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分类制度(共8篇)
1.盘点分类制度 篇一
仓库盘点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盘点作业管理流程,以确保公司库存货物的准确性,达到仓储货物的有效管理及保障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根据本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仓库及车间库存所有物料。
三、职责
仓库管理课:负责组织,实施仓库盘点作业,最终盘点数据的核查,校正,盘点总结。财务部:负责稽核仓库盘点作业数据,以反馈其正确性。
四、盘点管理流程
4.1 盘点方式
1)循环盘点:每次入库收货操作或出库备货操作完成之后1小时内,仓管员需要对该货物剩余库存进行即时盘点,由仓储主管进行复盘。
2)周末盘点:对于A,B类货物,截止每周五下午14:00为止的库存进行周末盘点,由仓库管理课仓管员初盘,仓库主管复盘。
3)月末盘点: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上午截止所有物料的收和发,下午3:00核对在库帐数,并将在库数报告给财务部门。
4)年末盘点:每年12月20日,对仓储所有货物库存及仓储设备,用品进行盘点,由仓库管理课组织,财务部复盘,总经理稽查。
4.2 盘点方法及注意事项
1)盘点采用实盘实点方式,禁止目测数量、估计数量;
2)盘点时注意物料的摆放,盘点后需要对物料进行整理,保持原来的或合理的摆放顺序; 3)所负责区域内物料需要全部盘点完毕并按要求做相应记录;
4)参照初盘、复盘、查核、稽核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5)盘点过程中注意保管好“盘点表”,避免遗失,造成严重后果;
6)粘贴在货物上的【货物盘点标示卡】,在盘点工作全部结束之后,必须将其取下来,避免交货到客户处形成“异物混入投诉”
4.3人员安排
4.3.1初盘人:负责盘点过程中物料的确认和点数、正确记录盘点表,将盘点数据记录在“初盘数量”一栏;
4.3.2复查人:初盘完成后,由复盘人负责对初盘人负责区域内的物料进行复盘,将正确结果记录在“复盘数量”一栏;
4.3.3稽核人:在月末或年末盘点过程中或盘点结束后,由总经理指派人员作为稽核人和营运经理负责对盘点过程予以监督、盘点货物数量或稽核已盘货物数量;
4.3.4数据录入员:负责盘点查核后的盘点数据录入电子档的“货物盘点明细表”中;
4.3.5根据以上人员分工设置、仓库需要对盘点区域进行分析进行人员责任安排;
4.4 相关部门配合事项
4.4.1 月末盘点提前一天,年末盘点需提前一周发“仓库盘点计划“通知财务部,生产管理部,营业部,各办事处主管并抄送总经理,说明相关盘点事宜;
4.4.2盘点一天前根据营业部的出货要求,仓库管理课事先做好出库备货操作,避免因盘点操作影响正常发货;
4.4.3盘点一天前通知采购部,要求供应商车辆在盘点前2小时送货到仓库,以便仓库管理课及时完成货物入库操作;
4.4.4特别注意:仓库盘点期间必须冻结工厂所有物料,禁止货物出入库及移动;
4.5物资准备
盘点前需要准备A4夹板、笔、透明胶、货物盘点标示卡,货物盘点明细;
五、盘点作业流程
5.1 初盘
5.1.3初盘作业流程
1)初盘人准备相关文具及资料(A4夹板、笔、盘点表); 2)根据“盘点计划”的安排对所负责区域内进行盘点;
3)初盘完成后根据记录的盘点异常差异数据对货物再盘点一次,以保证初盘数据的正
确性;
4)在盘点过程中发现异常问题不能正确判定或不能正确解决时可以找仓库管理课主管处理
5)初盘完成后,初盘人在“初盘盘点表”上签名确认,签字后将初盘盘点表复印一份
交给营运经理存档,并将原件给到指定的复盘人进行复盘;
6)初盘完成后需要检查是否所有货物都有进行盘点,和箱上的盘点标示卡是否有表示
已记录盘点数据的盘点标记。
5.2 复盘
5.2.1复盘注意事项
1)复盘时需要重点查找以下错误原因:货物库位错误,物料标示品名错误,货物数量
不符等情况;
2)复盘有问题的需要找到初盘人进行数量确认;
5.2.2复盘作业流程
1)复盘人对“初盘盘点表“进行分析,快速作出盘点对策,按照先盘点差异大后盘点
差异小、再抽查无差异物料的方法进行复盘工作;复盘可安排在初盘结束后进行,且可根据情况在复盘结束后再安排一次复盘;
2)复盘时根据初盘的作业方法和流程对异常数据物料进行再一次点数盘点,如确定初盘盘
点数量正确时,则“盘点表”的“复盘数量”不用填写数量;如确定初盘盘点数量错误 时,则在“盘点表”的“复盘数量”填写正确数量;
3)初盘所有差异数据都需要经过复盘盘点;
4)复盘时需要重点查找以下错误原因:货物库位错误,物料标示品名错误,货物数量
不符等;
5)复盘完成后,与初盘数据有差异的需要找初盘人予以当面核对,核对完成后,将正
6)7)8)9)
5.4 稽核
5.4.1稽核注意事项
1)仓库指定人员需要积极配合稽核工作;
2)“稽核人”盘点的最终数据需要“稽核人”和仓库“复盘人”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5.4.2稽核作业流程
1)稽核作业分仓库稽核和财务稽核,操作流程基本相同;
2)稽核人员用仓库事先作好的电子档的盘点表根据随机抽查或重点抽查的原则筛选制作出一份“稽核盘点表”;
3)稽核根据需要在仓库进行初盘、复盘的过程中或结束之后进行稽核(具体时间参照“仓
库盘点计划”);
4)稽核人员可先自行抽查盘点,合理安排时间,在自行盘点完成后,要求仓库安排人员
(一般为复盘人)配合进行库存数据核对工作;每一项核对完成无误后在“稽核盘点表”的“稽核数量”栏填写正确数据;
5)稽核人员和仓库人员核对完成库存数据的确认工作以后,在“稽核盘点表”的相应位置上签名,并复印一份给到仓库复盘人员,有复盘人负责查核;复盘人确认完成后和稽核人一起在“稽核盘点表”上签名;如配合稽核人员抽查的是复盘人,则复盘人可以不再复盘,将稽核数据作为最终盘点数据,但数据差异需要继续寻找原因;
5.4.3盘点数据录入及盘点错误统计
1)经仓库管理课课长审核的盘点表,由仓库主管交由仓库盘点数据录入员录入电子挡盘点表中,录入前将所有数据,包括初盘、复盘、稽核的所有正确数据手工汇总在 “盘表的“最终正确数据”中;
2)仓库盘点录入员录入数据以“盘点表“的“最终正确数据”为准录入电子档盘点表中并 将盘点差异原因录入;
3)录入工作应仔细认真保证无丝毫错误,录入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找相应人员解决。
4)录入完成以后需要反复检查三遍,确定无误后将电子档“盘点表”发邮件给总经理审
核,同时抄送副经理;
六、最终盘点表审核
1)仓库确认及查明盘点差异原因
2)最终盘点数据需结合【客户送货计划单】,【入库单】,【出库单】,【库存管理卡(库存台帐)】等账面数据进行分析排查;
3)在盘点差异数据经过库存调整之后,仓库继续根据差异数据查核差异原因,需要保证将所有的差异原因全部找出;
4)全部找出差异原因后查核人将电子档盘点表的差异原因更新,交营运经理审核,营运经理确认之后呈交总经理审核签字;
确的数量填写在“盘点表”的“复盘数量”栏,如以前已经填写,则予以修改;
复盘人与初盘人核对数量后,需要将初盘人盘点错误的次数记录在“盘点表”的“初 盘错误次数”中;
复盘人不需要找出货物盘点数据差异的原因,如果很清楚确定没有错误可以将错误 原因写在盘点表备注栏中;
复盘时需要查核是否所有的箱装货物全部盘点完成及是否有做盘点标记。
