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治疗制度(共8篇)
1.合理治疗制度 篇一
合理用药制度
为切实做好合理用药工作,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规避不合理用药现象,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院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一、医院设立由医务、药剂、护理、检验、临床及感染科专家组成的合理用药监督小组,对较易导致严重耐药性、不良反应较大或价格昂贵的药物进行审批。
二、临床及相关科室必须坚持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用药原则。
1、确定诊断,明确用药目的医师在接诊病人后应该尽量、及早认清其疾病的性质和病情严重的程度,制订适当的用药方案。在诊断明确以前采取一定的对症治疗,但应注意不要因用药而妨碍对疾病的进一步检查和诊断。
2、制订详细的用药方案要根据初步选定拟用药物的药效学和药动学知识,全面考虑可能影响该药作用的一切因素,扬长避短,仔细制订包括用药剂量、给药途径、投药时间、疗程长短,以及是否联合用药等内容的用药方案,并认真执行之。
3、及时完善用药方案用药过程中既要认真执行已定的用药方案,又要随时仔细观察必要的指标和试验数据。以求判定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原定的用药方案,包括在必要时采取新的措施。
4、少而精和个体化用药方案要强调个体化。除必须联合使用的药品外,应当尽可能地体现出少而精的原则。
三、督查办法。
1、成立督察小组:
组长:兰炳炎院长主任医师负责全面管理工作
成员:文家福主任医师骨科专家负责日常督察工作萧药剂科主任主管药师负责具体督察工作王际芹妇产科主任副主任医师负责日常督察工作
刘道内科主任副主任医师负责日常督察工作
袁友华外科主任副主任医师负责日常督察工作
胡兴媛护理部主任副主任护师负责日常督察工作
汪尧顺医务科主任副主任医师负责协调工作
2、每月一次地针对门诊、病房医生所有的病历、处方进行抽查,并汇总督查结果。
3、每季度召开一次评审会议,专题讨论临床医生的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以及合理治疗的情况,对合格的予以表扬,不合格的予以批评教育。
四、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协和医院药剂科、医务科
2011年1月1日
2.合理治疗制度 篇二
具体明确补偿对象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这些补偿中,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对象是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 土地补偿的对象除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外是否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并不明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偿对象是被拆迁房屋, 被拆迁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仅以被拆迁房屋区位价值的形式予以适当体现。
事实上,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影响到的权利除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外, 耕地往往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往往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所面临的主要权利是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而且从价值上讲,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往往要比房屋的价值大得多。
由此可见, 《土地管理法》的征收补偿规定忽视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的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忽视了对土地使用权这一更重要权利的补偿, 有本末倒置之嫌。这两部法律规定的补偿没有坚持“征收什么补偿什么”的基本原则。
从逻辑上讲, “补什么”是“如何补”的前提, 在没正确具体确定补偿对象之前, 就不可能设置科学的补偿标准。也就是说, 忽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补偿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以及颠倒了主次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不可能是尊重被征收人权利的科学合理的补偿。
从我国的征收实践看, 征收补偿对象的不明确甚至错位已经引发了一系列严重问题。土地征收中补偿对象的不明确在为地方政府压低补偿标准提供“方便”的同时, 也为被征收方滥用权利漫天要价提供了借口。
鉴于《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征收补偿对象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这两部法律在修改时应当直面这一问题。其实,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已经贯彻了这一思路, 如该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基于此, 征收补偿对象的确定应以“征收什么补偿什么”为原则, 对征收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权利进行区分, 分别予以补偿。即集体土地征收应当区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利, 分别予以补偿;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区分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分别予以补偿。这样不仅有利于尊重和公平对待被征收人的权利, 为科学设置补偿标准奠定基础, 同时可以有效防止因征收拆迁而引起的大规模突击违章建设。
科学设定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主要以农业年产值为基数, 很少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考虑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够。总体来讲, 由地方政府主导制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且不统一、不公平, 不能充分补偿被征收人的权利、利益损失。
从我国的征收实践来看, 主要由开发商“暗箱”操作的、“分化瓦解、各个击破”式补偿的基本特点是不公开、不公平、补偿低, 但也不乏过度补偿的个案。补偿的多少有时甚至取决于被征收人的斗争能力和斗争决心。毫无疑问, 这样的补偿标准和实践不仅不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 而且不利于征收的实施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各国各地区法律规定的征收补偿以征收所影响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为对象, 补偿标准遵循市场原则, 即按被征收对象的公平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这样的公平市场价格往往是买卖双方愿意接受的价格, 例如我国香港地区规定的补偿标准为“财产征收当日被征收财产的公开市场价”。
我国现行补偿标准的改革完善应当统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贯彻“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基本原则, 即原则上要以被征收权利的市场价分别确定补偿价格。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公权力强制取得私权利, 但不能因此让部分被征收人为了公共利益而做出特殊牺牲;二是补偿标准的确定要“左顾右盼”、“瞻前顾后”。既要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 也要考虑曾经的大量被征收人甚至社会大众的感受;既要考虑克服过去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也要考虑国家的未来发展, 尤其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土地制度的走向。
支付补偿款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补偿款的支付并无具体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根据具体安置情况进行处理。
