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2024-11-09

施工单位-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精选7篇)

1.施工单位-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篇一

建筑公司外部施工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2011-08-02 09:46:09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部施工队伍(以下简称外施队伍)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适应建筑业市场发展和竞争的需要,根据城建集团(1999)026号关于印发《外部施工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使用外施队伍的单位,以法人身份进行提供劳务或工程分包的外施队伍。

第三条使用外施队伍,要在公司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招收录用

第四条选用外施队伍要本着以市建委确定的劳务基地为主,非基地为辅的原则,必须在进场前进行认真考察,全面了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能力等情况,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用,禁止使用零散工及五种人(即童工、残疾、聋哑、呆傻和无技术女工)。选用外施队伍参照公司(1999)139号关于《劳务分包招标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为公司所属单位提供队伍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均应按1994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文件和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文件办理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一律由公司劳务管理部具体组织,并以建制队为单位,提供《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或《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进京务工人员花名册、上岗证、输出地县以上建筑主管部门介绍信或驻京建筑管理处同意函上报公司;

(二)公司对上报的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集团公司进行复审,送北京市建委外管处办理注册登记审批手续。

第六条对已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进京施工许可证》之后又发生增人、换人、借人以及注册变更的,一律按北京市建委《外地进京企业办理劳务注册手续须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在为施工队办完注册手续后,项目经理部外管员到劳务管理部签收,并在十日内领取《施工许可证》、审核盖章的《务工人员花名册》等正式资料。

第三章资质及条件

第八条外施企业

(一)必须具有三级以上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

(二)拥有与其资质等级相符合的工程管理、技术管理、施工管理、经营管理等业务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对所属劳务人员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确保进京人员有一定的素质;

(四)对进京务工人员均要签订《劳动合同书》,确定劳动关系;

(五)能保证进京队伍稳定,跨年结转工程劳动力调整小于30%,中级以上技术工人调整不得

超过20%。

第九条外施队伍

(一)有健全的管理班子,除配备专职队长、技术员、安全员和财务会计以外,还应配有预算定额、出纳、治安消防、行政生活及政工员等专、兼职管理人员(作业队在100人以上的队伍必须配专职),做到持证上岗;

(二)生产工人的技、壮工比例,凡100人以上的队伍,技工人数应不少于60%,凡100人以下的队伍,技工人数应不少于70%。

(三)保持队伍稳定,麦、秋两收期间,重点工程一律不得离岗,一般工程离岗人数不得超过全员人数的10%;

(四)务工人员进场后要经过试工,试工期一般为10-15天,经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作业;

(五)务工人员必须经过基础培训,培训面应不少于全员人数的75%,技工持证率达到80%;特殊工种及技术工人应持有授权发证机关颁发的岗位证书(上岗证、等级证、操作证);

(六)按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履行进京手续,人员注册率和办证率均要达到100%;

(七)务工人员在作业现场必须佩带由市建委监制的胸卡。

第四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劳务管理部是招用外施队伍的主管部门,对外施队伍兼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第十一条劳务管理部的基本任务是:参与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积极开展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研究探索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合作方式,为企业施工生产选择并提供合格的外施队伍。第十二条劳务管理部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和城建集团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办法及细则;

(二)负责编制外施队伍需用计划,申请与分配用工指标;

(三)负责建筑劳务基地的开发、考察与申报工作;

(四)负责对外施队伍的筛选、洽谈、招收和组织进场及有序流动工作;

(五)负责劳务分包招标工作;

(六)负责外施队伍注册、核办《就业证》工作;

(七)负责外施队伍劳动力余缺调剂;

(八)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外施队伍进行检查、评价与表彰工作;

(九)负责劳务管理服务费的核收、上缴、使用与管理工作;

(十)负责外施队伍管理系统的自身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提高外管人员的业务水平;

(十一)负责外施队伍管理系统的基础业务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十二)负责外施队伍档案管理和外施企业实际资质等级核定工作;

(十三)负责外管系统统计及台帐资料的建立、健全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劳务管理部的协同职责:

(一)配合施工管理部安排年、季、月外施队伍配置计划,根据工程需要,组织劳动力余缺调剂,搞好文明施工; 并做好安全施工,组织外施人员进行教育、考核工作;

(二)配合质量管理部做好验收标准的贯彻和外施队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三)配合行政保卫部做好外施队伍行政卫生和开展文明生活区管理工作,做好外施队伍的治

安、消防和交通安全工作;

(四)配合经营管理部做好劳务价格的确定和劳务费(预)结算工作;

(五)配合财会部做好外施队伍劳务费的支付管理服务费用的核收工作;

(六)配合培训中心做好外施队伍务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及有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七)配合党群部门建立外施队伍临时党、团组织,开展青年突击队活动和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等。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用工企业与外施企业依法确立合作关系后,应在15日内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或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合同应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文本一律执行北京市建委制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或《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第十六条合同书中增加补充条款,其内容是:

(一)针对合同第五条第“5.2.2”款,依据2000年《北京城建工程预算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的工种工日消耗量和工日单价控制线以内。

(二)针对合同第六条“6.3.1”和“6.3.2”款,合同价款分期支付:

1.承包人工人进场后,如果生活费有困难,发包人可按进场人数预付每人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费;

2.工程款每月预付一次,年终按分包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应预算人工费的80%以上预结:估工、计时工和停工当月发生当月结算。应在15天内结算和预付款;

3.合同约定的项目、数量全部完成后,依据甲方认可的预算书、有关变更洽商记录、施工任务书和双方验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规定的价格标准结算,在结算后28天内付清工程款;

4.预付款或结算款的时间以业主实际支付给发包人为先决条件,如因业主拖欠工程款,预付款有困难的情况下,双方协商延期付款;

