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市民、文明村

2024-10-13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市民、文明村(共10篇)

1.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市民、文明村 篇一

【发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9〕289号 【发布日期】2009-11-19 【生效日期】2009-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2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扎实有效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民政局提出的《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市民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9〕15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9〕254号)文精神,现就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自2009年11月起至2010年12月止,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09年11月-2010年3月)。?

(二)第二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4月-2010年9月)。?

(三)第三阶段:验收总结阶段(2010年10月-2010年12月)。?

二、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第一阶段的主要任务:?

1、成立组织协调机构。试点社区(村)都要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组,组织协调指导组在社区(村)“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两委”分管社会口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服务机构、专业组织、志愿者(义工)组织、老年人协会、社区(村)居民代表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试点社区(村)要选派一名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试点村要选派一名熟悉、热心老龄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民政、老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组与站(点)内其他内设组织的职责应列表上墙。省、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村)由市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统一挂牌。?

2、设立服务窗口。城市社区、岛内“村改居”社区要在社区工作站“一站式”服务大厅内设立老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窗口。农村社区(含“村改居”社区)也应在办公场所设立老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窗口,专门承接受理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3、确定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分为无偿、低偿和有偿三类。试点社区(村)可先对以下不同情况的老年人进行摸底、登记造册,报街(镇)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1)居家养老无偿服务对象:70周岁以上的低保户老人、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确需帮助的老人、二级及以上肢体残疾的老人。(2)居家养老低偿服务对象:7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享受生活费补助且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定补的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享受定补的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享受定补的矽肺病救济对象及80周岁以上的“空巢”老人。(3)居家养老有偿服务对象:70周岁以上需要社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4、明确服务项目和标准。居家养老服务的项目有:日托照料、护理陪伴、代购代买、配餐送餐、医疗服务(含应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临终关怀、法律服务、文体服务和精神心理服务等。每个服务项目(免费除外)都要标明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写入《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协议)》中。老年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项目,按市场化运作方式,由社区和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提供优惠、优质服务。?

5、遴选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由街(镇)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负责选择确定本辖区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通过公开招标签订协议等方式,把有资质、服务功能齐全、诚信好、管理规范、实力强的社会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服务人员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单位和服务人员。同时可推荐社区4050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充实到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拓展就业渠道,解决就业问题。对于服务质量不达标、不守信、管理不规范、老年人意见大、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清退。?

6、建立审批、监管、考评机制。试点社区(村)对辖区内申请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应及时进行评估核实,符合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的应张榜公布,居民无意见后报街(镇)审批,并报市、区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备案。试点社区(村)和街(镇)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的申请、评估、审核、审批和有偿服务对象办理时限的工作规程。街(镇)负责监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和质量,试点经费拨付、使用、结算则按现行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实行同级监管,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和市、区的抽查,同时接受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和社区事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考评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7、整合社区资源,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在服务设施方面,政府兴办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资源要无偿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就地、就近学习、活动的需要。在服务机构和服务队伍方面,要充分发挥同驻共建单位和各级各类服务机构、专业组织、志愿者组织、邻里帮扶小组等积极性和优势,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多功能多元化的服务。?

(二)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巩固提高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的成效。?

要紧紧围绕第一阶段工作中建立和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制、服务机制、监管机制、考评机制等,由试点社区(村)进行自评自查,由街(镇)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进行点评,由区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进行阶段性工作小结,并将材料报市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市里将在适当时候选择工作有成效、有特色、进展快、具有典型意义的社区(村)召开现场会,及时推广他们的经验和做法,确保省、市试点社区(村)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三)第三阶段的主要任务:考评验收和总结表彰。?

市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要组成考评小组,负责检查考评各区,区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考评组负责检查考评辖区的街(镇)社区(村)。各级检查考评的重点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方案制定落实情况,效果如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是否健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收费结算是否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度如何;老年人满意度如何等。在对试点社区(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考评验收后,市政府将召开“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在试点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区也可召开会议进行总结表彰。?

三、试点工作有关事项?

(一)各区应参照本意见和《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参照范本》,根据各区的实际,制定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并于11月30日前报市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

(二)离休干部(含“5・12”老干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办法由市委老干部局与市居家养老服务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无偿(低偿)对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准入退出监管以及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经费预算等按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四)关于试点社区(村)工作经费:省试点社区(村)每个3万元,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转市老龄办拨付。市试点社区(村)每个先安排2万元,由市民政局拨付。省、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硬件设施建设补助和适当的工作经费。?

