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财务管理制度

2024-09-06

宗教财务管理制度(8篇)

1.宗教财务管理制度 篇一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作安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捐赠的是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第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八条 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事务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

(四)日常性支出;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应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保证按期偿还。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该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值增值。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八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

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事务未作规定的,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第三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宗教财务管理制度 篇二

一、《公案簿》

“吧城公堂” (又称吧城华人公馆) 是由荷印殖民当局核准、并任命华人官员以华人的法律和习俗监督和处理华人内部事务的半自治机构。

公堂档案记载了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自18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50年代华人社会的诸事务, 分为《公案簿》、《户口簿》、《寺庙簿》等。《寺庙簿》又分为《金德院簿》和其他《寺庙簿》, 记述了至19世纪60-70年代至20世纪初金德院题捐、房租、器具杂物等以及完劫寺地租、重修观音亭题捐、安恤庙大伯公圣诞题捐、筹建佛教总堂题捐等情况。迄今《寺庙簿》仍尚未整理出版且不包含19世纪60年代以前有关华人宗教的记载, 《公案簿》就成为了解19世纪60年代以前吧城公堂宗教管理的重要史料。

二、吧城华人公堂的宗教管理

作为华人社会的半自治机构, 吧城公堂发挥着相当重要的宗教管理职能, 宗教也发挥着有效地维持社会道德的功能。如在民事纠纷中, 吧城观音亭成为早期吧城公堂审判中盟神的主要场所。

吧城公堂档案本身就有关于公堂管理华人宗教职责的记述, 荷印殖民当局也支持公堂对华人宗教的管理。1844年3月8日, 档案记载有“公堂定公勃低冢地及庙宇等事”, 规定星期二、四、六甲必丹和雷珍兰负责管理庙宇事务。类似记载多次出现在公堂档案记录中。又如1848年6月22日妈腰 (2) 陈永元上书荷印总督:“叨蒙鸿恩, 赐职为我唐之长, 掌理我唐人之事, 兼为公堂之勃实嗹, 但凡庙宇之事, 亦属职掌管。”

1824年10月8日, 雷珍兰、叶选观奉命委查金德院主持僧义开入禀贴恳求宽赦僧人意月革除还俗案, 详复公堂曰:“又查意月畜室之初, 业已二十余年。经今几易官长, 顾前之人所以含垢不治者, 亦以起事实违释家之戒, 其义无害孔门之规, 按律则罪在未减, 原情则例从哀矜。况该僧多能练达, 才备兼人, 是故前之人赦其小过而爱其长亦以明矣。”上述言语更是极其微妙的说明了代表儒家思想吧城公堂和践行宗教思想的庙宇之间的关系。

吧城华人公堂宗教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筹资或出资修建与修葺庙宇、承担庙宇修建的组织和监管工作、管理庙宇的相关宗教事务。

1. 修建庙宇功能。

(1) 筹集资金。华人庙宇的修建资金或由公堂倡议华人共同捐款或由公堂出资, 多数情况下是由公堂号召吧城华人捐资, 用以购买建庙地皮和建筑材料及支付包公者的费用。吧城华人公馆档案1849年5月26日拜六公案有:“洪溪清水祖师庙, 自乾隆已卯 (1759年) 建置以来, 百有余载。虽见佛国云遥, 神灵如在, 四方仰庇, 沛泽咸熙。但以日将月就, 两廊墙址, 久经颓废, 仅存殿落, 亦已岌岌, 诚恐一旦倾圯, 佛像何依, 恳……首倡公义, 勉众捐题, 重修庙宇。”又如倡议华人捐款修建庙宇设施, 如1827年2月18日, “公堂列台会议, 倡捐修缮丹绒路桥、牛郎沙里祀坛”档案, “兹议二事俱应修理, 但碍公堂现无余积, 力难自支, 而且好事不可自为, 凡我唐众人等, 如有好施乐善士民君子, 随心捐题, 共成美事。另合修文布告, 付人知悉。”劝捐档案不止一次出现在《公案簿》中。又如《劝捐重修丹绒上帝庙序》:“帝本七曜星君玄天北极之神也。伏魔荡寇, 赞天地之化育;闲邪立正, 保世界之清明, 其神灵赫奕由来尚矣。先哲郑君崇奉香火, 始基丹绒, 山明水秀, 庙貌森严, 是以年丰物阜, 国泰民安, 迩来七十余年矣。然而风雨飘零, 土木易推, 前后此者, 岂无建义?第因日久年烟, 栋折榱崩, 又将垂敝。誉等忝为民牧, 责在继往, 爰倡捐题, 义举重修, 仰诸公襄助玉成, 庶几载德鸿庥, 永绥多福。是为序。”《公案簿》中还有《劝捐重修洪溪祖师公庙序》、《劝捐重修金德院祠坛序》。公堂不但负责庙宇的修建与修葺, 还要出资修建庙宇的辅助设施, 如1827年6月, 金德院住持僧义开请求金德院拨付修葺金德院左边堤岸桥梁的用料款及工资, 公堂予以批复。

