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学案例

2024-07-09

侦查学案例(共6篇)

1.侦查学案例 篇一

《鸟儿的侦察报告》教学案例及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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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评委、老师:

大家好,今天我点评的内容是我们学校张垒老师的《鸟儿的侦察报告》这节课。

片段一:朗读指导,加深理解

师:当文中的燕子妈妈看到它死去的孩子,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

生:很伤心。生:很悲哀。生:很难过。生:愤怒。

师:你能带着这种感情给大家读一读吗? 生:(生练读)师:(指导朗诵)

师:怎样防止类似的事情再发生呢?谁有好办法?

生:我们应该保护环境、保护鸟类。

师:海鸥是海洋的清洁工,海鸥到哪里去了呢?

生:海鸥飞不起来了。

师:刚听说燕子在哭泣,又听说海鸥也飞不起来了。作者的心情怎样?

生:感到不安极了。

师:那你们有同样的感受吗?能不能带着这种心情再读一读。

生:自由读。

师:作者怀着这种心情收到了第三封报告,这封电报的内容是----?

生:“我”迷失了方向。

师:当鸟儿面临生命威胁时,心情怎么样? 生:恐惧。生:害怕。生:担心。

生:盼望有人来救它。

师:你们想去营救它吗? 生:想。

师:作者也立即行动去营救鸟儿,但是没有成功,他的心情怎样?你该怎么读才能把这种感情读出来呢?

生:用低缓的语气。生:用伤心的语气。生:用忧郁的语气。师:(范读)

“这烟雾使我呼吸困难,心跳加快,十分难受。可是我什么也看不清楚,迷失了方向,辨不出东南西北,我飞不回去了,快来救救我吧!” 生:(同桌互读)。

师:(指导朗诵)。生:(再练读)。生:(评价朗读)。(点评:张教师在教学时引导学生在熟读课文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的朗读让学生深刻理解环境污染对鸟儿造成的生命威胁,让学生的情感与作者的情感产生共鸣,唤起了他们强烈的环保意识。)

片段

二、课外延伸,拓展思路

师:看到鸟儿们的命运如此,此时你想对鸟儿说些什么?

生:小鸟,让你受伤了,都是因为我们人类对环境的污染才让你们受的罪。生:海鸥,对不起,油船漏油让你们飞不起来了。但请放心,以后我们人类会小心的,不会让这样的事再发生了,你们还可以自由自在的飞翔。

生:小鸟,我们会爱护环境的,和我做朋友吧!

生:我喜欢小鸟,我要爱护鸟儿,不让鸟儿受到伤害。师:此时你想对全人类说些什么?

生:我们要停止对环境的破坏,不要再伤害鸟儿了。

生:环境污染不仅会影响鸟儿的生活,还会危害人类的生活,停止破坏,减少污染。

生:我们要爱护环境,保护鸟儿。

师:其实,鸟儿们面临的危害还不仅仅这一些,除此之外,鸟儿还面临哪些危害 ?

生:有人用弹弓打鸟儿。

生:有人捕鸟儿来吃。

生:还有人捉鸟儿,把它养在笼子里。

„„

师: 有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把他们养到笼子里,供自己玩赏;有人大肆捕杀鸟儿,把他们变成餐桌上的美味佳肴;还有人乱砍滥伐树木,使大批的鸟儿失去了家园。

师:不仅仅鸟儿成为了环境污染的牺牲品,大家想一想,还有谁也深受其害?

生:河水污染,使大量的鱼虾死亡。

生:有人为了买象牙挣钱,猎杀大象。

生:有人为了捕杀鲸鱼,血流成河。

生:还有人捕杀藏羚羊,贩卖羊角和羊皮。

„„

师:此时你的心情如何?

生:气愤.生:伤心.师:同学们,光心痛、气愤是无济于事的,当这些动物朋友惨遭杀戮,作为朋友,我们该怎么去帮助它们呢?

生:写宣传标语。

生:看到有人捕杀他们,我们要去制止。

师:除此之外,日常生活中你还看到了哪些破坏环境的行为? 生:有人随手乱丢垃圾。

生:浪费纸张也是破坏环境的行为。生:浪费水、电。生:乱吐痰。

生:乱丢旧电池。生:工厂排放废气废水。„„

师:你认为生活中的这些行为该如何改变? 生:延长物品使用寿命,不使用一次性用品。生:有自己的环保搭档。生:节约用水用电。

生:正、反两用练习本。生:少使用带电池的玩具。生:不浪费粮食。生:爱护花草树木。生:保护小动物。生:拥有环保意识。„„

师:只有拥有环保意识,爱护环境,爱护鸟类,保护自然,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才能到处都是鸟语花香!

大屏幕打出: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点评:这部分教学充分体现了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参与意识强,在教师的引导下乐学、乐问,充分展示了内在的潜力,获得了自己的感悟。张老师通过本课教学,激发了学生保护动物、爱护环境的情感,同时教育了学生爱护环境要从每个人身边做起,从力所能及的每一件小事做起,不光拓展了学生的思维,还较好的完成了本文预定的教学目标。)

总评:

一、这节课教师大胆放手又不失时机点拨引导,教学过程中,既有学生的读、划、批、独立思考,又有小组和全班的交流,阅读方式多样,学生思维活跃,课堂教学生机勃勃,学生学习热情高涨。

二、在教学时引导学生在熟读课文的基础上,抓住关键的语句反复品味,并通过有关图片,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的情感与作者的情感产生共鸣,唤起他们的环保意识。

三、课堂上体现了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完美地处理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达到了和谐统一。这是本课的一个亮点。

四、本课巧妙利用了多媒体课件。课前教师精心设计了动画,供学生欣赏,有情有景,学生仿佛身临其境,与作者情感产生共鸣,是本课一个优点。

2.侦查学案例 篇二

对该案是否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以及是否应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处理上存在不同的看法,其实质就是对补充侦查期间是否属于侦查阶段的认识不同。一种观点认为不应重新计算,也不应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即这类情况不应属于侦查阶段,应严格按《刑事诉讼法》有关审查起诉时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的规定办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补充侦查也属于侦查阶段,当然应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期间的重新计算和延长的规定。这确实是一个有争议问题,且各地在司法实践中都作法不一。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间。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称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采取原则性规定,对该程序的性质、操作方法、流程等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直接的文字规定。为此,笔者就法律适用当中存在的不同理解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

