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校园欺凌活动方案(共9篇)
1.反校园欺凌活动方案 篇一
坑东学校
反校园欺凌活动总结
为贯彻落实稷山县教科局《关于开展反校园欺凌活动的通知》相关精神,根据通知要求,我们学校采取了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主动探索德育工作新路径,突出班级管理重要性,提高德育工作实效。现将此次工作总结如下:
1、扎实开展行之有效的专题教育。我们坚持把搞好教育、打牢思想基础作为专项治理的首要环节来抓。我校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学生集会对全体师生进行以“反校园欺凌,建平安校园”的主题教育。在学生集会时由校领导组织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组织全体教师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
2、做好校园欺凌事件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领导、班主任和科任教师都具有很强的安全意识。还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形势,把涉及校园欺凌安全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分解落实到人,防止了工作上的相互推诿,从而形成了学校领导、教师齐心协力共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3、建立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4、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台帐。为了及时快捷地开展工作,学校成立相关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安全台帐,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今后,我们坑东学校仍将进一步重视校园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促进我校校园和谐发展。
2017年11月
2.反校园欺凌活动方案 篇二
一、英国中小学出台反校园欺凌政策的背景
20世纪70年代,挪威著名学者丹·奥维斯(Dan Olweus)对欧洲多个地区中小学生进行调查发现,37%的小学生、14%的中学生遭受过他人欺凌,而16%的小学生和7%的中学生承认曾对他人有过欺凌行为。[1]这一调查结果引起了欧美国家及日本的普遍关注,英国于1986年在《1986地方政府法案》(Local Government Act 1986)中就校园欺凌问题对地方政府提出法律要求:应支持学校教职员采取措施阻止任何形式的校园欺凌行为。[2]随后于1998年颁布了《1998学校标准与框架法》(School Standards and Framework Act 1998),其中第61款就中小学校园欺凌问题做出规定:制定促进学生良好行为养成、尊重他人,防止学生间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的政策。[3]在此要求之下,英国中小学在教育与技能部(2010年更名为教育部)指导下出台的反校园欺凌政策便成为破解校园欺凌难题的有力措施。
(一)英国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多发,危害深重
20世纪70年代,英国中小学校园暴力现象增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997年,英国教育与技能部曾做过小样本调查,结果显示4.3%的学生每月遭受两到三次欺凌。1999年,伦敦大学金匠学院彼得·史密斯教授(Peter K.Smith)采用跨国视角进行调查研究,在英格兰地区做了6个月的调查,结果显示,约10~20%的学生在受访时承认曾遭受他人欺凌,其中被欺凌持续一周的学生占比65%,连续被欺凌一学期者占13%,忍受欺凌持续一年者占9%,长达数年之久者占13%。艾德里安·凯茨(Adrienne.Katz)在2001年就校园欺凌问题对7,000名英国青少年进行访谈,结果显示一半以上的人表示曾被欺凌,1/10的人曾遭受严重欺凌,1/4的人表示欺凌已成为他们生活中主要心理压力源。[4]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应用与普及,电话、短信、邮件、图片、录像、视频以及博客、个人空间、个人网页等数字网络欺凌呈递增趋势。据英国反校园欺凌联盟(Anti-Bullying Alliance)对11,000名学生抽样调查显示,遭受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欺凌的比例明显上升。从2002年的5.8%上升到2006年的17%。[5]2010年,英国教育部发布的《校园欺凌受害者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Bullying Victims in Schools)研究报告中显示,14岁儿童遭受欺凌的占比47%,15岁儿童占比41%,16岁儿童占比29%。[6]
校园欺凌蔓延,受害学生增多,受害者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校园欺凌给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来自躯体欺凌与语言欺凌或者两者并存。英国标准局(OFSTED)报告显示,恶劣的躯体伤害事件(攻击性强,造成身体伤害或伤残的刑事犯罪行为)发生率增幅不大,但推搡、碰撞或蓄意推挤等躯体伤害型欺凌比较普遍。在心理与精神层面遭受诸如起羞辱性绰号、侮辱性的姿势、恶狠狠的“恶瞟”等恐吓威胁性欺凌的比率却比较高。这种伤害会产生严重后果。第一,受害者为了避免再次受欺凌不愿意上学或经常逃学。他们相对其他学生会更加焦虑而无安全感,逃离群体躲避他人倍感忧伤而孤独。他们的自尊丧失甚至对自我产生消极评价,他们自认为自己愚蠢、羞耻而遭人厌烦,是十足的失败者。第二,诱发受害者生理健康疾患,诸如突然哭笑或痉挛、昏厥、呕吐、四肢疼痛、瘫痪、换气过度、视觉病症、头痛、胃病、尿床、睡眠困难和沮丧。[7]第三,还将导致受害者情绪低落乃至抑郁致死。研究表明,受害者遭受欺凌后容易丧失信心与生活兴致,甚至精神抑郁而自杀。据统计,每年10~16名青少年遭受欺凌后自我压抑而自杀者,是没有遭受欺凌者的6倍多。最后,对受害者形成长期危害,甚至会带进成年期。据统计,8.33%的受害者日后的学习、人际交往以及工作成就都会受到严重影响。[8]
校园欺凌的危害具有双边性,它不仅仅给无辜的受害者带来灾难,同时也给加害者自身造成不幸。教育与技能部研究报告表明:欺凌行为在童年时期习得后,尤其是没能及时得到纠正或惩戒的或者欺凌行为成为该儿童成长中的习性,这种欺凌他人的行为习惯也将被带进成年生活之中。无论是在其工作场所或是在其家中,攻击性、反社会行为均会发生。儿童期有欺凌别人经历的成年人就会用曾经的手段与方式欺凌其他成年人或儿童,在与他直接交往的圈子里尤其容易发生这种现象。攻击性欺凌行为与成年后的厌世行为和反社会行为具有关联性。一些童年期曾有欺凌他人经历的人成年后会发现其在成人世界很难建立人际关系,以致步入社交困境。还有一部分具有欺凌他人经历者仍将暴力和攻击性行为看作是成人生活中可接受的一部分。[9]