(三)针对合同第十一条第“11.1”款,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工具包、盒卷尺、钢板尺、折尺、角尺、木锯子、刨子、斧子、铁锤子、墨斗、线坠、砖夹、大铲、刨锤、水平尺、扳手、钢筋钩、抹子、托灰扳、阴阳角抹子、勾缝器、腻子刮扳、玻璃刀、壁纸刀、橡皮锤、电焊钳子、开刀、电笔、电工刀、剥线钳子、改锥、管钳、铁皮剪子、钢锯、信号旗、哨子等。防护用具: 承包人自备个人用的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手套、面罩、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其余现场需要的全部防护用具由发包人承担。

(四)针对合同第十四条“14.1”款,承包人要保证人员的稳定,在农忙季节人员流失量必须控制在10%以内,凡超过10%的,对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等问题,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发包人有权要求索赔;

(五)发包人按承包人工程结算劳务费总额提取1%的管理费,在预付款或结算中扣除;

(六)针对合同第十六条调解顺序,首先应由发包方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协调,调解不成时按第十六条执行;

(七)承包人必须坚持合法用工,对无视政策规定私招乱雇人员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均由承包人承担;

(八)管理服务费3%.由发包方支付30%,承包方支付70%;

(九)乙方应按照用工单位规定的ISO9001、ISO14000和ISO18000等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动,如确需改动时,必须

提前15天通知对方,并按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因一方擅自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对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合同规定的第六章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部和外施队伍在工程合作过程当中,都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企业行为,规范人的行为,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按要求使外管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部要有主要领导分管外管工作,成立外管领导小组,制度上墙,常抓不懈,负责生产、经营、生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部要设专(兼职)外管员,做到持证上岗,负责本单位劳动力管理、协调、内业资料,及时准确填报各项业务报表,并协助外施队伍办理各项手续及到驻地区(县)建委送审花名册等。

第二十三条对外施队伍开展“五个一样”管理,即“思想上一样教育,施工上一样要求,生活上一样关心,报酬上一样合理,行政上一样管理”。切实把外施队伍当作自己的职工对待。第二十四条外施队伍要有健全的领导班子,按队伍规模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岗位责任制度和管理体系图上墙。

第二十五条强化外施队伍内部管理,推行内部六项管理规定,即“用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治安消防管理,行政生活管理,财务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自身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对外施队伍开展“五增”活动,提倡每个务工人员树立“为首都增辉,为家乡增光,为企业增荣,为本队增效,为个人增收”的思想意识,充分调动施工生产积极性和劳动热情,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管理,搞好基础业务建设,对外施队伍实行档案管理和实际资质等级评定〔参照城建集团1997城建施字第(431)号有关文件执行〕,并作为施工企业资质评审、表彰和筛选队伍的必要依据。

第七章管理服务费的收取、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对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合作的单位,收取管理服务费,其标准是:以劳务分包合作方式的,收取外施队伍劳务费结算总额的1%;以工程分包(大包)合作方式的,按合同价款

1.5%。

第二十九条管理服务费纳入公司财会部管理,并为劳务管理部开设专用科目,费用支出由劳务管理部和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使用。

第三十条管理服务费的主要支出项目,主要由总公司、公司两级机关专项费用,除按规定标准上交总公司外,公司内部主要开支为:

(一)劳务合同文本、各项业务报表、台帐和资料费用;

(二)业务活动经费;

(三)基地考察、重大节日慰问、回访等费用;

(四)会务、表彰费用;

(五)业务人员培训费用;

(六)交通、通讯工具的购置、维修和服务费用;

(七)其它需要开支的费用等。

第八章检查评价表彰

第三十一条落实制度,加强检查监督,是促进外施队伍管理和基层业务建设的重要手段,公司和项目经理部都有责任有义务组织实施。

(一)检查范围:在公司所属用工单位经批准使用的所有劳务分包(清包)和工程分包(大包)队伍,公司系统人员及本单位从事劳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业务人员均有权检查;

(二)检查内容:除上级领导机关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检查合法用工、合同的签订、履约与管理,注册、办证,持证情况和外管基础业务工作开展等内容;

(三)检查时间:可以定期也可以不定期。公司一般每月检查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周检查一次;

(四)检查方法:可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抽样检查、正常时间检查和夜间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二条搞好外施企业信誉评价,是对外施队伍进行综合分析和考评的一种有效形式。通过评价有利于筛选好的企业,好的施工队伍,不断满足施工生产需要。

第三十三条开展对外施队伍总结表彰活动,充分肯定他们做出的工作业绩,是沟通感情,调动外施队伍生产工作积极性和加强双方合作的一种有效方法。公司在检查、评价工作的基础上,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会〔参照股份公司1999城建施发第(109)号文件执行〕。

第九章工程承包费用

第三十四条劳务分包费用的结算与支付:

(一)属于劳务分包的承包费用,按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二)工程承包费用的结算,一般情况下每月支付一次外施队伍生活费,特殊情况下,应根据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情况;经过内部劳务投标工程,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工程完竣或施工队离场三个月以内必须办理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计时工、停工、估工等,当月发生当月结清。

(三)工程承包费用的支付,先由项目经理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并由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再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劳务管理部、财会部等部门(结算时还要经质量部、施工管理部签字)复核确认后,公司财会部扣除预借款和有关费用,通过内部银行转帐。严禁支付现金。

第十章统计与凭证

第三十五条认真贯彻国家、北京市及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监督作用。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实上报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不得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劳务管理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公司内部所用外施队伍数量、人员分布及承担任务等情况,为编制用工计划,施工生产决策和开展用工分析等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凭证、协议

(一)外施队伍

1.《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市建委发,务工企业提供)

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市建委发,务工企业提供)

3.《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职工花名册》(公司发)

4.《外地施工队伍进京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发)

5.《外地来京人员就业证花名册》(市劳动局发)

6.《外地来京人员就业证》(市劳动局)

7.《安全施工许可证》(公司施工管理部提供)

8.《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公司施工管理部提供)

9.《安全生产协议书》(公司施工管理部提供)

10.《治安、消防协议书》(公司行政保卫部提供)