(五)各区应推选一至两个社区(村)作为区级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社区(村),并给予经费支持。同时对省、市试点社区(村)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市民、文明村 篇二

【发布文号】穗办[1998]32号 【发布日期】1998-12-31 【生效日期】1998-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关于在我市开展续修志书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穗办〔1998〕32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开展续修志书工作的请示》,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我市开展续修志书工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认真重视并积极支持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在我市开展续修志书工作的请示

(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市委、市政府:

编纂地方志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代的千秋大业,对全面了解和反映我国地情国情、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984年以来,广州市及市属各区、县级市先后开展首届志书编纂工作,由于坚持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工作体制,广大修志工作人员甘于淡泊、辛勤劳动,使修志工作进展顺利,成果迭出。鉴于首届广州市系列志书(市、区、县志)即将全面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议从现在起,开始我市第二届志书的编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请示如下:

一、一、续修志书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改革创新,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市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二、广州市第二届系列志书在首届系列志书基础上续修,包括市志和区、县级市志。第二届志书记述的时间,上限衔接首届志书下限,下限统一定为2000年。

三、三、编纂第二届志书,要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工作体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政府主持,地方志编纂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市属各单位要将续修志书工作列入职责和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四、健全和稳定市、区、县级市的修志机构,市属各部、委、办、局和其他市直单位也应明确负责修志工作的职能部门。各承修单位应配备为修志工作提供资料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为续修志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要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专、兼职修志工作队伍,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并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尤其是吸收各行业的老领导、老行尊以及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参与修志工作。

五、五、编纂第二届志书,必须树立精品意识,确保志书质量。市地方志办公室将根据续修工作的不同阶段,提出工作要求,制订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六、六、各级地方志编纂部门及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敬业精神,认真执行修志工作的各项制度和细则。着手开展队伍培训、方案制订、拟定篇目和搜集资料工作,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出版周期,努力做好我市第二届系列志书的编纂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级市及市直局以上单位贯彻、实施。

3.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市民、文明村 篇三

【发布文号】穗文〔2007〕14号 【发布日期】2007-05-10 【生效日期】2007-05-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穗文〔2007〕14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新一届市委、市政府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和市直有关单位领导变动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桂芳(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凌伟宪(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陈国(副市长)

陈如桂(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张长邦(市委副秘书长)

赵南先(市政府副秘书长)

纪可光(市政协副秘书长)

郑烈城(市纪委常委)

洪英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哲夫(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钟健平(市委政法委秘书长)

李忠(市委台办副主任)

杜和平(市编办副主任)

陈彦华(市委办公厅信访局局长)

刘顺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局长)

黄周海(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局长)

彭健(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

易金强(市经贸委纪工委书记)

黄素明(市教育局副局长)谢富星(市公安局副局长)

曾爱国(市民政局党委副书记)

钟火松(市司法局副局长)

林锦全(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东民(市人事局副局长)

陈建龙(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黎江(市国土房管局党委副书记)

林波(市建委纪工委书记)

萧史明(市交委纪工委书记)

水雪琴(市外经贸局纪委书记)

胡重光(市农业局副局长)

吴其中(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陈海如(市国资委副主任)

杨柳(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彭高峰(市规划局副局长)

区锦威(市工商局党委副书记)

吴明场(市法制办主任)

罗建国(市政府驻京办副主任)

接连凯(市城管支队政委)

黄容福(市法院副院长)

廖仲仪(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叶国耀(市总工会副主席)

马文坚(市妇联副主席)

陈忠谦(市仲裁委主任)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日

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市民、文明村 篇四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哈尔滨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

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哈办发[2004]40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针对当前我市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的趋势,为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负责了解、掌握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针对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处理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总结交流有关方面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成功经验,推动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联席会议的工作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一)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职责。

(二)加强对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把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做好深人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解决好思想问题。

(五)搞好各有关方面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整体合力。

三、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召集人:王颖(市委副书记)

方世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朴逸(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张桂华(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王世华(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陆文君(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聂云凌(市政府副市长)

丛国章(市政府副市长)

展来印(市委副秘书长)

孙克非(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主任)

张福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范德武(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高迎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李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

毕德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驻京办主任)

陆兵(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市国资委主任)

卢国惠(市政府副秘书长)

曲 磊(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办主任)

宋建滨(市政协秘书长)

佟彦(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贺晔(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文成(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丁坚(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办主任)

王克伦(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傅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维绪(市公安局局长)

吕玲义(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国铮(市民政局副局长)

傅琛清(市司法局局长)

朱守东(市财政局副局长)

梁三基(市人事局局长)

李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边洪霄(市房产住宅局局长)

杨学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洪坡(市法制办公室主任)

徐涛(市国资委党委书记)

方春梅(市总工会副主席)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

四、联席会议的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办),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展来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毕德昌、曲磊(常务)、纪春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下设劝返协调组、综合组和案件督办组。

根据全国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 体性事件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我市成立五个专项工作小组,即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李军同志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学春同志 任副组长;城镇房屋拆迁问题工作小组,由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高迎祥同志任组长,市房产住宅局局长边洪霄同志任副组长;国有企业改制问题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资委主任陆兵同志任组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徐涛同志任副组长;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丁坚同志任组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邬家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立都同志任副组长;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卢国惠同志任组长,市人事局局长梁三基同志任副组长。

五个专项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协调,五个小组的在京工作人员由市驻京工作组统一指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2日

5.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市民、文明村 篇五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9〕20号 【发布日期】2009-06-18 【生效日期】2009-06-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四届中国哈尔滨韩国周活动

总体方案》的通知

(哈办发〔2009〕20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第四届中国哈尔滨韩国周活动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6月18日

