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精选4篇)
1.乐昌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篇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及分工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本机关转发的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法规政策、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政府法制工作发展规划及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专项规划。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政府法制宣传、培训,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及应诉等工作。
(五)重大事项及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1、重要会议、活动情况。
2、人事任免情况。
3、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实施情况;政府采购情况。
4、评先树优情况。
5、其他应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根据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为主动公开的方式,并辅以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公民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五)期限
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0533-6199999;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方便服务对象投诉;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接受社会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篇二
为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群众观念,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办事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土资源部七大政务公开内容、国土资发[2004]107号《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佛山市《关于做好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等规章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根据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对行使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一律予以公开。我局除局保密工作制度所列保密范围外,其他政务信息都要公开,具体包括机构职能、法律法规、办事指南、工作动态、信息公告、规划方案、行政决策、数字资料、领导信箱、举报信箱、信访专栏、有问必答、网上听证、网上调查、土地交易、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基准地价、矿产信息和查询系统等。
机构职能:我局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单位领导和联系方式等。
法律法规:国家、本省、本市与国土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及行政机关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
办事指南:指业务办理和行政审批事项指引,包括内容、依据、条件、程序、费用、流程图、承诺时限、结果和监督方式等。
工作动态: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发展动态,当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热点事件的关注与处理,土地、矿产行政审批结果和土地、矿产违法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信息公告:发布的不涉及秘密的文件,以及有关通知、公告。规划方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含公告)、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行政决策:重大决策(包括依据和过程)、出台的政策。数字资料:与国土资源相关的各类统计资料及统计标准(如: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对群众有参考价值的各类非涉密电子地图。
领导信箱:通过电子邮件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举报信箱:通过电子邮件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及公布举报处理程序、依据和结果。
信访专栏:通过电子邮件接受群众反映的问题并限时处理,通过信访事项处理结果公告栏,及时公开信访处理结果和回复意见。
有问必答:通过论坛方式解答群众的问题,政策法规要点释疑。
网上听证:对于新的措施,通过论坛方式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
网上调查:以投票的方式调查广大群众对某些问题的看法。土地交易:有关土地交易公告和结果。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包括出让公告、出让结果、市场动态、国有土地出让供应计划、经济适用房供地计划、国企改制土地处置信息、批次转用建设用地、土地供给情况、土地收购信息、土地转让信息、土地租赁信息、土地抵押信息、集体建设用地信息、园区信息、土地供应与宏观经济形势等内容。
基准地价: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
矿产信息: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划定后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信息、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矿产勘查成果资料等信息。
查询系统:包括业务办理进展、收费标准、出让金标准、应缴费用、土地登记结果等内容。
二、公开的方式
实行对外政务公开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政务公开栏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子屏、触摸屏等新闻媒体公开。
(一)、通过我局网站公布机构职能、法律法规、办事指南、工作动态、信息公告、规划方案、行政决策、数字资料、领导信
箱、举报信箱、信访专栏、有问必答、网上听证、网上调查、土地交易、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基准地价、矿产信息和查询系统。
(二)、通过触摸屏公布机构职能、法律法规、办事指南、工作动态、信息公告、规划方案、行政决策、数字资料、土地交易、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基准地价、矿产信息和查询系统。
(三)、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办事指南和信息公告。
(四)、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所有内容。
(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可发布一些公告、通知和热点新闻等内容。
(六)、需向社会公布知晓的内容,也可同时在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三、公开周期
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实行长期公开,如有更改要对网站内容及时更新。经常性工作做到定期公开,更新频率每周至少一次。阶段性工作做到逐段公开。
四、各科室分工
(一)、信息中心负责网站建立、管理、网页制作与信息发布等一切技术与相应管理工作。
(二)、网站栏目与内容由各科室分工负责,具体为:
1、办公室负责“机构职能、办事指南、规划方案、行政决策”内容的搜集、撰写、整理工作,负责“领导信箱”的开启管理。
2、法制监察科负责“法律法规、网上听证、信访专栏”内容的搜集、管理工作,纪检组负责“举报信箱”的开启管理。
3、“工作动态、信息公告、网上调查、有问必答”的内容与回答由各科室、中心负责提供。其中“工作动态”中的领导讲话资料、图片等内容由办公室负责提供。
4、矿产信息由测绘矿产科负责提供。
5、“土地交易”的内容由土地交易中心负责提供。
6、“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内容由市场科、用地规划科、土地交易中心、土地储备中心联合负责提供。
7、“基准地价” 及“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的内容由地籍科负责提供。
8、“数字资料、查询系统”的内容由信息中心负责、各科室配合,并负责“有问必答、网上听证”栏目的信息审核。
9、其他关联性政策、新闻资料由信息中心负责搜集、整理。
(三)、信息公开的程序:
1、对于网上有问必答提出的咨询内容,信息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内容下载,并提交到相应科室。主办科室按要求办结后向信息中心提交文档。
2、对于应公开的和有问必答里咨询的内容,主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及时收集、整理资料,并交信息中心发布(即时信息可随时交信息中心发布)。
3、信息中心在收到文档后,要造册登记,并要求科室人员签名,以便检查。
4、信息中心在收到文档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内容上网。
(四)、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的管理和技术处理工作,电子显示屏内容、触摸屏内容由信息中心根据网站内容编辑、整理。
五、附则
1、本制度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局信息中心提出、起草、解释,局办公室发布。
3.乐昌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综合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机关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局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
本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4.乐昌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篇四
公开工作要点
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确定的发展目标任务以及《2010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为重点,增强政务公开的社会效益,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突出工作重点,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坚持把主动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建立社会热点跟踪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满意度。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确保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准确性。要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工作总结及今年的工作要点,鼓励和引导群众对进行评议和监督。进一步做好“三促进一保持”和“双转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等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信息公开。
(二)稳步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部署,积极稳妥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规范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及时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做好财政预决算信息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和其他相关基础工作。
(三)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及《广东省2O1O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切实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制定相关标准和程序,完善考核评估和监督机制,着重解决好工程建设信息不透明、公开不规范等问题。
(四)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随着《条例》的深入推进,要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机制。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确保答复意见统一。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高回复质量。强化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识,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处理原则,完善受理、审查和答复程序,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的宣传。要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开展工作,通过联手合作,形成工作合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通过开展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更加深入人心。
二、规范行政行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一)清理确认行政权力。要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要求,着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要结合我市机构改革三定方案,重新核定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调整或改变部门行政权力要及时修订职权目录,重新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要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并依法公开权力行使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权利等内容,统一工作标准,严格行政程序,健全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加强自由裁量权的公开力度,要对本部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标准、依据、程序、具体处罚标准和结果进行统一梳理、上报,并在政府门户网及各本单位的网站上进行公开。
(二)积极推进决策公开。建立健全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专家咨询评估等制度,努力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努力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和完善对网民留言的收集、整理及回复制度,加大跟踪处理和督促落实力度,不断提高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职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实施种类、具体程序等内容进行细化,对裁量幅度分档设限,制定执行标准,纳入行政职权目录,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要及时了解掌握由电子监控系统自动生成的行政审批绩效情况,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实施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二)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常态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检查,重点考核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制度建设、信息更新、信息报送、网站建设等落实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开通报。
四、进一步抓好学习培训工作
(一)制订学习培训计划,建立业务培训制度。
(二)要加强领导干部学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办讲座等形式加强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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