11.《外施队伍考勤表》(公司劳务管理部提供)

12.《北京市暂住证》(属地公安派出所发)

13.《食堂卫生许可证》(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发)

14.炊事员《健康证》(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发)

15.《特殊工种操作证》(当地或北京市劳动部门发)

16.管理人员岗位操作证书(当地或北京市教育部门发)

17.工人上岗证书(当地教育部门发)

18.工人《健康凭证》(属地或指定卫生部门发)

(二)项目经理部

1.《外施队伍使用情况月报》(公司发)

2.《外施队伍管理台帐》(一、二、三、四、五)(公司发)

3.《年、季劳动力计划表》(一、二、三、四)(公司发)

4.《外施队伍劳务费结算汇总表》(公司发)

5.外施队伍教育记录本(公司发)

6.外施队伍检查记录本(公司发)

7.ISO14000环保培训记录(编号JL03-04公司发)

8.ISO9001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编号CX08-07公司发)

9.ISO9001外地施工队伍年、季度检查、考核、评价记录(编号CX05-02公司发)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劳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施工单位-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篇二

1明确项目质量目标

贯彻执行企业的质量目标;兑现投标书的质量承诺;确定质量目标及分解目标。

2编制项目质量计划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计划是指确定施工项目的质量目标和如何达到这些质量目标的组织管理、资源投入、专门的质量措施和必要的工作过程。

2.1质量计划在项目策划过程中编制, 经审批后作为对外质量保证和对内质量控制的依据。

2.2项目质量计划是将质量保证标准、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要求与项目联系起来文件, 应与现行质量文件要求一致。

2.3项目质量计划要高于通用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

2.4项目质量计划应明确所涉及的质量活动, 并对其责任和权限进行分配, 考虑相互间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2.5项目质量计划应体现从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到单位工程的过程控制, 体现从资源的投入到完成工程质量最终检验和试验的全过程管理与控制的要求。

2.6当现行产品技术状态发生显著变化时, 应改进和完善项目质量计划。

3实施项目质量计划

3.1在实际工作中, 项目质量计划应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成立项目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质量保证体系与组织机构, 实行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 明确项目部质量管理职责与分工。在满足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合理组织和安排施工队伍, 选择熟悉本项工程专业操作技能的人员组成骨干施工队。

3.2施工准备的控制对工程施工过程很重要

(1) 施工项目部及时索取工程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 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对设计图纸的学习和审核, 领会设计意图, 掌握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并形成会审记录。 (2) 编制能指导现场施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确定主要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计划, 分解和确定各阶段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 确认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内容、标准。

3.3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是质量管理的核心

3.3.1工程开工前, 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承担施工的负责人或分包方全体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资料应办理签字手续并归档;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和安全技术培训, 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3.3.2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应坚持由整体到局部的组织实施原则, 避免测量误差的积累。大中型施工项目, 先建立场区控制网, 再建立建筑物施工控制网, 以平面控制网的控制点为基础, 测设建筑物主轴线, 根据主轴线再进行建筑物的细部放样。小规模或精度要求高的独立项目, 可以直接布设建筑物施工的控制网。

3.3.3对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建筑材料的规格、品种、型号和质量等, 必须满足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筑材料质量控制的主要过程是材料的采购、检验、保管和使用过程。

材料的选购, 要选择供货质量稳定、履约能力强、信誉高、价格有竞争力的供货单位, 必须对供货厂家提供的质量文件内容、格式等做出明确要求。同时严把材料检验关, 质量验证包括材料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外观检查和见证取样, 进行物理、化学性能试验。材料的管理使用, 要进行收、发、储、运环节的管理。

3.3.4机具设备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进场, 性能检验应符合施工要求, 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加大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资格确认, 严禁无证上岗。

3.3.5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是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的重点。在分项工程施工前, 管理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包括工具及材料的准备、施工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分项工程的检验和试验应符合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规定, 施工管理人员应记录工程施工的情况。

(1) 模板工程。模板安装位置、尺寸, 必须满足图纸要求, 拼缝严密, 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 , 能可靠承载浇筑混凝土重量、侧压力及施工荷载;在浇筑混凝土前, 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 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 应对模板及其支撑进行观察和维护;模板拆除顺序原则为:先支后拆、后支先拆。

(2) 钢筋工程。钢筋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需要代换时, 应得到设计单位同意并完成变更手续。钢筋必须按相关的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进行。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之后, 报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 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3) 砼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严格控制配合比, 确保原材料的安全。混凝土浇筑前, 根据施工方案认真交底, 并做好浇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尤其应对模板支撑、钢筋、预埋件等认真细致检查, 合格并做好相关的隐蔽验收后, 才可浇筑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时应连续、分层浇筑, 分层振捣,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要观察模板、钢筋、预埋件、预留孔洞的情况, 防止发生变形和位移。混凝土浇筑后, 要按规定进行养护。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4) 砌体工程。原材料检验合格后进场使用, 砌块提前浇水湿润, 砌筑砂浆严格按照配合比拌制, 按三一砌筑法砌筑, 按技术交底进行砌筑。

(5) 抹灰工程抹灰用的砂浆品种, 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砂浆的配合比和稠度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砂浆中掺用外加剂时, 其掺入量应由试验确定。抹灰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流程进行, 即基层处理、浇水湿润、抹灰饼、墙面充筋、分层抹灰、设置分格缝、保护成品。抹灰的面层, 不得有爆灰和裂缝,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应黏结牢固, 不得有脱层、空鼓等缺陷。

3.4把质量目标层层分解, 按质量计划和实施步骤层层落实, 一直落实到个人

使每一层次的职责、权限、资源分配以及保证质量的措施都予以明确。监督检查项目质量计划的执行情况落实责任, 明确质量目标, 项目经理部是质量策划贯彻落实的基础。要组织精干、高效的项目领导小组, 围绕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组成一个优秀的项目团队。对质量计划的实行状况进行检查, 对质量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对比, 分析质量信息并制定预防和改进措施。

