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共11篇)
1.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一
新洲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切实抓好对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引导工作,推动新洲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子种苗、农业生态旅游等为主业,并带动农户实行产业化经营,规模和经营指标已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洲区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标准
l、属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收入需占其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按行业具体条件为:
(1)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500万以上,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带动本地农户500户以上,或带动本区
行的贷款利率,产销率达到90%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
4、企业产品具有自身品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质量和科技含量均达到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对产品科技含量高,具有出口创汇能力,所开发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获得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优先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材料及程序
1、申报企业根据自身主营业务归类填写《新洲区市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同时,提供企业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介绍,相关部门证明文件,包括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当年初至申报期当月(一般为当年12月底)止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有关街(镇)带农户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银行信用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街镇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由街镇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农业服务中心)对企业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街镇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农业服务中心)对所在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报当地政府同意后,附相关材料向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
第三章 认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属实,即取消其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l、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拒绝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3、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坑农害农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4、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未经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更改企业名称的,其区级龙头企业称号不得用于更名后的企业。被兼并、已改制企业如需保留其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需重新申报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2.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二
1 确立医保管理组织架构
医保管理的组织架构是医保管理工作的载体与基础。医院成立了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院长任组长, 分管院长任副组长, 医务、财务、信息、院办、护理、人保等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医保办主任担任秘书, 负责定期召集会议。领导小组是医院医保的决策和运行的领导机构和核心团队。具体职责有五项:负责医院医保管理制度的制定、医保政策的贯彻落实、院内医保日常监管、半年和年度阶段性总结、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成立和其职责的明确, 为做好医院医保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体现了决策管理层对医保工作的高度重视。
2 建立制度与规范化操作流程
医院是新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各方利益的交汇点, 医院的医保管理工作必须处理好医保经办机构、参保患者和医院三方的关系, 其工作难度相当大。为此, 以制度规范医保行为, 建立并完善院内医保管理制度尤为重要。为了使医院医保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医院根据医保、医政等相关政策, 建立了各项工作制度, 如就医记录册管理办法、信息核验制度、处方管理办法、代配药制度、贵重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医保目录外诊疗项目告知制度、自费药品使用告知制度等。同时, 规章中还包括医保业务流程, 如医保患者就医流程、转诊流程、报销流程等。制度的完善与规范化操作成为提高医院医保管理质量的关键。
3 实现精细化管理
3.1 制订年度医保方案。
医保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临床科室医疗费用控制管理预算讨论会”, 医保办将各科室对指标的需求、申请理由进行汇总, 并把调研后提出的参考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医院以各科室上一年医保各项指标与实际发生金额为测算基数, 合理调整个别受新政影响、费用变化较大的项目, 结合现有床位数、实际工作量等反复测算后, 将各项指标分解到科室。各科室在确定年度医保总额后, 按淡季、旺季分段做预算分解, 制定出本科室月、季执行计划, 报医保办备考。明确科主任是医保总量控制的第一责任人, 设立科室医保专管员, 负责配合与沟通。分配至科室的住院总量中, 确定了工作量指标和住院次均费用指标, 以确保医保服务人次和服务质量, 不得推诿病人。
医保管理注重对重点学科发展的支持。为配合医院提升能级, 支持临床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医院设立了“专项医保准备金”, 参照上海市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年度内属重点学科的病例均可从中划拨医保份额, 使科室在收治特大、疑难病例时消除了医保考核的后顾之忧。
3.2 强化考核。
医院每年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发布“临床科室医保费用控制管理实施细则”, 详细规定了考核内容及办法:门急诊考核内容包括次均费用、药占比、复诊率, 住院考核内容包括总量、药占比、单病种;考核办法包括月考核、季通报、年平衡结算, 超额部分按百分比从工作量绩效奖金分配方案的30%医保权重中同比例扣减缓发;将各项预算指标的执行情况列入科主任和高级职称医师业绩考核内容。
医院针对年内不同阶段重点管控项目出台补充考核措施, 如针对2010年医保年终清算时医院药品费超标严重问题, 在2011年的医保管理“细则”中增加了“药品绝对数”和“基本药物使用率”的考核, 通过“药比”、“药费”双控措施及基本药物使用率的提高, 有效遏制了当年药品费上升的势头;近两年来高值耗材的使用是医院管控的重点, “耗材比”这一关键指标被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有效地提高了医院医保管理的针对性。与此同时, 院内网站定期公示科室医保数据, 以督促科室做好医疗费用管理工作。
3.3 严厉处罚医保违规。
医保办利用不断发展的信息化技术, 定期对全院不合理“空挂号”、“重复挂号”、“假出院”等违反医保政策的现象进行核实和统计。以“空挂号”为例, 医院按照“就诊未开方”、“就诊未付费”、“未就诊”进行分类, 着重对“就诊未开方”开展追查, 并对异常情况居多的科室或医生进行公布和处理;对故意办理“假出院”使医保患者增添7天以上自费负担的违规行为进行更为严重的处罚, 一旦查实, 该患者第二阶段的住院费用不算作科室的有效收入, 并且在院务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责令科室立即整改。
医保办联合医务科、药剂科对今年以来医院门诊的大处方现象进行严厉查处。依据原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 结合医保关于慢病用药的相关规定, 医院在医生诊间系统中加载了门诊处方用量管理程序:急诊处方3天药量;门诊处方7天药量, 特殊情况填写理由后可开具14天药量;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病患者最多开具1个月药量。考虑到患者可能会提前把药用完, 设置一定天数的重叠期, 不到重叠期一律无法再开同种药品。后台监控汇总医生填写的理由。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 督查诊断与用药不符、用法用量错误等问题, 每周进行点评, 违规情况纳入科室考核。对情节严重的医生采取行政谈话或调离门诊岗位。
目前, 针对以上违反医保的不合理现象所采取的系列管控措施已成为一种长效管理机制, 加上各种形式的医保政策宣传, 全院医生规范行医的意识明显增强。持续改进、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良好氛围在临床科室逐渐形成。
4 医院医保管理的协同成效
4.1 医保总量超支情况得到控制。
自2011年医院加强医保自我管理后, 当年医院医保总量超预算指标4.37%, 2012年医保总量超预算指标1.88%, 均在可控范围内, 且逐年接近指标。而在此之前医院每年超支严重, 最高达16%, 不仅给医院财务增加了沉重的超额分担费用, 也阻碍了医保总额控制的顺利推进。
4.2 关键指标执行情况良好。
2011年医院门急诊医保就诊量达942400人次, 同比增加16.4%, 而门急诊次均费用下降了0.36%, 为166.82元, 复诊率并未增长, 住院人均费用9677.98元, 药占比下降0.35个百分点。2012年门急诊医保就诊量达1028183人次, 次均费用174.52元, 此为受慢病开药政策的影响有所上升, 但明显低于全市同级同类医院的平均水平。在每季度医院集团运行指标评比中, 长宁区中心医院医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次均费用、人均药品费始终处于低值, 名列六家医院之首。
4.3 自觉执行医保政策氛围形成。
医保办在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 经过两年多的真抓实干, 全院临床科室从科主任到新来的医生, 均对医保总控和违规必究的规则十分关注和清楚, 每月的绩效考核出炉, 医保扣罚情况也成为科室最为关心的热点之一。随着医保政策意识不断强化, 医生规范行医渐成习惯。
摘要: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从长远发展、内涵发展视角加强院内医保管理, 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的医保领导小组, 通过建立就医登记册、处方管理等多项医保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操作流程, 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同时, 每年制订医保工作方案, 加强考核, 严厉处罚医保违规, 推进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通过精细化的自我管控, 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人均药品费用等指标在同类同级别医院最低, 而就诊人次大幅增加, 政策协同效应凸显。
关键词:区级综合性医院,医保管理,配套措施、协同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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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万华, 张艳芳.在新形势下医疗机构如何做好内部医保管理工作[J].中华全科医学, 2012 (11) :1800-1802.
