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感想

2024-07-13

西方法律思想史感想(共5篇)

1.西方法律思想史感想 篇一

西方法律思想史

前言:鉴于我校法理学考试的灵活性和思想性,结合本人对西政法理学科重点内容的体悟,特简结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名家经典的思想(侧重自然法学派),此鉴!需说明者如下: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卢梭、新自然法学派的诸位大家(富勒、德沃金、罗尔斯)是考试的重中之重,对其思想体系及其基本立论、观点必须非常熟悉。应对分析题、论述题以及最后小论文。另外,可适当关注:奥斯汀、拉兹、韦伯、庞德。新分析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对其观点、思想体系只需比较熟悉,考试出大题涉及的可能性不大。但对其名言及基本立论,如“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奥斯汀)则要会辩证分析。3 此简结的第一编和第二编可作为法律思想史的线索掌握,对自然法学派的三个形成阶段做宏观性的把握,可应对选择题 推荐大家有空浏览一下校园网主页的“法理学论坛”和“西政法学研究所”,受益必良多 5 推荐赵明老师两本书应对案例分析:《法意3000年》;《正义的历史镜像》。6 新自然法学派可参看《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不再总结。本小结只简述到黑格尔。

—— 以上是本人观点,诸君择善而从,择不善而弃。祝成功!第一编 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 1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2)显著的自然法倾向

(3)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

(4)较大的依附性(依附于哲学和伦理学)古罗马思想的主要特点:——受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影响(1)实践性突出(2)理论上发展

(3)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倾向强化(4)专制主义倾向强烈(5)神权政治的出现 古希腊前期知者的法律思想

(1)哲学观点:智者派承认物质世界的存在,对传统事物倾向于怀疑否定,不承认普遍真理的存在,否认抽象的正义原则,以个人的感觉作为判断事物的标准,导致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

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事物不存在的尺度。” 高尔吉亚:‘怀疑主义’三命题

(2)政治观点:特拉西马库——“正义是强者的利益”;“强权即公理”;

阿吉马丹——“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3)法律观点:大多主张自然法。安提丰:“根据自然,我们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 4 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

苏格拉底的两项罪名:1 否定城邦公认神,引进新神;2 腐蚀、蛊惑青年

(1)哲学观点:真理应该有客观标准。美德即知识,知识即美德。最高最大的美德是政治美德。政治的美德是管理城邦事务的艺术。

(2)政治观点:城邦应由“知识贵族”统治

“建立在人民意志和国家法律基础上的政权,他称之为君主制;而违反民意,不是建立在法律而是建立在统治者专横之上的政权,他称之为jin主制;如果由实行法制的人进行统治,他称为贵族制;如果由财富进行统治,他称其为寡头制;而如果由所有人的意志进行统治,他称其为民主制”

—— 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反对以上各种政制,特别是他坚决反对民主制,认为当时的雅典民主制已经衰落。而民主制的主要缺陷在于:由抽签产生的公职人员不够格,公民大会缺乏智慧,无知的人变成了统帅。他的理想是“哲人统治”。

(3)法律观点: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法律与城邦是内在统一的。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苏格拉底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两者本质统一。强调对法律的严格遵守。“我确信,凡符合法律的就是正义的”。5 伊壁鸠鲁学派

“我们所谓的快乐,是指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快乐是善,快乐是幸福 自由的获得全靠懂得“一切取决于我们自己”和“不依仗别人”。

“渊源于自然的正义是关于利益的契约,其目的是避免人们彼此伤害和受害。” 斯多葛学派——芝诺创立

欲念“是灵魂的波动,违背健全的思想和反对自然”。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这是道德高尚生活绝对必要的因素。

极力鼓吹自然法,认为遵守自然法就是遵守理性,因为理性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来源,是判断一切法律好坏的唯一标准。7 柏拉图

“阿卡德米”学园

“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利和聪明才智合而为一”

—— 理想国

“我确信一个国家的兴亡取决于这一点(法律),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

—— 法律篇

一、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 1 正义:克法洛斯:“正义就是欠债还债”,正义就是归还、遗留或给予属于他人的一切,正义是好的,有益的,不仅对于归还者有益,而且对接收者也有益。

玻勒马霍斯:正义就是帮助朋友和损害敌人

色拉叙马霍斯:“正义是强者的利益” 2 理性、意志、欲望三种品行 正义——智慧、勇敢、节制 四种美德 国家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的和谐关系中。

“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社和他天性的职务。”

“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互相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 5 法律与正义是一致的,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二、理想的国家制度 1 国家与立法的起源

城邦根源于人的需要:“在我看来,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我们需要许多东西。” 家庭——家庭联合体——更大的联合体——审查生活规则,原始立法 2 国家的阶级构成

护国者——辅助者——生意人 3 “共产、共妻、共子”制度 4 教育制度 体育、音乐(20岁之前的初级教育)——数学、天文学、逻辑学(20到30岁的高级教育,培养人的威严、正义和勇敢)——军人、武士——统治者 5 “第二好国家”:

(1)政体是混合政体(民主制和君主制的混合,即贵族制);(2)阶级结构——公民、工匠和商人、奴隶

(3)“次优国家“的原则:一是父母照管他们的孩子和后代;二是出身高贵者统治出身低贱者;三是长辈管教年轻人;四是主人管辖奴隶;五是强者统治弱者;六是聪明人领导无知的人;七是权威统治一切人。

(4)次优国家要进行“法律的统制”

(5)次优国家的机构:37人担任领导者;360人组成议会,行使最高权力;10人组成夜间会议,维护国家安全

三、哲学王统治与政体理论 哲学家“即永远酷爱那种能让他们看到永恒的不受产生和灭亡过程影响的实体的知识” 2 《理想国》的五种政体:

(1)王政或贵族政体——“智”(最好的政体)(2)荣誉政体(或武力政体)——“气”(3)寡头政体(或财力政体)——“欲”(4)民主政体—— 自由

(5)jin主政体(或暴君政体)

《政治家》的正常政体:一人君主立宪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

变态政体: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政体

《法律篇》:民主制和君主制的混合——即贵族制

四、法律和法治 立法的原则:立法的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注重美德的整体”;同时立法者所立法的国家应是:自由的、团结的、智慧的 立法的技术:立法由正文和序言组成,序言用于阐述“理由” 3 法的执行和遵守 法治:法律应是主人,统治者则是法律的奴仆;国家的兴亡不是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权威,而是取决于法律的权威 8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雅典政制》

