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主自治制度

2024-07-13

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精选7篇)

1.基层民主自治制度 篇一

关于基层民主自治的调查和思考

推进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复杂而艰巨,不可能在短期内一蹴而就,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是一个渐进的,发展的过程,扼杀村民自治必然阻碍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过高地估价村民自治的客观基础,过快的推进村民自治,可能会出现管理的“真空”,同样影响农村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客观地分析现状,预测未来,作出实际的制度安排,把握村民自治发展的方向和进程,以积极的态度,稳妥地推进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有利于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坚定改革方向,为村民自治营造宽松的运行环境。村民自治的推进,必然要触及乡村政治场域中各个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没有敢为人先的突围勇气,是难以取得有效进展的。当前,制约村民自治的根源更多的来自于体制的束缚,必须要加大改革的力度。一是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科学总结和把握村民自治工作的规律,根据实践的需要,对村支“两委”的职责范围和乡镇干预村民自治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合理设置村民会议机构及运行规则;对村委会的任届任期以及基层普遍反映的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设定过高的问题做出适当调整。要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的责任体系,规范民主程序,不仅要强调村民在自治中享有的权力,也要强调村民在自治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保证村民依法享有民主的同时,建立起对村民管用的约束机制。二是要深化农村体制改革。要以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为目标,坚持“官权退、民权进”的改革方向,加快乡镇政府向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改进乡镇政府对农村的管理方式,避免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侵扰和不当干预,促进“乡政村治”格局的规范化运行;要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作为一个自治性组织,村民自治必须要有自己的财政保障,在“村提乡统”的渠道已不可行的情况下,主张采取进一步加大国家转移支付力度与规范社区自我集资(“一事一议”)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村级组织运转艰难的现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化解乡村债务,让村级组织卸掉包袱,轻装上阵,并不断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规模,努力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的突出矛盾,增强村民自治组织的服务功能。

2、坚持与时俱进,加强和改善党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村民自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并依靠党的领导力量来推进。首先,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渐进性决定了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农民思想觉悟不可能在短期内提高,村民自治的职能作用难以发挥到位,村委会在依法履行自治职能的同时,村党支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上都将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其次,在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领导地位的原则下,必须突出村党支部对村民自治所承担的“支持和保障”的责任及履行责任的方式。村党支部要使自己真正成为村级组织的核心,就应尽力避免行政化倾向,摆脱具体事务,将主要精力用于对村的发展方向的把握,对其它村级组织建设的指导,对各类组织之间关系的协调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依法应由村民自己处理的事情,应交给村民去自我决策、自我管理,支持和帮助村民自治组织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未来的乡村要建立民本位体制,村党支部一定要与时俱进,主动适应这一民主发展的进程。坚持在村民自治的总体方针下改善领导方式,就是要求党支部依法领导村民选举村委会、监督村委会、罢免不合格的村委会成员。党支部要始终站在人民群众中间,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不能站在台上代表人民,要站在人民中间领导人民、代表人民,始终做到领导村民给村委会授权但不揽权,领导村民监督村委会工作但不参与具体村务,领导村民收回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的权力但不恋权。村党支部要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带头示范民主,通过党内民主引导乡村民主政治的实现。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不认为“一肩挑”、“四个提倡”的思路能有效的解决村支“两委”的现实矛盾,在“两委”分设,各司其职的同时,如何探索建立起由村党支部领导的村民会议机构和班子,使之独立开展工作,或许能将村民自治工作推向新的层面。

农村经济体制现状制约了村民自治的质量和进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与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低级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在孕育和催生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同时,又制约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一是在市场经济利己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农民的思想观念趋于多元,小农意识浓厚,难以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村民对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反映平淡,村委会形成的决议难以自觉履行。二是法律和政策赋予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村委会建立在集体土地基础上对农户的约束力很小,再加上双层经营体制中集体经营缺乏经济实力和手段,村民从集体得不到实惠,对集体的依赖越来越小,村民的集体主义思想淡漠。三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程度低,农民的市场意识不强,农村经济的发展还离不开行政的手段去推动。

政治体制改革滞后阻碍了村民自治在更高层次上的拓展和提高。村民自治是一种非政权性质的社区基层民主,在受到经济制度和经济水平制约的同时,又必然要受整个国家民主化进程的制约,如果国家政权民主不向前发展,村民自治是不会有什么发展前途的。这正是村民自治在推进过程中徘徊不前的症结所在。具体到乡村政治场域中,一是乡镇政府的职能没有及时转变,对上负责和农村社会的诸多矛盾,驱使乡镇政府不得已弃自治而行政,乡村政治依然不能改变其行政依附性特征,基层民主陷入了“不放不活,放又怕乱”的两难境地。二是村支“两委”权力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设定,决定了村民自治必须服从于党的领导,村民自治权力的行使必须以党支部的领导为边界,事实上,无论是“一肩挑”,还是“一套人马,二块牌子”,都是建立在村党支部领导村委会的最为基本的现实基础之上的。而且在现有的工作格局中,村党支部实际上承载着几乎所有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干预村委会工作,损害村民自治权。而国家法律在关于村支“两委”职权界定上过于原则,难免引发两委在村公共权力上无穷尽的政治纷争。

2.基层民主自治制度 篇二

农村基层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选举制度又是农村基层自治当中的重点。它不仅仅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在农村基层自治过程中的重要体现,更是每个村民对自己权利行使的重要制度。那么,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制度在我国的农村政治经济文明建设中到底有什么价值,存在哪些问题,怎样才能更好地完善和创新呢?在我们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研究成果和事例,在此基础上,本文以陕西省米脂县折家坪村10年以来的选举实例进行探讨,发现其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制度的措施,为十三五计划中的新农村建设纳言献策。

一、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制度的进程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基层最具体的体现就是村委会选举。村民以民主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干部。村委会选举制度实行将近三十年来,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精的发展过程,其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建立阶段(1980—1985年)

