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监管纠风工作汇报

2024-09-17

社保基金监管纠风工作汇报(共10篇)

1.社保基金监管纠风工作汇报 篇一

人保局社保基金汇报-履职工作报告

一、活动开展情况

(一)开展了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1、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参加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持的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资金安全电视电话会议。

2、通过招聘会、失业人员培训等,宣传讲解社会保险政策及就业再就业政策,同时散发宣传资料5000余条。

3、全系统每个星期五定期召开学习大会,组织学习相关业务文件,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二)健全了各项制度

1、制定并对外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情报告制度、举报制度等基金监管的规章制度。

2、为切实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我们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在银行开设了三个专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一个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由各经办机构管理,财政专户由县财政局社保股管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定期与财政部门进行核对,收入户、支出户与“银行对帐单”每月核对。县审计局、财政局对我局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了审计、监督,没有出现违纪、挪用等现象,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支出审批手续齐全,并且使用方向合理。

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落实到位

组织人员到主要路段、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进行广泛宣传,设立15个宣传站点,悬挂宣传标语、口号15幅,并充分利用县电视台、县电台、报刊等媒体宣传社会保险政策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将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要情报告制度、举报制度等基金监管的规章制度进行宣传,并公布基金监督举报电话,使民众及时了解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动态并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大大增加了职工和公众的基金安全意识。

(二)强化学习,边学边改

在参加了省劳动保险厅组织的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基金安全教育电视电话会议后,积极组织学习、研讨活动。积极征订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编辑出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规文件汇编》和《社会保险基金违规警示录》,以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政策法规为主要教材,以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重点,查找引发问题的环节和原因,深入剖析了在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检查或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从中吸取教训。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在今后的工作中出现问题。增强了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感和使用感,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性。

2.社保基金监管纠风工作汇报 篇二

一、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1) 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我国立法还在逐步完善阶段, 在立法上并没有关于保护社保基金的法律, 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对于一些挪用了社保基金的行为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惩处规定, 这导致社保基金被随意调用的现象屡禁不止。完善的法律制度监管是社保基金监督体制的基础, 只有成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公民才能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法律是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现在相应的社保基金法律制度的缺失, 让这方面的侵权案件没有法律依据, 从而让社保基金监管失控。

(2) 监督机构与管理机构相同。现在我国的社保基金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管理, 同时由其进行社保基金监督。这种监督与管理有同一部门负责的情况导致了监督的失控, 劳动保障部门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利直接挪用社保基金。近几年就发生了多起社保基金被挪用的案件, 基本主要犯案人员都是其管理部门人员。这种监督机构与管理机构相同的情况, 明显阻碍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制的建立。这种制度是必须要进行改革的。要将管理与监督相分离, 并成立对于监督机构相应的监控部门。这样相互制约监督的方式才能保证监管的落实, 而不是将所有权利集中在一个部门, 这样很容易滋生腐败, 不利于社保基金的安全管理。

(3) 没有进行社保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 人民应参与到政府的管理中去。但现在的社保资金管理并没有进行公开, 让群众监督这一环节严重缺失。公民监督是监督中的有效手段之一, 将社保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实现公开化, 让人民参与到其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政府人员内部的腐败。不过由于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不强, 政府的犹疑、逃避等原因, 让社保的监督管理信息只在政府内部进行。导致本来应是基金的主要服务对象的公民, 却只能了解到政府所发出的信息, 对于具体流程并不清楚。有些偏远地区甚至直接将社保自己挪用, 然后借由公民的不知情性进行欺瞒, 让公民处于社保资金管理中极为被动的地位。

(4) 社保资金管理不规范, 监督进展困难。社保资金在管理时并没有统一的下发时间进行规定, 这为政府人员挪用资金提供了便利。在管理时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 在遇到资金下发不到位时, 政府部门即便挪用资金也可以直接否认资金已到位, 从而延长资金挪用的时间。而应接受社保资金的普通群众, 由于社保资金下发时间是地方部门自由支配, 所以根本无法确认自己应获资金是否被挪用, 这样使得政府部门即便出现腐败, 公民也无法确认举报。社保基金在管理上的随意性, 让监督机制建设进展困难。而监督体制要想建立必须将管理进行规范化, 这样才能将责权进行明确划分, 才能保证监督工作更加有效的落到实处。目前, 社保资金管理不规范, 监督进展困难是监督制度完善上存在的难题之一。

二、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的相应措施

(1) 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我国还没有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 也就是对于社保基金监管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保障。完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法律法规的建立是重要手段之一。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有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 在社会保障法中也制定了关于社保基金监管法。我国在制定这一法律过程中可以引进国外的相关经验, 来加快社保基金监管法律的制定。不过在借鉴过程中要注意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 制定适用于我国的监管法规。只有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让社保基金监管做到有法可依, 在法律程度上对管理机构起到震慑作用。在建立法律制度以后也要注意推广, 让公民增加维权意识, 从而形成群众监管。

(2) 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现在监督与管理部门是同一部门, 必须将两者进行分离, 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我国近年来逐步加大了对社保的重视, 社保基金数额逐年加大, 这也意味着社保管理的工作量将有所增加。而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则在减轻了管理部门工作量的同时, 避免了权力的过度集中, 这更有利于监督工作的落实, 防止基金挪用现象的发生。专门的监督机构是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必要环节之一, 将有效的保证社保资金的安全。

(3) 让群众参与到社保监督中来。在我国的监督体制建设中群众的监督是重要监督形式之一, 完善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必须让群众参与到社保监督中来。群众监督的实现要求将社保基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实现透明化、公开化。由政府管理及监督部门将社保基金的信息公布给群众, 让群众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进行社会监管。现在网络的普及率已经十分高, 在网上又有着大量的信息供群众查询, 人们还可以在其中进行讨论。政府部门可以将社保基金的信息公布在网络上, 让人们打破时空限制的进行咨询与监督。社保基金公开化有利于管理监督部门的廉政建设, 减少政府部门的腐败现象, 让社保基金真正落实到群众中去, 降低投资的风险。

(4) 社保基金管理规范化。现在社保基金的管理处于混乱状态, 没有统一的管理规定让基金发放部门间相互推卸责任。为了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将社保基金管理规范化, 所以管理规范化是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制完善的前提。在进行社保基金管理时要将各环节的资金下发时间进行明确规定。这样会有效的防止政府随意挪用, 群众无法监督的情况发生。社保基金管理规范化实行后可以将责任划分到个人, 这样在监管体制进行监管时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

虽然现在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还存在问题, 但我国政府也正在积极寻找解决措施, 未来的社保基金一定会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完善的社保基金监督体制有利于社保基金的安全, 有利于维护公民的财产利益, 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余玲, 尹文, 张俊杰.我国社保基金政府监管的适度性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7 (06) .

