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有限公司股东协议

2024-08-01

设立有限公司股东协议(共8篇)

1.设立有限公司股东协议 篇一

贵港市XX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广西XX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此范本适用于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贵港市XX有限公司股东XXX于 20XX年X月X日在XX地方作出以下决定:

1、成立“贵港市XXX有限公司”。

2、通过20XX年X月X日制订的公司章程。

3、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兼经理,(注:执行董事与经理不是同一人的,增加一项:“由执行董事聘任为公司经理,任期年”)XXX(户籍所在地:贵港市XXX路,身份证号码:)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公司如果设董事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注:具体人数3-13人),由股东指定。董事任期年(注: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指定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注:是否设副董事长由股东自行决定,并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聘请XX(户籍所在地:贵港市XXX,身份证号码:XXX)为公司监事。(公司如果设监事会)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注:不少于3人),其中公司职工代表人(注: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指定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5、公司股东已对以上被选举人、聘用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股东签字:

20XX年X月X日

2.设立有限公司股东协议 篇二

一、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概念认识

(一) 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认识

股东代表诉讼, 又称股东派生诉讼, 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 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 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而提起的诉讼。[1]鉴于大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来由公司负起诉讼的责任而无需股东代表诉讼, 由此看见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股东代表诉讼理论在国外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理论也有不少相关研究, 而我国2006年的新公司法 (以下简称新公司法) 第152条也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也出现在各地的法院中, 在这些诉讼中的原告, 即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 由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可知股东代表诉讼有其相当的特殊性, 作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其资格问题自然值得我们去探究。

(二) 、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资格概念的认识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需要具有什么资格

与传统的诉讼法相比较, 传统的诉讼法理论认为,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是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也规定, 原告是与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股东作为持股人对公司享有的是股权, 公司利益收到侵害不能直接推定股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 因此由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可知, 中小股东本身是很难具有传统诉讼法上的原告资格的, 因此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 应参照对其的特殊规定。

按照我国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 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适合原告可以分为下列两类: (1) 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 (2)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持股时间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此不谈, 我们主要就资合性更强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设立进行一下讨论。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设定问题研究 (兼论世界相关法律设定)

由上面的规定可知, 我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原告资格设立了持股下限门槛 (持股比例1%) 和时间下限门槛 (连续180日以上) , 这一设定是否合理呢, 我们来看一下世界法律体系下的相关问题。

(一) 世界两大法系对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设定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资格问题, 在英美法系的几个主要国家里, 既没有对原告股东进行持股下限规定也没有持股上限的规定, 即在这些国家里其作为原告提出股东代表诉讼只要有股东资格即可。在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 对原告股东的资格要求仅有持股下限规定而没有持股上限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如此设立的理由也可以视为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原告资格的理由:1、持股比例太小不具有代表性;2、防止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防止出现不正当商业竞争;3、节约司法资源。

上述理由虽然看似充分, 但大陆法系的这种提高诉讼门槛为其设定法律上的障碍的规定还是非常值得探讨的, 公司运营必有成本, 这是公司运行的必然支出, 而司法资源的设立即为需要的人去使用, 股东代表诉讼本就是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设, 作为股东代表诉讼原告其本已经是小股东, 再为其设定下限已然不甚合理有违股东代表诉讼之本来目的, 因此基于以上种种考虑,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已经取消了这一下限的设定, 开始倾向于不对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设立门槛。

(二)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下限门槛设立合理性分析

我国新《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专门设立原告资格, 仅要求其持股即可, 这自然是合理的, 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的资产份额和股东数目都不会很大, 股东除了具有一定资合性外也具有一定的人合的性质, 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也很少或者说几乎没有很小的情况, 少于下限门槛规定的1%自然几乎不存在, 这个下限的设定自然有些画蛇添足之嫌, 不设立原告资格门槛是自然之决定。

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设立了这一门槛, 其确实防止了滥诉节约了市场以及司法资源, 但对于资产庞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而言, 我国新《公司法》设立的这个原告资格门槛又显得过于苛刻, 试想一个总资产为几亿甚至几十亿的公司, 持股达到百分之一的股东能有多少这些公司的大股东或者管理层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置若罔闻或者从中渔利而使小股东蒙受损失, 而这些“很难”达到1%持股要求的小股东却被拒之在司法大门之外, 那么股东代表诉讼所谓“保护小股东”利益的目的在这下限门槛之下还能达成吗个人并不持乐观态度。

