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运输方案

2024-07-21

渣土运输方案(通用10篇)

1.渣土运输方案 篇一

南京市城西干道综合改造工程(草场门隧道及地面道路段工程)

渣土运输及弃土方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城西干道综合改造工程(草场门隧道及地面道路段工程)

渣土运输及弃土方案

第一章 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南京市城西干道综合改造工程四座下穿隧道草场门隧道、清凉门隧道,水西门隧道和集庆门隧道中的草场门隧道。

草场门隧道全长733m,北起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附近(里程K0+275),南至于江苏教育学院附近(里程k1+008)。其中隧道暗埋段全长299m,北端位于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宿舍附近(里程(k0+526),南端位于江苏华宁测绘实业公司附近(里程K0+825)。隧道端面形式采用单箱双孔六车道,横断面宽度为26.6~27.7m,隧道净空5.4m,设计隧道路面高程为3.843m~17.594m(吴淞高程系),最大开挖深度约为10m.隧道北敞开段(里程K0+275~k0+526)长约251m。隧道南敞开段(K0+825~K1+008)长183m,隧道在北京西路(里程K0+712)上穿地铁四号线草场门车站。

道路工程基本沿着既有城西干道中心线布设,北起古平岗立交高架桥,南侧落地点(起点里程K0+000)经过275m的地面交织段,设草场门隧道(敞开段长334m,暗埋段长299m)下穿北京西路(草场门大街)后于草场门南侧出地面,然后经过662m的地平交织段,至此段设计终点)终点里程K1+670),路线总长1.67Km。设计快速路:60Km/h、地面辅道:40Km/h、车道宽度3.5m。道路总宽49m,快慢车道共双向10条车道,中央分隔带宽1.5m,两侧均宽17.25m。

排水工程雨水城西干道东侧现状D500~D600合流管保留并改造为雨水管;城西干道西侧位于快速路车道范围的合流管迁移至西侧辅导内;草场门大街与城西干道交叉口处的形状D1000、D1500、D2000等雨水汇集点与隧道及地铁四号线站体标高冲突,沿隧道东侧合并上述管道为3m×2.5m箱涵,向南绕行后排至草场门大街形状2×D2000雨水管。本工程工期紧、工程量大,按照业主要求,2013年9月底竣工验收。

第二章 渣土运输管理小组

组长:严俊(现场渣土施工总负责)

副组长:徐华(负责编制渣土施工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组员:严维明、张祥康、余水铭、孔小平(渣土现场施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标识、方案执行)

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 施工准备

1、技术准备

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图纸复核,形成图纸复核记录。根据设计图纸断面要求的进行现场放样。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底标高进行开挖。

2、机械、生产准备

机械进场后及时进行调试,并做好保养,确保机械状态良好。掌握气象资料,综合组织施工全过程的均衡施工,制定雨季、大风等恶劣天气下的施工措施。

根据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安装调试好机械设备,经查验后才投入使用,施工现场做好安全文明生产所必需的人员、机械、物资的投入。各种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就位。

3、现场准备

施工过程中避免多个工种在同一场地、同一区域进行施工而相互牵制、相互干扰。施工平面设专人负责管理,使各项材料、机具等按已审定的现场施工平面布置图的位置堆放。

第四章 渣土运输及弃土场管理

1、土方运输

本标段渣土运输将严格按照南京市有关渣土运输的有关规定,选用性能良好、车厢封闭较好、证件齐全的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做到运输车辆不超载,车厢上部密封盖紧闭,避免运输过程中渣土散落污染市区道路及周边环境。

为防止渣土在运输过程中的乱倒、乱弃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我标段将采用开挖现场与弃土场双向签票的办法,坚决杜绝渣土乱倒、乱弃。

根据南京关于防治扬尘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在此次渣土外运工作进行的同时,不给周围的环境造成影响,我方将在土方运输过程中作好清扫保洁工作,并由专人负责。各施工段分别配备5名杂工。负责责任区保洁工作,为保证车辆运输不对市区环境造成污染,施工现场两个出入口分别设置洗车槽,同时铺设土工布,并安排专人进行车辆清洗工作,对每辆运土车须经打扫车轮、车厢后方可放行。在渣土运输的区间段内安排清洁人员,随时对车辆散落下来的土块、泥块进行清扫,并安排专人进行巡视、值班、组织路口交通。同时配备洒水车对污染路面及时冲洗。

2、土方弃土的管理

为了配合将挖运出的土方顺利清运出去,拟定弃土场位于孟北土场。运输车辆进入交通道路后按规定线路行驶,控制行车速度、不超速、不抢道。

运输距离:从标段的中点到弃土场沿行车路线总共距离为:88 公里。

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运输线路:虎踞路、凤台路、凤台南路、应天大街(地面)、大明路、光华路、友谊河路、宁杭高速、东麒麟路、宁杭公路至孟北土场。