[2] .巴曙松, 谭迎庆, 丁波.社保基金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建议.当代经济科学, 2007 (05) .

[3] .陈慧.完善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思考.中国科技信息, 2008 (20) .

3.论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的改进 篇三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指国家授权专门机构(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管部门),为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止基金被挪用挤占,保证基金的收益性和保值性,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合理分配和及时支付,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安全运营、保值增值过程,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运营机构或其他有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评审、认证和鉴定,以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状况和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正常稳定的运行以及最大限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参与者合法利益的制度和规则的总称。

从法律和规则的角度看基金监管,是指通过法律和规则对基金的管理运营活动加以法律和规则的约束,系统地进行管理和控制,使其合规有效运营。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的条件保证。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管,能维护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预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种风险;能及时地反映和评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状态与预期标准的偏差,及时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和可能带来的损害,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的自我约束力。

海外市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不同时期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理念有着不同的侧重,又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立法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是比较一致的趋势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在各国都得到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模式研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从实践角度来看,国际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监管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较成熟的监管模式。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集中监管模式;二、分散监管模式。

(一)集中监管

集中监管是指一国政府在构建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时,将监管职能赋予单一的机构,由该机构代表政府集中履行对社保基金的监管职能。如智利的社保基金监管部门是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委员会,法国为养老基金控制委员会,阿根廷为劳动保障部。在集中监管方式下,监管主体是单一、专门的政府机构,也就意味着单一的责任中心,有利于将社保基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管理,提供有效的监管服务,减少监管真空。

智利是典型的集中监管模式,其社保基金监管由专设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主要的监管职能包括:(l)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准入与退出的监管。(2)制定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养老金的有关规则,解释法律的相关条款。(3)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运营情况,公开相关信息。(4)监控养老基金的缴费、转移、收益及情况。(5)监控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记账利息及储蓄金情况。(6)监控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养老金投资方向和比例。(7)对违法及经营不善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直接制裁等。这些职能分别由养老金管理公司监管委员会中的监控部、机构控制部、财务部、福利与社会保险、研究部、内部管理与计算机部、健康代理监管单位等六部一单位来履行。从养老金管理公司监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可以看出,其内部的各部门分工明确,设置合理,涉及到了养老金监管的方方面面。

不过,虽然智利的社保基金运行实现了较高的投资回报和安全性目标,但其管理成本却很高,达到了缴费的20%。社保基金高昂的管理成本,部分说明了现有监管部门专业水平的不足。另外,智利的养老金制度运行仅有十多年的时间,要判断它是否真正成功还要更长的时间。

(二)分散监管

分散监管,是指一国政府在构建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时,将国家对社保基金监管的职能赋予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主体,并且这些主体大多是由政府现有的经济管理部门组成。如美国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包括劳工部、国内税务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咨询理事会。英国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包括社会保障部职业养老金局、国税局养老金计划办公室。捷克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包括财政部、养老保险与保险监管司等。

在分散监管体系下,监管机构多是现有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与集中监管方式下成立新的监管部门相比其运行成本可能更低。监管部门丰富的专业监管经验和先进的技术能够为社保基金的健康运行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同时也能较为高效地应对社保基金运行出现的相关风险,体现出专业监管的优势。

美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分散监管的模式,其负责社保基金监管的机构包括:劳工部、国内税务局、社会保障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社会保障信托基金托管委员会等。它们的具体分工是:劳工部负责全国就业人员福利的监管,包括退休和养老福利。国内税收局负责征收工资税,将其中属于社保体系的部分上缴到财政部的特定信托基金账户,并依据税收法对养老金的优税、延税政策执行进行监管。社会保障局的监管职能主要体现在监督各州的失业救济管理。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负责养老金基金监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委员会在对社保基金进行全面监督同时,主要履行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监督职能。

通过引入信托模式,美国将社会保险基金受托人与资金托管人相分离,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得到保障。其中,资金托管人由财政部承担,负责保费的收支和日常资金管理。保费以税收形式筹集,所得资金存入财政部直接开设的基金专户,而不是存入财政一般账户,并形成彼此独立的信托基金,单独运作。受托人则由一个6人组成的信托基金委员会担任,负责联邦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决策、绩效考评以及发展预测,并根据预测提供相应的联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作方案。由于受托委员会中仅有1人来自财政部门,原则上可以保证基金的管理运作不受财政干预。加之,托管人与受托人职责的分离,从制度上有力地保证了基金资产安全、促进了资金高效运用。

近年来美国的社保基金收支形势一直很好,连年盈余。在美国的分散监管下,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专业监管,充分保证监管不过度。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各监管机构是独立的,监管的交叉方面很容易成为监管的盲区。2001年末发生的美国安然事件,就给监管当局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独立监管机构之间就社保基金总体运行目标及原则达成一致也是不容易的。例如,在美国为了提高养老金的投资收益,《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允许养老基金总资产5%以内部分可以投资于非上市股权基金。这为私有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来源,但对冲基金本身并不受美国证监会的严格监管。那么,在缺乏更为有效的监管措施前提下,对冲基金风险的增加也会直接对养老金的安全产生影响。监管盲区以及各监管机构间目标协调的问题一直是这种监管结构的软肋。虽然美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通过相应的组织安排在不断地对其监管机构进行改革,但近年来的这些事件说明,美国仍需要在目前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继续推进相应改革,加强分散监管的集中度。

(三)成熟市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基本特征

1.社会保险模式具有严密的法律体系

一些国家规定在社保立法过程中,必须对法规政策的经济、社会和宏观、微观层面进行全面评估,提高公开性,建立相关利益群体协商的机制和程序。这些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在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自由放任阶段之后,都开始从立法的高度对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进行规范,建立起制度化的监管体制。翻开社会保障法的历史,可以看到,社会保障法萌芽于英国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诞生于德国1883年颁布的《疾病保险法》,成熟于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这些法律都明确地规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性质、具体内容。例如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现今已在社会保险的5个方面分别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条例。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有关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联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违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州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条例。

