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委托合同

2024-07-23

非诉讼委托合同(共10篇)

1.非诉讼委托合同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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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因 与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龙怡苑合作建房合同纠纷 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 田武、李凤仪 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向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发律师函。

三、甲方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配合乙方开展工作,乙方应积极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事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甲方同意于签约后就上述委托事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共人民币 一百五十 元。

上述费用不包含乙方到广州外办理上述委托事务的差旅费和有关杂费。乙方在甲方支付费用后开始代理工作。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应支付双方约定的律师费,并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

六、乙方无故终止代理,应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付的律师费。

七、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 律师函发出时 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特别约定: 无。

本人/单位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清楚了解上述每一条款的确切含义。

甲方: 乙方:

律师365

2006 年 11 月 23 日 200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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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律师365(http:///)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2.非诉讼委托合同 篇二

关键词: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自由,公正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业主吴恽郎于2009年4月30日与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将150 x 150 x 12MQ钢坯一万零三百吨从抚顺新钢铁有限公司运到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期限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止。并约定在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运输费用保证的前提下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货物安全、如期运达目的地。如货物丢失、损坏由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负责全额赔偿, 另支付所丢损货物总价的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委托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为其运输上述货物,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支付三公司运费。其中, 沈阳市大龙运输公司运输2856.74吨, 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运输2747.76吨, 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运输4612.34吨。沈阳大龙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均将承运的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而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驾驶的一车辆辽C58230于5月6日提货后去向不明, 未将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货物丢失。该车货物数量39.58吨, 价值人民币119135.8元。货物丢失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运费支付给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并将丢失的货物按其价值赔付给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 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 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 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 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 既包括法律事务, 又包括非法律事务, 其中, 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 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 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不过, 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 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

4、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 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 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 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 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 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本案中, 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恽郎与薄亚萍之间存在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委托协议。根据2009年5月6日吴恽郎和薄亚萍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相关的内容显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甲方吴恽郎和乙方李进武, 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配货部只负货物运输前的事项, 货物运出后一切事宜均由甲乙双方 (即吴恽郎与李进武) 自行处理, 信息站 (即被告薄亚萍的公司) 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在合同备注一栏中已经明确注明被告薄亚萍收取承运人信息费用100元, 被告薄亚萍作为合同中介人在合同下方签字。该份证据证明被告薄亚萍在整个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法律地位, 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 对该合同的履行也不具有权利和义务。因《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双方当事人, 即托运人与承运人来承担, 与被告无法律上的联系。被告薄亚萍只是出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收取承运人100元的信息费用, 帮其寻找托运人。故而, 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属性应当定性为居间合同而非委托合同。该合同性质定位准确之后, 合同的权利义务继而明确。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性质的定性问题。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影响。作为私法, 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综上, 我认为就本案的判决而言, 被告薄亚萍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并且退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居间报酬。而李进武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本案的审理, 且被告可以向李进武追偿。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 本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缺乏可信度, 如果仅依靠这些证据很难做出真正的公正判决。在程序上, 无论一审还是二审, 都没有对案件的诉讼主体给予关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样重要, 不能仅就实体问题进行考查, 还要对于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进行纠正。这样才能体现法律作为公民最后的权利保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自由、秩序, 正义等是法的主要价值, 对待现阶段的基本情况, 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才是努力实现这些价值的根本途径。各个领域并不是独立存在和发展, 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社会的稳步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制约, 法律亦不能太过限制公民的自由, 要做到张弛有度, 还要对司法建设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这样,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会才更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 (上) ——浅析民法、经济法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分工与配合》,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01期。

3.民事诉讼委托代理现状分析及思考 篇三

一、基本情况

2014年仙居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992件、商事案件1736件,合计3728件。诉讼代理案件1905件,占各类民商事案件总和的51.1%。

1.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居诉讼代理市场主体地位,尤其是民事案件

所有民商事案件中,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1132件,占30.4%;其中民事案件中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743件,占37.3%,是公民代理的1.82倍。

2.公民代理为民事诉讼代理的重要补充力量

尤其在商事案件中,与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平分秋色。2014年,公民代理案件773件,占20.7%。其中商事案件中公民代理365件,占21%,約为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代理的94%。

