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协议书(精选10篇)
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协议书 篇一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协议
甲方:村/居民委员会
乙方:、夫妇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进程,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一)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
(三)介绍避孕节育方法,指导乙方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和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
(四)免费为外出务工、经商等人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定期组织开展生殖健康检查与保健及随访服务;
(六)组织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服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一)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开展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二)享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制定的权利和严格履行《计
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享有并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主动接
受宣传,了解避孕节育方法和生殖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四)意外妊娠后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若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多生育子女,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五)在雇用外来人员或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的,督促外来人员
到计生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办理相关手续。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
应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要求召开村民自治议事会和向相关部门
反映,对甲方的违约责任作出处理。
(二)乙方未按本协议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履
行义务,根据违约相应条款向甲方缴纳相应费用和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如下: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或《云南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夫妇必须按规定
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和夫妇其中一方采取输(精)卵管结扎措施。
2、生育一孩后间隔时间不到生育二孩的夫妇按《云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妇双方分别接受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若间隔费未按规定数额全额缴纳的,夫妇其中一方须采取输(精)
卵管结扎措施;生育一孩后间隔时间已到生育二孩,但未办理《生
育服务证》的,应在30日内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夫妻双方分别
处200—1000元罚款,未按规定数额全额缴纳的,夫妇其中一方须采取输(精)卵管结扎措施。
3、有下列行为一次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并收取教育费50元—100元。
⑴生育二孩后三个月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以长效为主避孕节育措施的;
⑵不按要求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或意外怀孕知情不报造成大月份引产的;
⑶外出务工人员生育二孩后不按时回寄《生殖健康检查报告单》的;
4、已生育二孩的育龄夫妇须交押诚信履约金,若无力交押或拒绝交押的夫妇其中一方采取输(精)卵管结扎措施。
四、附则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代表)。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名(盖章)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2.岭丰村村民计划生育自治协议书 篇二
甲方: 岭丰 村委员会
乙方:岭丰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
为了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加强我镇人口与生育环境的综合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此协议。
一、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定期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及随访服务。
3、严肃查处非婚生育及超生违法行为。
4、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落实各项奖励与优惠政策。
5、组织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村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做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2、自觉接受一年四次(每季度一次)的计划生育“三查”服务。
3、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每季度按要求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孕情、环情证明。
4、意外怀孕后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在生育孩子三个月后,主动、及时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协助甲方做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向村组报告暂住人员孕情。
三、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未参与每季度“三查”服务的,以及外出育龄妇女未按时寄回“三查”证明的,每人每次承担违约金100元。
3、享受国家低保的家庭,如果连续两次未参与“三查”或邮寄证明的,取消其家庭成员低保资格。
4、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除接受《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无权享受低保、危房补助、移民搬迁等一切惠民政策。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执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岭丰村委员会乙方:丈夫(签名)
(盖章)妻子
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协议书 篇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管理机制的要求,组织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治,制定本章程。
一、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1、村民的权利:(一)依法生育的权利;(二)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四)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五)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六)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 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八)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村民的义务:(一)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三)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四)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五)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计划生育管理、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实行“两委会”干部分片包干、村民小组长承包责任制,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成立特计划主育协会协助“两委会”开展工作。