一、正义论的政治法律观

善——美德、正义

“善、德就在于行于中庸,则适宜于大多数人的生活方式就应该是行于中庸,行于每个人都能达到的中庸。”

—— 《政治学》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

—— 《政治学》

分配正义——是自然造成的,固定不变vs 矫正(平均)正义——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 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二、国家(城邦)的起源和特征

“每一个城邦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

“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

—— 《政治学》

三、政体理论

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参见柏拉图)中间型政体——中产阶级治国(中庸思想)——立宪、法治治国

四、理想的国家制度

政体三要素: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审判(司法)机能,是“三权分立”的起源

五、法律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法律是一种规章,执政者用它来掌握权力并检察和处理一切违法者” 法律是一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的习惯 3 法律是一种正义,“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具有平等性和普遍性 5 法律具有可变性和稳定性

“变革实在是应当慎重考虑的大事。人们倘使习惯于轻率的变革,这不是社会的幸福,要是变革所得的利益不大,则法律和政府方面所包含的一些缺点还是姑且让它沿袭的好。” ——《政治学》

分类:1 基本法(宪法)和非基本法;2 自然法和人定法;3习惯法和成文法

“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因为,习惯法往往反映了自然法的精神。——《政治学》

六、法制的内涵和法治优于人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这里,“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氏的法治观的基本内涵。“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虽最好的人们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袛和理智的体现。”

——《政治学》

第二编

近代自然法学派 17、18世纪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以理性主义思想为前提:自然理性、人的理性、哲学理性(德)2 以自然法为旗帜

自然状态:1 性恶论——霍布斯“狼与狼”;2 性善论——洛克“完美无暇的美好状态”

中性论——卢梭,人性无善恶,自然状态是为了论证的需要 自然权利

自然法:1 格劳秀斯:“各得其所有,各偿其所负”; 霍布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洛克: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自由和权利 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武器:1 君主契约论(格劳秀斯与霍布斯);2 委托契约论(洛克);人民契约论(卢梭)格劳秀斯(1583—1645)

“自然法是如此的不可变易,就连上帝也不能加以改变。因为上帝的权力虽然无限,但有一些事物即使拥有无限的权力也是不能动摇的。例如,就像上帝本身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一样,他也不能颠倒是非,把本质是恶的说成善。”

—— 《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

一、理性主义自然法

1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是合乎“人性”的,合乎自然规律的。

自然至上原则

2与以往将自然法学说归于自然规律或神意不同,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存在于人的理性,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和基础。

“一切的动物生来只求自己的利益,这句话是不能适用于人类的。” —— 《战争与和平法》 3“人类的理性”是“自然本性”在人身上的一种体现。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他人之物,不得妄取;误取他人之物者应该以原物和原物所生之收益,归还物主;有约必践,有害必偿。” 4 自然法证明的两种方式:一是先验的证明方法;二是经验的证明方法 5 “上帝的自由意志也会死产生自然法的渊源。”

二、君主主权论

从自然状态走进契约社会——主权在君,反对主权在民,反对滥用抵抗权 2 斯宾诺莎(1632—1677)

主要著作:《笛卡尔哲学原理》(1663)、《神学政治论》(最重要 1670年)、《伦理学》(1675)

一、自然法思想

上帝即自然:“说万物遵从自然规律而发生,和说万物被上帝的天命所规定是一件事情。” 人需要互助,组成社会——交出自然权利,达成契约——组成国家

二、天赋人权与自由理论

天赋人权论:“人的天然所赋予的权利都不能绝对为人所剥夺,而人民由于默认或公约,保留几分权利,此诸权利若被剥夺,必然有害于国家。”

“在自然的统治之下,人的欲望是最高的支配力,只要人依人之本性使然而行事,都是符合自然法的,无所谓罪恶。”

—— 《神学政治论》

自由论:斯宾诺莎提倡的自由主要是言论和思想自由

“自由比任何事物都珍贵”

“没有人会愿意或被迫把他的天赋的自由思考判断之权转让与人的” “此天赋之权,即使由于自愿,也是不能割舍的。”

“企图以法律控制事事物物的人,其引起罪恶的机会更多于改正罪恶。”

《神学政治论》 霍布斯(1588—1679)

一、自然法思想 自然状态: 狼与狼的关系,“自我保存”

自然状态的三特点:1 无是非区别,人们做事的动机出于内心的感情

无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别 无所谓私人财产的存在 2 自然权利:“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 自然权利的主要内容是:人的平等权利、自由权利和生命保存权利 3 自然法

“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毁损自己生命和剥夺保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 自然法的内容霍布斯总结有14条之多,其精髓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然法的征证是: 自然在人的内心范畴中具有约束力,但在人的行为中却不是永远具有约束力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如正义、报恩、节制、公道才是合乎自然法,永恒不变的 3 自然法所要求的只是努力,努力践行这些自然法则的人就是实现了正义 自然法与民约法的区别: 来源不同:人类理性vs主权者的意志 表现形式不同:道德原则vs法律文件 实施方式不同:凭借理性保障实施vs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二、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 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国家是在人们转让权利、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的,目的是对外抵御侵略,对内谋求和平国家本质取决于社会契约,国家“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照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三、君主主权论和君主制

四、“法律,普遍说来都不是建议,而是命令,也不是任何一个人对任何另外一个人的命令,而是专对原先有义务服从的人民发布的那种人的命令;至于国法则是加上了发布命令的人的名称。”

—— 以上均选自《利维坦》 4 洛克(1632—1740)

一、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论 自然状态:自由、平等、独立的完备状态

“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洛克的著名论断】

洛克认为自热状态存在三个缺点: 虽有自然法,但没有一种确定、公布、众所周知的区分是非的标准 2 人们自力救济,缺乏一个按照法律的公正裁判者 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裁决,使其都得到应有的执行 自然法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自然法也就是上帝意志的一种宣告。” 自然权利:生命权和生存权;自由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享有依照自己的意志来处置它的行动和财产的自由”;财产权——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保护成员的财产 另外还有,反抗权、同意权

二、政府论

社会契约——委托性质的政府——政府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洛克主张君主立宪制(混合制政府)