二、存在的问题

1.公民代理的资格审查没有统一标准

一是对“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界定模糊,衡量标准自由裁量大;二是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审查时流于形式,无法对推荐事由、代理资格作实质性审查。

2.部分委托代理手续不规范

一是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捺印的真实性难以确认,特别是在当事人由于主客观原因不到庭的情形下,往往无法确认签名或捺印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二是代理权限不明确。有的授权委托书仅填写“全权代理”,无具体授权内容;甚至有的诉讼代理人自行填充或更改代理权限,授权范围难以确定。三是代理材料不规范,尤其是委托工作人员代理的,多数都缺少劳动合同、员工证明等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3.部分代理行为不规范

一是非理性代理。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有的代理人不顾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过高的诉讼请求不给出合理的建议,还盲目提高诉讼标的,造成诉讼的非理性启动。二是懈怠代理。有的代理人业务多,接受委托后不研究案情、不收集证据,出庭准备不充分,或指派其助理出庭,不能充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三是超越代理。一些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却代为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在诉讼中大包大揽,以其个人意志代替当事人意愿。

4.法律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

“黑律师”、“土律师”冒充律师收取费用代理诉讼,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制度,不仅挤占律师了很大一部分的市场资源,而且对律师的职业形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争取案源,律师之间、律师与非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难以避免,而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的存在,则完全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严格准入规则,加剧了市场的无序竞争。

三、原因剖析

1.代理人自身问题诱发矛盾

一是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很大一部分公民代理人既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也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对诉讼也鲜有接触或只能算得上了解。二是一些代理人懈怠代理和不当代理,主要表现为不积极认真的从事委托代理诉讼事宜、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和无原则同意对方的调解意见、错误承认而败诉等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等行为。

2.法律规定不明确,与现实脱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委托代理尤其是公民代理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没有对禁止代理条件以及违法违规代理的处理原则、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律师法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禁止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详尽规定,但对于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尚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

3.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不足

目前,我国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没有统一的立法,为规范市场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法律援助资源有限,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以及公民代理的监管缺位,为公民有偿代理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4.法院审查制度存在漏洞

一是审查不严。对于存在问题、瑕疵的代理,经常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考虑给予事后补正的机会,导致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代理手续的规范性认识不足。二是对违规代理审查不力、惩戒不够。实践中违规或违法代理者往往难以被发现或检举,也极少有人受到查处或惩戒,违规代价小、利益高。

四、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第一,建立诉讼代理人执业诚信档案,对于扰乱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代理人,进入诉讼代理人黑名单,定期公布名单,帮助当事人辨别真伪,更好地维护诉讼权益。第二,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辖区内民事诉讼代理的大体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动,及时审查非法代理行为,肃清非法代理市场。第三,对一些职业道德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有一定代理经验的公民代理人,鼓励其参加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成为正规的基层法律工作者。

2.完善诉讼代理审查制度

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诉讼代理的合法性、规范性。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授权委托书、公函、公民代理人与当事人关系证明或推荐函等相关代理材料是否完整、齐备;其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上述材料,查明代理人是否具备代理资格以及有无法律上禁止代理或不适宜代理的情形;再次进行实质审查,核实代理是否真实、合法,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对公民代理人要求提交承诺不收取报酬声明,确保诉讼代理符合规定,杜绝不合法、不正当代理;最后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让其明确代理人可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诉讼权利,并将对其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3.加大对违法、违规代理的惩处力度

不规范的代理行为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法院严格审查予以解决;但是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干扰正常审判程序、恶意侵犯被代理人利益等情形,法院不仅可依职权不准其进行诉讼代理,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的还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建议取消其从业资格,禁止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公民代理人扰乱司法秩序的,可对其实施司法强制措施,也可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违法经营进行行政处罚。

4.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

4.委托代理合同(非诉讼事务) 篇四

()广可律委字第号

委托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

因非诉讼事务,甲方需委托乙方办理,经协议,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遵照履行。

1、委托办理事务: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具体负责办理委托事务。如该律师不能办理,乙方应及时另行指派其它律师办理。

