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共10篇)
1.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一
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级资质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造价1000万元以上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且计算机、电子、通讯、自动化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注册一级建造师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造价500万元以上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且计算机、电子、通讯、自动化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建造师不少于8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造价200万元以上建筑智能化或综合布线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且计算机、电子、通讯、自动化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企业具有的注册二级建造师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4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12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三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6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注:建筑智能化工程包括:
1、计算机管理系统工程;
2、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
3、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
4、智能卡系统工程;
5、通讯系统工程;
6、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
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
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9、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
10、广播系统工程;
11、会议系统工程;
12、视频点播系统工程;
13、智能化小区综合物业管理系统工程;
14、可视会议系统工程;
15、大屏幕显示系统工程;
16、智能灯光、音响控制系统工程;
17、火灾报警系统工程;
18、计算机机房工程。申请流程
主要流程
1. 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 建筑业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企业除外);
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4.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5. 属于省级、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流程如图所示:
资质增项、资质升级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资质增项
1.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2. 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3. 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省建管局核准后打印资质证书。
资质升级 1.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建管局; 2. 省建管局核准后领取资质证书。
提交材料明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 企业章程;
4. 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 6.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法人证书;
7. 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 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 申请特级资质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相关条款提供材料。
* 企业还应提供反映注册三到五年内的资产状况的财务报表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新成立企业提供资格证书),按一、二级顺序填写;
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6个月的缴费收据,新成立企业不足6个月的提供营业执照批准后的所有月份的缴费收据和全部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手册);按照工程、经济、会计、统计顺序,由高级到中级再到初级依次填写,专业填写所学专业或现从事专业;
3. 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1. 工程照片(6寸彩照)、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2. 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应体现技术指标); 3. 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图纸资料,反映造价指标的经注册造价师审核的工程决算资料等。
(五)其他资料
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 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 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提交材料要求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3.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4. 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5.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6. 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办理时限
随时受理,材料符合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2.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二
任何一部新法律、新法规的出台实施,都会引发广泛的评议,褒贬不一。新标准的出台,同样迅速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国家为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积极推进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先后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及现在的新标准。作为一部实用性较强的部颁法规,新标准带来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以科学发展观的眼光,站在促进建筑业科学稳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部法规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标准性还有待商榷。
1 新标准的积极作用
新标准是2007年3月13日颁布的。它标志着实行了6年的原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被废止。新标准突出了企业资质能力、人员素质和科技进步等方面的要求,对国内建筑企业发展起到引领战略转型和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是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发展的新要求,为建筑业指明了新的方向。新标准已超出了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而是一个工程总承包特级企业的资质规定。它要求特级施工企业尽快地由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战略转移,以真正发挥建筑企业龙头的领军作用。对于这一点,应该有全面的认识。新标准中的一些关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条文规定,虽然短期内操作起来有许多困难,但是从提高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具有很好的前瞻性、引领性和推动性。
2 对新标准的探讨
2.1 有关“年上缴营业税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条款,侵害了企业自主权
按照《企业法》和相关税法的规定,企业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有照章纳税的义务。纳多少税,怎么交,从法理上讲,是企业与税务部门的事,交税与合理避税及税收扶持等,是企业经营策略的一部分,是合法合理的。从这点上来说,上缴营业税多少,并不能准确反映一个企业的真实经营能力。而这条刚性标准的出台,则从根本上堵住了合理避税及税收扶持的渠道,实有越俎代庖之嫌。鉴于此,用工程结算金额来取代这一条款应该比较合理。
2.2 有关“年授信额度均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条款,不符合银监部门规定
银监部门规定,银行方面授信的AAA企业,年贷款额度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地、市级银行的贷款权限一般都在3 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超过的要副省级以上银行批准。因此,除了“中”字头的大型企业之外,地方建筑企业很难达到这个要求。有的建筑业大省为了使特级企业达到该标准,由省政府出面通知银行对特级企业受信5亿元人民币,但只履行手续,资金不到账。此举实属无奈。企业贷款多少,由企业根据承揽的项目自主决定,未尝不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一种体现。因此,建议将这条标准取消。
2.3 有关财务负责人须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条款表述不清楚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分执业和非执业2种。执业注册会计师都在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其他部门的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质标准中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是执业的还是非执业的,表述不清楚。如果是执业的,企业只能聘用,工资、人事关系及“三险”仍然放在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是非执业的,能否满足企业资本运营工作的需要,又是值得推敲的问题。
2.4 有关“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条款应搁置,待条件成熟后再作刚性规定
(1)此条标准缺乏实践依据。原标准中规定特级企业要有12名一级项目经理,现在增加到50名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按企业平均年承揽的项目数规定建造师人数,应该按行业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设定标准。行业企业具有的注册一级建造师应该多于地方企业。
(2)该标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作用不大。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来看,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挑大梁的仍然是原项目经理,这些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企业长远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级建造师”从诞生到现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造就了一大批持证者,但他们中的部分人实践经验相当匮乏,其数量难以说明企业的项目管理水平和生产质量。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建造师执行资格制度目前还处于过渡阶段,仅起到满足企业资质考核和投标需要,尚发挥不了更大的作用。关于该问题,建设部的调研报告中也有提及。拿过渡阶段的数据来作为刚性衡量指标,难免有失水准。