三、分权论 立法权(议会)、执行权(内阁)和对外权(国王)【对外权也是执行权,所以洛克的三权其实是两权】

洛克非常重视立法权,“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其余权力都必须处于从属地位。” 只有四种情况可以限制立法权:1 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可专断;2 最高权力机关不能独揽立法权;3 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4 最高权力不能把立法权转让他人。

四、法治论 依法治国;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 法律与自由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 以上均节选自《政府论》下篇 5 孟德斯鸠(1689—1755)

所谓“法的精神”,是指法律的本质,即决定法律的根本要素。孟德斯鸠认为,决定法的性质的根本原因不再法律本身,而是在法律之外并与法律相关的客观因素,包括地理、气候等自然因素和生产方式、人口素质、文化历史等人文因素。孟氏的著名论断:“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一、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1 自然神论

孟氏虽然承认上帝,但否认上帝可以任意主宰世界,上帝也要按照根本理性即法或规律来行事,不能改变自然规律。他力图通过理性衡平宗教,并通过批判宗教来使宗教理性化,使信仰从属于自然理性,把人的信仰建立在自然理性的基础之上。

二、法的精神

“一般说来,法律,在它支配着的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运用于个别的情况。” 1法的精神集中体现了人类理性和自然法则

2法律与政体:共和政体——品德;君主政体——荣誉;专制政体——恐怖

三、自由、法治与分权 自由与法治

自由分为政治自由和哲学(思想)自由

政治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政治自由与法治直接相连,“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被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孟德斯鸠提出:敢想、敢说和敢于议论政治是政治自由的重要标志 2 法治与分权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制约衡平(行政权要依法行使,而君主有立法否决权,立法权有权监督行政对法律的执行,议会有弹劾权,以制约行政)

—— 以上选自《论法的精神》 6 卢梭(1712—1778)

一、从人类不平等到暴力革命 不平等发展的三个阶段: 私有制的产生,“法律和私有财产权的设定是不平等的第一阶段”

国家的建立,“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消灭的权利” 政府权力的彻底腐化“不平等达到了极点”

——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二、从社会契约到人民主权 1 社会契约论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有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1 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是共同体和其成员的约定,是人民对人民的约定,而不是个人之间、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约定。人民契约的目的是“要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的共同力量来防御和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而同时又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 2 人民契约要求每个人同等的、全部的奉献自己的权利给社会共同体 “每个人都以自己的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 3 国家是公意的体现,人民有权取消契约,暴力夺回自由 公意论——社会契约论的核心 公意与众意

众意只不过是私意的集合,是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而公意则是众意的提纯,着眼于公共的意志和利益。公意是从众意中抽象出的独立于个人的道德共同体,是任何人都必须服从的共同生活的最高准则。“而共同体就以这样一个行为(接纳每一个成员成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 3 人民主权论

公意至上,表现为主权。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是由整体决定的,所以绝对统一,不可分割; 2 主权是全体人民的公意运用,所以不可转让; 主权是直接的,不可代表(“人民的议员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人们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们的奴仆罢了。他们并不能做出任何肯定的决定。”); 4 主权之上

罗素对人民主权论的批评: 政治参与的扩大容易变成无政府主义泛滥,导致社会**。因此,代议制政府制度是任何国家都必须采纳的。卢梭没有着重强调公意的最高权威和广泛民主之间的制度衔接,从而使国家在时间中表现为权利的人格化和公共意志的抽象统一化,这很容易导致专制暴政。

—— 《西方哲学史》下卷

三、法律和法治论

“法律是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做出的规定” “法律那是公意的行为”

卢梭认为应根据自然法制定实在法,实在法来源于契约。“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把权利义务结合起来,并使正义能够实现它的目的。” 卢梭认为最基本也是最高的道德准则是自由和平等,而平等是自由的前提。7 美利坚开国之父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杰斐逊文选》

杰斐逊极力主张:思想自由、出版和言论自由、信仰自由

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在自由王国中,法律更应该成为国王,而不应该有其他情况。

—— 潘恩

“只要各个权力部门在主要方面保持分离~~~而单一的机构则最容易为野心家所左右或为贿赂所腐蚀~~~”

—— 汉密尔顿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得以组织权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进民众的安全和幸福。的确,从慎重考虑,不应当由於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改变成立多年的政府。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来恢复自身的权益。但是,当政府一贯滥用职权、强取豪夺,一成不变地追逐这一目标,足以证明它旨在把人民置於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麽,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 《独立宣言》节选 康德(1724—1804)“哥尼斯堡老人”【推荐赵明《康德论死刑》,因康德的法哲学思想散见于哲学体系,很难单独把握,欲对其思想宏观理解者,请参阅罗素:《西方哲学史》下】 “法律可以理解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

—— 《纯粹理性批判》

“法律概念是各个理性实体的相互关系的概念,只有这些实体想到他们的相互关系时,法律才存在着。”—— 费希特

“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

—— 《法哲学原理》

1康德的哲学基础:先验理性和实践理性二位一体的理性主义哲学。2康德认为一项法律权利,应该具备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这项权利于法有据,康德称为“资格”或“权限”;二是对权利的侵害会导致对侵害者的强制。但是有两种法律并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衡平法,这是没有强制的权利;二是紧急避难法,这是没有权利的强制。衡平法的格言是:严格的法律是最大的错误或不公正(如合同风险,受害人只能求助于公正这位无言女神,只能提交到“良心的法庭”,即王室法庭);紧急避难权的格言是:在紧急状态下没有法律(如海上避难而杀人)。

3康德依据乌尔比安的三句法律格言把法律(义务)分为三种:(1)内在的义务,即‘正直地生活!’,含义是:不能把自己仅作为别人使用的手段,人同样是一个目的

(2)外在的义务,即‘不侵犯任何人’

(3)联合的义务,即‘把个人自己的东西归给他自己’,含义是:每个人对他的东西能够得到保证不受他人行为的侵犯 黑格尔(1770—1831)【可参考张文显的书作进一步了解】

《法哲学原理》(1821年)

在序言中,黑格尔指出本书的两个指导原则:一是理性原则(一切事物的发展均有其合理性规律);二是客观精神自身运动的原则(一切客观精神最终都会转化为社会现实)。正文中,黑格尔阐述了“法”(正义理念)这个客观精神在人类主观世界运动的三个阶段:1 抽象法阶段(客观),‘法’(应理解为人类正义、理性或自由的理念)尚处于人类制度之外的客观精神之中,它表现为客观的、抽象的、合乎理性的形式;2 道德法阶段(主观),‘法’(公正意识)进入人的主管意志领域,成为有意识的道德(法律)标准;3 伦理法阶段(主客观结合),‘法’转化为社会实体制度,家庭、国家和社会都出现,法律制度应运而生。由此,人类关于‘法’的客观抽象理念变成真正的现实。