(2) 组织庙宇修建。重要寺庙的修建或修葺要先书面通知挨实嗹, 然后贴出招标告示, 工头再到朱葛礁处查阅修建条规。然后包工头参与竞标, 中标者与公堂签订合同。庙宇修建得到殖民当局批准后, 公堂就会张贴修建招标公告, 如丹绒上帝庙重修工程招标告示:“奉公堂谕诸匠人知悉:‘兹定于和 (荷兰) 1851年7月22日礼拜9点钟在班芝兰发叫付人包工重修丹绒上帝庙, 其灰、砂、砖等件系公堂自理。谁要承应者, 可到公馆查视条规, 到处查察, 然后入架。特示。和1851年7月9日白。’”[5]

2. 管理庙宇相关事务功能。

吧城公堂管理华人庙宇相关事务的功能重要涉及庙宇正常活动的经费、相关宗教人员任免问题、仲裁庙宇相关问题等。

(1) 筹措建庙资金。吧城公堂在保证资金不充裕的华人庙宇的正常运作和宗教仪式的正常进行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公堂不仅支持庙宇僧人为举办重大宗教仪式去化缘, 公堂领袖还上书荷印殖民官员恳求免除华人庙宇的税收。如“妈腰入字与王上为庙宇纳税事”的档案记载说洪溪祖师庙自1823年到1848年共欠荷印政府税收达960盾, 为此妈腰陈永元1848年6月22日上书以祖师爷庙有利于税收为由恳求荷印总督免除该庙宇所欠税和礼罚及以后不再向该庙征税。后荷印政府予以批准。

(2) 任免宗教事务人员。宗教事务人员由公堂任免并对公堂负责, 这是华人庙宇得以正常运作和庙宇器具完备的一个重要保证。1832年11月9日档案载有原甲必丹高长宗拒任城外地炉主一事。负责筮举炉主的简朝将此事报告给甲必丹陈永元, 陈让简朝代任。“陈甲必丹大曰:‘余说明尔100盾可乎?’朝曰:‘高甲大大舍己长成, 祈将此事付其任理, 晚原助100盾。’”后来公堂贴100盾更举柯连代高长宗任城外地炉主。1851年胡受光等申请担任完劫寺蛮律, 公堂议:“付达氏胡受光任理蛮律事, 准其用人执掌, 但宜担待所用之人, 及亭内物业器具, 或有失宜, 则系受光之责。”住持僧欲离职要向公堂申请, 得到批准后方可罢理寺庙事务。如1846年公堂会议, 批准住持僧益连罢理寺庙事务, 退居调养疾病并推举德生暂理持僧, 甚至寺庙器具的交付都有严格的要求, 公堂谕示益连:“凡有新旧物件, 顺逐一对德胜交盘完明, 方可出亭。倘诸物件有失落或毁坏者, 务必一暨坐陪。”又如1834年金德院住持僧喜庆因年老和疾病恳求公堂批准其告老返乡, “溯自末纳承命任住持以来, 夙夜匪懈, 兢兢业业, 唯恐不效, 致辱所命, 于兹四年矣。”公堂要等到推举新的住持后准其告退。

(3) 仲裁庙宇的问题。华人公堂不但审判华人民事纠纷, 同时也仲裁寺庙的相关纠纷问题。 (1) 仲裁庙宇相关纠纷。1834年3月4日的档案载有金德院住持僧喜庆控告1832年城外地炉主柯连一案。喜庆状告癸巳年城外地炉主柯连欲向金德院交50盾却要喜庆登记在册是90盾。柯连以喜庆没有诵读《梁皇忏》而拒付另外的40盾。最后公堂责备喜庆不诵读《梁皇忏》却不告知公堂, 判柯连还喜庆70盾, 罚喜庆20盾以修亭路。从此事件中我们还可以看出, 像不能诵读《梁皇忏》这类的宗教仪式活动, 寺庙也要告知公堂。1844年, 顶亭炉主向公堂控告其财副林川钫贪污化缘款。因事实不清难以裁决, 公堂将此案移交给吧城荷印殖民官员裁夺。 (2) 受理庙宇修葺申请。关于寺庙的修葺事务也须向公堂报告, 如1834年6月20日, 至巧先师炉主赖芳升请求公堂拆除东门内的两间房屋以修葺至巧先师庙, 公堂授权他自行处理。又如1847年12月17日, 档案记载了陈水声向公堂请求修理洪溪清水祖师庙一事, 到1849年5月, 陈水声再次向公堂申请修理该庙宇。 (3) 裁决庙宇内部问题。公堂裁决庙宇内部问题主要是表现在开除不守教规的僧人、裁汰游僧、辨别假僧等。吧城公堂于1824年9月3日让金德院主持义开限3日赶出不守佛门清规的僧人振焕、意月。而义开却为宽恕意月而入禀贴曰:“盖本院僧徒通计共有一十四名, 然皆九尺食粟之形骸, 皆无三年面壁之气概。欲求能通经谶咒偈之义、榜牍表疏之文, 与夫坛陛之陈设、钟鼓之推敲, 一切表里精粗之事无不周知遍及者, 则舍意月之外竞无多人。由是观之, 意月之关于本院者为不少, 而主持之有赖乎意月者为尤深也。”