由于当时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广西等地的农村适应当时新形势的要求,自发建立了一批新型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此间,于1980年2月,中国第一个村委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屏南公社合寨大队(现为宜州南乡合寨村委会)果作自然村组建;1982年12月,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一次载入宪法,各地按照宪法要求进行了建立村委会试点;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对建立村委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1985年2月,建立村委会的工作在全国基本完成。①

(二)尝试阶段(1985—1988年)

首先是1985年至1990年,在这五年当中,自198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浙江、贵州等六省人大常委会制订了本省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其他各地也陆续制订了一些有关村委会组织的地方性法规。

(三)普及阶段(1988年至今)

1998年是个标志,标志着包括村级直选在内的村民自治走入快车道。截止到1998年,除少数省份外,全国农村普遍进行了三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全国选举比较规范的村庄占60%左右,参选率一般在80%以上。②可以看出,现在的村委会选举制度有了新的飞跃,法律实施后地方政府的贯彻能力有较大幅度提升,农民的参与更加积极。地方启动了新的立法进程,速度明显加快,选举质量又有新的提高。

二、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制度的不足——以安徽省颖东区周庄村委会选举为例

(一)周庄在选举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周庄的村委会选举虽然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的,且每次参选人员都是100%的参选,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基本上是形式主义,走过场而已。根据我自己对周庄的村委会负责人(负责人有党支部书记、村长、委员以及监委会成员)和该村村民(村民有老人、中年人以及年满十八周岁的年轻人)私底下的调查、对比、总结,得出以下结论:

(1)村民对选举制度了解少,村委会仅发了有关选举制度的书到村民手中。由于大多数村民文化水平低,对于发到手的书都不进行阅读。

(2)村委会对于选举前的选民动员仅仅局限于贴一张大字报,其他方面的措施甚少,基本没有。

(3)每户一般由家中男性决定把票投给谁,家中的妇女和达到法定选举年龄的子女实质上根本没有参选,而在外上大学达到法定年龄的学生村委会从未有过通知,只是象征性地进行选民登记,都由家中父亲决定投票给谁。

(4)常年外出打工者选举时基本上都没有回家,而是通过打电话进行委托(在乡政府和选举委员会的见证下委托,但是基本上候选人提前通过个人关系以及利益的许诺已经把选票拉到手),这些常年外出打工者基本上全家搬迁,对村里的牵挂少,认为距离太远,有利益也拿不到手,还不如卖个人情。

(5)虽然表面上乡政府人员在选举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指导,实质上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参与进来、干预选举,对少数不服从的村民进行“劝说”,以及通过用村民的低保等补助来“规劝”村民。

(6)该村选举存在着派别,例如党支部书记只能由党员选举,而该村的党员70%都是书记本家族的人员,还有10%是其亲戚朋友。其中50%的党员都是由其任职以来发展起来的。

(7)村民大多数对自己选举权利的认知度低,认为只要村里有利益给自己发放,谁当选都行,而且内心里觉得谁当选都会贪污,说不定因为新当选村委会成员的原因会使自己既得利益变少,还不如将就着;大多数年满十八周岁的年轻人对自己的选举权利只有一个模糊的概念。

(8)折家坪村的村委会组成人员基本上都有十年以上的任职经历,每次选举前基本上都会提前进行拉票,以自己如果当选来许诺利益进行拉票。

(9)该村的村委会组成人员文化水平低,参选人当中没有高学历者,村民认为有文化的人就应该走出山村。

(二)从周庄选举看我国村委会选举制度的不足

根据我自己在周庄的调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实践,认为该村虽然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选举,但该选举过程太形式主义,以应付的态度来进行选举,在选举过程中没有一个健全并且行之有效的选举组织机构,并且该村村民在思想和文化上都比较闭塞,对权力的认知度低,可以把其原因总结成以下几个方面:

(1)该村没有一个健全并且行之有效的选举组织机构。在每次的选举过程中,都以象征性的方式走过场,没有充分进行选民动员以及对选举权利制度的宣传。虽然在每次选举时都有由各组小组长、监委会、村民代表以及乡政府的派遣人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会,但是没有起到其应该发挥的作用,尤其是在选举监督等制度落实的问题方面没有做到位。

(2)在该村基本上99%的人员为周姓,但是还存在派别的影响,尤其是家族的影响,让其家族的人员常年为村委会的组成人员。而且乡政府还是在很大程度上对选举进行着干预、操纵,对于绝对服从乡政府命令的人员进行支持。

(3)该村选民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低。很少维护自己的选举权利,尤其是一些妇女和达到法定年龄的子女实质上根本没有参与进去,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我国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一个健全并且行之有效的选举组织机构

由于我国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制度正处于摸索经验阶段,选举组织工作的优劣,决定着一个地方选举工作的成败。而选举组织机构健全并且行之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选举工作的效果。要落实该组织机构的作用,在选举前充分做好选民登记、选民动员以及对选举权利制度的宣传;在选举的过程中做好选举组织工作的安排,提前准备好代书员,通知在外不能到现场投票的每个人,而不是每户,做好每个人都要自己投票的工作,把一些个人代替全家人投票的行为坚决否决掉,并且保证整个投票计票监票过程的公正性;选举过后,确定选举结果的有效性,公布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名单。如果选举组织机构不公正,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村民会议可以否决该选举组织所组织的选举。

(二)进一步规范选举中的操作程序

规范选举程序对选举的公开公平有重大意义,具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确定正式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除向村民正式公告外,还要利用广播和大字报、召开选民会议等形式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等。第二,在选民大会上发表竞选演说,让候选人向选民展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才干,便于选民全面、直接了解和认识,以避免投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选举工作质量。第三,发放选票时进行核对登记,避免“一人多投”现象的产生。第四,引进“组合竞选制”③,真正实现“村官民选”。