一、法哲学的哲学基础

法学“不过是(哲学)整体的一个分支”。

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宗旨是寻找人类社会精神发展的基本规律。黑格尔哲学体系的核心概念是“绝对精神”,人类乃至宇宙的产生、发展和归宿都由它决定。绝对精神的运动有其自身的阶段性发展规律,即每一阶段都是上一阶段必然的逻辑结果,同时是下一阶段的当然预设。绝对精神的运动总体分为三个阶段:逻辑阶段、自然阶段和人类精神阶段,人类活动全部处在第三阶段。对人类精神的研究,黑格尔称为“精神哲学”,其由三部分组成:1 主观精神;2 客观精神;3 绝对精神。《法哲学原理》一书,体现了他在主观精神哲学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

二、法哲学体系

1研究应然法——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2“法”的基础是理性和自由。“理性是世界的灵魂,居于世界之中,构成世界内在的、固有的、深邃的本质,或者说理性是世界的共性。”—— 《小逻辑》 3黑格尔有一个著名的命题:“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即“合理即存在,存在即合理”)—— 《法哲学原理》,中文1版,11页 4 黑格尔效法康德,把人类理性的最高命题定义为“自由意志”。“法的基地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

首先,“自由意志借外物以实现自身,就是抽象法”;然后,“自由意志在内心中实现,就是道德”;最后,“自由意志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就是伦理”。于是,“法”也就完成了自身的运动过程。

——《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认为法律作为国家的衍生物,它必须具备三个特征:1 被知道;2 拥有力量;3 普遍有效。也即,‘法律“从精神上讲,它是人类理性法外化的变现;从实体上讲,它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内容和效力。

——以上总结参考蓝本:《西方法律思想史》,谷春德主编,国家十五规划教材

附:法理进阶灋谚一览:

一、导论

“jurispudentia 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是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 乌尔比安

法哲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的现实化为对象”,只是研究理念的的哲学的一个部门。

—— 黑格尔

人是万物的尺度。—— 普罗泰戈拉

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帝斯提努斯

——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有四部分: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盖尤斯)、查士丁尼新律

课后材料两则:

法律哲学题目是“正当法”、“正义”。因此,其两项根本问题是:其一,什么是正当法?以及其二,我们如何认识及实现正当法。两项问题合起来成为法律哲学的任务。一项理性的正义理论,作为对实在法的评价标准,因而同时也发展出一项法律效力的学说。

 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1页

这种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的实际知识,可以看作属于法理学(按这个词的原来含义)的范围。可是,关于权利和法律原则的理论知识,不同于实在法和经验的案件,则术语纯粹的权利科学(法哲学——引者注)。所以权利科学研究的是有关自然权利原则的哲学上的并且是有系统的知识。从事实际工作的法学家或立法者必须从这门科学中推演出全部实在立法的不可改变的原则。

——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

二、法律本体论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务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他的法~~~如果有一个盲目的命运竟能产生‘智能的存在物’,还有比这更荒谬的吗?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第1页

历史是一条“永动的河流,随着它的奔腾,独特的个性不断被抛弃,并且总是在新的法律基础上形成心的个性结构”。

—— 黑格尔 “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在创作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的极端任性。”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

“我们有理由把这种原初禀赋与其目的相联系分为以下三类,来作为人的规定性的要素:1 作为一种有生命的存在物,人具有动物性的禀赋;2 作为一种有生命同时具有理性的存在物,人具有人性的禀赋;3 作为一种有理性同时又能够负责任的存在物,人具有人格性的禀赋。”

 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李秋零译,人大出版社,9—10页

‘我们必须解释正义的本质,而者必须在人的本质中寻求’

“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

——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

三、法律价值论

“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 左传。襄公二十四年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论语。为政 “天下有道,小德役(于)大德,小贤役(于)大贤。”—— 孟子。离娄上 “王霸道杂之”

“人是社会的但具有冲突倾向的动物。”—— 科林斯,美国社会学冲突理论的代表

“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 普列汉诺夫

“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足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

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34页

“我们希望有这样的秩序:在真正秩序下,一切卑鄙的私欲被抑制下去,而一切良好的和高尚的热情会受到法律的鼓励;在这种秩序下,差别只从平等本身产生;在这种秩序下,公民服从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服从人民,而人民服从正义;在这种秩序下,组股保证每一个人的幸福,而每一个人自豪地为祖国的繁荣和光荣而高兴;在这种秩序下,一切人都因经常充满共和热情和希望得到伟大人民的尊重而成为高尚的人;在这种秩序下,艺术成了使他们高尚的自由的装饰品,商业成了社会财富的源泉,而不仅仅是几个家族的惊人富裕。”

 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与审判》,赵涵舆译,商务印书馆,138页

“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做自由。”

 斯宾诺莎 《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书馆,4页

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为了得到自由,我才是法律的臣仆。——西塞罗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洛克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马克思《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

对于任何自由民,除非经过与其地位相同的人们或国家法律的合法判决,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流放和处死。

—— 《自由大宪章》1215年,第29条

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

四、法律方法论

五、法律社会论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论语。子路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论语。颜渊

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百姓足,君孰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于足?——论语。颜渊 众恶之,必察焉;众善之,必察焉。—— 论语。卫灵公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疏义》

不偏之谓中,不易之为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正理。—— 程颐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哈特

2.西方法律思想史感想 篇二

关键词:确定性,不确定性,法律推理

按照学术界的通说, 法律运行是一个从法律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法律遵守、法律执行与法律适用等环节。其中, 法律制定, 即立法, 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是其他一切环节的奠基石。立法是否具有确定性决定了法律是否按照一条确定性的路径去运行。因此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法律的确定性, 第一:立法层面的法律确定性, 即法律内容的确定性;第二, 法律运行中的法律确定性, 即法律推理规则的确定性, 从法律推理规则的确定性出发我们可以得出确定的判决结果。这是法律确定性的基本内容。