吧城公堂与华人宗教的关系带有明显的中国本土封建社会政治与宗教关系的色彩。吧城公堂对华人宗教的管理和监督无疑对华人宗教在吧城有序、稳定、健康发展起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从今天建筑宏伟、香火缭绕的金德院到普通的众多华人宗教信众, 都使我们不得不正视与客观看待吧城公堂在印度尼西亚早期华人宗教传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学民等.印度尼西亚华侨史[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2]吴凤斌等.公案簿[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

[3]袁冰凌等.公案簿[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4.

[4] (荷) 包乐史等.18世纪末吧达维亚唐人社会[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2.

[5]聂德宁、侯真平等.公案簿 (第七辑) [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7.

[6]聂德宁等.公案簿[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4.

3.宗教财务管理制度 篇三

A_宗教慈善有宗教信仰的立场,而一般的社会慈善超越了这种立场,一般来说,宗教慈善的组织形式是基于宗教组织或者宗教场所。

Q_如何看待慈善活动中宗教的特殊性?

A_宗教慈善的宗教性、公共性、社会性的边界问题一直都有争议。宗教慈善大都是基于宗教信仰和宗教文化、社会理念来进行,难免带有宗教信仰特征。但从人道主义原则来说,宗教领域从事社会慈善服务,是不分宗教信仰、不分民族、不分社会地位,一视同仁的。这个原则下,有些宗教慈善做得比较好,有一些则需要改进。宗教在从事慈善服务的时候,最好不要强调服务的宗教背景,或者把宗教慈善视为宗教发展的过程。

Q_在东林慈善当中,有一部分慈善活动是面向大众的,但也有一部分是带有鲜明的宗教特色,比如基于净土思想的临终关怀和临终助念。

A_临终关怀是慈善服务的一个重要部分。不过,临终助念则是基于自己的宗教教义,对死后的问题、灵魂的问题给予解释,使人们获得一种心灵上的宁静和安慰。这和一般的宗教慈善应当不一样。近似于信仰治疗。这可能是一种特点,宗教性和公共性需要另外一种处理方法。

Q_台湾慈济功德会就不谈宗教,谈慈善。

A_大陆的宗教慈善很值得关注和借鉴的是慈济功德会的运作模式,其基本特点是基于佛教的信仰,用会员制的方式组织起来,整合社会各方资源,成立一个NGO,按照现代社会组织管理规则来运行,所以它的组织能力、社会影响包括资金管理都比较合理。这是用现代理性方式来做的慈善公益事业,基于佛教,但是又超出了佛教信仰。这样的形式很容易进入社会,在服务社会上能够建构公信力和影响力。

Q_慈济的这种模式是否利于规避政治风险?

A_我要纠正一下,一般情况下,宗教慈善与政治风险没有直接关联。但是在某些地方基层,某些人对宗教慈善不理解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一定风险。如果是一个真正的宗教慈善,它是服务社会,服务需要帮助的人,基于人道主义予而给予,有时候难免带一些宗教信仰特征,但构不成政治风险。

Q_寺庙里的功德箱和大街上的捐助箱有什么区别?

A_社会的捐款箱直接服务于需要帮助的对象,完全基于人道主义,或者大家互相帮助、公共服务的理念。功德箱大多数在佛教和道观,是说在做一件善事的时候,基于宗教教义,由此形成一个人心净化的阶梯,逐步累积起来而成为功德,因此,做功德和社会慈善的捐助是很不一样的,所谓功德是基于宗教信仰对自己的要求而做的善行。

Q_寺庙财富的来源渠道有哪些?

A_主要有香火费、门票、旅游项目、护法居士捐献、商店、素食馆、法务流通处等这几大块。现在的佛教寺庙,尤其是在风景区的寺庙,由于旅游经济的发展,就有了门票收入、香花券、居士基于功德给寺庙、佛教团体的捐献,也不排除有些寺院或佛教僧团做一些商店、素食店的经营,这部分经营一般是免税的,因为这部分收入需要拿来做社会公益,也是寺庙经济的收入。

Q_这些收入是如何分配的?

A_寺院财富的分配不是很清楚,主要是寺庙僧团、常住的基本生活费和寺庙运行费用,还有一些弘法活动、佛教文化活动(法会、讲经等),再就是宗教慈善。目前的情况不是很透明,只能这样估计。

Q_这种不透明是否会影响公信力?