一、对“侦查期间”的不同理解

对“侦查期间”是否包括补充侦查期间的理解。有些学者认为,侦查期间仅限于立案至侦查终结这一段时间。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侦查期间包括了补充侦查期间。

基于不同的认识在补充侦查期间发现了新的重要犯罪如何处理就成为一个颇有争议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对此情况应当以检察机关发现漏罪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一样来处理,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时可以认为是侦查阶段,即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需要延长的也可以再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与之相关的直接条款只有第128条第1款,间接条款有《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第127条和第128条第2款。另外,《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另有重要罪行”、侦查机关报请、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程序、审查逮捕部门的发现不当的时候纠正程序作了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在第二章侦查部分,与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特殊侦查羁押期限、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等内容规定在同一节中。由此,笔者认为这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只是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一项措施,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羁押期限不同,基于此笔者也认同前述《人民检察》杂志认为:补充侦查不能适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观点。支持这一观点的另外原因,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程序应当是前后相承、有机结合的,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回复的程序以外。其他诉讼程序都不能随意逆转。补充侦查是提起公诉环节的内容,《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的时限、次数以及审查起诉期限的重新计算都有明确规定,如果对补充侦查适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将可能随意突破法律关于补充侦查的时间限制。二是《刑事诉讼法》实际上认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部门)因实际案情获取额外羁押期限的手段,是以时间换取侦查空间的合法方式,并没有在审查决定的程序上设定严格的监督机制。199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这样规定的初衷也说明,《刑事诉讼法》没有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由审查逮捕部门决定,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义务以及采取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后能否采取延长羁押期限的措施,这也是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这一系列问题未加以规定的原因。如果认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与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特殊侦查羁押期限、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等具有共同本质,则不再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义务以及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后,只要符合延长羁押期限的条件,并经法定决定权的机关或部门批准即可以延长羁押期限。但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不能重复适用上述一般、特殊及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权由侦查机关(部门)行使而不是像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等的决定权由检察机关行使的主要原因在于,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等的决定权是基于逮捕强制措施的审查批准权的后续延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以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被限制人身自由为前提,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在另有重要罪行的前提下,为新的罪行争取到的侦查空间,因此在保障侦查与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之间,《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者已将天平倾向了前者。

一个人在没有交付审判之前就可能已经因反复重新计算、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而失去人身自由长达一年、几年之久,假如某一天将行为人交付法院审判,最后的结果是无罪释放,他将获得国家的巨额赔偿,像赵作海、余祥林那样历经数年后得以平反昭雪,最后面临的却只有安度晚年。但所有的一切都已物是人非,该行为人的命运从某种程度上说早已受到非正式的无形审判,这对于曾长久身陷牢笼的犯罪嫌疑人又如何谈得上公平正义呢?因此这样的待定状态应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应当由法律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二、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是否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的理解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该条并没有提及到依照第126条、第127条的规定。如果所发现的新罪符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127条规定的可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而且事实上侦查机关依照第《刑事诉讼法》124条也已经延长了一个月侦查羁押期限,而案件仍未能终结,此时在是否应当再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问题存在着两种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28条当中只是提及到依照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因此,对于所发现的新的犯罪的侦查时间最多只能是三个月,即使新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127条当中的延长情形也不能再次延长。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所发现的新罪的实际性质,如果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127条两条当中的延长情形,那就可以延长。因为我国现有的侦查技术和水平还比较落后,相应的延长羁押期限是合理的;而且,《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并非就代表着禁止。笔者认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侦查机关可以说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审判前的羁押应是一种意外,并尽可能的短暂。如何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刑事诉讼法》第128条只规定依照第124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有其目的的,那就是要求侦查机关提高侦查效率,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过长的审前羁押。司法实践当中,办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127条的规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因为在第一次由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对行为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后,该行为人将在一个较长时间内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这已经能够充分保证对最新发现罪行的侦查,完全实现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

3.侦查学导论知识点总结 篇三

7.侦查权是国家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的侦查程序,运用特定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

8.司法的意义即为狭义的法的适用,而狭义的法的适用的过程就是诉讼过程。

是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人、物、场所,只有被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才是侦查的对象} 侦查的内容{侦查的内容包括侦查机关采取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 而强制性措施主要是指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2.侦查是一种专门的调查工作,与一般调查(区别):a.目的不用:侦查的目的是调查刑事案件中的问题,一般的调查是调查一般的工作问题;b.程序不同:侦查中的调查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程序,一般的调查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C.方法特殊:侦查中的调查方法可公开,可秘密,一般工作是公开调查;d.后果不同:侦查工作中的调查结果是诉讼的证据,一般调查的结果起参考作用。

3.侦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侦查活动必须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等,不能擅自做主,为所欲为。

4.侦查的主要任务: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查缉案犯,目的是破案。5.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本质特征一种思维形式,侦查权的科学概念也必须反映侦查权的本质特征,即侦查权的概念应当既能把侦查与其他权利区别开来,又能把侦查权与侦查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区别开来。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被诉讼的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追诉的事称为“犯罪事实”,联系犯罪嫌疑人

9.侦查权的强制性表现为侦查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

10.侦查权的法定性表现为侦查权力的取得与运作都是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的。

11.侦查权的专门性表现为侦查权作为国家追诉权,是专门机关的特殊权利,必须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的具有专职侦查员资格的专门人员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或侦查机关的非侦查职能部门及不具备侦查员资格的工作人员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12.侦查权作为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其权力的独立性是国家司法制度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13.侦查学的主动性理解:a.侦查学作为国家追诉权,具有积极地主动性b.其次,实现侦查权的手段具有主动性{侦查学中使用的各种手段是以主动进攻、查明犯罪嫌疑人、搜集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为直接目标指向的}c.最后侦查权的地位具有主动性。14.侦查权既是职权,又是职责,侦查权不可放弃、不可转移、不可委托、不可滥用:首先侦查主体代表国家执行侦查权,决定了侦查主体并非侦查权完全意义上的处分主体,侦查处分权属于国家,而侦查主体只是执行主体,具有绝对不可放弃执行的义务,因而权力不同于普通权利主体的可以放弃的“权力”;其次国家法律赋予侦查主体以侦查权,同时也就意味着侦查主体负有对犯罪的追诉职责。即只要启动侦查的条件,侦查主体就必须开展侦查活动,否则,就是失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侦查权的不可放弃性,既是由国家权力的本质决定的,也是由于追溯职能的特性决定的。

