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队入住协议

2024-07-26

外包队入住协议(精选4篇)

1.外包队入住协议 篇一

六安市老年公寓入寓协议

六安市老年公寓(以下简称甲方):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入住公寓者(以下简称乙方):性别年龄民族 职业住所

入住公寓者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性别年龄民族 职业住所

甲方根据乙方、丙方的共同申请,同意乙方入寓,经三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入住对象及入住条件

第一条甲方须为生活能够自理或者介助、介护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条乙方入寓前须向甲方提交以下材料:

1、乙方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二张;

2、乙方经县级人民医院出具的近期一个月的体检报告;

3、乙方入寓的申请;

4、丙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丙方的经济状况证明;

6、甲方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乙方和丙方应当如实提供上述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和丙方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条乙方入住公寓前,必须向甲方交纳押金(备用金)贰仟元,甲方于乙方离寓时退还给乙方(无利息)。

第四条乙方入寓后,应如实向甲方陈述自己的即往病史。甲方如发现乙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类疾病,乙方必须离寓或通知丙方将乙方领回,如果丙方拒绝领回乙方,甲方有权将乙方送回交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

二、入住期限

第五条本协议的期限为______年(月),自乙方入寓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合同到期时,如果乙方不愿继续居住或者丙方不愿继续担保,乙方或丙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交清各项费用后,办理出寓手续。如果乙方愿意继续居住,丙方愿意继续提供担保的,三方再续签协议时间。

三、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居住、餐饮、护理、卫生保健等服务。甲方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向乙方或丙方收取上述费用,如遇价格变动,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第八条乙方在入寓期间,甲方根据乙方的身体状况、自理能力等因素,确定乙方的护理等级,乙方按照不同的护理等级向甲方交纳费用。如需调整护理等级,甲方向乙方或丙方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通知乙方或丙方按新的护理等级交费。如果乙方或丙方不同意调整护理等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按原护理等级提供护理,因此发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和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在入寓期间的一般疾病由甲方安排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遇重病、急病需住院治疗的,甲方负责将乙方送往医院,同时通知丙方,丙方应立即到场。住院医疗费用及一切实际费用由丙方承担。乙方住院期间,甲方不负责护理。

第十条乙方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按月计算,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以向乙方退回部分费用:

1、乙方外出住院,护理费、伙食费甲方根据乙方当月实际居住的天数扣除后退还给乙方,但当月的床位费不退。

2、乙方外出探亲超过10天以上的,甲方只退伙食费。

第十二条乙方或丙方在每月10日前交清下月费用。乙方不得无故拖欠费用,否则甲方将从乙方交纳的押金中直接扣除。

四、三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按质按量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乙方在入寓期间的安全。

第十四条乙方应按时交纳费用,如果乙方无力支付,丙方应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第十五条乙方应配合甲方的管理、服务工作,自觉遵守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乙方在外出期间如发生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应爱护公寓内的物品和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第十八条丙方有协助甲方照料乙方的义务。乙方在入寓期间

遇有思想、生活、医疗等方面问题需丙方协助时,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不得无故推托。

第十九条乙方在入寓期间,如因意外事件或自身疾病、自我残害、外出走失,发生伤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丙方应当及时处理善后事宜。甲方与丙方在处理善后事宜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诉诸法院处理。

第二十条乙方在入寓期间,因甲方管理、服务不当造成乙方伤亡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甲、乙、丙三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1、乙方因病住院或者其他原因,超过_____个月不在公寓居住的;

2、其他可以协商解除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或者丙方无故拖欠费用达2月的;

2、乙方严重违反公寓的规章制度的;

3、乙方私自外出超过10日的;

4、乙方或者丙方无理取闹,给甲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5、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6、丙方经济状况恶化,丧失担保能力、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甲方通知乙方更换担保人,乙方拒不更换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不按约定向乙方提供服务的;

2、因甲方管理、服务不当,造成乙方伤亡的。

第二十四条甲、乙、丙三方解除合同时,乙方和丙方必须结清乙方入寓期间的费用。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若休养人(乙方)病故,甲方通知丙方立即将其遗体送往殡仪馆。在公寓停留期间不得焚烧纸品,不得鸣放烟花爆竹及从事各种吊唁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给公寓其他老人造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七、附则:协议书续签记录。

1、第一次续签,经三方协商同意,续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再次续签该协议。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2、第二次续签,经三方协商同意,续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再次续签该协议。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3、第三次续签,经三方协商同意,续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再次续签该协议。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2.《客户入住服务协议》 篇二

