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纪委选举办法(精选10篇)
1.乡镇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纪委选举办法 篇一
东海县工商联(总商会)温泉(镇)商会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选举办法
(草案)
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理事18名;
二、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应是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三、选举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以举手鼓掌通过的方式进行;
四、本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根据中共东海县委统战部、工商联提名,提交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五、出席本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方可选举;赞成票必须超出选举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六、会议选举,由会议主持人主持;
七、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八、本选举办法经本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2.中国共产党第一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篇二
(2010年1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二、中国共产党**第一届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均由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排序。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分别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为20%。
四、经上级党委批准,中国共产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14名,应选11名,差额3名;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6名,应选5名,差额1名。
五、中国共产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建议人选是根据党委会的建议,由各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对中国共产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了两上一下的酝酿推荐。在这基础上,馆党委分别召开了两次党委会,根据大部分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以及结合班子成员年龄、学历等结构要求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确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后产生的。
六、大会主席团根据党委会的建议,将中国共产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各代表小组酝酿讨论。汇总各代表小组意见后,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研究确定中国共产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正式
1人选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七、大会选举时,参加大会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人数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则为无效票;当选委员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当选有效。
八、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取至应选名额;如果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半数且相等,无法确定谁当选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得赞成票多者当选。如果第二次选举得票数再次相等,无法确定谁当选时,征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如果得赞成票不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1名时,征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如果得赞成票不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2名及以上时,不足的名额在未超过半数的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中再次进行选举。
九、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有权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不赞成、弃权,也可另选他人。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符号栏内划“○”,不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符号栏内划“Ⅹ”,弃权的不作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空格栏内填上被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符号栏内划“○”。
十、填写选票要求字迹工整,符号准确,不得涂改,否则视为废票。填写选票应采用钢笔或者圆珠笔。
十一、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选举,分两种选票,分别投在不同的投票口内,分别计票。
十二、选票盖章后有效。
十三、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2名,由选举大会推荐,全体代表举手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由非候选人的代表担任。
十四、因故未到会的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五、选举会场设一个投票箱,两个投票口,左面为党委委员投票口,右面为纪委委员投票口。
十六、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负责清点选票,统计选举结果。计票情况由大会总监票人公布。选举结果经大会主席团确认后,由大会工作人员宣布。
3.乡镇换届选举纪委工作报告 篇三
各位代表:
中共**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各党总支(支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端正党风惩治腐败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坚持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肃查处违纪案件,为维护全党的工作大局和我乡的经济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现我受上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托,将中共XX乡第九次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建议,向大会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四年来的工作回顾
四年来,乡纪委牢固树立纪检工作必须保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的指导思想,坚定不移地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紧密结合实际,按照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部署,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五次全会、州纪委六次全会、县委五次全会及县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任务,强化教育监督,狠抓反腐败三项工作的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加强思想教育宣传,提高党员干部政治觉悟。根据党中央、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的部署,乡纪委针对新形势下党员队伍特别是党员干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教育,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重要论述的同时,从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出发,采取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党纪教育,尤其是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和保持共产党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教材,有针对性地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改造世界观,使广大党员干部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得到加强。
通过加强教育监督,广大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不断牢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树立。维护了党的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提高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了党的领导、执政水平,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和促进了改革、发展、稳定,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2、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
查处违纪案件是从严治党、惩治腐败,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纪检工作的重要职能之一。我乡广大党员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他们勤政为民,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尽心尽责。但是,在极少数党员或干部无视党纪国法,因此,乡纪委根据上级纪委关于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的工作思路,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和人民群众的参与,把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作为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来抓,着重查处了违纪违法案件。四年来,共处置不合格党员2名,其中立案查处党员违纪案件2件2人,结案率达100%,给予开除党籍2人。
通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惩处了违纪者,严肃了党纪政纪,纯洁了党的组织,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在查处案件中,紧紧依靠党组织,坚持群众路线,排出各种阻力,在执纪办案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案件审理严格按照“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办事,不断提高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为了搞好案件检查,加强群众监督,深入揭露党内违纪和不正之风,乡纪委十分重视和加强了信访工作,四年来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督办的信件2件,在处理信访信件过程中,能及时深入调查,对问题严重的及时向党委汇报,违犯纪律的立案查处,对一般性问题的党员干部,予以批评帮助,使其主动改正,同时为一些反映失实的问题澄清了是非,从而发挥了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作用。
3、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认真贯彻落实党内、行政法规和制度,规范党员行为。乡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以及“州政府的五条要求”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委的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建立了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等制度。乡纪委经常性地开展对落实这些规定的检查监督工作,并协助县纪检监察机关建立本乡的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促进了党员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
4、认真开展村务、政务公开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新的成效。
四年来,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纪委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在农村开展村务公开制,在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政务公开和零户统管制度,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产生的源头。二、四年来的工作体会和认识