3.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区政府批准,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它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
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区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四)组织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五)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
(六)负责专项资金的票据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检查;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二)负责组织财政预算安排以外的专项资金收入的征收、筹集;
(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编制、汇总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收支计划;
(四)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决算报表,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对已完成项目的总体实施情况、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及项目绩效情况进行验收和组织自查、自评;
(七)负责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它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对其编制、汇总的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
第七条 区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察,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区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或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经区政府批准方可设立,其存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需要;
(三)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定的需要。
第十一条 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时,由业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申报设立专项资金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于申请设立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区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业务主管部门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给予答复。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所需时间除外。
第十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区政府审批。
需要设立专项资金而未能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时,由区财政部门直接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经区政府批准设立后,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订专项资金的管理实施细则并按规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确需续期或在存续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规模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2)。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设立程序报请区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存续期间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撤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上报区政府审定。
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以及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区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报请区政府撤销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必须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收工作和其它必要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支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实行收支计划的管理方式。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其审批程序由区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实行收支计划管理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收入情况和使用范围,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入计划
1.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财政预算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收入等)、其他渠道筹集收入的项目和标准。
(二)支出计划
1.支出总额;
2.支出构成:(1)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
(2)政府采购项目支出计划;
(3)专项支出计划;
(4)其他支出。
(三)收支计划编制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
2.上计划执行情况的自查、自评,各类支出计划与上实际支出的对比;
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4.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向区发改部门申请立项。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收支计划由区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等机构审批的,依照其规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区政府或区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等机构批准的计划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批复业务主管部门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执行计划过程中需调整经批准的计划支出项目时,不涉及追加经费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是否调整;涉及追加经费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部门开设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统一核算各项专项资金收支活动。
第二十七条 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收入,财政预算经批准执行后,由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资金需求情况将安排的专项资金划入区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将相关收入缴入区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收入,缴入区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后涉及退库的,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财政部门办理退库手续。第三十条 经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以及财政状况的需要,统筹安排使用和调度各项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的工资福利及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属于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在专项资金计划中申报。
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经批准执行的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区财政部门申请需求资金,填写专项资金支出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3),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拨付。
第三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涉及配套资金的,在配套资金确认到位后,区财政部门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和组织绩效自评(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见附件4);落实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的自查、自评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收入征收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违反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
第三十七条 区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的监察工作,受理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的投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的审计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后或被撤销专项资金后,对专项资金的整体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沟通,涉及专项资金的绩效检查报告、监察报告、审计报告和其他检查报告或决定,应当相互抄送。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区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财政局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对本办法附件内容进行修订。
4.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四
为了全面推动我区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创造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良好条件和成长环境,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和扶持跨世纪优秀骨干教师,带动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甘肃省中小学跨世纪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人才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范围
区级“骨干教师”选拔对象为全区在编在岗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选拔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统筹协调、宁缺毋滥的原则,每两年举行一次。在同等条件下,长期坚持在农村教学一线,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选拔。
