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共8篇)
1.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 篇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 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4-05-05 12:02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文
号:冀政办函〔2014〕44号 发布日期:2014-4-29 执行日期:2014-4-29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8日
河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一、健全监管机构
(一)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协调机制。各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均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政第一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主任,相关副职、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负责。
(二)强化乡镇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乡镇安全监管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村居(社区)也要根据安全监管任务情况,确定1名以上安全生产信息员,在乡镇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配合和协助安监站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和事故报告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三)加强乡镇安全监管经费装备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比例;乡镇安监站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全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对乡镇安全监管工作的保障力度,乡镇安全监管要达到有办公场所、有现代化办公设备、有执法车辆、有录音摄像等取证设备、有必需的现场检验检测装备、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的“六有”标准。
(四)稳定乡镇安全监管队伍。研究探索建立完善安全监管人员激励机制;乡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原则上工作满3年方可调整;建立从事高危和有毒有害等行业(场所)安全监管人员体检制度;积极推行安全监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二、明确监管任务
(一)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计划、办法、规定、措施和目标任务,并负责考核奖惩;
3、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求,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4、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乡镇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5、建立健全本级安全监管机构,构建乡镇、村居(社区)、企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6、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季召开1次安委会例会;
7、负责重大政治活动和安全生产集中行动期间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协调调度和督导检查;
8、编制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9、向县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10、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隐患的分类管理,督促监控整改事故隐患;
11、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排查、报告和打击工作;
12、保证安全生产财政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硬件和软件条件;
1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14、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责任。
1、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指导、协调、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汇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2、分析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制定相应措施,调度成员单位工作进度,推动整体工作协调开展;
4、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5、构建村居(社区)、企业、经济联合体互利互动的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综合性检查工作,协调组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乡镇安监站工作责任。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2、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其他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村居(社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对责任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4、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台账和档案,及时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统计资料;
5、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
6、在法律权限范围内实施综合执法、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超出权限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送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
7、牵头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和组织实施;
8、督促督办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协助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9、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责令撤离作业人员、疏散周边人员等紧急措施,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10、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企业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
11、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四)乡镇其他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乡镇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接受乡镇安委会的调度。
三、完善监管机制
(一)明确乡镇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加强安全监管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加强对乡镇有关部门、村居(社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三)严格事故查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查处,坚持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因隐患排查不彻底、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落实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强化日常管理
(一)健全安全监管基本工作制度。乡镇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委会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处置预案、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乡镇领导包保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安全生产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等12项基本制度,并根据实际不断细化完善。
(二)完善安全监管基础档案。乡镇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档案、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文件档案、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档案、安全监管对象分布图及基本情况档案、安全生产检查复查处罚档案、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档案、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民爆物品使用档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领导干部包保企业档案、重要的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档案等11类基础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的管理。
五、规范委托执法
(一)规范乡镇委托执法程序。县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可结合乡镇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和实际需要,将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乡镇安监站承担,并就具体委托事项、权限签订委托协议。受委托的乡镇安监站应具备必要的办案条件,有2名以上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开展执法工作。
