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

2024-08-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精选8篇)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 篇一

长江经济带是指什么

1、长江经济带

长江经济带是指沿江附近的经济圈。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省市,面积约205万平方公里,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横跨中国东中西三大区域,具有独特优势和巨大发展潜力。改革开放以来,长江经济带已发展成为我国综合实力最强、战略支撑作用最大的区域之一。

9月,《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印发,确立了长江经济带“一轴、两翼、三极、多点”的发展新格局。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横跨东中西三大板块的区位优势,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推动长江上中下游地区协调发展和沿江地区高质量发展。

最新统计显示,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市,20共实现生产总值402985.24亿元。在经济平稳发展的同时,11省市在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地方两会上纷纷提出新的举措,其中金、绿、蓝三种“色彩”尤为引人关注。

2、长江经济带意义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利于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让中华民族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真正使黄金水道产生黄金效益;有利于挖掘中上游广阔腹地蕴含的巨大内需潜力,促进经济增长空间从沿海向沿江内陆拓展,形成上中下游优势互补、协作互动格局,缩小东中西部发展差距。

有利于打破行政分割和市场壁垒,推动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统一融合,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有利于优化沿江产业结构和城镇化布局,建设陆海双向对外开放新走廊,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3、长江的地理位置

中国第一大河。发源于青藏高原唐古拉山主峰各拉丹东的西南侧。干流自青藏高原蜿蜒东流,经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上海市10个省、区、市,在上海市注入东海。全长6300千米。流域面积180多万平方千米,占全国面积的1/5。

4、主要经济发展区划分

长三角经济区、珠三角经济区、京津冀经济区、环渤海经济区、成渝经济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 篇二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全体村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是指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各级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运用审计的方法, 按照法定程序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 并评价其经济责任, 对审查结果做出公正结论, 以达到严肃财经纪律、改善农村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的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具有以下作用[3]。

1.1 有助于规范农村财务管理

通过调研和查阅有关资料, 发现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必要的财务制度不健全, 如票据不规范, 审批不正常, 是农村财务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有些发票无经手人和未写明用途, 无审批人审批, 或者财务开支多头审批, 白条、便条入账多等。《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试行) 》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试行) 》, 这两个制度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村级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强化审计监督, 可以促进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认真履行国家的会计法规和制度, 指导会计人员规范建账与核算, 从而逐渐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水平。

1.2 有助于加强集体资产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共有, 是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然而在集体企业改制中,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集体资产大量流失;村级集体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没有建立规范的程序, 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等, 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通过运用审计监督可以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完善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健全资产账目, 避免和减少资产流失, 以达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1.3 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益

通过强化审计监督, 及时发现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和监督措施不到位的主要原因, 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 堵塞漏洞, 寻求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

1.4 有助于贯彻国家方针政策

党和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一直非常重视, 近年来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例如财务公开制度、双代管制度和农村税费改革等。这几项政策对规范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与核算, 减轻农民负担, 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保证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2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模式

由于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性质模糊, 法律地位不明确, 也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可循, 就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模式及其性质、任务等关键问题, 目前还没有统一认识。学术界也仍有争论, 在实践中各地方的做法也不很相同, 形式各异。

2.1 乡镇经管站或其内设审计部门审计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的依据是1992年5月农业部第11号令颁布的《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以及一些省区制定的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来设置的。这是当前农村采取的最基本和最普遍的审计模式, 根据该条令的第四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建立审计机构的, 由其负责合作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建立审计机构的, 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计机构 (以下简称乡镇经管站) 负责其审计工作。这种模式下, 乡镇经管站在完成日常经管工作的同时, 每年要安排一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任务, 而且审计人员通常不设专职, 一般由经营人员兼任, 或者在经管站内下设审计站, 安排专人从事审计工作, 但其专设的审计站与经管站合署办公, 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因此这种模式从本质上讲是经管系统的内部审计, 它受上级农业经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2.2 乡镇政府内单独设置审计机构审计模式

这种模式下, 设置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 它作为乡镇政府的内设机构, 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 直接受乡镇政府领导, 与乡镇经管站等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审计人员一般为专职人员, 人员配备也相对稳定。乡镇审计机构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进行审计。从本质上它是乡镇政府的内部审计。在这种模式下, 由于实践中受到经费来源和人员编制等实际因素的限制, 使得其在实际中很少见[4]。

2.3 农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计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民理财小组对村民委员会的收支账目进行审查监督并对村民会议负责。所谓农村民主理财小组, 就是在各村建立成员3~5人, 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 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的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重要财务事项, 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民主理财小组能够对村两委在村集体财务经营管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实践中, 由于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是由村长或书记指定, 并非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因此, 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监督的过程中, 民主理财小组并没有起到实际的监督效果[5]。

3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存在的问题

3.1 缺乏较高层次的法律依据

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审计业务的开展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的层次越高, 审计的权威性就越强, 审计发挥的作用就越大, 但目前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进行专门的立法。1992年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是依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的。但该条例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取代,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没有规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方面的内容, 也就不能用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来指导本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但法律层次较低[6]。

3.2 主体混乱

在性质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应属于内部审计, 其主体是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内设的审计机构, 它与审计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处于第三者独立地位, 因此不同于一般念义上的内部审计。由于地方法规、规章授权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 既要对政府负责, 又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负责, 其性质又属于政府审计范畴。同时, 很多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是受委托开展的审计活动, 并且受托收费, 具有社会审计的性质。

3.3 独立性差

一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主体是乡镇经管站, 乡镇经管站熟悉农村集体经济的情况, 使于开展审计工作, 且多年来, 在促进廉政勤政, 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村账乡管”的财务核算模式下, 经管站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方面独立性则变得比较差。首先, 按照农业部对乡镇经管站的职能划分, 乡镇经管站要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工作和财务会计的指导工作。让经管站行使审计职责, 既充当管理者、经营者又充当监督人, 违背了独立审计的独立“三角关系”, 这样势必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其审计结论也可能违反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其次, 经管站负责大量的繁重的日常经管工作也必然冲击审计业务的开展;第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双重领导体制也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7]。

3.4 执行力度小

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部门是乡镇政府的附庸, 乡镇政府出于各种考虑或利益权衡, 会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格或干脆不处理, 束之高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导者, 他们作为“经济人”在决策时, 往往也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分析时, 由于受到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法定强制力、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影响, 易受到乡镇行政干预等各种因素的制约, 加大了遏制违法违纪等腐败成本[8]。