综上所述,校园欺凌这一社会现象具有高危害性,无论是欺凌的受害者或者是欺凌的加害者,在他们成长过程中乃至成人之后都深受其害,他们很难成为具有积极向上的心态、尊重他人、善交际且能独立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中坚力量。由此可见,中小学校对欺凌行为尽早进行政策防范与干预是多么必要。
(二)英国政府针对校园欺凌立法,促使中小学制定反校园欺凌政策
英国学校欺凌现象的多发及其深广的危害性引起了英国政府高度重视,《1986地方政府法案》中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支持学校采取措施阻止任何形式的校园欺凌。20世纪90年代初,英国教育与就业部在伦敦大学彼得·斯密斯教授协助下发布《欺凌:不能默默忍受的苦痛———反校园欺凌资料集》反校园欺凌指南。这一指南是集当时校园欺凌问题调查、学术研究与立法等于一体的综合体。随后于《1998学校标准与框架法》规定反校园欺凌为各级公办学校的法定义务,并要求校方制定反校园欺凌的相关政策以促进学生良好行为养成。1999年颁布《1999健康与工作安全管理法规》(The Management of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Regulations 1999),其中涉及18岁以下儿童的健康与安全问题[10]。2002年颁布《2002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 2002)明确规定地方教育行政与学校要进一步实施《1998学校标准与框架法》关于校园欺凌条款,确保学生幸福安康生活。2002年,英国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与儿童局联合成立反校园欺凌联盟,为校园欺凌受害者提供支持。2003年,教育与技能部为确保学生的福利、安全与健康合法权益得以保障,颁布《2003教育(独立学校标准)法规》(the Education(Independent School Standards)Regulations 2003),其中第三款规定:学校必须制定并有效实施“防止校园欺凌的政策”。[11]2003年11月,教育与技能部推出《反欺凌行动宪章》(Anti Bullying Charter for Action),号召学生参与反校园欺凌行为。教育标准局根据相关法律与政策发表《欺凌:中学的有效行动》(Bullying:effective action in secondary schools),该文件基于对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欺凌现象调查、受欺凌学生统计及欺凌危害研究之基础上,提出反校园欺凌的指导性意见,包括鼓励学生和教师积极参与,倡导家长密切配合,呼吁地方当局大力支持。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敦促中小学就校园欺凌问题对教师进行专门培训等。[12]2005年3月,政府任命首位独立专员负责包括欺凌在内的青少年事务。2006~2007年度,英国政府划拨140万英镑作为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经费。2010年,教育部制定《2010教育(独立学校标准)法规》(the Education(Independent School Standards)Regulations 2010),规定校方为确保学生的安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重视反校园欺凌工作。2012年,教育部发布《2012教育(独立学校标准)法规(修订)》(The Education(Independent School Standards)(England)(Amendment)Regulations2012),规定学校必须制定并实施反校园欺凌的有效策略。2014年,教育部制定并发布《2014教育(独立学校标准)法规》进一步规定,学校必须制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有效的反校园欺凌政策与策略,确保校园欺凌现象得以治理。[13]
二、英国中小学反校园欺凌政策的具体内容
为了控制校园欺凌现象蔓延,英国政府通过立法、行政管理、划拨专项经费和技术指导等方式,促使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与各地中小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校园欺凌行为,其中督促中小学制定切实可行的反校园欺凌政策是众多措施中最具亮点的有效策略。英国中小学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督促下,按照教育标准局(OFSTED)在《欺凌:中学的有效行动》中提出的标准与指导性意见,结合它们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反校园欺凌政策。本文以部分学校制定的反校园欺凌政策为例,从校园欺凌的界定、角色与责任、对欺凌事件处理的原则与措施、教职员工的培训等方面解读英国中小学反校园欺凌政策。
(一)反校园欺凌政策中的概念界定
校园欺凌的清晰准确界定是校园欺凌政策制定的前提与基础。英国中小学一般是按照教育标准局提供的指导意见在政策的第一部分对什么是校园欺凌进行详细说明。如“欺凌即一个体或群体对另一个体或群体,在身体或情感(精神)方面,进行经常性和多次重复的有意伤害行为”。为了让教职员工和学生更准确地理解什么是欺凌,政策制定者往往以附录的形式将欺凌详细信息附在政策条款之后。如艾克学校(Arc School)的反校园欺凌政策的“附录一”就是对标准局的欺凌定义进一步解读:欺凌是指加害者对受害者在身体、心理、心智和社会层面造成不良影响的所有行为。就欺凌的特征而言,它不是争吵双方之间的冲突,而是加害者以绝对优势控制受害者使其无力自保与反抗。[14]也有在政策正文中对欺凌进行分类界定的,如贝德福德学校(Bedford School)将欺凌界定为:一个体或群体反复多次对他人造成的有意伤害。欺凌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而言,有以下三种:一是身体欺凌,包括击打、碰撞、踢踹、推搡;二是语言欺凌,包括辱骂、嘲讽、愚弄、发表攻击性言论、对身有残疾和学习困难者的不适当评论、就种族、性别和同性恋发表歧视言论等;三是间接欺凌,包括传播谣言、议论人非、孤立排挤他人(人际交往与网络交际中)、发送不适当的短信、图片和电邮以及其他网络欺凌。[15]有的中小学除以上的界定外,还将对别人大喊大叫、用手指点别人、拿别人的东西或抢占别人的物品以及偷窃等定义为欺凌。有的学校为了更清晰地表述欺凌的性质,把校园暴力(School Violence)与校园欺凌区别开来,认为暴力属于显性的触犯法律的行为,而欺凌则具有隐蔽性;暴力伤及躯体,而欺凌却伤害情感与内心。所以,学校管理者与教师不仅要关注校园暴力,更要时刻警惕学生间的欺凌行为。[16]这种将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分开,再把校园欺凌进行细分多个层次做法有利于教师与学生对欺凌行为的识别,更有利于政策的有效执行、监管与评估。