A_作为公益型、社会型的活动来说,应该所有过程都是透明的。但因为我们还在转型过程当中,很难完全做到透明。如果真正能够透明,而且有宗教团体和信仰团体的互相监督,在很大情况下会增强宗教组织的公信力。我们了解到,现在很多宗教信徒对制度化的宗教组织信任度很低,管理方式、不透明等问题也是原因之一。我觉得透明的管理方式肯定是公信力提升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Q_目前,大陆宗教慈善发展遇到了哪些障碍?

A_关于宗教慈善的社会政策比原来要好得多。目前来说,大陆宗教慈善要发展的话,最需要做的有:首先,要有一部慈善法规。其次,要给宗教脱敏。如果出台一部慈善法规,规范、完善社会团体的管理,我想,宗教慈善发挥的正面功能就会大得多。现在,一些相关政策是有问题的,比如,一些慈善团体有政策支持,另外一些却没有;某一些宗教可以做的事,另外一些宗教却不能做。宗教要平等,宗教慈善才能同样发挥作用。

4.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篇四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管理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信教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灾能力。

四、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凡500人以上信教群众聚会的活动场所每年要进行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练,训练紧急状态下撤离和灭火方法。

五、场所内的电灯、电线安装要规范,不得随意拉扯和乱接,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完善防火设施,各场所要建立消防池,购置必备的防火器材,置放在明显位置,要组织人员懂得和学会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遇到紧急问题,人人都能随时处理。非火警时,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消防器材,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在场所内烧香点纸,要在有人看管的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场所内燃放烟花炮竹,更不得燃放高空燃爆物品,如不按规定执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5.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篇五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企业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必须专人看管。

4、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5、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认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2、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非萧山区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居住手续。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4、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萧山,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5、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

2、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管理组织负责人为场所财务主管,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财务主管审批才能报销入帐。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3、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纳、会计分设。可委托或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

4、各场所必须就近开设银行对公结算帐户。出纳现金要及时缴入银行结算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妥善保管。

5、财务票据(缘簿、收据等)由协会统一印制,严禁寺庙私自印制、购买缘簿、收据。规范写缘制度,写缘收入应日清日结,出纳收到缘款必须核对簿款一致后开具收款收据。功德箱要指定三人管理并定期开启,开启时三人应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数额,并由三人签字登记后,交出纳入账。

6、接受区民宗局、协会的财务审查,按要求向协会书面报告当月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2、食堂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3、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大米、食用油和其他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4、环境卫生落实地段包干,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定期灭除蚊蝇、蟑螂。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5、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6、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7、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活动场所学习制度

为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习。

2、宗教活动场所应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有关宗教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

3、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义教规的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

4、场所内应设学习记录本,记录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和学习内容。

5、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或专题辅导培训,或组织参观、或座谈交流等,以提高学习效果。

6、上级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学习内容,场所应及时作出安排,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2、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必须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

3、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公民的身心健康。

4、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5、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性的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6、举办非通常性宗教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包括现场秩序、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应急预案,并将活动方案报当地镇,由当地镇帮助制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7、涉外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及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所在镇审核,经本团体批准并报区民宗局备案。

2、管委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原则上在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和道教的乾道、坤道等教职人员和佛道教的皈依居士中产生。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办事能力,身体健康,廉洁奉公,深信因果,服务大众,群众基础好,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3、属寺院、道观的场所的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教职人员担任,其它场所可由教职人员或皈依弟子担任。对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职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4、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涉及重大宗教活动、大宗物品开支和场所建设工程等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的指导、监督、检查。

6.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篇六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寺庵林舍、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文化、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接受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二)教育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与不同的宗教、教派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睦相处;

(三)制止自由传道、私设聚会点、私自选任宗教教职人员、不按规定发展信徒等非法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及其它财产不受损害;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绿化美化等工作;

(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开办社会服务业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其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其收入。

第九条 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改建、扩建,还须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在寺观教堂需对重点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拓印的,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经办理工商、文化登记等手续,可以经销国家批准发行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开办相关的社会服务业。属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在其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文物保护的活动。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团体、个人的捐赠;不得摊派和勒捐;接受境外捐赠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不得到社会上捐挂功德,不得接受境外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

非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借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之名向群众捐挂功德。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宗教或不同信仰的宣传和争论。

除本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教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发表演说,散发、张贴宗教宣传品和其他宣传材料。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县以上宗教团体认定或解除,报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未经认定备案、已经辞去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不得履行宗教职务。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没有宗教教职人员的,可由宗教团体指定,并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的人员代行主持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应当在本地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确需跨地区进行的,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市外或者市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

动,应征得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市内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须经双方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宗教团体指派宗教教职人员到所属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教务指导,应当持有该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培训班,清真寺招收海里凡,必须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报同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组织、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干扰、妨碍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

(二)强迫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的;

(三)非宗教教职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本市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到外地或者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举行、主持宗教活动的;

(五)宗教教职人员到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认可的场所举行、主持、参与宗教活动的;

(六)未经批准在寺观教堂对重点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拓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组织、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取缔,拆除违法设施:

(一)未经批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二)未经批准维修、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三)未办理手续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的;

