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2024-07-05

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共9篇)

1.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篇一

财政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部、林业局 财农[2005]45号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林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以下规定项目的贷款: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

(四)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第四条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含)一5%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1.5%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含)一7%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4%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7%(含)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6%给予贴息。

第五条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以及种植业林业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期限为三年,其余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为二年。

第六条在确定的贷款规模之内,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采取据实核拨的办法,对上年第4季度和当年前3个季度林业贷款项目贷款额,按全年计算贴息。贷款期限不足一整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第七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国家林业局申报下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国家林业局对各省(区、市)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计划审核、筛选,并经财政部同意后,下达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

凡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需调整林业贷款计划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不予贴息。调整后的项目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八条各省(区、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详见附表),并抄送国家林业局;同时,各省(区、市)林业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向国家林业局报送经审查、核实后的新增贷款项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以及重新核实的贷款余额。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申请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国家林业局应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林业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以及银行进帐单复印件等审查核实后再申请贴息资金。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对各省(区、市)林业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后,于11月10日之前向财政部建议拨付贴息资金。财政部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贴息建议,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条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按照预算级次拨付。地方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明确责任,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贴息资金的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原《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2]13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2.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篇二

一、贯彻执行情况

( 一) 认真组织学习

《管理办法》下发后, 我省及时组织从事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并将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与原来的管理办法进行逐条对照, 积极讨论。通过学习, 促使相关人员真正熟悉政策, 宣传政策, 用好政策。

( 二) 广泛征求意见

为使《管理办法》更好地在基层单位贯彻、落实, 我省专门召开了设区市和部分直属单位计财科长 ( 基金站长) 会议, 认真听取对《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要求 设区市认 真征求县 ( 市、区) 意见, 并将汇总后的意见建议报省林业厅。

( 三) 深入开展调研

今年上半年, 我省结合林业资金重点抽查, 组织有关人员分成三个组, 选择部分县 ( 市、区) 进行调研, 重点调研目前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 通过调研, 更全面地了解基层的实际情况, 提高了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 四) 拟定实施细则

2013年, 我省财政、林业部门出台了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考虑到中央和省级部分项目相同, 为便于操作, 目前我省正在将中央和省级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整合, 目前已形成初稿, 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认真研究后下发实施。

二、《管理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管理办法》涵盖的项目不够全面

目前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除《管理办法》包含的项目外, 还包括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以及国家林业局直接下拨的行政事业性项目 ( 如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系统维护、珍稀濒危物种野外救护与人工繁育、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森林资源清查与动态监测等) , 其中: 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两个项目虽然已有资金管理办法, 但没有一起整合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 国家林业局直接下拨的行政事业性项目没有下发资金管理办法。

( 二) 部分项目补贴标准偏低

与水利等农口部门相比, 林业大部分项目的补贴标准偏低, 补助资金与项目投入成本差距较大, 而地方财力又难以加大补助力度, 因此造成部分项目地方和群众积极性不高, 项目实施成效不理想。如森林抚育的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仅100元 /亩, 而目前农村的用工成本至少200元/天; 造林补贴标准为每亩200元, 补助资金还不够购买苗木。

( 三) 补贴范围不够广

一是森林抚育对象太窄。目前中央森林抚育资金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中龄林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中龄林, 但对于大量的未成林却无法补助。如我省近几年新造林面积超过2000万亩, 目前急需对这些新造林进行抚育, 确保林木成活成林, 但除了省级投入一定抚育资金外, 中央资金无法补助, 造成资金缺口较大, 大大影响了造林的效果。二是造林补贴内容不够广。中央造林补贴仅对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 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但从我省来看, 宜林荒山荒地虽然基本上已造林, 但却存在树种结构单一, 林分质量不高的现象, 因此必须通过树种结构调整、林分修复改造等措施提高森林质量, 但中央补贴资金范围尚未扩大到这些项目。

( 四) 资金下达时间比较迟

从近几年来看, 中央补助资金大部分集中在下半年才下达, 经过省级提出安排建议再下达到项目县已到年底, 资金需跨年度才能使用, 因此造成资金大量结存, 影响了项目的按时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成效。今年省人大和省审计厅对林业资金开展监督、审计时已专门提出该问题, 要求我厅抓紧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三、相关政策建议