4 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对策建议

4.1 打好审计基础

建立村务公示制度, 夯实审计监督基础。村务信息公开是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经济和谐发展的前提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要透明, 事务与财务应公示, 主要包括有:村财务收支情况;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资产的承包、经营情况;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资金情况;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与投入情况;村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救灾、救济款物、上级拨款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村民关心的重大事项, 均应该向村民公开, 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奠定基础[9]。

4.2 建立独立、规范的审计机构

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审计人员的配备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 在薪酬和人事编制上不受其制约;制定统一、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章制度, 具体审计工作程序规范。提高农村审计的服务性, 审计机构应该充分融入农村经济生活, 及时了解农村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县级审计机关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模式, 在乡镇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 同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县 (市) 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两种领导主体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对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支持与监督。在这种设置方式下, 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既有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又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还能充分融入农村经济生活, 进行实时监控, 同时因为审计机关和乡镇政府的相互牵制, 又保障了农村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另一种模式是在县级审计机构中成立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职能部门, 而不是在乡镇设置专门的审计机构, 由县级审计机构派出的专门审计人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 在这种设置方式下, 派出人员对下属单位具有较高的权威, 其独立性程度也较高[10]。

4.3 明确法律地位, 建立配套审计制度

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通过法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重要性, 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法律地位。为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法律层次, 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补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相关的内容, 以利于顺利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相关规定和行为准则, 审计执业规范和评价标准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行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文书格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档案要点》等。建立和完善全国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以及配套的制度和方法, 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部门必要的职权,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内容、范围、方法、具体实施办法、报告等做出规定, 使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1]。

4.4 提升审计人员素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队伍整体专业素质较低, 审计人员配备不到位, 审计力量薄弱, 这是历史原因形成的。要提高审计能力, 加强审计力量。首先, 对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进行财会、税务、法律、审计等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实践锻炼和轮岗交流, 提升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 提高审计人员的判断能力、洞察能力以及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还应加强职业道德和财经法规的教育, 增强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其次, 招贤纳士, 拓宽选人渠道, 公平招聘, 向全社会选拔有较高文化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审计人才;再次, 建立绩效目标责任制和定期考核, 实行奖优罚劣。对绩效突出、表现优秀、群众拥护的审计人员要及时予以激励;对没有绩效的要追究责任, 对素质不高、能力不强、身体不适的要及时调整和淘汰, 促使农村审计人员加强专业素养, 争取早日建立知识结构合理、能力素质优化的农村审计队伍[12]。

4.5 委托外部社会审计

委托外部社会审计将成为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必要补充。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中介机构, 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做出的审计结论具有较强的可信度。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成为可能, 其重要原因如下。

(1) 社会资本对农业的投入逐步增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实现资金来源多渠道和股权多元化, 股东们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运营和资金的运转;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做到客观、公正[13]。

(2) 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独立的法人实体, 企业设立、资产评估、验资、年检、公开年度会计报表都需要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并对外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 专业人才比较齐全, 业务水平较高, 审计质量较高, 获得社会认可[14]。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 篇三

摘要:基于各种原因,农村集体经济尤其是一些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尚未得到全面普及和广泛运用。通过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发展现状的分析,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发展和演变特点进行规律性总结。结合近年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发展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探讨未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发展趋势:那些超越了村级范围、具有较大包客性与开放性的集体经济形式或发展模式,最有可能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11)01--0007--06

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是农村集体经济的载体,其变化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传统因素和旧体制的影响,人们对这些经济形式的认识和研究都很有限。鉴于集体经济对组织农民、增加收入、配置资源、发展农村产业经济的重要性,现实迫切需要认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形式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态势,各集体经济形式变化发展的特点、作用和问题,以及近年来农业税改革、支农力度加大等对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发展有何影响。在《合作社法》颁布、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加速柞进的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发展有何趋势?是否会出现新的形式?在此研究背景下,研究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发展的规律性,分析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发展的基本趋势,提出丰富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壮大集体经济的对策建议。

随着各种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兴起和发展,国内学术界在肯定发展多种集体经济形式的同时,着重对它们的作用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陈国良针对市场经济指出农村集体经济应采取的实现形式的类型和特点,黄祖辉则比较了不同集体经济形式对农户收入、对集体经济发展的作用。王守智对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和方法。总体来看,现有的研究针对性强,政策意义明显。但不足是:缺乏全面、系统地研究和对规律性的把握;对近年来政策和制度变化的影响未给予充分关注,缺乏以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环境为背景的发展趋势研究。应联系农村和农业环境变化对农民的压力、联系《合作社法》颁布和农民负担减轻以及新农村建设开展为农民提供了更大的合作空间,注意现行各种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缺陷,在组织合作和企业理论的框架下展开分析,研究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趋势。

一、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状况及原因

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或经营形式,也即一部分农村劳动成员将自己的资产和劳动要素联合起来,或将他们共同拥有的资产投入运用、取得收入的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劳动者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创造了多种集体经济形式,包括:(1)资产承包、租赁经营(它们是村级集体资产投入运用的形式);(2)村办集体企业、村办股份合作企业(它是将村级集体资产和村民资产联合起来、共同运用的形式);(3)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它是一部分农村劳动者共同投入、超越村级范围进行技术联合的形式);(4)农民专业合作社(它是一部分农村劳动者超越村级范围进行资产和劳动联合、共同经营发展的形式);(5)农户+公司联合体(它是一部分农村劳动者超越村级范围与外部相关企业进行资产和劳动联合、共同经营发展的形式);(6)社区股份合作社(它是将全村土地等集体资产和村民自有资产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创新和发展。从我们对湖北、湖南、河南、辽宁、陕西、四川、贵州、山东、广东、江苏10省95个行政村的抽样调查情况看,目前村级集体经济的主要形式是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与此相关,目前农村村级集体经济总体上呈显缓慢发展状态。农村村级集体的现金资产减少,集体收入增长乏力。

调查还发现,各种新型的、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如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农户+公司联合体等)目前正在兴起和发展,并且已经超过了村办集体企业、村级股份合作企业的数量。从地区看,在东部地区,农民以参加专业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为多;在中部和西部地区,参加专业技术协会、农户+公司联合体的农民居多。尽管如此,这些新型的集体经济形式尚未得到全面普及和广泛运用。