(二)建立县乡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行县乡安全监察联动机制,按照“责权一致、上下配合”原则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县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要根据行政区域内监管任务情况,整编成多个执法中队分片进行执法检查;乡镇安监站要切实履行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视情况依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向县级安全监察执法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市县两级要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点制度,分片包干,加强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的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县级政府是本地加强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确保乡镇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四落实”;乡镇政府对本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负总责,保障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所需人力、物力、财力。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按照“全面推进、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推进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建立保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县级政府要做好行政区域内安监站建设的规划,制定方案,明确软硬件建设目标及要求,确保于2015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
(三)培树典型,严格考核。自2014年起,省政府要把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范畴。省政府督查室、省安委办要对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市、县、乡镇进行表扬,不重视乡镇安监站建设、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市、县、乡镇,其主要负责人要向上级政府说明原因,并取消其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全省各类园区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2.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 篇二
2014 年3 月6 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2014 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 煤安监办〔2014〕3 号) 。2014 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思路是: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 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国办发〔2013〕99 号, 以下简称国办99 号文件) 为主线, 整体推进煤矿安全“双七条” (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 落实, 重点突破、打好50 个重点县 ( 市、区) 攻坚战, 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 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进一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改革创新、攻坚克难, 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督促煤矿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夯实安全基础, 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体工作要点如下: ( 1) 全面贯彻落实国办99 号文件要求; ( 2) 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 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 3) 全力打好50 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 ( 4) 大力推进小煤矿关闭退出; ( 6) 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 7) 严肃煤矿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 ( 8) 创新监管监察执法方式; ( 9)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
3.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 篇三
1.充分认识做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重要性
关于食品安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性,大家都非常了解,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是新时期国家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我们全面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是全面落实党中央有关政策的需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物植物疾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要求,2011年政府工作也指出“年底前,在全国普遍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这充分说明国家对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重视,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二是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覆盖面的需要。当前从全省监管体系建设现状看,省、市(州)、县三级初见成效,但乡镇一级监管普遍存在着“缺人员、缺职能、缺手段”等问题,从长远看,要真正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实现监管工作全覆盖,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是必由之路;三是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是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的需要。確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把住生产源头关至关重要,实践证明,要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技术服务、产品监测进村入户,必须紧紧依靠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将乡镇农技推广站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就是要充分发挥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开展质量安全培训,指导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普及科学种养知识,实施产地农产品检验检测等方面的作用,真正从源头把住质量安全关,实现农产品生产安全;四是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是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需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方向是进一步明确和增加公益性职能,食品安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国家公益性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农技推广站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将大大强化其公益性职能,有效拓宽乡镇农技推广体系工作领域,促进乡镇农技推广体系职能的转变。
2.明确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目标任务
关于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目标、方式和职责任务,国家农业部文件已提出了明确要求,总体目标是到2012年底,完成全国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按照农业部提出的要求,省农委已于9月制定并下发了《全省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对工作目标任务都有明确要求,这次会议把9个市(州)农委及9个首批推进试点县(市、区)农业局分管领导、相关处(科、站)负责同志请来,就是要研究如何推进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今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关于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具体工作目标、建设内容等,农业部和省农委文件已明确,我不再复述,我想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在操作上可分为三个“两步走”。
第一个“两步走”就是分二年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今年完成9个试点县(市、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任务,明年完成所有县(市、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任务。
第二个“两步走”就是分上下两条线推进试点工作。大家知道,机构设置、职能增减,严格上说必须通过地方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但是难度很大。从目前全国各省情况看,只有浙江省编办正式发文明确了基层乡镇农技站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职能,为了不延误试点工作推进,我们想分上下二条线来推进试点工作。一条线是省农委将与省畜牧局、省水利厅协作,共同向省政府、省编办沟通汇报,争取政策上支持;另一条线就是各试点县(市、区)回去后,按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积极主动向政府和编办汇报,能以编办发文确认职能更好,或以政府办转发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如果这两方面年底前都没有进展,建议县农业局正式发文,要求乡镇农业推广站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职能,具体工作职责可参考国家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三个“两步走”就是分二阶段完成建设内容。应该说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内容包括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到2012年底,完成全省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十二五”期间,逐步落实建设任务,完善监管服务设施的总体部署。第一阶段确保在2012年底完成机构建设任务,实现“职能明确,人员到位”;第二阶段将按照国家推进乡镇农技推广体系能力建设的总体规划,分批对乡镇农业站所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同时,按照食品安全工作属地化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正在对“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基础建设进行规划,地方政府有能力对乡镇农业站进行基础设施投入的,要积极争取,统一纳入地主政府食品安全整体建设布局中。
