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活动策划方案

2024-10-17

法律活动策划方案(精选9篇)

1.法律活动策划方案 篇一

系列法律讲座安排计划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

一、活动目的1、通过系列法律讲座,吸引目标客户参与,依托现场营造的销售环境和氛围,促进兴业业务的开展;

2、通过举办现场法律讲座,为存量客户解决法律疑难,提高存量客户的客户体验,增强客户粘性与忠诚度;

3、通过系列法律讲座活动,传播法律知识,弘扬社会正能量,树立兴业银行的品牌形象与社会影响力;

二、目标对象

兴业银行“安愉人生”存量客户及潜在目标客群

三、参与人员

兴业银行主办分(支)行领导、项目对接人、客户经理 百事通公司讲师、律师

四、讲座活动流程

五、讲座活动策划

二、会前人保公司需准备的各项工作

三、主办方须注意事项

1、准备客户名单及客户邀约,领导致辞的沟通确认;

2、以老客户带动新客户参加,但完全新客户不宜超过30%

3、最好能亲自送到请柬及邀请函.4、提前一天确定客户是否参加.5、奖品的包装,奖品要营造稀缺、价值高,现场不早拿,可能就没了;

6、设有专门的客户经理帮助促成,要熟悉奖品、产品;

7、要预先安排有20%-30%可以签单的客户到场,以营造氛围带动签单;

8、主讲人要根据现场的客户调整主讲内容,新颖实际,理财要中性,以组合投资方式出现,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

附件:《邀约客户表》

《高产会系统操作流程》

2.法律活动策划方案 篇二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受、认识和思考。公民的法律意识的结构与常人的情感、知识、理念有很大关系,从这三个因素上分析,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法律情感、法律认识和法律理念三个部分。三者层层升华,构成一个进阶体系。

二、前期准备工作

(一)查阅资料

前期查阅的资料主要涉及一些学者对法律意识的研究与分析,如刘洪亚的《法律意识之结构分析》、李步云《论法与法律意识》、贾洪英《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王美君《武汉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报告》等。

(二)调查的对象

问卷调查的对象主要是沈阳农村地区的农民,涉及到三个村庄黄土坎村,白辛台村,仇家村。每个村庄的调查年龄普遍大于40岁。

三、调查的问卷分析

(一)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所带300份问卷实际下放270份,回收有效问卷共计118份。在这118份问卷中,年龄在18-25之间的有34人(其中女26人,男8人。有10人是在校大学生,有4人是已经毕业的学生,其他人最高学历皆为高中),年龄在25-40之间的30人(其中女19人,男11人),年龄在40-之后的有54人(其中女32人,男22人)。

(二)问卷的主要内容

问卷问题一共二十条。其中关于法律知识获得途径有四条,分别是:

1你的职业?

2有没有打过官司?

3平时看普法宣传节目吗?有

4用过法律途径解决过纠纷?

对法律的情理感受三条:

1你认为法律是用来管哪部分群体的?

2你认为法律与你的关系如何?

3你认为法律对农村的经济发展的作用如何?

对法律的认识十条,分别是:

1当自己或他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你想起过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吗?

2你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义务吗?

3你关注生活中的法律热点事件或立法等相关事件吗?

4如果你在公交车上看到小偷偷东西你会怎么办?

5你在平时买完东西要发票吗?

6如果你在商店中买了一件劣质产品你会怎么做?

7你了解土地承包法吗?

8你认为我国哪部法律最重要?

9你知道全国法治宣传日是哪一天吗?

10你认为钱少的官司要不要打?

11剩下三条是关于法律的理解和建议,分别为生活中如果你身边的人触犯了法律你会怎么做?

1如果国家全面废除死刑制度你同不同意?

2你认为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下面哪些途径最为重要?

四、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

118份有效问卷的被调查人中,当面接受采访的村民有25位,其中有9位回答比较雷人,可信度较低,综合考虑不予采纳。有3位答非所问,实际有效回答个数为13。在这118份问卷中,按年龄分18-25岁有34人,占总人数的28.8%。25岁-40岁有30人,占总人数的25.4%。40岁以后的有54人,占总人数的45.8%。

(一)年龄在18-25岁之间的

34人中,有14人最高学历为本科,有20人最高学历为高中。打过官司0%,有52%的人表示通常从一些普法节目和网络新闻了解到的法律常识多一点,其他常识能从书中了解到。对法律的情理感受表现出认可,接受的意思。85%的人表示不懂土地承包法,不知道如何务农。遇到劣质商品有97%的人表示会追讨,有88%的人表示不愿意国家全面废除死刑。

(二)年龄在25-40岁之间的

30人中,有5人最高学历为本科,有4人最高学历为高中,有21人最高学历为初中(其中3人肄业)。打过官司的为0%,有83%的人表示普法节目很有用。对法律的情理感表现出消极的态度。90%的人表示虽然不知道土地承包法,但是了解一些土地常识。遇到劣质产品97%的人表示一定会追讨。有76%的人表示不愿意全面废除死刑。

