, 在网络环境中, 时间和空间不再是培训的阻力, 培训课程更新速度更快, 接受名师高质量的教育更加直接, 工学矛盾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网络远程教育培训是继续教育工作应对信息社会的重要举措, 体现了成人教育, 特别是继续教育的发展趋势。企业要大力开展网络远程教育的实践与创新研究, 力求实现网络培训短期效应向长效机制转变, 促进继续教育科学发展、长远发展。
(8) 自学, 自学是成人学员学习的重要环节, 学会自学就等于请来了一位"随叫随到的教师", 掌握了成功的秘密武器。企业要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养成擅于自学的习惯, 通过自学不仅获得知识, 更重要的是要创造, 在实践中运用知识, 发展知识, 进行创造性劳动。
(5) 是确保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措施。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推动企业继续教育事业深入发展。不仅要保证继续教育投入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还要保证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对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科研课题的, 可依据有关规定直接在成本中列支或在管理经费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重点要保证企业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培养经费的投入。
(6) 是建立培训效果评估与激励的长效机制。建立科学、先进的评估指标体系, 要改变过去那种仅仅看重结果的做法, 要在评价功能、评价主体、评价过程等方面进行创新。有效的培训, 其评价功能应当是激励性和诊断性的, 评价方式应当是开放的, 评价主体应当是多元的, 评价过程应当是交互的, 在开放、交互、多元评估中,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以评促学。企业要有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工作, 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办法, 定期研究和解决继续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系统的继续教育评估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协调机制, 把继续教育与岗位任职资格挂钩, 与企业中高层领导聘任挂钩, 与职工绩效挂钩, 促进企业继续教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制度、继续教育备案制度和继续教育统计制度。
3 结束语
继续教育是一个有生命力的事业, 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 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的保证。希望通过此文的探索与思考, 建立符合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的继续教育体系和运行机制, 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 形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企业成长互动, 实现以继续教育促进人才培养, 以人才培养促进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摘要:现代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 专业技术人员是企业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战略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对企业人力资本的开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就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与探讨, 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析
参考文献
7.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篇七
关键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创新;保障
中图分类号;G726文献标识码:A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创新的基本途径
(一)教育理念要创新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完善与学习型社会相适应的继续教育法律,创建专业化的法治环境;树立市场化观念,创建品牌教育;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继续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二)培训模式要创新
随着我国科技、教育、经济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认识到,继续教育是拓宽知识,提高科技、经济水平和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越来越多的单位和部门重视继续教育工作,越来越多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觉地参与教育活动。这也意味着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必须走上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科学管理轨道。不论培训时间长短,都要明确培训的目的和重点;要划分准备、组织、验收等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明确重点工作。另一方面,继续教育的类型应当多元化,针对培训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培训类型,如:为使培训对象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而开展的适应型继续教育;培训对象为获得晋级或晋级之后工作需要进行的提高型继续教育;根据岗位及专业的变化而进行的转岗型继续教育。2006年度,菏泽市专业技术人员4万余人参加了由菏泽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承办的公共科目《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概论》的培训与考试;2007年度,菏泽市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7万余人参加了继续教育公共科目《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是我们的共同责任》的培训与考试。
菏泽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作为“菏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不断探索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继续教育培训模式。
1举办辅导员培训班,以点带面
各市直单位推荐一名辅导员参加菏泽学院举办的培训班,再由辅导员组织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的培训学习。
2采取集中辅导,安排专家进行专题讲座
各县(区)人事局组织辖区举办各单位辅导员培训班。菏泽学院选派教授,专家到各县(区)巡回辅导,进行专题讲座。
3采用现代网络技术进行远程教学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随时登录菏泽学院网站,浏览有关继续教育科目辅导内容,也可以收看专家辅导讲学的音像资料。
4成立学习小组,坚持自学自修
有5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应成立学习小组,定期组织学习,并做到有场所、有主持人、有考勤、有发言记录等。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坚持自学自修,做好学习笔记,并结合自己专业写出心得体会,疑难问题可与专家进行交流,进行个性化的继续教育培训。
菏泽市人事局和菏泽市专业技术人员菏泽学院培训基地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圆满完成了2006年和2007年菏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及考试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教育内容要创新
教育内容即课程创新的核心就是要制定好教学计划。由于继续教育所特有的高层次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等基本属性,从而决定了教育的内容必须是“最新知识、最新技术、最新研究成果、最新的教材。”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各种特点,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开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课程,必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针对性原则;二是速效性原则;三是复合性原则;四是创新性原则。这些原则的贯彻运用,能够促进课程开发科学、高效地进行,并且多快好省地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能力和水平。继续教育课程内容要适应和满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需要,还要注意五个方面。
注重扩展知识、提高能力,增长才干的培训;注重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和创新意识及创新能力的培训;注重全员化培训,继续教育要因地制宜、因需施教,重在学以致用,取得实效;注重调查摸底,了解了学员实际水平,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注重建立反馈渠道,根据培训对象的要求,边教学边改革,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四)教学手段和授课方式要创新
随着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不断扩大,传统的教育手段和教学形式,已经满足不了教育发展的需要。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培训设施和手段,开辟继续教育培训新途径,创新继续教育培训的教育手段和授课方式。第一,变单向灌输为双向交流。第二,由注重课堂教学向实践演练教学模式转变。第三,理论与实践结合,向以实践为主的订单培训转变。第四,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与多媒体技术,建立和开展远程网络教学,培养学员获取信息、分析信息及加工信息的能力,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创新的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对继续教育的投入
继续教育可以通过对新知识、新技术的传播,使其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投入少、产出大、产出快,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继续教育的投入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投资。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区域经济结构、就业及社会进步要求,来规划继续教育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管理。要加大基础建设投入和网络建设,制定各项扶持政策,让全体专业技术人员都能享有多样的继续教育机会。建立健全政府、单位、个人共同出资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投入。
(二)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创建专业化的继续教育环境