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采用最先进母婴护理服务理念打造的专业月子护理和产后恢复机构,依托专业资质的国际化护理及服务团队,以及高星级酒店标准的环境设施,为所有入住贵宾提供全方位的高端母婴照护服务。现(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贵宾将入住贝瑞佳国际月子中心,故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入住服务

1.乙方根据本协议入住甲方的房型为(以下简称“入住房型”)。

2.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全方位的母婴护理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母婴护理服务内容”(以下简称“入住服务”)。第二条

服务期限

1.乙方入住甲方的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期 天(以下简称“入住期间”)。在此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入住服务。

2.如乙方在入住期间届满前离开甲方的,则适用如下规定:(1)乙方若在约定入住期间届满前办理退住手续,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办理退住手续。该等违约金金额应按如下方式计算:“违约金额=乙方剩余入住天数x每日入住服务费x30%”“乙方剩余入住天数”指约定入住期间减去乙方实际入住甲方天数后的天数。(违约豁免:乙方在入住期间确因健康原因必须在入住期间届满前办理退住手续,且已向甲方提交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的,乙方可免于支付违约金)

1(2)乙方未办理退住手续而自行离开甲方的,则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按“乙方剩余入住天数x每日入住服务费”计算。

(3)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入住服务费押金中扣除第(1)或(2)款所述违约金,入住服务费押金余额不足以扣除时,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甲方有权在乙方办理退住手续后或乙方未办理退住手续自行离开且入住服务费押金余额不足时,将乙方原入住房间安排第三方入住。

(4)甲方向乙方提供入住服务的期限至入住期间届满前乙方离开甲方之日止。

3.乙方如需增加入住天数,应提前5日通知甲方,甲方将尽量予以安排,如继续入住原房间的,本协议各条款自动继续适用至增加的入住期间届满为止;如继续入住的房型或适用的服务内容等有所调整的,则在增加的入住期间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按双方同意调整后的入住房型及入住服务,费用应按调整后的入住服务费结算。除此之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继续适用于增加的入住期间。若遇入住高峰期间,甲方不能满足乙方增加入住天数要求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办理退住手续。第三条 入住服务费

1.乙方应就其入住甲方期间向甲方支付入住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在乙方实际入住的第1-3天内,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退房要求,且除入住定金外,不再需要支付违约金及相应的入住服务费用。

3.在乙方实际入住的第4-6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入住服务费余额,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并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作为入住消费押金。乙方在支付上述入住服务费押金后才能继续入住甲方场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应向甲方补足入住服务费押金:

(1)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约定入住期间的基础上增加入住天数的,则乙方在办理延长入住手续前,应按拟增加天数需支付的相应入住服务费押金向甲方补足新的入住服务费押金。

(2)因扣除乙方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的各类款项,致使入住服务费押金金额少于乙方剩余入住天数内应支付入住服务费押金时,乙方应向甲方补足入住服务费押金。

4.乙方在办理退住手续时:如入住服务费押金多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入住服务费用和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各类款项(以下合称“应付费用”),则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入住服务费押金扣除应付费用后的余额(不计利息);如入住服务费押金少于应付费用,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费用与入住服务费押金之间的差额,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退住手续。乙方应当在办理退住手续时一并交还门卡,若有遗失或损坏,按50元/张向甲方赔损,甲方有权在乙方入住服务费押金内予以扣除。

5.乙方应在入住期间届满当天上午10时前办理完毕退住手续,乙方在入住期间届满当天上午10时以后至第二天上午10时以前办理完毕退住手续的,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一天的入住服务费用。第四条

增值服务及其他服务

1.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除附件一约定的入住服务以外的其他增值服务项目(如婴儿摄影、专业SPA等),乙方应提前2天通知甲方,以便于甲方予以安排,费用另计。第五条

入住预订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需向甲方支付入住服务费总金额之20%作为入住定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待乙方正式入住甲方时,该入住定金可转为入住服务费。2.本协议签订后,若乙方取消此预订并解除协议,应书面通知甲方并适用如下规定:

(1)乙方在离预订入住日期90天以上书面通知甲方取消入住预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入住定金30%的违约金,甲方将扣除上述违约金后的入住定金余额返还乙方,本协议予以解除;(2)乙方在离预订入住日期60天以上至90天(含90天)书面通知甲方取消入住预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入住定金50%的违约金,甲方将扣除上述违约金后的入住定金余额返还乙方,本协议予以解除;

