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须知

2024-10-04

合作须知(精选6篇)

1.合作须知 篇一

市医保入院须知

1、办理入院手续须带医保卡,入院证、入院申请表及现金。

2、初始预交金为2000元(住院押金)。视花费情况再补交。

3、本二次入院没有时间及次数的限制。

市医保出院须知

1、病历必须由病房送到收费处后方可办理。

2、结账时必须带预交金收据和医保卡。

3、结账时病人及家属需对所产生的费用无疑问时结账。

市医保结算结构

1、自费费用:房费25元以外部分,丙类药品,丙类诊疗和扣减金额项目。

2、个人自负: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

3、起付标准:职工医保本第一次住院为600元,二次以上住院为300元。居民医保二次住院仍为600元。

4、按比例自负:(总费用-①-②-③项)x(退休职工5%,在职职工10%,居民40%)。

5、个人负担总额:个人账户+现金支付。即(①+②+③+④项)。

6、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本统筹记账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全年累计60000元,城镇居民全年累计4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可进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进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所有费用均需患者个人先行垫付,待出院后凭出院证、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明细和患者身份证等资料到郑州市医保中心商保窗口报销。

省医保入院须知

1、办理入院手续须带医保本,医保卡,入院证及现金。

2、初始预交金为2000元(住院押金)。视花费情况再补交。

3、省医保本本疾病第二次入院若间隔不超过15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省医保办理出院须知

1、病历必须由病房送到收费处后方可结账。

2、结账时必须带预交金收据及医保卡。

3、结账时病人及家属对所产生的费用无任何疑问时方可结账。

省医保结算单结构

1、自费费用:房费20元以外部分,丙类药品,丙类诊疗和扣减金额项目。

2、个人自付: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

3、起付标准:本第一次住院为900元,二次以上住院为450元。

4、按比例自负:(总费用-①-②-③项)X(在职15%、退休10%)。

5、公务员记账:(②+④)X(在职85%,退休90%)。

6、个人支付总额:个人账户+现金支付:即(①+②+③+④-⑤)。

7、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本统筹记账超过最高支付限额(8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可进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请将医保手册复印件交住院处留存,留待日后向医保中心申请医保垫付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直补入院须知

1、到住院处进行新农合入院登记,须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电子转诊转院单》、入院证及现金。

2、初始预交金为2000元(住院押金)。视花费情况再补交。

3、新农合患者就诊,须经所属县农管办开具《电子转诊转院单》,方可住院治疗。未开具《电子转诊转院单》急诊住院的,请及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系,三日内补办转诊手续。

4、病区医务人员对新入院的农合患者进行身份查对,并在《电子转诊转院单》上签字,到医保办盖章,留存到住院处存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直补出院须知

1、病历必须由病房送到收费处后方可结账。

2、结账时必须带预交金收据及出院证。

3、结账时病人及家属对所产生的费用无任何疑问时方可结账。如结算出现技术故障,住院处要主动联系病区、县合管办、院合管办或院信息管理人员解决。

4、住院处工作人员留取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农合证复印件、《电

子转诊转院单》原件等资料,留待日后向各县县合管办申请直补垫付资金时使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直补结算单结构

1、自费费用:普通三人间房费以外部分,自费药品,自费诊疗和扣减金额项目。

2、个人自付: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

3、起付标准:本第一次住院为1900元,二次以上住院为950元。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的,起付线降低50%为1000元。

4、按比例自负:(总费用-①-②-③项)X65%

5、个人支付总额:个人账户+现金支付:即(①+②+③+④)。

注:

新农合报销政策依据为《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合作须知 篇二

杂志全方位反映教师生活, 记录丰富生动的教学生涯;既有专家学者对教育的各种问题的分析、论述;又有众多一线校长、教师的经验交流。关注教师专业成长, 集学术性与专业性、实践性与综合性于一体, 以专业品位、文化风范为定位, 以期与广大教师, 与中国教育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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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蓟县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须知 篇三

注:意外伤害者须病历复印件

门诊观察输液报销: 1 农村合作医疗证 2 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3 诊断证明