我国《公司法》设置这一下限门槛的本来目的或许是为了防止滥诉, 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 不得不说这一设定确实达到了这个目的, 但是这一目的的达成是以剥夺侵害了相当数目应予以保护的小股东的诉权为代价去实现的。其实仅就防止滥诉而言, 滥诉毕竟是少数的且具有相当时间和经济成本的行为, 诉讼本身即是需要当事人相当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的活动, 而这一系列成本的存在已然已经有了防止滥诉的效果, 更何况倘若诉讼失败原告方还需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这些障碍本身已经使得相当数量的“滥诉”得到抑制, 敢于走上诉讼道路的人绝大多数已经是不得不借助司法途径的方法来维权的“真正的原告”, 而对这些的诉讼投入司法资源已然不属于“浪费”一列, 那还需要在这一系列固有障碍之上设立一个明文规定的障碍吗个人于此持反对意见。对于公司来讲或许处于效率的要求来避免诉讼和恶意的商业竞争, 但是这不能够成为抹杀部分股东权利的理由, 公司承担部分风险和成本是作为一个商业主体所不得不接受的机会成本之一, 而权利则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而法律应予以保护的。

三、从法的价值理论讨论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设定

从法的价值考虑, 何为法的价值简单来说法的价值就是法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它对人们的有用性, 它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为应然问题, 即解释社会经济“应该怎样”, 二为实然问题, 即明确“如何能做到”的问题。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立法自然应该达到它作为一门法律的价值, 即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及如何去保护尽可能多的中小股东的利益。

而考虑到股东代表诉讼在中国的目的, 它本质上是一个代位诉讼, 是给广大中小股东开设了一个维权的口子, 更多的是程序上的东西, 诉讼的实质的利益归属则在于公司, 这一诉讼结果归结于公司的诉讼, 使公司利益得到保护从而使得股东利益也得到保护, 为了达到尽可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设置硬性下限门槛有失其合理之处。

说完下限, 我们再来讨论一些过于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应有上限的问题。这一论点的理论出发点在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所在——保护小股东利益, 倘若一个股东已经不再是“小股东”, 那还应该适应于股东代表诉讼吗

四、结论

综合以上的论述, 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持股比例和时间的下限门槛问题, 个人认为应当学习英美法系和日本的做法, 取消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持股比例和时间的门槛, 使得股东代表诉讼能尽可能的发挥其法律价值, 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 (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309-310.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 篇三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概况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_________,兼营_________。

第三条 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100万_元(大写:壹佰万元),出资为_____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 60_ %,于_____年____月___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__%,于_____年____月___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 10__%,于_____年____月___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

第四条 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出资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六条 出资证明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七条 出资的转让

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两方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登记

甲乙丙三方同意指定_________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共同推举产生)

3、公司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丙方委派_________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乙/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公司设监事_1或2_名,由______方委派_______名,由______方委派_______名。)

4、公司设总经理_________名,副总经理_________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推举本公司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6、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

东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发起人的义务

1、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2、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5、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其他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3、公司在每一营业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条 经营期限

1、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2、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协议,甲乙丙各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方支付出资额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其他方有权解除协议。

2、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七条 保密

协议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八条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两方,征得其他两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

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丙方:(签字)

4.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协议 篇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经过各股东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现就具体事项制定协议如下,供各方共同信守:

一、公司名称及性质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营业范围及办公场所

公司主要经营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市区

路号楼室。公司的经营期限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三、公司股东

甲方:,住址,身份证号码。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

四、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1、出资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

2、出资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

3、出资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

五、公司的组织机构

在公司成立后,按照公司章程有关的规定,组织机构行使其权利及义务。

六、出资时间

在本协议签订后,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账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须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在天内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各方均承诺《出资协议》项下的资产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第三者权益,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股权转让

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时,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在接到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八、风险及债务承担

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及损失。

九、股东的义务

1、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分担公司经营风险及损失。

3、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十、股东的权利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分享公司利润。

3、公司事项的表决权:(注: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股东另有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除外。)