二、选拔条件
(一)必备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风端正,务实创新,团结协作精神强;
2.教育教学效果好,教书育人成绩优秀,所任学科教学成绩在全区或本校(直属中小学、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名列前茅;
3.农村工作经历5年以上(幼儿园教师可适当放宽),大专以 1 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达到《甘州区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规定中的工作量标准;
4.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考核均在合格等次及以上;
5.近十年内在区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评选中获一等奖或二等奖1次;
6.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业绩条件:
近三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中四项:
1.获得区级以上优秀教师、模范班主任、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1项;
2.从事艺术类教学工作的教师,其本人在教育、体育、文化部门主办的汇演、会展或比赛中获市三等奖或区二等奖以上奖项1次;
3.特长生、优秀生培养措施有力,指导学生参加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科技评奖活动中获奖;
4.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成绩突出。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指导性较强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5.本人主持的课题有1项获得区级以上奖项(含区级)或通过市级课题鉴定;
6.有效指导和积极帮助中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结对、指导的教师在区级以上优质课评比或教学比武中获奖;
7.在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或区级教师培训中承担过2次以上示范课、观摩课、公开课或讲座、报告、指导等任务;
8.坚持写教学反思与教育叙事,有自己的网络博客,擅于总结并有一定的教学思想。
三、选拔程序
(一)个人申报。对照选拔条件,个人提出申报,报校(园)进行综合考核。
(二)初审考核。学校(园)根据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推荐条件的确定为拟推荐人员。通过在教职工民主测评和教学技能测试对拟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定量评分。其中,民主测评满意度未达到80%或教育教学技能测试评分未达到85分以上者取消推荐资格。
(三)确定上报。学校(园)确定本校推荐人选,并将推荐报告(说明民主测评及技能测试考核情况)、事迹材料、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教育局复审。
(四)资格复审。教育局工作人员对校(园)推荐人员相关业绩、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拟定人选。
(五)公示确定。教育局对符合甘州区“骨干教师”选拔条件的拟定人选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
四、管理工作
(一)履行职责
被确定命名的甘州区“骨干教师”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关心教育发展,了解师生心声,积极为教育事业和学校建设献计献策,为学校科学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每年向学校提交1项关于教育教学改革的调研报告或建议。
2.带头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投身于教育教学实践和教学改革一线,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班级管理、教育科研等各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3.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通过各种培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每年认真阅读教育理论专著2本以上,撰写较高质量的读书笔记或随笔,努力提高自身的教育理论水平。
4.积极承担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教师培训和送教支教任务。积极参加区内外重要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学习考察活动。每年至少承担1-2次示范课、观摩课任务或经验交流等。
5.积极参与校本课程的开发,积极组织或主持各级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教学实验,领衔承担研究项目。每至少撰写一篇能够集中反映个人教育思想或教学特色的教学反思、专业论文或科研报告,并在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奖。
6.承担青年教师培训培养任务,有明确的帮扶对象或结对伙 4 伴,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传、帮、带”活动,2-3年内培养和指导至少2名青年教师,制定详实的培养计划并付诸实施,且有明显效果。
(二)管理与考核
1.甘州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由区教育局和各校(园)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考核。各校(园)建立骨干教师档案,对骨干教师的培训学习、考核、业绩情况等归档保存,及时跟踪掌握骨干教师的成长和发展。同时,认真做好“骨干教师”动态掌控、汇报工作。凡遇“骨干教师”违纪违规、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教育局汇报。
2.紧紧围绕师德表现及履行职责情况,校(园)每对骨干教师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区教育局每两年组织考核小组对“骨干教师”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合格者,继续履行骨干教师职责,享受相关待遇。不合格者,取消其骨干教师称号和待遇。
3.建立“骨干教师”一票否决制度。确定的骨干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称号和待遇:
①在选拔、考核中经查实弄虚作假的;
②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校(园)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③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 ④履职考核不合格的;
⑤擅自离职或任期内调出本区教育系统者;
⑥有违反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一票否决的其它行为。
(三)培养与提高
1.注重在各层次、各学科教师中挖掘人才、培育优秀,遴选思想政治素质良好、专业基础理论深厚、教学基本功扎实、具有一定教科研和管理能力、教学实绩突出的中青年教师进行重点培养,通过拜师结对、跟踪指导等途径,多方创造条件,提供机会,搭建施展平台,大力开展中小学骨干人才培训工作。
2.遵循教师专业发展和成长规律,实施多元、开放、互动的骨干教师培训。坚持在职学习与集中培训相结合,高级研修与自主选学相结合,定期研讨与跟踪指导相结合,有计划地选派骨干教师观摩考察、学习培训,为骨干教师向更高层次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3.紧紧围绕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组织骨干教师深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探索,不断提升骨干教师教育科研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优秀骨干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教师论坛、学术报告、经验交流及上公开课、示范课等促进骨干教师再学习、再提高,带动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整体提高。
五、相关待遇
确定命名的甘州区“骨干教师”享受以下待遇: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各类先进、优秀或省、市级“骨 6 干教师”。
(二)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职、评聘职务、岗位设置中优先。
(三)优先参加校(园)及上级部门组织的教育考察和学习培训。
(四)优先配备教学及教育科研设备,优先改善“骨干教师”工作条件。
5.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五
为了进一步增强区级机关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确保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完成,正确评价区级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实绩,在2007年区级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现就关于开展2008年区级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以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为目标,在“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考核系统,对区级机关各部门工作实施过程管理和科学评价,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作用、激励作用和监督作用,确保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考核对象和分类
考核对象:区级机关各部门和列入目标管理的区直属事业单位,共65家。
为了体现考核的针对性、可比性,依据分类考核的原则,将参加考核的65家部门(单位)分成3类。具体分类如下:
(一)党群综合类(19家):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民宗办、台侨办)、区委政法委、区委政研室、区级机关党工委、区委老干部局、区委610办、区委党史办、区委党校、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区侨联、区红十字会、区志办;
(二)管理服务类(26家):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外经委、区信息委、区人口计生委、区国资委、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文广局、区体育局、区档案局、区民防办、区信访办、区机管局、区地区办、区人口办、区证照中心、区土地储备中心、区招投标办;
(三)执法监督类(17家):区纪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审计局、区房地局、区建管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局、区农绿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城管大队、区税务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药监分局。
效能建设测评结果在听取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由区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区委办、区府办、区纪监委由区考核办组织评议,区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等次;区安全分局由市有关部门提供考核材料,区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等次。
三、考核内容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主要有三方面内容:职能工作、综合管理工作、效能建设工作,并设立20项考核指标要求。
(一)职能工作。重点考核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重点工作、实事项目、民生指标和本部门(单位)提出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条块工作牵头协调的情况。设立的考核指标要求,共有9项:(1)一级工作目标中的量化要求;(2)一级工作目标完成的时间节点要求;
(3)一级工作目标完成的质量要求;(4)一级工作目标完成的效率要求;(5)二级工作目标中的量化要求;(6)二级工作目标完成的时间节点要求;(7)二级工作目标完成的质量要求;(8)二级工作目标完成的效率要求;(9)条块工作牵头协调情况。