3.5对质量问题的纠正

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后者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 应分析原因, 制定相关措施;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 应分析并记录, 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应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 有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 制定纠正措施。

4结语

在工程施工管理的众多方面中, 质量管理是关键和核心, 只有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策划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才能造出更多的优质工程。

摘要:在工程施工管理的众多方面中, 质量管理是关键和核心。

3.施工单位-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篇三

【关键字】公路;工程;质量;控制

1、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常见因素

公路工程建设投入资金多,建设周期长,是一项兼有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主要表现为施工组织和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其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因素如下:

1.1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主要指领导者的素质,操作人员的理论、技术水平,生理缺陷、违纪违章等。工程质量的形成受到所有参加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技术干部、操作人员、服务人员共同作用,他们是形成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首先,应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施工人员应牢牢树立质量第一、预控为主、为用户服务、用数据说话以及社会效益、企业效益的综合观念。其次,应具备一支以优秀项目经理为首的,业务水平较高的、责任心较强的管理层,并选择一个熟练的、综合素质较高的作业层。一个优秀的项目经理是核心,要求项目经理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质,如决策能力、领导能力、社交与谈判能力、应变能力、业务技术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与写作能力等。领导层、技术人员素质高,决策能力强,就有较强的質量规划、目标管理、施工组织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技术措施得力,工程质量就高。操作人员应有精湛的技术技能、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法制观念。

1.2材料因素

材料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材料费用占总投资的70%或更多,是工程施工物质条件,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加强材料的质量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标准。为保证材料质量符合要求首先要有政治素质过硬、质量鉴定水平较高、有一定专业知识的采购人员;其次还应加强材料的检查验收、抓好材料的现场管理、搞好材料的试验检测工作,杜绝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产品及原材料进入工程施工中,给工程留下质量安全隐患。

1.3设备因素

施工阶段必须综合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建筑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建筑技术经济等合理选择机械的类型和功能参数,合理使用机械设备,正确地操作。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管理。

1.4方法因素

施工过程中的方法包含整个建设周期内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检测手段、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方案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控制能否顺利实现。往往由于施工方案考虑不周全而拖延进度,影响质量,增加投资。为此,制定和审核施工方案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从技术、管理、工艺、组织、操作、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力求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工艺先进、措施得力、操作方便,有利于提高质量、加快进度、降低成本。

1.5环境因素

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较多,有工程地质、水文、气象、通风、振动、污染等。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而多变的特点,如气象条件就变化万千,温度、湿度、大风、暴雨、酷暑、严寒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考虑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此外,冬雨期、炎热季节、风季施工时,还应针对工程的特点,尤其是混凝土工程、土方工程、水下工程及高空作业等,拟定季节性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以免工程质量受到冻害、干裂、冲刷等的危害。同时,要不断改善施工现场的环境,尽可能减少施工所产生的危害对环境的污染,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实行文明施工。

2、加强质量控制的有效措施

2.1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杜绝质量隐患

工程施工必须要有一套严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措施,必须坚持领导住现场和周安全生产例会相结合,通过周安全生产例会、联系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技术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施工队长等人员参加,除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经验、进行全面总结外,还要预测后期工程情况及所可能出现的问题, 避免因掌握情况不明而盲目施工造成的缺陷返工。在施工质量管理措施上,必须坚持一票否决制,只要质量有问题,一切都免谈,项目总工程师必须要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这样可从自已身上的严格质量控制来杜绝质量隐患。

2.2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

(1)材料质量的控制。对于工程所需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如填料、砂、石、水泥、钢筋、橡胶支座、预制构件等)均应按有关试验检测规程、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不合格严禁使用。

(2)抓好各个施工阶段,高标准、严要求、把好质量关。无论从关键部位到每道工序,从平时检查到具体指导,还是管理制度、规范规程、工艺措施等都一定要强调一个“严”字,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更要认真严肃进行妥善处理,该停工的要停工,该返工的要返工,不能姑息迁就。

(3)对虽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问题,要做到未雨绸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以免事故发生。

2.3健全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是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监理、监督和指导施工的重要手段,工程建设的计量支付、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工程验收等各道关键工序所需的数据大部分由工地试验室提供。试验检测既是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竣工验收评定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主要环节,同时还是迅速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的一个有效手段,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进行工地试验,以确保工程质量。

2.4 加强质量教育,重视技术培训

各部门领导要重视科学,支持技术人员的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举办技术培训班。还要加强工程技术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掌握新理论、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从而适应现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需要。

3、结束语

4.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质量监督人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健全;

(四)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五)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监机构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设备容量的修改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列明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

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也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应当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当予以抵制。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四)勘察、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说明清晰完整。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单位、供应单位,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和工艺生产线除外。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参加地基基础工程验收。设计单位还应当参加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推行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投保。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八条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履约担保。实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总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的监督、见证下按规定取样,由见证人陪同或者由见证人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和检验制度。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对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进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就地封存、做好记录,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具体规定,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工程竣工日期。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桩基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质监机构参加。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发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发出上述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七章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检测单位是指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机构。第四十三条检测单位不得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检测业务。检测单位不得转让检测业务。

第四十四条检测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的委托,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第四十五条检测报告应当有符合资格的检测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检测专用章。

工程检测应当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检测单位对见证、送检情况应当如实、全面记录。

检测单位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第四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检测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理、施工单位及质监机构;对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分别按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和相互衔接,不得随意涂改、抽撤。第八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从事施工、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持证上岗。

从事施工操作活动的工人,应当按规定通过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操作活动。

第四十九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

第五十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从业规范履行职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五十一条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对有关设计文件签字盖章,对因设计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负责。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其签署的施工质量文件负责。

其他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其负责的工作文件上签字,并对相应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二条工程项目经理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五十三条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审核批准人对检测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第九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分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含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改。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的验收条件、程序和组织形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电梯、燃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市政府可制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组织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三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