15.系统的侦查学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其创始人是奥地利犯罪学家汉斯·格罗斯。其产生的标志是汉斯·格罗斯于1893年出版的《司法检验官手册》,此后,直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英、美、日、苏等国陆续出现了有关侦查方面的专门著作。16.学科建设时期(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使用的“犯罪对策学”一名,主要是引进苏联的“侦查学”。直到20世纪60年代初中苏关系破裂。17.1963年3月,西南政法学院刑侦教研室集体编写一本名为《刑事侦查学教学提纲》。这是我国最早使用“刑事侦察学”名称的侦查学教材。18.1982年司法部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教材又把“刑事侦查学”改为“犯罪侦查学”,其目的主要是防止使用“刑事侦查学”这个名称可能误解。19.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应规定为:侦查活动

20.侦查活动是对犯罪活动的反应,以犯罪为前提,没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便没有侦查行为。

21.{论述}侦查活动具有双重社会作用:犯罪行为与社会安宁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对基本矛盾。侦查活动是专事解决这一矛盾的行为,其双向性是:一方面,打击社会危害,即“剑” 的作用;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即“盾”的作用,侦查活动是“剑”与“盾”的作用的统一。研究侦查活动,也就要把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研究统一在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中了。22.侦查学的根本任务就是—揭示侦查实践活动的客观规律性。这种客观规律性主要体现在侦查活动的基本特征之中。

23.侦查主体的主导性主要体现在:a.首先,从斗争双方的力量对比上看,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处于绝对优势,犯罪分子处于绝对劣势b.其次从作战能力上看,侦查机关组织严密,训练有素、指挥有方,有一套完整作战系统和组织指挥系统,掌握必要的斗争方式和侦查措施手段,有相当充分的财力和物力保障。C.其次,从侦查活动中双方的地位看,侦查人员是主动的,进攻的,犯罪分子是被动的、防御性的。

24.侦查活动的秘密性是由侦查活动的对立性和犯罪活动的隐蔽性所决定的。

25.侦查活动工作的专门性是因为:(1)必须由特定机关来行使侦查权(2)由于侦查工作的专门性很强,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掌握和善于运用侦查谋略、措施和手段,懂的公安科技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26.侦查活动的目的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侦查活动的目的是查获犯罪分子,破获犯罪案件。(2)侦查活动的对象始终紧紧围绕着犯罪案件进行的。(3)查获犯罪分子,破获犯罪案件既是侦查活动的起点,又表现于侦查活动的全部过程和归宿。(4)查获犯罪分子,破获犯罪案件这一目的,规定着侦查行为的方向,支配着整个侦查行为的过程,又体现于侦查行为终了时所呈现的结果。27.确立侦查活动为侦查学研究对象的依据:(1)揭示了侦查学研究对象的本质(2)明确了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3)表述了侦查学研究对象的整体性(4)阐明了侦查学研究对象的历史性。

28.侦查学理论研究部分: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包括行为科学,科学方法论,同一认定论,它们是帮助侦查人员认识和研究自身,认识和研究犯罪活动的指导理论。二是侦查学的理论基础,即马克思的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它是全部侦查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29.侦查学应用性特点表现在:(1)侦查学借鉴和利用了邻近学科的概念、原理和方法作为本学科立论的依据(2)侦查学移植和嫁接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最新成果,建立和发展侦查学的技术手段。(3)侦查学吸取了具有方法论性质的学科精华,强化了侦查学研究的手段。

30.侦查学的实践性主要表现在:(1)侦查实践是侦查学的理论源泉(2)侦查学的理论产生于侦查实践,同时又接受侦查实践的检验(3)侦查学的任务和目的决定了它的实践性。31.侦查学的动态性主要表现在:(1)首先,从纵向看,侦查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有其历史渊源(2)其次,从横向看,侦查活动的内容各个构成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也在不断改变着侦查活动的整体结构,因而也使侦查学的整体结构发生改变。

32.侦查学的综合性特点具体表现在:(1)侦查学理论运用的综合性(2)侦查学研究方法的综合性 33.侦查学特殊性表现在:(1)实用对象的特殊性(2)适用国家的特定性 34.侦查学研究中的调查法有三种:一是典型调查法,二抽样调查法,三是综合调查法。调查法的主要途径有:访问调查、座谈会调查、问卷调查、观察调查、测试调查、查阅文献资料。35.历史法,也称为纵向比较法,就是运用合乎科学的方法,去探索侦查方面或与之相关的史料,检验历史的记录和痕迹,寻求相关性,然后据此加以研究论断。

36.无罪推定原则—是由意大利的法学家贝卡里亚于1764年提出的。37.比较法的方法是:(1)进行定性鉴别和定量分析(2)揭示侦查中不宜直接观察到的运动和变化(3)追溯侦查事物发展的历史渊源和确定事物发展的历史顺序(4)对理论研究的结果与

侦查实验所获得材料之间是否一致作出明确判断。

38.进行侦查实验必须掌握一些基本的原则:{包括}(1)实验应尽可能发生案件的原地或与原地相似的地方进行(2)实验环境应尽量和发案时的环境相同(3)实验进行两次以上,防止出现偶然情况(4)杜绝一切有伤风化、伤风败俗的实验(5)在得出实验时,应考虑到环境、实验人心理的影响。39.现代侦查学的创始人是奥地利的司法官汉斯·格罗斯。他于1893年出版的著作《司法官检验手册》标志着侦查学的诞生。

40.1899年,该书在印刷第三版时汉斯·格罗斯在书名后加了一个副标题“侦查学体系”。

41.1810年,世界上第一个专门从事侦查的机构—巴黎警察局在法国建立。

42.17、18世纪,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对封建的司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同时提出了一系列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主张的诉讼原则和思想,为建立资产阶级的刑事诉讼制度奠定了基础。