复盘人完成所有流程后,在“盘点表”上签字并将“盘点表”给到相应“稽核人”;
5)营运部根据盘点差异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6)仓储课对“盘点差异表”进行存档;
七、总经理审核
1)盘点库存数据校正
2)总经理书面或口头同意对“盘点表”差异数据进行调整后,由仓储课长根据仓储盘点录入员发送的电子档“货物盘点明细表”负责对差异数据进行调整;
3)仓储部门调整差异数据完成后,形成“盘点差异修正表”并发邮件通知总经理,副经理
八、盘点总结及报告
1)根据盘点期间的各种情况进行总结,尤其对盘点差异原因进行总结,写成“盘点总结及报告“;发送总经理审核,抄送财务部;
2)盘点总结报告需要对以下项目进行说明:
本次盘点结果、初盘情况、复盘情况、盘点差异原因分析、以后的工作改善措施(出入库管理,库存管理,盘点方法/频率)等;
2.盘点分类制度 篇二
公务员分类管理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直接影响着公务员的任用、调任、薪俸、考绩和辞退。当代西方国家公务员分类管理包括两大类别: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品位分类制, 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职位分类制。
品位分类制
品位分类制建立在行政人员品级、官等、资历和薪俸基础之上, 与工作的性质和难易程度的关系不大。在品位分类中, 文官既有官阶, 又有职位。官阶标志品位等级, 代表地位高低、资格深浅和报酬多寡;职位标志权力等级, 代表职责轻重和任务繁简。官与职相分离, 因此有官无职、有职无官、官大职小、官小职大的现象都有可能出现。
英国公务员品位分类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行政人员内部等级划分由19世纪末的两级增加到二战后的四级, 分别为行政级、执行级、事务员级和助理事务员级。文官类型由战后的一般行政人员和专业人员两类扩展到目前的综合、科学、专业技术、培训、法律、秘书、社会保障、警察、资料处理和调查研究十类。不同类型的公务员有不同的级别数目, 工资待遇独立于职位级别。
职位分类制
职位分类制一般先根据职位性质分类, 然后在各类别下按职位职责大小、工作难易和资格要求划分若干等级。换言之, 文官自身的等级与行政部门中的职位等级合二为一, 官与职融为一体, 不存在独立于职位的官阶。
因此, 一旦脱离职位, 文官便无等级可言。同时文官的工资级别由职务决定, 能够体现按劳分配。
1883年的《彭德尔顿法》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最早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2008年, 美国在《职位分类手册》中将联邦政府职位划分为两大类:白领职位和蓝领职位。白领职位包括专业类、行政类、技术类、文员类和其他类;蓝领职位则包含电器设备安装及维修组、机械工具工作组和印刷组等36个职组。
分类管理改革并非一蹴而就
总体而言, 两大体系各有特色, 目前职位分类制占据主流。品位分类以“人”为中心, 结构更具弹性, 操作简单易行。但由于职位变动不会影响官阶和薪酬, 致使品位“只升不降”, 容易在公务员队伍中出现高品低效和论资排辈现象。
职位分类借鉴现代管理学原理, 以“事”为中心, 以工作决定薪棒, 能够避免“同工不同酬”现象;由于职位数量有限且相对稳定, 职位分类能够实现全局规划和标准化操作。
职位分类更能体现公务员录用和晋升的开放性、工资福利分配的公平性以及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专业化水平, 并有助于增进公务员对与职位相关的责、权、利的了解。但该体系过于庞大复杂, 制定过程较为繁琐, 可能会加重管理负担。
例如, 美国的一般行政类序列包含23个职组, 每个职组又包含数量不等的职系。其中人力资源管理职组包含7个职系, 商务和产业职组包含24个职系, 工程和建筑职组包含31个职系。
加拿大公务员管理也采用职位分类制, 其职组划分曾经达到2600多个, 涉及1300种薪酬表。可见, 职位分类适用于专业性较强、容易规范说明的职位;而对于工作内容变化较大且依赖公务员智慧和创造力的职位, 适用性较弱。
除了技术难点外, 职位分类在实施过程中还可能遭遇来自传统人事制度的冲击, 日本的经历就是典型。
二战后, 日本曾在美国专家的影响下于20世纪50年代通过《关于国家公务员职阶制的法律》, 对职位分类的定义和框架做出具体规定, 但这部法律最终未能实施。一方面, 日本对职位分类体系设计缺乏经验, 操作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难以解决;另一方面, 职位分类管理遭到了公务员工会的强烈抵制, 许多人认为这项分类改革可能会形成新的身份等级制。
直到2006年日本修订《工资法》, 才将普通公务员分为行政职、专门行政职、税务职、公安职、海事职、教育职、研究职、医疗职和指定职等类别, 替代了未能顺利实施的职位分类制。2008年, 日本国会通过了《公务员改革基本法案》, 将公务员选拔考试重新设置为重视政策规划能力的“综合职考试”、重视行政事务能力的“一般职考试”和重视专业技术能力的“专门职考试”, 从考录环节开始进行分类选拔和管理;同时, 设立“研究生录用考试”、“中层任职考试”和“女性挑战者考试”, 吸引特殊应考者。
可见, 西方国家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并非一蹴而就, 不少国家经历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探索。我国即将开启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 西方经验给我们提出三个值得思考的命题。
3.世界各国“高考”制度大盘点 篇三
美国:学业能力评估考试一年举行七次
美国不实行全国大学入学统考,但中学生申请上大学影响最大的考试是“学业能力评估考试”(SAT)和“美国大学测评考试”(ACT)。SAT考试每年举行7次,考试内容有数学和语文各三个部分,时间为三个小时。SAT考试内容与高中教材没有直接的关系,主要考查学生的逻辑、分析、推理等方面的能力。试题类似于智力题,考试题目千奇百怪。如:“癞蛤蟆是否有听觉?试证明之”;“请以下面的句子开头写个故事:‘在多年以后,他想起自己第一次与冰有关的经验......,故事须提及一双袜子、一个纪念碑、一串钥匙、一头家畜和莎翁全集”;“沙和海滩的关系中与下列哪两者之间的关系相同:A、猫和猫须;B、树和森林;C、足球和曲棍球;D、衣服和鞋子”等。在美国,一些十二三岁的初中生也常进入考场,就这些智力题“小试牛刀”。
和SAT不同,ACT考试更像一种学科考试,它更强调考生对课程知识的掌握,同时也是对考生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的测试。从难度上看,ACT考试比SAT考试更容易一些,也比较接近“中国式”考试。因此,对中国考生来说,选择ACT考试可能更容易在短期内获得相对满意的成绩。
英国:实行A-LEVEL考试
在英国,高中二年级的考生需参加普通教育证书高级考试,即A-LEVEL考试。A-LEVEL考试相当于中国的高考,考试课程有英语语言、文学、数学、经济等,学生选修的课目也要考试。只有在A-LEVEL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才能被一流大学录取。