门诊特病报销: 1 农村合作医疗证 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3 门诊特病卡

县外住院报销: 1 农村合作医疗证 2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3 诊断证明 县医院转诊证明 住院费用清单 6 住院收据 病历复印件 报销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住院费用清单 住院收据 报销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门诊观察输液登记表 5 门诊收据 报销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诊断证明 5 门诊收据 报销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参保人如果因为急救的原因住院的,可在就近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凭参保人的相关证明、农保证、急诊住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出院记录到农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住院分娩报销:

除住院报销手续外,1 准生证 2 定点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

1. 及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患者,必须到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同时必须提供相关诊断证明。

2. 出院时必须向就诊医院索要疾病证明书、费用清单、总费用发票。

3. 院后30天内,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及上述资料回患者所在乡镇办理补偿手续。补偿比例为40%,起付线为300元。

4.合作须知 篇四

▲合作医疗IC卡的使用与保管

符合参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合作医疗后,由海宁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制发合作医疗IC卡(以下简称合医卡),合医卡具有合作医疗费用结算报销、信息查询功能。合医卡一人一卡,由参合人员个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凭合医卡就医、补偿(报销)。合医卡使用寿命一般为十年,如无特殊情况不再每年更换。参合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参加合作医疗时,合医卡停止使用。重新参加合作医疗后,合医卡可恢复使用。

合医卡遗失,应及时向各镇(街道)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期限为7天,挂失期满仍未找到的,凭本人身份证到各镇(街道)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合医卡,卡费由个人自负,挂失前及挂失手续办妥后24小时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合人本人承担。由于参合人保存不当造成合医卡损坏的,应持原卡及时到各镇(街道)经办机构补办新卡,卡费由个人自负。不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领新卡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被他人冒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合人员本人承担。

▲合作医疗就医与补偿办法

1.刷卡实时结报。参合人员凭本人合医卡在海宁市合作医疗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刷卡就医的,直接结报医疗费用(分娩、外伤等除外)。参合人员住院时,出示本人合医卡和身份证交医疗机构住院处验证身份。由合作医疗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妥善保管合医卡,并先由本人缴纳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预付款,出院时直接结报医疗费用并返还合医卡(分娩、外伤等除外)。

2.事后报销办法。参合人员在未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未刷卡就医或合医卡挂失期间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后,凭下列材料到各镇(街道)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销点)报销:

(1)合作医疗卡;

(2)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原件(必须由财政部门监制,收费单位盖章才有效);

(3)门诊或住院病历(出院录、出院小结);

(4)费用汇总清单(跨住院的还须带每日费用清单或两分开的汇总清单);(5)身份证及复印件;

(6)居民户粮农直补款邮政储蓄银行卡(报销款打进此卡);(7)外伤等还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如村(社区)《意外伤害情况承诺及证明》等]。

▲特殊疾病的补偿办法

1.经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诊断为尿毒症、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以及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视作特殊疾病。患特殊病种的参合人员,发生的符合合作医疗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医疗结算累计视作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处理。其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报的门诊费用,先按普通门诊报销后,可再凭发票原件及二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病历等材料至各镇(街道)报销点进行审核结报,补足其补偿额。门诊医疗费用中发生不属于特殊病种的诊治费用,合管办在审核时有权予以核减。特殊病种患者单纯因非特殊病种疾病住院治疗,按普通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2.0—14周岁(含14周岁)参合儿童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以下简称两病)。在两病定点医院治疗的,实行按病种限价付费。对先天性心脏病实行单病种总额限价,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总额限价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合作医疗补偿比例为实际发生费用的70%,民政医疗救助为实际发生费用的20%;儿童白血病补偿比例原则上合作 2

医疗补偿限定费用的70%,民政医疗救助为20%,合作医疗最高补偿额为150000元。

两病定点医院:儿童白血病:暂定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浙一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中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暂定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

申请审批办法:凡0—14周岁(含14周岁)患有上述6种疾病病种、符合救治条件的参合患儿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卡和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病历,向海宁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提出救治申请,经市合管办对其身份及病情审核后,出具转诊审批意见书,定向提交至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由病人先自付所有医药费用,然后凭《浙江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申请审批单》到参合镇(街道)合作医疗报销点按合作医疗申报办法报销相关费用。条件成熟时推行出院费用即时结报。

3.重症并进行系统管理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专科医院就医的费用经海宁市四院按相关文件规定确认后,可按特殊病报销,报销须凭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海宁市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重症精神病)确认表》。在非精神病专科医院就诊的医药费用按普通疾病报销。