2.在监管组织体系内,制定清晰的权属、职责规定

多数国家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来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职能,如英国的社会保障部、新加坡的劳动部等。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的监督委员会来履行监管职责,如法国的全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具体监督职能包括定期检查社会保障机构的运营活动,审核运营报告;对某些问题进行专门的调查;接受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投诉或申诉等。一般地说,政府的财政部门也要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专业监管,包括决定储备基金的管理、对中央以及地方的社会保障基金予以财务监察、审查预算拨款的使用情况等。有些国家,雇主、雇员代表也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美国的四个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委员会中均有精通保险或精算的公众代表,实施监督是公众代表的重要职能之一。不少国家还聘请外部的精算、审计专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促使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进一步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同时做到防微杜渐。

3.监管模式、结构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本国国情的实际状况

不同监管模式下,社保基金监管组织结构虽然不同,但都适合本国的国情。

智利的社会保险改革是在全国经济行将崩溃、旧的社保制度失尽民心、军人政权上台的背景下进行的。一方面军人政权急于通过社保改革等一系列的现代化计划来赢得民心,因此非常重视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另一方面,当时国民经济长期封闭,国家干预缺乏效率,金融体制高度分割,金融市场不成熟,这种环境也需要对社保基金加强监管。它是智利当时的政权特征、国家形势、金融市场的状况、经济的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美国分散监管的选择也受其复杂背景的影响。一方面,美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典范,信奉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因此美国政府很少对经济进行直接干预,倾向于采取间接的管制手段。另一方面,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拥有发育良好的金融市场和成熟的市场主体,更有经验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同样不容忽视的是美国完善的法律体系,它不仅为经济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而且规定了这些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正是在美国民主的政治传统、独特的经济管理理念、发达的金融市场、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成熟的市场主体等诸多前提下,美国才选择了分散监管。因此中国并非一定要照搬国外经验,现阶段我国“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基金运作模式和政府集中管理的管理模式具有现实的合理性。

4. 加强外部约束

由于政府管理可能产生不透明风险,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通常会建立由立法机关、行政、财政、审计和其他外部监督构成的监督机制,加大了个人或机构挪用、侵占养老基金的难度,相互监督的环境更加保证了养老基金的安全运行。主要的做法有:(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完善的养老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投资状况、收益情况以及其他财务数据等,这样可以将养老基金纳入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范养老基金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美国政府定期发布财政报告与基金使用状况的公告,任何公民都可以登录相关的网站获得信息。(2)注重发挥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通过会计、审计、精算和风险评级等中介机构对基金的运营予以专业化的评价。这样就降低了社会公众和基金管理机构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最大程度地降低基金的危险性,同时也有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内控制度的完善。(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来维护养老基金的安全运行。如:英国职业养老金监管局有广泛的监管权力,包括对不当行为进行民事处罚,或者申请法院禁令,防止任何挪用计划资产的行为等。美国除了采取事前监管的手段,杜绝资金被非法挪用外,在必要时,法院还可以根据《美国联邦刑法典》对侵占养老金与福利基金的违法者予以刑事处罚。

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模式,是政府集中管理模式下的部门分散管理。行政监督在中央层次所涉及的机构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基金托管银行;审计监督则包括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监察审计处等;社会监督则包括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的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实际上同时兼有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目前的监督管理体系总体上虽然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但进一步分析内部,仍有许多制度设计有待调节。

在现代风险控制理论中,全面性、独立性和制衡性是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中不可缺少的三条重要原则,是预防和规避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具体来说,全面性原则是指风险控制必须涵盖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参与其运作的各个当事人,并渗透到各项具体业务过程中去,包括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环节。独立性原则是指在基金管理的监督中,监察稽核部门要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基金管理的各个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运作进行稽核和检查。制衡性原则是指在基金管理的内部组织结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特别是要防范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问题。对于社保基金的管理运作乃至监督,这三条原则也同样应该适用。

国外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控制体系虽然形式不同,但是核心都在于通过建立全面、独立、制衡的基金管理模式消除挪用和违规的可能。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具备的监管功能,并非传统的政府随意的行政干预,而是基于规则的专业化干预。

当前,中国的社保基金管理必须要在体系建设上明确这三条基本原则,要全面考察制度、管理、运作、投资管理等各个环的风险所在,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约束机制;要加大在监督管理环节的投入力度,将社保基金行政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相分离,建立统一、独立的监管主体,专司监管,从制度上最大程度地避免违规行为的出现。

(一)形成多种监管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制衡式监管制度

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组织结构的国际发展趋势、我国现实国情及长远的制度稳定出发,可将相关的监督职能予以剥离,建立一个多权分离、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采用以法制监管为核心、适当集中的综合模式,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监管的集中度,以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包含法制监管、行政监督、审计监管和社会监督、多层次、全方位的制衡式监管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组织结构。按照《劳动法》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从制定相关政策开始,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财政部、审计署等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对基金进行功能性监督,从不同角度维护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

从国际经验看,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面虽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它们具有共同的基本特点,即有一套完整、严格的社会保险监管的法律体系。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随着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监管技术的改进和监管水平的提高以及监管理念的变革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不断做出适应性发展,进而相应地修改其法律体系,二者形成互动。当前我国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社保基金投资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管理法规,尽快出台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险法》,使社保基金走上规范运作和良性发展的道路。

(三)加强基金运营的信息披露,完善基金管理公示制度,提高基金管理透明度

目前国内采用的单一账户制更有利于政府统一管理。但其透明度是一大问题。要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可以将投资机构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由于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效果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投资状况及收益情况,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可及时了解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行和管理情况。

国外很多国家民众在加入任何养老基金的同时都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组合,并随时可以更改,同时能够随时通过网络查询和管理账户。现在国内很多基金也都有类似的系统,如何将养老基金的管理体系与个人养老金账户实现互连互通,可以进行探讨和研究。

(四)补充监管资源,适应现有社保基金庞大规模的需要

现阶段每年五项社保基金的收支规模超过2万亿元,但监管机构人员编制不足,使政府对社 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监控非常缺乏。据粗略统计,全国只有约1/2的省(区、市)劳动保障厅(局)设立了基金监督处,编制3~4名;另外1/2的省厅都未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只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多数与其他处室合设,与当前监督工作的需要不匹配,缺乏相应的办公经费,监督力量薄弱。社保基金监管在人员和经费方面,都亟需得到加强,在省市一级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使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队伍建设与其承担的监督任务相匹配,从而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现代监管体系的形成。