(三)法律法规的完善

就该村在选举过程中虽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选举工作,但实质上只是披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外套,对于有关法律法规根本没有予以执行。对于法律法规的改进给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关于村委会的组成人员,从法律上可以给予文化上的限制,村委会的组成人员二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一以上需要高中文化程度,这样既不限制村民都能参选,又能提高村委会的整体水平;第二,关于乡政府与村委会的指导关系,法律法规不光确定二者是指导关系,而且针对那些干预村委会选举等工作的乡镇府以及乡镇府工作人员,从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干预村委会的正常选举以及村委会的其他工作,就给予一定的处罚,从行政处罚到刑法,这样能确保在选举过程中的排他性,让选举工作规范地组织下去,使乡政府人员真正在选举过程中起到指导和监督的作用;第三,关于村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限,给予立法,规定最高连任期限是三届或者四届,而不是现在的无限期连任。

(四)对村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改组

通过折家坪的事例可以看出,该村的村委会组成人员文化水平低,都为男性,而且年龄都比较大,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带动村民进行建设性的创新,而村委会的改组在很大程度上能解决这个问题。对于每次的选举,结合本村村情,在“组合竞选制”的基础上,组建自己的团队,团队人员需要包括妇女、年轻人、高学历者。这样可以确保每次当选的村委会班子,都能代表大多数人,并且为村委会添加新的血液,提高村委会班子在职期间的创造力,使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更加成熟化。

参考文献

[1]梁骏,石树人.村民自治——黄土地区的政治革命[M].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

[2]靳尔刚,詹成付.国外选举制度精选[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

[3]李凡.中国选举制度改革[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4]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课题组:《村民委员会选举基本知识[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5]辛秋水.“组合竞选制”的实践与理论——村委会民主选举模式的重大创新[J].学术界,2001(05).

[6]赵爱明.村民参与民主选举行为的影响因素探析[M].三农中国,2010(02).

3.加强基层民主 深化居民自治 篇三

[关键词]基层治理;居民自治;凉城街道

[中图分类号] D2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6)04-0050-03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合实际的民主权利。近年来,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街道党工委将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推动社区的基层民主建设得到了长足的推进。为了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杨如明党建志愿者工作室围绕“居民区开展居民自治的现状”这个主题,对27个居民区开展了历时一个半月的走访调研,并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概 况

凉城街道目前有27个居委会,其中已创建成市级自治家园示范点的有3家(秀苑、广灵二、文苑一),创建成区级自治家园示范点的有2家(复旦、水电),分别占居民区的11%和7.4%。

随着居民的自治意识得到焕发,涌现了一批自治组织构架清晰、自治运作机制健全、居民参与意识强的居民区。调研发现,创建“自治家园”意愿强的有10家,占居民区总数的37%。对居民自治的理念比较清晰的有13个,占居民区总数的48.1%。

凉城街道有一支党性强,工作热情高的居民区书记队伍。平均年龄在55.85岁,其中,大专以上学历17名,占书记总数62.3%。书记中有社区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11名,占书记总数40.7%。书记中从事党务工作5年以下的9人,占书记总数33.3%。

从居民区居委干部队伍来看。现有195个居委干部中,党员86个,占总数的44.1%。

从自治组织业委会队伍分析,应建的65个,已建的59个,待建6个。在已建的59个业委会中,共有业委会委员298人,其中党员167人,占业委会委员总数的56%。

居民自治的主体是居民。凉城街道在开展居民自治中注重发动居民参与,决策、监督。全街道共有文化娱乐团队181支共3309人次,占街道总人数的3.3%;志愿者团队133支共4462人次,占全街道总人数的4.48%。两支队伍中党员人数2729人次,占总人数的35.12%。

二、主要经验

加强基层民主自治,已成为当前居民区建设中的重要课题。这几年来,凉城街道在这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四会”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在本次调研中所涉及的27个居委会都已实行了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和民情恳谈会“四会”制度,在解决小区居民的需求和开展小区公共事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凉五、华一等居委会在解决小区多个重大问题上坚持向全体居民进行书面征询;锦苑、广凉等居民区通过听证会、协调会解决小区停车难、实行机动车单向行驶;凉四、凉六、梦湖苑、馨苑等居民区运用协调会解决小区开饭店、修桥、电梯改造、扰民树等问题;水电、凉一等居委会用“四会”制度,推进小区平改坡、清洁家园等工作。“四会”制度也促进了27个居民区的居务公开落实,居情通报会做到了每半年一次。

(二)居民区“议事会”自治平台开始推进。居民议事会是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民的一种议事组织形式。这一议事形式为居民提供了一个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平台。在27个居民区中,有3个居民区积极探索建立“议事会”。水电居民区的议事会吸纳了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单位、居民代表和党员代表,人数适中并能够经常性运转,发挥协商议事、凝聚共识、组织动员和统筹自治资源的作用。复旦居民区的议事会培育了一支居民自治“领军人物”——“老教授议事会”,这是一支队伍结构合理、素质高、有经验、有责任、讲奉献、能办事的居民区自治队伍。“老教授议事会”先后为小区停车难、环境整治、网格化管理等公共事务献计献策,发挥了重要作用。文苑二居民区通过“吾家议事厅”,在平改坡、整治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安装电子监控等长期困扰小区居民的老大难问题上的议事、决事和监事也做得很有特色。

(三)多方参与的自治模式初步建立。各个居委会根据自身特点,形成了多方力量协同自治的组织构架体系。以传统小区的代表水电居委会为例,探索形成“1+5”的自治家园管理模式,即:建立水电自治家园理事会(议事会),理事会(议事会)下设5个工作室,(即:“安居”工作室、“乐苑”工作室、“帮帮”便民工作室、“绿家园”工作室、“聚力”工作室)。5个工作室作为分支,分别对应“平安创建安居乐业”、“文化娱乐精神文明、”“清洁家园美化环境”、“敬老帮扶服务居民”、“整合资源共建共享”这五项居民区重点工作,旨在将整合与分类管理相结合,扩大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范围,形成更有效的管理模式,助力街道开展创建文明城区工作。