理论上讲, 有权征收集体土地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款的支付义务人也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受领征收补偿款的是被征收人、被拆迁人, 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拥有房屋、青苗等所有权的个人。也就是说, 征收补偿款的支付关系只能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之间发生。
在我国的征收、拆迁实践中, 征收补偿款往往是由开发商通过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组织逐级发放, 造成了征收补偿款被大量截留、拖欠、挪用、贪污等现象, 侵害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利益。
《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应在前述明确补偿对象的基础上, 以“征收补偿义务人直接支付给权利人”为原则, 明确规定征收补偿款的支付义务人为实际行使征收权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征收补偿款的领取权利人为权利因征收而消灭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如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支付给集体组织, 而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的补偿直接支付给相应的权利人, 以避免补偿不到位问题。
3.论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篇三
【关键词】 商标合理使用;叙述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
商标权人往往把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解为绝对的私权,商标的目的在于区分不同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当商标的使用仅旨在表明真实情况而非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不应被禁止。目前,对商标权进行限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商标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没有明确合理使用的规定,这不仅与国际立法趋势不相符,也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难以解决。商标权利扩张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矛盾的加剧,面对此种局面,重新审视和完善我国商标权利限制制度,增加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成为我国目前商标法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商标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
回顾商标权的产生与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商标权的保护最早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并不是为保护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而设计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日益增强,出现了对商标权的过度保护,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情形下,将商标权排他性范围扩大至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即赋予商标所有人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此种保护实际上并非对商标权的保护,而是赋予商标权人一种垄断“符号”的权利,将商标权不适当地扩张为“符号权”。
商标法既充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也要防止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利构成不公平的垄断。“商标法从来不意味着仅仅授予单个的商标权人以财产权。相反,商标保护需要在商标所有者利益、竞争者的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实现精妙的平衡”。商标权限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他人的正当权利或公众利益产生冲突,法律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对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及其法律保护做出的必要限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防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使私权与公共利益达到一种“平衡”,在保护私权的同时也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这也正是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商标权的限制包括商标权利取得的限制和商标权利行使的限制,商标合理使用正是作为商标权利行使限制的关键一环存在。
二、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一)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厘定
商标合理使用主要出现在外国的立法文件的叙述中,在理论上没有清晰统一的定义。Trips协议第17条对商标合理使用作了原则性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权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商标的合理使用包含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商标合理使用是依据法律规定,善意第三人无偿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必征得商标权人同意,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合法行为,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它包括商业性的使用和非商业性的使用。狭义的商标合理使用仅指商业性的合理使用,它是指在综合考虑商标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他人不经商标权人许可,可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善意地、正当地使用其商标。
对于商标的合理使用,有学者持有异议,认为它是一个伪概念。所谓商标合理使用,实际上是指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使用的对象根本不是商标,而是一个与商标长得相同的符号而已。若使用的对象真的是他人的商标,无论如何也不能合理。此观点值得商榷,其割裂了商标与商标权之间的联系,混淆了商标与商标符号之间的区别。商标必然是符号,但符号并不天然是商标,商标是将符号作为识别来源的标记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之上的结果。商标法并不保护符号本身,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以保护消费者免于混淆为基础,非防止商标本身被复制或不可能引起混淆、错误、诈欺的使用”,商标权“保护之客体并非文字、图形、记号或其结合本身等有形之物体,而是商标与商品间在思想上之关联性”。
(二)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往往成为案件的争执点,被告通常执此理由来主张免责,而究竟为合理使用抑或商标侵权则为法官的主观意志所左右,无法达到合理使用为平衡和保护双方利益而设立的初衷。确定合理使用的一般判断标准,有利于使法院判决趋于客观,最终使得商标立法日臻完善。在认定是否属商标合理使用案时,应考虑以下标准:
1.行为方式——并非作为商标使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指使用者不得将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并在商品上使用,其所对商标使用仅仅是为了对自己的商品进行描述或者说明,尤其是对其产品的质量、材料和来源等内容的说明,在主观上无作为商标使用的意图。商标合理使用的目的是叙述一些情况,对消费者进行一定指导。为实现对商品名称、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地理来源及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表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并使用在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时,不应视为侵权行为,第三人可以正当使用与注册商标文字、图形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2.主观标准——善意。商标合理使用要求使用人主观上应为善意,即这种使用出于正常需要。对于善意的认定,商标法与民法上的理解不同。民法上的“善意”一般是以知情或不知情作为判断依据,但在商标法上所谓的“善意”、“恶意”是指是否有不正当竞争的意思。防止利用合理使用的名义,故意突出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部分,发生市场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认为与注册合同商标有某种联系。当然,对使用者主观是否为善意的判断非常困难,需要考虑到使用者的具体情况,在诉讼中应该从以下标准加以考察:
第一,以使用该叙述性文字时是否刻意强调该文字的显著性作为判断标准。使用该叙述性文字的方式是推测使用人主观意图的重要标准。如果使用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置于该商品的显著位置、进行艺术加工等以求引人注意,而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置于不明显之处,很容易推断使用人有误导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主观意图,不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第二,以是否同时标有自己的商标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使用人在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商品的说明的同时也标有自己的商品,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商品说明来使用,缺乏或者没有不正当竞争或搭便车的企图,这种使用一般不会导致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可属于合理使用。
3.客观效果——不会造成混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许可而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有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判定侵权与否的唯一标准就是“混淆可能性”,合理使用的目的是在限制商标权人的排他权,即权利人应该允许他人以不损害其利益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以叙述或说明某项产品,从效果上看,这种使用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不妨害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合理使用的类型化研究
(一)叙述性合理使用
叙述性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保护竞争者对自身产品进行描述的自由,赋予竞争者对自身产品进行描述的权利。商家除标示自己的商标以使消费者便于识别外,还会尽力叙述其商品或服务,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形状或者生产者的名称或姓名及其他特点予以说明,使消费者明了商品的特性、使用方法等,以期增加他们的购买欲望。在美国Playboy Enterprises Inc. v. Wells案件中,法官即表达了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商标所有权人不能阻止他人对其产品特征的正确描述,不能把商标用于一般性描述的权利视为其独占”。
叙述性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一是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地址;二是善意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属性,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事实上,当某一商标的构成成分涉及了描述性的术语或姓氏时,该商标本身就具有了双重含义:作为商标的含义和原有的叙述性含义或姓氏含义。商标法仅仅保护该标记所具有的“第二含义”,即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含义,其双重含义的特征决定了该类术语的非垄断性,其他人应享有“合理使用”有关叙述性商标的自由,包括叙述自己的产品、服务或地理来源,或者指明产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提出了服务商标的正常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
(二)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美国法上称之为连带使用,是为了客观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用途等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它适用于只有运用某个商标才能对某一特定事物或服务进行恰当描述这一情形,一般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第一,如果不使用某商标,那么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就无法被描述;第二,使用该商标对于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做出是合理的、必须的;第三,使用该商标不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使用由商标人发起或者得到其支持。
在连带使用中,尽管使用者合法使用他人的商标标示商标权人的商品,但其行为已经不同于商标权人使用自己的商标,如连带使用人已经使商品的包装、形状甚至性质等发生了改变,必须遵守如实告知的规则,这是连带使用合法性的前提。根据国家工商局在《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规定,若汽车零部件销售店和汽车维修商为了说明自己提供对哪些车型的汽车部件销售和维修,可在店外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属商标的连带使用,不构成侵权;但如果使用“特约维修点”、“指定专营店”等字眼,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二者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就超出了连带使用的限度。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是利益平衡理论在商标法领域的体现,在保护公共利益,避免权利滥用起到了重要作用。商标的合理使用案件在我国己经出现,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的明确规定,对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使用方式等都一般见诸于学者的笔端,不能成为实务的依据。我国应尽快将现有零散规定集中起来,构建以合理使用为中心的商标权利限制体系,完善商标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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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理化建议制度 篇四
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集体智慧,集思广益,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向公司献计献策,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规范合理化建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向公司献计献策,提合理化建议是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挖掘职工的智力潜能,发展经济的重大措施;也是依靠员工办好企业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发动员工向公司献计献策,要紧紧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提高员工综合素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开展,在提高管理水平,搞好文明安全生产,发挥管理效能,增产节约,增效节支,发掘员工的聪明才智。