第四届中国哈尔滨韩国周活动总体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与韩国的经贸合作与友好交流,推动对韩经贸合作战略升级,我市定于2009年10月19―23日举办主题为“友谊、交流、合作、发展”的第四届中国哈尔滨韩国周活动(以下简称“韩国周”活动)。本届“韩国周”活动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韩中亲善协会、韩国驻沈阳总领事馆、韩国富川市政府和中国韩国商会共同举办。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握中日韩三国领导人峰会取得重要成果的契机,坚持“求真务实、节俭效能”的原则,深入挖掘扩大内需、加大投资、巩固贸易的潜力,扩大合作规模,拓展合作领域,提升对韩经贸科技合作层次和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活动

(一)开幕式暨市政府招待酒会。10月19日17时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举行。市领导致开幕词;韩国驻沈阳总领事馆总领事致辞;韩资企业代表致辞;省或市领导宣布“韩国周”活动开幕;招待酒会。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大型活动办、市接待办牵头承办。

(二)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韩经贸合作论坛。10月20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多功能厅举行。邀请中韩政界、学术界、企业界代表围绕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中韩经贸合作实现共赢、中韩经贸合作与东北亚地区的发展、中韩经贸合作与老工业基地振兴、哈尔滨市与韩国合作的战略思考、拓展哈尔滨市与韩国经贸合作的新途径等现实问题共商对策,特别是在推进哈尔滨市与韩国经贸合作、促进韩国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方面,为市委、市政府提出操作性强、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对策建议。市政府领导致辞;中韩双方专家、学者作主旨发言;会议总结。由市社会科学院牵头承办。

(三)20世纪初的哈尔滨与韩国学术研讨会。10月21日上午在哈尔滨友谊宫多功能厅举行。中韩专家、学者对20世纪初的哈尔滨市与韩国在经贸、历史、文化等领域发生的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学术研讨。由市社会科学院牵头承办。

(四)哈尔滨市重点招商项目推介会暨中韩合作项目对接洽谈会。10月20日9时30分至12时在香格里拉大饭店举行。韩国政要、市政府领导致辞,韩国企业代表发言;我市重点项目单位推介招商项目,市信息产业局推介我市软件服务外包招商项目,中韩企业合作项目对接洽谈。由市经合促进局牵头承办。

(五)经济合作项目签约仪式。10月21日14时在香格里拉大饭店二楼会议厅举行。宣布签约项目;合作双方签约。由市经合促进局牵头承办。

(六)商品展销会。10月19―22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举行。设置国际标准展位300个,展出面积11000平方米。展出商品主要来自韩国及在华韩资企业,包括机械、电子、轻工、通讯、家电、汽车、化工、医药保健、建材、纺织、旅游资源及产品、日用品、食品,以及国内适合出口韩国的商品等。由市贸促会牵头承办。

(七)体育交流活动。10月20日14时在哈尔滨商业大学体育馆举办中韩名人网球友谊赛;10月21日15时在市人民体育馆举办中韩跆拳道交流表演大会;10月23日上午在相关运动场馆举办中韩体育舞蹈大赛。由市体育局牵头承办。

(八)医疗卫生学术、技术交流活动。10月16―18日在哈尔滨市中医院举办中韩疼痛高峰论坛暨全国疼痛微创治疗研讨会;10月18日在哈尔滨市朝鲜民族医院举办中韩医学专家疼痛微创手术治疗观摩;10月19日上午韩国专家参观哈尔滨市朝鲜民族医院,市领导会见并宴请中韩专家;组织中韩专家参加“韩国周”开幕式。由市卫生局牵头承办。

(九)在哈外国留学生汉语大赛决赛。10月20日9时在哈尔滨电视台千米演播厅举行。市领导为获奖者颁奖。由市教育局牵头承办。

(十)文化交流活动。10月19―28日举办第六届中国哈尔滨朝鲜族民俗文化节,开展传统文化体验、传统礼仪表演、传统游戏、朝鲜族传统饮食展等活动。由市文化局牵头承办。

(十一)在哈韩资企业座谈会。在“韩国周”活动开幕前先期举办。市领导及市经合促进局有关人员与在哈韩资企业及韩方企业人士座谈。由市经合促进局牵头承办。

(十二)闭幕式暨新闻发布会。10月23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举行。市领导作成果发布并宣布“韩国周”活动闭幕。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大型活动办、市政府新闻办牵头承办。

三、相关工作

(一)邀请接待工作。按照适度控制和压缩非经济界人士邀请规模,加大引进韩国战略投资机构、经济协作机构、知名企业力度的原则,开展好邀请工作。本着节约、效率的原则,尽量减少分散组团出访。市领导率团赴韩国推介、邀请;依托富川市政府、韩国驻沈阳总领事馆、中国韩国商会等韩国主办方开展邀请;协调韩国航空公司开展旅游包机业务,争取更多韩国游客到哈旅游;派遣邀请工作组赴韩跟踪邀请。同时,按照“谁邀请、谁接待”的原则,切实做好来宾接待工作。由市外侨办、市经合促进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二)宣传报道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订宣传工作方案;邀请韩国主流媒体组团来哈采访,介绍我市的历史文化、自然风光等,推介“韩国周”活动;协调中央和省主要新闻媒体采访、宣传、报道“韩国周”活动;组织市属新闻媒体搞好宣传报道;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东北网哈尔滨网页和知名国内互联网站滚动发布信息;制作哈尔滨“韩国周”系列宣传品;组织好新闻发布会,介绍“韩国周”活动内容、特点和工作情况等。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