不像中国,越临近考试学校抓得越紧,考生越紧张。英国的中学在A-LEVEL考试前两周,放假让学生回家自己复习,学校教师不搞什么猜题或复习提要等活动。A-LEVEL考试评分分为八档,即A、B、C、D、E、F、G,最后一档零分用U表示。
法国:实行高中会考
法国高中生进入大学深造的必要条件是首先获得由学校统一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然后再参加高中会考(BAC)。原则上说,所有通过高中会考的考生,均可申请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但是医学系、牙医系、药学系及技术学院等除外。由于名额有限,这些院校和专业一般采取淘汰制招收大学新生。
为了让各高校提前掌握生源情况,法国高校招生实行预注册,即提前登记志愿。预注册一般在每年三四月间进行,由于学生人数众多,法国绝大多数学校均采用电话计算机的登记方式。
加拿大:没有高考
在加拿大,根本就没有“高考”这一概念,因为加拿大没有高考。加拿大中学生想要上大学,不用参加专门的入学考试。在每年6月份中国高中毕业生为高考紧张而忙碌的时候,加拿大高中毕业生可能早已经接到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了,有些学生还会面对几所最好大学的入学通知书,为到底选哪一所而左右为难呢!
加拿大各大学都有自己的学生选拔制度。由于加拿大联邦没有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教育的管理由各省政府负责,这就造成了加拿大中小学教育体制的差别,加拿大的大学对各地学生的录取要求也有所不同。
印度:高校自行出题
印度的高考不实行全国性的统考制度,由各大学自选出题考试。全国性大学的入学考试由中央中考委员会主考,各邦大学的入学考试则由各邦主考。各校考试通常都在每年的4~6月间举行。由于不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学生反而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据说有的考生在一个考季内,就参加了20多次入学考试。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印度的高考同样充满“恐怖”气氛。由于落榜,许多考生羞于见人,常常自寻短见。据印度报纸报道,2001年一年考季有近1900人自杀,2002年自杀者达到了2000多人。由于一分之差,在高考成绩的名册上有可能相差二三十名。因此,在印度也出现了与中国类似的现象,即形形色色的辅导班、辅导中心。在印度的一些大城市里,准备参加高考的应届毕业生,每天凌晨3点就起床,先赶去参加4点钟的辅导课,然后还要到学校去应付进度很快的日常课程。此外,家长也对学生施加着很大的压力。家长们都认为高考是决定子女今后命运的大事,不惜投入巨资。现在,不光辅导班学费很贵,有些学校的日常费用也让中产阶级家庭感到不堪重负。凡此种种,都对学生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这在某种程度上扼杀了他们的创造性和灵感。印度舆论十分关心这些情况,一再呼吁要对高考进行改革。
日本:高考不是一锤定音
日本的高考不是一锤定音,国立、公立和部分私立大学,在每年的1月都有一次全国统一考试,主要是基础学科,国语、英语、数学、理科(物理、地理、化学、生物)、社会学科。从2月中旬至3月底,各校再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第二次专门考试。
日本是个唯学历是上的社会,个人的社会地位、升职机会、受尊重程度,都是由学历以及自己所读的大学知名度决定的。因此,对日本青年来说,能否上大学以及上什么样的大学,就决定了他进入社会以后站在什么起跑线上,所以,日本的高考就是日本青年人生命运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日本的名牌大学相当难考,如东京大学、早稻田大学等,能考上东京大学的学生,根本不屑于到英美著名大学留学。
日本的考生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应届高中毕业生;第二类是往届落榜生,在日本被称为“浪人”,一次高考失利称“一浪”,二次失利称“二浪”,三次以上统称“多浪”;第三类是已经升入大学,但由于自己所在的大学不理想,想再考一个好的大学而参加高考的学生,这类学生被称为“假面浪人”。这些人为能考上理想的大学,想方设法进行补习。日本最有名的代代木教室、河合塾、骏台预备校等,就以擅长收集各种私立、公立大学的考试资料和信息而著名。其收费很贵,如单科补习就要15万日元,如进入一所好的学校进行全面补习,约需100万日元,其中学费60万,杂费40万,这相当于普通大学一年的学费,如果再将生活费计算在内,“复读”的代价是极其高昂的。
韩国:高考不算总分
韩国教育部于2002年初实施新的高考制度。新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对考试成绩不再计算总分,而将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分别打分,然后依据分数段确定各科目的等级以及综合等级。等级划分为九个级别,每年的等级比例根据每年的考生人数确定。
各大学将根据各科目考试等级、学生手册、面试成绩、专长等情况招收学生。实行等级制后,考生不会像过去那样因差一分或零点几分而落榜。
墨西哥:没有全国统一高考
在墨西哥,各种考试的机会非常多。这里没有全国统一高考,不管公立还是私立,各校都是自己主持入学考试,特别是私立大学,根据报考学生数量,几乎每月都会安排考试,这次没考好,回家复习复习接着再考。据了解。墨西哥最大的公立大学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的录取率仅为7%,93%的考生都被拒之门外。这些被挡在大学门外的考生怎么办?一是尝试考其他公立学校,二是报考私立学校。私立学校是根据市场需求建立的,只要经济能力许可,学习成绩不是太差,就有可能进入私立大学学习。
因此,面对高考,墨西哥绝对没有如临大敌的感觉,他们是轻轻松松进考场、打打闹闹把家还的。他们对自己能否考上大学,普遍持顺其自然的态度,一次考不上,多考几次,实在考不上就去干别的。虽然多数家长鼓励、支持孩子上大学,但孩子考不上,家长也不会过分指责和挖苦孩子。
澳大利亚:看重平时成绩
澳大利亚是以学生高中两年的综合成绩加上一次地区的“全澳等级考试”成绩来综合评定学生的大学录取分,而不是以一次考试的成绩作为大学录取的标准。在这种录取制度条件下,学生必须认真对待平时的每一次考试和作业,打消临时抱佛脚和碰运气的侥幸心理。这样就避免了偶然性,突出了平时学习的重要性,受到学校、学生和家长的普遍欢迎。
在澳大利亚,很多学生并不看重上大学。因为上不上大学生活水平相差不大。读了本科、研究生的,工资起点是要高些,提薪幅度也大些,但工资越高,所得税越高,去掉所得税,比那没有上大学的好不到哪里去,更何况还有那些专业不好、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而且,念了大学的也好,没念大学的也好,只要失业,就可以坐享失业救济,按目前的标准,一个月的救济金大约相当于三四千元人民币,还有其他各种照顾,生活过得去,他费心劳神、拼死拼活考什么大学呢?