第四条:员工向公司献计献策是长期的、经常性的活动,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将该活动作为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补充。
第五条:员工向公司献计献策、提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原则是“信任、鼓励、支持、采用”。
第六条:发动群众向公司献计献策、提合理建议活动,从组织、发动、提出、收集、采纳、实施、审核到奖励,是一个多环节的过程,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机构和制度进行管理。1
组织领导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为保证员工向公司献计献策活动的顺利开展,公司成立成果评审领导小组。
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加强领导,相应成立评审领导小组。
第八条:评审领导小组是员工向公司献计献策活动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为活动提出课题;组织发动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审批建议项目的方案和奖励等级;负责领导项目的实施奖励、上报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在评审小组的领导下,日常工作由工会与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宣传与发动工作由工会负责;具体审查工作由科技部门负责,对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进行整理、分类、转达、上报。
第十条:采纳、实施等过程由总经理办公室、计划财务部、质检部、生产技术部做好建议人、实施部门、项目、件数、初审和创造价值等方面的记录,同时填奖励申报表,报主审领导小组进行鉴定、审核、归档。
第十一条:各级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审,每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的范围
第三章 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的范围
第十二条: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公司施工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新举措;技术改进是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结合施工公司的特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施工机具的改进;
(2)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技术的改进;
(3)节约材料(以三材为主办、能源的措施和办法;
(4)工程设计的改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5)科技成果“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6)公司现代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经营管理的建议;
(7)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公司文化建设和公司职业道德建设方面的建议。
第十三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相对于公司目前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精神文明建设有所提高和改进而言,所提建议应具有超前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经过建议人的努力,促使其实现的,均属于本范围。
第十四条: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方案,经过集体讨论,上级批准,招待载过程,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技术上合理,经济上有效益,建议人不是当事人(组
织设计编制人,参加组织设计讨论审核和审批人员)的均属于本范围。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改进的一般原则是:技术上必需合理、可行,经济上必需有效益,并能使公司受益的建议。设计改进内容在技术上合理,但属于降低建设标准的,应取得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的同意,并以三方签订协议,办理好结算手续的亦属于本范围。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设计上有重大缺陷,并提出修改方案,从而是避免了工程较大的返工浪费,即使造介提高,亦应属于本范围。
第十七条:节约材料、能源的措施和方法,是指晚有效地利用和节约原材料、能源。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四新”技术推广应用,是指引进国内外技术首次在公司内推广应用,对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加速国产化的必进和革新等,均属于本范围。
第十九条:对公司目前的管理工作、经营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公司在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上有所创新,经公司采纳,确属在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公司声誉上有明显效果的,均属于本范围。
第二十条: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的前提下,提出与本身职责虽有直接联系,但对目前公司而言有创新内容,采用后有明显技术效益的,均属于本范围。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四章: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建议,均应事前由建议人按规定表格填表立案,必要时应附有图纸、计算数据资料等,经上级审批后才通用性生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议属于小改小革项目的,且一次实施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填合理建议和技术改进开有(一式三份)报基层评审小级审批后即取得实际成果后,再填写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成果计算表(一式三份)报公司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退回两份计奖。
第二十三条:建议属于重大项目的,或一次实施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填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表(一式三份)报基层评审小组审核后,再填写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成果计算表(一式三份)报公司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退回两份计奖。
第二十四条:凡是有关工程设计改进的合理化建议,填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表(一式三份),基层评审小组审核后,还必须填报设计变更的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表(一式三份),报公司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退回两份计奖。
第二十五条:公司现代管理和经营管理建议,由各级填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表(一式三份)报公司评审领导小组,请有关部门共同审批,被采纳者,再填写成果计算(一式三份),报公司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退回两份计奖。
第二十六条: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公司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成果,要有文字材料。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五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5.学校经费合理使用制度 篇五