当前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缓慢的直接原因是:缺乏合适、有效的村级集体经济形式(主要依赖承包、租赁经营),路子不广;从调查的结果看,具体又有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缺乏资本和技术,集体资产数量少、价值低。实行家庭承包后,各村的土地、山林、池塘等大都承包给家庭和个人,村集体可以用来集中发包、出阻的资产主要是一些荒山、荒滩和湖面等,如果不引入新的资本和技术,不对这些资产进行开发性投资阳改造,一般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很难取得明显效益。而且,一些村连可以承包、租赁的资产都没有,也就无任何集体收入,成为“空壳村”。

第二,缺乏有效的村级管理和集体积累制度。目前各村主要由村委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但村委会一方面缺乏管理人才;另一方面其性质决定它优先考虑行政事务,而不是着力发展集体经济。另外,目前村级也缺乏发展集体经济的来源和积累机制,行政运转完全依靠财政转移支付加上严格的资金和帐务双代管制度,各村基本上没有可以Hj来创办和支持集体企业发展的财力积累。这就使村级在组织集体经营和发展集体经济方面无能为力。

第三,村干部和村民对集体经营缺乏信心。由于改革开放以前社队经济问题和近年来集体企业亏损的影响,相当一部分村的干部和群众对发展集体经济缺乏信心。一些村民对外部环境影响估计不足,认为主要是村干部的素质、能力问题,甚至认为搞集体经济只是对干部、对承包人和承租人有利;而一些村干部则认为搞集体经济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所以,除了城郊村和少数集体经济基础好的村以外,许多村目前基本没有集体企业和其他集体经营项目。

与之相反,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的一般特点是:(1)有区位和资源优势,如交通便利,靠近城镇,有矿产和旅游资源等;(2)有一个坚强有力的村级班子,特别是有勇于开拓创新、敢创业、善管理、并愿意为村民办事的村级带头人;(3)地方各级政府重视,有关部门积极扶持,主要是县(市)和乡镇要求村级干部发展集体经济,将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帮助村里招商引资、制定发展规划、给于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发展演变

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今天,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发展和演变总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并表现出一些规律性。

(一)村办企业、承包和租赁经营

20世纪80年代,村级集体经济的主要形式是村办集体企业(如村办加工厂、茶场、果同、种植队、运输队、建筑施工队等),以及村集体资产(山林、水

面、场、园等)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

这类集体经济形式兴起和发展的主要原因是:(1)政策导向和政府支持。1979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在政策鼓励下,以社队企业为载体的农村轻工业和服务业获得快速发展。(2)农业释放剩余劳力。实行家庭承包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了农业产出,并不断地释放出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力。这些释放的剩余劳力一是进入社队集体企业;二是承包和租赁集体资产经营;三是自己或者与他人一起联办企业。(3)城市改革提供机会。20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工业企业开始进行改革,由于改革远比农村改革复杂,影响更大,所以,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供给不能充分满足社会需求,特别是农村收入增加后农村居民迫切要求改善生活与生产而城市工业一时不能提供,因此,面对较大的市场机会和经营空问,以村级集体企业为主体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国民经济中一支新兴的重要力量。

(二)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和农民专业协会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发展以新型形式如股份合作企业、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为主体。其他新型的集体经济形式如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逐步兴起。这一时期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变化的主要动力因素是:(1)政策引导。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提出,各地纷纷出台一些支持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措施。同时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文件中,要求各级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这些政策为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2)市场竞争压力。乡镇企业在经历了由村级管理到承包经营的转变之后,逐渐暴露出短期行为、集体利益受到损害、行政干预依然严重等问题。而且,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利润和生存空间被压缩,乡村股份合作企业客观上成为乡镇企业吸收资源、提高技术、改善管理、争取发展的必然选择。专业技术协会的快速发展则是因为家庭经营遇到越来越大的挑战,迫使农民走出村级范围寻求专业技术合作,以提高收益,由于地方科技部门的大力支持,专业技术协会受到农民的欢迎。与此相似,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专业技术协会的高级阶段,也逐步发展起来。(3)城市化发展。在东部地区,城市化的发展已波及城郊农村,影响到城郊农民的发展走向和他们的利益保证问题。社区(村级)股份合作社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开始兴起。

(三)农户+公司、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各种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发展都受到影响。2003年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发展才逐渐恢复。恢复后的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发展主要表现为农户+龙头企业、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新型集体经济形式的发展。

这三种新型集体经济形式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1)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一是2003年后财政部、农业部和各省、市、县都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4年农业部在全国选择了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点扶持试点,并提出通过公司+农户、济会+农户等多种形式提高农业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及农产品安全水平;二是2006年10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2007年6月农业部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为各地实施《专业合作社法》作出了详细指导;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如苏州市)在农村全面推进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形式的建立与发展,有力地促进了这些集体经济新形式的普及和发展。(2)财政支持向农业倾斜。我国在2000年后开始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综合改革;2004年又开始减免农业税、实施农业补贴政策,并在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这些措施和政策的核心,就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财政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投入。从效果看,它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鼓励了农民“回流”,从而为农民致力于农业生产、并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等开展集体经营创造了条件。(3)市场化和城市化的压力增大。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民认识到集体合作经营的重要性,认识到小农经济已不适应农业市场化发展这一现实,因为单靠家庭和个人根本无法了解市场、解决生产技术更新和销售等问题,就连集中全村的人力和物力也不容易解决。因此,农民只能将眼光投向村外和乡外,在更大范围内寻求发展的资源和方式,于是,那些有能人大户牵头和政府支持的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那些有技术、有资源的龙头企业或农产品加工经营公司,便成为农民依托的对象;而在城市化浪潮已经波及到的市郊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便被选择为维护村民利益、同时又被用作保证村民经营转型的主要手段。

三、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发展趋势

根据以上分析,考虑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在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农村集休经济实现形式的发展趋势是:

(一)总体上向有利于农业现代化方向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迅速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学术界普遍认为我国农业已开始进入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和以提高质量与收入为特征的现代化发展阶段。同时,在城市工业方面,以吸收外资和出口导向为特征的模仿学习或外需拉动型的工业化模式也面对挑战。我国工农业、城市和乡村、东中西部之间的发展差距扩大,特别是近年来农民进城打工、村庄老龄化和空心化、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使“三农”问题更加突出。这表明转向内需拉动发展模式和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已成为必然。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大体是按利用本村资源要素(发展工业)——整合本村资源、吸收外部资源(着力发展工业)——超越村级、按专业进行大范围的资源整合(深化农业分工)来变化发展的,这是南城市工业化与农村市场化发展的相对形势决定的。因此,在扩大内需、反哺农业和农村、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变化发展将围绕整合农业资源和城乡资源,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促进农村产业调整和支持农民完成经营转型来进行。