43.新中国侦查学的发展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萌芽时期、初创时期、停滞时期、重建和恢复发展时期。44.1949年10月15日,第一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召开,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同志在会上强调公安工作要密切配合全国的解放战争,加强反特斗争,做好扫除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反动派潜伏特务和武装土匪的工作。

45.萌芽时期侦查学的主要特点是:(1)基本上是解放区侦查工作经验的总结(2)批判的吸收了日、伪(国民党)的有关专业资料(3)刑侦与政保、技术、治安工作等方面的内容融为一体(4)侦查工作教材尚未形成科学体系

46.初创时期我国侦查学的主要特点是:(1)总结建国时期的侦查工作经验,使之逐步系统化,理论化(2)学习苏联的犯罪侦查经验,借鉴苏联的犯罪对策学理论。(3)侦查工作专业教材已初步形成完整体系,侦查学已具绉形。

47.停滞时期侦查学的特点是:(1)侦查专业工作削弱直至砸烂,从而侦查学研究失去研究对象的实践基础(2)55.侦查认识内容的特定性表现在:

(一)侦查认识活动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二)侦查认识过程具有特定性

(三)侦查认识活动的目的具有特定性。56.侦查认识主体的法定性体现在:

(一)侦查认识主体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二)侦查认识中运用的手段是特定的(三)侦查认识的目的和任务侦查学呈空白状态

48.重建和恢复发展时期侦查学的主要特点是:(1)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侦查学的发展方向(2)建立了比较严密的学科体系和比较完善的学科整体。(3)侦查理论研究的重点围绕侦查实践,并且用研究成果指导侦查活动。

49.侦查学认识的基本原理:

(一)构成犯罪行为的诸要素,无一不具有“客观实在”的物质属性

(二)犯罪行为结果是通过物质的运动变化展现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三)侦查活动必须以犯罪行为的“客观实在”为依据。50.构成犯罪行为的基本要件只有四个: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51.犯罪客体:即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

52.犯罪客观要件,如犯罪时间和空间,是构成案件的物质属性的一些基本条件。

53.犯罪主观要件,即犯罪心理。它必须通过犯罪事实才能加以认识和判定。犯罪行为的客观实在性,决定了犯罪行为的可认识性。犯罪行为形态的“客观实在”性决定了犯罪分子只能把犯罪行为的形态转变为另一种物质形态,而决不能消灭犯罪行为的物质形态变化。

54.侦查认识活动的基本特点:

(一)侦查认识内容的特定性

(二)侦查认识主体的法定性

(三)侦查认识客体的复杂性

(四)侦查思维方式的特殊性

是法定的。

57.侦查思维方式的特殊性体现在:

(一)侦查思维的逆向性

(二)侦查思维的多维性

(三)侦查思维的模糊性

58.侦查过程中,思维的模糊性由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被动的模糊思维,一种是主动的模糊思维;被动的模糊思维是指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思维不可避免的带有模糊性。主动的模糊性是指主体意识地对事物之间的区别进行模糊化处理,然后再进行压缩,抽象出若干相对明晰的界限,以便更为准确地把握客体属性。59.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一)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确定侦查工作的性质

(二)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确定侦查工作的主体

(三)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确定侦查措施

(四)运用马克主义认识论确定犯罪的特点

(五)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确定侦查对象

(六)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确定追逃方略

(七)运用马克主义认识论确定犯罪事实。60.从四个方面认识侦查对象:

(一)特定性

(二)客观性

(三)因果性

(四)伪装性

61.逃犯在何处,采取何种方略去追逃,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识:

(一)逃犯的心理

(二)逃犯的情感

(三)逃犯的关系

62.刑事案件千奇百怪,侦查措施要因案施策,从认识的角度出发把侦查措施归结为:

(一)攻心斗智型

(二)追缉堵截型

(三)爬坡攻坚型。

(四)调查经营型 63.攻心斗志型:要根据犯罪针对性强、目的明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一般可以迅速查明,其最终侵害目标并非人质本身的特点。

64.追缉堵截型:适用于车匪路霸、抢劫盗窃机动车辆并驾车追逃等案件。指事物存在和运动的状态,只有通过直接和间接的表述和反映才能成为信息。

73.犯罪信息:就是犯罪活动存在的方式或运动以及这种方式和状态的直接或间接表述。

65.爬坡攻坚型:重特大案件发生初期,案件可能进入僵持状态,或摸排没有线索,或有了重点对象没有证据深化,或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对象拒不供述,调查又无法获取证据予以认定。

66.调查经营型;从人到案的,有组织性犯罪,毒品犯罪。要求侦查人员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案件,制定方略,策略。

68.同一认定:在侦查中,识别主体通过自身的能力或科学技术手段,对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具有相同或相似特征的某一事物,进行比较和检验,以确定其本质属性的一致性。67.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

(一)客体的物质性与反映性

(二)客体物特征的共同性与本质的特殊性

(三)客体物的可变性与稳定性

68.客体特征的反映性:是指客体物反映出的一定形态特征能够为人们认识和感知,即借助一定条件予以再现的属性。

69.客体特征的共同性:是指各种客体物所具有的共同点和共同要素。70.科学可靠的同一认定结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体物的特征具备相对稳定性

(二)客体物的特征必须得到较好的反映

(三)对客体物的特征必须具有较高的认识水平

71.被认定同一的物同犯罪案件的联系,有三种情况;

(一)已被认定同一的物是实施犯罪的工具

(二)已被认定同一的物曾在犯罪地点被使用过

(三)已被认定同一的物,同犯罪案件只有间接联系,既不是犯罪工具,又不曾在犯罪地点使用过

72.方式和状态的直接或间接表述;是

74.信息:也称“信息源”,是信息的发端和出处,犯罪信息是对犯罪事实的客观反映。

75.信息传递的渠道有三种;自然信道、人的本能信道、技术传递信道;76.犯罪信息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信息储存于犯罪行为的形态之中

(二)犯罪信息储存于犯罪行为引起的痕迹变化之中

(三)犯罪信息储存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之中

77.侦查控制论在侦查活动中的作用:

(一)侦查控制具有揭示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可控性和具体的可控环节的作用。

(二)侦查控制具有对正在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事态控制的作用。

(三)侦查控制的作用还体现在通过大量的刑案控制和侦破,达到震慑犯罪分子,控制社会治安面的整体效能。

78.侦查活动中的控制和调整{途径}:

(一)通过初步侦查和信息的反馈,以临场分析所的各种推断进行控制和调整

(二)对侦查措施和方法的控制调整

(三)对被控嫌疑对象的调整

(四)对侦查计划和谋略的调整

79.双轨制侦查主体:是指侦查活动是由官方和民间的侦查人员分别进行,而且他们分别服务于公诉方和辩护方。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控告式诉讼制度,其主要优点是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和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80.单轨制侦查主体:是指侦查活动是由警方或检方侦查人员单独进行,而且是从属于或主要服务于公诉方的。来源于大陆法系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它比较符合侦查活动的特殊要求,有利于减少侦查障碍和提高破案效率,还可以减少侦查资源的损耗和缩短诉讼时间,从而为社会减少了人力、89.侦查主体的素质要求:

(一)政治素质

(二)侦查主体的业务素质

(三)智力素质

(四)身体素质 物力、财力。

81.集中型侦查的作用:有利于侦查工作的统一指挥、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活动和流窜犯罪活动、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专案侦查水平,但它缺乏适应地区特点的执法灵活性。

82.分散性侦查的作用:有利于加强侦查人员与本地区巡逻警察的合作、有利于侦查人员熟悉当地的社会情况和犯罪活动规律、有利于案件侦查的分配和管理,但其弱点是缺乏执法的统一性和效率。

83.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在内部机构设置上也不尽一致,一般包括;

(一)秘书部门

(二)值班指挥部门

(三)侦查破案部门

(四)刑事侦查机动队

(五)刑事技术部门

(六)情报资料部门

(七)秘密力量管理部门

(八)警犬训练使用部门

(九)政治工作部门

84.侦查机构的设置要求实战型、机动性、效能性、统一性、合法性的特点。

85.侦查机动性条件:

(一)首先,各级侦查机构都要做到“平战而合”

(二)其次,一个相对稳定的机构能够进行相应的调整

86.侦查机构效能性条件:

(一)首先,实现承担任务的可能性是指侦查部门能否胜任既定职能

(二)其次,效能性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人员少的机构多办实事,即“精兵简政” 87.侦查主体的职类机构包括:

(一)侦查破案人员

(二)刑事科技人员

(三)刑事犯罪情报人员

(四)刑事调研人员

(五)侦查管理人员

88.侦查人员的权限包括:立案权、侦查权、紧急情况特殊处置权、开展侦查基础业务的权利。

90.政治素质{包括}:

(一)立场坚定,忠实可靠

(二)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

(三)机智勇敢,勇于献身

(四)坚持真理,刚正不阿

91.侦查主体知识机构的基本要素:

(一)科学文化基础知识

(二)哲学、思维科学知识

(三)侦查专业知识 92.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应有如下特征:

(一)整体性

(二)层次性

(三)开放性

93.智力素质主要内容包括:

(一)观察能力

(二)记忆能力

(三)思维能力

(四)应变能力

(五)想象能力

(六)自制能力

94.犯罪时间的特点:

(一)犯罪时间的客观性

(二)犯罪时间与犯罪活动的不可分割性

95.研究犯罪时间的意义:

(一)有利于摸排犯罪嫌疑对象

(二)有利于刻画犯罪分子

(三)有利于串并案件

(四)有利于采取紧急侦查措施

(五)有利于做好打击防范工作。

96.作案的规律性分三大方面:

(一)某类案件发生具有季节性特点

(二)某类案件好发于一天中的某一时间

(三)某类案件的发生时间具有阶段性特点

97.犯罪空间的特点:

(一)犯罪空间的三维性

(二)犯罪空间与犯罪活动的不可分割性

98.研究犯罪空间的意义:

(一)犯罪空间是审查嫌疑对象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犯罪空间是判明案件情况,开展侦查的重要依据

(三)犯罪空间是推断犯罪分子情况的基本依据

99.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和参与策划犯罪的人,俗称犯罪分子。犯罪集团:是指有三人以上结成的有严密的组织分工,严明的纪律,明确的目标的犯罪组织形式

犯罪团伙:是指由三人以上结成的比较松散的犯罪组织。

单个犯罪人:是指一个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犯罪主体研究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人数的研究

(二)能。

104.侦查行为的实施原则:

(一)合法运用原则

(二)严密部署原则

(三)优化选择原则

(四)因势施策原则 严密部署原则具体要求:

(一)侦查部犯罪人年龄的研究

(三)犯罪人性别的研究

(四)犯罪人身心状态的研究

(五)犯罪人职业身份的研究

(六)犯罪组织的研究

犯罪行为习惯的特点:

(一)相对稳定性

(二)特殊差异性

(三)特征局限性

100.犯罪行为习惯的类型:(1)第一大类,延用行为习惯;(2)作案行为习惯;

延用行为习惯主要有四种:a,延用性生活习惯b,病态生理习惯c,职业行为习惯d,延用他人的作案行为习惯 作案行为习惯,行为特征主要有:a,选用犯罪工具的习惯b,选择犯罪对象的习惯c,排除障碍行为习惯d,出入犯罪现场的行为习惯e,作案时机选择习惯f,制服被害人的行为习惯h,实施侵占、侵害的行为习惯I,掩盖和伪造犯罪痕迹物品的行为习惯g,销赃毁证行为习惯k,转移侦查视线的行为习惯 101.进行犯罪预备的主要内容有:

(一)准备预备的犯罪

(二)为实施犯罪而事先进行的踩点

(三)清楚实施犯罪的障碍

(四)引诱、胁迫他人进行犯罪

(五)拟定共同犯罪的计划,进行组织分工

102.犯罪结果对侦查工作有重要的意义:

(一)首先,犯罪结果是认识刑事案件的起点和基础

(二)其次,犯罪结果是确定案件级别、实行分级管理的主要依据

103.一个完整的侦查活动内容,必须由三种人的行为构成:

(一)犯罪分子的行为

(二)侦查人员的行为

(三)侦查活动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人民群众的行为

104.对于侦查机关来说,领导者的功能包括:

(一)组织功能

(二)激励功

署要有点有面,点面结合(二)侦查措施要统一结合,交叉使用

(三)公开措施和秘密措施要有机配合 105.采取优化选择原则,是因为:

(一)侦查措施的多样化

(二)侦查思维的多维性

(三)侦查工作的及时性

106.一般性侦查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实行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三)实事求是,调查研究

(四)严格遵守法制

(五)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07.侦查工作中必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 究其原因:

(一)刑事犯罪的破坏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直接损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为群众所深恶痛绝;

(二)刑事犯罪分子生活在群众当中,不管他们的活动的方式多么的隐蔽,手段多么的狡猾,都不能完全避开广大群众的耳目,其一旦犯罪,必会留下蛛丝马迹

(三)群众是最了解情况的,对于与其生活在一起的人,谁好谁坏,一清二楚。

108.严格遵守法制的必要性:

(一)是刑事诉讼本身的要求

(二)是侦查时间的需要

(三)是侦查中搜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109.严格遵守法制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法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遵守法制,要严格执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遵守法制,必须坚持“重证据,不亲信口供,严禁逼供信”的原则

110.迅速及时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抓住战机

(二)积极侦查

(三)及时破案

111.在侦查工作中强调抓住战机的必要性:

(一)为了行使国家赋予的侦查权利,及时、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二)为了不失时机的搜集犯罪证据

(三)为了防止犯罪分子逃避打击

(四)为了防止犯罪分子继续作案,危害社会

(五)为了及时制止预谋犯罪活动

112.秘密侦查在侦查工作中具有特殊的作用:一是收集证据线索;二是搜集证据,只要经过批准依法进行。113.侦查协同的形式:

(一)参加侦查的部门、人员之间的协同

(二)侦查活动内容的协同

114.联合侦查的优势:可以集中力量,综合,全面分析案情;有利于统揽全局,排除阻力;可以同时控制众多的犯罪嫌疑人,避免打草惊蛇;防止串供、毁证、逃跑;有利于避免重复劳动,缩短侦查实践,提高办案效率 115.侦查破案具体表现在:

(一)搜集证据,查明案情

(二)缉捕犯罪嫌疑人,追缴赃物

(三)集中力量侦破重、特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

116.防范控制犯罪的主要任务有:

(一)主动进攻,侦破预谋犯罪案件,把犯罪制止在预谋阶段

(三)通过侦查破案,揭露犯罪,消除可能的犯罪因素,震慑犯罪分子,教育群众

(四)认真研究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发现并堵塞防范上的漏洞,消除犯罪隐患

117.如何提高侦查效益的原则:

(一)迅速及时原则

(二)简化原则

(三)侦查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118.提高侦查效益的途径:

(一)树立正确的侦查效益观念

(二)确立科学的侦查效益评估标准

(三)实现侦查效益的系统化建设

(四)在具体的侦查活动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a,讲究工作时间的有效利用率b,科学决策c,注意侦查协作,防止出现内耗d,要引进风险机制,对侦查效果进行效费比考核

119.侦查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从严治警原则

(二)依法管理原则

(三)行政命令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效率、效果、效益原则 120.侦查管理的作用:

(一)有利于侦查系统实现最佳的整体效应

(二)有利于侦查机关更好的行驶侦查权

(三)有利于协调各方关系

(四)有利于科学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五)有利于提高侦查民警的政治素质 121.侦查队伍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侦查队伍的发展规划

(二)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实行侦查监督制度

(四)准确选配、任用、培养、考核、调整侦查人员 122证据式情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获得的,既能在侦查过程中作为线索或依据查明犯罪人和犯罪事实,又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情报。线索式情报:是指在侦查中作为线索使用,而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情报资料。

123.侦察情报的作用具体体现在:

(一)为侦查破案工作提供大量的侦查线索和证据,加快刑事案件的侦破进程,提高侦查工作效率

(二)有利于加强侦查机关的协调联系,是打击流窜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有力手段

(三)侦察情报是争取侦查工作主动权,实行先发制人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4.侦查学专业能当刑警吗 篇四

1、刑侦学专业毕业以后可以从事的职业很多,几乎公安局各警种都可以,这要看你到单位后领导如何给你安排分工的`工作。主要是人民警察,武警,特警、国安等。也可以到法院、检察院工作,比如去干法警。

2、去公安局的话接触犯罪,现场抓人之类的危险事情是经常会遇到的。比较目前各单位警力都不足,有行动时一般都是单位全部职工共同参与。

5.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技术侦查调研 篇五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向科技要战斗力,将科技手段运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与发展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反映,也是刑事诉讼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客观需要。大力提高检察工作中的科技含量,依靠检察科技进步和提高好检察干警素质,是今后检察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

当前,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新事物不断涌现,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技术化,罪犯作案隐蔽、串供、毁证、伪造假证、转移赃物等反侦查活动普遍,取证难度较大;同时,犯罪分子的反社会性和对抗司法的心理增强,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的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我国有学者预言:21世纪的司法证明将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就必须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丰富侦查方法,提高侦查能力,而要提高侦查能力,必须要求侦查手段科技化,运用包括技术侦查等手段在内的科技手段。笔者在这里主要对技术侦查做一阐述。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与发展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技术侦查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公众均不知晓情况下进行的,因而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

技术侦查手段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20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社会矛盾的增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犯罪出现了组织化、技术化、隐蔽化的特点,这既给侦查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又迫使侦查机关努力寻求侦查方式的变更和突破。首先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日益向技术化、高隐蔽性方面发展,新的社会形势提出了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于是技术侦查措施产生并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

在西方国家,一般对技术侦查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指定了侦查机关使用的程序和规则。如美国国会1968年通过《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对于运用电子的、机械的及其他手段监听任何电子通讯或口头会话的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明确赋予侦查机关广泛的监听权力;美国多数州法院承认心理测试结果的间接证据作用,已经有36个州承认心理测试结论;德国刑事诉讼法第8章规定“押、监视电话通讯、扫描侦查、使用技术手段、派遣秘密侦查及搜查”等措施;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266——271条规定“谈话或通讯窃听”等侦查手段。