3.切实加强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新任务,也是一项硬任务。各市(州)和试点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组织机构,全面负责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时限和工作责任,强化沟通协调工作,争取当地政府及编办、人事、发改、财政等部门支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和省农委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二是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前阶段,省农委已发文就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行了部署,这次会议是对此项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这次会后,各试点县要认真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要严格按照国家农业部和省农委下发的实施意见制定,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实施。各县(市、区)在制定工作方案中,要关注一些边缘地带。如:一些街道农业产业比重很低,没有较为完整的农技推广站,但原则上只要存在农业生产,就要确定机构和人员去管,具体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再如:根据食品安全属地化监管的原则,辖区内有国营农牧场的,也应按要求统一进行工作部署,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是强化业务培训。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职能新,人员新,市(州)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产品质量检测站要结合冬春农业科技培训,利用世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项目,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的培训,培训重点要以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政策文件解读,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知识,监管、检测业务知识为重点,通过培训,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工作职责和政策方针,为开展工作奠定业务基础。
四是做好督查指导。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根据农业部要求,从2011年10月开始,每月报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展情况,各市(州)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区)的工作督查指导,省里也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督导,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4.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 篇四
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报告
按照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09‟299号)要求,三个督查组于2009年11月2日—22日分别对河北、山西、江苏、山东、河南、广东等6个省的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督查组共听取了6个省和22个地市关于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对34个企业进行了现场督导和检查,召开了10次专题座谈会。最终形成督查报告如下:
一、开展冶金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河北等六个省共有冶金企业2424个,2008年粗钢产量为2.65亿吨,占全国总产量的52.93%。其中:
河北省有冶炼能力的钢铁企业202家,主要分布在唐山、邯郸。钢铁材综合生产能力达1.2亿吨,居全国第一位,2008年钢产量为1.16亿吨。
山西省共有冶金企业246个(大型企业17个),从业人员16.2万人。其中炼铁110个、炼钢34个、铁合金冶炼38个。
江苏省共有规模冶金企业1114家,从业人员30万人。其中炼铁90家,炼钢157家,铁合金冶炼172家。2008年江苏省的粗钢产量4846万吨,钢材产量7364万吨。
山东省现有冶金企业93家。从业人员 13.5 万人。其中钢铁联合企业 17 家,大型企业4家。2008年粗钢产量4459万吨。
河南省现有冶金企业137家。2008年粗钢产量2188万吨。
广东省现有冶金生产企业632家,其中钢铁生产企业181家,共有高炉27座,转炉14座,电炉92座。
(二)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评价
1.高度重视,加强体制建设。各级政府对冶金安全生产工作认识到位,将冶金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采取各种措施,完善监管体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保证了冶金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在冶金企业较多的重点地市,都落实了冶金企业安全监管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在省安全监管局专门设臵监管四处,承担包括冶金在内的八大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江苏省把冶金、机械等八个行业的监管职能划归一处,实现与监管四司在职能上的对口监管。山东省正式组建工商贸安全监管处(编制6人),负责冶金、机械等八个行业的安全监管(同时负责烟花爆竹),目前职能和人员基本调整到位。河南省委、省政府不 仅专门研究批准增加省安监局的行政编制,而且还把冶金、有色、建材等三个行业的监管职能由一处划归二处,实现了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职能上的对接。
2.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根据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要求,各省将冶金有色企业纳入专项整治范围,进一步明确冶金有色企业整治的工作思路、具体内容。河北省开展了冶金企业八项专项治理:一是开展煤气防护组织专项治理;二是开展高炉重力除尘器泄爆板专项排查整治;三是煤气检测报警装臵专项整治;四是煤气柜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五是煤气点火系统安全专项整治;六是煤气排水气安全专项整治;七是煤气事故应急救援专项整治;八是高温液体金属安全专项整治。山西省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治理的通知》,计划用一年的时间,对冶金企业分三种情况进行治理整顿。对违法生产、无证无照的坚决关闭;对证照不全、存在重大隐患和问题的坚决停产整顿;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监管,促其整改。江苏省印发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苏安办„2009‟17号),采取省、市、县、乡四级联动,分级监管,将冶金、有色作为重点行业、高危企业,把冶金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推向深入。广东省安全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对部分市集中开展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情况进行重点督查的通知》,对各冶金企业开展 自查自纠的工作情况,组织了专项督查。广东省安委办组织专家于9月3日—25日,分别对广州、江门、云浮、韶关、惠州、河源、清远、珠海、等12个市有高炉的炼铁炼钢企业进行了重点督查。这次督查,共抽查了24家冶金企业,发现企业安全生产隐患169处,提出合理化建议32条。同时,加大了对冶金企业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整改的督办力度,针对在冶金企业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分别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当地安监部门及时跟踪督查,确保隐患整治到位。
3.抓住重点,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省结合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点,抓关键影响关节,突出抓煤气和高温金属液体运输管理,细化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并及时整改。河北省安监部门近3年来共组织冶金执法检查12次,共查处隐患1742项,并及时对隐患进行了整改。特别是今年以来组织了5次大的监管执法行动,共检查90家企业,查出隐患899条,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431万元。其次是财政投入力度大。今年以来,石家庄市冶金、有色企业投入隐患整改和技改资金2400多万元。邯郸市冶金企业安全投入资金达4000余万元,武安市冶金企业整改资金达1800万元。江苏省各地安监部门及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共排查事故隐患7894条,已整 改7784条,整改率为98.6%,对正在整改的110条隐患,建立“一患一档”,跟踪监督,限期整改。常州市制定了《常州市冶金行业分级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常州市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分级检查标准》、《常州市铸造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标准》等三个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指导性文件和检查标准,明确了全年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方法措施,对于冶金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山东省突出抓煤气和高温金属液体运输管理,细化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并及时整改。今年,共检查冶金、有色企业815家(次),发现一般隐患2703项,重大隐患1项,有效地避免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河南省坚持抓源头防控,注意把隐患排查与治理提上安全监管工作的突出位臵,并贯穿于整个安全监管工作的始终。济源市向包括冶金在内的重点行业派出20个督导组,强化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共检查冶金企业856个次,查出隐患1024处,立即整改896处,限期整改128处。
4.源头治本,探索创新冶金行业“三同时”工作。针对安全生产基础脆弱的突出问题,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引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省加大了对冶金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河北省根据总局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清理冶金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进展情况,查找问题,加大整改力度。目前,石家庄市8家冶金企业完成了安全现状评价,补办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邯郸市46家冶金企业对2003年9月30日以前投产的冶金建设项目,全部进行了现状评价,2003年以后投产的,均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目前,在建的47个项目中有44个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7个项目完成竣工验收,37个项目正在进行验收评价。江苏省按照《江苏省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要求,依法对冶金有色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对未履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报请当地政府实施整顿;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冶金、有色项目,报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如张家港市组织对永钢集团和沙钢集团下属12个独立法人单位做了安全现状评价,浦项公司今年通过了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安全“三同时”验收。河南省安监局专门下发286号文件,对冶金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及时加以规范,同时会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冶金等行业重点建设项目“三同时”专项督查,严格监督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并跟踪问效,从制度和操作层面将冶金等行业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引入正轨。广东省针对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带来的安全生产基础脆弱的突出问题,加大了对冶金企业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2007年下半年以来,广东省对联众不锈钢公司、韶钢等4家冶金企业新建、改建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以及验收评价报告等进行评审,专家提出了80多条意见,对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