四年来,乡党委、政府和纪委在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研究和探索了一些新的情况、新问题,在工作中我们深刻地认识和体会到:
1、党委领导重视是搞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
几年来,乡党委、政府对纪检监督工作比较重视,在各种会议上反复强调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从而增强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同时,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氛围,党政“一把手”担负起反腐倡廉工作的全面领导责任。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干部职工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由于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使纪检监察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是搞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把纪检监察工作纳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全局工作中去,服从党委、政府的全局安排,从大局着眼,部署自己的工作,做到与党政同心,目标相同,工作同步,风险共担。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惩治腐败斗争中,只有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来进行,把握全局,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坚决遵照中央“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同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全乡中心工作开展本职业务,才能使纪检监察工作适应新形势、打开新局面,促进全乡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健康、稳步向前发展。
3、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是开展好纪检工作的基础。
开展任何一项工作,离开人民群众,什么事都办不成。特别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查处腐败案件中,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检举揭发,如实揭露违法乱纪行为,才能准确及时地惩治腐败分子。加强党内外监督机制,在全社会建立健全监督网络,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和行为,纯洁党员、干部队伍,才能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只有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的呼声,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坚决清除腐败分子,为民除害,纪检监察工作才能取信于民,为党旗增辉。
4、开展反腐败斗争,既要惩处腐败分子,又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增强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几年来,我们既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又要坚持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中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道德和行为规范,及时教育,防范于先,体现了党组织对广大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怀爱护。
四年来,我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乡党委的领导和县纪委的指导下,不断取得成效。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正处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经济转轨的重要时期,诸多社会矛盾相互交识,特别是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建立和完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同时我们自身的工作也存在一手硬一手软,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各项规定还有差距、经常性教育管理不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检查、监督仍有漏洞等缺点和问题。因此腐败现象呈现易发、多发的情况,从我乡情况看,少数干部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个别单位顶风违纪、个别干部作风粗暴,侵害群众利益、少数农村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三、今后工作建议
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今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深入开展,为实现“十一五”计划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全乡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乡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1、严肃政治纪律,深入进行反腐败斗争。
党组织要把维护政治纪律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乡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要坚决维护党的章程,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违反其行为的,严格依照党的纪律予以追究。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对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压制党员批评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要严肃查处。
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总体要求,党委、政府要把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列入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把反腐败斗争同经济工作和其他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狠抓落实。
2、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此,我们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来深化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要在全体党员中继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抓好减轻农民负担、清理预算外资金工作,全面推行村务公开、政务公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继续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严励惩处腐败分子。
3、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纪检监察面临的任务更加复杂、更加艰巨。因此,乡纪委班子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学习理论掌握党规党纪,学习办案知识,学习现代经济知识,不断地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认清形势,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有效性,提高办案本领和水平。要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爱本职工作。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振奋精神、恪尽职守;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正确行使手中的职权。经受住腐败与反腐败的严峻考验,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做到秉公执纪、公正严明、不徇私情、依法办事,把纪检干部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纪检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4.党委纪委换届选举办法[推荐] 篇四
中国共产党四川省长葫灌区管理局第八届纪律检查委员会
选举办法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次党员大会的选举办法。
一、大会的组织工作,由长葫局第七届党委负责。
二、中共四川省长葫灌区管理局第八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均由本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参加大会选举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4/5,选举才能有效。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到会党员的民主权力,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三、经全局党员提名,上一届党委、纪委酝酿讨论,报厅直机关党委审定,新一届党委由5人组成、纪委由5人组成。
四、中共四川省长葫灌区管理局第八届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为应选人数的20%。即党委委员候选人6名,实选5名;纪委委员候选人6名,实选5名。
五、第八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提交本次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六、选举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的投票同时进行。即:同时发给每个到会党员《中共四川省长葫灌区管理局第八届委员会选
1票》和《中共四川省长葫灌区管理局第八届纪律检查委员会选票》各一张,按要求填写后投进票箱。选票一律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会场设党委、纪委投票箱各一个,投票从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主席台成员和各位党员的顺序依次进行。
七、选举人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或另选他人。
八、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唱票人2人,计票人2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计票工作。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从不是“两委”候选人的到会党员中推选,由党员大会表决通过。计票人在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工作。
九、投票结束后,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核对,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为无效票。
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党员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进行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其余候选人进一步酝酿后,进行第二次选举,补选所缺名额。
十一、第八届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的产生,分别在新选出的党委和纪委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产生。
十二、因故不能到会,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十三、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以上级组织批准的顺序为准。
十四、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认真查处。
十五、本选举办法经四川省长葫灌区管理局第八次党员大会酝酿讨论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后执行。
5.乡镇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纪委选举办法 篇五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依照本办法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领导全军的选举工作,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四条 连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军人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在军队安置和待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的文职人员、职员、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驻军的驻地距离当地居民的居住地较远,随军家属参加地方选举有困难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批准,可以参加军队选举。