(3)该标准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产生了人证分离、挂靠注册、变更频繁、限制人员流动等问题。有的企业为了满足资质考核的需要,花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购买一级建造师证书,甚至为这些人交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增加了企业负担,也造成了人与证书分离,出现了大量挂靠现象。据了解,某家特级资质企业,挂靠的注册建造师占该企业建造师总人数的33.3%。
(4)依据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管理体制,实行单一的企业资质管理机制较为适宜。可以试行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双轨运行机制,待条件成熟后,再并轨运行。建筑业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6年多,原建设部才将项目经理纳入企业资质标准中。新标准出台之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才运行了5年,有许多方面未臻完善,还适应不了施工生产的需要,故不宜将建造师个人执业资格强制纳入企业资质条件中。实践证明,项目经理责任制还是适应我国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是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总之,目前不应急于将建造师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纳入企业资质标准中。如有其他成熟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可以列入企业资质中。在这个问题上不要搞一刀切,应成熟一个纳入一个,这也是实事求是精神的体现。
2.5 关于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条款,行业施工企业、“中”字头施工企业要优于地方施工企业
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施工与设计是分开的,绝大多数地方施工企业欠缺专业设计人才,因此新标准颁布后,只能花高价去聘请这方面的人才。但企业虽然拥有了甲级设计人才,实际效果却不如预期。因为目前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业主基本上是自己找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然后要求施工企业按图施工。即便企业有了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一级建筑师,这些建筑师也基本是“英雄无用武之地”。《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但实际上受企业资质的限制。
2.6 科技方面要求过高,不切合实际
新标准增加了科技方面的要求,希望能够提高企业的技术含量。其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不太切合实际。
(1)就目前国内建筑企业状况而言,绝大多数企业难以达到具有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这个条件。原因是审批技术中心的部门不在建设系统内,而且没有建筑业方面的统一标准和要求,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对审批程序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于企业操作。
(2)对于以房建为主的施工企业,新标准中“近5年总计有8项专利”的规定实现难度确实很大。因为房建施工企业都是按图施工,如果要搞发明专利,不仅要投入大量资金,而且还要经过设计单位和业主的认可才能实施。其他行业的施工企业,搞发明专利的机会要大于房建施工企业。
(3)新标准要求企业“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和企业标准”是十分不公平的。事实上,能够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的只有极少数具有特殊优势的建筑企业,其他企业即使具备实力也缺乏参与机会,所以如按此标准划分,特级企业将所剩无几。
总之,新标准的部分规定对地方特级建筑企业而言过于严苟,与实际情况脱节,有进行调整的必要。建议把资质标准所需条件分成基本条件和引导性条件2部分,基本条件是企业必须达到的,而引导性条件则允许企业有一个过渡期。当前建筑企业发展面临多重难题,发展不易,相关主管部门应给企业创造宽松有利的发展环境。比如,企业基本素质必须达到60分,而引导性条件达到一半就可以了。如果有一个过渡期,企业承受的压力就不会过大。所以,相关主管部门在制订企业资质标准时,既要有超前意识,又要贴近企业实际,以便于企业操作并达到标准,从而提高企业实践标准的积极性。如标准过高,可望而不可即,企业也只能望洋兴叹了。
3 新标准下建筑施工企业的思考
无论如何,在一片争议声中新标准很快就要执行了。作为特级企业或者计划申报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做好资质就位迎检工作。
对于整个建筑施工行业来说,新标准带来的更多应是对未来发展的思考:
(1)新标准为建筑施工企业指明了今后改革发展的方向。企业应关注自主创新能力,关注融资能力、税收能力,关注人员素质的提高,推动科技进步,实现战略转型。大型施工企业应尽快由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战略转移,这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
(2)新标准推动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新标准是一盏明灯,是春汛,在它的指引下,企业启动改革之航,企业将沿着科学发展的方向逐步调整前行,最终获得新生。
(3)新标准对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是一个大好机遇。目前特级资质企业有近300家,据说新标准实施后会整合在100家以内。不管数字是否准确,说法是否真实,大浪之后必定有一批原特级企业因条件上的差距被清出特级之列,这对于能留在特级阵营里的企业来说,是一次实现创建大品牌、占有大市场、获得大发展的良机。
4 结论
3.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三
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具有5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
3、造林绿化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5万亩以上,具有相对固定的苗圃,具有高水平造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
4、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20%。其中有中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名,有高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名;
5、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
6、拥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机具、车辆、计算机等设备,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2、具有4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
3、造林绿化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3万亩以上;具有相对固定的苗圃;具有造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
4、施工单位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15%,其中有中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名;有高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名;
5、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
6、施工单位拥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机具、车辆等,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3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
3、造林绿化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1万亩以上;
4、单位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10%,其中有中级以上林业、园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5、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
6、单位配备有造林、抚育等所需的工具,并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丁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从事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资历;
3、造林绿化项目施工面积累计达到5000亩以上;
4、单位中具有林业、园林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名;
5、施工人员取得培训上岗证;
6、单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六条
各资质等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造林绿化业务。不同资质等级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接任何造林绿化施工项目,且工程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2万亩或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造林绿化施工项目;
(三)丙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1万亩或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造林绿化施工项目;
(四)丁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5000亩或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造林绿化施工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等有关证件;
(三)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四)单位章程;
(五)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已实施造林绿化工程的承包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或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六)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
施工资质审核审批
(一)重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发证;
(二)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丙级、丁级资质的审批、发证。
第九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施工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施工单位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施工单位完成的近3年承担施工工程合同及质量验收资料。
第十条
新组建的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不核定资质等级,但可申请资质,经所属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发给《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试行)》,满2年后可申请正式资质等级;已从事多年造林绿化的单位,凭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可直接申请高等级的资质。
