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2024-08-14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9篇)

1.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篇一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指定破产清算组为AAA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清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因破产清算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为了使清算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率地进行和开展,现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与指导下,本着对法院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的精神,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拟定本工作计划,本计划将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进展适时做出调整。

一、清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落实方式:

(一)合法性原则

破产管理人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立足于每一项工作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客观原则

破产管理人要立足于客观,实事求是,维护破产案件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工明确原则

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应当划清职责、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必要时根据清算工作需要和管理人长的布置,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各个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本组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向管理人长或管理人长指定的主管人员负责及报告工作。管理人长负责整个清算工作的布置、调整及推进,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

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灵活地调整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高效率地完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同时,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中要注意节约成本,做到切实保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清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客观而公正。在政府和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各方面积极配合,协调一致,依法办事,高标准、高质量、准确、快速完成工作。

三、根据清算工作需要,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任务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财产清收(针对承租权人)

1、审查债务人财产清册。

2、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并且作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3、编制清收计划,确定清收人员,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破产债权申报登记

1、审查或编制债务(应付款)清册。

2、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并作好相应登记工作。

3、负责对债权人的联系接待,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登记。

(三)审计、评估

1、审查企业提供的资产请册是否符合清算工作要求,并完善与清算工作有关的财务手续和文件,如贷款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等。

2、全面审查企业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在最快的时间完成财务审计工作。

3、组织债务人资产的盘点工作并作好登记。

4、做好债务人应收款中呆、坏败的核销及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的处理工作。

5、进行评估立项并在资产盘点的基础上,做好资产的评估工作及评估之后的确认工作。

(四)财务与保障

1、拟定清算期间所需各种文件材料或书面报告,并负责对企业所移交的公章及文字材料的管理等。

2、负责督促、监督企业留守人员。

3、对管理人长负责,并要及时与法院沟通或取得联系。

4、生活、办公等方面的综合后勤工作。

5、接待工作,包括对职工和债权人等的接待。

6、财务工作,主要指清算费用的管理,包括编制预算,建立账目,拟定财务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等。

7、保护企业资产。

8、协调工作。

四、阶段性工作计划

根据破产案件审理的进程,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从总体上分为五个阶段。

(一)为第一阶段为基础工作阶段,应完成的具体工作是:

1、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接管债务人,全面完成交接工作。

2、完成对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资产状况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的审查、补充、登记工作。

3、通知已知债权人。

4、选择并聘请审计、评估人员,并签订相关合同。

5、开始职工花名册的`审查确认工作。

(二)第二阶段为审计、审核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审计、评估人员进厂工作,审计人员完成对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审查或填报工作,评估人员完成资产盘点工作,并同时进行评估立项工作。

2、审计调整、评估论证,出具阶段性评估报告数据。

3、职工花名册应统计核定完毕,职工构成的界定应有定论,能够计算出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费用,及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

4、开始债权申报的登记确认工作,并且要分类登记。

5、根据资产构成,评估初步结果及职工各项费用明细、清算费用等,开始初步论证分配方案问题。

(三)第三阶段为汇总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完成财政核销与资产认定工作。

2、完成已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登记与确认工作。

3、出具正式审计与评估报告的样稿。

4、起草请算报告初稿,继续论证分配方案相关问题。

(四)第四阶段为收尾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完成评估确认工作。

2、全面检查工作是否遗漏。

3、确定分配方案,确定清算报告。

4、准备债权人会议,做好开会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材料、人员、备品及会场等,并进一步仔细检查清算工作,对分配方案做最后的检验测算。而且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及想好应变策略。

五、工作要求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依法进行公正、合理的请算。

(二)按时间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请示法院批准。

(三)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企业债权人、债务人及咨询问题的职工,要热情、礼貌待人,耐心解答问题及必要的法律宣传,应当树立朴素的形象。

(四)发送各种书面材料,需经组长同意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发送。

(五)对AAA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要求:

1、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好管理人工作并协调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同时协助管理人处理有关问题。

2、为保证请算工作预期进行完毕,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人员应恪尽职守,保证该企业财务人员等积极响应管理人的各项工作要求,并负责筹集清算费用,保证资金如期到位。

六、工作纪律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出席管理人会议,按时完成工作计划。

(二)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对请算工作管理人成员无宣传义务,对向外透露请算秘密、对失职等造成损失的追究政纪和法律责任。

2.破产管理人的困惑 篇二

丹耀公司破产案是《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首例破产案。本刊特约请该案管理人组长尹正友律师,就履行管理人职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有助于读者更深入地了解《企业破产法》。

所谓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依法指定的,负责接管债务人,负责债务人内部管理,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管理人需要承担破产程序中的绝大部分工作,是破产案件执行中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平衡”各方利益的重任。

管理人制度引入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的《破产法》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缺陷,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以及实际被遵守的程度均与法律目标要求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管理人在实务操作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或遇到种种需要进一步研讨和探索的现实问题。