质监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十九条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六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第十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依法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最低期限不得低于两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可对保修押金作出规定。保修期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押金退还施工单位。保修押金退还后,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内的保修义务。

第六十四条推行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十五条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具体保修程序为:

(一)工程的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向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提出保修申请,或者直接向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提出保修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通知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保修;

(三)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达现场核查情况,并予以保修。发行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事故的,应当立即抢修。

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人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建设物结构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娱乐场所的;

(三)因装饰、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四)建设工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五)建设工程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房屋安全状况存在疑问的,也可以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实施。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务案。第六十八条对被鉴定为结构可靠性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六十九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使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擅自进场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就地封存、擅自转移或挪作他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时报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十一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章施工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报告的;对建设单位发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指令,未拒绝执行或者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承接检测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检测单位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检测业务,或者转让检测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注册而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不服从管理,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因过错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执业人员存在过错的,与其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拒绝受理保修申请或者拖延通知施工单位保修,或者施工单位拒绝保修或者延误保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质量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质监机构及质监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证书的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八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章附则

5.城投公司施工单位管理制度 篇五

20xx年,通过强化管理、狠抓落实,共完成路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1.76亿元,全线建成了长3.9公里,宽60米的中环东路;长4.4公里,宽28米的f里街和长1.2公里,宽28米的建国北路三条城市主干道,以及西南路、解放路、栅堰路、海盐塘路等城市次干道路,新建道路通车里程12.8公里,修建沿河护岸9.2公里。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三横三纵二环四放射”的城市道路框架提前建成,进一步改善了市区道路交通状况,增强了城市功能。

(二)以南湖区域为重点的环境整治成效显著,城市环境明显改观。

在以南湖周边区域为重点的大规模市容环境整治中,城投公司承担了大部分整治任务。共计完成项目投资3.09亿元,主要完成了南湖区域整治一期、二期工程拆迁,共计拆除旧房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搬迁住户800多户;完成了中环南路、南溪路、花园路、鸳湖路、西南路、壕股路等道路整治及配套完善工程,完成人行道18公里,自来水管7.6公里,污水管1.1公里,路灯8公里,电力、通讯管线18.4公里;完成了地块、道路土方填筑60多万立方,绿化种植面积120万平方米;完成了环城河中山西桥、西丽桥、壕股桥等十六座桥梁的景观改造、亮化和南湖区域迎宾桥等五座桥梁的景观改造;完成了城南路、城东路、中环南路十八里桥三个城市出入口的整治;完成了17幅大型公益广告牌以及“嘉禾之源”城雕、狮子汇中共“一大”代表群雕工程等。全面完成了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整治任务要求,极大地改善了南湖周边环境,城市绿化、美化、亮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品位明显提升,为建党80周年献上了一份厚礼。

(三)以安置房建设为重点的房地产开发快速推进,拆迁安置工作得到有效保障。

全年开工建设安置房、商品房项目28.26万平方米,其中拆迁安置房25.3万平方米,共1900多套。20xx年完成投资2.22亿元。烟雨一期、二期和姜家村公寓共13.6万平方米安置房已建成交付使用;烟雨三期和百妙二期共11.7万平方米安置房主体工程已全部结顶;施家兜一期、二期共2.96万平方米商品房已建成交付使用。另外,嘉兴电厂生活区9万平方米代建房项目也已经进场开工,已完成了50%的桩基础工程。安置房的建设规模之大在嘉兴前所未有,拆迁安置的房源需求得到有效保证,拆迁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同时,也改善了部分居民的居住水平,提高了生活质量。

(四)城建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工作成效显著,财务收支实现平衡。

20xx年共完成工程投资7.07亿元(其中,路桥基础设施建设完成1.76亿元,南湖区域整治完成3.09亿元,安置房建设完成2.22亿元)。由于受金融信贷政策调整影响和原南湖开发区债权债务并入等因素,加之20xx年工程建设任务特别繁重,使城投公司的资金供求矛盾异常突出。为确保各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千方百计开展资金筹措工作,加强了与市各银行、财政、土管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尽最大努力落实更多的资金支持。用尽一切可用的方法筹集资金,确保了资金来源。同时,在资金的使用管理上,实现了统一调度、合理使用、科学安排,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及时保证各重点项目施工材料款和人工费的足额到位,以确保工程进度。并抓好银行转还贷工作。全年财务资金流量达到14.16亿元,其中,财务收入4.86亿元,财务支出4.76亿元(包括还贷付息1.56亿元),转贷4.54亿元。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益,财务收支达到了平衡要求。

(五)公司各项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加强,内部管理迈上新的台阶。

首先,在建设项目的管理上,强化了对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施工管理等工作,严格按建设工程规范管理的基本程序进行。所有项目均要立项批复,进入建筑交易市场实行公开招标,实行现场监理,并全部委托市质监站、安监站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了工程质量,避免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认真做好竣工工程的验收决算和移交工作,年内已竣工项目共27项,已验收26项,已竣工决算25项,已移交18项。其次,在内部工作的管理上,在抓好岗位责任制落实的同时,根据机构合并、人员增多、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从理顺关系、建立制度入手,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如建立了岗位责任考核制度,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等。在日常工作中形成了较有特色的中层干部例会制度,每月对各部门的工作任务进行布置、检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在上半年工程建设任务特别紧张的时期,我们还实行早会制度,每天提前半小时上班,研究部署当天的工作任务,及时解决有关棘手问题等。并且,进一步加强了财务管理工作,在落实“统一调度、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分别核算”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在现金使用、财务审批等方面严格按制度规定执行。同时,为便于基建财务管理的需要,认真做好帐目清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财务审计,全年审计帐目4本,项目16项,对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实事求是予以纠正,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确保规范操作。