2、凡居住在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服从本地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上级政府按条例处罚。
3、符合《婚姻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产后90天内应自觉落实放环措施(特殊情况须持镇计生服务所证明);生育二孩的,产后60天内必须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特殊情况须持市计生服务站证明);如第一胎生育男孩的,必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实行育龄妇女按规定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环情、孕情,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须主动向村民小组长(协会小组长)和村委会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非法收养、送养子女及遗弃子女的,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按规定报镇政府处理。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6、落实“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认真审验其婚育节育情况,造册登记,掌握育龄妇女情况,定期进行查环查孕,发现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不得藏匿包庇躲避计划生育的人,如有违反,报送市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7、需流出的育龄群众,应自觉在流出前与村委会签定《石狮市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并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 口婚育证明》。
8、侮辱、诽谤、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生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条款
1、为增加计划生育管理透明度,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计生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计生村务公开栏应定期公开内容:发放《生育证》、出生、初婚、落实节育措施、双查未到位、征收社会抚养费名单及有关计生法律、法规、政策。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建议,认真研究,必要时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2、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本章程于2002年10月19日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自即日起实施。
计 划 生 育 协 议(样式一)
甲方 :
乙方 : 育龄夫妇 :
婚育节育情况 :
为贯彻计生基本国策 ,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的管理与服务职责
1、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乙方参加人口学校培训,提供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保健知识的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3、帮助乙方选择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4、向乙方发放避孕药具,并予以必要的指导。
5、开展环情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与优待措施。
7、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配合本村的计生管理。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
3、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在生育
孩后 天内主动选择适合本人有效的避孕措施。若第一胎生育男孩的, 要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人口学校的学习和培训,掌握科学的避孕方法和生殖健康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5、自觉接受一年四次的查环查孕。
6、若因避孕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要主动向甲方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需流出,要主动事先向甲方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8、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9、自觉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并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
10、自觉遵守《章程》或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若无按协议条款规定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请求解决。
2、乙方在履行义务时,若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自愿接受 500元以下的处罚。
3、若不按规定接受每年四次的查环查孕,乙方自愿接受每次500元的处罚。
4、乙方在履行义务时,若违反上述其它条款,自愿接受《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处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上级处理。
四、附款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名(盖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依法具有法定效力。(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签或一方签)
2、本协议是指对甲方全体村民。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村委会盖章
育龄夫妇签名
村专干
主任或书记(签名)
****年**月**日
计 划 生 育 协 议(样式二)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未婚青年
为贯彻计生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现“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的管理与服务职责
1、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乙方参加每年至少两次的见面教育,并提供计生政策、法规、生殖保健知识的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3、积极开展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乙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
4、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 配合本村的计生管理。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
3、自觉参加甲方组织的每年至少两次的见面教育,充分了解人口形势,掌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及生殖健康知识,转变婚育观念,提高卫生保健能力。
4、若因非婚同居避孕失败造成意外怀孕者,应主动向甲方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或落实补救措施。
5、若乙方需流出,要事先向甲方报告,并办理有关流出手续。
6、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要自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7、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和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并配合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8、自觉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或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若无按协议条款规定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请求解决。
2、乙方若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要自觉接受有关处理。
3、乙方不按法律法规条件规范生育者,要自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4、乙方在履行义务时,若违反上述其它条款,要自愿接受《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处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上级处理。