3、代理人的权限为:起草、审查、出具法律性文件,律师见证,律师调查,参与谈判,代为注册、登记、办证,参与听证、交涉,参与调解等。具体授权根据委托办理事务的性质而定。

4、参照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结合委托办理事宜的具体情况,经协商,甲方应支付乙方律师服务费_________元人民币。前述费用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该费用不包括应由甲方支付的为完成委托办理事务所需而由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

5、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办理事务办结之日止。如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要求终止委托,甲方原则上不能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费。

6、甲方必须如实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委托事务所涉的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不得对乙方律师编造、隐瞒事实真相,否则,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并不退还已收的代理费,如由此而导致乙方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7、其它约定条款:

8、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凡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乙方: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 经办人:经办人:

5.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篇五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乙方指派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费付看款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至该委托事项办妥、费用结清时终止。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_______律师事务所

主任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非诉讼代理范围

如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处理相关涉法事务时,都会主动请求律师来提出建议、意见,甚至请律师参与其所进行的民事、经济活动。在诉讼之外的非诉讼业务大量产生,

如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处理相关涉法事务时,都会主动请求律师来提出建议、意见,甚至请律师参与其所进行的民事、经济活动。在诉讼之外的非诉讼业务大量产生,这是我们律师发展的方向。

那么,什么是非诉讼业务呢?

非诉讼律师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律师事务。

非诉讼律师事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聘担任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

(一)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二)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

(四)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五)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六)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七)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八)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九)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十)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十一)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十二)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十三)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十四)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十五)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十六)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十七)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十八)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十九)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二十)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二十一)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十二)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二十三)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十四)业务企业的资信调查;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一)本所接受涉及民事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二)本所接受涉及刑事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三)本所接受涉及行政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四)本所接受涉及非诉讼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一)代写民事诉讼类各种文书:如民事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民事上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二)代写刑事诉讼类各种文书:如辩护词、刑事申诉状、刑事自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三)代写行政诉讼类各种文书:如行政起诉状、代理词、行政上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四)代写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各类文书:如起草合同、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

四、对某项法律事件或行为进行见证。

(一)起草、审查公司在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商务仲裁等事务有关的法律文件,并根据需要出具律师见证书。

(二)为借贷合同、赠与合同等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律师见证书。

(三)为委托人立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并出具律师见证书。

五、代理商标法律事务。

(一)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托,代理公民或者法人向商标事务所申请注册商标、认定驰名标等。

(二)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托,代理办理商标转让、商标买卖。

(三)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托,代理相关商标权属争议,协商解决纠纷。

六、代理企业设立法律事务。

(一)为新成立的法人提供法律师咨询,代理起草、审核工商登记资料。

(二)代理新成立的法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管理条例等内部规定制度等材料。

(三)为新成立的法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务,规避风险。

八、代理合同谈判与签订。

为公民或者法人在签订合同或商务谈判时提供法律帮助,预防风险。包括起草相关合同、磋商相关争议、审查相关合同等法律事务。

九、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

(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或者协议书,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二)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如:民事起诉状等),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三)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涉及法律知识的材料(如:遗嘱、标书等),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十、代理陪购买楼、转让房产。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陪当事人购买房屋、审查房屋购买合同,及代理当事人办理过户、办理产权证、交纳税费等相关事宜。

十一、其他适合律师代理的无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哪些是律师非诉讼业务

所谓非诉讼业务是指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代理法律事务的业务。非诉讼业务在单位或个人的法律事务中所占的比例基本上在80%左右,也是律师业务的主体。律师非诉讼业务范围:

1、法律顾问;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中外经济组织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2、公司业务;

3、为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转让和期货交易等证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4、起草、审查银团贷款、项目贷款、抵押、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相关文件或参与谈判。

5、接受委托,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商标权、着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

6、接受委托,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技术交易、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投标等各项招投标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7、提供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建设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代理。

6.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篇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受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李景顺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事务,特委托乙方的`律师代为办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办理该事务的代理人,甲方指派为协助处理该事务的联系人。

第二条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律师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无关单位或个人透露。

第四条甲方必须真实、全面地向律师叙述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和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办理该事务的必要的方便条件,并承担乙方律师赴异地(外省)处理该事务的差旅食宿费用以及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办理该事务所必需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因乙方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乙方应退还预收的代理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