(二)明确角色与责任
一般而言,政策的制定,首先要明确政策执行的主体以及所负的法定责任,反校园欺凌政策也不例外,大部分反校园欺凌政策明确规定最高责任人是学校校长,其他管理人员及一般学校教职员有全力以赴协助校长处理校园欺凌事件的责任与义务。有的学校把责任细化到各个方面并在政策正文中一一列出。如莫尔文学校(Downs Malvern School)将责任细化到学校责任、学生与家长的责任、管理者的责任等。学校层面的责任包括:(1)学校有责任激励并支持形成彼此尊重相互理解的良好氛围;(2)帮助学生形成积极向上的交际策略,使他们坚定地远离威吓或暴力,这一进程要不间断进行,并在个人、社会和健康教育课程体系(PSHE)与教师辅导系列活动中加以强化;(3)确保有倾听受害者诉说被欺凌经历的工作人员;(4)为管理人员或教师辅导员建立汇报处理学生欺凌问题工作系统。一旦发生学生被欺凌该系统就能迅速启动,确保各方沟通协商渠道畅通,措施得以实施;(5)对比较严重的欺凌事件,要把加害方与受害方及相关证人证词记录并存档;(6)为了兼顾多方利益,聘请法律顾问;(7)阻止或消除影响他人正常快乐生活的障碍;(8)加强寄宿制管理促使学生形成积极的行为习惯和人际关系。政策中还包括学校管理人员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时履行责任的指导意见:将所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记录在案,包括欺凌细节及对整个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处罚结果;任何欺凌事件必须予以解决而不能搁置或推脱;不可指责任何一方;对于难以取证的欺凌,要广泛了解;不许将欺凌的加害者或受害者开除、劝退或转校作为解决欺凌问题的根本办法;成年人在校园欺凌问题处理中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学生自身优势不可忽视;了解事件真相,不要妄下结论;将危害减少到最低;为了更加谨慎,要将整个事件的调查与处理情况向上级负责人咨询与汇报,等等。[16]
(三)加强重点区域及校外活动监管
大部分学校把易发生欺凌行为的地方作为重点监管区域,如学校的走廊、教室、运动场、学校大门附近(到校时和放学后两个时间段),这些地方学生比较集中,人多事杂,很容易发生言语冲突、肢体触碰等,引发欺凌现象。像食堂、厕所等地方,管理人员与教师等成人罕至,易发生欺凌事件。再者,学生在校外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譬如,社会调查、教育参观访问、社区服务、教堂服务等活动。多数学校的政策规定,一旦发生欺凌事件要启动及时汇报与及时处理机制,处理原则依据反校园欺凌政策中的处理规定。
(四)对欺凌者的惩罚措施
惩罚措施是反校园欺凌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量身定制,本文以阿宾顿学校(Abingdon School)制定的政策为例对惩罚措施的条款进行介绍。第一,学校规定校园欺凌加害者要向受害者写一封致歉信,并将其记录在案。如果学生是涉及网络欺凌的话,还要将所使用的工具暂时没收,如,手机等。第二,针对欺凌,如果不听劝告、警告者,加害者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如果是网络欺凌,其校园网账号使用权就会被限制或取消。第三,如果欺凌事件没有得以解决,将由副校长负责对此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正式文件公而告之。第四,欺凌后果严重者,由校长作出最终处罚决定或采用多种处罚措施,包括暂时停课或永远除名,甚至会移交给警察处理。[18]而莫尔文学校为了避免出现体罚或羞辱性惩罚,将处罚措施作出如下简单而明确的规定:(1)告诫或严厉批评;(2)剥夺特权或时间;(3)社区劳动服务;(4)移交上级官员处理;(5)暂时性或永久性开除(需由校长、董事长、政府授权)等。[16]
(五)援助措施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援助包括宣传工作和具体援助举措:一是让被欺凌者知道学校时刻准备为他们提供援助服务;二是要让被欺凌者明白,只有讲出来,欺凌事件才能得到立刻或适当处理;三是让被欺凌者知晓发生欺凌事件不是他的错,不要自责,要及时寻求援助;四是为迫于压力不敢或不愿直接反映欺凌事件的学生提供援助。譬如为被欺凌者提供援助电话、留言、短信服务或在校长办公室外放置“信任箱”或“烦恼箱”等。
除以上论及的内容外,还有针对校园欺凌现象对学校教职员工进行培训、与家长沟通等其他方面的内容。
三、英国中小学反欺凌政策的评析
(一)政策制定有法可依,有“型”可仪
英国中小学制定反校园欺凌政策是按照国家意志履行其法定义务。上文提到的《1986地方政府法案》、《1998学校标准与框架法》、《2002教育法》等均明确规定了中小学反校园欺凌的责任与义务,同时要求中小学通过制定反校园欺凌政策以有效制止。《1988教育改革法案》(1988 Education Reform Act)、《1989儿童法》(Children’s Act 1989)等法律法规中也均有对校园欺凌、保护儿童权益等条款,这些法律法规经常会被作为反校园欺凌政策制定的依据,在中小学制定的反校园欺凌政策中一一列出。
反校园欺凌政策的制定不仅涉及法律法规,还会涉及学术和技术层面的难题,鉴于普通中小学缺乏这方面的专家与相关专业性技术人员,英国教育部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对中小学中存在的校园欺凌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出台一系列研究报告及指导性意见。如,2010年,教育部发表《校园欺凌受害者特征》研究报告为中小学反校园欺凌提供支持;2012年,教育标准局发布《学校预防与消除校园欺凌策略》研究报告,内含《建设没有欺凌的学校》等一系列文本,旨在帮助中小学构建具有积极意义的校园文化以预防与消除校园欺凌;2013年,教育部印发《预防与消除校园欺凌》,2014年,连续印发《为被欺凌的儿童与青少年提供支持:给学校的建议》、《网络欺凌:给校长和学校管理层的建议》及《网路欺凌:给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建议》。[20]通过对教育部与教育标准局的一系列研究报告与指导性文件的学习与领会,英国中小学在制定反校园欺凌政策时对校园欺凌的性质、分类、深度、广度和危害程度等就会有深刻的认识,对不同类型的欺凌所造成的恶果等也能做出周密而详细的政策预估与安排。譬如,中小学在制定的反校园欺凌政策中对欺凌的界定都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主观故意甚至有着强烈的伤害他人的动机与欲望;二是具有攻击性,是通过多种方式体现的,如躯体动作、语言、网络甚至是借物害人,如毁坏或占有别人物品等进行的胁迫与恐吓。欺凌概念界定的一致性为教育部对各校反校园欺凌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也为中小学反校园欺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带来了便利。在技术操作层面,教育部与教育标准局为学校提供强有力的学术与技术支持,如信息咨询、策略建议及专家团的技术细节服务,并通过官方网站为学校提供大量文本和视频等资源,为中小学制定反校园欺凌政策提供了可以仪的“型”,从而降低了制定政策的难度。