新法规宣传不到位,导致执行障碍

由于新法规公告不到位,导致我们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本不该有的困难。比如,我们在刻制管理人印章的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只知道过去的清算组而不知道现在的管理人,我们花了两个多星期的时间进行交涉、汇报。同时,我们在担任管理人的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要在银行开立管理人专用账户,但遗憾的是,长期无法开立。银行的答复很简单,他们没有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的相关文件,所以不能办理。

附利息债权的利息怎么计算

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对于已经对特定财产设定担保的债权,这部分债权的利息是否也同样截止到破产申请受理时?作为借款人,在对外借款过程中是通过对特定财产设定抵押,来对借款的风险作出比较充分的预估和控制。如果,对利息计算截止受理时的这种计算方式也同样适用,那么,必然会导致银行等出借人通过其他新的、更严厉的措施来控制和防范对外借款的风险,这显然不利于企业融资。而且,从法律意义上讲,这样的规定与《担保法》以及于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不一致。

对债权有异议,如何起诉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依法审查、确认债权债务并编制债权表。同时,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的记载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还明确规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对外参加诉讼和仲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要对管理人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就会造成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起诉管理人的现象,这在逻辑上会不会有问题?实际操作上会不会有问题?

职工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交还是不交

对于职工的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是,“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但是,对于不是为了继续经营而需要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却没有相应规定,是否可以参照该条规定以共益债务来先处理?

一般来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都面临缺乏资金的情况。但该部分费用的缴纳又不能出现中断,如果不及时缴纳随时清偿,将使全体职工无法继续享受保险待遇,给职工生活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该部分费用该如何处理?

关于这个问题,其他国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破产企业现金不足时,由管理人垫付费用;第二种方式就是对破产企业一些可以变卖的财产做先行变卖,取得一部分现金。

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方式在我国更可行。但是,实践中又会与《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法律有一些冲突。《破产法》规定,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处分等方案要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如果先行拍卖,没有经过表决,是不是合法?再者,如管理人进行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时,债权人委员会还没有设立,管理人能不能处理财产?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规定不可机械地理解。在可能的情况下,如果不影响债权人会议的实体权利,对部分可分割的非重要的资产可以先行处分,以获得必要的资金进行破产程序。一方面,对重大财产、关键性财产要先经同意才能处分;另一方面,对一些先行处分的非重要财产,在债权人会议开会时进行追认表决。这样,就可以把实务中的操作和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

债权人会议,职工要不要参加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那么,产生的问题是:第一,职工应否参加债权人会议?第二,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是否有表决权?如果享有表决权,其所代表的人数为多少,是一人一票,还是代表企业所有职工?第三,工会代表以什么身份参加债权人会议?

从法理上分析,如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全额优先受偿,或债权人会议决议可能影响其清偿利益,就应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否则不应参加,以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实践中,可能出现劳动债权人在权利实现不受影响时对与其无利益关系事项进行表决的不合理现象。

管理人责任如何界定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责任实际上是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如果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造成多少损失就要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对于管理人来说,这个责任是非常重的。

但是,如何认定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标准是什么?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管理人要公平地考虑到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职工权益等各个方面的权利和利益,难免有部分单位及个别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工作持不满态度。因此,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管理人在实践中就会遇到很多问题。有关的司法解释应该对这个问题作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以对管理人工作进行有效保护。

作者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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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首例破产案摇号指定管理人

2004年12月16日,丹枫控股有限公司以丹耀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005年2月21日,丹耀公司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后亦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005年3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破产申请。

2005年4月18日,丹耀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参会董事作出一致决议,放弃和解。

2005年7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委托的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丹耀公司2005年6月30日《财务状况专项审计报告》。根据中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截至2005年6月30日,丹耀公司企业资产总额27226695699元,负债总额27728280484元,账面净资产-5015847.85元,资产负债率为101.84%。

此后,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2007年6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丹耀公司破产。丹耀公司破产案遂成为《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首例破产案件。依照新破产法程序,法院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为丹耀公司破产管理人,同时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尹正友律师为破产管理人组长。

3.外事管理工作规程 篇三

外事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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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管理工作规程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外事管理工作

作业流程及要求

2.1 因公出国(境)的外事管理

2.1.1各县(市)局党组上报干部因公出国(境)请示及相关文件;市局本级人员因公出国(境)由人教处外事管理岗归集资料。2.1.2人教处外事管理岗根据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审核干部因公出国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同时提出具体意见,送人教处负责人审核。2.1.3人教处负责人将有关资料送分管局长审核,然后提交局党组讨论。

2.1.4根据局党组决定,外事管理岗草拟干部的政审材料,同时联系组团单位,准备相关材料。

2.1.5外事管理岗起草党组请示文件,填写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查表附相关资料,报请省局党组。2.1.6外事管理岗根据省局批复,办理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手续或批复县市局同意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

2.1.7外事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完整的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审查表收集送档案管理人员,归入个人档案。

2.1.8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结束后,收回干部护照交外事主管部门保管。

2.2 因私出国(境)的外事管理 2.2.1 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A版

第3次修改

2006年9月发布 SXGS01—QD—189

外事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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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按组织、人事管理权权限限履行审批手续。2.2.1.1 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填写〘因私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并报送监察和人教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2.1.2 外事管理岗将〘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及有关资料送局长审批。2.2.1.3办公室凭经局长审批同意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在公安部门有关护照或通行证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人教部门留存。2.2.2因私出国(境)的证照管理