第八条根据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该事务办理完毕(包括调解、和解、签订有效文件以及提起诉讼、仲裁等)之日止。

第十条双方需要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如一方要求变更上述协议条款,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7.非诉讼委托合同 篇七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合同相关规定

(一) 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2条第1款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从上述规定来看, 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二) 代理类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 第14条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 不属于应税凭证, 不贴印花。

(三) 委托金融单位贷款的, 金融单位和借款单位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 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 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 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但此款专门针对财政等部门的委托贷款, 不具有可扩展性。

二、地方法规对委托贷款业务征收印花税的相关规定

目前, 仅部分地方对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了明文规定。如《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121号) 中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同意, 现对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 作如下规定:

一是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 (协议) , 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 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 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是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 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 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14条的规定, 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贴印花。

三是本通知第1条、第2条从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第4条规定停止执行。

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主管部门委托银行办理的借款业务, 银行只收取手续费, 并不承担借贷责任的委托贷款, 可暂不贴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上海市地税对委托贷款合同由不征收印花税改为征收, 而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需要缴纳, 委托人不需要缴纳。但是此类文件只适用于当地, 可以作为参考, 并不能进行全国推广。

三、委托贷款业务缴纳印花税现状

(一) 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

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 并有三方协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协议) 主要有三种形式:

1.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 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2.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 然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

3. 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委托代理合同, 不用缴纳印花税, 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符合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 应缴纳印花税。

对于第二种情况, 同上所述,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代理协议不用缴纳印花税, 下面重点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进行分析。

(二) 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分析

委托人、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协议, 由于该协议规定了委托的内容同时又规定了借款的内容, 那么合同既明确了委托、代理关系, 又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贷款信息。根据合同实质所载事项, 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合同双方不用缴纳印花税, 约定贷款金额、利率等信息的合同双方应缴纳印花税。但委托贷款实质是民间借贷, 银行只是作为受托人, 收取业务手续费, 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借款合同的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所以委托贷款三方合同中, 银行作为受托人, 在协议签订形式上满足印花税缴纳范围, 而实质上银行不在印花税缴纳范围, 只是起代理作用。

但是从沪税地[1991]121号文规定上看, 税务部门在征收印花税过程中, 更注重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缴纳范围。按照此文规定, 三方委托贷款合同中, 银行和借款人均应按照贷款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 委托方不用贴花。

(三) 现状分析

目前, 各家金融机构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大部分未缴纳印花税。比较特殊的是, 对于个人公积金委托贷款, 有些金融机构的做法是由担保方缴纳印花税, 然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 同一凭证, 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 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所说的当事人, 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由此可见, 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此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 当地税务部门未进行明文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也未明确, 存在盲点。

四、风险分析及建议

从上述来看, 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需要缴纳印花税, 而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对此规定也不明晰, 如果不缴纳, 不能确定是否会形成纳税风险。因此, 建议金融机构携带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取得明确的答复,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依法纳税。

摘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自营类贷款业务中, 贷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但是委托贷款由于其贷款性质的特殊性, 在委托贷款三方协议中, 既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又存在借贷关系, 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并无明确规定, 各家金融机构执行不一。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进行探讨, 分析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有助于厘清其中的关系, 更好地发展委托贷款业务。

关键词:委托贷款,合同,印花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Z].

[2]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100号) [Z].

[3]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121号) [Z].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第225号) [Z].

8.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问题之刍议 篇八

关键词:区分原则;诉讼时效;返还财产请求权;起算点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20-02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根据《合同法》第52条中规定确定;二是无效合同确认后相关事宜的处理,包括请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财物收归国家及返还集体或第三人。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也相应地存在两方面,即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两者是什么关系,是一致的还是有所区别,在进行法律认定时应一起认定还是分开认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①等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下笔者就该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合同无效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区分原则