(3)乙方在离预订入住日期30天以上至60天(含60天)书面通知甲方取消入住预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入住定金80%的违约金,甲方将扣除上述违约金后的入住定金余额返还乙方,本协议予以解除;

(4)乙方在离预订入住日期30天以内(含30天)书面通知甲方取消入住预订的,甲方已收取的入住定金不再返还,本协议予以解除;

(5)若乙方因健康方面原因,导致无法入住,在提交产检医院书面证明的,甲方可予以向乙方退还全部入住定金。

3.本协议签订后,若非不可抗力或乙方的原因,甲方拒绝在预订入住日期为乙方办理入住的,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入住定金。

4.若乙方要求将预订入住日期推迟的,乙方需在预订入住日期的5天前通知甲方;若乙方要求将预订入住日期提前的,乙方需在要求的入住日期的5天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调整安排乙方入住房型。由此乙方的 4 实际入住日期将作为本协议第二条中入住期间的最终起始日,相应结束日也将根据本协议入住期间天数进行顺延。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只在甲方服务场所内为乙方提供入住服务,不提供住家服务。2.甲方提供的客房服务将保证以下标准:

(1)入住前:客房完整清洁、紫外线消毒;

(2)入住后:产妇床品清洗:2次/周、家属陪同床品清洗:1次/10天;客房紫外线消毒:1次/周,生活用纸提供:卷纸、面纸每日各一份。

3.甲方按本协议之约定提供的入住服务只针对乙方及其新生婴儿。

4.乙方在入住期间,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意外、突发性疾病及任何生理疾病(伤口感染等),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可免费提供车辆或拨打120等急救电话,并帮助及时通知乙方提供的紧急联络人,由此产生的治疗等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入住期间,因意外送医院治疗,如乙方需要选择外资医院、民办医院,无论什么情况,所发生医疗费用都由乙方自行负责。

5.为保证乙方及其他贵宾的入住安全,外来人员探视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探视时间、地点、人员数量等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该等人员探视乙方的要求。

6.乙方入住会所期间所有外来的访问或服务(包括产品购买、摄影服务、保险服务等)都必须经过甲方同意方可进入会所,否则此后乙方及/或乙方婴儿发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甲方均不负责任;同时,该等情况下乙方婴儿将被隔离并不被允许放入护理部,且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月子会所内其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员工、其他客人)造成的一切损失。7.除非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行政、司法机关指令,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任何与乙方有关的个人保密信息。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签订本协议及办理入住手续时,需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证件、出院小结、出生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供甲方复印、登记存档。

2.乙方入住期间所居住房间设施出现故障需长时间(超过6小时)维修时,乙方有权提出更换同等之房型。

3.乙方在入住期间拥有享受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各项服务内容的权力。4.乙方在入住期间应当如实、及时向甲方反馈乙方和/或婴儿身体状况,如有任何不适必须尽快就医。甲方认为乙方和/或婴儿需要就医的,有权要求立即就医。如乙方拒绝,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停止为乙方提供服务,任何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5.若甲方发现乙方婴儿、产妇及/或家属有感冒症状,乙方产妇及家属须配合甲方将婴儿放入指定隔离房作特殊护理或母婴同室,与其他婴儿隔离,以防交叉感染。如乙方拒绝,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协议,停止为乙方提供服务,并按已发生服务项目收取费用,任何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6.乙方婴儿由于健康问题入院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婴儿未与产妇同时入住会所),或中途入院治疗(包括30天后打预防针)治愈后回所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病历复印件及出院小结复印件。

7.在乙方办理入住手续时或入住期间,乙方应如实向甲方说明本人及新生儿相关病情(如有),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妇和/或婴儿的医院产检证明、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甲方认为需要的资料。如乙方隐瞒病情不告知甲方,乙方及其新生儿入住期间发生任何问题,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办理入住手续时或入住期间,如甲方发现存在第十条第3款的情况时,可以采取第十条第3款约定的措施。

8.乙方已知晓甲方不提供任何医疗服务,因此在乙方入住期间,若需医疗服务,乙方应尽早告知甲方及时协助送往医疗机构就诊,但甲方不承担任何医疗责任。

9.乙方提供的紧急联络人为 与乙方为 关系,其联系方式为。乙方应确保甲方在需要的情况下随时能联系到该紧急联络人,否则因无法联络而造成的相关后果由乙方承担。10.乙方不得将违禁、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品等)及宠物带入甲方。11.乙方携带的贵重物品由乙方自行妥善保管,甲方不承担因上述贵重物品的毁损、灭失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12.乙方在入住期间,应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及物品,如有损坏或遗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3.因乙方和/或其陪护、探视人员的原因,导致甲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损害和/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乙方确认甲方已在甲方服务场所公示了其管理及服务的相关规定,乙方理解该等规定,承诺遵守且确保其陪护。探视人员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第八条 免责