5.夯实基础,稳步推进冶金标准化工作。根据总局标准化工作的部署,全面布臵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精心组织,将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作为实现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的主要抓手。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已全面开展起来。目前,河北钢铁集团的4家骨干企业和邢台钢铁公司已通过专家组的考评验收。石家庄市已有4家企业已完成自评工作,另有4家已成立了标准化工作小组,制定了标准化工作方案,正在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邯郸市有6家钢铁企业正在进行标准化建设工作,计划到今年年底全市20%的冶金企业要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水平,并力争到2011年底全市100%的冶金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水平。江苏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了试点工作,确定了一批冶金安全标准化试点企业。山东省将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作为实现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的总抓手,到今年10月底,冶金企业有31家达到了安全标准化要求,其中,29家达到二级标准。广东省确定广州市联众钢铁有限公司作为广东省推广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试点 企业,待试点完成后,将对试点经验进行总结推广,以点带面推动广东省冶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6.整改提升,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近几年,冶金、机械等行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教训深刻,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地方政府、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主动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从中吸取教训。针对煤气、高温金属液体等容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因素,有关企业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如有的企业重点排查高温冶炼、起重设备、建筑事故、煤气、氧气等重点领域和重要介质的管控,针对重要的生产过程,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的企业从完善机构和队伍建设上不断完善和加强,提高控制危险源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三)经验做法
在督查调研过程中,发现六个省在冶金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以下经验做法值得借鉴:
1.落实相关部门的安全职责,实现安全生产的工作齐抓共管。山东省潍坊市以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市经贸委、建设局、交通局、教育局等15个安全监管任务重的部门设立安监机构,接受市安监部门的业务指导,抓好本系统安全监管工作;市煤炭冶金行办、机械电子行办、纺织行办、轻工行办等6个行业办公室负责 本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在各自机关内部明确相关科室、人员抓这项工作,全方位形成了各行各业、各部门有效履行责任的局面和实现真正监管的工作格局。
2.严格准入,提高门槛。为遏制冶金企业特大事故的发生,从2006年开始,山西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了为期3年的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核准工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山西省冶金、有色、建材企业安全生产整顿实施方案》和《山西省钢铁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核准标准》,明确了核准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机构、标准规范和方法步骤。整个核准工作分宣传发动、企业自查、专家评估和安监部门验收抽查四个阶段。考虑到钢铁、有色、建材企业核准是以省政府文件形式进行核准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省政府决定自今年四月份取消了该项核准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过整顿核准,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得到淘汰,冶金企业由2007年的452家企业减少到今年的246家企业。
3.开展联合执法,加大督查检查工作力度。广东省安全监管局积极协调质监部门加大冶金企业联合执法检查制度,重点对从事金属冶炼、热轧制和热加工的企业起重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违反规定安装并使用的非冶金专用起重机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对已办理注册登记并发放使用证的,应 予以收回重新核定;对选用冶金专用起重机,但仍不能满足冶金专用起重机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4.注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落实。江苏省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对钢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建章立制,制定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苏州市确立20家冶金、有色企业作为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由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同时建立安全监管台帐;其它冶金有色企业由各县、区全部建立安全监管台帐,做到一企一档。淮安市在冶金行业推行“1+3”安全监控体系建设,即“1+3”中的“1”是指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3”是指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系统评价”三个机制。
5.开展特色职工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江苏省积极引导企业建立自己的职工安全技能培训体系。大型冶金企业基本建立了职工培训中心。针对冶金企业对相关冶金行业的国家、行业标准了解不够、掌握不透、执行不力的现象,部分市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汇编成册,送到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手上。南通市针对冶金企业人员流动大、新职工成份多、职工安全素质差的特点,出台了《南通市劳务用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明确了劳务用工和劳务派遣企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劳务用工安全 监管中的职责。无锡市根据冶金、铸造企业安全生产高风险的特点,规定凡从业人员满50人的冶金、铸造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目前为止,江苏省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率达 95 %以上。
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
总体上看,所督查的六省冶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加强和明显改进。所检查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也进一步提高。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岗位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评价考核体系,成立了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了人数不等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主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有关制度、规定基本运转有效。但通过督查调研,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甚至关注的问题:
(一)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冶金企业具有专业性强、生产工艺复杂、危险性大(易燃易爆等危险因素多)的特点。但由于未列入高危行业,社会关注程度也不高,冶金企业的安全监管从面上看还没有摆上应有的位臵。
一是监管体制还没有理顺。从督查的6个省级安监部门情况看,冶金企业的安全监管原先都与非煤矿山监管处室合 在一起。现在为了与国家总局在机构职能上对口,大多作了调整。山东、山西两省已将冶金等八个行业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并设臵专门的处室承担监管职能。江苏、河南、广东将冶金等八个行业安全监管职能进行了归并,但除对应监管四司外还对口总局监管一司或二司。河北省安监局冶金等八个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能仍然分别放在两个处室。而在市、县层面,这种调整尚未启动。
二是监管力量的配备比较薄弱。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专门从事冶金等行业安全监管的专职人员少。吕梁由于受编制的限制,大部分市、县、区安监部门人员在10人以下,对冶金等行业安全监管则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而从事冶金安全监管的人员大多也是煤矿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出身,对冶金有色等行业专业知识缺乏。我们在督查中发现,在整个社会对高危行业关注度有增无减的情况下,市、县安监部门无一例外地都把主要精力放在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监管上。一些基层安监部门的负责人就直言不讳地讲,他们配备的冶金专职监管人员基本上是在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主业”的同时,适当兼顾一下冶金等“副业”。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的严重不匹配,加上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直接影响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底数不清,对监管对象不掌握。各地极大地突出了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监管,监管力量、工作重点都围绕矿山、危化等行业,这也造成了对非高危行业、领域的忽视。督查中发现有的地区对于冶金企业的情况底数不清,工作缺乏目的性,监管的辖区到底有多少企业、规模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技术水平、安全生产管理现状都不完全了解,相关政策缺乏针对性,甚至缺乏监管,没有相应政策,造成对冶金企业监管的盲目性和监管工作的缺位。