复旦居民区在创建“复旦缘”自治家园运行模式时,注入文化引导力。充分考虑到复旦知识分子多这一特点,将原来的志愿者团队加以归类和梳理,建立了符合居民区实际的“名师议事会”。同时,在创建过程中,把培育一批“最美”楼组、“最美”团队、“最美”居民成为“家园”载体。

广灵二居民区在创建自治家园的过程中,注重“多元共治”的理念。与小区物业、驻地部队、辖区单位开展多种共治活动,在组织低碳环保活动、小区管理方面都有多方单位的参与。

在推进居民自治的过程中,一些居民区还采用以项目化推进的方式。如中虹居民区在业委会缺失的情况下,由居民自己推选代表组成安装电子监控项目推进小组。

此外,凉一居民区形成了“朝阳互助合作社”自治模式,凉二居民区形成了“宜居家园”自治构架。

(四)自治载体不断丰富。汶二居民区的“兄弟姐妹情”和广凉居民区的“银龄茶室”让老人有了参与活动的平台;秀苑居民区的“青年挚友社”让年轻人有了交流交友的平台;文苑一居民区的“媳妇当家”让妇女有了施展才能的天地;广灵二居民区的“石长和”书画组,让有才能的人有了用武之地。这些载体,拓展了居民参与自治的渠道,也激发了参与的热情。

文体团队是将居民从家里吸引出来参与自治最好的载体。近年来,各居民区在抓团队建设方面也创造出许多新鲜经验。如:广粤居民区为活动团队建设“快乐之家”,引导团队参与小区建设,包括精神文明宣传、志愿者活动等。文苑一居民区引导活动团队从“自娱性”向“公益性”拓展,以“爱心妈妈编织组”为切入口,将居民娱乐活动团队整合为创建自治家园的组织要素,为居民自治搭建平台。目前,“爱心妈妈编织组”在居委的倡导下,走出小区,积极参加市公益活动,为全国困难地区希望小学学生编织毛衣,至今已有两批毛衣寄往希望小学。

(五)党员有效参与自治活动的组织机制进一步完善。这几年,居委会组织党员有效参与自治活动的意识不断加强,提倡业委会主任由党支部委员或居委会委员担任,提倡业委会委员党员比例占2/3以上,提倡业主代表党员占60%以上,提倡业委会建立党小组等“四个提倡”在业委会建设中得到体现。全街道314个业委会成员中,党员比例占56%。

群众活动团队是群众聚集最多的地方,各居民区党组织也注重党员的融入。全街道181支文体团队中党员参加970人次,占文体团队总人数的29.31%,80%以上团队的领衔人为党员。133支志愿者团队中党员的比例为39.42%。

大力推进党员有效参与群众自治活动,避免了基层群众自治活动中由于党员过于稀缺和空白而造成党的声音和影响力在这些自治团队中下降和削弱的情况发生,改变了党员在党组织中仅仅是被管理、教育、监督的情况,广大党员参与小区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明显高涨。

(六)自治的有序有效性不断提高。自治是需要讲规则的。小区自治必须发挥党组织的引领作用,依靠居委会的组织推动培育群众领袖,通过自治组织章程达到有序自治。居民自治启动较早的秀苑居委,经几年的努力,已形成“四个对应”自治架构、创建“五型秀苑”的自治愿景目标以及十多个自治平台和自治工作方法,制定了自治小组章程、志愿者协会章程。“四民四问”(“民主提事,问需于民;民主决事,问计于民;民主理事,问治于民;民主监事,问绩于民”)工作法坚持了立项从居民中来,力量在居民中聚,评估到居民中去,使决策过程成为居民共同参与、民主协商的过程,并从程序的角度去规范,通过具体的、刚性的制度和程序,使自治更有序。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对策思考

目前看,凉城街道的居民自治还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深入开展居民自治的重要性认识有待提高。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实践证明,居民自治是居民区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做好居民区工作的重要路径。但在调研中发现,不是所有的居民区书记对开展基层民主建设有足够的认识。有些书记满足于完成街道布置的工作,对基层民主建设考虑很少;有的认为居民自治是居委主任的事,党组织主要就是抓好党的建设,缺乏主动探讨研究基层民主建设的积极性;还有的书记认为,居民需求多样,众口难调,不如我们居委干部说了算省事。三分之一的居民区书记认为创市、区二级的“自治家园”示范点的名额街道每年也只有两三个,抱着街道推一推才动一动的心态,没有把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作为居民区建设的内在需要、党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对开展居民自治的一些理念有待厘清。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居民区虽有创建“自治家园”的意愿,但在如何创建,什么是居民自治等理念上模糊不清。主要表现为:

一是居委会和居民角色的定位不清。有书记说,居委会本身就是自治组织,居委会出面组织活动就是自治。这就将居民代表大会对小区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决策权丢弃一边,使居民自治变成居委会自治,忽略了居民的参与。

二是居民自治的重点不清。很多书记将居民区开展居民自治等同于文体活动。其实居民自治的重点是组织居民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共同参与小区公共事务和公共议题的化解,以实现小区公益的过程。

三是用专题“联席会”代替“议事会”的问题要解决。将“联席会”和“议事会”混为一谈的情况在居民区中比较普遍。“议事会”是由居民选出的代表行使对小区公共事务的议事、监事,并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事提供理论依据,同时建有章程、规则的一种组织形式。而“联席会”只是对某项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协商、讨论,明确各自责任、达到工作的落实。目前,27个居委会只有3家建有“议事会”,协商机制尚需花力气推进。

(三)居民自治的构架有待梳理。许多居民区尽管开展了自治活动,但运行模式具有创意的还不多,自治的推进存在着碎片化的倾向,缺乏系统性的思考。需要结合居民区实际,搭建能适合本居民区实际的居民自治组织构架。