巴西:入学考试高校自己说了算
现行的巴西教育体系构建于1968年,高等院校分为联邦、州立、市立和私立四类,前三类是公立学校。
4.《超市盘点制度》 篇四
一、盘点:盘点就是点商品的数量,把所点的商品数量和电脑里此商品数量进行对比的过程。
二、盘点的目的和重要性
1、通过发现盘盈、盘亏情况,了解各商品部在一段时间内的经营情况,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2、了解存货水平、资金的积压、商品周转情况,对损耗较大的部门加强管理和控制;
3、了解目前商品的缺货情况,发现并清除滞销商品和临近保质期商品。
三、盘点的对象:无论是否签订合同只要结算方式为经销(预付货款/货到付款)、经销延期(账期XX天)、代销(实销实结)、自采无税的商品都需要盘点。
四、盘点要求:
1、真实:要求盘点所有点数、盘点表必须是真实的,不允许弄虚作假,掩盖漏洞和失误;
2、准确:盘点的过程要求是准确无误,无论是盘点表的录入、盘点的数量、损溢的查找,都必须准确;
3、完整:所有盘点的流程,包括区域的规划、盘点表、盘点时点数等,都必须完整,不要遗漏区域、遗漏商品;
4、团队精神:盘点是需要全员都参加的工作。为提高盘点的准确率,加快盘点的时间,每个部每个人必须有良好的配合协调意识,以大局为重,使整个盘点工作按计划进行。
五、盘点职责:
1、店长:对全店盘点结果负责,监督盘点实施;
2、财务主任:负责盘点的全面工作,盘点日期制定、盘点培训、盘点损益等工作;
3、各部门经理:盘点的执行者,部门的责任人;
4、人事主管:根据财务的需要,进行人员的调配。
六、盘点工作操作细则:
1、盘点时间安排:白天盘库房、闭店后盘前台;盘点时间9:00-盘库房
21:30-盘卖场(当天休班的员工盘库房,闭店后全体员工盘卖场)
Ø
盘点当天,物流停止接货和返货(日配除外)。
Ø
盘点当天,封存所有人员系统权限,不可查库存。
Ø
盘点当天,提货的话,要另写盘点表表明负数。
2、盘点流程:库房、卖场整理商品、清理帐目→分配盘点人员→抄写、核对盘点表→实施盘点→核对结果(若有重大差异,重盘,并追究责任与改进对策)→出盘点结果
3、员工培训:财务主任整体员工培训,部门经理再次培训,确保人人会盘点。
4、商品整理;
a、在柜组不忙的时候,可以把同种商品进行归类整理,避免盘点时来回查找商品而造成错误;
b、把小箱子放到大箱子的前面;
c、在对地堆、端头进行商品整理时,要注意其间陈列的商品中是否每一箱都是满的,要把空的箱子拿掉,不足的箱子里要放满商品,以免把空箱子和没放满商品的箱子都按实计算,出现盘点时的差错;
d、对货架商品进行整理时注意每一种商品中是否混杂了其他的商品,以及后面的商品是否被前面的商品遮挡住了,而没有被盘点;
e、对卖场的一些地堆和柜台进行检查,以免里面装有商品,盘点时造成漏盘;
f、对盘点前不能及时和厂家更换的破损商品要集中存放,以免造成漏盘;
g、库房整理时要注意一些卖场返库商品,一种是把内装商品数量不足的箱子当作整箱计算,另一种是把一些不是用原包装箱装的商品,当作箱子上写的名称来盘点商品,所以要在箱子上写明箱内商品确切的名称和数量(或封箱单);
h、食品类商品要注明临近三个月保质期的商品。
5、书写盘点表:部经理指导员工书写盘点表,讲述盘点表注意事项:
a、项目齐全:部组、年月日、商品信息、盘点表抄写人姓名;
b、原则上一张盘点表不得存在两个柜组;
c、保证以货架为单位抄写,从上至下,从左至右;
d、盘点表一式二联;
e、盘点表预留出4--5行空白,用做填补在盘点过程中出现遗漏的商品。
6、盘点流程:
a、盘点时要严格遵循从上至下、从左至右,顺时针标准,要依据商品摆放顺序,按实物一一进行盘点;
b、盘点时要认真核对商品条码和盘点表上的条码一致后再进行盘点;
c、重复陈列的商品在书写盘点表和盘点时必须按层板的顺序进行书写和盘点,不要累加;
d、盘点时不允许抄帐、漏盘、重盘,未做入库手续的商品及出库未做冲销手续的欠条等必须在盘点表表上单独列出、标明;
e、盘点表中数量一栏中禁止复写、提前写;
f、数量一栏盘点时才可以填写,且按实物数量填写,坚决不允许复写;(如果初盘数量6个,复盘数量发现少盘1个,两人再次盘点后确认是7个,那么在数量栏可写6+1=7,盘点人两人签字即可,无需划掉)
g、数量一栏中只允许出现加减法,且要有最终得数,不允许出现乘除法;
h、原箱封好的,可以直接盘点,否则必须拆箱逐一打开盘点,用其他包装箱的要在包装外上标明商品及个数;
j、备注中填写商品残损数量/未入库/未做返厂手续的说明;
k、盘点时应注意安全:人身安全、商品安全;
商品轻拿轻放,如产生损坏由当事人(售价)进行赔偿。
7、盘点当日准备;:
a、盘点当日由部经理核对盘点表是否正确,人员安排是否到位;
b、安排员工对卖场的商品进行整理;
c、盘点开始后在卖场指定的位置设置孤儿商品存放处或由收孤儿员工把商品送回本柜组。
8、盘点流程:
a、盘点时,本部员工两人一组,对所在区域进行盘点,其中一人拿盘点表进行书写,另外一人整理商品,两人同时对商品进行清点,并在盘点表上进行记录;
b、按商品摆放的顺序逐一进行盘点,不允许跳跃式盘点;
c、将盘点完的商品按盘点的顺序进行摆放,顺序不能放乱;
d、本部盘点结束后,开始核对数量,发现错误后重新盘点,直至无误后,由商场统一安排人员进行监点。
e、员工盘点完毕,清扫好卫生,将排面陈列到位后经检查合格,方可离开。
f:库房监点人员为其他部门人员,监点人员抽查盘点表的30%。
9、盘点表封皮
部门名称:
部经理签字:
店长签字:共
页
七、整理盘点结果:
1、录入根据盘点表录入微机后,将盘盈盘亏商品明细打印出一式两联,由盘点员对查找损溢责任人进行明示,第一联下发给商品部,第二联业务财务处存档;
2、各部门收到盘盈盘亏商品明细表后,立即查找原因,如果是录入中心录入错误,应立即到录入中心更改;
3、盘点发现错误不允许任何人在前台私自调销售,须经财务主任同意后方可调整;
4、收到盘盈盘亏商品明细表后,各组在7日内找出差错并进行调帐结束;
5、差错找完后,开始调帐。同等售价串码互调;盘盈部分作升溢处理;盘亏部分联销的需按售价赔款,经销的按丢失率作报损处理,厂家补损后,超出报损率的商品实物负责员工按售价赔偿。超过一定数额按丢货差款进行处理;
6、各部门完成盘点表核对、调帐工作后,将盘点结果财务处,本次盘点工作结束;
八、盘点处罚制度
1、在盘点过程中对出现错盘、漏盘、写错编码、迟到、早退等现象进行处罚,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罚2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理;
2、票据录入中心失误率暂定为8‰,对责任人处罚20元,情节严重加倍处理。
九、查找损溢的具体要求及签字流程
1、禁止任何人用弄虚作假来掩盖漏洞;
2、查找损溢要由实物负责人或对该商品熟悉的员工进行查找;
3、要在损溢表中真实的反映查找结果,写明出现损溢的原因,并由查找人签字确认;
4、部经理亲自对本部门单品损溢数量较大的商品进行核实,并在查找处签字。
—
END
5.存货盘点制度 篇五
存货盘点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存货资产管理,保障存货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真实地反映存货资产的结存及销售状况,使存货资产的盘点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为下阶段的销售、采购计划及财务成本核算提供依据,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存货:
1、店铺;
2、特卖
三、职责
1、店长:负责盘点组织工作、主导盘点工作,总结工作
2、产品部:对库存的实际与系统进行核对是否正确;
2、财务部:负责对盘点抽查、对盘点盈亏调整审核、审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存货进行稽核、盘点;进行盘点奖罚
4、零售部:负责组织盘点及盘点协助工作,最后总结盘点工作结束。
四、盘点时间
1、存货盘点:店铺每天交接班进行自盘、每月最后几天进行一次全盘(遇节假日临时调整);每段时间会进行交叉盘点,具体时间由办公室安排;每段时间会进行抽查盘点,由上头领导决定时间。
2、零售部按月安排盘点工作,每月25日将盘点时间及安排报给财务部。
3、办公室人员不定期地抽查各店铺及特卖的存货情况。
五、盘点程序
1、盘点前准备工作:
店铺盘点由零售部负责组织安排盘点计划;特卖由办公室人员负责组织安排盘点工作。
2、各店铺接到盘点通知后做好各项盘点前准备工作;
3、店铺、特卖店所有账目、系统单据处理应在盘点日前一天完成;
具体如下:
1、店铺销售单:保证没有不正常的单据,比方说过暂挂的销售单,不允许有负库存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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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拨单:如盘点当日发生的调拨,双方必须单日接收确认完毕。
3、存货盘点前各相关部门应进行清理整顿,对残次品,应进行清理、归类放齐;对退货商品应及时处理,暂无法退货的应进行标识。
4、盘点部门将盘点需用得物品及盘点工具,于盘点前准备妥当。
六、盘点要求
(一)、店铺盘点要求
2、月末盘点要求:
(1)、盘点当日所属员工,不得临时请假。
(2)、盘点前应将销售、调拨、退货、等各项工作进行完毕,以确定正确完整的库存。
(3)、盘点应由店铺店长或交叉盘点人员统一指挥,进行清点。办公室人员负责监督。
(4)、盘点必须于二天内,不得拖延,(特殊情况除外)。