为了更好的对学校职工外出乘车进行规范管理,更好的对学校的费用进行成本控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归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具体要求
1、学校员工外出办事,本着节约原则,应尽量乘坐市内普通公交车辆(公共交通车),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许乘出租车;
2、员工外出办事,需事先向本部门领导或向直接上级主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办事,如无事先上报而产生的乘车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四条 可乘出租车的标准
1、提取、携带大量现金和支票(数额0元及以上)外出办事;
2、搬运学校大量及贵重物品;
3、接送学校重要客人、合作伙伴及客户;
4、经过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允许加班至晚间23:00以后路途偏远且无任何普通交通工具乘坐;
5、当天所安排课时为两个不同教学地点且上、下课衔接时间相差在半小时以内;
6、上晚班的老师在下班后无公交车可乘坐,学校根据上课地点与家的距离,酌情批准乘坐的士;
7、学校领导交办的紧急公务及经校长特批的其他情况。
以上乘车情况均需在获得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出租车,否则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五条 日常情况乘车的报销规定
1、每工作日只报销一次上、下班路费(离家—工作地点—回家),期间如有转车则只报销转一次车的费用(单程);(备注:以上公交费用均按市内公交核算:1元/次)
2、工作期间,由办公地点到合作单位或本校基地上课/办公,其中产生的费用则实报实销;(备注:教学部将根据老师综合情况进行课程安排,采取就近原则)
3、每月只能报销一次,原则上每月3日前报销上月所发生的交通费;
4、区间路程时间在20分钟以内者,不能转车或乘坐的士;
5、晚班教职工下班时,在无直达公交车可乘坐的情况下应尽量转乘其他线路公交车;
6、日常情况乘车报销流程
(1)员工填写固定工作路线报销申报表,由财务审核,交校长审批通过后,每月按此线路予以报销。如有更改,必须提前2天填写变更工作路线申报表,交由财务审核;
(2)除每月固定工作路线外,如遇特殊临时安排或助教等,在当月报销流程中填写,注明即可。特殊线路报销也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工作路线申报表,并遵守报销规定及报销注意事项。
第六条 特殊情况乘车的规定
1、员工因公乘坐出租车划归于乘车特殊情况,可乘坐出租车的条件见本规定之<第四条>所述内容实行;
2、在各部门有员工必须定期乘坐出租车的情况下,各部门主管需提交所在部门定期必须乘坐出租车的乘车事由及员工名单的申请,经由校长审批后交由财务,财务以各部门上交的申请为依据对乘车费用进行核算报销;
3、教职工由于以上特殊原因而发生的乘车费用需在费用产生当日起的七个工作日之内交由部门主管及校长签字交到财务进行费用报销;
4、特殊情况所发生的乘车费用不纳入交通费,直接划归于财务普通费用报销。
第七条 注意事项
1、住宿员工:住宿点至办公地点只报销一次上、下班费用,上课期间费用则实报实销;
2、非住宿员工,按市内公交一般原则予以固定住宿地方按每天上班一次、下班一次,予以报销,因个人原因更换住宿地点,必须提前到财务申请住宿地点变更,否则财务有权不予以报销;
3、当上课或上班地点线路有多种选择时,以选择最节约车次乘坐,财务也将从节约角度出发,以最节约车次核算;
4、所有员工必须遵循真实、节约的报销原则,严禁虚假、乱报,如经查实,取消当月绩效,并做双倍处罚。
第八条 其他
1、学校有权对本规定实际执行中存在问题进行修改调整;
2、本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过程中未尽事宜,将另补充规定;
6.临床药师合理用药监察制度 篇六
为加强合理用药管理,以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疗安全,减少医疗纠纷,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有效防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使药品使用做到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特制定我院临床药师合理用药检查制度。
一、落实药师下临床制度,坚持每日查房制度,在药物选择、配伍、剂量、给药途径、方法等方面进行检查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对医师的用药方案进行评价,对不合理用药按医院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并将检查情况在院内公示。以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重点加强急危重症的用药及抗生素使用质量的监控。
二、由临床药学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回顾性分析,每月1次,对门诊和病房用药的品种、费用进行抽查统计,看是否有用药不合理、不规范和滥用药物的情况,分析结果报医院药品使用情况动态监控小组研究处理。
三、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逐步出台其它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进一步健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制度,特别是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的重点监测。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检查及相应制度,逐步开展药物上市后再评价工作。
五、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通过继续教育、临床药师查房、讲座等对药物研究进展、新药应用及合理用药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和提高。
六、建立合理用药信息咨询指导制度,加强临床药师与医师乃至病人的沟通,接受临床医师的用药会诊申请,把临床药师查房、参加临床病例会诊列为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七、加大合理用药的制度管理力度,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柳州市工人医院 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
持续开展合理用药研讨
医院每半年举行1次合理用药研讨会,各科室均选派代表参加大会交流。论文题材广泛,多是结合本科室及个人的实际体会写成的文章。如对某一种或某一类药品的合理应用总结经验,或对当前临床上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用药现状进行分析,或运用药代动力学对药物的治疗方案从较深层次上进行探讨。并且每年举办合理用药专题讲座2~4次,主要是围绕某一类或某一种药物的常用剂量、疗程、适应证、禁忌证、有无副作用、是否首选用药等题目,或针对近期上报的药物不良反应的回顾性分析、各科室汇集疑难问题的解答等,通常是由药剂科、药理科或临床科专家来讲,必要时请院外专家讲授。自2000年以来,我院共举办合理用药专题讲座16次,受到医务人员的普遍欢迎。
通过加强合理用药管理,2004年我院住院病人的平均费用中药品费所占比例为42.3%,较2000年的57.1%明显降低,减轻了病人的负担。同时,临床医生普遍加强了对药理知识、药物作用、毒副作用、药物结构的学习和掌握,基本功得到了巩固。在药物应用过程中,通过合理用药监察网的监督、指导,提高了临床治愈率、手术成功率、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降低了医院感染率,缩短了平均住院天数,促进了我院整体诊疗水平的提高。
(四)在药品使用环节,重点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1.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工作,积极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重点检查药品进货渠道,购进验收记录,药房、药库设备是否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2.开展医疗机构用械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使用的外科植入物的进货记录、产品来源、产品注册证和合格证。医疗机构要建立在使用医疗器械登记制度,包括进货验收记录、正常运转记录、检验校正记录、维修记录等。
3.开展“合理用药,安全用药”宣传活动,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药师审核处方的有效方式。
4.开展滥用药物监测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逐步出台其它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5.进一步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特别是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重点监测。各地要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检查及相应处罚制度,逐步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上市后再评价工作。
