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法律法规

2024-07-11

危险品法律法规(共8篇)

1.危险品法律法规 篇一

办理危险品运输资质相关政策法规

爆破器材运输车提供:

危险品运输经营企业资质申办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4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8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

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9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CLW5

2.危险品法律法规 篇二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与认定

危险驾驶罪, 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一般来说, 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 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 频繁、突然并线, 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行为。法学专家张明楷认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 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 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 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 就构成犯罪, 并认为:1.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上, 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即可;2.追逐竞驶以具有抽象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 缓慢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3.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抽象的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 行为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 频繁并线、突然并线, 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4.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 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5.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 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危险程度。张明楷认为, 追逐竞驶的危险程度, 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综合判断。如果发生了具体的公共危险, 就能够得出情节恶劣的结论。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 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对于醉酒驾驶, 张明楷认为是抽象的危险犯, 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一方面, 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 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 没有抽象危险的行为, 不可能成立本罪。

二、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与辨析

危险驾驶罪之所以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一定的争议, 关键在于危险驾驶罪的性质还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 对其中的“危险”因素还存在不同的理解, 危险驾驶罪究竟是危险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 结果是对法益的侵害或侵害的危险, 其中侵害的危险不是指作为行为属性的危险, 而是指作为结果的危险, 并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依据的犯罪称为侵害犯, 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依据的犯罪称为危险犯。危险犯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 至于区分标准则很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 具体的危险犯是以发生危险作为构成要素的犯罪, 抽象的危险犯虽然也以发生危险作为处罚依据, 但它是不以发生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 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都是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依据的犯罪, 但是前者的危险需要司法上具体的认定, 后者的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第三种观点认为, 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行为所导致的一种状态, 即作为结果的危险, 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行为本身属性, 即行为的危险。第四种观点认为, 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的区别在于危险程度的差异。

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在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时说明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一般认为,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标准并不统一, 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即以往的通说, 两者的区分标准在于构成要件要素中是否包含结果, 只规定了行为内容的犯罪为行为犯, 规定了结果内容的就是结果犯。第二种观点认为,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是否具有时间上的间隔, 结果犯在行为的终了与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时间上的间隔, 行为犯则没有间隔。第三种观点认为,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侵害了特定的行为对象, 对特定行为对象的侵害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就是结果犯, 对特定行为对象的侵害不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就是行为犯。第四种观点反对行为犯的概念, 认为只有结果犯, 没有行为犯。

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 既不是一种具体紧迫的危险, 也不是一种结果的危险, 而是一种行为的危险。而要准确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 需要将危险驾驶罪与 (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做一个比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则是指过失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以上两罪的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 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一方面与罪行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还有一定的距离,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不构成具体犯罪的行为, 均认定为 (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导致了该罪名的滥用。实际上, “以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 以其他犯罪论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 (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是一种具体的危险犯, 其行为必然或几乎必然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 而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 因此 (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可以认定为一种危险犯。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和一般违章行为存在巨大的差别。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其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 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且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比较复杂, 很多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 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 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其次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和应当负的责任, 因此交通肇事罪可以认定为是一种结果犯。危险驾驶罪与 (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比较, 其发生危险的可能介于 (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中间, 不必然导致危险后果的发生, 但与一般的交通违章或者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违章相比较又具有高得多的危险性。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 是一种行为的危险, 而这种行为的危险有很大的可能转化为结果的危险。为了预防结果的危险的发生, 而预先对行为的危险进行一定的规范, 危险驾驶和醉酒驾驶的行为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可罚性。刑法将危险驾驶和醉酒驾驶入罪, 并不以发生某种结果为构成犯罪的依据, 而是为了预防和规范危险驾驶和醉酒驾驶这两种具有很大危险性的驾驶行为, 因此危险驾驶犯罪可以认定为一种行为犯。

具体到以上危险驾驶罪的案例, 行为人不仅在道路上追逐, 而且发生多次故意碰撞, 尽管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 也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如果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则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果道路上不仅有机动车, 还有不特定的多数行人, 危险驾驶可能危及行人的安全, 则应当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三、结语

3.危险驾驶罪的特征与法律问题 篇三

摘要:本文结合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要特征及危险驾驶罪的特征,对危险驾驶罪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以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危险驾驶罪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危险驾驶;危险;特征

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5.02.083

1危险驾驶行为主要特征

1.1机动车驾驶者对于因高速驾驶而产生的危险无法进行有效控制

在刑法意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仅指明知这种危险是存在的,而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或者自信可以避免这种危险。但当发生危险时,结果是不可逆的,严重的。如道路飙车、追逐竞驶,或者是因资格条件缺失、身体健康程度达不到安全驾驶标准,很大程度上不能够保证安全驾驶,如没有取得驾驶员资格、长时间疲劳驾驶、吸毒后驾驶。

1.2造成的法律侵害是针对公共安全

除个别区域和特殊情况外驾驶行为的发生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公共区域进行的。鉴于驾驶行为的产生范围,随之而来的,由驾驶行为产生的危险绝大多数情况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符合刑法第二章危险公共安全犯罪的特征要求,因此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犯罪被规定在刑法第二章之中。

综上所述,可以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对广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分类,一是适用刑法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道路飙车等对于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利益损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驾驶行为;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其他法律规制的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拘留、罚款、扣分等行为对危险驾驶造成的违法行为加以制止,有利于防微杜渐,将危险驾驶行为控制在初始阶段,防止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出现。

这两种行为的转化,就需要刑法来掌握度的确定。但因为相对自由刑来说,行政措施处罚的力度不够,警示性不够,承担的后果也不够。在行政措施上,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种类仅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最严重仅为拘留处罚,应该说谈不上制裁。这就要求,刑法在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描述时要详细,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特征要准确。同时,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已经危害公共安全,要遏制这种日渐增多、已成为公共关注焦点的行为不继续蔓延,也为了切实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轻微的行政处罚已不能有效遏制。正是考虑到此点,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势在必行。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是司法界一直关注的焦点。什么样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如何找准刑法行为同行政处罚行为的分界点都是广泛讨论的话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 2009 年印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醉酒驾车、肇事后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显然,经过2年的司法实践证明是存在局限性的,首先当一个行为造成重大伤亡,并且这个行为是在公共区域内对于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和现实侵害的,那么无论是什么行为都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规制。这条规定存在重复定义。其次,如果这两种行为没有造成重大伤亡则不承担刑法处罚,显然对于规范频发的飙车、醉驾行为没有现实意义。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危险驾驶罪正式进入刑法“视野”,正式成为一种新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可以说明确了危险驾驶行为在刑法上的内容,即追逐竞驶和醉驾。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这两种行为入刑,是否切实?学界对此认识不一,部分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不应该仅限于指醉驾和飙车两种行为方式,还包括更为广义的无证驾驶、吸毒驾驶等危险行为;更有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应更加扩大这个范围行为,将如超载、超速、强制并道、驾驶不符合规定的报废车辆等一系列行为也都纳入进来。也有学者认为邢修八选择这两种常发的、已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行为入罪,具有现实意义,不应纳入更多。