第六条 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地方选举。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人员,凡年满十八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具有选民资格,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参加选举。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八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下级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行使职权至新的选举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条 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委员会组织、指导所属单位的选举,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查军人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二)确定选举日期;
(三)公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的投票选举;
(五)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六)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本级有关选举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政治机关,工作人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十二条 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
第十四条 各地驻军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有关选举事宜,由省军区、警备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分别与驻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大军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由大军区负责与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十五条 驻军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驻该行政区域的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选区按该行政区域内驻军各单位的分布情况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十六条 驻军应选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七条 人民解放军师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级单位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由军人大会选举产生。
旅、团级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连和其他基层单位召开军人大会选举产生。
军人代表大会由选举委员会召集,军人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召集。
军人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军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本届军人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军人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八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各级组织,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应当向选民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九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军人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团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选举委员会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军人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二十一条 军人代表大会在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应当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军人代表大会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直接选举时,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选举时,各选区应当召开军人大会进行选举,或者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驻地分散或者行动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投票选举由军人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主持。
军人代表大会的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因残疾等原因不能写选票,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二十五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军人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二十六条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直接选举时,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军人代表大会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三十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团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军人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三十一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三十二条 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三十三条 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旅、团级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军人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旅、团级选举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旅、团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四条 军人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提出对由该级军人代表大会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军人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第三十五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六条 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军人代表大会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该级军人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罢免的决议,须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军队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人民解放军选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原选举单位的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原选区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须经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全体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报送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军队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因执行任务等原因无法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接受各该级选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选举委员会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后,应当及时通报选举产生该代表的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报送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军队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第八章 附 则
6.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办法 篇六
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草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办法。
一、本次会议选举虎牙藏族乡人大主席1人、政府乡长1人、政府副乡长2人。
二、乡人大主席候选人,必须是本届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候选人,不限于人大代表,但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乡人大主席、乡长候选人进行等额选举。副乡长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
四、本次会议选举的各项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负责书面介绍候选人情况;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由提名人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和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二项规定的资格条件,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由大会主席团或联名代表依法撤回提名。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 8日 时正。《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交大会秘书组的,提名有效。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果被提名者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大会主席团可以不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告知联合提名的代表。
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即在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符号栏里画一个“○”;可以投反对票,即在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符号栏里画一个“×”;可以投弃权票,即在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符号栏里不画任何符号;也可以另选他人,即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里画一个“○”。
六、本次会议选举共印制3种选票,选举乡人大主席为红色选票,选举乡长为粉红色选票,选举副乡长为桔黄色选票。
七、到会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书写无法辨认的,作无效票处理。
八、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进行第二次选举。
九、举行大会选举前,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体代表通过,产生总监票员1名,监票员1名,总计票员1名,计票员1名,负责发票、监票和计票工作。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此项工作。
十、大会会场设1个投票箱,投票顺序为:总监票员、监票员、总计票员、计票员、在主席台就座的代表、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十一、投票前,总监票人当众开启和检查票箱。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清点选票,由总监票人将投票情况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十二、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
7.乡镇党代会选举办法(样本) 篇七