四是目前有些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缺乏法律规范支撑。如冶金企业的安全准入、安全“三同时”等工作,不像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总感到没有手段、缺乏措施,加上冶金等行业与危化品、烟花爆竹、煤矿等高危行业比,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概率相对较低,领导思想上的重视程度、日常工作中的组织力度、安全的投入额度均有明显的差距。
五是现有的安全监管法规、标准以及政策文件宣传贯彻不到位。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6号),有的地方没有制定相应宣贯计划,有的企业基本不清楚,近期公布的通知、通报等也基本不掌握,不能有效地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规政策不能与本地区、本企业的工作实际有效结合。有些安全监管部门对总局的有关政策存在以文件转发文件的现象突出,致使本地区安全监管工作简单化,使相关政策的精神不能有效地贯彻到具体的实践工作中,企业不能有效地执行和落实,在传递的渠道上,多数采取一级传 达一级的方式,地方、企业执行、落实政策被动。
(二)冶金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总体仍很薄弱。企业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安全生产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等与现行法规标准要求比,还有较大差距。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任重而道远。河南省安阳市反映,一些小冶金企业及民营企业“三无”(即无安全管理机构、无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违”现象严重。
二是相当数量的冶金企业从业人员未接受系统正规的培训。近年来,不少地方的民营企业规模扩张快,员工流动性大,新职工较多。据襄汾县汇报材料,全县冶金企业共有职工5600多人,大多数是周边乡镇的村民。他们忙时拿锄头,闲时拿“榔头”,工农业兼顾。安全意识和劳动纪律差。从检查的企业看,也存在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现象。一些冶金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
三是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比较滞后。从此次现场检查的34家企业情况看,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相当部分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对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还有不少认识上的误区,特别是以体系认证取代安全标准化。在“三同时”上,冶金企业“先上车、后买票”状况比较严重。民营、中小企业为压缩资金和降低生产成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施达不到本质化安全要求,存在先天性隐患。检查中发现,一些大企业的建设项目也没有完全履行“三同时”手续。
三、工作建议
结合这次督查,就如何做好冶金行业等安全生产工作,择其要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冶金等行业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 借鉴危化品、煤矿、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监管的做法和经验,对冶金等行业实施有效有序监管,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必须通过加大行政推动,着力解决“三有”问题。一是有专门机构管。总局要积极推动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本着“精简、精干、高效”的原则,向政府和人事编制部门沟通协调,力争设臵专司冶金等行业安全监管的机构或部门。要改变省局及省局以下层面冶金等行业安全监管从属、依附于非煤矿山等安全监管的现状,致力解决体制不顺、运转不畅的问题,并为强化冶金等行业的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二是有专门队伍管。在设立专门监管机构的基础上,根据“结构合理、业务娴熟、勤勉敬业、相对稳定”的要求,配备充实相应的安全监管人员,解决无人抓和人手严重不足的问题。三是有专门“规则”管。结合冶 金等行业特点,研究出台“三同时”、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方面的规矩办法,实现有“法”可依,解决基层安全监管过程中底气不足的问题。
(二)切实做好冶金行业安全监管有关法规、政策的宣贯和细化配套工作
《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规定》是实施冶金行业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规章,也是我们强化冶金行业安全监管最重要、最得力的抓手。但从对有关企业检查的情况看,学习《规定》、执行《规定》、落实《规定》在面上还很不平衡。有的企业甚至根本不知道有《规定》这样一个安全生产的重要法规存在。要通过多种途径利用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好《规定》等法规政策,真正做到“活”起来、“深”下去。同时,要根据《规定》的主要精神,围绕诸如“三同时”、标准化、重大危险源监控等监管重点难点,组织力量研究细化规范、周密的配套办法和针对性措施,在市场准入、达标升级等关键环节,通过适当形式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提高相关法规政策约束的“刚性”和“硬度”,以他律推动和引导企业自律。
(三)扎实有效地开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实践表明,广泛扎实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整体水平,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建立标本兼治、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是推动企业全面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本质安全度的重要手段和载体。要针对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激励机制不健全、水平提升不明显、工作缺乏连续性、规范化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从调动和保护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角度,多方探讨研究加强和改进标准化工作的路径、重点和方法。考虑到冶金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现状,可考虑从强化组织领导、实施分类指导和典型引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技术支撑体系等方面使劲用力,实现标准化工作的提升和突破。要认真总结以往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善于培养和及时发现标准化工作上有特色、过得硬的典型样板,充分发挥达标企业的典型示范表率作用,在扩大冶金企业标准化工作覆盖面的同时,重质量,创品牌,求特色,不断提高标准化工作的影响力和导向性。
(四)持之以恒地加强冶金企业基础基层建设 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照有关法规、标准,主动查找在制度建设、现场管控、硬件条件具备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及时加以整改。要推动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全员、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组织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的预案,特别是重点部位和关键工艺环节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 演练。要落实好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登记建档工作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对煤气管网、煤气柜、制氧等危险源(点)的监控。要加强对冶金企业新进厂工人、转岗工人、关键岗位人员、农民工以及外来施工作业队伍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切实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逐步减少和消除“三违”行为。
(五)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我们在督查中发现,有些企业在谈安全生产经验时津津有道,谈事故教训和工作失误时却避重就轻、轻描淡写。而在许多发生事故的地方,虽然也讲痛定思痛、居安思危,但总是好了伤疤忘了痛。如山西省2009年冶金行业共发生事故8起,其中煤气中毒事故就占了4起。尤其值得关注和深思的是,这4起事故均发生在临汾市,不仅如此,有两起较大事故竟发生在一个月内。2007-2008年山西省冶金企业3起较大事故中,2起发生在临汾市,事故类型还是煤气中毒。说明还是没有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不能局限于发事故通报,对责任人作处理和事故罚款,而是要开展事故原因分析,查找漏洞与不足,完善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吸取教训,强化隐患排查与治理,分析规律,立足预防,制定应对措施等等。围绕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建议加强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办法和对策。
5.煤矿安全计划监管 篇五
关于印发九月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煤管办,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
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管,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力度,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效能,促进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确保我县煤炭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监管实际,特编制九月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请遵照执行。
一、各安全检查特派员的监管工作
各安全检查特派员原则上要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一轮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对我局工作人员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并复查,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驻矿指导解决,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二、煤管局江北江南两片区的监管工作计划
(一)工作日:20天。其中:外业12天,内业8天。
(二)江南片区计划监管矿井:柿叶湾煤矿、庙宇莲花煤矿、毛家湾煤矿。