四、附款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名(盖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依法具有法定效力。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村委会盖章
未婚青年签名
村专干
(主任或书记)签名
4.QQ拍拍诚信保证计划用户协议 篇四
本协议缔约方为拍拍用户、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拍拍网”)、深圳财付通公司(下称“财付通”)。
一、协议内容、修改及生效:
(一)协议内容: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正文提及的规则及所有拍拍网上关于先行赔付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协议正文、规则的修改与发布:拍拍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修改本协议正文及规则,或制定发布新规则。如本协议因拍拍前述行为有任何变更,拍拍将在拍拍网上刊载公告,通知予用户。如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用户必须在线提出协议终止申请。修改或新规则(下统称“协议修改”)一经在拍拍网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拍拍另有规定的除外。继续发布商品信息使用先行赔付服务将表示用户接受协议修改。
(三)协议的接受与生效:用户确认接受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在用户、拍拍及财付通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请用户务必在确认之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如有任何疑问,可向拍拍咨询。
二、定义:
先行赔付:是指经用户申请,由拍拍在确认接受其申请后,针对其通过拍拍网()这一电子商务平台同其他拍拍用户(下称“买家”)达成交易并经财付通服务出售的商品,代该用户向提出索赔申请的买家作出的一种售后理赔服务。具体内容为该用户不可撤销地授权拍拍,根据拍拍网规定的有关规则及买家提供的证据,以拍拍的独立判断使用该用户冻结于其财付通帐户的保证金,向提出索赔申请的买家提供赔付。拍拍行使该授权不意味着拍拍取代用户成为交易销售方,或取代用户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商品销售方应承担的任何或所有义务。既便本协议终止,但拍拍仍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处理因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交易所导致的买家索赔。
财付通帐户:指用户签署《财付通服务协议》后,在使用该协议项下的服务(“财付通服务”)时,由腾讯公司为其提供的一个唯一QQ号码,作为其财付通账户,并由用户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用户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保证金:指用户根据本协议及拍拍网有关规则缴存并冻结于其财付通帐户,并授权拍拍处置的用于先行赔付的资金。
三、用户资格:
仅有符合以下条件的用户可使用先行赔付服务:
1.买家与商户在拍拍网站进行真实的财付通交易,且该交易发生期间该商户拥有“诚信保证计划”卖家资格;
2.买家已要求商户进行赔付而被商户拒绝,或者无法联系到该商户,或者无论何种原因,商户中断其经营或服务;
3.买家的赔付请求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赔付请求金额仅以买家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邮费(含退货回邮费用)为限;
5.买家应向拍拍提供充要证据足以证明其赔付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
6.买家提出“先行赔付“申请应在确认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14)天内;
7.买家同意:拍拍仅以商家被冻结的保证金为限向符合条件的买家先行赔
付,如保证金不足,则拍拍应在收到买家的“先行赔付”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并退回申请。
四、用户的权利义务:
1.用户有义务优选高质量之商品委托拍拍进行先行赔付,以减低先行赔付比
例,与拍拍共同维护拍拍网及用户商誉。
2.当针对先行赔付商品的索赔投诉发生后,用户有义务严格履行本协议及拍
拍网有关规则,支持并配合拍拍履行先行赔付承诺。
3.用户在此授权财付通按照拍拍之指示冻结或处置其财付通帐户中缴存的保证金。
4.用户应按以下规定缴存并授权拍拍处置保证金:
1.保证金的缴存与冻结:
在其在线申请被拍拍批准后,用户应按拍拍规定或通知的金额在其财付通帐户缴存保证金,财付通将按拍拍指示冻结该笔保证金;拍拍有权根据用户之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用户调整保证金金额,如用户未能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向其财付通帐户补足保证金,则拍拍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2.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除保证金的冻结外,拍拍有权按以下方式向财付通就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发出指令:
1)如协议期内用户未有违反拍拍各项规则的行为,且至协议终止后三(3)个月内,用户未受到任何第三方投诉或发生交易纠纷,则拍拍将在上述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付通发出指令,解除对保证金的冻结,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拍拍只能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处置保证金:
1.在拍拍网达成并通过财付通服务完成的交易中,如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违反其对买家的承诺致买家受损时,用户同意拍拍有完全的权力根据拍拍的判断,直接使用保证金对买家进行赔付。
2.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及其他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如买家要求退货退款的,用户同意拍拍有完全的权力,按照拍拍的判断,直接划扣保证金为买家退款。(c)如用户违反本协议及(或)拍拍网任何规则,给拍拍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拍拍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拍拍损失的金额,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拍拍可继续向用户追偿。在损失金额不明确之前,拍拍有权无限期要求财付通继续冻结该保证金,直至损失金额明确后予以结算。
(a)、(b)两项规定的先行赔付程序应按拍拍网公布的《先行赔付规则》进行。
3.拍拍如使用保证金进行任何赔付,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等)通知用户。在向用户出具的书面通知中,应说明赔付原因及赔付金额。赔付完成后,应向用户出具必要的赔付资金往来凭证(银行的转帐证明或买方收款证明)。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用户应使保证金总额始终保持不低于根据本款第1项确定的金额,如发生赔付事件导致保证金数额减少,则拍拍有权指示财付通继续冻结用户财付通帐户中的余额以补足保证金;如余款不足,则用户应在赔付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不足期间,拍拍将暂停向用户提供一切服务,如逾期仍未能补足,则拍拍有权终止本协议。
5.如保证金不足赔付时,用户应自行支付额外的赔付金额,如因故导致拍拍向买家支付了超出保证金数额的款项,或拍拍根据上述(c)项的规定遭受的损失高于可支配的保证金余额,则拍拍有权:
1)要求用户偿付拍拍的损失,且在指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或
2)要求财付通将用户财付通帐户下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拍拍,以补偿拍拍所遭受的损失;如拍拍的损失通过上述二种方式仍无法弥补,则拍拍有权单方面终止向用户提供的一切服务。同时拍拍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用户追偿的权利。
6.用户对买家、任何第三方以及拍拍的赔付责任不以保证金的数额为限;除按本协议规定处置保证金外,拍拍不对买家或者其他权利人承担任何其它赔付义务。
五、拍拍的权利义务:
1.在收到用户的先行赔付服务申请后,拍拍有权对该用户的申请予以审核以
确定是否向其提供先行赔付服务。用户同意拍拍有完全的权利同意或拒绝用户的申请。
2.在接受用户先行赔付服务申请后,拍拍将负责在该用户商品信息上加注并
展示“先行赔付”标记(“先行赔付商品”);
3.如买家通过财付通服务购买了先行赔付商品,并按拍拍网有关规则提起索
赔,则拍拍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拍拍网有关规则及买家提供的资料和证据,以其独立判断确定买家索赔是否成立,如索赔成立,拍拍有权通知财付通按其指示划扣用户保证金向买家进行赔付。
4.拍拍亦有权根据本协议的其他规定指示财付通冻结、解冻或处置用户的保
证金或财付通帐户余款。
六、财付通的权利义务:
(一)用户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财付通按拍拍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发出的指示对用户的财付通帐户余额及保证金进行冻结、解冻或处置。
(二)财付通有义务及时执行拍拍根据本条第一款发出的所有指示。
七、有限责任:
1.拍拍仅有义务根据拍拍网有关规则向买家索要有关证据,并仅对买家证据
进行表面审查,而并无义务对买家证据真实性与准确性、交易的实际情况作进一步调查。由于买家过错导致拍拍作出错误的赔付判断,拍拍不对用户承担补偿责任。
2.无论何种情形,用户同意拍拍对其使用服务所致的损害的赔偿限额最高不
超过3000元人民币。所有与使用服务相关的诉讼时效应为自侵害发生之日起一年。
八、协议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如用户在线签署的《拍拍网服务协议》、《财付通服务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二)通知解除:拍拍可以提前七(7)天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书面通知方式为发送电邮至用户注册提供的电子邮箱。用户可在线提出终止申请,拍拍收到申请后协议即告终止。
(三)单方解除权:如用户违反拍拍网的任何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拍拍都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用户进行处罚;如用户自主删除其使用先行赔付的商品信息,则本协议即告终止。
(四)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五)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用户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责任。既便本协议终止,但拍拍仍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处理因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交易所导致的买家索赔。
(六)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款及第八条第一款的效力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九、其他:
1.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予以处理。
2.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
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5.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诚信协议书 篇五
村民大会主持词
(2012年6月15日)
尊敬的侯书记及各位领导,父老乡亲们:
大家下午好!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增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意识,强化政府诚信、群众守信、村民互信的人口计生诚信工作模式,通过村委会向群众承诺和群众向村委会承诺的方式,建立“双向承诺、合同管理、民主监督、互为守信”的诚信计生工作管理模式,按照“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国家和各级党委、政府的计划生育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质量、生活质量、生育质量,提升人民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强化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隆昌村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及“双诚信,双承诺”村民大会。首先让我向大家介绍今天亲临会场指导工作的各位领导,他们是: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侯美彪同志;
县政协副主席、县人口计生局局长徐承波同志;
县政协副主席、杏山镇党委书记金显弟同志;
县计划生育协会专职副会长文有春同志。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今天的村民大会共有六项议程。
第一项议程请隆昌村委会主任蔡平香宣读《隆昌村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公约》和《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第二项议程请隆昌村党总支王凤国讲话;
第三项议程请部分村民上台签订承诺书;
第四项议程请县政协副主席、杏山镇党委书记金显弟讲话;
第五项议程请县政协副主席、县人口计生局局长徐承波讲话
第六项议程请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侯美彪做要求;
下面我们逐项进行,会议进行第一项:请隆昌村委会主任蔡平香宣读《隆昌村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公约》和《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第一项);
*********
会议进行第二项:请隆昌村党总支王凤国讲话。
*********
会议进行第三项:请部分村民上台签订诚信承诺书。
1、请井边组王佳和上台签订诚信承诺书;
2、请光大组王承栋上台签订诚信承诺书;
3、请光小组王凤章上台签订诚信承诺书。
现由于时间关系,散会后请大家到村委会签订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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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进行第四项:请县政协副主席、杏山镇党委书记金显弟讲话。*********
会议进行第五项:请县政协副主席、县人口计生局局长徐承波讲话。*********
会议进行第六项:请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侯美彪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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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父老乡亲,会议的各项议程已经进行完毕,回去之后,大家要找时间对《自治章程》和《自治公约》进行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同时督促家属及子女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支持、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最后祝各位领导和父老乡亲们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6.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篇六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自觉遵守《章程》,违反者按政策法规处理。
二、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晚婚晚育知识。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三、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怀孕和生育。
二孩须持证怀孕,未持证怀孕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流引产后,按程序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1000元。
四、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5天内,主动自觉向村委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60天内,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预期不采取措施的,影响村措施及时率的,按《章程》规定,向村计划生育村
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
五、收养婴儿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按照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信誉金100元。
六、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在外出前,应先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重点管理对象每年定期向村委会通报婚育及四术落实情况;有生育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特别有生育情况不通报的,应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交违约金500元。
七、按时参加乡、村组织召开的普查普透及人口学校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向村委会请假,无故不参加的,缺少一次罚款10元,少参加两次的,罚款30元,不参加活动3次以上的,罚款200元。
八、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委会处以罚款100元。
九、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的当年婚姻、生育、节育、违反计生
政策处罚的收支等情况。
十、凡违反《章程》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本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任何待遇。
十一、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政策: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明的证明