1.入住期间,乙方或其婴儿发生、发现下列情况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补偿责任:

(1)患任何流行疫病;(2)病毒、细菌或其他感染;(3)突发性疾病;

(4)入住前已患疾病、慢性疾病、精神疾病及该等疾病的发作;(5)药物、食物或其他原因导致过敏需要治疗;

7(6)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7)发生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意外;

(8)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公立医院诊断确定婴儿发生【婴儿猝死症】者;

(9)因双方均无事先认知的先天性疾病而造成不可避免的身体不适、甚至死亡者;

(10)其他非由甲方造成的情况。

2.乙方或其婴儿发生上述情况,需要送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可免费提供车辆或拨打120等急救电话,并帮助及时通知乙方提供的紧急联络人,由此产生的治疗等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九条 防疫疾控

1.乙方应确保自身、其婴儿及时接受一切必要防疫疾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常规性防疫疾控措施及针对流行性疫病的防疫疾控措施,该等措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普查、检疫、接种、接受治疗等。

2.乙方或其婴儿发生上述第八条情况的,并存在传染可能的,乙方或其婴儿应立即离开甲方场所前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直至康复痊愈。甲方同意根据二甲以上医院开具的住院或治疗证明为乙方减免其本人或婴儿在治疗期间的服务费用。除此之外,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方式向甲方提出损害赔偿。第十条

协议解除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支付剩余天数入住服务费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损失,乙方应另行向甲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1)本协议签订后或乙方入住后,甲方发现乙方有未曾告知甲方的相关疾病不适宜入住甲方的;(2)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甲方公示的相关规定;(3)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的其他情况。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有义务向乙方退还剩余天数入住服务费:

(1)乙方入住间,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时;(2)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的其他情况。

3.如乙方和/或婴儿存在下列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于合同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但甲方有权扣除已发生服务项目的应收费用)转入乙方所提供指定账户,但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方式向甲方提出损害赔偿:

(1)乙方因患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疾病或妊娠期高血压及传染性疾病;(2)经新生儿筛查有异常的婴儿;

(3)婴儿存在中枢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心血管畸形,除外动脉导管或卵圆孔未闭,兔唇、裂颚及/或其他先天性发育畸形;

(4)婴儿低出生体重<2400g或孕周<37周;

(5)乙方存在可能影响婴儿的情形,如患传染病、性病、糖尿病、高血压、甲亢、甲减、感染、吸毒、酗酒等;

(6)入住前,若有医院证明显示新生儿曾患传染性疾病必须经本会所儿科医生诊断后才能入住会所;

(7)婴儿患有新生儿母源性疾病或严重过敏性疾病及无法预知的代谢性先天性疾病。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若因自然灾害、战争、暴动、内乱、政变、恐怖活动、瘟疫、流行性或传染性疾病、相关政府或权利组织的决定、火灾、洪水、雷电、爆炸、天气或公共设施遭破坏等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原因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甲方不能或不能及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甲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自开始入住之日至办理退住手续之日的入住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第三条与乙方结算上述费用。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由于甲方原因安排乙方入住高于本协议约定之房型标准时,甲方不得收取房型之差价,待乙方转回本协议约定之房型时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之价格执行。

3.甲方声明且乙方充分理解:甲方是专业从事高端母婴照护的服务机构,并非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资质,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一般性的护理,不涉及且不提供任何疾病的医疗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服务。

4.如果在本协议乙方签署栏中签署人并非实际入住人,则作为本协议乙方的实际签署人应在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书面声明该等情况;本协议中所述之“乙方”应包括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者及根据本协议实际入住者(包括婴儿和/或其母亲),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者应对实际入住者在入住期间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5.甲方不承担乙方入住甲方期间任何原因离开服务场所之外的一切责任。6.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本协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7.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中文与英文版本出现差异,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8.除本条第4款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9.本协议有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并于该日生效。自乙方办理完毕退住手续后本协议自然解除。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入住服务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特此声明:

 乙方本人根据本协议入住甲方;

 乙方系代表 _(姓名)_(身份证/护照/出生证号码)以及(姓名)_(出生证号码)签署本协议,与被服务人为_ 关系,并自愿对该等实际入住人在入住期间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互助幸福院入住协议 篇三