2.2.21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结束后,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护照或通行证主动上交单位人事部门保管。2.2.2.2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使用个人证照时,应保管好护照和通行证,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严防丢失和损坏。如发现丢失,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2.2.2.3 证照的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遗失。3 修订或牵头责任部门

市局人教处 4

相关文件和表单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系统处级及以下人员随地方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税人〔2005〕7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浙国税人〔2006〕46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 〘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 〘因私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

A版

第3次修改

4.月卡车位申请管理工作规程 篇四

1.0 目的

规范停车场月卡车位的申请手续与监管流程,确保车位管理有序,正确受控。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写字楼项目受理客户申请月卡停车位及后续监管工作。3.0 3.1 3.2 3.3 3.4 4.0 工作职责

项目负责人负责车位申请的审核工作。安管部负责停车位的管理工作。

客服部负责停车位申请手续的办理和数据分析统计工作。财务部负责核收各项停车位费用。工作流程

4.1 月卡车位定义

4.1.1 月卡车位分为固定月卡和非固定月卡两类,均要求按自然月计收费用。4.1.2 首次办理月卡车位,首月可根据月卡费用除以当月完整天数,再乘以当月所剩天数计费,以后须按整个自然月计收费用。

4.1.3 月卡车位欠费三个工作日即为失效,各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续费。4.2 月卡车位申请与办理流程

4.2.1 根据当阶段实际情况,车位申请流程需有所分别:

1)正常情况下由客服部接受客户申请,达成口头协议后查验客户行驶证原件,收取复印件,填写《停车场车位租用协议书》报领导签定;其中申请固定车位月卡的,首先需根据最新的《固定车位情况一览表》确定具体车位。

2)如遇车位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先口头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具体手续。3)《停车场车位租用协议书》原则上不得更改条款与内容,双方均进行有效签章后生效。

4)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客户提交行驶证、租赁合同、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

4.2.2 《停车场车位租用协议书》生效后,由客服助理按停车场收费标准填写《缴费通知单》并交财务部核收各项费用。

4.2.3 财务部收费后直接核发月卡,并将首次月卡收费包括将来月卡续费单据《月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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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收款单》(外来收据)客服部联随同有关收费车辆明细及时移交客服部,同时做好签收确认。

4.2.4 收到财务部知会的月卡车辆办卡与续费信息后,客服部第一时间更新《月卡车位情况一览表》。

4.2.5 如为固定车位的,由客服部办理人员打印固定车位牌,通知安管部当值领班领牌并在《固定车位情况一览表》上“挂牌人”签名,同时由安管部当值领班将车位牌挂到现场。

4.3 月卡车位信息变更流程

4.3.1 请客户提交《车辆信息更换申请表》,其中只变更车牌号、车卡遗失补办的交客服部经理审核后即可办理,其它变更需报项目负责人审批。

4.3.2 如需更换固定车位或转换月卡类别,由客服部根据客户需求查看最新车位情况,与客户共同确定新旧车位类别与费用差额及新旧车位之间的衔接时间,并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如遇车位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先口头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具体手续。4.3.3 审批通过后,由客服部将《车辆信息更换申请表》一份交财务部更新月卡信息,一份给安管部,因车位位置或月卡类别变更导致费用增加的,客服部还需填写《缴费通知单》一并交财务核收相关费用。

4.3.4 成功更新月卡信息后客服部第一时间更新《固定车位情况一览表》、《月卡车位情况一览表》。

4.3.5 增挂、改挂、取下固定车位牌:客服部及时通过 OA 通知当值领班根据本规程 4.2.5 条款将更新的固定车位牌交安管部挂牌并签名确认,改挂和取下的旧固定车位牌需由取牌人即时作废。

4.4 客服部每月 2 号前到现场核查上月固定车位牌上挂情况,并将上月车位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填写《月卡车位月统计表》和《固定车位情况一览表》、《月卡车位情况一览表》,将最新数据及时传达相关部门。5.0 5.1 5.2 5.3 5.4 5.5 相关文件和记录

KF-019-01《停车场车位租用协议书》 KF-019-02《车辆信息更换申请表》 KF-019-03《月卡车位月统计表》 KF-019-04《固定车位情况一览表》 KF-019-05《月卡车位情况一览表》

5.五星级酒店财务工作管理规程 篇五

财务管理工具是指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各种技术和方法的总称。按照财务管理的过程,财务管理工具包括财务计划、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其中,财务计划又以财务预测为基础。

一、财务预测

财务预测是根据财务活动的历史资料,考虑现实的要求和条件,对酒店未来的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作出科学的预计和测算。财务预测环节的作用在于,测算各项经营方案的经济效益,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预计财务收支的发展变化情况,以确定经营目标;测定各项定额和标准,为编制计划、分解计划指标服务。财务预测环节是在前一个财务管理循环的基础上进行的,运用已取得的规律性的认识指导未来。它既是两个管理循环的连接点,又是财务计划环节的必要前提。财务预测环节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明确预测对象和目的预测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对资料的搜集、方法的选择、预测结果的表现方式等有不同的要求。为了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根据管理决策的需要,明确预测的具体对象和目的,如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等来规定预测的范围。