(二)农业公司和复合型集体经济形式的兴起

1.“一亩地”困境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目前的农产品价格和成本格局下,农村家庭承包和小规模经营正遭遇“一亩地”困境,即:按目前的种粮成本、产量和价格计算,农户人均只有一亩粮田时,除自己消费外,不足半亩地的粮食可出售,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在农民大量出外打工的同时,在各地出现了规模化和专业化农业发展趋势,出现了高科技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和粮食生产区、棉花种植带、蔬菜和水果生产区,出现了数以万计的专业大户。实践证明,土地集中、大农户专业化

和规模经营更需要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和帮助。在适宜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地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这种集体经济形式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可以克服目前阻碍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两个主要问题:资金困难、服务能力不足)。另外,考虑到即使在偏远山区,在那些不适合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可以为中、小农户提供服务的情况。

2.专业合作社、农户+公司向农业股份公司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广泛集聚、整合资源的优势,是将各种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组织起来开展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的重要形式。但是,它还不是开展农业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的高级形式。随着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增多,资产增加和规模扩大,特别是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以后,为加强管理、保证质量和声誉,一些专业合作社将会进一步发展、转变为农业股份合作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还有一些专业合作社将会扩展服务领域和提高服务质量,成为综合性全功能的合作社,将合作社的收益更多地转化为成员集体的生活福利。从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情况看,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尤其是那些经营非粮食产品、收入丰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有可能发展成为农业股份合作企业(公司)。因为非粮食产品的价值高、市场需求弹性大、质量和品质对于销售和收入增长更为重要,从事这类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合作社必须有正确的发展战略和市场策略,有规范灵活的经营机制,这在客观上要求实行完全的企业化管理。

另外,在农业生产领域,农户+公司联合体形式也完全可能向农业股份公司转化、发展。农户+公司主要是一种订单+服务(信息、良种、技术)的契约型集体经营形式,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营连续性和稳定性差,农户的增收幅度不大。为此,近年来一些地方创造了一种改进形式:即在农户+公司模式的基础上,由农产品经营公司(龙头企业)租赁农户的土地、统一规划和成片投资改良形成生产基地、然后再包给农户按要求进行经营(公司支付工资或费用),此即“返租倒包”模式。这一改进模式使农户与公司的关联更紧密和稳定,既可以保证以公司为主导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又可以提高农户的生产技术和收入水平。

3.专业合作社、农户+公司向复合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礼、农户+公司联合体在吸收和整合农业资源、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上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但二者又有缺陷和劣势。专业合作社的集体件强,服务而广,但企业化经营的程度不高,经营加工能力弱;农户+公司联合体的企业化经营程度高,经营加工能力强,但集体性弱,服务面窄。因此,从农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的趋势看,专业合作社模式与农户+公司模式相结合、实现互补发展具有必然性。应当看到,在农户+公司联合体和专业合作社经营都不是很发达、尚未建立优势品牌的情况下,它们都不大可能向农业股份公司形式发展和转变。因此,这类复合型模式无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普遍发展的前景。

(三)本地资源与外部要素相结合的集体经济形式的发展

1.村民变市民过程与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是农村生活改善(条件、设施改善和质量提高)、生产发展(产业发展、就业和收入增长)。在城市郊区,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方式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包括城区企业的转移迁入和农村社区的城市化改造,具体反映为村民变市民、生产就业转型、土地统一规划使用的进程。从各地现有的经验来看,市郊农村居民参与新农村建设或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主要“筹码”(资本)就是承包的土地,以土地“换”生活条件改善(包括住房环境、生活园区、道路设施等)、以土地“换”经营转型和收入增长成为一般做法。因此,为了实现土地集中、统筹使用和乡村城市化改造,为了保证村民的收入和支持他们顺利完成身份转变与就业经营转型,农村社区(土地和综合性)股份合作社将在未来、在更多城郊地区得到推广和运用;其中,可以帮助村民在二三产业就业、联合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创办集体型企业和事业实体的社区股份合作社最具发展远景。

2.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与乡镇股份企业的发展。由于村办企业缺乏吸纳外部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机制与条件,难以走出面向本县、本乡而生产的阶段;而改制后的乡镇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公司则具有吸纳资源、进而调整和发展的机制与潜能。因此村办集体企业持续减少,而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公司等近年来仍保持增长。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和农业就业人数持续减少,随着新农村建设在各地全面展开和农村基础设施与农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集中表现为具有居住、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多功能新型村庄的建设和崛起),以及城市工商企业逐步增加对乡村的投资,可以预见:目前以深化农业分工、兼顾工业发展的农村产业发展格局将会发生重大转变,农村工业与服务业将主要依托乡镇股份合作企业和股份公司等集体经济形式加速发展,逐步走出局限于本地发展的阶段,从而根本改变乡镇集体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产品质量差、经营管理落后的状况。

(四)现有集体经济形式的改进和完善

改革开放、融合发展是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在我国,虽然各地环境和条件差异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路径和实现形式不可能完全相同,但基本方法仍然是吸收外部资源、利用本村的优势和条件。随着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开展,随着内需拉动政策的实施和城市资源向农村回流,随着家庭个体经营的增收空间不断缩小,走集体经济和共同发展之路将成为广大农民的普遍共识,除了能够广泛吸收、在较大范围内整合资源要素的新型集体经济形式之外,现有的各种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经济形式也将随之调整和改进、继续保持活力、发挥重要作用。

一般来看,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有活力和运用前景的形式主要有:

1.集体投资开发+资产承包、租赁,发展蔬菜林果种植和水产养殖业。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的主要问题在于:被承包资产的价值低、经营者无力进行投资改造、经营无特色和产销不对路。由于经营者客观能力条件的限制和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当集体资产的利用价值不高时,经营者事实上不可能进行大量投资,也就不可能推出有特色的适销产品。目前,一些地方改变以往的习惯做法,采取一种积极的承包、租赁模式:村集体先对荒山、河滩等集体资产进行投资开发,并确定经营方向,然后再承包、租赁给合适的经营者。这种改进性的资产承包、租赁模式成功运作的概率明显增大。