(三)环境整治工作。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等主要活动场所周边区域增设灯饰小品,搞好亮化、美化和彩化;清理整顿各类牌匾、广告、旗幌和基建工地,做到整齐、规范、美观;提高街路保洁质量,确保一、二类街道和重点区域环境整洁干净;更新改造土路和背街背巷道路,修缮破损人行道,改善居民庭院环境和社区广场建设,优化城市综合景观布局;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在宾馆、商店、机场、火车站和主要街路、旅游景点等窗口单位悬挂宣传标语,烘托活动气氛;大力整治城市交通秩序,依法查处违章营运、超时等客、野蛮拉客等行为,加强出租车、公交车车容车貌整饰及文明服务等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人人都是哈尔滨形象,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社会氛围。由市城管局、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四)安全保卫工作。对各类活动场所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依法从严查处违章驾驶、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交通顺畅安全;全面开展防火、防盗、防爆大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宾馆、饭店管理,搞好饮食卫生,确保食品安全;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由市委保密办、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交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

(五)经费筹措工作。活动经费采取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分别负担、社会赞助、有偿出让活动冠名权和广告权等多种方式筹措。开、闭幕式费用和按外事规定应享受相应待遇的韩国官方代表团人员、韩国知名投资机构、大企业主要负责人、著名专家学者等接待费用,原则上由市财政负担或补贴;区县(市)政府承办的活动经费由本地区财政负担;其他活动经费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和社会化筹集,针对今年国内外经济形势的特殊情况,对展会活动可给予适度补贴。由市财政局、市大型活动办、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四、组织机构

(一)成立“韩国周”活动筹备委员会。负责对活动实行统一领导。主任:杜宇新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张效廉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主任:姜明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姜国文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少良市政府副市长王莉市政府副市长张显友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二)筹备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活动组织实施中的领导和推进工作。

主任:姜明(兼)

副主任:姜国文(兼)

张少良(兼)

王 莉(兼)

张显友(兼)

1、综合协调部

部长:姜国文(兼)

副部长:石嘉兴 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

总联络员:杨爱国 市大型活动办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大型活动办、市财政局、市外侨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城管局、市交通局等。

职责:负责活动及筹备工作总体方案的制订、组织和实施,检查协调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工作进展和需要召开协调会、例会;负责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落实宣传报道、筹措活动经费及各项综合协调工作。

2、经贸交流部

部长:张少良(兼)

副部长:杜传东 市经合促进局局长

总联络员:艾晓庸 市经合促进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经合促进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市科技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哈开发区管委会等。

职责:负责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工作方案的制订、组织和实施。

3、文体卫交流部

部长:张显友(兼)

副部长:杨晓萍 市文化局局长

总联络员:徐鹤东 市文化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社科院等。职责:负责文化、体育、卫生等活动工作方案的制订、组织和实施。

4、邀请接待部

部长:王莉(兼)

副部长:谢沛海 市委副秘书长、市接待办主任

张天波 市外侨办主任

总联络员:刘德本市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

成员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接待办、市外侨办、市大型活动办以及承担接待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

职责:负责邀请接待工作方案的制订、组织和实施,做好与韩方主办、协办单位的沟通联络等工作,筹办市政府招待酒会。

5、安全保卫部

部长:韩峙 市公安局副局长

总联络员:史平市 公安局大型活动保卫办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保密办、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信访局等。

职责:负责各类活动场所安全防范和交通秩序整顿工作;负责承担接待宾馆、饭店的饮食卫生监督管理;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信访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搞好“韩国周”活动,对于有效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明确任务、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加强对日常组织推进工作的督促检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各地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我市实际,以加大投资、调整结构、扩大内需、扩大出口、改善民生为导向,认真筛选项目,独立负责地开展好招商活动,并积极组织企业与韩方对接洽谈。负责经贸活动的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和衔接,做实做细客户邀请以及展会招展工作,把招商招展任务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邀请接待部门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优势资源,分门别类、精心细致地做好政要、企业、知名人士等邀请工作。要加强对活动经费的管理,本着节约、效能原则,对拟办活动进行筛选,鼓励和提倡采用市场化和社会化运作方式,节约财政支出。

(三)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各牵头承办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统筹协调、加强沟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增强大局观念,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涉及商品进出关以及检验、检疫等事宜,市直有关部门要主动与海关、民航、商检、边检等部门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争取中省直有关部门为“韩国周”活动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6.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市民、文明村 篇六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

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哈厅字[2007]1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调整后的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召集人 王 颖 市委副书记

? 姜 明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 王世华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 王大伟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 聂云凌 市委常委、秘书长

? 丛国章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 王维绪 市政府副市长

?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 由立都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付智君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 边洪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毕德昌 市政府副秘书长、驻京办主任