(二)搜集和整理资料

根据预测的对象和目的,要广泛搜集有关的资料,包括酒店内部和外部的资料、财务会计资料、计划与统计资料、本年和以前资料等。对资料要检查其可靠性、完整性和典型性,排除偶然性因素的干扰;还应对各项指标进行归类、汇总、调整等加工处理,使资料符合预测的需要。

(三)确定预测方法,利用预测模型进行测算

对经过加工整理的资料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找出各种指标的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选择适当的数学模型表达这种关系;对资金、成本、利润的发展趋势和水平作出定量的描述,取得初步的预测结果。

(四)确定最优值,提出最佳方案

对已提出的多种方案,进行科学的经济技术论证,作出有理有据的分析结论,确定预测的最优值,提出最佳方案,以便酒店领导作出决策。

二、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是财务预测所确定的经营目标的系统化和具体化,又是控制财务收支活动、分析经营成果的依据。财务计划工作的本身就是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数学方法,对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制定主要计划指标,拟订增产节约措施,协调各项计划指标。它是落实酒店奋斗目标和保证措施的必要环节。

酒店编制的财务计划主要包括:筹资计划、固定资产增减和折旧汁划、流动资产及其周转计划、成本费用计划、利润及利润分配计划、对外投资计划等。每项计划均由许多财务指标构成,财务计划指标是计划期各项财务活动的奋斗目标,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财务计划还必须列出保证计划完成的主要经营管理措施。

编制财务计划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分析主客观原因,全面安排计划指标

审视当年的经营情况,分析整个经营条件和目前的竞争形势等与所确定的经营目标有关的各种因素,按照酒店总体经济效益的原则,制定出主要的计划指标。

(二)协调人力、物力、财力,落实增产节约措施

要合理安排人力、物力、财力,使之与经营目标的要求相适应;在财力平衡方面,要组织资金运用同资金来源的平衡、财务支出同财务收入的平衡等。还要努力挖掘酒店内部潜力,从提高经济效益出发,对酒店各部门经营活动提出要求,制定出各部门的增产节约措施,制定和修订各项定额,以保证计划指标的落实。

(三)编制计划表格,协调各项计划指标

以经营目标为核心,以平均先进定额为基础,计算酒店计划期内资金占用、成本、费用、利润等各项计划指标,编制出财务计划表,并检查、核对各项有关计划指标是否密切衔接、协调平衡。

三、财务控制

为了保证财务计划的实现,必须对日常进行的各项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财务控制是指在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以计划任务和各项定额为依据,对资金的收入、支出、占用、耗费进行日常的计算和审核,以实现计划指标,提高经济效益。组织和控制酒店日常的财务活动,是实现财务目标的中心环节,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制定标准

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将计划任务以标准或指标的形式分

解落实到部门、班组以至个人,即通常所说的指标分解。财务指标如资金指标、成本费用指标和利润指标等,是酒店在某一时期经营活动的综合反映,这些指标完成的如何,同酒店各部门、各环节的经营服务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为了充分调动酒店各级、各部门完成财务指标的积极性,就要将财务指标进行分解,落实给有关部门、班组以至个人,并规定相应的职责权限,纳入他们各自的经济责任制,定期考核。酒店财务指标的分解和落实可以从两方面来进行。一是由各职能部门分口管理其业务范围内的指标,如客房部负责管理宾客用品消耗定额等指标,餐饮部负责管理食品、酒水成本率等指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工资总额等指标,工程部负责管理水、电、煤(煤气)等消耗定额指标,采购供应部负责管理采购资金限额等指标,营销部和前厅部负责管理出租率、客房营业收入等指标,财务部门则对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等指标进行综合管理。二是由各部门分级管理其经营范围内的指标,落实到班组、个人。如餐饮部将食品成本率指标下达给总厨师长,总厨师长分解后再落实到中餐厨房厨师长、西餐厨房厨师长等。通过计划指标的分解,可以把计划任务变成各部门和个人控制得住、实现得了的数量要求,在酒店内形成一个“个人保班组、班组保部门、部门保全店”的经济指标体系,使计划指标的实现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执行标准

对资金的收付,成本、费用的支出,物资的占用等,要运用各种手段进行事先的监督和控制。凡是符合标准的,就予以支持,并给以

机动权限;凡是不符合标准的,则加以限制,并研究如何处理。(三)确定差异

按照“干什么,管什么,就算什么”的原则,详细记录指标执行情况,将实际同标准进行对比,确定差异的程度和性质。要经常预计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考察可能出现的变动趋势,及时发出信号,揭露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

(四)消除差异

深入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确定造成差异的责任归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调整实际过程(或调整标准),消除差异,以便顺利实现计划指标。