一、立法层面的法律确定性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 法律的确定性先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开始在学界广泛讨论并曾经一度形成了一种主流的价值观念。崇尚法律的确定性自然就成了西方法学界的一个传统。我们追根溯源至古希腊, 集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于一身的苏格拉底本可以逃往其他城邦或是放弃自己的哲学信念, 但他正义凌然, 慷慨就义。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即是行正义, 他对法律有着崇高的信仰, 虽然这种信仰与当时雅典的法律缺乏某种被信仰的品质是相悖的, 但是他仍然在对国家法律的信仰面前选择了死亡。苏格拉底的“以死守法”更说明了法律的确定性所带给人们的心理束缚。但是柏拉图却表达了相反的观点, 他认为, 当发生纠纷的时候, 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不应当受法典中规定的固定而呆板的规则的约束。①这主要是因为抽象的法律不可能涵盖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柏拉图在其《政治家篇》中说:“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何谓正当的规定。人之个性的差异、认知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物无休止的变化, 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①在这里, 柏拉图对法律的不信任主要出于一种对法律确定性的恐惧。与此相反, 亚里士多德主张建立法治社会, 他认为法治可以不受个人欲望的制约, 是一种优秀的治国之道, “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 虽最好的人们未免有热忱, 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②所以,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人治。这里体现了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确定性的追求, 法律的确定性能够排除法律适用过程中其他非理性因素的干扰。

从古希腊到西欧法典化运动的法律实践这一期间对法律确定性问题的探讨, 主要集中在立法的层面, 即法律内容的确定性。立法虽然不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但体系完整、内容确定始终是立法者的追求, 相反, 朝令夕改的法律始终是立法者的大忌。法律从其诞生之初, 法律因其确定性、普遍性和可预测性而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

二、法律运行中的法律确定性

当西方法律思想家们的视野从立法开始转向法律运行时, 法律确定性的问题就不再是单一的。因为当有了比较完备的立法之后, 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还会使人们产生一个疑问, 即:通过何种方式将确定的法律条文应用于司法实践中获得确定的判决结果?关于这个问题始终是法理学和法律推理理论界长期争论的一个基本问题。法律形式主义的回答则把法律确定性问题带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法律形式主义对逻辑方法有着很高的信任, 他们把法律看作是一种“逻辑自足”的封闭系统, 认为正确的审判结果可以按照法律推理即“司法三段论”推导而来, 大前提是法律体系中的某项法律条文, 小前提是案件事实, 结论不可避免地由两者得出。按照他们的观点, 法律是确定的、客观的、统一的以及理性的, 而司法适用的过程则是机械的、演绎的。

随着马克斯·韦伯的形式理性论在法律上的最终确立, 人们更加坚定不移地相信法律的确定性。韦伯关于“法律的确定性”观点, 表现在他对法律类型划分的复杂理论体系中。韦伯的理性主义法律观强调的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和判决确定性, 在他看来, 判决的过程就是运用形式逻辑的推理方式把既定的法律规则适用于确定的案件事实的过程, 因而, 判决是确定的。韦伯甚至认为, 只有坚持理性主义、形式主义的法律才能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并进一步完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韦伯终其一生都在试图寻找近代资本主义之所以能够在西方而非其他社会形态的国家兴起的原因, 就法律这一上层建筑而言, 韦伯认为以精密算度和长远打算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活动必然离不开确定的、可预测的法律, 而形式理性的法律类型恰恰就具有“纯形式的确定性”。③因此, 韦伯格外偏爱这种形式理性的法律特征, 这是一种体现“制度化”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在立法中试图制定一种前后一致、逻辑清晰、涵盖社会各个方面的规则体系。在司法上, 韦伯则试图实现法律适用的机械主义和形式主义。

三、对法律确定性的怀疑

马克斯·韦伯所描述的形式理性的法律类型其实就是指19世纪以德国概念法学为代表的法律学说以及以西欧法典化运动为特征的法律实践。概念法学高度强调人们把握世界的理性能力, 并以此作为认识论的基础来建构一种包罗万象、逻辑统一、内容完备的法律体系, 限制或者取消司法适用者的自由裁量权, 要求法官只需要根据这些规范并采用适当的逻辑推理就能够得出正确的判决。“概念主义法理学是从这样一个假设出发的, 即实在法律制度是无缺陷的, 因此只要通过适当的逻辑分析, 便能从现存的实在法制度中得出正确的判决。”①但是我们知道, 理论与实践总是差异巨大, 由概念法学所倡导的法律理论在现实的司法过程中屡屡受挫, 造成了很多违背常理甚至错误的判决。这种构成19世纪西方法律实践理论基础的价值观在本世纪初就受到了挑战。马克斯·韦伯虽然肯定了“形式理性”的法律类型在西方社会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但是他与时俱进, 对自己的理论体系始终处在一种反思和怀疑之中。韦伯说他预见了这种“现代法律发展的反形式主义趋势”③。“由于严格的职业性法律逻辑, 当事人的期望往往落空。如以法律的抽象命题来裁剪生活现实, 一味强调遵循法律科学阐述的‘原理’和只有在法学家想象的天地里才有的‘公理’, 这种失望也是不可避免的”③。正是出于对形式理性法的抽象性所产生的巨大失望, 具有怀疑精神的西方法学家们开始展开了对概念法学的批判。

人们试图剖析法律确定性的种种缺陷, 转而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毫无疑问, 这是一个必然的思维结果。当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法典化运动方兴未艾之时, 作为最早反对概念法学的两大学派, 利益法学派和自由法学派兴起了。利益法学派主张法官应该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成文法的不周延性。作为利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赫克有一段经典的表述:“利益法学这一新运动是以这样一种认识为基础:法官仅仅依靠逻辑结构不能令人满意地处理生活的需要。……只有法官不只是一个按照逻辑力学的定律运转的法律自动售货机, 立法者才能实现他的意图和满足生活的需要。”④如果说利益法学派只是揭示了概念法学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僵化, 那么自由法学派则从“实体理性”的角度提出国家形式化的法律应统一到社会实体化的“活法”中去。埃利希的名言表达了自由法学的基本主张:“无论是现在或者是其他任何时候, 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 不在法学, 也不在司法判决, 而在社会本身。”⑤继而埃利希将法律分为“国家法”和“活法”。20世纪20至30年代, 在美国形成规模宏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 这场运动是从反对概念法学开始的。现实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并无超验的性质, 而是社会力量和诉讼活动中人们对那些社会力量作出反应的行为的产物。批判法学试图揭示, 法律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自始自终都受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控制, 并且法律的特征总是以逻辑的确定性面貌掩盖意识形态的不确定性, 以貌似公正、中立、客观的形式掩饰政治的主观性、任意性内容, 批判法学对法律推理的批判就强烈地揭示了这一点。⑥