为配合弃土场管理,安排挖掘机一台在弃土场,协助运输车到土、平整土场等。弃土严格按弃土场管理规定,禁止乱倒土。该土场在山上,上山道路为陡坡,在危险点要设立醒目指示牌,专人指挥,弃土作业点要有足够的照明。

第五章 安全保证措施

1、项目部建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划分领导机构、明确个人职责,健全安全防护制度。

2、作业时,设专人统一指挥,相互配合,由机械现场调度员统一指挥,配合机械作业人员。各种施工、操作人员须经安全培训,不得无证上岗,各种作业人员应配带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劳保用品。严禁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3、施工场地要设置警示灯、交通指示牌及专职疏导人员,以便疏导行人及车辆。施工道口设置明显标语牌,并设专人看守,疏导交通。

4、各种机械要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并经常对机械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预防机械故障及机械伤害的发生。运输车辆服从指挥,信号要齐全,不得超速,过岔口、遇障碍物时减速鸣笛,制动器齐全,功能良好。

5、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员,对施工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每周开一次安全例会。

第六章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南京市建委关于“文明施工”的有关条例。

2、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组织及责任制,对施工的全过程、全方位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管理人员责任制,强化文明施工管理。

3、由文明施工小队负责现场及道路洒水防尘工作,保证道路有车辆通过时不扬尘且无水洼、泥浆。

4、进入现场放慢车速,防止扬尘;车厢苫盖严密,防止洒落或细小颗粒材料的飞扬;禁止车辆带泥上路。

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渣土运输方案 篇二

关键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专营模式,专营运输企业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随着城市经济地不断发展, 城市建设的步伐也在不断地加快,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随之不断增加, 在很多城市, 仅城区范围内就有上百个建设施工基地, 这样浩大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直接导致了城市工程渣土的大量产生。渣土运输量的成倍增加, 加之建筑工程工程进度的紧张, 很多城市的渣土运输企业为了扩大自己的利润不惜违反规定进行超载超速、不按固定路线运输、随处倾倒、沿路抛洒等, 而这直接导致城市尘土飞扬, 环境质量的恶化, 进而影响到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而更为严重的是造成城市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 直接影响了城市形象的提升, 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建设。

为了规范城市渣土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很多城市的政府部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进行治理, 其中包括了渣土运输的专营模式。

2 专营渣土运输企业管理分析

2.1 相关核心概念

2.1.1 专营运输模式

政府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 由渣土运输企业对专营运输权进行竞标, 竞标成功的企业成为该地区的渣土运输的代理, 负责运输该地区的工程产生的渣土, 由相关的政府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在这种专营模式下, 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监管专营运输企业, 实现对整个渣土运输的全面管理, 从而使得管理有的放矢, 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2.1.2 专营运输企业

专营运输企业是指在政府公开招标当中中标的运输企业, 他们具有运输资质和较强的运输能力, 在规定地区负责渣土运输, 对该区域内的渣土运输全权负责, 承担渣土运输过程中的主要责任。

2.2 专营渣土运输的特殊性

2.2.1 特殊的渣土运输要求

(1) 运输车辆的密闭性。

由于渣土属于尘土类的废弃物, 在运输过程中极易发生掉落。而且在有风的天气条件下, 运输的渣土很容易随风漂浮, 直接影响到空气的质量, 一旦降落会形成很厚的一层尘土, 影响市容市貌, 加大城市美化的难度, 所以渣土运输车全部要实行密闭式的改造, 将渣土全部封闭起来, 严防其沿路掉落和随风漂浮;

(2) 渣土运输车清洗频率高。

由于渣土运输车都是从建筑工地上面驶出, 加之运输量比较大, 车轮车身上会沾有很多的泥土, 所以渣土车在上路之前必须要进行全面的清洗。

(3) 运输路线的特定性。

由于渣土运量一般都比较大而且集中, 这一方面造成城市交通的拥挤, 另一方面也会使得渣土运输过程中会出现很大的噪音;所以在渣土运输过程中一般采用固定路线的运输方式, 一般会经由较为远离市区的路线进行运输;

(4) 运输时间的固定性。

渣土运输的时间一般固定在22:00-4:00进行, 一般规定对于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以及特殊情况, 确需白天运输的, 要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很轻, 经同意后方可运输。

2.2.2 专营渣土运输企业的总负责性

采用专营渣土运输模式, 专营运输企业对整个运输过程总负责。开工前每个建筑工地与渣土运输专营企业签订运输合同, 之后专营运输企业再与复合资质的运输加盟单位签约, 并对加盟运输单位进行监督。而专营运输企业自身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一旦出现不合理的运输现象, 专营运输企业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2.2.3 专营渣土运输付费方式的特殊性