4.社保基金监管纠风工作汇报 篇四

近两年来,湖南省理顺工作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提高技术保障水平,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和安全运行,取得明显成效。

理顺工作机制,纪检监察全面介入监管

为确保纪检监察全面介入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明确由省纪委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长分管基金监督工作,省就业局、省社保局、省医保局配备专职纪检员负责监督所经办的社保基金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基金监督处、财务处明确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基金纪律、经办机构内控机制、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形成“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完善政策制度,夯实基金安全防护网

建立经办机构内控制度。按照“常规业务一事两岗双审、非常规业务特定审批、系统外不留数据、银行外不见资金”的总体原则,针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不同的政策体系和管理模式,各经办机构结合本险种的经办模式、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对社保基金的“收、管、发、补”四个关键环节分别制定了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和业务经办流程。基本实现了“钱从银行走、数据网上流、正常经办按程序、非常业务设开关”的经办管理目标。

完善社保基金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制定了《关于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开设、变更制定了一套严格程序,对原已开设的各种基金账户进行了规范。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对账制度、银行优惠利率政策。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湖南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对社会保险信息实行定期披露和日常披露相结合,定期公布社保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运作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要情报告制度。建立了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建立专门报告渠道,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报告基金安全状况。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建立全省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全省14个市州开设了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形成了基金监督举报网络,对举报属实予以奖励。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基金经办管理的技术保障

实现全省社会保险数据集中管理或联网监控。新的企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立了省、市两级数据中心,县级不建数据库,只设业务操作终端,全省各级用户权限由省局统一设置,关键业务操作和全部政策参数设置由省局控制或授权,上级适时联网监控下级的基金运行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系统升级后,基本实现了全省医保系统的联网监控、参保病人转诊转院和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的异地监管。

实现基金财务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无缝对接。新的养老保险和基金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系统和基金管理系统在同一平台上构建,实现了业务与财务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实现业务授权的严格管理。新系统明确可见各业务经办人员的职责和系统初审、复审岗位的操作权限;各项业务的办理均有回退、撤销功能,对任何数据的录入、修改、访问、使用均留有经办人员的操作痕迹。严格的业务授权有利于明确经办管理的责任和违纪违规的责任追究。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社保基金在阳光下运行

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每年一度的劳动保障工作统计信息新闻发布会上,省本级和全省社保基金运行的基本情况和详细数据都通过全省各大媒体向社会公布。

加强与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信息交流沟通。按时向财政部门送达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统计、财务月报表,及时进行社保基金财务数据的核对工作;对社保基金转移支付,社保资金分配、基金专项检查及整改情况及时向市州人民政府通报,争取支持配合,保障信息交流沟通渠道的畅通。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信息平台作用。不断充实“湖南省劳动保障政务网”和“湖南省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的内容和功能,涉及基金管理监管的政策文件及时上网发布,参保职工也可通过本人身份证号码方便地查询到本人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实时情况,提高了社会公众对社保基金管理的知情度与参与度。加大检查力度,保持基金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

开展全省社保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大检查。为进一步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2008年3月至6月,从省本级和全省14个市州,抽调101名业务骨干,组成11个社保经办机构内控制度检查组,对全省14个市州本级和50%以上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涉及71家经办机构,检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和内部控制监督五个方面,共150个项目;将出现过违规、违纪问题,基础工作较薄弱的基层社保经办机构作为此次检查的重点单位;将“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经办流程”等内容作为重点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全省通报,对检查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求限时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按未整改基金额的200%相应扣减当年社保补助资金,同时核减下的拨付基数。

5.社保基金监管纠风工作汇报 篇五

班级:10级经济学班

姓名:田晓锋

学号:20105129018

浅论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基础和核心。良好的社保基金监管,必须以一套良好的管理体制为基础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主要以行政监管为主,结果造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查处了部分重大的挤占挪用的案件,基金安全状况明显好转。但各地社保大案的频繁发生也充分表明了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因此,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加快推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全面建设。

一、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保基金监管的体制存在缺陷。

负责社保基金监管部门,是各级劳动保障系统的基金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机构。这些机构本身不是独立的法人,仅仅是劳动保障系统和财政系统的一个业务部门,缺少必要的相互制约机制。有些地方成立了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但这些中心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直属事业单位,却承担相当多的行政职能,与政府有着千思万缕的联系,有的甚至就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些机构既不是独立的金融企业,也不是政府机构,使其既难以保障社保基金所有者的权益,又因缺乏监管而不具备承担金融风险的能力。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结果均表明,地方政府截留挪用社保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确保地方政府不截留挪用社会保障基金,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的根本环节。

(二)、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依据存在缺位。

有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09年,我国社保资金总额已超2万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却没有一部法律对之进行监管,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立法工作还正在渐次推进。目前主要由法规、规章、条例、规范性文件构成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框架,层次低、效力差、权威性不够、操作性不强,法制约束力差。随着社保基金管理体制的变化,除社保经办机构外,财政、税务、银行、邮政储蓄等部门相继介入社保基金日常管理,面对诸多部门和机构,基金监督工作环节增多、链条加长,使得社保基金监管部门在横向对有关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时,监督和被监督的主体不明确,没有处罚权,约束效力差,已影响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这种分散式监管,缺乏监管效率和权威性。面对我国超2万亿社保基金积累的如此规模巨大的资金总量和薄弱的监管力量、缺失的法律法规之间形成了极大的反差,社保基金监管立法迫在眉睫。

(三)、社保基金保被蓄意冒领较严重。

根据相关的统计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有3000多万已离退人口,每年因冒领流失的养老金达到上十个亿。造成养老金被冒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的关系已不再紧密,加之退休人员居住广且分散,有些甚至跨省居住,路途遥远,信息不畅,给社保机构的管理带来难度,致使一些离退休人员特别是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去世后,其遗属因经济利益的驱动,心存侥幸,故意迟报或隐瞒不报,有的还想方设法通过造假来冒领养老金;个别部门和单位为了一己之利,甚至出现帮助已死亡离退休人员亲属隐瞒、造假等。另外,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体制、监督机构存在缺陷。我国社会养老体制缺乏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原由企业发放退休费时企业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及身边的离退休人员情况了解,人员熟悉,还时常对离退休人员走访,现在变为社会化发放后,养老金的发放脱离了原企业管理模式,因此,企业破产、改制后,仅有的企业留守人员无暇顾及也不愿为此奔波操劳;社保部门工作繁忙,人员少,离退休人员众多、全国各地均有居住,加之手段落后,走访慰问和查处冒领难度非常大。因这些因素影响,导致养老金冒领少