? 吕桂华 市总工会副主席

? 曲维嵩 市建委副主任

? 朱 海 市国资委主任

? 邬家连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 刘玉润 市纪委副书记

? 齐佳民 市司法局局长

? 孙智力 市发改委主任 ? 杨洪坡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 杨靖武 市农委主任

? 佟 彦 市政协秘书长

? 张力斌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 张基春 市信访办主任

? 季卫国 市房产住宅局局长

? 查世纯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俞滨洋 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 夏秀成 市人事局局长

? 徐振湖 市民政局局长

? 高迎祥 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 席长青 市财政局局长

? 展来印 市委副秘书长

? 韩博文 市公安局副局长

? 傅 强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潘洪仁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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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5月23日

7.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市民、文明村 篇七

【发布文号】哈厅字〔2007〕4 号 【发布日期】2007-02-01 【生效日期】2007-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春节期间活动安排的通知

(哈厅字〔2007〕4 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市2007年春节期间活动安排通知如下:?

一、团拜、座谈活动?

(一)2007年2月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二,星期五)9时,在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召开“全市离退休干部迎新春茶话会”。全市正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参加。杜宇新同志讲话,王颖同志主持,石忠信、张效廉、邹新生、杜松岩同志出席。

此项活动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组织,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2007年2月1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星期四)9时,省委、省政府在哈尔滨国际会议中心举办“2007年春节团拜会”。哈尔滨市出席人员: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及哈警备区领导,哈市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市优抚对象代表,十六大代表。

此项活动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主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2007年2月1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星期四)10时30分,市委、市政府在友谊宫多功能厅召开“2007年迎新春团拜会”。杜宇新同志讲话,张效廉同志主持。现职副市级以上领导,哈警备区领导,副市级以上(含正地级)离退休干部出席;市委副秘书长,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正副秘书长,市纪委常委;市人大、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主要负责人;市直各部办委局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哈的市专顾委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各界代表参加。

此项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统战部负责组织,市委老干部局等有关单位配合(方案另发)。?

(四)2007年2月1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星期四)下午,在友谊宫召开“军地首长座谈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驻哈部队首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此项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市委办公厅协助。?

二、走访优抚活动

(一)2007年2月6日(农历十二月十九,星期二),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组成慰问组,走访慰问哈市高层次人才代表。?

此项活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排和组织。?

(二)2007年2月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星期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哈警备区领导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省军区、武警总队、哈警备区、205团。?

此项活动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三)2007年2月8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一,星期四),市委常委组成慰问组,走访慰问正市级离退休干部。?

此项活动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安排和组织,市委办公厅协助。?

(四)2007年2月10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星期六),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走访慰问百岁老人。?

此项活动由市老龄委负责安排和组织,市级四大班子办公厅协助。?

(五)2007年2月10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前,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赴京慰问曾在哈市工作过的老领导。?

此项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接待办、市政府驻京办负责安排和组织。?

(六)2007年2月11日至1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四至二十七),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组成走访慰问组,到基层单位走访慰问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到特困企业和贫困村(屯)看望贫困党员、特困职工和贫困农户。?

此项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农委、市经委负责安排和组织(方案另发)。?

(七)2007年2月16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九)前,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春节期间在哈的世界500强企业外商负责人。?

此项活动由市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安排和组织,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协助。?

(八)2007年2月17日(农历十二月三十)前(具体走访时间待省确定),省政府、市政府有关领导及省、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到211医院、空军93163医院慰问伤病员。?

此项活动由省民政厅、市民政局负责安排和组织。?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表祝辞、慰问信?

(一)2007年2月1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星期四),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驻哈部队、武警官兵及优抚对象发慰问信,市电台、电视台播发,哈报、新晚报刊登。?

此项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负责。?

(二)2007年2月16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星期五)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表春节祝辞,给全市人民拜年。市电台、电视台当晚播发,哈报、新晚报次日刊登。?

此项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委宣传部负责。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要求,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的走访慰问活动,并协助做好市里统一安排的领导走访慰问活动。?

(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作风、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真心实意地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以实实在在的行动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确保困难群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安定、祥和的节日。?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从简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本通知中安排的活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提前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于活动举办前一周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经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由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公安部门要全力做好节日期间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各项活动场馆等地点,要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五)市委宣传部要提前制定好春节期间活动宣传报道工作方案,对各项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进行精心安排。

8.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市民、文明村 篇八

转发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厦委办发[2006]39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才政策 实施意见 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的人才政策,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在厦创业、工作,为厦门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现就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人才优惠办法

(一)适用范围

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且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人才,按本意见享受优惠政策。但从驻厦部、省属单位调至本市市、区属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编制《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由市人事局依据厦门的城市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汇总、整理、分析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的需求,编制目录,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目录每年更新一次,于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办法 对依据目录引进的、个人条件与拟任岗位需要相一致、急需紧缺且在补贴名额内的人才,以人才在厦企事业单位受聘工作时间,按月计发一定数额的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包含安家费用、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和特殊保障津贴等引进人才财政性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60个月。原则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补贴名额,其中企业的补贴名额不少于总名额的70%,企业的补贴名额向本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即:第一层次每人每月25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15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1000元。三个层次补贴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为2:3:5。

1、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

第一层次是符合市重点人才直接确认条件的人才;第二层次是经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鉴确认的市重点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第三层次是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中小学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