第十一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发生过造林绿化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阻碍对质量事故调查的;
(四)在项目招投标中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 施工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承担造林绿化工程任务时,应持《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向工程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式样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业务需要,市、区县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向施工单位核发《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在领取新的《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及时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造林绿化施工单位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已取得资质的施工单位,于每年3月份接受审批部门的年度资质审查。第十八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年度审查申报表》、《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年检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单位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十九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施工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林绿化施工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林绿化施工单位的资质年检结论视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一条
对资质年检不合格的造林绿化施工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二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连续3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升级,由施工单位在资质年检结束后2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其他变更事项,可随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资质降级的单位,经过1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施工单位,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1个月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上岗培训由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取消资质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
(一)使用不合格的苗木,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施工或者不服从监理的;
(二)发生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故的;
(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
(四)转让、出借《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
(五)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收回资质证书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林业行政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表:
1、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2、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3、已完成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情况表
4、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年度审查申报表
4.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四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级资质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5.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五
二十一、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2)单池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一般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10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5)一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6)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1221号之俊大厦305室 电话:021—51712816 51712817 联系电话:*** 联系人:马颇 上海深厦 上海深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单池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工程;单池容积400立方米及以下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2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3.小型工业项目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一等甲级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兼职挂靠费用:
企业技术负责人:1名 30000元/年/名(兼职)企业财务负责人:1名 20000元/年/名(兼职)注册二级建造师:5名 20000元/年/名(兼职)建筑中级工程师:5名 15000元/年/名(兼职)
建筑助理工程师:10名 2000元/名(评审)6000元/年/名(兼职)注意:评审助理工程师大专必须满2年,本科满1年的相关专业毕业。
资质申报服务费用:40000元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费用:30000元(包括评估报告费用)操作流程: 整理材料——审核——签署合同——付款——开户登记——完善材料——付人员款——出条形码——缴纳人员社保——申报前核对材料——窗口审核——补充材料——窗口提交核对原件——打回执单——专家组审核——公示——发证——结算尾款。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1221号之俊大厦305室 电话:021—51712816 51712817 联系电话:*** 联系人:马颇 上海深厦 上海深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一、公司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公司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公司章程(工商局打印)
5.公司股东会决议(工商局打印)
6.公司验资报告(工商局打印)2011年审计报告(新注册公司不需要提供)7.公司近3个月财务报告 8.银行资信证明
9.公司2010年资产损益表
二、人员材料:
1.企业法人:身份证、学历(无可不提供)、职称(无可不提供)、工作简历、照片1寸2张。
2.运营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无可不提供)、工作简历、照片1寸2张。3.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工作简历、业绩证明、社保、劳动合同、照片1寸2张。
4.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会计上岗证、工作简历、社保、劳动合同、照片1寸2张。
注:以上人员必须有公司任命书。5.注册类人员:
转注册人员:身份证、学历、注册证、执业证、注册章、退工单、社保、劳动合同、照片1寸2张。
初始注册人员:身份证、学历、执业证、成绩单、社保、劳动合同、照片1寸2张。
6.中级工程师:身份证、学历、职称、社保、劳动合同。
注:外省市职称人员需提供评审地的《职称评审报告》或相关政府文件。7.助理工程师:身份证、学历、职称、社保、劳动合同。注:外省市学历人员需提供上海出具的《学历鉴定报告》
三、设备材料:
1.设备发票:有机器型号、价格、数量。发票累计总额占注册资本的10%-20%.四、场地材料:
公司办公场地或生产场地的租赁合同和场地的产权证,产权证上的用途必须是办公、厂房或商用。
注意:住宅使用的是无效的。初申请企业可不看企业业绩。
6.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六
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级资质审批:
承包工程范围:
三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250万元及以下的电子工程的施工。
*注:电子工程指:1.雷达、导航与测控系统工程;2.计算机及应用和信息网络工程;3.通信和综合信息网络工程;4.监控系统工程;5.电子自动化工程;6.电子声像工程;7.电磁兼容工程;8.电子机房工程;9.电子设备安装工程。
大型电子工程:单位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或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等要害部门的电子工程; 中型电子工程:单位工程造价200万元~2000万元的电子工程;
小型电子工程:单位工程造价200万元及以下的电子工程。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小型电子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5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申请材料:
一.综合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4.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5.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和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
1.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身份证明;
2.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
1.工程合同;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7.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七
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一级资质审批: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铝合金、塑钢等金属门窗工程的施工。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金属门窗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金属门窗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并具有配套的加工、制作、安装设备和检测器具;具有运用计算机进行金属门窗工程设计的能力。
一级资质申请材料:
一.综合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4.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5.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和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