则几个月,多则上十年。其他的机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这几大险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因欺骗而导致社保基金流失的现象。

(四)、社保基金基础管理工作存在隐患。

部分地方基金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基础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区用现金或支票支付社保待遇、会计与出纳未分设、印鉴未分管、专用发票和收据领用手续不全,甚至未使用省统一会计科目等,违反了法规的明文规定。二是内控制度不健全。部分地区人员编制少,无法实行双岗双审,重要业务封闭在一个业务部门办理,基金监管存在漏洞。三是业务信息系统需完善。有的地方系统升级人为可控,会导致各地系统版本不一,政策执行不统一;有的地方“社发”报盘人工传送,存在人为修改的隐患;养老保险新信息系统个人账户计算有不准确的现象,信息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有的地方不使用省统一财务软件,手工记账。五是部分地区财政与社保间票据传递存在疏漏,监督工作存在隐患;税务部门征收的养老金不能及时划转入财政专户,社保部门无法为缴费单位或个人进行业务登帐等。类似这样的情况不仅在我省,在全国各地也较为普遍,因此,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五)、社保机构自身建设有待加强。

一是信息化建设不够规范。目前国家尚未开发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信息化软件和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各地由不同的开发商开发,信息系统格式不

一、口径不一,标准不一,各行其是,很不规范,给上级部门的情况掌握、数据汇总带来不便。另外,财税部门与社保部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应用不统一,很难资源共享,加之社保部门经费不足,造成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网络建设滞后,甚至严重影响业务工作的开展,造成统计数据信誉度、准确度差;二是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与新时期社保工作不相适应。全国仅12个省市劳动保障厅局设立了社保基金监督处,编制一般3-4名,其他省市只有1-2名专兼职监督人员,市县设立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和配备专职监督人员的更少,有的甚至没有基金监管人员。因社保业务种类繁多,工作繁忙,面对庞大的社保基金,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三是对不足额参保缴费及长期欠费单位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不足额参保缴费及长期欠费问题无法得到切实解决。四是基金管理人员不但应具有高度的政治素养和责任心,更要有专业的技能或精通的业务知识,因疲于忙业务,忽略了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政策、法规的培训,社保基金管理人员素质和基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五是应向社会披露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信息,没有及时披露,无法接受社会监督等。

二、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的对策

鉴于我国目前在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从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应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化解,确保社保基金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防范基金管理风险,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认识。

加强社保基金监管,是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一是领导要重视,组织要确保。各级领导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重视是否,直接关系基金监管工作开展的力度、深度和社会参与度,同时也能确保社保监管组织机构的筹建、人员的配备和经费的落实,为基金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政治、组织保障。二是要确保基金安全,对在执行过程中不合规的政策要尽可能纠正,确保政策执行正确到位,避免和减少因政策执行偏差导致的基金损失。三是要防止滥用权力,要形成相应的权利制衡机制,防止管理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甚至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行为的发生,确保社保基金依法正确使用。四是要确保支付。社保基金事关民生,只有确保社保基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才能安定人心、稳定社会。

(二)国家应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

首先,应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应由各级政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制定专门的政策和措施实施基金监管,尽快在基金监管中迈出实质性的步伐。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实行垂直管理。其次,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改变目前社保部门既是基金管理政策的提供者同时又是基金运营的主体的不规范局面。基金管理局依据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将统筹账户基金投资于以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为主的对象(如定期存款、国家债券)和国家重点开发的建设项目。同时,基金管理局按社保部门的指令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社保部门建立临时性账户,从财政专户划出给付资金并按时足额进账职工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各级财政对社会统筹部分的给付负有最后责任。再次、应建立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个人账户养老金,并筛选信誉度高的基金管理机构,与之签订契约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并建立社保基金的公益受托人或法人受托人制度,做到依法托管、资产独立、钱权分离、功能分立、法律责任明确、专业运作、信息披露,从而隔离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三)建立完善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利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可以利用目前出台《社会保险法》的契机,明确社保基金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在未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社会保险法》后并实施的同时,认真吸收现行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方面有关行政规章合理成分,加快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规范起草,尽快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置于法律控制之下,加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构成完整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使社保基金监管主体有法可依,执法有力。

(四)、加强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

在国家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认真准确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计划,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收支预算的监督,建立考核机制,强化预算的约束力。把本地区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内扩面任务指标、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清欠指标等基本数据摸清做实,按照“可靠性、真实性、统一性”的原则,编制社保基金收入预算;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规定的列支范围的标准和支出规模,编制支出预算,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社保基金收支预算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对税务征缴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基金要及时存入财政专户,便于社保部门及时办理登帐、基金转移、退休办理等。同时,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社保基金决算的审核工作,完善财政、劳动保障两部门联合上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工作机制,确保有关数据准确、完整。

(五)、预防社保基金被蓄意冒领。

一是建立和健全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制度。实行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是防止冒领养老金行为,保证基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应加大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张贴公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多样性的宣传工作,同时采取日常认证与集中认证,普遍认证与重点认证,居委会、社区、乡镇劳动管理服务站认证与本级社会保险机构认证三结合的方式进行,针对不同人员,采取不同的方法。二是加强认证机构的知识培训和认证程序培训,使本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及各街道、乡镇、社区具体负责认证的工作人员熟知认证工作流程,尽快掌握认证工作的方式方法,更好地为认证工作服务。三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社保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他人冒领养老金的,一经查实,给与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同时对冒领者加大处罚力度。