(六)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力度得到增强,公司形象大幅提升。

6.施工单位-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篇六

为了确保广东省水利工程的质量,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0]2号),并结合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状况,广东省水利厅于2000年2月14日就本省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下发了粤水质监[2000]1号文件,该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委托对比试验工作:对2000年度新开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利水电工程,或主体工程尚未开工的续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15%总测试量的对比检测,以便校验工程施工自检。具体检测项目与试验量由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协商后报质监单位审定。这是依法治水、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建设的重要措施,对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验收时,对比检测和施工单位自检均作为验收依据。真实可靠是施工单位自检成果成为验收依据的前提条件,对比检测的目的就是为了校验施工单位自检成果的真实性,因此验收前有必要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对施工单位自检与对比检测的“一致性”进行分析评价,以判别施工单位自检成果的真实可靠性,从而实现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控,否则对比检测就起不到预期的作用。“一致性”分析按单位工程进行。数理统计方法科学可靠,能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成果进行有力的监督,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

对比检测的试样在施工单位拟检的试样中随机抽取,在监理见证下委托特定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这部分试样组成一个样本,而其余的试样由施工单位自检(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检测),这部分试样组成另一个样本。由此可见,如果施工单位自检成果真实可靠,则2个样本应该来自同一个总体,仅样本容量不同,两者之间应该“差异不大”,具有“一致性”;如果施工单位自检弄虚作假,则2个样本不是来自同一个总体,两者之间就会“差异显著”,不一致。当然样本具有随机性,没有也不可能包含总体的全部信息,因此2个样本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对施工单位自检的试验结果和对比检测的试验结果进行统计推断,从而判断两者之间“差异不大”的概率和可能性。如果2个样本的试验结果在一定的显著性水平下“差异不大”,则可认为两者是一致的。通过统计分析,发现两者之间“差异显著”时,应仔细分析其中的原因,确保两者之间具有可比性,避免由于取样时间分布、原材料变化等原因造成误判。

当样本容量都较大时,首先运用频率直方图和皮尔逊(K.Pearson)χ2检验法确定该样本的试验结果是否服从正态分布,再在一定的显著性水平α下进行利用T检验法和F检验法判定两个样本所代表的两个正态总体的均值和方差是否相等,是否具有“一致性”。当样本容量较小时,利用秩和检验,判断在一定的显著性水平α下这两个样本的分布是否相同。

1皮尔逊χ2检验法简介及应用

当随机变数受到许多互不干扰的随机因素的影响,而每个个别因素的影响都不起决定性作用,且这些影响可以叠加时,这种随机变数的分布称为正态分布,它可以用2个常数uσ2(>0)来确定,这个分布简记为N(uσ2)。在许多实际问题中都以正态分布为基础进行数理统计的分析。同一个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和砂浆抗压强度实测值受原材料质量、称量、拌和、成型、养护和试压等多个互不干扰的随机因素影响,且这些影响可以叠加,因此,正常情况下,混凝土和砂浆的实测抗压强度服从正态分布,否则实测抗压强度值不正常,应分析其中的原因。确定样本是否服从正态分布的方法主要有频率直方图和皮尔逊(K.Pearson)χ2检验法等方法。

根据样本观察值画出直方图,当样本容量n和分组数m充分大时,直方图的外形轮廓线就接近于总体的分布密度曲线。如果轮廓线近似于正态密度曲线,就可提出假设:

Η0X~Ν(μ,σ2)

式中:μ为总体均值E(X),用样本均值X¯替代,X¯=1ni=1nXi;σ2为总体方差D(X),用样本标准差S*2替代,S*2=1ni=1n(Xi-X¯)2

构造一个能反映样本的经验分布与H0成立时理论分布之间的差异的统计量。具体做法如下。

(1)数据分组。把样本观察值x=(x1,x2,…,xn)出现的范围划为m组:

(c0c1)(c1c2)(c2c3)(cm-1cm)

其中-∞=c0<c1<…<cm-1<cm=+∞。

(2)求各组的实测频数γi。这里γi表示观察值x1,x2,…,xn落入(ci,ci+1)中的个数,显然满足i=0m-1γi=n。然后统计各组的实测频率γi/n

(3)求理论频率。当H0成立时,总体X出现在(ci,ci+1)中的概率为:

pi=Ρ(ci<Xci+1)=F0(ci+1)-F0(ci)

由大数定理可知,当n→∞时γi/nΡpi,故pi叫做理论频率,npi叫做理论频数。

(4)构造统计量。当H0成立时,统计量:

χ2=i=0m-1(γi-npi)2npiχ2(m-r-1)

由于实测频率是理论频率的反映,故当H0成立时,统计量χ2要偏小些,否则它就有偏大的趋势。因此,对给定的水平,可找出上侧α分位数χα2(m-r-1),使

Ρ(χ2χα2(m-r-1)=α

然后根据样本观察值算出统计量χ2的值χ02。如果χ02χα2(m-r-1),则拒绝假设H0;如果χ02<χα2(m-r-1),则接受假设H0。

1.1皮尔逊χ2检验法的工程应用实例

广东省某重点水利工程1号单位工程C25级混凝土抗压强度施工单位自检154组,抗压强度介于25.5 MPa~44.3 MPa,平均值为33.1 MPa,标准差为3.52 MPa,统计结果见表1,频率直方图见图1,各组理论频率见表2。由图1可直观看出施工单位自检符合正态分布,故提出假设:

Η0XΝ(μ,σ2)

其中μ,σ2未知,在水平α=0.05下检验假设。

用样本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代替μσ2,则得N(33.1,3.522)分布函数:

F0(x)=-x13.522×2πe-(t-33.1)2/(2×3.522)dt=-x-33.13.5212πe-μ2/2dμ

注:样本均值为33.1;标准差为3.52。

构造统计量(见表3):

χ2=i=17(γi-npi)2npi

于是得到χ02=0.824。上侧α=0.05分位数χ0.052(m-γ-1)=χ0.052 (1)=3.841。可见,χ02<χ0.052 (1),故可接受H0,施工单位自检结果服从N(33.1,3.522)。