所谓合同无效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区分原则,是将确认合同的无效与相应的后果两者所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区分对待,分别予以认定。2010年公布的《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集中反映了区分原则,并且将区分原则作为处理类似问题的前提和基本认定。该征求意见稿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即确认合同的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合同确认无效后,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提出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一,这种作法理清了确认合同的无效与相应的后果的关系,符合法律的理论逻辑。从请求权的角度来看,即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和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请求权是两个请求权,要提出后一个请求权必须以前一个请求权作为前提条件,后一个请求权是前一个请求权的后果而已,两者本质上是两回事,笔者反对将后一个请求权看成是前一个请求权的必然结果,而应对两者区分处理。从诉的角度来看,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和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之诉是两种不同的诉,前者属于确认之诉,后者属于给付之诉,所以两者不能同一处理,应区分对待。

其二,明确了两种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就确认合同的无效而言,通说认为是一种事实的判断,不受普通诉讼时效和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限的限制。正所谓“无效行为,不得因久经岁月而为有效,各利害关系人,可永久主张其无效,犹言主张无效之权利,不因时效而消灭”[1],征求意见稿也采取同样的观点。

二、返还财产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一)返还财产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争议

赔偿损失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学界无多大争议,此处不再讨论。针对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争论较多,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肯定说,认为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为返还财产请求权为请求权的一种,既是请求权就应适用诉讼时效。有学者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最重要理由仍是保护交易第三人信赖,降低交易成本[2]。二是否定说,认为返还财产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如史尚宽先生认为物权乃对物之排他的支配权,倘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则使物权失其实质,不仅有害经济亦违背立法之本旨。

(二)争议发生的原因与解决

肯定说是把返还财产请求权视为请求权,不讨论产生请求权的原因,一概适用诉讼时效;而否定说,将返还财产请求权等同于物权法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片面地理解为返还财产请求权的内容。笔者认为以往的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忽视了返还财产请求权的内涵,没有对其范围进行界定,未对类型进行区分。

一般认为,返还财产请求权可区分为债权法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如债权法规定(例如合同法第58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民法通则第92条)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与《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不同的,两者区别主要在于:一是前者的范围比较宽,可适用于一切财产;后者的范围较为窄,只限于有形财产——物。二是前者依附于因债权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后者则依附于物权。三是前者的产生,必须是符合债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后者的产生,只有物权人针对无权占有的情形方能行使。四是前者产生于债权成立之时,而后者与物权的产生并不同步,只有在物权受到侵害或处于不圆满状态时才产生。五是前者的实现往往导致债权消灭,但是后者的实现并不导致其物权的消灭,而是使物权恢复了正常的法律状态。

基于此,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取得财产的法律根据已丧失,原物仍存在,交付财产一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其基本逻辑是既然物权不罹于诉讼时效,则物权请求权则一直伴随物权而发生,故亦不罹于诉讼时效[3]。相比较而言,如原物不存在,交付财产的一方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笔者认为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以及《征求意见稿》规定返还财产,应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典型的债权请求权,而非物上返还请求权,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之思考

正如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已经明确了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是适用诉讼时效的,但关于确认合同无效后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还悬而未决,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提出了三个方案。①

(一)确定起算点应注意的问题

针对上述三种方案,很多学者②通过比较三者之间优劣的路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得出相应的结论,但他们都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没有对确定起算点的标准提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从而导致自说自话,互不信服,无法统一看法的局面。基于此,笔者针对确定起算点的标准提出应遵循的三项原则。

1.确定起算点应能发挥诉讼时效的主要功能

传统理论认为,诉讼时效主要功能是:促使权利人及时履行权利,防止权利人在权利上睡觉,即“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因此,确定的起算点应该能够有效的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但是,按照方案一将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基本起算点,由于确认合同无效任何时候都可提出,这意味着合同在任何时候(只要不超过最长保护期)被确认为无效后,权利人都可请求财产返还和赔偿损失,这必将导致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恰恰违背了该原则。

2.关键是能处理好确认合同的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与相应的后果能适用诉讼时效这一基本矛盾,切实维护当事人权利和交易安全,实现法律的正义就方案二而言,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基本计算点,似乎具有合理性,但笔者认为过于简单化,没有将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和合同已履行情况进行区分。如果在双方合同已经履行时,仍然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计算点,必然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之后,可能导致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之日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发生,不利于保护善良权利人的权利,从另一方面看,方案二的简单化做法正是没有处理好上述基本矛盾而产生的。