(六)、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基础工作建设。一是加强社保信息建设。立足于长期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必须高度重视监管制度若干基础设施的构建。应开发和使用全国统一的社保业务信息系统和财务软件系统,做到口径统一、指标统一、格式统一、操作统一,并加快建设精算分析数据库、社会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监管法律法规信息库,加快构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预警系统及其指标体系。这对于加重监管的技术含量,监测基金运行走势、构建基金监管的预警系统,构建社会保障基金的保护机制,提高监管决策和实施水平,对于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专业人才培养。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社保基金监管人员、审计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实施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培训,进行各项技术考核,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培养造就一支思想作风正、人员素质高、社会形象好的社会基金管理队伍。增大监管技术含量,提高监管的决策水平。三是建立健全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审核、支付分家,会计、出纳分立、经办机构根据每一项业务的风险点,对关键部门、环节和岗位,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管,实行会计监管与内部审计,建立内部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保经办业务流程,实施精细化管理,指导经办机构整理、优化经办流程,建立约束机制,为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打好基础。

(七)强化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管。

一是强化社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社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切实搞好扩面征缴工作,严格抓好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认真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防止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努力提高征缴率;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严格新增离退休人员的审批,加强动态核查,严防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二是强化税务部门的监管。要坚决克服“代征”社保费的错误认识,树立税务机关就是社保费征收主体的正确观念,发挥税务机关的征收优势,加强社保费征收管理;要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优势,不定期对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申报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确保参保信息和数据真实准确。三是强化财政部门的监管。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和经费投入;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四是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管。准确定位社保基金审计目标,以效益审计为总揽,以社保制度运行过程为主线,以社保资金的真实、安全、规范为切入点,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使社保资金能够安全有效运行。

6.社保基金工作总结 篇六

20xx年,我们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在推进民生实事、提升服务水平、实施社保新政以及稽核内审等方面积极作为,各项社保经办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全面贯彻抓落实,认真执行社保新政。

1、各项社保待遇显著提高。4月份,完成全区9.5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工作,人均增加195元/月,达到2145元/人/月;完成全区**年度工伤伤残津贴调整工作,调整后的人均伤残津贴为2082元/月,平均增加额192元/月,增幅为10%。5月份,提高我区近4000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每人月增168元,达到1048元/月。

2、居民大病补贴制度全面落实。贯彻执行并跟踪完善居民医保大病补贴制度,积极预测数据走向,平衡把握基金的承受能力,确保居民医保大额补贴制度的顺利实施,将政府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3、生育保险经办服务不断强化。做好生育保险的业务培训、宣传解释及信息系统测试等工作,按政策要求积极做好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生育医疗待遇零星报销、追溯期生育津贴补发、医院前台住院登记等经办服务,确保新旧政策顺利衔接和系统的平稳运行。

(二)立足全局抓服务,稳健推进民生实事。

1、社保卡发放成效显著。按照市社保局下达给我区的发卡任务,我们制定了**年禅城区社保卡发放计划,强化宣传动员,明确区居民和退休人员的发卡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社保卡发卡工作的激励机制,加强与市社保局、各发卡银行协调解决发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全区社保卡发放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调整了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待遇水平,将全区约2.6万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100元/人/月调升至120元/人/月,增幅达20%;同时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丧葬补助费1355.6元。在不断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也提高了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3、服务企业群众活动扎实开展。

一是开展“改进作风、创新服务、提升效能能”活动。从企业发展、群众需求出发,制定《禅城区社保局“改进作风、创新服务、提升效能”活动实施方案》,并通过开展12项精心选定的活动,目前已在压减行政成本、科学优化业务经办流程、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经办效率等方面取得较明显的实效,切实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水平。

二是开展党员与企业、村居一对一服务活动。以各党支部和各分局为责任主体,以各管线和各党小组为驱动推手,把全局57名在职党员分别与我区57个重点企业以及部分村居实行一对一挂钩,求真务实、科学有效地为企业、群众排忧解难。目前,各责任主体已与各企业、村居举行了见面会,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收集并解决当前存在的社保问题。接下来,各责任主体继续保持与企业、村居的良好沟通,及时了解并解决社保问题,并定期开展送政策、送培训、送宣传到挂钩企业、村居活动。

(三)突出重点抓创新,不断夯实经办基础。

1、经办服务更加便民。一是实现了“参保证明”的自助打印服务,大大地方便群众办事。二是实行社保关系转入的信函办理制度,通过信函和网络直接对接参保人的社保关系接续资料,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参保人办事。三是将市直工伤保险待遇业务结算方式由月结改为日结,缩短工伤待遇支付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四是优化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流程,通过区民政、区残联等部门提供资料,直接为特殊困难群体办理参停保业务,免去前往前台办理的麻烦。

2、社保服务更加靠前。

(四)控制风险抓防范,实时开展基金监管。

1、内控内审日益优化。实行财务预算案,强化资产和财务内审监督工作。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收支、预算的合理性和执行情况以及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权限进行清理,防范业务风险。

7.强化医院社保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篇七

一、我国医院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2009年7月3日广州日报对顺德伦教医院涉嫌冲高社保基金使用率的问题进行了追踪报道,发现该院“强迫”医院职工充当病人集体看病以骗取政府社保基金。医院骗保事件在全国各地虽然不是普遍存在,但反映出在医院社保基金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

(一)医院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外部影响因素

1. 社保基金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制度不健全

社会保险法应该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时也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章程,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我国的《社会保险法》颁布的时间很短,还存在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仍然缺少系统性和权威性,细节性的法律条款不完备,社保基金的筹资、投资管理规定内容过于宽泛;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没有制定合理的法律责任与追究制裁措施,不能保证社保基金专款专用,导致各地贪污挪用社保基金的案件不断。

2·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乏力

(1)社保基金预算管理不科学

我国社保基金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等管理环节存在监管上的空白。各地区和部门存在不同程度的挪用、浪费社保基金的现象,大量社保基金被用于基本建设或者公共设施建设,社保基金的安全问题成为各地社保管理机构面临的重大问题。

(2)社会保险基金专项审计缺乏刚性

我国尚未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专项审计制度。从法律规范层面而言,当前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内容规定不明确,社保基金的审计没有作为一个专项来处理,审计的具体程序、审计人员以及应承担的审计责任不规范。法律规范上的空白体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整个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对医院社保基金的社会审计基本为空白,能够对医院社保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的只能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审计机构。但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由政府组织的社保基金专项审计更多是以突击检查的形式进行,尚没有完全规范化、制度化,社保基金专项审计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医院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内部影响因素