(二)综合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工作,主要指机关共性的工作。设立的考核指标要求,共
有6项:(1)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2)党风廉政建设;(3)精神文明建设;(4)社会稳定工作;(5)节约型机关建设;(6)人大、政协和统战、工、青、妇工作。
(三)效能建设工作。效能建设工作,设立的考核指标要求,共有6项:(1)党务(政务)公开;(2)办事效率;(3)服务态度;(4)依法办事;(5)清正廉洁;(6)存在问题整改。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要求(详见附件一)。
四、考核办法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按照相关的考核指标要求进行考核,主要采取以下五种办法:
(一)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建立在客观数据的基础上,通过量化内容,确定考核标准,设定相应权重,科学合理地评价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绩。
(二)实行平时考核制。依据工作目标分解生成季度工作目标。从第二季度起,每季度考核一次,主要考核季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并作出自评。季度小结主要反映季度工作完成的质量、数量等情况,并提出下季度推进的目标。
(三)组织开展效能测评。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中介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参与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65家部门(单位)进行效能满意度测评和区重点目标实施情况测评;区效能办和区委办、区府办组织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效能建设评议员进行效能评议。
(四)设立创新创效奖和“一票否决”制。创新创效奖,主要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有功人员。一票否决,主要是部门(单位)出现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重点工作、实事项目和民生指标等情况(详见附件二)。
(五)工作考核。考核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分为特别嘉奖、优秀、良好、基本达标4个等次。考核为“优秀”的部门(单位)数须根据分组控制在其总数的50%以内。“特别嘉奖”在“优秀”等次的基础上经综合评议产生。
工作考核有关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工作考核总分=区领导测评分×15%+职能工作考核分(区目标办)×35%+效能建设工作测评分(区效能办)×25%+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分(职能部门)×15%+考核小组考核分×10%。
1、区领导测评。主要根据各部门职能工作和综合工作情况,在年底进行测评。以区分管领导为主和区四套班子成员中局级领导干部,对65家部门(单位)进行测评。区分管领导的权重比例为60%,其余为40%;
2、职能工作考核(区目标办)。主要对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重点工作、实事项目和民生指标确认、落实与完成情况,以及各部门(单位)职能工作的考核和督查,并按照工作目标的重要度,设定相应权重。每季度各部门自报、部门相互测评、区目标办根据单位自报和相互测评的结果确定分值,报区分管领导审阅。年底将考核和督查情况送区考核办汇总;
3、效能建设工作测评(区效能办)。实行“测”与“评”相结合的方式。由区效能办牵头实施对区65个部门(单位)的测评,并组织开展评议工作。对社会中介效能测评的结果、网上对重点目标实施情况测评的结果和工作评议的结果,按照权重进行汇总,其中“测”的权重比例为60%,“评”的权重比例为40%,并将结果在年底前提供给区考核办;
4、综合管理工作考核(职能部门)。主要通过平时了解,在年底时将考核结果送区考核办汇总。领导班子建设等,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考评和提供相关材料;党风廉政建设,由区纪监委负责考评和提供相关材料;精神文明建设,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考评和提供相关材料;社会稳定工作,由区委政法委负责考评和提供相关材料;节约型机关建设工作,由区机管局负
责考评和提供相关材料;人大、政协和统战、工、青、妇等工作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并自评;
5、考核小组考核。主要是根据有关考核部门提供的考核材料,对被考核部门(单位)的职能工作和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测评,将综合情况汇报被考核部门的区分管领导,并将测评结果提供给区考核办。
五、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并与领导干部考核、使用和提拔相联系。特别嘉奖、优秀等次的单位负责人,在本考核可以评为优秀。“特别嘉奖”等次的单位,个人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以由15%调整为20%;“基本达标”等次的单位,个人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由15%调整为10%。根据考核等次,适当拉开部门(单位)目标考核奖的发放差距。酌情加大奖励力度(奖励办法另发)。
六、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各部门(单位)须通过闵行区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信息化系统完成相应的报送程序。
(一)平时考核组织实施
1、制定工作目标计划书。各部门(单位)按规定制定工作目标计划书,目标的设定须是具体的,可衡量的,且有明确的完成时间和重要程度。工作目标计划书,经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区分管领导审定后,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2、生成季度工作目标计划书,开展季度自评与部门互评。各部门(单位)在每季度初生成季度工作目标计划书,季度末,对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自评要实事求是,如工作目标有调整或未能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须说明理由。区目标办汇总各部门(单位)季度工作目标计划书和季度自评以及部门相互测评的情况,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二)工作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将65家部门(单位)按三大类分成3个组。考核程序为:
1、部门总结。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撰写总结,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2、区目标办根据每季度各部门(单位)自报和部门相互测评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估,报区分管领导审阅后将汇总情况送区考核办;
3、区效能办牵头实施对区65个部门(单位)的测评,并组织开展评议工作;
4、区相关领导对65家部门(单位)的测评;
5、职能部门考核。根据平时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按照各自考核责任,对相关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年底将结果汇总到区考核办。一般不单独组织评比、检查和测评;
6、考核小组考核。年底,根据考核部门(单位)的分类,组成若干考核小组,对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工作和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同时了解是否有一票否决的情况。将考核结果向区分管领导报告;
7、区分管领导根据考核汇总情况,提出相关部门(单位)考核等次的初步建议;
8、区考核办向区考核领导小组汇报考核情况,并提交区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各部门(单位)的考核建议等次;
9、区委常委会审定考核结果;
10、考核结果网上公示,并反馈各部门(单位);
6.浅谈区级医院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篇六
一、着力改善档案工作的基础条件
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档案的管理工作, 充分认识医院档案管理在医院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为档案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随着医院的发展, 逐步加大档案管理硬件设施的投入, 配备档案管理所需硬件设施, 加强综合档案室的软、硬件建设, 完善基础设施, 为档案工作提供物力、财力保障。
二、着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
要配备业务技术强、政治思想好、综合素质好的管理人员, 选派工作细心、耐心、有责任心的党员同志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 档案管理要突破那种仅仅作为档案“收集”、“保管”的狭隘观念, 主动为医院院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为业务发展、科研提供依据, 为医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要做到这些, 光要有爱岗敬业、耐心细致的态度还不够, 还必须按照档案管理关于统一管理、完整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要求, 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修养和自身素质修养。
(一) 加强知识修养。
现代档案管理人员首先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为广泛的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知识, 要自觉地、全面地加强知识修养, 拓宽知识面, 学习新技术和相关领域的知识, 开阔视野, 增长技能, 为单位提供准确的、丰富的、详实的具有较高价值的原始资料, 努力让由其经手、收集的档案材料能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档案。
(二) 加强技能修养。
档案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从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到提供利用、进行编研等都有一整套的理论和工作方法, 档案人员要注重自我完善, 掌握计算机理论知识和运用技能, 使自己能熟练使用各种现代信息工具, 为更快、更好地开发档案信息打下牢固的技术基础。同时, 还必须具备较强的信息获取能力, 不仅要熟练、快速地获取本室所藏的档案信息提供给利用者, 还要引导利用者获得更多的档案信息, 为利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 加强职业修养。
档案人员直接管理和掌握着医院的室藏档案, 了解医院的秘密, 因此, 必须有过硬的职业素质, 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和高度的保密意识。不仅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 使由其经手的事件件件有头有尾, 手续清楚, 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 而且还要防止“无形”储存在头脑中的秘密泄露。
(四) 加强政治修养。
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 从档案的收集到科学整理、安全保管、价值鉴定、登记统计、提供利用等, 都需要档案管理人员付出艰辛的劳动, 是一项既平凡又单调、乏味、枯燥的工作。要做好档案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就必须具备忠于职守、任劳任怨、不辞辛苦、一丝不苟、无私奉献的品德修养和过硬的政治素质, 要甘于寂寞, 乐于平凡, 甘当无名英雄。
三、着力强化文书档案质量管理
(一) 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标准。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归档文件整理操作规范, 按要求建立案卷目录和统计台账, 以科学的原则和方法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鉴定、编目、保管、检索、统计、编研、利用。结合医院实际, 拟定相应工作计划, 采取有效措施, 规范档案管理。
(二) 加强档案管理业务指导。