在加强社会治理的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居民自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重要性的教育。党的十八大提出,要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自治机制。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对居民区书记讲透讲明白,让书记真正认识到开展基层民主建设是基层党组织建设本身的需要,以提高其自觉性。

二是加强居民自治知识和理念的培训。针对在书记中一些自治理念的模糊,应加强对书记的理论培训,把什么是自治搞明白,把自治要做些什么搞明白。重点引导居民区搭建完善居民议事协商平台;按照协商前——建立从下而上的“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形成机制;协商中——运用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三会”制度以及新媒体等开展广泛的民主协商;协商后——制定自治项目方案,固化协商成果的流程来培训。

三是提升居民文体团队的自治作用。居民区的娱乐活动团队,作为居民自治的载体,在吸引居民参与自治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居民自治不等于文体团队,要通过居民文体团队培育群众领袖、引导活动团队从“自娱性”向“公益性”拓展、将居民文体团队整合为创建“自治家园”的组织要素。

四是培育典型,以点带面。要对已创建成的5个市、区级“自治家园”示范点不断总结、不断实践、继续推进,进一步提升创建水平,真正显示其示范作用(特别是市级“自治家园”,存在着创成功了就结束了,对下一步怎么提升缺少思考)。同时,集中力量再培育5-6个基础比较好的为新一轮市、区两级“自治家园”的创建做好准备。

4.基层民主自治制度 篇四

随着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世界公共管理改革随之而至,城市社区政治生活中基层民主自治问题成为了重中之重。在当今社会,社会参与成为了城市社区发展结构性的驱动力,而在社会参与的诸多要素中民主选举是社区居委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是所有一切正常有序进行的首要因素。因此我们在学习和研究民主政治以及社会参与等政治问题中要对基层民主自治中的选举问题进行调查与探讨。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1011年8月对临泽县东关社区的部分居民进行了关于城市社区民主自治中的选举问题的调查。

一、选题研究意义与方法

1、选题研究目的与意义

这次调查研究是针对现代城市社区建设中出现的民主选举的情况而进行的。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最普遍形式是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为主体为社区服务管理。居委会是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以居民高度自治为基本特征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我国1989年颁布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委会的选举情况可分为三种。而近几年随着社会化的发展,居民民主意识的苏醒,越来越多的社区采用全民直接选举的方式,这一现象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

2、选题研究的方法及具体样本

本次调查采用的是随机抽样调查,具体调查的方式有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以发放问卷为主,访谈法为辅,二者结合,相互补充。根据居民填写的基本情况,被调查者男女比例为1.05:1。年龄在20-30的占22%,30-40的为19%,40-50的占24%,50-60的占20%,60以上的占24%,年龄比例较为均衡。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占11%,温饱的占62%,小康的占19%,富裕的占8%,关于居民收入的真实情况,笔者通过个别访谈了解到大部分居民填写情况均趋于保守。居民教育水平小学及以下占19%,初中占21%,高中占36%,大专及以上占24%。居民政治面貌中党员团员占12%。

3、具体调查程序的实施过程

按居民总数的5%,随机抽取了100名居民作为发放问卷的调查对象,所有问卷全部回收,有效问卷为99%。同时,对个别居民以及居委会成员进行了走访,通过对其个别访谈从更深层次方面了解了本地居民以及居委会的各种情况。

二、社区居民民主选举问题的现状

1、社区居民对居委会选举了解程度较高

参加本次调查的居民普遍在该小区居住时间较长,对居委会组织认识较深,74%的居民知道该小区居委会干部有居民选举,但仅有38%的居民了解选举方式,根据个别访谈情况,居民普遍都配合居委会工作,但较缺乏自主性。居民普遍参加过居委会选举,但曾做过候选人的仅为13%,在这些人中,84%的人均是被他人推荐。

2、城市居委会选举与经济利益问题相关不大

在本次调查中,在居民委员会的选举过程中,居民选举与候选人参选都较少涉及到经济利益问题,居民委员会在社区中工作内容与经济利益相关不大,主要原因是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是管理社区,为居民提供服务,如社区治安、社区卫生环境、出租户管理和餐饮管理等。之所以如此,在城市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中作弊问题很少出现。贿选或家族势力的干涉基本不存在。

3、居委会选举中女性当选较容易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女性在居民委员会选举中更容易当选,并且女性在居委会干部中占多数。通过访谈调查,很多居民认为,女性更易担任居委会工作,如调解纠纷,对个别居民进行教育管理等,女性特有的亲和力,使这些工作由女性担任更具有可行性。在这一点上,有别于整个社会各个岗位对女性的性别歧视。

4、选举工作流程尚未完善。

在选举过程中,社区尚不能真正达到社区直选,居民的参与程度有待提高,很多居民参与过选举,但在参与过程中只是走走过场,敷衍了事,并不能真正做到民主。居委会选举的组织工作也尚有缺欠,选举过程中,会出现多种问题影响选举进行,如选举时间过长引起居民烦躁心理。在参加选举的居民中,老人和孩子占多数,选举应尽量选择非工作日,使上班族有机会实现他们的民主。

三、社区选举问题的探索及启示

1、积极推行社区“海选”,依法推进社区民主

调查发现,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还是比较重视和关注的,社区居民对不是严格按法定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干部意见往往就比较大,而对依法定程序由自己行使民主权利选举出来的社区工作人员的满意度一般就较高。

新型社区建设中应更注重社区民主建设,积极推行“海选”即直接选举,是实现社区民主的重要途径之一。在直选过程中,制定行之有效的规范,加强组织管理,增大宣传力度,运用监督手段,深入群众,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使直选能够真正的符合民意,真正达到社区民主自治。

2、培育社区意识,提高社区成员社区参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社区工作人员要带头树立主人公意识和服务意识。社区工作的本质是服务,社区的管理工作也是服务。社区工作者与广大社区居民应该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社区工作者的服务意识会带动社区居民的公德意识和社区参与意识,从而吸引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到社区的各项事务中来,这样才能使民主选举具有群众基础。