(五)考核奖惩

考核各项财务指标的执行结果,把财务指标的考核纳入各级岗位责任制,运用激励机制,实行奖优罚劣。

四、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是以核算资料为主要依据,对酒店财务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调查研究,评价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影响计划执行的因素,挖掘酒店内部的潜力,提出改进措施。借助于财务分析,可以掌握各项财务计划和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检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经制度、法令的执行情况,并有利于改善财务预测、财务计划的工作,还可以总结经验,研究和掌握财务活动的规律性,不断改进财务工作。进行财务分析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一)进行对比,作出评价

对比分析是揭露矛盾、发现问题的基本方法。先进与落后、节约与浪费、成绩与缺点,只有通过对比分析才能辨别出来。财务分析要在充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数量指标的对比来评价业绩,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明确责任。

(二)因素分析,抓住关键

进行对比分析可以找出差距,揭露矛盾,但为了说明产生问题的原因,还需要进行因素分析。影响酒店财务活动的因素有许多,进行因素分析就是要查明影响财务指标完成的各项因素,并从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中找出影响财务指标完成的主要因素,以便分清责任、抓住关键。

(三)落实措施,改进工作

6.破产管理人制度相关问题的思考 篇六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 地位; 任职资格; 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2.29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152-02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依法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破产方案的拟定以及执行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罗马帝制时代以后,改破产财产总括拍卖为个别拍卖,其程序较之总括拍卖更为复杂,所需时间也更长久,更有设置专门的管理人之必要。立法乃规定必须选任财产管理人,即相当于今日之破产管理人。各国对此称谓也不尽相同,如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破产财产管理人”、“破产管财人”,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之为“破产信托人”、“破产接管人”。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建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是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从而保证破产程序能够公平、有效的进行。我国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确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从而正式取代了原先存在许多弊端的破产清算组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这些法规颁布有利地保障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顺利执行。

1 破产管理人的地位

1.1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在法学界一直存在许多争论,国外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 代理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是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破产事务的代理人。

(2) 职务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程序是债权人对破产人执行的强制程序。破产管理人类似于国家的行政人员,其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

(3) 破产财团代表说,该学说起源于德国,实际上该学说实质上是英美法上的信托说的概括,认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人之外取得独立的地位,破产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受托人,以破产财团所有权人的名义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1.2 国内法学界对于破产管理人的地位一直也存在许多争议,主要集中以下四种观点

(1) 破产企业法定代表说,认为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法人人格尚未丧失,其法定代表人就是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效力和诉讼结果都归属于破产企业。

(2) 清算机关说,该学说认为企业破产后,破产管理人是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成立的一种以清算为目的的法人机关。

(3)“双重地位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兼有“清算执行组织”和“独立民事主体”双重性质。

(4) 破产财团代表说,此学说的理论基础是虚拟的财团人格化,客体主体化。该学说认为应赋予破产管理人独立的人格和地位。

2 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企业的破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其所涉及的领域也十分广泛,为了保证破产程序之公正和迅捷,有必要保持破产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和职业能力,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有资格在破产程序中担任管理人的有:

(1)依法设立并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2)清算组。清算组由法院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3)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中从业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取得执业资格的并被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自然人。

虽然破产清算组一直存在许多弊端,但我国企业破产法保留清算组是有现实原因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有很多国有企业面临破产,如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职工安置等问题,都需要依赖政府各部门的支持协调配合。但是以上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来解决。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从事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来作为清算组成员,这些人具有很高专业素质,在工作时间上也有保证,只要加强监督,就可以保障破产程序公平、公平的进行。相信随着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日益完善,破产清算组将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将是更加先进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3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各国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要有三种模式:

(1)法院主导模式,即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法院有权决定破产管理人的人选而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影响。如果债权人认为法院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对自己或者其他债权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变更破产管理人,是否更换破产管理人则由法院最终决定。

(2)由债权人会议选任,法院或其他机构选任为补充,即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力在于债权人会议,只有当债权人会议不选任或无法选任破产管理人时,才由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选任。破产清算是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破产管理人仅代表债权人利益。这一立法模式以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为代表。

(3)法院指定和债权人会议选任相结合即双轨制。法院在裁定债务人破产时,为防止债务人转移破产财产,损害债权人的权益,需要立刻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但此时债权申报程序尚未启动,债权人会议也无法召开,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法律规定先由法院选任一破产管理人,待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可选任另外的破产管理人来替代法院任命的破产管理人。

我国目前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实行的是法院主导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效率高,可以及时的产生破产管理人,但是缺点是忽视了对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建议我国采用法院指定和债权人选任相结合的方式来选任破产管理人,先由法院来指定破产管理人,如果债权人认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能尽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职责,那么债权人会议可以推荐出自己选择的管理人,申请法院替换。

4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

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时间,各国一般有两种立法模式。

(1) 破产宣告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破产宣告同时进行。在破產宣告以前,破产程序尚未启动,债务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没有发生变化,债务人仍有管理、支配其财产的权利,法律也没有理由设立专门的财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时,破产程序也随之开始,此时就必须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其破产财产的管理。目前德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2)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即自破产申请开始时起至破产宣告前止,尽管债务人尚未正式被宣告破产,但破产程序已经启动,对债务人及其全部财产生约束力。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蔽财产,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临时托管人,正式宣告破产以后再由正式选任的破产人管理人取代临时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英国和美国均采取这种立法模式。