(三)江北片区计划监管矿井:银鑫煤矿、东河湾煤矿、泰兴源煤矿。
(四)机动:由各片区根据需要确定监管矿井。
三、重点监管内容
根据我县煤矿实际情况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九月份重点监管内容为煤矿井下通风、瓦斯、顶板、水害防治、质量标准化建设、“六大系统”建设和领导带班下井等七个方面。
(一)通风管理:要按照“系统完整、风量充足、分配合理、控制可靠、运行经济、管理到位”的原则,持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坚决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通风作业和超通风能力生产。主要检查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独立完善;主扇功率不能小于15KW和局扇功率不小于5.5KW;渝东分局要求的局部通风管理“十二严禁”、通风设施管理“十六个必须”和煤矿通风管理“十做到”;矿井测风和风量分配;是否存在局扇送风采煤行为等。
(二)瓦斯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四个一律”,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根本措施,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主要检查矿井瓦斯检查制度是否落实;瓦检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煤矿瓦斯传感器数量是否足够等。
(三)顶板管理:按照《巫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顶板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巫山煤发„2012‟62号)要求,切实开展煤矿顶板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加大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力度。主要检查矿井顶板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是否进行超前支护或临时支护;是否推进先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等。
2(四)水害防治:按照《巫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巫山煤发„2012‟63号)和《巫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巫山煤发„2012‟108号)要求,切实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排查整治,对于存在水害威胁的矿井要求严格按照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对地表水防治、老空水防治、地下水防治等方面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煤矿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主要检查各煤矿企业是否完成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是否编制了防治水工作方案、水害防治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配齐探放水工;是否配备了专业探放水设备。
(五)质量标准化建设:要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五级联创、四抓四建”的工作要求,对照煤矿达标建设中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制定好达标工作实施方案,逐条逐项抓落实,切实解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顺利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
(六)“六大系统”建设:督促各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并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六大系统”建设进展缓慢的煤矿,要重点帮扶,对工作推进不力的矿井,要启动约谈机制,及时帮助查找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加快“六大系统”建设进度。
(七)严格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发23号文件和国家局33号令的要求,严格执行煤矿企业领
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进同出,及时发现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有效保证安全生产。
四、相关要求
(一)各片区及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严格按照本监管计划的要求,进一步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确保监管执法效果和监管执法计划的贯彻落实,维护监管执法计划的严肃性。
(二)要加强煤炭行政执法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采取切实措施,责令停工停产整顿,从重从严处理处罚。
特此通知
6.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 篇六
煤矿安全重大隐患类别
一、通风瓦斯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十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十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大于或等于40m3/min;(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十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十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十五)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十六)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十七)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十八)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十九)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二十)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二十一)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二十二)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二十三)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二、防尘防灭火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六)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三、机电
(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单回路供电的;
(二)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四、防排水
(一)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五、提升运输
(一)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二)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六、采掘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
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五)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六)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七)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十一)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十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十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十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五)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十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七、其它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六)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七)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八)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九)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其他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安全较大隐患分类
一、通风瓦斯
1、煤矿企业在用主扇无专人24小时值班,无值班运行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2、煤矿企业在用局扇未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的;
3、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供风用电未实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的;
4、煤矿企业盲废巷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5、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停风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断电装置,或虽有装置但不能自动断电的;
6、煤矿企业爆破作业未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瓦斯)的;
7、煤矿企业爆破作业未坚持“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连锁)放炮制度的;
8、煤矿企业每旬未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的;
9、煤矿企业对采掘工作面
和其他用风地点的进回风未进行测风,未悬挂测风牌板的;
10、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作业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仪挂点作业,或瓦斯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煤矿企业瓦斯日报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处理、签字的;
12、煤矿企业未采取卸流(风量分流)措施进行瓦斯排放的;
13、煤矿企业瓦斯检查“三对口”(手册、牌板、日报)管理不到位的;
14、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出风口距迎头距离超过5米的;
15、煤矿企业停产期间主扇值班、井口值班未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的。
二、防尘防灭火
1、煤矿企业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或使用不正常的;
2、煤矿企业未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用、销”制度的;
3、煤矿企业雷管、炸药下井,未分箱分装上锁分开运输,下井无专人管理的。