(三)年龄在40岁以后的

54人中,有0位高中学历,有9位是初中学历,23位表示上过学,有22位表示没念过书。其中打过官司的0%,57%的人表示通常会看普法节目,这些人中大部分是上过学的。对法律的情理感受表现为消极的态度,而且涉及的法律多数是刑法。只有15%的人表示不懂土地承包法,有将近93%的人表示了解土地常识。遇到伪劣产品有93%的人表示肯定会去追讨说法。有63%的人表示不愿意看到国家全面废除死刑,有22%的人表示国家废不废除死刑和他们没关系。

调查的三个年龄段中,18-25岁之间的年轻人法律认识比较高,这与他们接受的教育是密切相关,然而调查的20人中竟有85%的人不了解土地法规的常识,虽然这不能说明现在的年轻人正在褪去农民的外衣,但来自农村的年轻人正在去农村化。笔者认为由于义务教育的多年普及,农村新的一代正在渐渐蜕变,文化有明显提升,已经逐渐能从国家的角度去思考法律问题。而25-40岁的农民虽然接受的教育略低,但是能积极的从多渠道了解法律。

40岁以后的农民多部分是没有外出务工能力的中老年者,他们依靠着种地来维持着难以为继的生活。对他们而言,法律纠纷大多数视为邻里纠纷,而邻里纠纷在农村更适合私了,而不是诉诸于法院,在这样一个乡土的熟人社会中间生活,更喜欢找个有威望的人来从中调解,然后双方握手言和。走法律程序,首先其本身认为这是一个耗时耗财的事情,其次他的行为可能也会被邻居们所“不耻”,在村民中间容易被孤立,所以走法律程序,真的有点强人所难。

通过调查,农村人的法律意识和城里人对法律的意识相比确实显得很薄弱甚至是匮乏,但笔者认为这恰恰是一些调查者的错误对比。中国农村的农民偏离法治的轨道有点远,在特殊的传统下,农民很少使用法律解决纠纷,那么体系繁杂的法律对于农民而言意义其实并不是很大,他们不想去行使“无用”的权利,也不想去多“履行”义务。对农民而言,涉及到他们生活的法律法规他们才会去关心。结合实情,在以后对于农村的普法宣传中,特别是一些民事纠纷的宣传中,应大力鼓励司法调解,逐步的让村民认同真正的权威者是代表法律的司法工作人员,这样既兼顾乡土人情,又能显示法律的权威与威严。

摘要:我国大力进行新农村建设,除了有对于经济基础的建设的,当然还包括上层建筑方面的,笔者以此为背景,立足与法学学科,进行了农村法律意识的调查活动,希望藉此能够掌握现阶段农村居民的普法成果,并根据调研结果,更有针对性的进行面有别于城市居民的普法活动。

3.德国的空间活动法律规则研究 篇三

关键词:德国;空间活动;规则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57-02

一、德国加入外层空间有关条约的情况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承诺履行其在国家立法方面的国际义务。德国批准了包括1966年《外空条约》、1967年《营救协定》、1971年《责任公约》、1974年《登记公约》。另外,德国也批准了《核禁试条约》。但德国没有加入1979年《月球协定》。

二、德国的空间活动国内立法概述

德国是人类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国家,德国政府一贯支持和关注空间研究与应用对社会经济的促进和影响。德国现在在欧空局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德国成为欧洲非常重要的空间强国之一,尤其在遥感方面等的科学研究及生产技术水平等方面都是欧洲最强的国家之一。

到目前为止,德国并没有像国家空间法这样的法律。然而,德国已有与空间活动相关的专门立法。如《德国航空法》、《德国电信法》、《卫星数据安全法》等等。

三、德国的空间活动的组织

德国是欧洲领先的航天国家之一。它是欧洲航天局(ESA)成员国,也是第二大资助国。从德国空间活动的财务上来看,约3/4的德国国家太空计划是在欧空局的框架内进行的。国际合作可以说是一个各国空间活动的特点,德国的空间活动也不例外。作为国际合作框架的一部分,德国将在国际空间站的占有一席之地。德国参与了Ariane-5(欧洲阿里亚娜五号火箭)发射器的生产和使用。它经营着自己的基础设施如卫星跟踪,遥感和控制,也参与欧洲航天局的基础设施建设。此外,德国在欧洲倡议的“全球环境与安全监测计划”(GMES)和“欧洲伽利略卫星导航项目”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德国的国家空间活动的组织是在不同的级别范围内进行的。在一般情况下,国家空间活动在联邦经济和技术部的管辖范围内。1998年8月22日《关于空间活动责任转移的法律》生效,通过法律手段,联邦经济和技术的将空间活动的管理责任移交给德国航空航天中心(DLR),授予德国航空航天中心以自己的名义,在该法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的空间活动领域的管理任务。根据该法第2条,其任务是:编制的德国空间战略;负责德国的太空计划的实施;在国际层面上特别是在欧洲航天局空间活动上代表德国的利益。