继续教育基地应具有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以满足学员住宿、饮食、学习的需求。加大对继续教育基地的资金投入,完善办学硬件资源势在必行。实施继续教育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作为人才培养基地和继续教育重要依托的高校,不应该将其教育任务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本、专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方面,而应与时俱进,树立终身教育思想,把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作为院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到:继续教育是高校的基本任务之一,高等学校是开展继续教育的主要阵地。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把继续教育作为院校教育的主要内容,积极为社会提供各级各类不同层次教育服务。
(三)建设专业化的师资队伍
师资队伍是开展继续教育的关键。优秀的教师能够做到让学员更好地开拓思维、挖掘潜力,造就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所以必须在教师的培养和选用上下功夫,因为一个好的教师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首先,选用从事过培训行业或担任过该行业科研项目的教师作为培训教师;第二,聘用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作为培训教师;第三,培养后备的培训教师。此外还要健全继续教育评价制度,制定继续教育教师培养进修制度和资格认证制度。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聘任政治素质高、专业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师资资源共享,按照兼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快培养建设一支政治优良、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四)完善专业化的管理机制
实行制度化管理,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管理机制。一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每次培训结束必须进行严格的结业考试;派出参训人员的单位在年度考核时,除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外,还要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考核。二要建立学员学籍管理、教师管理、教务管理,考务管理、培训档案管理等一系列具体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制度的建立、执行,才能够保障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开展。
总之,当今世界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只有高度增强创新意识,勇于创新继续教育培训的理念与运行机制,探索继续教育发展模式,才能不断开创继续教育发展的新局面。当前,要大力提升继续教育地位,加强继续教育基础建设,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增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才能够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篇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通信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在通信运营领域建立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通信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初级、中级职业水平采用考试的方式评价。高级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评价,采用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制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实施考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业水平考试不分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分为: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5个专业。
第九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报名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电信工作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初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和学位的;
(二)高等院校通信工程专业应届毕业生。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通信专业中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通信工程硕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通信工程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通信专业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通信专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通信专业初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了解国家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通信行业管理各项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通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掌握本专业一般性操作技术;
(三)能够解决通信专业工作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四)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熟练使用计算机。
第十六条 取得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一)熟悉国内外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有较丰富的通信专业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内外通信市场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或疑难的技术问题;
(三)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和网络维护能力,能够解决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网络维护中的技术故障;
(四)能够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和协助高级技术人员工作,具有处理与本专业相关的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十七条 取得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
(一)交换技术专业
1、熟悉电话交换网、信令网、智能网、语音服务系统的原理和技术特点,掌握各系统的运行维护指标与验收标准,对网络进行管理;
2、熟练使用各种命令修改相应用户数据,使用各种指令检查、修改局数据;能够迅速判断和处理交换系统各种紧急故障,提出改进维护的技术措施;
3、能够对交换网的规划设计、扩容系统及集成、交换设备改造等,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并能提供技术支持。
(二)传输与接入专业
1、熟练掌握数字配线架(DDF)、光纤配线架(ODF)光缆与光纤的连接技术;能够指导系统设备的设备安装、调测工作、并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
2、掌握电信接入网系统、监控系统、同步网系统的标准、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维护
规程;
3、能够利用网管和本地终端进行电路链接和性能监测,依据其告警信息准确判断网络故障并进行处理,组织实施电路应急调度及时恢复业务。
(三)终端与业务专业
1、熟悉6P’S营销组合因素及其在电信产品中的应用,能够灵活运用通信产品的差异化策略;
2、掌握电信业务的不同市场信息和运用消费者电信消费行为分析方法,制定开拓电信业务的市场开发策略与方案;
3、熟练运用网络终端系统及网络管理支撑系统,为通信业务的科研开发、业务设计提供技术支持,为客户提供终端与业务的服务。
(四)互联网技术专业
1、熟悉互联网和数据网技术规范、标准、网络设计、网络优化、计费系统,掌握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
2、熟悉所维护的互联网和数据网设备的工作原理,掌握其使用、维护和检修技术,能处理各种网络的技术故障;
3、能够维护区域内的网络拓扑结构及网络组织,跟踪各种网络发展新技术,及时提出更新措施与实施方案。
(五)设备环境专业
1、熟悉通信设备环境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集中监控系统的网络技术、网络互联和系统组网技术;
2、能根据现场采集数据,分析电源、空调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能对监控系统进行通信遥控检测,掌握系统冗余技术,能进行软件容错与诊断设计;
3、解决发电机组及大容量不间断电源(UPS)的疑难技术故障,处理机房空调系统、供电系统、监控系统的复杂技术问题。
第十八条 取得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四章登记
第十九条 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第二十条 信息产业部委托相应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通信专业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通信专业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对通信专业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信息产业部委托的机构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相应专业岗位工作需要,从获得相应级别、类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取得初级水平证书,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职得中级水平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全国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通信工程相应专业和级别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在开展通信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通信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研究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相关政策。
第二条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通信专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