而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并未有只言片语的规定,技术侦查现阶段主要依据于侦查机关的内部规章进行规范。我国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对经济案件,一般地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但是对于什么是技术侦查,技术侦查的范围、审批的程序以及手续等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我国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限制与谨慎是有其深刻历史与社会背景的,是建立在“党内不准搞技术侦查”的基础之上的,为了防止将技术侦查用于政治运动,其出发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并不能必然地推导出职务犯罪不能搞技术侦查的结论。其一,现在社会历史背景已经变化,现在的矛盾已经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已经不是阶级矛盾。腐败已严重影响了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平、公正原则严重背离。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就必须同腐败与欺诈作斗争。其二,我国正努力走向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高的宪法原则。为何对某些犯罪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为何对某些犯罪不能采取同种措施呢?难道仅仅因为他们是共产党员或者是身居高位,就不能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了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一、技术侦查运用于职务犯罪中的必要性

1、技术侦查措施设立之法理基础

技术侦查措施因其具有隐秘性而难免与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代表社会利益的技术

侦查措施与代表个人私益的公民隐私权之间便存在着“善与善的冲突”,而只能进行价值选择。各国均认为,在对上述“善与善的冲突”进行价值衡量时,应作有利于具有高度公益性质一方的判断,即为了维护法律和程序,国家侦查机关得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公民隐私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技术侦查是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公民的隐私权的限制应被视为一种必要的成本或代

价,如果能够从技术侦查的运用范围、程序的功能加以严格限制,并提高实施人员的个人素质,就能够在公民自由权利与社会安全、侦查效率、诉讼经济之间获得比较好的平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是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须:甲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程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这事实上亦可成为技术侦查制度确立之依据。

2、技术侦查措施的确立是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改革的客观要求

从近几年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停留在由供到证的模式上,这与我国侦查工作的现实条件紧密相关的,对技术侦查的忽视是其中一个很主要的因素。

职务犯罪是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犯罪行为有其职务掩护,通常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加上痕迹、物证少,因而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往往很难奏效,特别是贿赂案件行动隐秘,不留痕迹,即所谓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而我们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基本上还停留在“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嘴”的办案方式上,其工作效率、社会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在侦查任务繁重,群众法律意识是惩罚犯罪的要求远较保护人权的要求强烈的条件下,“由供到证”的模式愈演愈烈,而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不好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而且这种“挤牙膏”的侦查方式,其工作效率可想而知了;无论是从工作效率、司法资源、社会效果等多方面来看,“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转换为“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不仅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而侦查模式的转变,必须建立在检察机关一定的侦查措施的配套与健全之上的,如果仅仅还停留在单一的落后的侦查方法上,转变侦查模式只能是海市蜃楼。

职务犯罪破坏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和国家政策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和资源的合理配置,破坏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侵蚀社会道德和人们的精神世界。我们同职务犯罪的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问题,只有适度使用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包括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才能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秩序。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纪检监察部门实际上已经承担了司法机关的某些侦查职能,“两规”、“两指”被大量运用。其内在原因何在?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一些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做法;还是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手段,提高侦查能力?我们所做的选择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二、面临的困难和发展方向

技术侦查是依靠强有力的技术设备和大量的技术侦查人才作为基础的,没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技术人才,技术侦查只能是无源之水。技术侦查的使用,首先就要求有必须的技术设备的投入,需要充分的财力资源。从目前检察机关的经济状况来看,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一套完备的技术侦查设备是十分困难的,基层检察机关要发展技术侦查更是困难重重。而且从人员素质来看,检察机关几乎90以上的人员毕业于法律专业,只有1——2的人员毕业于刑事侦查专业。检察机关缺乏大量的精通侦查技术的专业人员,也限制了技术侦查的运用。落后的技术手段严重限制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使检察机关的整体侦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现在也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最高检提出建设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并作为重中之重,但信息化建设只是一个方面。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来讲,信息化建设远远不够,还不足以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侦查能力和水平。在目前形势下,如果没有技术侦查能力的支持,那么检察机关整体侦察能力只能是日益衰弱,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由于客观方面的限制,检察机关实现侦查手段现代化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办到的。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既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盲目地贪大求全,应当面对现实,从长计议,逐步发展。实现侦查现代化,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实际发展状况以及人才、物力条件,从实际出发,走自己的一条路。

6.“预防中干侦查,侦查中干预防” 篇六

如何兼顾好“又要办案,又要搞预防”?戴检坦陈,这种主动性在有些基层单位就会减弱,但更多的则将此作为契机抓手,以搞系統预防为名,凭借“预防调查”进单位进项目,查线索查案子,“当然,办案一定不忘同步搞预防。否则笑着脸进去,板着脸抓人出来,时间一长,检察院的‘嘴脸’就成问题了。”说到预防进农村,这就更不容易了,因为宁夏大部分是山区。检察预防在民政搞专项调查时,一家一户走山路,硬是把名单中的400多户全走访了。戴检告诉记者,对其中资金量大,预防任务特别重的专项,单靠检察院一家是搞不了的,这需要与村、居委协同,全社会一起搞。“光打击是不够的。我们要求,管自侦的要管预防,对关键的岗位、部门要回访,要把钱看住,顺着资金往下走,说到底就是把人看住。”