十一、终止设立

非因股东个人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十二、声明和保证 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股东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股东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股东所拥有的合法财产。3)股东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十三、违约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约: 1)不按本协议约定出资; 2)股东中途抽回出资;

3)因股东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4)任何股东有实质性内容未予披露或披露不实,或违反承诺和保证,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均被视作违约。

2、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限期予以修正或补救,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四、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五、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十六、争议的解决

1、友好协商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任何争议、争辩或索赔,各股东首先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诉讼

1)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过程中,出争议部分外,本协议其余条款应继续履行。

十七、合同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每位股东各执一份,公司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5.设立有限公司股东协议 篇五

由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外商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的过程相对于民资设立有限公司要复杂的多,根据三部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均需要审批部门的批准,然而由于各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对应的利益不一,在审批时就会出现标准不一。有些时候某些部门会基本不做审核直接批准,而有些时候某些后续部门不认可前一审批部门审查的结果,投资者往往要不断的添加或修改申报材料,设立的时间也就变得不确定,有时甚至长达数月。标准的不统一,审批时间的不确定,这些都会让投资者无所适从,也加强了对我国法律的担忧。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且第九条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向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需提交报告的内容。

结合《公司登记条例》等规定,虽各地略有差异,但一般而言,注册一家外商独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操作流程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环境评估报告表(书)、办理政府批文、办理《批准证书》与批复,办理《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等。

由于涉及多个部门,每个部门的行政职权不同,出发点与审查侧重点不同,具体审批中会出现许多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问题。

一般外商提交的申请会通过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这样的机构,这些机构通常与商务局设在一起,甚至是两个牌子一个班子,而投资总额较大的外资企业一般来说都是地方政府渴求的,这样的企业对地方政府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好处是显而易见,对待这样的企业,只要不明显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地方政府基本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根本不会考虑是否符合地方产业规划等因素,直接导致政府审批环节形同虚设。

而根据投资总额的大小,有些投资总额不大的外资企业项目,县级商务局就有权颁发《批准证书》。这种情况下即使该外资企业有违规之处,只要通过一些文字工作即可完成设立。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合同利用外资任务,利用认定指标的标准为办理了批准证书这一方式,直接使用虚假的信息办理批准证书。

除了政府审批部门的问题,后续部门对前一部门的审批不认可,导致投资者对我国法律法规存在疑惑的问题则更加严重。如2005年,美国一投资者拟成立一家提炼植物纤维为经营项目的公司,选择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名称,由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只需填写主营项目便可,所以名称申请顺利通过。而在具体办理《批准证书》时,则需要填写全部经营范围。在商务局审批的情况下,投资者以其申请的全部经营范围获得了《批准证书》和批复,但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局认为部分辅营项目需要办理前置审批后才可经营,完全不认同《批准证书》上的经营范围,投资者不得不修改经营范围并重新申请变更《批准证书》与批复。

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商务局与外汇管理局之间。例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认可,商务局同意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出资占全部出资的70%,投资者也完成了知识产权出资的各项手续,并以知识产权作价作为首期出资,但由于没有现汇或实物出资,银行不出具询证函回函,外汇管理局则无询证函无法签发回函阻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实际上直接造成投资者首期出资必须到现汇或者实物的现状。

这些只是各个部门间职权矛盾的一部分,矛盾的基本表现均为后者从自身管理事项的角度出发,不认可前者作出的行为所致,最终导致的就是投资者对我国职能部门的不信任、对我国法律的困惑,和对在我国投资前景的忧虑。

二、对存在问题的思考与解决

外商投资设立有限公司过程中各种程序的设立最初是为了在促进引进外资的同时保护国内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分期出资制度,是为了缓解投资者一时资金紧张的燃眉之急,而严格的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要求,就是防止“空手套白狼”现象的发生。

对比商务局审批所需材料与工商局所需材料,两者基本相同,虽然两部门的审查角度不同,但内容上基本一致。而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政府和商务部门的审批也基本走个形式而已,针对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产业,进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也与设立指导目录的精神相违背。同时投资者向工商局提供材料的内容基本上法律法规都有较明确的规定,而商务局所需材料在内容上往往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申报商务局所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不同级别审批时对其内容的细致程度的要求就不一致。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民资企业被允许采用分期出资。同时,国家允许公司在股东没有实际缴纳任何出资的情况下先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践中,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实缴注册资本为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投资者的迟延出资现象。而新《公司法》第26条虽然也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但在公司成立之前、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至少必须将公司注册资本的20%实际缴纳到位。相比之下,新《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而外商投资企业法框架下的分期缴纳出资制度更偏向于投资者。