2参数假设检验法简介及应用

确定了样本服从正态分布后,就可以用参数假设检验来判别两个样本的“”一致性。如果在一定的显著性水平下,两个正态总体的总体均值μ和总体方差σ2相等,则该显著性水平下可以认为取自这两个总体的样本“差异不大”。设(X1,X2,…,Xn1)与(Y1,Y2,…,Yn1)是分别来自N(μ1,σ12)和N(μ2,σ22)的样本,且两样本相互独立,μ1,σ12,μ2和σ22均未知。

两个正态总体N(μ1,σ12)和N(μ2,σ22)的方差齐性检验(F检验法)

μ1和μ2为未知,对假设:

Η0σ12=σ22Η1σ12σ22

作双侧检验。由于在H0成立的前提下,统计量:

F=1n1-1i=1n1(Xi-X¯)21n2-1i=1n2(Yi-Y¯)2~F(n1-1,n2-1)

对于给定的显著性水平α可得拒绝域:

Ι={FF1-α2(n1-1,n2-1)FFα2(n1-1,n2-1)}

2个正态总体N(μ1,σ12)和N(μ2,σ22)的均值检验(T检验法):

σ12,σ22为未知,但确知σ12=σ22时,对假设

Η0μ1=μ2Η1μ1μ2

作双侧检验。由于在H0成立的前提下,统计量

Τ=X¯-Y¯Sw1n1+1n2~t(n1+n2-2)

其中

Sw2=n1S12+n2S22n1+n2-2

故给定的水平α可得拒绝域为:

Ι={|t|tα2(n1+n2-2)}

如果分别取得对比检测和施工单位自检试样的2个正态总体均值μ和总体方差α2相等,则该显著性水平下可以认为取自这2个总体的样本“差异不大”。

2.1参数假设检验法的工程应用实例

广东省某重点水利工程1号单位工程C25级混凝土抗压强度应检160组,实检177组,其中施工单位自检154组,抗压强度介于25.5~44.3 MPa,平均值为33.1 MPa,标准差为3.52 MPa,施工单位自检结果服从N(33.1,3.522);对比检测23组,占应检组数的14.4%,抗压强度介于25.6~38.2 MPa,平均值为32.3 MPa,标准差为3.19 MPa。

(1)方差齐性检验。

设取得施工单位自检试验结果的总体为X,对比检测的试验结果的总体为Y。显著性水平α取为0.05。

μ1,μ2未知,对假设:

Η0σ12=σ22Η1σ12σ22

作双侧检验。由于H0成立的前提下,统计量:

F=1n1-1i=1n1(Xi-X¯)21n2-1i=1n2(Yi-Y¯)2~F(n1-1,n2-1)

接受原假设,即H0成立。

(2)方差齐性条件下两个正态总体的均值检验。

σ1,σ2未知,对假设:

Η0μ1=μ2Η1μ1μ2

作双侧检验。H0成立的前提下,统计量:

Τ=X¯-Y¯n1S12+n2S22n1+n2-21n1+1n2~t(n1-n2-2)|t0|=0.606<t0.05/2(175)=1.974

接受原假设,即H0成立。

可见,在显著性水平α=0.05条件下,施工单位自检与对比检测服从相同的分布,两者“差异不大”。

3秩和检验[4]法简介及应用

设2个总体的分布都是未知的具有一维连续分布的函数。从这两个总体中互相独立地分别抽取了容量依次为mn的简单子样(X1,X2,…,Xm)、(Y1,Y2,…,Yn)。这里,mn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为了确定起见,不影响一般性,以所取的子样容量较大的那个总体为第一个总体,即设mn。要在显著性水平α下检验假设“这两个总体的分布相同”。

把(X1,…,Xm,Y1,…,Yn)记作(Z1,…,Zm+n),称它为混合子样。把Z1,…,Zm+n从小到大排列成Z(1),…,Z(m+n)。

由于已知这2个总体分布都具有连续分布函数,所以不必考虑至少有2个Z相同的情况。即这里,Z(k)为Z1,…,Zm+n中第k个小的一个。如果Xh=Z(Rh),那么称RhXhZ1,…,Zm+n中的秩(h=1,…,m)。如果Yk=Y(Sk),那么称SkYkZ1,…,Zm+n中的秩(k=1,…,n)。

规定R=h=1mRhS=k=1nSk,称R为(X1,…,Xm)在(Z1,…,Zm+n)中的秩和;称S为(Y1,…,Yn) 在(Z1…,Zm+n)中的秩和。选定S作为统计量,取能使S的观察值s=k=1nSk太大或太小的那些(s1,…,sn)组成的区域作为放弃域。作出下列检验方案:当scαscα时,放弃要检验的假设“这2个总体的分布相同”,否则,接受要检验的假设。

这个检验方案称为秩和检验。该检验方案通常用于mn都不大于10的情况。对于mn都较大时,可以利用S的分布的极限来确定cαcα

3.1秩和检验法的工程应用实例

广东省某重点水利工程2号单位工程C20级混凝土应检33组,实检33组,其中施工单位自检28组,对比检测5组,占应检组数的15.2%。

施工单位自检28组(X),抗压强度介于31.4~53.4 MPa,平均值42.3 MPa;对比检测5组(Y),抗压强度介于37.5~45.6 MPa,平均值40.8 MPa。运用秩和检验法进行检验,统计资料见表4。

(46=)c0.05<s(=73)<c0.05(=124),可见,在显著性水平α=0.05条件下,施工单位自检与对比检测一致。

针对不同的试验项目,不同的样本容量,采取合适的评价方法,合理评价施工单位自检的试验结果和对比检测试验结果之间的“一致性”,当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应仔细分析其中的原因。

