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同格式

2024-10-19

培训合同格式(精选10篇)

1.培训合同格式 篇一

证券合同格式:期货代理协议书

协议书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_________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了确保在_________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均须清楚了解并严格遵守《_________期货有限公司_________交易所代理业务规则》,正确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认识了甲方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一切因乙方看错市况而遭受的亏损,乙方完全承担资金乃至资产抵债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作为代理方,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情况。开户时乙方需出具经营执照(副本),法人授权书,单位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近期财务报表等)等有关资料。

四、乙方为了便于与甲方联合,除当面填写“买入(卖出)指令单”外,可再确认传真、电报、信函、录音电话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法律认可的委托方式。另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签署《法人授权书》,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权人的指令。

五、保证金帐户的设置: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将基础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汇入甲方帐户开户,此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2.乙方在开具“买入(卖出)指令单”以前,应将足够的初始保证金汇入甲方帐户,初始保证金数额为成交金额的%,超越保证金数额的指令,甲方没有义务执行。交易平仓后,该初始保证金由甲方及时退回。3.凡属期货交易,每天均按_________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对其与成交价的差价部分,要求亏损方交付追加保证金。如果乙方损失≥100%初始保证金,而又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前一日15时前及时补足,甲方有权代为平仓,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六、甲方代理乙方交易的佣金(含向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额的_________‰,乙方负责在买卖合约成交后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代理佣金。

七、现贷合约签定后,乙方凭交易所成交通知单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将货款/提货凭证存入所。如是交收现货交易,乙方应先提供有效发票再行收取货款。

八、有关税金问题,均按照_________市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九、协议的中止:

1.乙方如需中止委托关系,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核准并结算帐目后,立即中止协议。

2.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在追回违约损失的前提下可中止代理关系,并有加以处罚的权利。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十一、乙方的印鉴需在甲方备案。

十二、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2.培训合同格式 篇二

关键词:格式合同,立法,市场

格式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所归定, 作为一个引入外国的法律概念, 它在世界不同地方称谓也不同。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格式合同的概念定之为: 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合同相对人只能根据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同意。而不能进行协商的合同。

一、中国格式合同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其实在建国以后, 我国对于为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对许多商业活动都实行公有制改革, 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 比如交通、银行、邮政等广泛采用格式合同。基于物质条件匮乏的社会经济条件, 格式合同可以在计划经济中发挥重要的资源分配作用, 也是国家操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改革之后, 我国进入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道路, 经济效率需要得到提升。社会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 公民交易活动逐渐活跃起来。在这种社会形势下, 除了以前垄断行业继续使用大量格式合同, 其他领域也开始了广泛地应用。可是格式合同一般由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商家制定, 使得原本就处于市场劣势地位的消费者更加被动, 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所以,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24 条规定对经营者使用格式合同作出明确的限制, 在格式合同的使用方式上保障其与消费者之间的公平合理, 写明其在格式合同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甚至包括了一些内格式合同的契约形式。

其实关于“格式合同”更多的规定是在《合同法》中。为了平衡合同提供者与接受者双方地位的平衡, 《合同法》首先就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具体包括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然后就是明确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条框;最后是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在具体的法律条款和解释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严格的规定。当然格式合同是一个与贸易交易关系很深的合同方式, 所以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在《海商法》和《保险法》等单行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 中国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是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相对比较分散。

二、中国格式合同存在的缺陷

格式合同是市场买卖交易的产物, 我们之所以对其进行规范, 就是在市场使用上存有大大小小的缺陷。规模经济促使了格式条款的产生, 可是缔结能力和环境往往不是公平的, 优势方很容易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 从而损害对方利益, 破坏民事交易平等的机制。

我国格式合同制度也存在缺陷。首先就是我国缺少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 分散的格式条款规定就是立法现状, 而且法律规范规定比较抽象, 适用时理解含糊, 原则性不强。对于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有大量的空白, 如订立程序、纳入合同的消极条件等, 虽然在《民法通则》和相关解释中又对适用进行具体的认定和规范, 可是仍旧不能弥补格式条款立法上的巨大漏洞。

三、健全我国格式条款合同制度的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规模经济也开始源源不断地出现在各种交易中, 这样, 格式条款的使用量将会大大增加。越是在这种情况下, 维护市场公平就更应该发挥巨大的作用。一面构建自由的契约体制, 一面保障契约正义。我们应该更好利用契约自由的优点, 为交易的快速便捷创造条件; 可是又要防止它成为经济强者利用的工具压迫经济弱者。所以急需对我国格式条款制度进行完善。