1. 医院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信息公开、业务透明是做好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但我国医院社保基金的相关信息很难获取,整个社保基金的管理上都存在着信息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义务不明确、公民社会监督的方式和权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为医院违规操作社保基金提供了空间。部分医院通过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来欺骗社保管理机构、就医人员来谋取私利。

2. 医院对社保基金的内部监督不力

首先,医院内部控制的建设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内部控制体系没有真正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内部会计控制不规范,没有根据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医院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其次,内部审计在医院内部更是流于形式,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面都没有达到与医院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程度。在社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内部控制人员本身对相关的制度规范了解不足,不知道如何去利用政策、法规来依法办事;同时,加上受制于行政干预以及各方面的压力,很难保证对社保基金的使用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控制。

二、完善医院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的若干对策

(一)构建完善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2008年1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会议讨论并原则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出台改变了我国社保法律立法层次低的问题,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但该草案尚处于探索阶段,本身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应该在这一法律的指导下,将分散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中的有关社保基金监督的条文进行整合修订,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范社保基金的征管、支付等工作,确定法律监督的部门、权限,明确实施监督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行业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例如制定《医院社保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社保基金内部控制办法》等,细化社保基金的管理。针对我国部分医院不断出现违规使用、骗取社保基金的违法违纪行为,我国应在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上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刑法中设立有关社保基金违法行为的处罚条例,保证法律的严肃性。通过制定《医院社保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起医院社会保险法律责任制度,对不正当使用、挤占、骗取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置。

(二)完善预算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社保基金预算监管是指将社保基金的征收、支付、运营等活动纳入到政府预算中管理,编制社会保险基金专项预算,对各单位的社保基金进行科学测算,依照预算管理办法实施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监管活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良性运行。将社保基金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社保基金预算,是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法制化建设、加强社保基金使用和监督的必然选择,对提高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将政府公共预算、国有预算和社会保险预算并行列支,建立平行结构的复试预算;在社保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将社保基金与其他财政资金相区分,保证实现专款专用。社保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医院进行充分调研,科学预测各医院社保基金使用数量;对社保基金使用金额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应要求医院做出说明,同时,社保管理部门应深入医院展开调查,以核实说明情况是否属实。

(三)加强专项审计制度

虽然上海社保案表明我国在社保基金的审计问题上存在诸多问题,但社保资金的专项审计制度在社保基金的监管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强化医院社保基金监管,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的专项审计,由政府审计部门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医院社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发挥审计监管的作用。审计部门应重视社会举报情况,及时启动审计程序。近年来我国审计机关发现的一些特大社保基金违规案件都与群众举报有着密切关系,因此,更好地发挥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也是加强审计职能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政府审计与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医院在社保基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提高对医院社保基金的监管效率。

(四)加强医院社保基金的自我监督

1.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实现共同监督

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医院社保基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是实现医院社保基金规范化管理的有效途径。通过加强医院社保基金的信息化建设,减少社保业务办理过程中的人为干扰,实现社保基金管理和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医院社保基金信息的透明度,防止冒领、虚增社保费用的情况。当期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推行的“金保工程”系统可以提供社保基金的非现场监督。通过医院社保基金信息化建设可以及时收集、审核医院社保基金的使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通过现场审计与网络监控的有机结合,结合我国医院社保基金使用的实际情况,构建医院社保基金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与社保基金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的资源整合与共享,构建全方位的社保基金监督体系。医院社保基金关系到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医院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途径让公众了解医院社保基金的使用政策、程序等信息并接受参保人的监督,实现政府、医院、公众的共同监督。

2. 强化医院社保基金的内部监督力度

(1)合理配置权力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途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是关于政府、公立医院以及公立医院管理者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制度化安排,其核心内容是机构的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的分配与制衡。可以在医院设立董事会作为医院管理的最高机构向政府负责,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院长;院长负责医院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在医院设置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医院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合理配置权力应力求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设和制衡,强化监督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为方向,逐步分解过于集中的权力,使权力运行处于有效制约状态。

(2)完善问责制

建立一套相对细致、完备的问责制制度,规范问责程序和标准,问责的事由、免责的事由必须以规范的列举形式予以表达、以法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加强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监察与审计,并对责任中心认真追究并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实行多元化的问责主体,实现问责制的常规化和制度化。

(3)强化内部审计

8.社保基金监管纠风工作汇报 篇八

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着力提升社会保险服务能力,确保社保基金的依时足额发放,具体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领会“十二五”规划对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十二五”规划建议,启动“富民战略”和“内需战略”,从过去更强调经济增长,而以后将更强调经济增长质量和惠及民生,过去更强调强国,以后将更强调富民。启动内需是强调购买能力和消费需求,这些都需要通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使更多老百姓有更高购买力,才能实现富民战略。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到现阶段,社会保障除了是维护社会安定和解除国民后顾之忧外,更主要的是承担着调节收入分配并促进财富得到合理分配的职能。当前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是普通居民与劳动者收入低、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而这三大问题均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和欠公平有直接关系。因此我们要正确理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十二五”规划的关系,全面认识社会保障的收入分配功能,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基础,围绕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目标,正确认识社会保障事业的定位,以指导我们开展工作。

二、做好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工作

实施市政府颁布的养老、医疗(职工医疗、城乡居民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市级统筹工作方案,实现基本制度、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服务、基金核算和信息系统“六统一”。

(一)统一全市会计核算财务软件。通过省计财处统一全省会计核算软件的契机,调整原来的财务核算方法,制定全市会计核算规范,做到全市财务数据资源共享,加快数据上传速度,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

(二)抓好全市各险种历年结余基金上划市财政专户工作。2010年我市上述险种已先后实现了市级统筹,提高了社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但在移交各险种历年结余的基金仍在签定移交管理协议过程中,明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是要检查督促未按规定签定移交管理协议和不按规定上划历年结余基金的市区,必须按市级统筹的规定做好历年结余基金上划市财政专户工作,真正实现基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目标。

(三)完善各险种市级统筹后各市、区支付待遇所需周转金的安排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市、区支付待遇所需的资金都由市来统一安排,要做好此工作,一是要合理确定周转金额度,协调财政预留充裕的资金用于安排各市、区支付待遇所需周转金;二是理顺周转金申请和下拨程序,确保周转金按时划拨到各市、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四)以城乡统筹为依托,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体系。按照“省、市两级管理,县、镇、村三级服务”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求,配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完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理顺从征收到支付的基金运作流程,提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水平,加快社会保险城乡统筹、一体化服务建设步伐。