档案管理人员除积极参加档案部门组织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外, 还应经常到各科室对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通过边学习、边实践, 参加档案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 不断提高医院档案管理质量。要突出重点, 规范档案的保管和移交管理。认真按档案管理规范条例指导各科室, 各科室、各部门档案移交时应严格把关。按照有关标准对每年上交归档的档案认真逐一检查, 凡档案不符合要求的科室, 均要求兼职档案人员一起随档入库负责达标。
(三) 加强档案安全管理。
按档案管理的时限要求归档管理, 规定查阅权限, 认真做好查阅记录, 做好保密工作, 掌握调控好档案室温湿度, 做好防火、防盗、防虫蛀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着力加强文书档案开发利用
(一) 认真编辑档案信息资料。
档案工作要主动创新, 展示在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 医院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奋斗的光荣发展历程。例如, 可组织编印《医院历史沿革》《医院大事记》《医院荣誉汇编》《医院档案利用汇编》《医院统计资料汇编》《医院财务经营统计分析汇编》等系列资料汇编。
(二) 充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一是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向医院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种信息, 为医院管理决策和制订规划、计划、工作总结、实施措施等提供真实可靠的档案信息。二是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为制定医院工作质量评价、医疗、护理、教学、科研、论文撰写等提供信息资料。配合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选拔、科研课题确立等工作的完成。三是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为经济责任审计、自查、项目建设和医院财务部门债权债务检查等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
摘要:医院档案管理是医院基础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做好医院档案管理工作, 一方面要按照档案管理规范, 加强档案管理, 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另一方面要重视档案的开发和利用, 充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为医院建设发展、领导决策、教学和科研等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档案信息。
7.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七
内政发〔2009〕78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9】78号)有关规定,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规范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结合我区实际,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经办业务规程。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表》,并出示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同意代码证书;(3)银行开户许可证;(4)税务登记证;(5)法人代表身份证;(6)自治区统筹范围内跨地区转入的需要提供转出地社会保经办机构开局的转移手续和相关信息;(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要认真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以及相关的证件和资料,符合规定的,经登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工作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提内办理完毕。
4、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要录入计算机信息库。
(二)变更登记
1、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行账号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应证件和资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证件、资料准确无误后,记录变更信息,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登记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注销登记
1、参保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分立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法律文书和资料:(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2)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3)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合并、分立等有关文件;(4)6-
1有关部门批准转出的证明文件及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受证明;(5)《社会保险登记证》;(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经审核上述证明、资料准确无误后,经登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给予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其参保人员信息、退休人员信息分别转入相应数据库及接受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档案资料封存。对手续资料齐全、准确,并且无养老保险欠费及相关遗留问题的,注销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验证和补证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合法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每年试行验证制度。
2、参保单位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出示相关证件、资料,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手续。
3、验证合格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部门,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
4、《社会保险登记证》每五年更换一次。
5、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补办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要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无误给予补发。验证补证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缴费申报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技术核定部门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对当年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下达缴费核定通知书。核定一律按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执行。
(一)新参保单位在缴费基数核定时,应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年度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呈报表》,并携带职工花名册、参保当年及上年度职工工资发放单等相关资料。
(二)已参保单位在缴费基数核定时,应填报《年度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呈报表》;有人员增减变化的,还应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投保申请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停保申报表》,并携带上年度职工花名册、劳动工资年报表,财务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技术核定部门根据参保单位人员缴费申报情况,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于每月1—10日核定当期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并将缴费核定结果录入缴费人员基本信息库,生成《企业征缴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由基数核定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签字、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基数核定印章后,送交地税部门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自治区统一规定确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按月通知地税部门征收。
三、个人账户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部门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核定情况和基金管理部门传送到账信息,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数据库,并进行日常的管理、维护。
(一)个人账户信息查询。个人账户管理部门每年应向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信息,并为参保缴费人员查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终端缴费人员账户处理。参保人员因参军、失业、调入机关失业单位、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无力缴费,以及被判刑在服刑期间、劳动教养期间等原因而中断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信息继续保留,个人账户不间断记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做好个人账户对接工作。
(三)账户分配。每年年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记账利率,进行个人账户分配,并由业务部门复核确认。年度内达到退休条件的缴费人员和缴费期间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由业务部门按上年饿记账利率计息。
(四)账户修改。个人账户数据发生误差,经确认后,由业务部门提交修改个人账户的书面报告并附修改数据的相关材料,经分管业务和个人账户管理部门的局长审签后,个人账户管理部门方可进行数据修改,并保留相关痕迹和资料。
(五)个人账户支付。职工退休后,起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个人账户支付完成后,应停止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
五、待遇审核
(一)退休待遇审核
1、参保单位对符合退休(职)、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申报办理待遇审核,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资料:(1)符合退休条件人员的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等其他相关证明资料;(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申报办理退休(职)的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审核后,填报《退休审批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待遇,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局长审签
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印章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生效。