3.确定的起算点应具有确定性,便于大众接受

作为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的起算点,它不仅使法官能理解,更重要的是让广大百姓能接受并遵守,因此其应具有确定性,能够给当事人以准确的预期,且应较为简单,便于当事人计算;同时应能够与传统理论接轨,不得背离生活的常态和一般秩序。反观有学者提出区分当事人是基于恶意还是善意签订无效合同而确定不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4],这是将简单问题复杂化,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举证的困难使大众难以接受;同时它也违背传统理论,所以笔者不主张这种做法。

(二)对方案三的评价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方案三是较为合理的作法。方案三是这样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均履行了合同义务,嗣后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的,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5]。首先,方案三看到了确认合同的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与相应的后果能适用诉讼时效这一基本矛盾的存在,没有采取统一的作法,而是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的不同分为合同尚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和合同完全履行三种情况进行讨论。其次,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基本计算点,确认无效之日作为补充情况的起算点,能发挥诉讼时效的主要功能,有效地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最后,它虽然区分两种起算点,但仍然具有确定性,便于计算;虽然与传统的主观标准(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犯之日起)有不同,但这种做法可以避免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后果,更容易让大众理解和接受,笔者认为在这方面对传统的突破和创新是值得肯定的。

参考文献:

[1][日]富井政章.民法原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14.

[2]朱虎.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12,(6).

[3]尹田.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J].法学杂志,2011,(3).

[4]杨少南.论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J].现代法学,2005,

(3).

[5]余冬爱.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探析[J].政治与法律,2009,

(1).

9.诉讼的代理委托合同 篇九

乙方: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出庭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特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在委托乙方时要明确授权范围,乙方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由甲方承担。如委托代理合同与授权委托书代理权不同,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一、二审代理人。

第二条、因甲方通讯地址不详或变动,以及其他通讯方式不能及时与乙方保持联络,导致乙方承办的法律事务,无法及时与甲方沟通,从而丧失法定权利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通知甲方。

第三条、甲方必须如实地向乙方代理人叙述案件事实,提交书面委托手续,提供有关证据,不得编造、隐瞒事实真相。否则,乙方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乙方除依本合同向甲方收取费用外,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合同外的费用,乙方严禁代理人向甲方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乙方在此声明:乙方、乙方承办人不向甲方或其经办人作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如甲方对乙方承办人的某些分析或预测理解为作出了这种“承诺”,则该“承诺”无效,并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调查、收集、提交证据;

2、代为签署、提交、接收法律文书;

3、代为出庭;

4、代为接受调解、和解;

5、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撤回诉讼请求;

6、代为提起上诉;

7、代为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关系;以及与诉讼活动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支付一、二审代理费各————元共计人民币元,以上费用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元,一审判决后三日内支付元;二审上诉后三日内支付元,二审判决生效后支付元;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或者甲方未另行委托乙方代理二审诉讼的,乙方不再收取二审代理费;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者原告撤诉的,甲方支付乙方一审代理费元。如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以上费用,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办案的差旅费、住宿费、打字复印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

甲方承担,依据报销凭证实报实销。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本案本审审理终结之日止(包括判决、调解、自行和解、撤诉等)。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各种因之产生的费用、开支、额外责任,以及合同履行后所可以获得的直接利益);但遭受损失方必须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明,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书面通知之后,本合同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按指印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本合同—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

10.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篇十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 址:

电 话:传 真:

邮 编:

乙 方: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层

电 话:0731—88275888传 真:0731—88283443邮 编:410007

甲方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提供处理委托事项的咨询意见;

代理甲方与对方或有关方进行交涉、协商或和解;

代理一审诉讼;

代理二审诉讼;

代理执行。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包括(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承认诉讼请求;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

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

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

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

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

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

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

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

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

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甲乙双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制定的《湖南省物价

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达成如下协议: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在签订本代理合同后内,以收费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乙方户名: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银迅支行

乙方账号:***7165

律师代理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

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六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

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长沙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

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合理确定律师收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6—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

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

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

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

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第6—7项规

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已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

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按照提交仲

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

甲乙双方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自本项目

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

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其他特别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 表 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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