德国航空航天中心是德国负责研究航空航天并且计划、实施航天任务的机构,是德国国家级航空和航天研究中心,其广泛的研究和开发工作被纳入国家和国际合作项目中。目前,德国航天局的活动集中在地球观测、导航、通信、空间科学、微重力研究、空间运输、国际空间站(ISS)和载人航天飞行,以及空间技术、探月工程等领域。

四、空间活动若干法律规则

(一)发射服务的许可

根据德国航空法的规定,飞船、火箭和相关飞行物体被认为是飞机,只要它们是在空气空间领域。因此,在德国领空的飞船、火箭和相关的飞行物体,在原则上,受限并适用于飞机的许可规则。德国飞机必须被明确承认且允许从事空中交通,即必须在国家登记注册。为了被允许从事德国空中交通,必须在德国国家登记册内注册登记,获得一个交通准入许可。

(二)包括卫星广播在内的卫星通信法律问题

德国拥有广阔的空间技术且不断持续发展,从2000年到2001年,德国卫星通信市场份额增加了4.8%,达到14亿欧元,从1997年到2002年累计增长33.4%。在规范市场的法律方面,卫星通讯方面的法律一般被认为是通信法律中的一部分内容。但是,也有一些与卫星通信有关的具体规定。

德国电信市场现已开放,国家垄断企业“德国电信”作为1989年、1994年和1996年三次邮政业改革的内容之一被私有化了。国家在电信方面的角色发生了重大改变,成为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担保人之一。在德国基本法中有详细规定,奠定了这一政府角色的法律基础。其目的是在邮政和电信等领域通过私营个体企业的介入而引进公开竞争的方式。明确允许私人提供电信服务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只由国家提供服务。

然而,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需经联邦参议院同意之联邦法律,保障邮政与电讯勤务之适当与充分。”而且,联邦保留了特定的责任和权力,通过自己的一些组织或次级组织来履行某些主权的任务,如许可、频率管理、保证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数据保护等。基本法中所用的术语“通信”通常应用于技术方面,由无形的信号进行传输,其特征在于发送无形信号的方式,即可以在接收信号的位置重新创建信号。包括必要的技术和媒介,不论所使用的技术是什么并且不论它是否涉及个人的(如语音电话)或大型的通信设施(如广播)。但发送的内容本身不属于电信的定义。

根据德国基本法,联邦关于下列事项有专属立法权:……(七)邮政及电讯……因此,联邦国家可能无法在这些领域进行立法。然而,电信的定义仅是指传输的技术方面。在内容方面(如无线电广播),联邦国家有一定的立法和行政能力。

在德国第二次邮政改革过程中,为了实现基础设施的保障任务,联邦制定了《德国电信法》。1996年7月,德国新的《电信法》出台,根据该法规定,德国成立了新的电信管制机构,并从1998年1月1日起全面开放德国电信市场。德国2004年新电信法积极落实欧盟电子通讯网路及服务指令之要求,采取以竞争为导向的管制架构,并以促进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效率为目的。

1.私人卫星电信运营商的许可制度

德国电信法(TKG)规定了“电信”这一术语的含义。它是通过电信系统发送、传播以及接受任何声音、图像或声音信息的技术过程。因此,该法也适用于卫星通信。由联邦网络局承诺为私人卫星电信运营商在电力、燃气、电信、邮政和铁路运营方面发放牌照。TKG规定,必须建立一个邮电管理机构作为在联邦经贸部业务范围内的较高级的联邦权力机关以履行本法及其他法律的职责,其总部设在波恩。

电信法第56条是关于卫星通信的特别规定:任何德国轨道和频率使用权的转让必须通过联邦网络局,其先决条件是必须注册,协调并将其卫星系统的状况通知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无线电通信局。德国邮电管理局第8/2005号官方公报详细介绍了国际电联的卫星系统登记程序和德国轨道和频率使用权转移的程序。

2.外国投资

在1998年德国电信市场自由化之前,德国电信部门仍然对外资关闭。现在,对外国投资者已没有特殊的歧视待遇。不过,所有外国投资必须向德国中央银行报告。然而,劳动力成本过高,阻碍了外国公司在德国设立制造工厂。在1991-2001年的整个10年的时间内外国对德直接投资总额达393亿美元,总量在世界上的第三位。2004年,德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出现负值,是1992年以来的第一次。2006年获得外国直接投资约34.2亿元欧元,同一时间,德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达63.3亿欧元。

3.竞争

根据TKG第二部分第2条,调控的目的之一是确保竞争机会平等,在该地区的电信和网络以及相关设施的服务领域促进以竞争为导向的、可持续的电信市场的发展。在德国提供卫星通信服务的是总部位于卢森堡的SES ASTRA公司和总部位于巴黎的欧洲通信卫星组织。这两个系统启用网络连接,双向传输(如卫星被用于两个通道,而不是混合传输)给予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带来惠益。2008年年底在德国拥有约22 000个用户。