2.建立村专业合作社,依托有关部门(或企业)发展特色农业。实践证明,在有政府部门支持、或与相关公司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下,以村为单位建立专业合作社、由村“两委”直接组织村民由一般粮食生产转向现代科技农业和特色农业经营,也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利用资源优势招商引资,兴办集体加工配套企业、发展村级工业。村办企业不兴的一般原因是缺乏技术和资金、生产无特色和行政干预与管理不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技术水平差、产品无特色和销路。如果说行政干预和资金不足问题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革来解决,那么,技术水平和产品特色问题的解决显然更为复杂。近年来,一些地方利用本地的资源优势招商引资、吸引外地有实力的企业前来投资开发,村集体就此建立相关的加工企业和配套生产企业,或者直接进行联合投资与开发,有效地解决了技术水平低、产品缺乏特色和销路不畅等问题,实现了村办企业的重新崛起。这些说明,只要积极组织、充分利用本地的优势资源来吸引外部资金和技术、发挥外来企业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村办企业(包括村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等)完全可以发展起来,村级集体经济和村级工业完全可以重造辉煌。

4.利用地理区位和环境优势,建设交易市场和发展旅游观光等服务业。近年来,一些位于“二边”(集镇边、公路边、行政区域周边)地带的村集体、以及那些具有特定历史文化古迹和自然景观资源的村集体,利用其区位优势和环境优势,积极开发其创造就业和增加服务收入的潜力,取得了明显的绩效。

总之,在以农业现代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主要内容和特征的新时期,那些超越了村级范围、并具有较大包容性与开放合作性的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或发展模式,最可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形式。但村级资产承包、租赁经营和村办企业等集体经济形式,由于它们适应低水平、小范围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故也将在改进、完善基础上继续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同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脱形式[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0(6):37--39

[2]黄祖辉,中国农业专业合组织发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J],中国农业经济,2008(11):4-7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 篇四

一、采购人权利

有权申请依法保护其采购合法权益,政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有权自选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抽签方式委托经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非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有权拒绝他人违规指定的供应商,依照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有权规定采购项目的特定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一般条件之外的特定条件。

有权审查供应商的资格,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供应商的必备法定条件和采购项目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有权通过合同规定采购联合体的连带责任,可以向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索取联合协议,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采购合同,规定联合体各方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有权认可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应经采购人同意,并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

有权控告检举采购违法行为,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和机关进行控告和检举。

二、采购人义务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自觉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使政府采购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除特殊情形外,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和遵循政府采购原则,法律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都要实行政府采购;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原则。

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确保供应商公平竞争,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行业)政府采购市场,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祸歧视待遇,不得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与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贿赂和其他利益。

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财政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入单位部门预算,报区财政部门汇总和审批;严格按照审批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按照法定方式进行采购,把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标的,应事先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在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时,应当分别符合其法定的具体采购条件。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购,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都应遵循法定程序。邀请招标时,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采购自招标文件发出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20日;出现法定废标后,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该项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如需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事先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采购人应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凡大型或复杂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负责。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有关规定,按照《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平等自愿原则以及政府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履行合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应依法与供应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额10%的补充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双方应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过错一方或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回避和文件保存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的必须自行回避,或接受供应商的申请进行回避;采购活动所有法定必备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至少15年,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正确对待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事项及时就供应商对采购活动的质疑依法作出答复;应在收到供应商提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书面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者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投诉处理期间,如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要求暂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应当暂停采购活动(不得超过30日)。

自觉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应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其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以及执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采购人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三、采购人责任

一般违法行为。对一般违法采购性承担改正、被警告罚款和责任人处分通报有关责任。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却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或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的,或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或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协商谈判的,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或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罚款。对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构成和尚不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对构成和尚不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采购行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责任。

采购人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或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采购人的某一违法行为如果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并因采购合同履行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按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不按规定集中采购和未依法公布采购标准与结果的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实行委托集中采购和未依法公布采购标准与结果的违法采购行为,分别承担改正、被停拨预算资金及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

应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采购预算支付资金,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采购人未依法公布采购项目的标准和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隐匿、销毁、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对隐匿、销毁、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承担经济处罚和责任人处分直至刑事责任。

采购人违法隐匿、销毁或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管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采购市场的违法行为。对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采购市场的违法行为,承担改正和责任人处分责任。

5.汕头澄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篇五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4 第三章 预算与收支审批制度.....................................13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19 第五章 其他专项资金管理.........................................21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22 第七章 土地基金管理..................................................23 第八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25 第九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26 第十章 法律责任..........................................................28 第十一章 附则..............................................................30 附件................................................................................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澄海区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的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以及其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集体经济组织)。接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记账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代理记账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会计代理机构)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统一印制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票据,指导、监督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核销。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利用“澄海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中相关财务管理监管功能,实时查询和动态监管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情况,提高集体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省有关规定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在不改变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以及确保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会计代理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代理机构按照核算单位独立设账,分户核算。各核算单位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法律主体,独立接受审计监督和承担民事诉讼责任。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核查,并将资产核查情况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并执行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收益分配、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的审核、审计和监督,保障集体经

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出纳员,履行现金管理职责,负责日常现金业务,包括:货币资金的收付、现金的保管、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使用和保管;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每月定期向报账员移交单据,与代理会计对账;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工作。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

出纳员收付货币资金应当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办理支付结算应取得支出审批单及内容相符的发票等其他有效原始凭证方能办理。对于审批手续不全、付款原因不明、超过开支审批限额、不合理的支出,出纳员有权不予支付,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非出纳员不得经管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银行定期存单、支票、有价证券。

第七条 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人民币银行账户。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开设的土地补偿费专用账户以外,已开设的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应由出纳员进行清理,履行相关程序后,到银行办理相关销户手续。

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及开设一般账户的数量,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开设的一般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只供本集体经济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储。

第八条 使用现金结算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出纳员办理现金收入业务,除在当日下午五时后收取的来不及在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的现金,或者离金融机构所在地较远,需要在第二天送存开户银行以外,收到现金后应当在当天全部送存开户银行。禁止坐支现金、白条抵库、挪用公款、公款私存。

按规定,以下款项可用现金支付:

(一)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二)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可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个人的款项,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以外,超过使用现金限额(1000元人民币)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或转账结算。银行回单及支票存根作为原始凭证应当入账,支票存根的内容应规范填写。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现金备用金制度。出纳员日常备用现金不得超过1万元,以应付零星小额费用的开支。备用金超过限额部分应当及时缴存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存入其他个人账户。每月月末,出纳员应对超限额的现金备用金书面说明原因,并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该书面说明应装订在会计凭证中。