加强用药管理 提升医疗质量
医疗质量管理中,控制临床医疗环节质量,评价治疗效果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监控和评价临床药物治疗。药物治疗是把双刃剑,合理使用可以治病救人,不合理使用不但达不到治疗目的,还可导致药源性疾病。目前不合理用药现象较普遍,影响因素较多,有些已经发展到滥用药物的程度,不但严重影响医疗质量,如不引起足够重视,最终甚至可能对人类的生存产生严重威胁。本文旨在对该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探讨如何进行合理用药的管理,以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疗安全。不合理用药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1.1 药物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掌握不准确 每一种药物都有它的适应证,即对哪些疾患有效,也有它的禁忌证,即哪种情况下不能用,还有它的不良反应和哪种情况下使用需特别注意的事项等等。药物的这些资料、数据来源于严格的科学研究结论,对绝大多数患者的用药具有实际的安全的指导意义。但临床上经常可发现诸如病毒感染性疾病(如感冒等)使用抗生素;肾功不良者使用庆大霉素;或抗结核治疗中长期使用链霉素、利福平而不监测肝、肾功能情况等等。上述问题即因为对专科用药不太熟悉或不顾原则顺从病人的点名开方而发生于医院的医生身上,同时也因为缺乏专业知识而发生于医院外药店的患者自主购药中,后者常导致药物滥用。
1.2 药物剂量和疗程不规范 每种药物都有其达到最佳疗效和尽可能减少毒副反应的推荐使用剂量和疗程,以及特殊情况下剂量、疗程调整等注意事项。有些药物的治疗量和中毒量相当接近,甚至要求在药物浓度监测下使用(如环孢素A)。现在,住院病人住院时间缩短,绝大部分病人不可能在住院期间完成整个用药疗程。如果医生不重视出院用药指导或者病人用药依从性差,不重视随访等,将导致疗程紊乱,不长即短。门诊病人更是按时间的方便而就诊的多。按症状自我调节剂量、疗程者多,而且用药时停时始,规范剂量和疗程就更加无从谈起。更有甚者,医生随大流按照习惯增减药物剂量,或在高血压、糖尿病、甲亢等慢性疾病治疗中不顾病人的个体差异、病情轻重等而采用百人一方的“协议”处方等。药物剂量、疗程 的不规范是最常见的不合理用药问题。
1.3 药物使用途径和间隔时间不规范 这也直接影响用药效果和安全性问题。因每种药物的吸收、代谢、分布、清除等方式不同,及制作工艺的不同,决定了药物的用药途径和间隔时间。临床上常因为医生的习惯或病人要求方便等,而将其更改。如将每12h使用的药物在白天一次性使用或间隔数小时即使用(如一些抗生素等)。一些医生还以不成熟的科研信息为依据擅自更改用药途径。如将肌注的药,用于静脉滴注或穴位注射等。这些问题是在药物选择、剂量、疗程均适当时还会发生不良反应或疗效不好的常见原因。不但是患者也是医务人员最容易忽视的问题。1.4 药物联合使用配伍不规范 没有一种药能包治百病,也没有一种药能解决某种疾病的所用症状。所以临床上经常采用多种药物联合应用。但联合用药要视其配伍的合理与否而出现不同的几种效果:协同、累加、无关、拮抗或毒副作用增强。以抗生素为例,据报道2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时约25%发生协同作用;60%~70%为无关或累加作用;有5%~10%为拮抗作用。不合理的配伍用药多数情况下是由于不熟悉该药的作用机制或对病情认识不足。个别情况下是为了“保险”撒大包围,或为了满足病人的心理需要等等。不合理用药严重威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凡药物使用的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剂量、疗程、给药方式、给药途径或联合用药等要素中任一不规范,均将降低药物疗效,影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如前所述的药物不合理使用表现中,抗生素使用不当除导致抗感染效果差外,甚至引起菌群失调或产生细菌耐药、毒副反应等。如:繁殖期杀菌剂与慢效抑菌剂联用呈无关作用;快效抑菌剂与繁殖期杀菌剂联合产生拮抗作用;氨基糖苷类与头孢菌素联用可导致肾毒性增强,与强利尿药联用,可使耳毒性增强等等。降压药剂量或间隔时间不当均可致血压波动,甚至诱发脑出血等。糖皮质激素剂量或疗程不合理可致风湿免疫性疾病顽固不愈,病情反复或诱发消化道溃疡出血等。老人与小儿或肾、肝功能不良者如果不注重用药个体化,则易造成药物蓄积中毒,不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将更容易发生药源性损害如白细胞下降、肝肾功能损害等等。当然,任何药物用药途径和间隔时间不规范,都要直接影响其吸收和有效血药浓度而降低疗效。不合理用药可造成某些药源性疾病的新流行病学趋势
不合理使用抗生素增加细菌的耐药性,同时也造成医院耐药菌的生成,其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已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中国慎用抗生素联盟最近的公报指出,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细菌耐药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在我国临床分离的一些细菌对某些药物的耐药性已居世界之首,但对其危害性人们都知之甚少。全国每年死于滥用抗生素相关者近1万人。另外在我国近2000万听力残疾人中,由于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使用不当为致聋原因者占60%~80%。不合理使用镇静剂,皮质激素、止痛剂等等,导致药物依赖性病例日趋增多。滥用HRT使生殖道和乳腺肿瘤发生率呈增高趋势;滥用万艾可诱发心血管疾病;不合理使用免疫增强剂可破坏免疫屏障等情况已严重至形成流行病学趋势,足以向世人敲响警钟。不合理用药是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不合理用药往往有违医疗原则,由此带来的医疗质量下降,药物不良反应和损害是导致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的直接原因。同时,不合理用药尤其是无指征的多种药物联合使用,或直接使用二线或三线药物,势必增加患者经济负担,降低患者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为医疗纠纷埋下隐患。狠抓质量管理,促进合理用药
提高临床治疗效果,降低治疗不良反应和避免医源性疾病的发生是医疗质量管理的核心。是否合理用药是其重要的内涵之一。为促进合理用药,提点个人浅见。
5.1 提高合理用药水平通过继续教育、临床药师查房、讲座等对药物研究进展、新药应用及合理用药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和提高。此外,要加强基本功训练,如:明确诊断,弄清楚是单一疾病还是复合性疾患,什么是主要疾病,什么是并发症或合并症;掌握治疗原则,对症下药;掌握用药指征,药物选择,剂量大小,疗程长短,不良反应监测等。强调除了掌握药物能治什么病,还要知道能导致什么病,除了知道联合用药的好处,更要了解联合用药带来的危害。还应采取不同形式的处方调查分析,掌握药物使用情况,及时纠正不合理现象。
5.2 建立合理用药信息咨询指导制度,加强临床药师与医师乃至病人的沟通 为临床科室配备临床药师,接受临床医师的用药会诊申请,把临床药师查房、参加临床病例会诊列为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临床药师查阅医嘱等医疗文书,对医师的用药方案进行评价,对不合理用药给予纠正,重点加强急危重症的用药及抗生素使用质量的监控;对所发现的问题直接与医师讨论和分析,以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开设合理用药信息咨询窗口,面向病人,无需挂号收费。目前临床医师主要对病人提供的服务是诊断、开药,没有更多的时间进一步解释药物与疾病的关系,同时许多医护人员对新药特别是非专业的药物不甚了解。因此,病人需要药师来解答自己应用药物的合理性。对咨询数进行统计,以了解应加强重点监测和支持的科室,了解主要的用药需求,更可以考察医生和病人对相应药物的认识度。
5.3 加强对药物不良反应(ADR)监测和控制,并应用抗生素后效理论指导合理使用抗生素 在对ADR监测和控制中至少有50%ADR可通过加强血药浓度监测(TDM)、对医嘱回顾性评述、计算机检索、患者危险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患者的咨询教育等工作加以防止。目前抗生素后效应(PAE)已成为评价抗菌药物,设计合理给药方案的重要指标,它可以延长给药时间,减少剂量,起到既不影响疗效又可降低ADR的作用。
7.合理治疗制度 篇七