三、努力改进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结算支付工作

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是落实社会保险政策的必要条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要不断健全制度,还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不断改进管理,为参保者和公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使社会保险全方位发展。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新开展的社保业务逐年增加,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求助等。这对基金管理科的待遇支付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工作都带来较大的压力。明年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的学习,提升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和采用转帐方式支付各险种待遇方面,充分利用网上银行支付的优势,提高结算效率;在银行代发养老金和失业金方面,要加强与业务部门和代发银行的联系,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按时将资金划拨到代办银行,确保养老金和失业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对小额现金支付方面,简化手续,尽量满足参保人的要求。

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关系,以推行社会保障卡为契机,重新规划与各经办银行的合作方式,争取主动,充分利用银行的专业技术、人力资源、服务网络等优势,以为参保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服务为目标,探索建立一套社保部门、银行、参保人三赢的社保服务合作机制。

四、做好基金预算工作,研究探索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方式

9.社保工作汇报 篇九

不过,石市社保卡发放后,将首先应用于医保业务中,与医保卡并行使用,持卡人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并逐步取代现行的医保卡。

今年,我单位被是市社保局列为社会保障卡试点单位之一。根据省市人事部门关于统一发行社会保障卡的有关精神,我单位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完成了在职、内退、退休等参保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现已经全面完成我单位职工共计480人信息采集、录入、修正、上报工作。

采集是社会保障卡建设的关键。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自开展社保卡信息采集工作以来,大家牺牲双休日,自觉加压、加力,采取在职职工统一定时、定点办理,内退、退休职工错时、不定时办理,双休日办理。通过公告、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每一位员工办理,详细解释信息采集工作所需材料,耐心解答社保卡包含功能、对外地职工、常年卧病在床职工采取一遍一遍的电话联系、短信告知、他人代理等多渠道方式,确保顾及到每一位职工。我科室职工按时完成了数据采集工作。同时,为确保采集数据的完整、正确,结合员工提供的个人身份资料,逐一对参保人员数据进行补录、完善和修正。

10.社保基金监管纠风工作汇报 篇十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是指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专职监督部门、利害关系,以及有关方面对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的管理行为过程及结果实行监察和督守,使其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的过程。在这一行为中,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包含了社会保障基金的立法监管,征缴监管、投资运营的制度监管、财务监管和社会监管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

从1997年开始,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财政部介入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行,并担任财务审查职能。到2008年底,我国已经基本形成行政监管、内部控制和司法部门监督并立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整个社保监管体系有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大部分组成,内部监管以财务监管和内部审计为主;外部监管以法律监管、行政监管、社会监管为主要内容,其中外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劳保局规划财务处,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审计局社会保障处等实施监管职能。

二、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保基金过度依靠行政监管,很容易产生权利寻租。相对比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运用法律监管方式,我国则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运用行政监管手段,不论是在监管的权威性、可信性、稳定性还是监管的效果上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监管的过程中,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利益诱惑,行政权下的监管很容易发生异化,出现权力寻租。在当下中国的基金运行组织中,由于各方面的不完善和制度与法律规范的缺失,作为基金运作的基金经理人非常容易产生以个人利益为目标的行为。由于拥有巨大的资金控制权,个人更倾向于去追求非正当的个人利益。社保基金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作为监管的我国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另外,这两个部门也都隶属于政府,也就很难将基金和政府部门分开。

2.社保基金在预算管理上存在很大不足。我国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障基金有国家、单位、个人三方一起承担,运用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运作和实施,但是,在现实中能够划归到预算内的只有财政直接拨款的项目,除此之外的企业、个人,以及非财政负担的社保基金属统筹外资金,没有有效的机构对其实施直接的统筹,监管就显得非常困难。

3.社会监督没有完全发挥作用。社保基金由各机构在体制内的监管,平时很少对其进行宣传,这就使得基层群众对社保基金的内容知道的很少,也就很难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另外,企业和职工虽然作为社保基金缴纳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维护自身社保基金安全及权益上还存在很大的不足,监管意识非常缺乏,更没有形成一些专门的组织进行监管。值的一提的是,虽然很多企业设有工会组织,但也都缺乏实质的权力,在维护职工权益上很难起作用。

三、建立第三方监管在社保基金监管中的作用分析

所谓第三方监管,是指社会公众及代表公众利益的独立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为了有效避免分散性,社会公众须借助机构和组织去行使集体的监督,这些机构和组织应该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运转的非政府组织。许多社会分散力量形成了非政府组织,使得单一的社会意志,变成了统一的集体意志。并且很多各行各业的社会人员的加入,也为非政府组织的运作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文章的出发点是在现有社保基金监管的体系下,对目前的监管体系进行完善和适当的改革,提升第三方监管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的作用,让基金的缴费人和受益人即基金的所有权人自主管理他们目前缴纳的和未来应该享受到的社保款,自己监管自己的钱,这必将有利于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更好发挥其作为广大民众的“保命钱”的作用。

引入第三方监管的我国社会保障监管体系的模式设想。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一个重要问题是管理者和监督者的重合,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既当“运动员”即基金运营,又当“裁判员”即行政监督。制度上的不健全形成了单位领导说了算的现象,监管部门很难做到对上级领导的监管。鉴于此,本文所提第三方监管是代表了三方利益的独立于目前的行政监管的专业化机构。它对社保基金各部门的监管是独立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但其每一季度或年度的监管内容及问题都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的质问。

作为独立的机构,第三方监管同样会出现权利的过度使用和道德风险。对此要制定针对第三方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严格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投资行为,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另外,国家需要根据实际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保基金的存余情况,制定合适的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方案,对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核,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除此之外,国家需要增加拨款用于对第三方监管机构的支持,强化第三方监管的科学性。

摘要:社保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其经营和运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过的切身利益,然而由于各种内部和外部原因,我国的社保基金在运用和监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通过对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现状和问题的梳理,在坚持社保基金总体监管体系不变的前提下,对当前引入第三方监管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设想,力求在保障社保基金不断增值的前提下发挥第三方监管的作用,并期望对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第三方监管,社保基金,模式设想

参考文献

[1]邓大松,柳光强.关于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几点理论思考[J].财政监督,2012,(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R].2012年第3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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