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则具体列举了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我国仅对此两种行为进行刑法的规制,将其他危险驾驶行为排除在外。笔者认为是必要的,也是有现实意义的。夸大化的刑法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所以选择这两种行为入罪一是具有频发性、不断夸大和增多的趋势,尤其是醉驾行为,驾驶员往往认为酒后只要意识清醒就能够避免危险发生,2010年全国醉驾人数较比2009年上升1倍。而在2011年醉驾入刑后,减少了5倍,到2014年已经减少了20倍,可以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飙车行为也是如此,在胡斌飙车案之前,社会公众对于飙车有认识但远没有达到顶点,该事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加之胡斌富二代的特殊背景,一时间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如何处理飙车问题更是被反复提及。立法机构将飙车入刑,笔者认为一方面是给社会以交待,同时也是进一步遏制飙车这种尚未兴起的行为。

同时笔者认为,如果将过多的行为纳入进来,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就不存在衔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存在意义就没有那么重要了。另外,法律应该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如果一个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对于法益的侵害程度相当,且频发,急需遏制,那么此时应该讲该种行为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再加入到刑法中来。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永远不可能列举所有行为模式,因此目前,《刑法修正案(8)》选择醉驾和追逐竞驶入罪,是符合现实、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

同时,并不是说危险驾驶罪未规定的行为就一定不入刑,当危险驾驶行为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时,则同样受到刑法的规制,以超速飙车行为为例,在行政法上,《道路安全法》中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那么一旦机动车超速就将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而当驾驶员已经不仅仅是超速,开始追逐竞驶,同其他车辆进行互飙,或者有组织的飙车中不断超速,根据法律的评价体系规定,严重的法律行为吸收较低危害行为,即在刑法评价过程中,飙车行为将吸收超速行为,将定为危险驾驶罪,并对驾驶者进行刑法上的评价规制。当此种行为的结果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时,该行为在刑法上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当此种行为的所带来的结果,可能造成或者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并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相当的危险时,并且行为人明知且放任结果发生时,则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规制。endprint

综上所述,尽管广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众多,但刑法的“谦抑性”,不要求刑法对于所有社会危害行为都进行评价。更多的行为需要行政法进行评价。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仅列举两种常见频发,且后果严重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社情,对于遏制这种两种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在目前是不需要继续扩大范围的。由此,我国危险驾驶罪可以定义和总结为: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或追逐竞驶情节严重而认定的犯罪。

2危险驾驶罪的特征

2.1从危险驾驶罪的定义上分析,犯罪客体特征主要是在对于该罪的行为对公共安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

讨论“危险”二字的含义,既有该词自身的含义,也有法学领域内,各个部门法之间所属的应该具备的特殊意义,特别是刑法上的意义。公共领域内“危险”的概念是广义上的,在各国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其中旧的德国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有这样的规定:“所谓公共危险,指对于个人包括对于单独个人之身体、生命予以危险,或引起属于他人财产之重要物品价值之危险,或使其减灭违反公共福利者。”当代的德国很多专家学者仍将这项规定视为“危险”的普遍意义上的含义和描述,在德国现有刑法典和整个德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危险的法条中都能够普遍适用。

不同的人根据其各自对于危险的理解不同和法域不同以及保护对象不同,都会对刑法范围内的的“危险”的含义理解不同,建议不一。而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和外国的学界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广泛认同的观点是:危险最终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即期的可能性存在。同时,在分析理解“危险”的具体含义时,出发点和角度都是从以危险驾驶行为对于公共交通安全,包括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的可能性的角度出发。因此,危险驾驶行为在刑法范围内的本质属性在于其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巨大的危险性。危险驾驶行为的客观体上可以定义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足以导致公众生命健康权、公私财产安全遭到可能的、具有损害性的违法驾驶、不按规则驾驶行为。

同时,危险驾驶行为的第一特征就决定,危险行为的发生地点是在道路交通运输中。这是另一个区别于其他危险行为的特征。这种区别首先在于:一是封闭领域和专属性空间不具备公共交通的属性,同时一般情况下封闭领域可能涉及公共安全,而危险驾驶罪就是规制侵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因此,如在自家花园中进行醉驾,或者在私人练车场进行飙车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但必须证明,该花园的所有权是归个人的,非小区公共范围内的产权。同时,如在工厂内、学校内、自家小区内醉驾、飙车一样应该适用危险驾驶罪。

2.2客体不同

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类犯罪的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而封闭领域内行为本身的发生可能处于作业原因或者是操作失误导致出现危险驾驶现象。对于这类行为,首先要看责任的程度和主观方面,如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则按照该罪进行规制,而不能够适用危险驾驶罪。

2.3客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较大的抽象危险性。

危险驾驶行为是严重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驾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是危险驾驶行为发生的本质特征。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产生危险驾驶行为,但是该行为并不是我国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则不认为其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同 时更不能视为是危险驾驶罪所描述的追逐竞驶和醉驾的行为类型。是否存在追逐竞驶和醉驾的行为而不属于违法行为呢?其实是存在的。那就是在法律上该行为是必须的合法的,如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违法犯罪人员的车辆进行追逐,因为行为的本身就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益,就不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再如在紧急避险行为中,如果出现追逐竞驶是为了躲避出现的危险,因为行为将紧急避险行为定义为合法的,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定义为危险驾行为。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违法做了定义。这种行为必须是严重违法的,比如醉驾行为,法律就明确规定了醉驾的标准,并非是喝了酒就属于醉驾,需要达到法定的标准。再如追逐竞驶,并不是简单的一个超车就是追逐竞驶,需要达到一个度,这个度的把握必须明确和严格,是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同时这样更有可操作性。