( 一) 补充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议将所有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整合到一个管理办法中, 便于各地执行和操作。

( 二) 提高相关项目的补贴标准, 扩大补贴范围

一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 科学测算各个项目的投入成本, 并适当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达到既能减轻地方负担又能确保项目实施, 从而推进林业事业的发展。二是对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能规定太死, 建议管理办法只作原则性规定, 在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允许各地根据实际, 因地制宜确定资金使用用途。

( 三) 加快资金下达进度

3.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篇三

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培训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培训机构对务农农民开展科技培训而给予的补助资金。

科技培训内容包括农业技术、经营管理以及政策法规等实用技术和相关知识。

第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需求和任务,安排培训经费。

第四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培训补助资金预算,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业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检查及验收等。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对务农农民提供科技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农业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培训机构须按有关要求经公开招标确定。

第六条 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授课人员的讲课费、误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培训机构用于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培训资料、购买培训证书等方面的支出。

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等支出。各地不得在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列支项目工作经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和各省特色农业发展要求,结合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联合下达各省项目实施县、示范村的数量以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控制规模。各省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项目实施县数、示范村数和补助资金控制规模,选择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县和示范村,并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工作基础、项目县和示范村选择的原则、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概算、补助内容、组织方式、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农业部负责对各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培训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再由省级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四章 管理及监督

第九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账,并报当地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备案。培训台账应写明每次办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学员及授课教师等。培训台账应由授课教师、村负责人和学员代表三方签字。

第十条 培训补助资金在县级财政实行报账制。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凭培训台账和县农业部门出具的检查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县级农业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受训人员、资金补助及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促进诚信建设,建立可追溯制度。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农业、财政部门上报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应于次年3月份前将本省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篇四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水规计[1998]330号作者:水利部日期:98-0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信息反馈

第七章 附则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指标精神,切实管好用好国家新增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使其在推动水利建设和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部制订了《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甲类续建项目。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时效性。

第四条 项目安排重点是:大江大河大湖防洪保安工程,特别是长江、黄河等七大流域干支流的堤防加固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防洪控制性工程、重点海堤防洪工程、重点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点城市防洪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非工程防洪措施等;兼顾重点江河流域水土保持和以节水抗旱为主的水资源工程,适当向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优先安排收尾项目以及明年汛前能够发挥防洪效益的项目。

第五条 适当考虑开工建设一些总体规划已经国家批准并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流域控制性工程项目。

第六条 项目的选择要科学、合理,注重提高投资效益。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资金项目不能竣工的,各级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充分考虑和负责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项目在开工实施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完备前期工作。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工程建设的范围、规模、标准必须符合流域总体规划要求。涉及省际间的工程项目、干流及重要支流治理工程项目,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审查;省内项目,按国家投资计划下达程序由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各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否则,不予安排审查。

第九条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承担并予以落实。各级勘测设计单位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组织下,集中力量,按轻重缓急,做好工作,确保设计质量。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要严格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拨付要迅速足额到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计划组织工程建设。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不得扩大建设规模,不得提高定额标准,不得越权调整计划,更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编制单项工程施工计划,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流域控制性工程和涉及跨省、省际边界水利工程及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水利工程的单项工程计划须报部直属流域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地方要负责落实好项目的配套资金,与中央安排的资金同步到位。专项资金要与其它各类资金互相衔接,打捆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按分级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计划、财务、审计、施工和质量等各个环节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措施,严肃法纪,强化监管手段。

第十五条 各级计划下达部门是专项资金的责任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全过程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各级水利部门是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计划和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信息反馈

第十七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十分重视专项资金使用的信息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收集各类项目管理信息,分析整理,建立专项资金信息系统,及时上报信息。

第十八条 各地要在每月10日之前,将项目综合完成情况(包括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材料)逐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于今年底和明年5月底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淮河治理工程、太湖治理工程以及大型灌区、节水灌溉、险库加固、水土保持等专项工程,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已经颁布的有关办法进行管理。

5.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篇五

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实训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在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下搞好南县职业中专实训中心建设,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投资效益,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学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关于学校实训中心建设配套资金。