(5)、盘点完毕后盘点人员必须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并且每家店铺要填写《月度盘点报告表》签字后上报财务。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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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盘点结果上报:
(1)、盘点结束后各店铺店长应填写《盘点差异表》交零售部,由零售部分把表哥交给财务部。《盘点差异表》应书写清楚,保证计算正确。财务部根据《盘点差异表》进行统计、汇总、计算填列盘点报告表,《盘点差异表》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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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店铺货品如与帐面有差异的,(如库房到货差异)须单独附表列明款号、价格、发生原因、时间,(格式同盘点差异表)并由店铺员工、店长签字后,同盘点差异表一同交零售部。
(2)、财务部库存会计,将各店库存盘点结果进行汇总填制月库存盘点报表,(二)特卖盘点要求
1、可根据期货到货情况确定每月具体盘点时间,盘点开始后至盘点结束,停止一切出入库行为。
2、盘点日库房所有人员全部到岗(休长假人员除外),不得请假或无故不到。
3、盘点前应将销售、退货、补货等各项工作进行完毕,以确定正确库存。
4、盘点由储运部经理统一指挥,每两人为一组,一人点数,一人登记。
5、仓库所有库存商品都在盘点范围之内,正品与残次品分开列示,单独计算数量金额,单独核对库存。
6、盘点完毕后,填制一式两份盘点表,由所有盘点人员签字,于每月25日前将经总经理审批的盘点差异表交财务部。
八、突击抽查
1、财务部每月至少抽查一家店铺或特卖店
2、抽查时间与店铺、库房盘点时间相同。
3、抽查小组人员组成由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安排。
4、为了盘点抽查的真实性,被抽查店铺由财务部确定后,于盘点前一小时告知零售部通知所抽查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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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按公司要求盘点完毕后,店员有权要求对货品进行核查。盘点结果与账面差异部分做盘点差异表,要求所有店铺人员在盘点差异表上签字。签字后的《盘点差异表》即视为已经确认盘点结果,不得再行改动。
6、《盘点差异表》一式两份,第一联交财务部收存,另一联店铺留存。财务部和店铺共同对盘点差异进行核算。
九、账务处理
各店铺盘点中出现盘亏,财务系统、审计进行货品盘点检查出现的货品短少,由货品管理责任人进行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1、月末盘点出现的盘亏,各店需盘点当天在库存系统中做盘点调整单,并上交《店铺月度盘点表》、《盘点差异表》的同时,须对货品短少款做出赔偿方案,即写明须扣款人姓名、应扣金额。分公司财务部按店铺做出的赔偿方案做出扣款通知,交人力资源部在当月工资中扣款。仓库在盘点完毕后在系统中做出盘点调整单,打印出相应的盘点差异表后报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需上交到总经理批复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2、财务系统、审计部门抽查店铺货品出现的货品短少,店铺3日内做出货品赔偿方案,分公司财务部按店铺做出的赔偿方案做出扣款通知,交人力资源部在当月工资中扣款。
3、其他原因出现的货品短少,店铺须于3日内做出赔偿方案,分公司财务部按店铺赔偿方案出扣款通知,交人力资源部在当月工资中扣款。
4、对出现货品短少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赔偿方案,又不能说明原因的,货品赔偿由店长全额承担。
十、盘点结果处理
盘点中出现的是尺码差异,没有金额上的差异,店铺、仓库只是在系统中做差异调整,不做赔偿;
盘点差异如果是同款不同色差异的,没有金额上差异,店铺、仓库只是在系统中做调整,不做赔偿;但如果差异款多达10款以上时,将对店长(仓库负责人)处罚50元。
盘点中出现款号差异,不但在系统中做调整,还要对盘点结果进行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或者其他处罚(辞退或调离原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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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衣架、模特等物料用品的管理与盘点
1、大库配发的衣架、模特,各店铺验收后须在电脑中填写明细表,记录名称、单价、数量、金额、配发时间,每月25日须将货架明细单与货品盘点表一同上交财务部。
2、对衣架、模特等物料用品要象对待货品一样爱护,精心保管,如有丢失、损坏或保管不善影响使用的,依货品赔偿规定进行赔偿。
十二、财务跟进
1、各分公司财务部必须保证各店铺及仓库商品账货相符,数据真实、正确。并负责将盘点结果上报财务管理部。
6.关于盘点赔偿制度 篇六
为了降低商品损耗,提高员工对损耗的重视,现公司决定每三个月月终组织一次盘点,公司允许的或损或差率为3‰,并且或损或差与营运部、防损部、收银组挂勾,具体操作如下:
一、如损耗率控制在3‰以下,则给予3‰的奖励,奖励比例如下: 经理: 4% 营运部主管、领班:8% 防损部主客、领班:8% 收银组: 10%(其中组长、领班30%、收银员70%)营运部: 40% 防损部: 30%
一、如损耗率超过3‰,则给予3‰的处罚,处罚比例如下: 经理: 4% 营运部主管、领班:8% 防损部主管、领班:8% 收银组: 10%(其中组长、领班30%、收银员70%)营运部: 40% 防损部: 30%
7.盘点分类制度 篇七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实行“分类计算,合并征收”的征收办法。相较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难以有效控制税源,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存在较多逃税避税漏洞。综合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早在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就确定了个人所得税制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方向。但实行综合所得税制需要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础环境、普遍及深入的公民纳税意识和较高的征管水平等条件为前提。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难以具备推行综合税制必需的征收条件,因此,十二五期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很可能以现行分类税制的制度优化为主。
首先,推行综合所得税制需要建立高效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体系,这取决于纳税人普遍的纳税意识和纳税人管理体系的效能。从纳税人自身来说,由于历史及文化等原因,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低下,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这种以个人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直接税有较强的抵触情绪,加之法律、道德意识淡薄,缺乏主动纳税的主观意愿,形成较大的税收征管阻力。而且受限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身的专业知识限制,多数纳税人并不清楚自己的应纳税信息,也没有能力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的技术操作,因此,从主观上制约了高效能自行申报制度的建立;从纳税人管理体系的效能上看,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主要是因为,我国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导致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就业人群流动性大,极易形成管理上的盲点;众多中小企业人事管理水平低下,纳税人基础资料失实;目前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体系的建设工作刚起步不久,加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量众多,短期内尚不能够建立全面高效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体系。在依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况下,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税手段的分类所得税制可以较好地进行税源控制,比综合税制更加适应现阶段我国的税情特点。