(四)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到社会上捐挂功德,摊派和勒捐,接受境外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

(五)非宗教团体设置宗教设施、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宗教性捐赠的。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宗教财务管理制度 篇七

士谈话制度

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制止和取缔非法宗教活动,根据喀什地委统战部、行署民宗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少数民族领导干部与宗教活动点联系和宗教人士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确定一个活动点作为自己的联系点。公司党委副书记塔依尔·吾布利联系 一区宗教活动点;

公司副经理吐尔洪·吾守尔 联系二区宗教活动点;

人事部副主任赛买提·莫明 联系石化区宗教活动点;

工会副主席买买提依力 负责五区宗教活动点。任务和责任:

1、领导干部与统战科的积极协助下做好宗教活动点和宗教人士谈话工作。

2、负责联系的领导干部要经常督促检查自己所联系活动点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领导干部要积极推动所联系活动点的“五好宗教人士”、“五好宗教活动点”活动的开展。

4、领导干部定期与宗教人士、信教群众了解宗教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领导干部与宗教人士定期进行谈话,谈话至少一个月一次进行。

6、领导干部与宗教人士谈话要有记录,以便督促检查有依据。

党群工作部统战科

8.宗教管理人员述职报告范例 篇八

宗教述职报告范文1

一、抓规范管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针对我区宗教工作的实际,我们将规范管理做为宗教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开展宗教事务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区22处宗教活动场所“关闭一批、取缔一批、补登一批”,通过了省、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二是指导观音阁、东胜寺两处宗教活动场所按《宗教事务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办理登记手续。

二、抓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开展了为期2天的《宗教事务条例》培训。全区三级宗教工作干部、各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共66人参加了培训。三是组织区、镇(处)宗教工作干部参加市宗教局的学习班。通过培训、学习,大大提高了干部素质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

三、抓法制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做好新《宗教事务条例》宣传工作,翻印并督促在各镇(处)、村(居)张贴《宗教事务条例》。

四、加大对宗教活动的指导监管力度,查摆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调查统计68处宗教活动场所房产、土地使用状况;走访了昌东、麻丘10个村,采取“听、看、查、访”的形式核查了各宗教活动场所;指导了__多信教群众参加的护国寺大雄宝殿上梁庆典、500多信教群众参加的麻丘集镇基__堂开堂仪式,确保了广大信教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协调解决滁槎__堂改建事宜;做好“五?一”期间维护宗教界稳定的工作。

一年来,宗教工作开始向正常化、规范化、法制化迈进,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宗教界兴办自养企业的积极性还没有调动起来。二是民间信仰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隐患。

__年工作打算: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围绕“稳定”这个主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全区精神文明建设,依法加强对区内宗教事务的管理。

一、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手段,大力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规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协助宗教团体加强宗教界内部的自我管理,防止出现非法宗教活动;完善“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定期走访宗教界人士,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他们积极参加三个文明建设,开展争创“好市民、好信徒”的活动;教育信教群众搞好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防止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各种宗教信徒之间发生纠纷;指导他们为发展本地经济、建设美好家园做出贡献。

宗教述职报告范文2

一、基本情况

博湖县是由汉、蒙、维、回等18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多宗教的地方,全县人口56558人,其中汉族37800人,蒙古族4154人,维吾尔族8367人,回族5807人,其他民族430人。全县有登记且年检合格的宗教活动场所46座,其中清真寺41座,喇嘛庙1座,基_督教活动点4处。有宗教教职人员65人,其中伊斯兰教教职人员41人,喇嘛教教职人员20人,基_督教活动点负责人4个。有宗教团体2个,其中伊斯兰教协会1个,佛教协会1个。

二、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县各级党政始终坚持以______同志关于宗教工作的“三句话”和维护新疆稳定、反对民族分裂的一系列讲话精神为指针,把宗教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紧抓不放,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使各宗教活动场所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正常、有序地开展活动。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措施到位

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新时期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我县各级党政十分重视此项工作。一是县委成立了统战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进行调整。规定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两次听取统战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二是健全了乡镇统战、宗教机构,各乡镇都配备了专(兼)职统战、宗教干事。三是落实了县、乡、村三级领导干部联系宗教场所制度和与宗教人士谈话制度。建立了《领导干部联系宗教活动场所考查册》,作为县委考查各级领导干部联系宗教活动场所工作的重要依据。要求县级领导干部每月至少一次,乡镇科级领导干部和村干部每月至少两次,敏感时期每周不少于一次,与宗教人士谈话,了解掌握宗教场所情况和宗教人士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全县有10名副县级以上领导,22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和41名村干部与宗教场所和宗教人士建立了联系谈话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四是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强化了责任意识。全县自上而下紧密结合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强化宗教活动的管理,层层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坚持“一把手”负责制,综治责任状中,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分值占一定的比例,突出宗教方面抓稳定的重要性。由于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逐步实现了宗教场所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机制