有价证券由出纳员保管,应设立明细表进行登记,详细记载各类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

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兑现后,本息应及时转存银行账户。现金、有价证券应妥善保管,定期盘点,确保安全完整。

第十条 现金应每月盘点一次,由出纳员盘点并编制现金盘点表,报账员监盘。报账员每月应根据银行对账单对每个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收付逐笔进行核对,经核对不符的,由报账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出纳员核对。如调节不符,出纳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现金盘点人、监盘人、会计主管领导复核后应签字盖章。出纳员在每月公布财务报表之前应与会计代理机构核对上月现金及银行存款总账余额,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出纳员不得保管或者暂时保管会计档案、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在开户银行应当预留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主要负责人、出纳员等印章样式。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与空白支票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主要负责人、出纳员预留私章由其各自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货币资金的全过程业务。严禁为空白支票、空白收款凭证及其它空白表格等加盖集体经济组织印章。

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集体经济组织使

用印章,应当在用印登记册上登记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审批人、经办人等内容,用印登记册年终归档备查。财务专用章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往来业务的票据结算。

出纳员办理完结每一笔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在收款票据上加盖“收讫章”,在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上加盖“付讫章”。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报账员,报账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会计从业条件。报账员负责协助会计代理机构开展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并按财经法规及会计制度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统一印制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票据,负责保管、开具票据。报账员在办理有关票据领用手续时,应当核对领用票据的种类及票据号码,并在票据领用登记本中签名。

(二)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没有审批、手续未完备及不符合审批制度要求的原始凭证一律拒收。负责将每月所发生经济业务预分类或者预填制记账凭证。各项经济业务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作为预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下列凭据可视为有效原始凭证:

1.发票和相关的费用明细清单、会议(培训)通知、机票、车票、合同等;

2.金融部门的借贷款合同、利息单据及手续完备的其他原始凭证;

3.统一印制的汕头市澄海区农村经济联合社专用收据(四联式)、汕头市澄海区农村经济联合社内部现金暂付单据(三联式)和汕头市澄海区农村经济联合社内部转账单据(三联式),其中:专用收据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个人)或者外部单位收取资金使用;内部现金暂付单据用于村(居)干部、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办理公务以及其他事项需要暂借现金,事后结算返纳使用;内部转账单据用于非现金收入、应收收入、应开支付出的费用转作结算资金(应收款、应付款)使用。

4.村(居)“两委”干部、工作人员的工资、误工补贴、各项津贴及成员分配款、困难补助、救济款等经领款人逐人签名(盖章)的明细表或单据。

支出类单据除了填制支出审批单外,工程项目开支同时应有工程合同书、工程预算资料、工程竣工结算、验收资料、相关会议记录等,需招投标的应有招投标资料,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项目还应有交易确认书、交易合同等资料。

(三)报账员应积极配合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负责向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解释每一笔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于每月5-8日前将经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上月份收支原始凭证、报账单连同预填制的记账凭证等其他报账资料报送会计代理机构进行审核、记账。未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四)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物资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或物资的类别、项目、购入日期、使用年限、金额、资产状况、使用部门等进行登记。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和物资,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每年定期与固定资产和物资管理人员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每年年终参与固定资产和物资的盘点清查,对盘亏或盘盈情况进行清理分析,对资产毁损或报废状况进行勘察,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做到账、物、簿相符。

(五)参与拟订经济计划、财务计划、农村承包合同和财务管理规定等。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问题,提出管理的意见建议。

(六)做好与会计代理机构会计档案及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并妥善保存好会计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各种合同、协议、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登记簿以及其他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会计人员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各类资料应当分类整理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调换,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送会计代理机构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印章保管人、财务人员离任,应当在10日内办理印章、文件、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移交手续。

报账员、出纳员离任办理移交时,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都应到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计代理机构派人监交。移交人编制移交清册,经接交人校核无误,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名盖章,永久存档。

因有关责任人私存、藏匿且拒不移交等情形而无法使用印章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告声明原有印章作废,申请重新刻制和启用新印章。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与会计代理机构签订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

议)。会计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会计代理服务工作: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协议办理会计代理服务业务;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二)及时记账、结账,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所代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上月份的会计核算工作。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数据与集体经济组织核对无误后,及时打印财务公布表,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核对准确后于每月15日前张榜公布。

(三)应于每月15日前完成所代理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整理工作。年终结算后,应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账簿打印工作,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建档,填列移交清单,交还各集体经济组织妥善保管,委托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四)会计代理机构对会计代理服务工作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应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负责人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管领导汇报,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 预算与收支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重视预决算管理。每年3月31日前,由集体经济组织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集体积累和上年收支情况,拟定本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含经济发展计划、收支预算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并将本年自然灾害等应急支出纳入预算中)依法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履行票决程序后实施,报会计代理机构备案,会计代理机构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应同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年终应做好财务收支决算,决算工作应在终结后1个月内完成。每年3月31日之前,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财务收支决算情况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取得的各项收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核算,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应收尽收,全部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禁止无据收款、“白条”入账。严禁设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范审批

手续。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限额审批制度,不得将同一经济业务的大额支出拆分为小额支出以规避审批程序。

生产经营性开支指购建厂房、商铺、林果场、鱼塘、联合开发房地产、厂房大修理项目等。

预算内生产经营性开支审批限额为: 一次性开支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次性开支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居)党(总)支部书记共同审核并签名支付;

一次性开支5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由村(居)“两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做好会议决议记录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意见应加注会议通过时间及会议类型;

一次性开支50000元以上,支出项目预算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项目具体开支结算由村(居)“两委”会议集体审核,做好会议决议记录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意见应加注会议通过时间及会议类型;

一次性开支100000元以上,除按上述审批程序外,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预算内非生产性开支参照生产性开支审批制度拟订具体细化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原则上控制在本预算支出范围内,确需超支的,应当说明超支的理由、项目和数额,经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对未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而超支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应重新提出报告提交成员(代表)大会票决后方可执行,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以上限额内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规则,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居)党(总)支部书记和“两委”会议、成员代表会议、成员会议集体审批限额标准,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再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规范资产资源交易及合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试行)》(汕农资建〔2017〕1号)的规定,结合《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汕澄府办〔2017〕38号)的规定实施;合同管理按《关于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的意见》(汕澄府办〔2013〕13号)的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开支范围,落实开支审批责任制。禁止挪用公款、公款私用。审批人因公需要借(领)资金的,不得自行审批,应由其他“两委”成员审批,具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公款。因公借款的,应当形成文字借据,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于公务完成后5天内结清,逾期未结清的,依照法律进行具体行为的区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算报告中的费用支出计划,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审批流程。资金使用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原始凭证,详细说明支出事由,由报账员填写支出审批单,按开支审批限额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开支。所有支出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作为附件,应当具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以及相应限额开支的审批程序,方可报销入账。