二、组织领导

3、成立南县职业中专实训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张运和(南县人民政府县长)副组长:曾运辉(南县财政局长)汤绍元(南县教育局长)周志源(南县职业中专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常务性工作,办公地点设南县职教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周志源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

鲁玖华(建设项目工程规划及预算编制)陈联春(项目建设实施及预算执行)曾凤姣(财务预算及资金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三、项目建设资金分析

1、场地建设:投资21万元。

项目:a、控制室建设2万元

b、车间建设4万元

c、车间屋面防漏10万元

d、门窗的改造5万元

2、实习设备购置:420万元

3、供电系统建设:35万元 高压部分:13万元

低压部分:18万元 配电房:4万元

4、师资队伍建设资金:

四、项目资金管理程序

1、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建设资金,在中央财政指导下,由省级财政负责。

2、学校配合省级财政,明确提供中央财政资金在购置实训设备时的信息,购置清单须经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上报。

3、地方财政配套建设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①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供配套建设资金规划表。

②领导小组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拨付配套建设资金,配套资金在南县职业中专设专户保存。

③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供单列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申请书。④领导小组审批办公室关于使用项目资金申请书,并批复,下达计划。

⑤拨付使用。

⑥办公室向领导小组送审项目资金使用凭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和财务报表。

五、项目资金使用有关规定

1、项目资金使用,按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办理。

2、县级财政在资金计划书下达后,应积极足额保证专项资金的到位。

3、地方财政、学校等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6.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篇六

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促进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提升,依据《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47号),现就组织申报2013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2013年重点支持石化、化工、有色、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能源管理中心

采用信息化、自动化技术,集成企业能源系统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控制和调度、平衡预测和能源管理等功能,降低重要能源介质放散,提高能源介质的回收和梯级利用水平,实现多能源介质协同平衡与优化利用的企业能源管控系统;

2.系统优化和节能信息化改造

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减排技术成果,对主要耗能工艺、装备进行系统优化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介质和物料消耗等。

3.智能化、节能环保产品(设备)改造更新

利用信息化技术推动落后高耗能机电产品(设备)的改造更新,加快智能化、节能环保产品(装备)的推广应用,提升产品(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介质消耗。

二、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独立经营核算的法人单位;

2.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及设施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适应性改造后能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要求;

3.项目已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5.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配套条件好,能够保证2013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6.项目没有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7.已建成投运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2013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遴选。

符合申报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由企业(含中央企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按照属地原则报所在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同法人企业的项目不能打包上报。

各地应严格把关,组织专家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切实保证上报项目质量。尤其是对企业主体工艺、能源消费现状、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节能量测算、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应予以重点审核,确保实事求是、有据可查。

(二)申报材料要求

各申报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工艺装备、原燃料条件、产品生产特点等有针对性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建设内容要具体,申报材料应体现本企业特点。

1.项目资金申请文件。由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并附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其中,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与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相关的主体工艺及设施的适应性改造、软件设施和硬件设施建设,需量化主要设备及材料,要求文字简单精炼,内容清晰明了,不超过200字。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报告正文和附件,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写,报告内容应严格按照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编写(见附件2)。对未按要求编写的资金申请报告,一概不予受理。

(三)申报程序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全部材料的电子版光盘),要求装订整齐,分别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1份。

四、报送时间

请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话:010-68205338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话:010-68552977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1.2013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汇总表

2.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12年11月22日

7.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篇七

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9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我们制定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到当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附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国务院要求予以支持的其他开发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上述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用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以及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二)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三)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物理场所建设、为实现设施功能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五)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六)开发区内为节约能源,集中实施的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七)开发区内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六条 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第七条 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九条 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十条 2012年贴息周期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2013年贴息周期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2014年起,贴息周期均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于当年贴息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财政部提出贴息申请。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凡已申请中央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附表1),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报送到开发区财政部门。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分类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项目贷款为打包贷款的,应分类详细列清具体项目所使用的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 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区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各开发区申报的贴息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转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进行终审,并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依据终审结果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后,上报财政部(电子版同时通过内网传输),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各地贴息申报材料不再上报至财政部,专员办的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核定贴息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专员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审核贴息材料,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贴息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事项填报贴息申请表。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八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开发区财政部门对开发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资金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会同有关单位督促项目按合理工期进行建设,已建成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财政部将组织专员办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暂停该开发区申报贴息资格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6号)同时废止。