其次,推行综合所得税制需要有高效的税源控制效率。“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综合配套改革是一个以税收征管机构为核心,跨地区、多部门共同协作,整合各方资源,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具有全面性、长期性、复杂性的特点。至今为止,我国没有建立有效的个人金融管理体系,不能对居民货币收支方式进行规范管理;没有建立全面、有效的居民收支信息管理体系,难以掌握居民收入、家庭负担的确切信息;同时,税收征管体系机制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缺乏效率,则公平也无从谈起。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效率低下的现状看,短期内还不能建成实行综合税制所必须的国内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和较为完善的纳税人信息采集联网体系。在不具备适合的征收条件时就全面推出综合税制改革,将造成税源控制恶化、税收大量流失的严重后果。而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在效率低下的体系中较好地进行税源控制,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公平。分类征税模式征管手续较为简便,便于征纳双方执行,且可对不同的所得按不同征收方法计税,也有利于体现政府的调控意图。因此,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是进行公平和效率权衡的产物。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是现阶段个人所得税模式的必然选择。
二、从分类所得税制的角度看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费用扣除标准方面
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实行分类扣除办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按2000元/月为基础确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财产租赁所得按每次800元定额扣除或20%比例扣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采用如实扣除。扣除方法较为复杂。其中,纳税人众多、税基深厚、税源控制较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存在争议。归纳起来,“2000元扣除标准”制定缺乏明晰的理论依据和细致的量化分析。具体表现在扣除标准的构成描述模糊,工薪所得没有必要费用扣除,混淆了收入与所得的概念;缺乏有效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调整机制,难以综合反映纳税人消费需求增长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没有合理区分纳税人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负担的个体差异和地区差异。
(二)税率方面
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过多的累进税率级次繁复了税制,同时并未发挥预期的调节作用。低税率覆盖面过于狭窄,造成众多的中低收入者税负过高。与此同时,高收入阶层税基流失现象较为严重,最高边际税率45%仅具象征意义。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05年发布的消息,实际税收收入中,适用45%税率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几乎为零。边际税率畸高,强化了高收入阶层偷税、避税的动机,加大总体税收征管成本,降低了征收效率。
(三)征管机制方面
监管的缺失造成一些项目税收流失严重。现行的征管体制对“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管理仍存在较大问题。对公司的投资者、高管等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监控至今仍存在较大的管理盲区,红利、奖金冲抵公司费用是投资者及高管“避税”的常用手段,可同时造成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三、基于分类所得税制的制度优化措施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充分体现,立足于提高征收效率,相对弱化了分配公平。改良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路是“注重公平,促进效率”,立足于维护社会公平,改进完善个人所得税计算和征收办法,改良个税收入的项目结构。改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结构,适当减轻中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针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项目进行重点监管。狠抓立法、征管的薄弱环节,提高诸如财产转让、利润分配等收入方式的税源比重,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再分配调节功能。
(一)规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办法
规范制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构建税制公平的关键举措,而且在技术上具有可操作性。虽然此举有可能侵蚀现有的税基,但规范、公平的制度不仅体现出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意图,而且会减少征税的阻力。这对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和税制长远建设大有裨益。
应明晰界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内涵。从已公布的资料来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缺乏费用扣除标准的清晰界定和量化分析,实际上已成为了税制改良的制度障碍。应正确区分“收入”和“所得”,应纳税所得是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支出后的净收益,因此,费用扣除标准的内涵应包括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两部分。这里的必要费用,是指纳税人为获取应税收入而支付的必要的成本费用,这部分支出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必要费用是纳税人为取得工资性收入而发生的直接支出。这部分支出抵减了纳税人能够支配的所得,应从工资性收入中扣除;这里所指的生计费用,是保证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应包括衣食住行、抚养、赡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支出。其中,随着近年来房地产价格和子女非义务教育价格的上涨,应特别考虑发生的居住费用和子女教育费用在居民生计费用的构成变化。
工薪所得计税应考虑必要费用扣除。我国现行税制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前进行了必要费用扣除;“劳务所得”等项目的费用扣除为定额800元或定率20%扣除,也具有较强的必要费用扣除的特性;而对个人所得税收入影响最大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没有考虑与取得收入而发生的直接费用,不尽合理。应考虑纳税人与取得工资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与劳动付出,如上下班的交通费支出和劳动者自行发生的技能培训支出。在全面测算必要费用支出整体水平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必要费用扣除标准,以客观反映各项所得。