我国采用的是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的立法模式。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这条法规明确了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时间是开始受理之前,我国是在受理破产案件后直接指定管理人,这种做法能够使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的全过程中处于破产管理人的监管之下,避免了破产企业财产的流失。但是随之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债务人尚未被法院宣告破产,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尚未丧失,因此破产管理人还没有权利接管这个企业,而且企业还有通过和解、整顿而不破产的可能。建议我国在这个问题上应适当借鉴英美法系的临时托管人制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于债权申报尚未进行,无法组成债权人会议。由法院指定临时托管人接管破产企业,临时托管人负责财产的清点、日常管理和维护,直到破产程序以和解方式终结或由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正式管理人产生为止。破产宣告后,在债权人会议能够召开以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可以由债权人会议确认或者另行选任。

5 破产管理人报酬

200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1条规定: 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可以看出,法院在管理人报酬事项中中处于主导地位,虽然债权人会议可以对管理人报酬事宜提出异议,但这种权利很弱,人民法院仍然控制着最终的决策权。权力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利绝对使人腐败,法院掌握着如此大的权力,很可能為权力寻租打开方便之门。

比较合理的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是以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实行的“债权人确认模式”。这种模式下,破产管理人的人选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报酬也由其确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财产应当归全体债权人所有,破产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代为管理资产,由债权人会议来决定其报酬也就更为合理。结合我国目前的企业破产的情况,我们可以适当借鉴德国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对管理人选任和报酬事项存在异议,并与管辖法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来对此问题进行裁定。

6 破产管理人监督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拥有很大的自主权,一旦管理人滥用权利、懈怠工作,不仅会增加破产成本,还会给整个破产程序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各国都很重视对破产管理人的的监督。虽然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也对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职责、报酬等事项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但还是远远不够的。建议我国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1)明确破产管理人义务。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以及第27条分别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应尽的职责以及义务。但是关于义务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缺乏判断破产管理人是否勤勉忠实、恪尽职守的标准。建议应适当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确定破产管理人有忠实、谨慎的义务。如违反忠实义务,破产管理人应返还利益归于破产财产,如违反谨慎义务,破产管理人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负赔偿责任。

(2)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在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督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繁重的工作压力,也可以使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得到有有效约束。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破产管理人这个职业是高度开放、自由、专业和自律的,它是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破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⑤。我国应鼓励破产管理人成立自己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制订公平合理的执业过失认定标准,实行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监督模式。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不仅有利于保护破产管理人自身的利益,也可以有效的遏制破产管理人的滥用权利的现象的发生。

7 结语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引进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它取代了过去不合时宜的破产清算组制度,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潮流。虽然关于破产管理人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但是相信随着破产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其在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将会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永军 《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50.

[2]陈荣宗 《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1986, 5.

7.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篇七

中中法发(2004)15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工作

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推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信访工作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信访申诉权利,我院研究制定了《信访工作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实施,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工作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的信访申诉权利,密切审判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同时促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加快建立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信访机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传、互联网、来访等方式,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流程管理是指对来信来访登记、分流、审查、处理、统计、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等系统管理的信访工作机制。

第四条 信访工作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各部门按照分流要求认真做好信访回复工作,各部门之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全院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信访工作要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有礼、分流有据、处理及时、反馈跟踪。来信处理回复要重视初信和有信必复;来访接待要重视初访接待,并制作接访笔录。要避免反复信访、越级上访及进京上访。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二章信访登记、分流

第六条 信访登记。来访的初访接待及登记统一由立案庭接访室负责。院领导、各部门收到群众的信访信件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法院等组织转来的信访信件,应在3日内批转接访室统一登记。

第七条 信访分流。立案庭接访室负责对各类来信来访进行登记和审查,并根据信访案件性质提出转办意见,于5日内填写《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呈批表》,分流至有关职能部门,并告知信访人等候通知。具体分流办法为: l、告诉信访分流至立案庭立案审查组;

2、申诉或申请再审信访案件分流至审判监督庭;

3、在办案件信访或重点、疑难案件信访分流至案件承办庭的分管院领导,分管院领导再批转至案件承办庭:

4、反映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的纪检信访分流至纪检组。

第三章 信访的处理与跟踪督办

第八条 立案庭接访室负责法律咨询、非诉信访的处理及日常信访接待中的解 释、息访工作。接访室对信访入的问询要依法耐心解答,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要指导信访人去有关部门解决。

第九条 信访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呈批表”所流转到的每一个环节的批办人或承办人都要及时办理,并签署意见或填写处理结果。信访案件结案后,最后处理人应于3日内将“信访办理情况呈批表”送回接访室登记备案。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对转处的来信来访材料应当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回复信访人或将处理情况报接访室,由接访室回复。

第十一条 立案庭接访室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信访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做出预警。对经分析认为可能具有“集体化、组织化、激烈化、极端化”趋势的信访案件,或者可能发生越级进京上访的信访案件,要及时做出预警报告,上报分管院长。