2、企业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

补贴对象条件: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具有三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薪酬不低于本市上一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1)属电子信息、机械、化工等支柱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2)属软件、光电、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3)属物流、旅游、商贸、文化、金融、中介、会展等行业急需紧缺的高级人才;

(4)属其他的企业急需紧缺的核心骨干人才。

补贴层次与比例:第一层次是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第二层次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第三层次是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

3、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变更 引进人才在享受经济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产生的下个月起,由用人单位按原发放渠道报市或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停发补贴:

(1)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2)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

(3)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应停发补贴的其他情形。

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要继续享受补贴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当新公布的目录、仍属本市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累计享受补贴的期限不超过60个月。

4、不得重复享受经济补贴的原则

本意见实施后,下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1)引进人才经济补贴;

(2)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留学人员生活津贴;

(3)根据厦卫人[2006]29号文件规定,享受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岗位津贴;

(4)其它类似的财政性补贴。

5、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其他事项

(1)对于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他特别需要、特别紧缺、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补贴标准由市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另行研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2)引进并落户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补贴名额内同层次人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3)未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引进到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安家补贴: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补贴4万元;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补贴3万元;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补贴2万元;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补贴1万元。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企业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能力、表现和业绩自主决定一次性安家补贴。财政核拨经费单位不实行一次性安家补贴。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的人才,为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低于三年,服务年限不满三年离开的,用人单位可按未满服务年限时间所占的比例扣回所发补贴。

(四)引进人才租赁住房办法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房源,由市人事局负责安排给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承租使用。引进人才租赁住房的管理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租赁分配及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研究制定,并报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办法

1、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为主帮助解决。

2、符合《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公务员转任工作的通知》(厦委组【2005】5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转任机关工作的可申请免于考试。

3、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或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地应聘到本市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暂不纳入本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退休费;其配偶应聘到财政核拨补助经费、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04]178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可按照厦府[2004]178号文件实施前本市事业单位已在编职工的身份办理。上述所列人才,引进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从外地应聘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区属事业单位且专业对口(或单位对口)的,可简化招考程序,采用考核等方式聘用。

(六)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办法

1、继续给予市重点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特殊照顾,其子女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就读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允许择校择园一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2、人才引进时人事关系和户口迁入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 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凭市人事局出具的《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人才子女就学优惠证》,其子女由异地和从思明区、湖里区随迁转学的,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允许在所在区范围内公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择校择园一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其中在同安、翔安的,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择校择园的范围扩大到跨两区辖区范围内的公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

3、进一步办好市国际学校,满足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的特殊需要,为引进人才子女提供与国际接轨的教育服务。

(七)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调整。

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等优惠政策,可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实际需求情况作适当调整,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八)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资金来源

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分别安排,纳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市级资金统一归入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其中:对企业引进的补贴名额内人才的经济补贴所需的资金,按财政体制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年终再由市、区两级财政通过体制进行结算。

(九)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申办

(1)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1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当的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计划,包括需求的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等。未及时申报的,原则上不安排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名额。(2)市人事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单位申报计划情况、人才急需紧缺情况等,商市委人才工作部门综合研究核定补贴名额总数及各行业补贴名额,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3)用人单位当引进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的,在人才按规定到单位报到并试用合格后,根据引进人才的数量、人才的能力表现与业绩提出补贴人选。属事业单位的,先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按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市或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属市集中收入企业的,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其它企业应先送相关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再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截止时间:每年12月10日前。

(4)根据用人单位的类型、规模大小、申请补贴人选的条件以及人才急需紧缺情况等,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拟定的补贴名额总数限额内确定补贴对象及补贴层次,通过厦门人事网等方式公示后,按财政规定的拨款程序核发。从引进的次年起,原则上于每年的5月和10月各发放一次。

二、优秀人才奖励办法

(十)设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

市委、市政府设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每三年在本市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中,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在10名以内,根据条件按实表彰,获奖者各奖励15万元并授予“厦门市杰出人才”称号。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发展资金列支。成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评选组织工作。评选办法另行制定。评选结果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在“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周期内,“市产业科技功臣”、“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获得者,申报评选的,经审核可授予“厦门市杰出人才”称号,但不占用名额,不再发给奖金。

市直部门确需新设人才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须拟定可行性报告,送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区可参照市级人才奖励规定,设立人才奖励项目和奖励办法,评奖时间原则上与市级人才奖励同步进行,评选方案送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办法

(十一)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向本市重点发展区域流动

1、鼓励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采取兼职的形式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服务,兼职的有关待遇等内容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凡在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或从外地及本市思明、湖里辖区范围内引进到这四区辖区内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在首次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时,可申报专项聘任指标。

3、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区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与岗位需要相一致专业又属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和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如单位编制已满的,可予专项批办。

四、人才继续教育办法

(十二)鼓励人才继续学习深造

1、中、高级人才参加与所从事专业有关的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

2、鼓励人才参加在职提高学历教育,并切实落实报销学费等有关规定待遇。

3、市组织、人事部门继续选拔有潜质的公务员公派出国留学。

4、遵循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市组织、人事部门继续组织中高级人才到国内外参加短期培训。