4.普遍服务

按照德国电信法的规定,普遍服务是指用于公众电信业务最基本的一类业务,这种业务有着规定的特定质量,每一个用户都能接入,不受住宅和工作地点的限制,而且价格合理。联邦政府负责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以适当的成本提供基本的或主要的服务,而不负责提供一个最好的基础设施。然而,服务必须达到足够的质量要求,达到可用的足够数量,并在可提供的服务和所需费用之间的应有适当比例。德国电信法第18-21条详细规定了普遍服务的义务、补偿办法、征税方式、财政收入的报告等内容。

5.频率管理

根据TKG第27条之一,频率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对频率的规划、分配以及对用户或竞争者的收费等制度,以防止频率开采泛滥或受到干扰及歧视。德国电信法对频率的分配原则、分配方式、使用原则、费用分担及频率解除的事项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三)地球观测服务,包括数据许可和分配

1.遥感卫星运营商许可制度

德国没有遥感卫星运营商牌照的具体规定,而是适用德国电信法的规定。德国网络局是负责为遥感运营商发放许可的机关。其主要的遥感项目是在欧洲范围内推行的,比如欧洲“旗舰计划”是在欧空局的框架下实现的,许可证发放也必须遵循欧空局的规则。

2.数据分布

高分辨率遥感数据分布的事项已被规定在德国的《卫星数据安全法》中。在2008年,2007年12月1日的德国高分辨率卫星数据传播安全保障法得到实际实施。之所以需要就星际遥感系统的准入和许可以及通过这些手段获取的数据的传播制定具体立法,是因为与空间有关的项目中的投资结构发生了变化。私营部门日益参与最新的遥感项目以及特别是通过公私伙伴关系投资了大量私人资本,从而需要有一个明确而透明的法律框架。该法案为传播由高分辨率遥感卫星系统产生的遥感卫星数据实施一个许可程序,以确保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利益。

五、结论

德国在国内空间立法上并不是特别发达,而对于一些特定的活动,德国已经建立了基本法律框架。德国开始发现航天的道路上不仅是在技术和工程方面,同时航天活动也蕴藏着非常重要的政治影响。如果德国开始重建其外交政策,一定会根据这些需要颁布自己国家空间立法。在任何情况下,应该为德国的国家空间法准备足够的空间,这将使德国领土内的国外企业和德国本土企业比现在更加积极地参与空间活动。德国的立法者似乎明白这些迹象,并表示在可预见的将来意图向前推进国家对空间活动的立法。

参考文献:

[1]赵海峰.空间法评论:第1卷[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

[2]贺齐治,黄惠康.外层空间法[M].青岛:青岛出版社,2000:5-6.

4.法律进社区活动方案 篇四

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四进社区”,全方位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的深入。

1、“法律服务进社区”贴近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制信息、法制文艺和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通过各种活动,活跃社区普法的内容和形式,激发群众的学法热情,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2、“法律服务进社区”重点抓好社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在社区中充分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搞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为依托,以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为阵地,充分发挥社区内人力资源优势,开办家长学校,开设青少年法制专题讲座等,保证青少年在社区内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3、“法律服务进社区”加强老年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市民学校、社区活动室和老年学校,针对老年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特点,宣传与他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抵制迷信、邪教等非法活动。组织志愿者,协调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调解纠纷,解决后顾之忧,依法维护老年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4、“法律服务进社区”加强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明确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法制教育的目标、内容、任务、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社区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法制教育的职责。要建立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法制学校,把法制课列入培训的主要内容,做到集中培训与分散教育相结合。

5、“法律服务进社区”巩固已经建立起来的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在居民中组织骨干力量,区司法局组织定期培训。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要强化面向社区服务的职能,组成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工作。并以此为载体,组织建立社区法律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调解民间纠纷、为社区居民提供便利及时的法律服务,为社区依法建章立制把关、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

6、定期组织“社区法律行”活动,援助社区居民解决涉法涉诉问题,协助社区居民签订邻里互助协议,帮助社区居民建立完善民主管理、公共服务有关的规章制度。

5.2016“法律七进”活动方案 篇五

“法律进机关和法律进学校”活动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我校依法执教、依法办校工作,教育全校师生自觉 学法,守法,进一步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更好的适应改革与发展的 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伟大中国梦”思想为指导,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治国方略。广泛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为我县教科事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学习法律、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显著提高。全体师生依法办校、依法执政的能力显著增强。青少年学生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升。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法律进学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组 长:余 华 校长 副组长:丰六康 副校长 张奇荣 法制副校长 成 员:郑轶兰 教科室主任

李丽兰 教务处主任 余旭东 民族部长 寸杏梅 大队辅导员 各班班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凤美同志负责具体日常工作事务。三:工作措施