1.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身份证明;
2.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
1.工程合同;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8.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八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级资质审批:
承包工程范围: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800千牛.米及以下塔吊等起重设备、6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独立承担过4次630千牛.米以上起重设备或30吨以上起重机或龙门吊的安装拆卸,未发生安全事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一台种630千牛.米以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设备与质量检测设备。三级资质申请材料:
一.综合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4.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5.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和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
1.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身份证明;
2.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
1.工程合同;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9.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篇九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中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单池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2)单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中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4)35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5)二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6)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12.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小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单池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2)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小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4)20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5)一等甲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6)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2)单池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一般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4)10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5)一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6)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单池容积6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单池容积800立方米及以下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4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3.中型工业项目(含核工业)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二等甲级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单池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单池容积400立方米及以下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2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3.小型工业项目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一等甲级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一、公司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公司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公司章程(工商局打印)
5.公司股东会决议(工商局打印)
6.公司验资报告(工商局打印)2011年审计报告(新注册公司不需要提供)7.公司近3个月财务报告 8.银行资信证明
9.公司2010年资产损益表
二、人员材料:
1.企业法人:身份证、学历(无可不提供)、职称(无可不提供)、工作简历、照片1寸2张。
2.运营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无可不提供)、工作简历、照片1寸2张。3.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工作简历、业绩证明、社保、劳动合同、照片1寸2张。
4.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会计上岗证、工作简历、社保、劳动合同、照片1寸2张。
注:以上人员必须有公司任命书。5.注册类人员:
转注册人员:身份证、学历、注册证、执业证、注册章、退工单、社保、劳动合同、照片1寸2张。
初始注册人员:身份证、学历、执业证、成绩单、社保、劳动合同、照片1寸2张。
6.中级工程师:身份证、学历、职称、社保、劳动合同。
注:外省市职称人员需提供评审地的《职称评审报告》或相关政府文件。7.助理工程师:身份证、学历、职称、社保、劳动合同。注:外省市学历人员需提供上海出具的《学历鉴定报告》
三、设备材料:
1.设备发票:有机器型号、价格、数量。发票累计总额占注册资本的10%-20%.四、场地材料:
公司办公场地或生产场地的租赁合同和场地的产权证,产权证上的用途必须是办公、厂房或商用。
10.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篇十
1、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
1.1一级资质标准.....................................................................................................................1 1.2二级资质标准.....................................................................................................................1 1.3三级资质标准.....................................................................................................................2 1.4承包工程范围.....................................................................................................................3
2、资质申请流程图.........................................................................................................................4
3、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修订版).............................................................................................4
3.1法定依据.............................................................................................................................4 3.2申请条件.............................................................................................................................5 3.3申报材料.............................................................................................................................5 3.4其他要求.............................................................................................................................7 3.5办理程序.............................................................................................................................7 3.6办理时限.............................................................................................................................8 3.7收费依据、收费标准.........................................................................................................8 3.8联系方式.............................................................................................................................8 附录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9 附录二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8