宁夏是全国最小的省区,下辖5个市、22个县,面积6.3万平方公里,人口600万。在这里,上上下下都散发着“小省区也有大作为”的精气神。“小省区也有自身便利,可以一抓到底不走样。”面对专业媒体的采访,戴检亮出了家底和心里话。他说,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对外虽说不定指标,但每月的数字大家还是盯着的。以中卫市院为例,在全区考核是末位,长期办不出案子,士气低落,领导不断指责,老同志都想调走。今年6月初,有了交办线索,因纪委没拿下,中卫市、区两级院迅即成立专案组,集中了七八十个干警,突击五天五夜,一下子从一个线索扯出来20来个有质量的案子,引起社会很大震动。反贪局从上到下士气高涨,都主动要求加班加点,“如果这时以拿加班费来衡量我们的干警,真是太丑了。多年来,付出远远大于回报,和收入完全不成正比。最后,我们很多干警连公休都只能放弃,这是为什么?因为这是一项很大的事业,在这里你能看到责任心和事业心的激发和迸发。”说这话时,戴检动了真情,音量大了不少,陪同采访的雷婕处长也频频点头。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一线的干警现在是常年没休息,天天要加班,不愿干也得干。虽说有办案加班补贴,但每天的标准只是50元。“我想,办案搞工作,绝不是为了加班费,”戴检重申,“若为这点钱,每月算满了也就1500元,这能解决什么问题?”在他看来,“士气低落往往不是福利待遇差造成的,如这样认为就太小瞧我们的干警了。现在办案的任务很重,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搞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杀鸡给猴子看,猴子不看,只有抓猴给猴看才能有警醒作用。有时,办一案抓一案带一片,效果胜过一百场讲课。”在强调打击的同时,整个宁夏地区也十分注重搞预防。“当然,光抓人抓不完,特别是一个受贿案的背后,往往会有一连串搞行贿的人。把精力全投放在这里,其他的业务还搞不搞?对那些给个几千万就能挣几个亿的贪贿案,我们心里也不好受,要透过案件看玄机、探深水,有很多项目单子,完全可以明明白白评估、确确切切计算,现在可好,许多事都是装糊涂。其实,只要制度设计好、监督落实处,再大再多的账都可算清楚:能赚什么钱,不能赚什么钱都清楚了,利害在明处,有谁还愿意拉干部下水?这就要由我们的预防人出击发挥作用了。要从‘侦防一体化’切入,刚才说到的20几个案子,这里发现了很多制度上的漏洞,办案时要做同步清理,要做堵漏建制,这里有很多的预防工作可做。”

戴检喜欢直话直说。“有时候我们会把自己看得很大。检察院是监督别人的,你去看看法院,法院每年要判决多少件案,还不包括调解的。每天牵涉十几、几十个案件的诉讼和执行,检察院能知道多少?一定要跳出来,跳上一个层面看监督,才能知道检察预防工作怎么深入推进才能有效。不能只是几个数字,要力争每个报告都成为专项,至少要引起系统行业震动。如涉农专项预防培训,有的搞了,有些没搞。譬如,县里农民有补贴一卡通,按理可享受国家阳光政策的温暖,可有的地方不全部下发,克扣在村干部手里,以公为名胡吃乱花。因为没有司法解释,我们虽办了很多案子,最后都被判免刑了。当然,判免刑可不开除公职,如果判缓刑就要双开,社会效果究竟怎样评估,这要好好研究。大量的资金,化大公为小公怎么界定,还有要定金的,我们搞了几个典型的法办了,效果就不错。从这个角度理解,抓预防教育的价值远远超过搞自侦。自治区连抓了几个厅级的,初查时,区市县成立专案组,每年搞专项,就要在办大要案中逐步增加,今年已经成立了三个,年底还要成立第四个专项组。现在不能仅用责任心来号召,否则是句空话。搞侦查的是斗心眼的,要释放正能量,就要有挑战能力,要比一般人强。”

“目前,反腐这么难,其中最重要的是存在基础问题,”说到反腐的艰巨性、复杂性,戴检有深切的体会,“具体到考核机制,干部不能出事,否则就要涉及‘一票否决’和‘连带责任’。我们自治区院曾经办过自己的几个案子,文明牌子也摘了,但照样惩办。出事了,一个部门在办案,通常会有不少部门和人在扯胳膊拉后腿说好话。反腐动真格,真的好难。我干了28年检察工作,我想会有人说我的好话,但一定有人说我的坏话。宁夏地小,脸上挂不住,都把抓案子说成是戴检定的,连抓个村官,也都找到我。我想,说我贪赃徇私、难打交道的肯定大有人在,我是铁腕带队办案,我会盯着,办案不能出事。有时下去不受欢迎,其实我是一个很温和的人。”雷处长插话:“(戴检)是一个称职的爸爸和儿子。”“我在基层是很严厉的,不希望听到说谁谁很厉害,我要听到、看到的是一个英雄的群体,否则单说这人很厉害,使他处在风口浪尖上了,对这人就要有所防范。”

当下社会诱惑太多。当言及如何面对诱惑时,戴检的回答掷地有声:“遇上诱惑在我看来之所以不成为诱惑,因为金钱美色算什么,说到底只有老爹老妈能诱惑我。我家有铁规,回来不能言案说情。2007年我到区院任职,老父开家庭会,兄弟媳妇都参加了,对我说,‘你职务变动了,但你还是一名教师的儿子,不要把自己变成一个当官的人,任何时候都要吃得下饭,睡得着觉。’我父亲快八十了,从不抽烟不喝酒,声如洪钟,他经常跟几个兄弟说,不许和老大说案子。做老师桃李满天下,现任的政府主席都是他的学生,我从没让老父打招呼。知识分子可以没钱,但要有一身傲气。现在党风坏了,有很多地方是因为家风不行。”

抓业务离不开抓队伍。“领导带队,风气要好,底下就正。为官造福一方,真正好的官,就是走了后,这个单位还能很好的运转,而不是面上的好,也不是某个人怎么强。”在戴检看来,“下面的干部你本事大不大,只有我知道,如果我不知道,社会上的老板生意人都知道了,这就是问题,说明你在给别人办事,所以被人知晓了。侦防工作要搞好,首先要抓队伍,抓李鬼。这点门道,我们要看清。有些案子一直拿不下,我会观察分析,就个案抓示范。分管领导主要不是冲锋陷阵,而是谋篇布局。在专案组,有审讯的专家,还有优秀的法警,特别是法警,不是让你帮办而是让你闭嘴看守,这就是特有的素质。包括技术侦查,后勤保障,我会抓部门领导落实。有了这些支撑,案件突破就是他们的事。就这么控制管理,抓中层,抓骨干。我就是回去了,也能知道他们在干什么怎么干,他们的执行力我清楚。”

2014年6月23日下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戴向晖办公室。没有寒暄客套,甚至连茶都没泡,直奔主题的采访,让记者感受了一位检察指挥官的侦防谋略,和深深烙上沙漠绿洲情怀的爱憎与职业操守。

编辑:冯晓淑 fxs091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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