1、建立学校领导、教职工学法制度。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学法用法讲法,努力营造本学校浓厚的学法氛围。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逐月分解的学法计划,建立并落实自学制度、集中学习制度、法制讲座制度。要保证学习时间,每年自学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学校领导每学期带头讲法至少1—2次;每人要有专门的学法笔记和心得体会,并写明清楚具体的学习时间、内容和方式。

2、加强法制教育“五落实”。一是有法制教育教材;二是配备专门师资人员,班主任为各班法制教师;三是有法制教育课,排在班级课表上,每周一节;四是法制教育经费落实,做到期初有预算,使用有倾斜;五是每期结束对师生进行法制学习考试。

3、进一步完善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制度。为增强法律进学校工作的专业性和实效性,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张奇龙同志到学校开展法制讲座。

4、落实课堂教育渗透法制教育的相关知识。学校每学期学科教学计划中要有“法制教育进课堂”的相关安排和具体要求。“一周一课”的学科教案中要注重渗透法制知识,特别是规定的渗透点必须有法制知识的渗透内容。

5、落实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的法制宣传教育。每年四月份为学校“法制宣传月”,秋季开学第一周为“法制宣传周”,12月4日为学校“法制宣传日”,要充分利用这些重点时段积极组织开展“法制教育进学校”系列主题活动。同时,要抓住学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成人仪式和系列德育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等教育时机,组织师生广泛开展各有特色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6、开展“法律伴我健康行、争做守法小公民”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开展法制主题班团队会活动、法制演讲比赛、法律知识竞赛、办手抄报、模拟法庭、庭审观摩、重点案例剖析、法制图片展览等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体验式法制教育活动,开辟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第二课堂”,培养学法兴趣,增强法制教育感染力。组织学生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或组织服刑人员到学校开展现身说法活动,引导青少年学生在法治教育实践中增强法制观念,让法制教育从“课内”向“课外”延伸,使法制教育成为实施素质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7、落实校园法制文化建设。学校要将法制文化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让法制文化与班级文化、寝室文化、走廊文化、食堂文化等有机融合。校园文化建设内容要充分体现法制文化元素,营造浓厚的法制文化氛围。努力使青少年学生在良好的法制文化环境中受到熏陶,在潜移默化中自觉养成遵法、守法的习惯。

8、落实构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体系。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要由“校内”向“校外”延伸,努力建立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格局。强化社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针对特殊青少年,要加强与社区的沟通和联系,主动掌握他们的现实表现,帮助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导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看待社会现象,向其普及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权益保护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让全社会共同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四:本学年学习内容

重点开展宪法常识宣传教育,引导小学生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了解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宪法常识,初步培养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教师校要充分认识“法律进学校”工作的重要性,落实“法律进学校”实施方案。

2、明确重点,把握原则。开展“法律进学校”,尤其是“法制教育进课堂”工作,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并体现在教案中。要坚持持久性原则、注重实效性原则、选择典型性原则、全员参与性原则。

3、强化督导,定期检查。为确保此项工作有效展开,政教处将对学校开展“法律进学校”、“法制教育进课堂”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活动不开展的班级,将纳入学校年终考核。

4、规范资料,反馈信息。

6.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方案” 篇六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法律进社区的文件和精神,全面推进我社区工作的开展,不断深化社区普法工作和依法治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知识精神,全面落实《开阳路社区普法工作规划》,以服务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参与社区服务保障社区稳定为宗旨,以法制宣传教育为法律服务为切入点,以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为核心,促进社区依法建制,居民自治、民主管理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内容丰富多样的“法律进社区”活动,使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不断丰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向各种不法行为做斗争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社区管理,服务各项制度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在社区形成良好的法制氛围,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产管理、民主监督,推动居民自治工作向纵深开诊。推进社区依法治理,为社区居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时间法制建设与人的素质相互促进的目的。

三、工作对象

“法律进社区”要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再次基础上,突出重点,着重抓好青少年、经商人员和老年人、下岗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具体内容

(一)做到四个一

1、设一个法制宣传栏,每个小组要将与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重点、有针对性、分期载入专栏。积极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的主动性、有效性和导向性、在提升居民道德素质的同时提高居民的法律素质。

2、每季度讲一次法制课,各小组要因地制宜,针对本辖区居民的不同情况,落实一年讲四次的法制课任务。

3、配备一套法律图书。

4、建立一支普法志愿者队伍,组织社区居民中的普法骨干力量,组成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工作。

二、加强对社区居民的经常性普法

1、加强清朝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节假日和暑假与学校法制教育渠道向结合,搞好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发挥社区人力资源优势,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成为“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2、加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确保对外务工人员、经商人员的法制教育的职责。做到集中培训与分散教育相结合,要不断创新形式,使外来务工人员、经商人员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目的。

3、加强老年人、下岗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社区活动站、文化大院针对老年人、下岗职工的特点,宣传与他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地址宣传迷信、邪说等非法活动。

三、加强社区依法治理

1、加强依法建章制度。按照“依法建章、居民自治、民主管理”的模式,制定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约、居民守则,建立社区依法治理工作运行机制,时间工作有规划,落实由措施,运行有成效。