根据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宗教工作的特点,我县对各项宗教事务实行制度化管理,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机构职责》、《宗教活动场所翻新、维修制度》、《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领导干部联系宗教活动场所与宗教人士谈话制度》、《宗教人士外出请假制度》、《宗教人士例会学习制度》等14项工作管理制度,并且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切实把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不断规范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

宗教述职报告范文3

我镇统战宗教工作,根据年初制定的计划,依照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在镇党委和县有关领导部门的支持下,以“三个代表”为指针,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市、县统战宗教会议精神,围绕县委、镇委的中心工作,努力把握我镇统战宗教的工作要点,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掌握工作方式、方法,为我镇的社会稳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回顾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县统战宗教会议精神,根据县统战部工作指示,按我镇实际情况不定期召集有关人员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我党民族、宗教政策,主动牵头协助解决非公经济界人士生产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使统战工作深入人心。

二、根据年初计划,顺利完成镇工商联换届工作,充分发挥统战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各会员单位出现的具体问题,扩大影响,使原来形同虚设的“商会”发挥了巨大作用,各工商企业界人士看到了统战办工商联的影响,积极申请入会,会员单位也由原有的56个,急剧增加到128个,收会费近4万元。

三、对全镇的侨胞、侨属、台胞台属进行了全面调查,基本摸清情况,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使龙港台联在十一月顺利换届。

四、召开四次县政协委员座谈会,并且广泛听取了他们对镇委、镇府的工作意见。

五、根据我办工作职能,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全镇范围内宗教公共场所安全检查,初检后薛家桥基__教堂等三所宗教场所被判定为危房,存在安全隐患,责成相关负责人,聘请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拿出整改维修方案,督促加固修理,由于措施得力,在今年正面登陆的16号台风袭击中,全镇宗教场所无一出现险情和人员伤亡。

六、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通过开展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对宗教界,特别是天主教和基__教的爱国主义教育,调解各派矛盾。

1、根据市、县有关部门布置,经常利用“双休日”深入到宗教活动场所,调查了解情况,配合安全部门和公安部门打击“呼喊派”的地下活动,制止境外天主教渗透活动,防止了我镇天主教徒参与梵蒂冈组织的“封圣”活动。

2、及时调解了李家洋和八桥两地两起旷日持久的宗教场所纠纷,避免事态扩大,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安定。

3、组织各办事处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宗教场所的巡查年检,以及镇内社区宗教活动的审批,抓好“整治非法宗教活动”的巩固工作,制止了临建寺、观、堂点现象,共拆除两处未批先建的寺庙,防止非法宗教活动的回潮。

4、弘扬乐善好施“扶贫助弱”的中华美德在宗教教义及现实中的意义,开展献爱心活动,全镇天主教、基__教堂共集资29万元捐助教徒中的病灾户和贫困户。

七、按照镇党委布置,共筹集14万元资金,与龙沙乡吊壁灯村结对扶贫,为改变了该村交通闭塞,信息不灵的现状,修建了机耕路5公里,建造了电视差转台一座,方便了村民的出行,结束了该村收不着电视的历史,为该村逐步脱贫做出了一些贡献。

宗教述职报告范文4

__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民宗部门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主题,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一步发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力度进一步加大,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现汇报如下:

一、贯彻会议精神,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把民族宗教事务列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1、及时汇报传达全省、__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一是及时主动地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措施,引起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二是召开局机关干部会议,专题传达学习了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如何贯彻好会议精神,做好__年我市民族宗教工作开展了认真讨论,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凝聚了力量、激发了热情。三是在全市统战(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上进行了书面传达。

2、争取“四个列入”,民族宗教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一是列入了市委、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争取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统战(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会议由市政府副市长__主持,市委常委、统战部__部长作了重要讲话。各乡镇组织、统战委员,民宗助理员,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了此次会议。同时,各乡镇首次同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了责任状。二是把宗教工作继续列入了对市直(驻市)单位、乡镇和谐平安创建和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内容。三是把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基本知识继续列入了市委党校干部培训课程。积极与市委组织部沟通联系,将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列入了市委党校乡村干部培训内容,安排了我局主要领导在今年“乡村干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培训班”上专题授课。四是争取市政府将把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宗教工作特费继续列入了市财政预算。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万元、宗教工作特费3万元。

二、围绕“两个共同”,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开展了民族工作基本情况大调研活动。争取乡镇和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对全市少数民族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完善了资料,充实了台帐。同时,根据调查情况,组织人员到沙洲坝、谢坊镇等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村小组,对其民族成份、总人口数和少数民族人口数进行了进一步的调研,并到当地派出所进行了核实。通过核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局务会研究,认定沙洲坝七堡村兰屋小组为少数民族村小组,现已按程序报批。