专营模式下, 对专营运输企业的付费事项卸点付费的方式, 只有在第三方检验合格之后, 才能将在第三方账户上的资金转到专营运输企业的账户上。

2.3 专营渣土运输面临的困难

2.3.1 加盟运输企业的监管困难

专营运输企业与加盟运输车辆签订合同, 由加盟运输车队负责部分的渣土运输任务, 在这种方式下很对加盟车队为了自身的利益, 扩大运输量, 往往会采取超载和不按规定路线不按规定时间等违法的方式进行运输。而且对加盟运输车队的司机不是直接管理, 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理的针对性不强, 管理的效果差。

2.3.2 非专营运输企业的监管困难

在专营模式下, 一些没有竞标成功的运输企业为了盈利, 会通过与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私下的协调, 由非专营运输企业来承担部分的渣土运输量。而这些非专营运输车辆为了扩大利润, 会不按照规定的车辆和路线要求进行运输, 而且部分司机没有渣土运输资质, 违规超载超速, 造成交通事故的隐患。

2.4 主要的管理手段

2.4.1 严格规范专营资格的获取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 并向全社会公布。在公开招标的过程中, 对投标企业的匀速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与中标运输单位即专营运输企业签订书面确认书, 明确权利、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处理方式。

2.4.2 实行GPS定位管理

专营运输企业的车辆全部加装GPS全球定位系统, 对整个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车辆的运输线路, 停靠地点运输时间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2.4.3 卸点付费

建设单位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区 (县) 绿化市容部门申请核发建筑渣土处置证, 并对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专门列支, 存入专用账户。运输单位只有按要求将建筑渣土运输至规定的消纳场所, 取得消纳结算凭证, 并经核实后, 才能领取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

2.4.4 联合定价

联合定价是指在渣土运输区域内对在规定里程内的运量实施相同的价格, 不同里程的运量实行不同价格, 以防止渣土运输的恶性竞争和违章运输现象。

2.4.5 运输司机资质审核力度增强

司机必须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 且没有全责或主责的交通死亡事故记录。运输单位所属的驾驶员发生累计3人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担全责和主责的, 或者运输单位发生违规承运、处置建筑渣土、不实行密闭运输以及超载运输等行为, 在一定时期内被处罚3次以上的, 将被吊销其建筑渣土运输许可证。

2.5 取得的管理效果

2.5.1 专营运输的规范性增强

(1) 实行专营政策之后, 由专营运输企业对整个运输过程负责, 使得渣土运输车辆之间恶性竞争的情况减弱, 避免为了争夺渣土而超载运输, 违规倾倒的现象;

(2) 与此同时一系列规范化的渣土运输措施, 如安装GPS定位系统, 实行卸点付费等手段的实施, 使得相关的监管部门可以更加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管, 从而使得专营运输更加的规范。

2.5.2 城市环境得到改善

由于渣土运输的规范性增强, 超载偷倒现象减少, 城市的整体环境得到了改善, 尘土飞扬, 道路泥泞的现象大大减少, 市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提高。

2.5.3 管理的针对性增强

由于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对专营运输企业进行监管, 并通过专营运输企业的实现对其他加盟运输的监管, 从而实现了监管的针对性, 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2.5.4 交通事故的发生率降低

专营运输企业对司机的管理相对于以前来说更加严格和规范, 司机具有合格的运输证明, 具有一定的保障, 可以降低其超载超速运输的频率, 从而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隐患。

3 结论

3.1 借鉴意义

(1) 采用专营渣土运输企业进行渣土运输的总管理, 可以实现总体监管的针对性, 降低管理的分散性和难度, 减少管理上的混乱, 实现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2) 利用专营运输企业对挂靠租赁企业进行监管可以避免原先那种运输企业之间恶性竞争, 降低为了扩大自身利益而采取超载超速的手段的隐患, 实现了运输过程的有序化;

(3) 专营运输企业拥有完善的运输设备的装备, 如密闭运输、安装GPS定位系统、安装语音转化系统等, 实现了运输过程现代化, 提高了运输的规范性, 降低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隐患;

(4) 采用联合定价、卸点付费等手段更是进一步加强了运输的规范性, 增强了运输监管的针对性, 促进了城市环境的改善和市容的整洁。

3.2 局限性

专营运输企业缺乏淘汰机制, 一旦举得专营运输权很少有相应的淘汰机制来约束专营运输企业, 这就造成专营运输企业缺乏竞争, 不利于运输效率的提升;所以适当增加取得专营运输资格企业的数量, 加大竞争力度不失为一个良好的措施。

(1) 专营运输企业无法全面监管挂靠租赁企业。

专营运输企业会因为自身运力不足而采取与其他运输车队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完成渣土运输的任务, 但是专营运输企业往往会无法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管。很多挂靠租赁车队为了扩大利润, 会采取超载超速运输的方式来实现自身更大的利润;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对专营企业进行违规处罚甚至取消其专营资格的方式来加大对其监管, 但是在利润的驱使下, 挂靠的个体运输企业也会有侥幸和铤而走险的时候, 因此专营运输的模式有待于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2) 卸点付费的方式难以在现实当中真正的实现。