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中共×××第××届委员会、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和×××镇出席中共商南县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代表均由中共×××镇第××次代表大会采用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正式代表有选举权,列席人员没有选举权。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四、经县委批准,中共×××第××届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名,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5名;×××镇出席商南县第十七次党代会代表应选名额为××名。党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名,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1名,×××镇出席商南县第十七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为××名。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出席商南县第十七次党代会代表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五、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出席商南县第十七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按照县委批复的人事安排方案和县委组织部《关于×××镇出席商南县第十七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批复》,由第××届党委会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各代表小组酝酿讨论。汇总各代表小组的意见后,由大会主席团研究确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镇出席商南县第十七次党代会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六、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在得票数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由主席团研究决定。
七、参加选举的代表,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
选举时,代表对选票所列候选人,同意的在其姓名上面符号栏内划“o”,不同意的在其姓名上面的符号栏内划“x”,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投不赞成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请在后边的空格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符号栏内划“o”。
每张选票所赞成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八、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出席商南县第十七次党代会代表选票使用三种不同颜色制作,一次发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九、大会选举会场设1个票箱。不设流动票箱。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大会执行主席当众宣布开启票箱,由监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清点、核对选票。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发出
和收回选票数,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选举设监票人3名,其中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2名。监票人由大会秘书处(组)在代表中提出建议名单,经各代表小组推选,大会主席团审议提交代表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监票人中提名并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已提名作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出席商南县第十七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组)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一、大会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按选票上的顺序先向主席团全体会议报告后,再向大会报告。当选人名单,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出席商南县第十七次党代会代表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8.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篇八
选举办法
(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大会选举的组织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三、选举直接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
四、经中共瓦房店市委批准,出席市第七次党代会的代表补选名额1名,提名候选人2名,差额1名。
五、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和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之上小方格内划一个“○”;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之上小方格内划一个“×”;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选票后边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之上小方格内划“○”。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六、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
七、大会选举时,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方可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依次取足名额为止;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 1
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在其余候选人中再次进行投票。如果第二次投票仍不足应选名额或无法确定谁当选时,是否再次投票,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如得赞成票数相等,无法确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得赞成票数多者当选;如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大会主席团酝酿,并征得代表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八、选票一律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位置要端正。选举人将选票写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规定的票箱。未到会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九、会场设1个投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投票。
十、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并经代表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监督选举工作中的一切事宜。计票人员由大会主席团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一、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公布。当选人名单,由大会主持人宣布。
十二、选举中其他事宜,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处理。
9.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篇九
(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党支部出席中共西南大学XXXX委员会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代表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各党支部委员会负责。
三、党支部出席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由各支部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经支部党员大会充分酝酿,根据大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并报XXXX党委同意,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四、参加选举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五、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实行直接差额选举。XXXX党委分配给本支部的代表名额为X名,按照差额比例不少于20%的规定,代表候选人为X名,差额X名。
六、正式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七、选举人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选举人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划“Ο”,不赞成的划“×”,弃权的不作任何符号。
对某候选人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人姓名”栏填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划“Ο”。对某候选人投弃权票的,不能另选他人。
每张选票所选赞成和另选他人的总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八、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选举人的一半,始得当选。得票超过半数的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按20%的差额比例依票数高低确定候选人,经支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另行选举,得票多者当选。
九、选举设监票人X名,监票人从不是代表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选举设计票人X名,由支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先投,其余选举人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投票。投票结束,监票人和计票人对选票进行清点统计后,由监票人以姓氏笔画为序向大会报告布选举结果。主持人以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
十一、本选举办法经XX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中共西南大学XXXX委员会X党支部
10.党委纪委换届选举大会议程 篇十
第八次党员大会选举议程
1、请各支部清点本支部到会党员人数,报告大会主席台:
应到人,实到人
2、主持人宣布本次大会实到人数:
本次党员大会应到 人,实到党员人,其中有选举权党员名,占党员总数的%,超过应到会人数的80%,符合《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本次会议有效;现在,我宣布,中共四川省长葫灌区管理局委员会第八次选举大会正式开始。
3、通过选举工作人员: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唱票人2人,计票人2名。推荐:本次选举大会总监票人由同志担任,监票人由同志担任,唱票人由同志担任,计票人由同志担任,如无反对意见,请鼓掌通过。
4、请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到主席台前开始工作,并请监票人当台检查票箱,如无问题,当众贴上封条。
5、选举工作人员再次清点校对到会人数报告主席台。
6、由选举工作人员分发选票给有选举权的党员。
7、由监票人宣布发票数与有选举权的党员数是否相符,校对是否有错或漏发选票。
8、由主持人宣读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1)在选票上的6名候选人中,最多只选5人,超过5人
1为无效票;
(2)同意在同意栏打上“√”符号,不同意在不同意栏打上“×”符号。
(3)如果不在选票上的候选人中选,另选他人,请在姓名栏内的空格处填上姓名,并在同意栏打上“√”符号。
(4)选票可用钢笔、毛笔、圆珠笔填写,要求符号正确。
9、开始填写选票。
10、请开始投票:投票从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主席台成员和各位党员按照由前到后的顺序依次进行。
11、请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开箱清票。
12、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本次选举投票人人,发出选票张,收回张,收回选票等于(或小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如多于,选举无效,重新选举)。
13、请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清点“两委”各自有效票张,无效票张,并当台计票。先计党委选票,再计纪委选票。
14、请监票人向大会报告“两委”候选人得票结果。
15、主持人向大会宣布:中共四川省长葫灌区管理局第八届委员会暨纪委当选人员名单。
16、请大会主持人、选举工作人员在当选“两委”名单上签字,并封存选票和空白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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