3、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核定待遇,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签后确认生效。需确认是同缴费年限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4、离退人员调整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进行调整。
(二)一次性待遇审核
1、参保职工缴费期间死亡、退休人员死亡、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含是同缴费年限)等申领一次性待遇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1)人事、工资、社会保险档案、身份证明;(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医院或公安部门、街道半实物、乡镇出具的死亡、火化证明;(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2、申报办理一次性待遇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审核后,填报《一次性待遇支付审核表》,并计算待遇,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签后确认生效。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核
1、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可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领人员需提供与死者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对办理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有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签后确认生效。待遇审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待遇支付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每月10日前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新增退休人员待遇、一次性待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待遇调整等相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支付表》和当月基本养老金支付计划,由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人签字后宋基金管理部门审核,经基金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签后将发放数据告知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机构。
(二)基金管理部门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款项,并按时将基本养老金划拨到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机构账户。
(三)社会化发放机构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待遇分配到享受待遇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存折。
(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媒体公示后可以暂时停发或停发基本养老金:(1)街道死亡报告或被举报死亡的;(2)不配合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惊醒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生存证明的;(3)下落不明超过6各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被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4)被判刑在服刑期间或
被劳动教养期间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暂时停发货停发基本养老金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取证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基本养老金。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为参保人员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同时,应采集指纹,并定期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复核工作。对异地居住的可委托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查认证。
七、会计核算
(一)基本养老保险寂静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治区本级经办的直接缴入自治区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盟市、旗县(市、区)经办的直接缴入盟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自治区级统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实行一级预算、耳机管理、三级实施的管理模式。即自治区一级预算,自治区级和盟市两级管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实施。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统一使用自治区下发的用友政务A++财务集中管理系统,进行会计核算。基金管理部门应设立电算化岗位。会计嗲算话岗位的设置应符合岗位不相容原则,出纳电算操作员不得兼任点算主管、会计主管和会计点算操作员。
(四)财务电子数据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集中统一管理,采取双服务器实时双备份管理,并按月刻录成光盘一式两份异地备份。好、会计大难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部门应定期与财政、地税、银行等部门对账。对账有差异的,必须查清原因,及时调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年度终了,基金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记收支情况说明书,对主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八、社会化管理服务
参保大内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人员,由参保单位向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移交档案,申请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达到退休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到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登记。办理登记应填制《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领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证》。并根据退休人员居住地,填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花名册》,向所在社区街道(乡镇)或托管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进行移交。
具体工作流程按照《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流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09】87号)办理。
九、稽核审计监督
(一)参保缴费稽核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实地稽核,首先要确定被稽核单位,并提前3天向被稽核单位下发《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
2、稽核的主要内容:(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稽核。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2)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稽核。通过查阅《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账》、劳动工资统计台账》和职工花名册以及与缴费基数有关的帐、表、档案,稽核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及缴费基数是否准确;(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状况稽核。根据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提供或群众举报的重复享受、冒领和片区基本养老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及时进行查处;(4)欠费单位缴费能力稽核。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稽核,审核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调查其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评估缴费能力。
3、稽核部门在稽核中,要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稽核终了要撰写《社会保险稽核报告书》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经分管局长签发后下达给被稽核单位。
4、稽核中,发现被稽核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报请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出发决定。
(二)经办机构内部审计
1、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下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业务全程进行内部审计。
2、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1)养老保险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经办业务流程是否规范、科学、客观、顺畅,是否形成制约机构;(2)核定缴费工资基数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报、漏报情况;(3)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是否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执行,是否按时足额试行社会化发放,有无自行降低或擅自提高待遇标准,金额不是情况,资金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情况;(4)自治区级统筹基金预算、决算编制执行情况。
3、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撰写审计报告,并报分管局长审阅。
8.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八
(试行)
为了全面提高我区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切实加强全区中小学区级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和管理,为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甘肃省中小学跨世纪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和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条件与要求
参加选拔的教师除具备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选择条件中四项。长期在农村教学一线,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考虑。
(一)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务实创新,团结协作精神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教师。
2.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可放宽至助理级职务)。