时,村民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计划内生育一孩并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将给予每年120元、360元父母奖励费。双女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500元,计生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000元。
3、少数民族双女户年满45周岁的育龄妇女,国家一次性奖
励少生快富资金3000元。
4、会同上级政府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
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除国家奖励外本村一切优惠政策优先优惠遵守政策的计生户。
5、对举报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委会核实
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十三、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执行过程中须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7.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七
(二O O七年九月村民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在本村户籍的村民及由村民选举或由村委会聘任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章程。居住在本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来本村居住均应协助村委会做好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和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必须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健全和规范本村村民、公共事务负责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带领下,以切合实际的形式、途径,依靠村民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提高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权利
1、参加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获得科技知识学习、培训和权利。
2、有获得接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的权利。
3、有知情选择避孕措施,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提供服务的权利。
4、有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并获得其相关奖励待遇的权利。
5、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优先获得本村实行的有关福利保障和其他优惠待遇的权利。
6、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村民自主实行晚婚,在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有晚育
和依法生育的权利。
7、有了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举报的权利。
8、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女无儿户,有一女招婿免费落户的权利,出生婴儿有随父随母落户自由选择的权利。
第五条义务
1、有带头并教育支持子女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规范自身婚育行为的义务。
2、有按照法定程序申办结婚、生育等相关证明手续的义务。
3、在政府的指导下,有及时落实节育避孕措施的义务。
4、按照参加“双情”检测及医学检查服务,有如实相关情况,及时终止计划外妊娠的义务。
5、因长期在外经商打工等原因,离开现居住地30日以上时,应在外出前到村委会,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手续,并有与村委会签订相关合同的义务。
6、应积极参加村委会、计划生育业务部门组织的计划生育各种活动,自觉履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发生未履行合同的行为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7、有协助政府和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批评和抵制,直到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日常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任务是:定期研究总结和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根据政府法规和本村实际,群众要求,主持修订、完善修订、完善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根据镇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本村落实目标责任的办法、措施,根据需要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经常了解检查各项制度、规则的执行情况,领导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设立村计划生育委员会,村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为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员及在职的村、组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村委员会的职责是:
1、根据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工作,进行相关信息的搜集,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及各种台帐、资料、档案的管理。
2、按村委会授权,及时查验、办理村民生育指标;婚育证明等相关手续。
3、按计划开展节育避孕情况的“双情”检测,生殖保健等服务,指导计外怀孕人员及时终止妊娠,按技术服务规范进行随访服务。
4、指导已婚育龄夫妇知情选择适宜的节育避孕方法。
5、组织村民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做好合同书的保管工作,协助村委会了解检查计划生育合同书的执行情况。
6、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三生”服务,做好计划生育的财务设施的管理以及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第八条村计生协会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在村民的驻村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中发展会员,建立组织,帮贫助残,团结互助带领计生志愿者和会员骨干积极实行计划生育,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
村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是:
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交流”等作用,组织会员带动广大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紧密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章奖励与保障
第九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5元,到子女14周岁止。
终身未生(养)育子女的夫妇在丧失劳动能力后,按农村五保户对待。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两女户或只生育一孩夫妇,60岁后按政策实行奖励扶助。
第十条对计划内生育一男一女自觉采取绝育手术的家庭,奖励50元,对计划内生育二个女孩自觉采取绝育手术的家庭奖励100元。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村民及本村公开事务负责人员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村委会按程序申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对不执行本章程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合同约定的义务,拒不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采取以下方式追究其责任:
1、不履行计划生育合同书约定的事项,拒不交纳违约金,拒不负担应负责的费用,从拒交之日起,按日向当事人收取5%的滞纳金,仍不履行应尽义务时,由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自通知日起每拖一天向甲方交5元违约金,并按拖延天数累计。
3、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的时间交回“三查”证明,每拖延一次向甲方交纳200元违
约金。如不交纳违约金,躲避管理,违约金由担保人缴纳。