附表:

1、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8.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篇八

财农便[2011]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农业部财务司:

2011年中央财政已安排拨付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万元,扣除2010年已提前下达的万元(财农[2010]414号),2011年实际下达

万元(财农[2011]164号)。其中:①第三批重点县名额

个(含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名额

个、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名额

个、牧区饲草料地建设试点名额

个),重点县建设补助资金

万元;②高效节水灌溉专项工程建设补助资金

万元;③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补助资金

万元;④第一批重点县奖励名额 个,奖励资金

万元;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名额

个,补助资金

万元。

2011年中央财政已安排拨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万元。其中:列入年初预算

万元;7月8日拨付

万元(财农[2011]

号)。

为做好第三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及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2011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已下达的补助资金规模,按照立项指南要求,尽快组织编制立项材料和申报文件,于2011年8月19日前通过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同时上报纸质申报材料各1份)。逾期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2011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部分内容。立项要求如下:

一、总体原则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大幅度增加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新增一批小农水重点县,以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为重点,加快重点县建设步伐;采取全面有效措施,建立激励机制,狠抓项目管理,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突出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继续支持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发挥重点县建设平台作用,积极推动农田水利资金整合,落实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机制改革,支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加强输水管网、服务网络和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水平。

二、建设范围与内容

(一)建设范围

1.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 m3/s)、灌溉机电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2.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 m3/s)、小型灌区渠系等;

3.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其建筑物等;

4.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5.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积小于500 m3);

具体建设范围,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范围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二)建设内容与重点

1、重点县建设

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新增400个县作为第三批小农水重点县。重点县建设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其中:北方平原地区重点县建设以发展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为主,推动井灌区全部实现管道化灌溉;山丘区重点县以发展“五小水利”工程,配合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增加有效灌溉面积为主;长江中下游平原、淮河以及珠江流域等水稻主产区重点县,结合渠系工程配套改造,大力推广“控制灌溉”技术;牧区重点县以建设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为主。

在第三批重点县中选择部分县,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实施高效节水灌溉试点、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牧区灌溉饲草料地建设试点(具体要求分别见指南附件1、2、3)。同时,在第一批、第二批重点县中选择部分县,继续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具体要求见指南附件4)。

2、专项工程建设

2011年,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高效节水灌溉专项工程建设和西南五省(区、市)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两部分。

高效节水灌溉专项工程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第一、第二批重点县中有条件规模化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的地区,采取“集中资金、连片治理、整体推进”方式,集中力量开展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建设内容不与原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的内容重复,单独编制方案和验收考核。

依据有关规划,在广西、四川、重庆、贵州和云南省(区、市),以小微型水源建设和更新改造为重点,实施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要集中使用,原则上50%以上用于重点县的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各地在做好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积极推行小农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推动建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确保工程效益持久发挥。

三、项目选择要求

各地按照以下基本条件,自行选择确定第三批重点县和2011年专项工程项目。

(一)第三批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责任主体明确、工程效益较好。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已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且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

3、水源有保证。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

4、县乡两级水利技术服务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5、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6、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7、通过三年建设,完成《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的各项指标,并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实施高效节水灌溉试点、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牧区灌溉饲草料地建设试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重点县,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以外,还需符合其他条件要求(见附件1、2、3、4)。

(二)专项工程的基本条件

1、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和意愿。

3、水源有保证。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

四、项目实施要求

(一)以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为建设重点区域,优先支持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农田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和升级,夯实农业生产基础。

(二)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和亩均投资标准,坚持依据规划,实行连片推进。结合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水利设施状况,积极打造集中连片、效益突出、群众欢迎的核心区。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坚持工程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同步推进,通过工程改造和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严格工程验收。依据有关办法,加强工程验收,做到建设一片、验收一片、交付一片、发挥效益一片。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验收销号制度和标识确界登记制度,避免重复申报和投资。

(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应按照重点县建设有关要求,实施重点团(场)建设,实行连片治理,整体推进,突出规模效益。