3、提高创新意识,进行机制改革

在社区改革中,大胆进行体制创新,给予社区适当的财力和权力,让社区具有真正自治的能力,要让社区有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资源和空间,让社区成为居民实现自治的活动舞台。居民委员会应和物业结合起来,给予居民更加完善的管理与服务。设置居民代表大会,强化居民代表大会监督作用,真正落实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的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

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 篇五

基 层 民 主 自 治 制 度

专业:戏剧影视文学

班级:1204

姓名:白娟

学号:2012044147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

——从提出到现今的发展概况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概况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就是使基层群众实行四大民主、四个自我和享有四项权利。四大民主就是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自我就是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四项权利就是保障基层群众对一切基层事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基层群众应该积极参与自治、学习自治、善于自治,不断提高自治能力,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与基层群众依法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主体是基层人民群众,基层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参与决定着基层群众自治的成效。因此,要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尤其是难点热点问题,首先实行群众自治,通过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共同管理,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积极化解各种矛盾,使基层群众自治,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改善、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

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重要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就在一些大城市中产生了。建国之初,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一方面,要肃清一切敌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动势力的破坏活动;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要实现上述目标,建立有效的基层政权组织形式就显得极其重要。城市居民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1949年底到1950年初,在一些城市中出现了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防护队、防盗队和居民组等名称不一的群众性自治组织。1950年3月,天津市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建立了居民委员会。同时期,在湖北省武汉市的部分街道也开始建立了居民代表委员会和居民小组。但是,此时居民委员会的特点是,各地的规模不太一样,职能也不统一,有的居民委员会的领导整日陷入繁忙的工作事务之中,有的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则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乱筹款、乱募捐活动等。

为了克服此类不正常的现象,1953年6月8日,彭真同志给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专门写了一个报告,即《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报告指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这一组织是需要建立的。

它的性质应当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基层政权组织。

它的主要任务应当是把工厂、商店、机关、学校以外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在居民自愿的原则下,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务,宣传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发动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的意见。居民委员会应当由居民小组通过选举产生,在城市基层政权或者派出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但它在组织上并不是基层政权的下属机关,因此,不应交付太多的事情让它办。

毛泽东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了这个报告。此后,各城市都陆续建立了居民委员会组织,名称也逐渐趋向统一,其性质都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954年12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制定并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这个条例的贯彻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到1956年底,城市居民委员会不但在全国各个城市普遍建立起来,而且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众所周知的原因,1958年以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发展遭受了挫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得到了全面的恢复和发展。198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2年,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居民委员会实行群众自治经验的基础上,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各地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进行了整顿,并建立了符合现行宪法规定的体现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精神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健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

为了充分保障城市居民的自治和各项民主权利,在经过多年调查研究和总结《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标志着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全面发展的时期。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居委会80717个,居民小组123.5万个。

同城市居民委员会相比,村民委员会出现得比较晚。

那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和宜山县的一些村,自发地把农民组织起来,创立了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起初这一组织形式并不叫村民委员会,有的叫“村治安领导小组”,有的叫“村管会”。从1981年春天起,开始改称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建立,使农村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问题迅速地得到了解决。

广西的这一做法在当时引起了很大反响,全国许多地方都仿效广西的做法,纷纷建立起村民委员会组织。这一时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名称不统一、机构不健全、任务比较单

一、村规民约不完善。最大的缺憾就是村民委员会的民主色彩还不太浓。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起草宪法修改草案时,总结和吸收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经验和广大农民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把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一起写进了宪法,并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组织原则都作了具体规定,这是我国制宪史上的一个创举。

现行宪法颁布以后,全国普遍开展了由生产大队改建村民委员会的活动。绝大多数地方以原人民公社为单位成立了乡政府,以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了村民委员会,以生产队为基础建立了村民小组。在普遍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北京、内蒙古、天津、新疆、河北、西藏等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简则》。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此后,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62.4万个,村民小组453.3万个。经过十几年的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被提到议事日程,2009年12月22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至此,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走向成熟。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农村的建立与发展,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了农村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

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制度立法不完善。一是宪法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规定不完善。我国《宪法》第111条对村民自治作了间接性规定,即通过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性质及组成人员进行规定,为村民自治的立法与实践提供了根本大法的保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从条文所处的位置来看,村民自治条文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条文放在宪法的同一章节之中,容易使人产生错觉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我国的一级基层政权,享有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实际上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府机关。二是法律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立法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中,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集中地规定了村民自治制度内容,其它法律基本没有涉及,近年来,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村民自治需要,对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较少,使得村民自治中违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治,极大地阻碍了村民自治。

(二)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还未理顺。

一是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不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直接对村民负责,而不是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以看出,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是,实践中,村民自治大多处于有名无实的状况,有些乡(镇)人民政府仍然以上级机关自居,任意干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自治权被束缚在较小的范围内,村民自治呈行政化趋势,表现在民主选举上,乡(镇)人民政府任意干预村民选举,侵犯村民选举权利,一些乡(镇)人民政府任意违法撤换、委派、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民主决策上,乡(镇)人民政府常常以行政命令取代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决策,村民委员会成员没有民主决策权;在民主管理上,乡(镇)人民政府任意干预村民委员会内部的社会经济文化事务;在民主监督上,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硬性控制或软性支配的方式限制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干涉村民会议的监督权。同时,一些村民委员会成员也没有认识到自己代表的是村民,应对村民负责,而乐于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做自己的上级领导,导致二者的关系在实践中多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从而使得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上只听命于乡(镇)人民政府的指示,而忽视村民的意愿,甚至与村民的意愿相违背,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二是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顺。对于两者的关系,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体现了党在村民自治中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核心作用。从理论上看,一方面村党支部是由村党员选举,并由乡镇党委任命的,其权力来源于乡镇党委和党员的授权,旨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在本村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又是由全体村民投票选举产生的,其权力来源于全体村民的授权;两者之间不应产生冲突。但是实践中,许多地方的 “两委关系”并不顺畅,矛盾重重,或是村党支部包办一切,没有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流于形式;或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办事;或是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各自为政,村支书和村民委员会主任都想揽权,分庭抗礼,互相对峙;这些导致了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与村民委员会主任之间的矛盾冲突,造成村里的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