4、当事人在不纠正其违约责任前,村委会不予出具有关活动情况等证明。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上缴村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违约金,须单列明细科目,用于本村计划生育事业资金的收支情况列入村公开内容,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四条在本章程执行中,村民对有关条款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及修改意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前,除原有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抵触的情况外,应继续执行章程的决定。
第十五条本《章程》遵照、执行上级协会《章程》,并由本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8.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坚持“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方针,增强村级卫计工作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促使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上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建立以全面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自觉参与为基础,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围绕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开展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是全体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本村村民和流入本村的外地流动人口,都必须遵守《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办)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在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体组织民主参加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职责是:
(一)完成乡人民政府下达当年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确保本村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早婚早育、无溺婴弃婴、无非法收养、无瞒报、错报、无“两非”行为、无重大突发事件和恶性事件;
(二)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照本《章程》规定,负责全村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村党总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2名,由村委会主任和村委分管计划生育的副主任担任;成员4-5名,由村委其他干部和村民代表担任;
(三)建好村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室、计生协会活动室、计划生育宣传专栏等阵地;
(四)起草和修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征集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意见,经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与育龄群众签订和履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协议书》;
(六)配好村计生专干和组信息员(中心户长);
(七)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八)筹措计划生育活动经费,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含计生办协会会长、副会长)的报酬待遇;
(九)落实计生家庭的优待和奖励措施,支持村计生协会项目经济实体。第八条 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7-8名、会长1名、副会长2名,会员人数达到村委总人数的10%以上。村计生协会要有一名专职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村计划生育会应当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会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会员管好自己一家人,帮好联系户,帮好左邻右舍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本《章程》;
(二)协助村委会为育龄群众开展生育、生产、生活、生殖健康服务,参与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积极创办计划生育项目经济实体,做好计划特困家庭、节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的帮扶工作;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生育政策的落实、计生经费管理;
(四)成立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监督村委会员和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监督村委会对本章程的实施,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委会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名,并兼任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员,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专干待遇不低于村委会其他副职干部的待遇。
村民小组按30名以内育龄群众重点服务对象配备1名计划生育组信息员(中心户长),负责掌握本小组内育龄群众的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协助育龄群众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带领会员做好本组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委会合理解决计划生育组信息员中心户长的报酬。
第十条 村妇代会、共青团支部等群众团体和民兵组织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二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愿选择节育措施,选择一种安全、有效不避孕方法。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定的,有权要求给予免费治疗。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六)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及本村规定和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七)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理等具体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十二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二)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应当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四)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按时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出现政策外环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五)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申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务工流动人口可在网上办理。外来已婚育妇女应及时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本村人口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六)有支持计划生育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的选择终止妊娠。
(七)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政策外生育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会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实施制度
第十三条 学习宣传制度
(一)注重发挥村各种培训班平台的作用,与上级有关部门定期举办育龄群众生殖保健学习班.。