第二十一条 控制非生产性开支,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非生产性开支应严格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规范人员报酬及补贴。“两委”干部岗位补

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的通知》(汕市澄财〔2017〕44号)的规定执行;“两委”干部的岗位津贴和绩效补贴,以及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补贴标准按照《关于汕头市澄海区村(居)两委干部岗位津补贴有关问题的意见》(汕市澄农〔2010〕27号)的规定执行。村(居)报账员的岗位补贴、岗位津贴和奖金可参照村(居)委的待遇标准执行。

(二)规范办公费的支出。应本着按需购置的原则购置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使用办公经费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

(三)规范差旅费的支出。参照《澄海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汕市澄财〔2016〕32号)的规定,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经济状况,在规定的限额内制订相应的标准,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列支差旅费时,支出审批单上需列明出差地点、人员、人数、期间并附相应的原始凭证。

因公需要外出考察学习、开会的应当有上级有关

通知文件,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以学习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由上级部门统一安排食宿的,凭票实报实销往返车(船)费。城市间交通费按以上规定执行。列支培训费时,支出审批单上应当列明培训人员、培训天数,附上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培训通知、学习课程表等资料。

(四)规范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民发〔2016〕74号)的规定执行。严禁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用公款招待宴请,购买烟酒、土特产以及礼品等其他非基本接待工作的消费支出。招待费支出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发展集体经济,预算支出应与集体收入相挂钩,实行以收定支。报销入账时,支出审批单应当注明招待对象和人数、陪餐人数、招待

事由以及派出单位公函,并附发票和相关费用清单(菜单)。

(五)规范应付福利费支出。应结合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状况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制订计划生育对象、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殡葬火化、升学助学金等的具体补助标准,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拨付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公益事业或者农业基本建设工程等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道路修建改造、环境卫生整治、山塘水利维修加固、文明村建设、生态村建设、集体事业发展、扶贫、创文等资金。

第二十三条 应严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核算的经济业务应当真实、准确;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资产建造等财务资料的编报应做到及时、完整。

报账员对各项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应采取备查账形式进行详细登记,每一项专项资金登记对应的专项资金备查账,或在报账员登记的辅助账套中按专项资金的核算要求规范开设明细科目,详细核算每一项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禁止将专项资金作为当期损益性收入(如: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以及将专项资金列入应付款等不规范的会计处理。当不能确定上级下拨款项是否属于专项资金时,应当向拨款单位反映,明确资金用途,并取得书面依据,否则应暂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报账员每月定期与代理会计核对各项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确保按工程合同及施工进度分期付款。在未进行工程结算(结算审核)前,不得全额支付工程款。收款单位应与合同书上的施工单位名称一致。支付工程款时,除了依照国家规定可以支付现金的费用以外,应当通过转账结算。如按合同规定确需预付款项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工程发票,并办妥有关支出审批手续后方能付款入账。支付款项时,以支出审批单、工程结算发票、工程进度表作为依据,工程进度表由施工单位提供,且应经集体经济组织主

管人员和相关监督人员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招投标标准、专项资金明确要求采用招投标操作流程的,按招投标程序进行;达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交易要求的,应当列入并启动交易程序。

第五章 其他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其他专项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有指定用途的捐赠、按“一事一议”形式向成员筹集的或者从收益中提取的用于发展生产、兴办公益事业等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登记管理,按照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对自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价工作,定期进行公示,接受成员监督,应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项目结束后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或作办公开支。资金来源方如要求返还结余资金的,应予以返还;如没有要求返还结余资金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之后,按资金的指定用途继续使用或者用于项目后续维护开支;确需改变结余资金用途的,应事先取得资金来源方的书面依据。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必须纳入账内核算管理。应当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对各项债权债务,按其类别或者用途,将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审批人、领款人等情况,据实登记入簿。

报账员对债权债务采取备查簿形式进行登记,并在每年年末与会计账簿核对结余情况,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做好应收债权的核实、确认工作。债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应收成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应当及时清理各种应收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暂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合同)限期回收。集体经济组织应制订应收债权呆账坏账的处理和核销办法,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履行重大事项票决制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经手、谁催收”的原则做好应收债权的清收催收工作。对逾期且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的债务人,要依照诉讼程序进行清收,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二条 债务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应付成员、金

融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对历史原因形成的集体债务,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分类研究解决办法,安排资金偿还。对确需偿还又无力清偿的债务,应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说明原因、明确责任,制定偿还计划。

第三十三条 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坚持以收定支,不得随意举债,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不得在没有落实偿还措施、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举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借贷担保。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将集体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给集体造成损失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土地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土地基金包括土地补偿费(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等)、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指拍卖荒山、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收入)和成员厝地款。

第三十五条 应设立土地基金专户,统一核算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和

成员厝地款。收入必须全额、及时存入土地基金专户,金额应与土地补偿费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厝地合同载明的金额一致。一般应在收到款项的当天缴存专户。应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落实专户管理制度。

报账员对土地基金采取备查账形式进行登记。每一宗征用土地登记相对应的备查账。每月应将备查账收支、结余情况与土地基金专户和土地基金账务记录核对,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土地基金专户管理,规范土地基金支出的审批流程。确实需要动用土地基金的,应先由村(居)“两委”会议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和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按照章程规定由成员代表会议或者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后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方案使用资金。

第三十七条 留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厝地款,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

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八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转让、置换、报废(淘汰)、报损等。

第三十九条 按规定已提足折旧且不适合继续使用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填报《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两份履行审核程序,并提供能够证明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入账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产权证明及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或者建筑物鉴定报告等,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办理核销。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者未提足折旧,但是经过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以及发生盘亏、毁损等非正常损失报损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填报《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两份履行审核程序,同时提供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入账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产权证明及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履行重大事项票决制后

执行。

转让、置换的固定资产按资产交易的规定实施相应程序。

在建工程的处置参照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九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按以下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实施日常监督:

(一)审议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审查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基建工程和经营项目的发包及实施等情况。