(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原则不能落到实处。

村民自治制度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民主原则,徒法不足以自行,并不是说有了民主制度,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原则就能实现,在我国的村民自治实践中,真正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不容易。在民主选举方面,存在“富农”干政现象,有的富农利用金钱优势拉帮结派、贿赂各级党政干部、操纵选举结果,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独霸一方的恶势力“自治制度”;同时,我国农村千百年来沿袭下来的宗族观念对村民自治也是一大威胁,还存在宗族、姓氏的不同而形成互相对立的派系,使基层民主的推行难于落实。在民主决策方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凡是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村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然而现实中常常是村支两委决定,并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没有真正体现村民的意志。在民主管理方面,村务公开不按规定落实,或敷衍了事,在公益事业经费、救灾救济款、低保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实情况方面讳莫如深,甚至根本就没有公开。在民主监督方面,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形同虚设,甚至根本就没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但是没有真正履行起职责,对于持有不同政见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的村务批评和建议置之不理,造成村民对村务公开产生怀疑,甚至引起群众上访。

四、党的十八大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基层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来管理基层事务,即基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依照法律管理,公民的所有行为依照法律进行,使基层的一切需要和可以由法律来调控的活动和工作,都纳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从现在到2020年这一阶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党必须从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高度出发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一)改革开放以来,基层治理法治化取得显著成效

(二)我国基层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三)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打牢基础

二、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这是我们党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关键作用

(二)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

(三)加强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建设

三、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这就明确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前进方向,提出了基本要求。

(一)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二)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三)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五、总结

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要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利群众自治的机制体制,依照制度保证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要丰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扩展民主渠道,从基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组织和引导人民群众在基层民主自治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水平。

6.基层民主自治制度 篇六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 09:00

来源:《求是》期号:2012/14作者:李立国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七大以来,各地将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基层群众自治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深入落实和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保城乡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任务。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政治制度,把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我们深化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认识开启了新视野。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广大人民群众通过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同时,通过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与代表制民主制度的有机结合,保障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在基层得到延伸。人民群众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学习和提高了民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能力,为在更高层面上、更广范围内开展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在基层,依托在基层,落实在基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阵地和重要平台。在我国城乡基层实行群众自治,以制度化方式保证城乡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践,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是亿万城乡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广大基层人民群众利用基层群众自治这个主阵地和重要平台,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不断深化民主实践,充分表达意愿和诉求,增强了对民主政治的认同,调动了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正逐步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强调实践、突出实践、扩大实践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鲜明特性。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从做得到的事情做起,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入手,扎扎实实,一步一步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重要途径。目前,全国直接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农村人口达到6亿,城镇居民超过3亿。亿万人民群众通过亲身参与广泛的民主实践活动,依法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进一步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总体进程。

二、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的新实践和新成就

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组织载体不断健全,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更加多样,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中日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实施,地方性法规不断修订完善。中央先后就社区居委会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村委会换届选举、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下发文件,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为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新型城乡自治组织不断涌现。目前农村有59万多个村委会,成员233.3万人;城市有

8.9万个社区居委会,成员43.9万人。近年来,各地积极培育和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并引导这些组织发挥在发展生产、提供服务、参与监督和建言献策等方面的作用。

“四个民主”实践全面推进。十七大以来,城乡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日益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普遍开展了8轮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98%以上的村委会依法实行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得到普遍运用,秘密写票处普遍设置,竞职演讲、治村演说等形式普遍实行,村民参选率达到95%。城市开展了6轮以上的居委会换届选举。村(居)民会议及其村(居)民代表会议经常召开,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定期报告工作、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活动普遍开展。自治范围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拓展,基层群众自治的形式日趋丰富。

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全国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社区服务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升、待遇提高,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全国乡镇机构改革深入实施,街道和城市社区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自治组织行政化的问题逐步解决。各级财政对村级组织的补助稳步增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得到加强,化解村级债务取得积极进展,村干部报酬和村办公经费逐年增加,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初步建立。

三、党的十七大以来落实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经验和启示党的十七大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践的发展,深化了我们对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规律性的认识,为继续深入落实和不断完善这一制度提供了重要经验和启示。

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基层群众自治坚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不能动摇。在深入落实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地位体现在民主程序、民主环节之中,把党的领导作用贯穿于基层群众自治各项工作之中。一是保证党组织在民主选举中的领导。要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居)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提倡把村(居)党组织书记按照民主程序推选为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居)委会主任。二是保证党组织在民主决策中的领导。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直接组织、参与村(居)事务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推广“四议两公开”工作

法,丰富和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三是保证党组织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领导。在制定和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时,要确保村(居)党组织的提议权、领导权。村各项财务支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等,要确保村党组织的知情权、审核权。民主评议村(居)干部、村(居)重大事务民主听证等活动,要保证村(居)党组织的主导权。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是基层群众自治发展的不竭动力。必须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基层群众自治的核心和精髓。没有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充分民主,没有群众对基层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权利,村(居)民自治就没有生机和活力。十七大以来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各级党组织始终坚持村(居)民的主体地位,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村(居)民开展民主实践活动,调动了基层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要进一步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丰富自治内容,拓宽参与渠道,不断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的质量和水平。一是坚持民主选举制度。完善村(居)民直接民主选举制度,规范选举程序。扩大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切实维护城乡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开展流动人口参加居住地选举、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试点。二是促进各项民主制度的协调发展、统筹推进。不断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社区公约、村(居)规民约、村(居)民自治章程,规范基层干部和城乡居民的行为。大力健全民主决策制度,规范议事决策程序,拓宽群众参与民主决策的渠道。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必须通过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由群众民主决策。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全面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积极开展村(居)干部勤廉双述、民主评议活动,切实加强对村(居)干部的监督管理。三是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和推广有利于村(居)民当家作主的好经验,完善村(居)民当家作主的各项制度。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村(居)民开展基层民主实践,在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水平。四是扩大群众自治范围。大力发展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其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进一步明确基层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的职责划分,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积极探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有效