4结语

为了确保广东省水利工程的质量,应认真贯彻粤水质监[2000]1号文件精神,做好对比检测工作。

用皮尔逊χ2检验法判别检测成果是否服从正态分布,用参数假设检验和秩和检验法评价施工单位自检成果和对比检测成果之间的“一致性”是可行的,这些方法应用于广东省某重点水利工程,效果良好。

摘要:有关文件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在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外应进行第三方对比检测,以校验施工单位自检成果的可靠性,从而实现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控。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应对比分析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检与第三方对比检测的成果,并进行“一致性”评价,否则第三方对比检测就起不到“对比”的作用。提出了用皮尔逊χ2检验法、参数假设检验法和秩和检验法评价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检成果和对比检测成果之间的“一致性”,从而确定施工单位自检的可靠性。这些方法应用于广东省某重点水利工程,效果良好,同时也确认该工程施工单位自检成果是可靠的。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皮尔逊χ2检验,参数假设检验,秩和检验

参考文献

[1]唐象能,戴俭华.数理统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4.141-147;119-125.

7.施工单位成本管理现状及完善措施 篇七

近一年多时间,中水电十三局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积极做好企业级工程项目管理系统(PowerOn)成本管理模块推广应用工作,并在近期十三局有限公司成本管理模块综合考评中取得较好成绩。

通过一段时间实际成本管理工作,现将我对施工单位成本管理现状及完善措施的理解进行浅析探讨。

施工成本管理的主要内容

施工成本预测----在工程正式投入施工之前对于整个过程的成本进行一个预测,作为后续施工成本决策的一个依据。

施工成本计划----是一个项目对于成本降低的指导性文件,成本计划是目标成本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体现指标为:数量、质量、效益三项指标,是建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责任制、开展成本控制和核算的基础。

施工成本控制----成本控制不是一时的工作,成本控制应贯穿于项目从投标阶段开始直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成本控制的目标:合同文件和成本计划。动态资料包括进度报告、工程变更、索赔资料。

施工成本核算----包括两个基本环节:一是计算出施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二是计算出施工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施工成本管理的现状

成本意识薄弱。施工企业为了快速扩张,承揽的工程越来越多,但大多数施工企业只是重视最终的成本控制目标,却对如何在过程中进行有效监控缺乏重视。项目实施前,不重视成本预算的编制,或工程预算流于形式,施工进度与预算脱节严重,没有科学控制成本。各部门、项目部、工区及职工不了解自身在成本方面的工作目标及责任,甚至认为成本管理是财务部门的专属工作。

职责划分不清晰。由于参与人员较多,在成本管理的体系中对于项目经理、各部门主管以及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划分不清晰,没有明确的约束和激励,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在管理体制的方面,公司的其他部门责权利三方面没能很好的结合起来,责任归属的不清就容易造成成本管理体系的混乱,最终对整个工程成本问题造成影响。

管理手段和方法落后。我国工程施工企业管理手段和方法还比较落后,很多项目仍处于粗放管理状态,对于成本的管理和整个工程的计划缺乏一个整体的意识和体系,只是凭借经验来判定成本解决问题,这就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成本浪费,对于一些先进的管理方式,计算机等技术应用率较低,更谈不上利用计算机模拟技术,随时预测后续工程的最可能工期(进度)和计划成本,及时调整后续计划。常见的控制方式是发生问题再解决,属于被动控制,施工企业将成本控制仅仅理解为各项目标值与实际值之间的比较,当实际偏离目标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确定下一步对策。这种能发现偏差,但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偏差。

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成本管理部门、管理主体单一。目前,管理部主要是单个财务部门,管理主体主要是领导和财务人员,成本管理客体单一,目前的成本管理只注重对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管理,而那些隐形的如设备利用率、劳动生产效率等却常常被忽视。

施工成本管理的完善措施

良性的管理机制。为了提升施工成本的管理力度,实现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需要建立起科学完善且行之有效的成本管理机制,明确施工成本控制的目标,把管理目标和任务具体化,一旦出现问题可以清晰地明确责任人,要对成本管理的重要性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成本管理对于施工企业的利益是不可忽视的.

重点加强对施工材料和机械设备的管理。材料费的成本投入大都占据了施工成本总投入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对材料进行有效的管理能够大大降低了施工成本的投入,需要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管理。首先需要建立起专门的材料管理部门,严把材料采购关,还需要严把材料的发放关,要加强对材料使用的管理力度,降低人工费用,需要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采购管理,保证机械设备的使用功效,最大化的节约机械设备的采购成本,定期对其进行维护,避免出现大的故障再进行维修,这样将会增加成本的投入。

提高施工者的技能水平。施工者作为整个施工过程中的直接参与者十分重要,施工者的施工水平直接影响了施工效率以及成本的投入,这就需要我们采取措施提高施工者的工作水平.我们不能固守成规,要充分借鉴合理吸收国内外先进工作经验,结合我们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利用和完善。

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成本管理。在工程竣工之后就要进行工程的最后收尾,这个工作时尤为重要的,需要尽快的办理各项结算手续,对于工期不能造成拖延和影响,避免造成成本的增加。在工程竣工阶段进行成本管理,需要对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设计费用等进行认真的比较和分析,保证竣工结算的完整性和准确定,施工的项目部需要尽快的和建筑单位明确债权关系,确定好还款的时间,减少讨债等的开支,尽最大可能减少竣工结算的成本支出。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项目涉及市政、房建、水利等多种类型,项目经营模式覆盖了投资、融资、合作、自营等多种形式,为实现有序、分期推动的目标,通过两个层次的推动,截止目前, 3000万以上的项目在PowerOn成本管理模块均已上线运行,数据录入的进度、数据量基本符合要求。

目前,PowerOn成本管理模块录入工作正向着常态化的管理目标发展,在项目施工中成本决策数据的提供、及时发现问题和纠偏、有效控制成本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下一步,公司将借鉴先进经验,继续加强指导与监督职能,力争在录入的时效性上再提高一步,提升数据分析质量,使PowerOn成本模块真正发挥出服务与管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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