3.参加区教育局信息中心组织的信息技术等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省级教师教育技术等级考试初级资格证。
4.所承担的工作量达到教育局规定的工作量标准。
(二)选择条件 A、教育教学方面
教育、教学成效显著,近三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
1.所任课程的教学成绩在本校(直属中小学、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名列前茅。
2.获区级以上优秀教师荣誉1次或者获乡镇、校级优秀教师2次;
3.在区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评选中获奖;
4.独立承担乡镇、校级公开课、示范课,并获一、二等奖;
5.所培养的学生在参加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科技评奖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需提交能反映具体情况的证明材料)。
B、教育科研方面
近三年内教育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
1.积极帮助青年教师成长。积极参加城乡对口交流,能采取个别辅导、上示范课等方式,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承担乡镇、校学科教师培训任务2次以上(需提交能反映帮扶的证明材料);
2.近三年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教育教学文章1篇;
3.在全区教师培训或者其他教育教学活动中作专题报告1次;
4.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其本人在教育、体育、文化部门主办的汇演、会展或比赛中获市三等奖或区二等奖以上奖项1次; 5. 积极参与课题研究或者在区教育局教育科研成果评选中获奖励(需提交能反映具体研究情况的进展材料)。
6.坚持写教学反思与教育叙事,有自己的网络博客,擅于总结并有一定的教学思想。
二、选拔程序
1.推荐申报。本人提供符合选拔条件的证书、证件及业绩材料;在全校范围内对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证书和业绩材料进行公示;在师生中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意见,确保骨干教师的选拔质量;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报告和业绩材料上报区教育局。
2.审核。我局对候选人的业绩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择优录取。
3.公示。我局对初选情况进行公示。
4.确定。对符合选拔条件的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下文确定。
三、培养与管理
1.区级骨干教师按照“全面培养,重点扶持,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培养。
2.确定为区级骨干教师的,各学校都要建立骨干教师档案。内容包括:骨干教师登记表、骨干教师审批表和骨干教师考核表等。
3.区级骨干教师两年考核选拔一次,对不符合条件要求或两年中没有新的业绩、受过处分的要予以调整,重新选拔补充培养对象。
4.区级骨干教师在职称评审和聘任中,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聘;承担市级以上教研课题的负责人,由本单位计入一定的工作量。
5.国家、省级、市级骨干教师从区级骨干教师中选拔确定。
四、考核与奖惩
1.个人自评:由学校组织考核对象,如实填写《甘州区骨干教师考核表》,递交相关印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学校初审:对照考核内容,验审相关印证材料,完成学校评分。学校考核应严格掌握要求,认真审核材料,实事求是评分。凡把关不严或帮助弄虚作假的,该对象当年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并追究考核主持人的责任。
3.校内公示:将初审结果,即每位考核对象的考核表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有情况反映的应及时调查、澄清。
4.上交材料:公示结束后,将各考核对象的考核表和所获骨干称号复印件以及印证材料复印件每人一袋分装后交教育局。
5.教育局认定:教育局成立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对象的考核结果进行最终认定。
6.凡考核连续3次达优秀等次的,在高一层次骨干教师评选中和各种评优中予以优先推荐。
7.凡考核不合格或未递交考核材料及从事有偿家教的,取消考核资格,自动取消区级骨干教师称号,如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的,提请上级评选部门予以取消。
8.骨干教师考核奖励按以下办法实施:
(1)骨干教师凡考核合格以上的按规定的奖励标准发放。(2)对下列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奖励津贴不予发放: a.师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的内容;
b.教职工和学生民主测评良好以上率达不到80%以上的; c.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经查实属于抄袭的;
d.所任课程和所获骨干称号不符的或没按规定上足所要求的任教课时的。
9.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九
按照该认定办法, 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除基本条件外, 还需具备孵化场所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150 个、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00 人、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0%等条件。
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程序分为申报、初审和复核、评估、公示和认定四个环节。对被认定的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 给予一定的创业引导资金补助。
2015 年至2020 年, 新疆每年评估认定不超过5 家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每年评估认定一次。自治区人社厅每年对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绩效考评。对发展后劲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取消其自治区级示范资格。
10.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十
研讨活动方案
为确保区级课题《中小学教育教学精细化管理的实践研究》结题工作的规范、有序、高质量进行,根据松江区教师进修学院科研部关于课题结题工作的相关要求,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结题为契机,全面审视和总结区级课题研究的过程和经验,提炼、应用、推广课题研究成果,以进一步发挥教育科研对促进学校教育发展、学校发展和师生发展的作用,并为学校教育科研的进一步繁荣、课题研究工作的进一步优质化创设条件、夯实基础。
二、活动时间:2012年4月12日12:55—15:30
三、活动地点:古松学校
五、会议资料
1、《中小学教育教学精细化管理的实践研究》课题汇编;
2、校刊《古松吟风》2012年总第4期教学精细化管理专辑;
3、作文教学教案及说课资料。
教师进修学院科研部
古松学校
2012年4月12日
附:《中小学教育教学精细化管理的实践研究》子课题文章一览
《中小学教育教学精细化管理的实践研究》一级子课题一览
《扁平化管理促进学校精细化管理的实效性实践研究》二级子课题及相关文章一览
《教学五环节校本研修的实践研究》二级子课题及相关文章一览
11.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十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11号)、《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厦府4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
(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专项用于建设投资项目;
(四)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五)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是指项目业主在项目获准后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全部工作任务,委托给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丰富的区属国有企业代建。
第三条 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代建管理合同,对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实施组织管理的单位。
有上下隶属关系的两个法人单位不得同时承担一个项目的代建、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任务。
第四条 代建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代建单位向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向政府负责。
第五条 区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原则上实行代建(建设局作为业主除外),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项目是否代建,由项目业主根据自己管理能力自定,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区政府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代建项目,亦执行本条规定。
第二章 项目业主(甲方)和代建单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依照代建合同对乙方的代建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即甲方有权派人负责监督乙方的工作、施工建设程序及工程“四大控制”管理力度,并有权随时提出监督意见,乙方在收到甲方提出的书面改正意见后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反馈。
2、甲方负责监督工程资金的使用,甲方按本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审查乙方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建设融资计划),有权否决不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要求乙
方调整;审查乙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对乙方项目建设资金未能得到合理、有效使用的,有权要求整改。
3、甲方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工期、质量、造价、主要材料和设备等重大变更进行认定,并依照国家现行的基建程序和本办法的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4、甲方若发现乙方存在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建设,有权要求更换乙方参与代建管理的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作为不良记录报区建设局、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与工程需要相关的资料,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及装修标准、特种工艺设施设备要求。
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须以甲方名义协调解决的建设手续,协调乙方与代建项目相关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3、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资金拨付审批流程及时审核、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4、负责协调项目相关融资工作,协调本项目涉及的贷款归还问题,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相关款项及代建管理费拨付给乙方。
5、在乙方负责处理代建工作范围内与乙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因工程建设引起的法律纠纷时,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予协助。
(三)乙方的权利
1、在甲方委托的代建范围内开展各项建设管理工作。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核拨项目建设资金。