(二)反校园欺凌政策与相关资料纳入学生课程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学校从提高学生对欺凌的认识入手,使每一位学生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欺凌行为、欺凌的危害性,以及如何自强自保,自觉自律。英国中小学将学校制定的反校园欺凌政策作为学习材料进行学习,结合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相关资料进行讲解与教育,入学新生是接受教育的重点对象。学校还要将反校园欺凌政策及相关材料向“个人、社会和健康教育课程体系(PSHE)”渗透,教师利用教育部及其他反校园欺凌机构(如反校园欺凌联盟)制作的文本与视频材料开设辅导活动课程对反校园欺凌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和学习。各个学校还会根据学校自身情况举办各种宣传和学习活动,对学生进行欺凌知识的普及与教育。同时还会组织学生参加反校园欺凌联盟举办的“反校园欺凌活动周”活动。
(三)反校园欺凌政策成为教师岗前与在岗培训必修课程
教师群体是反校园欺凌行为的主要力量,教师对欺凌的认知与态度将直接影响着反校园欺凌政策的贯彻与实施的效果。所以,大部分学校在政策中规定:学校管理行政人员与教师有义务接受学校举行的关于反校园欺凌政策及相关资料的学习。在实际操作层面,学校在教师岗前与在岗培训时,将从立法、政策制定与执行视角对校园欺凌问题进行讲解,利用大量校园欺凌资料提高教师的认识与处理能力,内容涵盖欺凌的概念、表征、危害,再到校园欺凌的预防、处理策略与具体措施等。随着通信技术的提高与普及,校园欺凌会出现新的形式与问题,如网络欺凌现象,学校会按照教育部与教育标准局提供的新的信息与技术进行岗中培训,从而使教师更新反校园欺凌的知识与技术,力保教师在课堂授课、课间巡视、校外活动指导中正确处理校园欺凌问题。
(四)反校园欺凌政策制定兼顾国家政府标准与地方实情
英国国会下议院教育与技能委员会(House of Commons Education and Skills Committee)在《校园欺凌:2006~2007年度第三次会议报告》(Bullying:Third Report of Session 2006~2007)中述及如何才能处理好国家政府政策的广延性与地方政府、学校和教师在授权处理校园欺凌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关系时,提出如下观点。一是尊重地方政府与学校制定反校园欺凌政策自主权。“学校自主制定自己的反校园欺凌政策,一方面,能增加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另一方面,这样制定的政策能真切反映地方环境中出现的现实问题。缺点在于许多政策条款措辞不严谨,甚至会有些许疏漏,如将同性恋欺凌和网络欺凌等类别缺漏;理不清与联络人的关系;不注重欺凌事件的记录与存档等”[9]。为此,国家政府要为地方与学校提供政策制定技术支持,以免出现纰漏。二是政府要对欺凌进行清晰界定并对相关问题给出严格的框架指导。正如儿童专员所言:“无论如何要有一个大家都满意最终被采纳的定义,其中所含关键问题决不能出现模糊不清引起歧义现象,而且要便于在实践层面操作。”[9]三是要重点关注学校管理者和教师不愿处理或者处理不了的校园欺凌问题。譬如,涉及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欺凌问题。四是为了避免出现偏离倾向或学校无力制定政策,国家政府、教育部和地方政府要为中小学提供有效咨询和清晰指导,这些指导包括最基本的反校园欺凌政策标准和涵盖的基本内容。[9]
中小学自行制定反校园欺凌政策有利有弊,英国政府为了更好地发挥学校自己制定反校园欺凌政策的优势,避免消极作用产生,采用标准控制、专家团队专业咨询与技术支持等方式兼顾各方利益以寻求某种平衡。
四、英国中小学反校园欺凌政策的成效与问题
(一)反校园欺凌政策成效显著
英国政府通过立法、行政管控、专项拨款资助学术研究与技术支持中小学制定反校园欺凌政策等多种手段与途径,对校园欺凌现象进行预防与控制,终于于2015年12月15日,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宣布:学校欺凌行为骤降(Bullying in School Plummets)。[24]
这一结论出自由英国教育部组织的,涉及一万余名学生的大型调查。本次调查是基于2004年到2010年的调查基础之上的研究,通过对三个时段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结果。一是对10年来英国青少年在校期间的校园欺凌现象进行纵向研究,结果显示:近10年来,英国的校园欺凌与暴力现象显著下降。与2005年相比,10年后遭受欺凌的学生减少了30,000多人,学生间勒索行为减少了一半以上,就2014年来看,仅有1%的学生报告被勒索(详见下页图1)。二是对9年级学生(2013年)与10年级学生(2014年)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学校欺凌行为下降(详见下页图2)。
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政府所采用的对每一位学生进行教育的策略是正确的,为教师提供的预防、制止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工具与手段是有效的。尤其是2010年以来,教育部加大支持力度,使学校校长与教师重新掌控了课堂局面的政策是有力的。更为重要的是,教育部加大对教师培训力度,要求教师不仅要学会如何处理严重的欺凌行为问题,更要重视并掌握解决学生间层次较低的冲突,以免给学生愉快学习带来障碍的处理策略极具建设性。
资料来源:Longitudinal Study of Young People in England:cohort 1 and 2,wave 2
资料来源:Longitudinal Study of Young People in England:cohort 2,waves 1and2
(二)反校园欺凌政策存在的问题
3.反校园欺凌法治宣传活动简报 篇三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进集美中学,为该校800余名中学生及家长开展一堂以反校园欺凌为主题的“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
活动现场,检察官以小说人物“欧阳锋”、“任我行”等角色为主角,为校园欺凌可能涉及的罪名、犯罪情境、防范措施及相应的救济途径,用案例引导学生和家长共同思考如何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校园欺凌问题的发生。在活动尾声,青年检察官还现场自弹自唱改编后的歌曲《青春修炼手册(检察版)》,将犯罪预防与法律知识融入到学生们喜爱且耳熟能详的流行歌曲中,获得在场所有学生和家长的一致好评。