1、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专业承包序列,第21项。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1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中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单池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2)单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中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35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5)二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6)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1.2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12.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小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单池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2)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小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20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5)一等甲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6)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 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1.3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2)单池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一般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4)10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5)一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6)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1.4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单池容积6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工程;单池容积800立方米及以下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4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3.工业项目(含核工业)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甲级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1.单池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禽、畜粪便沼气工程;单池容积 400立方米及以下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2.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20吨及以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3.小型工业项目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一等甲级及以下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2、资质申请流程图
3、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修订版)
3.1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3.2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核准了相应建筑施工类经营范围;
(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列条件。
3.3申报材料
(一)企业新申请、增项、升级,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套,需转相关部门审核的另增加一套)用A4纸装订成三册,其中:
第一册 综合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公司章程(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
③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
⑥企业经理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⑦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⑧企业近三年建筑行业统计报表;
⑨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等的相关证明。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③、④、⑦、⑧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第二册 人员材料
①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身份证;
②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③标准中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第三册 业绩材料(新申请、增项核定除外)
企业完成的与申请事项相关的代表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
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二)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
(一)条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原企业注销凭证以及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最新合并的财务报表;
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分立企业应与或原企业同时申报。
(三)企业申请延续资质,提交以下材料:
1、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诚信分值大于90分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出具一般及以上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证明,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只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份;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⑤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⑥住房城乡建设厅认为应当提供进一步说明①~⑤的其它申请材料。
2、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资质延续,除需提供上述三条一款所有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资质标准要求中所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②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③诚信评价低于90分(含90分)的企业。
3、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延续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企业若需延续资质,在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之日起6个月之内允许其按原有资质等级新申请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除外),符合资质标准的可许可原有资质等级,并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申请取消暂定资质核定的,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5、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6、企业完成的与申请取消暂定事项相关的代表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
3.4其他要求
(一)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应按上述所列申报材料顺序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
(二)申请人要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四)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核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复印件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否则复印件无效。
3.5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需先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在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中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打印。
(二)申请人先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其中,中央、省级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
(三)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完毕,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公函及企业全部申请材料(需加盖初审部门骑缝章)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申请材料由企业自行上报的,应经初审部门密封。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
(五)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六)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后上网公示,公示期结束将对申报业绩核查,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施工资质,转省级相关部门评审后,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见取件须知)。
3.6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3.7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3.8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028)86948961 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28)86915426(2)网 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录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9 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 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附录二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 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四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 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的企业其及下属一级的企业的建筑施工资质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
第八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无等级资质(不含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含属地化管理的中央在川企业),《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不分等级及民航、铁路部门管理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按《实施意见》规定的申报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相关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第十条 已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第十一条
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一)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二)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审批部门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审批权限核定;