3、有权要求甲方协调归还本项目涉及的贷款。
4、有权按合同约定获得代建管理费。
5、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越权行为,严重干预及影响代建管理工作的,有权要求更换甲方参与工程建设的主要人员,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乙方的义务
1、遇有项目需拆迁的,代表甲方行使项目拆迁人的职责,与项目所属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跟踪、督促、检查项目拆迁工作进展并定期报告甲方。
2、乙方应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配齐满足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并督促其履行,职责到位,乙方应将建设项目具体的情况和履行情况报甲方认定备案。
3、乙方应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代建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代建项目实施规划,并报甲方备案。在代建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应报甲方批准。
4、代表甲方按有关基建要求,办理代建工作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手续。
5、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的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并协调管理。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招标文件及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文件,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甲方审核,经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招标。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或协议在后应在10日内报甲方备案。
6、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交项目代建月报,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造价、进度情况、设备、材料变更情况和各项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报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人员和设备到位情况,制定下个月的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乙方应就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7、乙方应负责处理代建工作范围内与乙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因工程建设引起的法律纠纷(双方相互诉讼,应由乙方承担纠纷处理的有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处理纠纷过程中需取得甲方授权的,由甲方授权。
8、乙方应负责监督落实文明、安全施工等保障措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代建任务。
9、乙方按相关规定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单位工程保修期内在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住户的投诉进行处理和反馈。
10、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的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办理工程决算资料的审核,并经甲方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审核所审定,同时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11、乙方应在区财政资金审核所出具建设项目审核结论书后1个月内向甲方办理代建工程移交手续,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资料,工程价款结算资料、项目财产移交清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使用说明书等。
12、乙方应制定项目资金需求和使用计划,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13、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擅自以本项目为标的进行担保借款、抵押或签署任何有损项目或甲方利益的合同。
14、负责施工合同范围内工程变更签证的初步审核。涉及工程、设计变更,需报甲方同意,同时在每月25日前将工程变更情况书面汇总报甲方备案。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七条 代建费来源于工程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费和建设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用总和不得超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厦财基01号和厦财基39号)。具体收费计取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费原则上不得随工程造价而变化,确实因业主单位原因,造成设计重大变更,增加代建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说明书的,项目业主应向代建单位支付补偿费,并报区财政资金审核所审核,区财政局批准。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从代建费中支付,其额度控制在代建费20%以内。
第八条 代建管理费实行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工作联系单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第十条 工程变更按厦财基经4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变更均须经监理、甲方签证,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发生1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变更,代建单位应及时通知区采购办及区财政资金审核所现场核实,并按正常程序提前报批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甲方同意,区发改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区财政专项投资的,区发改局应在审批前会同区财政局确定: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政府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十二条 其余因项目前期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导致工程变更、增项,经代建单位审定确实需要发生的,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里氏震级7级以上地震、12级及以上台风、日降雨150mm及以上的雨灾等自然灾害。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而增加的费用,经财政资金审核部门审核后应列入工程总投资,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规定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区发改、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代建单位工作出色,优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技术方案科技含量高,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显著,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经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同意,甲方可对乙方进行奖励,奖金可以从工程投资结余款(控制在工程结余款的5%以内)中提取,突破项目总概算的,按突破数额的2%扣减乙方的代建费。
第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乙方工作失误,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并造成重大投资损失、浪费,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的,对单位和个人将分别
予以撤销和解聘,扣减代建费,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由有关部门建议取消或降低代建资质。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导致工程变更、增项的,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依法处理。
标底编制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误差不得超过5%,若发现严重漏项或误差,则暂停其在我区的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编标资格半年;连续三次发生重大误差取消其在我区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编标资格,情节更严重者,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与建设(代建)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虚报工程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项目代建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在获准委托确认后30天内签署代建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代建合同文本,应送交区财政局、建设局、发改局备案。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在其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接代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组建熟悉建设程序、管理能力强、业务精通、专业配套齐全、人员相对固定的代建管理机构。
代建单位人员配置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建筑分类,属一类建筑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置不少于12人,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造价管理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担任。
(二)根据建筑分类,属二类建筑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备不少于8人,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造价管理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担任。
(三)根据建筑分类,属三类建筑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专业人员人数配备不少于5人,项目总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
(四)项目代建单位其它成员(除文秘人员外)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担任。
(五)项目总负责人对项目代建全过程负责,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负责人可同时从事两个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一般不允许中途更换,确实需更换的应报项目业主同意,项目代建单位其它成员也应保持相对稳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区情,将项目金额较小,性质相似的项目归为一类,按文体类、教育类、基础设施类、安置房类等划分项目类别,参照一、二类建筑的建设项目配备班子成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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