沿着即利用又要规范的思路, 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对格式条款的不足提出相应对策:

( 一) 立法规范

在依法治国的发展形势下, 建立在法律上的市场规制秩序往往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发挥社会实效。这里强调立法, 不是仍旧零零星星地把格式条款分散在不同单行法上, 而是制定一个格式条款单行法, 把格式条款缔结的法律原则、生效条件等整体进行总结规定, 构建出格式条款的适用体系。把格式合同需要的自愿原则进行单行规定, 规范合同缔结阶段; 增加强制缔约原则, 规范提供者交易义务; 促进公平原则, 清晰格式合同的提请义务; 还有就是格式条款必须不属于异常条款, 增加其可预见性。还有在格式合同的效力规制上进行全面规范。

( 二) 司法规制

首先, 严格审查确定格式条款是否已经订入合同。其次, 根据适用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 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由于此类原则的弹性大, 适用范围宽, 能有效地控制不公平条款。再次, 审查判断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的部分无效。格式条款的无效, 并不等于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的无效。最后, 建立“集体诉讼”制度。

( 三) 社会控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团体应积极参与格式合同条款的拟定, 由相关社会团体协助消费者处理与经营者的格式合同纠纷。再次, 社会团体对经营者利用不平等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提出批评、诉诸舆论。最后, 新闻监督。新闻媒体的报道具有其他监督方式不具备的优势, 可以发挥传播优势。

四、结语

我们要抵制“霸王条款”在社会的充斥, 做公平市场的捍卫者, 就要利用各方面的力量, 来构建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谋求市场公平交易。

参考文献

[1]刘智慧.格式条款及其规制[D].中国政法大学, 2006.

[2]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04) .

3.论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篇三

摘 要:文章从格式合同的定义与特征入手,在明确定义以及意义的基础上,从格式合同判断标准,判断后果等方面出发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述,从而得以最终明确了作为合同特殊形式的格式合同的特有法律效果。

关键词:法律效力;格式合同;公平;效率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4-0159-02

1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格式合同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上称谓有所不同,在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上称为附合合同,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我国合同法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所谓的格式条款即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此种表述是法律方面的最终取向,在学术层面又有许多不同的称谓。“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指定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合同。”或指“由一方当事人依法通过固定形式提出涵盖全部合同条款的要约,并由不特定的相对人承诺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实这些不同称谓或者表述方式只是形式上的争论而已,在实质层面上并没有多大的区别,所以对于格式合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①格式合同的双方的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是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不是法律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表现为一方的经济,社会地位的优势,对于知识的垄断,而相对方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没有过多的讨价还价的余地。使得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供格式合同的可能和能力,也使得格式合同的接受方有接收的必要。而这可以称之为格式合同存在的现实基础。②格式合同的反复使用性。反复使用是滋生格式合同的原因所在,格式合同的出现本身就是为了免除一一商谈对于交易效率的损害和交易成本的无端浪费,所以通过对于大量的定型化交易采取格式合同的形式,在相同或者类似的交易中予以反复适用,以此来避免商事效率的低下和交易双方的不便。③格式合同的书面性。格式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予以表现,不具备此种形式不能称之为格式合同。当然某些行业的规则或者惯例,事实上是一种准法律,已经为双方当事人所认同,会成为格式合同的潜在条款,无需载明。

2 格式合同的效力及其判断标准

2.1格式合同效力的基本判断标准

格式合同作为一种对于传统的契约自由的修正和变通,是对民法意思自治的极大限制,所以基于公平正义以及公共政策的考虑,必须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予以明确,予以限制,所以这就涉及到了格式合同的判断标准问题。格式合同也遵循了合同的一般规则,所以格式合同的效力无非可以归结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四种形式,在此对于基本的判断标准及原则标准予以论述。

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所谓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在此可以具体为民法和合同法的强行性规定。是指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和删除。所以,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都应作为无效处理。 这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以及公平合理的需要强力介入市民社会的表现,是对于民事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和干预。