4.患肺结核病的参合居民,其规则治疗期内在我市结核病定诊医院(海宁市人民医院)辅助治疗发生的门诊费用,在规则治疗期结束后,凭海宁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海宁市合作医疗特殊病种(肺结核)确认表》,按合作医疗特殊病门诊报销办法报销。非规则治疗期内、规则治疗期内非肺结核辅助治疗费用及非结核病定诊医院治疗发生的门诊费用合医基金按普通疾病补偿。

5.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的参合患儿,根据医生处方在指定地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凭海宁市妇保院出具的《海宁市合作医疗特殊病种(苯丙酮尿症)确认表》,按合作医疗特殊病门诊报销办法报销。其他治疗发生的相关费用合医基金按普通疾病补

偿。

▲合作医疗用药和诊疗项目报销规定

1.参合人员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按规定给予报销,“乙类药品”自负一定比例后报销;“丙类药品”全部自负。

2.人血白蛋白、人纤维蛋白原、胸腺肽等严格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提供诊断依据后视同乙类药报销,否则按丙类药处理(血浆白蛋白低于30g/L可用人血白蛋白;低纤维蛋白原血症或急性大出血可用人纤维蛋白原;恶性肿瘤可用胸腺肽)。

3.参合人员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甲类项目”按规定给予报销;使用乙类项目、医用材料的必须个人自理部分费用;使用丙类项目与材料全部自负。

4.参合人员使用中药饮片费用及部分中医诊疗项目费用,合作医疗可报部分报销比例在西药、西医诊疗项目基础上再提高20%。

上述合作医疗用药和诊疗项目报销政策如有变动将通过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

▲海宁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海宁市: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二院(马桥中医妇科医院)、市四院、市妇保院、省人民医院海宁医院;各镇(街道)卫生院;[门诊就医含各镇(街道)卫生院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市疾控中心门诊部、市计划生育指导站];富春骨伤医院;康华医院;博爱医院;

嘉兴市:嘉兴一院、二院、中医院、妇保院、武警浙江省总队嘉兴医院、荣军医院、新安国际医院;

杭州市:邵逸夫医院、浙医一院、浙医二院、省中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人民医院、省妇保院、省儿童医院、117医院、武警浙江省总队杭州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杭州市三院、杭州市六院、杭州市中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浙江省立

同德医院、浙江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富阳市中医骨伤科医院;

上海市:瑞金医院、华山医院、中山医院、长征医院、长海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上海市肿瘤医院;

其他:余杭一院、桐乡二院;

定点医院如有变动将通过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销

1.非计划内生育的医药费用;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用; 2.因违法犯罪、自残、自伤、自杀、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药费用; 4.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等)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工伤引起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参合居民在药店自购药或医疗器械费用;

7.海宁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其它规定的不予补偿的费用;

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不予补偿规定的诊疗费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10.非个人参加的商业保险及各类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必须参加的保险已报销费用;已在市内外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合作医疗参保并报销的。

▲补参合手续办理条件与办法

每年第四季度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办理次年参合手续。

1.符合下列条件可办理补参合手续:(1)参合家庭中有退伍、出狱等特殊原因户籍从迁进三个月内且无医疗保障的;

(2)参合家庭中有新出生三个月内并已办理户口登记;

(3)参合家庭中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医保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中断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内。

2、补参合手续办理办法: 实施周期内补参合手续在各镇(街道)合作医疗服务站(报销点)办理,按全年筹资额缴纳参合费用,补参合前四个月内(含补办当月)产生的医药费用无其他补偿(不含个人参加的商业保险)的可享受合医补偿至实施周期结束。具体办理方法如下:

要求补参合城乡居民提出申请,填写《海宁市补参加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申请表》,户籍从海宁市外迁进或新出生三个月内人员凭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社保脱保三个月人员凭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大病统筹医保脱保证明》(脱保3个月方可去市社保中心打证明)和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经户籍所在村(社区)初审后,交各镇(街道)合作医疗服务站(报销点)审核办理。补参合人员类别属政府资助其个人缴费的,办理补参合时不用缴纳参合费用,但须提供由镇(街道)民政办或残联、总工会出具的《政府资助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证明》。

▲参合人员责任

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金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取消实施期内住院和门诊补偿。情节特别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处。