5、加强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有针对性地联合举办急需紧缺人才培训活动。

五、人才公共服务办法

(十三)建立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不唯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以其业绩、能力为主要依据,进行职称的特殊评审。

(十四)开展对外招聘高层次人才服务活动 坚持定期征集重要职位,开展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招聘信息发布等免费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市人事局的经费预算。

(十五)高级人才的医疗服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条件比较好的医疗服务机构,为高级人才提供特色医疗服务项目,适应高级人才的医疗保健需求。

(十六)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

企事业单位作为用人的主体,应在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更新人才观念,加大人才投入,积极主动解决人才的困难和问题,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十七)加强宣传指导,营造良好人才环境

大力宣传在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方面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着力宣传人才的突出业绩,在各行各业人才中树立建功立业的典型和标兵。围绕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定期举办各种主题、各种形式的人才活动。各级新闻单位、各主管部门、人才所在单位应以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宣传优秀人才的精神风貌和奋斗业绩。

六、其他事项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追回有关人才经济补贴或奖励金、撤销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九)本意见及未尽事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9.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市民、文明村 篇九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5月25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以下简称“双违”)行为,切实维护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商办〔2011〕16号

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查处工作的意见(2011年5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以下简称“双违”)行为,切实维护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严格管理为手段,以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维护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秩序为目的,采取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整治的办法,建立查处工作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努力建设环境优美、自然和谐、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市。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职责,落实主体。市城乡规划局是认定违法建设的主管部门和拆除违法建设的牵头主体,负责界定违法建设及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国土资源局是认定违法用地的主管部门和查处违法用地的牵头主体。梁园、睢阳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双违”查处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止和组织实施拆除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梁园区、睢阳区和开发区规划、国土部门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联合对本辖区内的“双违”行为进行巡查,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当场责令停止建设并主动拆除;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及时向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认定并进行调查取证。

(二)多方协同,部门联动。规划、国土、住建、城管、公安、工商、卫生、环保、食品安全、质监等部门与各区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不得为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梁园区、睢阳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规划、国土部门有指挥调度权。

(三)突出重点,有序推进。要将市区主次干道、河道两侧,广场等公共设施周边和旧城、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侵占农用地或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厂房、仓库、办公楼、住宅等,以及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进行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作为查处的重点,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确保查处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四)增量锁定,存量递减。按照“新帐不再欠、老帐逐年还”的原则,对新增“双违”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拆除;对存量“双违”要做到摸清底数,制定计划,依法处理,分期拆除。以国土部门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为标准,“新帐”指2010年1月1日后形成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老账”指2010年1月1日前形成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

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界定

(一)违法建设: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二)违法用地:凡未经国土、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按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和供地手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或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建设的,以及利用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均属违法用地。

四、完善查处程序

(一)新增“双违”案件的查处程序

1.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的违法建设,区规划分局和办事处可在案件发现的当天直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未按期自行拆除的,区规划分局向区政府(管委会)报告,并向市城乡规划局备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2.对于案件性质当时无法确定、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暂未找到等复杂情况,区规划分局和办事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加强监督。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应及时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予以认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3.市城乡规划局接到违法建设认定申请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在1日内组织力量调阅规划许可图件、现场校验,凡属应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及时作出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并移送给违法建筑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由区规划分局会同办事处送达当事人。

4.违法建设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收到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后,要及时组织力量拆除完毕,并将拆除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城乡规划局。

5.市城乡规划局移送违法建设拆除决定通知书后5日内未收到反馈信息的,应当发送督办通知书,并抄报市“双违”查处工作指挥部和市纪委(监察局)。

6.各区、各部门对群众举报、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以及规划监督员发现的问题,要在1天内抄送各区规划分局和办事处,区规划分局会同办事处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提供单位(人)反馈。

7.对于违法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调出处理,下发处理处罚决定书。

8.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组织清理违法建设拆除后产生的建筑垃圾,能复耕的要及时组织复耕。

(二)存量“双违”的处理程序

1.调查摸底。由市住建部门牵头,规划、国土部门积极配合,各区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房屋进行普查登记,澄清底数。摸清违法建筑、违法用地的类型、宗数(处数)、面积、时间和违法人(单位),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提交住建、规划、国土部门认定。同时,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将已掌握的各类违法建设案件的历史资料提交给各区。

2.分类处理。对存量“双违”可分阶段、分步骤进行处理。对2010年1月1日前形成的存量“双违”,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由市住建、规划、国土和各区积极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逐年依法进行处理。对2010年1月1日后至本《意见》实施前的存量“双违”,由市政府根据规划、国土部门的认定意见,向各区下达拆违任务,并由区规划分局会同办事处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年底前全部拆除完毕。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市规划、住建和国土部门要及时将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抄送区政府(管委会)及区规划、国土部门,便于区级政府(管委会)及时了解情况;区规划、国土部门要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上报至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二)建立快速反应网络。规划、国土部门和各区要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对举报的“双违”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市“双违”查处工作指挥部给予首次举报人适当奖励。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强化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新增“双违”案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拆除。