甲方: 村互助幸福院

乙方(入住人):

身份证号:

所在村组: 丙方(赡养人或担保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或住址: 联系电话:

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村老人的生活环境,解决“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居”切实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关于推进农村社会养老工作的新要求,面对农村“留守、空巢、散养五保”老人的新期盼,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新形势,推进农村社会化养老工作,按照“集中居住、分户生活、统一管理、互助服务”的模式,经自愿平等协调,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互助幸福院由政府出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所在地村委会统一管理;

2、甲方负责为乙方免费提供住房、水等部分生活设施;

3、甲方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对违反幸福院

管理规章制度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4、乙方自甲方通知入住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入住,甲方视其自动终止协议,有权收回房屋;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年满60周岁,属于土贵乌拉镇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和五保老人,且具备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不属高危病人等条件(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上述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自愿入住幸福院时,必须征得赡养人或担保人的同意。

乙方入住时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以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2、乙方入住幸福院后,对所分配的住房只享受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继承、买卖,乙方不住或死亡后所住房屋由甲方收回;

3、乙方在入院期间要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搞好个人集体卫生,相互间应搞好团结、和睦相处、互相帮助、爱护公共财物;

4、乙方生活所需生活及医疗费用均自行解决或由赡养人(担保人)提供。

5、乙方外出走亲访友,需向院长书面请假,不得代请假,私自外出造成不良后果的,自行承担后果;

6、乙方入住后,所居房屋、水、电等设施出现问题有权向甲方管理人员反映,甲方协助修缮解决;

7、乙方入院期间,如发生意外事件或自身疾病、自我残害、外出走失、发生伤亡,或侵害他人权益,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均由

乙方负责,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对乙方的基本生活、医疗费用及乙方应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自愿承担连带责任;

2、丙方在乙方入住后随时探望,在乙方患病后应及时到场负责护理照顾,乙方亡故后丙方应及时处理后事,并承担所需费用;

3、丙方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若应丙方未及时告知,致乙方的权益受损,甲方概不负责。

四、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有当地调解委员会进行当面调解,调解无效依法提交当地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五、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出院或死亡后自行终止。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4.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 篇四

(本)

入 住 协 议 书

老年公寓

入 住 协 议 书

甲方: 老年公寓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丙方:(监护人/保证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住 址: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办公电话:

家庭电话:

手机号码: 第一条:甲方的性质

甲方黑龙江广通达老年公寓是合法成立的养老机构,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文化、娱乐及其他相应的服务。

第二条:乙方入住需具备的条件

1、乙方自愿入住

2、能够承担入住费用

3、无传染病或精神病史及目前无急待在医院治疗的情况 第三条:丙方的连带责任

1、丙方同意乙方入住甲方,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2、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乙方处理本协议中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

第四条:服务地点及设施

1、乙方选择的房间为

⑴单 间 ⑵双人间 ⑶三人间

2、乙方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3、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包括房间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服务科收费一览表

第五条:收费

1、乙方需在入院初一次性交纳一季度费用 元,(中间出院不退款),其后可每月一交。

2、乙方需每月交纳费用 元,主要是指床位费、服务费。

3、取暖费按取暖期收取,每床每月90元,共计六个月。

4、如遇特殊情况需退费的,须住满一季度后,不足半月的按半 3 月收取,超半月的按全月收取。

5、费用需在每月5日前缴纳,超过交费日期每天按费用的1‰收取违约金。超过一个月不交者,甲方有权将乙方送回,并追缴违约所欠费用。

6、押金,乙方入住时本地医保须交纳5000元作为入住押金,夫妻间可交纳7500元(并将医保本/卡交公寓保管);没有医保或外地入住老人须交纳10000元押金,夫妻间可交纳15000元;用于支付床费、违约金、物品赔偿金及医疗备用金(用于乙方突发疾病和意外伤害的救治,交付给医院的押金及支付相关费用)等,协议终止时结算,多退少补,不计利息。

7、凡乙方已缴纳的费用,除双方有约定外,其余一律不予退还;乙方外出治疗或探亲访友期间的费用不予减免。

第六条: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各项费用,在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各项费用(丙方亦未代其支付)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所收费用一律不予退还,并有权追讨乙方所欠费用。

2、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需要,调整房间用途,征得乙方同意,为其安排相应的房间。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身体状况、自理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整,必要时有权利要求乙方转入非自理老人护理区域。