1.将本人合医卡供不参加合作医疗居民使用的; 2.冒用他人合医卡就医、报销的;

3.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重复、超量配药的; 4.符合出院条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仍不愿出院的; 5.没有充分理由强行要求转院的,转院后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6.弄虚作假或合医卡遗失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7.其他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合作医疗补偿金者。

更多信息请浏览海宁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网站: 市合管办地址:海宁市钱江西路82号公共卫生管理中心三楼

▲市、镇(街道)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咨询投诉电话

5.合作须知 篇五

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须知

一、申请对象

本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员工。

注:自由职业人员将另行规定。

二、缴存比例

1、单位和员工各按上月平均工资的5%—20%比例缴存;

2、1个单位只能确定1个缴存比例,且单位和员工的缴存比例要求一致。

三、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

住房公积金开户分为单位开户(简称单位分帐户)和个人开户(简称个人存户)。领取(或到本中心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开户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住房公积金新开户、缴存比例(额)调整、转移、封存或启封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各一式三份,填好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并提交有关资料。

㈠办理单位分账户开户手续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⒉企业(含私营企业)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验资证明复印件;

⒊因“转制”分立、成立的企业,提供单位转制文件复印件;

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⒌社会团体的提交社会团体证;

⒍外地驻市区的分支单位(非一级法人),提交其上级单位委托或授权证明,或提供在本市银行开设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的资料和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单位开户后若发生人员增减变动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不需再提供上述资料,除非单位发生变化,如更名、合并、分立等)。

㈡开设了单位分帐户后,办理个人存户开户手续(新开设单位公积金分账户与新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户须同时办理):⒈单位为个人新开户,除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填报《住房公积金开户审核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明细表”(各一式三份),“明细表”单位可自行打印,但纸张必须用A4规格。为方便即报即办、即报即批,有条件的单位同时按“明细表”格式制订Excel电子表格,以便快速录入和核对。

⒉新参加工作的职、员工的个人公积金计算基数以职、员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准。

1⒊市外调入的干部职工,如原单位有出具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证明的(缴存的起止时间及累计金额,以便将来按政策规定办理贷款、支取使用等工作),根据异地转移的实际情况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㈢已开户的单位如名称发生变更,应先办理好名称变更审核手续后再办理人员增减变动。㈣住房公积金开户审核后,持《住房公积开户审核意见》、《住房公积金新开户、缴存比例(额)调整、转移、封存或启封明细表》各一份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

㈤公积金应缴额变动的办理方法:

⒈职工计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月平均工资)或单位所定的缴存比例出现变化导致应缴额变动时,应在调整当月度填报“明细表”(该表单位可自行打印,但纸张必须用A4规格)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备案,以便及时更改有关缴存资料,避免出现缴存错误。有条件的单位在报送纸张文本的同时,可按“明细表”格式制订Excel电子表格,以便快速录入和核对。

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按照上一(1至12月)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详见网站“服务指南”上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时间”)。

⒉完成上述手续后,单位可到银行按新的缴存额办理缴存手续。

6.投稿须知 篇六

一、来稿内容依次包括:题名;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含地址和邮码);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文末附相应的英文题名、作者名、作者单位、摘要、关键词;第1作者简介;作者详细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二、题名: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

三、作者姓名及工作单位:宜署作者真名;工作单位包括单位全称、所在省市名及邮政编码;多位作者名之间在姓名右上角及相应的工作单位前加注不同的数字序号。

四、第1作者简介:在首页地脚位置标注第1作者简介。内容依次包括: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及研究方向。

五、摘要:篇幅为100-300字,内容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不用序号,不分段。

六、关键词:选取反映文章最主要内容的主题词3-8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

七、正文:篇幅以3000-4000字以内为宜,有关书写格式、标点和数字用法、图表样式均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来稿须同时附交磁盘或发E-mail。

八、本刊优先刊登省级以上科研基金项目成果,凡获得基金资助产出的文章,应在首页地脚注明基金项目的正式名称,并在括号内注明其项目编号。例,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59637050)。

九、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依次包括:作者(3人和3人以下作者全部列出,3人以上作者只列前3人,后写“等”字),文献题名及版本(初版省略),文献类型及载体类型标识,出版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文献出处或电子文献的可获得地址,文献起止页码,文献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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