(六)在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尽快实现建设管理、资金下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日常运行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快推进县级规划数字化工作,原则上每个省选择1个县开展县级规划数字化及工程管理信息化试点工作。

五、资金整合与补助标准

(一)资金整合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归并性质相近、使用范围相近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用于重点县建设。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研究提出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的具体方案并报省领导或厅领导同意。签报、批示或会议纪要等作为下一省级绩效考评的依据。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强化规划的约束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增强统筹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能力;要依据规划将项目尽量安排在相邻相近区域,真正做到项目对接、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随重点县建设方案一并上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

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整合的资金名称、规模及其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建设区域及其与重点县建设区域的关系、预计完工时间,以及确保整合到位的具体措施等。整合方案内容不完整,整合措施不具体的原则上不予通过合规性审查。

(二)投资规模与补助标准

2011年,中央财政对重点县平均每县补助800万元。各重点县的具体补助规模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级财政对重点县补助规模原则上不少于800万元。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实施高效节水灌溉试点、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重点县,中央财政再增加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小农水专项工程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第十条执行。2011年,地方可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1%用于项目管理费,但不得各级重复提取。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六、完善激励机制

2011年,财政部、水利部对第一批重点县中建设任务完成好、目标如期实现的重点县给予奖励,每县奖励资金200万元,重点用于高效节水项目建设。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分配的奖励名额,结合2009年、2010年县级绩效考评结果,自行设定评选条件,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后,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获奖的重点县应根据奖励资金规模,参照小农水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单独编制建设方案,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农[2009]3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区、市)也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重点县绩效考评结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重点县进行奖励。

七、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第一批、第二批重点县

第一批、第二批重点县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各地,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意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已完成2010年重点县绩效考评的省(区、市),要尽快将考评结果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尚未组织绩效考评的,要抓紧组织考评。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县,取消重点县资格,已提前拨付的资金,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调整用于奖励绩效考评优秀的重点县。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名额和资金补助规模,组织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申报和审批工作。申请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第一批、第二批重点县,要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方案编制提纲》(附件5)要求,编写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方案,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等额确定201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示范县名单、方案及省级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批复,并指导各县实施。

(二)第三批重点县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第三批重点县名额和补助资金指标,组织开展第三批重点县申报和审批工作。在重点县遴选过程中,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竞争立项等方式评选,遴选结果要向社会公示,保证重点县遴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1、申报主体。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2、申报程序。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1-2013年)》(编写提纲见附件6)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1)标准文本》(见附件7),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重点县名单、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批复。合规性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各省(区、市)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水利部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该重点县资格,并相应调减该省(区、市)第三批重点县名额和补助资金规模。

4、资金下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分解下达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5、项目实施。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审批后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1-2013年)》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1)标准文本》,组织开展重点县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三)专项工程

1、申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申报程序。项目经民主议事取得一致同意后,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其中,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的项目,还须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8)和《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见附件9),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批复,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4、资金下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分解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5、项目实施。各项目县按照审批后的《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组织开展专项工程建设。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要按照重点县建设有关要求,集中资金投入,连片治理,实施重点团(场)建设。重点团(场)的选择及具体补助规模,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根据各重点团(场)建设任务的大小自行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参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1-2013年)》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1)标准文本》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团(场)建设方案(2011-2013年)》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团(场)建设(2011)标准文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将重点团(场)名单、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组织批复和指导实施。

(五)申报审批方式

从第三批重点县开始,网上申报审批与纸质文件同步进行。所有申报审批材料从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同步运转。

八、审查要求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评审要求与标准,认真组织项目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一)重点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1、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规划未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

2、未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

3、重点县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

4、近三年(2008-2010年)因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二)专项工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安排专项工程建设:

1、建设项目超过规定范围。

2、近三年(2008-2010年)因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附件:

1、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具体要求

2、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具体要求

3、牧区灌溉饲草料地建设试点具体要求

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具体要求

5、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方案编写提纲

6、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1-2013年)编写提纲

7、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1)标准文本8、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9、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10、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省级汇总表

财政部农业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9.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四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示范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效果。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追回相关项目的补助资金,责令地方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省份给予一定处罚。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三、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预期节能效果

企业应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和检测方法等。

五、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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