第三条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委托信息产业部邮电人才交流中心,承担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通信管理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四条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均设《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2个科目。中级考试《通信专业实务》科目分: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技术、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和设备环境5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岗位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通信专业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通信专业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小时;《通信专业实务》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在一个考试内,通过《通信专业综合能力》和《通信专业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通信专业相应级别、类别职业水平证书。
第六条报名参加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符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规定的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参加通信专业初级职业水平考试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第八条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为每年9月。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九条通信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业务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9.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篇九
(人调发[199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分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分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被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辞退证明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10.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篇十
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现就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学习型社会、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紧紧围绕《规划纲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有计划、分领域、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大力提升继续教育地位,加强继续教育基础,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增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建设工作体系,形成运行机制,实现全员培训。进一步建立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继续教育运行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使他们得到与科技进步、岗位要求和个人发展相适应的培养与训练,知识结构及时更新,创新能力全面提高,为实施《规划纲要》、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以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
(一)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是列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一项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工程涉及的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信息技术、能源技术和现代管理五大领域,与《规划纲要》明确的重点领域密切相关。各级人事部门和各领域牵头主管部门、协会要从落实“十一五”规划和《规划纲要》的高度,按照工程的总体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狠抓项目落实,加快实施进度,确保完成培训300万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任务。
(二)大力开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继续教育
紧紧围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等方面的主要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继续教育,着力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科研、工程项目承接单位要结合实施中的重大理论、技术、工艺和管理等方面的课题,推出一批创新攻关与培养训练相结合的科目,实现项目、资金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配合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人才培养工程开展继续教育,“十一五”期间对工程国家级人选轮训一遍,着力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并通过他们的影响、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优秀创新团队。
(三)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
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教育、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实际,制定继续教育规划。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需求预测,确定重点领域,明确目标任务。认真分解落实各项任务,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人事部门在政策上要积极支持各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根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业等主要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分类推进继续教育工作。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加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防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加大对国防科技人才培训力度。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成长规律,重点培养一支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中青年专家队伍。
各级人事、教育、科技部门要适应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整合资源,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学科综合、科研项目和人才汇聚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素质和能力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服务。
(四)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
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专业科目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专业科目培训学习,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方法,了解发展动态,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各级人事、教育、科技部门要积极配合各专业领域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培训机构的优势,制订、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汇聚优势培训资源,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培训项目,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公需科目学习是专业技术人才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公需科目培训
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一到两门公需科目的培训,各级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也可开展一些具有特色的公需科目培训,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选修。公需科目的学习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五)加强企业继续教育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新设备的引进,以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广泛开展企业继续教育活动。政府人事部门要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继续教育动力不足、资源匮乏、信息不畅等问题,加强指导扶持,积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充分发挥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机构在企业继续教育方面的作用,使其成为培养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基地。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规定,落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
(六)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
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在制定规划时,要通盘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和培养。建立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帮助他们培养急需人才,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政府实施的继续教育项目和掌握的继续教育公共资源,要面向社会各类经济组织、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三、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一)积极推动法制化进程
加快研究制定《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继续推动地方和行业部门继续教育法规制度建设,使我国的继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完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证书、学习档案、网络管理等方式,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规范登记内容和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可以实行学分制,实行网络化和量化管理。实行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总体工作、责任目标、活动过程内容、个人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加强统计工作,把继续教育纳入人才工作整体统计体系之中,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经费等进行统计。