珠海市于1998年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后, 相继实施了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11年来, 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水平和满意度不断提高;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稳步发展;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多层次医保制度逐步建立, 参保人群基本实现全覆盖。珠海市多年的实际工作验证了一点, 即合理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水平是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合理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水平体现在参保人员的满意程度、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的情况、医保基金的形势、医保的推进情况等诸多方面。
一、职工医保的现状与分析
(一) 有关政策及待遇水平
1.住院费用封顶线及个人自付比例
医保启动初期至2008年6月30日, 职工医保一个社保年度住院费用封顶线是20万元, 2008年7月1日提高到25万元, 2009年7月1日又提高到30万元。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 个人自付比例为在职人员8%、退休人员6%, 超过4.5万元以上个人自付比例均为10%。多年来珠海市医保住院人均自付率保持在22% (含自费费用、起付标准) 的水平, 个人负担比较轻。
2.门诊特定病种封顶线及报销比例
医保启动初期门诊特定病种有17个, 2001年增加到25个, 同时提高了封顶线, 将原来“中额病种 (与高额病种相比) 年报销医疗费用5500元 (含个人账户支付的和个人自付的费用) ”, 改为“年度个人账户用完后, 年报销最高限额 (含个人自付的部分) 为5500元”、“患两种以上中额病种的年报销最高限额 (含个人自付的部分) 为7000元”、“恶性肿瘤的年报销最高限额 (含个人自付的部分) 为1.1万元”、“肾移植术后为5.5万元”。2009年又增加到32个病种, 同时将恶性肿瘤的年报销最高限额 (含个人自付的部分) 调高为1.5万元 (恶性肿瘤放、化疗的费用录入住院费用累计, 不含在此限额内) 、肾移植术后为7万元。中额病种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50%、退休人员60%;高额病种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5%。享受中、高额病种的人数由最初的不到3000人, 增至现在的2.3万多人。
3.市外转诊及市外急诊住院
按规定办理了市外转诊手续的, 可享受市外转诊的相关待遇。市外转诊的定点医院最初只有不到10家, 2008年扩大到广州市所有的三级医院及佛山、江门、中山市的几家特色专科医院, 共44家医院。
凡符合医疗急诊条件住院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市内住院或门诊特定病种的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4.门诊统筹待遇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都直接纳入门诊统筹, 享受该项待遇。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 (门诊特定病种以外疾病的门诊医疗) 费用, 统筹基金支付70%, 个人自付30%。自实施以来, 有52%的参保人员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约, 签约人员中74%的人员发生了医疗费用, 均次医疗费用52元, 基金支付率平均达52% (最高的达到92%) 。
5.个人账户
职工医保设有个人账户, 现个人账户人均划入92元/月, 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购药, 解决门诊统筹待遇之外的医疗费用。
6.违规医疗费用的处理
对于未办理转诊手续或在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 按50%的比例报销, 对于恶性肿瘤患者在以上情况下发生的门诊费用也按50%的比例报销。
(二) 参保人员的满意程度
2009年5月, 珠海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调查活动。调查结果显示, 大多数受调查者对目前的医疗保险政策认知度较高, 并感觉比较满意。体现在对门诊报销病种的范围、医保用药范围、异地就医相关政策、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社保卡的使用等方面的满意度较高。
(三) 定点医院执行医保政策的情况和现状
在医保政策实施11年的过程中, 定点医院执行医保政策的自觉性大大增强。医疗保险对医院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要求, 医保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院的检查, 都对医院的工作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所有的定点医院均设立了独立的医保办或有专人负责医保工作, 医保工作人员除了完成一般性上传下达的任务外, 更重要的是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在医院内做好新的医保政策的解读、宣传;二是每个新年度签订协议后, 针对新协议的内容进行解读、培训, 根据医院各科室的业务及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对各科室进行定额标准重新分配;三是多数医院会对出院病人进行自查, 自查内容包括:专项定额标准套用是否正确, 是否存在入院标准掌握不严的情况, 是否存在不合理检查、治疗的情况。
医院与医保的关系从医保实施初期的不配合、抵触, 逐渐发展到如今的相互依存、平等、协商、合作、和谐共处的良好关系。
(四) 医保基金的总体形势
珠海市医保制度实施11年来, 医保基金运行比较平稳。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初期, 珠海市的筹资标准是7% (单位) +2% (个人) , 2002年12月1日改为6% (单位) +2% (个人) , 统筹基金一般占基金总收入的45%, 开始几年医保基金结余达30%左右。在此情况下, 珠海市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 如提高封顶线、提高报销比例;努力保证定点医院的合理发展, 每年都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点医院的定额标准予以调整, 对定点医院的亏损给予适当补偿, 以实现医保基金的有效、合理使用。在每年确定新年度结算标准时进行科学的基金预算, 要求保证基金有5%~10%的结余。由于有比较准确、合理的预算, 珠海市医保基金数年来保持了“基本平衡、略有结余”的良好运行态势 (见下表) 。
(五) 多层次的医保制度逐步建立、参保人群基本全覆盖
在1998年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并稳步推进2年后, 2001年7月启动了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 2006年9月启动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2008年启动居民医疗保险, 2009年7月实施普通门诊统筹。11年来参保人数从最初职工医保的20多万人, 发展到职工医保53万人, 大病医保32万人, 未成年人医保23万人, 居民医保18.5万人, 合计达到126.5万人。
二、面临的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珠海市医保制度运行比较平稳,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水平比较合理、适当, 达到了参保人员基本满意、定点医院合理和适度发展、基金基本平衡的目标, 走的是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路子。这一切得益于如下主要因素:各项医保制度的设计比较科学合理;与定点医院的结算方式和标准比较科学、合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比较完善、到位;医保经办服务 (包括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 比较全面, 包括宣传、培训、咨询、沟通、投诉处理等都做得较好。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 住院率增长较快
定点医院住院率的增长有其合理的部分, 如随着医保全覆盖, 享受相关待遇的人群逐渐增加;随着参保人员生活水平、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人们对健康、对医疗的要求也在提高。但在珠海们的检查中也发现各医院都存在着轻病住院、不该住院的也住院等入院标准掌握不严格的问题。
(二) 重病患者负担仍较重
如肿瘤病人, 许多化疗药系自费药, 珠海目前的封顶线是30万元, 病人超过封顶线的费用完全自理, 负担较重。
为了促进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 逐步完善结算方式、抑制住院医疗费的过快增长 (又能保证医院的适度发展) , 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 这是珠海医保工作的核心所在。
三、解决对策