(二)每月5日前,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按规定集中对集体经济组织上月的各类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进行逐单逐项审核,在专用收据审核单及报账单上加具审核意见并签名;审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予以否决,并要求及时纠正。集体经济组织对否决意见有异议时,可提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协调不成的,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民主理财活动在规定场所进行,所有资料不得带离、毁损,出纳员、报账员及集体经济

组织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场配合。未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凭证不得入账。

(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集中办公时间每周至少要有一至两天。在开展民主理财过程中,应当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签名确认,作为村(居)务公开资料归档。

(四)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监督等工作情况,提出完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和标准,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财务公开应符合地点公众化、专栏橱窗化、版式标准化、内容通俗化、热点专项化、程序规范化的要求。应当按照规定,年初公开财务收支预算表、财务收支决算(收益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一览表、村民分红明细公布表;每月公开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收入支出情况明细表、福利费来源及开支明细表、债权(应收款)明细表、债务(应付款)明细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及时公开

征地款及建设用地流转收入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及建设情况、国家涉农补助资金分配以及其他涉及集体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决策和集体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对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经济事项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四)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的;

(五)挪用、克扣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六)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未及时报账的;

(七)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印章保管人和财务人员离任,未按规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

(八)未按规定配备或者随意撤换报账员、出纳员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致使现金遗失的,由出纳员承担责任负责赔偿,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二、二十三、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条未登记备查账簿或者辅助账套的,对报账员进行相应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六条的,作为私设小金库或者挪用资金进行处理,当事人应当负责上交款项,赔偿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建议罢免、罚款等处理;同时,对违反本制度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接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记账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会计代理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财政部门按本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其他代

理记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区财政部门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公开、公示,同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纯居社区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制度在执行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以前制定的其他制度中有关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内容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 篇六

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两部作为目前涉及村民自治组织的最重要法律,都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村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一组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宪法》限定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域范围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能逾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对象范围,是对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具体化,并且明确了村民自治组织采用的是四种行使自治权的方式。《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物权法》第60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等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职能并列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村级组织。因此,相关法律均明确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特性,并赋予了村民自治组织相应的职权:即要求村民自治组织只能是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充当的是公益人、仲裁人、守夜人和中介人的角色,既不能超越国家公权力的界限,也不能越过村民私权利的屏障。

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现,最早是在1982年《宪法》第8条中,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又将其称之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宪法》等法律法规中则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解决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去”和“留”矛盾,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然而,时至今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性质及职能定位,无论是法律或是学术界,尚未有统一、明确和具体的界定,由于缺乏专门法律规定,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了解,主要是从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获得。分析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该组织的概念。如《宪法》第8条第l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从本款中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的作法相比较,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依托、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纽带、以农民为成员的`“村组织”,该村组织既区别于村民委员会,也区别于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围绕土地产权推进,是公有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三是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职能及权限。如《宪法》第17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又如《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规定了权限范围。四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组织,它超越了单纯经济组织属性,还承担着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带有综合性组织的特点。如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同一机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重叠,具有“政社合一性”。

三、对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分析

(一)两者概念模糊,定性不准

实践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承担的角色等同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认为村民自治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其实,村民自治组织不仅包括村委会,还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之所以将自治组织和村委会混为一谈,是特定法律环境、社会背景、理论背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相对不足的表现。重新定位村民自治组织的概念,已成为进一步理清其职责,处理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问题的前提。据统计,我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近3000部,尽管多部法律法规多处涉及这一法律概念,但均未对其有明确定性,缺乏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至于在一个村是否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并不清楚。

(二)由于自治权力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 篇七

从审计主体上划分, 农业审计主体可以是国家审计机关、农业部门、财政部门、乡镇政府以至民间审计力量;从审计对象上划分, 农业审计对象主要是农业资金、农业预算、农业企业、农民教育、医保专项资金等;从审计内容上划分, 农业审计内容可以是农业资金的合法性、效益性、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政府官员企业领导的职责履行情况等。

审计模式是指审计的组织模式, 是审计导向性的目的、范围和方法等要素的组合, 它是审计制度安排中的重要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模式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标准形式, 它包括审计组织模式和审计行为模式。其核心是审计机构的设置, 包括审计机构的存在形式、隶属关系、经费来源、人员配备、工作方式、责任归属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手段、方式、方法必须适应农业经济监督的需要。需要。要将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将自行审计、委托审计和联合审计相结合、将专业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是农村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村审计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1) 农村审计制度理论; (2) 农村审计的组织模式; (3) 农村审计的内容范围, 包括农村环境审计、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等; (4) 农村审计问责制; (5) 农村审计的法规建设等。

集体经济的概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在不断深化、创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农村集体经济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 它是市场经济主体之一, 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有统有分的双层经营, 它大大超过当初农业生产合作的范围, 加大了农村生产的步伐, 对全面建设新农村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称谓指的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现在统一称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包括乡 (镇)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有三级设置:乡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我们所讨论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基础, 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盈利性和服务性双重使命;

2、统分相结合的双层经营;

3、具有自治性和民主性的组织内部管理;

4、集体资产所有者与劳动者同一;

5、在地域上具有明显的社区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是指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各级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和人员,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运用审计的方法, 按照法定程序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 并评价其经济责任, 对审查结果做出公正结论, 以达到严肃财经纪律、改善农村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重视并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是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对促进构建和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助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通过强化审计监督, 可以促进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认真履行国家的会计法规和制度;另一方面, 可以指导会计人员规范建账与核算, 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水平。

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和化解债务危机。通过运用审计监督可以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完善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无序和负债膨胀, 避免和减少资产流失, 健全资产账目, 督促村级组织严格预决算制度, 及时化解债务危机。

可以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效益。通过强化审计监督, 及时发现影响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各样问题, 改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堵塞漏洞, 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稳步、健康、快速的发展。

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领导成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要实行必要的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督措施, 避免集体经济组织及领导成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通过加强审计监督, 还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干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健全资金管理机制, 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运行质量, 促进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得以顺利实施。根据政府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实际审计资源, 必须将专业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党和国家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包括公开财务制度、双代管制度 (由乡镇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 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记账,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 通过这些政策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与核算, 减轻农民负担, 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徐东升:《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模式研究》, 河南农业大学, 2009, 5。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 篇八

《规定》指出,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等8大类、44小项。

《规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凡涉及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均应进行专项公开。集体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

据介绍,《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两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摘自《人民日报》 作者:陈仁泽)

上一篇:在校大学生期末操行评语下一篇:体育课如何提高学生积极性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