(三)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实施细则》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一)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一般不能超过5项,并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三)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原则上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且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 资质。确实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总承包资质须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四)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五)经原资质许可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第十四条 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在网上申报,并提供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分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一级总承包等其它属建设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其申报材料提供,按建设部《规定》和《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其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需提供):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第十七条
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款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和涉及变更资质证书编号的,由发证机关负责办理。企业应在网上申报,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信息卡及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属第四条资质的企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属第五条资质的企业,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他的证书变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二)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三)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第二十条 资料要求
(一)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二)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受理后,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三)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四)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
(五)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简体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资料字体、字号规范。
(六)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第四章 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等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审批。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原则上按最低等级核定。
第二十五条 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示、公告发布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由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示、公告方式由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申请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属省管资质范围),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 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书面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资质管理信息系 统”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全省资质许可情况报建设部,并及时在省建设厅门户网上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异地查询和确认。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质证书和企业信息卡
第三十条 各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审批的企业资质向省建设厅备案后,可向省建设厅领取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信息卡。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全国统一编码。企业资质证书由审批部门颁发,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
1、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由“四川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2、企业资质证书打印必须运用“四川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实施(含副本)。
第三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一个正本、六个副本(特级资质企业十二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资质企业不超过六个副本)。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卡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全省统一编号。企业信息卡由企业持有。
第三十五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企业信息卡,可以申请补办,并向资质证书颁证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补办的报告;
(二)《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三)在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补办企业信息卡不需提供上述
(二)、(三)类材料。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第三十七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第三十八条 资质证书的续期
(一)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省建设厅门户网将自动提示企业办理续期。
(二)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可通过省建设厅门户网“四川省建设工程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资质延续,并向资质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资质证书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和网上资质信息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采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的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应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第四十条 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被检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期间企业须暂停承担新的工程项目、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一)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二)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三)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六)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资质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第四十二条 名词解释
(一)工程业绩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若按层数计算了业绩,则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得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企业承担过“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承担过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
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工程业绩申报。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将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8、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9、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同一基础的证明)。
10、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
11、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2、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3、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二)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
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时与发包方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三)质量验收资料
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四)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的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五)注册资本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六)净资产
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七)工程结算收入
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八)企业财务报表
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九)事故等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颁发有其它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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