针对以上住院费用 (主要是住院率) 增长较快的问题, 珠海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准备提出“总量控制”的目标, 如按预测计算出住院病人的增长数量, 要求医院总量控制, 达到控制住院率增长过快的目的。
同时, 珠海市打算从四个方面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一是取消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乙类药品由个人自付的部分, 全部由医保基金支付;二是将住院床位费的支付标准提高到60元/天;三是肿瘤化疗自费药品, 一次性材料个人自费部分, 核素扫描、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现系自费项目) 由医保基金支付50%;四是参保人员一个社保年度内因病多次住院, 自付起付标准累计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的, 个人不再支付起付标准, 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
8.征地制度探索与合理补偿的确定 篇八
摘要:征地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性过程。随着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张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征地,事实上是新增建设用的唯一来源,无论何种用地性质,凡涉及农用地转非农用地一律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而对丧失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农民集体及农民的补偿原则,则仍以农地的产品价值为依据计算。征地补偿标准与农民集体心理预期价格之间的巨大落差,是造成目前征地难的原因之一。因此,合理认定征地补偿的标准则是整个征地过程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征地制度 探索 合理补偿 确定
1 土地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1.1 补偿标准偏低 现行的土地补偿标准即未考虑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价格上涨的因素,又未考虑人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因素,具体体现在标准较低较死。
1.2 有些土地征收补偿不具体 关于土地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仅对耕地的补偿标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以及地面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标准只做了授权,而未做具体规定。
1.3 土地增值部分被征地农民无法享有,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在于农民不能从土地增值中分享利益。政府往往以较低补偿获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土地出让金转入市场,实践中,这部分的增值额很大。
2 征地补偿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在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下,土地出让金与征地成本之间存在巨大的得益空间,征地中多个利益主体的参与,剥夺了本应属于农民集体的潜在利益,这是诱导农民集体向征地单位讨价还价和自发进入土地市场的内在原因。如果按土地产值对农民集体进行的补偿,与城市化发展中土地未来的潜在收益或市场价格水平相去甚远,则加重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损失。对用地单位而言,征地成本主要由对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向国家、政府及有关部门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等税费,以及征地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组成。征地补偿费计算的依据是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但由于目前征地已成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唯一来源,农民集体对征地补偿的要求,已远不满足于现行补偿要求,而要求与土地市场价格接轨,按产值补偿征用的方式很难被农民集体接受。因此,征地总价格构成中也应该含有粮食安全价格和生态安全价格。因此,征地的实施过程已大大压低了征地市场的价格,从而使农民集体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2007年,我县为了改变县城面貌,经省政府批准征用城南四组集体土地150亩,征地补偿标准2.372万元/亩,对外挂牌成交价为38.75万元/亩,两者之间有很大一部分差额,被征地农户难以接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该组居民自发来到施工现场阻碍施工,要求政府补偿其差额部分。由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计算的依据是土地的年产量,而在法定补偿费用标准内上下浮动的补偿额的最终确定,则受土地被征用前的土地利用能力,被征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的稀缺程度两大因素影响。对区位条件相同而人均耕地稀缺程度不同的两块土地而言,由于其被征用前作为农业用途的收益能力不同和稀缺程度的差异,造成其他
征地中的受益能力呈现出极大的差异
3 合理解决土地补偿标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法律规定为土地征收补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指向和法律依据。一般来说,土地补偿的原则有三个方面,即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货币补偿与非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从宽补偿与从商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如何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对维护农民的利益有着重要意思。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首先遵循公平原则和市场原则来确定。
3.1 确定征地补偿费的价格内涵。根据我县实际,征地补偿已具备有强烈的市场化倾向,按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农民集体进行补偿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应明确征地补偿费的价格属性,并明确征地价格的内涵。
3.2 以土地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取决于他们对土地市场价格的认识程度,而合理公平的补偿无论在买方还是在卖方看来,都应该是合理的市场价值或卖者愿意,买者能接受的价格。困此,征地价格可以通过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由征地双方确定。以土地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体现了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权利,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3.3 以农地转用后土地用途确定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地租理论,农地转用后的增值中含有农民集体应得的部分而征地使农民集体丧失了获取这种潜在收益的权利,从而有悖公平原则。因此,土地市场价格应以农用地转用后的土地用途为依据确定,国家同时应制定相关办法,明确参与收益分配的对象和比例。
3.4 以区片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在农地转用过程中,农民集体的土地被征收后,往往是同一地块有不同的补偿标准,有高有低,如今年我县引进化工项目用地需80亩土地涉及到我县陈家港镇沙荡村二组和海安集村五组,由于人均耕地不同(沙荡村二组人均耕地1.62 亩,海安集村人均耕地0.718亩),土地补偿相差0.853万元,但土地的价值是平等的,产出的效益是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难以接受,落实土地补偿有一定的难度。笔者认为,同一区域,同一地类土地补偿标准应该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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