2.4犯罪主体的特征

除了要具备犯罪一般主体的一般特征之外,其主体是具备一定特殊性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机动车驾驶员,如果驾驶的不是机动车,则不够成本罪。比如非机动车驾驶员即使醉驾也不构成本罪,比如醉酒骑自行车造成人财物的损害。再比如醉酒驾驶快艇、划船等其他非陆地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是否构成本罪。但是如果驾驶等同于机动车的交通工具,如助残车等,则应该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机动车的定义严格执行。就本罪而论,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应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持一致。

另外一个问题是,单独一个驾驶员是否可以成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有人认为,单个人缺乏的竞争对象,只是自己一味、不停地超车,也应该属于追逐竞驶的范围。对于此种观点,笔者认为不应如此理解。首先,追逐的含义本身就是带有互相的内容。其次,刑法所要规制的行为是互相竞逐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飙车,因此不能够做扩大化解释。单一的行为虽然具有危害性,也在一定意义上危害到了公共安全,但不属于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范围。

2.5主观方面的特征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过失犯罪需要发生实害结果才可能构成犯罪,故意犯罪则可以不需要结果的发生。因此,主观方面属于故意的危险驾驶罪的既遂标准,并不是必须要求有现实的损害结果出现。

综合分析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只包括故意一种形态,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醉驾行为或追逐竞驶的违法行为能够对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侵害,行为人希望并放任结果的发生,未对该行为进行终止。

但在现实中,确实有过失导致危险驾驶行为出现的情况。但这种危险驾驶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对于醉驾和追逐竞驶是不可能存在故意的。这两种行为都是主观想发生才能发生。有人认为可能会存在误饮酒的情况,或者是吃荔枝等某种食物导致自身酒精含量超标。这是不存在的,毕竟醉驾的酒精摄入量是有标准的,并非无根无据,而只是一个行为。

同时对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还应该注意合意的问题,追逐竞驶的认定上必须能够判断参与追逐竞驶的驾驶员均带有追逐竞驶的主观故意,且这种意图是双方共同意志所形成的,不存在单方面意识表示。假设参与“追逐竞驶”一方或双方只是因为有急事儿或者是超车而在短时间内同时高速行驶,是不能够定义为追逐竞驶行为的。只有当同时满足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要在认识上更加全面的分析最终得出结论。再者,事先已达成一致,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飙车的,如非法的飙车比赛,这就属于危险驾驶行为,而互不相识的行为人之间短时间内的竞速,则不属于,但一旦双方竞速达到一定标准,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了,已经能够推断出双方对于追逐竞速已经有了认识还要继续,就应该认定为追逐竞驶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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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孟君.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02).

4.浅论危险驾驶罪法律问题 篇四

陈浮亚

摘要:今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日益增长,国人的消费水平也日益提高,中国已成为汽车消费大国,汽车已经越来越多地进入了平常百姓家中。但是,作为工业化产物的汽车,其危险性是与生俱来的,再加上以醉酒、超速竞技驾驶为主的危险驾驶现象越来越多,导致了交通事故的急剧增加,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一系列因危险驾驶而造成的悲剧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各方热议。人们更多的关注是,如何预防和减少这类悲剧的发生,如何有效地减少“马路杀手”,保障出行安全。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

(八)》将“飙车”、“醉驾”行为入罪。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

(八);国内法律规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一、危险驾驶罪概述

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应作广义的理解,不具有公共通行性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的道路也应包括在内。追逐竞驶包括三种具体的情形,但必须存在两辆以上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不影响追逐竞驶的成立。对醉酒的认定,应坚持以酒精含量为主、意识和行动能力判断为辅的标准。追逐竞驶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抽象危险犯是危险驾驶罪设立的理论基础,也是正确理解本罪法定刑设置以及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的重要前提。

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三、危险驾驶的危害

危险驾驶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让我们来回放一下那一幕幕悲惨的镜头。

2009年8月4日晚9时——浙江杭州一豪华越野车撞死一16岁女孩,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肇事司机属酒后驾驶。

2009年7月23日,醉酒驾驶致4人死亡、1人重伤的孙某被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后于2009年9月8日,被四川高院改判无期徒刑。

2009年6月30日,江苏南京张某醉酒驾驶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6辆车受损。

2009年5月7日8点30分左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竞舟路以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胡斌驾驶一辆红色三菱疑似改装车飙车,将在人行道上一名浙大毕业生谭卓撞飞20多米高后致其死亡。

2009年2009年4月7日,驾驶员陈某因边驾驶边拨打手机酿成湖北宜昌“4.7”特大交通事故。

2010年5月9日,陈家酒后超速驾车从后面猛烈撞上一辆等待红灯的轿车,导致车上一家三口2死1重伤

2011年10月29日下午,河南汝南县公安局梁祝镇派出所所长王银鹏酒后驾驶警车,行至汝南县汽车站附近车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

„„

①交通事故的悲剧不断上演,使得以酒后驾驶为主的危险驾驶行为受到了公众普遍的关注,也引发了全社会对交通安全问题的日益担忧,危险驾驶不仅仅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伤害,也给公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四、正确区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是以驾驶机动车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时容易混淆,因此,需要我们正确区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在刑法修正案

(八)颁布之前,刑法理论基本上没有争议地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表面上看,刑法修正案

(八)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事实上,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构造产生了变化。最为明显的是,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型:(1)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属于单纯的过失犯。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谓复合罪过。(2)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逃逸方式也与危险驾驶罪相关联。例如,醉酒驾驶过失致人伤亡后驾车逃逸的,其逃逸行为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的竞合,亦即,醉酒驾车逃跑的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由于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于危险驾驶罪,因此,对该行为不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包括追逐竞驶过失造成伤亡结果后),以追逐竞驶的方式逃逸的,原则上也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

(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没有明文规定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还存在距离。所以,笔者一直主张“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以其他危险方法”只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单纯造成多数人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不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不得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其他犯罪论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得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均仅成立危险驾驶罪。相反,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刑法增加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合理扩大处罚范围,而不是为了限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适用。其次,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与罚金,将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明显不当。最后,人们习惯于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称为“口袋罪”,进而对该罪持否定态度。其实,如果从适用的数量来说,最大的口袋罪是盗窃罪,但没有人对盗窃罪持否定态度。如果从适用的具体形态来说,盗窃罪、故意杀人罪都是最大的口袋罪。因为盗窃罪包括了盗窃形形色色的财物和形形色色的盗窃行为,故意杀人罪包含了杀害各式各样的人和各式各样的杀人行为。所以,仅以某罪属于所谓口袋罪为由予以否定的做法,并不妥当。本文的观点是,只要危险驾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就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结果,且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时,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上,以下三种危险驾驶行为,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具有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而且造成了致人伤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此时属于故意的基本犯)。(2)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例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此时属于故意的危险犯)。(2)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客观上造成致人伤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实害结果具有过失(此时属于结果加重犯)。例如,因醉酒而丧失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却在大雾天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导致他人伤亡的,即使对伤亡结果仅有过失,也不能仅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量刑应与对伤亡结果有故意的情形相区别)。