截至日前,该院今年先后开展21场“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听众达到8000余人。
4.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活动方案 篇四
为有效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维护和确保学校的稳定和发展,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市教委和县教委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活动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通过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积极主动和扎实认真地做好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校园稳定、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以校长敖寿平为组长,副校长滕召平、黄章才、何晓云、张玉锐为副组长,中层干部、各班主任、校警保安为组员的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宣传教育组、督导检查组、应急处置组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我校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
充分认识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迅速制定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动员部署。
(二)宣传教育,营造氛围
1.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学校教育阵地,如电子屏幕、校园网、黑板报、宣传语、广播等向师生、家长广泛开展校园反欺凌教育宣传。宣传有关法制知识和典型案例,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友善的要求和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宣传校园欺凌行为的危害和恶劣影响,形成反校园欺凌的社会舆论压力和震慑力。积极宣传校园中团结关爱、和谐共进的优秀事例,做好正面引导,建设优良教风、校风、班风、学风。
2.加强教育。切实加强对小学生的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教育,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加强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着力加强法制教育,使学生充分意识欺凌他人不仅是极端错误的不道德行为,造成后果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利用国旗下讲话、校会、报告会、主题班会、征文比赛、演讲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专题教育,让学生入脑入心,不做欺凌之事,不当欺凌之人。让学生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坚决与欺凌的人和事作斗争。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绝不允许教师及学校其他人员成为校园欺凌的制造者。(三)强化措施,严密防范
1.加强防范。一加强摸底排查。全面开展涉校涉生矛盾纠纷隐患排查,积极发动教职工、学生、干部搜集校园欺凌方面的信息,设置并公布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对各种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处置。对个别品行不端行为不良的学生,要采用教育与矫正相结合等方法开展一对一帮扶,转化他们的行为方式,必要时联系其监护人共同开展教育。二加强心理干预。充分发挥学校群团组织、心理咨询室和心理辅导教师的作用,特别要针对个别学生心理波动大、易发生心理疾病等特点,针对性开展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三加强校园防控。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建立完善关于校园欺凌的各项制度,严格落实校园门禁、请销假、点名和值班巡逻等制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管制刀具收缴工作。完善校园视频监控设施,监控显示端必须24小时值班到位。四加强关爱保护。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流动人口子女、困难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女童等的关爱和保护,健全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制度和家校联系制度,不让弱势学生群体及所有青少年受到校园欺凌的伤害。
2.及时处理。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该批评教育要批评教育,该校纪处分要校纪处分;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及时报案,依法处理。
3.监督指导。加强学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指导和检查。挂级领导要对责任区内班级的专项治理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做好记录并及时按程序向县教委、县教育督导室报告。
5.反校园欺凌活动方案 篇五
一、指导思想
为严肃校纪校规,规范学生行为,避免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瑞昌市教育体育局(瑞教体字[2018]35号)《瑞昌市校园欺凌和暴力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全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工作,通过专项治理,法制教育,主题班会课,演讲比赛,征文等系列活动,展示学生文明优秀的形象,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校园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从而切实维护文明和谐的校园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人身及财产安全。