②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合同作为民法债的表现形式之一,必然应在民法的允许范围内活动。而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切民事行为的行为准则也并然应该为格式合同行为所马首是瞻。所以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都应该在规制格式合同的恣意性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应当有与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违反公序良俗各国法律均认为无效。而我国的《民法通则》也采纳了世界通例,对于公序良俗亦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在了总则部分。这条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不得拘束合同的相对人。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即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背离权利设立的本来目的或者超越权利应有界限的越权违法行为。法律对于此种权力恣肆行使持否定的态度,这就是所谓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等等都是我国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一旦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具体条款符合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都将毫无商量余地的归于无效,合同双方不得以意思自治为由进行相反的抗辩。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中的帝王条款。在民事法律制度中起到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任何民事法律施行,任何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准则。所以在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以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的有效实现。

2.2 格式合同的效力审查

格式合同作为一种合同首先应符合一般合同的所有效力要件。合同法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种规定表明合同一但被确认有效,合同双方即受到双方自主的意思表示的约束,非经法定主体依法定程序重新意思表示一致不得撤销、变更。

对第一项缔约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查明。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而与其年龄,智力情况不相适应的行为即为所谓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此种行为若想取得完全确定的效力必须得到监护人的补充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须由监护人代理,通常情况下,他不能成为格式合同主体,除非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自己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满足其日常学习、生活的合同,如接受赠与的合同、购买文具的合同无须追认当然有效。第二项,意思表示真实在格式合同方面是有其特殊性的,此处的意思表示真实应该理解为客观外露意思的真实,即所谓当事人之真意,不是仅指当事人之主观内心之真意,而是从意思表示受领人的立场去认定之客观表示价值。第三项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格式合同的接受人签字予以确认之现象,在此处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应该做形式意义的理解,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理由基本上和第三点的内容相同。第四项关于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和格式合同的判断标准相一致在此不做赘述。第五项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非书面的格式合同是存在极少或者根本就不是格式合同。

2.3格式合同的特殊效力问题

格式合同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之中会出现诸如解释,部分条款无效,以及免责条款等等问题,由于这些问题涉及到格式合同的具体实效问题,而且由于其特殊的地位,所以再此作特别的阐述。

①格式条款的解释争议时的法律效力确定。成立合同后在审查格式条款内容的有效性之前,应先解释该条款的含义。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做出说明。应当按照常理予以解释。格式合同是大量的商业行为的定型化,所以对于知识,经验层次各异的人而言应该在尊重合同条款文意的基础上作出能为一般人所能理解接受的解释。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作出的,所以提供方会基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把意义不明确的文字加入格式合同并以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基于保护相对弱者使得民事行为最大程度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在条款不清楚时对条款制作人做出不利的解释。

②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的效力问题。非格式条款是指经个别磋商而约定的条款。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即非格式条款取得优先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因此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含义不一致时,应当由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效力。

③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是指格式合同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承认,格式合同可以有免责条款,但是免责条款应该能够引起相对人足够的注意,即应当明示并且以突出的位置向相对人表明,否则不得因此而免责。

3 格式合同的无效或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①格式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将导致格式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是指合同成立之时就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无效格式合同所具有违法性和可撤消格式合同所具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性表明,这两类合同都可导致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受到损害或者使用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了体现法律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的职能,法律要保护无过错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而受到损害,同时还要强制对合同无效或被撤消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合同被撤消,当事人之间也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②对于格式合同效力被否认后应本着以下的处理原则。第一,格式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依法朔及格式合同成立之时,格式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第二,制裁过错方,即对格式合同无效或被撤消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一般情况下这种过错方应当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对格式合同无效而言,由于其关系到某种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有过错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第三,格式合同和一般的自主合同一样,作为一种原则格式合同条款的部分内容无效,并不影响格式合同本身的效力。第四,以返还财产为原则,以折价补偿为例外。《合同法》认为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所谓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确认无效和被撤消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

4 结 语

4.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篇四

附件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附件四: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二:保函书

附件一:承包人履约保函

附件二:发包人预付款担保

附件三:发包人支付保函

一、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标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规费: 元 人工费:元,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十份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 日 年 月日

签约地点: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在保修期内,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或因保修不及时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6、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3%,质量保证金银行利率为:

3、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5.货运合同格式范本 篇五

托运方:

承运方:

托运方详细地址:

货方详细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货物编号

品名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元)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 %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费用及违约金。

【第 一范文§网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承运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 址: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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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标合同格式 篇六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采购人)乙方(供方):(成交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⑴ 合同基本条款

⑵ 竞标人提交的竞标文件 ⑶ 竞标货物需求一览表 ⑷ 成交通知书、谈判结果文件 ⑸ 甲、乙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货物采购和服务内容