三、机电
1、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机电设备管理台帐,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机电设备的;
2、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矿灯领退登记和统一管理的。
四、防排水
1、煤矿企业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的;
2、煤矿企业排水能力不足的;
3、煤矿企业未配备探放水设备的;
4、煤矿企业未坚持“有掘必探”的。
五、提升运输
1、煤矿企业斜井(巷)提升防跑车装置不完善,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支护
1、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支护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
2、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支护达不到规定的;
3、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特殊支护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
4、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未采取前探梁支护的。
七、采掘
1、核定能力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超过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的;
2、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未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采用巷道式采煤超过两个工作面的;
3、煤矿企业无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无针对性、操作
性以及未按规定贯彻学习就安排采掘、检修维修作业的;
煤矿企业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每半月实测填图少于一次的;
5、煤矿企业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不符合技术规范,与实际不相符的。
八、其他
1、煤矿企业未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的;
2、煤矿企业设立的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三年内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不满3年以上的;
3、煤矿企业未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少于5人的;
4、煤矿企业未设立技术管理机构,未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的;
5、煤矿企业配备的技术人员不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
6、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
7、煤矿企业未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
8、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上岗工作的;
9、煤矿企业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下井的;
10、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少于20学时的;
11、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12、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
1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
14、煤矿企业未按规定交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15、煤矿企业未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的;
16、每周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少于1次的;
17、煤矿企业未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18、煤矿企业未按“五定”(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定措施、定效果)原则落实隐患整改的;
19、煤矿企业在隐患整改限期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
20、煤矿企业有两班交叉作业的;
21、煤矿企业停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安排下井检修维修作业的;
22、煤矿企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23、煤矿企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24、煤矿企业违反劳动定员进行生产的;
25、煤矿企业对被查封的井口、设备设施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26、煤矿企业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27、煤矿企业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8、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出入井检身登记的;
29、煤矿企业矿长未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请销假擅自离开矿上的;
30、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拒绝、阻碍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31、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32、煤矿企业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33、煤矿企业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4、煤矿企业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未落实兼职救援人员,未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的;
35、煤矿企业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36、煤矿企业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登记台帐(隐患排查记录登记、隐患整改落实记录登记、隐患整改验收记录登记)的;
37、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日检制度、周检制度和月检制度)的;
38、煤矿企业每月少于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的;
39、煤矿企业存在重大隐患不停产、不报告就组织入井整改的;
40、煤矿企业每季度未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的;
41、煤矿企业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少于15次的;
42、煤矿企业未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带班制度,或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带班未与工人同上同下的;
43、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少于10次的;
7.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 篇七
1 政府监管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失效的原因
1.1 双重监管体制造成监管难以发挥效力
在国内企业安全生产方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作用体现为总的、综合性的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属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下属部门, 具体工作职责就是监察煤矿日常安全。很明显在形式上为“一个机构挂着两个牌子”。同时, 在全国各个省及地市均设立安监局、煤监局, 这样总体局面就是国家负责监察, 地方实施监管, 企业具体负责。在煤矿安全监管方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采取垂直管理的方式, 同时与地方监管相结合, 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具有明显的双重性, 导致各个机构在职能方面存在交叉情况, 权力不集中, 过于分散, 导致实际监管难以真正发挥效力, 削弱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1.2 监管数量及质量存在冲突
对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必须投入许多的人力及物力, 然而, 当前监管人力及物力均比较缺乏, 导致煤矿安全生产政府监管的数量及监管的质量明显发生冲突, 使得在煤矿安全生产政府监管出现漏洞。与此同时, 有些政府监管人员对某些历来均有良好安全生产记录的煤炭企业, 在对其进行安全监管过程中, 因为考虑到之前比较优秀, 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而使得监管放水, 以为该煤矿企业各种生产安全均比较好。
1.3 监管执行的矛盾问题突出
根据国家所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中的有关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在对有关煤矿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处理, 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以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依据做出处理决定。这导致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权方面难以实现独立享有。同时, 煤矿安监部门向地方煤炭企业下达的强制关停的指令, 地方煤炭企业并不接受, 参照《煤炭安全管理条例》具体规定, 在煤炭企业方面国家煤炭安监部门也不用具有强制执行权, 并要给予移交至有关部门给予执行。显然, 会使得煤矿安监部门的执行权力受到弱化, 严重影响监管的执行。
1.4 煤矿安全行政问责制的偏失
当前许多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均表现出政府官员在进行行政行为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不作为与失职。虽然关于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国务院已经给予颁布相关法规, 这就使得惩戒乱作为、不作为的官员具备了法律依据, 为煤矿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与维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 目前煤矿安全事故没有形成完善的行政问责制, 这主要表现为在实际执行过程, 行政问责制被异化与弱化, 甚至有“假问责”存在。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对人们的注意力转移, 将被问责的官员给予调离, 然后过一段时间又在其他地方给予受用, 如此的“假问责”显然起不到真正的监管的作用, 难以有效保障煤矿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提高, 政府采取的监管策略
关于国内的煤炭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任务十分艰巨, 从国内外的煤炭行业发展实践情况来看看, 笔者认为对现阶段的煤炭安全加强监管, 政府需要把握如下几方面。