衔接、协调发展的方式和途径,把基层群众自治有机地融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总进程。

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前提。要总结和运用基层群众自治的成功经验,始终坚持依法办事。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时修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各地应根据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修订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委会选举办法、村务公开办法,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加大基层群众自治政策创制力度,抓紧制定和完善保障人民群众在基层行使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努力做到依法建制、有制可依、按制办事,不断提高城乡社区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提高他们依法依规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三是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坚决查处破坏基层群众自治的各种行为。健全社区利益诉求表达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己的权利,促进基层群众自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7.基层民主自治制度 篇七

关键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价值;规范;机制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7—0034—02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1]报告首次提出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概念,第一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政治制度的范畴,充分体现出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信念和方向,开启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的新篇章。

第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国家政治制度的新发展。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党代会报告,将其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把基层群众自治从基层民主的范畴提升为规范性制度设计,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再创新,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框架,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完整体系。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伟大实践证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依法行使自主权和自决权的有效途径,既是基层政权的基础,又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最直接地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既实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体系的完善,又凸显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富有中国特色国家政治制度的新发展。

第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新起点。在我国,通过基层群众自治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基层社会组织中实行的广泛自治和直接民主制度,由群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一方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广大基层群众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民主权利提供有效途径和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种直接民主制度,有助于广大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学习民主知识,熟悉民主程序,体验民主政治的真正内涵,为走向更高层次的民主形式奠定坚实的基础,也为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由间接民主向直接民主发展积累需求和力量。正因为如此,基层群众自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中国群众性政治民主化的起点。[2]

第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管理格局的新选择。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逐步进入了社会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解决这些深层次矛盾,需要在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纳入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公众参与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利于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的作用,使之与基层政权机关的管理与公共服务统一起来,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形成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力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解决中国基层社会矛盾的新选择。

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形成规范

第一阶段:组织构建阶段(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城市,按照居民居住状况建立了具有政治组织性质的居民委员会。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制定并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并对居民委员会的任务、组织结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以及工作方法、经费来源作了具体规定,有力推动了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截至1956年,全国各城市都普遍建立了居民委员会。

相对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立,农村村民委员会则要晚得多。在农村实行改革开放以前,广大农民是以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组织形式行使自己的社会政治权力。广大农民创造了一种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新的社会政治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制度,广大农民对自己的事务实行直接民主管理,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1982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性众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不久,这一组织形式在全国各地农村迅速发展起来。

第二阶段:制度成形阶段(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在经历了“文革”时期的停滞后重新获得发展。1980年1月19日,国家重新颁布了1954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从而使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开始得以恢复和发展。1982年宪法在总结我国居民委员会三十多年实行群众自治经验的基础之上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根据宪法规定,全国各地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进行整顿,并建立了符合宪法规定的体现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精神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健全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1989年12月,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使居民委员会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中国广大城市居民实行自治和直接民主的重要途径。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法律的形式对村民委员会所作的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任务、组织机构、直接选举原则、村民会议等基本制度进行了规范,推进村民自治进入示范阶段。

第三阶段:制度运作和功能实现阶段(20世纪90年代)。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想的提出和实践,引发了各地相继完善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的探索,推动了城市居委会向社区自治组织的转变,逐步形成了以沈阳、合肥、武汉的社区自治组织架构为典型实体型“议行分离”体制和以上海、南京、宁波的社区自治组织架构为代表虚体型“议行分离”体制。[3]前者在制度上使得社区内部的事务决策、执行落实和监督制约三者之间有了可靠的组织保障,形成了较为齐全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充分体现了社区居民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民主自治的本质;后者着重突出了社区自治的特征,从社区自治运作机制的角度探索了实现社区自治目标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社区居民最大限度地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20世纪90年代末,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了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设立秘密写票处、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增加了对选举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等条款,标志着以完善“民主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迈进了制度化运行轨道。

进入新世纪,十七大报告提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4]并提出了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一新的制度理念,为基层群众自治的定位和导向作了原则性规范,为基层群众自治的健康、有序发展指明了方向。

三、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1.提高思想认识,为坚持、发展基层群众自治提供坚强的思想保障。认识是决定事情成败的重要先决条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主权的直接实现形式,也是公民参政议政权利的法律保障。作为一种新的制度设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仅使人民群众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制度化的规范,也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一根本的国家制度在国家基本制度中得到了具体的延伸,从而更好地体现了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本质。同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也是十七大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战略性部署,对于我们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探索性意义。

2.加强制度建设,为坚持、发展基层群众自治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一是根据新的形势需要,积极修订、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配套完善操作性制度、保障性制度,确保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二是加快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制度建设步伐;三是加快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相关制度建设。

3.规范组织关系,为坚持、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基层组织关系主要涵盖基层自治组织即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村(居)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制度建设的组织依托,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则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的引导者。一是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民主化建设,依法依规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指导、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二是以法律条文形式规范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城市基层政权及其派出机关与居委会的关系,明确各自扮演的角色,规范各自承担的功能,从而保证村(居)民委员会真正自治。三是处理好基层群众自治中的自治组织与群众组织、利益组织的关系,保证自治组织在城乡社区中的主导地位,[5]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城乡社会生活共同体。

参考文献:

[1][4]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0.

[2]李元书,田忠.政治现代化中的基层群众自治[J].学习与探索,2000(04).

[3]唐亚林,陈先书.社会自治:城市社会基层民主的复归与张扬[J].学术界,2003(06).

[5]林尚立.基层群众自治: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J].政治学研究,19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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