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比较,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而应当采纳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为一般法,已基本可以满足规范一般外商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的要求,针对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要求的,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性的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只需要设立前置审批便可,无须针对每个外商投资设立有限公司都进行严格的审批。

6.公司股东合作协议 篇六

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邮编: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邮编:

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三都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用于合作开发位于三都县大河镇新政府旁地块(共约400亩)地产项目。为规范开发项目的经营管理,明确双方利润分成、权利、责任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各方遵守。

1、定义:即对本协议中出现的名词的含义及范围进行确定。本协议所使用之下列词语除非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协议另 有规定,悉依下列解释:

1.1 本协议:指合作成立公司及本地块(约400亩)开发项目合

作协议,包括本协议的所有附件以及现在或将来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1.2 本协议各方:指本协议之签署各方,即甲、乙方、丙方各股 东方,包括因法定原因承接其债权债务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2、合作内容

2.1 2012年5月,合作各方以甲方公司的名义与大河镇政府签 订了《大河新区合作开发协议书》;

2.2注册成立新的项目公司开发该地块,包括投资、建设、土地出 让及经营管理等。

2.3项目公司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法人的变更,并出具 项目法人变更公告。

3、出资及利润分成

3.1 三方共同协商约定,出资本金为万元(每股100万元,该资金作为大河新区合作开发项目的启动资金),甲方出资 300万元,于2014年 6 月 10 日前缴清;乙方出资 300 万元于2014年 8 月 万元于日前缴清。交清入股本金后,于3日内召开股东大会,议定公司章程,选举公司法人、监事、及董事会成员。经过选举并确认的法人于2日内追加出资本金。出资本金必须过半,并于15日内注册成立“三都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3.2 如若公司需要融资,公司法人额外享受公司融资股份,作为公司支付法人的法律承担的责任股份,该股份从各股东出资比例的股份中扣除。(即每股占公司融资股份92%的股份份额,原始股份不 变)。

3.3 大河项目地块征地费约为万元,前期出资为公司原始出资本金1000万元(即原始股),后期出资采取自然人出资或融资的方式进行资金注入,自然人出资计入原始股份,融资部分计入融资股份,融资股份不计入原始股份,不占公司股份份额。

3.4 鉴于该项目是通过乙方公关争取下来的,乙方对该项目承担后续的所有官方及民间对项目有利的公关责任,因此从项目公司中提取该项目净利润的15%给乙方作为项目公关费。3.5该项目中介费为万元,中介费应于各股东方注入全部资金后10日内由甲方支付现金10万元,余下部分按土地销售达10%后,进行现金支付。

3.6项目融资股份即以该项目资产由融资方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股份,该股份不计入公司的原始股份,但产生的利润经股东大会讨论一致通过后,按公司股份份额作为公司资产积累或进行红利分成。

3.7公司赠与乙方的公关股份可按“公司净利润15%股份”进行红

利分成。该赠与“公司净利润15%股份”部分不能作为公司资产积累,如公司决定产生的利润进公司行资产积累时,赠予的股份必须进行货币结算给乙方。但通过乙方公关所产生的任何效益,全部归纳于项目资产后,按股份份额进行利润分成,乙方不得私自额外提出其它要求。

3.8各股东方须发挥各自的特长,尽心尽力为公司谋取利益最大化。

4、项目基本情况(通过乙方公关后项目基本情况)4.1 该地块基本情况:

4.1.1 项目所在地:三都县大河镇片区中部,具体位置及范围 详见附件该用地规划红线图; 4.1.2 项目规划条件: a.总用地面积:

b.土地利用率: 不低于40%。d.基础设施建筑:不高于40%。e.该土地可以分割单独挂牌出让。

4.1.3 项目内容:商场、商铺、文化活动中心、综合娱乐中心 及配套办公、住宅等,打造特色商住街区;具体设计装 修标准根据设计方案由合作各方另行约定。4.1.4 项目用地状况:现状交付。