2、实行居民自治,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在社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间的、做到居务公布。

3、营造良好的社区法制氛围。挖掘社区居民潜能,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队伍的作用,组织居民学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履行义务。

开阳路社区居委会

7.法律活动策划方案 篇七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主要是双方通过电子形式 (email;传真;电话;或者网络电子表格等等) 来签订的。电子商务进行的是无纸贸易, 其在形式上和法律效果上与传统合同相比有了很大变化, 这涉及数字签名、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问题, 必然产生很多问题:首先, 电子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属于不见面, 双方都通过网络虚拟平台进行运作, 其信用仅仅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密码认证的虚拟性和认证机构认证的多样性导致合同的信用体系存在较大疑问, 对大额和长期的商务合作开展不利。其次, 电子发票在我国只是存在理论上的构想, 很多电子商务合同特别是小额交易没有发票, 这种合同一旦产生问题, 纠纷的解决就是个难题。第三, 数字签字代替了传统合同生效的签字盖章方式。数字签名本身的效力产生就存在疑问, 并且其存在宜复制性和仿照性, 不易辨别性, 一旦被复制和仿用, 产生的合同纠纷解决就十分复杂。第四, 电子合同和网络虚拟商家的普及, 如何界定好生效的地点, 这是合同纠纷的约定管辖的重要依据。第五, 自动订单合同的效力问题。依照商家或者客户自动设置的订单系统产生的订单合同到底是否必然生效, 由此一方无法供货产生的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等, 这些都是现实中存在的。最后, 因计算机或者网络发生故障产生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如果因为计算机或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者错误, 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由此而发生合同关系, 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最终产生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

二、电子商务支付问题

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零距离收付、零距离购销, 如果没有安全有效的电子商务金融渠道, 尤其是电子支付手段, 是做不到“零距离”的。而我国现在的金融支付手段不完善, 各大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程序比较繁琐, 并且还没达到数据的交互, 没有形成统一的支付系统。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 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 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另外, 现存的支付宝手段虽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这只是电子支付中的过渡产品, 其在解决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资金流动的实时性上存在明显缺陷, 不能完全满足金融电子化的要求。

三、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问题, 涉及到下面三个方面。第一, 电子商务网站的安全管理存在很大隐患, 普遍容易受到黑客攻击, 国内安全技术结构和加密技术强度普遍不够;第二, 电子商务交易售后安全也是真空地带, 出现问题后客户往往不知道去找谁负责, 有人开玩笑说“电子商务目前是个‘三无’行业:无法可依、无安全可言、无规可循”;第三,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缺乏足够法律制度体系支持。我国现今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保护主要分散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及民商法, 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体系, 制度建设上也存在混乱, 加上网络技术发展速度过快, 法治远远滞后。

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存在明显不同的特点, 如垄断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政府确认性等等。其中, 又以垄断性 (专有性) 和地域性更为特别。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权利人的专有, 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其权利也就成了一种摆设。如果地域性被彻底打破, 权利就有可能成为世界通行的“全球权利”或者产生世界性统一的制度。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互联网上, 网络的传输表现出“公开”的开放性和“无国界”的全球性特点及状态。“公开”为“公知”提供了前提, 也为“公用”提供了方便;“无国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向之状况下, 是否因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本质意义上的国际化?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由现有的网络技术给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制度带来的问题。在其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呈现复杂性和难以根除性, 有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还很难以找到有效解决的方法。

五、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问题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 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 这些信息的范围包括事实, 图像 (例如, 照片, 录象带) , 以及毁谤的意见等。目前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领域遇到的三大问题: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和个人数据交易。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会使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基础更为削弱, 不利于电子商务交易的长久发展。

虽然现阶段在中国还存在着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著多问题, 但是电子商务有着许多独特的优势, 随着中国网络技术的发展, 上网用户的急剧上升, 上网速度的加快, 网上支付手段的改善, 网络交易安全体系的建立, 中国电子商务必定会得到飞速的发展。

摘要:近年来,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 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 在繁荣国内市场、扩大居民消费、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 整体应用水平比较低, 交易环境有待改善, 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有待提高, 特别是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未能解决或有效解决。本文拟分析知识经济社会中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提出一些个人的应对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合同,知识产权,网络隐私权

参考文献

[1]冯涛张文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评析.科技与法律, 2007年11月

8.公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法律作用 篇八

[关键词] 企业经营公证证明法律作用

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的实现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中经营者是否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否善于运用法律对企业经营进行管理,这对企业至关重要。公证是一种法律证明活动,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法律作用。

一、公证对企业订立、履行合同的法律作用

合同对企业经营非常重要,为了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企业或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或重金聘请法律顾问开展合同管理工作。这样做固然可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种由其“代言人”开展工作,在订立合同时往往会使双方产生防范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公证机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法律证明机构,其中正而立,不偏不倚,以法律赋予的职权办理公证,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深得当事人信赖,有利于企业订立合同(尤其是重要合同),促进合同的履行。据统计,通过合同公证,每年全国的合同履约率只要提高一个百分点,就可为当事人减少经济损失一百亿元以上。