(三)加大执法力度。对规划区内道路、河道两侧、广场周边地区、旧城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突击搭建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可适用简易程序,按照管辖范围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对暴力抗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对违法用地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国土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六、强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市“双违”查处工作指挥部工作职能,由市“双违”查处工作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市的“双违”查处工作。调整指挥部领导成员,办公室成员从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和市直有关单位抽调,抽调期间与原单位工作岗位脱离。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通报“双违”查处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违法建设拆除及建筑垃圾的清运提供经费保障,市财政对区政府(管委会)拆违成本给予适当的经费奖励。对拆除的存量违法建筑,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经费奖励,其拆除面积由规划、国土部门按拆违计划和拆违明细逐项核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每半年发放一次。对因依法拆除违法建筑而导致的信访案件,不列入市级信访考核范围。

(三)严格监督考核。市政府组织规划、国土等市直部门制定“双违”查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对各区进行量化考核,将“双违”查处工作情况列入对各区综合目标考核,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市规划局会同国土部门每季度对各区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双违”的存量和增量情况进行汇总,报市政府审核,并通报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对未完成下达的拆违任务、出现新增“双违”的单位,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单位领导干部不得提拔使用;对城区办事处当年新增违法建筑超过1000平方米、涉农办事处、乡镇当年新增违法建筑超过2000平方米或者违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拆除自建的违法建筑,纠正自身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对未完成拆除计划的单位,将在媒体上曝光、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车、墙报、悬挂条幅、标语、网站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双违”查处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双违”的危害性和加强“双违”查处工作的重大意义,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双违”查处工作。规划、国土、住建、宣传部门要在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对一些重大“双违”行为和拆除中出现的个别“钉子户”进行公开曝光。新闻媒体对重大联合拆除行动及时跟踪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

附:商丘市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此件发至梁园区、睢阳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商丘经济开发区党委和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附 件

商丘市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指 挥 长:陶明伦(市委副书记、市长)副指挥长:张国伟(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贾瑞琴(市政府副市长)成 员:黄 暇(市政府副秘书长)

孟 玮(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张 弛(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孙玉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朱东亚(市信访局局长)

陈书英(市财政局局长)

彭显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包长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杨 华(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栾立学(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徐 枫(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郭 刚(市公安局副局长)

孟庆勇(梁园区政府区长)

薛晓峰(睢阳区政府区长)

徐新华(商丘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10.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市民、文明村 篇十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4〕2号 【发布日期】2004-01-06 【生效日期】2004-0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春节期间活动安排的通知

(哈办秘〔2004〕1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按照精简、高效、务实的原则,对2004年春节期间活动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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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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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4年1月16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星期五),在友谊宫召开“军地首长座谈会”。市委、市政府领导,驻哈部队首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此项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政局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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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4年1月1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星期一)上午9时,省委、省政府在哈尔滨会展体育中心召开“2004年春节团拜会”。哈尔滨市出席人员: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哈军分区领导,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科协、社科联、文联、作协、侨联、台联、残联、新协主要负责人,市优抚对象代表,十六大代表。

?此项活动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主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协助做好哈市参会人员的组织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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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4年1月1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星期一)上午,市委、市政府在友谊宫多功能厅召开“2004年迎新春团拜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领导,市法院、市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军分区领导,副市级以上(含正地级)离退休干部出席;市纪委常委,市委副秘书长,市人大正副秘书长,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政协正副秘书长,市人大、市政协驻会常委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主要负责人,市直各部办委局主要负责人,市直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哈的市专顾委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各界代表参加。

?此项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统战部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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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访慰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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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4年1月10日至18日(农历十二月十九至二十七),由市委常委组成走访慰问组,走访慰问副市级以上离退休干部。

?此项活动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安排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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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4年1月10日至18日(农历十二月十九至二十七),市委常委、市政府党员副市长分组走访慰问党外人士。

?此项活动由市委统战部负责安排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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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4年1月13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二,星期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哈军分区有关领导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驻哈部队。

?此项活动由市民政局负责,有关部门协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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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04年1月1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四)前,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委主管领导,市委组织部部长,市政府主管领导组成慰问组,走访慰问在哈工作的部分院士,国家级和省、市级专家及高校学科带头人。

?此项活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排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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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04年1月16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前,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同志赴北京慰问曾在哈尔滨工作过的老领导。

?此项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接待办、市政府驻京办负责安排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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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04年1月1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六)前,由市委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市委宣传部部长,市政府主管领导,走访慰问中央、省在哈新闻单位和市属新闻单位。

?此项活动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安排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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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04年1月20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九)前,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正副秘书长组成走访慰问组,到基层单位走访慰问。

?此项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农委、市信访办、市安全办负责安排和组织(方案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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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新闻媒体发表祝辞、慰问信(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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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4年1月20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星期二),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驻哈部队、武警官兵及优抚对象发慰问信,市电台、电视台播发,哈报、新晚报登载。

?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有关新闻单位播发、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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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4年1月21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星期三)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表春节祝辞,给全市人民拜年。市电台、电视台当晚播发,哈报、新晚报次日登载。

?此项工作由市委办公厅负责,有关新闻单位播发、登载。?附:《2004年春节期间活动安排表》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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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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