本合同所涉及的乙方应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内容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及应答文件中所列内容和“合同基本条款”。

4、合同金额

根据成交通知书的成交内容,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5、付款方式

无预付款,货物安装使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保修期满后15天内支付(不计利息)。

6、交货时间和验收办法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和验收办法在合同的基本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即 年 月 日前交清。

7、交货地点及数量

在,共 交清。

8、质量标准:按竞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响应表中之有关数据。

9、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1)所供货物必须是原厂家货物,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或国家鉴定证书。(2)开箱合格率达到100%。(3)供需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货物才视为接受,并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按采购条件书要求或竞标文件承诺(以时间长的为准),在保修期内,供方按生产厂家的保修规定进行保修,并按竞标书说明的保修条件进行维修。

10、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包装须适合长途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动。产品的包装物,由供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产品的包装费用,由供方负担。

11、随带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供方竞标文件承诺执行。

12、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货物所有权自 交货验收合格之日 起转移,但需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货物属于供方所有。

14、交(提)货方式、地点:(1)交货方式:供方送货。(2)交货地点:需方指定地点。

15、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1)运输方式:火车或汽车。(2)费用负担:供方负责。

16、检验标准与方法:到货验收:抽样检测货物质量及技术参数是否符合采购要求,包括货物数量、外包装是否符合合同及采购要求。如发现外包装破损和货物外观损坏,由供方调换;供方送达的货物如经抽检验收不合格,即算供方(欺诈)违约,供方需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给需方,且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17、成套设备的安装、调试与培训:由供方承担。

18、售后服务:按供方竞标书承诺的售后服务执行。

19、本合同解除的条件:按合同基本条款第12条执行。20、违约责任: 按合同基本条款第11条执行。

2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2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苍梧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一份,采购代理机构执一份。

23、其他约定事项:合同履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公章): 审核人:

银行账号:

合同基本条款

一 说 明

1.1合同条款是指买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并做为双方签约的依据。对于合同的其他条款,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谈判中协商解决。

1.2制订《合同条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 货物条款

2.1甲、乙双方应将谈判采购条件书、竞标文件及谈判小组确认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数量、交货日期和售后服务内容等作为本条款的基础。

三 技术资料

3.1乙方应在交货时按谈判采购条件书规定向甲方提供所采购货物、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等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3.2乙方提供的货物应有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本产品的出厂标准的质量检验证明。

四 专利权

4.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五 包装要求

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使用说明书、质量证书、随配附件和工具。

六 质量保证

6.1乙方应按谈判采购条件书及竞标文件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6.2 所采购的货物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竞标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强制性标准。6.3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期限见货物需求一览表要求)。在保证期内货物本身发生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谈判采购条件书规定的时间、方式给予处理,谈判采购条件书没有规定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乙方须在20天内更换,并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货物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6.4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卖方应在接到买方故障通知后即时响应,48小时内解决问题。

6.5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七 验 收

7.1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列出清单,验收文件清单应随货物交甲方。货物到采购单位后,由采购单位先进行数量验收,乙方安装调试后,甲方再进行质量性能验收。

7.2甲方对乙方所交货物依照谈判采购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设备制造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后果由乙方负责。

7.3 对需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正常使用的产品,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相关的工作。国家强制检定的设备,乙方必须提供甲方所在地相应管理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7.4甲方应在货到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

7.5 验收费用: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 货物发运及运输

8.1 乙方负责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不另收任何费用。8.2货物在交货前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8.3货物在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48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前48小时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九 交货期及交货方式

9.1交货期:按《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时间。9.2交货方式:现场交货。

9.3交货地点:按《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地点。

十 付款

10.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10.2付款方式:

无预付款,货物安装使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保修期满后15天内支付(不计利息)。

十一

违约责任

11.1逾期交货或无正当理由拒收的,每天按合同额的1‰支付违约金。

11.2逾期超过10天仍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双方的供货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1.3其它未尽事宜,双方签订合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议定。

十二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2.1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机关证明以后,经双方协商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 合同纠纷解决

13.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四 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7.论网络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篇七