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应依法参加继续教育。对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也要把其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持续提高职业能力的基本途径,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时,作为重要条件。
(三)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制度
总结近年来举办高级研修班等示范性继续教育活动的经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制度。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专业技术课题,每年举办30至50期示范性高级研修班,培训2000至3000名各专业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各级人事部门也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发展战略、工程项目和重点问题,举办一批高级研修班。
四、创新培训形式,完善服务措施,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建设
(一)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的新形式
继续教育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重在学以致用,取得实效。根据不同项目、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精心设计培训方案,综合运用集中培训、研讨、进修、自修、案例教学、技术考察、咨询服务、对口培训、特殊培养等多种培训形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量身合体的继续教育服务。对重要、特殊和关键岗位上的人才可以采取个性化方式进行培养。大力推广网络继续教育,开发网络课程,实行网络化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加强公共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继续教育服务体系。举办各种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发布质量高、信誉好、公益性强的培训科目、项目和教材,引导各类继续教育主体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社会化的继续教育,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政府资助的培训项目、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的培训项目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教机构。鼓励民营、外资施教机构,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培训、发证行为,加强对继续教育市场的监管。
(二)加强继续教育基础建设
按照兼职为主、兼专结合的原则,加快培养建设一支政治优良、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研究。加快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专职教师知识更新,落实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政策规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聘任政治素质高、专业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师资资源共享。以继续教育政策法规、专业基础理论、培训管理实务、人文素养等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培训者培训活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队伍。组织编写一批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教材,并不断更新完善。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筛选一批优秀教材,实现教材资源的社会共享。
(三)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建设
实施继续教育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各类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学会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力量。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把继续教育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学术团体以提高继续教育的效益和质量为目的,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提倡有计划、有组织的委托办学,建立生产、科研、教学相结合的协作关系。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评估标准与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扶持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的施教机构,支持他们做大做强。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建设一批国家和省两级示范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带动施教机构整体质量提升。建立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实
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作为政府有关培训项目支持的依据,定期向社会公开,营造良好的继续教育市场秩序。
(四)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相关中介机构的作用
充分发挥各级继续教育协会在培训服务、理论研究、参谋咨询、学术交流、国际合作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继续教育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广泛、专业性强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
(五)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国际培训与交流活动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继续教育活动,联系沟通国(境)外继续教育机构、团体、协会,及时了解国际继续教育发展动态。采取送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国际培训,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优先安排重点、关键岗位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积极引进和推介国外先进优质的继续教育资源,推进我国继续教育事业的国际化进程。
五、加强西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统筹不同区域之间继续教育工作的协调发展,在政策及重点项目等方面,给予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必要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必要时设立继续教育工作专项,支持这些地区的重点人才需求和重大工程建设。在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举办高研班、组织专家咨询活动、基地建设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向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倾斜。
(二)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口支援制度
人事部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每年组织10个左右对口支援培训项目,为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培训500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鼓励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省份面向西部、东北和中部地区开展对口培训项目。继续组织留学人员和高级专家“西部行”、“东北行”、“中部行”,开展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活动。在总结对口培训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口支援制度。
(三)做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
继续开展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培工作,“十一五”期间,国家为新疆培养2000名左右业务精、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少数民族科技骨干。同时,在总结新疆特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统筹西部其他地区少数民族特培工作,实现制度化,使特培工作成为加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组织实施好青海三江源人才工程,争取用3年的时间把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轮训一遍。
六、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职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把继续教育纳入人才工作总体布局,重点做好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示范培训、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等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任务明确、人员到位、经费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各级继续教育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联络和动员会员单位,配合继续教育中心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继续教育任务需求配备相应人员,具体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评估考核等工作。各级各类工作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联系,以联席会议、专门沟通、联合办公等多种形式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宣传和表彰。
(二)不断加大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投入
建立健全政府、单位、个人共同出资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加大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投入,中央财政继续在部门预算中保证继续教育工作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相关规定,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在重大项目中拿出一定份额的项目经费用于培训人才,使项目建设与人才培养同步发展,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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