(二)村广播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计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利用墙报、板报等宣传形式,开展计划生育专题宣传。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每个月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生育证发放名单;新婚、婴儿出生名单;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名单;奖励扶助对象的支出情况等内容。每年公布一次《章程》兑现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党支部书记、计生专干、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的组织信息员参加,汇报计生工作情况和计生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措施。
(二)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和发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会联席会,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每年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群众自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先进个人、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和优秀会员。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本村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奖励的对象可享受国家奖扶政策和养老补贴。
(二)免费为育龄群众开展生殖健康检查和“两癌”普查,免费为育龄群众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
(三)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免费体检,建立“3+1”帮扶关系制度,节假日进行走访慰问。
(四)对0-6周岁爱心保险和农村7-22周岁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进行保险。第十九条 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进行征收社会抚养和行政处理外,村委会按照下例规定进行处理:
(一)育龄夫妻无正当理由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导致意外妊娠的,终止妊娠费用自负。
(二)凡出现违反规定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反生育的,除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外,必须承担村委会为寻找其所花去的有关工旅费食宿等费用。
(三)凡藏匿外来躲避违规生育对象,刁难、围攻、谩骂、威胁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9.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篇九
(201*年12月20日经村民会议通过。201*年1月26日修订经村民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制订本公约。
一、本村实行计划生育村名自治,通过实行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达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共同遵循。
二、建立健全村计划生育工作村民自治网络。村成立村民自治工作领导组和监督组,监督组成员从村民代表中产生。以村民组为单位成立村民自治小组(组长由计划生育宣传员担任)。每十五户组成一个中心学习小组,组长由会员小组长担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三、村民要认真学习和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计划生育培训和管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婚育新风进万家,每年开展一次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好婆婆、好媳妇评先活动,并给予物质和荣誉奖励。
五、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入市重点高中的奖现金200元;考入重点大学的,村两委奖励现金500元。
六、对实行晚婚晚育或男到女家落户的家庭,村两委成员到婚礼现场表示祝贺,并协助安排婚礼的一切事宜。
七、对独女户、计生双女结扎户、计生贫困户及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村两委春节期间到家慰问,上级下发的各类救灾、扶贫资金优先发给,农忙季节组织党员干部帮助收种。
八、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签订好流动人口合同书,一次不按期寄回康检证明的,缴纳违约金50元,并限期寄回证明。
九、对计划生育小康家庭,提供小额贷款及防疫和养殖技术指导。
十、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凡教育无效者移交上级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中心户学习小组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所在小组所有家庭在奖励、帮扶、救助、扶贫项目、安排红白事等方面予以限制,取消一切评先评奖资格。(1)无故不参加康检者;(2)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不按期寄回合格康检证明者;(3)拒绝落实相应避孕措施者;(4)政策外怀孕做工作仍不能终止妊娠者;(5)不到法定婚龄结婚者;(6)非法做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流产者;(7)收留、包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8)政策外生育者。
十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生育二胎者,除计生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应全部退回历年所享受的一切奖励、优待和慰问品等。
十三、村委会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
十四、村每半年召开一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议事会,由村主任通报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情况和本《公约》实施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十五、本《公约》原则上每年修改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行修改。
十六、本《公约》由村民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10.内蒙古自治区百佳诚信企业、 篇十
从2013年开始,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人社厅、金融办、工商局、质监局、食药局、发改委、地税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国资委、工商联、总工会、内蒙古日报社等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全区企业界开展“诚信兴企·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切实加强了企业诚信宣传教育,推行了形式多样的诚信建设活动,初步形成了诚信经营、文明经营的良好氛围,有力促进了全区企业诚信建设水平的提升和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增强。为充分发挥诚信经营典型的榜样引领作用,广泛动员全区各级各类企业积极、自觉地参与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实践中来,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工作安排,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决定在今年年底前开展首届全区百佳诚信企业、诚信企业家和诚信品牌评选表彰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视察我区时重要讲话精神及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一次全委会精神,紧密结合落实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任务和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联系企业干部员工的思想道德实际,广泛深入地开展“诚信兴企·科学发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宣传诚信典型、交流诚信经验、评选表彰先进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引导企业各级领导、广大干部员工牢固确立诚信意识,养成诚信经营、文明经营行为,推动企业加强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从而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的实现作出积极贡献。
二、评选表彰数量
在各地各部门各大企业申报推荐的基础上,此次计划评选并表彰全区诚信企业40家、诚信企业家30人、诚信品牌30个,评选表彰总名额为100个。
三、评选表彰原则
1.评选表彰以精神激励为主,注重突出宣传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2.坚持质量第一、可信可学的前提下,兼顾入选典型的行业(产业)、所有制形式、经营形式及地区分布。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便于群众参与,社会各方认可的原则。