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公共危险。在与危险驾驶相关联的意义上说,对于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长时间高速行驶的,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大雾天、暴雨时高速行驶的,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的,在大雾天、暴雨时且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追逐竞驶的,以及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多次闯红灯追逐竞驶的,均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所以,在刑法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之后,依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

五、关于国内外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则

(一)国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在日本、英国、美国等国规定了比较严厉的惩罚。如在美国,交通法规规定酒后驾车是故意犯罪,对酗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又如英国道路交通安全的新法规甚至规定,开车打电话者的行为一旦被发现,最高可判入狱两年。

但是,国外有严厉的惩罚,也有相对轻松的惩罚措施,如美国的部分州对酒后驾车的司机进行心理感化,把肇事者押到医院专门照料那些住院的事故受害者。

(二)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刑法修正案

(八)》增补的新罪名之一:危险驾驶罪。

本罪是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轻罪,因此只规定了拘役与罚金两种刑罚。《刑法修正案

(八)》草案曾对本罪规定了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立法过程中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考虑到本罪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犯罪,因此在正式颁布前取消了有期徒刑,只保留了拘役与罚金。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

(八)》对本罪规定的刑罚是比较适当的。

本罪的最高刑期是拘役6个月,最低刑期是拘役一个月,并且一律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7条、第72条的规定,还可以适用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和缓刑。

笔者初步考虑,对本罪适用刑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一贯遵守交通规则,偶尔“飙车”、“醉驾”,认罪态度好,单位和家庭能够负起管教职责的,可以考虑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认罪态度好,单位或家庭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被告人参与单位的工作或者照料家中老弱病残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判处的罚金仍需执行。

第三,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认罪态度不好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且不适用缓刑。

笔者初步考虑,对本罪适用刑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一贯遵守交通规则,偶尔“飙车”、“醉驾”,认罪态度好,单位和家庭能够负起管教职责的,可以考虑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认罪态度好,单位或家庭确有实际困难,需要被告人参与单位的工作或者照料家中老弱病残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判处的罚金仍需执行。

第三,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认罪态度不好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且不适用缓刑。

注释:

①详见各大网络电视媒体报道

②梅传强,胡江.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分类分析.法学.2009(9).第16-21页。③赵秉志:《“酒驾”肇事案件的刑法对策》,载2009年10月4日《人民法院报》④浅田和茂著:《刑法总论》,成文堂2005年版,第8页

5.危险品法律法规 篇五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不属于《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l3690 1992)的类别划分项目的是__。A.爆炸品 B.易燃液体 C.放射性物品 D.杂类

2、防止重大工业事故发生的第一步,是__高危险性的工业设施(危险源)。A.评价 B.控制 C.辨识 D.规划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__天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__天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A.10,5 B.5,10 C.10,15 D.15,10

4、生产性噪声是由机器转动、气体排放、工件撞击、摩擦等产生的。生产性噪声可分为__三类。

A.振动性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B.冲击性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C.气体性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D.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5、预测系统的功能是进行必要的未来预测,其中不包括()。A.对征兆信息的可能结果进行预测

B.对偶发事件的发生概率、发生时间、持续时间、作用高峰期以及预期影响进行预测

C.对现有信息的趋势预测

D.对导致事故发生的人、机、环、管等方面的因素进行预测

6、__是一种描述事故因果关系的有方向的“树”,是系统安全工程中的重要的分析方法之一。A.故障树 B.危险指数 C.安全等级数 D.事件树

7、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火灾和高出坠落类似事故的分类依据是__。A.事故危险的严重程度 B.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C.事故类别

D.职业健康的标准

8、目前国内外油类火灾的基本扑救方式是__。A.二氧化碳灭火器 B.泡沫灭火器 C.干粉灭火器

D.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在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内容中,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应按照__进行解决方案的排序。

A.风险程度的高低 B.风险发生的时间 C.风险发生的地点 D.风险管理人的职责

10、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下列行为或原因导致的事故,可认定为非责任事故的是__。A.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导致的事故 B.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

C.违反规程的行为导致的事故 D.无法预测的原因导致的事故

11、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不包括()。A.迅速控制事态,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

B.模拟未来可能发生的危机 C.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 D.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

12、下列不属于安全预评价结论的内容的是__。A.简要列出主要风险

B.明确职工应对风险的能力 C.明确评价对象潜在的风险

D.明确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13、调节锅炉气压就是调节其__。A.燃料量 B.风量 C.给水量 D.蒸发量

14、职业卫生统计中的“发病率”(中毒率)是反映某病(中毒)在人群中发生频率大小的指标,常用于__疾病的发生,研究疾病发生的__和评价预防措施的效果。A.预测;原因 B.预测;因果关系 C.衡量;原因 D.衡量;因果关系

15、__是通过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电气回路的电气隔离,将接地电网转换为范围很小的不接地电网。A.双重绝缘 B.安全电压 C.电气隔离 D.漏电保护

16、按燃料性质,火灾又可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火灾,其中D类火灾为__。

A.固体物质火灾 B.金属

C.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D.气体火灾

17、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__。A.推荐性标准 B.强制性标准 C.一般性标准 D.行业性标准

18、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__中应建立职业病申报制度。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9、__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科学健全的安全管理体制,是减少事故、防患于未然的必要条件。A.人员因素 B.科技因素 C.设备因素 D.管理因素 20、法律通过授权职代会、职工和__的监督形成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机制。

A.矿山委员会 B.班会 C.工会 D.矿务局

21、吊篮脚手架属于()。A.工具式脚手架 B.外脚手架 C.内脚手架 D.满堂架

22、__是指由应急组织的代表或关键岗位人员参加的,按照应急预案及其标准工作程序讨论紧急情况时应采取行动的演练活动。A.应急演练 B.桌面演练 C.功能演练 D.全面演练

2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工伤的是__。A.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B.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C.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D.患职业病的

24、市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颁发管理__。A.安全生产许可证 B.煤炭生产许可证 C.采矿许可 D.营业执照