2.1 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的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目前呈现出质检、煤监、安监等许多部门共同参与管理的混乱局面, 政府需要进一步细化各个部门的具体职责, 应该根据我国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各个部门的职责进行法制化及制度化, 从而有效防止职能存在交叉现象, 以及监管权力不会分散, 进而使得责任、权利与义务能够得到有机的统一。那么, 该如何将政府监管的责任给予明确划分, 强化监管执行之成效呢?笔者认为, 第一, 应该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之责任及归属。它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直接指导下, 认真履行“谁办矿、谁管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基本原则, 把煤炭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到企业当地的政府工作的日常议程当中, 并且是依据煤炭行业有关规定将地方安全监管机构之责权、工作范围给予明确。第二, 进一步确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之合理性。煤矿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则需要各个方面的协调及配合, 单靠监督或者管理时很难完成的, 应该把事故预防及监管、事后处理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三, 应该积极树立“以人为本”的政府监管理念。政府只有以人为本, 树立监管理念, 才可以加强管理行为。政府管理理念非常重要, 正确的理念对于遏制安全事故具有积极的意义。以人为本, 就是要尊重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保护人的合法权益。有些地方的政府官员常常为了一己私利而失职、渎职以及腐败, 这些行为是观念及理念异化之结果, 缺乏理性的思考。我们应该牢牢树立“以人为本”这种政府监督理念高度重视煤矿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 认真履行维护广大煤矿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努力保障人民的公共安财产全, 多渠道、多途径杜绝各类煤矿企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2.2 对政府监管的冲突问题正确解决
从法律层面着手, 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过程中, 呈现出的中央与地方存在的矛盾依法依规解决好。可按照法律赋予煤矿安全监管一定的独立执行权, 合理处理好地方煤矿监管与国家煤矿监管之间的关系。
2.3 要确保行政问责制有效落实
对行政问责制度严格实施, 使广大政府官员能够真正深刻认识到, 谋其位尽管赋予了一定的权力, 但必须承担起重要的责任。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 在实践中也表明了可以有效遏制矿难事故的发生。因此, 在现实中我们一定要对行政问责严格执行, 使让其可以有效落实, 绝不可以“走过场”。特别是对于一些不作为与乱作为的而官员, 一定依法给予追究责任。
2.4 借鉴西方经验,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度
西方在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方面, 设立了很多“第三方监管”代表, 煤炭工业协会、志愿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等。实践表明, 西方这种经验做法是可行的, 在杜绝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方面起到了一些成效。为此, 我国可以积极吸收这种经验做法,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依法建立第三方社会性的监管力量, 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综上所述, 我们应该认真审视当前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的失效问题, 对监管体制的缺陷与弊端努力克服, 对西方的有益经验积极借鉴、吸收, 提高力度监管, 科学管理, 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稳定开展创造保障条件, 进而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摘要:政府监管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煤矿安全生产近年来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政府部门如何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 保障煤矿企业顺利生产、安全生产是一项时代课题。当前, 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监管失效现象, 致使监管不力。本文从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的责任, 正确解决政府监管冲突, 要确保行政问责制真正落到实处, 借鉴西方经验在煤矿安全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加强, 探讨政府加大力度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
8.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 篇八
摘要:近年来,动物饲养场在动物品种、质量上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到省外引种的次数也越来越多,非乳用、非种用动物跨省调运比较频繁。由于跨省调运动物造成的动物疫病传播时有发生,给当地畜牧业健康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按照动物防疫部门规定,非乳用、非种用动物跨省调运动物在到达目的地以后24小时内要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然而大部分养殖场(户)并未严格遵守此项规定,给各级动物卫生监督监管带来困难,也给动物疫病的发生提供了潜在的机会。笔者认为,应切实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工作。
关键词:动物;跨省调运;监管问题
中图分类号: S851.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06.028
1 西安市动物检疫的基本情况
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10月,西安市产地检疫生猪38.95万头、牛1.866万头、羊0.2614万头、禽类464.549万羽;屠宰检疫猪108.206万头,牛羊3.4694万头,禽类21.401万羽;交易市场共检疫畜类40.6393万头,禽类217.7724万羽,动物产品26313.25吨。无害化处理(染病動物)猪0.6704万头、牛羊0.0409万头、禽类3.0894万羽;肉类35.317吨。而每年跨省调运动物调入西安市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据不完全统计有几千头(只)。
2 动物检疫监管存在的问题
这些年,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复杂,随着西安市畜牧业扶持政策的实施,很多养殖户由于不懂相关调运知识,导致从外省调运来的种畜禽不适应当地环境,造成畜禽死亡,甚至将疫病引入,造成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给养殖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非乳用、非种用动物需求量不断增加,不按规定申报跨省调运动物,尤其是非乳用、种用动物的现象在个别地区时有发生,有些地区调入落地报告甚至为零,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发现某某养殖场(户)调入非种用动物已经饲养很长时间,基层防疫人员由于养殖场(户)不报告也只是在春秋季防疫及补针时才发现该场户存栏的数量发生变化。这些疫病隐患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养殖场监管工作的开展。如何完善监管机制是摆在动物卫生监督监管中的一大问题,同时也是对动物监管执法队伍能力的考验,要在养殖环节做好管控,从源头上切断病源污染传播。给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新时期监督执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3 解决方案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要让单位养殖场(户)的货主或者承运人自觉履行落实规定的报告制度,降低因动物跨省调运引起疫病传播的风险。具体解决的方案如下:一是认真做好辖区养殖场(户)的调查工作,建立动物贩运经纪人备案制度,建立动物贩运经纪人登记台账。对登记建档的重点场所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定场定人定责,明确监管责任,摸清底子。对养殖品种、数量、地点、法人代表、联系方式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养殖场养殖档案,对新增养殖场(户)随时进行补充,做到对每个养殖场(户)底子清、情况明;二是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定期组织执法人员、监管人员进行动物防疫、检疫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队伍素质。同时加强对养殖场(户)进行法律法规培训;三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的重要性,明确养殖场户的主体责任和包联官方兽医的职责,增强养殖者安全生产意识和官方兽医监管责任意识;四是认真履职,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严格监管。监管人员对饲养场畜禽的强制免疫、用药、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执行情况要进行全面监管,认真填写监管记录做到“痕迹化”管理;五是指导养殖场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设施,完善无害化处理档案制度,对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的养殖场户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从源头上控制传染源;六是村级防疫人员要充分做好信息收集,充分发挥哨兵的作用,发现跨省调运非乳用、种用动物,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接到报告以后派员及时调查处置;七是引导跨省调入非种用乳用动物者履行落地申报义务,降低疫病引入传播风险。要加大对辖区内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力度,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发现跨省调入动物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法立案查处。
4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采取积极主动有效的监管解决方案,才能提高跨省调运非乳用、非种用动物监管的效果。落实报告制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关键环节,也是保证辖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公共卫生安全的有效举措。切实把跨省调运非乳用、种用监管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可有效防控动物调运环节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扩散,促进西安市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畜健康,对保障畜牧产业发展及公共卫生安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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