二、征文大赛主题
反校园欺凌、反校园暴力,善待身边人
三、参赛对象
全体同学
四、参赛要求
征文一律字迹工整,字数在400-600字左右,体裁除诗歌外,内容健康向上,贴近现实生活,有教育意义,不得抄袭,做到原创。
五、相关事项
各年级部做好相关宣传和布置工作,各年级语文考研组要积极配合,认真指导学生写好征文,并评选出部分优秀作品。学校将会把获奖征文进行展示,并对获奖同学给予表彰。
七中政教处
6.反校园欺凌法案(草案)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校园欺凌的预防
第三章校园欺凌的处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校园环境和谐稳定,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教育水平,维护校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法所称校园欺凌,是指学校成员经常对其他同学实施排挤、暴力、侮辱、歧视、谐戏、嫌弃、破坏持有物品、诽谤、监禁等致使其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反校园欺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学校举办者应当加强反校园欺凌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未成年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校园欺凌工作。
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校园欺凌工作。
第五条反校园欺凌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校园欺凌案件,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隐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对遭受校园欺凌侵害的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校园欺凌的预防
第六条地方政府开展反校园欺凌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公益性的反校园欺凌宣传活动。建立反校园欺凌网站及各类预防欺凌、研究欺凌的机构。
教育机关应当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反校园欺凌宣传教育工作。将反校园欺凌纳入学生个人行为准则中。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反校园欺凌的舆论宣传。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反校园欺凌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
第七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在校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反校园欺凌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学校经营者以及教职员工有义务防止学生遭受欺凌,学校经营者必须每年制订详细的《禁止校园欺凌计划》,规划第二年将着手实施的具体措施。在新的一年开始阶段,须对上一年度相关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实施效果进行说明。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反校园欺凌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
教育机构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掌握识别校园欺凌和进行早期干预和行为矫正的方法的专项培训和指导。
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校园欺凌受害者诊疗、处置要求及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与转介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教育机构应当指导中小学、幼儿园自治组织开展反校园欺凌预防工作,组织和支持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校园关系指导等服务。
第十条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场所应当对被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校园欺凌加害人依法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
第三章
校园欺凌的处置
第十一条校园欺凌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组织投诉和求助。有关单位、组织接到校园欺凌投诉和求助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
校园欺凌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校园欺凌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下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校园欺凌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
(三)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接到校园欺凌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校园欺凌行为;
(二)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
(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并根据需要委托伤情鉴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应当将受害人与加害人分开询问。
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受害人,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防止造成进一步伤害。