一、霸王条款概述

网络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通常不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往往采取一些隐晦的手段欺瞒相对人,故意用较小的字体使相对人难以发现,采用一些专业术语、晦涩难懂的文字使得文义含糊。有时将合同拟制得非常冗长庞杂,十几页甚至几十页的篇幅把霸王条款藏匿其间,降低相对人阅读兴趣,更有甚者将本来应置顶于主页的重要条款故意放于其他页面而不加以说明,从而使得相对人无从了解。一些霸王条款想方设法地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相对人的责任负担,限制剥夺相对人的某些权利,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将一些本应由自身承担的风险转嫁给相对人,违反了平等原则。许多格式合同中的最末往往会加上“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声明,为了在发生纠纷时援用该声明做有利于自身的解释来逃避法律责任。

霸王条款限制了相对人真实自由地表达其意志,剥夺了其对合同内容的决定权,只能依附于对方的决策,违背了网络格式合同的初衷和存在的意义,威胁着网络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扰乱了网络消费秩序,不利于保护广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影响自身的商业信誉,不利于长期持续发展。

二、我国立法现状与法律规制

制定法律规制霸王条款是根除霸王条款的根本途径,良法的存在使订立霸王条款的一方付出违法的代价。现代各国法律对霸王条款的制约主要是通过对网络格式合同的规范来进行的,由于网络格式合同是近几年来才成为我国普遍的缔约形式并逐步得到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因此我国还没有制定出系统严密的法律规范。为规范网络交易市场,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简称“《指引》”),它规定了有关合同格式条款的基本要求、履行和救济等相关内容,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指引》毕竟只是指引,它既不是规章也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仅仅是部门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纠纷,只能参照适用《指引》的相关规定。因此,《指引》最后一章的“合同格式条款的履行与救济”与其它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相比非常无力。

就我国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现行《合同法》有几个条文作出了专门性规范,这些规定对遏制我国网络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起到了一些作用,但在适用上则显得过于笼统和原则,对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的具体的问题保护得不周到,其规制功效不尽如人意,我们需要在合同法中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增加对霸王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加重对订立霸王条款行为的处罚,并且使这种处罚能够抑制行为人拟定霸王条款的想法,从而使其在制定网络格式合同时可以自觉地剔除那些霸王条款。

首先,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网络商品或服务供应商必须充分提请相对人注意。在实践中消费者往往忽视服务协议,急切地点击“同意”来进行下面的环节,但是作为合同的提供方必须给予相对人充分的提示,使其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有必要时应当将重要条款置顶或置尾并用鲜亮的颜色和特殊的格式来引起相对人的注意。其次,为了防止合同提供方欺瞒相对人,合同法应规定合同提供方确保相对人有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的时间及审查机会,可使用超链接等方式使相对人方便准确地获取法律条文,如果是由于合同提供方的过失使得相对人无法审查或审查时间不够,若发生纠纷,则其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最后,应当推行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提供方设计基本框架,在合同内容的条框上分出必备条款和可选条款,相对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形和自己的特殊情况对条款进行适当地筛选,扩大相对人的选择性可以有效的避免霸王条款可能会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

综上,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不成熟,在立法方面有缺失,网络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还有其赖以生存的肥沃土壤,应该在合同法的框架下尽快制定有关网络格式合同的专门法规,完善合同法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蒋杉红木.电子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之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34).

[2]杨妙华.试论网上点击合同的法律问题[J].法制天地,2009(26).

[3]张渊,朱晓燕.网络时代的新契约——网络格式合同[J].当代法学,2002(12).

8.培训合同格式 篇八

首先,格式条款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传统合同的订立一般均依要约和承诺完成,但在这种订约方式中,合同条款不再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

其次,格式条款具有定型化的特点。一方面,格式条款普遍适用于所有与提供方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对条款内容不能与提供方协商,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拒绝,一般不能修改或变更条款内容。另一方面,格式条款在适用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是固定的,而不像一般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

再次,格式条款具有附从性的特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多为垄断性企业或者资本雄厚的企业,消费者之所以受制于企业,正是由于该企业的垄断地位及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基本需求。格式条款提供方一般都是在经济上占优越地位的企业,而相对方则是消费者,在议价能力上双方并不对等。在此意义而言,格式条款具有附从性的特点。

最后,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合同而使用的。由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在经济上处于强势地位,并拥有众多的消费者,因此,为节约成本,他们使用了预先拟定的、无须另行商讨的格式条款。为与不特定的相对人签订合同,经营者往往事先拟定格式条款。