建立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机制。目前,生计扣除的制定和调整缺乏相关的统计数据作为支撑,说服力不强。应进行必要的理论建设,建立指数化的调整机制。测算满足纳税人及家人基本生活和教育的平均支出,以合理确定生计扣除基数;实行费用扣除的弹性机制。基于简化税制的考虑,确定基数后可将其与物价指数挂钩,结合考虑人民改善物质生活的需要,定期调整费用扣除标准;适当考虑不同地区物价水平存在的差异,在保证税基的同时兼顾各地区生活成本差异的原则上,制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合理区间。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适当下放税法修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区间内制定符合本地区生活费支出现状的扣除标准。
(二)优化超额累进税率
应适当简化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制定出工薪所得适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条件成熟时,可以与现行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相统一,甚至可以为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个项目合并计税创造条件;目前,迫于物价上涨的压力,减税的呼声很高。减税的设计应遵循公平的原则,充分照顾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尽可能加大减税给纳税人带来的边际利益。为此,可以精简级次,适当扩大低税率档次的所得级距。如果将第一、二级所得合并为第一级适用最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的纳税人将可以享受减税75元的同等待遇。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的纳税人减税率达到42%,减税效果十分明显。如果单纯以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方式减税,要达到相同的减税效果,即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的纳税人减税75元,则需提高费用扣除标准750元,但此举却为高收入者最多减税达337.5元750×45%,既侵蚀了税基又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因此,以扩大低税率级距的方式减税,低收入群体减税效果明显且税源流失小,比单纯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方式更加公平合理;为提高征收效果,可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这样可以淡化高收入阶层偷逃税款的动机,配合其他管理手段,以较低的征管成本实际取得更高的征收效率,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再分配调节功能。
(三)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计税时间
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分为按次计征和按期计征。其中,按期计征有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两种。“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年计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计征。按年计征不仅可以消除短时期个人收入波动带来的税负变动的困扰,还可一定程度上避免纳税人通过技术操作进行的避税行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也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应在完善自行申报制度的前提下,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办法改进为“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清缴汇算。”
(四)强化征收管理
提高效率是维护公平的前提。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制定和执行上存在着公平缺失,根源在于征收体系效率的低下。应将提高现行征收体制效率作为缓和公平矛盾的关键,这也是综合税制改革的迫切要求。目前,占比最大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主要是以代扣代缴为主,大部分纳税人不具有制度化的税务身份。这项制度的缺失从根本上阻碍了自行申报制度的广泛推广,也使纳税人被动地接受纳税义务,难以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形成消极的纳税意识,这也给税制改革形成主观上的阻力。
全面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实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基础信息管理两大子系统的信息化和网络化。以身份证号码为依据,确定每一个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开发推广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平台,对每一个纳税人进行纳税信息的收集和管理,逐人建立个人收入与纳税档案。将单位代扣代缴的报税信息细化到每一个纳税人,以此为基础形成针对纳税人个体的完税证明并寄送纳税人本人,或者建立完善的纳税人纳税信息查询系统,达成纳税人对税务事宜的了解和监督;在此基础上,对人事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的单位逐步推行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月度预缴与年度清缴汇算相结合的所得税申报制度,为综合税制改革创造条件。
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通过大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明确要求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以此为基础建立完善纳税人涉税信息档案。持续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人群,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强化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非劳动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监管。
(五)局部推进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工作
自行申报纳税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强化了纳税申报义务法律责任,是进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基础条件。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纳税申报政策性强、要求很高、操作复杂、工作量大。应不断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覆盖面,使大部分高收入者进入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范围。同时,在基础条件良好的单位,进行个人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完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实行单位员工自行申报纳税全覆盖。
在此基础上,试点综合税制改革。现有的自行申报体系可形成较完备的纳税人收入信息,以此为基础制定综合税制纳税办法,并进行综合纳税申报“空转”试验,对比现行税制的实际效果进行修改完善,为我国全面进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EB/OL).www.chinatax.gov.cn.
[2]财政部税政司.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J/OL).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EB/OL).www.mof.gov.cn.