利益法学、自由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学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对法律确定性问题的批判, 同时, 这些批判必然会引起许多法学家激烈的反应, 他们试图回应这些怀疑并且重新诠释法律的确定性问题。这里仅说明德沃金对法律确定性的“拯救”。

四、德沃金的“法律整体性”理论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分析总结前人成果的基础上, 提出了著名的“法律整体性”理论。他认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 这种阐释应当承认法律不仅仅指具体的规则, 而且还应当包括原则和政策。为此, 他反对法律实证主义和严格的经验判例主义机械地适用法律以及严格遵循法律规则的字面意思来作出判决。德沃金认为, 在法官并无规则可循或者相应规则模糊不清的场合下,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会受到原则的约束, 这时, 法律的确定性仍然存在。德沃金笔下的政策也是法官判案所依据的标准, 政策通过论证某一判决促进或维护作为整体的社会目标而证明该判决的合理性。

在此基础上, 德沃金提出了指导法律解释的“整体性”观点:“正如我们所知, 法律的生命与其说是某些漂亮的迷信, 不如说是整体性。”⑦法律原则在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中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德沃金把整体性的各种主张分为两个原则, 一是立法的整体性原则, 即立法者应在原则上保持该项法律的一致性;二是审判的整体性原则, 即司法适用者在理解和实施法律时也应与现存的法律体系保持一致。具体而言, 他说:“整体性是一个有关原则的问题, 而且并不要求政策有任何简单形式的一致性。整体性的立法原则要求立法机构尽力保护每一个人, 把它视为他们的道德权利和政治权利, 这样共同标准就表示出正义和公平的一个连贯体系。”⑦对于审判中的整体性, 他说:“在可能范围内要求法官把公共标准的现有体系视为表达和尊重一套合乎逻辑的原则, 而且, 为了这个目的, 要求法官解释这些标准, 以便在这些明确标准之间和之下发现暗含的标准。”⑦从坚持法律的整体性这一基础出发, 德沃金提出了他的“唯一正解”理论, 其实质在于肯定法律的确定性。

古往今来, 人们对于法治的定义不尽相同, 尽管现代西方的法治理论发展成了两条路径⑧, 但无一例外的是, 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一直是法治的核心要素和基本原则。是否以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或程序化的制度安排来作为法律运行的基本原则, 构成了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法治的目的是实现法律的统治, 为了达致这一目的, 保持法律的确定性是非常重要的。形式化的法律有助于人们对行为规范的理解, 克服了道德、宗教或者其他行为规范的模糊性, 从而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同时, 法律的形式化是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的权威以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约束的前提。

注释

1[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9;144.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M].政治学商务印书馆, 1997: 169.

3[德]马克斯·韦伯.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307-308.

4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 1996: 190.

5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 271.

6 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M].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 291-300.

7[美]德沃金.李常青译.法律帝国[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150;198;194.

3.西方法律思想史自考试题 篇三

B.格老秀斯

C.梅因

D.康德

2.反映约翰·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是()A.《自由主义》

B.《反对自由主义》

C.《论自由》

D.《论言论自由》 3.阿奎那认为,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A.永恒法

B.自然法

C.神法

D.人法 4.《神学大全》的作者是()A.阿奎那

B.奥古斯丁

C.马基雅弗利

D.格雷戈里 5.德沃金将他的法律概念称为()A.因袭主义的法律概念

B.实用主义的法律概念

C.个体性的法律概念

D.整体性的法律概念

6.从西方哲学的角度系统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是()A.西方法律思想史

B.西方政治思想史

C.西方法哲学

D.西方法理学

7.哈特认为,消除法律规则静态性的规则是()A.承认规则

B.改变规则

C.审判规则

D.举证规则 8.庞德将法律发展史的最初阶段定为()A.严格法阶段

B.法律社会化阶段

C.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D.原始法阶段 9.《立宪政治教程》的作者是()A.洛克

B.斯宾塞

C.孔斯坦

D.孔德 10.罗马法律思想渊源于()A.古希腊

B.罗马本土

C.意大利

D.法国 11.提出“原子论”的思想家是()A.苏格拉底

B.柏拉图

C.德谟克利特

D.亚里士多德 12.把立法权比作“国家心脏”的人是()A.霍布斯

B.洛克

C.卢梭

D.狄德罗

13.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是()A.斯宾诺莎

B.奥斯丁

C.凯尔森

D.富勒

14.提出“各民族全部权利的最终目的是永久和平”的思想家是(A.庞德

B.路德

C.康德

D.达维德 15.《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

A.孟德斯鸠

B.卢梭

C.罗伯斯比尔

D.马布利 16.《道德的形而上学》的作者是()A.黑格尔

B.费希特

C.康德

D.边沁

17.提出“君主势力、贵族势力和民主势力互相牵制与制衡”的思想家是()A.西塞罗

B.塞涅卡

C.波里比阿

D.乌尔比安 18.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A.庞德

B.狄骥

C.弗兰克

D.霍姆斯 19.凯尔森对正义的态度是()A.深信不疑

B.深表怀疑

C.从未涉及

D.不置可否

20.提出“法律乃是人类理性的法则或内在的公正(即正义)”的思想家是()A.马基雅弗利

B.马西利

C.阿奎那

D.布丹 21.“公意”理论的倡导者是()A.卢梭

B.伏尔泰

C.狄德罗

D.爱尔维修

22.斯宾诺莎认为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A.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B.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

C.两利相权取其轻,两害相权取其大

D.已所不欲,必施于人

23.《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除了汉密尔顿、麦迪逊以外,还有()A.潘恩

B.杰弗逊

C.杰伊

D.华盛顿 24.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A.和平状态

B.美好状态

C.灾难状态

D.战争状态

25.明确提出“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想家是()A.洛克

B.卢梭

C.孟德斯鸠

D.霍布斯 26.耶林的法学是()A.目的法学

B.历史法学

C.概念法学

D.功利主义法学 27.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A.正常状态

B.确定状态

C.反常状态

D.法定状态

28.《用唯物史观观点看经济和法律》的作者是()A.施塔姆勒

B.耶林

C.萨维尼

D.康德

29.提出“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的思想家是()