25、__不属于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A.监护失误 B.指挥失误 C.操作失误

D.辨识功能缺陷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__。A.《安全生产法》 B.《工会法》 C.《消防法》 D.《道路交通安全法》 E.《劳动法》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__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议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__的专业技术人员。A.安全生产监督 B.安全生产管理

C.安全工程技术工作 D.安全生产咨询

E.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4、劳动防护用品以预防伤亡事故为目的分类的有__。A.防坠落用品 B.防噪声用品 C.防冲击用品 D.防水用品 E.防放射性用品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下面说法正确的是__。

A.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 B.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

6、乙炔发生站内发生火灾,严禁使用__灭火器扑救电石着火。A.二氧化碳 B.干粉 C.泡沫 D.水 E.固态

7、职业性致癌物有__种。A.确认致癌物 B.潜在致癌物 C.可疑致癌物 D.一般致癌物 E.工业致癌物

8、下列选项中,属于锅炉事故发生原因的有__等。A.超压、超温运行 B.锅炉水位过低

C.保护装置未安置好 D.水循环被破坏 E.水质管理不善

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__备案。” A.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公安部门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煤矿监察局

10、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地降低事故的后果,包括__等。A.人员伤亡 B.财产损失 C.救援费用 D.环境破坏 E.应急救援措施

11、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__。A.电工作业 B.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C.水暖安装作业 D.压力容器作业

E.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2、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

A.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B.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C.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D.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E.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采用古代盾牌的形状,有“防护”之意;盾牌中间采用字母“S”表示“劳动安全”之意

13、常见的职业中毒有__。A.铜中毒 B.铅中毒 C.铝中毒 D.汞中毒 E.苯中毒

14、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__。A.特别程序 B.一般程序 C.简易程序 D.裁决程序 E.听证程序

1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安全工作行使的管理职责包括__。A.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B.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C.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D.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E.对矿山企业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

16、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业性危害因素包括__。A.粉尘 B.病毒 C.劳动制度 D.辐射 E.振动

17、注册安全工程师有__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A.无业绩考核证明

B.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C.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D.受过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7年的 E.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18、安全系数是指零件在理论上计算的承载能力与实际所能承担的负荷之比值。确定安全系数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__等。A.环境条件的影响

B.使用中发生超负荷或误操作时的后果

C.为提高安全系数所付出的经济代价是否合算 D.使用时发生结构设计的变更 E.在各种恶劣条件下工作的可靠性

19、《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__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A.下岗人员

B.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C.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D.拒绝治疗的

E.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20、人的工作动力来源于__。A.内部动力 B.精神动力 C.信息动力 D.外部压力 E.工作吸引力

21、应急预案演练的主要参与人员包括__。A.参演人员 B.服务人员 C.模拟人员 D.评价人员 E.控制人员

22、《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国务院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做出了调整,其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__。

A.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B.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C.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D.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2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下列有关事故处理的说法中,属于”四不放过”原则要求的是__。A.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 B.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C.事故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D.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E.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刑事处罚不放过

2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__。A.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B.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C.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D.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E.与劳动者连带承担职业病危害责任

25、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__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A.起重机械 B.工程测量

6.危险品管理 篇六

姓名:徐路路 学号:班级:

一、危险品范围界定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而从化学的角度来看,凡是具有各种不同程度的燃烧、爆炸、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的物质,受到摩擦、撞击、震动、接触火源、日光曝晒、遇水受潮、温度变化或遇到性能有抵触的其他物质等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灼伤等人身伤亡或使财产损坏的物质,都属危险品。

然而,为了实现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就需要我们针对不同的危险品进行归类,明确其特有的性质,以便我们在生活中进行合理的管理,以防其对人身造成危害。因此,按其危险性质可将危险品分为:爆炸性物质、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质、遇水燃烧物质、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物质、腐蚀性物质及放射性物质等十类。

二、危险品具体分类及管理事项

1.氧化剂

1.1特性

凡能氧化其他物质而自身被还原,即在氧化还原反应中得电子的物质为氧化剂。按氧化性的强弱可分为一级氧化剂和二级氧化剂。按氧化性的强弱可分为一级氧化剂和二级氧化剂,按其组份可分为无机氧化剂和有机氧化剂: 1.1.1无机氧化剂

 一级无机氧化剂包括碱金属(锂、钠、钾等)或碱土金属(镁、钙等)的过氧化物和盐类、过氧化物(如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氯的含氧酸及其盐类(如高氯酸钠、氯酸钾等)、硝酸盐类(如硝酸钾、硝酸钠等)、高锰酸盐类(如高锰酸钾、高锰酸钠等),及其他氧化剂(如银、铝催化剂等) 二级无机氧化剂是除一级以外的所有无机氧化剂。包括亚硝酸盐(如亚硝酸钾、亚硝酸钠等)、过氧化物(如二硫酸钠、过硼酸钠等)、卤素含氧酸及其盐类(如溴酸钠、高碘酸等)、高价态金属及其盐类(如铬酸、重铬酸钠等)和其他氧化剂(如氧化银、五氧化二碘等)1.1.2有机氧化剂

 一级有机氧化剂大多数为有机过氧化物或硝酸化合物,如:氧化苯甲酰、硝酸脲等  二级有机氧化剂均为有机过氧化物,如:过醋酸等 1.2安全管理事项

有机氧化剂都是性质不稳定的易燃物质,遇氧能加强燃烧,故无机氧化剂与有机氧化剂不能混合储存。一级氧化剂的氧化能力很强,与易燃气体接触容易引起燃烧或钢瓶爆炸,因此,不得与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存放在一起。亚硝酸盐、次氯酸盐等虽然也属于氧化剂,但它们能被氧化剂中多数氧化剂所氧化,存储时应与其他氧化剂分开;毒害性物质大多数是有机物,与无机氧化物接触能引起燃烧,氧化物与某些氧化物混合后能发生爆炸,砷被氧化后有毒,与氧化剂接触后毒性更大,故氧化剂与毒害物质不得混在一起存放。有机氧化剂与溴、过氧化氢、硝酸等酸性物质接触,能发生剧烈反应,另外,硝酸与硫酸、发烟硫酸等接触,都会发生化学反应,不能混合储存。

氧化剂受热后,不仅容易挥发和膨胀,同时还会加速分解,有些氧化剂容易吸潮而溶化,因此,氧化剂要避免曝晒、雨淋,储存于阴凉干燥处。一般贮存温度应低于35℃,相对湿度低于80%。