虽然在专营渣土运输中采用卸点付费的方式, 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很多比较小或者很偏远的卸点还没有设置专门的付费点, 所以卸点付费的方式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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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渣土运输方案 篇三

实 施 方 案

(2016年3月28日)

为进一步提升空气质量,加强城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庆云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让城市更文明、让群众更满意”为目标,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力量重拳整治露天烧烤、焚烧及渣土运输车辆无牌无证、抛洒遗漏、偷倒乱倒等违法行为,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整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整治任务

(一)城区内所有烧烤摊点必须全部入室烧烤,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和专用排烟通道,排放的油烟、烟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向下水道排放油烟。范围:祥云大道(含)以西、西环路(含)以东、南环路(含)以北、中澳路(含)以南区域,室外摆放桌椅必须按照县城管执法局划定的区域,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二)严厉查处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三)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进行密闭化改造,运输过程中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对违反规定的车辆一律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并从重进行处罚。

(四)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严格控制渣土车运行线路、时间、标准,加强路面管控和执法取证。

(五)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到县交通局办理《道路运输证》,然后到县城管执法局办理《渣土准运证》,最后持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到县交警大队办理《城区通行证明》。对上述手续不全的运输车辆,一律禁止运行。否则,严管重罚。

(六)积极推进渣土运输企业化运行,待条件成熟之后,个人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三、责任分工

按照条块联动、职能互补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强力推进,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任务职责如下:

(一)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露天烧烤、焚烧及渣土运输车辆抛洒遗漏、偷倒乱倒行为进行查处,具体负责办理《渣土准运证》。

(二)县交警大队负责对渣土运输车辆未悬挂号牌、无驾驶证、无行驶证、违反交通信号、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驾驶拼装和报废车辆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县交通局负责渣土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审批工作,依法查处无证运输渣土车辆。

(四)县环保局负责对烧烤摊点排放的油烟、烟尘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县食药局负责对烧烤摊点食品合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县工商局负责对烧烤摊点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县公安局负责维持整治现场秩序,对妨碍执行公务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对城区所有烧烤摊点、渣土运输车辆信息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制定《关于开展露天烧烤、焚烧及渣土运输集中整治活动的通告》,并在电视台进行公告。

(二)限期整改阶段(4月11日至4月30日)。对城区所有烧烤摊点、渣土运输车辆下达整改通知,发放《致烧烤经营业户的一封信》,签订烧烤餐饮经营责任书。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对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烧烤摊点、渣土运输车辆,由县城管执法局联合交通、交警、环保、食药、工商、公安等部门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暴力抗法、妨碍执法等现象一律予以电视曝光。

(四)巩固提升阶段(5月21日以后)。对集中整治过程中产生的好经验、好做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并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力争城区大气环境在短期内得到明显改善。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露天烧烤、焚烧及渣土运输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城管执法、交通、交警、环保、食药、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统一领导、协调和调度。

(二)强化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要强化执法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和信息沟通制度,密切配合,抓好落实。为更好的开展工作,县城管执法局与县环保局、食药局、工商局、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组,负责对露天烧烤、焚烧进行集中整治;县城管执法局与县交通局、交警大队组成联合执法组,负责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集中整治。

(三)集中执法力量。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由一名分管领导带队,安排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及1部执法车辆参与集中整治行动,于每天上班后在城管执法局集合,统一进行巡查和整治。带队领导、执法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3月 31日下午下班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534-7087889,邮箱:qycgzfjbgs@163.com)。

4.渣土运输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和诚信的 原则,甲乙双方就红土运输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乙方提供型号的红土运输车辆和红土拉运到甲方指定点,红土每车不得低于方,运送甲方可使用的质量;

二、乙方服务路线: 由乙方运送点至湘潭市杨梅洲大桥甲方使用点;

三、乙方服务时间:由甲方通知进出场时间为准;

四、乙方服务价格:根据协议乙方运输车辆型号每车红土规定价格元;

每车不低于 吨,或按每吨元计价。

五、结算方式:

1、在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车辆进场作业,乙方完成 总工程量后的10天内付清,根据现场发放的红土票据核定工程量,办理该项工 程款的结算手续及付款事宜。

2、若乙方在运输票据中弄虚作假,一经甲方查实后,假一罚十,并从结算 总费用中扣除。

3、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停运,否则按前期运输总量的60% 进行结算。其他事项:

1.红土运输期间的车辆燃油费由乙方负责;

2.红土运输车辆的维修费用、司机工资由乙方负责; 3.红土运输车辆在装卸红土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4.红土运输车辆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乙方负责维护和保养,以保证甲方施工 工期的要求;如乙方未即时对红土运输车辆进行维护而造成甲方的工期延长 或无法施工,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工作安排,如不听从甲方 的指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在红土运输工程中,由乙方负责安装警示标志,且乙方车辆所造成的事 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所提供的红土运输车辆必须要有合法的手续和购买相应的保险,因此 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车辆在运输工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政府有关部门的罚款 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必须保证所运送红土可以满足甲方现场施工需要的标准,如红土质量 未符合甲方施工标准,甲方有权不予计量;