A.塞涅卡

B.西塞罗

C.波里比阿

D.索尔兹伯里

30.二战后放弃了原来相对主义法律思想,并转向自然法学的思想家是()A.拉德勃鲁赫

B.罗尔斯

C.马里旦

D.富勒

三、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31.奥斯丁的法学著作有()A.《法理学大纲》

B.《道德与立法原理》

C.《法理学讲义》

D.《论自由》

E.《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32.英国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A.洛克

B.杰弗逊

C.卢梭

D.霍布斯

E.边沁

33.马里旦的主要著作有()A.《人和国家》

B.《真正的人道主义》

C.《人权和自然法》

D.《法律的道德性》

E.《社会秩序的原则》

34.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有()A.埃利希

B.庞德

C.弗兰克

D.凯尔森

E.哈特

35.罗伯斯比尔的司法原则有()A.民主司法原则

B.法律平等原则

C.罪责自负原则

D.注重证据原则

E.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36.西方法律思想史 37.客观法

38.“整体性法律” 39.自然状态(洛克)40.《国家六论》

四、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1分)41.简述汉密尔顿的联邦制思想。42.简述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43.简述亚里士多德的立法原则。

五、论述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44.试分析黑格尔法的发展三个阶段的理论。45.试论马里旦人权思想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全国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C

2.C

3.A

4.A

5.D 6.C

7.B

8.D

9.C

10.A 11.C

12.C

13.B

14.C

15.A 16.C

17.C

18.B

19.B

20.B 21.A

22.B

23.C

24.D

25.C 26.A

27.C

28.A

29.B

30.A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31.AC

32.AD

33.ABC

34.DE

35.ABCD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36.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他们的产生,发展和历史沿革规律为对象的独立的法律理论史学学科。37.(1)客观法是法国社会法学家狄骥提出的法律概念

(2)客观法基于社会连带关系而存在,它是社会的最高准则,人们只有服从客观法的义务,而无违反客观法的权利,客观法是社会事实的表述。

38.德沃金将法律定义为“整体性法律”;他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包括原则,甚至包括政策;法律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原则,以前后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所有成员的整体。

39.(1)自然状态是古典自然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2)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为完备无缺的状态,但也存在着三种缺陷,即没有立法者、执行法律机关和裁判者。

40.(1)《国家六论》是16世纪法国思想家布丹的著作。

(2)《国家六论》主要内容是提出君主主权思想,包括宗教自由、国家的起源和定义、主权及对主权的限制等内容。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7分,共21分)41.(1)汉密尔顿主张联邦制,反对邦联制。

(2)他认为,联邦制有利于保障国家统一,避免分裂;保证美国安全,避免外来入侵;防止内乱;集中优秀人材,有效利用资源;避免军事专制主义,减少军队数量;防止国内党争,镇压叛乱。

42.(1)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有一定的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

(2)哈特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自然法”5条公理,即人的脆弱性,大体上的平等,有限利他主义,有限资源,人类有限的理解力。(5分)43.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并论述的立法原则主要有

(1)注意国境的大小;

(2)城邦居民人数的多少;

(3)财产的限额和各家庭子女人数;

(4)法律必须变革,但变革应慎重。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44.(1)同客观精神发展阶段相适应,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由抽象法、道德、伦理三部分构成。

(2)抽象法阶段:抽象法是客观法,包括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部分内容。

(3)道德阶段:道德是主观法,是一种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的法,包括解决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等问题。(3分)

(4)伦理阶段:伦理是主观法与客观法相统一的法,主要解决家庭、社会和国家方面的问题。

45.(1)马里旦人权思想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2)他强调人所享有的每一项权利都来自上帝的权利,即纯粹正义。

(3)马里旦将权利分为三类,即人的权利,市民的权利和劳动者的权利。

(4)马里旦区分“新”“老”人权。“老”权利强调个人自由,“新”权利强调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

(5)马里旦反对国家主权,提倡世界主义。

4.西方法律思想史感想 篇四

全国201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6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著作中体现柏拉图晚年的法律思想的是()A.《政治学》

B.《政治家》

C.《法律篇》 D.《理想国》 2.下列人物中不属于古希腊著名思想家的是()...A.苏格拉底 C.亚里士多德

B.柏拉图 D.西塞罗

3.下列不属于亚里士多德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著作是()...A.《伦理学》 C.《政治学》

4.中世纪欧洲并列的三大法律体系是()A.教会法、罗马法、日耳曼法 C.教会法、封建法、罗马法

B.教会法、自然法、罗马法 D.罗马法、日耳曼法、庄园法 B.《法律篇》 D.《雅典政制》

5.早期神学派代表奥古斯丁对法律的分类是()A.神法、自然法、市民法 C.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

B.永恒法、自然法、人为法 D.神法、自然法、实在法

6.最早用契约来解释国家起源的思想家是()A.伊壁鸠鲁 C.马基雅维里

7.卢梭把自然状态描述为()A.战争状态 C.白银时代

B.黄金时代 D.狼与狼的状态 B.阿奎那 D.布丹

8.系统地提出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等人类三种重要权利的古典自然法学家是()A.格老秀斯 C.洛克

B.霍布斯 D.卢梭

浙0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卷 第1页(共5页)

祝考生Pass60 9.哲理法学派的创始人是()A.康德 C.克饶斯

B.黑格尔 D.斯坦姆勒

10.下列选项中,属于新分析法学的典型代表的是()A.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C.哈特的法律规则说

11.狭义的法律实证主义特指()A.新分析法学 C.实证主义法学

B.分析法学

D.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B.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D.庞德的社会工程法学

12.与奥斯丁共同成为分析法学的奠基人的学者是()A.西塞罗 C.庞德

B.边沁 D.德沃金

13.最早明确提出“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的法学家及其著作是()A.奥斯丁《法理学范围之确立》 C.奥斯丁《法律学讲义》

B.边沁《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 D.边沁《法律概要》

14.贝卡里亚认为,制定法律的人只应考虑的目的是()A.使刑法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C.法律应符合报应主义原理