1.合同公证可防止无效合同产生,使企业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有效合同是企业与社会主体进行合作,实现经营目的的前提,而企业在经营中常会订立一些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表现在: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过错方赔偿对方的損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因合同无效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律不予支持。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使企业无法实现经营目的。无效合同的出现主要在于在于企业法律知识的欠缺。

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是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法律执业人员,公证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公证员办理合同公证,按照我国《公证法》的要求,“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公证员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权利”,审查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通过公证审查,可确认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形式是否合法。通过公证把关,使合同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条件,防止订立无效合同,给企业经营造成损失。

2.合同公证可防止合同漏洞及欺诈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经营订立合同时,因法律知识的缺乏或其他原因,往往会出现或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完备,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文字表达不清,出现歧义,或合同的签字、盖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合同存在着漏洞在履行时就极易发生纠纷,使企业在争执中消耗大量的时间、人力及财力。另外,订立合同陷入合同陷阱,遭受欺诈的现象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亦常会出现。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公证机构办理合同公证,按《公证法》规定,必须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按《公证法》的规定办理合同公证,公证员发现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不完备的,要求当事人予以补充;文字表达不准确易发生歧义的,要求当事人予以更正;签名、印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当事人予以完善;发现欺诈行为的拒绝公证。通过公证把关,有效地防止合同漏洞及欺诈行为发生,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

3.提存公证有利于合同之债的清偿,担保合同履行

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合同之债得到了履行,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才能实现,合同之债得到了消灭,社会经济流转关系就此可得到有效的调整。企业在经营中因合同之债常会出现问题,其主要表现在要么债得不到履行,要么当事人存有戒备心理使合同无法订立。债得不到履行,有时是因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无法履行,使债务人无法从债权债务关系中解脱出来,背负经济压力。另外,企业经营中不讲信用,不按合同办事的现象,造成了当事人在建立经济关系时,互不信任,为保全各自的利益都主张让对方先履行义务,当该主张不能实现时,宁可不订合同,放弃交易。这些现象给企业经营带来了障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交往。

提存公证可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当合同之债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时,债务人可将债之标的(交付的物品、货币)提交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提存公证具有消灭债的法律效力,其表现在提存公证使债之标的物的风险责任予以转移,不履行债的经济责任得到解除,债权人日后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另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因互不信任使合同无法订立时,可通过提存公证予以解决,提存公证具有担保作用。如订立买卖合同,买方主张先供货,后付款,卖方主张先付款后供货,为此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办理提存公证。方法是买方将要支付的货款进行提存,将货款打入公证机构专门帐户,当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货款可经公证机构付给卖方,这样防止了卖方交了货收不到货款的现象发生;同样,卖方若不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货物交付存在瑕疵,货款就无法从公证机构取走,亦防止了买方“付了款”,收不到货物或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发生。

二、公证的效力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企业经营涉及的有关事项办理公证,公证的法律作用通过公证的效力可得到体现,对公证效力的认识有助于我们理解企业经营与公证活动的关系。

1.公证的证据效力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企业经营行为会涉及大量的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招标投标、联营、企业分立、兼并、股权转让、拍卖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实有许多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商标权、专利权、法人资格、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合同的变更、解除、民事责任的免除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制作、使用的文书有许多是属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记录、授权委托书、声明书等。这些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真实、合法,对企业经营十分重要。企业经营中涉及的有关行为、事实和文书当受到他人的质疑,当由此与他人发生了争执,当争执无法协商解决引起诉讼或仲裁,这时证据的作用尤为重要。公证具有证据效力,其效力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效用。

我国《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企业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办理了公证,当事人手中持有公证书,面对公证书,人们对企业是否享有有关权利的质疑就会得到消除,经营活动从而得到可顺利开展。当企业经营活动发生了争执,公证的事项在法律上得到了证实,争议会得到有效的解决。当纠纷无法解决诉至人民法院,公证的事项具有证据效力,公证可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经公证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因此,公证证据被人民法院所采信,纠纷可得到公正、顺利的解决。

2.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难免有纠纷发生,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是通过司法救济,即经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解决纠纷往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人力、财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经营中发生的简单、明了、单务性质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的履行发生纠纷,可通过公证予以解决,无需经过诉讼。

企业经营涉及到单务性质的债(债权人只享有权利,不负有义务,债务人只负有义务,不享有权利),订立此种合同,可约定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可经公证强制执行。有了这一承诺,当发生违约,债务人对应当交付的物品,支付的款项逾期不予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人可对债权文书办理强制执行的公证,经公证债权人持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不经过诉讼,可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得到了法律的确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文书的这种效力与人民法院签发的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保全证据公证的效力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其合法权利的确认,当与他人发生争议,对争议的解决无论在诉讼或非诉讼时,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都需要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有时会处在将要消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如证人将要死亡,物证因其物质特性会予以灭失,有关现场情况会不复存在等。当证据无法出示,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会受到影响。公证机构对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意外事件现场情况、行为过程和事实等证据进行提取、固定予以保全,当公证保全的证据在日后不能直接提取、出示时,当事人只要出示事前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书,有关事实既可得到法律的认可。