10.乙方负责协调与此相关的社会关系,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内;11.甲方负责杨梅洲大桥场地内道路修整; 12.甲方负责指点卸运地点;

13.甲方后续施工需求大量优质红土、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乙方;

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自付款结束后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5.渣土运输合同 篇五

乙方: (简称乙方)

由于甲方厂区围墙垮塌,需重新修建围墙,由乙方清理原围墙内外渣土,便于双方责、权、利的执行,特制定此协议:

一: 1、甲方疏通道路,提供倒土场地;

2、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及时支付乙方的渣土清运费用;

3、如遇到岩石,挖掘机确实挖不动时,经甲方确认后,其破碎台班由甲方支付。

二:1、由于甲方倒土场地有限,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倒土,高度不能低于六米;

2、由于时间紧迫,乙方要四天内把场地整理出来,甲方以围墙外长75米、宽21米、标高同原有车间一样来验收;

3、在施工过程中,所有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并负责办理开山、渣土外运过程中的所有手续;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设计方案施工,最终以甲方提供图纸验收。

三:运输费用

乙方负责钩机、运输车、装载机的所有费用,甲方只需按运输方量计算,就地回填每立方7元、外运每立方22元。

四:经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提供地税完税发票,七天内支付工程所有余款。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6.渣土运输申请书 篇六

由我公司承接的洲河新兰岸土石方工程,根据建设方达州市福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土石方施工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8月14日,其工期为3个月,施工中需外运的土石方量约10万m³,在施工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达市住建发(2017)157号文件、建筑施工“六必须、六不准、六个100%”要求、达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发的整改通知等相关标准规定执行,并制定了扬尘治理专项施工方案。为保证按质按期完工,现进行土方开挖和外运作业需要外运渣土车月30台左右。

外运路线:由项目大门出门右转--进入临江路向洲河大桥段--上洲河大桥进入塔环路--朝阳中路到天地人和红绿灯左转--金龙大道--长天隧道--长田倒土场。

特此申请,期望请予以支持!

建设单位:达州市福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人:

施工单位: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7.渣土(建筑垃圾)运输难题 篇七

全国各地渣土运输都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破坏以及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一、环境卫生问题

渣土车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带泥上路、车厢密闭不严撒漏、渣土乱倒乱卸等行为,极易导致城市路面污染、大气环境破坏、人们正常出行受阻碍等,对整个城市景观风貌和环境卫生的破坏十分严重。

二、交通安全问题

各地渣土车交通违法问题相当突出。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超载、超速、闯禁区等违法行为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渣土车超载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不仅对城市道路造成了破坏,也严重的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给交通参与者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二是交通事故多。渣土车安全技术性能差,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突出,经常引发交通事故且容易造成恶性事故,社会影响恶劣。三是严重影响群众生活休息。大量渣土车不按规定的时间段疾驶在马路上,由于载重量大,行驶时产生的噪音比较大,严重的妨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休息生活,有时甚至会引起路边房屋的震动,广大人民群众怨声载道,对渣土车“恨

8.2020年渣土运输合同最新 篇八

2020年渣土运输合同范文1

甲方:(简称甲方)

乙方:(简称乙方)

由于甲方厂区围墙垮塌,需重新修建围墙,由乙方清理原围墙内外渣土,便于双方责、权、利的执行,特制定此协议:

一: 1、甲方疏通道路,提供倒土场地;

2、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及时支付乙方的渣土清运费用;

3、如遇到岩石,挖掘机确实挖不动时,经甲方确认后,其破碎台班由甲方支付。

二:1、由于甲方倒土场地有限,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倒土,高度不能低于六米;

2、由于时间紧迫,乙方要四天内把场地整理出来,甲方以围墙外长75米、宽21米、标高同原有车间一样来验收;

3、在施工过程中,所有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并负责办理开山、渣土外运过程中的所有手续;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设计方案施工,最终以甲方提供图纸验收。

三:运输费用

乙方负责钩机、运输车、装载机的所有费用,甲方只需按运输方量计算,就地回填每立方7元、外运每立方22元。

四:经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提供地税完税发票,七天内支付工程所有余款。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_年 月 日 20_年 月 日

2020年渣土运输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甲方施工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材料)需要外运处置,特将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外运(场内转运)承包给乙方。为确保本工程项目顺利进行,运输符合都江堰市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甲、乙双方职责,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地址:第二条 工期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部分预计 天,从 20_ 年 月 日至 20_ 年 月 日。

第三条 单价、总方量

参照都江堰市政府办【20_】160号文件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标准的批复,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材料)运输按车厢计方量。建筑垃圾(材料)小于或等于1公里之内运费单价定为/m?,每增加1公里运费单价递增 元/ m?;本工程项目运输价格按6.2.3×1.5以下的车厢单价定为/车,6.6×2.4×1.5的车厢单价定为元/车。合同签署前,由甲、乙双方代表对本工程做估算,本工程建筑垃圾(材料)土方总量约为万m?。