对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评析

我国对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中,此条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法条文义,我们可以推知该条主要规定了下列三项主要内容:(1)格式条款必须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权利义务。(2)提请相对人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3)按相对人的要求对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在以上三项主要内容中,第一项内容似乎给格式条款提供方设定了一项新的义务,即按照公平原则制定格式条款,当属格式条款之效力规则。第2项和第3项内容要求格式条款提供人仅对免除和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对相对方负提请注意义务,且无需主动说明,仅在相对人要求下,才须对免责和限责的格式条款进行释明。基于上述分析,可对我国《合同法》第39条得出下述结论:第一,本条未对消费者合同和商业合同进行区分,该条同样适用于商业合同,这对商事活动较为苛刻。因此,该条应当对消费者合同和商业合同进行区分,对消费者合同适用第39条之规定,而对商业合同则适用普通的缔约原则。第二,本条虽规定的是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但它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格式条款,而仅适用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或者说它只规定了以格式条款形式订入合同的免责条款的订入要件,这对相对人而言是非常不利的。根据该条规定,其他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似乎不需要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予以说明;此外,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未履行上述提请注意及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是否未被订入合同?对此类问题,该条款并未提供答案。考察各国立法,一般均不对须提请注意和进行解释的条款范围进行限制。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他格式条款依然值得注意,尤其是文义晦涩、专业性过强以致难以理解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当然负有提请注意和予以解释说明的义务。第三,订入要件中没有规定相对人的同意。关于格式条款的性质学者一直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它是法律规范,一经制定出来即可以直接适用于合同,根本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如果以此原则适用于实践,可能会给双方当事人一个极不明确的指引。虽说从体系解释而言《合同法》第39条处于合同订立部分,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自然不能订入合同,站在没有法律知识的普通消费者的角度上来看,很可能使其不能了解自己有些什么样的权利,从而是消费者合同双方的地位更加不平等。故而,相对于本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宣誓性强但实用性不强的规定而言,把相对人同意作为订立要件规定在此条中更能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指引作用。

对我国格式条款订入规则之建议

笔者认为,对《合同法》第39条关于订入规则的修订,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对商业合同和消费者合同进行区分,将该订入规则仅适用于消费者合同;同时,取消格式条款提供方须提请注意和应对其说明的条款范围限制,取消格式条款提供方所负说明义务以相对方的要求为前提的规定,加大对消费者保护力度。其次,对此法条的内容进行充实,规定“异常条款”不得订入合同,对提请注意义务的履行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可从文件的外形、提请注意的方法、清洗明白的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以及提请注意的程度等方面进行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再次,规定相对人同意作为订入的要件,使得此法条更能发挥行为规范作用,在增强其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的同时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最后,对违反订入规则的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具体规定,对该类条款,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不宜一概认定其未订入合同而无效。如对违反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可参照其他国家立法,将其认定为未订入合同等。

(作者单位: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格式合同免责解释 篇九

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时,转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商业险,保险人是以最大 化利润作为经营目的,其必然利用自身强势,在自己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中,尽可能地 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规避风险。为此为保护投保人的 合法权益,法律特别对保险公司的责任进行了严格限制,《保险法》第17条要求,“订 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该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 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发生法律效力。”

10.合同格式222 篇十

第五章 合同格式

经过公开招标,就2014年度连云港市级和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用纸定点采购招标项目的定点采购,连云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和连云港柯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关于连云港市政府采购20131031003号的招投标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乙方提交的投标函

(3)企业状况一览表

(4)投标报价表

(5)技术指标响应表

(6)服务承诺

(7)中标通知书

(8)资格证明文件

(9)采购中心、乙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采购程序

本合同的具体采购程序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4.付款条件

本合同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5.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

6.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具体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合同纠纷,政府采购管理处全权委托甲方直接与乙方进行处理。

7.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经政府采购管理处、乙方、政府采购中心三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采购中心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后生效。

政府采购管理处(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鉴证方:政府采购中心(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第五章 合同格式

经过公开招标,就2014年度连云港市级和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用纸定点采购招标项目的定点采购,连云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和连云港京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关于连云港市政府采购20131031003号的招投标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0)合同条款

(11)乙方提交的投标函

(12)企业状况一览表

(13)投标报价表

(14)技术指标响应表

(15)服务承诺

(16)中标通知书

(17)资格证明文件

(18)采购中心、乙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采购程序

本合同的具体采购程序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4.付款条件

本合同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5.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

6.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具体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合同纠纷,政府采购管理处全权委托甲方直接与乙方进行处理。

7.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经政府采购管理处、乙方、政府采购中心三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采购中心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后生效。

政府采购管理处(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鉴证方:政府采购中心(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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