需要将未成年受害人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拒绝到场,可以通知未成年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也可以通知所在学校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校园欺凌受害人,做好诊疗记录。
第十六条规模达五百人及以上的学校须设立专门的心理健康中心为在校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并为遭受欺凌暂时无法回校的学生无偿提供心理康复服务和短期教育救助。
第十七条校园欺凌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校园欺凌,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在学校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十八条对于应当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校园欺凌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涉及校园欺凌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校园欺凌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办理校园欺凌案件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法案的规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反校园欺凌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发生校园欺凌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学生对校园欺凌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加害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情节较轻的,可以由学校进行管教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加害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责令学校及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和处分,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加害人未满14周岁,则由其学校和监护人对加害者进行教育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校管理混乱,未按照第七条规定制定计划并实施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第十二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内发现严重校园暴力而不检举者,教职工应负行政责任,学生予以警告、处分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负有反校园欺凌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幼儿园、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校园欺凌事故,参照本法案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校园欺凌事故,参照本法案处理。
7.反校园欺凌演讲稿 篇七
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近几个月来我们国家发生了多起校园惨案,让人触目惊心,也让我们更加关注校园安全。针对近期连续发生的校园安全极端事件,我们学校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起来,切实加强校园安全保卫,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在学校加强安全保卫的同时,同学们也要学会一些面对危险的应急方法:
1.在威胁与暴力来临之际,首先告诉自己不要害怕。要相信邪不压正,终归大多数的同学与老师,以及社会上一切正义的力量都是自己的坚强后盾,会坚定地站在自己的一方,千万不要轻易向恶势力低头。而一旦内心笃定,就会散发出一种强大的威慑力,让坏人不敢冒然攻击。正如刚才那位升旗手说的,万一发生危险,要像小老虎一样会撕咬,像小山羊一样敢顶角,不能听之任之,要想方设法逃离。
2.大声地提醒对方,他们的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纪律严厉的制裁,会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迅速找到电话准备报警,或者大声呼喊求救。
3.如果危险发生,可用自己的书包、扫把、凳子、桌子等物来挡,可以躲避受到的打击;若是隔壁班发生危险情况,要赶快关紧自己班的门、窗,不让歹徒进来。
4.如果受到伤害,一定要及时向老师、警察报案。不要让不法分子留下“这个小孩好欺负”的印象,如果一味纵容他们,最终只会导致自己频频受害,陷入可怕的梦魇之中。
5.如果周围有人,要大声喊叫,引人注意,同时也要避免激怒歹徒萌生杀机,须以保全生命为第一考虑。
6.要冷静与歹徒合作,先取得信任,再运用机智逃离。
7.找机会逃到人多的地方求救,或躲入商店、民宅。8.在公共场所应找服务台人员或向警察求助。
9.若在大马路上,可以用手敲打路旁停放的车辆,让车子警报器大响以吓退坏人。
同时希望同学们做到以下几点:
1.上课期间,学校大门、小门关闭,任何同学都不得私自走出校门;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家长来接的,要经过班主任同意,开具《学生离校通知单》后,方可离校。
2.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坚持不懈地养成守时的好习惯。
3.遵守学校的秩序,课间不在走廊追追打打,横冲直撞;上下楼梯靠右走,一定要做到,不推、不挤、不跑、不跳。
4.上午、下午放学清校铃声响后,任何同学不得在校内逗留。上午离校时间为11:30,下午离校时间为4:55。
5.放学后排好路队,出校门后到指定位置及时回家,不在路上玩耍,不搭理陌生人。一旦被坏人纠缠,要冷静与其周旋,并设法向路人或警察求助;及时将情况向家长、班主任或学校安保人员报告。
老师、同学们,为了个人的成长,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这荣辱相伴的整体,让我们共同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提高安全意识,在全校形成一个“人人关心校园安全”的浓厚氛围,做到警钟长鸣。
8.9.12反校园欺凌 篇八
反校园欺凌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国务院为何专门对“小孩打架”下达文件?