5、项目的融资

7.1 除合作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税费,合作各方应按本协议 约定及时出资到位外,在办理了合作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 下,合作项目开发建设资金的出资,可以公司的名义向金融机 构进行抵押融资,任何出资股东以各种借口阻挠或谣言损害公 司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融资,如若出现以上情况的,公司应予 以清退该股东,该股东股本用于承担公司造成损失。

7.2 资金不足部分再由合作各方按股权比例进行追加出资。追加 的股金按原始股计算。

6、盈余分配及损失承担

6.1 项目各方按照协议第3条进行项目的收益分成。

6.2 各按照各自占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份额分享项目的收益和承担 项目的损失。

7、项目的开工与竣工

9.1 项目应于年日前组织项目的开工建设,于2015 年日前完成项目的竣工;各股东方应积极协助公司

按前述期限完成项目的开工及竣工任务。

8、各方权利和义务 8.1 各方权利

各股东方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现在、将来、本项目、其它项目等)公司的一切权利。

8.1.1 该项目经营活动由各股东方共同决定,根据各方占有公 司的股份份额按公司法及项目合作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 权,并形成决议。

8.1.2 各方享有任何项目利益的分配权、监督权;

8.1.3 各方分配任何项目利益和本项目经营积累的财产应按各 方股份份额进行分配;

8.1.4 各股东方享有参与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及,共同决定项目 规划设计的权利;

8.1.5 各方有退出合作的权利。

7.设立有限公司股东协议 篇七

本协议于201 年__月__日在上海浦东新区签订

甲方: 乙方: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 身份证号

(四方在本协议中合称“各方”,分别称“一方”)鉴于:

1、本协议签署时,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登记编号为:,注册地址为: ;

2、本协议签署时,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登记编号为,注册地址为: ;

3、本协议签署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所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

4、本协议签署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所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丁四方因共同投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 6

1、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2、住 所:

3、法定代表人:由甲方委派人员担任

4、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5、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 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丁四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1、公司由甲、乙、丙、丁四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1)甲乙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3)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4)丁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5)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6)甲、乙、丙、丁四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 工作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2、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由甲方委派人员担任,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 6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甲方委派代表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1)对公司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6

四、资金、财务管理

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由甲、乙、丙、丁四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分红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股权转让与增资

1、公司成立起2年内,非经所有股东同意,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3年起,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另一方股东可对外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2、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3、若拟将股份对外转让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

4、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50%,未转让方按出资比例获取该违约金。

5、若增加新股东入股的,新股东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6、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4 / 6

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1)各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除第六条第4款外),应向其他股东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为其应缴付注册资本的30%,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获取该违约金。

九、其他

1、本协议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各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

/ 6

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各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项)

甲方: 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 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丙方: 身份证号 签字:

丁方: 身份证号 签字:

8.设立有限公司股东协议 篇八

2008年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系列指导性意见,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等事项,并下发相关系列配套文件,内蒙古、四川等6省区农村地区作为首批试点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由此应运而生。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吸收存款的性质,不同于银行和正规的借贷公司,也不同于P2P,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传统金额机构的一种补充,满足了部分中小企业以及个人的生产消费需求。

二、西安市和新城区金融发展情况

2015年以来,西安市全力推动中省市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见效,经济运行呈现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态势,农村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新城区政务资源聚集,交通优势明显,商业基础雄厚,金融机构众多,社会资源丰富,工农业发展势头强劲。

因此,西安市新城区是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理想区位。

三、设立小贷公司的必要性

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经常碰到的难题,难以获得贷款是阻碍西安市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由于中小企业实力和规模有限,一般来说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难度比较大,申请贷款的时间比较长,程序也比较复杂,中小企业往往难以依靠银行贷款来扩大再生产的规模。而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灵活性的特点,申请难度比较小,下款比较快,能够极大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农”问题是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关系到经济发展和国民素质,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富强。而解决“三农”问题,一要靠政策支持,二要靠资金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靠其灵活性,给农村、农业、农民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也是促进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重要力量。