第四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1、每车运输均应填写结算票(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存根一份),结算票上必须完整填写运输日期、工程项目名称、运输公司名称、运输车辆车牌号、核载方量(单位:m?)、运输距离。并由工程工地负责人、运输车辆司机、负责人签名。结算票必须字迹清晰,如无法识别、涂改、伪造,则票据无效。双方以建筑垃圾(材料)运输结算票(以下简称结算票)作为结算凭证,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部分结束后,实际方量按实际结算票数据进行结算,如结算票与估计方量不一致,则以结算票为准。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完工后,由乙方根据结算票作出工程决算书交由甲方进行核对、结算,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若甲方逾期不完成的,则视为对决算书没有异议,该决算书作为最后决算依据。

2、竣工时间以甲方提供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为准,该工程自进场运输日期起(从 20_ 年 月 日至 20_ 年 月 日止,共计天)时间期满后无能该工地是否竣工都视为乙方的运输任务竣工,并一次性支付完所有款项。

3、签订合同之时,甲方需按本合同第三条所定价格和土方总量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20%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根据甲方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车辆进场作业。

4、决算后三日内,甲方应付清所有款项,逾期支付的每日按所欠款项总额的3‰收取违约金,直到甲方付清为止。

5、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签订之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大写(人民币)

6、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支付预付款、履约保证金及进度款的,乙方有权暂停运输,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每日按未付款项的3‰计收),直到甲方付清预付款、履约保证金、进度款,乙方不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甲方不得擅自安排乙方之外的车辆到甲方施工地进行运输(建筑垃圾(材料)),如乙方发现甲方有乙方之外的车辆到施工地运输(建筑垃圾(材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对该工地停工并要求甲方全额支付该工程已完成或未完的运输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总价3%计收),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8、乙方办理的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线路,甲方必须遵照乙方通行线路运输,甲方不得私自更改乙方指定的线路运输,否则将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需提前七天向乙方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和有关施工图纸,并且甲方在运输前做好地下管线、管网、地沟等所有设施设备的防护措施,否则在乙方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且全部由甲方负责;双方并在现场确认对现场标高交接,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建筑垃圾(材料)运输等事宜,确保工程运输的顺利运行。

2、甲方负责施工作业场地打围,基坑按设计标准规范支护,并在乙方进场施工前清理场内障碍物、场内施工便道,场内排水、地下室降水,提供夜间施工的照明设备及运输车辆出场时所需的冲洗设施和车辆冲洗,道路硬化、进出口棕垫铺设等,解决工地周边有关事宜。必须做到作业面内工完场清,保持施工现场与作业面的整洁,文明运输。

3、甲方必须提供相应设施和人员确保乙方一切人员、车辆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安排专职的工程现场负责人协调工地相关事宜,配合乙方运输并确认结算单、决算书。

4、甲方工程进度将出现较大幅度调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可相应顺延。如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延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需赔偿受损方相应损失(原因为不可抗力的除外)。

(1)甲方工程项目设计更改导致停工。

(2)甲方工程项目进展造成乙方车辆无法运输或施工。

(3)连续下雨超过4小时等恶劣气候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5、甲方在乙方协助下于施工前7日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并将这两证提供给乙方办理用于安排运行路线、时段的《都江堰市建筑垃圾(材料)运输合同》及通行证。

6、乙方负责办理有关建筑垃圾(渣土)外运的一切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必须自带运输所需的设备车辆并配备相应人员,按照都江堰市城乡建设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该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材料)运输所规定的时间、行驶路线以及运输建筑垃圾(材料)到指定场所。

8、乙方应做到参运车辆车况良好,密闭装置完好,建筑垃圾装载适度,保持车辆能够密闭完好,净车出场,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材料通行证》,并需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无“滴、撒、漏”等问题。如因车辆“滴、撒、漏”而影响环境卫生、车辆无证参运、私自不按指定路线或车辆资质不合格等,被相关管理部门停运或被执法部门扣车、罚款等处罚,由乙方负责处理,其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9、甲方不可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直接或间接混入建筑垃圾,一经发现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10、乙方参运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违章和事故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债权、债务亦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11、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

12、双方各自负责己方生产经营的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各自负责己方生产安全,如在本合同涉及的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则由当事方承担责任及损失并负责解决,非责任方予以配合协调。

13、双方各自在办理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证照手续时,如需其他方协助的,则相关方需积极配合协助。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他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其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法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分歧,则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第八条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部分完工,全部款项结清,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后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自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 备注: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1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0年渣土运输合同范文3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昆明市大板桥鑫源公司二期F1-1标1-3工区工程项目基础开挖而产生的建筑渣土需要运输,甲方将该项渣土运输承包给乙方。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明确双方职责,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工程地址:昆明市大板桥鑫源公司二期F1-1标1-3工区。