2、全面启动了全市第二轮对口支援少数民族民族村、组工作。积极争取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向全市通报表彰了第一轮对口支援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授予了9个对口支援单位“全市第一轮对口支援少数民族民族村组工作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同时,制定了《__市开展第二轮对口支援少数民族民族村、组工作实施方案》(瑞府办发〔__〕14号),组织10个单位自__年3月起至12月止,连续5年对口支援我市1个民族村,10个民族村小组。对此,我局切实抓好对口支援的联系、服务工作,不断加大督查和组织协调力度,协调落实项目和资金。目前,10个对口支援单位已全部制定了5年工作规划和__实施计划,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3、精心做好项目的开发、论证、申报工作,积极向上争项目、争资金。加强同财政、水务、文化部门的协调协作,严把立项、论证、申报关,向上申报了该村修建河堤、水渠及特色民族村寨保护等3个项目,并多次向省、__市民宗局领导汇报了我市上报项目情况,争取支持和照顾。加强同交通部门联系,密切跟踪落实日东、泽覃、壬田等乡镇民族村组全面通沙石路和分步通水泥路项目情况。同时,组织实施了__年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持项目—安治畲族村新种200亩毛竹项目,组织人员到日东乡赣源村河背畲族村小组督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持的肉牛养殖项目,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4、“整村推进”了安治畲族村新农村建设工作。争取市委、市政府连续第4年把泽覃乡安治畲族村列为全市新农村建设点,安排统战部、民宗局共同挂点,并由我局副局长任工作组长。目前,该点破旧猪牛栏、厕已全部拆除,房屋粉刷,檐阶、通户便道、余坪硬化和环境美化等工作已全面完成。在6月份“推进月”活动检查评比中评为前第5名。

5、开展了《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宣传活动。编印了《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提纲》小册子,分发给市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组织统战委员、民宗助理员及各少数民族村组干部,极大地强化了各级领导干部和少数民族群众的民族政策法规意识,有力地巩固了民族团结和稳定。

三、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两个《条例》,强化依法管理,确保了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1、开展了宗教政策法规培训活动。举办了4期乡镇民宗助理员和宗教界人士宗教政策法规培训班,极大提高了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经与市委组织部协调,将宗教政策法规列入了市委党校培训内容,我局将派员在乡、村干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培训班上授课。

2、开展了“规范化管理”活动不达标场所督查活动。对去年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活动中评定的不达标场所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组织人员深入到黄柏、大柏地等7个乡镇督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指导场所健全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做到了限期整改,定期督查,实地指导。

3、开展了对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活动活动场所财务检查工作。6月中旬,我局以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规范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在__市率先开展了对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检查工作。向各宗教团体和有关宗教活动场所下发了《关于对宗教团体和部分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检查的通知》(瑞民宗〔__〕5号),集中2个月时间开展了对两个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场所的财务检查工作,总结推广了经验、发现处置了问题,并向全市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通报了检查结果。

4、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宗教活动的处置力度。一是开展了国庆期间宗教领域维稳工作。国庆前夕,我局召开了各乡镇民宗助理员会议,专题安排部署国庆期间宗教领域维稳工作,建立了值班制度、每日零报告制度,要求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做到专人负责、包案处理、妥善化解,确保了我市国庆期间宗教领域的稳定。二是开展了执法大检查活动。6月初,我局会同象湖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取缔了象湖镇东升居委会辖区的1处基__教私设聚会点,确保了上级提出的年内不出现新的基__教私设聚会点的目标实现。三是拓宽了信息渠道。在基层宗教界代表人士中选聘了多名维稳信息员,并实行动态管理,为及时发现、处置宗教不稳定因素起到了积极作用。

5、切实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3月份以来,我市重点工程龙珠寺的道路建设已全面推开,针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征地补偿问题,我局积极加强同国土、象湖镇和瑞明村等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使该路的建设顺利进行。争取市规划委员会专题研究城南教堂整体搬迁新建教堂的选址征地问题,在城市用地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优先安排了迁建用地,并于今年5月确定了选址地点。

四、加强自身建设,勇于开拓创新,全面提高驾驭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1、推进了行政执法主体建设。围绕“宗教工作主体在县”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2名干部参加了市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了行政执法证,使我局有执法资格的干部达到了3名,增强了执法力量。

2、有效开展了机关效能年活动。一是建章立制。制作了《__市民宗局机关效能制度汇编》,落实了岗位、职责、奖惩三位一体的长效管理机制。二是提高效率。严格按规定梳理了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高效便捷。三是转变作风。深入民族村组和宗教场所开展下访活动,登门纳谏,上门服务,有效协调解决了龙珠寺道路建设、市基__教堂迁建选址征地以及将沙洲坝镇七堡村兰屋村小组报批为少数民族村小组等问题。四是强化素质。开展了“一天一自学、一月一讲座、一季一论坛、一年一评学”主题学习活动。局领导带头作专题讲座,全体干部大兴调研之风。在上级民宗系统杂志、网站上稿30余篇,其中《江西省__市纵深推进“宗教工作主体在县”》在国家宗教局主办的《中国宗教》__年第7期刊发,出色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信息调研任务。