第十二条 对重大信访案件,立案庭接访室可以作出专门的信访案件案情分析报告,供领导审阅。

第十三条 来访人对近期签收的裁判文书有疑问,经立案庭接访室作解释工作,仍坚持要求主审法官接访的,立案庭接访室应通知主审法官当面接访或预约接访。主审法官应安排接访当事人,如主审法官因公未能接访,由对口业务庭室的负责人负责接访事宜,做好息访服判工作。

第十四条 来访人的来访事由明显缺乏根据,寻衅滋事,辱骂、威胁、侵犯接访人员或向人民法院进行威胁和讹诈的,接访人员应立即报告庭室领导和分管院长,庭室领导或分管院长可通知法警对来访人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或强行带离。

第十五条 发现来访人携带危险物品或反动标语,立案庭接访室可直接通知法警予以没收,并报告庭室领导。

第十六条 预约院长接访。院长接访方式采取预约接访制度,对于情况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信访、集体访、上访老户的信访、有矛盾激化苗头或有越级上访苗头的信访,立案庭接访室依照《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来访人预约院长接见须知》的规定办理。遇紧急情况可临时应急安排预约接待。

第四章 信访统计、归档

第十七条 立案庭接访室负责每月汇集来信来访处理情况,根据信访案件的性质,分类统计,并于每月月底填报“来信来访统计表”。

第十八条 接访室对各主办部门的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并制作登记表,附在信访材料首页,以便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及时处理信访要求,引起当事人重复信访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8.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篇八

(2011年5月)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过程中企业名称变更事项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一、名称变更分类

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适用本规程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以下称“简单更名”;

(二)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以下称“复杂更名”。

跨认定机构行政区域的企业迁址引起名称变更的,需重新进行认定,不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

二、不同阶段企业更名工作程序

(一)提交认定材料至公示前

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报告,并按变更后的企业实际情况更新申报资料,认定机构按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及材料进行认定评审。在此期间发生了名称变更没有报告的,不论后期何时发现,均要重新申报。

(二)进入公示至报送备案前

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认定机构报

告,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认定机构经审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撤销公示。在此期间发生了名称变更没有报告的,不论后期何时发现,均要重新申报。

(三)已报送备案至备案回复前

在此阶段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在15日内向所在地认定机构报告,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认定机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该企业报送备案的申请,认定机构经审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

(四)备案回复后

发生名称变更的企业应在15日内向所在地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认定机构经审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重新公示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自发生名称变更日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在以上各阶段,更名企业和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的相关操作。

三、企业申请名称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一)简单更名需提交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附件1);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复杂更名需提交以下资料(其中7-9项材料在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数);

6.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

7.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

1、附件2-2);

8.经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四、审核流程

1.认定机构负责受理、审查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从第二阶段开始,认定机构应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首先判断企

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机构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2.认定机构将更名企业分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三批)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回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3.经认定机构审核,确认企业更名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终止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五、认定机构报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备案资料包括:

1.《关于ХХ省(自治区、市)20ХХ年第Х批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备案的申请》;

9.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 篇九

一、现状及对策

由于监狱企业所承担的特殊职能及其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卓越贡献,一直以来,国家都在政策上给予监狱企业特殊的倾斜,这对监狱企业的发展壮大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备,以及加入WTO,国家相关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也都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在这种大的形势和背景下,一直依靠国家政策倾斜而生存发展的那些监狱企业所面临的困境是十分严峻的。目前,我国的监狱企业,除少数以开发矿产能源为主和部分特色加工业等优势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且发展态势良好外,大多数都面临着资产状况差、亏损严重、技术水平落后、市场开拓能力弱等威胁着企业生存的严重问题。而监狱企业如果还只是一味地期望依靠国家的优惠政策来改变这种困境,这已经是极不现实的。这样就客观的要求监狱企业必须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另寻出路,该实施破产工作的就要积极推进,不再拖延。

监狱企业所面临的种种困境也已得到了国家的极大关注,国家在政策上明确要求对扭亏无望的监狱企业实施破产工作。2001年国家对监狱企业的发展问题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讨论和研究,会议明确提出了两点关键意见:其一,对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监狱企业,可以实行关闭破产;其二,要抓紧监狱企业的关闭破产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之上,研究提出关于监狱企业关闭破产的实施办法。

对优势监狱企业采取在双轨运行中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开辟监狱内部市场,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调整布局和产业结构等多种途径,以使其更好的保持良好的发展优势;对亏损严重且已基本丧失市场竞争能力的那些正在困境中苦苦而无奈挣扎的监狱企业,分批实施关闭破产,由政府出面大力开辟出让它们顺利退出市场的通道,使其真正摆脱困境。这是面对目前监狱企业的发展现状,我们所能够采取的最为有效的措施。再者,无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部分监狱企业破产关闭工作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来看,在现阶段,对严重亏损的监狱企业,统筹布署,分批实施破产关闭及相应的重整、重组,都是确保破产监狱企业及整个社会损失最小化的一种最有效、最合理的途径。