二、工程量的核定及单价:合同由双方代表根据甲方提供有关施工图纸,交换现场标高,经测算,暂定土方量m3,运输完毕后按实际运输单据结算。土方运输按车计算(每车每趟不少于 m3),每车单价为 元/车(大写:)。

三、工期: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土方运输车辆,每日运输车辆不少于20辆,以保证甲方的施工进度。

四、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车辆进场作业,甲方每完成一次进度结算将支付乙方相应运输费用的60%,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运输费用的税务发票。剩余运输费用在工程完工后办理结算。

2、工程完工,甲方和乙方根据现场发放的渣土票核定工程量,按有关约定办理结算,结算时乙方提供相应运输费用的税务发票。

五、甲方工作范围及承担责任:

1、及时向场内损坏的临时道路进行修复。

2、现场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指导乙方施工并协调工地工作。

3、工程进度将出现较大幅度凋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4、负责解决本工区内的有关事宜。

六、乙方工作范围及承担的责任:

1、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运输车辆及人员的相关有效证件。

2、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人为原因,对施工中的建筑物、可视设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4、因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超车、超速而影响现场文明和车辆运输安全等问题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和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自行解决,并承担因纠纷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5、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排,6、乙方所有的施工车辆及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

七、其它约定:

1、甲乙双方必须对当天的运输票据进行核对。

2、当天运输票据必须在两天内进行核对。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电 话: 电 话:

9.渣土运输方案 篇九

一、办理渣土运输处置手续需提供:

(一)渣土处置申请表(市渣土办领取);

(二)单位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运输车辆营运证、有效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四)处置场所现场照片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渣土运输单位与建设方或施工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复印件一份。

二、市渣土办进行书面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现场测量渣土数量(地面以上实地测量,地面以下以图纸为准)和现场检查渣土运输车辆情况;

四、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签订渣土运输处置责任书,办理《渣土处置许可证》和《渣土运输准运证》;

五、市渣土办地址:老法院南二楼,联系电话:5213110。

10.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篇十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缪瑞林 2014年3月14日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渣土运输车辆从事渣土运输以及其他运输活动及空载等状态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区、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机构负责辖区内渣土运输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渣土弃置场地设置核准,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鼓励渣土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八条 鼓励渣土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渣土综合利用产品。第九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抵押金存缴不足时,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对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渣土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自有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二)安装限速装置、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者雷达报警装置运转正常(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

(三)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完整、良好的渣土分类运输设备和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四)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安全和定位装置的安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渣土处置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安全运输规范、车辆技术规范,确定本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基本车型、核载质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不符合基本车型、核载质量要求的,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核载质量不得超过1.5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准入条件合格后,核发并统一安装渣土运输车辆专用铭牌。专用铭牌包括车辆号牌、所属运输企业名称、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

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专用铭牌。未悬挂专用铭牌的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

第十六条 本市对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车辆限速装置。自2014年6月1日起,未安装限速装置的渣土运输车辆不予办理渣土准运手续。

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安全状况、审核驾驶人员资格和交通违法记录后,核发安全证(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 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驾驶证件,并具备一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经历。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小型货车驾驶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安全证:

(一)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二)本记分周期内有十二分记录的;

(三)有酒驾、毒驾、肇事逃逸记录的;

(四)近五年内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第十九条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与驾驶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渣土运输企业签订渣土运输行为规范合同,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所属渣土运输车辆及其从业人员十二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退出本市渣土运输市场: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车均达到一次或者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计分车均达到六分的;

(二)故意破坏限速装置或者卫星定位装置达到三次的;

(三)违法雇用非法车辆或者驾驶人员运输渣土达到三次的。渣土运输企业发生前款规定退出渣土运输市场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收回渣土运输专用铭牌和相关证件。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退出机制。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身禁止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酒驾、毒驾、肇事逃逸的;

(三)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被三次收回安全证的。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运输企业延续许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以及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良好的企业承接渣土运输项目。

信用评价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渣土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

建设单位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应当提交渣土处置方案。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工期、渣土运输量、道路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不能满足运输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修改方案。

渣土处置方案的审查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渣土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三)污染防治措施;

(四)承运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运力。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工程招投标制度。渣土运输量超过二万立方米的,应当以招投标方式确定运输企业。中标价格不得低于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

建设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或者超过其自有运力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将应当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渣土运输企业运力和中标情况,接受行业和公众监督。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相关措施。

施工单位不能明确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渣土运输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等投诉电话;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渣土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车辆安全证、准运证和通行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渣土;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渣土不得超高;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7∶00-22∶00,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主城区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城镇中心区域道路,禁止渣土车辆运输。扬子江大道、江山大街、幕府东路、幕府西路、栖霞大道按照指定时间行驶。

第三十条 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影响渣土运输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延长渣土运输工期。第三十一条 渣土运输企业是渣土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渣土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