在化学清洗现场,氧化剂应根据其特性,按储存安全要求,与其他化学品隔离堆放。使用氧化剂时,应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及手套,避免与人体直接接触以防伤害,搬动时应轻拿轻放。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2.1特性

气体经施加压力或降低温度,使气体中分子与分子之间的距离大大缩小就成为压缩气体。对压缩气体继续加压,有时还需降低温度,压缩气体就变成液体状态,称为液化气体。另外,有的气体极不稳定,需要溶于溶剂中,如乙炔需要溶解在丙酮中并贮存于钢瓶中,称为溶解气体。

根据气体的性质,可分为剧毒气体、易燃气体、助燃气体和不燃气体。剧毒气体毒性极强,侵入人体能引起中毒甚至死亡,如:氯、二氧化硫、氨、氟化氢、硫化氢等。易燃气体容易燃烧,有的也有毒性,如:一氧化碳、甲烷、乙炔、丙烯、丁二烯等。助燃气体虽本身不燃烧,但却有助燃能力,有引起火灾的危险,如氧、压缩空气等。不燃气体性质稳定,不会引起燃烧,而且无毒,但对人有窒息的危害,如二氧化碳、氮气等。

气体受热的温度越高,膨胀后形成的压力越大。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盛装在容器内,如受高温、日晒,气体就会急剧地膨胀,产生很大的压力,当压力超过容器的耐压强度,就会造成爆炸。如果气体钢瓶泄漏,气体逸散到空气中,急剧地扩散,并能随风流动,可燃气体容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能引起燃烧,爆炸而且蔓延扩展。2.2安全管理事项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质、氧化剂、易燃物质、自燃物质和腐蚀性物质隔离存放。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混合存放,如乙烷、乙炔等不得与氧、压缩空气等助燃气体混合存储。易燃气体和剧毒气体也不能与腐蚀性物质如硝酸、盐酸、硫酸混合存放,因为这些酸有较强的腐蚀性,能使钢瓶受到损坏。氧气不得与油脂(包括动、植物性油)矿物油(如润滑油、松节油等)混合存放,因为氧的氧化作用能使油脂氧化而产生热量,以至使其燃烧,在燃烧中产生高温而引起气体受热膨胀后的爆炸。

压缩气体和易燃气体气瓶储存温度不宜超过35℃,储存时应远离热源并旋紧安全帽。清洗现场使用氧气、乙炔时,两种气瓶放置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注意避光,防止曝晒和接触高温。氧气瓶瓶口及氧气表应绝对禁油,乙炔瓶应竖放,不许卧置,周围10米内不许堆放易燃物并不得动用明火。使用氮气时要有人监护,注意通风,防止窒息。3.易燃物质 3.1特性

常温下以液体状态存在,极易挥发和燃烧,其闪点在45℃以下的物质为易燃液体;燃点较低,遇明火、热源、受摩擦、撞击或氧化剂接触能引起急剧燃烧的固体物质称为易燃固体。

易燃液体闪点较低,通常在45℃以下,气化热较小,极易挥发。易燃液体挥发出来的易燃蒸气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范围,遇明火会立即爆炸。易燃液体受热后,本身体积膨胀,同时蒸气压增加,部分挥发成蒸气,体积膨胀更为迅速,如夏季盛装易燃液体的铁桶,在阳光下曝晒,常常会出现鼓桶或爆裂的现象。此外,易燃液体大部分粘度较小,容易流动。除醇、酮、醛等可以与水相溶外,多数易燃液体不溶于水。易燃液体的大部分都是电的不良导体,如:醚、酮、酯、芳香烃、石油及其产品。在贮罐、管道、槽车等的罐装、输送、喷溅和流动过程中,由于摩擦接触很容易产生静电,当静电荷聚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放电而产生火花,引起燃烧和爆炸。

易燃固体在常温下是固体,当受热后就熔化,燃烧时类似液体物质的燃烧。一般燃烧过程是:先受热熔化,然后蒸发汽化,再分解;氧化、直至出现有火焰的燃烧。3.2安全管理事项

易燃液体有易燃、易挥发和受热膨胀流动扩散的特性,其蒸气与空气混合成一定比例,遇火即能发生爆炸,现场堆放应注意通风、防晒,与明火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严禁烟火。储存温度以25℃左右为宜,最高不易超过35℃。清洗时,循环泵电机应选用防爆电机,并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注意消除静电,防止泄漏。

易燃固体有燃点低、燃烧快、并能放出大量有毒气体等性质。因此,存放时应注意通风、阴凉,避免阳光照晒,远离火种。易燃固体多属还原剂,遇氧反应激烈,应与氧和氧气剂隔离,有些易燃固体有毒,不仅皮肤接触能引起中毒,其粉尘被人体吸入也会引起全身中毒,使用时应穿好工作服、戴上口罩及手套等。4.毒害物质 4.1特性

凡少量进入人、畜体内或接触皮肤能与有机体组织发生作用,破坏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机体暂时或永久性病理状态甚至死亡的物质,称为毒害物质。

毒害物质的种类很多,按其化学结构可分为有机毒物及无机毒物;按毒性大小可分为剧毒品和有毒品。但通常按性质和作要区分比较适宜,一般可分为刺激性毒物、窒息性毒物和麻醉性毒物。刺激性毒物如酸的蒸气、氢、氨、二氧化硫等,所有刺激性气体或蒸气,尽管在物化性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作用到组织上时,都能引起组织发炎;窒息性毒物,如氮、氢、一氧化碳等;麻醉性毒物,如芳香族化合物、醇类、脂肪族硫化物、苯胺等,这类毒物主要对神经系统有麻醉的作用;无机化合物及金属有机化合物,即凡对人体有毒害作用而不能归于上述三类的气体和挥发性毒物均属于此类,如金属蒸气、砷与锑的有机化合物等。

4.2安全管理事项

毒害物质的主要危险是浸入人体体内或接触皮肤引起中毒,有些毒害物质具有腐蚀性、易燃性、遇水燃烧性、挥发性等。储放时应注意干燥、通风、避免日晒、雨淋、远离火源,与酸类及食品隔离,如有包装破损或洒漏时,应尽快用土或锯末屑掩盖,然后清扫洗刷。使用时,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如工作服、口罩、手套等,加强对呼吸器官、眼、口和皮肤的保护,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毒害物质。在使用现场应有中毒急救、清洗、中和、消毒用的药物等以备急用。对毒害物质污染的处理主要是用有一定压力的水进行喷射冲洗,或用热水冲洗,也可用蒸气熏蒸,或用药物中和、氧化或还原,以破坏或减弱其危害性。