因此,在西安市新城区设立并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可以推动当地的农村金融改革建设,丰富农村金融体系,有效地改善农村融资渠道不畅的局面,为中小企业和农村、农民提供专业性小额贷款服务,而且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形成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P2P等信贷结构、小额贷款公司等良性竞争的格局,必将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和畅通农村、农业、农民的贷款渠道,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更好发展。

四、西安市新城区设立小贷公司的可行性

(一)经过几个省份多年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得到了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和推动,在法律上确立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地位。

(二)在贷款对象上,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农村的农户、中小企业和个体生产者提供小额信贷服务,解决在生活、生产和发展中的短、急、频的资金需求问题。小额贷款在农村的发展有现实而广阔的市场前景,且已通过国家试点运营试验。

(三)在新城区集中了众多从事农资、农产品生产销售的中小微企业,也有相当多的个体农户,他们在生产和经营中,经常有融资需求,以解决流动资金周转不足问题,以及生产项目投资资金缺乏问题。这些构成了农村小额贷款的广阔的市场需求。

(四)在新城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运营团队将由一批具有丰富的金融业、信贷工作经验和了解“三农”情况的专业人员组成,为公司规范经营、持续高效地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五、小贷公司的SWOT模型分析

(一)优势

市场需求潜力大,运作模式灵活高效,贷款对象只限当地的农户和当地的中小微企业,方便管理,单笔贷款金额比较小,而且凭借质量优良的抵押资产,方便收回贷款,抗风险能力比较强。

(二)劣势

小额贷款公司相对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来说,贷款费用比较高,承担的贷款风险自然也比较大。而且小额贷款属于新兴行业,在实际运营中缺乏相应的经营和管理经验,也缺乏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的经验,再加上客户分布较为分散,管理成本相对较高。

(三)机会

农村相对于城市来说位置比较偏远,传统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的成本比较高,因而农村的大量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融资渠道不畅,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以大力支持和引导,也给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历史机遇。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市场供给远低于需求,具体到西安市域范围内来说,农村和农业的发展规划,以及建立现代都市现代农业的发展目标,都存在着较大的贷款需要,所以在西安市新城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六、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一)市场定位

1.开展“农超对接”小额贷款

面向农超对接的主要农户和农业合作社,提供小额贷款服务,解决蔬菜种植基地农户和农业合作社资金匮乏、融资普遍困难的问题。

2.开展“微型超市”贷款

大力推行“小超市大连锁”模式,把消费品连同农资的连锁经营网络向镇村延伸,依托小贷公司开展微型超市贷款业务。

3.开展“农家乐”贷款

面向有特色的农家乐或农庄经营者开展贷款业务。

(二)发展目标

1.近期目标

面向西安周边重点城镇和主要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和农业生产者的融资提供小额贷款服务,通过短期努力,在农村和农民以及中小微企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拥有一定的客户群,在小额贷款行业站稳脚跟。

2.中期目标

三至六年内,在巩固重点农村、中小企业金融市场的同时,逐步将业务范围覆盖到西安市小额贷款市场,加大对有发展前途的农村项目和优势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形成良性的贷款和回收机制,拥有一批长期合作的贷款优质客户。

3.长期目标

全面进军陕西小额贷款市场,新增联络网点20个,并将注册资本金增至十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放大到十二亿元以上,培育一批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型企业。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逐步做精做专、做优做强小额贷款业务,把小额贷款公司培育成为特色鲜明的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七、财务预测说明

(一)贷款业务

1.业务结构

小额贷款业务主要服务于农村、农民、农业,以“三农”为服务对象,重点支持“三农”经济发展,为农村的中小微企业和有融资需求的农户发放小额贷款。

2.贷款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下限为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利率不设上限,但是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二)贷款税率

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为小额贷款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具体来说,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率为5.5%,根据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程序的通知》(陕金融发〔2012〕2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三)经营规模

服务范围以西安市新城区为基础,通过1-3年的运营,将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将服务范围逐渐覆盖到整个西安市的各个城镇,形成在整个西安市有较大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八、风险分析和应对办法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信用风险、竞争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多种风险,需要对各种风险认真分析并正确应对,才能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中,要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市场实际情况,制定管控风险预案,提高资产保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资产业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竞争力,依法合规经营。

九、结论

上一篇:面试时考官的“生僻”问题下一篇:教学工作总结及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