(二)制定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三)保证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第三十二条 渣土运输企业在运输渣土前,应当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证,向城市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准运证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应当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牌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弃置场地。

未办理准运证和通行证的车辆不得运输渣土。

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办证窗口,方便渣土运输企业办理准运证、通行证。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渣土集中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引导员,配置安装警示装置的引导车。渣土运输车辆应当跟随引导车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引导员承担渣土运输安全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车辆编队,维持队形和秩序;

(二)组织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

(三)组织车辆在规定地点装卸渣土;

(四)督促车辆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五小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可以根据渣土运量选择是否集中运输和配置引导车引导。第三十四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牌照及放大号牌清晰完整,随车携带准运证、通行证、安全证。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通行证。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控系统,配备专人监督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卫星定位装置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不得故意损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第五章 弃置场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本市建设活动需要,编制渣土弃置场地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经由法定程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规划组织本辖区渣土弃置场地建设。

本市实行渣土有偿处置制度,加快国有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处置收益用于渣土弃置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第三十八条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安全证、准运证、通行证,建立日作业台账。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不得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不得允许无安全证、准运证、通行证的车辆进场卸载渣土。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渣土。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渣土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区和园区等施工现场监管部门(以下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对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将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货运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渣土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证件管理。

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渣土运输管理相关职责。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建设规模、道路通行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安排调节渣土运输量。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通行、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测系统,对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进行实时监控。

下列信息应当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设工程渣土的种类和数量;

(二)施工许可、渣土处置核准;

(三)渣土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车辆号牌及运输路线和时间;

(四)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执法层级管辖、属地为主、联合执法制度。

市相关部门负责对区和园区渣土运输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对跨区域、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辖区渣土运输的管理和执法。

第四十四条 下列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

(一)施工现场渣土装载执法。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对渣土超高装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渣土运输道路交通执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治安巡逻机构,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抛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无合法证件车辆运输渣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执法。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对渣土装载、运输、弃置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渣土弃置场地执法。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机关,对违反许可条件收纳渣土、私设渣土弃置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予取缔。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承担组织责任,负责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协同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期限,协调执法问题的处理,统一发布执法信息,督促和检查协同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部门和单位承担配合责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四十五条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协同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移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并建立联合执法队伍。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对执法事项有争议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十六条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旧城改造工程,居民密集、人流密集区域和校园周边,渣土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单位予以警告。

第四十九条 渣土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收回渣土处置核准并予公布,三个月内不予重新办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二)使用未经核准车辆或者挂靠车辆运输渣土的;

(三)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渣土的;

(四)运输车辆沿途抛洒污染路面一百米以上的;

(五)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装载作业或者不进行冲洗的。

第五十条 渣土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吊销渣土处置核准并予公布:

(一)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以下死亡负主要以上责任或者致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或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伪造或者涂改渣土处置核准证件的;

(三)出借渣土承运证件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招投标的;

(四)承接未经渣土处置核准的渣土运输项目,擅自运输渣土的;

(五)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

(六)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渣土处置核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吊销处置核准听证期间,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准运证件。城市管理部门吊销渣土处置核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渣土运输专用铭牌和安全证。

第五十一条 渣土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中止车辆运行:

(一)建设单位无渣土处置许可擅自运输渣土的;

(二)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渣土的;

(三)渣土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

(四)渣土运输车辆污染路面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当场出具中止运行凭证,注明车辆停放地点,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当事人接受处理完毕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放行车辆,不得私自处罚和提前放行;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十二条 渣土运输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安全证,首次发生的六个月内不予重新办理,再次发生的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第三次发生的终身不予重新办理。

(一)闯红灯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运输渣土的;

(三)私自拆除、损坏限速装置、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发现损坏后不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的;

(四)发生致人伤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五十三条 装载单位在施工现场超高装载的,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车二千元罚款。

施工现场渣土运输管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的,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一)建设单位未经许可处置渣土的,责令补办许可,补缴处置费,并处以罚款:处置量二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三万元罚款;二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万立方米以上六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六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渣土运输企业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企业运输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企业从事渣土运输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企业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渣土运输引导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对渣土运输企业处以五千元罚款。

(五)渣土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准运证件的,对驾驶人员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依法取缔,并处以罚款:受土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罚款;二十万立方米以上五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

(一)渣土运输车辆不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安全装置,或者发现损坏后不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的,责令改正,并对渣土运输企业处以三千元罚款;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安全装置的,责令渣土运输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渣土运输企业不使用安全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会同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和幅度并予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资入股渣土运输企业、渣土弃置场地或者购买车辆挂靠渣土运输企业的;

(二)违法核准许可或者颁发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利用职权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服务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执法裁量显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肇事逃逸或者不积极救助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明知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驾驶无牌或者套牌车辆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五小工程,指小规模装修、拆除、平场、挖占、修补等渣土运输量小、其他渣土运输车辆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工程。

(二)园区,指由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功能区。

第六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五小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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