5.腐蚀性物质

5.1特性

凡能使人体、金属或其他物质发生腐蚀的物质,都属于腐蚀性物质。按腐蚀性强弱及酸碱性,可将腐蚀性物质分类如下:

一级无机酸性腐蚀性物质具有强烈的腐蚀性,主要是一些具有氧化性的强酸,如:硝酸、硫酸、氯磺酸等,还有遇水能生成强酸的物质,如: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五氧化二磷等;

一级有机酸性腐蚀物质是具有强腐蚀性及酸性的有机物,如:甲酸、溴乙酸等;

二级无机酸性腐蚀物质主要是一些氧化性较差的强酸,如:盐酸、磷酸,以及与水接触能部分生成酸的物质,如四氯化锡等;

二级有机酸性腐蚀物质是一些较弱的有机酸,如:乙酸、氯乙酸等;

无机碱性腐蚀物质主要是一些碱性较强的腐蚀物质,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以及与水作用生成碱性腐蚀物质,如:硫化钠、氧化钙、硫化钙等;

有机碱性腐蚀物质是具有碱性的有机腐蚀物质,主要是有机碱金属化合物和胺类,如:丙醇钠、二乙醇等;

其他无机腐蚀物质,如:氯酸钙、次氯酸钠等;

其他有机腐蚀物质,如:苯酚、甲醛等;

腐蚀物质中的酸和碱都能使金属遭受不同程度的腐蚀。特别是无机酸,如盐酸、硝酸等,以及挥发出来的酸蒸气,对金属设备、包装容器、车辆船舶的金属结构、仓库及厂房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门窗、照明设施、通风设备等都有较强的腐蚀破坏使用。腐蚀物质对有机物也能引起腐蚀,如浓度较高的氢氧化钠溶液接触棉花,能使其纤维组织溶解。

腐蚀物质接触人体、皮肤、眼睛或进入肺部、食道等,会引起表皮细胞组织发生破坏造成灼伤。人体内部器官被灼伤时,严重的会引起炎症,如肺炎等,甚至会导致死亡。固体腐蚀物质如氢氧化钠能直接灼伤表皮,而液体或气体状态的腐蚀物质,如:氢氟酸、硫酸、二氧化氮、四氧化二氮等,能很快地进入人体内部器官,此外,腐蚀性物质还有很多是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的。5.2安全管理事项

腐蚀性物质种类较多,性能各异,使用及储存要求也各不相同。在腐蚀物质中,有的易挥发,有的易分解,还有的易吸潮、怕晒、怕冻等。存贮时,应注意干燥、通风、防晒、防雨、防冻,包装容器应有相应的防腐蚀性能。使用时,应根据各类腐蚀性物质的物化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如工作服、手套、靴、口罩和护目镜等。对易挥发的腐蚀性物质,使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头位置,并佩戴相应的防护面具。6.放射性物质 6.1特性

某些物质具有能从原子核内部自行不断地放出有穿透力、为人们肉眼看不见的射线(高速粒子)的性质,为放射性。具有这种特性的物质为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按毒性分有极毒、高毒、中毒及低毒。常见的放射性物质有:放射性同位素、化学试剂、矿石等。如碳

14、钴60、镭226、碘131、铀的化合物及铀矿石等。

放射线对人体的危害是由超过允许剂量的放射线作用于机体而发生的。放射危害分为体外危害和体内危害。体外危害是放射线由体外穿入机体而造成的伤害。x射线、&射线和中子流都能造成体外危害。体内危害是由于吞食、吸入、接触放射性物质或通过受伤的皮肤直接侵入体内而造成的。在放射性物质中,低能量的&射线和穿透力很弱的&粒子由于能被皮肤阻止,不致造成严重的体外伤害,但电离作用强的&粒子侵入体后,将导致严重的体内伤害。

放射线对人体细胞组织的伤害作用,主要是阻碍和伤害细胞活动机能及导致细胞死亡。放射线对人体伤害程度与照射剂量有关,剂量越大,伤害越重。人体受到放射线的伤害通常表现为:眼球晶体混浊、皮肤干燥、毛发脱落、内分泌失调、出血、贫血、白血球减少、胃肠道溃疡、皮肤坏死或溃疡,严重时可导致死亡。

6.2安全管理事项

对放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是避免放射性物质或射线污污环境和侵入人体,采取各种措施,减少人体接受来自内外照射的剂量,基本措施是:缩短接触时间,增大距离、屏蔽、机械化操作和人体防护。在日常操作中,在任何可能有放射性污染或危险的场所,都必须穿工作服,戴胶皮手套,穿鞋套,戴面罩和护目镜等。在有吸入放射性粒子危险的场所,要携带氧气呼吸器;在离开放射性作业场,必须彻底清洗身体的暴露部分,并用肥皂和温水洗手2~3分钟,在放射性作业场所,不允许饮食和吸烟。

三、危险品具体管理办法

1.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2.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3.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4.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5.液体危险品物料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物料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6.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7.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8.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9.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库房、货场区的附近,不准进行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必须经批准,采取安全措施,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0.库区、场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

11.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12.进入库区、场区的汽车、拖拉机必须带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13.库房、货场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14.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15.二种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时装运和同库存放;

16.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氨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17.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18.在危险品仓库、货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9.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20.危险物品装卸前,应检查仓库、货区、车体应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渣;

21.装卸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

22.机械作业时机具应能防止产生火花,随时检查齿轮泵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3.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并且随时检查,使其运行正常;

四、危险品管理得法律规定

对于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作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再次作出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于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有关主管部门有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包括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铁路部门、民航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

其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同时,为防患于未然,还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7.智慧物流如何保障危险品储运 篇七

近年来, 中国发生了多起因管理疏忽大意、储运不合规、配套设施老旧等问题引发的危险品大爆炸事故, 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直到今天, 灾害再次出现, 我们主流的观点还是强调“通过人的思想和意志”去提高警惕, 减少问题的发生, 往往把问题的原因归结于管理疏忽和麻痹大意。

8月12日23时30分左右, 天津滨海新区一集装箱码头危化品集装箱发生爆炸。截至8月13日, 共造成44人死亡, 其中包括12名消防官兵;住院治疗520人, 其中重症伤员66人。在灭火过程中发生2次爆炸, 导致部分现场人员被困, 目前仍在全力搜救。