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遭受侵害,需有侵权产品的制作、销售等证据加以证明,当侵权产品将被侵权者销毁、转移日后难以取得时,可由公证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对相关证据予以保全,待日后有关事实无法“重现”,公证保全的证据可起到证明作用,企业的维权请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企业经营中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且给企业造成了损害,据此申请保险赔偿或请求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需要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证明该事件造成的损害事实,有时因时过境迁,有关现场情况会不复存在。面对这种情况,及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保全的证据可对当时的情况予以“复原”,有关事实即可得到法律的确认,当事人的主张可得到法律的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计算机的有关信息易被篡改、删除,当此种风险存在时,为取得证据可由公证机构对有关电子证据予以保全,以便日后能够使有关证据予以“再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对涉及到保护自身利益所从事的相关行为也可以申请公证机构保全证据,即由公证机构对有关行为过程和事实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对有关情况做真实记录,待日后需要出示证据,证明有关事实时,公证保全的证据可对当时的真实情况予以“重现”,起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三、公证对企业涉外经营的法律作用

我国的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企业与域外的经济合作愈来愈频繁,国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开展经济活动呈上升趋势。企业涉外经营活动会涉及到国际法规、域外法律的许多问题,企业必须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证对企业涉外经营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作用,公证是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证明,其效力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1.公证是企业涉外经营走出国门的通行证

国内企业到域外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派出的出国人员要办理护照及护照签证,签证的办理在一定情况下必须要有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如办理结婚公证书、无违法犯罪纪录公证书、学历公证书、经历公证书、职称公证书等,凭有关公证书签证部门才给予办理出国签证手续,否则,企业涉外经营派出的人员无法出境、入境开展经营活动。有了公证机构的有关证明,企业派出的在国外人员人身、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才可受到法律保护。

2.公证书是涉外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

我国企业到国外设立办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向驻在国提供公证机构公证的法人资格、公司章程、董事会名单、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公证书,经驻在国核准,才能对我设立机构予以注册登记,批准营业。我国企业到国外从事进出口业务,需公证机构证明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投资、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方面的协议、合同以及签订协议、合同所需的委托书、授权书、法人代表资格等公证书,需公证机构对进出口产品出具产品、产地证明公证书,商品检验证书公证书等。我国企业参与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到国外投标,到国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技术合作,域外有关国家需要我方提供经公证的营业证书,参加投标、签订承包发包工程合同的授权书,以及有关人员的专业职称、学历、经历、劳动保险、健康状况、无违法犯罪纪录等公证书。另外,我国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活动与外方交往的往来函件,还需公证机构证明中、外文来函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以及证明文件的签名、印鉴属实。

3.公证是涉外经济诉讼、索赔、免责进行维权的法律保证

我国企业在涉外经济活动中会遇到诉讼、仲裁、索赔、免责等问题,处理此类问题,企业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而维权离不开公证。我国企业在域外参加诉讼、仲裁活动需对其合法主体资格进行确认,确认主体资格,可办理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授权委托书等公证。涉外诉讼、仲裁会涉及到适用域外法律的问题,为运用好域外法律更好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往往需要委托外国律师进行代理,这种代理需办理委托书公证才得以进行。涉外诉讼、仲裁向域外法院、仲裁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据,如证词、书证等经公证其效力可得到确认。我国企业在涉外经济活动中,遇到向域外保险机构的索赔,需提供索赔证据,如事实材料、事实记载、受损证明、质量检验证明等公证书。我国企业与外商的经济合作,当出现向外方当事人追索价款、赔偿金或免除我方责任等问题,需提供有关合同、验货证明、赔偿协议、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公证书。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與经济活动相关的有关证据有时会处在可能灭失、失真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确保日后进行诉讼、索赔等活动有可靠的证据提供,应及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否则,企业在域外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地维护。

参考文献:

[1]何静:合同公证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2]江晓亮:公证员入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王胜利段正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9.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方案 篇九

一、竞赛时间: 201x年 10月30日

二、竞赛活动地点: 六楼会议室

三、参加竞赛对象:6-9年级各班抽取5名学生

四、竞赛方式:

1、学校在10月28日下午宣布抽取学生名单。

2、比赛采用笔答方式进行,笔试时间为30分钟。

五、竞赛内容:法制安全竞赛部分复习题

六、奖励方式:按平均成绩评出一、二、三等奖。

七、活动要求:

1、各班级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准备,严禁走过场敷衍了事。

2、各班级必须按抽取学生代表参加,禁止缺席、弃权。

3、各班级被抽取学生于10月30日上午8:50之前到多功能教室集合,9:00准时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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