8.盘点分类制度 篇八
摘 要:困境儿童是整个儿童群体中最需要保护和支持的一类边缘弱势群体,加强困境儿童救助工作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对困境儿童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当前困境儿童群体的现状及救助保障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在确保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制度基本功能实现的基础上,提出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设计建议如下:完善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正确认识困境儿童群体的差异性,构建多元化救助体系;进一步探索“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
关键词: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功能实现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7-0040-02
儿童福利水平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标志。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经达到一定的高度,国家有责任也有能力推进儿童福利政策与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困境儿童作为儿童中的特殊群体,是整个儿童群体中最需要提供保护和支持的一类边缘弱势群体,困境儿童救助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有效执行,救助机构职能的全面发挥和不断拓展,将对这一弱势群体的救助保护产生积极作用,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将有助于提升整个儿童保护水平。
一、有关概念的界定
“困境儿童”一词近年来常常出现,但是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并没有对这一名词给出权威界定。困境儿童一般理解为孤儿、残疾儿童、流浪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暴力侵害儿童、患重大疾病或罕见病儿童等群体。困境儿童陷入困境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外部原因导致,即因为家庭原因或者根本就没有家庭,致使儿童陷入困境。另一类是因为儿童自身出现问题而无法健康成长。陈鲁南(2013)结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书的基本精神,将困境儿童的概念界定为“暂时或永久性脱离正常家庭环境的儿童,以及生理、精神方面存在缺陷或遭遇严重问题的儿童”。结合上述分析,本文将困境儿童的概念界定为“本身有残疾或疾病且基本生活没有保障或家庭遇到困难和问题导致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儿童”。
二、困境儿童群体的现状分析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0-14岁人口约为2.2亿人。在这2.2亿儿童中,困境儿童是最需要用心关怀、全力救助的弱势儿童群体。根据本文对困境儿童的概念,以下将对贫困家庭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孤儿和弃婴等困境儿童的现状进行分析。
贫困家庭儿童问题。贫困家庭儿童是指城镇低保、农村低保家庭的儿童群体。据民政部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现有城市低保人员1 097.2万户,农村低保人员2 931.1万户,城乡低保家庭合计4 028.3万户,以每户一个孩子计算,至少应该有4 028.3万名儿童生长在低保家庭。兒童时期是人的生理、心理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也是身心脆弱和易受伤害的时期,家庭贫困对儿童有着十分消极的影响,贫困儿童在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都面临巨大的困境。贫困生活会对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巨大的威胁。
流动儿童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导致了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城市流动。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流动儿童数量已突破4 000万。由于没有流入地户口,这些流动儿童的教育、卫生、健康、心理状况堪忧,这一问题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亟须国家对他们的健康成长给予必要的救助。
留守儿童问题。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他们对子女的监护和教育缺乏,不能给予孩子健康成长所需的关怀与照顾。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 800万。留守儿童问题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国家必须从整体层面加以考虑和解决。
流浪儿童问题。当前,在缺乏有效的家庭和社会保护下,不少儿童被迫过早脱离家庭而流入社会成为流浪儿童。我国流浪儿童数量大约在100万左右,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在各个城市的街头流浪。他们生活条件恶劣,身心健康成长得不到保障,不能良好地适应社会。流浪儿童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的救助与保护,不仅关系到他们的生存、发展和家庭的幸福,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国家的稳定。
残疾儿童、大病儿童问题。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0-14岁的残疾人口为387万人,众多的残疾儿童在基本生活福利、教育、医疗、康复、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亟待国家给予更多的生活发展救助。患大病儿童治疗费用较高,普通家庭因病致贫现象较为普遍,亟待国家给予大病儿童医疗保障。
孤儿和弃婴问题。孤儿是指失去父母亲的儿童或未成年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孤儿54.9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孤儿9.4万人,社会散居孤儿45.5万人。他们在供养、教育、医疗、康复以及成年后的就业、住房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是社会福利事业和国家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亟待国家给予更多的生存福利救助。
三、当前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法。即使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儿童保护有所涉及,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一些关于困境儿童救助或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只是散布在其他的法规中,或者只是略有提及,并没有形成政策体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系列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法律责任较轻,实质上无法达到追究法律责任的目的。又如,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成年流浪乞讨人员而制定的,没有专门针对流浪儿童作出更为针对性、细节性的规定,其中诸如自愿求助、自主离站、救助期限为10天等规定,对于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不是十分适用。
(二)困境儿童信息收集及调查认定体系不健全
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和救助管理站工作的起点是“接收符合标准的儿童”,遵循“自愿救助的原则”,不会积极主动地发现、救助困境儿童,而是被动地等待困境儿童前来接受求助。当前,只能通过少数地区及专家的区域性调查推算出我国困境儿童的大致数量,而没有涉及全国状况的调查统计。考虑到困境儿童的情况复杂,应加强对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宣传,建立一个覆盖全国信息的困境儿童发现、报告、认定体系,社区、学校、医院、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等应该联合设立困境儿童发现报告认定网络,指定专门机构登记和管理困境儿童的基本信息,及时对困境儿童进行救助。
(三)救助机构存在的问题
政府救助机构仍然是当前救助困境儿童的主要机构,资金来源依靠财政补贴,但资金匮乏是当前政府救助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此外,相应的救助设施、专业人员紧缺的问题,也直接影响着救助方式的改善和救助水平的提高。救助实施过程中,在科学的管理、专业的救助方式、人文关怀、情感教育、专业的心理矫正以及文化培训教育等方面均存在欠缺。
(四)非政府组织参与救助的程度有限
非政府组织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其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的特点,在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社会组织和团体所提供的资源和帮助在发展救助和福利事业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困境儿童的救助工作从政策导向、经费支持到具体运作基本上都由政府统揽,政府管得过宽,反而抑制了民间社会救助力量的发展,限制了救助资源总量。另一方面,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刚刚起步,其自身也存在着不足之处,面临资金和专业人才的匮乏,缺乏参与渠道和信息数据,缺乏相关制度的规范。
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设计建议
(一)完善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依据我国困境儿童的现实状况和群体特点,尽快制定和完善儿童救助保护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困境儿童的基本权利。应从明确救助管理的机构、方式、职责和法律责任方面,尽快制定和实施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面的、专门的困境儿童救助法律体系。
(二)正确认识困境儿童群体的差异性,构建多元化救助体系
第一,确保实现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的基本功能。要充分认识开展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认识困境儿童群体的差异性,维护儿童基本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全面发展。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要实现社会管理功能、社会服务功能和福利供给等基本功能,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目的。当前,国家推动困境儿童救助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优先发展困境儿童救助事业所需要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将逐渐完备。第二,要按照分地域、分类别、分层次、分标准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逐步建立覆盖全体困境儿童的救助保护制度。要科學分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首要原则,以儿童的健康、尊严、良好生存和顺利发展为出发点,使各级各类地困境儿童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同时,困境儿童发现、报告、认定等数据统计要全面,保证无遗漏。基层民政系统要主动筛查困境儿童数据,同时要协调公安、医疗、教育、社会工作者等多方面的报告,确保所有困境儿童得到救助与保障。第三,强调困境儿童的心理干预。要有专业心理学工作者有计划、按步骤地对困境儿童的心理活动、个性特征或心理问题施加影响,使之发生朝向预期目标的变化。第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监督与评估。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组织、家庭、个人的指导、监督与评估,确保分类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进一步探索“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
“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就是对困境儿童和普通儿童分层分类救助。困境儿童是儿童福利制度的重点保障对象,也是普惠型儿童救助制度的核心层次,要通过专业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对其进行国家福利的支持和救助。对于普通儿童,即正常儿童,这是儿童的绝大多数,从普惠型社会福利的角度看,儿童长期应有的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司法保护等基本保障也应该得到更进一步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1]戴超.试论困境儿童的国家救助——以儿童福利理论为视角[J].当代青年研究,2014(5).
[2]柏文涌,黄光芬,齐芳.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困境儿童救助策略研究——基于儿童福利理论的视角[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