由此可见, 我们做智慧物流解决方案一定要多方共举, 各个区域、各级政府部门要进行协作, 信息和数据共通共享, 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搭建一个半公开的私有云的共享体系, 才能进一步提升安全防护效率, 从源头到运输再到存储的过程中, 360度无死角地做到万无一失。

8.危险品出没 篇八

长×宽×高(mm):4780×1773×1453

发动机:3.7L V6自然吸气

变速器:7速手自一体

最大功率:258kW/7000rpm

最大扭矩:361Nm/5200rpm

价格:49.1万元

如果说日系品牌多以含蓄内敛为主要性格的话,那么英菲尼迪可以算做其中的另类了。它的张扬,它的特立独行,它卓越的运动性能,让不少追求个人风格的年轻一代消费者为之侧目

开着一台经济型家用轿车在环路上与滚滚车流相敬如宾,与驾驭一台大排量的大马力后驱车在赛道上挑战极限,相信我,真的不是一码事。前者是日常生活,后者是专业运动,驾照上简单的年份数字在这个环节并不是你的通行证。话题扯远了,谈起英菲尼迪在中国市场立足的根本,我想在产品的竞争力层面分析,无疑就是其后轮驱动配以较强的动力输出所带来的出色性能和驾驶乐趣。这在不少豪华品牌都只靠做作的外观来标榜自己运动化的中国市场,算得上一个突出的亮点了。

英菲尼迪G系旗下有G25和G37两个车款,从命名上很容易看出两者在排量上的区别。个人认为更让人爱不释手的是排量较大的G37,其动力来自排量为3.7L的V6自然吸气发动机。而G37有三款不同的造型,与魅力外露的敞篷版、运动风格的双门版相比,四门造型的G37 Sedan显得更有内涵,安静时如谦谦君子举止优雅,而咆哮起来则像肌肉男一般霸气十足,我甚至想给它挂上个大号“危险品出没”的牌子提醒后车注意,后来看到路上正义凛然的警察叔叔才不得不作罢。

从部队大院走出来的孩子,往往会显出些许的高傲,但是这在年纪轻轻就当上老板的陈戈身上一点都看不出来。由于父辈们是海军系统的,陈戈比普通人家的孩子都更早接触到汽车,按照他自己的说法,他的“驾龄”要始于3岁。3岁大的他,就让爸爸扶着站在部队大解放的驾驶舱里,用手摆弄方向盘和挡把,用脚踩踏油门、刹车和离合,小小年纪的他,从那一刻起就对这个钢铁铸成却奔跑如风的庞然大物心生敬意。

男孩对于汽车的喜爱一直流淌在陈戈的血液里,随着成年后拿到驾照,他对驾驶乐趣的追求更多能付诸行动了。他常常出没于各个汽车厂家在北京甚至外地举办的驾驶培训、驾驶技巧比赛等活动,一切能摸车的机会都舍不得放过。这也就造就了陈戈作为普通消费者来说较为出色的驾驶技术。跟他聊天过程中,我们聊到了不少共同认识的圈内玩车的朋友,甚至还有去年代表中国参加在美国举办的大众节油赛的上海车手邓坚,相距千里的他俩竟然因汽车而结缘成为了朋友。陈戈对车性能的痴迷让我本以为他是公路暴走一族,结果当他手握方向盘驾驶着G37驶上六环时,我才发现他竟然是一个如此稳健的驾驶者。该快则快,当慢就慢,在城市开车并不要求3.7L的发动机一直高效工作,而是只有在必要时加大油门,瞬间袭来的推背感让人信心十足。对G37,陈戈评价最高的就是它的动力,他认为日产研发的这款技术先进的动力心脏在国际上获奖无数是有理由的,与市面上相同排量的V6自然吸气引擎相比,它的表现非常出色。

陈戈神秘地问我:“你猜我最喜欢G37的哪个部分?”我摇摇头说不知,他略带得意地告诉我:“方向盘!”的确,G37的这款方向盘直径较小,真皮手感超好,满打圈数也少,几乎公路上绝大部分情况的过弯时只要两手交叉无须换手就能轻松完成。而且,最惹人的,是方向盘后方两个大大的换挡拨片,对于偶尔需要肆虐一下的陈戈来说,拨片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在绿灯起步时,切换到手动模式,一挡推迟到红区再拉动升挡拨片,耳边充满经过调校略显厚重的发动机嘶吼声,转瞬间就将一干车辆远远地甩在身后,陈戈说,他最享受这样的时刻。

李宵伊是从传媒大学毕业的高材生,名牌大学的教育背景帮助她迅速在自己喜欢的传媒行业站稳脚跟。如今的她,已经告别了象牙塔的书卷气,身上散发的更多是城市白领职业女性的成熟气息。即便如此,在谈到汽车话题时,她还是会显示出小女人那种惯有的“外貌控”——英菲尼迪G37的外形足够抢眼,在第一时间就俘获了她的芳心。G37线条优雅的同时又不失力量感,饱满的引擎盖将充沛的动力深藏不露,C柱处缓缓下滑的车顶曲线营造出浓重的后现代感,对于李宵伊这类选车如选衣的都市女性来说,G37在外形方面得到了几乎满分的评价。

作为成都“出产”的美女,李宵伊拥有南方女孩那种特别细腻的观察力。除了用料考究、做工细腻这种日系豪华品牌一贯的优点之外,李宵伊对于G37在科技感的营造方面颇为满意。她认为现在大家对豪华车的要求越来越高,她个人非常看重车内的氛围,G37的中控台上配置了触摸式的7英寸彩色信息显示屏,车内还配备了8扬声器的Bose音响、电加热座椅、带腰部支撑的8向电动调节驾驶员座椅、带电源插座的存储箱、倒车影像、胎压监测等科技感十足的配置。“对我这样的女性车主来说,这些配置不仅仅好看,而是增加了非常真实的便利性和安全感。举个例子,以前开车,调节方向盘的时候常会挡住仪表盘,而G37的方向盘调节与仪表盘是一体的,无论怎么调节都不会遮挡视线,当然这只是一个细节,但是细节往往最能打动女人。” 李宵伊还非常细心地发现了G37 GPS系统具备实时道路交通信息功能,她对这一功能爱不释手:“在北京开车堵车是常态,我常常想尽量避开拥堵路段,车载GPS有了实时路况,我再也不用一边开车一边举着手机刷新路况了,既安全又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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