近年来我国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浙江庆元一年级男童被烟头烫;江西永新女生被数名同学扇打;云南富宁一中学女生宿舍内遭围殴凌辱拍裸照上传空间;安徽黄山一女生遭同班男生下“春药”;重庆少年被同学殴打致死„„校园暴力逐渐呈现频率增加、结果恶化、施暴人低龄化的趋势。
一份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校园暴力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如不及时阻止、教育或惩治,这些年幼的孩子难免走上歧途。70%的数据也从侧面证明了遏制校园欺凌行为的必要性。
有专家指出,青少年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原因很多,如家庭、社会成长环境中负面因素影响、法制教育弱化、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突出等。而对校园暴力行为的管教执法力度不够,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校园欺凌事件都是通过私下和解处理的。因为根据《刑法》,只要欺凌者未满14周岁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14至16周岁,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罪负刑事责任。这也意味着,大量欺凌事件虽然涉及侮辱等恶劣行为,如果够不上轻伤,“面临的是治安处罚,根本到不了法院的层面”。
因此,对校园欺凌的惩戒大多停留在道德和品行层面。
除了法律兜底“有漏洞”外,校园欺凌事件的事前预防也面临缺位的尴尬。有专家认为,“相当一部分欺凌案件的发生,正是因为预防机制的缺失和失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此次《通知》要求,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为了防止校园欺凌事件的再发生,专项治理行动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分别是“治理”和“专项督查”。其中,对于在专项治理期间仍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予以通报、追责问责并督促整改。
9.反校园欺凌活动方案 篇九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此次专项治理覆盖全国中小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通知之日到7月底,主要是各校开展治理;第二阶段为9月―12月,主要是开展专项督查。据了解,这是近年来,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对校园欺凌进行治理。统计显示,到,通过媒体曝光的校园欺事件就多达43起,不少事件骇人听闻。
欺凌,指欺负、凌辱。简单而言,就是以大欺小,以强欺弱。那么,什么是校园欺凌?官方解释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这里讲的伤害,不仅包括身体方面的物理伤害,也包括心灵方面的精神伤害。校园欺凌不仅发生在校内,也包括放学后在校外发生的同学间的欺负行为。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是集体欺负一人。
校园欺凌现象一般表现为: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如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毁损受害者的衣服、学习用品、通讯工具等个人财产;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她)不想要做的事,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实施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利用网络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等等、等等。
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是件让人痛心之事,可人们在分析其原因时,总喜欢善意地归因于社会、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家庭方面,一些同学从小受父母不当言行影响,未能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方面,过度地重视、关注学生智商,而轻视、忽略对学生的情商培养;社会方面,网络暴力泛滥,为一些同学模仿,拉帮结派找寻刺激提供了负面的榜样。但事实上:未成年人道德的扭曲和对法律认识的错误是其堕落的内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不能忽视而又往往被忽视的内在主观因素。
“我是未成年,我怕谁?”这是最典型和最严重的误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如设立监护制度、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就使一些人产生错觉:好像不满十八岁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果真如此吗?非也!请注意几项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bb、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诈、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我国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规定推算,在场的.每一位同学如果实施犯罪行为,都毫无例外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除刑事责任外,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
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同学们,人类社会进步的历史,清晰地表明:作为社会构成的每一分子,没有谁可以不对自己的行为责任!不受约束,不担责任的人是没有的,也是不可能有的!尽快从“我是未成年,我怕谁”的误区中走出来吧!
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校园欺凌”不仅会造成受害者身心的双重创伤,也会严重影响到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坚决制止和预防欺凌事件的发生”,是学校管理层鲜明的态度和坚定的决心。学校党、团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将会进一步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并严格执行,认真落实。
同学们!我希望大家既不要做“欺凌者”,也不应该做“旁观者”,那样,“受害者”就会越来越少,“校园欺凌”就会远离我们。让“成人、成才、成功”的校训悬浮眼前,进驻思想,指引行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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