3、推进了中央苏区民族史研究工作。__年,争取国家民委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旧址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__年,将中央苏区民族工作研究成果制作成《伟大的探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民族工作》宣传册,得到了民族工作系统各级领导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今年,又争取省民宗局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民族工作研究”向国家民委进行了专题汇报,引起了国家民委对此项工作的进一步重视,并把中华苏维埃时期民族工作与民族理论研究列入了国家民委__研究课题。

今年以来,我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宗部门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任务仍然比较艰巨,对口支援工作进展不平衡。二是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非法、违法宗教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

__年工作打算

(一)围绕“两个共同”,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是全面推进第二轮对口支援少数民族民族村、组工作。按照(瑞府办发〔__〕14号)的要求,做好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二是加大对少数民族扶持力度。统筹安排、合理利用好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着力解决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最现实、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三是加强同上级民宗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向上争项目、争资金,切实解决制约民族地区发展缺项目、少资金的瓶颈问题。四是深入推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民族工作史研究工作。争取争取国家民委拨付专款在我市兴建“中央苏区民族工作史陈列馆”。

(二)落实“六项措施”,全力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一是纵深推进宗教工作“主体在县”争先创优活动。以强化基层基础为重点,以宗教工作“主体在县,延伸到乡,落实到村,规范到点”为主抓手,在乡镇设立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在全市推行“宗教工作包乡挂点责任制”。二是进一步宣传、落实好两个《条例》。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途径,以社会各界为对象,以“三支队伍”和宗教界为重点,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了解宗教政策、抵御渗透、维护宗教和谐的广泛社会基础。三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治理佛教“两乱”和基__教私设聚会点问题。四是深入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活动,不断加大对宗教活动场所及其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五是建立健全宗教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作用,形成整体合力。六是深入开展创建“双和谐”、“双五好”活动。加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人士队伍建设。强化服务,切实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宗教述职报告范文5

一是对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学习和贯彻落实。我们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深入到宗教活动聚集的场所,精心组织宗教干部和宗教界人士进行学习。为此举办了爱国爱教培训班,并组织神职人员外出参观3次,共发放宣传小册子100余本,统一制定《宗教事务条例》宣传镜框21块,悬挂于全县宗教活动场所,方便信教群众的学习,使他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是高度重视和关注宗教各项活动。对涉及各大宗教的重大活动,主管领导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对每年的敏感月,认真部署,细致工作,尽早启动防范预案,对所有教徒聚居村逐户查访,做好工作,加强监控,今年全县未发生一起非法活动。在天津教产增值工作中,我们按照省、市委的安排部署,制定了周密细致的防控预案,细致稳妥地做好防控工作,确保了社会政治稳定。

三是加强同宗教界人士之间的交流,主动同他们交朋友。我们实行定期联系制度,经常深入到天主教堂同神职人员进行沟通,联络感情。通过与神职人员的近距离接触,增进了了解,融洽了感情,密切了关系,加深了友谊,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今年“五.一”节假日期间,我们和宗教局有关领导亲自到天主教堂同全体神职人员一起欢度节日。通过举办联欢晚宴,与他们沟通了感情,拉近了距离,使他们对党委和政府更加信任,真正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和温暖。

四是及时为宗教界人士排忧解难。通过座谈走访,我们了解到县天主教堂存在一些难题。自徐州祝圣后,各级领导对助理主教封新卯的工作给予了关心和支持,答应他帮助解决几年来都未解决的关于改建建于80年代天主教堂的征地问题。这项工作难度很大,我们亲自与西店子村委会及几户村民取得联系,积极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同他们讲清事情的重要性,仅用了一个月时间,就说服了村干部和几户村民,达成了征地协议,使多年悬而未决的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五、为民族村办实事,加深感情,下大力解决民族村实际困难,促进了经济发展。庙镇乡的西营村是一个回族聚居村,而且还有我市唯一的一所回民小学,回民人数占全村人数的1/3,这个村是曾受到河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民族团结先进村。但“吃水难”却困扰着该村人民的生活,我们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筹措资金,完成了自来水改造项目,使村民又重新喝上了甘甜的自来水。广川镇的大枫林也是有一定影响面的回民聚居村,我们积极与乡镇协调,该村路面硬化问题纳入了“村村通”工程的首批解决的问题,修通了柏油马路,解决了回民群众的行路难。

通过近几年的工作,从我们为群众办的大批实事好事上,许多教徒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了更深的理解,他们积极投身经济建设,许多教徒聚居村的落后面貌得到了根本改善,有的还成为远近闻名的富裕村。

下一年的工作计划:继续把学习s九大精神做为宗教界的首要政治任务,认真学习宣传贯彻__大精神,切实把广大神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__大精神上来。

2、继续抓好对新条例的组织学习,完善各项制度。

3、对全县范围神职人员情况,进行详实的摸底、统计,详细掌握少数民族分布情况。

4、继续帮助少数民族聚居村发展经济。从思想上引导,生活上解困,政策上帮扶,努力改变他们的贫穷落后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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