二、实施破产意义重大

对亏损严重的监狱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固然是一个艰难而痛苦的抉择,但大量的实践证明,它对深化我国监狱企业改革,推动资产重组,实现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彻底摆脱监狱企业所面临的严峻困境,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监狱企业为国家监狱的长期安全稳定和监狱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破产能促使监狱企业扭亏脱困,有效地保护国有资产。通过对那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监狱企业实施破产,消灭亏损源,淘汰劣势企业,能有效地帮助部分企业走出困境,并从整体上提高监狱经济的质量。由于监狱企业是比较特殊的国有企业,那些长期亏损而没有采取破产处理的企业,经费只能靠国家来补贴。这样,实际上就等于国家承担了企业无限的市场风险和亏损。若不退出市场,更大更多的风险和亏损都将转嫁到国家身上,国家的损失将是无法估量的。如果采取破产的方式,国家财产虽然会受到一定的损失,但这种损失是有限的,我们当然应该取其轻者而从之。而且,我们还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发挥原有资产的作用,来弥补这种有限的损失。反之,如果那些该破产关闭的企业,硬是拖着不实施破产,这样既不可能救活这些企业,又毫无意义的浪费了极为有限的财政资金和监狱经费,结果只会拖垮其它的优势企业和整个监狱经济。

破产能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是优化监狱系统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当前监狱经济的现实情况是,既有很多监狱企业难以继续生存,事实上已经成为国家发展进步的累赘,又有不少优势监狱企业急需要国家大力投资,继续发展,以更好地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最大程度的增值。那些难以继续生存的监狱企业却使大量的国有资产处于闲置状态,这就造成了现在的这种尴尬的局面:一些监狱企业有生存并继续发展的能力却没有所需的必要生产资料,另一些扭亏无望的监狱企业却正在白白的浪费着国有资产。面对这种局面,通过破产及相关的重整重组实现国有资产在监狱系统内的合理配置,把有限的国有资源向发展态势良好优势企业、优势产业转移,无疑是一个可替代的最佳方式。

破产是解决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如果把那些难以继续在市场上生存的监狱企业勉强地维持下去,表面上看,工人没有失业,还有一份看似不错的在国企任职的工作,但实际情况是这些企业既不能很好地支付工资,又不对职工做出应有的安置,这样,不觉中就使职工丧失了无数再就业的机会,结果只会促使各种矛盾越来越尖锐。另外,从整个社会来讲,这样不仅浪费、闲置社会资源,而且会使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不断恶化,造成社会矛盾不断增加和激化。而依法关闭破产监狱企业是解决困难监狱企业债务问题,切实关心企业职工,减少和消除由企业亏损所造成的一系列矛盾,减轻社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最有效的途径。

破产是市场经济客观要求,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的体现,能有效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优胜劣汰是市场调节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机制,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的目的是淘汰落后、鼓励先进,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社会生产力更大更快的进步。破产正是市场经济中实现这一目的的最佳选择。通过破产促使那些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劣势监狱企业及时退出市场,让位于那些优势监狱企业,有助于形成和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和竞争环境,有利于监狱经济的整体发展和提高。

三、推进破产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政府对监狱企业破产工作的宏观指导与协调。对监狱企业实施破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牵涉多方面的利益,需要政府发挥其统筹规划、完善政策和协调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所属困难监狱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指导,对符合破产重组的监狱企业要把握机遇,加快实施破产。应在完善相关政策和安置监狱企业职工方面,加强协调,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确保社会稳定。特别是要利用各种方法和渠道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2、加强对破产过程的监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破产监狱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要加大监督力度。在破产监狱企业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依法确保破产清算小组能独立地开展工作,减少行政干预和暗箱操作,坚决制止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二要突出债权人权利,确保债权人不仅可以对破产申请进行否决,同时可以对破产程序的公正性提出质疑。三要加大对破产过程中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督促其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审计、评估等,降低企业债权损失的风险。四要加强执法力度,强化企业财务管理,严查企业财务报表,使企业账面资产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资产,防止企业资产流失。

3、要充分重视并发挥实施破产工作的中介组织在监狱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监狱企业破产工作的复杂性和处理协调各方利益所要求的公正性,客观上决定了中介组织介入的必要性。另外,中介组织介入监狱企业破产工作,也是加快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破产工作与国际接轨,提高破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4、不断完善相关保障体系,努力解决破产监狱企业职工再就业问题。加大监狱企业破产力度,首先必须努力解决好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充分挖掘各方面潜力,积极创造再就业机会。同时,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再就业文件的精神,落实中央和省上赋予监狱企业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贷款优惠等多方面对监狱企业下岗职工给予积极支持,大力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5、建立、健全监狱企业破产责任追究制度。如果不依法追究破产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必将极大地破坏企业和社会的信用机制,损害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这也正是破产企业职工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是企业破产清算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问题。因此,建立、健全监狱企业破产责任追究制度是决定监狱企业的破产工作能否顺利推进,能否在积极推进破产工作的同时又很好地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破产的监狱企业必须建立更严格的审查制度。在审查破产企业的资格和条件的同时,要注重审查破产企业的相关责任人是否因为人为因素造成企业破产。对因个人或组织严重违法违纪造成企业破产的,以及那些假破产、真逃债的相关责任人要实施有力的打击,严格追究他们的责任,以维护社会公正和相关各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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