4、按照本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不服从管理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应认真听取,并及时给予回复,在甲方当时的物力、人力及时空条件范围内,尽最大可能满足乙方的要求。

6、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7、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将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不得对外透露。

8、在乙方无力支付养老服务费用,丙方不能及时承担担保责任时,送回原居住地。

9、以下情况甲方不负法律责任,但有义务协调和帮助: ⑴乙方在公寓居住期间如出现意外,包括算自伤、自残、自杀、跌伤或他伤、走失、外出不归等情况。

⑵原有疾病加重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发疾病,甚至猝死。⑶乙方因患骨质疏松而造成的骨折及其他意外情况。⑷乙方在自行饮食出现吞咽堵塞而造成窒息的情况。⑸乙方服用私带的外配药品出现的任何后果。⑹乙方食用携带的外来食物出现的任何后果。⑺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纠纷或意外事故。

10、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协议离院时对所居住的房间进行检查,物品完好将抵押金退还乙方。

第七条: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的服务。

2、乙方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乙方在办理入院手续时,需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2张,如实准确填写《入住登记表》。

4、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区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乙肝、肺结核、骨质疏松检验报告单。

5、乙方入住后要自觉遵守老年公寓的规章制度制度,接受管理,爱护公共财物,对于损坏的公物照价赔偿。

6、与其他入住的老人和谐相处,如老人之间发生纠纷,造成伤害的(致病、致残、致死)后果由乙方自负。

7、乙方自带服务员需在服务科办理正式手续,与他人合住房间不能自带服务员。

8、乙方伤及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9、乙方外出时,需告知本楼层服务员或服务科,包括去向,可能联系的方法和大致归院的时间,以便妥善处理。

10、乙方应遵守甲方的院内安全管理规定,在房间内不得拉电线,使用电加热设备,如:电暖气、电热宝、电水壶,电热杯、电饭锅、电炉子等,不得卧床吸烟,与他人合住者不得在房间内吸烟。

11、乙方因看病或其他原因须短时离开甲方居住地时,有权选择保留住房,如保留房间需继续付费。

第八条:丙方的权力和义务

1、经乙方同意,在乙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代表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

2、丙方在乙方入住前应如实反映老人的健康情况,确认乙方目前无传染性疾病及无精神病吏。如发现,应做好转离工作。

3、在乙方入住后,丙方应随时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按时看望,在乙方需要时按时到场。

4、丙方在乙方患有较重或突发疾病且甲方医疗条件有限时,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乙方到医院就诊。

5、丙方应协助乙方并确保协议约定的和按时缴纳费用,逾期不交时,应与乙方共同承担违约金和有关费用的交纳责任。

6、丙方有权利和义务将乙方的意见、需求和其他有关情况向甲方反映,并协商解决办法。

7、丙方的地址、电话及联系人如有变动或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与丙方联系,使乙方的利益得到保障,否则连带出现的一切责任由丙方负责。

8、如乙方伤及他人或造成他人(主要指老人)损失时,丙方应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特别约定

1、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⑴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急救车辆。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丙方不到时,甲方无手术签字权,甲方对乙方在医院期间治疗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⑵因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协商后,有权重新确定联系人,但不免除丙方应承担的义务。

⑶如果在丙方联系中断的情况下,出现丙方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⑷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伤害,如发生坠床、烫伤、噎食、误吸所造成的后果由乙丙方承担。

⑸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去世,甲方应及时联系丙方。如联系不上或虽取得联系,但自通知2小时内(如乙方在房间发生)不到,丙方授权甲方合理善意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十条: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协议的变更与中止

1、在协议的有效期间内,如甲方根据本单位发展的需要调整房间或楼层,甲方根据市场总体价格变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丙方,给乙方重新选择的时间,届时重新修改协议有关项目。

2、协议的中止:乙方因就医或其他原因不在院中住宿,协议中止,待乙方归院后自行恢复。

第十二条: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本协议在乙方不按规定时间内交费,且甲方通知乙方、丙方后15日内拒不交纳,自行终止。

2、乙方无论任何原因要求离院办理离院手续后,以及其他不适宜与其他老人共同居住,事件发生时,协议自行终止。

3、因诊断乙方有精神病(包括老年精神病),身患久治不愈或急慢性传染病时,甲方可解除协议,并协助办理离院手续。

4、如乙方病故,协议自行解除,并由丙方代办结算手续。

5、如另外签订协议,本协议终止。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定事宜,三方随时协商补充。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入院申请表,入院体检表

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上一篇:辐射安全小组组成及职责下一篇:反复光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