4.按照自治区有关法规要求,评选表彰工作每三年举办一次,诚信称号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动态管理。
5.活动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评审费、赞助费、宣传费等。
四、评选表彰条件
(一)诚信企业
诚信企业是指经营状况良好,诚信理念较强,诚信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取得较高的认知度和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确立了诚实守信的生产经营理念,经营者、管理者和广大员工有较强的诚信生产经营意识,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或规章。企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诚信管理规章制度,能够持续全面开展扎实有效的诚信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3.企业坚持向顾客提供优质安全可靠的产品或服务,企业的各项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计量、环保、节能等方面政策、标准和要求。生产经营良好,发展潜力较大,在本地区或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强。
4.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法规和税法有关规定,依法诚信缴纳各项税费,无提供虚假文件骗取工商登记、抽逃注册资本、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行为;无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5年内未受到金融、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公安、海关等有关方面的处罚;企业信守各类合同,合同履约率达100%,企业财务状况真实,按照规定进行财务状况审计。
5.企业内部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创建、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积极开展履行社会责任的各项公益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保护生态环境、热心公益事业,在社会和公众中具有良好的公众认知度和满意度。
6.企业在诚信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获得过国家、自治区的表彰奖励。
(二)诚信企业家
诚信企业家是指所经营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诚信理念较强,诚信制度较健全,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社会公众中有较高认知度和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家。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国家、自治区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建设,积极支持本企业党建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2.对企业诚信经营具有较高的认识,积极推动企业加强诚信经营管理,建立和逐步完善诚信经营管理制度机制,能够带领企业员工模范践行有关诚信经营的理念、规范和要求。
3.带头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诚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诚信经营、文明经营方面在社会公众中有良好的知名度;无国家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类处罚的记录;无不良纳税,欠税、欠薪、信贷等记录。
4.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爱员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和保障员工权益,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抗震救灾、扶贫帮困、捐资助学等方面有积极的贡献。
5.本人在推动企业加强诚信经营管理、遵纪守法、履行社会责任和实现科学健康发展等方面获得过国家、自治区级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
(三)诚信品牌
诚信品牌是指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能等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良好的认可度和知名度的品牌。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品牌是在国家商标局依法注册,其产品或服务在本地甚至在全区、全国范围内市场份额较大,具有较广泛的影响力,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良好的满意度、美誉度,其产品或服务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同。
2.企业品牌符合国家、自治区和行业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通过了ISO等质量体系和产品安全体系认证,自觉维护行业和消费者权益,有较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和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作保障,近5年内无重大消费者投诉和诉讼纠纷。
3.企业品牌关系本企业的生存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保持稳定性和持久性,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鲜明的地域特色,而且能够根据形势和市场发展,积极创新,体现出时代与公众的需要。
4.企业重视和自觉维护品牌形象,品牌建设投入有保障,成果显著,曾获得过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五、组织领导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人社厅、金融办、工商局、质监局、食药局、发改委、地税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国资委、工商联、总工会、内蒙古日报社成立全区百佳诚信企业、诚信企业家、诚信品牌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组委会主任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太平同志担任,成员由各主办单位分管领导同志担任,组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企业处,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
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百佳诚信企业、诚信企业家和诚信品牌评审委员会,受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领导,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等组成,其职责是负责评定“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家”、“ 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品牌”。评审委员会会议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集。
六、实施步骤
(一)组织申报推荐
各盟市委宣传部牵头当地其他各有关部门及各大企业组织动员当地所属企业参评申报,进行筛选、评选,并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之后,向自治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推荐。
(二)资格审查、征求公众意见和考察考评
自治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审核各地、各企业报送的参评名单及材料,从中确定提交自治区评委会评审的初步候选名单,同时在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文明网等自治区主要网络媒体上公布候选企业、候选企业家、候选品牌的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力量进行实地考察考评,对候选者为电力、金融、邮政、电信、交通、盐业等条管行业参评的,还要征求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三)评审会评定和公示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自治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委会评审,确定正式入围的全区百佳诚信企业、诚信企业家和诚信品牌,并在内蒙古日报、电台、电视台,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文明网等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告。
(四)举办表彰仪式,表彰全区百佳诚信企业、诚信企业家和诚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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