B.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D.使罪犯感悟的痛苦最小

15.历史法学作为一个法学流派,其极盛的时期是()A.17世纪 C.19世纪

B.18世纪 D.20世纪

16.社会学法学在强调法律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强调()A.法律对社会的管理 C.个人对社会的义务

B.社会对法律的反作用 D.社会对个人的维护

17.与其他法学派不同,社会学法学家注重的是()A.法律规则的逻辑分析 C.法律的抽象正义

B.历史经验中的法律 D.法律的社会效果

18.与实证主义法学同时产生的法学理论是()A.自然法学 C.历史法学

B.社会学法学 D.新自然法学

浙0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卷 第2页(共5页)

祝考生Pass60 19.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是()A.西塞罗 C.孔德

B.洛克 D.罗尔斯

20.耶林对“为权利而斗争”的论述不包括()...A.斗争是人类争取权利现实化的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B.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C.权利的主张是权利人对社会所负的义务 D.个人权利的主张与民族的国际地位无关 21.当代自然法理论复兴的原因不包括()...A.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 C.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缺陷

B.对纳粹法律的反思

D.自然法理论内在的逻辑发展

22.在富勒看来,从前自然法所没有发现的东西是法律的()A.外在道德 C.宗教道德

B.内在道德 D.经济道德

2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一般前提的是()...A.法律与道德 C.机会成本与边际成本

24.标志着经济分析法学产生的论文是()A.《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之分》 C.《社会成本问题》

B.《法律的道德性》 D.《法律的经济分析》 B.价格与需求的反比关系 D.市场交换有利于资源最佳配置

25.在卡拉布雷西的设计中,减少事故成本的理想模式是()A.雅典模式 C.纽约模式

B.斯巴达模式 D.东京模式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26.典型意义上的中世纪法律思想包括()A.希腊法律思想 C.世俗君主论思想

E.罗马法复兴时期的注释法学

浙0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卷 第3页(共5页)

B.神学法律思想 D.罗马法律思想

祝考生Pass60 27.奥斯丁认为通常所谓的“法律”一词的含义包括()A.上帝之法 B.自然法 C.实在法 D.实在道德

E.比喻性的法律

28.边沁的著作有()A.《法理学的范围》 B.《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C.《法理学讲义》 D.《法律概要》 E.《政府片论》

29.下列关于法律的说法中,符合美国法学家霍姆斯观点的有()A.法律即一个坏人对法院将做出何种判决的一种预测 B.混淆法律和道德只能造成执法的混乱 C.“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 D.历史和社会利益决定了法律的内容 E.法理学是一个成功的律师所必备的一项知识

30.下列论著中,不属于...波斯纳用以表达自己经济分析法学思想的著作有(A.《社会成本问题》 B.《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思考》C.《事故成本》

D.《法律的经济分析》 E.《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31.古典自然法学 32.法的精神(孟德斯鸠)33.分析法学

34.法律发展的三阶段论(萨维尼)35.犯罪成本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36.简述洛克提出的为防范立法机关堕落为专制机关所必须采取的措施。37.简述梅因对古典自然法理论的评价。38.简述康德从义务角度对法律的分类。39.简述社会法学的一般特点。

浙0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卷 第4页(共5页))祝考生Pass60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40.试论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

41.试论哈特的“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

5.西方法律思想史感想 篇五

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学习已接近尾声,回顾一学期以来的点点滴滴,在学习这门课的过程中,我有许多宝贵的收获,也有许多深切的感悟。

首先,就是态度。态度决定思想,思想决定行动,而行动便决定着你的收获。就其课程本身来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和思想性的课程,所要研究的都是诸如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历史使命与成才目标这些抽象的理论。在一开始接触到它时,我总感觉这些都是不切实际的,是远离我的生活的,所以并未对它产生浓厚的兴趣,因而态度也不是很重视。但是,当我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感到迷惘、焦虑,不知所措时,我便尝试着用书中用老师讲过的一些话来引导、鼓励自己,让自己对今后的学习生活进行思考而重新获得了目标与动力。尝到了它给我带来的甜头,我才逐渐意识到,这就是那些我在平时学习中不以为意的知识的用途所在,于是我对它的态度也渐渐发生着改变。上课时我坐的座位不断的向前移,听课时越来越认真,书上的笔记也越来越多…对它了解的越多,就发现自己懂得的越少,于是我从心底里开始认可、接纳并重视它。希望通过自己对它的认真学习,可以更好的运用它来帮助解决我所遇到的问题。通过态度的转变,我把对它的学习由被动化为了主动,在学习中收获了知识与快乐。

第二,就是参与。我是一个不太敢在众人面前落落大方的阐述自己观点或是展示自己的人,并且对于类似的活动也并不十分关注。所以一直以来,在学习这门课的过程中,我乐于参与的,就只是观看每次课上或课间老师所放的课程所涉及到的视频。但当我看到课上很多同学在老师的引导与鼓励之下那么积极地举手发言、提问,尤其是在后来观看那次老师及一些同学组织的精彩激烈的辩论赛时,我真的感觉到一种强烈的震撼。一个人能否更好的成长,要看他把自己至于怎样的舞台之上。由于自己的胆怯与不自信,我放弃了一个又一个的舞台。老师把课程设计的生动活泼,并用心良苦的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参与的机会,然而我自己并没有好好的把握,没有积极参与,利用这些难得的机会锻炼自己。这使我感到遗憾,但同时我也因此而下定决心改变这一局面,看到自己今后需要为之奋斗的方向。

第三,就是感悟。首先是学习方面:老师在课上曾呈现过许多的资料,有关于学业的,有关于就业的,我看到这些,一方面为自己平时的虚度光阴而感到懊悔,一方面为自己以后的出路而产生危机感,从而坚定自己一定要努力学习的信心。其次是生活方面:学习到怎样做好平时的言谈举止、待人接物,意识到要注意勤俭节约、孝敬父母,另外还懂得要知法、守法,碰到身边违法的事情如何正确的维权或是调解。再次是爱情方面:老师上课时讲到的马克思与燕妮的真爱故事以及柏拉图与苏格拉底对爱情的感悟,对我触动很大。引导我树立追求真爱,珍惜幸福的正确爱情观,把爱情融入理想,给自己的人生及爱情赋予真正的含义。此外,一个人在成长成材的道路上并非只有鲜花,因而要保持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在生活实践中不断磨练自己的意志,完善自己的人格,不断提高自己的个人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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